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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2:19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1)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2)

第64号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

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或者书面建议其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入。

控告人、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的年度财务预算。国有公司、企业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公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明知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而隐瞒不报或者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3)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识码: A

一、正确把握形势,认清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必要性

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旧制度变动频繁,多元文化交织碰撞,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国企因其特殊地位,面临的利益冲突和权钱交易的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增大;举报、查办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一些腐败案件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妨碍了企业廉洁发展。有的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还存在流于形式,缺乏责任追究;有些党组织缺乏主体责任的担当意识;一些企业对重点人员教育管控不力;在一些企业中,由于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存在弱化的倾向;从纪检监察工作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看,普遍存在教育较强而惩治力度偏软的问题;个别纪委书记仍有缺位、错位,不履职、不作为的问题。对此,必须要加大国有企业反腐力度,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通过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体系,切实解决中央企业反腐败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力量分散、腐败案件频发、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实现压力逐级传递、责任层层落实,不断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两种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国有企业的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公司改革发展的大势,紧密结合公司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失职的意识,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国企改革发展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抓实抓好。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党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创新监督方法、路径和手段,坚持不懈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把握好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监督职责,不推脱、不依赖、不懈怠,重视决策参与的监督,坚持提醒谈话的监督,善用督促整改的监督,强化企业效能的监督,突出查办案件的监督,积极预防治本的监督,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责任追究,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的保障作用,保障企业健康顺利发展。

三、细化任务措施,推动两种责任落实到位

(一)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

国资委主任张毅要求:在履行主体责任方面着重抓好五项工作:一是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好用好企业领导人员,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企业改革发展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阳光央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五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要把自己摆进去,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表率。按照国资委的要求,我们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加大问责追究力度等,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完善和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研究落实“两个责任”,推动公司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

二是建立上行报告和下行传导机制,各级党委定期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班子成员报告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制定和规范了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向上级纪委述职述责制度,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逐级落实的完整链条。

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要建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并与薪酬奖励挂钩,提高责任考核评价的操作性和科学性。要层层签订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网络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考评机制。

(二)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主要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检查、惩治腐败工作的直接责任,切实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总结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切实落实好监督责任,履行好监督职责,抓好“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业,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保护好国有资产和职工群众利益。

一是加大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力度,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作为年度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年中责任制抽查和年底检查相结合,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监督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对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干部的监督。

三是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主业,对各级纪委书记兼职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清理,坚决落实纪委书记不分管其他行政业务工作的要求,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检查,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是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通过开展法纪教育、警示教育、企检共建,廉洁文化宣传等形式,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4)

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20__年度反腐倡廉建设检查考核的通知》,现对本人20__年度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报告如下:

20__年按照局党委分工,我分管全市对外贸易工作,并主抓局属外贸处、科技处的日常工作及管理。在局党委的领导下,面对严峻的金融危机形势,经各级的共同努力,全市进出口贸易保持了平稳发展,预计进出口贸易总额年底前将达到28亿美元,稳居全省第一的水平。

