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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方法论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13 04:51:41

哲学方法论论文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1)

对于无立场理论来说,最为的理解就是将无立场理论的“立场”视为某种观点,我们具有什么样的立场差不多就等于是在说我们具有某种特定的观点。重要的是,这些观点是我们私人所持有的,因此,我们的立场也就成了我们个人的观点。此般形形的观点构成明显的主观堡垒,某一个人的立场是一种从个人自身看的观点和视角,这样的观点与严格的客观性概念有着相当的差距。就像《一个或所有问题》书中“无立场的操作”这一集中论证无立场方式章节的开场白所说的那样,“为什么哲学操作不能有立场?先来看看立场怎么了。一个立场就是一种主观观点,一个主观观点不仅是关于各种事情的一种描述和解释,而且同时充当着关于描述和解释的标准。问题就出在这里,当我们坚持某种立场或观点时,我们就以这种观点本身作为思想标准,于是,按照这种标准,其它观点处处都被‘解释为’错误的”(赵汀阳,1998年,92页)。值得指出的是,赵汀阳最早提出无立场分析方法的客观性却并非在最早明确提出该理论的《论可能生活》,而是在《一个或所有问题》中。客观性确实是理解无立场理论的一个极佳入口,而且在无立场理论中也占据含义的重要部分。以上的引文给了无立场理论一个预备性的解释,其最基本的含义正在于,持有着一定的主观观点进行观看有着巨大的局限性,当我们以更多自我而更少他人的观点进行认识活动时,效果常常是糟糕的。理想的观看方式应当更多客观性而更少主观性,为此,我们所需要做的乃是尽可能地超越自身的主观观点并走向更大程度的客观。

因此,无立场的最基本含义也就是立场之外,它要求的是对主观立场的超脱。此时将无立场说成立场之外或许更加形象,并且不那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当人们思考无立场的含义时,总是很容易将它错误地理解为这是在要求我们放弃所有的立场,直觉告诉我们,没有立场怎么可能?尽管这种直觉源自一种粗糙的、错误地估价了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世界观,然而,一旦我们对无立场理论采取这样的理解,则马上就将得出一个糟糕的评价,那就是无立场理论以其对立场消失的论证是虚假的而导致消极认定。事实上,从某种意义来说,我们确实总是需要一定的立场作为我们的依凭,这并不是难题,赵汀阳根本没有想要否定我们的特定的立场,而是指出了一种客观性更多而主观性更少的立场观,这是无立场理论的关键性开始。

内格尔以《无凭借的观点》和其它的一些论文集对客观性问题做出过卓越的探讨,就内格尔来说,对客观性的处理是一种寻求哲学真理的关键方式。我们都感兴趣地希望看到,在内格尔对客观性的论证以及赵汀阳对客观性的论证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相当重要,因为经过比较,人们很容易将两种见解看成是等同的,而这样的看法会遗漏掉两种见解间的一个重要内容区别。我们应当会同意内格尔的这个观点,那就是,我们需要走向更多的客观性而不是更多的主观性,如果希望更大程度地收获真理,则我们就应当避免不恰当的主观性观念。赵汀阳在主观与客观的问题上差不多也是这个意思,特别是当内格尔说“追求真理需要的不仅仅是想像力:它需要考虑各种可能性,然后把大多数可能性排除出去,直到只有一种可能性留下来”(内格尔,2003年,88页)之时。

但是,两人处理客观性问题有着某些相当不同的哲学风格差异与方法论目的。从方法论的角度,我将此称之为对世界观的不同角度取向,内格尔显然在追求着相对于原有哲学理论而言新的真理性世界观,这种世界观通过我们对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界限与限度的深入把握而企图朝真理更加靠近,因此,这样的世界观角度取向是一种世界观的分析。而赵汀阳的世界观角度取向与此不同,对赵汀阳来说,仅仅局限在世界观之内的改变是不够的,对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分析也不是最重要的,赵汀阳曾经明确说过,主观性不需要论证,而客观性也和主观性一样不需要论证。由此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客观性和主观性不是论证对象,那么,无立场理论在涉及客观性这个问题之余,到底还有什么样的内容?实际上,从客观性角度对世界观的分析并不是赵汀阳的理论目的,赵汀阳想要做的乃是通过这种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世界观分析,而达到一种超出单纯的真理探寻的行动效果,用较为形象的话说,赵汀阳的无立场理论实际上在客观性问题上诉诸于一种以世界观为中介的世界观策略。或许还可以将其称之为实用倾向的世界观策略,尽管我认为这是更为准确的表述,然而,类似实用倾向这样的称呼只会引起更多的争论和质疑而不是相反。世界观是在客观性之余无立场方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后果,不过,它将在本文第三节之中得到更为详尽的讨论,对于本节来说,无立场方法规定之初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仍然是占据中心位置的议题。

赵汀阳的世界观策略所需要的是不偏执于任何一种立场,不管那是一种不恰当的立场或是一种主观的立场。由于主观性使我们的认识变得狭隘,所以容易引起哲学家们的厌恶,然而,反对主观性并不是无立场理论的终点,对于完整意义的无立场理论来说,对主观性的抵制只是一个必要步骤而不是充分的步骤。更好的无立场客观性应该是,我们反对主观性的同时也反对任何一种不恰当的客观立场。不恰当的客观立场有着比单纯的主观性更大的危害,当关注于范围更大的各种不恰当客观性立场时,我们也就超越了内格尔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区分。一种不恰当的客观性立场之所以不恰当,主要并非由于这种客观性立场误置了其与主观性之间的关系,而在于这种客观性立场不具有足够的实质内容。客观性立场应该具有的内容是“把各种观点中的各种道理提取出来,用它们创造出某种思想造型”(赵汀阳,1998年,94页)。

观点和道理有所区别,尽管每种观点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某种道理在对其进行支持,但每种观点背后的道理在各种具体的事态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力量强度。发现各种观点背后的道理也就成了抵制主观性之后所要做的事情。这么做正好更能开始被接受为无立场,因为,这个时候观点和立场已经隐退了,重要的不是各种观点和立场,而是各种观点立场背后的道理。虽然到为止,本文对这些具体道理的准确含义还不曾给出清晰的论述,但仍然容易感觉到,发现立场之后的道理对无立场理论来说非常重要。修改版《论可能生活》的前言给了它以更新颖的表述形式:“要分析一个观念体系的意义限度或者说它的‘能量’限度,就必须分析它的元定理,即它作为如此这般的一套看法的观念‘底牌’,这些底牌往往是不说出来的,或者是没有被反思的‘潜台词’…假如分析清楚这些底牌,我们就可以知道各种观念是如何给世界制造了问题,或者如果错过了问题,或者如何搞错了问题”(赵汀阳,2003年,7页)。由此,无立场理论的方法论规定开始真正完整起来,无立场方法并不是简单的立场之外或者立场之上,甚至不是什么立场的隐退,而是对各种朴素立场之后道理和底牌的观照,只有这些隐藏于各种立场之后的道理和底牌才是真正具有发言权的立场。

上面的论述容易使我们认为,赵汀阳将立场之后各种事物的道理作为一个理论的落脚点,各种事物的真实的道理似乎成了真理的本质。这就带来下一个问题,那就是,难道无立场理论同时是一种本质主义的理论?一旦无立场理论被论证成为本质主义的一种,那么我们原先对它的期待就将大为落空,而如果需要使无立场理论避免成为本质主义的一种,则足够强的证据就应该被提出来。让我们将这种依靠各种事物道理的观点与康德的观点做一些比较,众所周知,康德持有很强的本质主义倾向,在康德看来,如果一种理论没有成为所要论证内容的本质性表述,那种理论就有缺陷。严谨的康德确实发挥了哲学阵营中本质主义者具有的优点,不过,这里不需要马上反对本质主义。与之不同,更重要的乃是指出,无立场理论的本质主义倾向在与康德本质主义方式的比较中是否可以获得一种无辜的辩护。实际上,无立场方法的背景基础更应该是经验性的,而非本质性的。它更具有经验论性质而不是本质主义的性质。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经验论与本质主义对无立场方法的作用程度是不同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具有经验论性质的元哲学理论将使其偏离某些糟糕的本质主义。

除了赵汀阳本人明确在《一个或所有问题》等著作中提出的反本质主义主张之外,这样的提问还使我们转向了无立场理论容易被视为本质主义倾向的源头,那就是,赵汀阳将创造性赋予了其哲学理论中的各个部分。这些根源于人的创造性的理论赋予比无立场理论要求看清各种事物的真正道理鲜明得多的本质主义倾向。事实上,在其最为出色的伦与元哲学理论部分,创造性在其依凭的各种具体立场都有着最为重要的地位。然而,转入对该部分的论证之前,需要先涉及无立场理论所遇到的实质内容与形式之间关系的问题。

实质内容与形式之间关系的问题可以从王庆节对赵汀阳的质疑中发现,按照其看法,“假如你我都是腐败的官员,而且你我都不以贿赂为耻,反而以之为荣。当我贿赂你时,我知道你想我以‘贿赂’的方式对待你,并且假设你也会同意以同样的方式回报我。但是,我们知道,按这种方式进行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主体观点’还是‘他人观点’,都不能改变‘贿赂’的不道德性”(王庆节,2004年,306页)。正如赵汀阳在回应文章中所说的那样,此问题牵涉到其它的许多个方面,而且幸福原则基本足以提供实质内容上的保证。不过,就无立场理论在哲学方法上所具有的实质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而言,该问题给了无立场理论以丢失了道德内容的发问。为了回答它,我们只需记得,无立场理论实际上是以哲学方法论亦即元哲学理论的面目出现的,对于无立场理论来说,它并不具有一般的哲学论证在具体内容上的重负,相反,如果我们需要就无立场理论提出批评,那么,我们的批评方向就应该被严格限制在与之在某种意义上同等形而上学限度的范围之内。既然无立场方式是一种哲学方法论含义上的理论方式,则对于诸如腐败是种不道德行为的具体哲学事例来说,它就将获得哲学方法论层次的辩护以及世界观判定上的逃逸。之所以将这种哲学方法所导致的世界观现象称为世界观逃逸是由于,虽然无立场方法不是解释性或规范性的哲学理论,但它的元哲学性质在使其理论秉性更为抽象的同时,也保证了对具体哲学内容的真正严肃、更深层次反思。对于一种解释学性质的哲学运思和一种无立场方法的哲学运思来说,两者间的差异实际是层次上的而非内容上的。顺便说一句,解释学容易使我们的哲学反思更少根本上的深度,这将妨碍解释学本来所能达到的哲学成就。

