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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7 09:05:37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各种车辆(特种车除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院领导下,依法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它各部门(单位)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道路安全知识教育,严格落实道路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凭"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进入校园,按指定的路线行驶、停靠。

第五条 外来车辆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履行登记手续,按指定线路通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校园内限制机动车鸣号,禁止超限速行驶。

第七条 禁止驾乘无证无牌汽车、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停放。

第八条 禁止各类营运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开办教练场、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条 为学院施工、生活服务及在校园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的外来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事前向保卫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校区内禁止骑自行车带人(婴幼儿除外),违反者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校区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骑车追逐和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检查、指挥,按照指定的路线或校园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六条 校园内设立的各种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内道路,设置管线时,须持有学院相关单位的施工证明,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不准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它活动,以免妨碍交通。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十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及学生宿舍内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及摩托车。

第二十条 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举行大型活动,校外来宾等临时车辆,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举行讲座、报告会、文体活动或出租体育场所,举办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活动安全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停放在校院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贵重物品。

第六章 事故处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建设由保卫处拟定方案,办理有关立项、审批事宜,并组织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轻微事故,一般由保卫处调解,也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重大、恶性事故须报公安管理机关处理。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通行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分三种:

批评教育、收回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其它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道路及其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道路,是指本县境内的行政村(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它行政村(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道路。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村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要成立由乡镇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村和居委会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辖区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每年与村(居)委会签订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各村(居)委会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二)认真开展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调查研究,对危险路段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危险路段档案并提出治理意见,对已治理的危险路段,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

(三)制定辖区村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村级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含拖拉机)、机动车驾驶人逐一进行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当地公安、交通、农机等相关部门;

(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划,定期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

(六)落实村级道路安全管理经费,做好未列养村级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七)其它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将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村民小组或居委会干部,与村民小组长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状。村民小组长或居委会干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半年、年终目标考核;

(二)及时排查村委会主干道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台帐,按照道路养护等级及时报告。属于村委会整改的,筹集资金、组织劳力加以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组织人员抢修、设置警示标志等临时性安全防护措施;

(三)建立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台帐,督促车主及时办理牌证和保险,对村民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或驾驶无牌无证、逾期未检验和检验不合格、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查处;

(四)加强恶劣天气、学生放假、村民红白喜事、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及时组织人员上路巡查、说服、劝阻交通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维护社会稳定。采取多种形式对村民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六)完成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交警部门是各类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承担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连带责任。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对各类机动车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挂牌上户;

(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农机部门是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执法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普查登记、建档和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工作,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依照法规调查处理农机事故;

(二)要深入开展农业机械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道路危险路段治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按照道路建设通行标准配设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整治危险路段。

第十三条交通运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强力推行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制定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定客运车辆通行、检验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县乡村营运车辆、营运线路审批,对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车辆、线路要坚决停运;

(三)对交通事故高发、驾驶人员违规现象严重的运输企业,经限期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输资质;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突出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做好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

(一)学校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在校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教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开展教育活动,促进师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三)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管理,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第十五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管、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究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宣传、广电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报道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动全县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县直其它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的实际出发,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制,将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道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教育、交警、运管、农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执法公正、文明、高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负有村级道路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发放牌证、许可证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管辖范围内存在车辆不符合营运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客运业务,或驾驶人员无从业资质营运的;

(三)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不力,辖区内存在货运汽车、农用车、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客;未取得客运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载客营运;客运车辆超员、超速、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

(四)对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隐瞒不报、拖延报告的;

(七)阻碍、干涉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的。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并纳入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第一次,责成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第二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对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解决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同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成绩突出的村级道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3)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道路安全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1.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各区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公安、安监、交通、工商、国土、建设、规划、教育、农机、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全面领导,制定总体工作意见、方案,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同时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2.建立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协管员队伍。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可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协助交通民警加强农村地区及县乡公路、“村村通”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一支村级信息员队伍。各区、县要在2009年9月底以前以行政村为单位聘请一名村干部或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威望的同志为交通安全信息员,授予交通秩序协管、交通法规宣传、路况信息收集报送、交通事故简易调解、交警执法工作监督等职责,协助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3.建立和健全区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大力推广歙县、徽州区“农网”建设经验,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区县、乡镇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应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力量建设4.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要在综合考虑辖区道路里程、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状况以及公路路网建设规划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乡镇为依托,合理调整现有的交警中队布局,科学设立乡镇交警中队,扩大县乡道路管理的覆盖面。确保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大交警中队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交警中队基础薄弱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协管员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要强化公安与公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机制。6.开展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要将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及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要充分整合乡镇治安巡逻队和村治安巡逻组现有力量,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形成“交警管线、派出所管片、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7.各区县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县乡重点公路的重点路口、重点路段,联合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要针对农村春节、清明、端午和婚庆、葬礼以及农民赶集等重点时期,加强农村集贸、婚丧的客运、低速货车等安全监管,严查严处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8.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为建筑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设置建筑物或者路面构筑物;严禁利用公路开展集市贸易,形成骑路集市。对历史形成的穿过镇区和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通过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以避开镇、村。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9.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课时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严禁校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超员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10.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车管和农机部门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12.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13.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设施,组织有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确保“村村通”公路的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14.各区县要定期组织乡镇及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安监、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对农村道路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事故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进行硬件改造或安全设施完善;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15.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公路养护工作。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时进行治理,确保行车安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76号)要求,根据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必要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各区、县交通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要制订技术标准,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16.各区县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并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通乡村客运班车交通规费征收实行优惠的通知》(皖公交运〔*〕17号)精神,认真清理、规范和落实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村客运的税费给予优惠。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进一步提升站场设施服务功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4)

