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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31 12:39:49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1)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是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秩序的基础性制度。要根据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三年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我市实施GSP的步伐,不断提高药品分类管理水平。对新设置的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GSP以及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审批。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经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并经我局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根据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总体要求,*城区解放环路以内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70M2,仓库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仓库不小于30M2。零售药店经营规模如达到大、中型药店标准,其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并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六条申请开设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药师(或中药师)。其中经营处方药或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

第七条大中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小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上述药学专业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零售药店的药品验收人员、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业或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我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成为零售药店的经营人员。

第十条新设置的零售药店应该配备工作场所需要的电脑,并具有上网检索相关药品管理文件以及药学情报资料的能力。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城区不小于200M,小于该间距设置的药店其人员、设施、管理均应明显优于先设置的药店。乡镇依据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况和市场繁荣程度,对零售药店的发展,要按照《*市零售药店设置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

第十二条在农村边远地区以及城郊结合部新设社区开办便民药店,可以经营甲类、乙类非处方药。便民药店至少应配备一名药师或二名药剂士,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M2。

第十三条仓库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大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1000种以上;中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800种以上;小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500种以上。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不得以兼营兽药的名义,干扰处方药制度的执行。零售药店可以按照规定兼营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及消毒药剂,但必须严格与药品分开,并在柜台上明示“非药品”标识。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根据经营范围制定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九)药品检验报告书留存登记规定;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一)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十二)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立项审查、现场验收程序:

(一)立项审查程序

1、申请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由投资者向拟设置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拟设置零售药店位于我市市区(含滨湖区、新区)的,可直接向我局市场监督处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的报告;

(2)《设置零售药店申请表》;

(3)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拟在零售药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

(5)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及聘用意向协议。

(6)拟设置药店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意向协议。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经初审同意的立项申请报我局市场监督处,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我局在收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结果和申办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申请人。

4、拟设置零售药店位于我市市区(含滨湖区、新区)的,由我局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现场验收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获准立项后三个月内向我局市场监督处提出现场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立项批复作废。

现场验收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

(1)申请现场验收报告。

(2)拟设置药店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区位图。

(3)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注册证书,其执业或从业单位必须与拟设置药店相符。

(4)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

(5)经市或县级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期不少于两年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劳动用工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验收、养护人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

(6)零售药店员工名册及健康证明。

(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拟经营品种目录。

(9)质量管理制度,种类台帐、表格、单据。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我局在收到全部现场验收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对业经批准的申请人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未被批准的申请人,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立项批复作废。再次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八条、实行接待日制度。为统筹安排市场监管工作,规定每月一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为申请设置零售药店受理日。每周星期三上午为群众来访接待日,由我局市场监督处专门负责有关开办零售药店的来访及咨询接待工作。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做好有关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零售药店搬迁或者拟增加经营范围,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向新址所在地药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施行,完工后由我局按照上述标准验收。

第二十条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把好初审关,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申报。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2)

GSP实施细则详解 20xx年最新版本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3)

一、我国农村医药市场基本状况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12亿的消费人口中,农村占72%,绝对数字为8.5亿人,在城乡消费总量中,农村消费已占53%。另据预测,4年农村人均药品消费为75元,到2000年将提高至300元,增长幅度为300%,药品市场总额将达到280亿元人民币,到2010年,农村药品消费总额可望达到400亿人民币,且农村药品消费基本没有公费医疗。

l.农村药品消费逐级递减式阶梯结构

全国各地农村医药市场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外,几乎都存在一个普遍的规律,即从用药总量、药品数量、用药品种、用药档次、单位药品价格、新品种普及率等几个方面,都按照逐级递减的方式发展:

城市>城乡结合部>地级市>县城>乡镇>偏远农村

农村患者总体用药水平远远低于城市,较城市来说,其突出的特点是档次低、品种少而老、价格低廉,比如抗生素类药,青霉素在大部分农村还是主导的抗生素。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这种状况在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还将长期持续下去。

2.农村药品需求总量呈增长态势

虽然我国农村总体用药水平比城市低,但由于多年来国家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使得农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大幅度增加。

