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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循环定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2 14:51:20

水循环定义

水循环定义篇(1)

关键词:工业循环 水处理 生物药剂 应用分析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下,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正在逐渐增长,而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内水资源处于极其匮乏的状态,因此我国应大力促进工业循环水处理生物药剂的发展,提倡循环经济,进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该文通过将生物药剂在工业循环水处理中的使用前后进行观察对比,对其产生的各项数据展开详细的分析探讨,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实现企业工业的快速发展。

1.关于工业循环水处理生物药剂的含义及分类概述

工业循环水处理生物药剂的根本含义就是指使用在企业工业水循环处理过程中的一项化学药剂。其中在水循环处理之后,水中含有的Mg2+、SO42-、Ca2+等离子的固体溶解物都会相应增加,进而导致空气中含有的大量污染物质遭到泄露,如灰尘、杂物及可溶性气体等,都可能进入到工业循环过程中,对工业循环过程中的机器设备造成大范围的腐蚀现象,从而使工业设备工作效率较低,过水断面大幅度下降及机器设备穿孔。

同时工业水循环处理中生物药剂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对水塔、冷水机台等设备的运行起到保障作用,使其始终处于最佳状态,并且对工业循环水处理中产生的微生物细菌有效控制、对工业循环中水垢的产生有效制约及对工业管道设备中的腐蚀现象有效预防,从而实现机器设备使用寿命延长的目的。除此之外,工业循环水处理过程中的生物药剂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杀菌灭藻剂、清洗剂、预膜剂及阻垢剂等。

2.针对工业循环水处理中生物药剂的组成原理进行分析

通常工业循环水处理过程中的生物药剂都是由生物制剂制作而成,并且由人工进行仔细筛选培养,对工业水质稳定循环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基础配方组成要素主要是微生物菌群和酶,让微生物菌群、酶制剂及固定化技术三者进行协调统一的工作活动,然后利用生物酶原理展开阻垢稀释工作,使其能将阻垢、杀菌及有机物分解等多种功能融合于一体,具有较为广泛的食物链。

同时,在进行工业循环水处理时,还可以通过高效分解细菌和分解酶制剂对COD、有机物及微生物等进行彻底性的降解,进而将COD有效转换为有机酸和乙醇等物质,可以对工业循环中产生的细菌最大限度去除,将CO32-转为CO2,SO42-转为S胺基酸,从而尽量避免出现工业循环环境中出现杂质细菌的现象。除此之外,对工业循环水处理中的消耗系统进行部分溶解,能有效改变氧化还原反应,对局部腐蚀情况有一定的缓解作用,而且通过将非固性微生物作为优势菌可以有效阻止细菌的成长,避免形成水垢情况,还能减少微生物成长过程中氨气、硫化氢及硫化甲基的排放量,防止出现污染现象。尤其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通过特殊酶对碳酸盐的溶解功能,可以使工业循环水处理中含有的Mg2+、PO43-、Ca2+、Fe2+等物质大幅度沉降,进而使得工业循环水处理内部产生新的有害菌类和藻类,化学药剂盐类最大限度减少,提高工业循环水的浓缩倍数。

3.关于生物药剂在工业循环水处理中的投放标准要求和应用分析

3.1甲醇厂工业循环水处理系数

在此以甲醇厂为例,某甲醇厂的循环水处理系统为间冷开式循环系统,主要存在意义就是为甲醇厂内部提供各项换热器作为冷却的介质,该工业循环水处理系统的具体运行参数如表1所示。

3.2关于生物药剂在工业循环处理中的投放方式和数量

通常在对生物药剂进行投放时,第一个月的投放量要保证含有水量的0.06%,而该甲醇厂的循环水处理系统总计水量为12031m3,考虑到甲醇厂内部含有较多的管道设施和机器设备体积,因此可以按13000m3进行具体计算,即为7t,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将其分为二次进行,第一次是5t,然后等到大约4d之后,可以再进行第二次的投加。同时在工业循环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第二个月开始,要保证每个月的投放量都含有水量0.02%进行计算,即每个月增加1.5t。

3.3投放前的准备工作

在进行具体投放前,工作人员要准备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加装生物填料。由于工业循环水处理自身具有一定的生物菌群面积较小的特点,并且过滤器中的填料为石英砂,无法充分满足生物菌群的标准要求,因此工作人员应向工业循环水中投放大量的生物填料隔箱;第二,有效引入碳源,保证生物药剂的正常着床。由于生物菌群的生长和繁殖需要大量的营养元素,而工业循环水无法满足其这一需求,因此工作人员应将6m3/h的甲醇废水引入到工业循环水中,从而为生物菌群的成长提供丰富的营养资源。

3.4生物药剂使用前后的对比分析

若想对生物药剂在工业循环水处理中的使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就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PH试值。所谓PH试值就是对生物药剂抗阻垢性能是否提高的一种明显反应,因而为了更加便于工业循环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应将其置于酸碱性条件下进行,目前我国对PH的标准定在6.9-9.6范围内,根据图1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使用生物药剂还是化学药剂,工业循环水处理的PH都处于8-9左右,完全满足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

3.5工业循环水处理生物药剂的浊度和浓缩倍数

工业循环水处理过程中冷却水的浊度对工业换热设备的抗垢和腐蚀速度的影响较大,但通常是越低越好,根据我国的相关要求可以发现,一般浊度在≤10的条件下,使用生物药剂的浊度明显要比化学药剂的浊度低,大致在3.01-5.98范围之内,并且根据调查数据可知,化学药剂的排污池大约是3-4d排放一次,而生物药剂大约是2-3个月左右排放一次,极大减少了排污量。

3.6 SO4

2-+CL-、氯离子的变化状态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人们物质生活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其开始逐渐对水资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而生物药剂在工业循环水处理中的应用也正在逐渐普遍化,不但能起到节水节能的作用,还能有效减少工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污垢现象,从而最大限度提高生产效率,延长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促进工业循环水处理生物药剂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肖鹏,张红岩,江淦福等.生物药剂在造纸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中的应用进展[J].造纸化学品,2016,28(2):1-3.

