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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5 00:23:09

政策管理论文

政策管理论文篇(1)

关键词:传媒产业政策解读、诉求与重构

一、有限开放的传媒产业政策

自中国传媒产业化1978年启动以来,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大众传媒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以集团化为显著标志,市场引导、商业取向、消费主导倾向明显,都市生活、财经、文化娱乐类传媒发展迅猛,政治意识形态严重泛化的局面大为改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全方位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潮流并与之深刻互动,中国大众传媒产业和消费有力促动着中国大众传媒体制变革,传媒政策在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开放领域屡有突破,但是迄今为止,和美国等国家的市场调节、商业驱动、产权多元、自由竞争、经贸自由化的传媒管控体制与政策引领的世界潮流相比较,中国大众传媒体制的变动总体上看来仍以原有体制内变革为主。

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首都几家报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其后形成“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构成了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体制演变的基调。围绕这一基调,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体制内变革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筹资方式社会化与市场化、逐项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传媒集团化等方式为主要特点。

以报业为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传媒业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单位演变的趋势。1979年4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报社试行企业基金的实施办法》,明确报社是党的宣传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实行企业管理办法,从而使报业经营改革成为可能。1987年国家编制投入产业表,传媒也列入“信息、咨询服务业”;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国际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报社、期刊舍、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报社多种经营合法化。1994年,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我国第一家上市的传媒行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5日,经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广州日报作为报业集团试点单位,组建我国第一家报业集团。1996年4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正式挂牌试点。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全称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表明该报业集团已经转变为企业性质。

伴随着国有传媒单位“事业”—“企业”身份的趋势,民营传媒也或明或暗萌生着发展着。七、八十年代之交,民营书刊零售业得到政策许可,九十年代中叶影视音像节目制作民营之门开启,至2001年全国较有影响的民营音像企业约五、六十家,九十年代中国广告传媒对外对内大幅度开放。

2000年至2002年间,随着中国逼近WTO,中国大众传媒领域经历了一定的徘徊。1999年底出台的82号文件实际上不是一个开放的文件,总体上来讲是一个往里收的文件。第一它限制有线网基本上是不能上市了,第二是广电和邮电也不能相互进入了。2000年的制播分离,因为有人提出广播电视的制作权和播出权是统一的,不能分割它,所以广电总局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多元化来代替制播分离的说法。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国传媒投融资遭遇清理,有限的对外合作合资项目受到严控。在2001年广播电视清场中,有港资背景的中信泰富在跟湖南广电之争中退场出局。同年,国泰实业公司和《生活周刊》中断合资关系。贝塔斯曼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首席代表刘激扬先生在中国大陆姿态低调。国家广电总局准备允许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在广东省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传闻2001年并没落实。“中国出版第一股”——湖南出版集团借壳丹东化纤上市的行动,在经过整整一年长达13轮的谈判后却悄然搁浅。这些事件之所以成为中国传媒界一时议论的热点,决非偶然。2000年下半年,“媒介产业化”和“制播分离”遭到否定。

然而,这一徘徊期是短暂的,即使在此时期内,中国大众传媒业的体制变革依然没有停止脚步。2001年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提出“宏观管理机制创新、微观领域结构创新、市场组织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创新”四个创新。2001年5月,在中国证监会新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媒与文化产业定为上市公司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其下含出版、声像、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服务业5各大类。传媒资本经营开始引人关注,尽管国内传媒学者普遍认同当前中国传媒投资处在高风险期。就在2001年,资本掀动传媒投资潮,民营资本在其中推波助澜。山东三联计划三年斥资8000万元打造《经济观察报》,北大青鸟投资5000万元参股《京华时报》,湖南广电传媒耗资8600万元创办《财富中国》,巴士股份注资《上海商报》5000万元,占股50%,诚成文化投资《希望》杂志,赛迪传媒巨资推出电视节目《环球IT报道》和《三联生活》,《成都商报》通过控股公司博瑞投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海外传媒集团、维阿柯姆、迪斯尼、新闻集团、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贝塔斯曼、福布斯公司、星传媒等进行频繁的商业试探。

2000年底至今,在普遍推行和加强审查与许可证制度的同时,中国传媒政策呈现在徘徊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态势,对民营和外资管制有所松动,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程度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

2000年10月25日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则上同意外方投资影院,控股最高可达49%。2001年8月是中国传媒新政策有实质变动的月份,8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又称17号文件),明确推进传媒集团化改革和组建跨地区、多媒体大型新闻集团的目标,以积极的姿态回应传媒业融资、中外合资、跨媒体发展等问题。由此在中国传媒界引发连锁反应。2001年12月15日《电影管理条例》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与投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允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改造电影院。2003年3月,国产电影发行权全面开放,同年8月8日进口影片发行的第二家官方公司华影电影发行公司挂牌成立,此前的6月,中国七家民营企业首获国产电影国内发行资格。2003年11月,国家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长吴克宣布:“CERA以后,国家已经认定,以后任何和香港合拍的影片,除了内地演员要占三分之一外,其他主创人员不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香港影片进口内地,不再受到任何进口配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通过审查,香港影片就可以长驱直入内地市场。始于2003年中的电影分级制至同年11月初已进入起草阶段。2003年下半年,出现跨省合资影院和外资影院曲线进入中国的局面。2003年12月,政府将对电影立项和审查制度进行改革,12月1日起,国产电影在立项方面,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国家资助影片、合拍片四类之外的影片不必再向广电总局申报剧本,只需提供3000字的故事概纲;作为试点单位,上影、长影等部分制片厂的影片将试行由地方自主申请、自主审查。同日,外商被允许进入制片,唯一的限制是不得控股。2002年6月,新闻集团放言有意参与中国付费电视建设。2003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给八家民营机构发放了电视剧制作甲种证。2003年11月4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和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结成合作伙伴,开创国内省级电视台跨区合作的先河。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简称为19号文件;此外还有新闻出版总署的《治理报刊摊派细则》。有专家认为,本次改革的主要核心就是治理行政权力对报刊的介入。虽然过去政府也讲过要减少行政力量对报刊发展的介入,但远没有这次明确。“这次治理整顿给的出路很明确:报刊要走市场化道路。”2002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现中国入世承诺。2003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倡言出版改革,在五年内开放外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销售和批发方面的业务,近期内对国内出版企事业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便它们跨省经营,促进印刷业民间投资进程。2003年9月23日,中国首家拥有报刊总发行权的民营企业文德广运发行集团在京成立。2003年10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联合办《京报》。2003年11月4日,李嘉诚旗下的TOM正式与三联书店协议组建北京三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TOM和三联分别持股49%与51%,这标志着海外资本首次进入大陆出版市场。

进入2004年,传媒管理体制进一步呈现开放姿态。2月11日《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出现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网站上。该《意见》中的一部分内容引人关注: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探索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电影方面,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广电总局年初颁布《关于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国有和民营机构可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在付费频道引进节目的播放比例、外资在改造影院中的比例和华语影片的引进配额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2004年4月初,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处透出消息,中央已决定进行出版体制改革,全国现有的527家官办出版社,除人民出版社一家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将转型为经营型企业单位,这标志着从去年就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出版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作为改革试点,国务院在4月5日正式批准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这个被称为“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的行业里,中国传媒业政策开始驶入改制的快车道。

纵观最近二十多年中国大众传媒业发展状况,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涌动,并且愈趋扩大,这是中国大众传媒产业体制转型实质所在,意义重大,但是对其实际作用不可过高估计。

