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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155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2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过程,是对食品外观、营养成分、有害物质的科学监测,通过化学、物理以及生物技术手段,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个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这一体系的构建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提升居民的营养结构组成,改善其健康状况,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活的稳定,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但上海市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依旧存在着某些不足与缺陷,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所以我们必须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必要的调整,弥补不足,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进步,使其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切实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
1 现阶段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上海市的食品安全监管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有效地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商业行为,提升整个城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但由于自身发展的时间较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相应的经验,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操作中涌现出诸多问题。
1.1 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之中,工商、食品药品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都有权进行食品安全的检测工作,承担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虽然这些行政职能部门能在工作中形成良好的配合,进行食品安全协调的监控。但由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控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各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之时,只能根据部门规章或法规,来进行执法行为。这种情况就使得各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很难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对上海食品安全的有效监控。加之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升级与更新的速度较慢,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现实需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食品原料以及工艺被用于食品生产之中,如何对这些原料以及工艺进行界定,判断其合法还是违法,就成为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2 食品生产企业特殊的经营模式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困难程度
食品生产作为一项复杂的人类活动,需要多种原料,多个生产部门的参与,这种生产现状无形之中延长了食品生产的流程与工作环节,流程与环节的增加,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各个食品生产的环节,从而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准确性。同时,从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来看,上海的食品生产企业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多的发展特点,而大部分的食物生产企业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卫生条件与严格的生产流程,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极大的破坏了食品安全。
1.3 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足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参与者,其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然而,从目前上海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构成来看,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与不足。首先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数量不足,上海作为我国的特大城市和经济重镇,有着超过千万人口的城市体量,对食物的需求与消耗量巨大,每天有都难以计数的食物被生产出来,这样庞大的食品生产与消费能力。相关食品安全安全监管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对每一种食物的抽样检测,实现对食品安全质量的严格监管,这就使得大量未经检测的食物流入上海的食品市场,降低了食品食用的可靠性,对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其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由于长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对新的检测技术、检测流程缺乏必要的了解,使其工作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降低了检测的效率与结果的科学性。最后,由于职业道德建设较为薄弱,使得很多工作人员容易受到相关生产企业的诱惑,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报告,
2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与方法
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其自身在发展过程之中呈现处的不足与缺陷,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效果,保证我国食品安全。
针对上海自身食品安全的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与此同时进行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的修改。只有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托才能在上海构建起一个地方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即各个部门在进行分段分层管理的同时,又能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对接,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身的工作流畅度。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进行食品安全公众平台手机App的建设,加大上海市民自身的参与度,群众的参与能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工作效率,能在最快的范围之内发现问题,降低恶性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机率。化学工业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食品添加剂被应用于食品生产领域,例如用色素、塔塔粉以及卡士达等,这些在添加剂在给食物带来更好的感官体验的同时,也给人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由于没有较为统一完善的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明确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改,提升食品检测的 严格程度,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现有的行政体系进行一个有效的梳理,使得各个行政部门能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一个高效的检测机制,避免漏检,实现对食物质量检测的科学管控。
加大对食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重点食物进行重点检测,从食物构成的主体入手,提升检测结果的实用性能,保证食品安全,同时要将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通过对其进行有组织高频率的检测,进一步规范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而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食品生产的有序进行。加大对食物生产各个环节的检测力度,通过对食物生产原料以及相关添加剂的检测监督,最大限度的提升检测结果的可信度,提升我国食品的安全性。
对检测人员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检测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检测人员首先要对自身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知,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与社会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激励自己不断进行新的知识的学习,新的技能的掌握。同时,相关部门也要给予一定支持,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
3 结 语
上海市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的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认清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基础,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上,进行改进与完善,达到提高食品安全,提升人们生活水平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洁红.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药品监管,2013(4).
[2]丁声俊.国家食物安全及其保障体系[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4(12).
