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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07 01:43:36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1)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事求是地总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实填报、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是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1995]1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均需由人事(职称)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发资格任职通知;公示中有问题的人员,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查证落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凡未经公示的评审通过人员,不予下发任职资格通知。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2)

一、指导思想

按市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计划,围绕公务员分类管理、聘任制公务员、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工作和政府“服务年”、法治型政府建设以及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等中心工作开展培训;立足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抓好四类培训;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提高培训有效性,不断创新培训制度和方式方法;发挥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指导、协调职能,推动各行政机关落实培训工作计划,保障公务员享受参加培训的权利、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改革初任培训制度。

1.出台公务员初任培训改革方案。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制订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改革方案。

2.制定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市人事部门牵头制定初任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各用人部门结合业务需要制定专用能力标准。

3.建立初任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和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体系的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用人部门和培训机构,建立初任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并统筹安排建立初任公务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辅导为辅的弹性学习制度,以及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

以上三项工市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第三季度前完成。

4.建立导师制。各用人部门按照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定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业务骨干为专项能力职业导师,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实行专业化职业训练。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市人事部门督促,第三季度启动。

出台指引和办法,引导各机关推行导师制,并对帮带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在年终评优、职务晋升、提供进修机会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第三季度完成。

开展导师制试点。选择1至2个区、1至2家综合管理部门、1至2家行政执法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市推广。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第四季度启动。

(二)在任职培训中,探讨分类分级培训新方式。

1.探索把正处级领导职务与其他处级干部任职培训分开实施的新方式。改革以往将所有处级干部组织在一起参加任职培训的方式,将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单独编班,并针对正处级领导职务特点,建设专门的培训课程体系,重点强化领导艺术、人力资源开发和财务管理等综合性能力训练;培训形式以课题研究和讨论交流为主,教师的主要职责要由“教”转变为“导”。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市行政学院于2011年下半年完成试点,2010年起进入制度化运行。

2.新任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实行组合式培训。自2011年下半年起,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实行“通用+专业”的组合模式,专业课程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通用课程培市行政学院组织。鼓励各个垂直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按照专业化要求组织科级干部任职培训。

此项工市行政学院、各个垂直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完成。

(三)在专门业务培训方面,着力围绕重大改革工作开展针对性培训。

1.开展公务员分类改革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2.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以上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3.开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改革相关知识培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围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市公安系统处、科级警官和所有人事干部,开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相关知识培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4、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编制部门负责。

5.推动各用人部门大力加强专门业务培训。行政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2007-2010年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总量60%的要求,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于每年一季度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培训计划备案管理,督促各部门将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此项工市、区人事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完成。

6.鼓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就本部门主管业务市人事部门组市各相关部门公务员举办专题研修班。经市人事部门同意的跨部门专题研修班,可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市人事部门落实。

7.鼓励行政机关各部门组织公务员参加自选培训,自选培训视同专门业务培训任务。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落实。

8.举办高级研修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继续联合国内名校举办经济发展、公共管理、行政绩效考核及节能减排等高级研修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高级研修班市人事部门组织的调训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参加培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在职培训方面,着力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普及性培训。

1.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市政府“服务年”活动方案,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组织服务型责任政府大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2.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求,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组织法治政府大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3.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珠三角规划纲要全员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以上3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4.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中心工作,2011年将邀请参加2008年高级研修班的学员所推荐的优秀师资来深举办不少于10场大型专题系列讲座(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5.鼓励各区、各部门举办的专题讲座市机关公务员开放。对因扩大讲座对象需增加的费用,各区、各部门可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此项工作由各区、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五)在涉外培训方面,重点推进赴港培训。

1.努力推进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具体培训班次将在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同意后另具文通知);继续市外事部门,组织公务员参与新加坡等国家举办和资助的境外培训项目(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人事部市外事部门落实。

