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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硕士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0 05:55:40

在职硕士论文

在职硕士论文篇(1)

关键词: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论文原因分析

自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2003年3月17日下发《关于开展高等学校老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单位、院校都已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由于这一学位教育在我国尚属新的领域,还没有成熟的培养模式和管理方法可借鉴,使得培养质量普遍不高,其中较为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论文现象的出现。具体来说,论文就是个别学员由于学习期间专业知识掌握不牢,资料积累不多,论文写作方面受阻,于是就以一定的钱财委托他人论文的现象。论文是学员学习水平和研究成果的重要标志,如果这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以说对这名学员的培养是失败的。下面,本人就论文现象出现的原因试给予分析,望能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重视,并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扼制这种现象,以促进在职硕士培养的良性循环。

一、培养单位方面的原因

1.开设专业少,不同专业背景的学员选择余地小。

从各院校的招生简章看来,特别是《通知》落实的最初两年,专业开设少,而且所开专业又偏向于文科。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有再教育要求的高校教师只有跨专业进行学习。由于缺乏足够的基础专业知识,学习起来有些吃力。而如果不能及时地抽挤时间对所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基础课程进行补修的话,可以说根本不能进行深入的研究。因为他们的身份特殊,工作压力大,很少有人能够主动地补修基础知识,所以写论文时没有东西可写也就成了必然了。举个例子来说,某高校三年开设的在职硕士学位教育专业只有两个,即数学和古代文学。二者相比而言,古代文学相对数学更容易些,所以许多学员只有选择古代文学作为自己的专业。大家都知道,古代文学是门对知识材料要求特别丰富的专业,只有积累了足够的相关材料和背景知识,才有可能进行深入研究,取得相应的成果。但多数成员是做不到的,所以写论文也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学员想要毕业拿到学位,就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使得统招生的就有了市场。另一方面,论文在近年来对有些人特别是高校师生来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论文已由过去的隐蔽状态,发展到今天走上街头公开宣传,大张其鼓地在各种平面媒体、网络媒体上做广告,故一些人将这种事情已经持无所谓的态度,道德层面的约束就放松了。

2.授课时间短,授课时间不集中。

许多院校招收学员的学习时间为三年,而集中学习的时间仅为一年两周的学习时间,总计还不到50天的时间,以每天8小时学习时间计算,学习时间只有400学时,况且有时每天8小时的时间还得不到保证,这与《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学员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至少有半年全脱产学习”的规定不符。多数学校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还不到一年,更鲜有实现半年全脱产学习。这就使得学员的学习时间得不到保障,对专业的深入学习也受到限制,研究成果势必受到限制。

3.课程设置不合理。

多数单位为在职硕士开设的课程,基本是沿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课程,比如英语用的就是同一教材。这类教材课时量大,基础性强,所以上课时老师只选几课学习一下就草草了事了,根本没有程序性和循序渐进性。另外,对外语和政治理论课及计算机课程的学习有一定的重复性。这些相关课程在老师及职工的日常工作中是经常接触学习的,所以,这时再花大量的时间去学习就是浪费时间了。

4.学校条件有限,对在职研究生管理不严。

教学设备落后,图书资料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学术气氛不够浓,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比较少,在职的研究生更是没有机会参加学术报告会这样的活动。另外,学校缺乏对研究生教学的严格要求和评估,课程内容陈旧,教学手段落后,对研究生缺乏研究方法的教育。这些方面,无形之中都约束着研究生的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发展。

5.学风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

研究生论文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高校学风问题的反映。当前高校学风问题比较严重,在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中普遍存在浮躁心理,商业气息太浓。学校各院系和教师们忙着挣钱,学校为了抢生源放松对学员的要求。一些教师的主要精力不在教育科研方面,教学过程稀松,上课东拉西扯,甚至连上课时间也不予保证。教师的不正之风不能不影响到学生,使得学员对也持不以为然的态度。

二、学员自身方面的原因

1.学员报考学习的目的与《通知》的目的有偏差。

国家设置这类学位教育的目的在于:加强高校老师队伍建设,为各类高校培养德才兼备的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的、广博扎实基础知识的、较强教育教学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校教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及老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师德和整体素质。而大部分报考的学员的动机则只在于拿到硕士学位,以利于以后的职称评定、薪水的提高及以后在事业中有较强的竞争力。这个目的就使得他们降低了在学习过程中的要求,而只强调结果,即拿到学位。这就意味着拿到学位就是唯一的目的,所以,当他们在自己没有能力完成论文的情况下,请人也就成了必然。