水循环定义篇(2)

关键字:合肥;循环经济;发展

一、前言

循环经济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在资源开采、原料投入、企业生产、消费使用及废弃物使用的产品周期全过程中,通过限量开采、节约投入、清洁生产、绿色消费及废弃物的再利用,构建新的经济系统,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资源、产品、污染物的单向线性增长模式转变成依靠生态资源循环的资源、采掘、消费、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模式。

从经济、环境还有能源冲突越发明显的基础之上,循环经济模式慢慢变作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合肥经济水平迅猛提高,造成资源、能源还有环境等各个角度面临的风险越发明显。合肥市在2006年制订了和循环经济存在紧密联系的一些计划,从这之后合肥市慢慢关注循环经济。因此,本文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对合肥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合肥地区如何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自己的策略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合肥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条件分析

(一)经济条件

近年来,合肥经济水平迅猛提高,逐渐产生了工业板块雏形。合肥市在2011年综合竞争力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地位得到了迅猛的提高。

(二)文化条件

2011年,全市总人口445万人,人口素质良好,成人识字率91.3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1年,合肥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426.47元,同比增长21.9%,经济增长促进了文教、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进步。

(三)环境保护条件

合肥市非常关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扶持。环境保护还有可持续发展水平持续提高,陆续摘取了全国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城市、全国节水型城市等殊荣。

三、合肥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策略建议

(一)发展阶段构想

由于合肥的循环经济规划范围地域覆盖面广(合肥全市面积7029km2),规划子对象数量众多(包含辖肥东、肥西、长丰3县和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区),且区域内外发展的不平衡,宜采用分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初期(2006-2010年)关键借助政府进行扶持,借助调研,发现关键支柱,制定相应的计划,有效开展示范活动,大力开展循环经济推广工作,编订推动循环经济落实的相关政策,大致产生了循环经济推动体系还有大致结构。

中期(2011-2015年)将政府扶持当作关键,公司普遍投身其中,有效落实资源回收还有再利用,培育和规范绿色消费市场,建设循环经济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机制和框架,不断提高消费市场标准性水平。

远期(2016-2025年)营造良好的绿色技术扶持机制,不断健全规章制度机制,全面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基本形成循环型社会,形成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机制与循环经济体系及结构。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议

1、完善地方法律体系

循环经济和原来的发展模式存在明显差异,其发展过程也是对传统型经济不断变革的过程,为在传统型经济开展持续创新的环节,一定应借助相应的同时能够推动循环经济不断发展的法律基础。循环经济法并非表示一些特定的循环经济法规,主要表示和循环经济存在紧密联系的不同法规营造产生的。在广义角度而言,只要为由于经济行为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另外法律规范性文件均能够统一到循环经济法范围中。

合肥地区从循环经济立法角度一定要与中央政府相符合,不过在政府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前,想要推动循环经济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根据本地区具体现状,综合制定循环经济相关规章制度,非常关键的一点为制定《合肥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不断健全和循环经济保持一致的地方法规;另外编订另外一些推动公司节能减排的规章制度还有控制体系。

2、构建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的循环体系

循环经济的资源循环利用包括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两个方面。生产领域的循环利用主要在产业领域或产业园区内企业之间进行,企业包括了农、工、商三大类。消费领域的循环利用是从社会整体循环的角度实现消费过程与消费过程后的物能循环,其主要由社会载体实现。由此,合肥循环经济规划由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工业、循环型第三产业、循环型社会四个循环体构成。

3、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开征

为了避免资源出现浪费,推动循环经济水平提高,更有效地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此,要积极落实环境保护税。其理论是只要给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均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可以先将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废电子产品、干电池、非降解塑料制品、燃油、生活垃圾、工业排污等列入征税范围,以后再逐步完善。对干不可降解餐具、废电子产品、干电池、非降解塑料制品、燃油等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对生活垃圾、工业排污等以排污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差别定额税率,由相关税务机关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最终成本,达到引导消费方向、改进消费结构、减少污染排放的目的。

四、结论

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的新型经济模式。发展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是提高资源的初始利用效率和再利用率,同时节约资源,增强变废为宝的意识和能力。对此,本文认为合肥市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首先规划发展阶段,然后完善地方法律体系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开征等。

参考文献

[1]陈德华,周敏倩.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及综合评价研究——以南京市为例[J].价值工程,2007,(09).

[2]马宗国,张守凤.15个副省级城市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实证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06).

[3]蒋晓岚,孔令刚.合肥市科技资源配置现状及整合指向[J].安徽科技,2006,(11).

[4]王志宪,林丽,虞孝感.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设置与评价——以南京市为例[J].城市问题,2006,(04).