[3]金培刚.中国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展望[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0).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检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健康,更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素质与发展。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整个国家都陷入了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制假售假者的猖獗也暴露了整个民族诚信体系的缺失以及相关监管的缺位。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单纯从国内来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比较混乱,其中包括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种标准之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CAC标准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食品安全标准。目前,CAC拥有165个成员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体水平偏低,某些标准的限量指标与CAC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较大。例如,中国标准中铅的限量普遍比CAC标准水平低,CAC CDDEX STAN230-2001《铅限量》规定的葡萄酒中不得超过0.2毫克/升,液体乳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升,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中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0.5毫克/升(葡萄酒),0.2毫克/升(液体乳),0.5毫克/千克(婴儿食品)。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责任心不强,“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
国务院2004年9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兼顾为辅”的监管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监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而在实践中,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模糊的概念和可能存在执法重叠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缺少各部门如何分担责任、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而面对当今愈发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在出现问题时,相关部门往往缺乏责任心,害怕承担责任,对于负面问题的监管责任相互推诿,形成了好事“人人都管”,坏事“人人不管”的局面。
(三)食品安全检测方法不健全,检测力度不够
我国目前缺乏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投入,达不到全程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在日常的检测工作中更多的是采用突击式抽查为主,造成了食品安全检测没有形成日常化和系统化的模式,导致了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大量流通,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实验室的建设水平也是参差不齐(1),西北地区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上还很落后,全国的小型城市以及偏僻地区的基层食品检测机构更是严重匮乏,这也造成了目前许多小型食品制造商选择偏僻地区生产以逃避监察机构查处的现象。
(四)监管食品安全的技术水平落后,缺乏先进设备和高素质人才
我国食品安全毒理研究落后,对许多物质的具体含量拿不出确凿的科学依据。据上海理工大学食品研究所所长徐斐介绍,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200多种之多,有检验方法标准的占不到总数的四成,相关科研更是远远落后,一些国外禁用的添加剂反而在国内大力推广。另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二、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路径
(一)科学划分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增加监管部门的协作性和责任心
为了避免重复执法、职权重叠或者监管空白的现象出现,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之间做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应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在具体实践中,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规范各部门的职责划分,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
(二)加快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混乱和缺乏的现状,应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着手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力争尽快与国际接轨,全面提升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化水平,既能保障国民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要求,又有利于我国更加广泛的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贸易。
(三)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食品安全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监督其具体执行情况。切实把食品检验检测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检验检测、信息、应急处理等监管资源,加大硬件投入,改善和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检测设备、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特别要充实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切实解决基层监管能力薄弱的问题。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对食品安全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毒理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相对落后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监测缺乏依据的局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水平和科学性。
(四)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问题食品的可追溯制度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就要提高信息化程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形成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的有效信息化控制,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保证系统的安全监管,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信息链,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利用信息化平台进行各个环节的追溯,这样既能督促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规范经营,又能增加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监管的网络技术需求分析
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即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也再次成为焦点,但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来看,由于传统监管手段的限制,并不能从源头上彻底堵住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且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鉴于此,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现代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已经成为了迫切之需,其决定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效果,具体应该满足以下功能需求:
