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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18 13:35:55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1)

组建县招投标局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天,值县招投标局挂牌庆典之际,召开全县招投标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刚才, 局长宣读了《 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下,邓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不断求变的工作,特别是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不断拓展、内容日趋丰富,对招投标活动组织和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当前,我县的招投标工作总体来说是好的,特别是县招投标局组建以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操作规程日益规范,市场监管得到加强,基本形成了以制度促管理、以规范促服务、以监管促有序的招投标工作格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县招投标管理工作还刚刚起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影响了全县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招投标工作对于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腐败、完善市场秩序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规范行政行为、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阳光政府必须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就是将招投标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每一项步骤进行全面地公开,并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操作,使招投标工作全部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运行,这不仅是规范招投标的重要前提,更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加强项目管理、预防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招投标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许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到位、不透明,进行暗箱操作、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监控,这是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铲除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土壤和条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达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目的。

(三)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促进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环节。公开、公正、公平是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县仍然有不少部门和企业违反招投标规定,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进行串标、围标、低价抢标,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和公共利益。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强招投标规范管理,通过健全招投标制度、完善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二、要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十分复杂的工作,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一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既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关键环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新变化,不断改进和提高招投标监管能力和水平。一要把握监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主要是对业主、监理、施工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自身的监管,这一点必须十分明确、坚决执行。对有法律政策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纳入招投标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应管尽管”。二要遵循监管程序。依法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是保障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前提和条件,对各种招投标活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手续,进行全程监管。三要强化监管责任。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按照监管责任分工,一抓到底,不能有半点松懈。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同时,要依法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要健全监管机制。要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个人的诚信建设,构建失信惩戒机制;要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资质评审,建立评标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准入制度,对违法违规机构及人员实行淘汰惩罚制度。要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监管机制,逐步形成招投标局、监察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招投标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同体监督、监管缺位、重事后监管等体制性问题。

二要切实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今后,全县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政策法规,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切实做到“六个严格”:一要严格申报核准。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招投标项目申报手续,由相关部门核准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如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投标方案要作出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二要严格信息发布。要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投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三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今后,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才能参与投标。四要严格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统一规范形式编写,按程序进行集中会审,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五要严格开标评标。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标评标,严格执行评标评委回避制度,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参与评标,确保评价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六要严格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签订书面合同,防止中标人非法转包、分包项目。

三要切实加大招投标违规打击。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通过采取随意围标、恶意串标、低价中标、反复变更合同内容、违规借挂靠资质、违规评标等手段进行违法违规招投标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该废标的废标、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严惩不贷。同时,要完善惩罚机制,通过采取降低资质、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提高招投标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四要切实理顺招投标各方关系。为确保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招投标平台功能作用,必须理顺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各方的关系。一要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县发改局、招投标局、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各自的职能范围,对部门职能中有重叠、交叉的,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操作规程,确保各自职能的顺畅履行。二要解决管办脱节问题。招投标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与具体承办机构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招投标工作高效运转。特别是招投标局,要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从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转变到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等工作上来,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要解决基层延伸问题。当前,我县乡镇、农村的各种工程和项目建设较多,涉及资金的额度也越来越大,有关部门要不断延伸工作触角,将基层的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到全县招投标统一管理中来,逐步统一和规范全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三、要强化措施,确保招投标工作落到实处

招投标工作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招投标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要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责任,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自觉地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和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县招投标委员会的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规范、公正、透明开展。要明确部门责任,招投标工作涉及投资管理、建设规划、行为监管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整体联动,尤其是县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是要有序推进。招投标工作要始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逐步实现招投标同城合一和统一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有目的、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加大招投标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招投标工作的舆论环境。要针对招投标工作业务专、环节多、政策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将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思想素养好的人员充实到招投标工作队伍中来,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创新机制。要在服务方式上创新,通过推行网上报名、电子评标等现代化手段,增强操作的客观性,提升招投标服务品位,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要在监管方式上创新,探索和研究招投标事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大力推行招投标履约情况的动态监督制度和投标回访制度,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要在操作规程上创新,逐步推行招投标“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招投标流程,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让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杜绝人为操作,确保程序公正。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2)

【关键词】:电力施工,物资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所谓物资招投标工作,就是要在完全市场化竞争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创建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评审评价平台,将为企业提供各类物资的合格供应商引进企业内部,通过合理的组织和引导,促使其进行有序的竞争,让企业最终获得优质、优价的物资。作为我们电力施工企业,主要是在国家政策指引下,规范我们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电力施工项目物资采购的特点和技术质量要求,建立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广泛询求合作供应商,在获得质量优良物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采购成本,尽可能的获取最大利益。

