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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与发展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20 16:37:16

银行合规与发展

银行合规与发展篇(1)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61-02

一、引言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大商业银行的作用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商业银行中的新兴力量,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在资金融通与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因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相对较短、规模较小、发展局限较多,二者的经营效率较低,综合竞争实力较弱。鉴于此,本文从区域视角出发,立足江苏经济的发展实际,以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运用DEA模型对二者的经营效率进行测度与分析,结合发展现状分析其差异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江苏省的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更加快速、健康、和谐地发展,进而提升江苏各类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测度与分析

(一)样本选择与指标选取

经营效率主要是指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本文探究的经营效率是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各项投入与综合产出之间的一种分析,常见的效率分析有技术效率、规模效率、配置效率等,本文结合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实际,主要对规模效率与配置效率进行测度与分析。基于江苏省各家商业银行的综合运营状况,本文共选择10家商业银行,分别为5家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5家农村商业银行(南通农商行、江南农商行、淮海农商行、盐城农商行、无锡农商行)。数据以2012~2014年10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江苏金融年鉴、各大商业银行的网站和各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测度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参数法和非参数法两种,本文结合各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和实际考量的需求,选择非参数法中的DEA方法作为银行效率的主要衡量方法。在进行规模效率与配置效率的测度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投入与产出指标,结合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本文确定的投入指标为实收资本、工资及福利,产出指标为贷款、存款、存入和拆放同业。具体见表1所示。

(二)规模效率的测度与分析

按照前面定义的投入与产出指标和10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利用DEAP2.1软件,对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测度,效率值见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规模效率值整体呈上升的趋势,城市商业银行的效率值普遍高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效率值,二者之间有缩小倾向,反映出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相对较好,农村商业银行仍大力进行改革,进而推动规模效率的全面提高,不断提升规模经济的综合效益。

从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效率来看:各商业银行的效率均值整体在0.95左右,银行之间的效率差异依然较大。规模效率最高的是北京银行,效率值为0.968,这与其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大胆改革创新紧密相关,高效率值也是北京银行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更是北京银行融入竞争、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分工的一种体现;南京银行的规模效率位列第二,为0.961,比北京银行低0.007,充分彰显出南京银行在江苏省的综合发展实力,也说明南京银行因地制宜地进行业务的优化与重组,努力提升银行规模效益,银行的整体效率得到提升;江苏银行第三、苏州银行第四,二者的效率值差0.001,这说明两家商业银行的发展的差异相对较小,二者的实力相当,二者在规模扩大与规模经济实现的层面发展程度相对适中,二者较高的规模效率也是营业网点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一种实力印证;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的效率最低,主要因为其成立时间较短、网点覆盖范围较低、业务的系统性与综合性程度较低。综合而言,江苏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依然有差距,未来需要结合自身需求进行改革,不断提升各大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全面推动各大城市商业银行的和谐发展。

从农村商业银行的规模效率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规模效率基本比城市商业银行的效率低,数值方面大都低于0.95,各大农村商业银行效率之间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江南农商行的规模效率最高,效率值为0.955,这既是常州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印证,也是江南农商行规模大、发展快、改革新的一种成果证明,江南农商行的网点分布是江苏各大农村商业银行之最,目前网点为223家;无锡农商行的规模效率第二,数值为0.949,这与无锡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商行业务针对性强、服务综合化水平高等因素紧密相连,也是无锡地区商业银行经济发展实力的一种体现;南通农商行第三,这与其苏中地区的有利地位位置和沿海的优势发展区位密不可分,也是南通地区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种佐证;淮海农商行第四、盐城农商行第五,一方面因二者位于苏北地区,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因二者的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发展局限相对较多,未来需要充分立足于苏北的发展重心,大力推动农商行经济实力的全面提升。

(三)配置效率的测度与分析

按照前面定义的投入与产出指标和10家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利用DEAP2.1软件,对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进行测度,效率值见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江苏省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值整体呈上升的趋势,配置效率值比规模效率值略低,城市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高于农村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二者之间的差距有所缩小,反映出商业银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正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改革,大力推动综合效益的全面提升。

从城市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来看: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配置效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银行之间效率差异明显,充分体现出不同的发展水平对商业银行配置效率的影响。北京银行的配置效率最高,效率值0.954,与规模效率的排序一样,较高的效率值充分说明北京银行雄厚的实力、飞速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一种综合成果,同时也体现出北京银行的综合运营现状以及北京银行在各大城市商业银行的地位与作用。南京银行的配置第二,效率值为0.944,比北京银行低0.1,这与南京银行的上市时间较短、改革的步伐相对缓慢、创新的力度与程度稍显欠缺等因素相关,同时也是南京银行与北京银行发展实力的一种差距,也反映出南京银行需要改革创新缩短差距。江苏银行的配置效率值第三,为0.942,这是江苏银行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也是江苏银行大力进行改革与创新一种印证,更是江苏银行在省内综合发展现状的一种佐证。苏州银行的效率值第四,主要与其地域性的限制、发展的局限等因素相关,未来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苏州银行的经营效率会得到全面的提升。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最低,主要因其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发展相对缓慢,也是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综合发展水平的一种体现。

从农村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来看:各大农村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在0.94左右,银行之间的配置效率有差异,但差距有缩小的趋势。无锡农商行的配置效率最高,效率值为0.948,这既是无锡地区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一种体现,也是无锡农商行大胆进行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现有规模、推动结构调整,实现规模效益与配置效率的双赢。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的配置效率第二,为0.946,比无锡农商行低0.002,这充分说明江南农商行的发展水平较高,各项资源的综合利用率较高,规模的扩大与效益的提升基本同步,农商行的综合经营绩效较高。南通农商行的配置效率值第三,这是苏中地区发展水平的一种体现,苏中地区经济发展相对适中、各项改革与创新的步伐相对适中,南通在苏中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因此南通农商行在资源平衡与资源配置方面相对较好,配置效率较高。淮海农商行的配置效率第四、盐城农商行的配置效率第五,主要是因为苏北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也是苏北与苏中、苏南地区差距的一种体现,未来可以通过协调各种力量、平衡区域发展、调控经济社会等因素,推动苏北地区的全面发展,进而推动苏北地区商业银行的全面进步。

银行合规与发展篇(2)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新规战略联盟专业化监管

2011年,我国寿险业经历了多年以来发展的低谷期,增长速度明显放缓。除宏观经济因素影响外,银保新规是造成寿险增速减缓的另一重要原因。2010年11月,保监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并且规定每个商业银行网点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2011年3月,保监会与银监会又联合了《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对银行保险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银保新规的实施对保费收入的减少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2010年第四季度银保保费收入急转直下,仅301亿元,不足全年银保收入的10%,同比下降约60%。2011年第一季度,银保保费收入1269.73亿元,同比下降15.33%,占兼业保费收入比例的62.61%,2009和2010年的这一数据分别为88.73%和68.13%。近年来,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比同期寿险保费收入超过50%,因此其保费收入减少对于整个寿险行业都会产生较大影响。

