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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08 07:01:41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1)

(一)主要目标:到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年的0.71吨标准煤下降到0.568吨标准煤,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45立方米/万元;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4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00吨以内。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到年,全县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比重明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坚持一手抓先进制造业,一手抓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能源五大产业;突出发展生产服务业,力争到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十五”末提高5个百分点,生产服务业与新兴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科技、商务和产品市场服务业,积极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调整优化服务业发展布局。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认真执行国家将于年1月1日实施的差别电价标准。

(五)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政办发〔〕14号)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开展全县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关停落后“小化工”生产企业18家。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风电和秸秆等生物质利用为重点,加快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进改燃秸杆锅炉改造,加快沼气利用建设步伐,扩大美亚热电管网覆盖范围,推广使用天燃气,稳步发展太阳能利用产业,建设一座风力发电厂。开展县城燃煤设施专项整治,优化县城燃烧设施能源结构,逐步关停燃煤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推广使用电、燃气、轻质柴油、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七)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五大重点耗能行业,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推广应用节能型变压器等项目20项,实现年节能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深入开展创建节能型企业活动,全面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认真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

(八)加快落实污染减排的五项措施。针对我县生活污染占排污总量80%的现状,在抓好工业污染减排项目的同时,重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落实“一建、二改、三关、四搬、五控”五项措施。“一建”即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期间,新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5万吨/日,所有乡镇分期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量按设计能力的75%计算,可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858吨;“二改”即实施技术改造。在印染、缫丝、废纸造纸行业的23家企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循环使用工程,实现废水零排放,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550吨。改造锅炉燃料结构,将燃煤锅炉改为燃秸秆锅炉,实现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硫200吨;“三关”即关闭重污染企业或生产设备。在里下河地区集中开展化工、电镀、废纸造纸、小炼铝等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关闭现有的电镀企业及排放废水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小造纸企业。在清理高能耗、高污染行动中,关闭小水泥窑等生产设备,减排二氧化硫600吨。关闭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产生废水的项目和企业;“四搬”即加大化工企业整治及里下河地区环保专项整治力度,推动有污染企业搬入工业园区的进度,实现污染集中处理。加快工业园区的2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及精细化工园区1.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尽快投入运行。“五控”即控制重污染项目落户,把好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审批关。实行选商选资,把引进项目与的环境容量结合考虑。扎实推进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通榆运河等重点内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严格按照水域功能类别及纳污能力确定排放标准和去向,对原未经审批的已设排污口限期清查、整治。严格河道管理和保护,全面开展河道疏浚整治,规划一批清水通道。

(九)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对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和节能减排项目优先供地,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实施更为严格的供地限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每亩实际投入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积极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和标准厂房集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鼓励技改不新增用地,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率。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深化循环经济试点。重点抓好1个部级和3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培育,组织实施40个以上循环经济项目,创建一批示范工程,培育4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1个工业示范园区。推进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化工行业,大力推广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三废”的综合利用和副产品产业链延伸技术;纺织行业,运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印染废水、废渣的资源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建材行业,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筑渣土、生活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构筑绿色建材产业体系;引导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生态创建。

(十一)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争取到年达到省级节水型社会标准,建成2个节水型社区、10个节水型企业(单位)。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等八个行业实施节水行动,强制淘汰落后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工艺,力争八个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年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重点用水企业实施定额管理,推动高耗水、高废水排放企业节约用水,推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和“零排放”等节水技术与产品。对年用水10万吨以上的企业,每3~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对所有取用水项目,要组织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淘汰明令禁止的用水器具,对现有建筑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用5年时间逐步完成改造。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争取到年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城区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2%以下。

(十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贯彻落实《县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对冶金、电力、建材、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的管理,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废旧轮胎橡胶处理、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五大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年修订本),不断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范围,使更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得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江河淤泥、工业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材,注重开发淤泥节能砖等本土生产、利废与节能一体的新型自保温墙材,确保新墙材生产量占墙材生产总量的比例达到90%以上,城镇使用新墙材的建筑房屋竣工面积占当年总竣工面积的比例达98%以上。到年全县基本完成“禁粘”目标,乡镇基本完成“禁实”目标。大力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积极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着力推行工业锅炉改烧秸秆。推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育利用污泥生产生物复合肥试点。

(十三)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提高综合利用率。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到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年底前,全面构建并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十四)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贯彻实施《县清洁生产行动计划》,重点在化工、印染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进行改造,期间,3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2万吨标准煤;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和虽然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培育一批污染物“零排放”企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大幅度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年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五、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十五)加快“高效清洁燃烧、工业余热利用、高效机电节能、半导体照明、建筑节能、新能源及其应用”等六大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着力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业废水处理、烟气控制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等四大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县级科技计划中优先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资金、政策、要素支持。

