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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8 23:20:11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1)

一、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第12周年。按照省、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紧紧围绕“防治职业病、职业要健康”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咨询活动:一是利用春节期间农民工返乡高峰时间宣传。我局主动联系市安监局积极争取市政府办下达了《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通知》,与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联合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专门制作了职业病防治宣传公益广告、展板和宣传画报,在市电视台和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大屏幕进行滚动播出,并集中两天时间分别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进出站口进行现场咨询,分发宣传资料8000余份。二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扎实开展送法下企业活动。4月29日,市卫生监督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市职防院来到郧县神河集团,开展了现场宣传咨询活动,接受咨询200余人次,发放《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单3000余份。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每次宣传活动,我局都邀请市内各新闻媒体参加,电视台、晚报社、日报社及各县有关主流媒体共播发新闻及专访报道8期次,各部门还在网站上进行宣传,扩大了宣传范围和影响,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健康权益,极大的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全市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结合2014年省职业病防治培训项目,一是在5月19日至22日举办了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员培训班,来自各县市区卫生监督局(所)的40余名卫生监督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省卫生监督局放射防护处房晓光主任等省市有关专家、首席卫生监督员授课,本次培训是在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前期调研,各县市区提出要求加强卫生监督培训建议的基础上举办的。二是10月13日至16日,再次举办了全市职业健康检查与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班,来自11个县市区的职业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60余人参加了培训,并经严格考试合格后颁发了学分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三是认真配合其他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4月24日,我局与市安监局联合举办了全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培训班,来自60余家企业的70余人参加了培训;6月13日,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与开发区安监局在白浪举办了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急救知识培训班,我局受开发区邀请,派专人讲授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常见职业病防治知识。8月份,又为东风公司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班开展防护知识培训讲座2次,培训人员近200人。通过培训与交流,大大提高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和卫生监督水平,为今后的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

为加快我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提高放射安全防护水平,确保放射诊疗安全,我局于2月28日召开城区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4年市城区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规范化管理工作,各放射单位的分管领导、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放射科长近60人参加会议。3月至6月,分别对城区放射诊疗单位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37家(次),均制作了《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现场检查表》,责令9家放射工作单位限期整改。6月下旬,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的通知》,组织两个检查组按照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标准,对全市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终期评估验收督导检查,客观公正地对各县市区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10月16日至20日,省卫生计生委检查组,对我市5个县市64个乡镇卫生院放射诊疗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终期评估验收检查,平均分数达到94分,得到了省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

一是按照《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了职业健康体检、诊断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重点监督检查,共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8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放射诊疗单位34家,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放射诊疗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依法执业意识和水平。二是按照《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再次对职业健康体检和诊断机构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还对存在问题较重的竹溪疾控中心责令竹溪县卫生监督局进行了处罚。三是按照省卫生监督局《关于开展省管发证单位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和汉江集团医院计5家省管发证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如实汇报至省卫生监督局。四是对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案件执行到位。

五、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及体检机构资质评审工作

对郧县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向氏骨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5个放射诊疗单位开展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活动。督促城区张中勇诊所、李金梅诊所、车颖慧诊所、张鹏诊所、刘辉武诊所和毛治军诊所等7家口腔诊所开展了牙科X射线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设备性能检测,极大地规范了个体放射诊疗单位放射防护工作,在全省都起到了带头作用。组织开展了丹江口市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对汉江集团医院积极联系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进行指导,以确保其申报国家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工作顺利达标。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与年度校验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诊疗单位的许可管理,于9月份下发《市卫生监督局关于2014年城区放射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的通知》,对校验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启用自行设计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极大地规范了许可校验工作。全年共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事项10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件19件。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2)