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0元。1997年增加到2090元,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收入增长3.4倍,年均增长率为8.7%,收入增速明显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

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总额从1980年的1060.4亿元提高到1997年的10448亿元。

1997年以来,全国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9020亿元,手中持有现金约7200亿元,两项合计共16220亿元,预计今后几年将以10%的速度递增。

从农村消费结构来看,恩格尔系数逐年下降,衣食住支出占总支出比例逐年下降,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支出增加。(见下表)

3.药品消费结构发生变化

农村多发病为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和一些因卫生条件引起的疾病如传染病(如肝炎),这与城市危害人民健康的“两管一瘤一糖尿”四种疾病明显不同。这种状况不会很快改变。

发病季节集中在冬春两季。

中草药消费逐年下滑,西药与成药消费逐年上升。

4.农村市场广而散,各村医务室还是医疗市场的主体

尽管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改变,但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较少直接到农村,农村的医生只是些受过一些简单的医疗知识培训或者师承祖辈老中医的农民,以及“文革"时留下的赤脚医生,通过长期的医疗实践,这些人目前已成为农村中坚的医疗人员,“文革”时各村留下来的医务室(或者叫做卫生室、医疗站、保健站)成为每个村庄都有的医疗机构。而各村的医务室集医疗、护理、购销药品等诸多工作于一身,成为农村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许多乡村医生出诊、看病是不收费的,只有卖药和输液才收费。此外农村居民用药除受广告影响外,主要受乡村医生指导与左右。

5.农村医药市场的性质基本属于OTC市场,药品零售大于医院,且100%为自费购药

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及县镇,个体诊所、零售药店、个人承包制医院较多,各县三级站下属都有不少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远大于医院消费,而且到县级医院来看病的都是在各村医务室已无法治疗,需要住院治疗,或是必须服用速效西药和大量输液治疗的患者。

6.零售场所进药以利润和销售为中心,渠道异常混乱

由于各地药市(多数城市都有)经营管理的混乱无序,加上一些不法小商贩走村串乡推销药品,且农村医务室、县镇零售店进药受到的约束少,因而进药渠道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农村假药劣药泛滥。经营者只求低价格进药,同一药品,肯定择低价购买,而较少考虑真伪与质量。据调查的个体零售店从业人员反映,很多药品毛利都在40%以上,比国家规定批零差价高出许多。

二、农村患者药品消费心理与习惯

笔者自春节至6月底亲自走访了陕西户县、周至县,及山西忻州地区的12个县市的县镇乡级医药市场,组织忻州商校的18位学员经过三天培训后,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访谈调研:拜访医药产品经销商14家,零售商68家(含个体、集体诊所),大小医院30多家,此外还通过电话对山东、四川、陕西、贵州等一些县级医药公司,就农村患者看病习惯、对药品的购买消费心理、用药习惯等问题向药房主任、医院院长、科室主任、零售店员、零售店老板、及二、三级药材站经理及业务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访谈调查,其中的一些结论能够代表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较低的县镇及农村市场的药品消费状况,现把结论分述如下:

1.农村患者购药考虑的因素

在向各类人士问及此问题时,8成人毫不迟疑地回答:农民及小城镇居民购药首要考虑选择的因素是价格,其次才是疗效。那些价廉而疗效好的药品在农村及小城镇就成为农民首选的药品。农村患者是哪里药便宜就到哪里买药,为了几片药,可以货比多家,然后选择一个最便宜的零售店购买。一些小病多不服药,靠自行痊愈,实在感到硬抗不行时,才去购买一些廉价药物。

2.疗效和价格到底那个重要

对于这一问题,医务工作者普遍的回答是:我们认为疗效最重要,但患者购药时却是以价格作为取舍的,况且只要是真药,都有疗效。对于价格的认知与感受是这样的:

慢性病:医务人员及零售店老板一致认为,乡镇居民对于不可能根治,只能控制症状的慢性病:如咳喘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必须长期用药的,这时,价格就成为他们购药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他们甚至会计算每周、每月每种同类药品的花费,然后选一个最便宜而又效果相对较好的品种。但有一点被调查者普遍认同,即患者认为没有疗效或者不适合自己的药品,就是再便宜也不会购买。