2.学员的背景特殊。

他们来自各个教学单位,有着相似的工作背景,共同语言较多,所以聚在一起集中学习时他们并不是把重点放在学习上,而是忙着搞聚会,谈交情。这些成了有限学习时间内的主题,使得学习的效率也大大降低。而在非集中授课期间,他们的工作时间与学习时间又有冲突。学员均为在职人员,学习的同时还多了一份工作压力,有的甚至担任着重要的领导职务或是教学骨干,在学习与时间的安排上有矛盾,使得课下学习的时间得不到保障。

三、导师方面的原因

1.负担过重,导师队伍建设滞后。

由于近年来的研究生大量扩招,研究生教育的师生比例严重失衡,甚至出现一个导师在带几个甚至十几个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情况下再兼带在职攻读的研究生。有不少研究生指出,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与导师的比例的失衡都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更不要说导师能花大的精力指导在职的研究生了。许多学员与导师一年只有两次见面的机会,甚至两次都见不到,而且开始见面时间还是在第二学年选导师后。如此算来,学员与导师学习期间的见面次数总起来只有四次,导师又如何能够保证对其做出有效的指导?另一方面,不少培养单位,在扩招的情况下放松了对导师的遴选条件,导致研究生师资队伍的质量出现下降。

2.个别导师只注重自身发展,而不求与学员共同发展。

导师的勤奋是有目共睹的,许多导师的工作日非常的长,有的甚至加班加点,熬夜来研究自己的东西,对自己有着非常高的追求和要求,但在某些时候导师只是忙着自己的发展,而忽视了与学生的共同发展。有的导师甚至给学生放活说:我很忙,没有什么急事别给我打电话。试想,在导师的这种态度下,学生如何得到有效的指导,如何进行深入的研究?没有了导师的指导,只靠学生自身的勤奋想取得成绩,学员则会走很多的弯路,浪费许多的宝贵时间。

四、最后一个环节,论文答辩把关不严

许多单位在论文答辩时根本不仔细考核学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及对所研究的问题掌握情况,只是将论文答辩看成是走过场,草草提几个简单的问题就过关。这就导致许多学员也是心存侥幸,根本不把论文当回事,自然也不会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自己写论文,请人就是最好的途径。

针对统招在校研究生的教育中出现的问题,许多高校都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那么,针对在职研究生的教育,我认为应该集中专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作更加深入的研究,找出确实有效的措施来应对。特别是如论文这样的问题,直接体现着这种教育的成败,在以后的学位培养中应是坚决杜绝的。

参考文献:

[1]崔涛.简论提高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质量[J].中国成人教育,2006,(4).

[2]邓廿庆.对统招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应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J].安徽科技,2002,(7).

[3]曹坤明.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06,(5).

在职硕士论文篇(2)

关键词: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

所谓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相对于内地高校,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展较晚,如何让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跟上全国的步伐,如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如何创新、完善培养模式,这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发展现状

1.在职培养和全日制培养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的培养方式比较灵活,分为在职和全日制两种。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在每年的10月份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全日制专业硕士在每年年初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教育硕士培养时间是两年,比学术硕士少一年,这样可以更早走上教育实践岗位学以致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研究生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三年,并在职学习研究生课程,第四年到海南师范大学脱产集中学习一年,毕业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2.培养模式

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注重理论化,不重视实践,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专业硕士注重培养实践能力,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海南师范大学在2009年获得了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不断扩大专业硕士的招生规模。海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比还有较大差距。

3.招生比例和招生专业

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的教育水平逐年提高,招生比例和招生专业都在逐年增加。海南师范大学从2010年开始从应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农村教育硕士,每年招收50人,2010年和2011年共招收100名农村教育硕士,2012年改招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录取了48人。到2012年止,文学院共招收学科教学语文专业硕士研究生计133人,加上学科教学数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大约200人。

二、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存在的问题

1.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起步比较晚,与内地有很大差距

全岛只有海南大学和海南师范大学招收研究生,海南师范大学2009年获得教育硕士培养资格,2011年开始招生,到今年(2012年)才完成两届招生,可见海南专硕培养的先天不足。

2.教育规模不大

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规模总体上还不是很大,形式也比较单一,涉及的职业领域与学位类型也不是很多,不能满足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对于研究生教育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有教学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数学、“硕师计划”、特岗教师在职攻读的方向设置,可见专业设置覆盖面还不够宽泛、全面。

3.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

由于海南的专硕刚起步不久,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培养模式还没有完全形成自己的特色,课程的设置、教学方式等还是仿照、借鉴学术硕士培养模式。

三、海南师范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建议

1.培养目标的改革

在学位层次和地位上,专业硕士与学术硕士是在一个级别上的,不同的是培养目标,专业硕士应该突出自主性、研究性、实践性的培养。海南师范大学的“硕师计划”和特岗教师在职研究生就是很好的培养模式,结合了农村教师的实践和理论的培养,并且他们都是在职的。特岗教师在职研究生第四年到海南师范大学脱产学习,这样的培养目标具有很好的针对性。