作者:齐玉萍 杨培记 单位:河南省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要求。⑴《职业卫生防病法》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⑵《职业病防治法》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这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所必须旅行的举证责任。⑶《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的基本要求:(1)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案卷归档前要做好准备工作。①简明扼要的拟写案卷标题,包括文件执法机关、内容、文种3个部分,标题要反映案卷内容。②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注明每一案的保管期限,职业卫生档案一般为永久保存。③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案卷皮、编号、装订成卷。④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3)档案工作人员要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补修复制。(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6)对保管的职业卫生档案要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于涉及劳动者个人健康资料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主要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2)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4)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①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②建设项目初步计划书。③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④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⑦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等内容。(7)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记录与评价报告。(9)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维修档案,包括,①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②安装、调试验收记录。③运行使用记录。④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10)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11)职业健康监护资料。①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职业禁忌证明单及调离情况。③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治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④职业病检出名单。(12)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13)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14)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15)各种监督文书,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6)各种汇总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培训情况汇总资料,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劳动者死亡资料等。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3)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

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

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

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4)

记者:(以下简称“记”)樊主任,您好。请您介绍下职研中心的发展脉络。其中,有哪些重要的发展节点?

樊晶光(以下简称“樊”):1985年9月,为做好全国煤炭行业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原煤炭工业部向国家科委申请成立“煤炭工业部职业医学研究所”。1986年5月,煤炭工业部职业医学研究所正式成立,直属煤炭工业部领导。

1999年7月,研究所作为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院所之一,转制为中介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更名为“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

2004年4月,中编办批复,研究所由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加挂“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牌子。2005年8月,中编办批复,研究所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所)。

2012年5月,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精神,我单位对原有内设机构及职责划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我单位的“三定方案”。同年10月,我单位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中心)”。

在职研中心的发展历程中,有5个重要节点。第一,2003年,我单位抓住了社会保险中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机构也可以为职工上养老、医疗保险的机遇,投入了大量财力,为全体职工缴纳了以上各种保险。目前看来,不仅为职工谋了福利,也比当下事业单位保险改革超前了10年,而且比现在补交保险经费节省了很大一笔,对我单位未来两年贯彻开展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2004年,我单位由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调整,决定了我单位的发展方向,由单一的为社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变为一方面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政府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发展方向的改变,提升了我单位的整体业务水平,使我单位在全国职业卫生领域逐渐拥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第三,2012年,“三定方案”的制定,对单位原有内设机构及职责划分进行了调整,使单位的业务板块更加全面,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形成了从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到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救治及康复护养职业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服务模式。

第四,2015年,单位领导班子的调整,确立了“团结、敬业、服务、创新”的八字工作方针,修订完善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制度,制定了中心“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建立一支队伍,建设一块基地,取得一批成果,争取一块牌子”的“四个一”近期工作目标,为中心真正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职业卫生研究院,做足了政策和制度准备,使中心逐步向既定的目标迈进。

第五,最为重要的节点,2016年5月,在职研中心成立30周年之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副局长李兆前分别到职研中心调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工作,看望干部职工,研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对策措施,说明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杨焕宁强调,职研中心要胸怀全局、着眼长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技研究为重点,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更加紧密地联系职业卫生工作的实际,努力将研究范围由煤炭行业向整个生产经营领域扩展,多出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总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完善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专业水平,营造爱岗敬业、创新探索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总局将继续重视支持科研工作,优化整合全系统职业卫生领域研究机构和资源,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研究形成合力、提升水平。

李兆前在出席职研中心成立30周年座谈会时强调,职研中心要认真贯彻总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定位突出重点,推动科研和实践相结合,努力建成我国在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威科研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创新激励保障机制和措施,培育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队伍,树立良好风气,为促进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进步和保障劳动者健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记:30年来,职研中心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樊:30年来,中心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范围明显扩大。由原来的只有职业卫生基础研究,逐渐发展到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康复护养业务。二是服务能力有了大幅提升。人才队伍从数量上、学历上、人才梯次建设上都有了大幅提升,人员构成逐渐多元化,不断引进高精尖人才,培育学科带头人,队伍业务水平明显提高。科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心多年来先后承担科技部、部级、省部级科研课题130余项,有30余项科研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有2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出版著作20余部,1 300余篇。特别是在粉尘基础研究等职业卫生领域方面有所突破。