下面就结合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特点,从制度性、合规性、程序性、先进性、原则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的特点。

1、数额大:一台300MW机组建筑施工费用近三个多亿,其中材料费将占到近60%以上,达到二个亿左右,这些材料绝大部分要经过招投标选定供货商,数额较大,做好材料的招投标工作对降低材料的采购成本起着重要作用。

2、品种多:一个完整的电力施工项目往往包含建筑结构施工、建筑电气施工、建筑管道安装、建筑智能化施工、工业管道安装、工业电气安装、工业设备安装、控制安装、防腐绝热施工等项目,由几百个分部分项工程组成,呈现出技术复杂且密集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材料种类的复杂多样性,包括建材、地材、钢材、管材、焊材、保温材料、油品等上百种。

3、复杂性:市场的多变性,对物资采购工作的影响更为直接。往往经过招投标确定的物资价格,由于工期的拖延还没有实施采购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打乱了正常的物资采购计划,增加了采购的风险。

二、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的制度性。

所谓制度性是指一个电力施工企业要针对物资招投标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应该是合法的、有效的、可操性强的,用来指导和约束本企业的物资招投标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制度的起草和管理部门的任务,招投标组织机构的建立,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招投标工作的流程,评标定标的原则和程序,保密及廉政的相关规定等。

三、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的合规性。

合规性主要是指招投标工作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主要是招标内容、数量等要明确,资金要到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是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一定要通过招投标进行采购。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或者按照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主要是从招标物资的技术、数量及其它特殊要求确定招标的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合同谈判等。组织形式主要是自行招标或是委托招标有资质的招标单位招标,如果自行招标的,除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外还要向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以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招标确定的招标文件售出期限、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保证金有效期、保证金金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评标委员会是否已建立、其组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评标专家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且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2/3,要从国家或招标单位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投标过程的保密措施和廉政协议等。要和投标方签订保密协议和廉政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纪律性,确保招投标工作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的程序性。

所谓程序性主要是指物资从采购计划的编制开始,经过招投标到最终的评标定标等一些列的流程和程序,对于我们电力施工企业应遵从以下流程程序:①项目部工地技术人员提出需用材料计划②项目部采购经理编写物资采购计划③项目部经理审核签批④公司物资公司采购专责汇总采购计划⑤公司物资公司经理审批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⑦物资公司招标小组编写招标文件⑧相关部门(财务、经营、党群、监察审计等)会签招标文件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⑩发售招标文件⑾接受投标文件⑿评审投标文件⒀公司招标小组定标⒁发出中标通知书⒂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

五、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的先进性。

所谓先进性主要是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如:利用价值工程理论,找出管理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再如利用先进的网络资源,建立采购信息平台。通过网络平成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甲乙双方不见面,避免了人为的随意性,改变了传统的采购模式,实现了日常化的竞价采购,规范了采购成木控制原则。

六、电力施工企业物资招投标工作的原则性。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3)

【关键词】投标;招标;监管

1.招标与投标的关系

招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投标是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寻找并选取合适的招标信息,在同意并遵循招标人核定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投标文件,以期通过竞争为招标人选中的交易过程。下面从招标投标的背景以及作用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1.1招标投标的背景

招标投标是参与国际竞争的最直接手段,很多的国际竞争通过招投标完成。因此招投标在国际竞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1.2招投标工作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经济化。改革开发以来在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带动下,打破传统观念,使得建筑产品从对任务的分配转变为对市场的交易,实现了建筑产品商品化、商业化。(2)促使建筑工程按程序办事。工程建筑不论是全过程招标还是勘测设计、工程施工招标、材料设备采购等等的分项招标,都要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具备各自的招标条件。例如:实现项目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构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以及所需资金来源。各项招标的基本条件,都是基本建设程序针对各阶段所做的工作的具体内容,只有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工作,才能进行招标。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就一定程序上促进了建设项目要按程序办事。(3)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招标投标作为现代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成熟规范化的交易形式,反映了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组织性、竞争的充分性、决策的民主性是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在竞争这一概念引入交易中时,可以使招标方选择最优的投标单位,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节省资金,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2.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提高,同时也规范了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但是,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招投标,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招投标工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制定不合理性的招标文件,虚假招标,甚至中标后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更有的招标人随意干涉招标投标过程,内定中标人,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使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有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上述问题的出现影响了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3.招投标管理的优化策略

3.1建立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信息平台,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将企业在近3年或近5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业绩,在招投标、合同履约、财务状况等,通过互联网公示,无异议后全部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时,将执法机构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载人数据库,列入“黑名单”,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