上一节从客观性这一角度集中讨论了无立场的一些基本秉性,不过,正是创造性与行动性才使这种理论真正产生了疑难,本文接下来的部分就将对这一进行讨论,其中,第二节将表明无立场理论的特殊地位给赵汀阳的整体理论带来的方向指南后果,第三节则将探讨其在理论之余实际方面的后果与问题。值得说明的是,这些探讨主要并非意在解决这些问题,我的目的更在于展示这些问题。

人的创造性的观点是这样一种见解,这种见解将人最重要的人性特点视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尽管如一些批评者指出的那样,有时我们会产生对这种极为积极的人性观与尼采的道德理论多少相似的怀疑,不过,这种活动与尼采夸张的人性观有着根本上的不同,赵汀阳的这种创造性的观点实际上既来源、受制于真实,又有效地改变着真实。正像他反复说明的那样,人们的创造性活动是生命中最具意义和价值、最念念不忘的渴望,人类的图景绝大部分是一幅人类创造的图景。创造活动给出了一种无法从知识角度上怀疑的存在性真理。但是,正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我们马上需要面对的问题也就成了,这种将创造性置于如此重要位置的观点是否会使无立场方法失去其本来所应该具有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从而在哲学上滑入另一种遗憾的本质主义理论中去。为了更有效的分析这个问题,除了需要始终将无立场方法定位为一种元哲学的哲学方法论之余,还需要对哲学本身做出更加细致的区分。我将对此进行一次尝试,有三种意义上的哲学:伦意义上的哲学,知识论意义上的哲学,以及行动意义上的哲学。

诸如这种形式的区分肯定会引起异议,因为无论如何,至少伦理学与行动哲学都具有直觉上的相似。实际上,我仅仅是为了强调伦理学作为一种哲学理论与真实的行动之间所具有的差距。用赵汀阳的话来说,伦理学并不就是伦理。关于哲学区分的前两者则是极为近似的,伦理学意义上的哲学与知识论意义上的哲学都属于理论哲学,不过,伦理学同时是关于人的行动的哲学理论,它与知识论哲学所具有的是一般所熟知的认识者与行动者之间的区别。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区分其目的完全是为了更好地对无立场方法加以论证,它服从的乃是解决此问题方面的功能。按照赵汀阳的哲学理论,一旦这样的区分纳入视野,对其哲学的认识就能更加恰当。

伦理学著作《论可能生活》一书中,赵汀阳的无立场方法首先服务于对规范伦理学理论的批评功能,因为,无立场方法是赵汀阳所发现的足够强的怀疑方式,依靠无立场方法,我们就能够超越规范伦理学的认识论视角而获得真正的伦理洞见。在伦理学的无立场方法应用中,如果一种无立场方法是在尽量地避免各种认识论的偏见以及立场偏见对哲学观察的妨碍,那么,这样的无立场方法在反思性质上是否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称的幸福的反思?我们应该能记得,在《尼各马可》中,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对这种只需基本必需品的纯净反思形式备加推崇(亚里士多德,2003年,306页)。然而,赵汀阳的这种无立场的反思形式并不是亚里士多德式的,也就是说,赵汀阳眼中的无立场方法并非一种毫无真实价值意义的反思。也许亚里士多德的一个重大失误就在于他过于轻松地相信,一种在其哲学理论中最稳固最纯净的道德实践形式也将被所有人欣然接受。这有些像许茨所称的哲学家,这类哲学家对理论构造中行为人日常生活的真实欲望进行了过于武断的安排(许茨,2001年,70页)。对赵汀阳的无立场理论来说,类似这样的反思形式不是在立场上太多,而恰恰是在立场上剩余得太少。无立场理论的一个优点正在于,它将一种特定的立场依托与无立场的方法论良好地结合在一起,上面已经说过,在哲学与伦理学中赵汀阳的这种无立场方法依托是人的创造性所构成的存在态势。而在伦理学中,赵汀阳实际上还通过人的创造性所意味的必然行动给了无立场方法以目的论的哲学保护。

无立场方法在知识论意义的哲学中面对的情况与其在伦理学中所面对的有些区别。知识论是人们眼中拥有更多正宗性的哲学,到为止,熟悉无立场方法的人应该会对知识论中的认识者模式产生足够的抵制。事实上赵汀阳的元哲学著述正是对此最费笔墨,不过,从元哲学的价值角度来看,更重要的显然是对知识论中认识者模式的批评之余,明确无立场方法所处的位置及其作用。我们将会看到,无立场方法在知识论中最终靠近了一种最近几年里赵汀阳称之为综合文本的知识论哲学理论。《没有世界观的世界》关于方法论说明的序言部分,对综合文本理论的论述中有这样的关键表述:“我进一步提出一个比哲学方法论更广义的一般知识方法论概念,称作‘syntext’…给定对于任何一个事物存在着关于它的百科全书知识,那么,必定存在着某种方法能够使得不同知识体系形成互惠的改写,从而达到1.使各种参与互动的知识体系发生某些结构性的变化和问题的改变,2.合作地产生新的知识和创造新的问题”(赵汀阳,2003年,2页)。不管怎样,综合文本理论与无立场分析方法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么说的原因在于,一旦首先对知识进行无立场方法的观察,那么,无立场方法本身必然要求我们在知识论上做出综合文本的具体操作方式。

既然知识论是拥有更多正宗性的哲学,无立场方法所形成的综合文本理论也就成为知识论哲学的核心理论。除此之外,赵汀阳同样给了人类的文化以未来哲学发展的至关重要位置。伦理学中人类创造性所形成的存在性的真理由此也就成了整个人类文化和人类知识系统所形成的真实存在,这些真实存在是不断生长着的客观性,尽管我认为诸如道德意识这样的意向性会改变我们的存在性事实,但基本上人类文化和知识确实表现为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客观。这样的客观性与无立场性正好使无立场分析方法得到了落脚点。

到目前为止,我们遇到了无立场分析方法所能碰到最严峻的挑战,即行动性与无立场方法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话说回来,若仅仅从无立场方法作为一种知识论与伦理学之元理论自身的完善性来看,它是不需要面对行动性问题的,但既然赵汀阳眼中的创造性真理肯定需要人们的行动来表达,而行动性又是与认识者模式对立的更具体的人类创造性问题,那么,无立场分析方法就应该处理这样一个问题:在行动性过程中人们所体验和发展的无立场分析方法与一种更纯粹的哲学方法论无立场理论之间,应该找到怎样的论证方式才可能弥补两者之间的差距。

哲学、对话与接受、博弈问题与暴力问题是《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综合文本理论所应用的一些主要对象,在这种哲学活动中,赵汀阳试图通过改变问题和观念来达到改变人类行动的目的。不过可以注意到,作为一种观念的哲学是无法与真正的行动完全等同的,对于观念性的哲学理论来说,所能够做到的最佳状态只能是对不恰当立场的超越,达到一种无立场的状态,或者说将无立场分析方法应用到人类的各个知识文化领域中并改变这些领域的思想方式和基本观念。但不管是政治哲学、博弈问题还是暴力问题却都无法直接在这种对思想方式和基本观念的哲学方法改造过程中产生行动性的效果,或者说,无立场分析方法在知识论哲学与文化哲学的改造过程中所发挥的后果终究不是直接行动上。赵汀阳在伦理学著作中反复强调创造性与行动的重要性,但在《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中却闭口不谈行动性问题,而以知识论和元哲学意义上的无立场方法与综合文本理论作为论证中心,原因正在于此。

上面的分析并不是在表明,赵汀阳的哲学观点因此成为罗蒂式的后实用主义,相反,与罗蒂仅仅强调并限制于纯粹文化和知识论层面上的哲学活动不同(罗蒂,2003年,第八章),赵汀阳始终没有将真实的行动性抛弃不顾。对赵汀阳来说,哲学最终应当成为一种知识论上的元哲学反思以及行动性的价值真理,既然知识论上的元哲学反思可以通过无立场分析方法形成完善的综合文本理论解决,那么,无立场分析方法的行动有效性就成为检验无立场方法的重要环节。我将通过两个关键概念的引入以试图论证此问题,第一个概念是本文之前已经有所讨论的世界观逃逸,第二个概念是在一般的世界观基础上形成的常人世界观。通过这世界观逃逸与常人世界观这两个概念,无立场方法一些最艰难的问题将得到揭示。

常人世界观有助于想像一般人的世界观状态而不仅仅是家的世界观状态,如果把无立场置于赵汀阳的整体哲学中看待的话,常人肯定比单纯的哲学家问题更为重要。每一个常人都是行动中的常人以及处于某种世界观状态中的常人。众多常人的世界观状态以及行动方式共同构成了赵汀阳所言人类的文化性存在状态。现在的问题在于,尽管常人的文化性存在状态从无立场方法来说是无可挑剔的,也就是说这种文化性整体存在是无立场方法的满意依托,但是常人的具体行动方式以及世界观状态在无立场理论框架中却必将呈现出鲜明的立场性特征来。无立场方法并非仅属于职业哲学家的方法,对于所有一般的成员来说,只要愿意,就可以在自己的观念中采用这种系统的哲学方法。同时,常人这一概念还暗示着它是一种更普遍的检验方式,对无立场方法来说,在常人世界观与常人行动中的有效性是一个不亚于其在仅限于哲学知识论或者伦中检验有效性的领域。换句话说,问题成了,人的这两种参与世界的方式以及创造性方式中,尤其是对于人的行动来说,尽管它并不能说是一种立场,但是,无立场方法具有足够强的哲学真理性吗?