对于偶然得上的急性病:一次性购药花钱多少是其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如果药品零售价超过10元,购买时他们会较为谨慎,反复权衡再做决定。一些医生反映,衢在开处方时也会考虑患者的承受能力,即价格高低。一般一个处方单超过50元,农民就较难接受。

3.农村患者价格高低的判断标准

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农村患者判断药品价格高低的标准有两点:

以市场上同类药品的平均价格水平来作为某个企业产品价格的高低判断依据,而不管你是否是新药。

按自己的支付能力也就是经济收入状况来判断:除了特效药如吗丁啉外,药品的价格超过了他的承受能力,就是店员和医生推荐,他也可能认为贵而不接受。一些医生说,有时乡镇居民也知道某种药品疗效好,但就是买不起而作罢。说到底,乡镇居民还是口袋中没钱,购买力是制约其选择不同品种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

4.农村患者对药品疗效的认识

对此问题的被调查者从以下角度给予回答:

症状减轻或者消失即为有效,就是好药。比如,不能快速有效止咳就被认为不是好的咳喘药。农村患者无钱长期吃药把病彻底治好,尤其是慢性病,只要药能马上减轻其症状或痛苦,就认为是好药。

患者一般很少关心你是中药还是西药,也较少关心毒副作用,在患者被病魔折磨得异常痛苦时,他首先考虑的是见效快慢。农村患者认为,西药吃药2-3天必须见效,中药5~7天必须使症状减轻,否则农材患者会认为无效或效果不好而转换品牌。现在快节奏的生活,患者对药品疗效的普遍看法是要求起效的时间短。这一观点在城市可能更具普遍意义。

吃药1~2瓶(盒)必颈看到症状减轻,否则会认为无效而改换品牌,如今农村患者大多无钱也无耐心把一种药吃5盒以上。

人们普遍认为:治疗疗程应尽可能短,普遍疾病、慢性病一个疗程5~7天,最多不超过半个月。

5.农村患者如何得到药品信息

农村患者药品信息来源有三:

第一,也是最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各种广告媒体获得药品信息,其获得药品信息的媒体依次为:电视(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本地电视台)、报纸(当地报纸、及企业自印的各种报纸宣传品,或者是企业加印的某个大众媒体上刊登过农村患者如何得到药品的广告)、各类店头POP广告与宣传物。

其次是乡村医生(医院、个体诊所、乡村卫生室)、零售店员介绍。

第三是人际口头传播,即病友、亲朋之间的相互传播,这一比例远比城市要高。

6.农村患者看病及购药习惯

看病习惯:乡村居民绝大多数疾病都是先到本村的个体诊所(医务所、医务室、医疗站、卫生所)或者零售药店去看病、购药,只有当病情较重、乡村医生无法处理时,才到镇卫生院、县医院就诊,而且到县医院就诊时,多为危重病症,需住院者居多,以输液处理为主,吃药为辅。

购药习惯:农村患者对于常见疾病多到本村或者街上的零售店、门市部买药,而且买药频次高、每次量小,很多常用药都必须拆零销售,乡镇居民喜欢到个人诊所和零售店买药,是因为不用花挂号费、不用排队,且能得到及时耐心诊治。一些零售店都有坐堂大夫或者就是退休医师所开。

基本为自费购药,OTC销量大于医院:农村患者绝大多数是自费购药,自己服用。极少数有合作医疗的农村,也得自己先交了钱。据零售场所从业人员介绍,县、镇医院药品价格普遍高于零售场所5~10个百分点,故不少人认为农村OTC市场较之医院市场来说,OTC销量大于医院,农村市场基本是OTC市场。

农村患者购药多为经验型:他们对药品知识知之甚少,但据大多数零售场所从业人员反映,来购药者多为指名购药,对药品的选择首次受医生、零售店员或广告影响,以后购药多以自己对药品疗效的感觉与认识,直接向店员指名购买,品牌忠诚度较高。几乎每个人都对常见疾病有自己心目中疗效好的药品。

