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7 23:53:1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责任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基于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内涵分析可以看出,两者都以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从本质上看,两者是互动联系的.一方面,企业在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时自觉进行技术创新,由原有的被动创新转变为主动创新,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源泉.学者Majumdar、Marcus[5]认为,积极主动的社会责任可以积极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有助于管理者较好地发挥管理技能,通过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内化管理者能力,实现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如果企业确立了为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社区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战略,就会通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开发新的技术、生产质优价廉、安全环保的产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6].社会责任导向型组织的创新气氛要高于经济导向型组织[7],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企业培育创新氛围[8].同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声誉,改善与股东、顾客、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增加企业内外部社会资本,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资源的集聚,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因此,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技术创新会迎合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信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推动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10].另一方面,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新的组织生产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应用可能对人类的行为方式产生负面效应,需要企业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边界,限制和约束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学者Carroll认为,企业要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开展经营活动,在考察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时有一个与众多利益相关者打交道时的“底线”,即企业要以社会责任为基准,限制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企业社会责任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底线”.毋庸置疑,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具有矛盾性和复杂性.比如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股东的终极目标,员工却希望拥有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消费者则希望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复杂.企业为了既实现经济效益又满足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可能置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利用技术手段,依靠走牺牲环境、消耗资源的捷径,求得片面、短期的经济利益.因此,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既要以利益相关者需求为源泉,还要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边界,保障其合法权益.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图2所示的理论模型,即社会责任是技术创新的新源泉,从股东、员工、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区5个向度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社会责任限制和约束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要以股东、员工、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区的利益诉求为边界,进行技术创新.
2企业技术创新的新源泉:基于社会责任维度的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只关注产品的数量、质量,更要重视与合作伙伴、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关注他们的需求.这就要求企业以更开放的姿态与合作伙伴、消费者、社区进行融合,让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宗旨,提升其对企业的信任度;促使企业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思考、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会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多经济利益,同时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应该首先厘清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对此,本文构建了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多维环境,如图3所示.同时,基于利益相关者需求视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吉利集团”)为例,分析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新来源。
2.1股东向度企业承担对股东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能够保障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稳步提升经济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听取投资者的反馈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股东最关心的问题是企业保持稳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为股东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断增长的报酬.为了有效回应股东的诉求,吉利集团秉承自主研发、广泛合作,掌握核心技术的研发理念,通过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样化3大科研战略,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生产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团制定了技术领先战略,成立了吉利汽车研究院,集聚技术体系的核心力量,开发了一系列领先技术和产品,提高了企业投资回报率,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减少了生产和经营成本.由此可见,吉利集团通过承担股东责任满足了股东的利益诉求,也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2员工向度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建立完善的培训和升职体系等.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人才和创新,而企业人才是企业创新的主要来源.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不仅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还能激发员工为企业献身的意愿,激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进而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充分挖掘员工智慧、激发员工创造热情,使全体员工自主自愿地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去,吉利集团努力为员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福利、权益与安全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为各级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以发挥员工的最大潜能,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通过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员工的忠诚度,减少了员工的流动率,同时还吸引了更多企业外部优秀人才加入到企业中,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业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公平竞争、遵守契约内容、互利共赢.企业承担对商业伙伴的社会责任,不仅能帮助商业伙伴发展,还能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在与各合作伙伴保持稳定合作的同时,吉利集团努力平衡质量、交货期及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双赢为原则,与合作伙伴共同成长,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为此,吉利集团搭建了新技术应用合作平台,与供应商共同设计产品,达到技术相通;与合作伙伴建立资金纽带关系,保证产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稳定的配套份额;提高车型供应商共享度,保证多个车型同时配套,提升供应商忠诚度;为合作伙伴提供有条件的金融支持和担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业入驻零部件园区,就近配套,保障产能.吉利集团与合作伙伴结成同呼吸共成长的“命运共同体”,从多方面对合作伙伴进行辅导,建立互动机制,承担了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4消费者向度企业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企业为了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会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吉利集团基于对行车安全的全方位考虑,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车”为目标,制定了安全第一战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创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车安全解决方案,形成了国内领先的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技术.吉利汽车基于承担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视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术、乘员空间设计技术、行人保护技术、儿童保护技术、乘员颈部保护技术、主动安全技术等6项发明专利,满足了消培,厉飞芹: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向度与边界费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也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5社区向度企业承担对社区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与社区之间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支持社区建设,保护社区环境.学者Koontz与Weihrich[12]认为,企业必须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进行联系,对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成为社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吉利集团除了承担慈善责任,支持社区发展,还通过技术创新保护社区环境.其在制造过程中融入节能环保技术,建立了无害于环境的绿色工厂.为了保护社区环境,吉利重视多方向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与储备.由吉利集团研发的GSG智能停启技术能让车辆在遇到红灯或者堵车时,发动机自动缓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起到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综上所述,企业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又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能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企业与社会共同和谐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3企业技术创新边界:基于社会责任视角
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同时也是技术冒险过程,不加以适当控制的冒险更是一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赌注的赌博[13].因此,技术创新过程应该有底线.如果创新出来的技术,没有造福人类,反而危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科技创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企业不仅要通过技术创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还要以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边界进行技术创新.
3.1股东边界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需要企业能够保障其所有者权益,维护其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合法权利,保证企业持续有效运转,保持稳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证股东的投资可以得到合理回报.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股东对企业经营和投资情况的知情权,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同时还要保障股东的信息和权益不被侵犯.企业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构建新的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股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但在利用技术创新手段,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2员工边界随着环境的变化、知识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级,人才对于企业越来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发现,企业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员工进入企业工作.Cooke和Wills[15]认为,和谐融洽的员工关系使企业具有高度的创造力,充满敌意的员工关系会削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新热情.企业为员工提供可观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公平的竞争升职环境,能提高内部员工的忠诚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业,使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16].因此,员工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来源,企业不能因为技术能力的提高随意缩减人力成本或者进行裁员,特别是对那些作出了贡献的员工.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要承担起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才会吸引更多人才,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3合作伙伴边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只有实现公平竞争、遵守契约才能实现互利共赢.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虽然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市场关系,但这种关系要以公平竞争为前提,不能损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但会给竞争双方带来损失,而且还会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稳定持续发展[18].同时,企业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随意更换合作伙伴,要本着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长期合作.企业间可以通过建立技术联盟,实现知识共享、共同开发,承担起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实现互利共赢.