在这篇论文的前面部分我已经讨论了常人世界观在无立场方法关照之下所具有的客观性品质问题,现在,无立场分析方法对常人世界观的第二个方面的也将被指出,那就是一种世界观逃逸的现象。此现象发生在无立场分析方法对常人世界观的运用过程之中,当然,如果愿意的话,它也会发生于知识论哲学之中。世界观逃逸的例子就是,当我们以无立场方法去看待这个世界之时,我们的观点就会处于一种不断游离我们最初所具有观点的独特状态之中。观点不断游离的原因在于,无立场分析方法要求的正是对每一种出现在我们思维意识中的非绝对真理加以自我否定,并转向更为符合特殊情境的认识与行动解决方式的观点。从我们的世界观形态上看,这种不断游离原有观点和立场的无立场方法形态就类似于世界观的逃逸。当然,世界观逃逸还需要在对某种特殊情境中真正有效的立场、道理与同样环境中其它立场道理之间关系的反思平衡。对于一般人来说,我们在意识过程中所经受的确实正是这种世界观逃逸的过程。

不过,尽管常人世界观的意识发展形态确实是无立场分析方法角度的世界观转变,但是,当我们在某一具体的条件下进行认识活动之时,某种特定的立场却是很难避免的。而且,正如内格尔的客观性理论中所表明的那样,特定条件下的某种特定客观立场常常是极为有效的。常人世界观在具体条件下对某种特定立场的无法避免性看起来与赵汀阳的无立场分析方法相互冲突。我想指出的是,这种冲突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重要的并不在于常人世界观的具体认识方式确实需要一定的立场作为依凭,而在于,常人世界观的具体认识方式所需要的真正的哲学方法论,以及经历有效的哲学方法论指南后所找到的依凭之处。前已指出,这种哲学方法论在赵汀阳看来就是无立场方法,而无立场方法在许多地方找到的依凭之处是人类的整个文化与创造性存在方式。

无立场方法形成的世界观逃逸以及高强度的认识要求虽然从元哲学的角度相当必要和正确,但在常人世界观的实践中却可能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后果。对这一点赵汀阳有着清晰的认识,就像其所说的那样,即使是哲学家有时也会有局限。不过,无立场方法毕竟暗含着某种元哲学反思方法论的负担,尤其是它需要被精确完好地于常人世界观之时。元哲学反思方法论的重负从表面上看难度不如世界观的具体,然而实际上这是比具体的世界观和立场观要艰巨得多的问题。当处理一些具体的世界观内容之时,人们并不需要对方法论本身的周全反思,但一种反思的方法论却要求我们在持有某种立场之前对该立场采取一种哲学上的反思要求。对于一般的人来说,在其立场观的经验性发展过程中,虽然确实发生着类似于“没有世界观的世界”这样的过程,这种过程表现着我们对周围世界越来越深刻的理解,但是,那些尚未直接达到这种立场观的人,例如那些处于初等与中等阶段的世界观就需要被超越,达到类似于赵汀阳所言“最后超越对任何观点的固执,直面问题本身”(赵汀阳,2004年,7页)的层次。在此过程中,是否有一些哲学反思之外的东西将被牺牲?

思考这样的简单例子,商人总是在发现商机,同一个世界给商人与消费者来的认识性印象完全不同。通常商人所看到的世界是闪现着商机与金钱的世界,而对同一条件下的消费者来说,既可能怀有单纯的消费心理,也更有可能是一种消费者的商品购买立场,而非商人的商品推销立场。把消费者置于此处考虑之外,就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无立场方法对商人来说难道仅意味着商机吗?或者说在商人的视角中难道它仅意味着看清商人模式与消费者模式差别并将自己定位于商人立场模式?一旦情况果真如此,则问题有可能会是,假如那个商人仍希望从更为朴素的商品买卖立场进行交易,而不希望从血淋淋的、此场合必要的利益立场来考虑交易,该商人应该如何依凭其立场。赵汀阳肯定会说,应该按照这个情境中真实的道理来决定立场,如果这个情境要求的是血淋淋的利益关系,那么就应该依凭于此,否则商人将会没有饭吃,而如果此处也出现了一些温情,那么商人当然也可以且应该从温情的角度来进行理解体验。

这个例子所展示的乃是常人世界观与无立场分析方法之间在互动时的一些摩擦,例如,文学性的情感理解方式就和哲学性的思想反思有着极大区别。它想要表明的是,人们在真实处境中对无立场方法的应用并不是单一指向的,我们需要同时在不同的层面,例如利益的层面与更接近生活目的论不同层面上使用这种哲学方法;不仅如此,常人世界观终究具有着多种多样的形态和所处阶段。当然,这些都不是可以在本文的篇幅内能够有机会讨论的问题。以上两者将在给无立场分析方法更多的检验的同时让我们更加清楚无立场方法所应该具有的元哲学方法论品性,那就是,尽管我们的世界观与一定的立场发生着不可分隔的联系。然而,最重要的毕竟是借用无立场分析来使我们摆脱那些错误的立场。虽然以上的论证中我指出了常人世界观与无立场方法不符的一些情况,但这样的论证事实上恰恰是为了表明,无立场方法必须被当成一种元哲学方法论来看待与利用。人们不一定在持有某种世界观的时候具有对其行为的充分意识,不过,无立场方法的元哲学性质使其可以适应并支持各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个所有人都充分拥有无立场方法的世界是太过理想的,但从经验角度,无立场方法确实是哲学理论对真实世界的恰当映射,它符合这个坚硬世界的本来意味。况且,由于无立场方法从秉性上没有侵占实质内容的可能,它就在这样的周全映射之余也给出了合理的可能事态发展空间。

这一点相当重要,不对之加以承认而先顾及具体论证内容的理解是不恰当的,只有首先保证方法论才能在最关键的地方坚持思考的清晰性,按照赵汀阳的话说,也就是让哲学成为人类在这个混乱世界中最后的反思救济方式。此论证是对无立场方法在世界观部分的最后辩护,其过程正好就是本文之前曾经提及的实质内容与形式间的差别。事实上,由于无立场方法的定位最终是一种元哲学方法论,因此,从元哲学以及方法论的角度,它都在该层面避免了某种其它层次的哲学质疑。至于此处所涉及的案例与理论之间的摩擦,则应该以一种退回和还原到哲学方法论范畴内的方式处理。毕竟,如果不以这种角度看待这个问题的话,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辩又将产生。

与常人世界观较为单纯的认识角度不同,真实世界中人们还需要在不断的行动中依凭着种种立场。前已指出,在认识性的世界观之中无立场分析方法确实是极为重要的方式,那么,人们是否也能够于行动性的活动中按照该方法去进行便成为需要论证的又一个问题。我们需要回顾无立场方法的世界观逃逸这一概念,在处理人们的日常行动问题时,也需要借助世界观逃逸来对无立场方法的发生机制加以理解。赵汀阳的此行动观接近于麦金太尔在其德性论中所称的判断力,这种判断力已经被不同的学者表述成诸如伦理智慧、日常实践智慧等不同的术语:“在实践理性方面,拥有这种德性并不就意味着有如此多的可供我们实践推理的大前提的普遍规则或格言知识,倒不如说这种德性表现在一种判断力中,行为者具有这种能力,在于知道如何在相关的许多准则中选择准则与如何在特殊的环境中运用准则”(麦金太尔,1995年,282页)。

如果我们在行动的概念而非道德选择的概念上理解麦金太尔的此论述,那么无立场方法的行动性形式就变得清晰起来,对无立场方法的行动来说,至关重要的乃是建立于不断超越之世界观基础上的行动性本身。一旦行动性对无立场方法加以有意识考虑或仅仅是无意识的应用,行动性所依凭的就将更为地朝赵汀阳所称的诸如价值真理这样的正确立场靠近。然而,无立场方法在给出一些结论性和指针性原则之余并未对具体行动方式予以说明,该现象的原因在于它尚无法兼顾元方法论之余更为琐碎以及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行动性细节,以及那些被认为同样不言而喻的基础知识性原则。这与那些更偏于特定立场的人文学科思考方式完全不同,其回报是这种思考方式正是人们真实的思考方式。由此一来,无立场方法伴随下的行动相比于该方法论伴随下的认识性观看也就显得更为直接和迅速,这是行动与观察的一个显著但并不那么重要的区别。

最后,无立场方法也面临着一个极限问题,那就是,无立场方法有可能被理解成元哲学思考的终点,在抵达这个终点之后,进入的是哲学方法论之余思考与行动的虚空,这不是危言耸听,而且,所有真正的哲学困难也就在这样的情况之中。因此,在对无立场分析方法在行动问题上的肯定之余,也不得不指出,我们的真实世界观和行动已经如此多地成了一个创作及其效果的问题,这应该是在其元哲学方法论之余,另一个或许难度更大的命题:“如果我们不是在考虑文化局部的认识问题,而是在思考文化的创造性过程,就会进入一个‘创造者难题’:我们如何才能判断我们的创造是有道理的?既然外在的标准再也没有了,我们就不得不在创作方式本身中创作出标准。这确实是个非常困难的无立场问题。”(赵汀阳,1998年,104页)当然,这已经是超出本文范围的另外问题了。

当许多不同的人想要声称哲学应该是这样或者应该是那样之时,无立场分析方法与它们产生了区别,它提醒我们认真考虑无立场理论的这样一些核心界定:超越主观立场,以事观事,揭示各种立场的底牌,并创造性地改变我们的文化性实存。

