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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入预期冲击的因素参考吴化斌等[15]和Fujiwara等[16]设置,本文把可预期的冲击设为4期,即n=4。引入预期冲击的模型更加符合经济主体前向预期的决策行为。
(一)货币政策我国从1996年以来采用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了模拟真实的经济环境,本文选用货币供应量规则表征货币政策,参考李成等[17]、马文涛和魏福成[18]的建模思想,把货币政策规则设定为。表示货币供应量增长率,ξ和π分别表示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的稳态值。在理性预期行为下,公众在接受央行公布未来货币政策的信息后,相应地调整决策和行为,也即公众做出了货币政策前瞻性指引所希望引导的预期,用,jmtjε−来表示这种对货币政策预期的冲击。
(二)家庭代表性家庭对消费、劳动供给、实际货币余额持有量、投资、资本存量和债券持有量做出选择来最大化效用的期望现值。家庭提供差异化的劳动,是劳动市场上的垄断供给者,不同劳动之间的替代弹性为θw。本文采用Calvo[21]的方式引入工资黏性:每期家庭以1-γw的概率调整工资。
(三)厂商厂商包括完全竞争的最终产品厂商和垄断竞争的中间品生产厂商。最终产品厂商以价格Pi(i)购买中间品Yi(i)生产最终商品Yt,生产函数采用CES函数形式。
二、模型参数校准和贝叶斯估计
(一)数据选取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以及与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相适应,选取1996年第1季度至2013年第4季度中国宏观经济数据,以国内生产总值GDP、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和货币供应量M2作为模型中产出Y、消费C、投资I和货币供应量M的观测变量。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以1996年第一季度为基期进行定基处理。各观测变量值除以定基CPI得到实际值,然后进行季节调整并取对数,运用HP滤波做去除趋势处理,得到本文所需要的波动序列。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国家统计局网站。
(二)参数校准及贝叶斯估计对部分参数根据现有文献及实际数据进行了校准。取贴现因子β为0.99,折旧率δ为0.025,消费习惯参数h为0.65,消费占比cy和投资占比iy校准为0.359和0.3916,其余参数选择贝叶斯估计。近年来贝叶斯估计方法被大量用来估计DSGE模型。其基本原理是结合了设定的参数先验分布p(),与利用卡尔曼滤波从状态空间方程中计算得到的基于样本数据的似然值。基于MATLAB的工具包DYNARE,采用蒙特卡洛马尔科夫链(MCMC)抽样的方法完成参数估计。预先设定的先验分布与贝叶斯估计的结果见表1,其中第2、3列为先验分布类型和均值,参考了国内有关文献,标准差的先验分布本文设为逆伽玛分布(InvGamma),其先验均值的设定与庄子罐等[23]一致。模型的估计结果见表1。从表1可得,效用函数的参数σ、φ和v的估计值分为0.3947、0.4319和0.4185与杨雪等[19]的估计结果接近;投资调整成本参数φ的估计值为0.2670,稍大于庄子罐等[23]的取值;ρz估计值为0.7544,与陈师和赵磊[24]的估计结果0.717接近;α的估计值为0.4508,接近杨雪等[19]的估计结果0.42;货币政策参数φm、φπ和φy分别为0.8332、1.0962和1.1981,接近于马文涛和魏福成[18]的估计结果0.8628、1.2952和1.4348。较大的货币政策平滑因子φm的估计值表明了央行较强的政策平滑倾向,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产出增速反应系数φy的估计值大于通胀预期反映系数φπ,说明比较而言产出的平稳增长受到了更多关注。
(三)模型的适用性分析通过反事实仿真衡量模型的拟合值与实际观测值得吻合程度。如图1所示。从图1可看出,反事实仿真得到的主要经济变量产出、通胀、消费、投资、劳动和M2的拟合值与实际值几乎一致,说明我们构建的DSGE模型对我国的经济现实拟合的非常好,模型可以用来分析我国的经济问题。
三、动态分析
(一)脉冲响应分析通过脉冲响应分析,考察货币政策预期冲击的动态特征。我们仅报告了提前1期和提前4期正向的货币政策预期冲击下的脉冲响应图,如图2和图3所示。可以看出在正向货币政策预期冲击下产出y、消费c、投资i、就业n和资本k呈同方向波动,单个变量在预期冲击下都呈驼峰式变动。提前2期和3期货币政策预期冲击的脉冲响应图也类似。并且提前1期的脉冲响应波动幅度相比更大,说明我国短期的货币政策预期对经济波动的影响更大,原因可能是我国经济发展变化较快,运用货币政策调控经济较为频繁,这对公众的预期行为造成了短视化影响。
(二)方差分解分析通过方差分解来考察预期冲击解释经济波动的重要性。表2给出了模型四种预期冲击解释主要经济总量及解释通胀的无条件方差的贡献比例。从表2可看出,预期冲击可以解释54.2%的产出波动,可解释56.91%的消费波动、55.38%的投资波动、57.69%的资本存量波动和42.25%的就业波动。从数量上说明了预期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影响。加总的预期冲击可以解释超过43%的通胀波动,其中货币政策预期冲击就可解释约33%。货币政策预期冲击可解释约16%的劳动波动,可解释小于8%的产出、消费、投资和资本存量的波动。可以看出货币政策预期冲击对通胀波动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对劳动的波动影响,对产出、消费、投资和资本存量的波动影响较小。
四、结论
根据中央关于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藏系牦牛及藏系羊5种险种的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根据地区间财力状况大致分为东、中、西三地区及中央直属农垦总局四类;地方财政包括省市县三级。就5种险种的保费补贴分担情况,本文选取东部地区的北京、浙江,中部地区的河南、海南和西部地区的陕西、四川与内蒙古等7个省区进行对比。表2可以看出,保费补贴多为中央、省、市、县四级结构,补贴比例≥70%,农户自筹保费较少,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在中央财政补贴方面,中西部地区补贴比例高于东部;地方财政补贴方面,财政收入较好的地方政府承担较多保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政府承担较少保费。除以上5种险种有中央财政补贴外,财政部提供保费补贴的地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险种并由地方财政予以支持(表3)。这对于健全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创新和改革畜牧业保险制度,推进畜牧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比较发现,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政府财政压力小,畜牧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普遍在50%左右,其余由龙头企业或农户承担。西部地区则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区别在于陕西省仅有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宁夏的保费补贴则分自治区和市县两级,补贴比例达到75%。保费补贴划分到市县一级的做法可以降低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压力,提高总体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农民负担;但对于部分养殖大县,具有较强保险需求的同时又相对贫困,财政预算资金不足,客观上造成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影响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各省区针对不同险种制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多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确定。如表4所示,在能繁母猪险种上,除北京,上海少数发达地区的保险金额达到2000元,其余省区均为1000元,费率为6%,无明显差异。奶牛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差异较大,费率从4%到8%,保险金额从3000元到8000元不等,部分省区根据奶牛年龄、品种及饲养模式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保险金额。如:北京市奶牛的保险金额按奶牛的牛龄及胎次分为两档。四川的育肥猪保险费率按规模进行了区别,鼓励规模化养殖,以便集中管理,降低风险。新疆参照羊只品种、畜龄、饲养成本、市场价格的70%将保险金额厘定为6个档次。2.4保险责任与赔付标准内蒙古畜牧业保险险种有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均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如表5所示,在赔付标准上规定能繁母猪和奶牛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育肥猪按照尸重和出险时当地生猪市场收购价格计算赔偿。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对3种险种的保险责任与赔付标准大致类似,北京在能繁母猪的保险责任方面增加了难产;奶牛则针对固定圈舍内死亡或伤残,经畜牧兽医鉴定失去产奶能力的奶牛进行赔付,保险责任包括难产死亡或胎产所致伤残失去繁殖能力。在赔付标准上,北京市也有创新,若能繁母猪、奶牛死亡,根据实际情况按保险金额的80%进行赔偿;奶牛因胎产造成子宫受伤所致伤残失去繁殖能力的,在此基础上再减去奶牛残值。除以上3种险种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还包括藏系牦牛和藏系羊,主要在四川、青海、云南、甘肃省和自治区开展。各省区也相继开展了其他养殖险种,制定了相关的保险责任,如表6所示。肉鸡的保险责任范围大体一致,在赔付标准上,北京按肉鸡的饲养日龄成本,江苏按肉鸡尸重计算赔付。2.5风险控制北京、江苏、浙江、河南及黑龙江五省市所采用的不同的农业保险风险模式是目前中国现行的主要农业保险风险控制模式;不同模式下政府与保险人在赔付责任和风险防范上承担不同责任,具体如表7所示。在巨灾风险分散措施方面,目前,北京、江苏的巨灾风险基金制度较为完善,但筹建方式上差别较大。北京按农业增加值1‰计提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再保险巨灾分散机制;江苏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分别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构建省市县三级巨灾风险基金制度。对比内蒙古,自2008年开始着手准备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并未有效落实。