从短期来看,银保新规的出台引起了银保保费收入的负增长,给保险公司及银行带来了不小的考验。但是往长远看,其目的在于通过解决银保当前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银保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的银保业务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2008年,银行保险出现井喷式发展,真正成为寿险业三大主渠道之一。但是纵观我国银保业务的发展历史,就会发现过去银保的发展属于重规模轻效率,重数量轻质量的粗放型模式,因此积累了不少问题,亟需解决。

(一)合作模式短期化,为争取渠道引起恶性价格竞争。我国的银保合作模式主要为浅层次的分销协议,即银行通过提供销售网点,客户资源以及信誉来销售保险,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手续费,双方合作仅建立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关系松散,缺乏长期合作基础。在一家银行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的情况下,银行渠道的稀缺性使得银行处于优势地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佣金竞争、帐外支付、商业贿赂来扩大销售。

(二)销售过程不规范,存在误导性宣传。消费者对银保的投诉比例较高,且主要集中在销售误导上。误导行为表现为驻点销售人员隐瞒自身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以及产品的保险性质,片面强调储蓄,使顾客误以为所购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

(三)银保产品结构单一。首先,我国目前银保产品大多为简易型寿险,侧重储蓄、分红,缺乏保障,同质性很高,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在与银行储蓄产品的竞争中并不占优势。其次,银保产品缴费方式多为趸缴,使保险公司面临现金流压力。

(四)监管不够完善。银保监管主体包括保监会与银监会,难免产生监管摩擦与漏洞。若出现问题,当保监会归责于保险公司时,可能会由于保险公司处于弱势地位,受制于银行,而保监会对银行缺乏约束力,又不能得到银监会的有力配合而削弱监管效果。

二、银保新规解读

(一)银保新规的目的

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推出银保新规,旨在促进银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其重点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目的是明确保险公司与银行在银保业务中的责任划分。银行作为销售保险的实施主体,需对误导销售行为负责。保险公司的责任则主要提供保险产品、售后服务以及对银行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二是通过“1对3”的规定抑制佣金价格竞争与商业贿赂。三是规定银行应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划分销售区域,针对设计复杂以及需要详细解释说明的产品应通过理财专柜、私人银行等区域专门销售。

(二)新规实施效果

如今,新规实施已有一年多,但是其效果平平。据有些地方监管部门反应以及报载,保险公司在银行派驻行为“形亡实存”。一方面,仍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通过电话解释销售,或者隔三差五进入银行网点择机销售,甚至扮成银行工作人员,跟监管部门玩起了“躲猫猫”。另一方面,支付变相手续费仍然存在。由于保险公司直接将手续费支付给银行,销售人员拿不到“暗扣”,银行又没有引进个险佣金制度,致使销售人员销售积极性降低,保险公司为了业绩仍然不可避免地对销售人员采取变相支付形式。此外,由于银行本身业务繁忙,加之销售人员业务不精,银行更愿意推出便于解释、趸缴型的产品,仍以简易人身险和分红型产品为主,没有使保险产品结构得到改善,且快速销售使销售质量难以达到保证,客户投诉率仍然较高。

银保新规的实施之所以没有取得理想效果,其原因在于新规仅对销售行为以及主体责任划分做出规范性要求,但没有给出银保发展的具体方向与路径,未从根源上改变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松散的合作关系。因此,要想突破银保发展瓶颈,必须从合作模式方面换一种思路。

三、我国银保的出路选择

银保发展模式大致分为四种: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新设以及金融集团。分销协议即通过签订销售协议,由银行作为人销售保险,是最浅层次的合作模式。战略联盟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等战略目标结合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公担的合作模式。合资新设则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独立的保险公司。金融集团化模式是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相互收购等方式,共存于一个金融控股集团下。这四种合作方式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依次递增,但是并不存在先后发展顺序,可以共存。目前我国银保仍以最浅层次的分销协议模式为主,亟待深化。

近年来,相关政策的出台推动了银行与保险业的股权合作。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深度股权合作,综合经营似乎是大势所趋。但是放眼国际不难发现,进入21世纪后,欧美银保出现了逆集团化现象,例如美国花旗银行在经历七年综合经营模式后与旅行者集团分离,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间的风险传递,管理混乱以及资本金压力。参考国际经验,再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的实际情况,以股权合作为基础的综合集团化模式可以探索,但不应该盲目扩张。相比较而言,战略化合作与专业化中介道路或许更适合我国银保的发展。

(一)战略联盟合作模式

在战略联盟合作关系中,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仍然相互独立,但合作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双方共享资源与市场,共担风险,组织结构松散但合作关系并不松散。银行不仅承担销售角色,而且参与到保险产品的设计中,利用对客户资源信息分析以及市场反馈来设计出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在我国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下,战略联盟有利于凝聚双方力量,避免因为各自利益所趋而带来的诸多弊端。

(二)专业化中介

针对中国银保市场问题,世界银行有关专家提出“银保专业化”的建议,也即由商业银行设立专业中介机构或与现有中介机构联合从事保险销售。这种模式无论是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大有裨益。

1.对于银行,设立专业化中介使银保独立成为规模化的重要利润来源,而非目前以手续费收入为目的的中间业务。由总行与保险公司统一谈判,利于提高运作效率,明确权利义务,防止帐外交易。专业化中介对销售人员业务素质进行准入考核,可以保证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并为销售期缴性、保障性强的复杂产品提供条件。此外,专业化中介将银保与银行主业隔离,利于风险传递的控制。

2.对于保险公司,专业化中介可以保证销售质量,减少责任纠纷,维护保险公司声誉。与银行总部直接协调利于降低协调与销售成本,防止佣金竞争造成的利润下降。销售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也利于改变保险产品结构,并且在更细致的服务过程中发掘顾客真实需求并加以反馈,利于保险产品的创新。

四、银保发展中的监管问题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银保的发展壮大都取决于监管、法律、政策能否给予有利的金融环境。首先,伴随银保合作的日益深化,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对于有效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监会与银监会需加强协调,联合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权责,防止监管力量被削弱。其次,监管层应该对不同的合作模式分类监管,例如对于采取股份合作模式的主体加强准入监管,对于依靠签订协议方式合作的分销模式及战略联盟模式则要注重市场行为监督。

银行保险发展至今积累了不少弊病,近几年银保保费占寿险保费收入比例逐年下降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弊端的阻碍作用开始显现。银保新规的实施虽然在短期内效果并不明显,但是起码给银行与保险公司带来了改革合作模式的压力与动力。在认识到银保优势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合作方式,向战略联盟转型,或者实行专业化中介模式,或许可以使银行保险突破瓶颈,迈入新的发展时代。

参考文献

[1] 刘元新.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25) :65-67.