(十六)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能力。着力扶持两类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是研究开发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国内、省内同行前列的节能减排产品研发制造示范企业,二是能耗和排放指标属省内、市内同行先进、其技术经验模式可推广的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示范企业,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体系。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支持、鼓励和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促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和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等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积极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保咨询服务和污染治理市场化、设施运行社会化和监测服务网络化,培育污染物减排服务市场,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加快引进和培养节能减排科技人才,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六、依法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组织实施《县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全面落实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责任。开展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重点耗能企业要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能源计量体系。突出抓好污染源的污染治理,全面实施“污染治理设施完善提高”工程,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老化或工艺不完善而不能稳定达标达总量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对管理不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环保部门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管理、运营,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加强对环保计量仪器的管理,开展污水流量计、在线COD监测仪等环保计量仪器的检定,确保污染减排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推广基础管理扎实、技术改造有力、淘汰落后坚决、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重点耗能排污企业先进经验,着力培育一批能耗排污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

(十九)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把建筑节能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将建筑节能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老楼改造、屋面平改坡等城市改造相结合。实行建设环节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并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住宅小区要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并预留管道。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党政机关办公楼,按计划进行节能改造。

(二十)强化交通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差别化交通供应管理政策,确保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广普及低能耗、高技术公共交通车辆及调度管理设施,大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调整公路、水路运力结构,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综合运输体系。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前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Ⅲ标准,执行《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认真落实报废汽车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积极研究推广车船节能新技术,推进代用燃料的开发应用以及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

(二十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等。城市照明和亮化工程要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应用率达到90%。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

(二十二)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更新改造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及小型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发电、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鼓励农村垃圾通过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节水、节电家电产品和用具。

(二十三)全面建设节约型机关。各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推进能耗计量和监测,定期进行能耗公示,实行节奖超罚。抓好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推广绿色采购、绿色照明,逐步提高政府采购中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和节能节水无污染绿色产品的比例,率先更换节能灯。加强机关节能宣传,做到广大机关干部人人知晓。规范公务用车。定期收集办公电子废弃物,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统一安全处置,制定执行政府机构节电、节水、节油等标准体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粮食、交通、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二十四)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抓紧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颁布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从年7月1日开始,对省统调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的脱硫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从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脱硫管理;从年1月1日开始,对所有非统调燃煤脱硫机组实施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二十五)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及监督。实行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特别是出水达标情况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组织1~2次节能减排工作大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开展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如实反映高耗能企业分布、生产经营、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力量,建立和完善部门能源统计制度,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网上直报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对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联网自动监控,年底前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逐步完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八)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新建项目主要产品能耗不得超过省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指标,重点建设项目能耗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按照《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标准》要求,对新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项目要严格限制。新通扬一通榆河沿线禁止审批。对于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化工、印染、制浆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其新增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必须通过老企业减排或治理工程减排的两倍总量来平衡,实施“减二增一”。

(二十九)认真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贯彻落实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健全重点行业能耗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加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节能、节水、节油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产品认证,将节能节水产品列入政府强制性采购范围,严格执行国家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

(三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意见》(政办发〔〕93号)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的管理。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能耗标准和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镇,不能按计划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镇,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镇,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县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和向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不到位即投入试生产、超期试生产不验收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分批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参照“三同时”管理模式,对环保基础设施试行验收。选择部分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开展工程环境保护监理试点,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监管。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健全能够反映资源环境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供给成本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燃煤电厂实施脱硫改造,对正常运行、脱硫效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给予脱硫电价补贴。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排污费和征收标准。安排一定比例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泥处置,并确保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废止擅自出台的减免政策。扩大不同水源及不同取水用途水资源费之间的差距,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

(三十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在节能减排方面,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大活动的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重点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示范工程的补助,各镇相关工作部门和个人的考评奖励等。在污染减排方面,县级财政期间从污染防治基金中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对减排工作考核优秀的镇及积极实施减排工程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对墙材革新、建筑节能、用散推砼的支持和调控作用,对研究开发的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开发技术补助资金,实行技术或项目扶持。对新上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非粘土新墙材项目,每年开发的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和开展的技术招标活动,墙改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发散网点及其设备添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引导作用,促进新墙材、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和应用。

(三十三)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优化结构”的总体原则和思路,加大信贷调整力度,严把信贷资金闸门,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研究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广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并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与金融信贷直接挂钩。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强节能减排队伍建设,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认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应急机构;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以及环境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监管的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八、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2)

(一)主要目标。到20__年,万元gdp能耗由1.067吨标准煤下降到0.853吨标准煤(按现价计算),下降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26万吨下降到1.11万吨,下降11.6%;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541吨,削减18.1%,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6800吨。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制定《亳州市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

(四)淘汰和改造升级落后产能。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加快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和改造升级。,关停并转立窑水泥生产线1条(涡阳县龙山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7万吨,节能1.5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完成对3台热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预计年节能2.2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00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4.8万吨。

