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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14 13:12:40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1)

一、年度信息网工作总结版权所有

⒈丰富报表内容,扩大信息交流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指标项目的最新规定,在原信息网报表基础上,增添了新的指标项目,如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七项指标及综合效益指数;按其生产工艺方法,确定了产量、成本、销售量、库存和销售价格等指标。最后确定个指标项目,这些项目能全面反映企业经济技术运行情况,扩大了信息交流量。

⒉积极组织扩大网员单位。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方式吸收网员单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及会议交流的方式与企业联系,扩大网员单位。现网员单位近家,每期季报报送单位达家左右,其报送烧碱总产量占全行业的近;年年报报送企业共家,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年年报报送单位家(另有家企业的数据由国家石化局和有关省厅提供),其烧碱总产量占全国总量的,信息网所汇总的数据具有行业代表性。

⒊按期、保质完成交流工作。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网员单位多,信息量大,为方便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准确、快捷的特点,采用了计算机管理,根据报表内容编制了数据库程序,处理报送信息,缩短了资料汇总时间。企业上报资料,对其上报数据的准确性,我们严格把关,通过电话询问企业,及时修改,保证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年信息网按时共完成期的全国重点氯碱企业月报交流汇总和期全行业企业季报交流汇总工作(其中第四期为年度年报)。

⒋加强信息网网员联络交流工作,增强信息网凝聚力。年月组织召开了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交流会,会上总结了年度信息网网务工作,讲解指标项目,统一填报口径,各网员单位在会上交流了本企业计划统计工作的经验,并提出完善信息网工作的各自观点。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缩短了企业与信息网的距离,对于企业的建议和意见,我们认真采纳,有效地提高了信息网的工作质量。信息网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网员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⒌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为企业和上级领导部门服务。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氯碱信息网为企业和国家领导部门架起了桥梁。每年一次的信息网交流会我们请来国家石化局领导传达最新信息。每月的交流汇总资料,我们如实向上汇报,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信息网在年的争取电价优惠政策和扭亏脱困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⒍信息网工作现存在的问题。信息网网务工作的顺畅,需得到每个网员单位的支持。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因企业机构调整、人员的变动,报送中断。望联络员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时,将交流报表交部门领导,重新安排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更换人员告知协会。在企业报送的交流材料中,我们还发现,所报数据有些未按要求填写,如只报本年数,去年同期数不报;烧碱成本、售价未折百等。个别企业的报表中单位名称、填报部门、填报人均不填写,这给我们汇总工作带来了困难。有些企业未按照报送,待行业汇总工作结束后,我们才收到报表。以上报送中存在的问题,望企业注意,配合我们共同做好信息网的基础工作。

二、全国氯碱经济技术信息网下一步工作重点。

⒈采用计算机联网,缩短报送时间。信息网下一步将采用两种报送方式:

①未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采用原上报方式,将月报表样按要求填写清楚,邮寄或传真至协会;

版权所有

②具备计算机联网条件的企业,通过网将上报内容发送至协会。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2)

对总承包人(总包单位)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源自我国法律制度中“两个总包”的法律关系。那么我国法律中的“两个总包”是指哪两个总包、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工程实务中应如何正确认识两个总包以规范操作,本文试析之。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2、资质要求不同。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3、合同分类不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虽然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但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合同属于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等法律性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修合同等,各种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别。

三、工程实务中“两个总包”的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基本划清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区别,由于工程实务中对“两个总包”大多混称为“总包单位”,从而引起了一些对“两个总包”的含混和分歧,导致认识结论完全相反。简单举个例子,我的一位从事工程的朋友曾经问我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除部分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外,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亲自完成,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些总包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在总包单位承包后往往又把一些主体工程或基础工程分包出去,这样的分包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无效的分包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主体结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是否无效有两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问中所假设的“总包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总包单位”,因为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中的“总包单位”有两种情况,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简单来说(假定两种情况下都获得了发包人的认可或总包合同中都允许分包),如果是指工程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是指施工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则确定地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必然无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通过上述二法和两个复函的精神可以推导出第二个结论: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涉及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的其中一项,都可看作是工程总承包的“部分工作”;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部分工作”是指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判定“总包单位”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违反法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分以下不同种情况予以判别(均假设征得了发包人同意):