2.重点推进赴港培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按照深港合作的部署和深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重点围市管理和社会发展等主题,组织赴港短期研修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选拔重要、关键岗位的优秀年轻公务员赴港开展短期研修。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3.“境外专家鹏城讲堂”推出重点面向公务员的专门板块。市人事部门将联合香港金融管理学院、香港理工大学等境外优质培训机构,推出以香港专家为主、重点面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的系列大型专题讲座。2011年举办不少于8场。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4.在涉外培训中,继续坚持强制预培训和培训成果“分享法”,提高培训效果,扩大培训受益面。

此项工作由赴境外培训的组团部门负责落实,市人事部门负责督促。

(六)探索网上学习新方式。

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依托现有内网资源和即将建成的人事编制业务网,借鉴香港“易学网”模式,探索网上学习新方式。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视人事编制业务网的进展情况适时推进。

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保障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从2011年起,市直行政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兼职教师制度,从本系统选拔优秀科、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可以与初任培训的导师同步推进),为本系统、本单位公务员就专门业务培训授课。

此项工市直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2011年三季度前完成。

2.自2011年起,市人事部门将统一组织兼职教师教学技能提升专题培训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2011年组织2期。

3.市行政学院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制度,定期安排专职教师到机关研修,加深专职教师对机关工作了解,提高教学针对性。

此项工市行政学院负责、市人事部门协助。

(二)加强教材建设。

市人事部门将统一整理部分培训班次的研修成果,按照出国(境)培训班、赴港实习交流、学习国外经验、国内名校高研班等专题,分别编辑成册(重点以电子书为主,通过内网供学习),作市公务员培训参考资料。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2011年出版3-5册。

(三)加强培训经费管理。

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公务员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督促落实。

(四)强化培训纪律,端正学风。

1.对初任公务员继续坚持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参加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改革政策出台后,行政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市人事部门推进改革,以促使初任公务员尽快适应机关工作需要。

2.对处、科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或者任职后1年内必须参加任职培训,以提高其领导力和执行力。2011年起,凡未参加任职培训、或参加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

以上2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3.坚持依法培训,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督促公务员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对不安排专门业务培训、不组织公务员参加在职培训、不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市人事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市、区人事部门督促落实。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3)

关键词:导师制;辅导员;班主任;分工;协作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1-0031-02

随着经济社会及大学生思想观念的变化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临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大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创新育人新途径、新方法,是许多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高校传统的辅导员单一从事学生直接管理的模式也表现出了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难以做到精细化、专业化,而一些高校提出的以导师为纽带的辅导员与班主任协同合作的学生管理工作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管理模式的不足。

一、问题提出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各高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随着部分高校以导师为纽带的专兼职辅导员加专业班主任协同工作模式的提出,共同打造一支由辅导员队伍、专业班主任队伍、导师有机结合的强有力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队伍,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打造共同出谋划策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各高校重视。目前较多高校的辅导员专业知识背景一般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毕业,且在学生日常综合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当丰富经验的高校教师,而专业班主任则选拨了熟悉该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及学习特点、人才培养要求的课任教师,导师则聘请在该专业领域有相当建树、熟悉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就业市场要求,能对学生的近期生涯发展作出相应指导的人。如保发挥这三者的各自功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二、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协同工作的优势

1.有利于学生工作的职业化及学生发展指导的针对性。对于刚进入学校的大学生而言,在学习方式,专业认知、心理、环境适应、生涯发展等方面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随着高校扩招的进行,往往一个辅导员要管理好几个班级,甚至是好几个专业方向不同的班级。辅导员在负责这几个班级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心理疏导等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专业指导工作,这对于辅导员,特别是所管理班级非所学的相关专业的辅导员来说,无疑是件难事,超出了辅导员的能力范围。