书目:

赵汀阳,1998年,《一个或所有》,江西出版社

——,2003年,《没有世界观的世界》,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内格尔,2003年,《什么是客观性?》,姚大志译,世界第5期

亚里士多德,2003年,《尼各马可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

罗蒂,2003年,《哲学与之镜》,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

麦金太尔,1995年,《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出版社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2)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重释

什么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如卢卡奇所说,“这个问题本身很简单,然而,无论是在无产阶级圈子里,还是在资产阶级圈子里,它都已经成为再三讨论的焦点了。”在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一书说收录的八篇文章中,首篇便是《什么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在《什么是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一文中,卢卡奇认为,“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决不意味着不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成果。它既不是对这一个或那一个命题的信仰,又不是对‘圣书’的注释。恰恰相反,正统仅仅是方法而言。它是关于辩证唯物主义通向真理之路的科学信念,它相信,只有沿着辩证唯物主义奠基人制定的路线,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才能够发展,扩大并且深化。”说得简单一些,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方法。那么正统的所谓方法是什么呢?那就是辩证法,即关于总体的辩证法,也被称为具体的整体性。

辩证法对人们理解历史起了重要作用,“不管是研究一个时代或是一个专门的课题,有关历史过程的统一的观点”都将有助于我们不仅仅去描述一个历史事件的基本概况,而且还能抓住该事件的真正本质,以及它在历史整体中的作用。这无疑告诉我们这种整体的辩证法对于我们的认知起了重要作用。在卢卡奇在来,“辩证唯物主义是要给行动指明方向的现实认识提供唯一的方法。”这种说法未免太绝对,况且这种绝对的看法折射出了卢卡奇思想的局限性。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卢卡奇的这种绝对观点只是他思想历史中的一个具体形态,只是他思想过程本身的一个环节,这并不必然影响卢卡奇一生的伟大之处。辩证法不允许我们简单地将真理与谬误截然对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生产这些体系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学术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愈益得到中国学术界乃至社会的关注,研究的视域、范式、途径、方法等愈益多样,极大地推进和深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理研究。尤其是围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体系和形态等核心问题,通过反思历史经验和重读经典文本,回归本原意义的马克思哲学,彻底地破除和摒弃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诠释模式,确立中国学者自己的理解、解读模式,先后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作为思维方式的实践哲学”、“人学”、“实践本体论”等新概括和新表述。近年来,学者们结合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的构建,又从不同方面提出一些新观点、新看法,进一步深化既有的理解。

进入21世纪,研讨马克思主义哲学逐渐集中到一个总括性课题,即构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形态和话语体系。学者们认为,构建中华民族自己的当代哲学,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提出,但是,现在才真正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实质是创造中华民族的当代“思想自我”,铸造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文化灵魂。而构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形态及其话语体系,是其首先体现。这不仅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相当程度地引领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因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仍然具有当下的中国发展和世界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中国哲学话语体系的转化性发展

习总书记讲话始终坚持着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全面及时回答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和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进程中许多重大现实问题,划清了与不正确思想观点之间的原则界限,澄清了思想上的疑问,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远未结束。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继续发展21世纪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1]

(一)研究范式转化:实现话语指向由西方化到中国化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建构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还不十分明确,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哲学社会科学训练培养教育体系不健全,学术评价体系不够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在研究范式上一直受到西方化的困扰,始终未能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方式形成高度的自觉。西方化研究范式过分强调西方的问题和标准,扼杀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使之变成了西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附属品和传话筒,失去了关照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使命。在哲学社会发展的应用实践中,一些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可以用来说明一些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历程,在一定地域和历史文化中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硬要把它们套在各国各民族头上、用它们来对人类生活进行格式化,并以此为裁判,那就是荒谬的了。对国外的理论、概念、话语、方法,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

鉴此,构建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必须摆脱西方化研究范式的束缚,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范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发展要求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要以中国问题为研究对象,把解决当代中国实际问题作为学术研究的主要任务,在研究中推崇历史主义的方法,旨在追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实践逻辑,实现哲学社会科学的话语创新。按照这种研究范式的要求,在各门具体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都应当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积极关注和解决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内容上提出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新原理,在形式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新话语。

(二)重心转化:实现话语重心由精英到大众转变

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解放规律,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立言,把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因此,马克思主义能够而且必须实现大众化。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按照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内在要求,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应该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用大众化的语言表达人民群众的诉求,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正面教育,实现话语重心由精英到大众的转变,这对构建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至关重要。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世界上伟大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都是在回答和解决人与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创造出来的。研究者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研究什么,主张什么,都会打下社会烙印。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脱离了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就不会有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生命力。

(三)视阈转化:实现话语视野由中国到全球转变

建构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既要从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实际出发,又要积极关注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世界的发展现状,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哲学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努力吸收人类文明的所有优秀资源,实现话语视野由中国到全球的转变。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很广,不同学科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对一切有益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自己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就大量吸收借鉴了前人创造的成果。对现代社会科学积累的有益知识体系,运用的模型推演、数量分析等有效手段,我们也可以用,而且应该好好用。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研究。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

中华民族所拥有的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这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不可多得的资源。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包括世界所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取得的积极成果,这也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1]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既向内看、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又向外看、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既向前看、准确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趋势,又向后看、善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

三、前瞻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其触角已经伸入世界哲学的前沿和时代精神的核心,却仍然滞后于社会实践,特别是在很大程度上囿于强大的文本诠释的文化历史传统;虽然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可以归结为向本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复归,归结为摈弃教条主义诠释而走向客观主义诠释,成为新的理论构建的必要前提,却仍然是诠释而非建构本身。

构建当代中国哲学的话语体系,推进当代中国哲学的发展,第一,必须清醒地认识当代中国哲学发展所面临的危机。它既表现为跟不上社会实践的发展,也表现为极不适应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空前提高而迫切需要自身的世界化。当代中国哲学面临这一重大任务,自身却未做好准备。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性转换尤其大为滞后。

第二,必须立足于研究重大的现实问题,塑造合理的“中国现代性”主题。当代中国哲学完成这一使命,就要创造性地解决科学性与价值性、时代性与民族性的关系问题。一是考察现代性本身的内在矛盾和现代性本质所规定的主体性内在矛盾,实现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近代以来,伴随着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科学性与价值性发生分裂,导致现代性危机。其分裂的根源来自主体性自身的欲望恶性膨胀。二是考察现代性所体现的文化矛盾,实现时代性与民族性的统一。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要解决前现代性与现代性的矛盾,核心是时代性;外来文化资源的现代性实现中国化要解决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矛盾,核心是民族性。所以,上述两者的关系,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时代性与民族性的关系。创造性地解决科学性与价值性、时代性与民族性的关系问题,是塑造合理的“中国现代性”的关键,也是构建当代中国哲学自身话语体系的实践基础。

第三,必须批判、扬弃和超越主观意识的哲学态度。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西化派”的观点集中反映了以主观意识为根据的无批判的实证主义。它们把现代世界本身抽象为无内容的形式,也把构成这一世界的诸民族及其历史和文化抽象为无形式的内容,以便外部反思能够将任意给定的内容纳入抽象的原则之下。与之相反的见解即“文化保守主义”。其批判现代世界具有单纯倒退的浪漫主义定向,虽然构成无批判的实证主义的反动和必然补充,却不能真正克服后者。它只是停顿和滞留于后者的反面而不能不从这反面同样落入主观意识之中。上述局限于主观意识的哲学观点,其要害归因于脱离和遮蔽社会现实。因此,当哲学本身意识到自己的批判任务即批判主观意识的时候,势必要求客观地发现和把握当今中国之现实。

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哲学可谓是以理论方式表征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哲学,是正在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气派和风格的哲学。但不可否认,在现阶段,它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自主话语,创造出个性化、原创性和典范性的伟大作品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3)

性、文化要素的可分离性与可相容性出发,通过批判与会通、分析与综合、解构与建构,实现文化的综合创新。就中国哲学史的研究而言,贯彻“综合创新”的方法论原则,就是要站在世界哲学史高度,体会“一本万殊”之理,承认相反之论,从杂多中求统一,从矛盾中求会通,努力实现中国传统哲学的现代化与世界化和西方哲学的本土化和中国化,在对中国传统哲学的解构与重构中,会通古今中西,以求达到综合与创造、继承与创新的统一。这正是通过“综合创新”方法所要实现的研究中国哲学史的目的和理想目标。20世纪中国哲学和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的探索也说明了这一点。 

对中国哲学和中国哲学史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冯友兰先生,在对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的探索中,就已经开启了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的综合创新之路。这具体表现在:一是明确地将西方哲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和中国哲学的直觉主义相结合,建构了一套哲学方法论与哲学史方法论———“正的方法”与“负的方法”。二是在援引西方哲学 包括实用主义和新实在主义 的观念和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来改造中国传统哲学的观念和方法上,在一定的层次上,使得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科学主义的方法、人文主义的方法相结合;而这一结合是在他力图把中国传统哲学、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打通并适当地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实现的,他也因此形成了一种综合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 

历史地看,在跟冯友兰先生同时或稍后的一些中国哲学史家也都在不同的层面上、不同的范围内,探索并尝试融贯、综合各种治中国哲学史的方法,以求建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如三四十年代的张氏两兄弟 张申府先生、张岱年先生 就尝试“将唯物、理想、解析,综合于一”以建立“解析的辩证唯物论”,倡导和运用逻辑解析方法,并将解析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结合,来研究中国哲学史。张岱年先生于30年成的《中国哲学大纲》,既运用了逻辑分析方法又运用了唯物辩证法,奠定了张岱年先生一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研究中国哲学史的方法论基础。张岱年先生于80年代初撰写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一书,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出发,主张根据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和研究中国哲学史;并认为研究中国哲学史的正确方法,就是根据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础原理来分析研究中国历史上每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阐明哲学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而应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来研究中国哲学史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哲学基本问题的普遍意义,注意考察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斗争与相互转化;第二,重视唯物主义的理论价值及其在哲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第三,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对于阶级社会中的哲学思想进行切合实际的阶级分析;第四,坚持发扬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学风,对于哲学史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于哲学思想的阶级分析方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分析方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哲学遗产的批判继承,以及整理史料的方法等等,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精密的分析和论述,基本上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观和方法论为主导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可以看出,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古今中外不同的方法加以融贯、整合,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观和方法论的统帅下达到了“综合创新”。 