2.培养方式的改革

培养方式的改革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学位论文选题及研究、质量考核等各个环节。海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的教学实践课组织工作有待加强,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教育实践经费没有到位。值得指出的是,笔者作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参加了较多学术讲座,这些讲座对于专业的培养是不无裨益的。

3.课程设置的改革

专业硕士的课程应该按照本专业领域的培养目标来设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比例和数量。结合海南省的特点和人才市场的需要,利用国内外最新技术,设置有操作性、实践性和有特色的课程。作为海南省培养教师最重要的师范学校,海南师范大学应该在教师培养的课程设置方面有所创新,可以结合海南丰富的旅游和民族文化资源。

参考文献:

[1]张晓明.论设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意义.现代教育论丛,1998(2):1.

[2]杨宁.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04-29:27.

在职硕士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产学研合作 重要性 必要性 

 

我国自1988年开始招收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以来,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队伍不断加大。但由于长期以来受高校其他学科的同化,高校在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时也形成了同其他学科教育一样的学科化思维定式。这种培养模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脱节,不利于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发展,不利于将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成“研究型+应用型”双型人才。因此,探索出一条适合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之路至关重要。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鲜明地体现了职业技术教育学的特色,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又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一条值得继续研究和不断探索的培养模式之路。依据职业技术教育学的特性,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必须既具备学术性,又必须具备应用型人才的“双型人才”。趋于这种特殊性,高校走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对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十分重要,并且非常有必要。 

一、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实现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 

当前高校在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实训基地缺乏、双师型导师队伍缺乏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质量和就业问题。加强产学研合作有助于解决高校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实训基地缺乏、导师队伍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实现产学研合作是异常重要的。笔者把其重要性简单地归纳为八点: 

1.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经费提供保障。从1997年起,我国开始统一实行高校收费制度,但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仍然还是依靠政府拨款,再加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教育经费十分有限。而且由于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增长速度远远高出我国的gdp、公共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等诸多因素,导致研究生教育经费不足,进而导致教学设备陈旧、实验设备不足等教学资源匮乏问题的产生,这严重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产学研合作是集结教育经费的渠道之一,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可以鼓励企业对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经费投入,从而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经费保障。 

2.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训基地提供保障。美国凤凰大学创办人约翰·斯柏林认为,传统大学在传授人类知识成果方面往往带有教条性,培养出来的学生学非所用,不能顺应市场的需求。笔者认为,学校教育应注意理论和实际结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作为学术型和应用型“双型人才”,应该注重校内学习和校外实践,有相应的实训基地,而企业和科研院所是提供实训基地的主要来源。因此,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可以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实训基地提供有力保障。 

3.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职业能力形成提供保障。职业能力是指个体在某种职业活动或生产劳动中所需要或应体现出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式和特征。职业能力的形成与发展必须参与特定的职业活动或模拟的职业情境。职业能力最明显的特征在于它的职业性。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学生可以深入企业管理、服务生产一线,将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成技术技能,并且通过对已有的知识、技能进行迁移,使一般能力得以发展,职业能力也由此形成。因此,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可以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形成提供保障。 

4.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了就业机会。近年来,由于高校加大力度扩招,再加上高校单独培养出来的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素质不具备适应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失去竞争力,最终导致很多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毕业生就业错位、就业难。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学生可以通过基地实训、在岗顶岗、深入企业实地实岗进行实践操作,一方面,学生面对企业的岗位工作任务,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并在企业团队精神文化熏陶中学会与人相处、与人共事,增强了工作责任感,大大提高了职业素质;另一方面,学生融入企业市场竞争氛围,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与企业丰富的生产实践,学习企业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法,掌握企业现代化的生产工艺技术,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同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和制定的项目、科研等。因此,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可以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就业提供有力保障。 

5.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了最基本的经济保障。随着职业技术教育学研究生大幅度的扩招,计划内招生名额越来越少,自筹经费的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越来越多。虽然目前研究生的“三助”活动在各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是“三助”活动面临着岗位少、资金少的尴尬局面。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可以突破培养单位单一的经济资助来源,为学生提供数量更多、技术含量更高的岗位,提出更多的应用性课题、项目,同时也为研究生提供了较为可观的经济报酬。因此,产学研合作既可以免除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经济上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潜心投入学习和科研中,又可以改变长期以来研究生资助“等、靠、要”的尴尬局面,拓宽资助的渠道,增强资助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6.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了师资保障。职业技术教育学的性质决定了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是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技能,即“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职业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拥有一批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必然需要,但目前我国的一些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还没有达到“双师型”教师所具备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课教师实践教学能力较差。教师队伍结构不尽合理,理论课教师占多数,而具有高职称、具有实践背景的高素质教师偏少;师资来源的渠道单一,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大都是来自高校。这些教师往往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较为突出,专业课教师从事实践培养和训练的机会较少。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很少有机会去企业或实训场地从事专门的实践培训,培训投入不足,培训力度不够。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企业技术专家可以参与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学、课题研究指导、学位论文撰写和实践能力指导等实质性的教学活动。这样不仅弥补了高校在培养学生时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限,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师资保障。 