1.1食品安全检测协同发展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检测涉及多环节、多层面、多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多头检测、协调统一,但随着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加,再加之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粮食、食品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不同层级检测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的现象,影响了监管效率。而现代化信息技术、有线或无线网络通讯技术的应用,可以为监管平台和快速检测系统的实时通讯、检测数据的汇集、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以动态掌握各检测部门食品安全检测进度,增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形成了食品安全检测多部门协调配合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为食品安全的协同联合监管提供了可能。
1.2食品安全预警与快速反应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在于从源头上进行风险监测,以此减少食品事故发生率,这无疑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时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为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互联网、数据库和网络通讯技术来建设完善信息化、智能化预警应急系统,实现对食品安全数据信息的实时监控、采集、整理、分析和处理,快速作出反应,并将预警信号传递给监管中心,以便其据此制定应急方案,这既提升安全预警应急能力,也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1.3食品安全数据分析和科学决策的功能需求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根据实时检测结果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才能够据此作出科学的决策,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及时、精准、 有效的数据支撑。因此,建立集成化的、统一协调的数据库系统成为了关键因素,可以借助于现代信息网路技术,以及数据挖掘、仓储和分析技术来构建科学的数据模型,促进多种数据信息的有效连接,从而实现对食品数据信息进行数据挖掘、数据汇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功能,也为决策系统的有效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1.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功能需求
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监测范围窄、项目少,无法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复杂性,而基于现代网络技术的智能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数据库、食品企业信用监管系统、食品信息共享系统、消费者信息反馈系统,使得食品安全的实时监控、预警、评估,以及监测数据共享成为了现实;同时,还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内外部的连接、互动和交流,有效的整合了食品监管力量,形成了集成化的网络监管体系,促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
2食品安全监管中网络技术的应用设计
2.1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网络技术应用体系设计
网络技术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变革的技术支撑手段,对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集成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在综合运用数据库技术、java语言、Asp技术以及Spring、Struts和IBatis等JavaEE系统框架,采用N层结构来进行监测体系设计的。同时,根据上述功能需求分析,基于网络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应该包含:
(1)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系统。该系统需要配置数字化的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并采用光度比色、酶联免疫技术以及上转发光等专利技术,实现对食品违禁成分、农药残留、甲醛和各类细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测和筛选,并借助于有线或无线网络通信技术将实时监测数据传递给监管中心,从而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后续程序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该系统的设计要求利用网络技术完善风险监测系统,延伸检测范围和项目,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数据库、配套监测设备和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增强食品风险监测数据的传输、分析、评估和处理能力,以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3)食品安全监管追踪管理系统。该系统中将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无线通讯技术、电子标签技术等,实时跟踪食品生产加工、存储、流转等过程,并将相关数据同步到数据库,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询和监督。
(4)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基于云计算模式,利用现有互联网和网络通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数据共享中心,汇集了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整合、数据查询等多元化功能。
2.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网络支撑技术选择
基于上述系统结构和功能设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网络支撑技术主要涉及:自动识别技术:RFI(D射频识别),条形码技术、二维码技术;GP(S全球定位技术);传感器技术、微博微信通讯技术等。自动识别技术:RFID,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其主要是借助于无线电讯号来读取关联信息。RFID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通过RFID电子标签将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运和监测等相关信息自动录入,并传输至数据库,实现了食品安全的无缝监管。传感器技术,借助专业的无线传感设备,对食品供应链中生产、储存、运输等数据信息进行智能化监测、识别和处理,及时发现风险,并通过网络通讯技术向监控中心发出预警信号,确保食品始终处于安全监测指标内。GPS技术,无线网络通讯技术的一种,其相对比于集群通讯、卫星通讯和GSM而言,在信息获取的即时性、准确性和传输的稳定上具有明显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实时监管,并及快速的将监测信息传输给监管中心,满足了食品监管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的需求。微博、微信网络通讯技术可以用来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违规信息,实现监管中心与各系统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
3结语
美国作为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特别是在进行了系统的改革以后,在很多方面值得我国学习。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新发展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监管体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食品安全立法、监管的国家,经历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从食品安全立法上看,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立法的开始;1906年颁布了《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并成立了食品药品管理局;在1938年又出台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开始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此后,又进行不断的完善,制定的法律条例达40种之多,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FDCA)、食品质量保障法令(FQPA)、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TA)、蛋产品检验法令(EPIA)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法典共 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和第 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共分 50 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第 9 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 卷(食品与药品)。[1]
