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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原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5 10:14:58

会计实务原理

会计实务原理篇(1)

【关键词】重要性原则 会计重要性 审计重要性

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无形化使会计和审计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拓展,会计信息系统加工的对象纷繁复杂,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完全对称的信息环境几乎不存在。面对日益高涨渴望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呼声,成本效益先行的经济人必须重新审视重要性边界。如何把握充分披露原则与重要性原则的均衡统一,是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值得深思的问题。况且经济环境使企业面临不断加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金融工具的日益创新对会计提出了新要求,哪些是应在表内确认的重要项目,哪些需表外重点披露,取决于对其进行重要性判断。大量不断涌现的被现行财务报告体系轻视的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因为所需判断内容多、判断难度大,给管理当局使用操纵、隐瞒等手段弄虚作假提供了庇护土壤。而在审计工作方面,对重要性的快速准确的判断无疑能合理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符合现代人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心理,这对于我们建立独立审计诚信机制,甚而对于整个市场诚信的建立能起到推动作用。

一、重要性的概念

(一)会计重要性的概念

对会计中的重要性概念,有很多种定义和描述。国际会计准则对重要性概念的描述为“如果资料的省略或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根据会计报表采取的决策时,资料就具有重要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把重要性定义为:“考虑到一定周围环境,会计报表中存在的一项错误或漏报的会计信息,可能使一个有理性的报表使用者受其影响而改变其决策的程度。”我国会计准则没有给重要性明确的定义,而要求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具体来说,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或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对重要的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并反映。

(二)审计重要性的概念

重要性也是现代审计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国际审计界对它的定义多源于会计理论中对重要性的定义。根据《国际审计准则??审计重要性》的说明,“重要性”是指“信息的错报或漏报足以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做出的经济决策,那么该信息是重要的”。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号??审计重要性》给重要性所下的定义为:“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

(三)会计和审计中重要性概念的联系

尽管“重要性”在会计和审计中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但会计中的重要性概念与审计中的重要性概念还是存在多方面的联系的:

1、重要性概念的提出都是为提高会计审计工作效率。

重要性概念的提出都是为了在保证会计和审计质量前提下,提高会计和审计工作效率。从理论上讲,会计核算越全面、准确,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越高。但由于现代企业规模的庞大、业务的复杂,要达到上述要求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会计和审计职业均采用了重要性概念。

2、重要性概念对会计和审计实务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重要性概念对会计和审计实务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会计中以重要性的判断影响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费用计入方式、明细账的设置依据、项目在会计报表中披露的详细程度等诸多方面。审计中对重要性的判断会影响审计范围的确定、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审计意见的类型和最终审计风险。

3、重要性概念在会计和审计中的运用,很大程度都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

重要性概念在会计和审计中的运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计和审计对重要性判断时均需从数量和性质两方面考虑。但目前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对重要性并没有明确规定量化标准;从重要性判断的性质方面讲,也没有明确哪些属于重要的事项或哪些属于不重要事项的指南。因此,会计和审计人员应根据经济主体的性质及其规模的不同并考虑其所处的经济环境,综合会计项目的性质、精确度要求及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等因素对其重要性水平做出判断。

4、重要性的判断都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为依据

会计和审计对重要性的判断,无论从性质还是从数量角度,最终都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为依据。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关注的事项,会计应分项核算,力求准确,详细披露。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影响较大的项目,审计中应实施详尽的审计程序以降低审计风险。由于会计和审计对重要性的判断最终需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会计中重要性规范的是事前与事中的会计处理,而审计是对会计信息的再次确认,其重要性规范的是对会计处理结果的事后审核。可见,会计重要性的判断会影响审计重要性的判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先考察被审计单位对重要性的把握与运用后再选择合理的重要性水平,以期达到审计成本、效益与风险的最佳效果。

5、实证研究是合理确定会计和审计重要性标准的有效途径

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多元性及多层次性,决定了其对报表信息的使用要求不尽相同,因而对重要性的判断会有多重标准。客观地说,现有的会计和审计准则中的重要性标准多数来自会计师们的经验,即其标准是通过实证方式取得的,实证的依据也来自于会计师的经验。实际上,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很大部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所以对会计和审计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需从实证研究入手。美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统一重要性标准的实证探索,取得了一些阶段性进展。但由于在实务中重要性的定性与定量标准皆难以把握,目前理论界也只制定了比较模糊的标准,对其深入认识尚需继续大量的实证调查。

二、重要性概念在实务中的运用

(一)重要性概念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重要性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基本原则的一种修订性惯例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会计核算中运用重要性原则首先会涉及重要性的判断问题,但对于不同的会计主体和会计事项来说,重要与不重要是相对的。但一般来说,重要性可以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判断:就性质而言,只要该会计事项一发生就可能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则属于具有重要性的会计事项;就数量而言,当某一会计事项发生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则应将其作为具有重要性的会计事项处理。但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判断某一会计事项是否重要时,量的标准是有很大差异的。比如一个资产总额一亿元的企业和一个资产总额一百万的企业,判断某一项支出是否属于重要性事项,其数量标准就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在实务中,成本控制中的例外原则、选择现金等重要资产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存货管理中的ABC法等都可视为重要性原则的灵活运用。