(五)择优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轻污染的先进制造业和面向生产的服务业,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包括秸秆气化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同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六)从源头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七)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亿千瓦时。组织实施8个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节能专项行动。

(八)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到20__年,累计建成4个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全市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1.1万吨;全市25个重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0.21万吨。

(九)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产学研联合,开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等攻关研究。在电力、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

(十)多渠道扩大投入。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从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将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县级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十一)加强国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承担企业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继续做好新的国债项目争取工作。

四、抓好重点企业和领域的节能减排

(十二)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全国千家、全省百家和全市节能行动计划的14户企业开展能源

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对标改造,确保“十一五”期间14户企业节能10万吨以上标准煤。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十三)引导商业节能。组织实施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大型商业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督促和指导批发零售业实现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加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十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禁止油耗大、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车辆、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

(十六)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七)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关发挥表率作用,培养节能习惯。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市直机关率先使用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

(十八)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并及时总结推广。全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十九)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城市建设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从1月1日起亳州市城区和涡阳县城区实现“禁实”目标;1月1日起蒙城、利辛城区实现“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市节能监测与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组建市节能监察机构,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一)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20__年,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县达到三级以上建设要求。

(二十二)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底,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联网任务,基本建成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初步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建设部门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三)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每年抽查2-3家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对其设备耗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国控4家、省控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四)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推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市每年组织两次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重点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市直单位包干督查制度。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六)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以及区域内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七)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进行处罚。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二十八)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区政府每年向市

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二十九)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各县区政府和14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一)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二)落实国家、省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财政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三)充分利用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利用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进行初审上报,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四)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部门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统计、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三十五)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重点企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建立节能减排公报与报告制度,推进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定期公布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点对点的量化管理。

(三十六)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质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十、提高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

(三十七)统筹和深化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继续办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征集、节能减排公益广告活动。在大中小学率先开展节能和环保教育,并把节能减排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节能机关”等创建活动,并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3)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强化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增强公众意识,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安排要求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市至2010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是: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年的2.15吨标准煤下降到1.72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8.67万吨;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年的基础上削减10.4%;

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

城市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不含一市三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左右;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达到50%。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严把节能、环保等市场准入门槛。由市发改委会同经贸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实行项目审查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焦炭、电石、黄磷、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海绵钛等行业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区(市、县)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好我市至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方案和分区域、分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换、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市煤炭局要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市安监局要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00对左右。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予以关停、淘汰;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市、县)及相关单位,严格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区(市、县)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的专项补助。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产能、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和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我市资源优势和具有区域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市商务局要落实外贸进出口调控措施,重点支持节能环保型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优势农产品出口;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公告20*年第44号),提高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逐步淘汰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设备的进口,适度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低的产品。市招商局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4号令),鼓励外来投资进入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促进外来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遵循“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促项目”原则,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发改委要制订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水电、太阳能、沼气、替代石油、生物质能、地热能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同时,促进生物柴油产业化生产。市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要巩固清洁能源工程和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坚决取缔违法使用燃煤锅炉。调整能源结构,大力推广使用电热、煤气、液化气、二甲醚等清洁能源。市煤炭局要限制开采高硫煤,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村以户用沼气池建设为主的农村生态能源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四改一气”12万套,基本实现农村沼气覆盖;第一产业增加值平均每年增长5.5%,到2010年达45.2亿元。

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7号),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市旅游局要加快发展绿色旅游业,发展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具有发展前景、市场广阔、在农村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商品生产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带动我市绿色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十一五”期间,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大力发展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培育生产业,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十一五”期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左右。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等单位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落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推进电子信息、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和项目建设,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制造业技术服务体系,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品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左右,2010年占全市GDP比重达到20%左右,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及各重点企业要制定“十一五”节能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抓好有色、钢铁、电力、建材、煤炭、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工作,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建设局要积极组织实施低耗能、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完成15%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市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市直机关事务局要在市直机关办公场所率先改造使用节能灯具;市城管局要加快实施城市公共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使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能耗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以上。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要在现有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21万吨的基础上,确保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达到45万吨。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必须于2009年底前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全市公共建筑、宾馆饭店、生活小区和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中水回用水平。到2010年,*市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削减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1749吨。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重点抓好“两湖一库”饮用水源区环境保护,今、明两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十一五”期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条件具备的区域,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界桩和围栏。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市环保局等单位重点要抓好现役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各发电企业新建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机组,要将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控装置与发电机组同步投运。“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160万千瓦(含*电厂),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3.6万吨。在加快清镇电厂异地建设的同时,确保*发电厂两台200MW机组和清镇电厂两台200MW机组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脱硫率达到95%以上。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作为引导性投入。市、区(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技术和节能新机制的推广;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清洁生产重大项目;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奖励等。