从食品安全监管上看,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式监控。采取按品种监管的原则,不同的部门监管不同种类的食品,各监管部门之间分工相对明确,并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的指挥和协作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目前,美国食品安全主要由四个部门负责:(1)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监察局(FSIS)负责肉、禽、蛋制品的安全;(2)卫生与公共事业部(DHHS)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 FSIS以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3)环境保护局(EPA)负责环境保护和农药危害;(4)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负责海产品的安全。此外,美国还有8 个联邦部门:国家卫生研究所(IH)、农业研究署(ARS)、农业市场署(AM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支持协调管理食品安全,形成了较为庞大而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在监管过程中,重视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方面。由各监管部门和从事食品安全的科研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各监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部门的所管辖的食品种类的食品安全政策与策略。同时,美国政府相当注重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建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发展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美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食品安全体系,最终做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制定《FDA食品安全现代法》。该法案是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一次大规模的修订,被美国各界认为是“自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制定以来最重要的变革。”[2]该法案强调对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通过提升FDA在食品监管领域的职权,对本土食品和进口食品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监管方式,力求最大程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与原有监管体制相比,《FDA 食品安全现代法》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
1.扩大FDA的监管职权
该法首次明确了FDA 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不仅给予其不必掌握确凿证据即可行动的权力,并且允许其单方面采取扣押等行动,大大提高了FDA的工作效率。强化了FDA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首次规定了FDA对问题食品拥有强制召回的权力;要求FDA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的力度,并且检查的频率应当逐年提高。
2.加强FDA对进口食品的监管
美国的进口食品来自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因此对进口食品质量的控制也是FDA监管工作的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为了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新法案赋予了FDA更为强硬的手段:要求进口商保证自己的食品来源符合美国的标准,并且对某些进口食品必须有可信赖第三方的认证;甚至要求FDA派驻官员到食品进口国的生产工厂进行实地的检查,对于拒绝接受美国接受检查的外国食品企业,FDA有权拒绝其产品进入美国国境。
3.强化FDA 与各食品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
由于认识到多头监管体制的弊端,新法案强调美国国内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避免出现监管的漏洞。同时,注重以及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国内民众的安全、健康。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发展过程。2003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分散,实行的是农业部门管生产、卫生部门管加工和工商部门管市场的分段式监管。[3]在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后,确立了分段式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模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分别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4]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多头式监管造成权责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合作
目前,我国之所以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根本还在于漏洞百出的监管体制上,其中多头式监管是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与美国主要由两大部门按品种分工平行监管有所不同的是我国采用的是从田间到餐桌按过程分工的分段监管办法,[5]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部门就有八九个之多,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权责不统一,导致职能交叉与监管缺位并存,重复执法的现象不断出现、管理资源浪费严重;分段式监管也没有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反而加大了协同监管的难度,很难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最终出现了“数个部门也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尴尬局面。
(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
信息披露是食品安全监管公开化、透明化和提升消费者信任度的基础。但是,我国对此并没有投入过多关注。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搭建起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这也是导致多部门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导致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途径,无法及时、准确的了解到相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极大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不完善
与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相比,我国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也作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相类似的规定,但相关监管部门的配套规章不够健全、细致,很难在监管实践中实行。使得我国在食品安全预警和风险分析、处理方面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应对突发性或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反应能力慢、处置能力弱。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确立与时俱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理念
与传统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相比,现代食品的生产加工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食品工业的供应链不断延伸,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配料来自不同国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二是随着食品生产工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工合成的手段被广泛使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越来越复杂。这些变化无疑会增大食品安全的风险,同时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变化,必须适时对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情况。
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否则即便是在一个已经拥有较为完善的食品监管体制的国家里,也无法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只要食品安全的形势发生了变化,就应该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把世界上最先进的监管理念吸取过来,并将这种理念融入立法和实践环节。美国这次在《FDA食品安全现代法》当中格外强调对食品安全主动监管的理念,注重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将管控食品安全的阵地推向前沿,甚至不惜在海外派驻大量人员,力求做到从源头把关,布置层层防线尽一切可能将隐患消除于未然。这样一种理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更应该被吸纳到我们的法律条文里面,成为今后监管布局的指导方针。