一、履行职责情况

20__年,对外贸易工作面对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危机形势,在任务重、困难大、要求高的情况下,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较好地履行了职责范围的责任制工作。对年度分管工作做到了有分析、有研究、有目标、有思路。有措施,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外贸工作的开展,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推动对外贸易的高效运转和提高。一方面,年初组织研究目标任务,亲自调研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的情况,对任务的分解做到了科学计划和统筹部署,并结合全市进出口队伍的情况和弱点,制定了“招大、扶优、创新”的发展思路,为实现全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稳定了对外贸易发展的局面,重点抓了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调整出台,突出承接产业转移的工作落实,赴广东、福建、浙江招商推介;组织了105、106届广交会、第华交会、大连软交会、第11届高交会的参展参会工作,有效地开拓了国际市场。第三方面,采取调研、协作、指导等方式方法,积极为外贸企业排忧解难,先后与海关、商检合作与全市近500家企业宣讲海关商检政策、答疑有关问题,解决历史遗留难题;与中信保河南分公司积极合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抗风险能力,并有效促成了市政府与其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研究调整了发展市外贸的支持政策意见,并在市政府的支持下解决了拖欠外贸企业的奖励资金;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并积极进行了经验的总结推广。二是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抓好工作的同时,对分管的处(室)从要求上严把廉政关,做到年度有要求,经常性的工作事事有检查,使分管单位的全体人员增强了预防腐败的自觉性,为企业服务认真负责,廉政勤政积极为民。三是确保了安全稳定。在全年开展的各项工作中,在职责范围内,从人到事,均未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在履行工作职能中,能自觉做到勤政廉政,对新业务、新工作、新问题主动加强自身学习,克服思想上的畏难情绪,以加班工作、登门求教的工作作风积极做好工作;在处理分管的不稳定企业的工作中,不讲价钱、没有怨言,经常性地接访职工,主动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为职工安置工作排忧解难,较好解决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问题,为73名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退休手续、统筹金补交等,有效地为职工解难题落到了实处,避免了职工集访的问题发生;在全年的工作开展中,能用党纪、政纪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跑官、不要官、不请客送礼,为人公道正派,不搞小帮派,不认人为亲,对职权范围内分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把关,正确行驶手中权力,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搞特殊、送人情。分管的处(室)廉政奉公,无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5)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一是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学深悟透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共产党人价值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牢记“五个必须”,防止“七个有之”,正确对待公与私、义与利、是与非、正与邪、苦与乐,坚定和提高政治觉悟。三是加强对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深入开展“明准则、知条例、守纪律”主题教育,持续推进纪律建设,实现党员学习宣贯党章党规党纪全覆盖。二是加强对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

3.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各项要求具体化,推进政治生活、政治生态、政治文化的一体建设。二是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监督重点,监督检查组织生活制度是否健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是否用起来。三是监督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等制度,督促开好民主生活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2017年度接受过函询谈话、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4.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一是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巩固深化纠正“四风”成果。二是抓住“关键少数”,从作风方面的细节和小事抓起,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快查快结。三是盯住年节假期,密切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出入私人会所”等重点事项,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5.健全作风督查常态化机制。一是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措施执行情况,修订完善作风建设制度,建立党风监督工作信息月报制度和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季报制度。二是加大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力度,对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原则上不分职级高低,一律通报、一律曝光、一律上报。

三、深化“两个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6.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一是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并贯穿到各项工作中,以党的建设成效推动履职、引领发展。二是严格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年内至少讲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报告,至少组织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四是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五是纪检组织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构作用,积极协助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7.层层传导责任压力。一是加大约谈督促、报告工作力度,强化督责、履责措施,针对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巡视、审计等环节中发现的问题,约谈相关人员,把责任落实渗透到日常监督管理中,一级压实一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二是扎实开展“三个必谈”,党委主要领导约谈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约谈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党委、纪委约谈子企业主要领导,既谈心交心,又相互督促履职尽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扎实推进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述职述廉工作,强化履职尽责。

8.加强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公司《关于实行领导人员问责的规定》等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加大问责追究力度,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选人用人问题突出、违规违纪问题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等严肃追责,特别是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以强力追责问责倒逼责任担当,放大震慑效应和影响力。

9.强化责任考核和结果运用。一是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内容、改进考核方式,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逐步健全“通报一批、奖惩一批、诫勉一批、约谈一批、追责一批”的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在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业绩评定、薪酬、奖惩以及提拔任用直接挂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先进单位工作经验,约谈责任制落实不力、考核结果较差的企业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四、严格执纪审查,充分发挥“不敢腐”的震慑作用

