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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03 22:39:26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篇(1)

关键词: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及要求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

在我国,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表示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来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忠诚与忠贞的重要表现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则是一国公民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既是其的理想模式即法治状态下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这个愿景和理想的过程。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要求

1.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

2.必须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局。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长期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它的实现需要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3.必须以树立宪法权威为重点。我们必须从宪法现实形态即制度保障上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内容,才能凸显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使命感、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

二、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有效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保障在于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会以尊重宪法权威为己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主动服从宪法权威,将宪法真正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宪法信仰。人民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接受了普遍的、很好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分享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给人民带来的民主、平等、公正和自由的局面。

(三)有助于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增强其宪法观念。公职人员深知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捍卫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意志,忠诚为人民服务,竭力为人民工作,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承担并履行好党交付的政治责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和依法治国的程序安排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会中饱私囊、封妻荫子。

三、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1.《决定》的公布。《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也为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提高了政策依据。

2.港澳特区的成功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检察官和法官的《宣誓规定(试行)》等宣誓规章制度出台。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它的出台是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宣誓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宪法宣誓实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是格格不入的,各地、各宣誓机关虽然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和细节上的不相同。

2.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当前,公务人员中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宣誓敷衍了事有之;宪法和法律信仰逐渐地消烛有之;更有甚者渐渐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将责任使命抛之脑。

3.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目前,不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就职宣誓做法、多数的马虎对待、宣誓者的局限和更严重的部分誓词中无“法律”字眼、“自觉守法”之义导致向宪法宣誓的法律意义难以体现出来。

4.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目前,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和细则化,宣誓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化和惩罚性条款。

四、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事实,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其理由如下:第一,法学(特别是宪法学)、政治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组成学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第二,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地位较高。

(二)颁布宪法宣誓法[4]。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统一的、专门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事宜。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应规定中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

(三)确立宪法宣誓制度[5]

1.宣誓主体。宣誓人应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2. 宣誓内容。誓词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统一性。誓词应包括宣誓者效忠对象(维护、遵守、保卫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承担责任(接受人民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应当使用统一的誓词。

3.宣誓失效或失信应当承担的责任。宣誓制度除应有宣誓内容和对宣誓失效和失信必须进行补救的补救机制外,应规定相应的追责条款,对宣誓不成立和违反誓言进行追责。宣誓失效的规定宣誓人应当在发生失误之第二日重新宣誓即可。宣誓失信的规定宣誓人承担法律责任,向公众道歉、遭弹劾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3-18(1).

[2] 向俊青.以人为本的宪法文化之省思与构建[D].成都:四川师范大法学院,2010年.

宪法宣誓制度篇(2)

 

宣誓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仪式,而与一般宣誓行为相比,宪法宣誓制度更具有独特的精神价值。现代宪法的本质特征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并“规定一个受制约的政府”。正因此,与普通国民相比,执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更需接受宪法的约束。从表面看,宪法宣誓只是一种仪式,但其实质却是追求宪制、民主和法治的尊荣。制度化的宪法宣誓既是宪法权威、主权在民的反复宣示,也是公职人员效忠宪法、接受监督的政治承诺。而其所营造的仪式感、神圣性,在激活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责任担当的同时,亦对其职业道德、政治伦理构成良心的约束。

 

尤其是,当下中国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强调依宪治国,但对于一个长期匮乏宪法政治传统的国度而言,实现这一目标殊为艰难,现实中一些公权部门、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屡有发生,即为瓶颈所在。正因此,将上至国家高层领导、下至基层公职人员纳入宪法宣誓之列,旨在唤醒、强化各级官员的宪法意识,促使其铭记权力源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的真理,以最终达成守宪护宪的观念共识、积聚依宪治国的精神动力。

 

也正因此,宪法宣誓制度不能止于形式。正如美国法学大师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价值是传递宪法的精神和力量,只有当公职人员根植信仰、敬畏宪法的心理底蕴,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的宪法宣誓才能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真正促成口头宣誓走向内心服膺、程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宪法文本走向宪法实践。

 

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只是第一步,宣誓者能否言行一致、兑现承诺,才是检测公职人员政治诚信的试金石。否则,高喊守宪口号却行违宪之实的亵渎,信誓旦旦却连宪法文本都懒得通读的儿戏,很可能使宪法宣誓制度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形式主义困境,对宪法权威造成更大的伤害。

 

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宪法既需要精神层面的弘扬,更需要现实层面的践行。与构建宪法宣誓制度相比,更为重要的是着力推进、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尤其是有效纠正、追究一切背弃誓言的违宪行为。如此,仪式性的誓言约束才能上升为实质性的责任约束,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名至实归。