水循环定义篇(3)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是世界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大潮流。为此,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在这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动作尤其令另人注意。

    1. 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建设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电子产品的拿回制度》。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后,该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1998年根据这项法律制定了包装法令;[11]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此外,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有关废油(75/439)、钛氧化物(78/176)、下水道淤泥(86/278)、农业污水(90/667)、电池与蓄电池(91/157)、包装物(94/62)等循环利用的指令和1989年的共同体废物管理信息战略,也对德国产生约束力或起指导作用。[6]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之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法规也都相继出台。

    2. 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

    除了制定有关的绿色GDP制度,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科技研发促进制度之外,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还制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

    抑制废物形成制度。由于抑制废物形成的代价要比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成本小得多,体现了预防优先的原则,因而被许多国家的立法确立为基本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如1990年《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4条规定,从防止或限制产生垃圾的意义考虑,议会令中可以制定出有关生产、进口、使用、加工、提高或接收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分类目录的规则,视为废物的有:非常困难或不困难进行有效利用的,将其制成适合于循环使用或本身使用的程度比预想的低,给原有的废物又增加了新的数量;通常被倾倒在不需要的地方。1994年的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1规定了8组不可利用的废弃标准,以抑制废弃物的产生。[14]丹麦《废弃物21计划》规定,废弃物应被视为资源,其首先应被回收使用,其次是焚烧产能,最后是填埋。

    循环名录制度。循环名录包括强制循环和自愿循环两类名录。强制循环名录一般规定责任者的范围和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如欧盟通过一些特别性的指令要求一些国家对特定的废物采取循环利用的措施,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94/62)适用于所有在共同体市场中存放的所有包装。[15]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94节第1条规定,条例可以对所适用的产品或材料的类型或种类作出特别规定。实践证明,大多数物质的循环利用和能量的梯级利用在这些国家不仅节约了天然资源的开发,减缓生态环境的破坏,还降低了能耗,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量。

    循环目标制度为了提高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许多本国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了循环目标。如欧盟1994年制定的关于包装物和废弃的指令(94/62)指出,包装物再用、循环或者以其他方式再生包装废弃物以减少包装废物的最终处置,被认为是一项额外的基本原则。该指令要求在指令实施的五年时间内,占总重量50-65%的包装废物应被再生,夹杂在包装废物中占总重量25-45%的包装材料至少应被循环使用15%。[15]1995年英国的《环境法》第94节第1条规定,政府的条例可以对需要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的相关产品、材料的规格应当实现的目标,包括重量、体积和其他内容,作出规定。该节第4条规定,为了将产品或材料的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至少维持在一个最低水平,国务大臣可以制定有关条例。该节第5条规定,只要提到增加产品或材料的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时,就包括将产品或材料的利用至少维持一个最低水平。德国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的回收率要达到80%。挪威目前的废电子电机产品的回收率约为60%,根据业者与政府签订的环保协议,至2004年7月,回收率要达到80%。[5]法国规定,从2003年起,包装废弃物的85%应该得到循环利用。

    循环程序和示范制度。不合理的再用或再生利用程序往往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后果,为此,一些国家非常重视循环程序的制,如德国1994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1的第二部分强调,废物必须以不损害环境和人类健康的13类方式和程序进行。[14]

    技术与工艺标准及技术性指导制度。废旧物质的回收、再生和循环利用往往存在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因此必须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如1994年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附件3规定,废物的处理和再生、循环必须采用最佳可得技术,该技术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与效益的关系,低废技术,有毒物质最小化促进再生和再用,实际操作可行,技术先进,排泄物的形状、影响和量,有关已经投入服务的新的或已经存在的装备,建立更好技术的时间幅度,稀有物质的消费和形态,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的必要性,环境法律要求的环境信息等。[16]

    法律义务和责任制度。为了保障本地区的环境和资源安全,防止资金因进口大量资源而流失给发展中国家,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在法律中宣告了资源再用、再生和循环利用的作用,并规定了相关的强制实施机制。如法国规定,资源回收是全社会的责任,每人每年要回收4公斤的电子垃圾。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93节(生产者责任义务:一般条款)、第94节(生产者责任义务:补充条款)规定了国务大臣的条例制定义务、义务者类型、企业回收符合标准的义务、经济代价义务等,如该法第93节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或保证增加产品或材料的再利用、回收或再循环,国务大臣可以通过条例作出规定,就规定的产品或材料对有关人员施加生产者的责任义务。"挪威2003年修订的《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将收集及回收废电子电器产品之义务,扩及进口商与制造商所设立之机构。[5]德国1998年的包装法令也类似的规定。[18]在回收的经济义务即处理费用方面,瑞典的法律规定由制造商和政府共同承担。违反义务必须承担责任,英国1995年的《环境法》第95节(生产者责任义务:犯罪)和其他节规定了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一些国际条约甚至明确了成员国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如在1997年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诉德国案中,原告的指控理由是,虽然德国把1975关于废油的指令转化为了国内立法

,但其没有明确废油再生循环的优先地位。[19]

    政府扶持制度。由于循环经济的科技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不赢利的,因此必须强调政府的扶持作用尤其必要。欧盟国家对循环经济的政府扶持措施主要为融资帮助、政府绿色采购、财政绿色补贴、环保专项基金支持、贴息贷款、增殖税和所得税减免,鼓励绿色消费,照顾性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鼓励循环经济企业的股票上市,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和彩票等。如