对广告到达率高且广告持续时间长的药,普遍有试一试的心理:尤其是广告密度大的产品,但大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买一盒先吃吃看有无效果,这实际上是一种想治好不可能根治的慢性疾病的一种美好愿望,如果服用一瓶或者短期见效,人们就会继续购买并养成认知与购买习惯,没有明显疗效时则不再继续购买。

7.农村医生对中药疗效的看法

大多数县、镇、乡及个体诊所医生认为:中药疗效慢、治疗周期长、效果一般比西药差一些,、治疗时都得配合西药,比如各种炎症一般都是通过输液或西药消炎,再配以中药辅助治疗,重症、危症、急症仅用中药或者中成药是不行的。

8.农民对医疗与药品知识普遍非常缺乏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4)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开业一年以上,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大型企业规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3.能够满足参保人员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需求;营业人员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在岗指导参保人员购药;具有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

4.营业场所附近县医保参保人员至少有300人以上;

5.不属于劳医保〔〕221号文件规定不得列入定点范围对象。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措施;主要负责人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备计算机管理基础,有专职操作人员,能够向参保人员提供结算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明、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

4.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考核前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

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方便参保者购药的原则。以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为需求,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审定工作每年一次,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卫生、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组成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县纪委派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纪检机构对审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审定程序:

(一)县医保中心初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提交考评、考核。

(二)乡镇(街道)考评推荐:县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将经审查具备申请基本医疗定点药店条件的零售药店名单提交药店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组织市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7—9人进行考评推荐,并将考评推荐结果上报所在乡镇(街道)政府研究审定推荐增设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不能超过侯县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布局方案的增设点数)。

(三)县考核: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组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推荐的零售药店名单进行现场考核检查,并采用投票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投票赞成通过,即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预备资格。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5)

一、医保定点店没有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的医保定点药店,其实是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依靠定点资格的取得就可以获得足够的客流量、营业额和销售利润。因此他们的服务技能、药学服务水平等方面大都没有明显优势,也大都不正规,不是真正靠卖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产品。

未来随着新医改的深化,按照政府新医改的推进安排,到2010年年底,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目录产品使用比例是60%,2012年底则要达到100%,基药目录内产品使用在基层医疗单位是零差率,价格上有明显优势;加上医保深入、患者呼声日高以及各地基层社区卫生机构为了留住患者,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患者购药可以报销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广州每人每月可以报销300元,加上零差率后,定点药店就没有任何优势。

二、新医改药店的定点资格和政策限制

1、数量不可能无限多。

由于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和城市职工和居民参保覆盖率的限制,任何地方政策都不可能全面放开医保定点药店的审批,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医保定点药店数量都低于城市药店数量的10%。比如广州6000多家药店,医保定点资格仅400家左右。

2、准入标准越来越高。

目前的准入标准大概有:(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2009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店,其销售营业额有不同的要求:经营中药的零售药店日均2000元以上,经营综合药品的零售药店日均4000元以上,连锁经营企业在大型商场内直营的零售药店日均10000元以上。

2010年2月18日,新出台的《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有了距离限制:凡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有500米距离的限制。上海的规定 “同一条街只能设一家医保定点药店”。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则早就规定,现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1000米范围内不新增定点。

投资其他软硬件:电脑一台、刷卡机一台、打印机一台、专用软件一套,大约需要9000多元;

每月向电信局缴纳一定金额的医保网络运行费。各地缴纳的标准不一。各地还对医保定点店进行分级考核、公开招标等限制措施。

3、管理制度上的限制

药店的主管部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保中心作为社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并非行政部门,其同零售药店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 既然是合同关系,协议的内容就应该由双方协商制定。但现实却是,药店的声音很小,即使是行业协会,其力量依然太弱。有些根本不敢告,搞一次就会长期得不到资格或被死死盯住进行监管。也有地方告民政部门,但作用甚微。