[2]吴海波.银保合作:现状、问题与对策[J].上海保险,2011(8) :43-46.

银行合规与发展篇(3)

2006年构建的银行监管法律规则体系,涵盖了银行监管机构职权、银行业行政许可、银行监管质量立法、银行业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务创新监管等诸多领域;反映了宪法、银行监管法的立法精神和银行监管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了国际范围内有效银行监管的良好经验和通行做法。银行监管机构践履政府依法行政的政策要求,深化银行业依法监管的理论与实践,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向纵深发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事业已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通过修改银监法,赋予银行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银行监管法颁行以来,对于加强银行业有效监管,规范银行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堪为根本的现实作用,但是,在监管检查权方面,银行监管法没有规定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职权,也即相关调查权,这不但与我国银行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而且影响了我国银行业有效监管与依法监管进一步发展。银行监管实践表明,要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合法经营,要判断银行业运行是否存在风险,要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仅仅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料和信息是难以做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有效履行职责,还必须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获取证据的法定职权。

基于相关调查权立法的现实紧迫性,在银行监管机构有力推动下,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行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职权,明确规定了相关调查权行使的条件、对象、内容和相关程序。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推动制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年,为了全面履行对外开放承诺,也为了进一步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与依法监管,我国银行监管机构推动修改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时修改了旨在全面实施条例的相关细则。11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11月24日,银监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条例和新细则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依法监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本次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其首要变化之处是条例规范客体或曰对象的改变与条例名称的相应变更。条例修改之前,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四类主体,即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财务公司。由于2004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对外资财务公司做出统一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对其做规范调整;由于规制外国银行代表处的单行规则过于单薄,且实践中需要提高规范外资银行代表处的规则等级,修改后的条例对其做出了规范调整。故此,修改后的条例仍规范四类主体,但具体内容较之条例修改前已发生了变化,规范主体具体确定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四类。遵循规则制定技术的规范化要求,条例名称也相应做出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贯彻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构建银行业行政许可规则体系

2006年1月开始,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银行监管机构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重要规章。经过前后三年的法律规则建设,我国银行业行政许可规则体系业已基本形成。

我国银行业行政许可制度,主要有如下基本特点:

(1)体现现代行政法治核心原则,保障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我国银行业许可制度,吸纳了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等现代行政法制的核心原则;保障了银行业许可申请人的权利权能及其行使途径;维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权益和其他公共利益。

(2)确立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效率、便民原则,实现了银行业许可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现行银行业许可制度下,首先是许可公开透明,即许可事项、条件、标准、期限、过程、结果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都予以公开;其次是许可公正合理,即实施银行业许可时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而不专断;其三是许可公平有度,即许可申请相对人享有平等权利与机会,监管者对其平等相待,不歧视且不厚此薄彼;其四是许可效率和便民,即将银行业许可视为公共服务,讲究优质高效且快捷便民。

(3)建立许可责任机制,实行银行业许可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为确保银行监管者树立牢固的责任意识,使其将银行业许可与狭隘的部门利益脱钩,银行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建严格的许可责任机制,同时,加强了许可机构内设部门责任,规范了许可机构内部工作流程。

(4)加强了银行业许可监督,建立了许可救济机制。按照许可、负责、监督三统一原则,银行监管机构加强了许可监督检查,将事前审批、许可与事后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保障了许可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保障了许可申请人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复议权与行政诉讼权;保障了相对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违法或不当许可损害而应获取的赔偿或者补偿权。

毫无疑问,以银行监管法和行政许可法为核心,以银行业许可实体规则为基干,以银行业许可程序规则为保障,我国银行业已经形成了较为严整周全的许可规则体系。这一新型规则体系,规范了银行业行政许可的诸多重大事项,调整了银行监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别重要的是,它规制了银行监管机构的审批与许可权,为控制和规范监管机构最为要害的监管权能设置了牢靠的制度防线。

制定审慎规则,完善银行监管规则体系

2006年,银行监管机构在推动银行业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根据国际上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立足我国政府宏观环境和银行监管发展现状,加强了银行业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方面的规则建设。

加强风险监管,制定合规风险与商业治理相关规则。2006年3月,银行监管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涵盖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风险识别和合规风险管理流程等诸多内容;规定了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合规程序、合规指南、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报备、报送或者报告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银行监管机构为实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监管而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范围。

适应现代银行监管发展,指引突出规范了如下三个方面内容:(1)建设商业银行强有力的合规文化。(2)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3)构建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此外,为了有效遏制银行业案件多发高发态势,巩固商业治理和案件专项治理成果,银行监管机构以2005年的操作风险指引为基础,于2006年6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对接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风险提示与指引。2006年,银行监管机构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配合和衔接具体政策要求,了系列银行风险提示:7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房地产信贷管理;10月了《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指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信用扶持力度,对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进行了重点规范和调整。

此外,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满足农村市场主体的贷款需求,2006年银行监管机构先后了《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和《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等监管规则,规范了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明确了农村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程式和相关监管事项。

策应货币汇率改革,制定银行业外汇风险监管规则。2005年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之前,银行监管机构即进行了银行外汇风险监管专题调查研究。2006年初,在加强与银行业互动基础上,银行监管机构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外汇风险管理。

针对当前我国银行业机构外汇风险管理中面临的新挑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通知提出了十个方面的具体指导意见。通知要求银行业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全面评估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对外汇业务、外汇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外汇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敞口头寸计算、交易限额、交易报价、系统建设、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内部审计、衍生产品风险和风险管理人员配备等事项规范;构建和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防止产生或者出现重大外汇交易损失。

适应现代金融发展,制定银行创新指导性规则。顺应现代金融发展形势,为了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防范银行业金融创新风险,2006年11月,银行监管机构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包括银行金融创新原则、运行机制、客户利益、风险管理和创新监管等内容。另外,为了有效规范银行保险业务,2006年3月,银行监管机构会同保险监管机构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制了银行保险业务的诸多事项,加强了机构资格、业务内容、手续费、产品销售和销售人员资格等方面的专业监管。

防控信息系统风险,制定电子银行监管规则。为了有效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2006年初,银行监管机构借鉴国际上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良好经验,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两项监管规则。此外,为了实现对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银行监管机构于2006年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包括了机构职责、总体风险控制、研发风险控制、运行风险控制、外包风险控制和审计事项等监管内容。

反映行业立法需求,参与相关国家立法

2006年8月,国家立法机构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企业破产法涵盖了申请、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和法律责任等企业破产方面的实体与程序内容。新企业破产法于诸多层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具体表现为:第一,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新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进行了统一的法律规范。第二,新破产法第一次引进了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第三,新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新型制度,强调并强化在清算和重整程序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第四,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清算法与市场退出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第五,新的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对预防、阻止恶意破产与欺诈性破产的事项予以更严格规制。第六,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银行监管机构就涉及银行监管的诸多重大问题向国家立法机构反映了意见。例如,新破产法有关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曾在立法过程中引发很大争议,国家立法机构在听取银行监管机构和其他各方主体意见基础上,综合考量了国际经验、金融债权人与广大储户利益、银行金融风险与安全等诸多因素,最终在新破产法中做出了比较平衡的规定。