3各省区畜牧业保险的特点总结及启示
以上从保险品种、补贴政策等7个方面分析了各省区畜牧业保险政策的异同点。基本特点如下:在保险险种上,除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外,北京、浙江等多省都相继开展了符合当地养殖条件的保险险种。东部沿海省区多开展水产、家禽保险;中西部地区多开展畜禽保险,对保障养殖户收入水平,促进当地畜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保费补贴上,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普遍在50%以上。受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影响,财政补贴具有差异性,西部地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对于较贫困的市县,保费补贴的承担存在困难。在保险金额上,保险金额多参照投保标的的生理价值确定,北京、黑龙江等省区按品种、规模、生长期将保险金额进行了细分,有利于畜牧业的规范管理和畜牧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在保险责任上,保险责任多针对由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个体死亡。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养殖环境也进行了调整。相比北京的做法更为合理,针对牲畜的经济价值进行赔付。在风险管理上,目前,只有北京、江苏等部分省区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由于农业风险具有高度相关性,易发生农业巨灾,各省区应加快大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自2007年以来,内蒙古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也面临保险责任范围不切实际,产品结构单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内蒙古畜牧业保险的发展。基于以上分析,得到如下启示:
(1)政府财政补贴应加大对畜牧业保险产品研发的支持。
保险产品是否符合保险标的的特点,满足投保人规避风险的需求,直接影响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内蒙古畜牧业保险目前包括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三个畜种,而在内蒙古畜牧业中占重要地位的肉牛、绵羊等并没有保险产品。在养殖过程中这些牲畜同样面临诸如病害、自然灾害等多重风险。开发研究这些畜种的保险产品,既是完善内蒙古畜牧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也是提高内蒙古畜牧业风险规避水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2)根据牲畜养殖特点和经济价值,调整责任范围。
目前内蒙古实施的畜牧业保险大多是保障牲畜生理价值的死亡保险。保险责任所涉及的重大病害大部分属于非常发性疾病,而在饲养过程中农户经常遇到的疾病问题(奶牛养殖中常见的炎、产后死亡等)并未囊括其中。应结合实际,了解养殖户的保险需求,适当保障一些疾病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养殖户参保的积极性。
(3)进行合理的风险分层,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赊销产品或劳务而形成的应收款项,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企业应收账款数额普遍明显增多,应收账款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的功能
应收账款的功能就是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一下方面:
1、扩大销售,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赊销是促进销售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赊销实际上是向顾客提供了两项交易:向顾客销售产品以及在一个有限的时期内向顾客提供资金。在银根紧缩、市场疲软、资金匮乏的情况下,赊销具有比较明显的促销作用,对企业销售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2、减少库存,降低存货风险和管理开支。企业持有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支出;相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因此,当企业产成品存货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减少产成品存货,节约相关的开支。
二、应收账款管理不善的弊端
1、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由于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发出商品,开出销售发票,货款却不能同步回收,而销售已告成立,这种没有货款回笼的入账销售收入,势必产生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损益产生、销售税金上缴及年内所得税预缴,如果涉及跨年度销售收入导致的应收账款,则可产生企业流动资产垫付股东年度分红。企业因上述追求表面效益而产生的垫缴税款及垫付股东分红,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久而久之必将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实际状况被掩盖,影响企业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无法实现既定的效益目标。
2、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由于我国企业实行的记账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发生的当期赊销全部记入当期收入。因此,企业的帐上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百分比来提取坏帐准备,坏帐准备率一般为3%-5%(特殊企业除外)。如果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提取的坏帐准备,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应收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3、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主要表现为:
(1)企业流转税的支出。应收账款带来销售收入,并未实际收到现金,流转税是以销售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必须按时以现金交纳。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必然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2)所得税的支出。应收账款产生了利润,但并未以现金实现,而交纳所得税必须按时以现金支付。
(3)现金利润的分配,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另外,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的回收成本都会加速企业现金流出。
4、对企业营业周期有影响。营业周期即从取得存货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营业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营业周期为两者之和。由此看出,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影响了企业资金循环,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企业现金短缺,影响工资的发放和原材料的购买,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5、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出错概率,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企业面对庞杂的应收款账户,核算差错难以及时发现,不能及时了解应收款动态情况以及应收款对方企业详情,造成责任不明确,应收账款的合同、合约、承诺、审批手续等资料的散落、遗失有可能使企业已发生的应收账款该按时收的不能按时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有部分收回,能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却由于资料不全而不能收回,直至到最终形成企业单位资产的损失。
三、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应收账款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产销的统一体,企业一方面想借助于它来促进销售,扩大销售收入,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又希望尽量避免由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而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坏帐损失等弊端。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对立又统一的问题,便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并在这种信用政策所增加的销售盈利和采用这种政策预计要担负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当所增加的销售盈利超过运用此政策所增加的成本时,才能实施和推行使用这种信用政策。同时,应收账款管理还包括企业未来销售前景和市场情况的预测和判断,及对应收账款安全性的调查。如企业销售前景良好,应收账款安全性高,则可进一步放宽其收款信用政策,扩大赊销量,获取更大利润,相反,则应相应严格其信用政策,或对不同客户的信用程度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企业获取最大收入的情况下,又使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重点,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客户的信誉情况制定企业合理的信用政策,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为达到应收账款管理目的的必须合理制定的方针策略。