导师和专业班主任的介入能够较好地解决辅导员在学生专业知识指导上的短板。有了导师和专业班主任的介入,辅导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在学生管理方面的专业特长,专业班主任则可发挥在学生专业意识的引领、专业素养的打造、专业知识的提高等方面的专长,导师则在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及就业方面进行相应的指导。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各司其职同时发挥合力,既是对学生综合素养的打造,也使得辅导员和班主任将自己从事的工作同各自的人生规划及职业生涯平台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对由于辅导员队伍不稳定、职业发展平台不稳固而产生的队伍流动性过大问题进行有效缓解,同时对于辅导员工作经验积累也大有益处。导师和专业班主任的介入,也是对辅导员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管理知识完备,而专业知识不足的弥补,更重要的是,能让辅导员针对性的释放和分化学生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避短就长,针对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专项辅导。导师和专业班主任则可更多专注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学习及人生发展。

2.有利于学生工作专业化。相较于辅导员单一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模式,以导师为纽带的高校辅导员与专业班主任的协同工作模式,使辅导员原有繁重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得以针对性的分化与整合,重点改善了多数辅导员在专业上无法指导学生,事务庞杂、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对于学生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加之,高校辅导员多毕业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较为相关的专业,可以实现由以往单凭实践经验向理论指导加经验积累相结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转变,促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化,使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成为一门具有内在规律可循和方法技巧得以继承创新的教育科学。否则,如果学生教育管理达不到理论化、科学化的高度,辅导员岗位不能作为一个专业技术性岗位进行设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作为一门专业持续发展,势必会降低辅导员对自身身份的认同度,辅导员看不到工作的真正价值与将来的发展平台,进而把从事此项工作作为今后进入行政职能部门、转岗为专业教师的一个过渡。职责上的划清,职能范围的专注,势必会造就一批在学生管理上的专才,各抒己长,互补其短,有利于学生工作的专业化。

3.有利于针对性的打造学生综合素养。当前许多高校辅导员岗位从业人员所学专业多数与所管理班级所学专业相关较少,对专业特色了解甚少,在单一管理模式下,辅导员会因管理学生过多,难以针对学生个体进行深入具体的交流和引导,同时由于辅导员对所带班级的具体专业特色、学习规律、市场需要以及岗位胜任能力不一定熟悉,对于学生综合素质中的专业素质打造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将选聘的专业班主任和导师多为该专业学科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人员,学科背景丰富,对专业及市场岗位需求了解深刻,借助其学术积累优势对学生加以思想熏陶和专业引领,对学生进行专业素养、专业认知、职业生涯规划、学习方法以及就业指导等教育。在此基础上,导师、辅导员与专业班主任职责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可以做到因材施教,“术业有专攻”。

三、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的职责划分

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在协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如何分工协作,各自的职责如何划分是当前思政工作中讨论的一些热门话题。以下列举了我国部分学者的看法。

滕怀荣、章小成认为高校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有:班风建设、班级管理、学习指导、学生成长成才规划四个职责。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有:思想政治教育、团学活动与组织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学生就业管理五个主要职责[1]。王振钰认为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和学生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开展班风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勤工助学、助学贷款事宜等;班主任则负责学生的学风建设、学业指导与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事宜[2]。冯婵璟则认为,辅导员工作的内容涉及学生党建、学风建设、班团建设、学术社团管理、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科技活动、宿舍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指导、贫困生工作等,其核心任务是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日常学生的思想教育、参与和配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在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团组织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等[3]。陈凯等认为,辅导员工作主要体现在“面”上,其本职工作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学风建设、学生党建、社团管理和助学等方面,以系列活动为载体做学生成长道路上的领路人和人生导师;班主任工作主要体现在是“点”上,其工作原则是:重在熏陶、淡化管理。负责学生的专业思想建设和专业学习,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等[4]。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辅导员、专业班主任与导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主要核心职责为前者管思政方向,成为学生思想政治的解惑者与心理困惑的咨询者,后两者管业务水平和专业发展方向,成为学生学业知识的指导者与职业发展的导航者,三者的共同目标是以学生为本,共同打造学生适合市场需要的综合能力素质。各自围绕这两个核心职责及相互配合下的一个共同目标,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各司其责,同时存在工作上的互相交叉与配合支持。