一、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各街办、管理处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切实承担起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并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

(二)区宣传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种媒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正确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栏,不定期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片、标语口号等,随时预报、交通出行注意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一)各街办、管理处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组织和检查等工作。

(二)各街办、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并将其纳入日程,抓好落实,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成绩显著的关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奖励。(区监察室、财政局负责)

(三)建设部门进行道路、桥梁改建和维修时要设置规范警示标志。新建和改建道路未达到安全通行标准和未经有关部门验收的,不得提前通车。城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道、省道、县道的除雪防滑工作,重点路段优先安排,同时要加强道路两侧山体安全管护,发生山体滑坡、落石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车。对排查出的道路事故隐患,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所属客运企业、公路营运车辆驾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运输监管和宣传教育责任。(区城建局、区城管局负责)

(四)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建设和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在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时,要听取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设置、同时验收。(区规划分局、区城建局、区交警大队负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区公共汽车和各种出租客车驾驶人实施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加强对户外经商和市场外溢的管理。(区城管局、区行政执法分局负责)

(五)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到学校日常法制教学中,形成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长效机制。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在校(园)期间进行交通安全监管以及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自用、雇用校车的管理。(区社发局负责)

(六)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交易、旧车拆解监管工作,对没有办理行驶许可的车辆,不得给予经营许可。要加强对旧车拆解工厂的监管工作,防止旧车各类配件流入社会。(区工商分局负责)

(七)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各项保障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区安监局负责

(八)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用拖拉机的监管力度,严禁农用拖拉机违法载人以及上公路行驶。(区社发局负责)

三、严格依法开展路面执勤执法工作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正确履行公安交通管理职责,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超载、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等违法行为,严禁发生公路“三乱”问题。要加强对营运客车、旅游客车的管理,加大公路巡逻执法力度。(交警大队负责)

(二)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上执勤时要使用测速仪、测酒仪等科技设备,提高管控水平。应当安装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防控网络。(交警大队负责)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架设交通安全绿色通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区交警大队负责)

四、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

(一)规划部门对城市道路及路网改造、大型建筑物、停车场建设进行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长远发展空间,对早期规划开发或待开发的城市道路、路网改造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规划设计要进行适当调整,预留出适应发展需要的停车场地,以适应交通管理的要求。(区规划分局负责)

(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树立城市道路交通“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道路的实际,最大化的释放道路资源,减少道路瓶颈,科学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规划,充分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区交警大队负责)

(三)用于完善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到城市道路建设配套资金中,确保城区道路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相适应。(区城建局、区城管局负责)

(四)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与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安装、施划同步施工,并由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区城建局、区城管局、区交警大队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县人民政府道路安全委员会为了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对本辖区交通安全责任制单位实行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加快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奖优罚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由公安部规定的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的机关、部队、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私有机动车主,均须按本办法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香河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本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在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安全责任制及处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开一次交通安全联席工作会议,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参加。会议内容是:通报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和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所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关、单位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所有单位必须负责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协调,经常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隐情隐患。

教育部门必须将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计划。切实做好中小学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好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部门要做好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交通法规和交通常识的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交通、建设部门要及时搞好道路的维修、养护、拓建、改造。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交通标志、标线的增设、更新、实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运输行业、企业特别是出租车辆和私有客运车辆的管理。

对占用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进行管理,对停车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要及时清理。县城区内未经允许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车辆造成道路损坏,应联合清理并责令赔偿。