10.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一是围绕“三类人”和“关键少数”,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和“四风”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问题,巩固“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震慑氛围。二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建立《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巡视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规范》等制度,提升执纪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三是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公司纪委领办督办重要、复杂案件,创新开展成员企业纪委异地交叉办案和协作办案,对成员企业自办的重要案件实行“三级审阅”(即处室初审、部门审核、纪委书记审批)管理。四是严格执行“一案两报告”,既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形成调查报告,又查漏补缺,分析排查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11.把握运用好“三个区分开来”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是制定《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二是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认真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惩贪腐与柔性化处置相结合,积极有效运用好“四种形态”。三是坚持抓早抓小,抓好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开展经常性谈话提醒,加大谈话函询工作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四是以纪律为尺子,准确判断分析,恰当运用相应形态,严格把握转化条件,防止实践“四种形态”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深化标本兼治,进一步健全“不能腐”体制机制

12.扎紧“不能腐”制度笼子。一是按照“全不全、行不行、力不力、新不新、顺不顺”的五问标准,督促企业完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反腐倡廉、监督保障等制度体系。二是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暂行)》,修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三是探索建立《同级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同级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纪委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四是创新开展境外机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成果转化。

13.持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把惩防体系建设中产生的成果和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推广运用。二是加强“企检共建”,找准切入点,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用好、管好“廉洁账户”,引导相关人员自觉拒腐。

14.研究健全联合防控体制机制。一是分析梳理廉洁风险,加强源头防腐,依据《公司廉洁风险防控手册》健全廉洁风险联合防控体系。二是完善廉洁风险联防联控网络,建立健全廉洁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对廉洁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廉洁风险及时预警、及时纠正和动态管理。年内选择部分企业开展国内基础设施业务廉洁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调研,选择项目相对集中区域的国际业务反腐倡廉和境外资产监督情况进行调研。

15.强化制度执行力。一是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制度的宣传、讲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努力创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二是深入查找巡视、审计反馈问题背后制度流程上的缺陷,认真剖析已查办典型案件的制度性原因,推进整改成果制度化,持续强化制度执行力。三是加强职能监管,督促职能部门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严格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制度、不及时执行制度和拒不执行制度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

六、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构筑“不想腐”思想防线

16.持续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一是探索创新廉洁从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方法,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筑牢“不想腐”思想防线。二是坚持送教上门,有针对性地组织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加强培养、发现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激励领导干部见贤思齐、勤廉从业。三是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加大典型案例通报力度,编印公司《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剖析材料汇编》,组织领导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实现以案促教、以案促防、以案促建。

17.持续推进廉洁文化建设。一是拓展廉洁文化内涵,多形式开展廉洁文化活动,制作反腐倡廉微电影、微小说,办好“中国电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网”,发挥互联网反腐倡廉阵地作用。二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问题,挖掘典型家庭助廉先进事迹,推进“家文化”建设。

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全面监督有效开展

18.构建“大监督”格局。一是制定《“十三五”全面监督规划》,明确各级组织和管理部门职能监督职责,构建全面监督体制机制,做好全面监督顶层设计,发挥各职能监督作用。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纪检监察管理平台上线。三是年内召开两次以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推动“大监督”格局措施的有效落地。

19.加强对“关键少数”和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一是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探索推进同级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二是围绕公司2017年工作会议和“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公司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员、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以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的监督。四是严把选人用人“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纪委书记从重要人事安排的初始酝酿阶段就参与研究并实行全程监督,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干部带病提拔。五是运用好监事会的监督成果,进一步强化监督。

20.加强对国际业务的监督检查。一是积极探索规范境外机构监督、监管的有效方式和路径,逐步形成各负其责、相互补充的国际业务网状综合监督体系,构筑全领域、全方位的国际业务廉洁风险防控“安全网”。二是整合监督资源,围绕国际业务中的市场营销、招标投标、工程分包与结算、设备物资采购、财务资金管理等廉洁风险聚集点,扎实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强化境外资产监督,建立和完善境外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四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建设立体式、全方位、长实效的监督格局,强化海外党员干部的管理。