3.4消费者边界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么消费者就会愿意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从而使企业获取利润,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一方面要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主动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5社区边界企业作为社区一员,在享受社区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对社区产生着种种影响,二者相互制约、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企业与社区之间和谐融洽的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区繁荣的前提.社区需要提供安全、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因此,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走集约型发展道路,积极开发新能源,创新环保技术.大力生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且节能环保的产品,并加强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改造,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降低对社区的负面影响,促进社区与企业共同发展.同时,企业在利用社区的各类资源进行技术创新时,不能毫无节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由以上分析可知,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进行技术创新的传统价值观已无法满足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应变革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传统技术创新价值观,代之以新的技术创新价值观,即基于社会责任的技术创新价值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企业的长足发展.
4结语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关营销;文化传播
1.引言
过去几十年,伴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全球化进程,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传统产业结构不断更新重组,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发生了巨大转变,各国的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各种因素的冲击。经济全球化在加快世界经济发展,促进国与国之间经济技术合作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南北差距、贫富悬殊、失业、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恶化等严重社会问题正引起各国的严重关注和不安,各种非政府组织掀起一个又一个抗议浪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在一个泛营销的时代,企业要在经营过程中努力把自己树立成为“企业公民”甚至“世界级公民”的形象,超越单纯的自我价值追求,而把自己的追求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
2.奥迪汽车公关营销
2008年8月下旬和9月下旬,一汽—大众奥迪经销商联合浙江大学当代中国话语研究中心和浙江民生休闲频道《汽车版·车周刊》栏目以及其他媒体共同完成了一次以“寻找失落的文明”为主题的“驾奥迪Q7,访浙江千年古镇”文化探寻活动。[1]此活动旨在挖掘隐于神秘古迹的浙江记忆,拾起历史文化的碎片,拼成更加立体饱满的浙江文明,从而唤起公众和相关部门对浙江古迹文化的重视,为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文化探寻活动的参与人员由奥迪公司工作人员、学术探索团队和媒体工作人员三方组成。活动采用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共走访了兰溪诸葛八卦村、江山廿八都、缙云仙都、仙居皤滩和其他附近的一些村落古迹。学术探索团队与古镇和村落里的村民、村干部、导游(此次文化探寻的几个考察地基本上都是已经开发或正在开发的旅游地)等文化传承人进行了深入的交谈,还查阅了寻访地珍藏的一些如族谱和地方志的文献资料,最后以电视台制作并播出的文化探寻专题系列片作为整个文化探寻活动的直接成果。从商业营销的角度分析,奥迪的这次文化探寻活动是一个典型的汽车公关营销案例。
2.1公关营销活动策划特点
(一)目标明确
此次奥迪汽车公关营销活动有两个明确的目标:(1)通过寻找和挖掘隐藏在浙江大地的文明,呼吁社会的关注,将一些特色文明传承下去;(2)通过关心这些失落的文明来提升奥迪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改善奥迪社会形象;通过和电视、电台、平面、网络等媒体的合作,提升奥迪的品牌美誉度。
(二)主题设计精巧
此次奥迪汽车公关营销活动的主题为“寻找失落的文明”,副题是“驾奥迪Q7,访浙江千年古镇”。显然,此次汽车公关营销活动的主题富含文化意蕴,又具备新闻传播的价值,同时副题又能很好地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奥迪此次公关营销活动的主题和副题通过媒体的报道很好地向包括顾客在内的相关利益者和一般公众传达了此次活动的内容,表明了此次公关活动不是一般常见的汽车经销商回馈客户而组织的吃喝玩乐的自驾游活动,而是富有社会公益性质和文化色彩的文化寻访活动。同时,此次文化探寻活动也契合了浙江省建设文化大省的主旋律,无论从媒体还是从政府层面,抑或从更广阔的其他相关利益者来看,奥迪此举能够得到很好的支持和肯定。在传播浙江古老文化遗产的同时,企业的正面形象和品牌美誉度也得到了提升。
(三)寻访用车与广告宣传完美结合
此次文化探寻活动的赞助用车为奥迪Q7。奥迪Q7的商业广告在文化探寻专题片的开头、中间和结尾三次播出。从作为寻访用车的奥迪Q7的电视广告中,我们可以说奥迪Q7的驰骋空间暗合了此次奥迪文化探寻之旅的实际行程。探寻团队乘坐的奥迪Q7翻山越岭,跋山涉水,与广告中的奥迪Q7非常相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是奥迪Q7为文化探寻活动做了广告宣传,而是文化探寻活动为奥迪Q7做了最好的广告,整个探寻团队可以说都是奥迪Q7商业广告的演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次寻访活动的设计与寻访用车的广告宣传在营销上达到了高度的统一。
(四)媒介选择有针对性
奥迪浙江区经销商的这次公关营销活动选择的主要媒体是浙江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汽车版·车周刊》栏目。创办于2004年1月1日的《汽车版·车周刊》栏目,隶属于浙江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是浙江省广电集团下唯一一家自办专业汽车栏目。节目覆盖浙江省各大城市,是浙江省影响力最大的一档专业汽车栏目。据调查,《汽车版?车周刊》栏目的收视观众群是年龄段从25岁至45岁之间的有车一族,栏目在宁波、温州、绍兴等地的影响力尤为突出。[2]这个群体从人口统计学的角度分析,是受过良好教育,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消费力旺盛的群体,而其中尤以男车一族最为突出。这个群体对物质生活和享受有较高要求,同时又对新兴的生活风尚和文化品位有很强的接受能力。
2.2公关营销活动实施过程分析
(一)汽车实物的自我广告
实物媒介传播在这次文化探寻活动过程中为奥迪营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最大的实物媒介当然就是这次活动的赞助用车奥迪Q7。奥迪Q7是这次寻访活动的承载者,也成为自己的广告媒介和载体;它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途径。对于奥迪经销商来说,企业最终目标是要把产品推销出去,让品牌深入人心。所以此次文化探寻活动的赞助用车奥迪Q7就是要广而告之的奥迪品牌下的一款产品。它必须通过这样一次汽车公关营销活动经媒体的报道广为人知,提高产品和品牌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对于寻访活动来说,奥迪Q7作为公务用车是活动的承载者。离开了它,活动就难以成行,文化传播的计划就会落空。在此次活动中,包含了音、形、字、色等基础要素的奥迪品牌符号以及相关联的所有品牌隐喻都以一种外化的形式成功地把奥迪品牌精神和品牌价值折射了出来,由此也增加了顾客和相关利益者对品牌的认同。
(二)媒体报道下的事件营销
从企业营销策略的角度来看,奥迪此次汽车公关营销活动采用了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营销的方式,可谓是一个成功的事件营销案例。整个活动既有以文化探寻专题片的形式在浙江民生休闲频道的《汽车版·车周刊》栏目播出,也得到了《每日商报》、《青年时报》和《钱江晚报》等纸媒和杭州网、易车网、腾讯网和浙江汽车网等网络媒体的关注。此次文化探寻活动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具备一定的新闻价值,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和文化色彩。对于媒体来讲,这样一次活动具有可报道的新闻基础,而对于奥迪经销商来说,这又是一次很好的公关宣传和市场推广的机遇。
(三)学术团队的文化传播
在奥迪文化探寻活动中,学者为核心的探索团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探寻活动的形式到内容,从媒体拍摄的角度和立场,探索团队都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学术团队参与此次公共营销活动,其意义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如何呈现和理解“他者”文化(这里的“他者”文化不仅是相对于本土而言的异域陌生文化,同样包括我们身边的曾经熟悉的但现在渐渐隐没的古老文化和生活方式),一般媒体从业人员缺乏研究视角,对于古老文化与现代生活方式的联系和启发意义也知之甚少,所以在这次文化探寻过程中,探索团队与媒体工作人员之间的讨论可以看做是最先的一次文化传播实践。其次,这次文化探寻活动对于学者和这个探索团队而言以及对未来的研究工作来说,也是一次很好的文化传播实践活动。探索团队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以田野调查的研究方法在行进中发现问题,讨论问题,最后得出些许富有价值的成果,对于探索团队本身而言很有意义。同时,能够通过这样一次活动,学习如何将研究方法运用于实践中,并且在可预计的未来把自己发现的古老文化和那里人们的生活方式以课堂讲授、日常故事叙事等方式传播给更多的人,对于教师和学生以及此次文化探寻的考察地来说都是很有意义的。再次,从此次奥迪汽车公关营销的角度来看,学者参与此次活动,为奥迪文化传播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可靠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学者的参与,增加了此次汽车公关活动的文化品位和学术气息,为汽车营销注入了不一样的文化内涵。
3.企业社会责任下的文化营销传播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达到或超越道德、法律及公众要求的标准,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能考虑到对各相关利益者造成的影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一方面要创造经济价值,为股东和投资人赚取利润;另一方面,企业要创造社会价值,不仅要依法纳税,做好环保,还要维护劳工权益,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参与社区建设,为社会改革负责。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参与文化传播活动就是其中富有社会和公益价值的实际行动。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的基本性质、现实状况和发展要求的反映,另一方面,它又给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巨大的反作用。社会越发展,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表现得越明显。[3]文化的功能要得以发挥有赖于传播。传播是促进文化变革和创新的活性机制,一切文化都是在传播过程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文化传播是一种社会需要,社会过程和社会现象。它是经济发展和经济变革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又可以创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大众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还能促进人们之间的沟通,并在沟通和交流人类文明的过程中达成一种普遍的共识和认同,以保持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同时也通过社会整合、协调和控制社会活动的作用促进人类的社会化过程。总之文化传播是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因素。[4]