4、非药品的禁销的限制

医保定点药店由于很少能拿到医院外流的处方,笔者曾经多次演讲中说过,医药分开的标志不是医院设不设药房,而是处方能否外流,目前医院以药养医,补偿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医院就千方百计不让处方外流,药店于是想起对策,这就是各种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主要有: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向参保人员出售假药、劣药;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销售主副食品、化妆品、日用品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于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发出通知,从2006年1月16日起,医保定点药店仍然摆放和销售化妆品及生活用品,将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接着各地同样举措迅速蔓延。估计有些地方时自己办的药店,非药品才迟迟不要求撤柜,连锁药店对此则很是愤怒,我符合GSP标准和《药品管理法》,营业执照上有一些非药品的经营资格,你凭什么要我下柜!?但社会劳动保证部门就是坚决这样做,各地药店为了保住定点资格还是乖乖就范。

以后这样的限制一定会越来越严格,执法力度也同样是越来越强。

三、医保定点店的未来趋势

1、非基药目录内产品的销售慢慢扩大

医保目录产品大于基药目录内产品数量。加强对于医保目录内产品的销售,淡化基药目录内产品的销售,这样就可以区别于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的产品结构。

2、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服务促进非报销刷卡品种销售

可以预见,由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是政府举办,政府买单,机制的问题,使得他们的服务意愿和服务态度,以及服务数量上都不会有积极性,能够少干点他们不会选择多干。这就是国有体制的通病,机上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的匮乏,他们的服务水平肯定好不到能力去,这就给医保定点店留下机会,医保定点药店,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热情周到、系统推进的高水平的药学征服患者,说法他们除了可以刷卡的产品外,自费多花钱购买一些高档高端升级换代药品产品。带动整个非医保品种的销售。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6)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文明城市创建百日行动计划》、《市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工作责任分解表》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精神,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深入开展药品零售市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确保以优质的药品零售市场环境迎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检查。

二、工作重点

各区局通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现场检查、整改追踪、诚信评定等措施开展药品零售市场环境整治百日行动,重点整治企业在店容店貌、人员管理、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存、销售与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分解

(一)宣传动员(2013年7月下旬)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围绕诚信缺失和公德失范两个方面的问题,加强道德教育、道德评议、道德引导、道德治理、道德宣传等工作,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自查自纠(2013年7月下旬)

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十二个不”承诺内容和新版GSP要求,认真排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企业环境整洁、管理规范、质量安全、服务优质,企业经营者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现场检查(2013年7-8月)

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店容店貌、经营资质、人员情况、药品分类管理、药品进销存管理、规范经营、便民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反馈,现场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执法人员要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检查记录见附件)

(四)诚信评定(2013年8月底)

各区局要组织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文明城市,做诚信药店”活动。结合药品零售市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检查情况,动态记录企业诚信信息,对信用等级B级的药品经营企业,针对其存在问题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对信用不良的C级企业,发出书面告诫书,以适当形式公示信用等级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检查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对信用不良的D级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形式向行业及社会公开,加大其失信成本,直到退出市场。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篇(7)

过去,药品从生产厂商到销售终端要经过众多中间环节层层加价。取消加价的药品“零差率”政策,是新医改探索“医药分家”、化解药价贵的一种积极尝试。新医改意见稿中所提及的“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目前正在全国多个试点稳步推进。新医改后,药品零差率的实行,是否能让百姓满意?在医药卫生链条上的医院、药房以及其他的卫生服务机构是何反应?政府在不断完善之中有何举措?让我们来解读药品零差率能走多远。

“零差率”百姓叫好新医改凸显成效

一、北京卫生局增补“零差率”药品

从2006年12月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常用药品开展了“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工作。据初步统计,零差率药品政策实施以来,累计为市民让利7.68亿元。

从2008年12月25日起,北京市将新增16种“零差率”药品,共计超100个品规的药品。

据北京市卫生局梁万年副局长介绍,2008年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零差率集中采购进行了调整增补,本市零差率药品由原来的312种、923个品规扩充至328种、1024个品规。这些药品与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同药品采购价相比,平均下降近两成。

到2008年底,本市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目前,18个区县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和巡诊车送药等方式实现了零差率药品的全覆盖。全市已初步形成了城乡统筹的零差率药品购销管理体系和统一配送体系,药品价格平均比医院降低三成以上。

据统计,本市社区卫生机构门急诊总量由2006年占全市医疗机构门急诊总量不足8%,提高到2008年的28%;社区机构的门诊人均医药费用为109元,是全市门诊人均医药费用的50%。