第一,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勘察或者设计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具有勘察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均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当然包括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只不过,根据复函的精神,勘察或者设计企业在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之后,自己不能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这一点,在即将修订出台的《建筑法》中可以得到印证。《建筑法》(修订送审稿)根据建设工程实务的具体情况,在送审稿第38条中确立了工程的总承包与总分包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所承包工程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通过以上政策精神和立法态度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把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行为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随着我国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种情况在实务中会越来越普遍。

第二,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施工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确定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无效。因为《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强制性规定了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只能由总承包人(这里特指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否则无效。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加强监管;会计;廉政建设

abstract: in order to advance the financial reform, strengthens the management, in recent years, our province each region was the same with the nation, carried on multiform accountant to delegate the system pilot reform and to pass through one after another summarizes, the guidance and the promotion unceasingly, accountant delegates the system reform to have the good tendency which was on the rise.

key word: strengthens the supervision; accountant; cultiva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一、会计委派制开展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委派制这一新生事物,顺应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小到大,不断发展,以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推动了会计改革,而且在加强宏观、微观经济管理方面也越来越显露出重要作用。同时也正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

我省的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从90年代初开始,至今可以说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96年以前,是自发式的个别尝试阶段。我省的一些县(市)如巴中市、郎中县、苍溪县等,对县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直接委派会计负责人为主的会计委派制,中江县还结合厂长经理承包制,推行了会计人员年薪制等办法。这对当时在县以下的多数中小企业实行承包制后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同时,对"一包就灵"提出了质疑。虽然是个别地方和局部的试点,但引起的反响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阶段从1997年到1998年,这期间主要是总结、认识、引导试点阶段。在这一时期,我省会计委派制在各地的一些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逐步推开,形式各异。其间,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的会计管理部门即财政部门主动地参与了这项改革。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逐步把会计委派制工作列入了会计管理工作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且充分发挥政府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对各地的会计委派制试点进行总结,在充分肯定这一改革的同时,及时地提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而且对进一步深化会计委派制改革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省财政厅专门就全省会计委派制试点作为财政科研课题,专门组织力量进行调研,最后形成了《四川省会计委派制改革调查报告》,对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情况、问题进行了总结,对今后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这一《报告》得到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在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政报》上公开发表,省财政厅也将《报告》下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认真总结试点情况,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这对全省会计委派制无疑起到了引导和推进作用。这期间,各级党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也高度重视和关注这一工作,把推行会计委派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全省的会计委派制改革,进展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第三阶段为1999年以后,进入了有组织的总结、完善,全面推广阶段。从1999年到现在,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的会计委派工作在经过多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又回到实践的过程,对会计委派制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共识,而且不断地从实际出发,总结完善,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努力。特别是中纪委三、四次会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发出后,更为会计委派制的进一步推行指明了方向。目前,会计委派制已经列入了包括省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省21个市、州,有12个市政府和近90个县政府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还有如遂宁、宜宾、乐山、南充、达州等市政府还制定了有关委派制的办法。各级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都亲自负责领导会计委派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也责无旁贷地和纪委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把会计委派制作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狠抓落实:一是抓了全省的会计委派调研,做到心中有数。省纪委、监察厅联合召开了座谈会,派专人调研,了解全省的工作进程和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交流各地情况,找典型代表介绍工作经验,互通情报,取长补短。省财政厅还于1999年专发会计委派工作简报六期至各地和省级各部门,专门收集了全省各地会计委派制办法,编辑成《四川省会计委派制度专辑》(一)、(二)印发各地,对帮助和指导这一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有倾向性地推荐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起到了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如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制试行办法》下发各地,引起了各级的重视。又如对长宁县、北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零户统管"(会计集中核算)制和简阳市的乡镇"统一集中核算"制等大加推崇,促进了有条件的县、乡实行这些办法;是作为工作任务进行全省安排布置,要求各地予以贯彻落实。2000年1月,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把目前适合我省实际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行。这几种形式和要求是:1、在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制。2、所有的乡、镇财政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会计集中核算,今年要求达到60%的推广面。3、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实行重点会计委派制。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以及骨干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5、企业集团内部实行会计集中委派制等。

由于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基本上呈现以两头促中间的情形,即基层起步早,纪委督促严,在一段时间省、市本级动作不太大,效果不明显,但进入1999年以后,省、市两级都开始行动,特别是市一级行动迅速,措施有力,这样,会计委派改革在全省已基本形成了热潮。据初步统计,全省有18个市、地、州,90多个县(区、市)近800个乡(镇),2000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制度。