银行合规与发展篇(4)

关键词:融资方式 商业银行 转型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入、市场规模的扩大,债券、信托、融资租赁等多元化融资方式迅速崛起,并对传统的银行贷款表现出明显的替代效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全年全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人民币贷款规模为82万亿元,从结构来看,人民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52%,较2011年低6个百分点。这意味着银行信贷业务的融资规模仅占社会融资总量的一半,其他类型融资方式已占将近半壁江山,各类融资方式之间既有竞争、又有融合,既优化了社会融资结构,也对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多元化融资方式崛起

(一)债券市场发展提速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金融业发展与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发展债券市场,要“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与多样化”。2012年,债券市场在运行机制、业务创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政府债券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启动,金融债引入续发行机制,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试点重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建立,注册发行机制取得新突破,非公开发行方式快速推进。

改革创新推动了市场发展。2012年,债券市场规模稳步扩大、活跃程度显著提高。全年共发行各类债券808万亿元,同比增长28%,与人民币贷款规模基本持平;全市场共成交结算27085万亿元,同比增长341%;截至2012年底,债券市场托管总量达2656万亿元,较2011年底增长168%《中国债券市场发展报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发展

2008年以来,中国信托业获得了迅猛发展,信托资产规模几乎保持了每年约1万亿元的增幅。截至2012年末,全行业65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达到747万亿元和4414亿元,与2011年底相比,增速分别高达5530%和4784%《2012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http://wwwxtxhnet/xhdt/14485html。,再创历史新高。我国信托业在资产规模上首次超过保险业(735万亿元),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催生近年来中国信托业规模爆发性增长的“发动机”,即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的以低端银行理财客户为驱动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年12月4日。。对银行而言,通过银信理财合作,可以将部分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变相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同时减少信贷额度占用和资本占用,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而信托公司则可以迅速做大规模,收取佣金。此类业务以十分隐蔽的方式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可能导致风险承担落空,容易诱发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和社会问题,给货币调控部门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

数据来源:《2012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http://wwwxtxhnet/xhdt/14485html。

图1 2008―2012年银信理财合作产品数量及其增长率①

信托业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增长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的贡献度均在50%以上,以2010年为例,年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达166万亿元,占同期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高达5461%。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如2010年8月的《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1月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2011年6月的《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加以规范,引导银信合作健康发展。

① 数据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

在监管部门的规范和指导下,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野蛮式”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虽然产品数量稳步攀升,但业务规模占比不断下降,到2011年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为167万亿元,与2010年底的166万亿元几乎持平,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下降到了3473%;到2012年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模小幅增长到203万亿元,但占同期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则进一步下降到2718%。与此同时,以高端机构客户驱动的“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规模减去银信理财合作规模)的规模和比例则不断提高:2010年仅为6 050亿元,同期占比1990%;2011年增加到161万亿元,同期占比提高到3347%;2012年继续增加到307万亿元,同期占比已经高达4112%,成为最大的增长动力。此外,以中端合格个人投资者驱动的“集合资金信托”规模和比例也一直平稳增长:2010年为6 267亿元,同期占比仅为2061%;2011年增加到136万亿元,同期占比提升到2825%;2012年又增加到188万亿元,同期占比为2520%。从2012年的整体情况看,信托业走上了较为稳健、均衡的发展轨道,逐渐形成了以“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为主导的“三足鼎立”的业务结构。

(三)融资租赁异军突起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末经历了集中整顿,21世纪初开始恢复调整,以2007年银监会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为标志,中国融资租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三类,分别是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作为传统信贷模式和股权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融资租赁具有业务模式灵活、审核程序简便、后续风险可控等优点,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2012年,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实现较快发展,截至12月末,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合计560家,机构数量较2011年增长905%、是2007年的5倍,业务规模合计155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67%、是2007年的64倍。有分析报告预计,未来5~8年内,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份额将突破10万亿元,跻身中国金融行业前三位。

表12007―2012年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数量

单位:个

二、多元化融资对银行业的影响

2012年,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信号更为明确与密集,建设资本市场、改革证券行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政策密集推出,在政策扶持下,直接融资加快发展,非银行金融中介加速崛起。证券、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不能吸收存款,其他很多投资行为都可以涉猎,但银行却恰恰相反,主要依靠存贷利差,银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受明令禁止,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产品必须要依赖其他平台。此外,目前我国属于分业监管,银行业一直处于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严厉监管之下,而对于跨业特征明显的影子银行体系,则一直缺乏明确和有效的监管,监管套利现象较为普遍。伴随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多元化融资的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的“双脱媒”趋势日趋增强,其作为经济运行体系核心的主导地位无疑将面临严峻挑战。

(一)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空间造成挤压

从银行的资产业务来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开始逐渐被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所取代。大中型企业纷纷设立财务公司,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资金运作,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则可以通过创业板获得资金支持,优质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逐渐降低,对银行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冲击。

(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银行的负债业务来看,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发展减少了银行的储蓄存款或单位定期存款。同时,存款波动化增强的趋势明显,银行低成本融资优势逐步丧失,对货币市场等批发性融资渠道的依赖性增强,导致银行负债成本上升,期限错配问题严重,加大了商业银行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挑战。

(三)参与影子银行或导致风险隐蔽化

目前,金融创新制度空间广阔,投机者较为活跃,金融活动复杂化的趋势较为明显,迫于竞争压力或出于急功近利,商业银行也纷纷通过表外业务方式进入影子银行体系之中,导致风险隐蔽化。例如,在银行与信托、证券等合作开展理财业务方面,普遍存在产品管理不到位、权利与责任不统一等多重问题,一旦市场逆转,承诺的产品收益难以保证,银行或被迫动用表内贷款偿还理财资金,使表外风险转移到表内,自担损失;或面临客户纠纷或法律诉讼,引发声誉风险。

(四)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

在非银行金融中介加速崛起的同时,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内控约束机制建设滞后、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以低资本撬动高杠杆率的问题,内在脆弱性特征明显。加之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广泛合作,影子银行体系参与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原有业务界限被跨越,导致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增强。例如,个别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间借贷,从而使这种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大型企业从银行挪用信贷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成为高利贷的推波助澜者,显著提高融资成本,造成中小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加大企业破产的风险,等等。在此情形下,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易导致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传染,在不同市场间快速传递,加大了其演变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并将对传统银行体系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五)影响了正常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多元化融资趋势下,表外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创新活跃,对整个社会融资量的扩张效应明显,且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常规的货币政策手段难以对其引致的货币供应进行有效调控,降低了货币供应量与宏观经济变量间的相关性,干扰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多元化融资方式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策略