发生以上变化,我认为有以下3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从国家层面来讲,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卫生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目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职业危害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已经大于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工作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比较有利的保障,职业危害形势依然严重,职业病依然高发。职业卫生科研支撑体系尚不健全,国家层面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机构基本条件较差,技术力量分散,在职业病危害治理方面虽各有所长,也都存在一定的短板。为顺应我国职业卫生工作发展趋势,我们必须提供全方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使我单位逐渐发生以上变化。

二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级政府层面来讲,作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领域的权威研究机构和总局的重要技术支撑机构,职研中心承担着参与制定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职业危害调研工作,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技术水平,更好地完成和适应以上工作任务和要求,必须发生以上变化。

三是从社会服务方面来讲,随着《职业病防治法》的推进,企业的自主意识也逐渐增强,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逐渐增强,由此引发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的社会需求明显增大。我单位作为具备职业卫生领域全方位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面对这种形势,需要作出调整。

记:请介绍下职研中心目前的主要业务板块和特色。

樊:目前,中心业务归结起来共有三大板块,分别为职业卫生科研与技术服务、职业病救治服务、康复护养服务。

我单位的职业卫生科研与技术服务,通过职业危害检测分析与研究中心、职业卫生评价中心、职业健康监护中心、职业病诊断中心、职业卫生技术研究与咨询中心5个中心开展工作。(见表1)

职业病救治服务由中心下属二级机构石龙医院承担。医院核定床位380张,特色为开展以尘肺病为主的职业病救治等综合诊疗和职业病救治相关技术研究工作,每年为近1 000名的尘肺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

康复护养服务由中心下属二级机构石龙护养院承担。护养院核定床位300张,属于二星3A级养老服务机构。特色为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及临终关怀服务,每年为近500名老人提供康复护养服务。

记:目前,中心致力于解决哪些职业卫生问题的研究,与当下的职业卫生工作有哪些相关性?

樊:201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同志在全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视频会召开之际,强调目前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矛盾和问题突出,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事故易发多发,要切实遏制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

目前,中心开展的职业卫生工作,从职业危害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再到职业病救治及康复护养,都是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的重点工作开展的。

一是主要做好尘毒危害尤其是高危粉尘、高毒化学品的基础研究工作,推进粉尘危害防治研究所和化学毒物危害防治研究所的建设。粉尘危害防治研究所将建立粉尘防治技术实验室、粉尘生物学特性实验室、粉尘危害流行病学实验室3个实验室;化学毒物危害防治研究所将建立理化分析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毒理实验室3个实验室。

二是围绕总局的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职业危害调研工作。

三是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救治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在目前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市场,拓宽业务范围,增加业务量。职业病诊断在目前基础上,争取在职业中毒诊断方面有所突破。职业病救治要推进综合治疗,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探索新机制、新疗法,力求在尘肺病治疗基础研究及应用方面有所突破。

记:中心的职业卫生研究,与中国安科院职业危害研究所的业务有哪些区别?

樊: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所是专门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的机构,下设职业病危害评价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室、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研究室等多个研究室。

我中心是一所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公益性科研机构,业务范围前面已有介绍。

总的来说,我中心与中国安科院职业危害研究所专业优势各有侧重,安科院在职业危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技术等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水平,我中心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危害因素基础研究,现场检测,卫生学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等职业卫生领域有较强的优势。

记:进入“十三五”时期,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是什么?中心将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哪些工作,如何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研究?