显然,我们从前面有关重要性概念的表述中可以得出以下观点:1、重要性概念总是针对会计报表而言的。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是否重要应视其在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所作决策的影响而定。若一项业务在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足以改变或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则其是重要的;否则就不重要。2、重要性必须从会计报表使用者角度考虑,因为会计报表是为了满足其使用者的信息需要编制的。当然,会计报表使用者应是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并能够理性的做出判断和决策的人。3、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企业不同或时间不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就不同,重要不重要是相对的,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4、重要性与相关性虽都要考虑信息对决策者的影响或引起的差别,而且决策者需要了解的(即相关性的)信息往往就是重要的信息,但二者间仍存在着重大区别,不能混淆:相关性取决于决策者对信息是否感兴趣,而重要性则取决于信息是否对决策者起作用,不披露此类信息是否足以引起重大的差别。有些信息可能与决策相关,但因其金额过小,不予披露不至影响使用者的决策,此类信息即为不重要的信息。5、运用重要性原则是为了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兼顾效率和效果,以实现成本效益原则。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

重要性概念对审计实务有广泛影响,审计人员对重要性的判断直接影响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和审计风险。会计人员运用重要性概念,是对会计信息是否单独提供或揭示进行首次判断;而审计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鉴证,其对重要性所需的判断力高于对会计人员的要求。审计人员对重要性的判断同样应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考虑。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号??审计重要性》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以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为判断基础,采用固定或变动比率等确定会计报表的重要水平。根据国外的经验,以总资产和总收入为判断基础的,其重要性比率为0.5%?1%;即在1%以上的错、漏报会影响信息使用者正确地决策,而0.5%以下的错、漏报则不会影响其正确决策。这里存在一个弹性区间,对规模较大的单位应选用较小的比率,而对规模较小的单位则应选用较大比率。以净资产为判断基础的重要性为1%。以税前净利为基础的为5%-10%。审计人员必须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需求、自身经验等主观判断被审计单位可容忍的最大错、漏报,即重要性的数量标准。同时,审计人员还应根据错、漏报的性质,也就是错、漏报原因判断其重要性。某项错、漏报从数量方面或许并不重要,但就性质而言可能是重要的。具体来说,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以下几种错报与漏报对信息使用者的影响更为重大:舞弊或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报与漏报;可能影响履约义务的错报与漏报;影响收益趋势的错报与漏报;不期望出现的错报与漏报,如现金和实收资本账户若出现较小错报与漏报,也应引起相关利益者的高度重视。

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编制审计计划时,合理评估重要性水平,据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

由于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意味着可容忍的会计报表或账户余额中的错报、漏报的金额越小;而可容忍的错报金额越小,为保证审计工作能发现所有超过或容忍错报的重大错误所需要的审计工作量和证据就越多。因而,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间呈反向变动关系,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

2、在审计过程中,重要性判断直接影响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定义,审计风险是指当会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时审计人员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重要性是审计人员从报表使用者角度进行判断的结果,因而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越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不能查出会计报表中重要错报的可能性(机会)越大,审计风险就越大。此时,审计人员只能通过执行更详细的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可见,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间呈反向变动关系。即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反之亦然。把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这种反向关系可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3、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水平有助于合理确定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结果,确定应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被审单位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将其同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较,确定该汇总数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其性质是否重要。如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属性质重要,审计人员应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或提请客户调整报表;如客户拒绝调整,或实施扩大测试后,该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应发表保留意见(比较重要时)或否定意见(非常重要时);如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如汇总数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且性质不重要,可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具体确定审计意见类型时应进行定性判断,充分考虑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

(三)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使用的比较

1、会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

会计重要性是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一种需求特征,其含义表现在两个方面:报表使用者只需要重要的会计信息,以及企业管理当局按报表中是否存在重要的遗漏或错误承担法律责任。实务中,企业管理当局依据这样的标准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法官依据这一质量标准判定管理当局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审计人员依据这一标准来确定自己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

会计重要性作为约束会计行为的准则,与审计(或司法)重要性作为CPA发表审计意见或追究信息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准则是有差别的。会计重要性从量的角度考虑不应强调“遗漏”或“不报”,只能强调“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汇总,不必单独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29条)。“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取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30条)

2、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

企业外部人需要重要的会计信息,审计人员对重要性原则的使用就是根据各项法规、准则的规定及审计人员自身的专业判断,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遗漏或错报了企业外部人需要的重要的会计信息。

审计人员对重要性的运用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以重要性水平作为判别会计报表质量状况的标准,并依据这一标准对会计报表的质量状况发表审计意见;第二是作为审计行为(工作)的准则,即:只检查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符合“三性”(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

三、对重要性概念的再思考

(一)重要性在实务操作中的主观性和内容上的客观性是统一的

重要性的判断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但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客观环境,要受到会计系统外部使用者的制约,它不应以信息提供者的意志为转移,至少应该使不同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运用重要性原则对同一事物进行判断时,结果相同或相近。重要性的主观与客观的两栖特性,要求高水平的职业敏感与职业判断,而高素质的会计和审计从业人员匮乏是我国会计与审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重要性是创新性与一贯性的统一