2001年8月的17号文件虽然对传媒业的投资已被认为是投资了,而不像以前认为是借款,但17号文件的规定是这种投资只能是传媒业内部的投资,或者是国有资本的投入,对于民间资本、外资的投入,在政策、体制面的角度来说,事实上还不是合法的。尽管有很多暗箱的运作,但事实上这样的一种运作风险是很大的。迄今为止,我国所有上市的传媒公司业绩并不理想,报业和广电集团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标准来衡量,其经济效益大有疑问。究其原因,产权结构极为重要。如果不跟传媒产权结构的重建结合起来,传媒跨媒体、跨地区、跨产业变革很可能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

所以,究其本质而言,近年中国传媒新政策开放程度前所未闻,但仍然以严格的政府管制为主要特征。在进入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不允许私人办报(台)和传媒集团办报(台)。有资格办报的单位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严格限制的市场少数进入许可,对于一般闲置的市场多家进入许可),才能获得办报许可和报纸刊号。从管制制度的形式上看,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和严格的刊号控制构筑了进入传媒业的非常高的行政性门槛。在行为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严格禁止或者限制传媒的产权交易,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外部资本进入传媒领域。最主要的管制手段就是实行主管、主办制,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单位才能办传媒。此外还对传媒异地经营有严格的许可权限管制。

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出版管理条例》再次明确声明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是我国出版管理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其包含两项重要内容——(1)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项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宣布:传媒业的市场壁垒依然存在。

这样的传媒政策主观上是力图在传统计划模式中实现中国传媒业的飞跃;客观上,一方面有利于传媒体制创新,另一方面适应了传统传媒管制观念。结果是,传媒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没有实质性突破,传媒产权结构仍然是相当程度的一元化。按照国际经验来看,中国传媒产业能否做大作强仍是未知数。[page_break]二传媒产业发展的政策诉求

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起步,我国传媒经历了事业单位、企事业混合型单位、企业单位的形态变更;传媒从原来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传媒业也从传媒事业、传媒行业向传媒产业的方向发展。

但是,当传媒的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时,传媒产业制度瓶颈造成的“行政性市场垄断”的弊端更是一览无余。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垄断依靠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形成,既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的特点,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来推动垄断的形成和运行,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垄断的成分,依托目前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操纵垄断,是当前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亦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长期以来,受政府管制的影响,我国传媒业条块分割,形成了森严的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壁垒,传媒资源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所谓条块,从“条”的方面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来进行,强调纵向的“归口管理”;从“块”的方面来说,就是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这种条块限制,使得跨媒体的经营很难进行,也使一些实力雄厚的传媒无法向外扩张。这是我国传媒产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样的传媒体制使得传媒满怀豪情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却没有想到,他们所走向的仅仅是“市场”,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产业化和非市场化构成了现阶段传媒经济的内在矛盾。

具体的讲,第一,传媒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和企业法人的身份不明确。说是企业法人,传媒显然缺乏在市场上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编制上又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而且有行政级别,媒介集团还具有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直属一级政府;说是事业法人,或机关法人,它又以赢利为目的,在媒体市场上冲锋陷阵,这种混乱的身份给媒介的产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麻烦。对此,复旦大学童兵教授认为,中国传媒的性质是事业属性、产业属性和机关属性的混合体。第二,传媒产权不明晰。传媒身份的混乱和模糊直接影响着传媒产权的界定,表现为传媒资本所有者的缺位。谁来充任国资的代表是一个问题,党委只进行政治领导,它不是政府部门,不能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权;政府的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不能既是媒介的管理者又是所有权的代表,因为这违反“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虽然一些传媒集团也模拟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组织机构。但是,在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治理结构虽不同于传统治理结构,但也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相距甚远,多数传媒集团实际上是“翻牌公司”。实际上,传媒业遇到的产权问题是国企改革中遇到的共同问题。第三,传媒在市场经济中应该享有的机会平等和公平竞争难以落实。传媒身份和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传媒具有“官商”的特点。表现在传媒虽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但没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之严格的资本等级制度和行业壁垒构筑的巢穴使得传媒只生不死。同时媒介领导由政府指派,使得不同级别的媒介享有不同级别的政治优势,市场竞争从一开始就拉开了距离。

中国传媒产业之所以“暴利”,很大程度上与传媒获得的行政和市场双重垄断的地位有关。

放眼全球,中国的传媒产业在这种体制下绝没有做大作强的动力与能量。当代国际大众传媒产业主流的发展态势一目了然:在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的世界发展总格局中,市场调节、商业驱动、民营产权、自由竞争、经贸自由化、科技革命整合而成为当代世界大众传媒产业发展的基本动力。虽然从1998年起,中国传媒业的利润总额就超过了烟草业,跃居国家第四大支柱产业。但是,我国大众传媒业垄断性和封闭性明显,严重缺乏竞争力,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内在的发展要求无法通过市场实现。

湖南广电2001年在经营上遇到的困局折射出了传媒集团在市场上的盲动。《南方周末》文章《电视湘军虚火上升》披露:2001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广告收入5700多万元,而支出却高达1.3亿元。湖南广电上市后筹集到资金4亿元都投入到了湖南广播电视中心,除了广电系统的办公需要外,建有四星级宾馆和一个世界公园以及高档的音乐喷泉。在人口只有一百多万和农业背景的长沙要收回资金难度可想而知。

回顾中国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媒介经营的个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独立的企业法人过渡,并以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建构内外关系,从而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同类企业的集合体’——‘媒介产业’。”也就是说,传媒产业化发展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必然要对“事业单位”的实现方式产生规定性影响,传媒既然走向产业化道路,就难以阻挡其经营管理的基本体制与运行机制同企业同化的趋势。相应地,政府的管控体制与政策也应该与传媒的产业性质发生互动。

传媒产业作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其大部分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通过为使用者提供消费文化和信息产品等,以此获取利润,市场经济和企业本位是其生命线。因此,除了对内容进行必要的政治监管之外,大众传媒产业中的大多数跟其它经济产业基本相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产权多元化、民营化是所有经济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

与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权力中心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社会生产。它要求打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控制,把政府掌握的经济权利归还给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西方学者眼里,“独立产权的利益和严肃的交易合同的结合就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

由此可见,传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通过市场能够进行资源的自发调节和配置;2相互独立的产权所有者能够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换;3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4完善的法制。

具体的讲,“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传媒体制的改革要与传媒建立产权明晰与产权多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相一致。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的公司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主要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其产权属于各个投资者,投资者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经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代表是公开上市公司。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

对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来说,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成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改制使其建立起现代公司的框架;上市后,机构投资者和社会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用手投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又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买入卖出股票甚至对公司进行并购,这种强大的外部压力对于推进传媒机构的制度建设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与之相匹配,还要建立健全传媒资本市场,广泛开辟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传媒业的规模经营。此外,人力资源市场的完善也是传媒政策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毕竟传媒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人的创造力。

简而言之,我国的传媒产业对体制与政策改革的诉求是: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传媒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微观上,传媒能够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实现自身所消耗的各种资源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page_break]三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重构

2003年下半年,国内众多传媒学者和专家纷纷发表文章,断言就发展传媒产业而言,中国传媒体制内的改革已经到了底线,体制“革命性”转型迫在眉睫。

复旦大学童兵教授和上海大学郑涵博士不约而同的用“十字路口”形容当前传媒业发展困局。童兵教授指出:“对于中国传媒体制而言,改革正由边缘向腹地进发,目前正处于一个多重利益格局纠结与博弈的十字路口”。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则用“拐点”和“转型”概括局势。他认为:“我们需要在20余年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基础上真正地对于传媒业来一次比较深刻的、功能性、结构性的转型与改革了”,这是“当前发展阶段上解放传播生产力、促进传媒业发展的关键”。北京广播学院的周鸿铎教授、黄升民教授、复旦大学的李良荣教授也在学术演讲中多次提及传媒体制与产业的改革问题。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变革的症结到底何在?