二、会计委派制的几种形式

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形式多种多样,试点对象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人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也有全部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有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企业本身等。但经过多年实践,认识到会计委派制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要不断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要求,绝不能一蹴而就,要不为地总结和完善。比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普遍实行了改、转、租、卖、让等以后,企业所有制性质发生了变化,如再治袭国有企业一套管理,无论在法理上,在具体管理办法上显然已不适宜。原来如溪、阆中、中江县等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也有的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委派的会计负责人形同虚设。所以,会计委派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要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服务。因此,我省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也经历了不断取舍,优胜劣汰的过程,最终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利于加强监管,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切合实际的会计委派制形式主义会被人们所接受所推崇。经过几年来的磨合,现在适合我省经济管理实际,并取得一定共识,正在积极推广和试点的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务总监制。财务总监的委派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通过考试、面试、结合考核,经组织部门批准,从市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中选派或向社会公开招聘。财政部门负责聘用委派以及日常工作。

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向政府机关提交有关企业财务报告,如重大问题专题报告。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财务总监的任职与行政级别不挂钩,工资收入比照所在企业经营班子副职执行,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部、经贸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考核结论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派驻、罢免和奖励和重要依据。

为配合财务总监的试点,将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呈报,财政部门审核,组织部门审批。财务总监制主要在我省乐山、达州等市试行。

(二)财务监督特派员制度。财务监督特派员派驻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监督特派员由市级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担任,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处设在财政局或经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事处内设若干办事组,每个办事组负责2至4个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财务监督特派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制度。

财务监督特派员对政府负责,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力。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列席经宫管理等有关会议,但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评价企业主要领导成员的业绩,并对其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财务监督特派员的稽查报告,由财务监督特派员办事外送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情况,实施奖惩、任免。如重大问题,可向政府专题报告。财务监督特派员主要在我省自贡、遂宁等市试点。

(三)会计集中核算。会计集中核算对象目前主要是县、乡(镇)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预算体制、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三个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各单位账户,统一由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会计中心)开设账户,代理会计核算,管理会计人员。单位设置出纳岗位,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财务收支。同时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收支审批制度,审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会计集中核算办法已在全省60%以上的乡、镇和部分县、市实行。

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总结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省级机关的实际出发,结合部门预算改革,决定于2001年在省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各系统所属二级单位。目前,省财政厅已代省政府拟了《四川省省级机关试行会计集中核算支付办法的实施方案》,并正在征求意见。

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设立四川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在保证单位现有预算编制程序、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预算内、外银行账户。省财政厅建立国库单一支付体系。取消单位会计核算岗位,保留除会计核算、记账以外的会计职能,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委托代理记账、分户核算。会计集中核算支付的资金为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四部分。

(四)企业内部会计委派人员。企业集团公司按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对所属各级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会计人员在本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选聘。委派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集团公司负责,奖惩考核由集团公司实施。

企业内部会计委派办法主要在我省五液、电信、邮政、石油、川化等大型集团公司实行。

三、会计委派初见成效

我省各地地会计委派制度改革试点,尚处在总结推广阶段,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并不断完善和提高。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全省会计委派试点进展总体是好的,对建立健全约束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促进了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试行会计委制度,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评定权等从各单位中分离出来,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有利于保证会计人员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和基本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保证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收付、集中核算后,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了实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税收等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单位私设"小金库"情况等到有效控制。单位实行预算内外综合财政计划,使单位预算更加刚性化,支出管理更加严密,有效地提高了资金营运效益。特别是乡镇一级辨会计集中核算后,对农村费改税,减少农民负担,规范基层政府管理行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消极腐败现象有所减少和遏制。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使财务监督权与生产经营管理权相对分离或相互制衡,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规范了会计行为,把财务会计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使会计监督能贯穿于财务会计活动全过程,对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制止铺张浪费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稳定了会计队伍,提出了会计人员的素质。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后,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和管理由政府会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领导不得随意更换会计人员,相对稳定了会计队伍。会计人员通过竞争择优上岗,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上岗后严格考核、评定优次,以此确定会计人员续聘或解聘,引入了竞争机制,给会计人员增加了压力和危机感,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适应需要。