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崛起,是金融体系深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在金融脱媒大幕徐徐拉开之际,商业银行唯有走在变化之前,因势利导,积极应对,在发展策略和经营方式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充分利用多元化融资方式发展带来的市场机遇,才能趋利避害,立于不败之地。

(一)积极调整业务经营模式和客户结构

业务经营模式转型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存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的发展模式,努力拓展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逐渐改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过低的现状。例如,积极通过发起贷款、信用增级、流动性和信用支持、证券化产品投资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参与证券化过程,扩大收入来源,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力争实现利差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双轮驱动”。客户结构方面,大力发展零售客户和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客户。对于大型客户和优质客户,要逐步从单纯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过渡到为其提供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理财等综合业务服务上。

(二)抓住同业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面临的发展机遇

资本市场发展在分流银行储蓄存款的同时,相当一部分将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有营运资金存款,登记公司自有资金、清算备付金、验资资金存款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以及企业存款的形式回流至商业银行。其中金融机构同业存款的增长与资本市场发展具有较明显的相关性,资本市场发展越快,同业存款的增长也越迅速,规模越可观。因此,要抓住同业存款、企业机构大额存款业务面临的发展机遇。支付结算业务方面,以证券市场的清算服务为例,商业银行可大力发展的领域包括,一级清算服务――法人证券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公司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三级清算业务――个人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与商业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

(三)加强金融创新,强化主动负债能力和融资能力

商业银行应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索通过发行金融债等方式进行主动负债,不断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打造强大的、相对稳定的银行资金链。例如,可考虑通过开发理财产品、投资性避险性产品、年金管理产品来实施产品型负债,通过发行类股权融资工具获得资本性资金来源,等等。

(四)合理运用影子银行产品来丰富风险管理手段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为商业银行管理风险提供了更为丰富、有效的工具。例如:通过建立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和资产池,商业银行可以降低风险,提高资产收益;通过贷款转让、贷款互换等工具,商业银行可以更为有效地管理信用风险;通过互换、期权、期货等工具,商业银行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通过发行债券、信贷资产出售和证券化等工具,商业银行可以更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

(五)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统计制度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赋予商业银行更大的资金价格自,以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对资金供需的自动调节作用,从源头上疏导和减少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各类通道类业务,助推商业银行转型和金融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此外,央行应考虑将金融统计对象范围拓展至影子银行体系,完善银行与影子银行关联业务的统计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

参考文献

[1]蔡真:《中国影子银行:特征、模式与监管》,载《银行家》,48-50页,2012(11)。

银行合规与发展篇(5)

关键词:银行保险;经营模式;资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35%;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人渠道。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保险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相比银行保险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蓬勃之势,中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发了人们的诸多思考,也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一、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当时,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表现为,银行以兼业形式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的总体规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8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随后,其它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银行产品,如中国人寿的“路路顺”、“家家福”、“事事达”、“鸿泰两全”、“鸿星少儿”、“鸿信消费信贷”;太平洋的万能寿险、“红利来”;新华人寿的“红双喜”;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世纪之星”、“福寿两全保险”等。自此,银行保险对中国寿险业务的影响与日俱增。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3.96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为44.5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13%;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274.83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07%;2003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3011亿元,其中银行寿险保费收入达764.9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5.4%,同比增长96.9%。其间,银行的保险业务甚至超过团体保险,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除了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外,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银行保险的组织架构方面也都进行了建设和完善,以配合业务的发展。表现为,几乎所有的中资寿险公司和少数外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银行部门,一些公司还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加强银行业务的独立运营和核算;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一级或二级的保险业务部门。

然而,进人2004年,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19.5%。整个2005年,银行保险机构由2004年的76437家下降为65853家,银行实现的保费收入为803.25亿元,约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7%。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二、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不难看出,中国银行保险虽然总体上发展较快,但业务起伏较大,目前寿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一)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趸缴型分红产品。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还可能对寿险公司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保险公司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推出万能保险的同时,期缴业务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与银行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和互补性、能充分激发银行分销潜力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捆绑销售的住宅火灾保险与银行抵押贷款等,仍属空白。

(二)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增高

目前,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而且有的银行网点在手续费的支付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网点资源有限,寿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出现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有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润却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手续费要价过高已经使理论上寿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降低保险产品分销成本的结论落空。例如,2002年,国内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险法》取消“11”限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这种恶性竞争。在实践中,有的银行网点同时与多家寿险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多家寿险公司产品,但具体以手续费高低为标准决定推销力度,从而加剧了寿险公司之间的手续费竞争。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手续费率的不断攀升,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激励机制不畅,引发诚信问题

虽然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发展银行保险以拓展中间业务,但是银行的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多以存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指标。增加保险业务并不能增加存款,银行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尽管中国银行保险在崭露头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银行较保险营销员更好的信用和品牌这一因素,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大多数的寿险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上,忽视了对银行、邮政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客观上致使这些代办人员不了解或不甚了解产品的条款内容及宣传要求,在对客户说明讲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或误导,导致退保或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银行在利益驱动下,主观上对误导风险的认识不够,也导致误导现象的发生。误导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混淆寿险公司和银行的责任,而且损害了银行渠道的形象,严重时甚至会动摇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

三、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中国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虽然各有其具体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与目前所采取的初级经营模式有关。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四种。在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下,国内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中还不涉及资本的融合,银行保险的经营还停留在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相对初级的模式上。

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浅层次的合作下,协议期限较短,伙伴关系变动频繁,很难保证寿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也无法实现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实际上,银行代售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需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才能通过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由于网点的稳定性较差,寿险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对银行业务的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进而影响到银行保险的持续发展。而从国际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稳定的、利润共享的关系,其实现的途径之一就是资本融合。例如,在银行保险发展较快和较好的欧洲,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由紧密的股权纽带形成。

(一)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政策环境

目前,依据中国金融业三部基本法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必须实施分业经营,不能从事交叉业务,也不得设立非本行业的附属机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寿险业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更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

然而,在实践中,金融集团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在它们当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平安。目前,平安已经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实际上,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不断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些政策法规限制的放宽,使得未来中国银行保险的资本融合成为可能。

(二)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银行保险的四种经营模式中,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是较为高级的、涉及资本融合的两种模式,也是银行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针对目前银行保险经营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国内银行业务的发展亟需模式和机制上的突破,寿险公司和银行也正在积极探索银行保险合作的新模式。

通过资本、股权等形成相互渗透或是建立合资企业即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势的需要。这样做,可以从机制角度解决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银行业务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实现银行向成熟的银行保险制度转变,有助于增强和扩大保险业的实力和影响。

采取金融集团模式则是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另一个可行选择。从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借鉴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验,实行金融控股集团制是较为稳妥的选择。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三)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监管挑战

在国内寿险公司和银行积极探索银行保险业务的同时,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银行保险的发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人身保险业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与银行力口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寿险业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寿险业产品,不把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行业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2006年9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60家保险公司签署的《银行、邮政保险业务自律公约》面世。《自律公约》从销售人员资格管理、手续费支付方式、手续费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银行、邮政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和健康发展。

但是,以上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仍是以中国银行保险采取较为初级的经营模式为背景的。而银行保险一旦涉及资本融合,将产生比分销协议、战略联盟模式下复杂得多的风险,这必然会给监管机构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如产品的界定问题、监管套利问题、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等等。如何进一步加强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逐步将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升级为一种正式的监管制度安排,实现双方共享监管信息,建立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出现,是监管机构在引导和规范银行保险未来发展时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

[2]胡浩.银行保险——商业银行综合经营丛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黄金财.欧洲银行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保险研究,2002,(7).