 

同时应当看到,公开化的宪法宣誓制度,也将助推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普及和提升,并为全民监督公职人员开辟重要切入点。宪法凝结的是社会共同体意志和国家价值观,其权威并非写在纸上,而是建立在社会共识和行为自觉之上。公民对宪法的情感认同,是宪法彰显伟力的人文底色和心理根基所在。只有宪法信仰深入人心,宪法文化落地生根,宪法至上蔚成风尚,官员普遍以依宪行权为荣,国民人人负起护宪监督之责,宪法才能真正转化成国民的生活方式,真正演变为依宪治国的法治秩序。而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正是为抵达这一理想图景提供了不容错失的历史契机。

宪法宣誓制度篇(3)

论文关键词 国家元首 宣誓制度 西方政治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性地居于首脑地位,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元首在一国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各国的宪法对于元首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的国家元首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以国家元首宣誓制度为切入点来完善我国的元首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元首宣誓制度简介

(一)宣誓制度

作为近代宪法标志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也可以看做是现代意义上的宣誓制度的起点。其中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宣誓,并且宣誓时要附加宗教宣誓。德国开了元首宣誓制度的先河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始沿用此制度,并以宪法或法律确定下来。西方元首制度的内在精神和外在作用都值得我国加以借鉴。

(二)元首宣誓制度

总的来说,元首宣誓制度既是对元首的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授权。在西方元首制度的影响下,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新加坡等也纷纷通过宪法将元首宣誓制度确定了下来。虽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是国家主席,但我国的特殊之处在于中国实行的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而元首宣誓制度可以对元首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并且从宪法层面完成对元首的授权,因此建立起忠于宪法的元首宣誓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三)国外元首宣誓制度

美国总统宣誓的程序是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完毕才算完成了整个选举的过程。美国总统宣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选总统出席教堂礼拜仪式,列队前往国会山:离任总统陪同当选总统前往国会山出席就职典礼,宣誓就职。宣誓就职的仪式通常由最高法院首法官主持。

美国总统宣誓的内容也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此外,像德国、印度、新加坡等国也都由宪法或者基本法对总统等国家元首的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比方说印度宪法第60条对总统宣誓作出规定,总统等国家元首应于就职前,按照誓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监誓为由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如若缺席则由由年资最深的最高法院法官代替。

二、西方元首宣誓制度的进步与不足

(一)进步之处

1.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为各国宪法普遍确认

国家元首就职宣誓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趋势,由宪法规定的宣誓词对元首具有约束力,元首必须依照誓词中明确的规定去行为。综观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元首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有着明确的国家元首宣誓制度的宪法规范,并在政治生活中切实实践着这一制度。与此同时,宣誓制度也是检测元首个人行为、品质的一个道德标准。此外,即使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没有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很多国家也是通过宪法惯例来确立的。

2.树立维护宪法权威

国家元首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全国人民起到很大的导向作用,宣誓一般都是庄严、肃穆而神圣的。国家元首就职时庄严地对宪法进行宣誓,这样的行为表达了元首对于宪法的尊重,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同时彰显了宪法中所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疑会加强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而元首关于宪法的言辞表述、行为举止自然且必然地会在广大老百姓心目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公众受其价值观的导向自觉自愿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事实证明,西方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的确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元首就职宣誓都会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传播,受众十分广泛,必定会在民众中产生很大的影响,自然也会使宪法的权威逐渐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3.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

首先,对于宣誓者来说,宣誓的过程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过程,在宣誓的过程中,宣誓者往往会产生对宣誓词强烈的认同感,并在宣誓过程中注入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其次,这也是广大的民众接受宪法教育的过程。元首宣誓制度不仅可以加深宣誓者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更有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宪法意识。

4.促进公民参与和监督

首先,元首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见证者则是全国人民。因此宣誓不仅表明了对宪法的尊重,同时也表明了对人民的负责和尊重。这在无形中会激发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热情。其次,国家元首在全国人民面前宣誓,也使得他的行为有了更为广泛而强大的约束机制。公民可以以元首的宣誓为依据,对元首的失职、等行为进行监督,甚至是弹劾。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加强元首日常行为的规范性,有助于促使其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5.利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众所周知,美国是将三权分立践行得最好的国家。而总统宣誓制度则是三权分立的一个缩影。美国总统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表明行政权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过渡膨胀;主持宣誓仪式的是大法官,说明行政和司法是互相独立的,这样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也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因其内在的膨胀性很容易造成权力失范,这也是一些国家的民主体制不能良好的运行的重要原因,而司法权却是这三权中最容易被弱化的,美国正是通过元首宣誓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对行政权进行了限制,并且对司法进行补强。