现代企业在满足消费者需要进行生产和服务的同时,以自己的行动以各种方式参与文化传播的活动是关注社会议题、参与社会公共生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善举,同时对于企业形象的提升,品牌美誉度和忠诚度的稳固也是一种促进。
4.结语
市场营销强调了市场对营销的控制,而市场的形成有着非常丰厚的文化积淀。现代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与这种文化取得一致性,才能实现其目的。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企业若能深入细致地分析消费者和消费市场所在地的文化背景,把文化元素和内涵融入到企业生产和营销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富有建设性和社会责任感的营销活动,在达成营销目的的同时也能推动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双赢,这无疑将是最好的营销结果。奥迪寻找失落的文明之旅,是一项富有创意和社会公益意义的探索活动。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既能促进社会进步又提升各方利益的合作模式。
参考文献:
[1]易车网,“驾奥迪Q7,探浙江千年古镇”,
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小股东不能直接从公司中抽走资本,所以小股东只能通过买卖其手中股权或股份进行“用脚投票”。然而,股权或股份的市场价值却可能比实际价值要低。第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传统来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主体是股东。不良的公司股东时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的身份非常复杂,他们可能是职工,也可能是消费者,甚至是当地社区,所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已成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主体似乎有扩大的趋势,其已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因此,按照滥用主体是属于股东还是非股东来分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可以被分为两类:第一,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第二,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
关于第一类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我国已有学者在上世纪末对此进行过深入探讨。[3]只要股东对债权人存有“不诚实”和“不公平”之情况,法院便会更愿意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东承担对公司债权人之责任。[4]只要能够证明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有控制之情况,则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便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法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5]然而,第二类非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比前者要来得复杂得多。传统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只适用于公司股东,对非公司股东显得无能为力,并不能解决第二类的滥用情况。并且,非公司股东大都不直接参与它人公司的日常经营,要求非股东公司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责任,难以找到合理之依据。本文拟对第二类的滥用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希望通过制度的建设让非公司股东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负有一定之注意义务(本文把这种义务称之为“间接社会责任”[6])。当非公司股东违反注意之义务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现为,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缺失。在美国,越来越多的观点提出,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企业往往不管它们所提出的价格或要求是否已偏离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订单转移到其他商家为挟,迫其就范。而为了生存,供应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身上。[8]在我国,类似的情况也存在着。[9]
自我国开放改革以来,有许多跨国企业进入到我国进行投资,而当中有一部分企业来华是为了采购价廉物美的产品或服务的。有些跨国采购商甚至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这些来华的跨国采购商通过订阅买卖合同向我国的供应商采购产品或服务。然而,我国有企业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厂”往往伴随着,“血汗价格”[10]。他说“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走完视‘生存’为第一需要的艰难历程,本已处在微利线上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不得不采取低工资、长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竞揽来自跨国公司的‘血汗价格’下的‘单边主义定单’。这或许也就是为什么能在美国本土的沃尔马超市里买到比生产国还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缘由。”[11]与此同时,我国也有研究报告提出类似观点:“一些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过于短视,也因为行为自率组织的缺位,企业以各自利益为中心,竞相压价,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最终导致全行为陷入低价、低利润的悲惨境地。在这种贸易中获得的只是国外客户,而且使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进一步要求国内企业降价。”[12]尽管以上观点可能掺杂了一些排外的情绪,但毕竟也反映出某些现实情况。
“血汗价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条款”可能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组织曾发表一份名为《血汗工厂计算机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报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计算机公司在中国的广东之采购情况。该大型计算机公司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仓库中的存货数量,它将产品的前置时间(Leadtime)尽是缩短,以获得若干的好处,包括减低因存货带来的折旧成本、更准确地了解到市场的即时需要等。[14]然而,缩短产品前置时间却给下游企业带来沉重的生产压力和成本压力。假设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产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时间才可生产出3000个计算机键盘,而大型计算机公司却突然提出在三天内交付5000个计算机键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便不得不超时加班,应付客户的突然需要,否则大型计算机公司便会以不配合为由取消或转移所有订单。这种情况对越处于下游的企业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业的职工经常处于更恶劣的工作环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从中得知,“血汗工厂”往往与“血汗条款”有脱不开的关系。
从传统民法来说,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另外一方。[16]根据该原理,采购商或分包商在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过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条款。然而,这种传统的“平等主体”假设,却似乎不能应付现今的实际情况企业管理者的以上观点与研究报告都表明,在现今商事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
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业经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把成本转嫁到弱势企业之上,而有部分弱势企业为了生存则通过违法行为再将这些成本转移至处于更弱势之群体身上。按照现有的规定,处于最高处的大企业只是通过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获得劳动成果,而并未直接实施违法行为,也未与劳动者、环境等处于最基层之弱势群体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关系,所以大企业一般不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损失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下游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成为所谓的“防火墙”,实际上让大企业规避了某些其应负的责任。这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形成了不公平的情况。这些不公平现象应由法律所规制,要求上游企业向基层弱势群体履行社会法律责任,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制化。
事实上,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承认这里所提及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经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准确把握现行的规定将有利于构建我国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二、我国体现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并不承认自然人为用人单位。[17]更具体地说,如果自然人雇佣他人为其处理事务时,则其与雇员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承继了这种原理并把发包方、个人承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进行更具体的规定。该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明显将发包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等同于劳动关系。然而,该规定仅仅适用于“个人承包经营者”。如果承包经营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难以适用。另外,《劳动法》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关系。大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向自然人购得商品,该自然人对其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大企业无关,大企业并不需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大企业在交易中存有恶意,雇员仍无法要求大企业提供赔偿。