3.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加强与工商、税务的合作,将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3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是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指定或者暗定中标人,串通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一经查实作为围标、串标行为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公示曝光,实行联动监督制约。三是对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定标专家给予通报批评,禁止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缔其评标资格。

3.4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管理部门要促使招标人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投标人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实施过程的关键一步,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通过规范、有序、合法的招投标工作,对促进施工单位的公平竞争、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今后我们要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科]

【参考文献】

[1]邓韶斌.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中外建筑,2006(5).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4)

 XX公司招投标工作得到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在省公司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招投标工作的各项要求,认真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省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规定》,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了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XX公司2009--2011年度招投标工作总结如下:

 

一、2009-2011年招投标运行基本情况

2009-2011年,XX公司招投标办公室顺利完成各类招标项目38项。其中工程类28项,废旧物资处置6项,设备采购交易类4项,中标成交额897.12万元,比预算节约资金137.74万元,节减率15.35%。三年来,XX公司招投标办公室着重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协同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XX公司土建工程管理规定》《XX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二是切实做好开标评标现场监督。认真做好每个招投标项目的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督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任务,保障各招投标当事人合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及时解决开标、评标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为加大现场监督还邀请公司和股份两级纪委同志参于监督。三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程序。二公司招投标工作严格做到申请、审批、报批、信息发布、制作标书、资格审查、报名和开标、评标等相关程序,实行规范运作。无违规操作现象。四是严格把关,对5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统一由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并根据范围,应招尽招。3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批准的程序执行。经统计,三年来100万元以上工程经由省公司招投标的有二公司制盐1#线技改项目、热电1#炉技改项目和采卤新15*16,19*20井组项目。五是切实提高招标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由于招标办成员缺乏工作经历又是兼职的,普遍缺乏相关法律、工程预算等相关方面的业务知识。通过派员到楚州区招投标中心和淮安市大九鼎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学习交流,同时,要求招标办公室人员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招标师考试,有效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上尚需统一。由于个别分厂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还没有真正完全到位,还存在着拆解施工工程量,逃避招标的情况。

(二)资质挂靠、串标、转包等不良行为历来是工程建设等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是普遍称为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顽症”。这一“顽症”在二公司的招标中也存在。特别是一些工程量小的维修项目,有资质的公司不感兴趣,因此造成个别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参与,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工程质量。

(三)是标后管理工作不够到位。目前,部分( 建设单位)后续管理力度比较薄弱,如何建立标前、标中、标后相互衔接的项目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

 

三、今后工作思路及打算

认真贯彻《招投标法》和《省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规定》精神,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的招投标工作为基本目标。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工作平台,为井神股份冲刺“317”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努力,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司各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思想认识,宣传好招标工作几年来的工作成效,特色做法,要围绕主体,在招标主体、投标主体、监督主体、服务主体上有新的突破。

(二)在宣传招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每一个项目,坚持规范运作,依法招标、评标、定标的前提下,在标前、标中、标后要实行全过程监督机制。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有效防止少数投标人串通挂投标或恶意竞争的不良行为。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5)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规模也不断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工程建设的监管越来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作为肩负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执纪依法监察职责的纪检监察部门,多年来,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的监管工作进行了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为促进各种建设项目规范、高效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必须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的首要工作。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尤其要督促协调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二是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提高监管水平;三是要对重点工程开展执法监察,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发出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四是协助建章立制;五是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监管的重要环节。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又要抓住招标投标各个重要环节,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具体应侧重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督促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二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标的运作;三是重点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关键环节,包括监督招标单位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和完善的招标程序;招标人或

评委会成员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标底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盖章,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正、公平、客观、择优原则;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四是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

3、加强对投资审批项目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监管工作。在以上加强事前预防,侧重完善预防机制,加强事中监督制约,突出重点环节,完善监督程序的基础上,要加强事后检查和审计。一是检大建设项目安排是否公开、透明,操作程序是否民主、规范,投资安排是否公正、合理。二是查看是否进行了政务公开;三是清理银行帐户,对一些不正当收费或收费不进专户的帐户责令归并或撤销。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审批和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违规过程中负有管理职能的部门,采取《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整改。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6)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政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政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政企分开,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政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政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招投标程序工作要点篇(7)

关键词:招标;投标;问题;成因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TL372+.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82-02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经广泛实施。我国从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它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见解及解决办法,望能对今后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邀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但是在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的做法和问题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告不规范。如,有的限制信息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信息,只将公告在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贴在单位门口。还有的公告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为借口,只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二是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比较隐蔽,如在技术指标方面有倾向性描述。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有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投标人被拒之门外。有些地区、行业或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还出台了一些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定,跨地区、跨行业或招标人外部的企业来参加投标,基本上是陪标。