四、公司应收账款问题的解决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做的好,首先应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三个方面。信用标准是企业同意向用户提供商业信用而提出的基本要求。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判别标准。如果企业的信用标准较严,只对信誉很好、坏账损失率很低的用户给与赊销,则会减少坏账损失,减少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但这可能不利于扩大销售量,甚至是销售量减少;反之,如果信用标准交款,虽然会增加销售,但会相应的增加坏账损失和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要求用户支付赊销款项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限、折扣期限和现金折扣。信用期限是企业为用户规定的最长付款时间,折扣期限是为用户规定的可享受现金折扣的付款时间,现金折扣是在用户提前固款是给与的优惠。提供比较优惠的信用条件能增加销售量,但也会带来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现金折扣成本等额外的负担。收账政策是指信用条件被违反时,企业采取的收账策略。企业如果采用较积极的收账政策,可能会减少应收账款成本,减少坏账损失,但要增加收账成本。如果采用较消极的收账政策,则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成本,增加坏账损失,但会减少收账费用。在制定收账政策时,应权衡增加收账费用与减少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之间的得失。合理的信用政策应把信用标准、信用条件、收账政策结合起来,考虑三者的综合变化对销售额、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坏账成本和收账成本的影响。
根据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针对在企业应收账款分析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办法,解决公司在应收账款回收中出现的问题,加快公司的资金循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
1、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方面做得不够细,比如说,对用户信用状况的分析,账龄分析表的编制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1)做好基础记录,了解用户(包括子公司)付款的及时程度,基础记录工作包括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条件,建立信用关系的日期,用户付款的时间,目前尚欠款数额以及用户信用等级变化等,企业只有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2)检查用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用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用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3)掌握用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用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用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4)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5)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帐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如实际坏账损失率大于或低于预计坏帐损失率,企业必须看信用标准是否过于严格或太松,从而修正信用标准。(6)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可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据此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
2、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收账管理包括如下两部分工作:(1)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遇以下几种情况则不必:诉讼费用超过债务求偿额;客户抵押品折现可冲销债务;客户的债款额不大,可能使企业运行受到损害;后收回账款的可能性有限。(2)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经努力可东山再起,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以便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接受欠款户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用户的“长期投资“,协助启动亏损企业,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以期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针对故意拖欠的讨债,可供选择的方法有:讲理法;恻隐术法;疲劳战法;激将法;软硬术法。
3、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账户中子公司欠款额占总额的60.42%,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监控,改善应收账款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解决好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账款回收问题,下面从几个方面给出一些建议:(1)加强管理与监控职能部门,按财务管理内部牵制原则。该公司在财务部下设立财务监察小组,由财务总监领导配置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对营销往来的核算和监控,对每一笔应收账款都进行分析和核算,保证应收账款账账相符,同时规范各经营环节要求和操作程序,使经营活动系统化规范化。(2)改进内部核算办法。分别针对不同的销售业务,如公司与购货经销商直接的销售业务,办事处及销售网点的销售业务,公司供应部门和贸易公司与欠公司货款往来单位发生的兑销业务,产品退货等,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与程序以示区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3)对应收账款实行终身负责制和第一责任人制。谁经手的业务发生坏帐,无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该公司,都要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作为业绩总结考评依据。(4)定期或不定期对营销网点进行巡视监察和内部审计。防范因管理不严而出现的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降低风险。(5)建立健全公司机构内部监控制度。针对应收账款在赊销业务中的每一环节,健全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努力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对应收账款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程序。
参考文献:
1、陈显兰,企业走出应收账款困境的思考,四川会计J,2002年第6期;
2、张津京、邱素琴,加入WTO企业财务管理的发展对策,河北财会J,2002年第6期;
3、张采风、李忠江,应收账款的管理与清收,黑龙江财会J,2001年第12期;
关键词:粮食直补;粮食安全;农民增收
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最为重要的政府支农政策之一,尽管粮食直补政策是一种世界性的通行做法,也得到农民的普遍拥护,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在实践中加以优化完善。为此,本文就粮食直补政策相关研究中提到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归纳总结,以期对当前粮食直补政策的优化调整提供必要的启示和借鉴。
一、粮食直补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粮食直补主要有按农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出售商品粮的数量等不同的补贴机制,但为了节省对种粮农户进行甄别的高额成本,实践中以按计税面积或计税常产发放补贴居多(张照断、陈金强,2007)。粮食直补政策实施以来,遇到了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其中,前四个方面表现在政策的预期效果层面,后四个方面表现在政策执行层面。
(1)直补政策难以刺激种粮面积持续增加和粮食持续增产。在政策出台初期,直补政策的信号效应较为明显。但由于普惠制补贴方式缺乏边际激励效应,直补政策无法持续促使农民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从近期的调查来看,农民种粮总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农民弃荒现象严重,粮食直补资金在促进农民种粮积极性方面的作用微不足道(李喜同,2009)。甚至部分农民群众把补贴款简单理解为党和政府的关心款,与粮食种植没多少关系(陈正华,2009)。
(2)直补政策无法显著促进农民增收。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有26,800万农户,种粮面积细碎化,而美国只有200万农户,撒胡椒面式的直接补贴只占农民种粮收入的很小比例,对确保农民种粮收入的稳定作用不明显(,2008)。因此,尽管粮食直补增加了农民收入,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种粮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因而难以完全解决市场稳定和农民收入稳定的问题(赵晓峰,2008)。