四、值得探讨的几个的问题

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是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会计监督的一种有益尝试,虽然在特定的条件下有其积极作用,但也不是"一派就灵"的灵丹妙药,目前在理论上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财务总监、稽查特派员与会计委派制的关系会计人员"委派制"属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范畴。体制是一个上层建筑范畴,体现为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委派的客体是会计人员,委派的主体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于财务总监,并不陌生,国外早已有之。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深圳也早已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的实行范围更为普遍。但将财务总监作为会计人员"委派制"来认识却有不妥。财务总监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之权力。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公司的财务总监往往由董事会任命。1994年深圳市三家委派财务总监的公司都是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国有资产营动机构,是基层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财务主体,)其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是为了保护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但委派财务总监只能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对此无能为力,这是资本权力使然。国有资本如果只是参资角色,则无权委派财务总监。否则,其他小股东纷纷效仿,委派代表自身利益的财务总监,岂不乱了套?从深圳市和我国其他地区国有资产产权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性质和内容来看,财务总监不属于会计人员。但不少人仍将财务总监误认为是会计人员,误将财务总监理解为行政权力派生物,这与我国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明晰有关(不少地方财务总监由政府部门派出,而非由国有资本产权部门派出)。由于财务总监是由产权部门派出的,又常住企业,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所以监督的威力较大,相应缓解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有利于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稽查特派员是中央为加强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而派出的。地方有的也仿效,对所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其工作性质与财务总监基本相同,财务总监也好,稽查特派员也好,都不参与企业的账务处理,不能认为他们是会计人员,其派出源于资本的权力,属于财务机制范畴,而非管理体制范畴。

(二)会计委派制与会计本质问题

会计的本质是什么?会计不是被动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情况。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监督、预测等控制职能。上述两上基本职能,都有助于进行正确的经济决策和财务决策。持"管理活动论"的学者更加强调会计的管理职能,主张"算为管用",会计要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如果不区别情况地向企业委派会计使会计人员游离于管理活动之外,变成"为算而算"的工具。委派制将利益各方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委派的会计人员身上,会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加大。委派的会计人员通常三年一换岗(有的仅为一年),对被委派的单位情况不太熟悉,普遍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无意得罪人,也没有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被委派单位对委派的会计人员有抵触情绪和防备心理,视会计人员为"客人",不让其进入决策层。这就意味着会计人员失去了实践主体,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结果,既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不利于会计已有职能的发挥,又不利于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会计科学的良性发展。

(三)会计委派制与国际会计惯例问题

所谓会计人的国际惯例是指国际上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一些通行做法。就会计人员的管理来看,大多数国家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自己招聘、使用和管理,鲜有例外。只是法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比较特殊,其会计人员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前者由财政部实施条条管理,就职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法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其法律、文化、历史等因素决定的,法国的特殊做法也不是一般规律。而且,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否会受到欧盟的影响而改变还很难说。另外,法国的国有企业生存受企业效益和国家财政的影响,经常受到"私有化"的威胁,以后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仍然推行公共会计人员制度尚不得而知。除法国之外,西方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并未采用委派制的做法,说明非委派制对于国有企业也是适用的。企业会计人员应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办法,由企业自己管理。至于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

五、建议与打算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委派制改革只是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的一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谨慎从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1、确定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要给会计人员的身份一个明确的说法,不宜模棱两可,从而给会计人员的职能发挥创造良好的条件。可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外部人"身份,但企业会计人员还是以"内部人"身份出现更为合适。

2、间接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间接管理和调控指导作用。

3、适应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应体现出现代企业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的要求,并通过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最大限度地调动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为提高各单位经济效益而出谋划策的积极性。

4、普遍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考虑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会计发展的高度衡量改革成效。

5、法制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与现行和将来可能颁布的法律相抵触。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强化外部监督,实现国家间接管理。我省的会计委派制度改革将区别情况,因地制宜,试点求精不求多,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加强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与依法建账结合进行。我省实行的建账监管办法是依法建账的重要措施。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会计委派制试点单位首先要抓好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避免多套账、造假账的现象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要与稽查特派员制度、总会计师制度和其他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结合起来,避免委派人员的职责重叠。

(四)积极稳妥、切合实际地推行会计委派制改革。由于会计委派制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既对社会各行各业,又面对千千万万会计工作者。要充分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部门,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试行财务总监制或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再认识