四、以导师为纽带的辅导员与班主任协同工作机制

1.以工作职责为依据,建立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分工协作的长效机制。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明确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相应的考评、聘用机制。如果三者权责不清、分工不明,遇事相互推诿,工作就无从谈起。明确分工,合理评聘可调动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三者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统一的长效机制。

2.以导师作为纽带,联结辅导员与班主任的工作。当前,部分高校实行的导师制,一名导师承担着一个班级甚至几个相同专业班级学生的专业认知、自身定位、实训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施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着学生总体的生涯发展。导师在对相应班级的指导过程中可以综合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以学生为本,打造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在具体的学生工作中,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不应过分强调各自工作的重点,而应以学生为本,经常沟通、互相协调、优势互补,发挥合力,共同为学生思政工作及人才培养营造良好氛围。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各自高校的情况、人才培养方向、岗位胜任能力需求标准及学生的实际所需,建立导师、辅导员、专业班主任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比如导师侧重于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专业班主任则主要通过人格熏陶、榜样示范、专业引领等层面对学生产生影响;辅导员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成为学生可以信赖的贴心朋友,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及符合社会需求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三者围绕学生这一共同的服务对象各司其职的同时形成工作合力。

综上所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大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打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高校各部门的相互合作。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的协同合作之路还需要更多的探索,还需要更多的教育工作者加入到这项事业中来。

参考文献:

[1]滕怀荣,章小成.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协作管理机制探析[J].学术纵横,2009,(9).

[2]王振钰.高校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队伍模式探析[J].高校辅导员学刊,2009,(1).

[3]冯婵璟.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制:培养人才的三重保障[J].高教论坛,2008,(2).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4)

《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方针。也就是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当一个企业、一个组织或者个人遇到安全问题的时候,其他的一切都是次要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一、落实安全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没有思想上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就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和主动。安全生产也是一样,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就在于从管理人员到员工都要有坚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始终把安全生产做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折不扣的执行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安全,以严谨细致的作风确保安全,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做到天天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真正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自觉行动,成为大家共同担当的神圣责任,做到精心、细心,静心,用心抓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必须明白对谁负责的问题,只有明白这个问题,你才能真正强化责任意识。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你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对整个企业负责,对整个企业的员工负责,作为一个组织的负责人,你就要对这个组织的所有人员负责,作为个人,你就要对你的家庭负责,作为子女,你要对你的父母亲负责,作为父母,你要对你的子女负责,作为丈夫,你要对你的妻子负责,作为妻子,你要对你的丈夫负责……一句话,弄清楚自己是谁,搞清楚自己该对谁负责,这样你的责任意识才能真正的增强。

二、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

举个例子:因为你在施工现场没戴安全帽,安全员罚你50块钱,你口里不说,但是你心里肯定不高兴。为什么呢?我辛辛苦苦干一天也才三两百块钱,你一下子就给我拿走了50块,三两个个钟头的活白干了。但是你为什么不明目张胆的反对呢?因为你知道,这是公司的制度规定的,如果反对,被处罚的可能就会变成100块,甚至200块。所以,明智的你就只有规规矩矩的接受这50块钱的处罚,这,就是制度的力量!所谓“对事不对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就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们公司总经理要和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签订责任书,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和你这个部门的人签订责任书,项目经理要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签订责任书,施工班组负责人要和班组的员工签订责任书,总承包单位要和分包单位以及劳务队签订责任书,分包单位对自己下面的班组签订责任书……签订责任书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这样每一个层级,每一个人员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才能都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执行力

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是不是就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呢?肯定不行!不管你制定了多好的制度,不管你签订了责任多么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你把它只是放在档案柜里,只是把它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那你就是本末倒置了。因为制定这些制度和签订责任书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为企业和个人获取经济效益提供保障。如果这些制度和责任得不到落实,你的经济效益就得不到保障。实现安全目标,成就于每个人、每一天锲而不舍的执行力之中,舍此别无他途。如果由一个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就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因此,安全生产也存在“木桶效应”,只有做到人人安全,才能实现整体安全。执行的过程就是抓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的过程。再高的目标,再好的措施,如果执行不解决、落实不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中,目标就会落空,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不论从客观上看,还是从主观上看,安全管理涉及的主要因素是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人,安全生产违章操作的是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是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是抓人的落实,抓人的执行力。怎样提高执行力呢?两个字:服从。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集体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一种大局意识。如果认为指令有问题,就应该停止执行而不是随意变通。需要员工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时候,每个员工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但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就相当于企业内部法规,企业员工就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