(二)建立强而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同样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多头监管体制的国家,但实施效果却比我国有效得多。可见采用集中监管还是多头监管并不是导致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主要原因,关键还在于我们没有能够明确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厘清相互间的权责,未能形成一个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的经验,明确、细化分段监管中各部门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监管交叉与监管空白的现象。此次《FDA食品安全现代法》进一步强化FDA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领导角色,并在行政资源配置与执法权力划分方面向其大量集中。这给予我国的启示就是,多头监管的体制并非不可取,但是确立起一个专业部门来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形成一种主从搭配的协作格局,这样更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畅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
借鉴美国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经验,建立起良好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具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点,将分散在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起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和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公布被检测、抽查食品的安全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等,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提高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交流平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选择消费,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四)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析制度,实现全程监管
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是一种事先预防的措施,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危害分析、HACCP体系及GMP的经验,重视对从田野到餐桌的每个环节的危害分析,实施有效的全程控制。加大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的投入,重视对高危食品的危险分析和食源性疾病的分析和预警。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系统,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关键词:台湾;食品安全;食品召回;监管体系
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具备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保障体系。2011年5月中旬,台湾卫生部门发现,当地两大食品添加剂供应商将DEHP和DINP加入到了起云剂中,并将这些起云剂出售给了食品和饮料生产商。在台湾,起云剂的主要成分是棕榈油。然而,一些供应商用DEHP和DINP取代了棕榈油以节省成本,同时成品的颜色与本应含有棕榈油的成品颜色一致。食品和饮料公司再利用这些问题起云剂制造食品和饮料。在使用这种问题起云剂的生产商中有很多是规模较大的食品和饮料公司,其中就包括统一、味全、白兰氏台糖和台盐。他们的成品销往超市和各种餐饮服务门店。台湾卫生部门报告称,已发现超过780种产品(软饮料、果酱和膳食补充剂)受污染,至少有244家公司牵涉其中。但目前仍不清楚有多少品牌已经受到污染。对台湾本地市场造成的影响,将大大损害食品饮料业及餐饮服务渠道,并意味着这两个行业的前景在短期内将十分黯淡。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台湾应对处理十分果断迅速,整个事件从发生到平息只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这都得益于台湾地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值得我们借鉴。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负责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作为台湾卫生、医疗等主抓全民健康事务的主管机构,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 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试)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市场上销售。
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召回行动,2000年公布了《食品召回指引》,详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召回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召回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 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召回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其余可先行草拟召回层面,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召回计划。
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 额为新台币1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
参考文献:
[1]李寿崧.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J].中国检验检疫,2010(04):39-40.
[2]国伟,周昱,王文枝,聂雪梅,李立,储晓刚.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质量认证简介[J].中国农学通报,2009(18):79-83.
[3]蔡菲菲.台湾食品卫生监管体系[J].食品工业科技,2010(03):30-35.
[4]谢绍芬.食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台湾食品业强制保险立法的启示[J].经济与管理,2011(12):83-87.
关键词:食品 安全保障体系 构建 健全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4-0021-02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化热点,受到大众和媒体普遍关注。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从三聚氰胺到苏丹红,从地沟油、塑化剂到镉大米、假羊肉等事件,表明了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引起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限于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监管等方面仍不完善,因此需要系统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诸多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进而全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民众健康和社会安定提供有力保障。
1 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食品安全属于动态概念,其涵义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上世纪70年代,世界上曾出现严重的“食物危机”,在此情况下,联合国粮农组织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概念,其意义即在数量方面满足人们对食物的基本需要,保障食品供给。经过多年发展,食品安全概念被不断延伸,目前其意义涵盖了食品质量、生产和流通、消费、法律、政治、社会和经济等诸多方面。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害、无毒,与应有营养要求相符合,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危害。在这一点上,我国规定与国际规定一致,注重食品质量的安全。
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概念涵盖诸多内容和对象,由与食品安全相关各方,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标准技术部门、食品生产者、经销商、行业组织、消费者等 [1],共同组成相互依赖的复杂系统。这个系统应通过各方反馈循环和持续学习来提升系统的整体应变能力,还应具有在危机时刻进行快速反应与协调能力。整个系统应更注重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监督[2]。
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终目标就是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从而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2 国外食品质量保障体系特点