(二)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即共同被告)。这种把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实质确认了承包方和发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害可能负有连带责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言下之意,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的是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有过错第三人(如采购商、发包人)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该条规定,如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存有恶意行为,而且在有关行政部门决定之下,则需要与侵权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条问题在于:第一,恶意行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发包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等其他恶意情况。换句话说,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血汗条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对此承当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其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关系,其它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并不适用。
(四)对上述法律法规的思考
从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都可以适用。由于该条适用的重点是放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并不影响条文的适用。据此,其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的范围应比《劳动合同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指的还要广,也更充分体现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事实上,已有地方法院对总承包人拖欠工资的诉讼采取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相似的处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备用人资格,劳动者也可以依据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使用《企业破产法》追讨欠薪而言,《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在处理工资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劳动者,因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工资请求权,即只有在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被清偿以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做法有违《企业破产法》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未完善破产保障基金以前,这种做法对保护处于弱势的职工来讲确有其存在价值。
三、构建我国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之探讨
工业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业。它们已经通过规模经济和优势积累了许多财富,甚至达到富可敌国的地方。[20]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无论在财力上或者在人力资源方面都无法与其相比。在现代竞争激烈之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处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在议定合同条款方面也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为求生存,小企业只能“接受或拒绝”由大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过分苛刻的情况下,小企业也只可以通过经营成本外部化,把经营成本转移到其它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加上现代大企业普遍都处于供应链上或分包链上的上游位置,它们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时,却并未对此付出相应的对价。这尽显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损害了社会正义。
就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来看,若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除了可考虑以上法律规范以外的一般还可以通过共同侵权之诉,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以这种方式提讼对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
关者来讲非常困难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21]如果要认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权,由法院决定该注意义务存在与否,这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国家,对注意义务的范围仍没有统一的标准。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与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两案便体现了注意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认为,要求军火制造商预防军火产品不为犯罪所有,军火产品将因无限制责任而被迫远离市场,故判决军火制造商对于被射杀的被害人不具注意义务;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则认为,手枪制造商因行销策略不当,对于“可预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义务,需对损害结果负责。两案的案情同时关于军火制造商应否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却有迥然不同的结果,足见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难以认定,具体要以法政策的考量为审判依据。[24]
其次,这种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原则。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主张需负有举证义务。由于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能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所以对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来说,为其主张举证,难免遇有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之不足,必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企业履行间接社会责任,促使其对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进行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加州议会在1999年通过的《议会法案第633号》[25](AssemblyBill633,以下简称AB633)可资考。
(—)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
现行法律对此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过窄,买卖合同关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承包关系都不包括在内。就算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以基础的民法原理对上游企业提起共同侵权之诉,也要受制于注意义务不确定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姑且不考虑可否胜诉,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个疑问。因此,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AB633中便规定处于上游的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对基层职工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负有注意之义务。[26]然而,该规定亦有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其只适用“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对其它情况并未有约束力。其实,上游企业的“血汗条款”不仅影响企业的支付工资能力,还影响到其履行债务、参与环保活动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因此,企业间接责任法制化不应只体现在劳工责任,还可扩散至环境责任、债权人责任等社会责任。故应按照社会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破产法》等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第二,该规定只局限于服装行业,对其它行为并不具任何的约束力。正如前文所说,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侵害与其无直接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一个普遍现象,故其应有扩张适用之必要。不过,现代的商业环境非常复杂,强制要求上游企业督促其商业伙伴或与其有间接关系的下游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所为,似乎并不合适,因为毕竟它们各自是独立主体,有其自主经营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现认识到的是,企业家影响商业伙伴行为的能力受制于许多实际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决于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特征……供应链的架构和复杂性,以及企业相对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处的市场位置。”[27]因此,必须按照以上的实际限制因素,在设计具体义务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注意义务应设定于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内
基于现代商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法人之间的独立性,故不宜直接规定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有监督义务,但到底应课以什么样的义务?AB633第2673.1.(e)款规定,存有恶意的“工资发放保证人”(Guarantor)应对职工的损失按其应负责的份额承担共同责任。所谓恶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给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知悉或应当知悉其所给付的订单价格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还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对方降低价格;第三,提出“轻佻的辩护”(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碍劳工委员会进行调查。[28]考量以上的恶意情形,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义务:第一,及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确保给付的订单价格(或发包价格)等合同条款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能支付职工工资、环保经费等基本经营费用;第三,协助或不得阻碍劳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若上游企业违反以上注意义务,应被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