(一)提高执行力,领导是方向

提高执行力不仅仅是一般操作人员的事,领导既是安全生产决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是典范的执行者。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其执行力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其他人的执行力。因此,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对安全生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去执行。通过以身作则的良好个人安全行为,使员工真正感知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感受到领导做好安全的示范性,感悟到自身做好安全的必要性。领导是“风向标”和“晴雨表”,领导的行动具有带头作用、方向作用、引导作用和示范作用,领导一定要坚持原则,对各种违章行为敢抓敢管,无情的管理是最大的有情,严格管理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放松管理就会害人误事。

(二)提高执行力,班组长是关键

班组长在执行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制度落实的直接指挥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态度要坚决、纪律要严明、处罚要严格,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班组执行力对于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是:有助于形成班组凝聚力,有助于加强班组战斗力,有助于提高班组竞争力,有助于开拓班组创造力。

(三)提高执行力,员工是基础

所有员工都应把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就不会有“三违”行为发生,就会做到“三不伤害”。一个员工不论在什么岗位、进行什么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选择责任还是选择借口,表现了一个员工的工作态度。选择责任,执行规章制度,这是对每个职工的基本要求。安全无小事,但体现在每一天、每一个细小的重复的操作上,这些看似简单而平凡的小事,如果长期坚持反复做好就是不简单、就是安全,就会体现员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细致的作风,敬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务实态度。安全工作就是不找任何借口的执行,只要全体员工在工作中都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制度、严格遵守规定,就会提高整个企业的执行力,各项安全措施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安全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四)提高执行力,必须会安全。

经常听到有人讲每一个人都要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我认为,这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达到“我会安全”。达到了我会安全,才能保证“我能安全”。那么,怎样做到“我会安全”呢?要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做到“我会安全”,企业的各个层级就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各类安全基础知识。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制定施工组织计划的时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要由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向分包或者劳务队伍进行交底,分包或者劳务队伍必须向班组交底,班组必须向每一个作业人员交底。交底的内容就是这项工程中会出现哪些安全不安全因素,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防范和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让每一个参与作业的人员都学会和掌握防范措施,达到“我会安全”。这就是所谓的“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源的应对措施也是这样操作)。当然,学到了“我会安全”的本事,还不一定能做到“我能安全”。要达到“我能安全”,就要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牢牢记在心间,应用于施工作业之中。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到用心去做好安全。这就是做到天天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能安全”。

(五)提高执行力,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我认为,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要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先清楚自身定位,既发挥专业特长,又不越俎代疱,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做好员工的良师益友。

首先,专职安全员是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有观点认为,人人都抓好了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被缩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什么事了,该统统下岗回家了。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也做不到的。譬如:“安全员”不用再背别人过马路了,他们都已是自己能过马路的正常人。“安全员”干什么?有如下工作:制定过马路的“交通法”;提出各种诸如“在哪画人行横道线”、“在哪设红绿灯”、“在哪架天桥”的建议和意见等等,以保证大家能够快速的安全的通过马路。杜邦公司对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作用是这样描述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是安全表现的重要贡献者,对于一个风险较大的组织是不可缺少的。专职安全人员应该是各作业区技术、经验、安全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杜邦公司,技术最优秀的人去做安全工作);专职安全人员的责任是提供各种安全咨询,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本级生产指挥者的得力顾问和助手,而不是安全工作的指挥者和管理者。