自20*年起,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1000万元,市减排专项资金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并根据需要逐年递增,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预算的比重逐步上升。制定《*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市、县)有关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要对节能减排予以大力支持。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黔府令[2006]第64号)的要求,尽快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加大对区域内重点流域范围的生态建设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要加大对企业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力度,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按规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资及运行维护,收费不足以弥补运营成本的,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矿山的生态治理和恢复工作。全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强使用管理。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补助。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市循环办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要求,推进落实《*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筑府发[20*]60号),每年选择10—20户单位作为循环经济试点,从试点单位中选择3-5户作为循环经济典型示范企业;加快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创造条件推行城市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和中水回收利用工程建设。

着力抓好产业园区示范试点。以*市开阳磷煤化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基地、息烽循环经济磷复肥示范基地、清镇市循环经济煤化工生态工业基地为重点,以修文医药产业园区生态化转型为试点,积极探索园区内土地集约管理使用、集中供热、供水、供气的运行机制和废物、废水集中处理的有效模式,大力推动园区建设。按照“一年一个批次,两年一个周期”的原则,每年重点建设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抓好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事后评估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宣传。

全面扩大循环经济实施范围,将试点工作由项目向行业和功能区域延伸,加快从企业、工业园区、区域经济三个层面建立生态工业体系。到2010年,*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开阳县、清镇市、息烽县的区域循环经济产业基本形成规模。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市发改委、水利局、城管局要按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大型灌区建设和城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市发改委、经贸委、城管局等单位要执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市城管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市城管局、林业绿化局要在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等领域扩大使用河水、雨水和中水。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十一五”期末,重点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8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0立方米/万元,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比“十五”期末降低5%。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市经贸委等单位要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磷渣、磷石膏、脱硫石膏、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禁止和限制墙体材料消耗粘土资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市商务局要积极探索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行机制,整合现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培植和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城管局、建设局、循环办要建立健全全市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含废弃电子产品)分类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和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鼓励利用生活垃圾发电、餐厨垃圾再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市卫生局须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将医疗废物100%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90%。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市经贸委、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市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46号),全面实施《*市清洁生产总体规划》,以“节约、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在钢铁、化工、医药、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物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市农业局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农业清洁生产工作。

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今年起,市经贸委、环保局要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排污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2010年,全市重点污染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率达到85%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市科技局等有关单位要把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要组织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建筑保温、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创新型人才,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要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扩大绿色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电控制技术以及太阳能、沼气、秸秆气化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规模。实施替代石油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示范工程、中央空调运行管理系统、城市照明综合自动化系统、电机节能控制系统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节能技术的推广。

(十八)积极推进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产品(技术)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产品和技术,要从政策和资金上重点给予支持。要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经贸委、科技局、环保局要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产品(技术)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贴、奖励。市、区(市、县)政府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有关制度,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范围。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要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环保局要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工作实施意见》(筑府发[2004]40号),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产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推行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评价、ISO14000认证等执业资格制度和环保产品、技术论证制度;进一步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扶植和发展一批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推行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市发改委、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国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积极参与并实施好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绿色能源减贫项目,努力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项目。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直各单位、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制定考核细则,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励制度。市政府目标办要按照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指标综合评价体系,考核结果计入年终综合考核目标,送交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市发改委、统计局、经贸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并按全省分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要求作好我市全社会单位GDP能耗指标调查、核算、评估工作,同时按《*市全社会综合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方案》,对各区(市、县)单位GDP能耗指标进行年度核算、评估及公布,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按季度提供给政府及相关部门。半年时,经省级评估后向社会公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并督促指导好我市境内所有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全国联网直报的小型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地完成网上直报工作;作好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季度统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高耗能工业企业能源月度统计工作;作好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的统计工作;作好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的核算公布工作。

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从20*年开始,对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市和各区(市、县)以及重点企业要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对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发改委、经贸委等单位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509号),对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

市环保局要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严格实施“批项目、核总量”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准环评文件;项目竣工时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对未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引进新项目。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列入省的15家重点耗能企业要确保实现节能62.72万吨标准煤,列入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4家企业确保实现节能38.76万吨标准煤。市质监局要督促市重点监控企业严格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规模以上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专岗专人专责制度,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从而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市、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市、区(市、县)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贸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发电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市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等单位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要实现年均节约20万吨标煤的目标,其中新建建筑实现年均节能15万吨标煤,即有建筑(含居住建筑)实现年均节能5万吨标煤。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市城管局、交通局等单位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服务体系;鼓励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市规划局、交通局、公安局等单位要制定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力争“十一五”期末全市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左右。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等单位要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三十)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市、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建立覆盖全市重点污染源和能耗大户的监控信息和统计系统;建立健全节能管理队伍和执法监督体系,整合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根据省有关要求,*市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要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区(市、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市建筑节能条例》、《*市节能监察办法》、节能减排考核及合同能源管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方面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市质监局要围绕我市钢铁、建材、煤炭、火电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健全完善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市经贸委要加大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力度,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考核标准、重点产品能耗核算标准。市建设局要严格执行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今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对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没有按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审核发电许可证申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测平网;市有关部门要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县),暂缓审批该区(市、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各类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市政府目标办、法制办、经贸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加强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和偷排、超排行为。市物价局要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要充分发挥环保法庭的司法作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市物价局要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性产品建立市场价格监测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发改委要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落实国家谷峰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市物价局、发改委、城管局、水利局要推进水价改革,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并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再生水生产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坚持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实施用水、用电、用气阶梯累进式价格政策。