7.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了研究平台。通过产学研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三方共同申报、承担高级别的科研课题,组织联合科技攻关,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联合开发新产品使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充满勃勃生机。以河南科技大学为例,河南科技大学与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93项,其中国家级19项,完成横向开发项目407项,推广科技成果70余项,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92项。承担大量科研项目一方面为培养研究生的学位科研论文选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些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为产学研三方合作教育的纽带。另一方面,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平台,创造了很多参与研究的机会,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研究素质及能力。 

8.产学研合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提供了技术支持。学生通过产学研合作参与技术研究,有利于加深对技术理论的理解,有利于技术创新能力的养成。科研活动的开展不仅使师生的技术研究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也为企业产品的更新和新技术的开发提供了智力支持,并为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机制创造了条件。学生不仅能直接参与科研申请、承担的过程,还能够深入企业,为学生提供了学习技能的机会,为学生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实现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 

产学研合作在我国呈方兴未艾之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发展及其成果向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已经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竞争能力的关键。为此,产学研合作已普遍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作为“学术型和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实现产学研合作培养模式非常有必要。 

1.从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自身发展来看。从人才培养层次的视角分析,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研究型人才素质;从职业技术教育学的学科性质来分析,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又须具备应用型人才素质。基于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研究型和应用型”双型人才模式,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不仅要注重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还要注重理论及技术知识的实际运用,注重技术技能的掌握与应用,注重技术创新,注重就业和实践。根据对湖南农业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调查中“对将来就业最担心的问题”中,大多数回答是用人单位提出的“需要有工作经验或需要某种职业技能证书或是动手能力强”等条件。如果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校内、外双基地培养,并在导师们的精心指导下,掌握理论知识,增强实践能力和一定的技术技能等,并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可以增加求职成功率。 

因此,作为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实现产学研培养模式切实关系到切身利益。实现产学研培养模式不仅使学生在导师们的指导下学到了必要的理论知识,具备了研究型人才素质,大大提高了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而且使他们得到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了应用型人才素质的养成,最大化地促进学生自身的发展。 

2.从高校及学科发展来看。我国从1988年开始招收第一批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以来,已发展到至今48所高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专家、学者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的结果。随着研究生数量的大量扩招,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同时也意味着导师与学生的比例差距不断拉大,出现一个导师带多个甚至十几个学生的现象,这势必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指导不足等。再加上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一直以来都是由高校以学科化的思维模式加以培养,结果培养出来的学生研究水平差、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并不利于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形成研究型和应用型“双型”综合能力。高校及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培养点除了提高教学质量外,还应该思考如何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问题,思考试图改变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就业难的问题。改革课程设置和培养计划,增强实践环节,强化技能培养,与社会上的职业资格考核接轨,使得培养的学生既有理论知识又有职业技能,提高学校的社会功能和声誉,吸引优质生源,促进学校及学科发展。 

3.从社会需求来看。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经济赢得了空前、迅速、持续的发展。然而,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才尤其是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短缺却成为就业竞争力提升和经济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针对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状况,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要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面对经济发展的呼唤,面对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造就一支高质量、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成为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这项艰巨的战略任务需要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以及高校等的高度重视和通力合作。高校作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输送的最大加工厂,应当以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作为研究型和应用型双型综合人才,急需一种符合自身发展的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市场对于人才的需求。而实现“双基地、双证书、双导师”培养模式有助于职业技术教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成研究型和应用型双型人才,既能促进学生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培养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素质,提升择业竞争力,同时也可以为社会提供高层次高素质的研究—应用复合型人才。 

在职硕士论文篇(4)

[关键词]法律硕士 教育 冷思考 过程教育

前言:“热”现象、“冷”问题。

自1996年我国开办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以来,截止200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开展了7次授权审批工作,全国共有80所高校和研究机构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将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数量日渐增多和培养规模的日趋扩大,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自然会成为培养单位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保证和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就更成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中之重。因此,法律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的实质是什么,怎样通过教育成为“法律硕士”也就成为此系统内的核心问题和关键。基于此,笔者以自己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和西北政法大学的实践经验为鉴并放眼国内外,试图找出一条切实有效、确保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教育之路。