[4]黄金财.法国、意大利银行保险制度比较研究[J].中州学刊,2002,(3).

[5]郭琳.亚洲地区银行保险经验借鉴[J].保险研究,2006,(1).

银行合规与发展篇(6)

一、组建战略联盟,采取联合投资的策略

随着19世纪欧洲工业革命的完成,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规模逐渐扩大,为了适应企业巨额的资金需求,银行的规模也必须不断扩大。欧美各国如英国、法国、美国的银行业,纷纷开始了集中化运动,小银行纷纷合并成大规模银行,或与其他银行缔结关系契约,致力于实现资本与势力的集中,谋求营业的扩张,其中,英国的银行集中化运动趋势最为显著。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每年新设的银行很多,但是倒闭的银行也很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银行业存在很多缺陷,如资本规模小、信用基础薄弱、经营方法落后等。因此,中国的银行业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在20世纪20年代初,也开始关注银行的集中化理论,认为小规模的银行,应采取与其他银行联合的投资策略,可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并且可以满足产业部门巨额的资金需求。中国银行业开始出现了小范围的合并,并开始注重银行之间在业务上的合作。具有相同战略目标的银行,往往结成战略联盟,联合承做风险较大的放款与投资项目。银行之间的联合放款与投资,既包括几个银行对于单个企业同一个融资项目的参与,也包括不同银行在不同时期对该企业融资项目的参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下,这是符合银行业发展趋势的经营策略,也是对私营商业银行非常有利的经营模式,通过与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小规模银行也可参与大额的放款与投资项目,取得了银行与企业双赢的效果。

处于外部不确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又面临同业的激烈竞争,为谋发展,在全球范围内银行集中化浪潮的影响下,中南银行成立之初,便极其注重与同业的合作,有巨额投资,必与数家共同接受,以期实现共存共荣,增加对外实力。在政府鼓励华侨回国投资的政策下,中南银行凭借其华侨资本银行的身份,创办之初便获得了钞票发行权。考虑到创办伊始,根基未稳,对于政府赋予的钞票发行权,中南银行相当慎重。董事长黄奕住与总经理胡笔江多次商议发行事宜,认为单凭自身的资力,难以应付钞票发行中的风险。为了巩固通货信用及维护社会持票人的利益,总经理胡笔江联系金城、盐业、大陆三银行,联合发行,共享发行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四行于1922年成立了四行联营事务所,由四行准备库专办钞票发行事宜,四行由此开始建立了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棉纺织业是中南银行的重点投资产业,在其放款与投资过程中,中南银行与特定的企业之间构建了长期的投资关系,形成了自己的客户群体,并且在同业之中,除了与“北四行”中的金城、盐业、大陆银行合作,还与其他很多同业组织也建立了一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中南银行对棉纺织业的联合放款与投资

中南银行在创办之初,即与中国南北各大纺织公司发生投资关系,在对棉纺织业的放款与投资过程中,构建了较为稳定的关系网络,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业务的扩张。

(一)中南、金城两银行构建的小规模的金融——产业资本联盟

“北四行”中,金城银行也是将棉纺织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两家银行结成了战略联盟,在对几个大型棉纺织厂的放款与投资过程中,产生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30年代中期,实际控制了上海新裕纱厂、天津北洋纱厂和恒源纱厂的经营权。

北洋纺织公司于1922年创立于天津,1936年由中南、金城两银行平均投资接办,并委托诚孚信托公司管理。北洋纱厂与两银行关系极为密切,两银行要求北洋纱厂买棉花、卖棉纱时应尽先照顾通成公司(通成公司是金城银行的附属企业),投保水火险要尽量照顾太平保险公司,购买外汇要尽先照顾中南银行。由此可见,北洋纱厂的经营权实际上是由中南、金城银行所控制。

新裕纱厂前身为上海溥益纱厂,由徐静仁等人在1917年筹办。徐静仁也是中南银行的董事,由于关联董事的关系,溥益纱厂与中南银行关系密切,并且在金城、中南两行常年开户往来,后来由于纱厂方面所欠巨款无法清偿,两银行便以债权团关系清理债务,承受溥益纱厂全部产权。1932年两行开始主持经营,然而经营三年,连年亏损,难以维持营业。至1934年底,由中南、金城两银行有关股东另行发起筹组新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935年2月正式成立,股本150万元,中南银行七成,金城银行三成。新公司成立后,仍是亏损甚多,1937年2月两银行委托诚孚公司代为管理。

以上所述之北洋、新裕纱厂都是由中南、金城两行有关股东投资。此外,在同一时期,诚孚公司受托管理的纱厂还有天津恒源纱厂,后文会详细阐述。

诚孚信托公司由中南、金城两行各出资100万元创办,总公司在上海,以管理纺织业及纺织业附属事业为主要业务。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直接经营工商业,因此,两银行陆续将接管的新裕、北洋、恒源纱厂委托诚孚信托公司管理,其受托管理的纱厂实际上仍是两银行的投资产业。两银行以诚孚公司名义,将接管的纱厂联系在一起,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实现了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初步形成了一个小具规模的托拉斯组织。

中南、金城两银行在联合投资中结成了稳固的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关系,使得纱厂得以继续营运,银行也摆脱了巨额债务难以收回的困境,并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其关系纱厂由诚孚接管后,营业额日增,每年均获有收益。中南、金城银行根据各自投资的份额承担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中南银行承担了新裕纱厂2/3的投资,因此,纱厂的盈余有很大一部分都分配给了中南银行。

(二)中南、盐业、金城、大银行之间的联合放款与投资

除了中南、金城两银行之间的战略联盟,对于不同的棉纺织厂,如裕元纱厂、大生纱厂,北四行之间也彼此合作,建立了合作关系。

天津裕元纺织公司1918年4月正式开业,投资人为倪嗣冲、王郅隆等,后来为扶助裕元纱厂的发展,又投资创办了金城银行,因此,金城银行与裕元纱厂关系密切。由于北四行之间的联营关系,中南银行也多次与金城、盐业银行联合承做该公司的放款项目。后来裕元纱厂由于亏损太多,无法继续经营,于1935年1月宣告解散,中南与金城银行本来意欲收购裕元纱厂,但该纱厂已售于日方债权——大仓洋行,归日商钟渊纺织会社经营,无奈之下只能作罢。