三是串标、围标现象严重。一些部门滥用权利,某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专业的围标集团,专门组织一些施工单位去投标,中标后再私下交易。

四是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甚至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机构及评委进行暗示,使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

五是承包单位挂靠转包问题。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六是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二、工程建设招投标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招投标的实质是招标人在市场上通过招投标这一市场竞争方式来选择一家中标人,在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方面以合理低价保质按时完成招标内容;在土地和国有产权出让方面以合理高价保质按期完成招标内容。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地方的反差。

一是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开展“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犯法做法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关系,目前对招投标犯法做法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二是招投标业务高速成长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三是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犯法做法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开展,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做法,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不少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犯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对策与建议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程序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招标主体和招标文件编制,组织评定标以及合同签订等,都需要有一套规范的做法,以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监管、规范建设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查出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保障规范市场经济持续显得非常重要。

1、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严格遵循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是加快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建设。1999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至今已有10年时间,在这十年之间,招投标市场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显得难以有效规制招投标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加之下位的法规和规章不完备,致使在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引发招投标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要规范好招投标市场,必须加快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废止过时的规定,增加需要调整的规定。其次,要尽快制定招投标的行政法规,以对法律进行延伸,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后,要完善部门规章,以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细化、补充,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此形成一套疏密有致的监管制度。

二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投标活动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公平”原则,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原则,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诚实守信”原则是指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业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三是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的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环节中去。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充分的竞争,是生产要素得意在不同的地区、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投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有些单位出现之或排斥半年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外,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妨碍了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2、严格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控制,不断优化招标、评标、定标规则

一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科学选择招标程序。对于招标程序的选择和确定,科学的做法应当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选择采用何种招标程序。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难度不大的一般性工程或通用类型的设备以及普通材料进行招标,应当优先采用“先技术方案,后经济报价”的“两阶段开标”的招标程序,在确定技术方案可行或基本技术指标性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重点考虑经济因素。而对于工程难度大、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进行招标则应优先考虑采用“一次开标”的招标程序,即一次性开启投标人的商务、经济和技术等全部投标文件,并进行一次性的评审。这种“一次开标”的招标程序对构造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设而言是科学的,其有利于综合比较各投标报价方案的优劣和该方案的经济报价是否合理,从而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招标目标,有利于业主单位实现整体的工程管理目标。

二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科学使用评标办法。目前,实践招标中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是合理低价和综合评标法,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何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评标办法,对于控制工程投资十分关键。对于通用型设备采购、一般类型的材料采购以及技术要求并不高的施工项目招标主要考虑的应当是工程造价,因此这些项目在招标过程中主要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等以投标价格为核心因素的评标办法。而对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进行招标则应当优先采用综合评标法,但在具体招标过程中如何科学运用综合评标法,仍需项目业主进行科学设计,才能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践中同样采用综合评标法,不同的项目业主实现招标目标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各不相同,这主要取决于在采用综合评标法时对招标程序和具体评审指标的设计,如“两阶段开标”程序比“一次开标”程序更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再比如具体评审指标分值比重的设定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侧重点也有明显的引导作用,而且指标分值的设定对于潜在的投标人最终参与投标竞争也有着直接影响。因此,实践中必须根据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选择采用何种招标程序以及评标办法,而且具体运用时还应当对评标办法进行科学设计和完善,尤其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要对具体评审指标以及指标分值权重进行合理设计,才能在确保工程最重质量和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三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有效运用最高、最低限价规则。降低造价,控制成本是招标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但绝对不是唯一的目标,过低的中标价可能导致最终签订的工程合同因工程造价款问题无法顺利履行,甚至可能引起违约而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最终交付使用,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会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设置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从把握限价合理性方面分析,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依据标准,并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编制出最高质量的限价,做到工程定额依据合理、准确,收费既符合工程施工需求,又符合工程所在地市场实际水平,对建筑材料以及设备,要根据工程结构和质量、工程用途或性能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和设定。而且,对工程款支付、工期时限规定、现场施工条件因素均应做相应考虑。从保障限价编制的完整性和时效性方面分析,编制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应有组价计算过程,重要的分项分部要有明确的单价构成及分析,编制说明要详尽,主要材料表要内容齐全;限价的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在开标前一周内完成,通常在开标前三天向潜在投标人公开,特殊情形如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市场价格变动较大时,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在开标前确定、公布。

3、加强对招投标的法制宣传,依法监管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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