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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定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8 17:47:03

公共建筑的定义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1)

【关键词】:创新,公共建筑 ;设计创新

Abstract: This article will be the introduction of innovative learning point of view to the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the two cross-over study, the innovative concept of public buildings to be defined and discussed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public buildings, functional design innovation, the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s innova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 were discussed innovative methods and characteristics.Key words: innovation, public buildings; design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前言

所谓“建筑设计创新”是“创新”概念下,限定于建筑领域的创新活动。在广义上包括建筑设计、技术、结构、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狭义上一般认为仅指建筑设计领域中的创新。公共建筑设计创新是指建筑师在公共建筑设计中所进行的具有首创性,并能产生一定价值成果的建筑设计活动。

1、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时代特征和基本属性

1.1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时代特征

1.1.1人工建造时期

这一阶段人类的建设活动主要依靠手工完成。公共建筑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公共建筑的主要性质是用于军事或统治者的私人用途。这一时期是公共建筑开始形成的时期,人们已经初步认识到建筑形态与精神的关系,将公共建筑形态设计为在建筑聚落中处于统领地位。

1.1.2机械建造时期

机械建造时期,也就是农耕时代和手工业时代,起始于公元前8000年到公

元前3500年,止于18世纪的工业革命。这一时期公共建筑创新的特征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建筑材料合成化;建筑功能多元化;建筑形态多样化。

1.1.3工业建造时期

工业建造时期是指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到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前的这段时间。在这个时期,钢铁和玻璃在建筑行业被大量而广泛的使用。钢铁的使用时设计师的可操作空间大大提高了。

1.1.4数字建造时期

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美国兴起了信息技术革命。随着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的发展,使建筑师在数字建筑时期可以逐渐摆脱传统的手工绘图和模型的制作,从繁琐的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计算机不仅引导建筑走向智能化和建筑表现模拟的数字化,还影响着设计师的思维,帮助建筑师进行非同以往的创造,建筑师借助它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建筑形式数字建筑。

1.2 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基本属性

1.2.1首创性与风险性

首创新是创新重要的基本属性之一。公共建筑的首创性包含两个方面的理解。从狭义的角度,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首创性可以解为设计一种前所未有的新的公共建筑,把一种之前只存在于设计人头脑中的设计方案转化成一种新的公共建筑实体。从广义的角度,公共设计创新的首创性可以理解为创新主体在前人基础上的一种优化、一次改良或一些重新组合。

风险性公共建筑设计创新活动的风险性和首创性是相对存在的,因为具有首创性的公共建筑,就必然要突破常规,打破人们的一般思维模式,而这种突破是要付出代价的,但其取得的收益却是不确定的,所以说,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风险性正是由于其首创性带来的。

1.2.2标志性与地域性

标志性系统研究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潮流绝非易事,任何一个城市都会把当地占主导地位的审美倾向和建筑思潮表现在公共建筑设计创新活动上。这就体现在公共建筑的标志性上。标志性是指每一次公共建筑的创新过程代表着时代的潮流,其成果标志着公共建筑的发展里程。地域性与标志性特征相对应的是创新的地域性。公共建筑设计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标志性特征决定了任何地区都希望本地的公共建筑能够具有当地的特色。

2、公共建筑设计的功能创新

建筑设计的功能创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虚与实的角度,可以分为物质功能和精神功能;从内与外的角度,可以分为内部功能与外部功能;从类型的角度,可以分为观演功能、医疗功能、教学功能等。

建筑意境是建筑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运用一定的建筑手法进行建筑创作,所达到的建筑美学效果。公共建筑的空间功能创新的另一个出发点是从人的行为与空间的关系入手,通过研究使用者对空间的使用方式进行建筑空间的设计。复合空间最早出现在住宅建筑的设计中,是为同一空间赋予多种不同的功能,以便在小套型的住宅中提供全功能的使用空间。

在公共建筑中,流线是人们使用建筑所经过的路线,是公共建筑设计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通过空间流线的设计,能够把建筑内部分割为不同功能部分,再通过流线的设计,以一定的方式把这些空间连接起来。作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公共建筑不仅需要满足内部的功能需求,更要承担起城市功能的义务。公共建筑的内部设计和外部形态设计都是城市公共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筑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与人、人与城市的相互感受。

3、公共建筑设计的形态创新

建筑形态不追求建筑复杂的形体和全新的结构,而是在简单的建筑形体上利用重复或变化的图像进行艺术创作,从而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建筑界面设计方法。框架结构的出现使建筑的界面从承重结构中解放出来,成为了独立的建筑要素,在这种条件下,界面可以不考虑结构,而成为完全的装饰和功能构件。

质感在有些建筑中成为要表达的重要对象,这些建筑通过对人们触觉或视觉的感受,来表现自己的独特艺术特征。公共建筑的形态设计中往往融入了大众的生活,体现着大众的趣味性,表现出一种通俗化、娱乐化的形态特征,起到满足大众审美的作用。

建筑一旦具有了公共属性,其形体的作用就不仅限于内部功能的从属地位,而是具备了本身的独特功能。公共建筑内部空间和功能所包含的内容都通过建筑的形体传达出来,因此,公共建筑的形体形态便具有了独立于功能、结构、空间之外的生成意义符号、标志的作用。

4、公共建筑设计的技术创新

公共建筑设计的技术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本源动力,建筑结构的更

新、生态技术要求和新老材料的开发,促使建筑师不断的进行建筑技术设计的

创新。这些新结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在根本上解决的公共建筑设

计中所面临的功能和形式问题。

舒适功能是建筑的重要功能之一,安全感和舒适感是人类对建筑功能最基本的要求。人在建筑物中能达到舒适就要求有合适的室内外温度、湿度、采光和适当的声音控制。

随着后工业时代的到来,人们对公共建筑的室内生态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筑内部空间的生态化就是其中最突出的特征之一。近年来很多设计作品中,恰当的引入室内绿化,其作为改善建筑微气候环境的有效生态要素。

新型的公共建筑设计在采光技术上进行改革,应既利用自然光线,节约能源,又不能完全受自然光线的限制,要对自然光线进行控制和调节,从而实现公共建筑设计的采光创新。随着“空调病”等现代建筑空气调节系统弊端的显现,利用自然的能量来为建筑内部通风,是公共建筑设计生态技术创新的一种有效手段,这种手段不但复合环境效益和经营效益,更为建筑内部的人们提供了自然的空气环境,同时也为公共建筑的形态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建筑语汇。

随着人类的科技不断的进步,不断有具有全新属性的建筑材料被开发出来,使用在公共建筑设计当中。建筑师研究并分析这些材料的特征,把它们与众不同的触觉、视觉乃至听觉特性应用到公共建筑的设计中去,从而创造性的设计出具有独特特征的新建筑。

5、结语

创新是推动公共建筑设计发展的根本所在,目前已成为我国规划界和建筑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创新学的观点引入公共建筑设计理论进行交叉学科研究,在对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概念与属性全面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方式与特征,研究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基本问题。研究公共建筑设计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我国今后的公共建筑设计创新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张萌。建筑设计创新基本理论探析。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05