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和日益创新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使得重要性的性质与数量标准都在经历着革新,其标准需要随着经济环境对其新要求而修正,以适应新经济业务的需要。而在相同的经济环境下,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适用的重要性标准则应一致;并且在不同的时期,对同一业务的重要性应相同,所以制定重要性标准时应注意前后一贯。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对判断会计事项的标准缺乏一贯性,实务中重要性准则与相关细则的缺位,使得会计操纵的空间得以存在。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有些不重要项目进行利润嫁接;而对于某些重要项目则不予充分披露,以蒙骗广大投资者,这也是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的一个原因。

(三)重要性原则是诚信回归的加速剂

在实务操作中,体现成本与效益统一的重要性原则是诚信回归的加速剂。时下全球呼吁诚信回归,在独立审计诚信将可能意味着直接审计成本的增加或审计市场份额的失去之际,对重要性的快速准确的判断无疑能合理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从而中和其“诚信回归成本”,符合现代人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的心理。这对于我们建立独立审计诚信机制,甚而对于整个市场诚信回归能起到推动作用。所以加强对重要性的深入研究和运用,对会计和审计的发展有着长远而深刻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1996年12月26日国家审计署,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国家审计署,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3)张武标.审计重要性的运用[J]审计与理财,2006.1.

会计实务原理篇(2)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个重要概念,税务会计的最终导向是税法,税务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使纳税人依法履行自己纳税义务,财务会计核算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保证企业做出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两者的最终导向不同,这也使它们在原则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较于财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不够明晰,也不够权威,但是其通常体现于税法中,包含了税收原则,具有较强的刚性,其好恶、取舍非常显著,如果纳税人出现违反税务会计原则的行为,必将会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惩处,但是从财务会计原则来看,就会产生许多不合理观念。我们应当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差异进行深入分析,寻求最合理的协调办法,使它们在促进企业和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1.相关性原则。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在理念上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税务会计层面的相关性原则更多考量的是政府征税,更为关注的是在进行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税前应当扣除的费用与同期收入存在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前所能扣除的费用应从其收入来源的性质考虑;财务会计层面的相关性原则则指的是财务信息与其直接相关者或使用者比如企业的决策有着密切关联,会计信息能够真实将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出来,能够提供真实信息帮助企业做出科学决策,能够对企业进行有效评估,所以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更加关注会计信息的实用性。

2.历史成本原则。所谓历史成本原则指的是原始成本,是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在企业经济业务进行时,需要以业务发生的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一直以来,历史成本原则是税法最为肯定、最为坚持的,即使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有关会计制度对历史成本原则予以弃用,税法对该原则的维护却是很坚决,强调如果企业当前资产违背了历史成本,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以相关资产潜在的增值或损失通过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确认和反映。税法之所以对历史成本原则予以肯定和坚持主要是因为对税款的征收是一种法律行为,合法性必须以全面可靠的证据为支撑。财务会计准则则恰好相反,它在许多地方都存在公允值理念,当企业出现资产与历史成本原则偏离时,可引入可收回金额或现金流量现值等公允值替代,从而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3.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确认会计要素的根本原则,主要用来确认企业费用,该原则直接受到会计选择、职业判断的影响,同时又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基本认可配比原则,纳税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成本必须在配比同一阶段进行有效确认并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在另一方面,税法对税款的流失有严格限制,从增值税方面来说,税法对配比原则是基本上否认的。在内涵和运用方面,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具有显著差异,财务会计核算通常要对不同产品、业务、区域等生产经营成果分开进行核算,所以需要合理分类、归集、分配不同产品、业务、区域产生的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以及期间费用。而税法中,在遵循配比原则的同时还要遵循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是根据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类配比或分项的。

4.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会计的对权责发生制的应用特点有两个方面,首先是财务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实现具有一定确定性,其次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从根本上保证纳税人能够支付税款。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是在税法中并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是权责发生制为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以其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为前提。总体来说,税务会计对权责发生制原则持着肯定态度,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权责发生制可能会存在大量估算,在某种情况下税法还是会对其持有保留态度。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当会计工作与相关法律形式不一致,可按照交易形式进行工作,会计核算标准不以法律形式为主。在财务会计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不仅需要依靠法律行事,还必须以经济交易项目的实质和相关经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同具有一定限度。

二、加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不管是在名称、内容还是目标方面,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存在较大差异,那么两者的原则必然也会有不同之处,我们应当在遵循两者根本目标的前提下合理处理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性,从而真正降低企业成本,规避纳税风险,提升企业整体经济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在当前实施的税制改革中,应积极吸收正确合理的财务会计原则,对企业会计收益和税收收益的差距进行规范和控制,尽量缩小两者差异,另一方面,加强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在税务会计原则中应积极吸收财务会计原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尽量优化企业结构,将两者原则的协调性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结语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最终导向不同,它们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差异性必然存在,这就使两者的相关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有显著差异。由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企业的经济工作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应当在不违背两者原则的前提下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进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尽量缩小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使它们更加符合我国当前国情,更加顺应国际化发展潮流的会计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1]程亚玲.对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0(2):25.

