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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13 10:27:56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1)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 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 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 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 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2)

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体系,从企业、项目两个层面建立投资决策管理标准体系。在企业层面,以企业健康经营、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设定投资规划(一般为3—5年)、投资计划目标,以企业财务、人力、管理等资源约束为边界,通过投资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对投资总量进行框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投资机会与企业能力的矛盾,协调投资与发展的关系。同时,结合对中长期经济发展周期及产业发展预期的研判,形成总体投资规划。在项目层面,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判断为辅,从项目经济性、项目风险可控性、资金保障及合法合规角度对项目投资进行分析。在投资管理闭环系统建设上,以投资规划为起点,分解年度投资计划,通过立项评审、投资决策环节对投资计划内项目进行筛选;进入项目投资实施环节后,以项目管理方式关注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三方面风险;项目收尾后,对连续几个运营周期进行全范围分析评价,形成投资后评价,与项目立项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形成投资的经验与教训,重视投资后评价结果在后续投资项目中的应用。最后,强调项目投资必须有进有退,建立投资退出机制(含低效资产清理),六个业务流程共同构成投资计划闭环管理系统。

(二)以企业发展战略为导向,将投资计划作为企业战略实施重点与战略紧耦合

所谓战略,布鲁森•亨德森在《战略的起源》中提出,企业战略是引导并推动一家企业获得成功的一体化选择。因此,将资源部署到所选择的活动上的过程即为业务规划、投资规划形成过程。而规划是主动地去寻求一种能够发展可持续竞争优势并将其不断扩大的行动计划,投资计划是企业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企业以战略目标、资产布局调整目标作为投资计划指导原则,保证投资计划与战略方向、规划目标的一致性。第二,投资计划采用“W”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制定方法,将企业战略自上而下贯穿到各下属公司,并要求下属公司以企业战略目标、规划目标对标,及时调整本公司投资计划,即通过集团整体规划指引各单位发展规划,通过上下贯通的战略规划确定投资的方向和重点,以有益于保证集团及业务部门的目标、资源配置及支持机制保持统一,实现战略规划对投资计划的指引与约束。

(三)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方法研究,建立科学的投资计划管理方法

第一,定量、定性分析相结合。打破传统投资计划制定以定性分析为主思路,以定量、定性相结合方式展开。定性分析即对宏观经济、政治环境、企业战略符合性、项目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分析,定量分析即以数据分析为主,建立多种分析模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模型边界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经济性模型,对项目经济性(如IRR、NPV)进行指标分析;建立投资结构分析模型,确定资源配置结构和区域布局;建立投资规模优化模型,根据规模与效益的敏感性分析识别最优投资规模;建立项目学习曲线模型,根据项目学习曲线确定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第二,推进投资计划管理精益化。引入精益化管理理念,根据企业管理成熟度水平逐步实现精益化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逐步做细,要求投资计划逐步分解至季度、月度,提升投资计划编制准确率。推动企业3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提升长期投资预测的准确性,控制企业整体投资方向与节奏。第三,提升投资计划管理灵活性,鼓励企业捕捉市场机会。将企业投资总额分为计划内投资与备用资金两部分,在计划内投资总额外预留一部分备用资金。与之对应,投资项目分为计划内投资项目与计划外备选项目两类。计划内投资与备用资金的比例划分依据所在企业投资计划管理成熟度确定,成熟度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大备用资金比例,允许企业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项目研况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升投资收益。第四,引入项目管理方法进行投资计划管理,加强投资风险分析。企业投资计划管理不仅是投资计划编制环节,更需遵循“PDCA”(计划、执行、验证、改进行动)流程。搭建信息化平台,建立投资项目管理信息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加强投资项目风险分析,采用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方法对项目的不确定性进行深入分析,根据企业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应性投资项目。

(四)结语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3)

关键词:企业;项目管理理论;项目投资管理

一、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简介

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指的是依据项目管理理论,根据自身的发展方向和内容,并结合企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所需实现的具体目标所确定的企业工程的投资管理内容标准。在这个项目投资管理标准中,企业需要把控好整个工程各个环节的投资和管理,将项目投资管理与工程的建设共始终。另外,在企业投资管理的方案里,必须确保各个环节合理有效的进行,在合理规划且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同时,防止工程的推后和延期,减少成本的耗费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二、工程项目投资管理各个环节的具体方案