江苏南通纺织业发达,张謇于1895年在此筹备开办纱厂,1899年正式开工,1907年组建大生纺织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纱厂的营业每况愈下,屡次向银行业借款,中南银行也多次参与承做对大生纱厂的借款,如1922年12月,中南银行与盐业、金城、大陆银行合放南通大生纱厂押款规元70万两,中南银行承借40万两。并且,南通大生纱厂与盐业、金城、中南、大银行订有往来透支户。

(三)中南银行参与的恒源纱厂借款银团

对于特定的银团放款项目,中南银行也积极参与,与很多银行号之间产生了短期的合作关系。棉纺织业的融资规模大,经常由多家具有相同战略目标的银行联合参与融资,组成债权银团,通过制定契约,规定各自承借的份额及责任。银团借款的融资策略,使得银团垄断了企业的资金供给,在满足借款企业巨额资金需求的同时,也使银行实现了贷款风险的分散和资源的共享。

天津恒源纱厂1920年正式开工,是当时天津民族资本最大的纱厂。恒源纱厂在其营业中多依赖银行的资金支持,多次以厂基为抵押品向银行借款,中南银行也为该企业提供了大量放款。对于恒源纱厂的联合放款,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银行号参与,可以分为旧债权银团和新债权银团。

第一,旧债权银团的放款。恒源纱厂的旧债权银团为天津盐业、中南、金城、道生、浙江兴业、中国、东莱、农商银行、永济银号。1927年,恒源纱厂以全厂房屋、地基、机器为抵押向银行团借款,后来又多次向银行团续借款项。至1929年底,恒源纱厂尚欠债权银团本金包括:行化银36万两,银元45万元。为了结束此项欠款,债权银团与纱厂在1930年1月1日订立补充合同,并组织恒源纱厂银行债权委员会,监督实行此项补充合同。为了保障债权稳固,银行设监理一人,稽核员二人,查库员一人,长期驻厂实行监理,便于随时了解厂方的营业状况。如果没有银行的借款支持,纱厂不仅旧欠难以归还,日后的营运也难以维持,债权银团为了收回旧欠,也只能选择继续向纱厂提供借款。同时,债权银团通过对纱厂提供资金支持,逐渐取得了对纱厂的控制权,并且垄断了纱厂的资金供给。

第二,新债权银团的放款。1935年底,恒源纱厂共欠银行团借款本息180余万元,由于连年亏损,难以继续经营,向天津金城、盐业、中南、中国四行(新债权团)借款120万元,用以整理机件,继续营运,中南银行承借25万元。新债权团组织债权管理委员会,接管该厂厂务,委托诚孚信托公司代为管理恒源纱厂的财产及营业。恒源纱厂经诚孚公司代管后,为扩充设备、增加产量、储购物资、整理革新,又多次与新债权团签订借款合同。

此外,中南银行还参与了其他的借款银团,如1925年的山东鲁丰纱厂借款银团、1936年的南通大生一厂借款银团等,本文不再详细阐述。

中南银行注重同业联合,在对棉纺织业的放款及投资过程中,基于相同的战略目标,与同业之间构建了特定的合作关系。战略联盟中的成员根据各自投入资源的多少,享受不同的投资收益,承担不同的风险,均获得了协同收益,即作为组合中的一个企业,比作为一个单独运作的企业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每家银行所拥有的资源、技术都不同,在相同的战略目标下,通过合作,各银行之间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提升了竞争能力,投资风险也大大降低。对利益的追求,使得银行更倾向于与同业构建一定的合作关系,银行之间的战略联盟关系因此更为稳固。

三、中南银行的投资策略对当代银行业的启示和借鉴

近代中国商业银行之间的联合放款和投资,以及所取得的成绩,对于当代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当代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繁多,商业银行面临着很高的经营风险和国内外激烈的竞争,尤其是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等。并且,为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方式,我国也即将试办民营银行,由纯民资开设,自担风险,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热情也相当高昂。然而,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维持发展,避免破产的风险,这是众多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严峻问题,除了政府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等配套措施外,银行自身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中小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同业合作或联合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受地域限制,总体规模较小,大多为中小型银行;很快,私人银行也将会发放牌照,也大都是中小型的社区银行。面对大型商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同业的激烈竞争,采取合作、联合的策略,实现协同效应、规模效应,不失为未来发展的有效途径。如,2011年,湖北省5家城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为湖北银行。近期,河南省13家城市商业银行也即将共同组建省级商行——中原银行。民营银行的规模相对较小,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当注重同业合作,包括与其他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战略目标一致的银行结成联盟,充分利用合作银行的资源优势实现业务的扩张,既可降低破产风险,又有利于中国银行体系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

第二,中小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注重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虽然规模小,无法与大银行相抗衡,但是却也存在着很多的优势,如与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关系密切,具有灵活的经营策略等。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包括即将试办的民营银行,应当精确的进行市场定位,培养自己的客户群体。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等级差、缺乏贷款抵押品和经营风险大,一直以来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中小商业银行应将市场定位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与这些企业之间发展关系型融资,是一个对银行以及企业都极为有利的策略。中小商业银行可以选择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为长期的合作对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既能获得收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能避免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第三,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性产业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中小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当注重扶助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支持。30年代纺织业也可以说是当时中国的新兴战略产业,改革开放后,作为中国传统的支柱产业获得了迅速发展,目前也面临着产业转型与升级。特别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中国纺织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出口贸易受到冲击,以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为特点的纺织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仍需要金融支持以实现战略转型,运用生物资源和高新技术开发研制新的产品。30年代中南银行对棉纺织业的联合放款和投资,实现了小规模的金融——产业资本联盟,促进了近代中国的纺织业发展。当代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可以以史为鉴,把投资新兴战略性产业和改造传统支柱产业作为主要的投放方向之一,以实现金融产业资本双赢的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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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与发展篇(7)

[关键词]银行保险;经营模式;资本融合

在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保险的快速扩张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银行保险正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在银行保险的发源地欧洲,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在部分国家的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比例已经达到20%- 35%;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这一比例甚至超过60%。在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香港已经成为亚洲银行保险发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之一,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接近25%;新加坡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加权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在过去几年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在马来西亚,,2004年银行保险在寿险新契约保费收入的占比已经超过了传统的代理人渠道。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后期,银行保险甚至在南美洲、澳洲、南非等地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相比银行保险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蓬勃之势,中国银行保险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发了人们的诸多思考,也使得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走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一、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状况