会计实务原理篇(3)

及其产生的原因。研究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差异,旨在探讨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 财务会计原则 比较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①”问题,都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但因“税法至上”,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凡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承认;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不予承认。经过“筛选”与“甄别”后,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分析后,提出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一、税务会计原则

国家为了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稽征税款,在税收原则指导下,通过税法体现并逐步形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irc)既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 tax accounting)的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非等,2001),如是,税务会计原则也就隐含在国内收入法典之中。我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虽然远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那么明确、那么公认、那么耳熟能详,但其刚性、其硬度,却要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要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抵触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原则;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财务会计处理应依据公认会计原则,企业依税法进行的所得税计算调整,不能影响财务会计的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主要是从税款征收核算(计算)的特点进行的系统归纳和概括,这些特点或原则,在我国大陆的税法中也多有体现④;但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根据税法规定和税收原则,并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抽象出税务会计应遵循的法则或标准,可能更加体现税务会计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这就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应有: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只有当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⑥,为了更多的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缴纳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实质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实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些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税务会计则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

(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也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此,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纠正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

(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相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在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八)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

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会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

(九)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营业收益(经营所得)与资本收益(资本利得)具有不同的来源、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日常性的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⑦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应该遵循两种收益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⑧,我国现行税法对两类收益尚未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十)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的选择等)。

(十一)筹划性原则

税务会计既要保证依法计税、纳税,又要尽可能地争取纳税人的最大税收利益。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事先进行周密地谋划。“税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会计,而是收益。”(汉弗莱.h.纳什,1997)因此,它还具有财务职能,具有预测性。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税制正处于转型期,很难完整系统地体现税收核算原则——税务会计原则⑨。因此,探讨税务会计原则,既是学科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会计实务的需要。

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我国(财务)会计准则建设已经快步走上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之路,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已明确与税收国际惯例接轨、协调,两者改革的大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最优关系模式,正确处理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应该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由于税务会计导向与财务会计导向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原则”上,不仅是名称不同,而且即使名称相同,其含义也不相同。在对待财务会计原则上,通过税务会计原则体现的税收原则,具有明显的“好恶”和“取舍”;而如果站在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税务会计原则,则可能会认为其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两类会计原则都要重视、都要遵循。遵循财务会计原则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遵循税务会计原则以保证税务会计报告质量;对前者,会计界比较明确、比较重视,而对后者,则比较模糊、比较轻视。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有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再处罚的“经历”,这与会计人员不明确、不重视税务会计原则有直接关系。

(一)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可以说,税法(通过税务会计,下同)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甚至当会计界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求全责备时,当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历史成本原则时,税法仍然一往情深,坚决恪守这一原则,强调企业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和确认为前提。”(董树奎等,2003)比如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会计要求调整相应账户,但税法对此并不认可,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应税所得;再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对非货币性资产全面计提减值准备,从而调整相关资产原入账价值,但税法除对坏账准备有限度地承认外,其他概不承认,因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

税法如此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如对盘盈资产)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比如增值税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即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包括销项税额在内的销货款,企业都应依法及时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税法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不符合认证条件以及符合认证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与权责发生制并不相符。在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其投资收益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但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实际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预收款要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遵循的也是实现制原则。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税法之所以有条件地接受权责发生制,就是将税收保全、收入均衡、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三)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对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的是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四)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所得税法中对配比原则基本上是认可的,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但税法也做了许多限制以防止税款流失。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完全配比),也可以采用后

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但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增值税征税对象是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它应该是货物、应税劳务收支配比的结果,但增值税的征收却按发票扣税制设计⑩,从而将其征收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财务)会计损益核算系统的依赖,由此也导致了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降低⑾。

在税法中,税前扣除配比原则的内涵和运用的结果与财务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具有较大的差别。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为了分别核算不同产品、不同业务分部、不同地区的经营成果,需要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在不同产品、不同分部、不同地区进行合理分类、分配和归集。税法中的配比原则不仅表现在这些方面,它还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因而,税法中首先是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收益由于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则境内投资损失也只能由投资收益补偿,不足部分视为与生产经营所得无关的损失,不得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时是不一致的。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基本准则中,对此都做了明确规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制度中多有体现,如收入的确认标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判断、关联交易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待处理财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等。