其次,专职安全员是员工的良师益友。安全管理模式的转变将对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是一门科学,是一门技术与管理综合性很强的学科,没有经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以及长时间的实际工作锻炼,是不可能掌握的。所以专职安全人员应该也必须是技术、经验、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否则就根本不可能对生产过程的安全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意见。专职安全人员还应是员工安全方面的好老师、好朋友,你的安全理念和安全知识要能够得到有效的传播,能够更容易的被员工所接受,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从这方面讲,专职安全人员更像一个“教育工作者”、一个“思想政治工作者”)。专职安全人员除了必须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管理能力和技巧,能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监督为企业的安全健康、快速发展尽职尽责。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5)

一、与检察委员会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及内容演进

与检察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指“一个条例,七个文件”,具体而言,“一个条例”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七个文件”是指《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认真做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是《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三份文件针对检委会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难点和疑点,有重点、有目标、有步骤地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为提高检委会的运行质量和效率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指出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当时的问题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检委会的机构不健全;二是成员结构不尽科学合理;三是议事范围不明确;四是程序不规范;五是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六是检委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1月10日第九届检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对检委会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2008年2月,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条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增加规定了议案的提起、讨论、表决、决定、复议等程序;明确了检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免、职责和义务;原则规定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明确规定检委会召开和作出决定的人数要求,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机制;增加规定了例会制、列席制、回避制及其工作职责等。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规则》。该《规则》与《条例》相比,内容更为具体,程序更为明晰,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具体而言:一是对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加以拓展和细化;二是明确规定检委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三是要求检委会委员“应当”参加检委会会议;四是调整审议事项或案件的提请程序,如将《条例》中的“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改为“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五是增加对“决定的执行和督办”的规定。

应当说,《条例》和《规则》是对前期检委会运行情况的一次总结和完善,对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不能据此认为检委会制度的运行和实施达至完美的程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中,仍有一些新的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

二、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实践问题

从近几年检察工作实践看,现行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运行上主要存在议事范围把关不严、组成结构有待完善、专职委员定位模糊、决策科学性有待提高和决议执行情况反馈不深入等情况。

(一)检委会审议议题范围

综合《条例》和《规则》的规定看,检委会议事范围可分为两类: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重大问题主要包括(1)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2)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案件;(3)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部署;(4)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5)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等。重大案件的范围,《条例》只是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而《规则》则既有概括式规定,也有列举式规定。《条例》的用语是“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规则》的表述则更加具体和复杂。[1]总体来看,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可将这些案件归纳为以下八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须报上一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2)涉及批准与不批准逮捕的重大案件;(3)由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或下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4)不的案件;(5)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复议的案件;(6)需要本院刑事赔偿的案件;(7)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8)涉及检察长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案件。因此,由上述归纳来看,检委会议事范围已基本明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保障检委会议事范围真正被严格遵守。

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是不该提请检委会讨论而提请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案件的讨论决定上。案件本来不需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承办人、业务部门甚至主管检察长出于规避办案风险的考虑而将案件大量交由检委会讨论,造成检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检委会无形中成为第二个案件讨论部门和风险承担机构,这既不利于检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公信力,因为一旦检委会作出决定,如果该决定确实存在瑕疵或错误,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是巨大的。二是应提请检委会讨论而不提请,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应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方面。实际工作中,检委会一般都是讨论重大案件多,讨论重大问题少,有的院甚至只议案件不议问题,直接把与检察业务有关的重大问题都交由党组会甚至检察长办公会研究,正如有的专家指出:“部分基层检察院单纯把检委会的职能定位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而把本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拿到党组会、院务会上去讨论解决。检委会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清,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2]这不仅混淆了检委会与党组会、院务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的工作范围,也与检委会作为业务决策机构的地位不相匹配。

(二)检委会组成结构

针对检委会组成结构的问题,《条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扩大了检委会委员的数额,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17至2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13至21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11至19人;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7至15人,所规定的检委会委员的数额较原来规定有很大增加。二是明确了检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规定检委会委员必须具备检察官资格。三是明确检委会的结构组成模式,即“正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内部机构负责人”;还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人数应为单数。