事实上,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后,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的多元化已成为中国哲学史研究的主流。如方克立先生曾明确指出,中国哲学史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已呈现多元化趋势。他主张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史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运用多种方法来研究中国哲学史,如中国旧有的汉学的方法和宋学的方法,西方现有的解释学方法、发生认识方法、结构主义和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方法,以及文化人类学、宗教社会学和认知心理学等,以便在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互补中,揭示中国哲学史多方面的丰富内容。又如刘文英先生强调今天研究中国哲学史采用的各种方法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主张将中国传统哲学的汉学的方法和宋学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以及语义分析方法、结构分析方法、解释学方法与比较方法等等,加以整合或综合,以实现不同方法的特殊的功能和价值。这可以说是一种理性、开放、公正、平实的态度,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显然,他们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已不是以往那种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而是经过重新理解和诠释并加以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这样一种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综合古今中外各种研究方法论的探索,体现的正是“综合创新”的路向。 

海外华人学者傅伟勋先生自70年代初因探讨老子之“道”所蕴涵的哲理而触发诠释学构想,经过20多年的艰苦探索,基本上建构起了中国哲学 史 方法论———“创造的诠释学”。从傅伟勋先生所建构的“创造的诠释学”方法论看,它实际是中西哲学方法论的融会贯通。诚如傅先生自己所说,“创造的诠释学”的“建构与形成有赖乎现象学、辩证法、实存分析、日常语言分析、新派诠释学理路等等现代西方哲学中较为重要的特殊方法论之一般化过滤,以及其与我国传统以来考据之学与义理之学,乃至大乘佛学涉及方法论的种种教理之间的‘融会贯通’”。所以,他的“创造的诠释学”便具有一种辩证开放的性格。显然,傅伟勋先生在建构中国哲学 史 方法论时,仍然走的是综合古今中西以求创新的道路。 

从一定的意义上可以说,傅伟勋先生的“创造的诠释学”方法论的建构还只是一个开端,仍然需要拓展和深化。事实上,跟傅伟勋先生同时或稍后,成中英先生、黄俊杰先生、汤一介先生等海内外学者,也在探索诠释学与中国传统思想研究的结合,并尝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诠释学体系和诠释学方法。这种“参照西方的哲学解释学,总结中国传统经典诠释学的理论体系和规则范式,建构以汉语言学为特征的当代中国经典诠释学”的探索,已成为海内外学者共同努力的方向,并且愈来愈成为学术界的主流,而它所体现的依然是“综合创新”的原则和方法。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4)

 

一、哲学的民族性:少数民族哲学可能的客观依据

 

人们对哲学民族性的研究,已达成了共识,这就是:民族性是哲学的存在方式和基本特征,哲学是以民族的生命实践为源泉和基础的。虽然有超越于具体的民族性的哲学价值和观念,但任何现实的哲学都必须以民族哲学的形式才能存在。无论是哲学观念还是哲学形态,都有其特定的民族归宿和民族性格,即使在当代,虽然哲学的非民族性趋势日益增强,但要理解和体验具有非民族性的哲学观念和哲学价值,也仍然要从特定的民族背景出发。

 

在讨论哲学的民族性时,我们遇到了民族性的不同层次,并曾因此而对中国哲学合法性提出了挑战。这种哲学民族性的层次性表明在最高层面,即是哲学具有民族性,任何哲学概莫能外;同样,任何民族都有其哲学,尽管有不同的发展水平。在这个层面,人们讨论的是:是否所有民族都有哲学?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从一般是个别的体现的角度,顺理成章地可以得出有少数民族哲学的结论,而且得出只要是一个民族,就有其哲学的结论。过去从思辩哲学的角度,人们认为不是所有民族都有哲学,如任继愈主编的多卷本!国哲学史》即强调7不能说每一民族都有哲学。”伍雄武则从文化哲学的角度论证各民族都有哲学,他强调7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不论是否如蒙古族那样有过震惊世界的伟绩,只要他战斗过,拼搏过,生存发展至今,它就一定有自己民族精神的精华——哲学思想。”

 

在次层面,即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民族所具有的民族底哲学”,如西方哲学、印度哲学、中国哲学。按冯友兰的说法,这不是哲学在中国”,而是中国底哲学”。这个层面的问题是哲学范式”问题。由于哲学”一词是根据西文philosophy而经日本人西周翻译过来的,中国人没有取得哲学”的初次命名权,所以要在中国讲中国哲学”,就有一个名符其实”的问题。尽管目前中国哲学”在学科上已成立,中外课堂上都已开设了中国哲学课并有众多的硕士、博士招生点,产生了众多的专家学者。但是在学理上的成立,却仍然是一个还在继续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国哲学”的研究者,似乎也总忘不了在自己的研究中找寻这样一个根据,借以确立!国哲学”的合法性,如胡适在!国哲学大纲》中以哲学问题为根据'、冯友兰以哲学内容相似来论证(、韦政通以哲学起源来论证、牟宗三以文化要素来论证等*。直到最近还有学者在I明日报》上讨论这个问题+。可见,中学西范”带给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心病,已成为一个世纪心病。

 

再次层面,是由中国底哲学”而下至中国少数民族底哲学”,这个层面的民族性是解决中国少数民族是否有哲学这一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说,这也是解决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的问题。在这里,是运用!国底哲学”范式?还是直接运用西方哲学的范式?还是另找生路?同样,这也有一个范式运用问题。李兵、吴友军的E数民族哲学何以可能?——兼论民族文化的哲学基础》、李兵的E数民族哲学:意义及可能》是运用的当代哲学范式;伍雄武在‘论少数民族哲学及其意义》中从民族文化构成的角度立论,从哲学与宗教的关系的角度立论,在论证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合法性方面,算是另谋生路,但与韦政通以哲学起源来论证、牟宗三以文化要素来论证中国哲学合法性的方法是一个理路。

 

最后一个层面,即直接将哲学的民族性落实到某个具体的民族上,如土家族、苗族等。龚友德的族哲学思想史》、李国文的™巴文化与纳西哲学》#、伍雄武的_族哲学思想史论集》气乌兰察夫等的蒙古族哲学-想史》&等即如此。这最后一个层面,目前还没有看到讨论某民族哲学合法性的报告。大约是越具体越敏感的原故。

 

当然,也许还有人说,中国哲学民族性问题还有另一层次,如西南、西北等。我们认为,这样分也可以。其实在现实中已有人在这样分。

 

哲学具有民族性,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但对哲学民族性的论证,却具有很大的选择性。这种选择性可归结为两种理路:一种是改变范式,如中学西范”等,目前多取这种理路[一种是寻找内部支撑,如文化构成说等。我们认为,由于哲学民族性本身已不只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且是一个事实判断,所以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哲学,其合法性是不应成为问题的。但是,对民族哲学研究范式的选择却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即如何才能更合理地理解这一民族哲学的问题。按照这种思考,我们面对的就只是民族哲学研究的科学化、合理化问题,也许还有现代化问题。

 

二、理论的适用性:少数民族哲学可能的理论依据

 

为了有效解决少数民族哲学何以可能”的问题,首先必须有一定的理论视点作为理论支撑。有这些理论视点吗?回答是肯定的。

 

1.哲学问题的展开方式具有不同的层次性

 

哲学之思本身就具有层次性。如在20世纪的中华大地上,至少在哲学思潮和哲学问题上,涉及到三个层面的问题,并相应地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思潮。第一层面的问题即哲学本体论问题、哲学认识论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产生了人文主义、科学主义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哲学思潮。第二个层面即历史观和文化观上的问题,围绕着这个层面的问题,形成了唯物史观和进化史观、民生史观等多种历史观,在历史观上产生了复杂的争鸣局面,形成了文化保守主义、西化思潮、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等多种文化观的复杂交错的局面;历史观讨论的当然是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问题,而文化观讨论的则主要是文化上的中西古今之争问题。第三个层面即政治哲学层面,这是围绕着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展开的。在这个层面,产生了自由主义、三民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一个民族的哲学之思,在任何时代都具有层次性,不能因为不具有某个层次而否认其整体。对少数民族进行哲学研究当然也应作如是观。

 

2.哲学思维有理论的表达与文学的表达之分

 

哲学的理论表达是理论化的哲学思维。这本身就意味着还有非理论化的哲学思维。也就是说,哲学思维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用概念的形式来表现,也可以用文学的形式来表现。用文学的形式来表现的哲学思维,就是一种非理论化的哲学思维。这种哲学思维,大量地存在于哲学专著之外。如恩格斯在研究哲学辩证思维的形式时,就没有忽略这种情况。他说:近代哲学虽然也有辩证法的卓越代表如笛卡儿和斯宾诺莎),却日益陷入#特别是由于英国的影响$所谓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18世纪的法国人也几乎全都为这种思维方式所支配,至少在他们的专门哲学的著作中是如此。可是,在本来意义的哲学之外,他们也能够写出辩证法的杰作;我们只要提一下狄德罗的粒摩的侄子》和卢梭的I仑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就够了。”#这两部辩证法的杰作”不是哲学专著,但却富有哲学的辩证的思维。中国古代文献仙海经》中所说的夸父追日”,惟南子》中所说的羿射九日”,西游记》中所说的孙悟空七十二变和獅斋志异》中的许多鬼狐变人的故事、_非子》中所讲的自相矛盾”,西方文献伊索寓言》中所讲的快乐是懊恼的姊妹”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矛盾的相互转化,具有哲学辩证思维色彩。这就说明,在文学作品中,哲学思维是大量存在的。也正是由于有了这种理论支撑,所以我们在论述少数民族哲学思想时,就有了更宽阔的取材范围。