这里须强调的是,以上列举的注意义务都是视企业的自身情况,其在企业的控制范围之内,并未超出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故不需担心复杂的商业环境会影响企业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预见,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大型企业将通过采取严格选择合适的下游企业、监察下游企业的不当行为、协助改善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等措施,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过错。采购商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会通过订单的吸引力鼓励供应商改善社会责任表现,而另一方面会通过取消订单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给予惩罚。
(三)应作出除外规定
在分承包关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对于下游承包商一般处于强势,[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伤成果的同时,要求前者对后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实不为过。鉴于此,不应对分承包关系作出除外规定。但买卖合同关系就有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买方的实力并不一定比卖方强,如消费者和小卖店作为买方经营处于弱势。故若强制采购商,履行间接社会责任,则需要做出除外规定,所有消费关系及小企业应被剔除。事实上,这样的规定还可确保被规制的企业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四)举证责任和责任形态应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义务牵涉企业的内部经营运作,要求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就其主张举证,实过于苛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AB633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就其对该损害结果不存有恶意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分包商(或供应商)收到由劳工委员会发出的“著令携带出庭作证的传召出令状”(Subpoenaducestecum)时,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把工资表、考勤表等书面记录寄回劳工委员会予以进一步调查,[32]否则便可能被认定存有恶意。然后,由劳工委员会按照它们在生产商中所占的生产比例,确定“工资发放保证人”应保证的工资支付份额。[33]除非分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明确的、具说服力的、可靠的书面证据作反证,否则职工的主张和劳工委员会的评估应被视为有效。
[34]
虽然我国学者认为,在分承包关系中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适用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35]但因为前者过于宽松,难以制止这些不公平情况,而后者则过于严格,对善意分包商不公,亦无助于鼓励分包商监督承包商的行为,[36]故建议可参考AB633的以上规定,在分承包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中,把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形态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并以其获得的违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业营业额百分比为限要求其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牵涉到许多调查工作,故应要求上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由行政机关核实具体情况。若上游企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应视为存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应规定缴纳行政费用以及提供保证金
由于行政机关介入将导致行政费用的增加,故建议法律要求受监管的企业在办理年审登记时,缴纳一笔款项,用以维持行政机关的日常支出。对屡犯的企业,收取额外的保证金以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这对其它守法的企业来讲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已有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的趋势,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即“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缺失日益严重。其情形集中体现为,上游大企业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这种做法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在我国,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承认“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相关立法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义务设定及救济方式上仍有不足之处,可参考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关键词:间接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纪关于社会责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参见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须强调的是,美国部分州法院并非轻易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在美国伊利诺州,相关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将工伤赔偿责任归责于股东或公司经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里所提及的责任应该属于“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接责任”。但为求简洁,故在此使用“间接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和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务买卖关系,而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或业务项目的发承包关系。
[9]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载《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关于该观点的更详细叙述,参见林峻:《准来反“血汗价格”?—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反“血汗工厂”的思考》,《中国劳工研究通讯》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珠三角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研究报告》,2005年,第26页。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其将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单位范围之外。
[18]参见张风翔:《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9]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在北京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项目施工的25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承包人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发包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劳务费。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张笑竹(中国法院网),《258名农民工为薪资状告北京市政集团胜诉》,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访问。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关于注意义务的论述,参见陈聪富:《侵权规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页。
[22]1129F.3d148(1997).参见前陈聪富书,第16页。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参见前引陈聪富书,第16页、第17页。
[25]在1999年9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了AB633,其修改了劳动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个条文的同时,额外增加了两个条文,希望借此解决当初的法规对上游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不公平行为束手无策的状况,以此提高对服装行业基础职工的保护。AB633共有六个条文,但规定却非常细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业法人制度有其实际意义,故不可随意否定企业法人人格。况且企业法人人格的否定,还会影响到善意股东之利益。因此,这里主张违反注意义务之行为只能被设定为共同侵权。
[30][31][35]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33]SeeSection2673.1.(b)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SeeSection2673.1.(d)(3)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一般来说,在“多元责任论”的基础之下,企业所必须要参与的社会责任实践活动可以被划分成为四个部分,即:(1)对与利益有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活动;(2)对企业自身的制度进行建立的活动;(3)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活动;(4)对生态环境进行合理保护以及治理的活动。
且这四种活动都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四种基本成本维度,(1)维权责任成本;(2)制度责任成本;(3)经营责任成本;(4)环境责任成本。另一方面,依照前几年“搜狐网”针对广大社会人士,向他们进行了一次“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问卷调查,从这次的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得知:有59.6%的人认为,“在当前的局势之下,在我国实行企业社会责任制,让企业面向社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是极其重要的”。有57.08%的人则认为,“企业的道德核心,除了贡献社会之外,还应当要承担起对广大市民的人身健康以及安全提供保障的义务,所以,不论是产品,还是环境,企业都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而这也正是企业对社会的最基本的一种责任。”其次,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中最基础,最迫切的内容的调查结果,还应当依照重要程度的排序要求,将其归纳为:产品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公众安全责任,依法纳税责任,公益事业责任。另外,也有42.4%的人持反对意见,他们普遍认为,“企业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就是贡献社会,多做公益事业。”
由此可见,大部分人都赞同企业所必须要参与的社会责任活动,需建立在“经济责任维度”的基础之上,且其的重中之重,则是:(1)对广大市民的权益进行维护;(2)对职员的利益以及他们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3)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治理。
二、探究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