    市场准入制度。循环经济离不开市场的推进,但市场的推进必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表现为:投资是否符合一定的数额标准,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是否合格,进口的产品是能否再用或再生利用,进口资源是否为有毒固体废弃物等。如1990年《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3条规定,在应当知道或明知收集、接收、储藏、加工和再生加工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废物的活动,应予以禁止。

    市场运行制度。为了解决生产企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亲自履行回收义务的问题,一些国家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会员经协商组建了许多回收与再生利用的专业公司。如1994年,瑞典各行业协会和一些大包装公司协调,组建瑞典纸和纸板回收公司、瑞典塑料循环公司、瑞典波纹纸板回收公司和瑞典金属循环公司。它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会员企业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包装再利用的销售所得。

    经济刺激制度。经济刺激手段可用于对直接管理的补充,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20]价格支持等。欧盟非常注意经济刺激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可接受性,[21]如瑞士为了资助塑料瓶的收集、分拣和循环利用,法律规定对每个塑料瓶征税4个生丁,所获资金由专门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废弃塑料瓶的回收工作。此外,对于一些国家紧缺的资源,欧盟国家采取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的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产品取得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对于电池等难以回收处理的废弃产品,可以通过产品税的方式建立回收处理基金。

    信息化建设制度。由于循环经济信息化的对象主要包括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表现、区域环境信息的评估等,因此有必要发挥政府的信息建设和权威媒体的参与作用。如挪威2003年修订的《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回收者的信息通报义务,以利政府确实地把握回收数量。[5]对于我国来说,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外,为了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绿色生产、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还建立和完善了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并存、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公众参与、市场运行管理、发展与培育中介组织、推广循环产品标志与循环包装标志、防止废物再生利用的垄断等制度。

    3. 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启示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正如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清除法》第1条所具体指出的,是促进循环废物管理,保育自然资源,确保废物能被以环境兼容的方式得到处理。[6]以上法制建设的问题决定了这个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我们必须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我国环境保护、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确立自己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在指导思想方面,其一要确立科学发展的思想,即摈弃资源-产品-废弃(含低水平的回收利用)的传统资源利用和经济增长模式,推行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生态性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其二要确立统筹发展的思想,即在推行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既要统筹纵向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还要考虑横向的产业统筹、负担统筹和保证措施统筹方面的关系。其三还要确立政府引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思想和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思想。

    德国1998年修订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4条(循环经济的原则)规定,首先要避免产生废物,特别重要的是减少废物的量及其危害性;其次是利用和用来获取能源。[13]这些原则在国际上被简化为4R原则,即Reduce(减量),Recover(再生)、Reuse(再用)和Recycle(循环)。结合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4R原则可以体现为:

    科学规划与合理开发的原则、清洁生产与清洁经营的原则、产品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原则

    产品再生利用或资源化。

    是指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实现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如荷兰1990年的《环境管理法》第10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应防止或限制垃圾的产生;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应被使用超过一次以上或应以一种使用后有效的方法加工或再生加工,使它们比原来看上去像为同一种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生产出来的;应想办法把使用过的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制成能源;禁止在企业外以存放在地上或地下的方式丢弃垃圾。根据这项原则,在我国,一些废旧塑料、金属、玻璃回收后可以重新入炉制成新制品,废纸制品被回收后可以制成纸浆,农业和城镇生活废弃物根据其特性可以堆肥、生产沼气,缺水城市的市政中水可以回用。对于不能再用但含有贵重金属的电子产品及其元件,只要符合基本的经济和技术条件,就应拆解后提炼回收。

    3.2 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构建的启示

    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说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必须制定基本的或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律;其次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再次,要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等中纳入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

    我国已经提出,争取利用五年的时间研究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因此,不能照搬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只能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在各层次上定向地借鉴和吸收一些具体的立法或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国家级环境立法的结构分为宪法性规定、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级环境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基于这个结构,可以把我国循环经立法体系建设的任务确定为:一是修订宪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废旧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把循环经济确定为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基本国策。二是修订《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对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把之分散到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三是制定与《清洁生产促进法》相衔接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四是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的内容。五是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和部门行政规章。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开展,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由政府制定一些条例,并在条例的指导下,制定或完善有关的部门行政规章。六是有立法权的地

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各自的权限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如2002年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目前贵阳市正在制定推行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

    3.3 对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启示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使循环经济产业有利可图、有机可乘、有章可循。一是注重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制度的建设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消费、产品与包装再用、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不留死角。二是注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科教支持、行政引导、市场推进和经济刺激的作用。三是注重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在考虑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把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移植进来,并使之本土化。如在借鉴德国的规模化资源再用和再生利用机制时,既要考虑科技的劳动替代和高效作用,又要考虑我国劳动力众多就业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四是注重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平衡性,既要平衡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又要保证资源、收益、义务和责任分配的公平,提高行政执法和循环经济增长的效率。

    4. 结语

    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要想发挥子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唯一的方法是走科技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的路子。我国人口基数大,发展任务相当重,加之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且资源过度开发、生态过度破坏和环境过度污染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人与自然关系和谐,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的目标,对于欧盟成熟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必须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予以借鉴、吸收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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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循环定义篇(4)