(一)工程项目筹备阶段

工程项目的筹备阶段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开始,严重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筹备阶段中,由于其自身的重要性和贯穿性,所以筹备阶段中企业必须全面考量整个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管理方案。规划投资管理方案要做到以下几点:一,针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必须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在市场营销方面做好充分的调查和记录,全面了解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资和人力等方面的供应状况和市场对投资管理的要求。二,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必须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到工程项目实地考量,结合工程项目当地的地理环境等因素,考量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限制条件等,做出合理的项目规划。三,项目工程的筹备和规划还要确定好工程项目各个环节应该用到的机械设备和技术,保证机械设备和技术能够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工程项目开展的准备阶段

工程项目在规划好投资管理方向和内容之后,在工程项目开展之前,要确定好项目投资管理所涉及到的项目招标问题。项目招标问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核心,在确定招标方案之后,要全面考量市场上的投标公司,根据不同投标公司的特点,结合自身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选中适合企业项目工程发展的投标公司。另外,要给中标公司一定的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的设计规划时间,在此期间对中标公司的规划进行有效的监控。规划方案必须要求中标公司制定出多个设计方案,然后选出最优方案。另外,在规划方案的设计中,必须确保方案符合实际,保证质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其次,要求设计方案另附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项目建设阶段

工程项目建设阶段是整个工程项目的核心和关键,项目建设阶段必须根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在这个建设阶段中,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重中之重。项目投资管理应从工程项目建设的多方面多角度入手,包括对工程建设的投资采购管理和施工各环节的投资管理,涉及面广且重要。所以在该阶段中,项目投资管理人员务必全面跟踪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把控和监督投资管理方案,不能随意对投资管理方案轻易的更改,使各环节的建设工程符合投资管理方案内容,减少不必要的物资和人力的浪费。另外,企业投资管理人员还要考察实际施工建设中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确保每个环节的建设符合施工要求,保障投资管理方案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工程项目的完竣阶段

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投资管理往往会忽视对工程项目完竣的检查工作。但这一检查工作实际上是发挥投资管理的有效和关键作用,要求投资管理人员按照图纸和规划对施工完竣工程一一比对,确保施工的各个环节符合规划方面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从而保证投资管理方案的有效性,减少忽视方面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整修和浪费,从而减少了对投资的支出,并且有效确保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要求。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4)

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市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市、县发改委、区经发局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市、县经委、区经发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第五条其他涉及这项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县区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经县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一般应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2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或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六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市发改委、市经委主要负责跨县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拟建地所在的县发改委(经委)和区经发局负责备案。核准目录外的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中明确规定的限制类项目,须到市经委或发改委备案。拟建在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油(汽)站建设项目、市场建设项目、现代物流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商贸项目须到市发改委备案。拟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自行选择到市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或吴兴区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诚实守信、就地受理、并联服务、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二条备案场所统一设在市、县、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经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协调,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建设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市经委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综合和监测分析,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投资情况,向社会相关信息。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投资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发改委和市经委。

第三十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5)

一、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思路

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对于投资体制改革我们要抓住一条主线,四个重点。一条主线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四个重点:一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二是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四是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

与以前的投资体制对比,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特点:

将企业投资的管理与政府投资的管理方式分开。

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从公共管理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区别两者的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特大企业集团批准中长期建设规划后,项目都可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严格管理,继续实行审批制,对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特殊项目还要批准开工报告;对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本身要办理核准、备案或下级政府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非经营项目实行“代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的业务,打破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一家垄断的局面,采取短名单竞争方式。

明确报国务院核准、审批项目的依据是《报国务院的目录》。

自然垄断性项目、有限布局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业主招标。

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投资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投资管理权限。

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将行业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建立科学的投资准入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

建立健全与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投资体制改革

(一)企业投资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政府对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主要还是沿用的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制定的一些管理办法。虽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调整,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是基本框架没有改变,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

对企业投资管理重事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如果说事前审批是取代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是“越位”的话,忽视监管则是政府管理的“缺位”。投资监管的制度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比较普遍。

国有企业投资的责任约束机制仍然有待完善,国有企业投资“软约束”,使企业具有盲目扩张、盲目投资和盲目建设的冲动。

(二)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改革方案提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取消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分别管理的体制。落实企业投资的决策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政府主要从宏观和项目外部环境方面来核准项目是否可行,通过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资源使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引导企业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企业投资的核准制

1.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是此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核准制和审批制二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