(二)不足之处

1.流于形式

比方说美国的总统宣誓制度,依照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就职仪式的当天正午,无论是否宣誓,就职者都自动成为总统。这种规定看起来与同样是由宪法规定的总统宣誓就职相冲突,那么如果总统不进行宣誓便可自动成为国家元首的话,宣誓制度岂不是要流于形式了。

而且,宣誓制度的作用也要靠一个国家的信仰来支撑的。美国的总统宣誓时要手按圣经,意味着服从内心的信仰,这也是美国人民看重总统宣誓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大的信仰,势必会减弱宣誓的作用。

2.宣誓制度的滥用

凡事都要宣誓,宣誓的意义将会呈边际递减甚至不复存在。宣誓的庄严、神圣的特点是其作用的重要保障,如果将宣誓平常化,势必会导致宣誓效用递减。因此本文强调的是“元首”宣誓制度,而并非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宣誓适用于比较重大的场合,也只有依靠重大的场合做支撑才能显示出宣誓的号召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前提的。因此,要重视宣誓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明确规定宣誓所适用的场合和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宣誓的正面作用,减弱其负面影响。

三、西方元首宣誓制度带来的启示

(一)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虽存在不足之处,但西方的元首宣誓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等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建设,完善元首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

1.更好地与国际的接轨

综观世界各国的元首宣誓制度,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当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制度,也是主流制度和趋势;元首宣誓制度的作用也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得到了证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接轨”将会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2.推动建设

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是摆在国家和整个社会面前迫切需要完成的建设性任务。我国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缺乏公民对于的号召与探索这一推动力。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一项必要且艰巨的任务。而元首宣誓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意识,从而成为建设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

3.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元首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在这种元首制度下采取宣誓就职,可以让宣誓者树立其身份意识,牢记道德规范,并在工作中以誓词为镜面,时刻鞭策自己、反思自己,将宣誓的内容内化为个人的内在价值取向,从而加强责任意识,加深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我控制和约束能力。

4.提高政府公信度

随着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由于行政人员的身份意识缺失、行政权力失范等原因造成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正面形象的塑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元首宣誓表现了国家元首对宪法的尊重和对人民的尊重,这无疑是在塑造政府形象方面的重要之举,会在人民心目中留下很好的印象,也会因其对宪法的推崇而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公信度,让整个社会更加团结。

5.是仪式更是法制

宣誓就职是一种仪式,是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形式之一,让人们知道就职者是谁,有怎样的心态,敢不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铿锵有力的承诺。宣誓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途径,所涵盖的意义不仅在于政治的开放性,还在于从政者乐意接受政党、舆论和大众的监督,按照誓词承诺的那样去“言必行,行必果”。

(二)我国元首宣誓制度的具体构想

1.宣誓主体

宣誓制度虽好,但也不能滥用,如果不论职位都要一一进行宣誓的话,势必会削弱宣誓所起到的象征作用。宣誓的庄严和神圣性决定了宣誓的主体应为拥有公权力且具备公共权威的人员。元首宣誓制度宣誓的主体当然是国家主席。但此基础上如有必要课逐步放宽宣誓主体的范围,可以将立法、司法和军事的最高领导职位等也列入宣誓范畴中。

2.宣誓内容

宣誓内容应由国家根本大法即宪法来明确规定。宣誓词一定要确定统一,这样可以增强宣誓的法制性和影响力。同时要简洁且铿锵有力,不能含糊其辞,因为受众是全国人民,元首也要通过宣誓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后,内容一定要包括元首的承诺,以便于其在任职期间可以很好地将承诺付诸实践,也有利于人民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宣誓程序

宣誓的程序也应该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参照西方的元首宣誓制度,宣誓的时间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出新的国家元首后,当选的国家主席在离任主席的陪同下出息就职典礼,仪式可由最高权力机关主持。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并通过媒体进行实时转播。

宪法宣誓制度篇(4)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誓词

问:冯老师,2016年1月1日起,有项新举措,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要实行宪法宣誓。您怎么看?