1.相同点分析
不论是“社会责任会计”,还是“传统企业会计”,它们都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相同点,即:其一,同主体。前者直接反映出来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所以它的主体为企业;而后者则是以资金的流动情况,来对企业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中所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分析、确定以及作出相应的报告,所以,它的主体同样为企业。其二,同会计信息质量和假设要求。在同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前者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假设要求要比后者多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前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将不再只是企业所有者和相关利益集团,还包含更多的社会公众。其三,同会计核算程序。从本质上来说,这两者的会计核算程序几乎无太大差别,都为:(1)对原始凭证进行获取以及填报;(2)对记账凭证进行填报和审核;(3)对账簿进行登记;(4)对报表进行绘制。
2.差异点分析
2.1会计对象方面
社会责任会计,它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社会责任,另一个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它能够直接反映出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利弊之处,即:给社会作出的贡献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为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广大市民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基本数据信息,从而帮助除了企业之外的客体,对企业经济活动给社会做出的贡献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详细的了解。而传统的企业会计,它的对象则主要是企业生产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活动,总共有六种,即:收入、利润、资产、费用、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其次,因不同的国家,他们对社会责任会计都持有不同的要求、标准、认识以及实施方式,所以,他们对社会责任会计的对象表述也都是存在着较大差别的。
2.2会计目标方面
在社会责任会计的范畴之下,企业除了需要向企业所有者以及相关利益者提供必需的会记信息之外,还需要向与企业有关联的客体作出相应的服务,即:为他们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信息,以客观的将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效益完完整整的表现出来。而传统的企业会计,它则主要是为了向企业所有者以及相关利益者提供企业的经验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的基本情况等会计信息,以直接的体现出企业的内部成本和效益。
2.3会记披露方面
社会责任会记的核算对象是不相同的,且其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市场的不断进步,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中的附注来实现的,且它的披露形式也具有两种,第一种,利用基本的文字表述法,将企业非货币性质的信息合理的表述出来,让其能够直接的反映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第二种,利用各类表(主要有增值表,对照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社会收益表),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表达出来。而传统的企业会计,它则是借助“四表一注”的方法,将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的基本情况以及经营成效,以货币的基本形式客观的表述出来。
三、结语
关键词:社会责任管理伦理企业文化管理道德
企业管理伦理是企业管理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是一种特殊的道德现象。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伦理的核心理念,在企业管理伦理建设中,重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有利于企业处理好和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有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增加经济效益。
一、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
责任是现代社会道德感受的一个至关重要概念,“它似乎非常适合于通过将实践和理论观念都包括在内的途径来表述人类行为的道德方面”。责任主要涉及到三个组成部分:主体,即谁承担着不能完全由规则和法律所决定的责任,主体应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主体对其负有责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什么。企业作为一个组织,其在经营决策过程中,虽然受各种因素影响,从而经历复杂的过程,但是作为责任主体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可以说企业是它自己的行为者。作为行为者就要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作为行为主体的企业,不但具备道德选择的客观可能性,而且具有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企业应被理解成为一个道德行为者,它能够从事道德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一定是正确的道德行为,而且,无论如何也不能取代个体的道德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伦理的核心理念
一般来说,管理伦理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指组织管理者的伦理(道德),另一方面是指管理组织的伦理(道德)。管理组织即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各种管理对象,它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学校、医院、非盈利组织等社会其他单位。管理者的伦理(道德)与管理组织的伦理(道德),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之间也有内在联系。应该说,管理者的伦理(道德)是管理组织的伦理(道德)的核心和基础,前者对后者起着重要的主导影响作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对企业基本的管理伦理要求。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单位,它首先必须是一个经济主体。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应该以赢利为唯一目的。企业在履行社会经济职能之外,它还是一个社会性实体,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对自己的经济赢利负责,还要对社会全体负责。因此,社会责任必须被纳入到企业管理伦理的视野当中,在企业管理的全过程都必须体现一定伦理维度的社会责任要求。
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经济主体的必然选择。从企业生存的外部环境来看,企业总是运作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大环境中。企业管理伦理水平可以从企业及其员工的责任意识上得到集中的反映。企业归根到底是由企业的员工所组成的一个经济实体。企业员工责任意识的增强不但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实效,而且对企业的经济赢利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全体员工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而合理有效地安排自己的工作,树立敬业、守业、安业的责任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才可能真正地成为企业具有主体性的内在要求。
由此可见,企业自觉肩负社会责任,不但有利于企业管理伦理和企业文化的成熟构建,而且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形成自身独特的核心竞争力,获得全面地可持续发展。
三、中国企业与社会责任
中国企业在对待社会责任问题上,依据其不同的价值观和企业文化,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些企业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社会效益,有的甚至不择手段,只要能赚钱,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2)主观为企业、客观为社会就是本企业要自觉地、明确地、积极主动地为社会服务,否则是不自觉的,不明确的,或至少是消极被动的。这类企业偶尔也会尽一些社会责任,但积极性不高,是缺乏主观能动性的。
(3)企业第一、社会第二是指在本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也适当考虑为社会服务,这类企业对社会责任有一定的自觉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为了本企业、必须为社会是指为了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定要努力为社会尽责,而且必须尽好责,相比较前面三种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能够把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因而具有较高为社会服务的认识和水平。
(5)首先为社会、同时为企业,这类企业非常正确地把握住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摆正了企业在社会中的位置。这类企业能够自觉地把“为社会”与“为企业”统一起来,而且是从意识上到行动上,从战略上到谋略上真正内在的统一。这应当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伦理的指导思想。
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社会责任过重且职责不明,企业办社会是中国企业发展的重大包袱。
(2)企业不考虑环境问题,不考虑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大气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等正在进一步恶化,影响我们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3)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模糊,没有正确的生产经营理念,普遍缺失诚信机制。
(4)我国有些企业没有真正走向市场,企业社会责任机制不健全。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细胞。企业组织存在于社会组织当中,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应该是鱼水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企业既是一个社会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有责任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无论从企业追求经营的良好环境的愿望出发,还是从企业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出发,抑或为高尚的履行社会性组织的义务和责任出发,企业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徐大建.企业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01.
[2]张文贤,朱永生,张格.管理伦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01.
[3]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04.
[4]王小锡.经济的德性.人民出版社,2002,08.
[5]王小锡,朱金瑞.中国企业伦理模式论纲.伦理学,2004,(1).
[6]汪洁.企业管理伦理的运行机制探析.经济经纬,2005,(1).