[2]艾英旭,邹广天。.建筑功能创新评价的主要视角。华中建筑,2007,(12)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尤其是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对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和土地面积的有限性,都促使建筑物不断向高空发展,而由此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象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为此特意在其第六章特别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发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较新型的法律制度在施行中仍存在种种争议。为此最高法院今年5月14日公布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并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争议问题做了进一步界定。尤其是对业主概念的界定以及业主建筑区共有权利划分问题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对涉及业主主张小区设施共有权案件的统一处理有着重要意义。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业主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要求确认小区内共有建筑物所有权的案件日渐增多。而此类案件涉及的两个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规定的“业主”的范畴,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没有组建以前是否有权处分小区内的公有设施或其他诸如绿地、车位等建筑物;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建筑物或设施如何界定。由于上述两点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往往意见不一。以下案件就典型地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思路。

L小区由A房产公司投资建造,建成后由X公司管理物业。2006年10月L小区业委会成立后,另聘请了F公司管理。系争房屋在L小区内,当时由A房产公司建造,最初规划用途是配电间,但建成后供电部门验收时因要求建设方重新建立分体式配电间,故A房产公司重新建立了分体式变电站,原规划建成的‘配电间’(即系争房屋)遂作为仓库使用。2003年,A房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以资抵债协议书》,A房产公司将‘配电间’作价抵债给B公司。因L小区业委会与A房产公司、B公司为‘配电间’(街坊站)的使用、移交发生争议,L小区业委会认为,小区配电间所有权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A、B两公司未经小区全体业主同意,擅自签订以资抵债协议,该协议侵害小区全体业益,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坐落于L小区内‘配电间’(街坊站)产权归L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判令A、B两公司签订的以资抵债协议书无效;判令A、B两公司移交“配电间”(街坊站)。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案讼争的房屋原建设单位为A房产公司,故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为A房产公司,系争房屋建成后实际并不用作公共变电站,当时建设单位A房产公司在小区建成后亦未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或作为小区的其他公共设施移交给业委会,而作为公共设施的分体式变电站已由A房产公司另行投资建造并交全体业主使用,事后对其使用和归属问题双方亦未作约定。系争房屋一直由A、B公司作仓库使用,故现L小区业委会主张系争房屋属公共设施,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对此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难以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L小区业委会诉讼请求。

二审则认为,本案涉讼配电房屋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用为配电间,其性质是公共设施用房,也未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故该所有权应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A房产公司擅自改变用途,并以资抵债给B公司,其行为已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L小区业委会要求确认系争配电间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等项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故改判支持L小区业委会诉讼请求。

要明晰本案一、二审处理的法律依据,首先要对业主及业主共有权范围进行界定。

什么叫“业主”

“业主”一词作为日常生活概念,本身含义复杂,既可统指产业的所有者,也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中国古代,业主还是对不动产所有权人、典权人和永佃权人的称谓。2003 年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进行了定义,《物权法》也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采用“业主”概念。然而,实践中对于业主如何界定却存在较多的问题,为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一条就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物权法》第六章所指向的“业主”是专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开发商是否属于《物权法》第六章所指向的“业主”呢?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30 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其合法建造行为完成时,无需登记,即可取得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但此时,整个建筑物的所有权全部归开发商所有,并不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问题,因此,开发商也不是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范畴中的“业主”,也不应享有《物权法》第六章中规定的业利。只有在开发商销售部分房屋并转移了所有权后,才构成了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业主”。

因此如前案所述的开发商,既然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围内的业主,也就无权未经全部业主同意处分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确定的业主原则是以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区分是否业主的标准,但此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关于业主的界定显然已经突破了《物权法》业主概念的既定内涵和外延,将尚不是区分所有权人的购房者也认定为业主,这一规定出台后可能在实践运用中引发新的困扰。

如何确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法中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 瑞士法上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称为“区分所有权”,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采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构成,共有权的客体即为共有部分。该共有部分的范围,在诸如建筑物的梁柱、承重墙、地板等构造领域容易确定,但诸如建筑物外墙、停车位、停车库、绿地、锅炉房、会所等,是否为共有部分,则存在着不同看法,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均在不断探讨。

一般法理认为,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它是否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的物。如果没有单独登记为独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区分建筑物是否属于共有,不得违反该建筑物本身的属性,例如外墙、屋顶等,本身难以从整体物分割的,如果强行确定为专有物,就违反了物的本质属性;如果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原则的前提下,就建筑物共有还是专有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3)

(1)重塑建筑史

传统上的建筑历史学家倾向于将“建筑学”界定为由富裕的和有影响力的资助者资助、并且由声名显赫的建筑师设计的建筑物。他们按照形式、风格、类型和美学来分析建筑。女性主义者从对建筑史的重新梳理与构建对建筑学的边界、构成及基本概念做出批判与再思考。她们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议题:一是对建筑“体系”的质疑,认为建筑历史本身就是“性别化”的;二是提出新的研究对象,她们关注被排除在建筑历史之外的女性,她们通过揭示女性对建筑学的贡献探索来重塑建筑史。建筑理论家阿格瑞斯特(DianaI.Agrest)认为建筑的“体系”是由其所包含和所压抑或排除的东西来界定的[2],她发现女性和女性的身体通过压抑和替换被西方建筑的传统排除在外。理性中心说和神人同形同性论(Anthropomorphism)、特别是男性的神人同形同性论,自维特鲁威始,经由文艺复兴时期的阅读和重写,通过现代运动成为西方建筑体系的基础。这体系奠定了男性身体处于建筑法则和结构的无意识中心。维特鲁威和阿尔伯蒂精心设计了将身体转换为建筑的句法规则。菲拉雷特(AntonioAverlionFilarete)和弗朗斯克•迪•乔吉奥(FrancescodiGiorgioMartini)进一步明确人类身体同义为男性身体而排除了身体性别最初的模糊性,他们将男性建筑师比拟为母亲彻底地将女性排除在外。同样地,一些女性主义者批判地认为只有伟大的男性大师设计的建筑物才构成建筑史,而日常生活的房屋、室内和文本化的设计或实践则被看做是琐碎不重要的传统历史观。莎拉•波特尔(SaraHolmesBoutelle)对美国女建筑师茱莉亚•摩根①(JuliaMorgan,1872-1957)的研究[3],不仅展示了这位巴黎美术学院的第一位女学生作为职业建筑师的实践成就,同时也表达出女性主义者菲比•赫斯特(PhoebeAppersonHearst)作为资助者在建筑史上的重要性。早年的女建筑师除了竞赛以外,能获得重要大型公共项目的设计机会主要得益于女业主对女建筑师的信任与合作,女业主认为女建筑师因为自身体验,可能对女性的需求更加敏感。此外,女性作为职业建筑师总是受到性别歧视,她们的创作及贡献被忽视。丹尼斯•斯科特•布朗(DeniseScottBrown)坦白地表达过她作为罗伯特•文丘里搭档时所受到的性别歧视,1991年文丘里获得普利茨奖项时,她拒绝参加其授奖仪式以抗议评委会对其偏见和不公。这种建筑界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来自于建筑界的造星机制[4],媒体和评论家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女性主义的空间