(3)直补政策资金难以弥补种粮成本的持续上升。从发展趋势看,在石油、煤炭、土地、水资源、劳动力等价格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将不是一种短期现象,而是近一个阶段农业发展的常态,但直补资金赶不上农资价格上涨的幅度,不足以有效应对农业生产成本的快速上升(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8)。
(4)直补政策引发土地纠纷和制约土地流转。直补带来利益关系调整,以往强迫农民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不到位的,农民要求纠正或提高补偿标准;许多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弃城返乡,他们有的索要原有承包地,有的将原转包给种粮大户的耕地转交自己的亲属耕种,担心自己失去土地,从而引发新一轮土地承包纠纷(张明梅,2004)。同时,也使种粮大户的规模变小,影响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也进一步强化了小农生产方式。
(5)直补对象难以准确核实。以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依据,补贴面积难于核实。农户分散经营,农民种植的自由性很大,每年、每季的粮食种植品种、面积都会有很大变动,很难准确掌握各农户的实际种粮面积(付勇等,2009)。并容易引发虚报亩数等现象,甚至许多已经租赁、征用、非法转手的非农土地也在堂而皇之地领取直补资金,形成资金流失和腐败(于代松,2004)
(6)直补范围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尽管以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为补贴依据简化了补贴程序,但却是变“粮补”为“地补”,由此引发的问题包括:粮田撂荒、双季改单季等都能照样领取粮食补贴,违背直补初衷(陈正华,2009;刘俊,2009);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直补资金往往由原土地承包人获得,流转后实际种粮人没有享受到政府的相关粮食补贴;以计税面积或常产为补贴标准忽视了“黑地”问题,农民长期耕种的“黑地”不能领到补贴款,尽管2005年财政部出台政策将“黑地”纳入粮食直补范围,但至今仍有一部分“黑地”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于娜,2008)。
(7)直补政策落实成本高。由于我国农民众多且分散,农民土地、人口、粮食产量、价格等统计资料不健全,对农民的补贴难以测算和监测,粮食直补行政操作成本较高(,2008)。一方面,相较于户均很低的直补资金,进行丈量土地、核实补贴的操作成本很高。另一方面,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利益分配、权力集中而产生的寻租、腐败的成本,各种补贴的跑冒滴漏现象相当严重(卢锋,2008)。
(8)直补资金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不匹配。粮食直补是为了激励农民种粮,尤其是主产区的农民做种粮。但由于主销区政府财力充足,给予农民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往往要比主产区高出数倍,而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规模仍然很小。这既违背了产业发展比较优势原则,也增大了国家粮食安全成本,损害了主产区农民的利益(王海全、龚晓,2006;王健、陆文聪,2007)。
二、优化粮食直补政策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提到的各种问题,诸多学者提出了粮食直补政策的优化建议,具体包括八个方面。其中前五条涉及粮食直补政策实施机制的完善,后三条则主张改进政府支农方式。
(1)粮食直补依据商品粮数量进行。补贴依据改为以农民交售的商品粮数量进行,可以激励种粮农民多产粮,避免中间环节从中弄虚作假来冒领国家的补贴,也可以使粮食直补资金补贴给那些在真正种粮的农民,而不是那些虽承包了责任田的农民,但实际不种田已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蒋和平、辛岭。2009;袁隆平,2009)。但这存在的潜在问题是农民的口粮没有得到补贴(刘俊,2009)。
(2)粮食直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方式包括:改革并不断完善粮食风险基金配套政策,在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来源制度设计上应该给予主产区更多的倾斜扶持政策。国家增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并逐步提高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国家匹配的比重(王海全、龚晓,2006):建立产销区之间的粮食直补资金转移机制,销区直补资金向产区转移的主要途径是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及产区与销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可尝试把我国的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分离出来,建立单独的粮食直补基金或粮食安全基金,吸纳销区向中央财政缴纳的直补资金,然后由中央财政转移到产区财政,最终直补到产区农民手中(朱金鹤、傅展,2006)。
(3)粮食直补向种粮大户倾斜。种粮大户对粮价上涨、农业补贴反应敏感,可以采取类似累进税制的补贴方式,制定相应的累进补贴标准(马彦丽、杨云,2005;杨建利,邢娇阳,2009);直补政策对种粮大户的需求给与合理的考虑,对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给与适当的补贴,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按实际面积给与一定的补贴,对农民使用先进的生产耕种方式给与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8);将现行粮食政策由“普惠制”转变为面向粮食种植大户的“专惠制”,即以粮食种植大户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约的粮食销售量为依据,核定粮食补贴标准,并同时对种粮农户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护(张建杰,2008)。
(4)粮食直补以土地经营契约作为补贴依据。全国政协委员吴正德提出,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将经营契约作为获得补贴的唯一凭据。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粮补”变“地补”,使种粮者能真正得到补贴(王瑜,2009)。
(5)构建粮食直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的动态变动机制。建立直补总额同国家财政收入总额互动增长的长效机制,补贴要有一个合理比例,而不应根据粮食丰欠或粮价的高低频繁变动(王玉红,2006);建立直补水平同农资价格协调联动机制,把成本上升作为一个常规变量纳入补贴政策的目标之中,使补贴数量增长与成本变化联动起来,在国内粮食价格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应基本上能够弥补生产成本的上涨,以确保种粮始终保持稳定的收益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2008)。
(6)以集中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代粮食直补。直补和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不同的政策支农形式,改变政策支农形式,将支农资金更多地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集中资金办大事(王宏旺,2008)。针对目前土地抛荒和土地流转规模开始萎缩这两个现象,将增量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用于促进细碎农地整理和中低产粮田改造,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农地流转和种粮农民的专业合作,推动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蒋和平、吴桢培,2009)。
(一)市场不够完备,单项政策发挥作用打折
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支撑,包括担保、保险、创投、股权等市场和信息甄别、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等。在政策层面,需要包括人才、土地、资本、产业、财税、工商以及知识产权等各方面的政策配合。仅依靠财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而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市场和其他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会降低财政支持政策的效果,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不完备的背景下,财政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的协调配合方面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主要是政策之间很难做好协调配合,单项的支持政策较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例如,财政贴息制度在缺乏商业银行主动性意愿的情况下,财政贴息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并不明显。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没有给予太多的关注,即使财政支持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资本支持,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取金融服务也会遇到困难。
(二)缺乏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