一、会计委派制出台的背景和动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也日趋严重,致使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障碍。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通过改革财会人员的任免机制,将由各单位领导和经营者任免改由政府部门任免,这就产生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二、会计委派制试行以来的基本状况(一)行政事业单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最早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山东的章丘市和济阳县、湖北仙桃市和宜城市及四川中江市共五个县市。这些试点地区的会计人员委派工作,全部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作为委派单位进行运作,包括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考核、资格认定、下派及后续管理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自原单位,其次是财政部门有关科室人员,也有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聘。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县级(含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安、检查、法院、交通、工商、土地、教育等部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跑、冒、滴、漏;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和公款吃喝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由县市财政局直接负责,财政局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他们的工作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作为今后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同时财政局注意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发现被委派单位有违纪行为,不仅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惩处,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了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大大节约了开支,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得到加强,收支两线泾渭分明。山东章丘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按审批计划拨付,结余由财政统一调控使用”的管理制度。1996年全市上交预算外资金2900多万元,仅占应交数的30%左右。1997年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会计人员由财政局委派后,清理取消非法或不合理账户共187个,仅1997年1-9月份,上交的预算外资金就达7500多万元,上交数为应交数的100%.支出按审批计划共安排4300万元,结余的3200多万元由市政府(财政)统一调控使用。

2.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据检查统计,章丘市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单位,发票使用正确率达100%,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率达100%,会计报表数字准确程度达100%.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会计报表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3.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得到增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会计工作质量与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会计人员主动向单位领导宣传、解释和维护财经法纪,单位领导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弄虚做假等不良现象大大减少。

(二)、国有大型企业

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的是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地区主要有深圳市、上海市和四川遂宁市。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从全国招聘,其任职资格要求有非常严格的专业工作条件和学历条件,并进行严格考试和考核,合格后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以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委派任命。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聘任,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1996年又向15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财务总监。他们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之一,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凡选派的财务总监,参与并监督企业一切重大的经济活动,参与拟订所有的经济方案,审核企业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等。当然,以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如果出现问题,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必然要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深圳市企业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在投资管理公司,其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投资管理公司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

深圳市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财务总监任职后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结论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挡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挡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前,有些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深圳赛格集团财务总监在企业的项目决策中,通过科学分析,权衡利弊,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避免了一些决策失误。深圳市能源集团的财务总监以产权代表身份对企业欠账进行催收,解决了企业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于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经理任命其兼任审计部长,不仅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3、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实践证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督地位、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反对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目前对这一问题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有的认为由政府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与搞活企业、政企分开的原则相违背,也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与现行有关法规相低触。这些观点都不无道理,会计委派制试行至今,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它毕竟是一新生事物,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土壤环境,何况各地对会计人员委派的做法不尽一致,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处。怎样能使它健康成长,避免或减少与其他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使它能够尽快全面推广,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推行会计委派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会计委派制度要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等结合起来,凡是已由政府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企业,不宜再实行会计委派制,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

(二)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

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比如,有些企业领导人会对委派会计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指挥感到不顺心,从而将影响支持委派会计加强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三)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劳动力;就业;所有制;北京市

劳动力就业问题是各国经济学家及政府关注的焦点。影响劳动力就业的因素很多,其中所有制结构是影响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所有制结构是各种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所处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和。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制约着社会的劳动力就业及生产力能否迅速发展。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之区,所有制结构不断优化,有力地促进了就业及社会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在对北京市劳动力就业及所有制结构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所有制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就业的对策。

一、北京市不同所有制单位劳动力就业的变化趋势

(一)国家和集体单位从业人员比例下降,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上升。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北京市公有制单位一统天下,城市就业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集体经济单位,1978年劳动力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中分别占82.6%和17.4%。20世纪80年代,北京市出现了外商投资、城镇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微弱,只能吸纳很少的劳动力就业,如到1990年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力就业数量只占总就业量的1%,城市中的个体占1.4%,但国有经济单位的就业比例较1978年下降了5个百分点。到2000年,国有经济单位的就业比例下降到58.3%,外商投资单位比例达到5.2%,城镇个体单位达到5.3%,其他非国有单位达到13.5%。进入新世纪后,北京市的所有制多元化发展很快,从2000年到2004年短短的4年间,国有经济单位劳动力就业比例下降到29.2%,集体单位下降到4.1%,股份制企业就业比例由2000年的3.1%上升到5.6%,城镇个体上升到6.7%,其他非国有制单位的劳动力就业比例上升到44.6%(表1),可见从业人员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从业比例上升很快。