关于性别与空间的研究在社会科学、地理学中并不少见。女性主义者对空间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向,首先是女性主义的地理学空间研究,比如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的性别问题思考[5],家庭、工作场所及公共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受到重视。英国地理学家多琳•玛赛(DoreenMassey)最早将空间和性别联系在一起,她认为家庭是一个规训女性的地方,社会通过家庭将女性限制在这个特殊的空间中。女性主义者对性别和空间上的分析倾向于对“分离”——具有主宰地位的男性城市公共领域和附属地位的女性私人家庭领域——提出批评,提议打破性别和环境的区隔,使公共和私人领域、工作和家庭生活合为一体。她通过对女连续过程的认知构建出女性理想的生存空间。其次是法国女性主义学者对场所、空间符号化和女性之间关系的研究。伊利格瑞(Luceirigaray)的性别“模仿”理论常被建筑评论家应用,她们认为,当女性气质和男性气概能够成为一种确定的象征体系的时候,女性就能够通过模仿来表达自身。如韦斯曼(LeslieKanesWeisman)指出美国的摩天大楼是“父系统治体系的象征符号”的顶峰,而房屋则是“母性的子宫”[6]。在海德格尔理论影响下,伊利格瑞探索了建筑、空间与性别的问题,她认为建筑师应该创造一种“Being-two”场所,这种场所避免二分化,充满爱和分享,是可以同时容纳两个主体的场所,这种场所更接近为“克拉(Chora)”。克里斯蒂娃(Juliakrisiteva)在阅读柏拉图的《蒂迈欧篇》时,提出空间概念是提供所有事物形成的情景,是具有始源性意义,是永恒的,这种空间就是“克拉”。克里斯蒂娃在评价埃森曼和屈米的建筑作品中,多次用到“克拉”,她将“克拉”空间女性化,认为其是孕育场所、场址、地点等这些概念的源泉。空间不应该成为男性理想化、科学化的一种可以控制的物体,而应该具有蕴含一切的可能性。综合女性主义者对“空间”的界定及内涵的研究,借用大卫•哈维的空间分类②[7],女性主义对“空间”的研究可归纳为表1。

(3)女性象征的形式

在女性主义构建理论的同时,美国建筑师米密•洛贝尔(MimiLobell)为建筑赋予了女性象征的形式。她从旧石器和新石器母系文明下的建筑文化遗产中挖掘一种女性形式,丰富了父权文化主导的现代建筑形式语言。这些女性建筑文化遗产包括[8]:①巨石构筑、包括长冢、通道式墓穴(图1)、石圈、史前墓石牌坊和庙宇;如爱尔兰纽格莱奇的通道式古墓,马尔他的神庙群等(图2)。②大地作品;英国的诺尔顿和俄亥俄的霍普韦尔和阿登那冢群。③圣地;位于土耳其安纳托利亚的加泰土丘遗址中蕴含丰富的女性意象(图3)。④蜂窝状居所和冢;塞浦路斯的乔伊鲁科蒂亚和美索不达米亚的阿尔帕契亚的“子宫式”的住房(图4)。⑤大地穴(Kiva);美国西南部的普韦布洛的印第安人居所(图5)。⑥圣洞;⑦圣泉和圣井;⑧仪式浴池;⑨早期的村庄和城镇;中国仰韶文化的半坡遗址出现的以女性为中心的文化特征。⑩艺术和工艺品。这些建筑、刻画的场址、艺术和工艺品,共同形成了女性形式、女性象征和女性精神原则的复合辞典,其中反复出现的形式母题包括:“子宫-洞穴”;圣泉与圣井;女性形状的建筑;带有水、螺旋及迷宫、鱼、蛇、眼、炉、谷磨、女阴、新月、公牛和献祭之角,以及其他传统上与女性和女神崇拜有关的装饰圣地[1]。这些形式母题不仅与母系社会时的生殖崇拜相关,也包含了远古人对大自然及四季变化的理解。这种象征体系批判是毫无表情的现代主义形式构成,表达出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

(4)设计原则

女性主义者批判现代建筑的理性原则及标准,特别是引以为豪的“笛卡尔式”的空间和抽象的形式美学。德国建筑师肯尼迪(MargritKennedy)概括了建筑学中的女性设计原则,包括:更使用者导向的、更人体工程学的、更功能性的、更灵活的、更有机组织的、更全面的、更复杂的、更社会导向的、更缓慢生长的。与之相较的男性原则是设计师导向的、大规模纪念性的、形式的、固定的、抽象系统化的、专门化的、一维的、快速建造的[9]。肯尼迪认为女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母系社会的聚落遗存、批评现代主义建筑的女性主义言论及由女性建筑师建造的建筑中。女性主义设计原则与女性独特的体验、认知方式相关。凯伦•弗兰克(KarenA.Franck)将女性主义的认知、分析方式归纳为7个特点[10]:①与他人、客体和世界之间潜在的联系,对种类之间相互联系的敏感性;②包容的需求,战胜二元对立的需求;③回应他人需求的责任感,以“关爱伦理”为代表;④对日常生活和经验等价值的认知;⑤接受主体性作为认知的策略,且感知是认知的一部分;⑥对复杂性的接受和需求;⑦接受改变和对灵活性的需求。女性主义设计原则强调个人体验、日常生活和灵活多变。实际上,对身体体验的强调、对日常生活和“他者”的关注,都是后现代主义中不可回避的主题。

2设计理念

女性主义者从女性角度,以更宽广或更细微的角度批判了当前的建造实践,其设计理念可概括为:

(1)理想的家园

自1970年代以来,“妇女在家庭中的处境”就成为美国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女性主义者认为,住所、邻里和都市从身体上、社会上和经济上把女性禁锢在家中,德洛丽丝•海顿(DoloresHayden)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发展一种全新的家庭、邻里和城市模式,来改善家庭和工作场所的空间分离。这种住所将支持而非限制职业女性和其家庭的活动。1935年,由阿尔瓦•米达尔(AlvaMyrdal)、建筑师斯文•伊瓦尔(SvenIvar)和斯文•迈克里斯(SvenMarkelius)在瑞典合作建设的“服务性住宅”或“联合住宅”就是对女性理想家庭空间的探索。它是一个带有办公空间、餐饮服务和儿童看护的住宅项目,包括57个小公寓(图6),为职业女性及其家庭提供了幼托和餐饮服务。1972年由NinaWestHomes公司的西尔威斯特设计的菲奥纳住宅项目(FionaHouse,图7)将儿童活动场所及日托中心统一整合在住区中,并对居民免费开放。单身母亲在这里可以找到照看孩子的工作,职业女性也可以放心地去工作。基于以上的实践,海顿设想了HOMES(“更平等社会的主妇组织”,HomemakersOrganizationforaMoreEgalitarianSociety),希望能够替代现有的住宅,也可以将现有的住宅改建为HOME[11]。一个HOMES由40个家庭的所有成员组成,其男女老幼、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都按照一般的人口比例组成③。除了必需的私人住宅和独立花园之外,还提供集体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等,包括:有良好外部空间景观的日托中心;提供洗衣服务的自动洗衣店;提供送餐服务的公共厨房;两辆有篷货车的车库;种菜的菜园;为老年人、病人、孩子生了病的双职工提供服务的办事处。所有这些公共服务的使用都是自愿的。传统典型的郊区住宅区被划分成明确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街道和私人住宅之间没有过渡,过多的私人餐桌和花棚凉亭造成资源上的重复和浪费。海顿认为可以在核心地带统一进行改造为共享空间来使街区和住宅变得更为高效友善(图8)。HOMES主要有3个特点:①以邻里为单元,强调互帮互助;②大力发展社区公共服务设施;③改善家居和工作场所之间的空间分离。HOMES组织有点类似于中国早期的“”,这种思想对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有吸引力,但在市场经济运营背景下很难对现有的城市结构与交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安全的城市与舒适的建造环境