 

3.哲学理论的阐明有理论阐释和理论运用两种形式

 

  我们在对某哲学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讨论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其是否有专门的哲学论著”。其实,这是一个假设问题。因为哲学理论的阐明本身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专门的哲学专著,如反杜林论》等;一种是在解决某一或某些具体问题中通过运用某一理论来体现这种理论,如倏本论》。人们可能谁也不否认倏本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但却并未因此而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这种表述形式,没有注意到这种形式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发其哲学世界观的重要形式。其实,任何哲学理论都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表述。对此,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李大钊曾在俄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指出:迄兹所陈是历史的唯物论者共同一致的论旨。今当更进而述马氏独特的唯物史观。马氏的经济论,因有他的名著倏本论》详为阐发,所以人都知道他的社会主义系根据于一定的经济论的。至于他的唯物史观,因为没有专书论这个问题,所以人都不甚注意。他的资本论》,虽然彻头彻尾以他那特有的历史观作基础,而却不见有理论的揭出他的历史观的地方。”可以看出,李大钊在这里明确区别了这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我们国内的一些学者,之所以对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如向警予、赵世炎、卓炯等人的著作没有从哲学上去研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没有区别这两种哲学的阐明方式。4.哲学在存在形式上可分为学术的和日常的两部分别林斯基曾说,哲学在存在形式上可分为两部分,可以分为两类,即任何一个民族都有两种哲学:一种是学术性的,书本上的,庄严而堂皇的;另一种是日常的、家常的、平常的。这两种哲学往往或多或少地相互关联着,谁要描绘社会,那就要熟悉这两种哲学,而研究后者尤为重要”!。高尔基也说:X民不仅是创造一切物质价值的力量,人民也是精神价值的唯一的永不枯竭的源泉。无论是就时间、就美或创造天才来说,他们总是第一个哲学家和诗人。”列宁也曾指出A这是令人惊讶的事情,我们的学者,所有讲师和教授们,就会研究那些哲学小册子,研究那些突然想过哲学瘾的冒牌知识分子写的毫无意义的文章。其实这指他谈到的无名作者的手抄作品)才是真正的人民创作,可是他们却忽略它,没有人知道它,谁对他也不发生兴趣、也不写文章评述它。不久前我翻阅了一下考鲁包夫斯基的俄国哲学图书目录。那里应有尽有!俄国哲学家的著作的书单子一指厚!洋洋大观!可是富有人民哲学思想的作品书目却一点也没有。要知道,这比起我们许许多多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出生的哲学家所谓的哲学的’胡说八道要有趣得多。难道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之中竟找不到一个愿意研究这一切和对这一切写出有系统论文的人吗?这件事情必须做。因为许多世纪以来,人民的创作反映了各个时代他们的世界观。”&可见,我们研究哲学,不宜只专注于哲学家”,还要关注于这些第一个哲学家”。

 

我们认为,少数民族哲学的研究解决了以上的理论视点问题,我们就知道了研究少数民族哲学的着手处。

 

三、哲学的特殊性:少数民族哲学可能的现实依据

 

哲学既具有一般性又具有特殊性,哲学的民族性即是通过哲学内容与哲学形式体现出来的哲学的特殊性。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特殊性已多有学者研究,我们只要举出两本专著即可。在萧万源、伍雄武、阿不都秀库尔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史》中',对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特殊性作了如下阐明:鲜明的民族性;内容丰富,流派纷呈;带有神话色彩、想象力丰富的原始宇宙生存论、原始宇宙演化观,是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一大显著特色;中国少数民族哲学大都明显地受到宗教的影响;相当多的少数民族哲学思想,萌芽早、形成晚,发展缓慢,理论思维水平较低;少数民族哲学思想尽管有着朴素性、经验论等特色,但也有重知识、强调理性的特征;相互影响、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等。佟德富则在中国少数民族哲学概论》中,作了更明确的阐明。

 

大家都习惯于用毛泽东关于矛盾特殊性的论述来论证学科成立的依据,即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r气事实上,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特殊性,也就是中国少数民族哲学”这一学科成立的依据。目前,在学科上,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已解决,这从中央民族大学等学校编写了教材、中国少数民族哲学”走进了课堂等方面已可证明。至于学理上的合法性讨论,如上所述,虽然由于中学西范”给中国哲学”合法性带来的心病而受影响,但我们认为,这只是范式”的病,而不应是中国哲学”或)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病。所以,因为有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特殊性的支撑,少数民族哲学”自然有其现实依据。

 

最后,还有必要就民族性与阶级性问题加以研究。因为前辈学者任继愈认为,中国哲学史上的优秀哲学家、思想家,不应当只看作汉族的,他们也属于所有兄弟民族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我们要指出的是哲学是阶级社会里的产物。哲学家的民族性与阶级性要结合考虑。民族性不能混同于血统论,不能光看哲学家的民族出身,还要看他代表哪个阶级、哪个集团,及其文化传统源流。”%无疑,对于哲学家的研究需要注意这个问题。但因为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特殊性,除了哲学家”以外,还有那些非家的哲学思想”问题。所以,民族性与阶级性问题也是一个中国少数民族哲学”的特殊性问题。

 

四、哲学的内在性:少数民族哲学成立的构成根据

 

从哲学范式的类比论证到文化内部构成的要素论证,从论证的意义上讲,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我们要问的是,有没有一种可以直接从哲学内部的构成来论证的方法呢?或者说,再从文化内部构成的要素论证转向哲学内部构成的要素论证?我们认为是可能的。

 

一种哲学的确立依据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哲学观的问题。哲学观的不同,不仅影响其哲学研究的选材,而且影响其哲学分析的结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多少哲学家,就有多少哲学史观,就有多少种哲学史著述。大家只要注意黑格尔与文德尔班的哲学史著作就一定会对这个问题有一种清新的体验。比如,以葛兰西的人人都是哲学家”作为哲学观#,则少数民族哲学的存在,就是不成问题的。而以黑格尔的思辩哲学的眼光,就不仅是少数民族哲学,就是中国哲学也成为问题,因为中国哲学缺少抽象和逻辑。正是因为这个原故,探讨一种哲学的确立内在构成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认为,当我们在讨论少数民族哲学”确立依据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何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文化哲学》中提出构成哲学的以下要素,这些要素即是哲学定位和成立的共性因素:

 

1.哲学的时代性

 

大家都承认哲学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但不要忘记,时代精神是通过它的研究主题表现出来的。哲学的时代性决定一种哲学的主题。虽然因为哲学家们对时代精神的体验不同,对人类文明未来的期望不同而致同一时代的哲学通常会出现不同的哲学主题,但这不是时代主题本身的问题,而是哲学家或哲学思维的主体对时代主题的把握问题。不同的哲学就是在这种对时代主题探索的不同中相互碰撞、交错发展的。承认了时代主题,就承认了一定时代的哲学共性;承认了不同的把握,就承认了不同的哲学个性。

 

2.哲学的思维传统

 

任何哲学都是一定思维方式的传承,这就是哲学的思维传统。哲学的思维传统不是过去了的、死的东西,而是不断积淀、日益丰富的人类的活的精神。每一代哲学家都会选择哲学史上的某一思维传统,对它进行加工、改造,创造出新的人类精神。所以,哲学的思维传统,决不属于过去,它永远是哲学的未来。如果我们把握了一种哲学的思维传统,了解创造它的哲学家们为什么选择这一思维传统,对这种思维传统作了怎样的加工、改造,那么,我们就领会了这一哲学中最深邃的思想,感受到它强大的生命力气对于哲学与思维方式的这种关系,有学者已强调哲学只有作为思维的方式和方法才有可能”$。而所谓的哲学思维传统,无非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传统而已。

 

3.哲学的研宄对象和运用工具

 

任何一种哲学,都是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运用工具构成的。研究对象和运用工具的特殊性既可以构成不同时代的哲学性质,也可以构成同一时代不同哲学体系的差别,甚至还可以构成不同哲学传统之间,或同一哲学传统内部不同哲学体系的差别。哲学史就是由这些千差万别的哲学体系构成的。比如,在维科的文化哲学体系中,把人性作为哲学的对象和出发点并且以语言为理性工具,从而体现了其哲学的现代人文主义哲学的共有内容。

 

上述三条是作为一种哲学确立的共性标准。若具体到某个民族的哲学,则要同民族性结合起来。如时代精神,就一定是民族的时代精神,对此,黑格尔即强调:人们在某一时代内并不只是作一般的哲学思考,而某一特定哲学之出现,是出现于某一特定的民族里面的。而这种哲学思想或观点所具有的特性,亦即是那贯穿在民族精神一切其他历史方面的同一特性,这种特性与其他方面有很紧密的联系并构成它们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则对这个问题更明确地表述为:德国人是信仰基督教唯灵论的民族,他们经历的是哲学革命;法国人是信仰古代唯物主义的民族,因而是政治的民族,他们必须经过政治的道路来完成革命;英国人的民族性是德国因素和法国因素的混合体,这两种因素包含着对立的两个方面,当然也就比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更广泛、更全面,因此,具有这种民族性的英国人就卷人了一场更广泛的即社会的革命中去。”如果我们按照这些要素对少数民族哲学进行分析,即可确立少数民族哲学的合法性。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5)