论文关键词:企业家社会责任,企业家社会责任导向,管理者社会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企业家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奈特[1](1921)指出所谓“企业家”就是那些“在极不确定的环境中做出决策”,并“必须自己承担决策的全部后果”的人。彼德·德鲁克[2](1985)认为企业家是为获取利润、并为此承担风险的人,他们是能开拓新市场、引导新需求、创造新顾客的人。熊彼特[3](1991)认为“我们把新组合的实现称为‘企业’,把职能是实现新组合的人们称为企业家”。张维迎[4](1999)认为企业家就是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并取得收入的人格代表。厉以宁[2](2000)认为:企业家是那种不仅有眼光、有胆量、有组织能力,而且还要有新的观念和新的决策方法、有利益导向的经营思想,并善于利用资本市场的人。根据以上学者对企业家的定义,本文认为企业家就是具有创新精神和领导力、善于驾驭企业、能够使企业长期生存并能为此而承担风险的人。基于此,本文所界定的企业家不仅包括企业家,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者、企业领导者和经营者。
改革开放30年,企业家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量,社会责任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家最受尊敬的第一指标(何志毅,2008)。在洞察、开发和利用商业机会过程中,企业家最先能够感知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企业家在采取竞争策略、创新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时,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能够将社会因素作为企业重要的决策变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可持续性成长。
近十年来,我国学术界和企业界较多关注企业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实现方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然而企业文化论文,作为企业的决策者--企业家,他们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起到什么作用?企业家应当承担什么社会责任?影响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因素是什么?基于此,本文对2000年以来中国全文期刊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有关企业家社会责任方面的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了企业家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总结归纳了近十年来中国的研究者们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导向、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后,结合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构建适合中国背景的企业家社会责任概念模型、企业家社会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关系、企业家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企业家社会责任未来的研究展望,以期推动我国企业家社会责任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
二、企业家社会责任相关研究的主要成果分析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企业家社会责任的研究内容比较零散,其中关于企业家社会责任导向、企业家社会责任的驱动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多。其余还有对于企业家社会责任与企业家精神、社会地位等因素的相互关系的研究。
(一)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内涵
随着和谐社会及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学者们开始关注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田丰,2004;朱贵平,2005;黎友焕,2007;赵曙明,2009)。学者们认为企业家如果能够将社会责任因素作为企业重要的决策变量,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可持续性成长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关于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实质和内容,黄泽民[5][6][7] (2004,2005)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认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是由其社会角色、现代社会生产形式、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论文提纲怎么写。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实质归根到底是顺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他认为企业家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部分:(1)直接社会责任,由企业特殊的社会功能所发生的责任,包括社会积累、保障就业、管理生产要素、产品创新等;(2)间接社会责任,与社会环境相关的责任,包括诚信、道德、可持续发展等。张铭业[8](2005)认为的企业家应有“职业责任”和“社会责任”。李洪彦[9](2006)认为企业家社会责任就是指作为特殊群体的一群社会个体所应承担的与之相关联的社会义务。黎友焕[10](2007)认为企业家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起关键作用,企业家作为改革受益者理应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李君如[3](2007)认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是办好企业,多提供就业机会,多交税收,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作出贡献。
许多学者如陈孝兵(2008)、孙浩进(2008)等都认为有不少企业家对社会责任的含义存在着错误的理解,认为社会责任就是更多的捐款或赞助公益活动的行为,而忽略了产品、环境、员工等方面的责任。陈孝兵[11](2008)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是新的“企业办社会”,也不能等同于公益事业和社会捐赠,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孙浩进[12](2008)分析了中国社会环境背景下企业家社会责任存在的危机及应对对策,认为中国的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模糊,更多的时候采取了漠然或逃避的心态,使得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存在着潜在的风险;而政府对于企业家社会责任缺乏监督、指导和制约也是造成企业家社会责任危机的重要原因。
(二)企业家社会责任导向研究
个体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在理论上称为CSR导向(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rientation,CSRO)企业文化论文,即个体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行为的态度导向。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中国管理者的CSR导向(研究结论见表1),研究表明,企业CSR的履行程度,与企业管理者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者的CSRO有很大的关系。其中,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3](2007)通过对企业法人代表的调查,反映了现阶段企业家对CSR的认识与评价;晁罡等[14](2008)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企业领导者的法律、伦理、慈善3个责任取向正向影响、经济责任取向负向影响企业社会表现和组织绩效;杨帆等[15](2009)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管理者个体的CSR导向具有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的性别显著差异,以及法律责任的区域差异。陆雄文等[16](2009)对中国的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导向进行了问卷调查,认为虽然目前受到资源限制,不少民营企业家都存在注重盈利的短期导向,但从长远看来,民营企业家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会同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重视并积极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表1 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导向的研究
学者
研究目标
研究对象和样本数
主要研究结论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7)
企业家对CSR的认识与评价
企业法人代表,有效问卷4586份
普遍认同“优秀企业家一定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高度认同履行经济、法律、伦理和公益四个方面社会责任的意义;比较关注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企业履行法律和伦理责任方面存在欠缺现象较为突出;经营困难、素质不高、缺乏诚信环境、社会相关部门未很好履行职责是导致社会责任欠缺的主要原因。
晁罡等
(2008)
企业领导者的社会责任取向、企业社会表现和组织绩效的关系
MBA和EMBA在职学员中的企业中高层领导者,有效问卷458份
法律、伦理、慈善3个责任取向正向影响、经济责任取向负向影响企业社会表现和组织绩效;CSR取向、企业社会表现和组织绩效三者关系中,企业社会表现起中介作用。
杨帆等
(2009)
中国管理者CSR导向
籍贯长三角洲地区,在上海浙江工作地MBA学员中的企业管理者,有效问卷118份
中国管理者个体的CSR导向具有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的性别显著差异,以及法律责任的区域差异。
陆雄文等(2009)
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观
内容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我们理解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提供了依据。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管理日益受到各国学术界及企业界的重视。本文首先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和分类做了回顾,然后对目前有关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模式进行了考察,最后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及其决定因素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战略决定因素
1组织利益相关者:定义与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并没有一致公认的概念和定义。而Freeman(1984)和Clarkson(1994)的定义应该是目前公认的最具代表性的定义。Freeman(198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一定义突破了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来界定“谁是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的局限性,同时也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Clarkson(1994)认为“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物质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受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定义与企业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Blair,1995)的观点是有相通之处的。