2.1 美国
美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由覆盖所有食品的法律体系构成了食品安全保护网;通过综合高效的监管体系保证了对食品安全的有力监管;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的决策基础等[3]。
2.2 德国
德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完善的法律制度及配套法规和标准,几乎涵盖整个食品产业;七项食品安全保障基本原则构成了食品安全保障和风险防范的基石;通过将食品生产者、加工企业、销售商、检验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等联合起来,形成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食品安全保障网络等[4]。
2.3 英国
英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坚持立法与监管并重;实施食品追溯制度,实现对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拥有较为健全的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
2.4 日本
日本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特点:以基本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组成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主要保障;通过高科技检测手段,作为监管执行部门的基础;涉及的监管的农业、卫生、环境和商业等多部门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重视消费者参与,建立起完善的消费者监督舆论体系[5]。
3 构建和健全我国食品质量保障体系
3.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待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当前和今后的新情况,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然而就现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违法惩罚力度依然不够,相关法规制定仍不完善,配套法规不健全[1]。因此有必要参考拥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家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并完善适用于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6]。
3.2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仍需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需要改进,将多部门管理模式转变为明确分工、协调统一的新模式。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既可以避免各个部门间的工作职能发生交叉,又能防止监管漏洞的出现,防止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7]。因此,需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既沿用历史做法,也应借鉴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取得有益经验,建立起与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取得更好效果,国家已经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使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为科学完善。
3.3 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仍待规范
我国现有的各类食品安全相关标准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抵触的地方,如同一指标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不同,不同标准对同一指标的含量限值要求存在差别等等,导致食品生产者面对此类标准时一头雾水,而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往往也难以确定执法的技术依据[8]。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尽快规范和完善。
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包括第三方机构检测、企业自检以及行政监督检测。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的国家通常都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制度,采取食品生产到消费终端的全过程监管。目前,我国仍以实行突击式监督抽查检测为主,尚未对做到日常化和全程化监测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也亟待完善[6]。
3.4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需完善,预警体系缺乏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尚不完善,同时仍缺少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监管部门往往是事后仓促应对,这种事后应急处理的方式早已不适应当前和今后食品安全发展形势,难以达到高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健全应急处理体系并建立预警体系,不但可以监测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而且可以有效的应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做到提前防范,改变当前的被动局面。
3.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需适合国情
我国应逐步建立符合现阶段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危险性开展及时且适宜评价,从而为制定国家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提供依据;收集全国范围内对食源性疾病、致病菌污染以及食品中所含有毒化学物质等有关数据资料;及时获取国外有关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价等等,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9]。
3.6 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有待加强
2004年4月,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另外,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应为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可以为监督部门和民众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并可以促使企业规范自律[9]。
3.7 食品安全消费者舆论监督体系应初步建立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消费者舆论监督体系,发挥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和巨大潜力,共同维护涉及大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相关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政策制定等过程中,发动社会力量预防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5]。此外,该体系可以通过宣传和培训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我国民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民重视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4 结语
食品安全是食品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工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全面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防止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和提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效率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洪群联.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审视与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1(9).
[2]郑风田.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仅有政府是不够的[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2).
[3]刘俊敏.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及其经验启示[J].理论探索,2008(6).
[4]梁珊珊.德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J].世界农业, 2012(11).
[5]金雪梅.日本食品安全体系对我国的借鉴[J].中国食品工业, 2008(12).
[6]张琳,盛凤杰,成文林.浅析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J].法制与社会,2009(2).
[7]田春颖.浅谈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2(4).