“喉舌”论以及由此衍生的“特殊产业”论应该是目前最难克服的观念障碍与制度屏障。在我国,传媒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媒最基本的性质,或者说是体制中最核心的问题。所以,传媒首要的任务是完成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引导舆论。以此为出发点,传媒产业化具有其相应的特殊性。传媒在市场行为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双丰收,但两者相比较社会效益还是第一位的。

“喉舌”论和“特殊产业”论是我们传媒管理部门一直坚守和奉行的一种理念与实践。其表现就是严格的进入管制和行为管制。可以说,这样的体制与政策很好的解决了“喉舌”功能的发挥与舆论的引导问题。但是“媒介机构本身也意识形态化了”,其结果就是在传媒领域陈旧的权力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前者寄生于后者,扭曲后者;传媒产业国股一枝独大,产权高度一元,传媒产业却丧失了在市场上应该具备的竞争力。

很显然,在如何发展中国媒介产业的认识上,我们存在误区。其一,在传媒属性与功能上存在误区,把传媒工具误认为意识形态。其实,传媒的政治属性与功能只是传媒众多属性与功能中的一个,而且,也不是所有传媒都具有或显示出强烈的政治属性与功能。现今传媒产业属性与功能的凸起即使自然属性与功能的复归,也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其二,在引导舆论上存在误区,把掌握舆论工具误认为掌握了舆论。舆论工具、舆论导向与舆论三者根本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舆论工具是无路形态的东西;舆论导向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舆论是社会形态的东西。

所以,中国对传媒领域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不是因为西方经典管制理论中强调的起因“市场失效”,而是源自意识形态的需要和计划经济的惯性与本能。

在当前,传媒管理部门应该有两点认识:发展传媒产业并不是对传媒政治属性和功能的侵蚀,营造传媒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也应该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环节之一;让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进入传媒投资领域,搞传媒产权多元化,是有利于传媒产业引进竞争力,搞活传媒产业的。简单的说,就是应该让传媒要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

至于传媒的“喉舌”功能是一个重点,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不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全部。

当今中国大众传媒产业的改革之路,就是放松政府的传媒进入管制与传媒产权管制,建立与市场经济匹配的管制体制与政策。具体的讲就是“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

当然,放开民营传媒也是应该分阶段的,目前仍须严控电子传媒的播出系统,放开节目制作,而对于纸质传媒中娱乐性和生活类以及财经等政治意识形态相对比较弱的或没多少政治意识形态的,宜试点开放民办传媒,并逐步扩大,最终建立传媒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

国外传媒产业放松政府管制对我国传媒产业体制与政策革新有着很好的启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放松了政府对传媒产业的管制。最典型的就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新电信法。这一政策性的改变,大幅度地吸引了私有资本进入媒产业,增强了本国的传媒产业实力,保证了美英等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

那么,“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是否是否定了“党管传媒”的原则呢?这里必须澄清几大观念问题。

首先,“党管传媒”不等于“党办传媒”,“党办传媒”只是“党管传媒”的具体实现形态之一。“党管传媒”等同于“党办传媒”,这一大众传媒管理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和一切政治挂帅(即大政府与小社会)的产物。它已严重不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了。

第二,“党管传媒”的宗旨是繁荣社会主义传媒产业,而不是保守一个“虚胖”的和“积贫积弱”的传媒发展状态。随着我党由革命党变而为执政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随着非或淡政治意识形态的消费文化和信息文化市场的巨大拓展,“党管传媒”应该与时俱进,区分强政治意识和弱政治意识形态的传媒,控制前者,逐步放开后者;由直接经办,改为通过国家宏观行政调控,党的机构在微观上以对传媒内容的政治监管来体现“党管传媒”原则。这样既能搞活大众传媒,又保证了传媒的政治倾向。在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威权主义传媒管理模式,新加坡、马来西亚有民营传媒(包括平面与电子的传媒),但是由于实行威权主义的传媒体制(诸如严格的内容限制与审查等),并没有造成对政府和社会大的冲击。除此之外,对民营传媒还有许多控制方法,例如许可证制度以及数量控制,提高申办传媒的经济门槛。一般而言,大企业有避免政治风险的强烈倾向,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合资合作传媒基本上是稳妥的。

第三,逐步放开以消费文化为主的传媒产业,不会对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造成冲击。现当代文化理论,无论是批判的,还是肯定的,基本上都强调当代消费文化在政治上对社会制度的保护作用和对社会矛盾的调和作用。

政策管理论文篇(2)

日本自7世纪“大化革新”后,确立了以天皇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12-19世纪,日本最高军事长官(征夷大将军)的幕府实际上控制政权达700年。1400年的中央集权(其中又有如此长久的军事中央集权),以及作为意识形态与政治、军事上的中央集权相伴的神道教、中国儒学、佛学的广泛传播等,巩固了日本历史上逐渐世袭化了的社会等级制度(士、农、工、商)和忠于主君的意识,这对日本民族心理和性格的形成,影响是巨大的。日本传统的国家主义、集团主义,在单一民族和单一语言的有力传播条件下,很容易贯穿到现代新闻传播中。

一、19世纪末日本媒体主动、积极地鼓动侵略战争

1867-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中,官方提出了文明开化、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三大政策。在热闹的政治争论、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国民整体处于兴奋状态,新闻业在这种大环境的刺激下,发展极为迅猛。但是,这一发展过程始终处于官方的有效控制之下。

在政治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中央集权制的明治政府,通过学习西方,对报纸的作用有了新认识。1871发给报纸发行人的文件中有这样的话:“新闻纸应以开启人们的知识为目的。而开启人们的知识,就是要打破顽固狭隘的思想,担任文明开化的先导。”[1]因此,这时的主要报纸都有官方支持的背景。一旦报刊,特别是政论性报刊开始批评政府,实行下情上达,政府对报刊的态度立即转变。每次修订报纸条例,都在控制力度方面有所强化和完善。1875年7月,《东京曙新闻》的末广重恭因上书反映对条例的意见和在社论中引证了其上书的内容,被判监禁2个月和罚款。不过,这属于媒介或记者“忠”得不够而出现的“违法”事件,很少有触动官方新闻政策的争取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抗争事件。

在经历了较多的因涉及政治而受到查处的事件之后,一种与政治保持距离的新闻职业意识开始形成,日本的政论报刊衰落,报刊的商业化发展成为一种趋势。明治政府“殖产兴业”的政策造就了工商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政治保持距离的商业报刊也迅速发展了起来。