(二)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Freeman(1984)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但是单纯的定义和概念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较宽泛的。众多学者从不同的维度来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和界定。学者们之所以要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其意图在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方式存在差异,谁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界定,是企业开展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基本前提。有研究表明,管理者会用不同的战略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并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Sharma,2000)。
Freeman(1984)在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时,考虑了三个不同的维度:所有权(ownership)、经济依赖性(economicdependence)和社会利益(socialinterest)。Frederick(1988)以是否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为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分为直接和间接利益相关者,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是与企业直接发生市场交易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间接利益相关者则是与企业发生非市场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各级政府、社会活动团体、媒体、公众等。与此类似,Charkham(1992)以与企业是否存在交易性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
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根据相关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的风险种类,将利益相关者分为自愿的利益相关者(VoluntaryStakeholders)和非自愿的利益相关者(InvoluntaryStakeholders);另根据相关群体与企业联系的紧密性,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PrimaryStakeholders)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SecondaryStakeholders)。
Mitchell(1997)从权力性、合法性、紧急性三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来划分利益相关者。管理者所感知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取决于这三个属性上的累积效应。通过感知到的重要程度对上述三个特性作出评分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被细分为以下三类:确定型利益相关者(definitivestakeholders),他们同时拥有对企业问题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预期型利益相关者(expectantstakeholders),他们与企业保持较密切的联系,拥有上述三项属性中的两项。潜在型利益相关者(latentstakeholders),是指只拥有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项特性中一项的群体。
Wheeler(1998)将社会性维度引入到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中。他认为,有些利益相关者是有社会性的,即他们与企业的关系直接通过人的参与而形成;有些利益相关者却不具有社会性,即他们并不是通过“实际存在的具体人”和企业发生联系的,比如自然环境、人类后代、非人物种等。结合Clarkson提出的紧密性维度,Wheeler将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四种:首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与企业有直接的关系,并且有人的参加;次要的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通过社会性活动与企业形成间接联系;首要的非社会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直接的影响,但不与具体的人发生联系;次要的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他们对企业有间接的影响,也不包括与人的联系。
从上述对利益相关者的分类方法来看,有的是建立在一些客观指标之上的,如Freeman(1984);Frederick(1988);Clarkson(1994;1995);Wheeler(1998)等人的分类。而Mitchell(1997)的分类是建立在主观指标之上的,由于这些指标的主观性,所以Buysse和Verbeke(2003)认为,在Mitchell的框架中,管理者的感知至关重要,因为管理者最终决定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而这种感知又受管理者价值观的影响。
2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
(一)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分类
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识别和分类是有效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前提。一些学者强调组织与主要利益相关者群体的高度相互依赖性(如,Donaldson和Preston,1995;Freeman,1984)。例如,Clarkson认为,没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性参与,组织很难持久生存。因此,组织会采用一定的利益相关者战略来应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这些方式包括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Caroll,1979;Clarkson,1988,1991,1995;Wartick和Cochran,1985)。例如,Carroll(1979)提出,组织会运用前述方式来应对他们的经济、法律、伦理及自由裁量的责任。Wartick和Cochran(1985)用反抗、防御、顺从及前摄等术语来描述组织面对社会责任的企业战略。Clarkson(1991,1995)提出了RDAP等级来度量反抗战略、防御战略、顺从战略以及前摄性战略,并成功运用该等级来描述组织在应对利益相关者时所采用的战略。
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从组织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的行为特点来了解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Caroll,1979;Clarkson,1991;Wartick和Cochran,1985),前摄性战略包括对利益相关者问题的诸多关注,如预测并主动关注特定利益,或者在行业中发挥领导作用。相对于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缺少主动性。防御战略则在处理利益相关者问题时,仅仅满足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反抗战略包括,在面对利益相关者问题时,消极对抗或完全忽视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可以从组织在面对社会责任(如环境责任)时所持的态度和立场,来考察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Clarkson(1995)作出了具体分析,对于前摄性战略,其对责任所持的立场或策略就是主动预测责任,对于顺从战略,其所持的立场或策略就是接受责任,对于防御战略,其采取的立场态度或策略就是承认责任却抵制它,对于反抗战略,其采取的立场态度或策略就是否定责任。例如,DigitalEquipmentCorporation在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时所运用的战略就是一个对利益相关者采用前摄性战略的典型。DG公司把供应商纳入到他们的产品开发团队(Bleakley,1995)。HP公司也运用类似的方法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Burt,1989)。Xerox与供应商分享计划并把他们纳入自己的设计部门(Burt,1989)。前摄性战略包含着强化与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顺从战略虽然接受责任,但是与此同时,为了争取他人的让步而讨价还价。防御战略包括反对做超出法律最低限度要求的事情。
(二)组织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决定因素
虽然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与前两种战略(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相比,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要小,但不论组织采用何种利益相关者战略,组织似乎都是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许多学者对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战略。
资源依赖理论指出,组织必须关注那些为组织提供其持久生存所需的重要资源的环境中的需求,组织应该更多地关注其环境中控制着关键资源的其他组织和群体的需求,并做出响应。把这个理论扩展到利益相关者中来,意味着组织必须更多地审视并关注控制着组织持续生存所需的关键资源的那些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和要求(Agle,Mitchell,1999)。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在资源上的依赖,就转化为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权利性(Power)(Mitchell,1997),并赋予了利益相关者相对于企业的一种地位优势(Frooman,1999)。权利常常表现为组织对利益相关者依赖程度的函数,一般而言,组织依赖程度越高,利益相关者就越强势,其权利也就越大(Frooman,1999)。Agle(1999)通过运用美国80家大公司的CEO提供的数据的分析,发现高层管理者给予利益相关者的优先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那些利益相关者所表现出来的权利性大小的影响。
很明显,以时间和金钱来衡量,组织的资源是有限的,组织不可能在所有的时间对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给予前摄性的关注。有关资源依赖的理论研究表明,组织会对那些控制着组织所需的关键资源的利益相关者会给予更多的重视。而组织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重视程度上的不同,会通过其在应对利益相关者所采行的不同战略(即反抗、防御、顺从、前摄)表现出来。当单独考虑前摄性战略、顺从战略、防御战略及反抗战略时,前摄性战略所需的资源是最多的(管理重心与财务支持),而反抗战略所需甚少。例如,关乎雇员报酬的前摄,如支付奖励工资或提供股票期权或利润分成,与防御战略(仅按法律的最低要求行事)相比,如仅仅保障薪酬的支付与提供必需的福利,有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源支持。同样,投资于员工培训与职业发展的前摄性行动,与反抗战略相比(推卸职业培训与职业发展的责任),需运用更多的资源。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