(三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的税收优惠政策。20*年1月1日后,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落实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把握信贷方向,加大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和绿色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含星级宾馆、酒店中水回用改造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产品推广。财政资金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和产品生产的贷款贴息力度。

(三十九)加强对公共建筑空调温度的控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42号)要求,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门窗。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市经贸委、城管局、环保局等单位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及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

(四十一)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区(市、县)政府每年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二)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配合市政府目标办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工作纳入部门工作目标管理,制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情况严重的要追究一把手的责任,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发展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通过管理、经济、政策等手段,建立起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调节、企业自觉行动、公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发展是目的,节能减排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

坚持开发与节能减排并举,节能减排优先。

坚持把节能减排与产业结构优化、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以及培育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结合。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较2005年降低20%左右;行政管理等机关事业单位节能20%左右;农业综合能耗降低10%左右;“十一五”期末,我市城区主要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总量减少40%以上,农村主要污染物未经处理排放总量减少20%左右;节能建筑推广率达到6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644吨;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447吨,比2005年削减17.9%;出境断面水质控制达到Ш类。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做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办、各直属单位的一把手,是本单位和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日常工作常人抓,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2.落实工作责任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协调、调度、综合以及项目节能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审查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和农村的节能工作;市经济局负责工业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节能工作;市城建局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用设施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高污染企业的减排整治和其他行业减排指标的量化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各行业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其他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

三、节能减排重点领域

1.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两个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鼓励能量回收和废物综合利用,倡导清洁工业和绿色工业,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在建筑物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筑物的设计、制造,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节能建筑推广率要达到60%以上。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公交优先。提高交通运输工具的效能,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建设脱硫设施,尽早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城市排污管网建设,提高城市污水收集率。

5.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应系统;加强农村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减排。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实施节能采购。

四、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市节能办抓紧制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做为各部门和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市统计局要会同市节能办定期向全市公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等能源消耗和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

2.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监测体系

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主要能耗行业产品能耗标准,对主要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单位能耗限额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加强监测,严格执行,常抓不懈,确保实效。

3.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

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高污染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的任何建筑物,一律不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节能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和严肃查处;统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推进全社会共同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要加强节能减排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完善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强化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2.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制度,改进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5)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我乡“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25号)和《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景政发[20*]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1-

想为指导,全面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煤、节油、节电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节能工作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结合起来,合理开发现有资源,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产业;坚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加快科技创新,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加大落后设备的淘汰力度,提高企业节能降耗水平;坚持以企业为主、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全面部署与重点推进的原则,以企业节能为重点,加强对全乡用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全社会节能。

二、目标任务

各年度目标任务按乡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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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和工业集中区。推进茶叶加工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基地。

(二)农业、林业方面。结合“四在农家”建设,抓好农村节能,大力发展农村“猪—沼—茶—林”四位一体的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农业,逐步淘汰高能耗的落后农业机械,推广节能农业机械。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推广节能煤气灶秸秆气化和太阳能利用。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过高的行业和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和产品生产总量控制的“双控”措施。

(四)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技改工程。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节有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步伐,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五)加强节能统计工作。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和经费,为统计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乡节能办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建立节能统计体系,按时向

市节能办上报主要能源消耗指标。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节能统计工作,按时上报能源消耗情况。

(六)严格目标责任制考核。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村委会、各相关站所年度考核体系,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七)机关带头节能。政府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要以节电、节油、节煤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办公楼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运行管理,降低待机能耗。

(八)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重点用能企业要开展节能技术、管理、统计培训,大力开展节能活动。中小学要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引导居民科学用能和节约用能,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乡政府成立了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乡政府李建辉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各机关站所长、村委会主任组成,组织协调全乡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安监站负责日常工作,由杨金学副乡长任办公室主任。全乡的节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6)

一、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

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中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200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一年多来,在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千家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

去年以来,围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部署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对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并公布了千家企业名单。去年10月,我委在全国范围内分五个大区(沈阳、济南、昆明、长沙、石家庄)召开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企业负责人和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会,对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围绕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加强节能管理等内容进行培训,共2200多人次参加了会议。