答:就职宣誓,在法院检察院,还有律师那边,搞了好几年了。有趣的是,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誓词(2012年版)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句,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誓词所没有的。据说曾招致公开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律师多是自由职业,信奉“法律至上”,宣誓“拥护”就有点难为他了。

国家机关干部就职,手拿或者面朝《宪法》宣誓,这个仪式,据报道,各地一直有“微观实践”。但上升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却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据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元旦统一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四中全会的表述有两点变更。一是将宣誓人的范围,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系统任命的所有干部。二是规定了宣誓方式:放弃原先的“向宪法宣誓”,改为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场所,则要求悬挂国旗或国徽。悬挂的方位,想必不会是厅堂的后墙或两侧;这意味着,宣誓人要面向国旗或国徽。誓词的修订,同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也颇具深意:如变“拥护”为“忠于”宪法,把“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宪法》规定的“接受人民监督”(第27条)。最重要的,是将末句奋斗目标的定语确定为《宪法》序言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的文字,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两样,人民监督,或者(“国家的主人”)出场,和重申社会主义道路的普世性,我以为是这誓词的主旨。

问:宪法宣誓的想法,应该来自接轨“国际”的冲动吧。新闻说,全世界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当中,177个有这一制度。然而,移植了宣誓就一定能“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吗?一些媒体和学者评论指出,中国的体制不同,缺乏一种普遍的或官方的来支持宣誓。

答:哦,那是误会。宣誓要仰赖宗教之力,大约是电视上看到美国总统就职仪式,产生的联想:总统手按《圣经》,口称“愿神助我”(So help me God)。但现代西方式民主国家都是政教分离的,即使有国教,也不许干预政治。这在美国,便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原则。宣誓人拿一本外婆用过的《圣经》,祈愿“神助”,是传统仪式,表明其承诺至诚而可信,并非就职的法定要件。倘若当选总统信的是摩门教、藏传佛教或伊斯兰教,抑或竟是个不信神的“自由派”,家里不备圣书,自然也是可以宣誓就职的。这世俗化的宪制,原是国父们的设计。须知那一代英豪都是启蒙运动的斗士,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欧洲历史上的祸害,保持着十二分的警惕。“灯塔远比教堂有用”,是富兰克林的口头禅。老亚当斯则颠倒了大哲莱布尼茨的名言:假如没有宗教,这世界才是“一切可能世界中最好的那个”。杰斐逊更是毫不留情,把基督教归于有史以来“照临人类的第一堕落的制度”。宗教在他们看来,就像麦迪逊谴责的:或多或少,到处一样,教士傲慢而懒惰,俗众无知又奴性;双方都沉溺于迷信、偏见和迫害[1](引自道金斯,页43)。

其实在西方,追溯传统,宣誓的成立与效力,也不靠神的威能,或违反誓言可能遭致的神的惩罚。所以西塞罗认为,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起誓,他说,乃是诉诸虔敬之心的一种确认(affirmatio religiosa);面对神明、呼其名号、指其见证而保证实践,只是诺言的形式。故而“众神之怒”尚在其次,“没有也罢”;关键在于宣誓人的承诺,能否对正义并对自己的诚信负责(ad iustitiam et ad fidem pertinet,西塞罗《论义务》3:29:10)。

中国古代,圣贤也有类似的论述。古人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一个“如”字,恰好承认,神灵是否到场、有无威能,全看人的内心虔诚与否。夫子曰:吾不与(参加/赞同)祭如不祭。要是心里不赞同、不敬神,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不如不祭了。再如,所谓“至诚如神”、“可以前知”(《礼记・中庸》),也是看轻仪式,而强调沟通天意,凭借人的精神或信念――不必入哪一门宗教。 “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

常人的想象,古人敬神,所以发誓要神见证。但古人也是人,也有不老实、不惧“怪力乱神”,甚至拿神圣当幌子敛财作恶的。智者不可不察。否则柏拉图不会建议,庭审取消宣誓。因为他说,较真起来,只怕城邦里头一半公民都犯有发假誓作伪证的罪呢(柏拉图《法律篇》12.948e)。

问:嗯,法不责众?

答:对,哪怕《圣经》里的上帝,万不得已,他也不愿意责众。我们在“法律与宗教”课上讨论过,记得吗?洪水平息,耶和华后悔了,一味屠戮不是个办法呀。于是同挪亚父子及方舟里下来的鸟兽蛇虫立约,将战弓挂上云端化作彩虹,封存了全能者的毁亡苍生之权。还说:我再不诅咒土地了,绝不为人的缘故;即使他从小就心生邪念,我也决不让生灵湮灭,像这次一样(《创世记》8:21,9:8以下)。

问:全能者有所不为。那么宪法呢?宣誓忠于宪法,是否意味着违宪必究?可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没长牙齿”,这一国情,会妨碍宣誓的效力吗?