这种情形下的日本报业的产业化,是一种畸形发展。作为产业,报刊要生存就必须找到读者感兴趣的话题和进行适当的炒作,以争取更多的读者。而要炒作硬新闻,就只能顺着当权者提倡、允许的方向,显然,就国内政治问题提出反面议论是危险的,而炒作对外战争则会引起官方和民众举国一致的关注,带来利润。于是,借助日本武士征战的传统和民族“耻感文化”的心理特征,以及明治维新以来不断增强的对天皇“忠”(传统的对各自主君的忠诚,是日本千年社会结构的思想基础,将对各自主君的忠诚,转移到最高而唯一的人神天皇身上是较为容易的,并且做到了)的观念,日本报刊和通讯社从19世纪下半叶对日本侵略朝鲜、侵略中国的战争,到20世纪初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的日俄战争,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各报均主动、积极地鼓动战争。通过组织大规模的战争报道,强化记者新闻业务的训练。主战的观念,甚至超越了当权政府把握的分寸,例如1905年反对日俄媾和,《朝日》社长村山龙平说:“只要坚持主张,即使报社垮了也在所不惜。”[2]。反战的媒介或反战的言论很少见,即使偶然出现,立即会遭到右翼势力的暴力袭击,同时也受到绝大多数同行的谴责和蔑视。日本新闻媒体营造的这种舆论环境,大大推动了日本对其他民族的战争,同时也为媒体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物质上的商业利益+精神上的国家主义,这是驱动日本媒介从明治到大正时代产业化的两个轮子。

二、明治-大正时期的新闻政策为媒体法西斯化提供了法制条件

日本的明治维新虽然一般被视为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但这是在“王政复古”的名义下进行的,建立的只是具有开明色彩的新型专制政体,并未建立起新的文化价值体系,而是将神道国教化,武士道被泛化全民的道德行为准则。官方某一派掀起“欧化风潮”之后,便有一次官方另一派发动的保存国粹运动,各种媒介既为欧化制造了舆论,更为张扬国权论叫嚣尘上。基于日本长期中央集权、军事化统制的传统,保存国粹、弘扬国威的国家主义渐占上风。

经过对西方各国经验的比较鉴别,日本的当权者在19世纪末,将吸收西方文化定位在德国国家主义与传统儒学道德的结合上,凡是英美系统的思想均受到排斥。因为德国的国家主义与日本的国权论是最为相近的。“东洋道德西洋艺”、“士魂商才”、“和魂洋才”等口号,反映了这场维新运动的不彻底性。在这种本质上没有彻底改革的政治体制基础上,“殖产兴业”与“富国强兵”政策并提,那么工商业的振兴就可能为军国主义勃兴和发动侵略战争奠定物质基础。而从明治时代开始,到大正时代,对新闻的越来越严厉的控制,则在精神上为此作了准备。

经过多年的考察和比较,日本政府于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该法大量照搬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除了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外,日本臣民(而非公民)的权利必须服从德国那种“法律限度”(Gesetzevorbehalt)。因此,宪法强调的是“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出版和集会的自由”。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是在宪法法律框架内给予的暂时的权利,天皇制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以简单的立法形式撤回给予的权利。对于德国这种宪法的性质,马克思当年曾作过分析。1850年普鲁士宪法颁布后,马克思引证了其中的条文:“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接着他写道:“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什么都不能做。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呢?原来普鲁士的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的保留条件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3]宪法颁布后,撤回出版自由的具体法规越来越苛刻。自末广重恭案件以后,每年都有几十件迫害媒体和记者的事件发生。

从实际上不允许存在政党报刊,到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管理法规,以及惩处一批又一批的媒体和记者,日本当权者有效地限定了媒体的言论和报道范围。日本的媒体本来就没有与当权者抗争的传统,经过几个不大的斗争回合,便基本上被纳入了天皇专制制度的轨道,在鼓吹国家主义方面,相当多的媒体充当了自觉的工具。

三、九·一八事变——日本媒体转向法西斯的质变开端

日本军部干预政权过于明显时,日本的媒体对此多少是有些微词的。但是,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系列外侵略战争中媒体鼓吹战争的传统,以及半个多世纪天皇制政府在新闻政策方面对媒体的“调教”,1931年九·一八事变一发生,各个媒体再次积极地卷入战争叫嚣。报刊和通讯社采用无线电发报、传真和飞机运送稿件等当时最先进的传播方式,极为快速地报道日军进攻中国东北、攻打上海(1932年一·二八事变)的战况,支持政府的侵略方针。报上随处可见诸如“冰天雪地中激战的皇军”、“保卫帝国的生命线”等煽动战争的新闻标题。1932年9月16日,日本全国132家报社联名发表共同宣言,讴歌洲国成立。

为促进政府快速法西斯化,多批青年将校自1932年起,连续刺杀他们认为促进法西斯化不得力的政府文官,从大臣到首相,直至1936年最终确立起完全法西斯化的军政府。对于这种惨烈的暴力行动,媒体对他们的梦想改造国家的动机持一定的同情。而到后来,即使想批评,也不可能了,因为这种法西斯暴力也降临到一些主要媒体和其工作人员身上。例如,1934年3月《时事新报》一位记者被法西斯暴徒刺杀,同年4月《朝日新闻》编辑总务被刺重伤,1935年2月《读卖新闻》社长被刺受伤,1936年2月《朝日新闻》社遭暴徒袭击等等,当事的媒体不敢言,其他多数媒体对此也保持沉默。并非这些受害者不赞成军国主义,只是极端派认为他们做得不彻底。

对待九·一八事变的态度可视为一个转折点,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没有媒体持反对意见。这个时期媒体对军部的批评,并不是在发动侵略战争方面,而是策略上的相对温和与极端激进的分歧。

日本军部自九·一八事变后,一步一步将日本的各种新闻媒体牢牢地绑在了侵略战争的战车上。回顾和研究这段历史,对于防止法西斯主义新闻政策的卷土重来,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日本政府和军部采取的一系列媒体法西斯化的措施

1,大规模的思想和人员整肃

从1932年起,日本政府对各种出版物(包括报刊)实行空前严厉的检查和取缔,仅当年就有5000起,而平常年这类事件一般为几十起。其中真正直言反对战争的极少,主要是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军部直接统制的新闻报道和言论。1932-1933年,日本政府逮捕文化人多达3.4万人,仅1932年10月30日一天就抓了1400多人。军部对已经相当支持战争的媒体仍旧不放心,要求发动全面侵略战争的“国策”与“国论”必须完全一致,国论与国策保持距离也不被允许。陆军省的新闻负责人本间雅春发表谈话:“国策与国论毫不相干的时期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近年来,舆论虽然不断增长着可贵的力量,但还没有像日中事变这样发挥过威力。一旦我们的报道机关阐明正义观念、统一国内舆论、指出前进方向,使国民紧密团结、燃烧起火一般的爱国热情,即使以整个世界为敌也毫不畏惧,那就是为国家立了大功,无论谁在它面前都不能不脱帽致敬。”[4]这基本反映了军部后来进一步钳制媒介的立场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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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体明征运动和精神统制

为了使舆论进一步法西斯化,日本政府1935年发起“国体明征运动”,“明征”即“明确”之意,目的是彻底消除明治维新时期传入的自由民主思想,完全回归到神权天皇制绝对主义的“国权论”。在这一运动下,教育和国民教化再次被“刷新”,反对偏重智育,禁止高级享乐,电影中只有行军、射击、高呼万岁的镜头,连一些一向被看作是吹捧天皇制的书籍,也由于军方极端派认为不够彻底,以破坏国体观念、提倡多元化、主张思想自由等罪名,将当事的教授们赶出大学。接着,1938年发动“国家总动员运动”,全面实行经济统制、国民统制和精神统制。政党被完全禁止,议员不属于政党,而被纳入“大政翼赞会”会议局领导。该会对所有的施政演说、军事战况报告、致出征将士的感谢决议和答前线电,都以热烈掌声通过。原有的各种社会团体解散,按职业、年龄、性别分别被纳入官方直接控制的全国性单一社团,如大日本言论报国会、大日本青少年团、大日本妇人会、日本文学报国会、大日本产业报国会等等。高压政策还蔓延到宗教,许多宗教,包括基督教受到迫害,数千人被捕。在这种精神统制下,对新闻传播一步进一步的控制,更是无以复加。