二是实行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按国务院要求,我委把“十一五”万元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省(区、市)。受国务院委托,我委与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4家中央企业签定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书。各省(区、市)政府分别与本地所属千家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对节能目标进行了层层分解,并加大了考核力度,有的实行了问责制。如山东省政府前不久对103家企业2006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5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绝大多数企业分解落实了节能目标,并加强考核。如宝钢将国家和上海市下达的节能目标分解到23家分(子)公司,明确把节能指标作为分(子)公司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指标和关键经营指标,每季度进行评价考核,并制定实施股份公司《节能环保激励办法》,对取得节能环保效益的分(子)公司进行奖励;华能集团要求一把手作为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对没有完成“十一五”《小火电机组关停责任书》和《节能目标责任书》年度各项目标和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工资增长额度,取消领导班子申报“四好班子”的资格和已获得的称号,取消华能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是强化千家企业节能管理。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大了对本地区千家企业节能管理的跟踪、检查和指导。一些地方将千家企业列入本地区节能重点监测监察的范围,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和抽查。绝大多数企业加强了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强化节能组织机构,完善三级计量仪器、仪表配备,对各项能源消耗均制定了控制指标,并将能耗控制纳入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生产要求监控各项能源消耗流程,促进了节能工作的开展。千家企业中95%以上的企业建立了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了相关能源管理人员。太钢设有专门的能效水平对标管理办公室,2007年确定公司级能源对标指标10项,厂级对标指标18项,基本涵盖了能源工作的各个方面,通过围绕关键指标开展攻关,一项指标居行业第一,四项指标进入行业前三名,其余指标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莱钢把各项能耗指标细化分解到工序,每天公布有关指标日考核结果,节能减排工作占月度经济责任制百分考核的25分,设立工序能耗否决指标,完不成指标者不得参评任何先进,并视情况扣减领导班子的奖励年薪;贵州开磷实行以能源消耗定额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制,将水、煤、电、油等能源消耗直接与员工工资挂钩,实行节奖超罚,每位职工都能从能源消耗考核日结日清公开栏中直接看到自己前一天能源消耗的奖罚数额,调动了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四是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这是“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基础和保证。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从2006年第四季度开始,在千家企业中开展了能源审计及编制节能规划工作。河南省颁布实施了《企业能源审计方法》地方标准,扩大了能源审计的适用范围,对全省400多家企业进行了能源审计,并要求凡上报资金申请报告或申请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提供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山东省成立了“1+17”(省中心+17市中心)的能源审计队伍,要求能源审计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报告格式,通过能源审计,发现节能潜力630万吨标准煤,全部实现后可为企业节约能源成本30多亿元。

2007年上半年,千家企业基本完成了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的工作,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集中进行审核,对不合格的报告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审核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截至8月31日止,己收到30个省、市、自治区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967份,节能规划836份,分别占应收总量的97%和84%。其中数据资料较为齐全可用于统计汇总的报告942份。我委立即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议和汇总分析。

经过专家评议,千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质量,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报告较完整,符合要求,占32.5%;第二类是报告基本符合要求,但需作适当补充修改,占50.7%;第三类是报告不符合要求,需作较大修改完善,占16.8%。总体上看,已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大部分基本符合能源审核指南的要求,少部分报告编写质量较差,反映出在我国工业企业第一次大规模开展能源审计存在着经验不足、对能源审计的理解有差异、报告编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从地区分布看,上海、甘肃、宁夏、北京等地的能源审计报告总体质量较高,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科学性较好。从分行业情况看,钢铁、电力行业的能源审计报告编制较为规范,内容相对比较完整,数据处理与相关指标的计算较为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切实可行,反映出这些行业能源管理基础较好。从企业状况看,凡是能源管理机构健全,制度比较完善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大多符合要求。从能源审计方式看,由企业和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大专院校、专业咨询公司,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的报告,质量总体情况较好,所编制的报告较为规范,提出的节能措施更具可操作性。除少数企业外,由企业自行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制审计报告的,其质量与审核指南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通过开展能源审计,一是摸清了家底。审计获得了企业能源消费总量、构成,能效水平,管理现状,装备情况,节能潜力等大量宝贵资料,为企业实施节能措施,为政府加强节能监管提供了依据。二是培养和锻炼了队伍。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是由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协会及有关节能服务机构完成的,监测中心也为此次能源审计做了大量的监测工作,锻炼了队伍,增强了能力。三是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通过推广千家企业能源审计的经验和做法,带动其他重点耗能企业也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四是节能意识得到普遍提高。企业通过对主要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平均水平的对比,深入挖掘节能潜力,找到了差距,明确了节能方向,从思想上、行动上把落实节能目标作为一项当前紧迫的工作内容,推动了企业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是积极推进千家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以来,国家加大了利用国债资金和预算内投资对千家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区按照国家要求,也加大了对千家企业的支持力度。千家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绩,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原油加工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火电、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好于国内平均水平,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