答:“没长牙齿”,是西方媒体调侃“中国特色”的比喻。人民法院规定,《宪法》条款包括其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做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间接地,可以引部门法的“实施条款”主张权利保护而进入司法――当然,也就无所谓通过诉讼提起违宪审查一事。不过这算不上“中国特色”,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各国宪法的标准设计。西方学界站在现实主义立场,一般把社会主义宪法视为“纲领式的宣示”。的定义,则是革命成功、夺取政权之后,对既定事实和路线方针的承认。“五四宪法”是他领导制定的,他说立宪主要是两件事。一是总结历史经验,“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二是原则性同灵活性结合,贯彻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用一个“总章程”或“根本大法”的形式,把这一对原则固定下来,为全国人民指一条“清楚的轨道”、“正确的道路”(《选集》卷五,页126以下)。

所以你看,“牙齿”的有无,搞不搞违宪审查,这是主义而非“特色”或国情之别。由此出发理解宪法宣誓,就会发现,那誓言的功效,只在确认《宪法》承诺的“正确的道路”,并不指向具体的各项公民权利。因为后者是“自动附着”的,用不着当事人同意,也无须起誓了生效,一如相应的公民义务。宣誓人就职后,被检举查实违背了誓言,严格讲,不是一个违宪问题。纪委和公诉机关只能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他违法乱纪的责任。

问:说到宪法的“主义”,您《政法笔记》里有一段话: “遵照无产阶级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信条。相反,它是新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页19)。如果事实上,宪法不仅“没牙齿”,它甚至不是“规则与信条之母”,那为什么还要宪法宣誓呢?

答:这个问题好。我们的教材抄域外法学的居多,习惯了把宪法说成是公民权利的清单,标配一套“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规范。但三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正当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形式法治”的原则,其历史渊源和日常运作,跟中国宪法上共产党的领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于是我们必须追问,党和究竟是什么关系?以宣誓观之,宪法能否承载党的政治伦理?

问:太有意思了!这要看我们怎样界定宪法宣誓,对吗?

宣誓若是解作公民个人的宪法承诺,的确,那仪式是虚的。因为宪法非“规则与信条之母”,宣誓无直接后果,不会给宣誓人增添法律责任。但如果站在倾听方与监督者,即人民的角度,把宣誓人还原为党的干部、先锋队的一员,他的誓言就有了明确的义务担当和具体后果:他是代表立宪的执政党作承诺,彰显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宣誓人任何背离这精神的言行,哪怕未触犯法律,也是党的损失,即失信于民。换言之,宣誓人可以回避个人的法律责任,却让党重申了宪法义务,对人民负责。这意味着,党必须时时澄清宪法精神,发动群众跟、腐败现象作斗争,以证明一元化领导的合法性。因为,每一个不称职乃至腐败的官员不受惩处,都会在人民心中玷污党的形象。而社会主义宪法的要义,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党(立宪者)对人民(者)的政治承诺。

问:这个承诺,就是誓词说的“忠于宪法”的内容?

答:你想,宣誓人面对国旗或国徽,手按《宪法》,誓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是不是加入那政治承诺?别忘了,中国老百姓对党的领导,是有着强烈的期望和责任要求的。提炼为宪法语言,着眼于党群关系,便是当年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里面,马列同是保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条件。而党的领导的全部合法性,得自人民的历史选择,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三座大山”全国解放。这一选择在革命胜利以后,在今天,惟有一条理由:社会主义。别的道路,再靓丽的规划,GDP数目字、小康社会之类,包括法治本身,都做不成合法性理由。宪法宣誓的承诺,说到底,就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确认。

问:如果是这样,冯老师,我们对中国宪法的认识就整个儿变了。

是呀,这在学术上既是极大的挑战,也是深刻的批判。中国宪法的引人入胜处在此。因为,若无批判,依从寄生于统编教材、核心期刊的西方宪法学教义,宣誓就只能是走走过场,伦理失落后的人格分裂。

问:刚才您提到“党的干部”,但宣誓人也有党外人士,是不是?

答:当然。但“一府两院”系统任职和各级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党员都作过入党宣誓,负有不可背弃(“永不叛党”)的先锋队义务(《中国共产程》第一章第六条)。相比之下,宪法宣誓承诺的,假使“去政治化”的理解,仅为任职期间的守法义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至于职务纪律,如果感觉受拘束、担风险,辞职即可摆脱。入党誓词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那崇高的理想与牺牲精神,也是宪法誓词笼统的、仿佛重复一遍公民义务的文字(“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那么,少数党外人士除外,这些干部既已承诺了“解放全人类”的终身义务,每次就职,再办理一趟似乎并无法律后果的宪法宣誓,有何必要呢?