3,情报局对新闻传播的法西斯统制

早在1932年,为控制舆论就成立了尚没有列入编制的情报委员会,由外务、陆军、文部、内务、邮政等省派出委员和干事,统一协调对舆论的控制。1937年该机构列入编制,名为内阁情报部,直属首相。1940年,内阁各省和军队各兵种的情报部门合并为统一的新设“情报局”,对所有涉及传播的载体,包括报刊、广播、通讯社、电话、电影、戏剧、曲艺、绘画、唱片等等实行直接控制。该局成立之后,立即向各出版单位发出了一大批被禁止写作的人员名单。情报委员会时期,各主要媒体的领导人尚作为委员,1942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现役军人在情报局的各级领导岗位占了多一半。战争失败前夕,政府指定成立的新闻界自主统制的御用团体“日本新闻会”也被解散,改由情报局直接向报刊发出具体指令。这个机构凌驾于与传播业相关的各个部门之上,参与制定了一系列钳制舆论的法规,例如取缔危险文件法、思想犯监护法、报纸等揭载限制令、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临时取缔法,以及广播、电影方面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和“纲要”。至此,日本法西斯从思想到体制,编织了一张完全笼罩新闻传播的庞大而严密的罗网。

4,国家直接管制广播业

日本1925年3-6月间分别成立了民间社团法人的东京、大阪和名古屋广播电台。然而在第二年,政府就发出指示将三家广播电台合并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垄断广播业的“日本广播协会”。政府对所有消息和演讲,以及讲演人选都进行严格审查。九·一八事变中,广播煽动战争的作用远比报纸广泛,极大地刺激了收音机销售。1934年,为强化对广播的控制,进行了一次广播协会的改组,邮政省的无线电科、内务省保警局和文教省社会教育局负责人均参加进来,现役军人主持的煽动战争和进行法西斯教育的节目越来越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广播中越来越多的是首相、军界和其他官界首脑的鼓动演讲,以及经过特别甄别的御用民间知名人士的讲话,主题均为“作为大东亚指导者的日本”、“美国侵略东亚史”等等。为了防止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1942年起,甚至连外来词汇都不准使用,例如“播音员”改为“放送员”、“消息”改为“报道”,同时开列了禁止播送的1000首外国歌曲的单子。

5,合并通讯社,全面控制报刊的新闻源

通讯社是所有媒体的主要新闻源,集中力量控制了通讯社,一定程度上也就控制了报刊、广播。战争爆发时日本的通讯社多达200家以上。为了强化对新闻传播的控制,日本政府于1936年11月合并两个最大的通讯社,建立同盟通讯社。该社实际上完全由军部控制,其他通讯社以加盟的形式归到该社名下(当时共189家),凡新闻传播之电报,不论发稿还是受稿,只授权与该社。同盟社还直接负责对外国际广播,从成立的当年起,使用英、法、德、西、汉语对欧洲、北美、亚太地区广播,随后扩大到使用24种语言全天候广播,积极参与法西斯轴心国与同盟国的电波战,其宣传的广度和强度毫不逊色于德国法西斯。

6,报刊大合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第五天,政府即颁布新闻事业令,宣布首相和内阁有权对新闻业的合并经营、转让和废止作出决定,违抗者将进行处置。为了便于更好地实行控制,除了几家全国性和区域报纸外,其他一律按照一县一报的原则实行合并。几个月内,日本全国只剩下53家报社(57家日报)。而1937年七·七事变时,日本全国有日报848家。

杂志也没逃过大合并的命运。九·一八事变后,遭到查禁的杂志每年都有几十种。仅1939年,日本全国的杂志被禁止出版的就有4000种(包括警视厅管辖的500种)。再经1941年和1942年的两次整顿与合并,原来数千种杂志剩下996种,综合性杂志只保留了3种、时事性杂志只保留了7种。1944年又迫使最大的综合性杂志《中央公论》、时事性杂志《改造》停刊。

五、日本新闻界为什么追随法西斯

明治时代初期,日本的媒介为自由民权运动的传播作出过贡献,但几经“欧化”与“国权论”的较量,后者渐占上风,日本特有的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在传媒居完全的主导地位。明治时代末期起,日本的媒体追随国权论,在煽动战争方面一向是积极主动的。一些主流媒体对军部的一些具体做法有些微词,然而战争一旦打响,国权论勃发,依然追随其后,反对意见只是在大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提出一些对过分极端做法的意见。当这类意见也遭到镇压之时,只剩下服从和积极配合了。太平洋战争期间,新闻虚假到这样的程度:日方战果的报道是实际情况的六倍;日方损失情况是实际情况的五分之一;商船损失的情况是实际情况的十六分之一。

关于“言论自由”,几乎成为一个反面的概念,最多在顺从方向的角度偶然被提到。例如1944年7月一次有记者参加的大政翼赞会的座谈会上,一位发言者说:“我以为振奋日本民心的方法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完全被否定了,这确实不是一种激发人们斗志的好办法。”[5]其实,限定范围的言论自由并不是自由,最终只能导致否定这种自由本身。

正是由于日本的媒介忠诚于军国主义已经成为常规,一旦天皇宣布战败,它们便处于不知所措的境地。《每日新闻》发表文章说:“这对最终解救日本是大有好处的。”《朝日新闻》说:“过去的态度使我们几乎一无所获而损失惨重。”《读卖新闻》说:“我们必须坚定地相信,军事的失败与一个民族的文化价值是两回事,应当把军事的失败作为一种动力。”广播中则一再强调“从消沉中站起来”,“把别人从消沉中唤醒”,“全世界的目光正在注视着我们”。[6]显然,媒体主持者考虑的只是日本民族的荣誉和未来发展,对于军国主义本身的反省是很有限的。

战后联合国军(主要是美军)1946-1952年组织清算日本传媒的法西斯主义,最初进行得较好,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美国要借助日本的力量参与战争,对日本传媒法西斯分子的清算转而变成了“清共”,因而日本传媒对法西斯主义的清算和自由主义改造是不彻底的。

注释:

[1]内川芳美、新井直之《日本新闻事业史》第3页,新华出版社1986年中文版。

[2]山本文雄等编《日本大众传播工具史》第84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中文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655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中文版。

[4]内川芳美、新井直之《日本新闻事业史》第51页,新华出版社1986年中文版。

政策管理论文篇(3)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财政收入增幅大幅放缓,进入2009年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更加突出,今年1~5月财政收入出现连续负增长。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求大幅增加财政支出,确保“三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重点支出需要,确保财政支出的民生保障功能。本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笔者认为,为抵御国际金融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危机当前,应加快推进行政开支精细化管理,以节省不必要的支出用于更具有带动效应的民生领域,以此收到一举多得的效果,是支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此基础上应选择社会公众高度关注,节支效果较为明显的重点领域进行。