(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⑿,”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如2002年沪市一家上市公司发生巨额亏损34亿元,创该年我国上市公司亏损之最,其中计提坏账准备金占其公司亏损额的98.7%。这些资产减值是否“真实的”发生暂且不去追究,如果税法(通过税务会计)承认(财务)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承认其计提的巨额坏账准备金,则当年所得税税基将受到严重的侵蚀。财务会计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坏账准备,但税法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六)谨慎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进行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审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财务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使企业的“虚资产”变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遏制企业的短期行为等,即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但它违背税务会计原则,因为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地发生”,(财务)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为国家税收不能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即时处理。这样规定,既方便了税务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同时也防止了硬性规定减值准备比例的不可控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它对财产的定义与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它遵循的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而非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在财务会计中,谨慎性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重要修正性原则,但在税务会计中,却是最不受欢迎、最不被认可的原则。税法否定谨慎性原则,其主要在于:(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当会计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谨慎性原则要求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如果税法上认可谨慎性原则,必将减少或滞后企业应缴税款,这无异于让税务部门替企业承担风险。(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损失往往没有交易凭证,不符合确定性原则。(3)谨慎性原则要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这很难取信于税务部门,政府的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或有事项的会计估计上,因此,体现在谨慎性原则上的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矛盾是无法调和的,这一原则是产生纳税调整的重要根源。

三、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思考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诸多差异,有的是名称不同、内容不同,有的是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导向决定目标,目标决定原则,原则体现目标。由于税法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目标不同,因而两者的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不违背两者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两者的差异保持一个“合理的度”,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两类”原则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两类”原则的差异,如何构筑“两类”原则的和谐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⒀,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税收原则主导、体现的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从征管方的角度考虑,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纳税人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纳税人税收利益,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税收远未达到法定主义标准,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差异过大且不规范,增加了纳税人诸多的不可预期性。因此,也难以形成比较明确的、完整系统的税务会计原则(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原则已经是比较成熟、比较公认的原则。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吸收(财务)会计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目前的差异增大之势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能摆脱的、无穷无尽的烦恼,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所言:“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果真如此,那将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的各自独立会计模式⒁,但我们又不完全具备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环境。因此,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目前的混合模式,应是明智而现实的选择。

注释:

①公认会计原则是“……包括惯例、规则和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定义公认会计实务所必经的程序。”aicpa,1970.aicpa还将会计原则分级,如普遍性原则、具体原则等。

②尤其是所得税、增值税。

③根据台湾三民书局、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的卓敏枝、陈妙香等编著的《税务会计》归纳

④cpa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中写到,税法具有

多层次特点: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⑤即他律遵从和强制遵从。

⑥现金流量表则是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信息转换为以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信息。

⑦资本资产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对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⑧在实务中,两类收益难以正确划分,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出售持有12个月以上(法国规定为2年以上)的自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方为资本收益。

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一次明确了所得税会计中的税前扣除原则,但其他原则尚未明确。

⑩致使按增值税理论确认、计算的增值额与按税法规定实际计算的增值额“脱节”,即实际脱离理论。

⑾《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以税法导向,违背了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等多项原则,使企业的增值税费用完全游离于企业利润的形成和计算。

⑿实际上是形式重于实质。

⒀从另一方面看,也降低政府的税收征管成本。

⒁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套账”。

主要参考文献

盖地.2005.税务会计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盖地.2004..试论税务会计的理论结构.上市公司会计与财务的最新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董树奎等.2003.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卓敏枝等.1998.税务会计.台北:三民书局

陈妙香等.2003.税务会计.台北: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实务原理篇(4)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比较

一、会计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围绕会计相关性原则在确认计量上有着比较大的区别,相关性原则作为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就是要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在减少和规避错误、虚假会计信息的基础上,提升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只有按照相关性要求进行会计计量,才能保障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了解到真实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相关性也是为了满足企业会计信息核算的要求,实现财务会计信息和决策管理、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关联,在强调彼此之间会计信息一致性的基础上,依靠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为财务会计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而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上和财务会计有着很大的区别,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的使用上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检查中会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要表现出其收入和支出之间的相关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收入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相关支出都必须是围绕经济利益开展的,跟经济利益无关事项发生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为了提高经济利益所支出的相关成本,按照规定为了规避企业偷税漏税行为,在税法中对此类成本设置了相应的扣除标准。也就是说在税务会计中进行扣除成本支出时,应当确保其支出必须跟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相关性原则的使用上是一样的,在确认计量过程中具有比较大的差异。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性原则在上述这两种会计确认计量中的差异,提高确认计量的准确性,保障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二、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中都是将会计准则作为基本依据,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会计核算业务的基础,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要实现会计核算和确认主要是在两个方面有所体现:一是要保障企业在收入的会计核算及计量是在收入发生当期进行的,不允许出现提前开展或延后开展的情况。二是在税务会计中,也是根据权责发生制来确认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工作。但是就税法中的会计权责发生制而言,这一会计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具有一系列的问题。

三、会计重要性原则的比较

重要性原则就是企业财务管理者在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的会计核算程序时,围绕企业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根据特定经济业务的内容以及其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影响,对影响因素进行合理的排序和选择,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减少核算的偏差。一般情况下,企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计量都是根据重要性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应当尽量确保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对于财务会计来讲,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首先应当保障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和财务管理状况真实完整,通过其财务会计信息可以得以全面地反映。除此之外,企业在财务管理活动过程中,相关的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成果信息等有效信息也应当充分运用到会计确认计量方法中,切实发挥财务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跟财务会计的重要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时,不仅要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完整,通过会计财务报告得以反映。同时更应当尊重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在税法规定上,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并不会考虑企业的性质、规模大小以及业务情况,对任何企业都是平等的,这也使得税务会计对于重要性原则的考量比较小。这也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会计重要性原则方面的差异,企业财务管理应当在实际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中,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企业税务风险和财务管理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立弘.财务会计确认若干问题探析[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会计实务原理篇(5)