城市公共空间的安全性同样受到女性主义者的关注。多伦多的“反妇幼公共暴力的地铁行动委员会”(METRAC,MetroActionCommitteeonPublicViolenceAgainstWomenandChildren)做出了相关的研究。她们负责评估与改进多伦多所有地下停车场的照明、标志和安全标准,并且建议公园做一些在感觉和实际上更加安全的改变。她们考虑的因素包括:照明、视线/可见性、陷入危险的可能性、听觉与视觉的距离、移动通道的预告、标示/信息、公园管理员/警察的可见度、公用电话、攻击者的脱逃路线、维护水平、公园配置信息、以及隔离[6]。METRAC邀请女性参与对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安全评价和安全建议,以她们的体验来完成“安全审查”。1990年,METRAC草拟了一份关于女性安全和都市/建筑设计的讨论论文,以促使针对城市中的所有建筑物发展出一整套准则与标准,诸如购物中心、住宅设计、公园以及其他公共空间。这种对城市安全的调查及研究为女性在公共空间的安全性提供了切实的保障。由英国建筑师沃克(LynneWalker)创建的“女性设计服务”(WDS,Women’sDesignService)成立于1986年,主要关注女性在都市环境中的需求和满足或改善女性在设计及规划过程中的诉求。她们提供与女性相关的建筑或空间设计的调查分析、实践建议和设计上的指导。WDS观察到城市中的人行天桥、狭窄的楼梯和入口、旋转门、位于顶层的儿童乐园和产科医院以及厕所不足、育婴台和哺乳室的缺乏都不利于女性等问题[12]。英国法律规定必须设立婴儿换尿布设施就是这个组织工作的直接结果。对城市环境中舒适性的改善不仅仅是局限于女性,而是以“女性”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残疾人、被种族主义歧视者等,这也是1990年代以来女性主义者所倡导的关爱伦理的表现。

(3)参与式的设计实践

存在于1980年—1995年的英国设计集体MATRIX,挑战了传统的设计哲学,发展了一种截然不同的设计策略,就是以真正交流为目的,业主为中心参与的设计实践,包括方案过程和施工过程。这与菲尔德曼(RobertaM.Feldman)提出的参与式设计(participatorydesign)理念[13]不谋而合。在伦敦斯托克威尔社区健康中心设计中,MATRIX与女性筹备小组一起讨论,根据业主需要提供很多空间布置方式。之后,筹备小组召开公共会议,与社区中的使用者一起讨论这些方案,从而确定健康中心最终设计。为了让筹备小组的人积极参与到方案设计中来,MATRIX使用气泡图表示功能空间的联系,使用废纸片来画图,以消除专业的权威性及陌生感。在达尔斯顿儿童中心项目设计中,为方便交流,MATRIX为负责设计方案决策的女性举办了一个短期的专业培训,并设计了一个可以拆卸的纸板模型,一起探讨空间的布置与尺度。参与式设计实践与理念批判了建筑师与使用者之间的脱离及专业霸权的执业状况,关注女性与建成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业主的深度参与来摆脱建筑师在空间上的控制,使建筑能够满足业主的多重需求。

结语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4)

法定代表人:王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叶智兴,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陈贻身,男,1937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县稠城镇绣湖西路6号2栋102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北门街93号。

法定代表人:曹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赵箭冰,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陈小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县稠城镇北门街93号新仓库309室。

上诉人义乌市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上诉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用伟、委托人叶智兴、陈贻身,建筑公司的委托人陈小明、赵箭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4月20日,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位于义乌市城北良种场内的伟业大厦,工程建筑面积为5680.90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39万元,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合格以上,工期自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10日,每延误一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总造价的0.5%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合格工程不奖不罚,经修补后合格工程,包括加固处理经鉴定可投入使用工程按1%罚承包方,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即开始施工。在大楼桩基工程施工期间,浙江省煤田地质测试中心桩基动态测试室分别于1994年5月7日、5月20日、6月22日作出工程桩基检测报告,指出伟业大厦桩基中部分桩存在夹泥、软泥物、砼强度不均段、偏低等质量问题。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建筑公司发出《质量问题通知书》,指出桩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暂停施工,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1994年7月6日东阳市建筑设计院变更了设计图纸,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伟业公司发出《复工通知书》,同意复工。因伟业大厦增加建筑面积,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又签订《建筑施工补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垫资40万元,伟业大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归还,不计息。伟业大厦工程预算300万元,本工程按四级企业等级收取管理费,工程竣工时间为1995年3月30日(按验收报告为准)。以后伟业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关审批手续并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证》。在施工过程中,伟业公司未按经会审图纸的要求,经东阳市建筑设计院变更了部分图纸后,又将审批建筑层数六层(局部七层)改建为七层(局部八层),伟业大厦实际建筑面积达到9043.09平方米,违法超建1311.95平方米。1995年2月28日,义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伟业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责令伟业公司在同年3月10日前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同年8月10日,该委员会又作出《城市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伟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且不按会审图纸施工,擅自加层,其行为违法,决定处以罚款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5年8月18日,伟业公司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义乌市城建监察大队通知伟业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同意工程扫尾施工。1995年8月25日,伟业公司重新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层次七层局部八层,占地1222平方米)。1996年2月,伟业大厦竣工。同年5月,伟业公司搬入伟业大厦八楼办公并出卖了部分房屋。同年9月16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指出:伟业大厦不少梁及墙体有裂缝,该工程经多次图纸变更、增加间数及层数,且未正式验收即交付使用。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伟业大厦,请法定检测机构提出加固方案。1996年12月18日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院(以下简称省建科院)根据伟业公司、建筑公司、东阳市建筑设计院、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要求对伟业大厦作出《结构检测及结构复算》,认为由于加层和增加较大吨位水箱和电梯,致使第三层框架承受的荷载比原设计增加较多,房屋装修后超出的荷载是可观的。升层后超载是梁上出现裂缝的基本原因,砼没有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对裂缝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1997年1月6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双方发出《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同年2月27日,义乌市建设局向伟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立即腾空伟业大厦的通知》。同年5月18日,省建科院受伟业公司委托又提出伟业大厦结构复算与结构处理的具体方案。同年6月23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建筑公司发出了《质量问题通知书》,指出鉴于该工程保证资料严重不足,无法证明工程合格,不准交付使用。1997年7月22日,义乌市建设局发出通知责令伟业公司停止使用伟业大厦。7月23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向伟业公司发出《关于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的通知》。9月22日,义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伟业大厦工程质量等级核定通知书》核定讼争工程为不合格工程。9月29日,义乌市建设局对伟业公司作出《义乌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伟业公司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把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腾空拆除加层建筑物并对其他建筑物返修加固。伟业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1996年5月伟业公司搬入伟业大厦办公,伟业大厦出现的第三层框架梁裂缝,基本原因是升层和增设较大吨位水箱及电梯,加固可否保障质量,尚无定论,义乌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维持义乌市建设局处罚决定。以后,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不合格工程的原因、拆除及加固责任和费用、工程造价等一系列问题发生争议。1998年9月4日,伟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伟业大厦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而增加支付的各种费用,向伟业大厦商品房预购方支付赔偿金共计1027.5159万元。以后伟业公司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建筑公司拆除升层部分1312平方米、对伟业大厦立即返修加固、支付违约金、罚金、维修费、检测费、多收工程款、赔偿损失共计102.1946万元。