我想,答案只能是,宣誓无关宣誓人的法律责任;他是作为执政党的一员立誓,实践党的承诺。按理说,党员必须是革命者是“革命信念的化身”,“革命的肉身形态”。故而传统上,党员干部就职,跟任何平凡岗位上的革命工作是一样的,不用举拳头发誓。如今宪法宣誓颁为制度,若是允许干部把自己看作一个普通公民,一个“经济理性人”,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借口,降低甚而取消政治伦理,像这些年来许多腐败官员的所作所为,那宣誓仪式就成了“跟党算账”、“等价交换”(丁玲语)的机会主义,不折不扣的投机革命、背叛誓言。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举行宣誓活动。

问:明白了,宣誓制度的意义,不应脱离宣誓人的党员身份来理解。不过这涉及党、法关系,在学理上,向来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吧。

答:其实不难,丢开主流教条就成。誓词说了,“接受人民监督”,如同党的一切工作。既然占据主流的教义法学讨厌这个,就应当让道,不得遮蔽中国宪法的要义和基本原则。诚然,宪法挣脱教义、重新解释,需要强劲的学术争鸣。但无论取何视角,绕不开一个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道路。不搞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包括对整个“政法战线”的领导,是经不起质疑、攻击而岌岌可危的。因此,宣誓顺应的是《宪法》序言的表达――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才是面对国旗国徽,党的干部能够誓言“努力奋斗”的建设目标。 宪法宣誓,可信与否,那是要人民说了算的

如此,宪法宣誓所重申的党的承诺,直接否定了充斥我们课本的教条。基于这一承诺,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这宣誓只需认真对待,必定是对官僚化的形式法治的超越。所谓“人民的监督”,实指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反对”的民主(《宪法》第27条),而非西方贬抑民主的精英式“程序正义”,或违宪审查。它向宪法发出了邀请,要“根本大法”接纳先锋队的伦理。而且,正因为听取誓言的是者,宣誓人的承诺才变得可以追究责任,系于党员的终身义务,不得以任期和法律漏洞推脱,也无关宪法学说的沉默或自相矛盾。简言之,这人民监督所依据的理论与实践,不是自由主义学人同媒体宣扬的西方宪法学教义,而是那教义的死敌――20世纪中国革命的果实。

问:那么,宪法宣誓作为仪式,应该给人一种庄严神圣的感受,才算有成效吧?

答:前面说了,宣誓的效力,非关神明制裁,要靠宣誓人内心的信念。正是在这一点上,党员干部跟西方官员的就职宣誓分道扬镳了。道理很简单,后者的“神圣”感,可以源自宣誓人的个人信仰,包括;而前者所见证,即请求人民见证的,乃是政治伦理与信仰觉悟的合一,直指马列主义党“解放全人类”的理想。那理想对于真诚的革命者来说,是绝对真实的,因为,它极像人子为之牺牲的天国,绝对不可能在宣誓人的有生之年实现。也就是说,宪法宣誓的实际功效,“神圣”之程度,完全取决于宣誓人的政治觉悟。

问:如此高标准要求,对于相当一部分官员,是否不太现实?

答:这么说吧,宣誓,本质上是一诚信担保,所言所诺真实可靠,目的是取信于人。所以切不可滥用,应了犹太哲人亚历山大城的菲罗的批评:现在的人动辄信誓旦旦,恰说明信誉不佳,缺少信用[2](apistoumenoi,阿甘本,页4)。宪法宣誓若是成了例行公事,念念誓词,反倒失信于民了;不如“什么誓也别立”,遵从耶稣的教导(《马太福音》5:34)。

问:禁止妄呼圣名,这条诫命,您在课上讲过。联系即将实施的宪法宣誓制度,您总结一下?

答:《圣经》的传统,拉比解经,上帝与异教神一个最大的不同,是“言出即成”(ho theos legon ama epoiei),启齿即立誓(hoi logoi tou theou eisin horkoi)。盖因圣言乃创世之言,所指所成,名实绝对相符,不可能有例外。那么,至高者凭什么起誓呢?只能指自己的名了;圣名便是那无所不在的耶和华之言的见证(《创世记》22:16;《出埃及记》32:13)。

先锋队政党,因其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也有类似的“禁忌”:她只能指自己的名字“共产主义”立誓,承诺所当承诺的,而无法借助任何较低的妥协“务实”的名目,包括西方式或法治。只因为,那些都是这个世界上已经实现了的,无须“随时准备牺牲一切”的担当。或者,假若信仰的逻辑一如菲罗的箴言:上帝非因誓言而可信;相反,誓言乃是因上帝的确认而立。我们也可以说,并非誓言使人变得可信,而是人使誓言成为可信(阿甘本,页22,引埃斯库罗斯,片断369)。

共产党有没有“上帝”呢?有的,那“上帝”就是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的主人,宪法宣誓的聆听者,中国人民(《宪法》第2条)。宪法宣誓,可信与否,功效有无,是要人民说了才算数的。所以,归根结蒂还是那句老话,点明了党的承诺: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涂四益:《我国宪法之“公共财产”的前生今世》,《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3.王为衡:《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的演变及其解读》,《中直党建》2015年第7期。