一、实习目的

财务会计熟悉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提高我们的实际应用水平.在熟悉过程中,通过做分录,填制凭证到制作账本来巩固我们的技能。通过财务会计熟悉,使得我们系统地练习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具体方法,加强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实际操作的动手能力,提高运用会计基本技能的水平,也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检验。通过实际操作,不仅使得我们每个人掌握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登记账薄的会计工作技能和方法,而且对所学理论有一个较系统、完整的认识,最终达到会计理论,会计实践相结合的目的。会计是对会计单位的经济业务从数和量两个方面进行计量、记录、计算、分析、检查、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核算手段,它本身也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

二、实习内容

我们以模拟企业的经济业务为熟悉资料,运用会计工作中的证、账等对会计核算的各步骤进行系统操作实验,包括账薄建立、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和填制,各种账薄的登记、对账、结账等。在学了一个学期的基础会计之后,我们虽然掌握了理论知识,但对于把这些理论运用到实践还是有一定难度,不能够把理论和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众所周知,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如果不会做账,如果不能够把发生的业务用账的形式体现出来,那么就不能算做会计。于是在大一地二个学期我们开了这门会计熟悉课。

在熟悉中,我们首先掌握了书写技能,如金额大小写,日期,收付款人等等的填写。接着填写相关的数据资料。再继续审核和填写原始凭证。然后根据各项经济业务的明细账编制记账凭证。根据有关记账凭及所附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的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其他有关明细账;往后我们会编制科目汇总表,进行试算平衡。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并与有关明细账、日记账相核对;最后要编制会计报表;将有关记账凭证、账页和报表加封皮并装订成册并写实验报告。

在熟悉中,我们充当单位的记账人员,掌握了应该如何处理具体的会计业务和如何进行相互配合,了解如何纳税,如何处理购销活动、生产经营、往来结算等具体业务流程,弥补我们在课堂学习中实践知识不足的缺陷,掌握书本中学不到的具体技巧,缩短从会计理论学习到实际操作的距离,也可通过熟悉的仿真性,使我们感到熟悉的真实性,增强积极参与熟悉的兴趣。会计理论来自于会计实践,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同时又对会计实践工作加以指导,所以我们在会计专业学习中,不仅需要构建出较完整的理论框架,而且还要树立起完整的操作理念。然而,会计专业教材是以系统讲解会计理论为主,列举的典型会计业务只是为印证阐述会计理论服务。所以我们将教材的理论知识学完以后,进行这次综合模拟熟悉。熟悉重在动手去做,把企业发生的业务能够熟练地反映出来,这样才能证明作为一个会计人员的实力。

1.多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从公司的终极财产所有权至最终财产使用管理权之间,存在着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因此,企业财务治理主体表现为多层次性,即每一层面都是下一层面的财务治理主体。

2.多个不同的特定财务治理客体。相对于多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来说,每一财务治理主体都面对一个或一群特定的治理客体,即各治理主体在其财务监督权、财务分配权和财务决策权范围内被掌管、被制约的对象,这些对象可能是子公司的经营者及其财务行为,也可能是公司某一职能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或是同一层面各主体制约的其他职能部门的财务行为。

3.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于一个财务治理结构中。不同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与客体,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如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需要采用契约或合同的方式,规定各自的财务权利和义务;采用解聘或辞职的手段,弥补契约的不合理或一方不履约;在不同经营者之间需要采用确定薪酬方式,固定双方的委托关系;采取扣减薪酬或增加奖励等手段,激励方努力。这些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于一个财务治理结构中。

4.相互制衡是财务治理中的基本状态。与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不同,财务治理中的主体与客体、不同的委托方与方、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按照市场规则形成相互约束、互为条件的制衡关系。在这种制衡关系中,高层与中、下层经营管理者之间,终极所有者与法人财产所有者之间,彼此的关系既表现为权力统制与服从的关系,又表现为依靠契约相互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超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使这种制衡关系遭受破坏。

企业财务的权力划分:.

其一,财务治理是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发展到公司制这一时期的产物。在公司制以前的企业形式中,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在公司制条件下,企业的资产规模扩大,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经营管理权分离了,在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上层经营管理者与下层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层层委托关系,原有的经营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和财务管理要求,不能满足股东、债权人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利划分及利益要求,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与之相配合而产生,对财权的划分进行制度规范。

其二,财务治理应是一种财权在企业有关掌管方之间划分的制度规范。财权主要包括财务收支管理权、财务剩余索取权和财务监督权。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各方如何划分财务收支管理权、财务剩余索取权和财务监督权,依据谁对财产最终承担责任而定。但是,不同层次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各自拥有多少剩余索取权,不同层次的财务监督者或监督机构各自掌管何种和多少监督权,事先必须用明确的契约或制度来规范。