一、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职责,打造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是构建食品安全基层防线的根本前提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模式。三方面相互关联、互为依存。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人将食品安全问题归责到当前我们“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来。诚然“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的确存在许多问题,诸如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然而监管模式的调整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循序渐进地开展,绝不能一蹴而就。
(一)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调整是一个依据形势不断演变的行政过程。美国最初食品安全监管采取便是独立监管模式,单由农业部监管食品安全,然而实践中证明这种监管模式并不适合当时美国国情,1930年代以后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单一部门监管向多部门监管的过渡。20世纪中期,多部门监管模式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食品监管的主要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除了美国之外还有西班牙、日本、法国、印度等国。这种监管模式运行中逐步暴露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效率低下、权威不够等弊端,近年来各国为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再一次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建立一种全新的统一监管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独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另一方面在不改变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体制模式下,建立权威机构以加强对各监管机构的协调。
(二)明确主体职责建立新型协同机制是构建统一监管模式的必由之路。分析其他国家监管模式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没有一劳永逸的体制调整,更没有毫无弊病的监管体制。任何一种监管体制都是应需而生,体制调整永远都是一个动态的行政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过去我们曾经出现过至少有17个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管制,除卫生、农业、质检等部门以外,铁道、交通、水产等部门也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管制机构过多导致职能重叠,使我国食品安全管制长期处于浪费资源、低水平无序竞争状态。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这种混乱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本次食品安全机构调整正基于此认识,合理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国情,科学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构建新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解读《意见》和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规定,其中有两个重要关键词:“整合”、“界限”,这两个关键词充分体现了本次食品监管体制突出特点:着眼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立足改革实际,科学界定食品安全主体职责和责任,不断减少监管环节,科学构建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新型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三)食品安全监管制约监督机制的构建是深入推进统一监管模式的必然考量。食品安全监管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执法领域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同于其他权力一个突出特点: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而得以实现。这种强制如果缺少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必然会侵害到公共利益,甚至危及人民权利。另一方面,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责任主体还没有完全确立,社会监管力量相对薄弱,食品行业自律意识还十分欠缺。在此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依靠食品安全执法以确保食品安全。实践证明“九龙治水”容易导致监管缺失和扯皮,然而非科学的盲目扩权和执法权力的一家独大只会造就执法权力的“富二代”,同样无法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权责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趋势,同样是我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根本落脚点,在不完全打破现有监管格局的前提下,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主体便是构建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突出体现。在此基础上,整合监管队伍和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权威机构的构建是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和制约机制重要依托。而本次体制调整也涉及到了这一点:食品安全权威检验机构和食品安全统一领导协调机构。这两大主体的构建即是食品安全机制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的重要保障。
二、切实摸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底数,有效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间隙”过渡是构建食品安全基层防线的重要基石
“分段监管”最引人诟弊的是权责不清,“政出多门”却“问责无门”。本次食品安全体制调整正是立足这一突出问题,力求通过监管职能和机构的整合,打造相对集中统一、主辅分明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对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怪相: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分摊面积都很“大”,对应如此“大”的监管分摊面积,监管人员、技术和设备都保障不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人人 “哭奶”、个个 “喊穷”,基本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一怪相究其原因,恰恰反映出“分段监管”模式下各部门盲目扩张和恶性膨胀产生的“肥胖饥饿症”。这种病症越往基层越显著。
总理在3月17日答记者问时提出“约法三章”,“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是其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必须要在有效构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中,既要科学解决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假饥饿”问题,又要确保不突破“约法三章”的红线。要求我们调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必须要依托现有的监管机构,科学划分各部门监管职责,合理界定各部门监管界限,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的基础上,打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拳头部队。
(一)摸清底数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起点。摸清底数要求我们既要摸清食品安全的底数,又要摸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底数。要充分了解食品行业涉及安全的各个环节,掌握当前食品安全的风险及隐患;在此基础上,全面掌握各职能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深入分析各监管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汇总并整理切实可行的调整方案和划转意见。
(二)科学界定职责,有效推进执法队伍划转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关键。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机构限额和各县区实际,监管机构和职责存在着上下不完全对应的问题。二是由于受制于所在县区的经济实力和重视程度的差异,各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装备技术水平强弱不均。因此,在开展基层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必须在充分摸底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找出一条适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划转方式。也正是基于此认识,《意见》明确指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预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间隙”过渡是构建基层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保障。体制调整必然要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必然要触动部门利益,然而不论职责如何划分,各职能部门都要始终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能因为机制调整而出现食品安全监管“空白期”,更不能因为监管职责的整合和划转出现新的食品安全“无人区”。任何一个监管部门都要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这根弦,共同牢筑“改革过渡期”食品安全防线。
三、明确并不断强化乡村两级食品安全职责,积极构建上下一体食品安全多级联动机制是构建食品安全基层防线的核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