一、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行政节支重要性

据专家估计,我国政府机关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是美国1999年平均水平的133%。我国公务员人均纸张耗费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是部分发达国家的10倍。某些城市政府机构人均耗能量、用水量和用电量分别是当地市民的几倍以上。开支中的浪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政府会议浪费,会议规格、标准、档次不断升高,有些成为变相的公费旅游;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和公费出国浪费;能源和资源浪费;“政绩工程”和办公楼建设浪费等。政府浪费的本质是公共资源浪费,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1.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我国政府机构控制着80%的公共管理信息。多年来政务信息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具体政府部门或官员的开明程度。各级人大、政协、审计、检察院和上级监督等都属于对官员的体制内监督,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和监督乏力造成了滋生政府浪费的土壤。

2.执行预算的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情况屡见不鲜,预算执行弹性化和容易变通的特点为官员大手大脚地花钱提供了便利。

3.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程度不够。政府官员掌控着公共资源的定价和配置权,缺乏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参与决策的机制,这也导致了行政成本的过快增长。

4.行政成本考核范围不够。由于公共资源归全民所有,公共资源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缺位,造成实际上所有者的缺位。没有把节省公共资源的责任落实到人,在责任主体缺位,又缺乏公众监督和法律惩戒的条件下难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当占用。此外,我国考核官员政绩主要看GDP、财政收入、引进外资及出口创汇等指标,使官员失去了降低行政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由此可见,行政节支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性。

二、解决收支矛盾的的重要举措——实施行政支出精细化管理

(一)加强对行政公用支出的精细化管理

1.加强出国(境)经费支出精细化管理。要细化出国审批程序,建立出国计划与经费联审制度,对出国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限制出国人数和天数,严格对出国团组日程的审查和监督程序,实行将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制度。

2.推进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强化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细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完善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确保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的降低。在摸清本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的职数及职工人数的基础上,重新核定车辆编制,规范公务用车配置。公务用车主要分为领导工作用车和业务用车,经调研分析建议:正县(处)级单位的正职定编1辆领导工作用车,其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按职数定编:3人2辆、5人3辆、超过5人的则每增加2人增编1辆,但本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内(含30人)的,副职的领导工作用车定编不得超过3辆(含3辆),编制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副职的领导工作用车定编不得超过4辆(含4辆);业务用车的定编按每10~15人定编l辆。其中编制在20人以内(含20人)的只可定编1辆。另外要细化、优化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和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闲置公务用车的调剂使用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建立公务用车里程签字确认及公示制度,逐步推行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降低用车成本。

3.接待费用支出精细化管理。首先公务接待一律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要实行定点接待,餐饮要突出地方特色,一律不上海鲜,不上香烟;其次,要细化财务制度,严格公务接待报销单据要求,以严密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来堵塞公务接待的黑洞;再是要把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项目的公务接待制度范围、条件、标准、总额等制度规范和消费明细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务接待公示制度。

4.会议经费支出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会议分类管理和综合定额制度,明确会议审批权限,细化会议审批要求,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尽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细化会议费用报销标准和单据要求,加大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力度。

5.差旅费支出精细化管理。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天数。出差人员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超标准开支其他费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公款旅游。

6.水、电、油等经费支出精细化管理。重视节约资源工作,以节约用电、用水、用油、办公费用、文件印刷费、通信费用为重点,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切实发挥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社会中的表率作用。要尽快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考评目标责任制,制订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办法,把目标和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单位、人员。

(二)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精细化管理。目前职务消费管理存在着制度激励机制不足,标准控制不准,运行过程失范,监督约束较差等管理不够精细化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取缔职务消费预算外列支渠道,将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强化收支两条线,断绝单位小金库的来源,从源头上落实对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其次科学界定职务消费性质,合理核定职务消费范围和标准,做到职务消费的预算编制精细化,硬化预算约束。再是严格实行零基预算,标准一年一定,在上年执行的基础上重新评估每一项支出的合理性,坚决裁减不合理部分。最后实现公务消费监督的精细化,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外,都应通过报纸、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布,让公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价权。

(三)推行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首先出台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政府采购操作的精细规范。其次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采购人员内部控制制度,应从预算、立项直至货物验收等各个环节层层解剖,分工细化,相互监督,实行链条化管理,避免少数人或少数部门独享决策权。

(四)加强办公用房资源精细化管理。应采取集中办公模式,具体有两种模式:一是“整合”集中办公模式,通过调剂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将多个单位集中在一起办公;二是“统建统用”集中办公模式,即由政府统一建设综合办公大楼,然后将多个单位集中在一起办公。在整合利用办公用房后,又由政府集中投入财政资金,统一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极大地改善了办公条件。

(五)加强资产处置精细化管理。首先对经营性资产收入实行比例分成,一部分上交财政,一部分留单位自用,充分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统筹使用经营性收入,用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津补贴发放,缓解了财政支出压力,从源头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管理;其次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依托社会中介机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处置资产,通过规范程序公开处置房屋、土地、汽车等资产,充分盘活存量资产。

政策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政策管理论文篇(5)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其财务有其自身独特性。本文意在分析中小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其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是最具活力的部分之一,它们生产规模小、经营模式灵活,生产成本低、效率高。但同样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常常受到经济、法律和制度上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政策的限制技术管理人员的缺乏.生产设备落后,以及由于金融体系不发达、社会诚信缺失而导致的融资困难等等。就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虽然有这么多相互关联的制约因素但缺乏资金仍是阻碍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方面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主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过于重视短期的利润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单纯追求销量,忽略了财务管理的重要地位。

企业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融资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贷款得以满足的,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贷款非常困难。同时.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会计帐目异常混乱,管理者无法获得及时、有用的财务信息,影响了决策的客观性和及时性。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管理者专业水平差。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筹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据统计我国300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O%左右。其主要原因第一,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第二,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数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其贷款不够热心。

3.项目论证缺乏科学性。(1)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投资所占的比例比大企业多得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扩展自身规模。(2)投资盲目性,投资方向难以把握。

三、促进中小企业改善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政府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1.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资信很低。这从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稳定的融资机制给予适当的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和《公平执行中小企业法案(1996)》等。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已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我国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据悉,由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不久将出台。

2.成立中小企业基金。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的入会费,管理上实行基金封闭运行,集中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3.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10部委不久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改善其信用状况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以及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这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要把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和建立其它社会化服务体系(如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机构,中小企业投资及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结合起来,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二)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企业会计秩序

1.强化中小型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企业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不仅避免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还有利于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2.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广大财劣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抓好后继教育工作,并在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同时,开展好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当前应该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证、账、表的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达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之分工科学合理,职责明确。

(三)重视专业财务管理人才的吸纳及培养。中小型企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后,企业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都是面向市场的,财务工作也处处体现了市场对于企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的深远影响。企业正是通过财务管理的统筹安排和统一协调将内部形式上相互隔离但内容上紧密相关的各项决策过程结合起来,以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在这种巨大的外在压力作用下,业主及高层管理者应重视财务专业人才的作用,安排专职财务管理人员有能力的企业应专设财务管理机构并赋予应有的权力和手段,实现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用资金,加强有效的财务分析与监督。

政策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住房保障/经验借鉴/建议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的分析

住房保障政策受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各国和地区各具特色,其中规律性的政策经验对构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以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也是经济发展较早和经济发达的国家。自1890年制定《工人阶级住宅法》以来,历届执政党政府在制定和改进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时,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经济实力,制定适宜的住房政策。推行公房出售政策,1979年保守党上台后,充分重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对公共出租住宅按住户的承受力,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出售给原承租住户,把提高住宅自有率作为主要的住宅政策目标;实施减免税政策,英国政府为了鼓励居民购房,实施减免税政策;推行“住房补助”,“住房补助”分为租房补助和买房补助两大类,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不少保险公司也进行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房地产金融活动,住房融资的畅通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撑,同时英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共住房的运作以及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和特殊群体的住房。