其三,财务治理应是有关各方及企业内部各层次之间,在财产支配、财产使用和财产处置等财务活动、财务行为方面各自拥有权限的划分及运行管理制度。企业的财务活动每天都在进行,所有者不可能事必躬亲,只有交给经营管理者运营,但如何确定框架让其不违背所有者的意志,就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事先规定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活动权,以便在日常财务活动中有章可循,财务治理就是这样一种财务活动权限的划分制度。

其四,财务治理是一种财务权限掌管和财务监督执行的人员安排制度。在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所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安排公司的高层财务管理人员,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派遣有关层次的财务监督人员,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在不违反所有者意志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财务活动需要安排下属机构的财务机构负责人,并相应配置有关的财务管理权限,财务治理结构要包括这种财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其五,财务治理是一种委托方对方本身财务利益的安排制度。所有者对经营者,高层经营管理者对下属各层次经营管理者要设计利益刺激机制,以促使有关方努力完成所有者的财务利益目标。因此,委托方要适当考虑方的财务利益,并将这种财务利益在财务预算或财务权限中事先设定,这是财务治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六,财务治理是一种政府插手设计的财务管理制度。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要从公司的财务活动中取得财政收入,也要保证公司的财务运行秩序正常,必然会根据具体国情,从宏观管理方面,设计和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税收管理制度,以促进公司财务活动顺利进行,这也构成公司财务治理的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制度的综合,就形成了一套管理体制。因此,财务治理可以归结为:财务治理是在公司制条件下,政府、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在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剩余索取、财务监督、财务利益分配和财务人员配置等方面划分权限,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实习感想

会计实务原理篇(6)

摘 要 伴随着税收法规的产生,税务会计也应运而生,在我国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税收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下,税务会计也逐渐演变成为一门财务会计之外的会计学科,其具体内容也在发生着改变,并且在这种形势下税金的核算方法也较财税尚未分离时有所不同,本文通过阐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来分析税务、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下税金的核算方法。

关键词 税务 财务会计 税金核算方法 分离

通过财务会计基本原则的指导,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范与约束,将企业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用一系列会计手段进行处理,形成相应的财务信息,制作出财务报告提供给企业和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外部单位,使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内容。而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为准则新兴的一门边缘会计学科,其基本形式是以货币来计量的,通过对会计学理论和核算方法的运用,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

一、财税分离的必要性

1.适应当前改革的会计体制

当前社会发展变革,企业的会计体制也在不断改变,为了能与国际会计相接轨,并与其统一协调的发展,通过总结以往的会计改革经验,我国制定出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在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指引下,企业财务会计的目标更加明确独立且不同于企业的税务目标,企业的财务目标和税务目标逐渐细化使得企业在进行财税管理时必须依据不同的方法和准则,就要求企业必须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开来,才能依照新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来核算监督财务会计,使会计改革发挥成效。

2.有利于企业自身的财税管理

在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统一核算的模式下,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于财政和税收方面的内容,对企业本身所需要的会计信息则通常被忽略掉,这样对企业进行自身管理就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财税分离的模式下,企业在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不必完全遵循税法规定的方法,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来选择会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更能真实全面的将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反应出来,对企业进行自身管理起着强化的作用。

二、财税分离下税金的核算方法

从理论上来看,与存货实际成本相关的税金可分为流转税和附带税两类,存货在贸易时产生的税金属于流转税,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而附带税则不同于流转税,它不是在存货或资金发生贸易时产生的,也是其他类型的税金,如印花税等。在核算税金时,与存货有关的那部分税金应该计入实际成本中,但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有的将其计入了实际成本,而有的则为计入,这样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违反了实际成本的原则。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下,可以设想将企业的流转税全部计入到实际成本中,而在税务会计中核算各税金的计缴。下面就介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下,各税金的核算方法。

1.消费税核算方法

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下,可将被委托方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计入到实际成本账目中,而对这个应税消费品的类型并未做统一规定,它可以是用于连续再生产的,也可以是用来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哪一种,都可以在实际成本中计入其消费税款,在做账时会计科目中的借记方可为加工商品,也可以是委托加工材料,相应的贷记方是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2.增值税核算方法

当企业单独进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核算管理时,可将需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在实际成本中,其纳税人既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在此过程中有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这样登记,其会计科目应为:借记“原材料”等,贷记“银行存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方法

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下,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入到实际成本中,它是由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提供的,在进行会计记账时,在会计科目的借记方可计入原材料,相应贷记方则为现金或者是银行存款。但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上,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规定,即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1%或5%又或7%来计提的,这样计提的税额就很少,依据会计原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可以将这部分税金作为费用记入到会计科目的“管理费用”中,在进行会计记账时,可在会计科目的借记方计入管理费用,相应贷记方计入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4.印花税核算方法