(二)公有制经济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下降,非国有制经济吸纳劳动力能力迅速上升。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区别是,在岗职工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合作经济等其他经济及其附属机构的某一岗位工作,并由其直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各类人员,但不包括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与从业人员这一指标相比,在岗职工这一指标较准确地反映了国内现有劳动力的就业状况。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从业人员在不同所有制单位就业的趋势相同,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在岗职工的比例下降,非公有制单位在岗职工的比例上升。1980年年底,北京市公有制单位一统天下,在岗职工全部在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各占82.5%和17.5%,到1985年,非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只占总数的0.4%。“九五”和“十五”期间,北京市公有制成份下降,非公有制成份迅速上升。2000年至2004年底,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的比例下降了24%,城镇集体经济单位下降了4%,非公有制单位上升了29.1%(表2),非国有经济单位的发展促进了就业。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二、北京市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劳动力就业的现状

(一)北京市劳动力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比例已超过公有制经济单位。2004年,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所吸纳的劳动力如果从从业人员来看,占54.7%,已超过公有制单位吸纳劳动力比例(45.3%)的9.4个百分点。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中,国有经济依然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占39.7%,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吸纳劳动力占26.8%,外商投资经济单位排在第三位,占9%。如果从在岗职工来看,情况与从业人员的比例相同,国有经济在岗职工的比例为41.1%,依然是所有制经济单位中最高的。若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来区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在岗职工高于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在所用的离退休人员中,国有经济单位最多,占33.3%,其次是有限责任公司。随着首都经济的发展,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成分不断壮大,这些单位中聘用的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也最多,2004年,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在外商投资经济单位工作的最多,占到59.6%,在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单位占16.9(表3)。排第三位的是国有企业,占10.5%。其他人员中,31.2%的在有限责任公司就业,26.5%在国有经济单位就业,14.4%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总之,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已成为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去向。

(二)大多数行劳动力就业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2004年,北京市的19个行业中劳动力总数为6826736人,其中有16个行业的劳动力占60%以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表4)。其中非公有制成份最多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近些年来,北京市的信息、软件行业发展很快,尤其是私营企业在该行业发展迅速,不但促进了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而且也为相当数量的就业者提供了就业岗位。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该行业的87.6%的劳动力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比例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排第三位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国有经济单位中,就业最多的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行业,占到97.3%;其次是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占80.3%;教育行业为78.9%,排在第三位。各个行业中,在集体经济单位就业的比例均较小,最大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占到10.8%,其次是采矿业,占10.4%,其余的行业都在10%以下,说明北京市集体行业对劳动力就业的容纳能力较小。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三、所有制结构调整中对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分析

(一)公有制经济比重依然较大,结构不合理,影响劳动力就业。2004年底,北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528.3亿元,其中公有制经济为825亿元,占32.6%,较2001年的52.2%下降了19.6个百分点,较2002年的47.0%,下降了14.4个百分点。完成工业增

加值1290.2亿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增加值652.9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50.6%。前已述及,从社会劳动力在各类经济成分中的分布来看,全市城镇劳动者共502.8万人,其中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共227.7万人,占全市城镇劳动力总数的45.3%。即使是个体私营经济较发达的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公有制经济也占有很大的比重。2004年,北京市社会消费品批发、零售业的单位个数、从业人员、总资产和零售总额中,公有制成分分别占了40.3%,17.3%,67.1%和29.4%(表5)。像批发、零售这一行业属于典型的竞争性、服务性行业,非国有单位在该行业的经营效率要高,显然非国有资本的大量存在有利于这些领域的竞争和资源配置。从表5中还可以看出,社会消费品批发、零售业的单位个数、从业人员、总资产和零售总额这四项指标中,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从业人员比例最低,而非公有制单位的从业人员比例最高。表明该行业对从业人员吸纳能力非公有制单位较公有制单位强。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经济效益低。与非公有制企业比较起来,北京市公有制企业资本金不足,企业亏损面大,负债率高(表6)。2004年,北京市国有企业亏损面达43.8%,集体企业为20.4%,非公有制企业在20%左右;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54.5%,集体企业达64.1%,不同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资产负责率不同,最低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为42.9%,最高的是联营企业,为60.8%。高负债加上人员负担,企业负担更加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有企业除资产负债率高之外,经济效益也低。2004年北京市国有企业的总资产贡献率为,集体企业是8.2,非公有制企业中除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外,总资产贡献率均高于国有企业;成本利润率国有企业仅是2,非公有制企业中除其他企业比国有企业低外,其他的均高于国有企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高达9.6,是国有企业的4.8倍。从全员劳动生产率这个指标看,国有企业在所有类型企业中中等偏上,最高的仍是股份有限公司,达到203895元(表6)。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6)