六是以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带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各地区牵住工业能源消费的“牛鼻子”,在积极落实《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同时,加强了对其他重点耗能企业的跟踪和管理。绝大多数地区组织了本地区“千户企业节能行动”、“双百企业节能行动”、“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等,推动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如辽宁省对能源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963户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开展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论,督促企业及时调整用能结构和方式,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山西省选择占全省能耗65%的200户重点耗能企业,实施“双百企业节能行动”;江苏省开展了“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对2005年年耗能6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26家企业参照千家企业加强监管,并作为省内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河南省组织实施高耗能行业“3515节能行动计划”,即通过抓好300家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实现“十一五”节能15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等等。

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千家企业节能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节能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部分企业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企业仍在使用应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能源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滞后;激励政策和监督机制不完善。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向纵深开展

一要进一步提高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从资源禀赋上看,我国是总量上的大国,人均上的贫国。45种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人均占有储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和4.5%。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费总量大,加之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消耗高、浪费大,污染重。不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发展难以持续。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万元GDP能耗要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如果GDP年均增速为7.5%,按环比计算需节能5.6亿吨标准煤。GDP年均增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节能量需增加1500万吨左右。如果“十一五”GDP年均增速为9%或10%,分别需节能5.8和6亿吨标准煤。2006年,千家企业能源消费量为8亿吨标准煤,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三分之一,占工业能源消费量的50%。通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十一五”期间可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占到“十一五”节能目标所需技术节能量的40%左右。

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目前,千家企业节能潜力仍然很大,从2006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可以看出: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千家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仍然偏高,如火力发电供电标准煤耗高17%,单位纯碱生产综合能耗高22.3%,单位乙烯生产综合能耗高23.6%,吨水泥综合能耗高10.8%。大力节能降耗,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

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今年以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升温,围绕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日趋尖锐,我国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目前,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仍然以化石燃料消耗为主。只有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才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二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各地区和千家企业领导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承诺,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将节能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要求,研究提出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政绩和重点耗能企业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节能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已取得相应资质的,取消资格,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暂停核准和批准,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国务院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其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业绩考核级别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求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企业,应作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进。在对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进行评价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企业与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要将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向社会公报,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三要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重点加大能评和环评审批。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对违法违规的在建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停缓建。继续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行业项目进入。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

解决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的问题要与淘汰落后产能有机结合起来。国家正在研究制定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适时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明确责任主体,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上大必须关小,把“上大”和“关小”有机结合起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或核准的项目,对淘汰落后产能进展严重滞后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针对淘汰落后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快建立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千家企业、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在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四要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对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中央管理企业和千家企业要带头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对标活动要坚持以企业为实施主体、行业协会加强指导、政府指导推动的原则。通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现重点耗能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部分企业能效水平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行业能效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在实施对标活动时,一要分析现状,确定对标主题;二要选准标杆单位;三要比照对标找差距,制定改进方案;四要开展有效的运行控制;五要制定下一阶段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计划,调整对标标杆,进行更高层面的对标,将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各重点耗能企业要明确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组织机构和职责,制定对标阶段性目标,及时提出阶段性的改进要求;企业领导要引导和激励全员参与,注重不断创新和持续改进,不断超越,实现可持续发展。各行业协会要及时收集本行业国内外工艺技术装备和能效先进水平等信息,协助政府做好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并如实报告对标指标和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评估结果,对能效水平对标活动业绩突出、能效指标先进的企业及组织指导成效显著的行业协会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同时,总结推广先进企业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制作案例,强化信息传播,发挥对标先进企业的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

五要加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的要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今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即实行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多节多奖,以确保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今年中央财政新增7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根据《暂行办法》,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按标准给予奖励,东部地区节能技改项目,按节能量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节能量250元/吨标准煤奖励。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改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可直接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根据奖励标准确定项目奖励额度,并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财政部根据实施计划,按照奖励金额的60%下达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对于节能量的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使节能奖励建立在科学、严格、可核定的基础上。国家对千家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也明确表示,如果千家企业在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方面遇到了资金困难,愿意为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千家企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结构调整和转变增长方式的根本措施来抓,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用足用好国家的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

六要强化节能管理。千家企业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要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成本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结合能耗指标对标活动积极开展车间、班组竞赛,促使企业上上下下自觉查找差距、改进不足。能源计量与统计是能源管理的基础,也是进行能源审计的基础,千家企业要严格按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如实填报能源统计报表,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国家每年都要公报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千家企业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数据的网上直报系统。对31家没有按规定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的企业,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行强制能源审计。这次会上,我们印发了《千家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报告》,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千家企业要认真对照检查,不断改进工作。同时,还免费下发了企业能源审计软件,准备了九个高耗能行业能源审计报告和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范本,供千家企业参考,希望千家企业都能使用好这些辅助工具。