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经伟业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对伟业大厦工程(包括七层、局部八层)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3717070元。伟业公司未经检验使用伟业大厦后至今未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内容履行拆除伟业大厦七层、局部八层的处罚决定。自1994年1月7日至1996年7月18日,伟业公司先后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645.30元。在伟业大厦施工期间城建部门因工程质量问题责令1995年2月28日至1995年8月18日期间停工,停工时间计171天。1993年12月3日,吴昕生给伟业公司出具了收据,载明收到伟业公司钢筋共403吨,计人民币141万元,以上钢筋抵伟业大厦工程款,义乌市稠城城西建筑工程队加盖了印鉴。吴昕生在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为建筑公司的签约代表。1999年5月3日吴昕生向一审法院出具书证证明:其向伟业公司写收据时不代表建筑公司。1998年11月24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发文决定对建筑公司改制,建筑公司更名为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有限公司承担。1999年2月12日,改制后的有限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建筑施工补充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伟业大厦工程后,伟业公司未经验收即实际使用伟业大厦,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交付,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应由伟业公司承担责任。伟业公司主张其入住伟业大厦后自行对工程进行了维修、检测,所支出的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扣除合同未约定的伟业大厦升层的施工时间和有关部门责令补办手续的时间,建筑实际完工时间比合同约定的工期逾期105天,建筑公司应向伟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伟业公司应对伟业大厦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按一审法院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对伟业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伟业公司未多付工程款,伟业公司提交的向建筑公司交付价值141万元钢筋折抵工程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不能认定这批钢筋已交付给建筑公司。伟业公司请求建筑公司退还多收100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建筑公司应在伟业公司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金中法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履行拆除伟业大厦七层局部八层建筑物第二天起三个月内,履行修复、加固伟业大厦其余工程,交付合格工程。所需费用由伟业公司负担70%,建筑公司负担30%;二、建筑公司应向伟业公司支付延期交付承建工程的违约金157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伟业公司的其也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385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76385元,由伟业公司负担53469元,建筑公司负担22916元。伟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伟业公司上诉称:伟业大厦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建筑公司违规施工造成的,应由建筑公司承担拆除加层的责任,承担修复、加固的费用并依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总标的造价1%的罚金。建筑公司应退还多收的工程款并承担退款利息。一审判决对建筑公司延期交工的违约时间计算有误,应延长至1996年5月。同时申请追加东阳市设计院为本案共同被告。伟业公司向建筑公司交付的价值为141元的钢筋应折抵工程款。由建筑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建筑公司上诉称:其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不存在延期交工。伟业公司应向其返还垫资款40万元。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总造价的0.5%,违约金比例过高且权利义务不对等,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由伟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本院认为,伟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建筑施工补充协议书》中由建筑公司垫资40万元的约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而无效,补充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浙江省建科院《义乌伟业大厦结构检测与结构复算》、浙江省义乌市质检站《伟业大厦等级核定通知书》作为一审判决认定伟业大厦工程质量责任分担的依据是正确的,伟业公司应对伟业大厦工程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伟业公司上诉主张讼争工程不合格是建筑公司违规施工造成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伟业公司使用伟业大厦的时间应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为准,一审判决认定伟业公司使用伟业大厦的时间应予变更,对建筑公司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数额亦作相应调整。根据合同总价款等本案实际情况,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予以调整,一审判决确定的建筑公司向伟业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合适的,对伟业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增加支付违约金数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未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吴昕生给伟业公司出具的收据所载的内容不能认定价值141万元的钢筋已由建筑公司接收并折抵工程款,故收货收据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人有权另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伟业大厦工程造价鉴定的数额与伟业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数额间的差额,应视为建筑公司垫资款由伟业公司返还亦支付50%利息。伟业公司申请追加案外人东阳市建筑设计院为本案被告,因伟业公司与设计单位间的委托设计关系与本案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其提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5)

关键词: 艺术化,公共艺术,城市建筑,建筑形态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城市建筑形态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形态的公共艺术化表达主要是把建筑形态的艺术表现作为公共艺术的一种形式,去寻求公共艺术与建筑形态融合的策略、方法和原则,并探究公共艺术如何使其象征语意、审美意识和文化精神,通过建筑形态的艺术化表达出来,从而使公众对城市空间形态产生更为深刻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

1.建筑与公共艺术的关系

1.1 建筑艺术的公共性

建筑,作为功能的实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同时,建筑作为一门艺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公共性,是艺术介入生活的体现。生活的经历离不开建筑,建筑的审美是带“强制性”的,人们不可能对矗立在自己眼前的建筑视而不见。因为它是物质存在,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管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有兴趣还是无兴趣,都会经常面临着各种类型、不同形式的建筑物,无论建筑材料是石块、砖瓦、混凝土或钢筋,这些建筑都会“逼迫”人们提出自己的审美评价。与其他艺术和工艺品相比,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建筑师们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对我们的影响更为直接。所以建筑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艺术,它总是试图达到观赏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

建筑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是一门技术,但终究是一门艺术,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责任,它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它寄寓了公众美好的记忆、理想、期望,它就是一种伟大的公共艺术。

1.2 建筑的载体性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不仅要有实用功能,还要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还要讲究艺术性。比如,住宅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舒适、亲切、顺眼;园林建筑讲究清新、自然、雅致;游乐场所的建筑则应轻快、活泼;而纪念性的建筑则应崇高、庄严。实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同时,建筑的审美功能和文化价值,往往可以借助于其它艺术门类或艺术表现形式给予加强,甚至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回顾历史和传统,公共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从没有脱离与城市、建筑、环境的互动和融合,例如传统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依托或是附着建筑内外空间的如壁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装饰艺术。这些装饰艺术与建筑空间有机而系统的融合在一起,强化了建筑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使整个建筑空间传达着特定的意义,实现了实用功能和精神表达的统一(图1)。看到狮身人面像,我们必然联想到金字塔和埃及文化;巴比伦伊什塔尔门则与华丽的釉面装饰相联系;兵马俑、石马石虎是秦汉陵墓建筑的艺术符号;哥特建筑样式同样笼罩在拱顶和玻璃镶嵌的精美装饰下。这些艺术形式附着于建筑实体或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与建筑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凸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成为建筑历史的闪亮标志。

建筑艺术不仅是诸多艺术作品重要的物质载体,而且有实际的物化功能,时代的审美取向和艺术思潮在建筑艺术创作中也有多方面的体现,建筑以其特有的物质功能和艺术表现力,成为新时代有力的注脚,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地影响了当代公共艺术的创作,完善着公共艺术的审美意义。

1.3 百分比艺术建筑

在公共艺术融入城市建筑空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美国家已有相当长时间的成熟运作,在发展公共艺术的宏观规划机制上摸索并建立了“百分比艺术建筑”的作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涵义是: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建设新建筑的时候,从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这种作法好处在于,依靠长期立法和政策的强制性保障,使公共艺术的建设实施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从而使得城市公共艺术顺利健康的发展。