1.法律硕士是高层次的专业学位。“专业学位”是19世纪80年代后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中国的一个教育学上的概念。最初称“职业学位”,原意是指对经过某种专业训练达到一定的水平而授予的某种职业性学位,并以此作为从业必备的资格条件。它是在结合我国实施学位制度实际以及人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相关概念并予以“本土化”的结果,其英文译名是professional degree。根据我国教育界的权威解释,它旨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的训练,在专门技术上做出成果的高层次人才,所授学位的标准应反映该专业领域的特点和对高层次人才在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学术上的要求。从教育学的角度来讲,首先,设置专业学位的耿业一般都是那些专门技术层次较高,有独特的知识领域并有鲜明的实践性的专业技术职业;这种职业要求从业者有较高的学历起点,既要掌握本职业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接受高水平的职业技能训练。然而有些职业虽然需要较高的职业技能训练,但并不需要很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如按摩师等,这些职业设低于术科的学位即可。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职业都可以设置相应的专业学位。而我们常讲的“职业背景”的含义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这种职业本身对专门人才在知识、技术、能力、素质和职业道德方而有着较高学历上的要求,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一般要求硕士以上的层次;

(2)某一种专业学位通常与某一行业或某一职业岗位相对应;

(3)该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涉及的面比较广,有的还与人类的生命财产关系密切。

因此,专业学位有着特定的职业背景并与某一任职和从业资格相对应,这是专业学位的一个特点。另外,从培养目标来看,专业学位教育还要求培养对象具有应用和复合有机结合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即根据相应职业岗位对人才规格和口径的要求,按照“学科群”或“学科领域”设置课程,而不简单地以某个一级学科,甚至某个二级学种来设置课程,旨在保持培养对象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从培养方式上讲,专业学位的举办不是纯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垄断进行,而要求与对应的职业部门(用人单位)密切配合,如法律硕士教育即是由国务院学位办、政法实际部门和法律院校三方共同组成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这一行业性机构进行统一指导的。可见,“专业学位”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法律硕士教育作为职业教育概念的一个教育学翻版。它是我们观察和认识法律硕士的概念、性质及特征的另一个视角。事实上,法律硕士教育自开办时起,即在“专业学位”这一概念和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它方便地容纳了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并为法律硕士教育的制度化设计提供了可资参照的发展空间。所以,法律是作为专业表现出它的职业性的木质特点和要求,而学位则表现出它的学术理论性的本质特征和要求。这样,法律硕士教育就必须既是职业教育,又是学位教育。

2.法律硕士教育,是职业教育,又是学位教育。在英文里,法律职业(the bar)是源于“关卡”、“障碍”和“栅栏”等意思的一个引中词,它表明这一行业本身的封闭性、垄断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法律职业”的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美国昂格尔教授认为:“法律秩序是区别于习惯和官僚规则的严格意义的法律,法律秩序以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为特征。”“一个由其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诉的实践。”在我国,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秩序的细密化、专门化要求分不开。从发展历程看,其形成的标志主要有:①从事法律职业是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为基础的,并在职业生涯中补充和学习;②法律职业是以法律教育为背景的,法律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③法律职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治性;④法律职业作为统一的共同体,内部传承其特有的职业伦理,从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成员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⑤加入法律职业必须接受现有成员或行业协会的认真考核,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基本知识、基本素养和基本技能;进入法律职业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条件。可见,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一般来讲,法律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从教育的概念和理念出发,我们认为,法律教育是以法律素质为目标,培养“理实兼备”、能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特定意义上的法律人。它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工作岗位为其直接的服务对象并促进其发展:它所培养的人才类型重在“应用”、“实务”或“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方面,并在实施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学位论文要求等方面予以体现。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或从事这些工作的人员。典型的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义上还包括公证、仲裁、调解、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教师等)一般统称“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因此可以说,法律职业的特定要求决定了法律

硕士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方流芳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只有依托法律职业,才有生存的正当性。”只要社会需要法律,就要有维护法律运作的法律人,就需要提供培养法律人的有效机制。法律硕士教育正是培养职业法律人的专门机制。归纳西方的法律教育传统,大抵有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两个理念上的类型(Ideal type):相对比较而言,前者的“法律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律学校不是职业训练学校而是将法律当作一门科学来教导的文化机构”。因此。实质上,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是层次较高的职业教育,而且这并不是凭空臆想的结果,而是基于特定的社会现实背景,针对法律教育中长期以来存在的某些缺陷,确立依法治国战略和现代化建设急需大量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并在现行高等教育体制约束下选择的产物。而事实上,培养任何高级专业人才的活动都存在着素质教育的问题,我们不能说惟有培养法律人才需要建立素质教育的概念,而培养医生、工程师、教师、商业管理者、艺术家就不存在素质教育的问题。正如霍宪丹教授指出,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概念应当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具有双重含义:一个是从纵向观察素质教育在小学、中学、大学中的普遍性和共同性要求,从这点来说,可以认为大学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但问题并不仅仅如此;另一个是从横向观察,处在不同学科中的专业教育又具有特定的内容和要求。从JM教育看,学科专业中的素质教育要求又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律人的问题。而且这是一个伴随职业生涯始终的长期过程。所以,法律硕士教育,又是学位教育,它同时还必须完成素质教育的日的和任务。具体而言,它不仅要完成职业的品质塑造,又要完成相当的理论塑造。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家和社会的要求。而要实现和实施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目的和任务,即使其既具职业教育性、又具学位教育性,其最终和根本在于过程。