今年全国人大在节能法修订中提出,国家拟先将建立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优先聘用具有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能源管理人员,逐步过渡到若干年以后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师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率先实行能源管理师制度。修订稿中还提出要强化节能监察。各地方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抓紧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并依法加强对千家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重点设备能效状况、投资项目履行节能评估审查情况、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制订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千家企业)节能监测监察计划,重检查、求实效,对在千家企业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加大处罚力度。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篇(7)

市节能减排工作正处在非常关键、非常紧迫的时刻。今天,当前。会议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落实自治区马主席在全区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6月24日全区节能减排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分析当前存在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一、要切实增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继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和自治区对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高度重视。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召开了全区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施方案》为完成自治区下达给我市201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也制定并下发了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将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马主席在全区坚决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自治区下达“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是指令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必需全面完成的庄严许诺,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必需坚定不移地全面按时完成。今年底,自治区将组织对各市节能减排工作算总账,严明奖罚。

要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从我市当前的形势看。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主要表示在

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情况与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任务还有较大差距。其中,一是工作进展不够理想。截止到2009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只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87.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离“十一五”3.2万吨的目标任务还有还有2981吨的减排量,加上今年预测新增2000吨的量,2010年计划要减排约5000吨量。节能减排各项指标还没有完成的任务都要确保在今年内全面完成,任务还非常重、压力也非常大。

1-5月份我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13.69%造成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的主要因素有:一是规模以上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速度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二是造纸、有色冶炼、电气电子增加值能耗大幅上升;三是企业能源消费量不时攀升。二是工业用能高速增长。据初步统计。

各级各部门团结一致,三是城镇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进度不理想。虽然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力推动城镇污水处置厂的建设,大部分污水处置厂已经完工或主体已经完工,但大多仅实现进水的目标,有的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距离工程竣工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要达到60%负荷仍很困难,难以正常运行,还形不成减排量。

虽然开了不少会议,但是有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部门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措施不力的情况仍然存在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还没有出台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这种局面如不立即扭转,将难以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将严重影响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对此,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头脑清醒,从当前各级各部门工作情况看。高度重视,一定要依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布置要求,切实增强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减排工作当作今年一项突出重要的中心工作来抓,务必抓出成效。

二、全力以赴抓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

时间非常紧迫,从现在年底只有6个月了十一五”计划实施将要到期。加上经济发展的巨大惯性,以及政策措施落实需要一定时间,使各项工作压力继续加大。要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就必需坚决采取非常方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扎扎实实抓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完成好每一项目标任务。已经完成进度目标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争取超额完成任务,没有完成进度目标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倍努力,务必完成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抓紧组织开展外地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统计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参与,7月份前完成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评价考核工作。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也要依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求,组织开展对本县(区、管理区)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全面梳理重点、难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现在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已经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和各重点企业。确保工作责任明确,任务落实。

(三)要强化行政问责。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已经明确每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协办单位、具体要求、完成时限等。依照自治区要求。实行严格的问责,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该处分的要处分,直至。

(四)要坚决落实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的措施。今年1-5月份以来。关键要看“两高”行业过快增长能否得到有效控制。要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以今年5月5日国务院召开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为时间界限,此前已经审批、核准、备案的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要在节能审查、环评等方面加以严格把关,确保新上项目符合节能减排要求;5月5日之后,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依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对违规在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对拒不执行停建停产要求的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加大力度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在今年9月份前完成对市宏泰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磨的撤除任务。

(五)制定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要求。明确在何种形势下采取何种对策,并于今年7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减排办。今年第三季度,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及时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在节能减排工作上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形势任务,确保各项数据和指标的及时性、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要严格执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电价政策。市、县(区、管理区)物价部门要会同市供电局、桂东电力公司等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认真清理自治区及我市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要对能源消耗逾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规范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七)要加强监督检查。今年第三季度。对部分省(区、管理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工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价格、统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市工信委要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并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规范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能源消耗逾越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规范的市、县物价部门要立即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用能管理。

(八)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全民行动”该活动已于6月12日正式启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积极行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大张旗鼓地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节能减排,形成了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主要媒体、重要版面定期公布各县(区、管理区)综合能源消费量、全社会用电量以及增长情况等,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传达和监督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

时间紧迫,要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打开节能减排工作新局面,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一)加强协调配合。节能减排工作覆盖面广。落实专门人员空虚节能减排办公室的力量,落实专门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各部门间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与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密切联系,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保证信息疏通;对工作中故意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要予以严厉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各级节能减排综合协调部门要发挥好顾问助手作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难和问题。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短平快项目、差别电价、淘汰落后产能、违规项目停工、启动预警机制等效果好、见效快的措施要尽快到位、坚决执行,各项任务要尽量往前赶。要加强工作督办,对已经确定的事项,要及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