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并不健全,没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全国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能够直接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而仅有的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产业基金作用非常有限,并不能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财政支持体系缺乏通盘考虑,支持针对性不足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存在着失衡,针对性不够,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大,而对公共产品类型的支出则存在很大的不足。这样的支出结构会造成财政科技支出的针对性不够,同社会资金投入覆盖重叠,从而降低了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属于各省独自管辖的领域,但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属于全国甚至全球的,其业务存在集中于一些市场前景好的领域,没有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降低了财政资金整体使用效益。
(四)财政支持科技金融的重点选择有所偏差
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重点是担保体系建设和科技信贷,但实际效果不佳。从银行方面考虑,小额贷款、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都较高,经济效益差。一旦资金面趋紧,首先会缩减科技小额信贷。从政府角度考虑,科技信贷与政策性担保都需要政府长期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其对财政依赖性较大,且越是经济形势欠佳,财政收入趋紧时,支出要求却越高,财政压力越大。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角度看,科技信贷抵质押或反担保物欠缺,可贷款额度小、期限短,通常年内(资金需求时限内)难以有效解决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从担保机构看,资本金有限,科技企业的反担保物欠缺、风险收益不对称,作为主营业务是不可持续的。这些因素决定了科技担保与信贷在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综合来看,资本市场融资特别是区域性股权资本市场融资,应该是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也应是财政支持的重点,但目前这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不多且力度不大。
(五)财政科技支出的持续性不强和管理不佳
科技创新包括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特别是科技成果转化。其过程比较长,需要持续性的投入。但财政科技支出往往很难持续发挥作用,其更多的是一次性投入,持续性不强。且对不同阶段投入的资金管理不佳,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理念缺乏,存在重立项、轻绩效问题,战略性综合性绩效评价和机构绩效评价开展少,评价结果运用不充分,项目绩效评价流于形式等问题。(六)财政对于科技金融发展的支撑条件投入不够。科技金融市场发展完善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量专业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等提供支撑,目前我国服务于科技成果定价、评估、转移的市场、机构等尚不完善。虽然各项专项资金中虽然明确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但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专业化的运行机构,财政对这些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投入不足,难以较快速地改善支撑科技金融系统发展的基础状况。
二、构建和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的对策建议
总的来看,我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是基本完善的,但是由于上述的缺乏政策性机构、市场不完备、统筹考虑不足等,使得该体系还有着调整完善的空间。财政支持是多种支持方式和支持渠道的组合搭配,只有各方方式和渠道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良好的政策效应。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应按照风险共担、服务多元、财务可持续、规则简化、政策差异化的原则,在政策缺失部分创新供给,逐步完善构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并对原有的支持政策部分,不断优化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具体来说,我们建议从完善组织机构、培养市场主体、建设服务平台和引导创新服务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完善我国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
(一)构建完善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
1.支持成立国家级的科技银行。2009年来,我国各地科技支行、科技分行和科技银行的相继出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是这些科技银行都是立足于区域,服务范围有限,并且科技银行可能存在服务领域集中的问题。再由于科技银行始终是商业银行,即使在有财政资金给予贷款补贴的情况下,基于自利考虑,也不一定愿意给予一些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贷款。这种情况下,以财政资金出资成立国家级的政策性科技银行显得就有必要。国家科技银行可以在几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直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甚至无息贷款;二是为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的项目,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知识产权评估系统构建等提供资金支持;三是能够实现国家创新战略,统筹协调全国的科技项目获取金融支持。国家级的科研银行在全国开展业务,并在统一的事业部研究安排贷款项目。
2.支持建立在国家层面设立再保险机构。目前我国的科技保险主要立足于区域,服务于区域内的企业。一般来说,同一个区域内会聚集相似的企业,这就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同质。如此,风险将会聚集在保险企业方面,保险企业不得不要求较高的保费。鉴此,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国家级的政策性再保险机构,为科技保险提供再保险,分担保险企业风险,消除保险企业的后顾之忧,推动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将十分必要。国家层面的再保险机构,可能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在不同领域进行风险匹配,改变风险结构、化解风险,从而降低科技保险保费,让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取更好相关服务支持。
3.支持建立区域性金融服务机构。大型商业银行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方面是有明显缺陷的,其不如区域性的、专业性的中小金融机构。而在我国,县域银行、社区银行缺失,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科技型企业上专业化程度不够,科技性专业机构数量又十分有限。在区域性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建设方面,财政资金大有可为。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基建专项支持、参股等形式,充分调动银行、风投机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行业协会、高科技园区、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等各方面资源,积极构建区域性的金融机构。
(二)培育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多样性科技金融服务市场发展
1.加大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财政扶持政策的力度,提升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生存力,鼓励机构创新,丰富投资者结构。活跃繁荣的科技金融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在市场中必须存在足够多的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以契合不同融资需求的科技企业。因此,培育和支持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者,提升其市场生存力,扩大投资者范围,是活跃繁荣科技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包括利差补贴、特殊费用补贴、业务贴息等方式对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金融租赁企业、信托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按照其开展科技金融相关业务的年度规模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年度业务增长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的适当财政奖励,风险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以激励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参与科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增强机构自身的市场生存力。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服务机构,推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等更具专业性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设立和业务开展,对这些新兴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创设与发展给予更为优惠的财政奖励、风险补偿政策。