美国政府在吸收英国等欧洲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措施。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低收入阶层住房租金信用政策,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通过发放税金信用证,给相关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税金减免,鼓励私人开发商和非赢利机构大力兴建提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住房租金补贴方面,一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低租金的公有住房,二是发放住房券;建设老人住宅,美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住房建设,政府有专门的信贷机构管理住房信贷,各项措施通过立法保障落实和实施美国在政府直接干预下运行的住房金融体制已经相当成熟,在1934年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组建了“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负责中低收入家庭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凡满足规定条件的分期付款购房者,可向政府申请贴息担保,个人只付首付并承担一小部分利息,政府则承担还款风险以及大部分利息。此外,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特别资助法案。住房信贷保险方面,由政府出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购房进行担保,从而支持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对购买自有住房实行税收减免,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有住房。

新加坡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和世界航运的枢纽。如今的新加坡已经是举世公认的花园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无论从质还是量都大为改善。它的住房保障制度有许多特色:一是制定长远规划,政府出资建房。新加坡于1960年成立了房屋发展局,专门负责住宅建设的计划安排、施工建设和使用管理。房屋发展局是一个半官方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房屋发展局的主持下,新加坡每五年制定一个建屋计划。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新加坡政府除了专门拨出国有土地和适当地征用私人土地,以供房屋发展局建房之用外,还提供低息贷款的形式,给予房屋发展局资金支持。二是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一部分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不足部分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该项规定只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中央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居者有其屋”计划遇到的住房筹资问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三是因地制宜。根据其人多地少的特点,新加坡房屋发展局在规划设计小区和新建组屋时,既考虑建筑体形的高低错落、色彩变化,又能充分利用室内面积合理布局。所有的居住小区都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包括商业中心、银行、学校、图书馆、剧院等。另外,政府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对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调配,使公共住房能够良好运转;同时新加坡公共组屋管理施行立法与政策相配套,不仅解决了建房问题,而且解决了公共住房的转售转租问题。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的比较

政府住房保障的方式选择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和资源背景下确定的。虽然各国或地区的住房政策各有千秋,但都具有一些共性。

(一)发展阶段相似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政策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在生产环节直接干预住房市场的运行。第二阶段是全国性住房短缺得到缓解以至于消失,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的时期,各国政府都对购房实行退税加补贴的政策,推动个人购房,提高住房的自有率。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住房政策历史沿革来看,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解决住房困难到增加住房面积,再到提高住房质量以至提高居住水平的发展过程。如英国的住房政策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二战以后到80年代初,政府对低收入者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建造低收入者住房的开发商也给予一定的补贴。为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二阶段,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修改了住房政策,鼓励公房的承租者可以优先购买自己租的住房,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公房出售以后,减轻了政府对公房修缮管理的负担,公房进入市场可以流通。

(二)住房政策目标面向大众

“住房作为人类生存不可替代的必需品,人人都应享有合适的居住设施”观点已普遍被人们所接受。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管理者,担负着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保障全体居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的职责。从国外的情况看,各国的《住宅法》和《住房计划》中,对住房政策的目标都有具体的描述。新加坡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经过40多年的奋斗,新加坡政府实现了每个家庭都有一套住房。美国的《住宅法》规定:“尽可能通过私人企业和政府的支持,使每个美国家庭有舒适的住房和适宜的居住环境。”以上案例说明这些国家的住房政策的基本目标都是立足于每个国民,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三)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发达国家和地区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些福利国家由政府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财政补贴,同时对住房出租做出限制,必须以“成本租金”出租给家庭条件和收入符合规定的住户。依靠非营利房地产企业,解决住房紧缺困难。所谓非营利企业,包括公私合营的公司、工会系统组织、住房合作社和各种住房协会等。这些企业或组织申请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并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所建住房。总之,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都是由政府来解决的。我国的房屋自有率已经达到了75%以上,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高自有率。商品房是高收入者的生活用品,是按市场规律运行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应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对于市场运行的商品房,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税收力度,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扶持中低收入者的租购房,特别是扶持低收入者。

(四)倡导住房的公平政策

住宅和教育一样被认为是“美好”的物品,它有利于社会稳定、进步和发展。发达国家和地区非常重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政府部门通过住宅补贴、提供廉租房、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措施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美国住房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核心就是帮助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一是鼓励建造低收入者“住得起的住房”;二是通过控租与补贴、担保贷款等形式帮助低收入家庭拥有自己的住房。新加坡政府认为,住房是居民的福利,在分配上必须体现社会公正性。政府十分明确自身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责任,在住房运作过程中,设计出高收入者的住房福利少、低收入者的福利多的分配方案,体现国家富裕了,居民也能分享利益的理念。

(五)配套的住房法律保障

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国家住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住房保障法律在住房保障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这些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成立专门的机构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证措施,同时引导和规范其它经济主体的行为,鼓励其服务于住房保障的整体目标,从而保证住房政策落到实处。美国重视住房立法,使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有法可依,进而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合众国住房法》就规定了要为低收入家庭修建公共住房制定长远计划;《国民住宅法》要求建立住房管理署,设立联邦存款和贷款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开放住房法案》以帮助穷人成为房主,规定在10年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6叩万套政府补助住房,并禁止在购买和租用房屋时的种族歧视,被认为是“20世纪第一个公平住房法令”。美国注重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的住房保障要求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目前在住房保障立法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涵盖了公共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消除贫民窟等诸多方面。新加坡于20世纪60年代实施了《新加坡建屋与发展法令》,明确了政府发展住房的方针、目标,同时政府还颁布了《建屋局法》和《特别物产法》等,从而逐步完善了住房法律体系。

三、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住房保障体制的演进和实施效果来看,尽管各国住房保障体制各有利弊,其中一些有益经验无疑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住房保障总目标与分阶段实施相结合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都经历一个从住房短缺、住房改善、富裕型住房等阶段。每个住房阶段住房政策所实施的重点是不同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根据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趋势,制,定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从现实来讲,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总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居住情况是已经告别了短缺时期,正进入全面建设住房小康阶段。因此,要建立一套以反映全面居住水平的指标体系和发展目标,为实现住房生存型向住房发展型的转变提供导向。

(二)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

政府应承担起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的责任,通过政府的调控来弥补市场失灵。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在住房短缺时期政府于预较多,随着住房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的干预相对减少。目前,政府对住房问题干预的手段主要是制定住房建设计划、调控住宅市场需求,对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等。参照国外的经验,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认定住房保障对象;二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在住宅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性住宅;三是向低收入家庭发放差额住房补贴等。目前,我国高房价和低收入的矛盾相当突出,这极大地遏制了个人住房消费市场的形成。因此,要理顺房价构成,控制房价不合理的上涨,提供合适价位的住宅。

(三)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机制,推行住房产权多元化

国外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面宽窄不一,但从总体讲是向低收入家庭倾斜。目前,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经济发展水下低,住房保障面控制的范围较小。为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我国已经制定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下,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政府住房保障的力度和保障面。从发达国家情况看,虽然提倡住房私有化、住房私有率有了很大提高,但一般水平在60%--70%,欧盟国家住房平均自有率仅为56%。就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在住房政策过分强调私人住房,而忽视租赁住房。因此,应坚持住房产权多元化,实行租售并举的策略。