二、广东“三控”原则欲减流通差价

作为医改试点的广东省已经在深圳、韶关、湛江三市先行试点,逐步取消目前公立医院15%的药品收入加成。而与此同时上海、北京也在积极推进药品“零差率”。

具体而言,通过企业在网上的招标报价,政府对供货价实行监控,给生产企业戴上“紧箍咒”,从而遏制医药公司乱报价现象。主管部门表示,“三控”原则有利于挤掉虚高药价的水分,让人们用上相对廉价的药物。

三、上海“零差率”政策实施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先在郊区农村卫生室推行,第二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广。实施《关于上海市郊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试行意见》,在村卫生室就诊可享受基本药品按实际进价收费的优惠;村卫生室减收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按照基本药品收费总额的15%予以补助。

1月6日,家住浦东周家渡的严老伯去社区卫生中心看病,他发现自己冠心病常用药丹参片降价为8.20元,比年前便宜了1.5元。上海市卫生局介绍,从去年12月28日起,本市23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实施了基本药品“零差率”,每年将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的患者减少药费支出高达1.65亿元。

严老伯告诉记者,今天他还配了治疗支气管炎的急支糖浆,比年前便宜了1.71元,治疗咳嗽药复方甘草口服剂,比年前便宜了1.3元。照此一年,就可节省药费800元至900元。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表示,这是本市在改善病人就医,缓解“看病贵”上推出了又一重大举措。市卫生局介绍,被列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药品增加到166只(包括品规和剂型在内约有1600多只品种),其中西药87只,中药79只,凡是患者使用的是166只基本药品,就可享受“零差率”。据测算,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后,补偿经费总额估计约为1.65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医保部分1.22亿元,非城镇职工医保部分0.43亿元。平均每区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经费金额为869万元,各区在300万元(崇明县和青浦区)至2800万元(浦东新区)之间。

徐建光局长介绍,上海共有23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8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近年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病人不断上升,年近4000多万人次,占全市的门急诊总量的三分之一,另外还有每年6万张家庭病床,为减少患者医疗负担,经市卫生局、医保办、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和协商,在总结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经验基础上,从去年12月28日起,本市23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实施了基本药品“零差率”。

零差率冲击下的多元谋生

一、药店面临巨大冲击

“几家欢喜几家愁”。随着药品零差率销售推行范围的不断扩大,社区医院俨然成了零售药店的竞争对手。

自新医改征求意见稿出台,基本药物“零差率”就一直备受争议。浙江医药协会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医药分开首先应该体现在医院,在国外医院是不卖药的。而“按医改方案思路,社区医院全部用基本药物,而且是零差价‘卖出’,这意味着直接和全国34万多家零售药店产生竞争。”

“对社区医院,政府部门有财政补贴药品差价;而零售药店要一边纳税一边承担所有负担。这无疑使零售药店面临着很不利的竞争环境。”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医药流通研究中心主任代航告诉记者。社区基础药物目录都是慢性病、小病、常见病用药,很多都是零售药店的主打品种,而社区以成本价销售药品,导致药店包括平价药店的优势消失殆尽。根据调查,在已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地区,药店的客流量减少40%~60%。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总裁助理吴壹建近日公开表示:“我觉得掉到了冰窖里,我们非但没有分吃新医改蛋糕的份,自己的蛋糕还被挖走了一块。”

二、医院药房不再一统天下

据了解,目前药品零售市场只占药品销售市场20%的份额,医疗机构药房所占比例则为80%左右。随着社区药品零差率的实施,药店客源进一步被分流已成为不争事实。

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表示,一直以来,药店扮演着撞击虚高药价的角色,也是促进医疗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很好的手段。

“目前药店价格要比医疗机构的便宜合理得多。”一位上海连锁药店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了“药店无罪”的委屈,他认为,新医改不应是挤压健康发展的药店,而是改革僵化腐败的医疗机构。