2.应用财政奖补,培育和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特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和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是我国构建科技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是盘活科技金融资本,活跃科技金融市场的加速器。目前,我国场外股权市场对多数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来说,门槛较高,并容纳的企业数量有限。进一步推动适应更广泛科技型企业的场外交易市场(类似美国的信息公告栏市场、粉红单市场)十分必要。2013年1月16日,全国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揭牌,预示着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从小范围、区域性市场开始走向全国性市场运作。但由于这些市场在建立初期交易的活跃度和规模有限,没有足额的佣金收入维持市场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在构建初期应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对培育运营这些市场的实体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支持。除了股权交易市场外,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资本的流通,鼓励包括科技信贷、科技债券等流通市场的建立。同时鼓励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推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交易,从而更好地适应不同财务特征的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这些市场的建立,同样应从公共产品的视角在构建的初期给予财政支持。
3.完善顶层设计,转型引导基金方式,运用市场化FOF支持创投机构。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统计,2006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成立引导基金近90支、总规模超过450亿美元,参股子基金超过200支。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引导基金致力于推动地方创投行业发展及中小企业融资,但随着VC/PE市场的成熟,引导基金所扮演角色也略显尴尬。在政府引导逐步让位于市场配置的趋势下,政府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从新给引导基金在中国VC/PE市场中角色进行定位。目前,在众多政府引导基金中,部分已经开始了市场FOFs尝试,比如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苏州创投)、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浦东科投)、成都高新区引导基金(银科创投)等。在现实实践已经开始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大胆的顶层设计,在把握引导基金承担一定政府引导职能基础上,放开对引导基金的限制,逐步实现引导基金转型为市场化FOFs,通过FOF模式支持市场中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通过支持服务于科技企业的创投机构,增长培养市场化的金融服务主体来间接实现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目标。
(三)加快建设各类别、各层次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建立全国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交流平台。目前,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较为集中,科技金融资源较为集中的部分区域和城市已经建立了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者接洽对接的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上的集中展示与交流,撮合科技型企业与投资者间投融资意向的达成。这些区域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促进地方科技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通常是地方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动用区域资源建设而成,难免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自我服务意识”,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机制,限制了科技型企业和投资者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和市场中上进行投融资的双向选择,增加的投融资双方的交易成本,形成了典型的市场分割行为。因此,有必要动用政府资源从资金、技术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整合分散在各个区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全国联网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体系、服务体系、网络环境三个层面的跨区域整合与互动,为科技企业、金融机构所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体系,形成全国性的科技企业投融资大平台、大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科技部、财政部可以为此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推动大平台建设和建设初期的日常维护,待市场形成气候时,通过会员制收费方式为主并辅以财政补贴解决平台运营维护资金需求。
2.以政府采购等方式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是提升科技金融市场运作效率、增强透明度、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基础。但是,市场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收费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开支,从而降低了金融资本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可得性”。因此,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部分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相关科技金融配套服务。这些服务本身又提升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的认可度,从而增加了科技小微企业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降低融资成本。而政府采购本身也增加了中介组织的收入来源和稳定性,成为培育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市场的重要力量。目前这种做法在上海等地区已经采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3.设立政府专项资金推动全国性科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权威性的征信体系主要是人民银行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其信息量和企业覆盖范围远远不能满足科技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多数科技型小微企业并未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并且人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量通常仅局限于一般性的企业财务金融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是不足的,例如缺少关于科技企业的技术认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又恰恰是科技企业融资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有关科技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系统可以在人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独立出一个子系统,也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完全独立开发出一套系统。财政、科技部门应从公共服务的角度设立专项资金对这一全国系统及地方子系统的数据库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和业务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并联合其他部门(税务、工商等)实现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机制,以使金融机构能够更高效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并能持续关注、跟踪科技企业的发展成长过程。