城管、工商部门应对影响交通、有碍市容的集贸市场、商业网点、摊贩、店外店进行清理、规范主要街道、交通干线及两侧人行道要还路于行。

第七条经香河县人民政府批准,香河县交通安全委员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年度控制指数。要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登记造册,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对私有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指标控制,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应当领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并随驾驶证同时携带。驾驶人信息卡用于记载驾驶人的年度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计分情况和发生的交通事故等信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工作由县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单位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同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对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逐级落实。

(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基层部门和驾驶人,同时报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及时收集、上报和反馈交通安全信息,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四)组织本单位积极参与全县9月份交通安全宣传周,“五一”、“十一”黄金周等重大节日和其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驾驶人安全学习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

(二)督促驾驶人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专题培训,教育驾驶人服从交通民警依法管理。

(三)掌握本单位驾驶人及其安全行车情况,建立新驾驶人跟踪教育制度,详细记录驾驶人违法行为、事故等情况。

(四)对违法行为、事故多发的驾驶人应当确定为重点驾驶人,建立重点驾驶人帮教制度。

第十二条有车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二)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严格车辆检修和交付使用手续,落实车辆检修责任制度。

(三)建立并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除履行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运输单位,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上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按本单位机动车拥有数的2%的比例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按比例不到1名的,必须配备1名)。

(二)拥有机动车辆在20辆以上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拥有机动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下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1名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生产经营指标或签订承包、租赁、转包、挂靠、资产抵押经营等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相应交通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交通安全教育学习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车辆第三责任保险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五)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营运场所交通秩序。

(六)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七)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车、违法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强对本部门驾驶人尤其是有严重违法记录或当月违法记分累积6分以上的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责任制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执行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三)追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分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掌握驾驶人安全学习和车辆单位安全行车情况,对事故多发单位加强监管。

(五)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交通安全信息,部署阶段性安全管理工作。

(六)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交通违法行为严重,交通事故多发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

(七)指导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对从事危险品等运输行业的驾驶人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无单位的私有车驾驶人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参加街道(社区)、居委会、村镇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有或无单位的私有车主应按机动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规定进行日常保养与维修,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责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当月记分累计满6分以上,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相关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对违反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应做如下处理:

(一)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半年控制指数的,予以通报。

(二)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数的,予以挂黄牌警告且限期整改。

(三)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禁止所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四)单位不履行定期组织驾驶人安全教育学习等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或停车整顿的行政管理措施。

(五)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超标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倒查,对当事人、责任人逐级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责任制的单位做如下处罚。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合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加强路查路检,确保信息卡随驾驶证携带。驾驶人未按照安全责任制规定接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信息卡,并暂缓办理其驾驶证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6)

为切实改善我县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环境,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村分级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原则,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实行“一票否决”,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2、完善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综治、公安、交通、安监、司法等部门为成员的县道路安全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乡镇也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乡镇长为第一召集人。各乡镇要依托“综治维稳中心”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由分管乡(镇)长任站长,安办、综治维稳办、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法庭、法律服务所、中心学校和行政村负责人和维稳中心人员为成员,中学和行政村至少设立一名交通安全员(信息员),达到“有牌子,有专用办公场所,有专(兼)职人员,有工作台帐”的四有标准,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明确各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委会、县直各单位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县安监、县公安、县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一般每月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研究问题,部署工作,通报不足,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县、乡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每季度应举行一次会议,及时交流信息,编发简报,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我县农村山区线长面广、畈区交通环境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重等实际需要,县政府年初编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预算。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县公安局要适当增加用于农村地区交通管理的交通协管员,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乡镇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4、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县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运、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5、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要按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运、安监、住建、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联合清障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的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环境。

6、县教育局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对师生教育内容,每周至少一节交通安全教育课。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警、交运、安监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和农用车运送学生。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和农用车。

三、从源头上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7、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8、交运、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局交管大队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一等车管所建设和机动车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管理局要严格变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形成常态化,改变“只发证,只挂牌,不管理”的现状。县财政、公安、农机部门要结合“汽车摩托车下乡”优惠政策,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

9、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途经太岳、赤百等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四、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0、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设施,组织有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提高“村村通”建设标准,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确保“村村通”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

11、各乡镇要积极协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12、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公路养护工作。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时进行治理,确保行车安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根据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预算,筹集必要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运输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村村通”公路的养护补助和交通标志标牌设置。

13、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并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通乡村客运班车交通规费征收实行优惠的通知》(皖公交运精神,认真清理、规范和落实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村客运的税费、价格给予优惠。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进一步提升站场设施服务功能。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4、各地要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结合县委、县政府正在实施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县电视台、县信息社、县政府网站等媒体要组织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公安、农机部门要建立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信息台账,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常规教学和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师生的教育。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六、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7)