(一)日本循环经济立法

二战后,日本为了重建本国实力,致力于经济发展、产业复兴,在这一过程中,全国各地都在进行过度的开发和工厂作业,从而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并使之极度恶化。为了谋求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日本政府认为,应当抛弃传统的经济运行方式,代之以抑制废物的产生、促进废物的再利用为目的,形成废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再利用一体化的物质循环链条。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再生资源利用法》;于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并依据此法律,在1994年制定了环境基本计划,首次提出“实现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包含了循环经济的内容。1998年日本制定“新千年计划”,把循环经济作为构建21世纪日本社会发展目标。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并在同年通过了几项专项法案,2000年也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元年”。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较完备的,在立法体系上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立法体系上共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包括《环境基本法》、《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在其指导下建立各领域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基本法明确了循环经济的定义、基本原则、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提出循环型社会的努力目标。第二个层面包括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后者制定于1991年,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于推进废物减量化、强化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以及原材料的再利用。第三个层面主要是一些单行法,1995年《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2000年《建筑材料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2001年《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2002年《车辆再生法》。

(二)德国循环经济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也走在前列。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立法的目标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仍然属于环境问题的末端处理方式,因此,该法尚不属于循环经济性质的立法。1986年,德国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废弃物管理法》,强调要采用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的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将立法目的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条例》,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义务,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2年,德国又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1994年9月,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并具体规定了建立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扩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严格规定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行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责任,同时将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逐步从生产环节的回收利用扩展到社会消费的销售、使用环节。

在1994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之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境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

由上可知,德国是先在个别领域逐渐建立相关立法再制定循环经济法,而后又制定其他法律推进循环经济法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实践、修订,现已形成条款日益严密、结构不断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

(三)美国循环经济立法

美国一直倡导和实施与循环经济相类似的“污染预防”,在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该法促进了废物再循环和再利用。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对污染预防的实施和贯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美国虽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这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1991年,美国环境保护局了《污染预防战略》。之后,联邦和州政府相继制定了大量有关源削减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目前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先后制定了促进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这些不同形式的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的法规,均在社会生产消费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特征

从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可以看出,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理念的制度载体,循环经济法具有与传统部门法所不同的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

首先,是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涉及一切可能的社会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其次,是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贯穿生产—交换—消费全过程。还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广泛性、责任形式的广泛性等。

(二)公益性

循环利用与经济效益平衡甚至互相促进无疑是一个理想模式,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主体并非总能从循环经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其为循环经济付出的代价未必总能换来个人利益同等程度的增加。作为应对环境危机的产物,循环经济的价值主要还是体现在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平衡的维护中。循环经济的环保性大于经济性,公益性大于营利性。企业进行环保型的技术开发需要昂贵成本,技术应用即循环的过程中也需要不菲的投入,这些额外增加的企业生产成本往往比使用新的原材料要高出许多,比以往废物丢弃处理费时费力,这种对企业自身不经济是可想而知的。“循环”的意义不仅在于降低生产成本以使经济更有效益,更在于通过使能量的闭环流动带来的资源需求绝对值降低与废弃物减少,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的损害。

而当个人、企业因此而遭受较大损失时,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这也是保证法律执行的一项“奖励性”机制,同时,应当大力加强财税收入的扶植,实行有差别的财税政策。根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大小规定有差别的税率,以遏制污染排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现工业废弃物“零排放”。

(三)强制性

循环经济在于追求生态效益而不是单纯的企业经济收益,很可能发生企业在回收废物、循环使用方面的花费与经济收益之间的不平衡,事实上许多行业所需资源的开发成本要大大低于循环利用。因此,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就要在其中起作用,保障循环经济的开展。例如,当企业的经济收益与环境的生态效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应采取对策对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征税,提高其生产成本,降低产量,使污染者意识到,企业要想长久存续,只有采取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四)技术性

物质循环的可能程度与人类科技水平、认识程度直接相关,循环经济的主体、权利义务范围与内容也伴随着人类认识水平和技术水平而日新月异。鉴于循环经济本身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循环经济法也具备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在立法时应审慎考量可操作性、现实性,可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法律与现实脱节。

国外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应体现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理念

我国地域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均匀,自然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循环经济体系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经历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既要防止法律的制定流于形式,又要避免操之过急,不切实际,使实施主体没有积极性去实践循环经济举措。

(二)立法应坚持科学性及专业性

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坚持科学性。从日本、德国等循环经济较先进的立法中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都有科学严谨的法律概念,对各类主体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具体的目标与时间安排,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当坚持科学性和专业性,对循环经济的相关要素和指标进行科学的界定,对相关主体设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相关配套立法

在立法方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其还缺少必要的配套立法。我国可以采取在该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指导之下,具体领域的相关行业根据各自需要制定具体的标准,相关需要单独立法的领域可以是那些日常生活废弃物较多,进行循环使用的经济价值较大,或不加以环保处理将对未来生活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行业或领域。在循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特种家用机器的循环法》、《建筑材料的循环法》、《容器和包装物分类收集与循环法》、《车辆再生循环法》。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设立各专项法规政策时,对同一性质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技术作为划分标准,比如,对包装物的再生利用和处置,专门设定了《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对建筑材料的再生利用,专门设立了《建筑材料再生利用法》。同时可以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使各专项循环经济立法能体现该领域的技术要求和对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作用,规定减少废弃物的数量及保护环境的不同措施,使立法清晰明确。

(四)合理分配主体责任

立法中,国家、地方、企业和公民应合理分担责任,如在日本循环经济法体系中,规定了国家、政府主要承担制定环保和再生利用政策和措施的责任;企业在生产、销售全方面承担责任;公民的责任是抑制废弃物的产生,尽量循环使用,并适当处置废弃物。我国在循环经济立法上,应当吸取日本在责任分配上的经验及教训,合理分配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责任,正确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