4.以政策性金融推动科技担保和保险体系建设。科技保险与科技担保体系是我国目前科技金融体系的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不仅有实力的机构较少,服务能力有限,而且服务的成本也较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科技保险与担保体系的发展。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方式带动商业金融保险与担保机构共同服务科技企业是发展壮大科技保险与担保市场体系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设立政府完全出资或者政府参股的政策性再保险和再担保机构,为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科技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提供再保险和再担保业务,以政府信誉和资金,降低商业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和担保业务的顾虑,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险”、“新产品开发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品种,不断丰富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服务。
(四)激励引导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
运用政采、补贴、风险补偿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创新。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决定了科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科技金融产品在标准化服务的基础上又必须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满足科技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推进服务创新。但是,创新必然存在风险,金融机构的创新必然会引发风险损失,较高的创新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从支持科技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的角度看,政府部门应通过不同方式来支持金融机构的科技金融服务创新行为。
1.改进科技财政支出资金管理,提高支持科技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在立项环节,引入行业专家筛选和金融机构筛选相结合的机制。在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领域立项阶段,政府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技术筛选,同时引入市场金融机构进行经济筛选,结合两者筛选结果,确定立项项目。二是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后资助方式对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并经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三是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建议利用行业组织,结合高校专家等资源,开展行业内部企业项目自评管理,行业专家对相关企业和项目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产出管理的主要依据。
2.规范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天使投资。种子期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最大的阶段,也是VC、PE等不愿投资的领域,因此政府需要特别关注这一阶段的金融环境和支持环境。在政府引导基金转型FOF的同时,保留并规范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通过引导基金来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引导基金应采用预算内资金等资金来源,以事业法人的形式,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限定政府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政策定位,将其限定在支撑一些早期的、前端的、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有意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等关键领域,或者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早期的创业企业。
3.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并应用财政补贴和奖励等方式推动银保联动和投贷联保。由于我国担保行业本身规模偏小、风险收益不匹配、发展不成熟等因素的作用,使传统的信用担保不能有效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各地可在借鉴杭州市信用联合担保机制探索的基础上,克服传统担保机制的缺陷,成立专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科技担保公司,利用政府科技专项提供的政策性担保资金,通过政、银、保合作联动,基于风险和收益的对等原则,创新设计担保融资品种,在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摊比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的担保融资服务。
4.通过利息补贴、创新奖励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等金融产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集合票据和债券都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创新,研究探索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是一个金融多样化的创新方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搭配在一个区域内未必能有较好效果,如果能够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在全国内搭配或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另外,以产业链金融为纽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放在其所处的产业链中来综合考量,通过上下游的优质企业的担保来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这些显然都需要金融服务机构大胆创新,提供新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应用利息补贴、财政奖励等方式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
5.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将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实施联动。在政府采购中,需要注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和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作用,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来看,可以探索下列政府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同金融服务联动起来:建立所支持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推广推荐目录。目录应涵盖国家确定支持发展的行业产品,如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含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固废物处理、环境监测等)、新能源及节能减排、医疗卫生(含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信息通信设备、行业信息化系统等,以及适于部队采购的产品等。对目录中产品进行招标,确定提供政府采购的中标科技企业,建立采购企业名录,将名录定期向社会。对支持名录中所列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业务补贴等,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名录企业创新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一)数据及来源本部分将选择我国M2增长率和SHIBOR利率,分别从货币供给量角度和利率(价格)角度,作为我国流动性的指标。与之相对应,选取美国基础货币和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作为美国货币政策指标。数据选取从2008年1月至2014年8月的月度数据,涵盖从危机兴起到QE基本退出的时段。我国M2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官网,SHIBOR来自于SHI-BOR官网,美国方面数据来源于万德数据库。
(二)描述性统计分析1.中国和美国的利率变动情况比较从图1中可以看出,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在2008年便开始急剧走低,一直到2008年12月跌入最低点并维持在这个地位。联邦基金利率的急剧走低是美联储对次贷危机发生的基本反映,而其跌入谷底的时间恰好与QE1出台的时间相吻合,之后的三轮货币供给量化宽松政策亦是维持了这个低位基本不变。可见低利率是缓解次贷危机的一大货币政策手段。对中国利率而言,1个月期的SHIBOR利率,总体趋势是波动上升。在2008年底的时候有一个大幅的下降,随后缓慢上调;至2012年的年中再次跌落,并维持在一个稳定水平。随后在2013年的6月产生了一个最高值,之后便在一个较高位上波动。从总体上看,2008年以来,我国SHIBOR利率情况可分为五大主要区间,2008年8月以前、2008年8月至2010年10月的低迷期、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的缓慢回升期、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平稳期以及2013年6月之后的一期。可以看到,SHIBOR利率在2008年的走低与次贷危机加剧的时间重合;2010年后的缓慢回升在美国宣布第二轮QE后产生。最后一期的利率走高在QE4宣布之后几个月后发生。根据中国流动性变化和美国QE实行情况的重合性来看,美国货币政策选择取向变化对我国流动性是存在影响的。由此可见,SHIBOR变化趋势与次贷危机的加剧以及QE实施有明显的关系。2.中国和美国的货币供给量变动情况比较根据图2,可见次贷危机以来美国基础货币供给量(MB)在持续较快地增长,此归功于美联储在四轮QE中大量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以及国债而放出的流动性。其中有几个快速增长的时间点,分别是2008年8月、2010年11月和2012年12月。这三个快速增长时期可以从图2的同比增长率图中看出,分别是触底反弹的时间点。而QE2的实施时间在2010年的11月,QE3、QE4的实施时间分别在2012年的9月和12月,正好与MB快速增长的时间点吻合。对中国M2变化而言,2008年以来我国M2量呈持续增长状态。就增长率而言,在2008年12月左右有一个大幅度的增长,和QE1的实行时间吻合。在这个时间之后,我国M2总体以波动形式缓慢下降。