樊:今年底,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5周年,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职业卫生工作职责逐渐明晰,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也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策略之一。

结合全国职业卫生形势,我认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应包括: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机构及队伍的能力和水平;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对用人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职业危害现场综合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重点岗位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围绕粉尘、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危害治理,加强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强化各级技术支撑机构人员、装备、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遏制尘肺病、职业中毒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需要从加强政府监管到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再到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多个环节开展工作。

下一步,中心将以落实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作为切入点,从以下4个方面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是紧密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全面提升中心技术支撑保障水平。加强高危粉尘、高毒作业等方面职业病防控法规、标准等的基础研究;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视角,强化专业水平。

二是发挥传统优势,拓展业务范围,打造中心职业卫生领域权威地位。摸清职业危害底数、拓宽科研领域、树立科研品牌,积极发挥职业卫生“一条龙”服务模式。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5)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力资源;人力资源配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乡镇卫生院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的现状与农村卫生发展要求的差距愈来越明显,改革不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探索有效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式,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人才机制,已经成为我国乡镇卫生院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成都市卫生局医疗改革研究项目《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研究》为背景,以对新津县12所乡镇公立卫生院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研获得的第一手真实数据为依据,深入分析了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为乡镇公立卫生院人事改革提供参考。

一、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现状

以往相关研究主要以编制内人员为对象(编内人员数据容易获得),不能全面反映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现状。本文分析对象包括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编内人员、支医志愿者、聘用(返聘)、临时用工等所有在职卫生人员,分析数据真实全面,避免了以往研究主要对编制内卫生人员或者仅以卫生统计年鉴数据进行分析的局限。

调查数据显示,新津县12所乡镇公立卫生院现共有卫生人员556名(在编人数为21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5人,占总人数的80.04%;管理人员22人,占总人数的3.96%;工勤技能人员89人,占总人数的16.01%。

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效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卫生技术人员是卫生人力资源最重要的主体,因此,本文单独将新津县12所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年龄、工龄、学历、职称等数据与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一)年龄结构

通常35-44岁年龄段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医院的骨干力量。对比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年龄平均水平,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以34岁以下年龄段为主(占比69.88%),35-44岁年龄段与45-54岁年龄段经验丰富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偏低,仅占21.13%,国家平均水平为43.18%。

(二)工龄结构

由于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的特点,通常是工龄在10年以上,其业务水平才能达到一定高度。对比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工龄平均水平,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10年以上工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比全国2005年平均水平低22个百分点;5年以下工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为43.59%,比2005年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0个百分点。

(三)学历结构

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距离《卫生部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的规定,到2015年医师(士)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对比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学历平均水平,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学历结构整体水平已经比2005年全国平均水平好一些,但高学历人员比例偏小(占比仅4.72%;2005年全国平均水平8.37%)、低学历人员比例偏大(占比9.45%;2005年全平均水平2.24%)的现象还比较显著。

(四)职称结构

对比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平均水平,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没有正高职卫生技术人员;副高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仅0.43%;无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高达52.46%,比2005年全国平均水平高4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有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显著低于2005年全国平均水平,无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严重偏高。

(五)专业结构

新津县12所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共计445人,占总人数(556人)的80.03%,低于2009年《成都市一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规定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85%的标准。

国家规定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功能定位是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以及综合管理服务,显然,公共卫生服务是乡镇卫生院首当其冲的重要职能,而新津县12所乡镇公立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人员比例仅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8.88%;乡镇公立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级医疗中,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因此,对全科医生的需求应是与日俱增,在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188名医生中,只有42名全科医师。

(六)执业资质

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比例为31.68%,注册护士比例为11.46%,无资质人员比例为49.66%,无资质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已接近一半。

二、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总量不足

调查数据显示,新津县每千农业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24人,比新津县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2.32人;其中新津县每千农业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76人,拥有注册护士0.29人。尽管政府加大了对卫生人力资源的投入与支持力度,但能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仍严重不足,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总体缺乏,严重影响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卫生技术人员年龄、工龄偏低

合理的年龄结构是保证一个组织人力资源具有持续创造能力的关键,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以年轻、低工龄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体,工龄长、经验丰富的卫生技术人员比例过小,这势必影响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无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过多

职称等级是对卫技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也是对卫技人员技能水平的肯定。合理的专业技术职称层次结构不仅能反映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发展潜力,体现其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也能体现其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师级、士级的人数比例为:1∶7.5∶44∶58.5,与卫生部宏观控制比例(1∶2∶4∶16)相比,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明显缺乏。WHO推荐的卫生服务机构其卫生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比例应呈橄榄型分布,但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分布状况并不符合这一要求,而是宝塔形,并以初级和无职称人员为主。