水循环定义篇(5)

中国在21世纪议程中把资源的洁净利用的具体描述为:是指既可以让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又可以采用保护自然资本与能源环境的方式和办法,换句话说是一种物料和能耗的科学计划与处理办法,将废料减量化、资本化和无害化,或逐步在出产过程当中减少。固然,洁净出产不但要实现出产过程的无污染或少污染,并且出产出来的产物在利用和使用完之后的报废处置过程当中也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污染。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包括机械加工、矿山开采在内的第一产业,是耗能比较高的经济发展产业。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工厂或企业在日常的营运与生产过程中,应该通过加工技术与工艺水平的改进等措施,来降低对能源的消耗水平。同时,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的污水与废弃的排量应该通过净化与减排等方式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强调对各类废旧物品的回收。尤其是,最近几年,社会化大生产进程的加快,是人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物质产品,这些产品的出现,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特别是一些奢饰品与一次性产品的大量出现,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

二、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与法律促成机制现状

1.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现状

随着党和政府对循环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在循环建设领域取得了非常可喜的发展成果。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数量的增加,而更应注重的是发展质量的提高,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而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少地区由于单纯追求GDP总量的增加,忽视环境的保护,资源的节约,从而使社会上出现了浪费发展、污染发展、事故发展、片面发展、破坏性发展和眼前发展等不科学的发展现象。由于中国是一个地域比较辽阔的大国,在循环经济的具体建设阶段还存在这参差不齐的现象。这种发展不均衡的局面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整体的循环经济建设的进度与发展程度。

2.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律促成机制现状

循环经济建设,一方面来自人类自身的自动与自发,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下,更需要借助相关法令和律例来促进与监管经济建设的协调成长。当然在提倡和谐社会的今日,以人为本依然是法制建设的首要原则。所谓的以人为本,就是要在立法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人的最大的价值与满足。其中,人与环境的和谐也是一种价值的体现。虽然举国上下,对循环经济建设已经非常重视,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为基础,并没有完全体现环保与发展相互协调的宗旨。今天,在增进经济的持续循环成长等方面,我国已连续制定并了相干的法令与律例。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方法规在法律执行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必需要兼顾全局,拟定一套体系的、周全的法律法规。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为循环经济建设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提供强有力地保障。可喜的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我国已经制定相关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律超过10部,在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与其配套的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已经初步构成了保障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律体系,为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建设的确立与完善铺平了道路。

三、循环经济建设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就是要遵循自然界中各个物质存在的内部规律,其中包括对生态规律遵循,对经济发展规律的遵循。要做到成长与维护相协调,在成长中注重维护,在维护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长。简单来讲,在经济发展的具体过程中,要注意对生产、消费等相关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进行有效的回收与再次利用。所谓的循环经济,其实就是把清洁的生产与废物的充分利用结合在一起,创造更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一种经济模式。在过去的经济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落后,以及环保观念的淡薄,产生了大量的生产垃圾和工业废弃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资源的浪费,也同样不可避免的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坏。所以,我们要摒弃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单向式流程组成的经济模式,也就是过去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要实现资源、产品等再生资源物质的反复循环。首要的做法是,节能减排,也就是说,削减对自然资本的开采,进步其利用率,削减污染物资的排放,从而以最小环境代价,缔造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不可避免的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会存在者一定的冲突与矛盾,我们要做到两者之间的合理协调。一方面,要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虽然发展国民经济势必会消耗一定的资源并对环境有一定的破坏,保护环境也就意味着对经济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我们必须站在循环发展的高度,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无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总体目标是共同的,但具体的实现途径、模式和进程却是多样的。我们国家既迫切需要实行可持续发展计划,同时又应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着手。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理论、经验、对策和技术措施的同时,在和谐社会理念的指引下,高标准要求与从实际出发相结合,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从而制定符合我们自身国情的循环经济的发展策略。

四、我国循环经济建设的法律促成机制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水循环定义篇(6)

关键词:循环水泵 监理

中图分类号:U464.1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循环水泵不对中状态与对中的分类

第一,循环水泵的不对中状态。 循环水泵的对中 ,是以一台循环水泵侧半边联轴器的中心线为基准,通过调整与循环水泵电机相连的半边联轴器的相对位置,使电机和泵运行时轴线处于同一条直线。 同轴度是用来描述电机和泵两轴线相对位置的一组数据,由径向和轴向值组成。 不对中的状态可分为平行不对中、 角向不对中和平行角向综合不对中三种情况。 循环水泵对中按运行后的状态又分为冷对中和热对中。循环水泵在冷态时处于对中状态,但在热态时,由于热膨胀的存在,却不一定在对中状态。 因此,循环水泵对中应以热态对中数据为准。 要提高对中的质量不仅要缩短对中时间,而且要提高对中技术。 实际工作中,安装人员凭个人经验,用加减底座垫片的方法进行设备对中操作, 工作量大且不稳定,尤其是在一些循环水泵精密对中或要求热对中时,必须采取理论计算来调整,才能有效准确地完成对中工作。