法国早在1951年制定了“1%”法律,并在1960年后普遍施行,美国的公共艺术就是在“百分比艺术计划”这一法律化形式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兴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要城市的建筑形式由以往注重立面建筑装饰的砖石低层建筑发展至国际风格的玻璃、钢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往上发展的同时建筑间留出了大量公共空地,在政府“百分比艺术计划”的援助下,在州、市、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大批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得以产生,创造出美国现代城市新景观。美国各大城市里费城最早将“百分比艺术计划”法律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更于1967年成立。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里,由国家艺术基金会配合国家综合服务部开展公共艺术推广工作,在政府建设工程预算中拨出低额百份比用作公共艺术基金,通常是建筑预算的1%,由此70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

“百分比艺术建筑”可以说明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推广实施过程中,是与建筑密切相连的,利用建筑工程的部分预算,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公共艺术与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融合。

2.城市建筑公共艺术化的建筑形态选择

2.1 纯几何体

勒•柯布西耶在《走向新建筑》中说:“所谓建筑就是集中在阳光下的三维形式的蕴蓄,是一出精美的、壮丽的舞台剧。我们可以在阳光下看见物体,明暗对比浮现出它们的形状。立方体、圆锥、球体、圆柱以及棱锥等都是原始形状,光使其形状突显出来。其形象是明确的、可触摸的,没有模糊之处。因此那都是‘完美的、最完美的形状’,无论谁都无疑会同意这个看法,既使是儿童、粗人与哲学家。这也是造型艺术的本质条件。”

建筑空间形态利用纯几何形体来艺术表达,就是要利用准确规范的几何形体,通过一定的数学法则,形成简洁纯净的建筑空间。几何形通常有正方形、菱形、长发形、圆形、扇形、三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等,几何体通过重复、连接、分散、加减、分割、聚合、切削等设计手法,进而组合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建筑空间形态。纯几何体构建的“建筑化”的公共艺术空间的平面、立面的形态都很规则,并且强调形体大面积的视觉效果,不作过多的细部造型处理,主张体现材料本来的色彩、质感和肌理。

2.2 雕塑体

强调体积组合,块面凹凸与面积关系,特别注重光影对形体的调节效果。通常对形体进行加减处理,采用切角、削边、凹进、凸起等手法、使建筑形态在光与影、明与暗、虚与实的作用下显得新奇、独特,达到惊人的效果。

格拉茨现代美术馆(图2)为英国建筑师彼得库克的作品,以蓝色的塑料玻璃拼贴而成,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友善的外星人”。这座坐落在格拉茨市中心的超现实主义建筑与红顶尖塔的古堡、钟楼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是格拉茨最经典的标志景观。格拉茨现代美术馆的整体形态是一种超现实的仿生式的雕塑体。格拉茨现代美术馆是彼得库克“生物存在式建筑”理念的体现和诠释,与周围传统建筑的视觉反差和突兀也使该馆被形容为“城市怪兽”、“外星人入侵”,而不规则的前卫造型又被人们称为是“有鳃的巨兽”、“巨型膀胱”、“毛毛虫”等。建筑分五部分:中间凸起的部分称为“belly”(胃);屋顶貌似心脏血管的称为“nozzles”(管口);屋顶的柱状物是可以眺望全城的休闲吧sushi-bar既“needle”(针管);地面支撑部分称为“pin”(栓脚);最后则是入口、售票处,只有这一部分是在1842年的老建筑基础上休整而来的,上面仍可看到当时精美的铸钢雕花。电梯美术馆地面展览厅共三层,主要展览空间在屋顶层,整个大厅为无柱型设计;大厅需要的自然光由屋顶探出的15根nozzles管口提供。大厅中有一个移动式斜坡道,参观者可以缓缓地被吸到“belly”既“胃”部分的展厅,营造一种被艺术吞没的剧院效果,十分新颖独特。

2.3 象征体

很多公共建筑的整体形态都具有一定的象征性,象征着某一种文化、某一种精神、某一种理想,并试图通过形态的象征意义引起公众的思考和共鸣。哲学家黑格尔把象征性艺术列为艺术的最初阶段,并认为建筑最符合象征性艺术原则。设计师也常常采用象征性手法来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

例如在加泰隆尼亚阿格巴摩天楼(图3)的设计中,建筑师让•努维尔最终选择了一种“文化回音”的方式让阿格巴摩天楼融入了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这种方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克隆,也不是一种割裂,而是一种延续,实现了民族性和世界性,地域文化与“普世文明”的并存,阿格巴摩天楼象征着加泰隆尼亚传统文化的遥远回音。正如努维尔所说:“建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它是不断变化着的文脉连续系统中的一个事件,一个给建筑师带来额外责任的持久事件。”阿格巴摩天楼建筑整体形态为圆锥形、弹壳式的轮廓,耸立在城市的上空,向加泰隆尼亚人致敬,这种形态的精神来源为精神源泉蒙萨拉特山的奇石。在外墙处理上,阿格巴摩天楼外墙所用的波形铝板有红、橙、蓝等25种色彩,每块波形铝板均正方形,与同样大小的4400个方窗一起随机组合,这种排列方式像当地传统建筑中的马赛克拼图,和加泰隆尼亚的传统文化在精神上相通。作为高技派的建筑大师,在利用最先进的建造技术同时,建筑师让•努维尔善于利用建筑的立面来传送信息,设计营造富有气氛的“屏幕建筑”。这种建筑立面是结构、图案肌理、光线、内部空间和外部环境等多种影像映射的叠加。在摩天楼的设计中,马赛克式的内层表皮传递了加泰隆尼亚地域文化的回音,玻璃百叶的外层表皮通过对地面,周围环境的天空的折射,体现着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和“水”主题。

3.城市建筑形态公共艺术化的价值意义

3.1 城市印象和文化标识

一座城市的兴起和沧桑演变,无不铭记着它的住民们在悠长的岁月中,在共同的经验与交流中所达成共识的那些思想、习俗、情感,以及动人的事件和故事。也恰是这些,铸就了一座城市的“活的历史”文脉和精神气质,并且将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长远地影响着一座城市。城市的这种文脉和气质,常常可以被一个初来乍到的“外地人”明澈的感受到,成为他对一座城市的识别和情感记忆的重要部分。具体的看,当人们来到一座从未涉足的,或早已司空见惯的城市,它的车站、机场、码头、主要街道、广场、核心建筑群、剧院、商场及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空间,必然是引起重点关注和形象记忆的中心。那些充满艺术气质且形态突出的地标建筑,以及附着在城市建筑环境中的各种装饰艺术等公共艺术品,比一般的公共建筑和纯功能性的公共设施更为直接和鲜明的展示了一座城市的公共形象和精神文化。例如我们一提到上海,脑海中就立刻呈现出一个兼容并包的大都市的形象,东方明珠、金贸大厦……

3.2 艺术化空间的塑造

人们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化”的城市公共艺术通过对空间环境的艺术化塑造,从而满足公众对空间的艺术化生活的需求。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公共建筑空间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实践中,建筑师为了追求作品“美”,也不惜弱化建筑的功能价值,而造成虚构的“艺术理想”。

建筑形态的城市公共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是建筑艺术面向公众表达的一种形式,它在关注艺术表达的同时,更加关注公众,除了满足公众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实用功能的需要,还要满足公众的审美需要和精神需要。城市公共建筑空间不仅仅是由建筑物构成的物质空间,同时也是公众工作与生活的社会、精神空间。换句话说,城市公共建筑空间还是公众精神与文化的载体空间。因此,建筑形态的城市公共艺术是设计不仅要考虑建筑空间艺术形态的表达,还应以人为本,从精神文化的层次去设计以满足城市多元、多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与交往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晓,建筑化的当代公共艺术[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第10页