在全国医药协会负责人联名签署的一份新医改建议书中,业内人士一致呼吁,正是医院垄断扭曲了医药行业的发展。

“全国社区医疗市场未来每年将有一两千亿元容量。”新医改征求意见稿中基本没有考虑到药店这个行业,但要构建一条正常运转的基本药物供应链,产业链的

各个环节都不容回避。

三、药店无奈谋转型

眼看着新医改政策扶持的基层医疗机构,即将同零售药店形成的直接竞争态势,许多药店也已开始寻找出路。做多元化的零售企业成为一些连锁药店的共识。

据了解,上海第一医药商店早在2006年就开始拓展产品线,谋求转型。2007年,该公司销售收入约2.8亿元,其中70%~80%来自化妆品和其他护理品等非药品收入。金象大药房总经理邓劲光也表示:“即便北京不让卖药了,我们也能活得好好的,我变成屈臣氏。”邓劲光所表达的即是目前许多药店拓展产品线:走多元化发展道路的尝试。

“在去年上海40亿元左右的药品销售收入中,药品销售增长非常小,化妆品、保健品则增长迅速。许多连锁药店,目前也呈现药品销售比例少、非药品销售比例高的特点。这表明我们的连锁药店已经在谋求多元化这一无奈却必然的转型。”代航向记者表示,除了差异化经营,药店凭借长年经营积累的供购渠道,往往能拿到比社区更低的药品出厂价。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供应机制的连锁药店,在未来的竞争环境下,仍有机会占据一席之地。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何扭亏成话题

实行基本药品零差价,失去了“以药养医”的经费来源的上海各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不得不面对如何扭亏,以及功能重新定位的问题。

自从2008年10月1日上海实施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以来,上海浦东新区太平村的乡村医生费国娟就多了一项实时记录的工作。这是为了统计就医人数和减免费用,以考察政策实施效果。

曾经,药品加成是“以药养医”的重要经费来源,也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不断的医疗市场整顿和改革中,药品加成也被不断加以约束。去年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在医院“以药补医”机制未改变前,医院销售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新医改方案称,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基本药品零差价,取消所有的药品加成。

虽然也有人在抱怨零差率覆盖药品太少(浦东新区村卫生室120种药品,中心卫生室150种),减免费用太少(每张处方单子减免在几角钱到几元钱之间),经常感觉不出来,浦东新区初级保健办公室主任张若容表示,数据表明,还是有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在村卫生室看病了。从10月1日~31日,浦东新区村卫生室就诊人数为59845人,比去年同期增加0.38%。

毕竟,用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的话讲:诊疗费减免了,零差率后药费也少收了,合作医疗再报销80%,农民在村卫生室看一次病平均只需自付4.2元。

而接下来,上海将在广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开药品零差率。据记者了解,目前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差率收费目录的药品也确定总计166种,其中西药87种、中药79种。

不过,在让利给老百姓之后,村卫生室立即面临着减收的局面。据统计,实行零差率后的一个月内,浦东新区167家村卫生室实际减收超过了18万元,整个上海郊区村卫生室少收药费187.96万元,平均每张处方药费少收3元。而这笔钱,之前是可以用于乡村医生增加收入和村卫生室建设的。

社区卫生中心也得面临同样的问题。据测算,2009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后,补偿经费总额估计约为1.65亿元,平均每区补偿经费金额为869万元,各区在300万元至2800万元之间。这笔钱将由区县财政和医保承担,其中城镇职工医保承担1.22亿元。

在收支两条线和医保预付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运行成本上升、诊查费减免、药品加成降至15%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数已经处于亏损状态。在问题并未解决的前提下,零差率的实施是否会加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亏损,目前还不得而知。

自7月份起,上海市人大的相关调研组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带领,赴普陀、崇明等6个区县实地调研,形成了一份名为《关于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

根据《报告》,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平衡的压力逐步增大。2007年上海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亏损1.2亿元,平均一个中心亏损92万元。19个区县中,低于平均盈亏线47%的有8个区;普陀区有2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亏损,长宁区25%,南汇36%,崇明20%。

于是,没有结余的中心就开始压缩合理的业务支出,出现了“以防养医”、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水平等诸多新问题。《报告》指出,很多中心负责人担忧,一旦历年结余资金消耗殆尽,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将难以为继。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造成亏损的最根本原因,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让利的幅度,超过了政府支撑的幅度。