第二,对中准备。 电机和循环水泵对中前 ,要确认影响电机和循环水泵对中状态的管道和循环水泵部件是否已连接到循环水泵上,这些管道和部件是否存在应力,否则在外力下强制接,会影响电机和循环水泵对中的结果。 对中时,要确定以哪一个设备为基准,先调整基准设备,然后调整非基准设备,使之与基准设备同轴。

第三,对中步骤。 电机和循环水泵对中包括同轴度的测量和电机位置的调整两个步骤,对中的过程是不断重复这两个步骤,直到测量的数据符合对中标准的要求。 通常的做法是用双分表测量对中数据,在两个等待对中的轴端,架装找正支架和两块表,一块轴向表,一块径向表(如果轴向有窜动量,可再加一块测量轴向偏差的表,轴向的两块表,必须对称地装在同一个旋转半径圆周上)。 测量时用两个表,同时转动两轴来测量径向和轴向值(或制作专用卡具测量)。 如测量联轴器时,两联轴器向同一方向步进旋转,分别测量 1 点(0°位置,即上垂直位置),2 点(90°位置),3 点(180°位置,即下垂直位置),4 点(270°位置)的径向和轴向值,记为(a1,s1)、(a2,s2)、(a3,s3)、(a4,s4)。 在测量时要注意数据的 “+”“-”值 ,即这 8 个数据都是代数值。 当两联轴器旋转一周并重新回到 1 点位置时,此时表就应回到(a1、s1)的数值 ,倘若不回到原数值 ,可能是表松动或卡具安装不固定,必须调整,直到测量的数值正确为止。 最后所测的数值,应符合 a1+a3= a2+a4;s1+s3=s2+s4的条件。

如果测量结果符合条件,说明测量过程和结果正确。 对中的径向和轴向值测量完毕后,可以根据对中偏移情况进行调整。 其实,对中的主要工作是加减支座的垫片,只要上下的对中数据控制在要求的范围之内,左右的偏差可很容易地调整好。因此,对中的计算关注的是上下的对中数据。由于测量初始值 a1、s1可以任意确定,所以一个实际对中状态,就有无穷个测量数据,所测的数据本身没有意义,只有数据相对值才有意义,│s3-s1│、│a3-a1│的值才能真正反映对中的真实状况。 实际操作中,习惯将 a1、s1的数值调为零。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中的任务就是将 a3、s3的数据调整到位。 所以说对中的工作主要是指上下的径向值和轴向值的调整,左右的调整可参考上下对中的方法。

二、对中计算

循环水泵对中时一般坚持的原则是:先对轴向,后对径向;先调上下,后调左右。 各种资料中关于对中的计算方法很多,但是分析计算较为复杂,不利于施工人员掌握和学习。 下面的方法,是在长期监理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的,可以准确快捷地进行对中的计算和操作,从而保证循环水泵的安装进度和整个工程的进度。按一般工况下的电机和循环水泵对中状态进行公式的推导,以既不平行,又不同心的偏移情况进行对中计算,并假设:以从动机(循环水泵)为基准测主动机(电机)侧的径向、轴向值, 测量结果:s3-s1>0,a3-a1>0, 则对中偏移情况如图 1所示。根据三角关系得出:若要两轴对中,主动机(电机)支座1 须加 δ1厚的垫片,支座 2 须加 δ2厚的垫片。其中,D 为联轴器的计算直径,L 为主动机两支座之间距离,l 为主动机支座1 到半联轴器之间距离,可得公式(1)和(2):

公式(1)和公式(2)的意义为:可以从电机和循环水泵的任何一种对中状态(a1、s1),(a3、s3),通过在主动机(电机)支座 1 加δ1 厚的垫片,支座 2 加 δ2 厚的垫片后,电机和循环水泵即可达到冷态零对零的对中状态。在使用上述公式时应注意, 当用千分表测联轴器表面时,计算直径 D 为联轴器的外径。当用卡具测量对中数据时,则以卡具的最大外径作为计算直径。 同时,公式中 δ1、δ2 都是代数值。 若 δ>0,则表示支座下加 δ 厚的垫片;若 δ

式(3)(4)的意义为:通过测量或已知支座 1、2 热运行后的热位移值(δ1,δ2),可以计算出保证在热态设备对中的情况下 ,必须在冷态下要对出的数据(a1,s1),(a3,s3)。计算出冷态的热对中数据后,才能从一般状态(a1′,a3′),(s1′,s3′)快速准确地加减垫片 δ1、δ2,对出设备热对中时的冷态数据(a1、a3)、(s1、s3),同理可以推导出

公式(5)(6)的意义是:在对中状态(a1′,a3′),(s1′,s3′)下 ,支座1 加 δ1垫片,支座 2 加 δ2垫片,则对中状态变成(a1,a3)、(s1,s3)。也可理解为:在知道目前对中状态后,加减 δ1、δ2即可达到所希望的对中状态。 此公式为对中的通用公式,公式(1)(2)只不过是其特殊情况下的表述。

三、总结

循环水泵型号,要求安装单位人员先运转代表性的循环泵,实际测量出该种型号循环水泵热态时的抬高量,其他水泵根据此数值进行冷态下的调整, 调整完毕后在循环水泵带负荷调试后复测,没有出现需要重新调整的情况。

水循环定义篇(7)

关键词:区域经济;生态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

农业是从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农业的发展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生态环境,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严重,资源环境危机愈演愈烈。农业的发展对资源的消耗也急剧加大,导致农业和其他生态之间的发展矛盾也逐渐递增。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构建为我国农业及资源面临的威胁得到了进一步的缓解,为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创造了一定的基础。同时发展区域循环型经济对平衡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缓解农业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都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含义及特点