潘绍棠,公共艺术与百分比艺术建设[j],雕塑,1997.8

勒•柯布西耶 着,陈志华译,走向新建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6)

关键词: 艺术化,公共艺术,城市建筑,建筑形态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城市建筑形态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形态的公共艺术化表达主要是把建筑形态的艺术表现作为公共艺术的一种形式,去寻求公共艺术与建筑形态融合的策略、方法和原则,并探究公共艺术如何使其象征语意、审美意识和文化精神,通过建筑形态的艺术化表达出来,从而使公众对城市空间形态产生更为深刻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 

1.建筑与公共艺术的关系 

1.1 建筑艺术的公共性 

建筑,作为功能的实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同时,建筑作为一门艺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公共性,是艺术介入生活的体现。生活的经历离不开建筑,建筑的审美是带“强制性”的,人们不可能对矗立在自己眼前的建筑视而不见。因为它是物质存在,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管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有兴趣还是无兴趣,都会经常面临着各种类型、不同形式的建筑物,无论建筑材料是石块、砖瓦、混凝土或钢筋,这些建筑都会“逼迫”人们提出自己的审美评价。与其他艺术和工艺品相比,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建筑师们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对我们的影响更为直接。所以建筑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艺术,它总是试图达到观赏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 

建筑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是一门技术,但终究是一门艺术,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责任,它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它寄寓了公众美好的记忆、理想、期望,它就是一种伟大的公共艺术。 

1.2 建筑的载体性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不仅要有实用功能,还要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还要讲究艺术性。比如,住宅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舒适、亲切、顺眼;园林建筑讲究清新、自然、雅致;游乐场所的建筑则应轻快、活泼;而纪念性的建筑则应崇高、庄严。实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同时,建筑的审美功能和文化价值,往往可以借助于其它艺术门类或艺术表现形式给予加强,甚至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回顾历史和传统,公共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从没有脱离与城市、建筑、环境的互动和融合,例如传统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依托或是附着建筑内外空间的如壁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装饰艺术。这些装饰艺术与建筑空间有机而系统的融合在一起,强化了建筑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使整个建筑空间传达着特定的意义,实现了实用功能和精神表达的统一(图1)。看到狮身人面像,我们必然联想到金字塔和埃及文化;巴比伦伊什塔尔门则与华丽的釉面装饰相联系;兵马俑、石马石虎是秦汉陵墓建筑的艺术符号;哥特建筑样式同样笼罩在拱顶和玻璃镶嵌的精美装饰下。这些艺术形式附着于建筑实体或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与建筑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凸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成为建筑历史的闪亮标志。 

 

建筑艺术不仅是诸多艺术作品重要的物质载体,而且有实际的物化功能,时代的审美取向和艺术思潮在建筑艺术创作中也有多方面的体现,建筑以其特有的物质功能和艺术表现力,成为新时代有力的注脚,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地影响了当代公共艺术的创作,完善着公共艺术的审美意义。 

1.3 百分比艺术建筑 

在公共艺术融入城市建筑空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美国家已有相当长时间的成熟运作,在发展公共艺术的宏观规划机制上摸索并建立了“百分比艺术建筑”的作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涵义是: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建设新建筑的时候,从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这种作法好处在于,依靠长期立法和政策的强制性保障,使公共艺术的建设实施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从而使得城市公共艺术顺利健康的发展。 

法国早在1951年制定了“1%”法律,并在1960年后普遍施行,美国的公共艺术就是在“百分比艺术计划”这一法律化形式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兴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要城市的建筑形式由以往注重立面建筑装饰的砖石低层建筑发展至国际风格的玻璃、钢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往上发展的同时建筑间留出了大量公共空地,在政府“百分比艺术计划”的援助下,在州、市、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大批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得以产生,创造出美国现代城市新景观。美国各大城市里费城最早将“百分比艺术计划”法律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更于1967年成立。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里,由国家艺术基金会配合国家综合服务部开展公共艺术推广工作,在政府建设工程预算中拨出低额百份比用作公共艺术基金,通常是建筑预算的1%,由此70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 

“百分比艺术建筑”可以说明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推广实施过程中,是与建筑密切相连的,利用建筑工程的部分预算,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公共艺术与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融合。 

2.城市建筑公共艺术化的建筑形态选择 

2.1 纯几何体 

勒•柯布西耶在《走向新建筑》中说:“所谓建筑就是集中在阳光下的三维形式的蕴蓄,是一出精美的、壮丽的舞台剧。我们可以在阳光下看见物体,明暗对比浮现出它们的形状。立方体、圆锥、球体、圆柱以及棱锥等都是原始形状,光使其形状突显出来。其形象是明确的、可触摸的,没有模糊之处。因此那都是‘完美的、最完美的形状’,无论谁都无疑会同意这个看法,既使是儿童、粗人与哲学家。这也是造型艺术的本质条件。” 

建筑空间形态利用纯几何形体来艺术表达,就是要利用准确规范的几何形体,通过一定的数学法则,形成简洁纯净的建筑空间。几何形通常有正方形、菱形、长发形、圆形、扇形、三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等,几何体通过重复、连接、分散、加减、分割、聚合、切削等设计手法,进而组合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建筑空间形态。纯几何体构建的“建筑化”的公共艺术空间的平面、立面的形态都很规则,并且强调形体大面积的视觉效果,不作过多的细部造型处理,主张体现材料本来的色彩、质感和肌理。 

2.2 雕塑体 

强调体积组合,块面凹凸与面积关系,特别注重光影对形体的调节效果。通常对形体进行加减处理,采用切角、削边、凹进、凸起等手法、使建筑形态在光与影、明与暗、虚与实的作用下显得新奇、独特,达到惊人的效果。 

格拉茨现代美术馆(图2)为英国建筑师彼得库克的作品,以蓝色的塑料玻璃拼贴而成,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友善的外星人”。这座坐落在格拉茨市中心的超现实主义建筑与红顶尖塔的古堡、钟楼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是格拉茨最经典的标志景观。格拉茨现代美术馆的整体形态是一种超现实的仿生式的雕塑体。格拉茨现代美术馆是彼得库克“生物存在式建筑”理念的体现和诠释,与周围传统建筑的视觉反差和突兀也使该馆被形容为“城市怪兽”、“外星人入侵”,而不规则的前卫造型又被人们称为是“有鳃的巨兽”、“巨型膀胱”、“毛毛虫”等。建筑分五部分:中间凸起的部分称为“belly”(胃);屋顶貌似心脏血管的称为“nozzles”(管口);屋顶的柱状物是可以眺望全城的休闲吧sushi-bar既“needle”(针管);地面支撑部分称为“pin”(栓脚);最后则是入口、售票处,只有这一部分是在1842年的老建筑基础上休整而来的,上面仍可看到当时精美的铸钢雕花。电梯美术馆地面展览厅共三层,主要展览空间在屋顶层,整个大厅为无柱型设计;大厅需要的自然光由屋顶探出的15根nozzles管口提供。大厅中有一个移动式斜坡道,参观者可以缓缓地被吸到“belly”既“胃”部分的展厅,营造一种被艺术吞没的剧院效果,十分新颖独特。 