3.教育的过程性是专业学位和职业教育的共同核心、要求和期待。怀特海认为,过程体现为转变(transformation)和共生(concrescence)这两个不同的但又密切相关的环节。转变,即一种现实体向另一种现实体的转化,它构成了暂时性,因为每一个现实体都是一些转瞬即逝的事件,灭亡就意味着转向下一个事件;共生则意味着生成具体,它构成了永恒性,因为在共生的过程中没有时间,每一个瞬间都是崭新的,都是“现在”,在这个意义上它又是永恒的。因此,怀特海认为,教育要提供对生活的一种理解,最根本的是应提供一种“对现在的理解”。因为过去的知识只有有助于我们对现在的理解,才是有价值的;因为“现在包含一切,现在是神圣的境界,它包含了过去,又孕育着未来”。所以,教育的实质和根本在于过程,而教育的过程具体地体现在教育的节奏上。根据我们的理解,教育的节奏简单地说就是教育必须因时施教、全面互动。对法律硕士教育而言,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节奏的过程中各个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教育者是主导、主动的,受教育者则是主体,却是被动的。而这一对对立统一关系伴随着教育过程的始终。所以。在教育的过程中,教育的过程性是活生生的、具体的承载于制度之中。进而言之,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性和学位性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教育过程,过程性是共同核心、要求和期待,而诉求的是蕴涵和承载着的职业性和学位性的制度。

3.1 “入口”量化录取制度。法律硕士的专业性和学位性要求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时,一定要考察考生的法律业务能力,又要考察学位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被录取的考生的质量,为以后进一步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其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考生首先要参加全国联考,考试成绩达到一定分数线者,才能到学校参加复试,复试方式为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笔试主要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法律职业能力,而不是片面地考察考生对刑法或民法等部门法的掌握程度;面试与政治审查相结合,除了主要考察考生对哲学、经济学等知识的理解和洞察能力外,还要审查考生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等。上述每一项复试内容都按一定的量化标准计算出具体的分数,屉后按综合成绩决定是否录取。该制度不仅能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还能考察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及其综合素质。

3.2 “双导师”制。法律硕士的本质属性和特点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培养模式和适应于该培养模式的导师群体。如果让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就像是以同一种生产模式生产两类不刚的产品一样,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基本上都是校内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其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担任。作为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其法学理论知识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法律实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法律职业思维特征却并不一定具备或厚实。为此,我院先后从当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部门中挑选出一部分具有一定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我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校内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共同组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群体,即“双导师”制。由这两类导师共同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实务能力培养,不仅能提高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的法学理论水平,更重要的是能逐步培养他们拥有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思维特征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3.3 实践教学制度。实训教学或实践教学是学位性和职业性物化的过程,是学校培养人才体系中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手段,早已有之。但是,我校目前所采取的实务训练方法是全国首创,即:实务训练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为期6个月的实务训练方可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见习助理法官、见习助理检察官、见习助理律师的身份到司法实务部门参加实训,能够真正深入到案件的办理过程之中,并且可以发挥所学之长协助法官正确办理案件。这种实务训练方式,不仅使学生获得了办案经历,而且能从中发现问题,进行理论创新。

在职硕士论文篇(5)

[关键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可雇佣性 可雇佣性技能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2-0080-04

有研究表明,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学生可雇佣性不足,出现大学毕业生难以找到合适工作、企业难以招聘到合适人才的“结构性矛盾”局面。从本质上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源在于高校培养的毕业生不能满足雇主的需求,即可雇佣性不足。而可雇佣性开发无论对于个体、雇主还是社会,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个体而言,具有较高的可雇佣性不仅能使其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心仪的工作,还可为职业生涯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就雇主而言,较高的可雇佣性意味着雇员能够不断地满足和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也将立于不败之地;对社会而言,较高的可雇佣性意味着劳动力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实现更充分就业。我国当前日益扩大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带来了目前全社会都关注的就业问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可雇佣性问题。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雇佣性开发研究的意义