当企业单独进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核算管理时,要遵循会计管理原则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即重要性原则和实际成本原则。当需要缴纳的印花税金额较大时,应将这部分印花税计入到实际成本中,而当需要缴纳的印花税数额偏小时,应该将其作为期间费用不再计入实际成本中,而应计入管理费用中。在企业购买印花税税票的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要计入到“管理费用”或是“其他应收款”的科目之中,对应的贷记科目为“银行存款”或“现金”。当存货增加或因其他事项而需要将印花税票贴附在购销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上时,如果印花税票的金额较小,可以不对其作会计处理,如果其金额较大,应将这部分印花税计入到会计科目的“原材料”一项,相应的贷记科目根据不同情况来设定,使用原购税票时贷记科目为“其他应收款”,使用新购税票贴花时,贷记科目应为“银行存款”。

三、结语

在企业的会计管理和核算上,运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一方面更加明确了企业在执行财务会计工作时的依据,使会计信息披露上更加真实准确全面,也规范了企业对会计信息的处理,解决了会计处理工作在财税分离前要同时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两难境地;另一方面,通过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在税务本门进行税收征管时,可以运用税务会计相关原则,执行的依据较为明确,也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有利于税务工作的开展进行。

参考文献:

[1]刘莹.存货会计中税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改革研究.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6):58.

[2]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3):25.

会计实务原理篇(7)

1.基于宏观角度对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税收与国家财政紧密相连,而财务与企业经济密不可分,从整体上,基于宏观视角来看,两者之间的区别十分显著,具体分析如下:

1.1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工作目标方面的差异

首先税收会计工作的本质是为国家税收工作服务,目标是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及时性,确保税收数量,切实防止不法人士所进行的偷税、漏税行为,对于国家税款征收具有保障性作用。它是国家政府实行统治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反映。税收会计工作者要从国家的角度思考问题,满足国家政治权利需求,明确税收范围,工作发生的信息资料也是为国家税收部门服务。而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服务,目标是确保会计计量的准确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同时要确保为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可靠、客观和全面的,进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才会有所了解。另外,税收资金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是无权进行使用和支配的,同时它也不需要偿还,不需要周转,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税收没有成本与盈利、亏损的问题。相对的,会计核算的目的则是为了企业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实现对税收活动的管理与控制。企业资金的所有者为企业,企业能够对这些资金进行支配和使用,在经营过程中,有效控制资金使用,合理进行规划,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基础,因此资金周转与增值也成为了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资金管理问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能够为提供有利的经营信息,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收益的不断提升,财务会计必须要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成本进行核算,同时获得盈亏数据,企业根据这些数据制定更加完善经济活动策略,实现收入的增加。

1.2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差异之外,工作原则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同。首先,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则是要依据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并且需要将税法作为大前提,在税法的导向下开展各项工作。从这个方面也可以理解为税法中包含了财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工作所产生的财务信息以及相关的原则规范等,同样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其次,税务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原则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1.2.1历史成本原则的差异在历史成本方面,税收原则是最为明确的,并且多年来在会计准则对这一法则有所放弃的时候,税法依旧恪守这一原则。那么如此坚持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收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必须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历史成本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据和支持。如果从资产真实性反映的程度来看,历史成本原则不及公允价值,但是在可靠性方面,历史原则的优势突出,能够为涉税诉讼提供强有力的依据。财务会计则不同,会计准则是为了实现财务信息的准确性,需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1.2.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差异在权责发生制方面,财务会计是基于权责发生基础之上的,而税收会计则是立足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同时为了能够实现税收保全、征收管理便利等目的,税法会相应的接受权责发生制。

1.3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信息处理时间和依据方面的差异

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往往会遇到会计分期假设的问题。那么何为会计分期假设,具体来说它是企业在寻求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业务,这些业务可以依据个人在某个阶段内的业务进行划分,这种划分的期间就叫做会计期间。企业具体划分这些期间的时候,是自行决定的,依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拥有自,依据划分的原则进行划分。会计期间划分的时间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等的。企业进行会计期间划分可以有效提升信息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决定了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以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我国在这个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会计年度可以不与公历年度一致。由此可见,企业进行对外财务报表编制的时候,其时间间隔与会计期间有直接关系。那么税收会计的实际工作中,税法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企业必须要遵守。我国在进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更加具体的掌握两者的区别,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必然有所促进。

2.基于微观角度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宏观视角下,税务会计是为国家政府服务,而微观视角下,税务会计则是针对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核算与清查,是对企业的综合经济活动情况的反映,是对企业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弄清楚,具体分析如下:

2.1计量属性的选择的差异

财务会计通常都是将历史成本入账,而计量通过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等方式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计量之间属性不同,其选择也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要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与安全。而与之相对的,税务会计是依据税法行事,在税法所规定的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下对后续的资产进行计算和调整。

2.2谨慎性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秉持谨慎性原则,这是实现会计工作持续发展,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企业中财务会计者要不断致力于为企业规避风险,实现企业稳定经营的研究上,而谨慎性原则在这个时候所彰显出来得重要性更加明显。比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稳定发展,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情况所进行的。而税务会计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滥用谨慎性原则而产生的逃税或避税的行为。

2.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形式重于实质原则的差异

财务会计是通过不同业务反映的真实信息来记账,如对视同销售的处理;而税务会计更加注重“以票控税”。最主要的是防止企业的财务会计风险。

3.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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