(四)完善住房金融政策,形成多元住房开发建设融资渠道

住房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住房金融的支持。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住房体系,发育成熟的住房金融市场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住房消费的需要。我国的住房金融起步较晚,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住房金融市场发展逐渐加快,初步形成了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金融格局,住房抵押贷款有了较大进展,住房消费贷款大幅度增长。但同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距离。从我国住房消费市场的需求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抵押贷款的品种比较单一,贷款的保险、担保问题亟待解决。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扩大融资渠道,为多元开发住房建设给予金融支持。

(五)区分保障水平的层次性,注重合宜保障手段

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关键是要与本国的国情、低收入居民的需要等因素很好地结合起来。由于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是千差万别的,因此住房保障的水平要区分层次性,以体现其公平。保障水平的层次性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享受不同程度的保障,是一种经济、合理的保障制度,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财政支出,减轻政府住房保障负担或保障成本,从而使更多的居民按照其所应享受的待遇,享受到政府相应程度的保障。为保证这种层次性的实现,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规定不同收入标准所能享受到的保障待遇。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人力、物力、财力制约的条件下,不可能在短期内大范围地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有步骤、分层次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熊比特:《经济分析史》(3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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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连华:《解决生活困难市民住房问题的方案比较和最佳模式选择》,载《上海综合经济》,2001年第2期。

[5]潘文辉:《美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房地产》2003年第4期。

[6]李珍、刘子兰:《西方社会保障主要理论及其政策主张回眸》,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政策管理论文篇(7)

对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属性,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文献很多。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陈璐(2004)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孙秀清(2005)则明确提出,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已陷入困境,完全由政府主导政策性保险又面临许多障碍。Hazell(1992)把商业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条件界定为:(A+I)/P

(一)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历程

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既有创建之初的快速发展,也有商业化运作的萎靡滑坡。从总体来看,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与波动发展阶段(1982——2003年)。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业务发展呈现快速上升趋势,1992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同时,赔付率也大幅度上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达到119%.随着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特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变后,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2000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又减到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保费不足1元。据统计,1982—2002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长期亏损,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取消了农业保险的经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仍在经营,但品种、规模很小。这一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后快速发展到萎缩低迷的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破冰与升温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由于近年来“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加入WTO过渡期终结的日益临近,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伞作用日益突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目前,国内已设立了四家农业保险公司,即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盟农业保险公司、阳光互助农业保险公司。2004年3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公司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的基础上由上海11家企业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金2亿元。这是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是探索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试点。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人新的阶段。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是吉林省内5家企业共同发起,2004年7月由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又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安盟是法国第二大综合性保险公司,最早由农民以互助形式组建,已有100多年历史,在农业保险领域占据法国65%的市场份额,是世界农业保险领域的领先者。2000年3月安盟首次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2003年6月获得在西部地区经营财险业务许可证,并且把四川作为安盟公司在中国发展的立足点,正在谋求以“财寿合一,肥瘦平衡”的理念赢得中国农村保险市场。安盟公司的进入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多元化模式的形成。2004年中国保监会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2005年,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通过试点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并制定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事业。为此,有人乐观地称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春天即将来I临。

(二)我国农业保险商业性运营的困境分析

1.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商业运营的趋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的职责。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趋利性的目标追求,偏低的边际收益,会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强度,因为农业保险经营者不会主动为政府或社会承担外部性造成的经济损失。矛盾的结果,必然是农业保险业发展特别是外部性突出的农业险种发展的萎缩乃至消失,农业保险供给不足。

2.农业保险的低补偿性与农业产业的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由于产业的弱质性和农业生产经营设施条件的匮乏,自然灾害对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危害程度会更大,并且有逐步加重的趋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

3.农业保险的高成本与农户家庭的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保险以大数定律为基础,投保多则保费低、保障足。农业产业的高风险、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农业保险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一些地区农作物保险的费率高达10%.然而,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缺乏。

4.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与法律法规的有待健全之间的矛盾。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而地域和个性的差异导致的逆选择性,更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原因除了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保障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是重要原因。《保险法》是我国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农业保险不适用。《农业法》也只是泛泛谈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几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模式选择

(一)构建的基本思路

对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而言,不可能照搬国外的发展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不可能选择单一经营主体的道路,不可能缺乏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通过推进七种模式的试点来构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政策性公司经营、相互制公司经营、商业性公司代办、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外资公司经营、互助合作经营、再保险运作。尽管模式很多,但从系统构建的角度看仍是点的安排,没有实现从政府(包括中央、地方)支持政策的构建到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业务多元化经营主体的形成,以及政府、企业、农产之间效益平衡和持续循环的系统部署。

对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必须在借鉴、遵循国外先进经验和共性规律的基础上,着眼我国国情和农业、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立足现有金融资源(主要是政策、机构),以政府支持、全社会广泛参与为导向,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主线,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完善为内容,以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为特征,以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办,商业性保险公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为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整体效能,加快建立保障有力、运营高效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提供有效手段。

(二)构建模式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综合业内的观点,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负责各地农业保险业务的直接经营;二是成立合作性保险组织经营原保险,政府成立专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或委托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三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原保险,政府成立专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对构建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科学、高效、可行、易管的原则,立足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现状,在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大框架下去构建。

第一种模式:经营成本高、财政负担重。新成立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仅要设立新的机构和遍布全国的网络体系,还要聘用大量的人员,加之专门机构组织体系发展的惯性,势必导致机构的迅速膨胀。其结果必然造成经营成本较高,财政负担过重。同时,面临政府精简机构的大形势,也不合时宜,缺乏可行性。但通过专门机构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思路是可取的。

第二种模式:自愿互助难、组织基础差。农业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农村人口素质较低,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保险意识淡漠,在广大农村通过农民自愿互助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难度非常大。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不仅组织基础薄弱,而且通过成立合作性组织经营保险的政策背景也非常不成熟,与国情不符,更难以担当如此重任。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的思路应该借鉴,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或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应有相应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投入,但必须明确由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经营再保险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种模式:合乎规律、符合国情。立足现有资源、促进多元化发展是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构建的重要准则。立足现有商业保险公司资源,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不仅是国外的经验,更是市场化运作的客观需要。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行机制和网络体系,实现节约管理成本、完善市场化体制的目标。但必须以单独核算、分账管理和政府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为前提。立足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资源,设立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部门负责经营再保险,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农业政策性金融资源,确保政府目标的真正实现,减少政府财政支出,避免新机构的设立和膨胀,还能够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并且切实可行,易于操作。

(三)选择模式的具体构建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再保险经营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以商业化、社会化保险公司和经济组织经营为主,以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为辅,实现政策性业务、市场化运作、多元化经营。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支持。财政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费用。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具体见图1.

选择在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基础上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模式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遵循了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充分利用了现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资源,实现了政策性贷款和政策性保险的有机融合,有利于发挥政府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体效能,有效规避信贷资产风险。通过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是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经营的趋势,可以提高经营效益,避免市场垄断,降低财政支出。三是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尽快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行性,易于操作,在农业发展银行基础上进行构建,避免了设立机构的巨大财政成本投入,国家财政对农业政策性贷款的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已经形成,也可以避免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或新成立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需要新建立财政补偿体系政策的复杂性。四是符合政府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提高农村金融体系支农作用的主旨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