21.扎实开展效能监察和专项治理。一是围绕公司“加强党建、深化改革、精益管理、提质增效”工作主题开展效能监察,围绕职工关心的“热点”开展专项治理,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堵塞漏洞环节。二是加强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促进检查成果推广、运用。

22.统筹开展巡视监督。一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政治巡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完成 35家企业,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目标。二是深化巡视成果运用,企业党委要全面落实巡视整改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整改工作;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跟进,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扩大巡视效应。

八、持续深化“三转”,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6)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全市环保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履行职责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核实经济事项,划分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加强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提高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客观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执行财经法纪、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等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干部监督、管理服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奖惩、任免领导干部及加强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审计范围

市、县(区)环保系统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必要时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至有关单位。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履行部门职能职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情况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等相关资料,检查领导干部带领单位全体人员是否正确高效履行职能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促进部门相关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

2.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哪些奖励,取得了哪些成效。

(二)履行贯彻执行政策责任情况

主要审查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完善制度,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检查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情况。

(三)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情况

通过座谈、查看会议记录、纪要等方式,主要审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主持该局制定了局党组工作规则、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检查基建项目和重大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开支等重大经济决策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经过集体研究?决策是否科学、是否民主?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履行财政财务责任情况

1.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污染源综合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情况?对企业和项目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要一查到底,跟踪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

2.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情况。重点检查收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3.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部门年初预算与执行结果的主要差异和形成原因,预算变化依据是否充分?部门预(决)算编报口径是否规范?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是否相互混淆等问题?重大支出是否合规、合法、合理?应由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设施是否经过了政府采购?各项资金往来是否正常?

4.经费管理及“三公经费”开支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执行一支笔审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检查近三年的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出境等支出增减变化情况和占公业务费的比重情况,要重点延伸2013年1-3月“三公经费”与上年同期增减的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归口接待、接待费审批报销制度,检查是否进行汽车单车核算、是否建立市内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新增车辆购置情况,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支出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及超标购置小轿车、业务用车等问题。

(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

1.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制定和完善了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包括票据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以及这些内部重要经济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采取科学方法、先进设施设备,努力提高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等。

2.审查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期间对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是否认真履行兼管职责情况,是否促进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规范财政财务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六)履行廉政规定责任情况

通过座谈、民主测评、公布举报电话和向纪检部门索取举报线索等方式,主要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重点根据群众举报材料和纪检部门反映的情况,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有无经济问题和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问题。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一)环保系统经济责任审计是行业审计,由市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审计组要按照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特点与实际,搞好审计调查了解,本着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审计组组长由经责分局的局长担任,相关科(股)室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精干力量实施审计。市局由经济责任审计科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检查、汇总工作。

五、审计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各审计组要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加强质量控制;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善于“跳出账本搞审计,围绕职能搞审计”,紧密结合该单位职能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业务活动资料,细心核查相关联的经济事项。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整体性,做好取证工作,确保事实清楚、评价恰当、定性准确,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八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高效规范、上下联动、同步整体推进。要认真执行《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编写规范(试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要继续把揭露和查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摆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位置,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使用虚假发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转移或私存私放财政资金以及利用资金分配权、行政执法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或向所属单位转移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全面运用ao操作系统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运用oa管理系统加强审计实施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篇(7)

今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优化办和区纪委的指导下,我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目标任务,明确职责,创新思路,强化举措,认真履职,求真务实地做了一些扎实工作。

(一)以规范涉企检查工作为重点,狠抓规范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年初,根据市优化办《关于认真做好____年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的通知》(株优办〔____〕1号)的精神,区优化办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____年规范涉企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好《株洲市规范涉检查若干规定(暂行)》(株办〔2011〕47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无事不检查"、"检查必备案"、"一检查一备案"、"企业宁静日"、"同类检查必须合并"、"一般检查年内仅一次"的原则,规范和减少涉企的各类检查和评比、评估活动。30个有执法和检查职权的部门和单位都向区优办进行了涉企检查登记备案工作,填报了年度涉企检查计划表,这项工作的推进,促进各单位进一步增强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检查的意识,能自觉地先到区优化办报告和备案,如国税局、科技局等单位到企业执法、检查前先向优化办备案登记和审批。另外,上半年还开展了政风行风、优化环境民意调查,制定了调查问卷,对60个单位进行了民意调查与测评,进一步推进了政风行风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