(一)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含义

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将整个农业的生产过程和整个农业经济体系建设中引入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应用的重大体现。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构建充分体现了农业的发展是在保护环境节省资源的前提下实施的重大举措,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定义的提出,从发展的角度来讲,改变了传统的农业发展特点,将农业发展提升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对于资源节省、环境保护和促进就业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特点

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特点就是将原来各自单一的生产方式进行组合,能够使资源进行一个“生产-利用-产品再使用-废弃物再循环-回收再利用-再制造”这样一个过程。传统农业的发展模式在生产过程中资源没有再利用,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和破坏,而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一个循环的过程。在整个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贯彻多层级循环利用的方案,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合理利用资源为发展理念,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向生态型农业进行转变的过程。这样的发展模式有着资源消耗量小,资源利用率高,环境保护率高的特点。这种发展模式只是在传统农业的发展上进行创新,在不破坏生态发展的规律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环保理念,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实现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

二、构建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渠道

(一)倡导绿色生产,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要将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特点、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理念纳入到农业发展中,就要从农业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管理。要想进行循环型农业经济就要找到切实可行的构建渠道,以此更好的为构建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提高有利的执行条件。具体来讲就是要在前期进行广泛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循环型农业经济的特点和利益关系,发展循环型农业经济所带来的先进技术在耕种及发展使用上的便利条件和所能带来的直接的经济利益。除此还需要强调的是,循环型农业经济的主要问题就是绿色生产。要保证生产过程中的科学施肥,以及如何节省资源。在农业生产方面要想充分保证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农作物施肥问题上尽量采用科学的测土施肥法进行耕种,充分利用家肥的再利用。在农作物防虫上要避免毒性较大的农药长期喷洒,采用一定的防治技术,是产品的质量在现有条件内达到最优。

(二)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促进高效生产,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要发展循环型农业经济,构建较为完善的农业经济体系,就需要我们在生产经营方式上做好规划。在规划上政府要发挥其职能作用,运用政府职能权利作用进行市场渠道的开发和宣传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建设体系上对于资金的运转和使用上一定要严格的控制及支配,以其加将循环型经济理念同土地、技术、资金以及人才达到集中和充分利用的效果,达到生产的技术转变,以此形成农业生产的产业链模式,最终实现集约化发展模式,从而有效的实现投资低、各方资源利用率高,回报率最优的目的。

三、构建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农业服务配套体系,并将其落实到位

政府需借助相关机构向大家宣传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特点,营造良好的构建氛围。使大家在这种氛围下充分的了解到循环型农业经济所能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及生态利益;要想保证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顺利实施就需要有技术及人才的支持。因此,要加大农村服务体系及科研力量的建设,组建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型人才队伍;加大农村信息网络的建设,使耕种者思想和行为都提升到农业经济现代化发展轨道上。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设备进行支持,才能更好地实施循环型经济体系。现在比较常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二是耦合技术、减排减量化技术。如水肥药高效利用技术等;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建设的着重点就是农药喷洒机械等对于农药使用上减量化;废弃物商品有机肥生产加大化、固液分离、沼气发酵等废弃物资源再利用化。

(二)提高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水平,打好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基础

要构建区域型农业经济体系,就要利用好农业的主体地位。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体系构建的成果。因此,构建区域型农业经济体系就要提高当地的农业发展水平,主要手段就是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市场为发展导向,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及高科技设备为支撑,采用现代的管理方法,达到地区农业特色和人文特色等发展最优的目的。通过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为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打造一个坚实的运行基础。

(三)实行节约生产、集约化经营,明确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的作用

要保证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有效运行,实现节约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目的就要求政府在各个流程上都有选择有效的服务途径和有一个有效的实施方案和明确的政策导向。在土地的选择、合作及资金问题上都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整个农业生产过程有机的联系到一起,真正的形成一条完成的产业链条,从而保证农业经济体系的发展和运行。规模化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建立并健全农业的产业体系,将资源配置和技术支持落到实处,从而有效的拓扩大经营规模及产业链的延伸工作。只有形成一个有序的健全的产业链,才能保证农业经济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大力发展以循环经济为基础的环境产业

建立在新型循环型农业经济理念基础上的生态农业产业必将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并列成为当代最具发展潜力的三大领域之一。通过发展循环型的农业环境产业,加强“三废”综合利用,充分开发并利用再生资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延伸产业链,开辟新的生产领域的措施。对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对无法再次循环利用的污染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区域循环经济体系的制度创新

循环型农业经济发展模式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运行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因此,要发展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需要不断的对传统的运行制度进行创新。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生产活动,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有效机制,以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同时依据区域循环模式,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将制度进行创新,形成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内多重循环从而形成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内多重循环共存共荣。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对构建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渠道加以开发。提出了完善农业服务配套体系,并将其落实到位。提高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水平,打好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基础,实行节约生产、集约化经营,明确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的作用,大力发展以循环经济为基础的环境产业,对区域循环经济体系的制度进行创新的构建措施。构建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从而形成体系内资源循环利用。通过上述对分析希望对发展区域循环型农业经济体系的构建有一定的促进和巩固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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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静利,郭燕枝.新形势下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初探[J].农业经济,2011(01).

[3]张卉.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资源循环型农业[J].湖南农机,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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