1 时效性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人才是否拥有较高的可雇佣性,即能否满足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企业、社会和求学者对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看法,并将影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及培养。因此,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雇佣性开发研究是关系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稳健发展的大事。在当前研究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教育部却力推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的形势下,研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可雇佣性开发问题,无论对于国家、社会、高校,还是受教育群体,不能不说是务实、理性的战略选择。

2 示范性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系我国高层次的高等教育,承接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和专业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性。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可雇佣性开发研究,无论对于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还是博士研究生教育,都具有重要的参照性,能为专业学士学位本科生和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可雇佣性的开发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3 探索性

虽然我国已开展了20余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但仅局限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的教育,涉及需要就业的研究生人数和专业领域面相对狭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不同于学术型研究生,也不同于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那样要求有12个月校外基地实践经历,是一种全新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其可雇佣性的培养和开发研究仍是空白。因此,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雇佣性开发的探索中创造一种全新的培养模式不能不说是一个不小的创举。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属性

明确可雇佣性技能的内涵是开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雇佣性的前提和基础,而这需要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属性进行分析。

1 研究性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是为了培养具有宽泛的理论基础、较强实践性和操作性的高层次人才。其培养重点并非对操作技能的简单掌握,而是在掌握本专业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将理解的“如何做的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即“在专业技能的习得过程中实现理论、操作、行动、思想的互相融合、互相渗透”。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注重对批判性思维和判断力的培养,因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能否在实践的“沼泽地”中正确应对,不仅取决于他所掌握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操作性技能,更依赖于他对实践的评价和判断。

虽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基于实践的教育,但也应在实践中不断进行研究,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之所长。因此,研究性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脱胎于其他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脱离了研究性这一本质属性,将与中职、高职等职业教育毫无差别。

2 实践性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职业)领域扎实基础理论和宽广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专业技术或(和)管理工作,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可以通过创新性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生产实际部门所面临重大、关键性问题的,面向厂矿企业等有关行业和部门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从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属性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倾向于追求知识的技术性或应用性,具有显著的职业性和实践性特征,注重专业技能、应用能力和职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为满足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服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中明确规定:“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有关行业部门应逐步把专业学位作为相应职业岗位(职位)任职资格优先考虑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实践性。

在职硕士论文篇(6)

关键词:专业型硕士;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考核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6-0073-02

专业型硕士(后简称专硕)是为满足对高素质专业应用型人才需求而设立的新学位[1]。自1990年设置专业学位以来,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迅速,然而工学的专业学位仅有建筑学学士、硕士及工程硕士,难以适应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克服专业型硕士过少,学术型硕士(后简称学硕)过于理论化而实践太少的问题,教育部于2009年设置并招收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同时减少招收学术型硕士[2]。然而,由于专硕目前的培养模式多传承于学术型硕士,导致人才培养的同质性,难以适应国家及用人单位的需求。培养模式的要素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过程和教育评价[3]。由于专硕是新设置的学位形式,其培养模式仍在探索完善过程中。以交通运输工程(0823)一级学科为例,其四个二级学科研究内容各具特色,但均按照一级学科统一招生,因研究内容差异较大,各二级学科独立制定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4],致使研究生入学考核、生源质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而在专硕的培养过程中,因学生基础知识水平差异、学制过短、培养内容沿用学硕、考评体系不完善等多种原因,其培养效果未达到预期,就业情况相比学硕有一定差距。以长安大学为例,专硕的就业率约比学硕低10%~20%。为规范专硕的培养,提升专硕的素质,应针对其培养要求,优化及完善培养模式,即明确培养目标、调整培养过程、优化课程体系、完善教育评价。

一、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模式深化策略

世界上主要国家硕士学位的设置类别及学制信息,大都将硕士学位分为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类。学术型硕士着重培养对应学科领域中知识掌握程度和理论修养水平,拥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学术型硕士一般分为理学硕士和文学硕士,学制多为2~3年,培养方式一般为授课、部分课程实践加毕业论文。专业型硕士主要培养应用型开发性研究与设计能力,对理论修养和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没有特定要求,专业型硕士名称根据学科确定,如工程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等,其学制多为1~2年,教学及考核方式多样化,案例教学、研讨教学、行动教学、公司实习、课程实践等形式都可灵活的应用于教学过程中,专业型硕士在国外综合采用论文、设计、报告甚至结业考试等形式来考核研究生是否具备了从业的实践能力。同学术型硕士相比,专业型硕士更注重对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专硕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的坚实基础理论和宽广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5]。国家对专硕和学硕的定位同等重要,两者培养方向虽有不同,但对毕业生能力的要求一致[6]。专硕的培养应遵循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论,从基本技能到创新能力的思路,专硕培养过程中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以产学结合为途径,以提升职业能力为目标,强化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