为切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与分配的关系、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的直接联系,目前,上海的19个区县均已实施了“收支两条线”。中心的医疗、药品等所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则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治理并由政府下拨,工作人员待遇由财政保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出包括购买药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运营经费。其中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防保经费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保购买。

不过,医保预付制度在实现对开支的合理控制的同时,并没有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得到完全的补偿。据了解,医保预付总额以上一年度的实际支付数作为基准数,按照本年度合理增长幅度确定。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浦东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医保的上浮幅度为6%,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就诊人数的上升显然不成比例。据统计,仅2008年上半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共2617万人次,较上年同期上升20.57%。

中心城区医保资金的基数较高,人口又向郊区导出。与之不同,

“浦东是人口导入区,基数小,但是增长很快。”上述负责人说,钱应该随着人走,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而超支部分,原则规定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分担。金山区朱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今年上半年就增加医保就诊量2万人次,中心需要自行消化超额医保费用1002万元,导致该中心上半年亏损。

浦东新区医疗机构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零差率后,每100元中节省的15元,属于病人自付段的只有1.5元,医保部分是13.5元,所以节省更多的是医保资金。如果资金不断沉淀在医保中,容易导致医保结余率提高。

事实上,目前医保结余率确实相对较高。1990~2005年,平均结余率为26%,2001年甚至高达36%。合作医疗和城镇医保2006年的结余率都达到了27%。根据国际经验,合理的区间是控制在10%以下。

零差率对政府的托底之间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盼望政府托底

在亏损的状况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政府财政托底的呼声日益提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专项监督调研组调研发现,一些社区卫生中心面临的收支困境令人关注。

以先行试点改革的长宁区为例,由于均次费用下降、药品加成率降低、检查收入减少、公益增加等原因,改革两年多来全区各中心累计减少收入超过1亿元。据各区县人大调查,2007年浦东、黄浦、卢湾、徐汇、静安、闸北、虹口、杨浦、闵行、金山、青浦、奉贤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亏损共计12068万元,平均每个中心亏损92万元。此外,在收支脱钩的情况下,如何切实做到“多劳多得”、“优劳多得”,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避免重走分配“大锅饭”的老路,依然是管理部门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重大课题。

解决方案:上海市卫生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于2009年上半年制定实施全收全支、收支分离、政府托底、区级统筹等基本标准,以及相配套的绩效考核管理基本要求。试点开展村卫生室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医院急盼政府补贴

广东医药价格改革试行方案近日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作为“顽疾”的高药价问题已被推上“手术台”:在深圳、韶关、湛江三地先行试点,逐步取消医院目前15%的药品收入加成。此外,还将在部分药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出厂价、零售价,以拧干医药流通中的“水分”。

据了解,45%是卫生部对医院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上限比例要求,但这仅是三级综合医院的上限比例,中医院和肿瘤、肺科等专科医院,这一比例都超过50%,有的甚至超过70%。从中可以看出,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很大一部分,而药品价格加成15%的政策显然是医院的利润支柱。

湛江卫生局副局长李位民直言:“执行药品零差价,政府如果没有补贴医院这部分的损失,医院处境会很难。”

取消15%的药价加成如果不辅以合适的回补措施,不仅是“少赚”,对有的医院来说甚至将难以为继。

作为这次试点之一的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副院长向记者算了一笔账:1~10月份,该院的药品销售收入为1.1亿,利润为1650万元,药剂科共有102个药师及配送人员。以年平均工资63000元/人计算,1~10月份实际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约535万,社保等费用约65万,所剩费用对一家大医院的循环运行来说捉襟见肘。

此外,药品在医院的储存和管理会产生附加价值,用药过程必须有医师、药师、护士、收款人员等密切配合才能完成,这些环节的投入并不会随着15%的取消而减少,这必然会影响医院实际收益。

同为试点之一的韶关市乳源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告诉记者,现在具体方案还没出来。目前医院年销售药品200万元,占总收入30%以下,药品有30万元左右的利润,用于7~8个药房员工的工资及水电等费用支出,仅够维持。取消药品加价后,希望政府能给分月补贴而非年底补贴,以顾及医院的现金流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