(二)以跟踪服务企业活动为抓手,狠抓服务企业履责落实。根据中央、省、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要求和市优化办的工作安排,组织全区各机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了跟踪服务企业活动,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暨____年度跟踪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切实抓好____年度跟踪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制定了《____年度荷塘区机关部门跟踪服务企业活动安排表》,为58家企业安排了帮助服务的部门和单位。为了确保活动落到实处,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上半年工作督查时把跟踪服务企业活动开展落实情况作为督查内容进行了督查,二是制定印发了《跟踪服务企业活动解决问题登记表》,各单位帮助企业解决的问题须由企业签字认定。同时,积极上门走访企业,了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上半年以来上门走访企业50多家次,园区企业基本走访到,协调解决问题20余个。

(三)以开展督查为手段,狠抓工作目标任务落实。一是开展了____年上半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督查,制定了工作方案,从6月下旬到7月上旬共两周时间,对60个部门和单位在规范涉企检查、跟踪服务企业、优化环境公开承诺等三个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督查,发出了督查通报,推动了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二是开展了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督查。和区效能办一起,紧扣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对征地拆迁、重点工程项目等开展效能督查,前后共进行了三轮次督查,督查项目20多个,在督查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提出了建议与要求。

(四)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根本,狠抓投诉办理落实工作。在对待企业投诉上,我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协调,督促办理落实。对于企业的直接来访投诉,我要求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进行登记,按照投诉内容及其办理权限,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交办函,要求办理单位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并按照投诉办理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投诉人和区优化办回复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必须得到投诉人满意。对于市优化办转来的交办函,要求优化办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发放交办函,督促相关单位办理落实,特别是对一些情况复杂的特殊投诉事件,如景炎中学门面解租事件、桂花村汤姓村民养猪场拆违事件等,我还会同相关单位直接进行调查、协调解决,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优化办回复、报告办理结果。今年上半年,共办理投诉17件,维护了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

(五)以健全工作网络为关键,狠抓优化环境队伍建设。一是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上半年工作督查中,我办把这项工作作为督查内容之一进行了督查,60个被督查单位均按照要求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工作专(兼)干,印发了领导分工安排通知,这样全区优化环境工作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二是调整了____年、2014年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年初和区纠风办一起制定了《荷塘区政风行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遴选步步高、飞鹿公司等10个企业为____年、201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选聘了赵斌、肖启厚等10人为监督员,召开了监督员座谈会。对监督员在座谈会上和走访中所提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协调落实了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监督员进行了反馈,获得了监督员的好评。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上,我做到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区委的指示精神和区纪委的工作要求,强化宗旨意识,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依规办事,老实规矩做人,严格遵守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

(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反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注意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省"八个禁止"和区《关于进一步严紧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使自己知道哪些事情不可为、不能做,哪些行为是违法违纪的,提醒自己注重形象、注意行为,莫逾规、莫违纪;另一方面平时看书看报、网上浏览,注意阅读、浏览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告诫自己淡化名利思想,做到自警自重自省,严格遵守规定,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二)坚持严于律己,恪守党纪国法,注重树立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正人先正人",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党员干部,我知道,做到严于律己,廉洁从政是纪检干部必须要做到的,因引,在工作中我要求自己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是非面前必须坚持原则,不触犯底线。二是不仗恃职权接受宴请礼金,尤其是做到不索拿卡要,在工作督查和走访企业中,没接受过宴请礼金,我认为自己在这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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