4.易社强:《战争与革命中的西南联大》,饶佳荣译,传记文学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宪法宣誓制度篇(5)

关键词 孙中山 政治宣誓 中华民国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 “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 年 月 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如下:

联盟人,省 府 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中国同盟会会员 。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

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党章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捍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 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如下: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 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 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宪政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宪政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 《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 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6 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页。

9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 《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2 《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宪法宣誓制度篇(6)

1.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这说明( )

A.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B. 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C.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D. 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2.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交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这表明坚持依法治国需要保证 ( )

A. 有法可依 B. 有法必依

C. 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究

3. 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说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推进( )

A. 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D. 全民守法

4. 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这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 )

A. 立法权 B. 任免权

C. 修改宪法权 D. 重大事项决定权

5.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等。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

①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②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说明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④表明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6. 2016年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命的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国家安全部部长、民政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等4名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依法进行宪法宣誓。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因为( )

①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②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③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7. 2016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关于我国宪法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 ②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③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④宪法是普通法律的总和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8. 2016年12月2日,教育部在北京举行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主题教育活动。本次活动在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设立主会场,并通过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在全国设立37个分会场。据统计,全国有13万所学校接入普法网观看直播,数千万名学生通过网络同步参与了活动。开展宪法学习日主题教育活动( )

①能使宪法走进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 ②能让学生感受到宪法的崇高和庄严 ③有利于培养学生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 ④有利于学生依法行使建议权和监督权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③④

9. 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郭伯雄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这说明( )

①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②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④党中央具有依法反腐、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10. 截至2016年11月,2016年“天网”行动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908人,其中外逃国家工作人员122人,追回赃款23. 12亿元,“百名红通人员”19人,包括杨秀珠、闫永明在内的19名“百名红通人员”归案,新增外逃人员人数进一步下降……我国开展“天网”行动说明( )

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②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追回外逃人员已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中心工作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11. 2016年12月4日,“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2016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在北京落下帷幕。检察官潘志荣、钱仁风案件复查再审改判参与者等7名个人及3个群体当选“2016年度法治人物”。此次活动同时评选出法官马彩云等3名“2016年度致敬英雄”,以及法医秦明、反诈骗网络安全守护者朱劲松2名“2016年度最具网络影响力的法治人物”。他们以实际行动弘扬了宪法精神,传递了法治力量。这启示我们要 ( )

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②树立法治信仰 ③做有正义感的人 ④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④

12. 2016年12月10日,第四届“中国法治政府奖”在北京揭晓,评选出“中国法治政府奖”10项、“中国法治政府奖提名奖”15项。该奖项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和措施进行评选,旨在总结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益经验,客观评价、推广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成果,提高行政C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 )

①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 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顺利实施 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13. 2016年中秋国庆临近,为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驰而不息纠正“”,严防反弹回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设了“我要举报”窗口,网友可通过网站、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对节日期间出入隐秘场所,组织隐秘聚会,公款吃喝、旅游,收送节礼等不正之风进行举报。这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 )

A. 批评权 B. 建议权

C. 监督权 D. 知情权

2016年11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据此完成14~15题。

14. 《意见》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公民的 ( )

①受教育权 ②财产所有权 ③财产继承权 ④智力成果权

A. ①②④ B. ①②③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15. 《意见》要求,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这是因为( )

①人民的生活离不开财产 ②财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 ③社会上的财产都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④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

A. ①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16. 2016年11月21日,《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揭示了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报告》显示,超七成参与调研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26%的人每天收到2至3条甚至更多的垃圾短信;多达81%的参与调研者经历过对方知道自己的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53%的人因网页搜索或浏览网页后泄露个人信息,被某类广告持续骚扰;等等。当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是( )

A. 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示司法保护等方式维权

B.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C. 若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给予精神赔偿

D. 对侵权人打击报复,以牙还牙,讨回公道

2016年11月18日,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社会道德文明、尊重保障人权、国家法治水平的体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政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校园欺凌、暴力、虐待、、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此完成17~18题。

17. 严厉打击校园欺凌、暴力、虐待、、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保障我们的( )

A. 受教育权 B. 人身权利

C. 平等权利 D. 政治权利

18. 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政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校园欺凌、暴力、虐待、、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实行依法治国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②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特殊保护 ③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维护权益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 ④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A. 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19. 201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提出“先行赔付”“保证金”等条款,要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这些条款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 )

①安全权 ②知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A. ①④ B. ①②

C. ①③ D. ②④

20. 2016年12月14日,公安部刑侦局政委曾海燕表示,目前,全国已经建成了实战化的部、省、市三级反诈骗中心,制定了涉案手机号码通报关停机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紧急止付机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若干意见》《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实行了史上最严格的实名制,并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堵塞漏洞,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空间。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说明( )

①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②我们在上网时,要遵守法律 ③我们要在心灵深处憎恶违法犯罪,行为上远离违法犯罪 ④只有远离网络,才能过上健康安全的生活

A. ②③④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①②③

二、非选择题

21. 观察漫画,回答下列问题:

(1)漫画说明制定网络安全法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什么权利?我国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这一权利?