【关键词】道路交通;体制;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交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但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频率也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找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十分必要。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道路建设工作在近20年来取得了十分辉煌的成果,截止2013年底,我国的公路里程、高速公路里程均已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公路交通已由制约国民经济的阶段向基本适应转化。虽然我国在实现国家道路交通建设的过程比之发达国家要快了许多,但却仍旧无法避免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道路建设的发展不断深入,所面临的道路交通安全也日益严峻。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从交通事故发生率来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近几年都是高居世界第一。

(2)从城市交通状况来说,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加剧,道路拥堵现象十分普遍,已经由特大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蔓延。

(3)机动车肇事频率高、比重大。在我国交通安全事故中,由机动车辆的行驶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高达2/3。

(4)机动车肇事原因主要包含:超速、严重超速、酒后驾驶。其中酒后驾驶比例虽然在管控范围之内,但酒后驾驶的安全事故后果要更为严重。

(5)交通安全事故中,行人是最大受害群体。行人遭受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规则意识淡薄。

二、相关对策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国家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并且普遍采取了相关的管理措施。例如:建立统一的道路管理体制,加强交通安全技术、法律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等。在分析我国的交通及交通安全特点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交通安全的特点和现状,提出以下对策。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建设

道路交通管理涵盖了许多的方面,它不仅包括了道路规划以及建设,更包含了后期道路的运营情况以及维护情况。与此同时,它还涵盖了十分广阔的管理范畴,例如路政管理、稽征管理、安全管理等等。交通的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也逐步推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在国家的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建设工作是落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前提。但从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体制来看,存在比较明显的弊病,而这一弊病的主要原因则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采取交通和公安两家共管的局面。也就是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道路前期的规划与建设过程,而公安部门则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这种交叉执法使得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事后惩戒”现象,也就是采取对违法交通法规的交通行为进行较大力度的惩罚来改善交通安全问题,这种执法实际上是本末倒置的,与国际道路交通执法所秉持的“事前执法”的理念有很大的背离,这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因此,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是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当务之急。首先,国家应该依据国际惯例,完善并健全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并逐步明晰从国家到地方的各部门对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职责。

(2)推行道路安全审计制度

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在我国大量的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是由于人与道路以及道路环境的不协调所引发的。例如,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横穿马路、走机动车辆行驶道等,与道路本身的行驶规则产生不协调,继而引起了安全事故。理论上,这种事故存在一定的随机性,但实际上,仍旧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去避免这种随机事故的出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道路安全审计。

道路安全审计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能够道路建设完成后对道路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审核,这种制度建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交通事故。道路安全审计制度是从预防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入手,从道路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周期进行安全深刻,它是由独立于交通部门以及公安部门之外的第三方,采取公正独立的审计方法对道路项目进行详细的审查,通过审计工作,明确道路交通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进一步确定相对应的安全对策,能够有效避免或者消除安全隐患。

(3)完善我国交通法律法规

人、车、路是道路交通中的三个主体,而交通法律法规则是一个确立这三个主体之间的联系的规则。只有在科学合理的交通法律法规制度下,明确人、车、路的相对关系,才能进一步保证道路交通的可行性。现阶段,出于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现行的交通法规存在较为严重的不配套、不完整现象,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因而尽快制订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确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阶段性目 标, 明确交通安全在交通 运输中的地位,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是政府对交通安全长期、持久和有效的战略对策。

除此之外,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依托现代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发展智能化交通管理已经成为可能。ITS 是当今世界交通运输发展的热点和前沿之一。我国从 20 世纪 90 年代就已开始对 ITS 进行跟踪和试验, 前期重点集中在城市交通管理、 交通信息 采集 与服务、 不停车收费、智能化公交系统等方面。近年来,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的指导下,目前已经将ITS应用至我国城市交通,已成为目前我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国的道路建设,相关法规没有相对应得到完善,因此,这套智能交通管理系统仍旧存在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攻克一系列该领域的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加强对有助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 ITS 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

(4)加强交通安全的教育, 提高交通道德水平

我国道路交通法治观念极为淡薄,一方面这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在我国,随意停车、超速行驶、横穿马路,横穿高速路的事情常有发生,而人之所以会有这些违规举动,往往是由于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因此,相关政府在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制度完善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主体――人的交通观念进行教育。

结束语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任重道远的艰辛的工作。要扭转这种让人堪忧的局面, 关键在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尽快出 台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强化配套措施, 完善保障机制, 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l] 刘志强 , 赵艳萍中国交通安全技术分析,中国安全科学学报[J] , 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