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当时,国内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等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尝试涉足银行保险。表现为,银行以兼业代理形式代理销售寿险业务,主要在商业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开展合作,寿险公司没有针对银行销售渠道开发专门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的总体规模也一直很小。

2000年以后,银行保险在产品的开发创新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2000年8月,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的银行保险产品——“千禧红”。随后,其它寿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银行代理产品,如中国人寿的“路路顺”、“家家福”、“事事达”、“鸿泰两全”、“鸿星少儿”、“鸿信消费信贷”;太平洋的万能寿险、“红利来”;新华人寿的“红双喜”;泰康人寿的“千里马”、“世纪之星”、“福寿两全保险”等。自此,银行保险对中国寿险业务的影响与日俱增。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3.96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44.5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13%; 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 274.83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17.07%;2003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3011亿元,其中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达764.9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 25.4%,同比增长96.9%。其间,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甚至超过团体保险,成为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除了业务规模的迅速增长外,各家保险公司和银行在银行保险的组织架构方面也都进行了建设和完善,以配合业务的发展。表现为,几乎所有的中资寿险公司和少数外资寿险公司都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代理部门,一些公司还实行银行保险事业部制,加强银行代理业务的独立运营和核算;此外,部分商业银行也设立了一级或二级的保险代理业务部门。

然而,进人2004年,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开始进行业务结构调整,主动收缩银行保险业务,导致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放缓。2005年第一季度,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同比下降19.5%。整个2005年,银行保险代理机构由 2004年的76437家下降为65 853家,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为803.25亿元,约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1.7%。2006年开始,银行保险又出现了大幅增长。

二、中国银行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不难看出,中国银行保险虽然总体上发展较快,但业务起伏较大,目前寿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互动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一)产品结构单一,影响持续增长潜力

目前,各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结构单一,在市场上常见的多是保险责任、保单费率基本相同,保险金额、分红方式等略有不同的五年期、十年期趸缴型分红产品。这些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较为相似,在业务发展初期,易于为银行客户接受,但从长远来看,此类业务不仅会逐渐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分流客户的压力,还可能对寿险公司维持稳定的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并且可能透支潜在的优质保险资源,不利于长期持续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保险公司逐渐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在推出万能保险的同时,期缴业务的比重也大幅提高。然而,与银行业务具有一定关联性和互补性、能充分激发银行分销潜力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捆绑销售的住宅火灾保险与银行抵押贷款等,仍属空白。

(二)手续费恶性竞争,导致经营成本增高

目前,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更多的是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一方面,各银行网点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收入,主要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而且有的银行网点在手续费的支付上要求寿险公司采用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网点资源有限,寿险公司不惜成本,竞相提高手续费率,甚至出现贴补费用进行恶性竞争,导致有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加了不少,但利润却反而下降了。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手续费要价过高已经使理论上寿险公司通过银行网点降低保险产品分销成本的结论落空。例如,2002年,国内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

2002年10月修改的《保险法》取消“1 1”限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这种恶性竞争。在实践中,有的银行网点同时与多家寿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理销售多家寿险公司产品,但具体以手续费高低为标准决定推销力度,从而加剧了寿险公司之间的手续费竞争。竞争的日趋激烈和手续费率的不断攀升,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导致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制约了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

(三)激励机制不畅,引发诚信问题

虽然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发展银行保险以拓展中间业务,但是银行的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多以存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指标。增加保险代理业务并不能增加存款,银行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尽管中国银行保险在崭露头角之初,不乏借力于银行较保险营销员更好的信用和品牌这一因素,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一方面,大多数的寿险公司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上,忽视了对银行、邮政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客观上致使这些代办人员不了解或不甚了解产品的条款内容及宣传要求,在对客户说明讲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或误导,导致退保或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有的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银行在利益驱动下,主观上对误导风险的认识不够,也导致误导现象的发生。误导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混淆寿险公司和银行的责任,而且损害了银行代理渠道的形象,严重时甚至会动摇银行保险发展的基础。

三、中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

中国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虽然各有其具体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又都与目前所采取的初级经营模式有关。sigma的研究指出,按照银行和保险融合程度的不同,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四种。在金融业严格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下,国内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中还不涉及资本的融合,银行保险的经营还停留在分销协议和战略联盟这些相对初级的模式上。

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浅层次的合作下,代理协议期限较短,伙伴关系变动频繁,很难保证寿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也无法实现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实际上,银行代售保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需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才能通过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和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由于代理网点的稳定性较差,寿险公司不愿也不敢加大对银行代理业务的投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进而影响到银行保险的持续发展。而从国际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看,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应该是长期的、稳定的、利润共享的关系,其实现的途径之一就是资本融合。例如,在银行保险发展较快和较好的欧洲,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由紧密的股权纽带形成。

(一)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政策环境

目前,依据中国金融业三部基本法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的规定,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必须实施分业经营,不能从事交叉业务,也不得设立非本行业的附属机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寿险业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允许直接投资于企业股票,更不允许投资于商业银行。

然而,在实践中,金融集团的存在已经既成事实。在它们当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属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中国平安。目前,平安已经形成了以保险为主,融银行、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紧密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架构。

实际上,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为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也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不断为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这些政策法规限制的放宽,使得未来中国银行保险的资本融合成为可能。

(二)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可行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银行保险的四种经营模式中,合资企业和金融集团是较为高级的、涉及资本融合的两种模式,也是银行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通常采用的模式。针对目前银行保险经营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国内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亟需模式和机制上的突破,寿险公司和银行也正在积极探索银行保险合作的新模式。

通过资本、股权等形成相互渗透或是建立合资企业即专业的银行保险公司,正好符合上述形势的需要。这样做,可以从机制角度解决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利益共享,避免银行代理业务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实现银行代理向成熟的银行保险制度转变,有助于增强和扩大保险业的实力和影响。

采取金融集团模式则是中国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另一个可行选择。从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来看,借鉴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经验,实行金融控股集团制是较为稳妥的选择。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三)银行保险资本融合的监管挑战

在国内寿险公司和银行积极探索银行保险业务的同时,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银行保险的发展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例如,2003年4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与银行力口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加强寿险业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寿险业产品,不把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与此同时,行业自律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2006年9月,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60家保险公司签署的《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面世。《自律公约》从销售人员资格管理、手续费支付方式、手续费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维护银行、邮政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信用社合作过程中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商业贿赂,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和健康发展。

但是,以上这些监管规定的出台,仍是以中国银行保险采取较为初级的经营模式为背景的。而银行保险一旦涉及资本融合,将产生比分销协议、战略联盟模式下复杂得多的风险,这必然会给监管机构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如产品的界定问题、监管套利问题、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等等。如何进一步加强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逐步将已经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升级为一种正式的监管制度安排,实现双方共享监管信息,建立分业监管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出现,是监管机构在引导和规范银行保险未来发展时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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