2.3 象征体 

很多公共建筑的整体形态都具有一定的象征性,象征着某一种文化、某一种精神、某一种理想,并试图通过形态的象征意义引起公众的思考和共鸣。哲学家黑格尔把象征性艺术列为艺术的最初阶段,并认为建筑最符合象征性艺术原则。设计师也常常采用象征性手法来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 

例如在加泰隆尼亚阿格巴摩天楼(图3)的设计中,建筑师让•努维尔最终选择了一种“文化回音”的方式让阿格巴摩天楼融入了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这种方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克隆,也不是一种割裂,而是一种延续,实现了民族性和世界性,地域文化与“普世文明”的并存,阿格巴摩天楼象征着加泰隆尼亚传统文化的遥远回音。正如努维尔所说:“建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它是不断变化着的文脉连续系统中的一个事件,一个给建筑师带来额外责任的持久事件。”阿格巴摩天楼建筑整体形态为圆锥形、弹壳式的轮廓,耸立在城市的上空,向加泰隆尼亚人致敬,这种形态的精神来源为精神源泉蒙萨拉特山的奇石。在外墙处理上,阿格巴摩天楼外墙所用的波形铝板有红、橙、蓝等25种色彩,每块波形铝板均正方形,与同样大小的4400个方窗一起随机组合,这种排列方式像当地传统建筑中的马赛克拼图,和加泰隆尼亚的传统文化在精神上相通。作为高技派的建筑大师,在利用最先进的建造技术同时,建筑师让•努维尔善于利用建筑的立面来传送信息,设计营造富有气氛的“屏幕建筑”。这种建筑立面是结构、图案肌理、光线、内部空间和外部环境等多种影像映射的叠加。在摩天楼的设计中,马赛克式的内层表皮传递了加泰隆尼亚地域文化的回音,玻璃百叶的外层表皮通过对地面,周围环境的天空的折射,体现着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和“水”主题。 

 

3.城市建筑形态公共艺术化的价值意义 

3.1 城市印象和文化标识 

一座城市的兴起和沧桑演变,无不铭记着它的住民们在悠长的岁月中,在共同的经验与交流中所达成共识的那些思想、习俗、情感,以及动人的事件和故事。也恰是这些,铸就了一座城市的“活的历史”文脉和精神气质,并且将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长远地影响着一座城市。城市的这种文脉和气质,常常可以被一个初来乍到的“外地人”明澈的感受到,成为他对一座城市的识别和情感记忆的重要部分。具体的看,当人们来到一座从未涉足的,或早已司空见惯的城市,它的车站、机场、码头、主要街道、广场、核心建筑群、剧院、商场及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空间,必然是引起重点关注和形象记忆的中心。那些充满艺术气质且形态突出的地标建筑,以及附着在城市建筑环境中的各种装饰艺术等公共艺术品,比一般的公共建筑和纯功能性的公共设施更为直接和鲜明的展示了一座城市的公共形象和精神文化。例如我们一提到上海,脑海中就立刻呈现出一个兼容并包的大都市的形象,东方明珠、金贸大厦…… 

3.2 艺术化空间的塑造 

人们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化”的城市公共艺术通过对空间环境的艺术化塑造,从而满足公众对空间的艺术化生活的需求。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公共建筑空间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实践中,建筑师为了追求作品“美”,也不惜弱化建筑的功能价值,而造成虚构的“艺术理想”。 

建筑形态的城市公共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是建筑艺术面向公众表达的一种形式,它在关注艺术表达的同时,更加关注公众,除了满足公众对建筑公共空间的实用功能的需要,还要满足公众的审美需要和精神需要。城市公共建筑空间不仅仅是由建筑物构成的物质空间,同时也是公众工作与生活的社会、精神空间。换句话说,城市公共建筑空间还是公众精神与文化的载体空间。因此,建筑形态的城市公共艺术是设计不仅要考虑建筑空间艺术形态的表达,还应以人为本,从精神文化的层次去设计以满足城市多元、多层次的社会、文化活动与交往的需求。 

参考文献: 

[1] 杨晓,建筑化的当代公共艺术[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第10页 

潘绍棠,公共艺术与百分比艺术建设[j],雕塑,1997.8 

勒•柯布西耶 着,陈志华译,走向新建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 

公共建筑的定义篇(7)

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元说;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物权法的制定

中图分类号:TD22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3(C)-0096-01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界定: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归纳其中较有代表性观点:一元说观点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构成的所有权,不包括共有部分。该观点最早为法国学者在解释《法国民法典》第664条时提出,以后为一些日本学者采纳;二元说观点认为,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并对全体所有人共同使用,或数个所有人之间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权的一种复合物权;三元说,此观点认为应有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该观点最早是由德国著名学者贝尔曼所倡导。认为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者不可分离,从而形成集物权法和人权法为一体的特别法,称为共同的空间所有权;四元说,王利明先生在其最新版的《物权法研究》中提出了该观点,即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包括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和各专有所有人基于其专有部分而产生的相邻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内容:(一)专有所有权。1、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应符合两个标准: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二是使用上的独立性。构造上具有独立性,是指在建筑物的结构上可以被区分开,可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专有人可以排他的、独占的予以使用的建筑物部分。使用上的独立性,应依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予以判断。一般上讲,主要看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符合建筑物使用目的的内部专用设备。2、专有部分的范围。确定专有部分的范围也就是对专有部分的量化。理论上有四种观点。(1)壁心说;(2)空间说;(3)最后粉刷表层说;(4)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笔者认为第四种学说兼顾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需要是比较合理的。3、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可以为使用、收益及处分。值得注意的是,专有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任何一权利的行使都必然伴随着一定的义务。4、专有部分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不自己居住或使用该建筑物,而将其出租给他人时,所有权并未转移,但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不是区分所有权人,我们将其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专有部分占有人除不得处分该建筑物外,应当享有与区分所有权人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权和成员权。但另有约定除外。(二)共有所有权。1、共有所有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所有权主要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使用权即对共有部分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收益权,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利。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原理,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孳息,除非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否则应当由区分所有权人按比例收取。(三)成员权。1、成员权的性质。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成员权的存在基础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因在一栋建筑物内共同居住或工作而形成的共同关系。成员权是通过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区分所有权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等形式予以行使的。2、成员权的行使方式及成员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一区分所有权人都当然的成为大会的成员,通过区分所有权人大会行使其成员权是成员权最基本的行使方式。凡是涉及区分所有建筑物和区分所有权人利益的重大是项都应有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定。(2)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大会选举产生,是区分所有权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委员会的职权非常广泛,但是涉及到区分所有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决定。(3)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实施管理活动的依据是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的性质应属于委托合同。由于物业管理合同包括缴纳物业管理费、共有部分的使用方式及收益分配等关系到所有区分所有人利益的内容,所以为保护区分所有人利益,物业管理合同应由区分所有人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民法制度,它既有一般物权的基本特征,又明显的区别于普通的物权种类。它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础,专有所有权决定了在它基础上产生的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大小。特别不同与传统物权的是成员权的存在,使该制度带有债权的性质。经过多年的努力,《物权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制定出来,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改变长久以来区分所有无法可依的现状。笔者也热切希望我国未来的房地产能在该制度的规范下得以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1

[2]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

[3]史尚宽.《物权法论》第109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

[5]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展望》第26页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2002

[7]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4页――2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