内容提要: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但基本上可概分为"法哲学独立论"与"法哲学即法理学论"这两大系列观点之间的分歧和争论。作者赞同前论,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它既是应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是介于哲学与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门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因此,同一般性(或专门)法的理论有所不同,自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是由于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不同程度地把法哲学混同于一般性法的理论,从而形成了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结果;它造成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纳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为此,作者引用了大量资料,从法学和哲学及其相结合上进行了论证,对一些置疑的观点进行了答辩,并阐述了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还就应该怎样正确认识和对待西方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这一实际存在的趋势进行了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分析和说明。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 or Legal 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英语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科学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影响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规律。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著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现代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总结。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 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自然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

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哲学对象问题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影响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中国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现代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政治学、伦理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6)

黑格尔之后,伴随近代西方的强盛兴起,西方文化中心论主导了学者的心灵,一般学者认为,中国形上学传统不强,认识论与逻辑不发达,即使中国有哲学,也偏于政治与伦理。其实,这不仅忽视了中国哲学中的道家传统和佛教传统,而且更反映了近代西方哲学问题意识影响下的局限。近代西方哲学从“认识论的转向”发展到“语言的转向”,出现了消解西方传统形上学的努力,乃至海德格尔以来西方哲学关于“哲学的终结”的断言,彻底改变了现代哲学的问题视界。另一方面,分析哲学对古典哲学的傲慢也越来越失去意义,在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越来越成为哲学的关切焦点。不仅如此,美国和欧洲近年来坚持“中国哲学”研究和“比较哲学”研究的学者也日益增多,并取得了一些对欧美哲学界有影响的研究成果。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重新认识中国哲学的不同于20世纪前期的新背景。

当冯友兰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撰写《中国哲学史》的时候,在他看来,我们有两种选择:一是坚持以西方所谓哲学为标准,较严格地取中国义理学中可与之对应相当者,以此为“中国哲学”,研究之,撰写《中国哲学史》。一是以中国义理之学本身的体系为完整对象,研究之,而撰写《中国义理学史》。甚或进而以中国义理学为标准,写成西洋义理之学史。冯友兰自然选择前者,因为20世纪的中国学术就是一个与世界,或者说西方“接轨”的世纪。他对第二种选择之不宜,解释说:“就原则上言,此本无不可之处。不过就事实言,则近代学问起于西洋,科学其尤著者。若指中国西洋历史上各种学问之某部分而谓为义理之学,则其在近代学问中之地位,与其与各种近代学问之关系,未易知也。若指为哲学,则无此困难。此所以近来只有中国哲学史之作,而无西洋义理之学史之作也。以此之故,吾人以下即竟用中国哲学及中国哲学家之名词。所谓中国哲学者,即中国之某种学问或某种学问之某部分之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名之者也。所谓中国哲学家者,即中国某种学者可以西洋所谓哲学家名之者也。”② 可见,这里所说的作中国哲学史的问题关联着作为学科的中国哲学的定位与合法性。所以,冯友兰的这个说法表明,是否写“中国哲学史”,涉及是否设立“中国哲学”这一学科,涉及到是否设立“哲学”学科,涉及到是否整个引进近代西方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不仅仅是“中国哲学史”如何写作的问题。如果我们肯定源于近代西方的现代大学建制,肯定大学建制中“哲学”一科的必要性,则必然要肯定从“哲学”的方向对于中国古代思想的研究与教学。

如何处理中国固有的义理之学体系中与西洋所谓哲学不甚相当者呢?冯友兰说:“中国哲学家又以特别重视人事之故,对于宇宙论之研究亦甚简略,故上列哲学中之各部分,西洋哲学于每部皆有极发达之学说,而中国哲学则未能每部皆然也。不过中国哲学家注重内圣之道,故所讲修养之方法,即所谓为学之方,极为详尽。此虽或未可以哲学名之,然在此方面中国实甚有贡献也。”③ 冯友兰一方面承认“此虽或未可以哲学名之”,而另一方面,在他的《中国哲学史》中则对此有不少叙述。就是说,某些中国传统的义理之学的内容虽不见于西洋哲学的讨论,但仍可以作为中国哲学史的内容加以叙述。

可见,由于中国古代义理之学与西方所谓哲学范围并不相同,故完全以西方所谓哲学之范围而切割古代义理之学中之一部或大部而谓之中国哲学,则古代义理之学的固有体系之完整性可能遭到破坏,且其体系中必有部分不能列入所谓中国哲学。这样一来,在事实上,我们在冯友兰给出的两个选择外,还可以有第三个选择,那就是,我们可以把中国义理之学即作为“中国哲学”,而不必按照西洋所谓哲学严格限定之。可以说,自冯友兰以后,中国哲学史的研究者都是以此种方法研究中国哲学史,即一方面在理论上认定以西方哲学的内容为标准,另一方面在实际上以中国义理之学为范围。20世纪的学者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愿望去在理论上充分解决这个问题。

30年代后期,张岱年在其《中国哲学大纲》的序论中,也是一开始先讨论哲学与中国哲学的定义。在他的讨论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西方哲学中没有统一的哲学定义,他说:“西洋哲学家所立的哲学界说甚多,几乎一家一说。其实都只是一家哲学之界说,而不是一般哲学之界说。总各家哲学观之,可以说哲学是研讨宇宙人生之究极原理及认识此种原理的方法之学问。”④ 虽然哲学家们的“哲学”理解往往各立一说,但哲学教育家需要一种综合的“哲学”定义,张先生的这个说法是把哲学归结为有关宇宙、人生、认识方法的学问。

第二,中国古代没有与哲学意义相同的总括性名称,他说:“中国古来并无与今所谓哲学意义完全相同的名称。”他同时指出,先秦所谓“学”、汉人所谓“诸子之学”与今所谓哲学大致相当;魏晋时所称玄学,意谓约略相当于今之哲学;宋代以后所谓道学、理学、义理之学,其内容与今所谓哲学甚相近。但是,玄学、道学是各有其界域的,各是某一派哲学或某一类型哲学的名称,“与今所谓哲学之为一般的名称,并非相同。而总括玄学与道学的一般名称,在以前实在没有。”⑤ 这符合中国古代学术史的实际情形。

第三,在东西文化的视野中,“哲学”应当是一个类称。张岱年提出:“中国先秦的诸子之学、魏晋的玄学、宋明清的道学或义理之学,合起来是不是可以现在所谓哲学称之呢?中国以前的那些关于宇宙人生的思想理论,是不是可以叫做哲学?关于此点要看我们对于哲学一词的看法如何。如所谓哲学专指西方哲学,或认西洋哲学是哲学的唯一范型,与西洋哲学的态度方法有所不同者,即是另外一种学问而非哲学,则因中国思想在根本态度上实与西洋的不同,而中国的学问当然不得叫做哲学了。”他自己并不赞成这种看法,他提出一个很为重要的思想:“我们可以将哲学看作一个类称,而非专指西洋哲学。可以说,有一类学问,其一特例是西洋哲学,这一类学问之总名是哲学。如此,凡与西洋哲学有相似点而可归为此类者,都可叫做哲学。以此意义看哲学,则中国旧日关于宇宙人生的那些思想理论,便非不可名为哲学。中国哲学与西洋哲学在根本态度上未必同,然而在问题及对象上及其在诸学术中的位置上,则与西洋哲学颇为相当。”⑥

张岱年最后说明,哲学又有一般的和特殊的之不同,历史哲学、政治哲学、艺术哲学都属特殊哲学,一般哲学则不包括特殊哲学,专指宇宙论、人生论、知识论。而他在《中国哲学大纲》中所用的“中国哲学”乃是指一般哲学,故不论及中国的各种特殊哲学。事实上,20世纪的中国哲学史家对于有关中国思想的“哲学史”研究的分界,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内容上,都有明确的自觉,中国哲学史家从来没有企图以哲学史的研究代替整个的古代思想研究。

哲学一词是西方文化在近代大量引进后,日本学者西周由philosophy 翻译而来,而被国人所接受。“中国哲学”的概念亦因此而产生。但这一概念的建立过程是内在于、并被规定在整个近代中国文化的总进程的。中国近代文化的发展的总趋向是,在整个国家近代化的总方向及框架规定下,在学术教育上,以西方学术的分类为标准,而全盘承受之,通过建立哲学、文学、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概念而形成中国近代化的学术体系,建立这些学科概念的作用,一是本原于西方学术的分途,可以有条理地了解西方学术的内容;二是便于引进西方教育体制,以这些学科概念为支住,建立近代中国大学教育的分科体系;三是与世界文化接轨,使中国现代文化依照这些学科概念的分工加以发展;四是以这些学科概念来分类整理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和学术体系。这是近展的大势。

然而,就人文学科而言,西方近代以来的学术分类难免根据于西方的历史文化经验,如果以之为绝对的标准或普遍的模式,去规范非西方的文化经验时,就难免遇到削足适履的危险。与其他中国近代建立起来的学科概念相比,“中国哲学”似乎略显尴尬。正如以上诸先生所说,最重要的问题并不在于中国古代有无“哲学”一词,而在于中国古代学术体系的分类中,并没有一独立的系统与西洋所谓哲学完全相当。中国古代确有自己的义理之学,这种义理之学是中国古代哲人思考宇宙、社会、人生、人心的理论化体系,而其中所讨论的问题与西方哲学所讨论的问题并不相同,论述的方式亦不相同。象宋明理学中所反复讨论而且极为细致的“已发与未发”、“四端与七情”、“本体与功夫”、甚至“良知与致知”等,都是与西洋哲学不同的哲学问题。在这一点上,前辈学者对此似少注意,如冯友兰认为,哲学的内容确定了,其问题也就确定了,他始终认为,中西的哲学问题是一样的,只是深入和讲述的程度不同。张岱年也认为中国哲学与西洋哲学的态度不同,但哲学的问题及对象相当。其实,中国与西方,虽然都有对宇宙、社会、人生的理论化的思考体系,但用以构成各自体系的问题并不相同。就中国大陆而言,五十年代以后,在当时的学风影响之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哲学史有共同的基本问题的观念,对中国哲学研究者更造成了较大的困扰;八十年代以来此种影响虽已渐消失,但学术界并未就东西方哲学史是否有共同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取得共识。而西方哲学界长期以来拒绝把中国哲学作为哲学,只是作为思想、宗教来研究,正是因为认定中国哲学中没有讨论西方哲学中的问题,或没有以西方的方式来讨论。以西方哲学的问题为“哲学”的问题,或把哲学只理解为论证之学,而判定非西方文化是否有哲学,实质上是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表现。