(2)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在上网时我们应该如何做?

22.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什么是犯罪?

(2)在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哪些属于主刑?哪些属于附加刑?

(3)令计划受审给予我们哪些警示?

23. 材料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从2016年11月11日起,省政府和各部门任命的相P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上岗。《办法》对宣誓誓词进行了确定――“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对于宣誓场所、仪式也有相关的要求,《办法》指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宣誓程序来看,程序分为三步,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材料二: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横幅标语,设立咨询点,举办法治讲座,以案释法,法制副校长为学生上法治课……2016年12月4日,在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当天,河南省各地各部门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多形式开展了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全省上下掀起了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高潮。为突出抓好青少年的宪法教育,各地各部门在“12・4”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也纷纷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让师生受到宪法法律知识教育,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阅读上述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有什么重要意义?

(2)如果你参与了第三个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你会向市民(或村民)宣传哪些宪法知识?

(3)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怎样维护宪法尊严?

24. 材料一:2016年7月1日上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材料二:2016年8月5日,教育部网站了《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其中提出教育系统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教育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载体和形式不断丰富创新,法治教育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施与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实效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教育系统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教育系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据悉某初级中学正在开展“推进依法治国, 增强守法观念”主题探究活动,请你参与其中:

(1)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分别是什么?

(2)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什么重要意义?

(3)在“守法”方面你打算怎样做?

宪法宣誓制度篇(7)

一、时间安排

11月30日(周一)—12月6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三、重点宣传内容

1.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2.党的五中全会精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

5.“七五”普法工作成就。

四、具体安排

结合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今年“宪法宣传周”原则上不集中组织大型线下宣传活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开展活动。12月7日上午下班前将活动总结及相关图片或视频报局法规科,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一)宣传周启动仪式

11月30日举办市交通运输局“宪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会场设在局四楼会议室。

(二)宪法学习宣传主题活动

根据党中央关于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有关精神,2020年“宪法宣传周”举办七场主题活动,分别是:宪法进企业、宪法进农村、宪法进机关、宪法进校园、宪法进社区、宪法进军营、宪法进网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要综合考虑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围绕宣传主题,细化宣传内容,组织实施既有行业特色又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法治宣传活动。具体时间安排、开展活动形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宪法进企业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结合企业法治文化建设,面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突出宣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集中展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成果,宪法法律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障和规范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法治企业建设等。

2.宪法进农村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针对农村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宣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宪法关于农村农业农民的有关规定,法治乡村建设等。结合“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深入开展农村交通安全普法宣传。

3.宪法进机关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法治思想,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知识,组织宪法宣誓活动,学习和其他党内法规,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制度意识,依宪依法依规履职,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4.宪法进校园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在青少年学生中组织开展参与度高、具有仪式感的宪法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宪法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举办中小学校宪法晨读活动,举办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5.宪法进社区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针对社区群众法治需求和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宪法进万家”活动,深入基层社区、家庭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居民委员会有关规定,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6.宪法进军营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结合部队工作实际,组织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军事律师开展普法宣传。突出宣传宪法法律关于军人履行职责、军属权益保障等内容。

7.宪法进网络主题活动

基本要求:协调网络媒体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促进宪法精神的网络传播。

(三)其他重点活动安排

1.组织开展“宪法宣誓”活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组织全体公职人员开展向“宪法宣誓”活动,于12月7日上午下班前将宣誓活动照片2张发到局法规科邮箱。

2、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各单位在第三届“宪法宣传周”期间,要紧密结合今年宣传主题,认真组织好“公众开放日”活动,向群众进行近距离、面对面的宣传党的十以来本单位取得的法治建设成就,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本单位职能任务的了解,树立“人民满意”的良好形象,于12月7日上午下班前将活动照片2张发到局法规科邮箱。

3、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结合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要细化到每个科室,由局法规科负责协调各单位、科室落实。

4、贯彻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各单位将今年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总结、记录、照片等相关材料,于12月7日上午下班前报局法规科邮箱。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宣传主题。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宪法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论导向。要突出主题,深入学习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准确阐释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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