专硕培养模式中存在课堂学习环节偏理论化、实践环节对动手能力培养不够、培养时间偏短、考评体系未针对专硕培养特点等问题。在优化专硕培养模式时,应依据职业领域的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需求,科学制订培养方案,具体实施策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优化专业型硕士的学制,依照专硕在不同阶段的培养要求,优化各培养阶段的培养计划,确保专硕能力的培养。

2.优选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加强案例教学、模拟训练、现场观摩、实践操作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参照行业资格认证知识体系设计课程,充分体现应用性、实践性,实现课程学习与行业需求的接轨。

3.完善课程教学评价标准,转变课程考核方式,着重考察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4.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强化专业型硕士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大力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二、专业型硕士培养过程优化

1.学制。按硕士培养要求,硕士的培养应分为基础知识学习阶段、专业知识实践阶段、理论总结升华阶段、综合能力提升阶段及创新能力培育阶段等,上述培养阶段分别对应专业型硕士培养过程中的基础课程学习、课程设计(学校)、学术论文撰写、项目实践(校外)及毕业设计等环节。教育部建议全日制专业型硕士采用学分制培养,其学制一般为2年,在学期间需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7]。在专硕培养过程中,第一学年为基础课程学习、课程设计等环节,第二学年为项目实践、毕业论文撰写等环节,多数学校对专硕没有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专硕作为和学硕有同等能力培养要求的学位,难以在2年或更少时间内达到学术型硕士2.5~3年的培养要求,加之未设置有效的退出机制,使其培养要求较难达到,建议延长其培养年限至与学硕相同,从而使专硕成为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能力及创新能力等的高级专业应用型技术人才。

2.课程体系。目前国内各专硕的课程体系多沿用学硕,仅在学制及所修学分等方面有差异,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及课程考核要求等差异很小。建议专硕的课程设置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根据硕士研究生所开设课程的性质,研究生课程分为基础型课程、实践型课程及科研型课程[8];专硕课程体系的优化思想为加强实践型课程体系的建设,适当减少科研型课程;为夯实专硕的基础,需开设足够的基础型课程,其中与专业方向相关性不强的基础性课程可适当合并;可根据专硕的培养要求及优化的学制,将专硕课程体系分为基础素质培养、学科基础实践、综合能力培养及创新能力培养等环节。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着重基础性课程的培养,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开设校内实践型课程;第二学年主要为校外实践环节,在此期间除完成所实践项目外,还应将所实践内容进行总结与提升,若培养机构校外培养条件不成熟,可由通过参与或主持校内导师的工程或科研课题等形式完成;第三学年为所学内容的升华,完成毕业考核。

3.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体系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本保障。按照专硕的特点,优化课程教学、中期考核、论文审核和答辩等培养环节的检查和评估制度。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科学的管理组织、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专硕的培养效果。为实现专硕的培养目标,完善培养过程的监管体系,提出建立“五级考核体系”。五级考核体系分别为:入学考核、课程考核、实践考核、中期考核及毕业考核。五级考核体系同传统硕士考核体系相比,增加了入学考核及独立的实践环节考核两个环节,并对其他环节的考核结合专硕特点进行优化。实践环节分为校内实践环节及校外实践环节,在实践环节完结后,由实践负责人对专业型研究生在实践中的表现进行考评,考核通过后,获得实践环节的学分;考核不通过者,需重新参加实践环节,直至考核通过后获得实践环节学分。

4.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研究生的培养监控体系是保障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水平的重要措施。为保证专硕的培养质量,从质量监控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及突出指导教师作用等方面出发进行保障。质量监控体系是培养监控体系的重点,宜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制订专业型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完善培养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等。专业型学位应注重高水平工程应用和高层次职业胜任能力评价,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要坚持在学培养质量与职业发展质量并重,培养监控体系中还应强化过程管理、完善专业型硕士生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流程,加强入学初、课程教学、实践教学、中期考核、论文审核和答辩等培养环节的检查和评估制度。通过健全的规章制度、科学的管理组织、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精细化。

三、结论及展望

我国的专业型硕士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及保障体系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优化。针对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外硕士的培养方法的基础上,讨论优化了专业型硕士的学制、课程体系及考核体系等内容,以提升专业型硕士的综合能力,其结论可作为其他相似工程学科专业型硕士培养的参考。

参考文献:

[1]李彬.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人才需求及其培养模式[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6,(5):70-74.

[2]高文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0,(36):59-61.

[3]阴天榜,张建华,杨炳学.论培养模式[J].中国高教研究,1998,(4):46-47.

[4]秦焕美,韩艳,严海.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1,(6):191-192.

[5]梁茜,段全安.把握特点,严格要求,精心培养工程硕士[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3,(6):65-66.

[6]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09.

在职硕士论文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超级秘书网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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