上述中国文化的情况。并不是没有解决的方法。正如张岱年所提示的,我们应当把哲学看成文化,换言之,我们应当立基于全部人类文化,把“哲学”看作一共相(并非本体意义的),一个“家族相似”的概念。是西方关于宇宙、人生的理论思考(西方哲学)、印度关于宇宙、人生的理论思考(印度哲学)、中国关于宇宙、人生的理论思考(中国哲学),是世界各民族对超越、自然、社会与人之理论思考之总名。在此意义上,西方哲学只是哲学的一个殊相、一个例子,从而西方哲学的问题和讨论方式并不是哲学所以为哲学的标准。因此,“哲学”一名不应当是西方传统的特殊意义上的东西,而应当是世界多元文化的一个富于包容性的普遍概念。

因此中国的义理之学即是中国哲学,虽然其范围与西方哲学有所不同,其问题亦与西方哲学有所不同,这不仅不妨碍其为中国的哲学,恰恰体现了哲学是共相和殊相的统一。所以,非西方的哲学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发展起一种广义的“哲学”观念,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解构在“哲学”这一概念理解上的西方中心立场,才能真正促进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发展二十一世纪的人类哲学智慧。如果未来的哲学理解,仍然受制于欧洲传统或更狭小的“英美分析”传统,而哲学的人文智慧和价值导向无法体现,那么二十一世纪人类的前途将不会比二十世纪更好。

另一方面,这种态度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要学习西方哲学。西方哲学是人类智慧中理性分析和建构的精致代表,西方哲学的形态虽然是特殊,但其中不少问题的讨论是具有普遍性的。西方哲学哲学的论述虽然不是哲学所以为哲学的根本规定,但学习西方哲学可以为研究其他哲学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方法。特别是西方近代以来的哲学,虽然它仍然内在于西方语言的限制,但伴随着人类的历史走向世界史,其中的讨论地方性局限渐渐减少,与科学与工业文明发展的普遍性之连结越来越多。

哲学方法论论文篇(7)

从哲学基础上讲,当代的科学哲学研究形成了两个迥异的派别,一是分析经验主义,其代表是作为20世纪西方哲学重要分支之一的西方科学哲学;二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原则和立场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哲学,以俄(苏)和我国的科学哲学研究为代表。就俄(苏)和中国的科学哲学来看,虽然二者同属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传统,但由于两国在科学、文化以及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各自的鲜明特色。

一、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包括两个领域。其一是自然科学本身的哲学,是对有关物质世界、自然现象的科学理论本身的客观内容以及对所运用的相应的实验和理论的认识手段所作的哲学分析。这一部分旨在揭示科学研究的具体世界观和方法论内容,即越来越深入到自然科学中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二是对整体的自然科学和自然科学各部门所作的哲学分析,旨在阐明自然科学理论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和方法,阐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中经验层次和理论层次的相互关系。这一角度的研究侧重于科学理论的结构、科学认识的方法、理论原理和证明的论证方式、科学动态发展的规律等。苏联学者把这一角度的研究称为“科学哲学的侧面”[1](p2)。也就是说,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内在地包含了科学哲学的萌芽。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苏联关于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领域中。“苏联时期一直存在的重要争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2](p2-3)从苏联出版的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第一部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教科书《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教程》(该书由时任《哲学科学》编委、莫斯科大学哲学系教授、自然科学哲学教研室主任c.t.麦柳欣主编)的内容上看,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重心基本上围绕前一个领域,而对所谓的“科学哲学的侧面”则很少触及。

20世纪60年代中期,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的研究出现了重大的转折,传统的自然观研究开始退居次席,以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为核心的科学哲学研究逐渐成为研究的主导方面。1979年,в. а. 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卡尔普宁、б. м. 苏哈诺夫和в. и. 沙罗格拉茨基出版了一部有代表性的著作《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作者认为,自然科学的发展会不断揭示出自然界的发展趋势和过程,而唯物主义辩证法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就是发展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该书逐一研究了力学、物理学、化学、技术科学的有关资料,论述了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和更为迫切的方法论问题,即,“科学认识中经验和理论的相互关系,理论知识的综合,科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元理论研究的哲学意义等问题”①。与此同时,苏联的一大批学者,如б. μ. 凯德洛夫、μ. з. 奥麦利雅诺夫斯基、в. с. 高特、м. в. 莫斯捷巴涅科、в. и. 勃拉恩斯基、в. р. 伊瓦诺夫、а. д. 乌尔苏尔、в. а. 施托夫等人相继出版了大量的著作,从各个方面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进行了讨论,这反映了苏联哲学界对科学认识方法论研究的重视。

在1981年4月22—24日召开的全苏第三届自然科学哲学会议上,科学院院长г. л. 亚历山大洛夫指出,“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对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对自然和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最普遍的看法进行探索和思考的一个中心枢纽”[3](p407)。由此可见,这一转向已使得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内涵发生了变化。

苏联科学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在辩证唯物主义的传统下进行的。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正确评价马克思主义传统下的科学哲学研究。从总体来看,西方的研究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是持全盘否定态度的。[4](p99)西方的“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们长期讨论苏联出版物中的这些问题,他们关心的是,这些问题是真问题,还是人为的、政治的产物。马克思主义当真影响了苏联科学家们的思考,还是仅仅就是个装饰”[2](p3)。只有少数西方学者对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采取了比较客观公正的态度。格雷厄姆在大量具体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地评价说:“我相信辩证唯物主义对苏联一些科学家的工作的确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这种影响帮助他们形成认识结论,并赢得了国外同行对他们的认可。”[2](p3)

二、中国的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第一个范式是自然观范式。[5](p56)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并以自然观为基础,建立了由自然观、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构成的内容体系。

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来源于自然辩证法研究范式的转换。20世纪90年代末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范式发生了多个方向的转向,其中包括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思想史、科学社会学、自然哲学等。在传统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中,研究者往往有着雄厚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观和科学观。随着研究范式的转换,译介和评述西方科学哲学的文章大量出现,科学哲学成为了《自然辩证法研究》和《自然辩证法通讯》两本核心刊物的主要栏目。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队伍都发生了重大转向。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产生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自然辩证法学会曾一度号称中国第一大学会,其研究绝不仅仅限于自己的学术圈子。自然辩证法的特点是兼容并蓄,既是一种学术事业,又直接面对国家发展的现实问题,在研究问题时常常借助于其他学科的理论方法。

自然辩证法为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提供了更大的学术空间。科学哲学关注的问题其实是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内部问题。正因如此,从学科上我们把自然辩证法调整为科学哲学,但并未放弃自然辩证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以自然观为基础,恰恰是我们相对于西方科学哲学的优势所在。“由于西方科学哲学仅仅面对自然科学,无视自然科学背后的本质和客观基础,因此,他们并不

能真正回答理论的内在完备性和科学理论进步之间的关系。”[6](p111)西方科学哲学的这一特点,是它们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获得正确认识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科学哲学是中国自然辩证法事业的延伸,传统的自然辩证法研究决定了中国科学哲学的演进与定位。并且,在中国科学哲学的研究和自然辩证法研究呈并行之势。

三、差异与趋同

科学哲学在苏联和当代中国的兴起,既有共性,也有差别。其共性特征是,在各自国家已有的哲学研究中早已内在地包含有关科学哲学的相关研究。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包含“科学哲学的侧面”,而科学动力学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一向也是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格雷厄姆看来,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涉及十分广泛的领域,包括生命起源、控制论、结构化学、量子力学、相对论和宇宙学等。“苏联上千种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科学的书籍、文章和小册子都包含上述各种值得讨论的问题。”[2](p3)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为基础的,而且他们认为,这种世界观也必会通过相应知识领域的理论内容而被具体化。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科学不仅是关于世界的理论知识的总和,更是一种社会建制。因此,他们不仅研究科学哲学领域中我们熟知的那些主题,更为注重科学发展的社会决定要素和动力。科学哲学的研究内容属苏联自然科学哲学问题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属于问题研究的“内部转换”。

苏联的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一直不是苏联哲学的独立分支,只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因此可以说,苏联科学哲学的出现使在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对自然科学的研究由一个附属的领域开始走向相对的独立。

和苏联不同,自然辩证法在中国不仅作为一门重要的独立学科来建设,而且已经成了一项有较大规模的社会研究事业。我们不仅成立了全国性的学术组织——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而且这一学科作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类硕士研究生的公共课大规模进入了课堂。在“大口袋”思想的倡导下,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领域变得越来越广泛。20世纪80年代,自然辨证法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观、科学观、科学方法论、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及科技与社会研究,90年代以来则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学术研究不断拓展,成果更加丰厚。刘啸霆将自然辩证法的精神财富和价值概括为五个方面。其一,它恢复和坚持了哲学中的分析精神;其二,它坚持和宣扬了科学中的哲学精神,包括对科学精神、科学理性、科学文化的研究;其三,它探索了科学发展和发展的逻辑、模式、机理等;其四,它回答了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其五,它无私地培育和扶助了许多新兴的学科,在自然辩证法的事业下还为很多新的学科如科学社会学、科学管理学、科学政策学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发展的空间。[5](p58)1996年,于光远在他的著作《一个哲学学派在中国兴起》中指出,中国正在兴起一个哲学学派——自然辩证法学派。这个学派的特征是:首先,它属于马克思主义;其次,除传统的自然观、科学观研究外,它还特别重视社会实践问题,如西部大开发、科教兴国、国家创新体系、可持续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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