(四)公共卫生人员、全科医师短缺

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人力资源在专业方面最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为公共卫生服务人员配置严重不足,新津县平均每万人口仅拥有2.4名公共卫生人员,项目组在访谈中还了解到,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是由无执业资质、低业务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去完成;全科医师短缺,乡镇公立卫生院主要是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因此,乡镇卫生院只有不断增加全科医师的配置,才能在不影响其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减少专科医生的配置,进而减少医生总数。

(五)无资质卫生技术人员过多

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质关系到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执业资质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目前新津县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中,无执业资质人员高达48.17%,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卫生技术人员属于非法行医。

三、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对乡镇卫生院投入不足

在调研中了解到,除支医志愿者每人每月能得到800元的地方财政拨款作为工资外,其他人员的工资全靠卫生院自身业务收入来支付。新津县12所乡镇公立卫生院每年大部分支出都是来自业务收入,在药物制度改革之前,乡镇卫生院主要依靠药品差价和医疗服务收入来维持工资的发放;但现在药品差价这一收入来源已经不存在,乡镇卫生院主要只能靠其他基本医疗服务收入来维持卫生人员工资发放。

这样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也就直接导致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配置结构不合理。乡镇卫生院职工基本工资待遇过低,对经验丰富、高职称、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本科毕业生失去了吸引力,致使人才外流,优秀毕业生也引不进来。

(二)乡镇卫生院对公共卫生职能定位不清

乡镇卫生院普遍还没认识到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乡镇卫生院对公共卫生服务的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他们竭尽全力发展壮大自身的基本医疗服务,而对于国家要求的乡镇卫生院重要功能――公共卫生服务,卫生院通常选择应付了事,让无执业资质、低业务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去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三)社会需求不断增大

随着城乡医保的大范围普及,就医的人员越来越多,这些必然导致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工作负荷不断加大。项目组在访谈调研中了解到,由于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通常是一人多岗,工作量相当大,面对各级卫生机构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乡镇公立卫生院经常由于人手不足,抽调不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相应培训,造成卫生技术人员有培训机会不能参加的局面;同时,这种超负荷的工作直接导致了卫生技术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自学,其业务水平很难提高,也直接导致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对考取执业资质有所懈怠。

四、优化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的对策建议

优化乡镇公立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对整个农村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决定性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员的工资待遇

首先,地方财政应将各乡镇卫生院编内人数的工资总额拨予卫生院,分配权归各卫生院;其次,乡镇卫生院内部实行竞聘上岗与绩效考核,在院内逐步淡化编内人员与编外人员的区别;最后,各卫生院根据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对地方财政的工资拨款、卫生院自身业务收入用于工资支出的部分进行分配。这样既能提高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工资水平,也能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二)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

我国公共卫生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乡镇公立卫生院作为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单位,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乡镇卫生院普遍将基本医疗作为创收的重要来源,而将公共卫生工作放在次要地位。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让乡镇卫生院能从公共卫生业务中得到适当报酬,以保证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质量。

(三)多种方式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针对当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工作负荷高、培训机会少、休息时间短的现状,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改善:建立以资深卫生技术人员为学科带头人的学习团队;对于各级卫生机构组织的培训,乡镇卫生院至少要派一名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参与学习,要求参加培训者回卫生院必须向其他人分享培训内容。

参考文献:

1.卫生部.2006中国卫生人力报告[M].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6.

2.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卫人发[2002]35号)[Z].

3.张晋,吴秀娟.湖北省乡镇卫生院卫生人力资源现状分析及其政策建议[J].卫生软科学,2005(2).

4.卫生部.2009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才出版社,2009.

5.吕龙驹.四川省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研究[D].四川大学,2007.

6.燕燕.我国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力资源配置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08.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职业卫生工作总结篇(7)

解读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1 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3 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5 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 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7 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8 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2 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3 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简化,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及《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管理工作。

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增加了举报的内容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 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 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