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对于所有的投资项目,不分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改革以后,审批制仍将存在,但审批的对象有了很大变化,只严格局限于政府投资项目。根据测算,今后只有10%左右的项目要继续实行审批制。

实行核准制的关键是要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和投资体制下,政府在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时,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方面。这实际上是把自己放在企业所有者的地位、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把这些内容全部交给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主要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核准,不再关注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内容。

2.核准项目的范围

政府仅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进行核准,其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法规或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补助的,政府有关部门只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公路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按不同情况区别,凡不是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仅是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不能算企业投资。列入《目录》应是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目录》是相对动态管理,目前执行的是2004年本。《目录》可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3.核准制的实施机关

《目录》中明确了实施核准的行政机关。核准机关包括国务院(《目录》中的四个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1927号文的《报国务院的目录》)、在《核准办法》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其中未特指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由省级地方政府确定在哪一级政府核准。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仅涉及三种项目:中央部门直属单位的限额以下的铁路、机场、社会事业项目,是因这些部门仍有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原来大企业集团的审批权相应取消了。

4.核准项目的程序

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核准办法》规定了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要报“项目申请报告”及“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应附的文件,其中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利用初审意见、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等作为前置审查条件;申报的程序依然是,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不能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应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深度应相当于过去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暂行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设定了严格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受理不受理都要告知,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涉及其它部门职能的项目,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5.核准的条件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审查的条件是: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之日起,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企业投资备案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备案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1.备案项目的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无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除列入《目录》中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属地是指项目建设所在地。境外投资项目中提到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备案是例外。石油、天然气项目也应征求地方意见。

2.备案制的必要性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制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3.备案制的性质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备案制将是今后的主要管理方式。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是事前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的项目备案,只看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除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地区发展规划、环境污染容量、当地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状况等,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准入标准。对于合规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原则上没有自由裁量权。对此,须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在实行备案制的过程中,既不能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备案制流于形式。

企业投资备案制对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对主要行业和产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资源使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劳动保护标准等等一系列规范,引导企业投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我认为备案应是企业做完可行性研究之后。

4.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还应考虑进一步简化;地方政府不得歧视外地、中央企业;应当主动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企业投资备案手续相对于上述行政许可手续比较简单、成本低,因此,我们建议企业投资备案在土地、环保等其它审批之前办理。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或改为核准)。

5.利用备案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无论是准予备案的项目还是不予备案的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以指导社会投资。

(五)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1.方案设计的思路

过去的审批制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特别是没有完全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大型企业集团改革试点,鞍钢、宝钢等企业在几年前曾试行,企业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规划中的项目不再报政府审批。在研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时,大型企业集团极力推行这一做法,《决定》给予采纳。

2.特大型企业集团的界定

根据《决定》,享受进一步扩大投资决策权的企业,一是要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属于特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制定的管理办法拟考虑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界定。

3.具体操作中的问题

由于企业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难度较大,政府批准规划可能比核准单个项目要费时、费力,因此,是否采用这一条,可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选择。建议对具体地域内的大型煤电联营项目、水电的流域梯级开发项目、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等分期建设的大型开发项目,可以在批准开发总体规划后,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分期建设,只办理备案手续。

(六)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1.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

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3.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可考虑由政府出资事先做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由中标企业付费,以节约社会成本。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在进行核准、备案时对民间资本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社会投资。

三、政府投资体制改革

(一)当前政府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投资范围过宽,基层公共投资不足

政府既安排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的投资,还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延伸,承担一部分以赢利为目标的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基层政府对教育、医疗防疫、环保等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反之又使企业不得已承担了办社会的职能,从而加重了企业负担。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责权不明

中央与地方的投资事权划分不清,事权与财权不对应,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管理的科学性和管理效率。

3.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尚不完善,专家咨询的科学决策及公众参与的民主评议都有待制度化。

4.建设实施管理不严格,专业化水平不高

使用单位自管自建,专业化水平不高,超概算、超标准是普遍现象;资金使用方式不够明确、规范,浪费资金、挪用资金常有发生。

5.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建立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人人插手,出现失误无人负责,没有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6.政府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实际上,政府投资的法规特别是中央政府一级几乎是空白。

(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对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只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思路是对政府投资要严格依法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根据《决定》规定的原则、精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政府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中央政府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管理办法》。政府投资体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1.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决定》中指的政府投资是各级政府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投资,但不包括国防、军工范围。《决定》中对政府投资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原则。《决定》没有明确讲政府投资要从竞争性领域推出,但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企业不要办社会,政府也尽可能不要办企业。这应是今后各级政府安排投资时要遵守的一条重要原则。