(三)相关性分析1.中国利率和美国利率联动的相关关系根据SPSS输出结果,美国联邦基准利率与SHIBOR一个月利率的斯皮尔曼相关系数为-0.643,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而SHIBOR的高低可以较好地代表中国流动性情况,高SHIBOR利率会导致较低的流动性。因此,可以初步认为美国货币政策会对中国流动性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2.中国M2和美国MB联动的相关关系根据SPSS输出结果,美国MB增长率与中国M2增长率的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51,具有较高的正相关关系。即当美国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时,我国的货币供给量也会有所提升,货币供给量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流动性的增加。故而在货币角度可以初步认为美国的货币政策对我国流动性有一定的影响。通过利率与货币供给量两个角度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初步判断次贷危机后美国的货币政策对我国的流动性产生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影响。接下来将会进一步探究其影响的路径以及影响的途径如何。
二、美国货币政策对中国流动性影响机理
根据上部分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利率和货币供给量两个角度,美国货币政策对我国流动性造成影响。在利率层面,美国持续走低的基准利率会导致中美间出现利差和汇差,进而出现资本流动。在货币供给量方面,其数量的变动会促进抑或抑制消费,进而影响贸易量;同时也会影响国际间投资,进而使得资本流动产生动荡;过多的美国MB(与国债的发行)会增加我国的美元外汇占款,增多的外汇占款会直接影响我国流动性。从这两个角度出发,美国货币政策对中国流动性影响可以分为资本流动渠道和贸易渠道两大路径。
(一)资本流动渠道经济开放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其结果是各国的金融联系也日益紧密,也使金融市场波动的联动性在不断增强。美国为应对次贷危机,放宽了货币政策———降低利率,增发货币,放宽了美国国内的流动性,并从利差、直接投资波及到他国。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后的QE政策增发大量基础货币,降低了联邦基准利率并维持在一个较低位置,美国与中国的利率差因此拉大。同时,根据汇率决定理论,利率决定汇率,利率降低会产生人民币升值预期,相比之下,人民币有效汇率(对于美国)增加。中美利差以及汇差的增加,套利和套汇倾向产生,会直接影响外商投资(即美国对中国的FDI)。随着经济开放的推进,对外投资成为资本输出的重要渠道。美国采用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国内流动性,加之上述的利差、汇差诱使,各企业公司加大国外市场的投资。而中国作为美国大部分企业分公司、加工生产所在地,被投资的份额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大。并且,当美商投资增加时会增加其他投资者对中国的信心,包括国内与国外,进一步促进资本在我国的流入,从而增加流动性。
(二)贸易渠道流动性影响的贸易渠道传导主要是通过外在需求的变动表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汇率变动引起的贸易顺差,直接来源于外汇占款的增加。根据宏观经济学基本关系式:Y=C+I+G+(X-IM)一个国家的总产出(Y)等于消费(C)、投资(I)、政府支出(G)与贸易差额(出口X减去进口IM)之和。美国为在次贷危机后提振经济,在降低利率增加基础货币以刺激消费和投资之余,还需从国际贸易角度增加总产出。如资本渠道所述,美国QE政策降低本国利率,进而使本国有效汇率有下行趋势,使得本国商品相对国外变得便宜,根据国际贸易理论,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贸易条件倾向于改善。美元有效汇率的降低会使美国贸易条件有改善的倾向。但是由于美元的增发刺激了美国的需求,进而会使进口需求增加,其改变进出口情况的效果有可能会抵消由于美元贬值导致的贸易条件改善,净效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国2008年以来对美贸易顺差的增长率,虽然存在几个区间的负向增长,但总体是一个正向的态势。亦即净效应为正。中美贸易是中国增加外汇占款(美元为主)的两大途径,中美贸易顺差增加将会增加我国外汇占款,反之中美贸易顺差的减少会减少我国外汇占款,进而影响我国流动性———如果外汇占款增加将会增加我国流动性,反之则会减少我国流动性。
三、美国货币政策取向对我国流动性影响程度的实证分析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次贷危机后美国货币政策对我国的流动性主要通过贸易渠道和资本流动渠道产生影响,并且每个渠道通过各自的中间变量来实现。本部分将采取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的计量方法对该两渠道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影响程度和强弱,并比较两个渠道的强弱关系。
(一)变量选择及处理根据影响途径的分析,可知美国货币政策是通过资本流动渠道和贸易渠道对我国流动性产生影响。在以上相关性分析中,选取了美国MB、联邦基准利率作为美国货币政策的衡量,我国M2和SHI-BOR最为流动性的衡量。在本部分实证中,由于联邦基准利率在2009年之后一直接近为0的低位,并且总体维持不变,其数据对SVAR模型会有较大影响,故而不选取联邦利率进行实证,相对应的,SHI-BOR也从因变量中剔除。只从货币供给量的角度对两渠道进行实证。这也与“货币供给量化宽松政策”相对应,即是从货币角度进行分析。对于资本流动渠道,采用美国基础货币变化率、中美利差、美元有效汇率、FDI(增长率)作为参考指标,其中中美利差、美元有效汇率和FDI是中间变量。这里选择的是月度数据,由于FDI实际数受到季节性影响较重,需要对其做多月平滑处理,为了保证处理后数据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采用3个月平滑。在贸易渠道,故选取美国MB、美元有效汇率、中美贸易差额(增长率)、中国外汇占款(增长率)作为参考指标,同样地,中美贸易差额和中国外汇占款是中间变量并作3个月平滑处理。中国流动性方面采用M2增长率作为代表,数据区间为2008年1月至2014年8月。在经过数据单位根检验后,具体指标处理与符号如下。
(二)实证分析从资本流动渠道和贸易渠道两个方面,分别建立五元SVAR模型。建立模型之前,先确定滞后阶数,并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1.模型滞后阶数选择根据AIC、LR等统计量的判断标准选择最优滞后期数。(1)资本流动渠道模型滞后阶数选择根据表4可知,FPE、AIC、SC和HQ统计量显示的最优阶数为2阶,而LR统计量推荐的最优滞后阶数为4。各判断准则结果不一致,此处选取多数统计量判断结果,即2阶作为最优阶数进行模型拟合。(2)贸易流动渠道模型滞后阶数选择根据表5可知,SC和HQ统计量显示的最优阶数为1阶,LR认为6阶为最优,而FPE统计量推荐的最优滞后阶数为3、AIC统计量推荐第7阶。各判断准则结果不一致,此处选取多数统计量判断结果,即1阶作为最优阶数进行模型拟合。2.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果关系可以用来检验某个变量的所有滞后项是否对其他变量的当期值产生影响。根据以上检验,从资本流动渠道上看,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美国MB增长率是我国M2增长率的格兰杰原因;从贸易渠道上,在统计上说明美国MB增长率对我国M2增长率存在影响。这说明,就M2增长率作为代表来说,美国货币政策从资本流动渠道和贸易渠道对我国流动性变化均存在显著影响。根据以上检验,可以得出与相关性分析一样的结论,美国货币政策对我国流动性存在实质性解释作用,而此影响是通过贸易渠道和资本渠道来达成的。3.脉冲响应函数脉冲响应函数可以考察模型中给定一个变量的冲击在一定的连续观测期内对其他变量的影响。同样地,根据两组SVAR模型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冲击响应时长设置为10期。(1)美国货币政策取向通过资本流动渠道对我国流动性的冲击影响由Eview输出结果,可以看出美国MB增长率对我国M2增长率的冲击有显著影响,这与格兰杰因果检验结果一致。在受到美国MB单位正向冲击之后,M2增长率脉冲响应值在第3期较快速上升,至第4期左右达到最高点并开始下降,最后收敛于0。这说明美国量化宽松政策在资本渠道上主要通过增大自身基础货币对我国流动性产生影响。美国基础货币供给量对中美利差的影响,显示一个明显的正向响应,在第三期开始有一个比较微弱的负向,最后回归零值并有少量的正负波动。总体为正值,基本与上部分理论分析一致。美元有效汇率在中美利差的一个正向波动后先是有一个负向的变化,在第三期开始转为正向,并再以正向缓慢收敛到零。由于利率对汇率的影响需要通过市场进行反映,固存在时滞是可以理解的。汇率对FDI的影响先是一个负向,随后在第五期至第七期变为一个显著的正向,随后再次转为负向并收敛于零。FDI受利率预期和汇率预期影响,需要有一个实质的利率、汇率变动后,人们才会产生套利、套汇倾向,而在此倾向之前受其他因素综合影响,故可解释为第五期的正向,而由于此正向效应十分显著,可以基本证实理论分析所述情形。FDI对M2的影响较为微弱,且效应总体为正。(2)美国货币政策取向通过贸易渠道对我国流动性的冲击影响根据图4,虽然可以看到美国基础货币对我国M2的冲击仍然是存在正向影响,并缓慢收敛于零,但是总体程度较弱。从上图可知,美国MB一个单位的正向冲击对应是美元有效汇率负向响应值,程度较弱并缓慢收敛。这与理论分析相一致:美元基础货币的增发使得美国利率下降,再由汇率决定理论,汇率降低。右上图表现的是美元有效汇率的一个单位正向变动导致贸易顺差微弱的负向响应,这是由于美元贬值导致的贸易条件的暂时改善,但是由于美国需求的增加抵消了这一贸易条件改善的倾向,响应值在第四期开始便收敛于零了。贸易顺差对外汇储备的影响表现为四期以内及其微弱的正向影响;外汇占款对M2总量的影响表现为十分微弱的围绕零值波动,这与MB表现出的对M2变动的冲击微弱是相符的。从整体而言,美国货币政策通过贸易渠道对我国流动性产生的影响并不显著。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