一、做好了XX年年我县国有企业决算布置、汇总、上报工作。市国资委XX年成立后,要求各县单独报送国有企业年终决算,本年共汇编工业3户、流通企业11户、粮食企业27户、建筑企业2户、农牧企业7户,历时一个月,完成了汇总及上报工作,受到市国资委的肯定。

按时完成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结及扫尾工作。

XX年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完成了义务教育绩效评价数据采集、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本年一月份,我们召集教育局、人大、校方代表组成专家组,对我县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整体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价及总结,并形成专题材料,上报市局及县有关领导和部门,为下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必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此项工作作为我股本年的中心工作,全股同志全力以赴,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精心准备。在省市没有做出明确布置之前,我们认真学习了资产清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调查了解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单位数量,设计了自查所需要的手工表;

(二)精心设计方案。市政府4月18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布置大会,我们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方案》,征求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县委、政府同意并成立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精心布置。4月28日召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布置大会,传达此次清查工作的要求和分阶段任务,县领导又从提高行政效能和反腐败的高度进行了强调,从思想为清查工作扫清了障碍。

(四)做好业务培训。4月30日我们组织县镇相关单位的200余名财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对如何自查做出指导并以投影方式对资产清查网络填报进行了系统讲解。

(五)做好单位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我们耐心解答各单位在自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有答,对于部分单位网络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多次上门现场指导,;对于没有按清查方案要求时间完成的,我们不厌其烦多次督促,保证了自查及上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至6月20日单位上报率为90%。

三、积极做好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当前我县企事业单位正在进行大面积破产或改制,根据政府要求,我们要全面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去。一是要把好破产企业国有资产退出立项关,二是要监督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关。本年我们共审查了四家国有企业立项破产,并明确提出资产处置要公开、按程序办理。为此,我股有二名同志抽调到清算组全面参与粮油贸易公司破产、政府招待所改制,全过程参与,在保证职工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努力实现国有资产退出的利益最大化。

国企单位工作总结篇(7)

    一、做好了XX年年我县国有企业决算布置、汇总、上报工作。市国资委XX年成立后,要求各县单独报送国有企业年终决算,本年共汇编工业3户、流通企业11户、粮食企业27户、建筑企业2户、农牧企业7户,历时一个月,完成了汇总及上报工作,受到市国资委的肯定。

    按时完成义务教育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结及扫尾工作。

    XX年按省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完成了义务教育绩效评价数据采集、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本年一月份,我们召集教育局、人大、校方代表组成专家组,对我县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整体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价及总结,并形成专题材料,上报市局及县有关领导和部门,为下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必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此项工作作为我股本年的中心工作,全股同志全力以赴,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精心准备。在省市没有做出明确布置之前,我们认真学习了资产清查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调查了解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单位数量,设计了自查所需要的手工表;

   (二)精心设计方案。市政府4月18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布置大会,我们在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方案》,征求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县委、政府同意并成立了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精心布置。4月28日召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布置大会,传达此次清查工作的要求和分阶段任务,县领导又从提高行政效能和反腐败的高度进行了强调,从思想为清查工作扫清了障碍。

   (四)做好业务培训。4月30日我们组织县镇相关单位的200余名财会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对如何自查做出指导并以投影方式对资产清查网络填报进行了系统讲解。

   (五)做好单位自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我们耐心解答各单位在自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做到有问必有答,对于部分单位网络上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多次上门现场指导,;对于没有按清查方案要求时间完成的,我们不厌其烦多次督促,保证了自查及上报工作的顺利进行。至6月20日单位上报率为90%。

    四、积极做好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当前我县企事业单位正在进行大面积破产或改制,根据政府要求,我们要全面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去。一是要把好破产企业国有资产退出立项关,二是要监督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关。本年我们共审查了四家国有企业立项破产,并明确提出资产处置要公开、按程序办理。为此,我股有二名同志抽调到清算组全面参与粮油贸易公司破产、政府招待所改制,全过程参与,在保证职工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努力实现国有资产退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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