2.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应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涉及跨地区公共产品的提供;实施再分配政策,实现各地区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等等。相应地,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就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一级地方政府也负责本地区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等等。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性,首先应体现在投资需求的决策上。由于政府投资是公共资金,容易出现争要积极、投资无度的现象。部门利益和部门需求成了决策的出发点,行政权力也常常会介入决策过程之中。加之决策中的公开性、民主化程度不高,造成许多工程项目决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未进行充分的论证研究,匆忙立项,出现“形象工程”、“首长工程”、“政绩工程”、“三边工程”和“钓鱼工程”就不足为怪了。

今后,决策过程委托的咨询评估不能由一家机构垄断。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了选择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已于11月1日起实施。还需建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出台之前,应首先作到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制度,即已批准的所有项目,只要不涉及保密,都要向社会公开。

4.规范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当前,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是项目的前期工作薄弱,一是忽视了中长期专项建设规划对投资项目的指导作用,二是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重滞后。今年审计署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初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只有60%多。对此,在研究制定《中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时,要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概念,库内的项目按前期工作进度动态排序,只有成熟的项目才能列入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本应是支付计划,是当年要完成的投资。如果项目前期工作深入,能作到按招标结果安排计划,同样的年度总规模,可能可以多安排一些项目。由于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大量资金计划是下半年才下达,长此下去,会使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由支付计划演变为资金承诺计划。

5.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首先,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划分,原则上按照事权和“谁投资、谁决策”来划分。其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也要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关于项目审批,《决定》中明确政府投资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6.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6)

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八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当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需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办理服务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项目《服务联系单》,帮助项目申请人联系其他行政许可和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工程咨询机构的选择应当公平竞争,

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地区布局合理;

(四)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内容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由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审核意见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核准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八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原核准机关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已核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的;

(五)由于项目许可权限变更需要变更许可机关的。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权限、范围、条件、内容、程序、效力以及变更等,依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

第三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联运作、全程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项目业主按照备案规定到指定的场所或通过网络,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备案材料,并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行业准入标准;

(四)不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的备案条件,备案的方式、内容、申

报材料和备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业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四条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推广网上备案。现场办理的,其场所设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文件。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已备案项目实行并联办理许可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备案项目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整个并联许可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投资,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协调,定期召开备案项目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备案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和解决备案项目存在的问题,提高行政机关整体工作效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人依据项目核准文件,编制初步设计,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企业设立、设备进口减免税等手续。

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办理行政许可,并及时告知原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项目备案的有效期为1年,均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或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备案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企业投资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统计和监测分析,向社会社会投资信息。

第三十二条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请人或项目业主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备案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投资建设的项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的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二五年九月八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附件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结合浙江实际,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与国家《目录》配套实施。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本目录规定“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设区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权

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享受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权限,但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范围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设区市的高速公路项目和铁路项目除外。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水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

程、300公顷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000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非燃煤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省域内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省域内或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跨设区市的公路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设区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

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外,其余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300吨级(不含)—1千吨级(含)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六、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内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桥梁和隧道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道路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污水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污水处理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部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十、境外投资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篇(7)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

(一)城市公共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

(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

(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

(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专项计划。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入库项目必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套,并按项目库管理制度适时更新。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完成下列相关前期工作:

(一)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审核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五)办理规划、土地、环评审批、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其他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由市审计机关、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其他手续由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安监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其相关工作程序遵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对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政府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要求编制外,还必须明确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金额。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或业主应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的建议方案,从储备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已经确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其他项目建设中无拖欠工程款和建筑施工人员工资的问题。

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项目单位或业主需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时,须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合同、经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融资和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融资或自筹资金必须按照项目进度相应比例拨付到位。

市财政部门按政府出资总额的10%预留不可预见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清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工程施工建设、管理、经营、债务偿还和资金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洪设施、桥梁等重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终身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一律在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应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合同中应明确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明确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由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并备案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或法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向市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市财政部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批复竣工财务决算。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结算工程款;未经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预留的不可预见费不予结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或法人应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建成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无改变原定建设功能和用途等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后评估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实行稽查制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和工程概算调整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采购、供货、中介服务等相关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实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市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骗取、虚报冒领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一条设计、咨询、评估、招标、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相应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设、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和项目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造成项目工期、质量等问题的,三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和建设、监理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项目审计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使用捐款、社会募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