虽然《条例》规定得很详细,但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应对。如若因为检委会委员调出或调入,将原为单数的人数变为偶数甚至低于或高于《条例》要求的人数时如何处理?检委会结构组成不合理怎么办?检委会委员长期不能履行职责或达不到检委会委员的职责要求怎么办?这些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常有发生。另外,如何保障高素质的检察人员被选入检委会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质量的好坏。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仍然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三)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定位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院要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首先提出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定、目的和条件,《条例》第七条明确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却没有对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作出界定。2010年11月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虽然对专职委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共分为七项职责,但由于各地区对其理解和适用仍有歧异,导致实践上各地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责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不统一的情形。有的负责对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协助业务部门分管检察长管理部门工作;有的负责管理与检察业务毫不相干的办公室工作;还有的甚至任职以后没有任何具体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到底应当在检委会工作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检委会专职委员之间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专职委员与其他委员间的关系,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分管检察长、与检委会办公室的关系应当如何理顺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四)检委会审议和决策程序

为保证检委会审议和决策更加民主,《条例》和《规则》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委会委员的发言次序,即一般按照检委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委员的顺序依次发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检察长先入为主或“一言堂”情况的发生。二是检委会委员的表决程序。对检委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意见一致方可通过。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三是明确了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重大案件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检委会委员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当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五)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反馈

《规则》的第四章“决定的执行和督办”对如何保证检委会的决定得到及时执行确定了具体的规则,这是对《条例》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完善,有利于维护和提升检委会决定的权威性和时效性。虽然如此,从实际工作来看,对决定的执行和督办工作仍然有继续提升的空间。具体而言,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反馈可以分为深、浅两个层次。浅层次的反馈只是对具体承办部门对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的简单反馈,只涉及承办部门是否按检委会决定的内容及时进行了执行,对于案件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则一概不问。深层次的反馈是指对检委会决定最终结果的反馈,如对经检委会决定到法院的案件是否被宣判有罪,罪名及刑期是否符合检委会决定的预期,对决议及执行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等。实践中,绝大多数对检委会决定的反馈都是浅层次的。由于案件周期长、程序复杂、办案人责任心不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检委会办公室对案件跟踪困难,最后造成深度反馈工作不了了之,而这种深度反馈又确实有助于检委会委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审判机关的判决标准,有助于检委会委员适时调整议案的角度,提升检委会议案的水平,保证检委会委员正确决策尤其具有实质性的帮助作用,而《规则》及《条例》却没有对此提出相应的要求,使检委会工作不免有“虎头蛇尾”之嫌。

三、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

检委会工作程序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程序。内部程序具有不公开的特点。如果内部程序不合规定,谁有权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怎样进行监督,自己监督自己还是引入外部监督等问题都值得探讨。自己监督自己显然不合适,外部监督会因为缺乏对内部程序的了解和掌控而无法监督。[3]因此,现行体制机制下,对检委会进行监督的主体只能是上级检察院的检委会。一方面这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当然体现,另一方面,这种监督更具刚性,更有利于实现监督效果。上级院的检委会可以根据前述评价体系所确定的内容通过列席下级院检委会的方式实现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情况的监督,也可以责成检委会专职委员或检委会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地对下级院的检委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列席下级检察院检委会或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通报,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要求下级院改正,保障检委会议事的规范和效率。同时,上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对下级检察院的检委会进行监督也具备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如《规则》第26条规定的“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二)建立健全对检委会委员的选任、管理机制

检委会委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质量的高低。如何选拔合格的检委会委员,如何让所选拔的委员真正发挥作用,如何打破检委会委员的终生制,真正实现优上劣下,这些都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人事选任、管理机制作保障。传统的人事管理是检察机关的政治部门在检委会人员组成不足针对不足的人数临时进行考核增补。采用的方式或考核、或笔试、或打分、或评议、或者是上述方式的组合。但这些考核办法只是选完即止,也就是检委会委员一旦上任,则政治部门的任务也就结束了,至于被选入检委会的人是否真的合格,未来能否胜任则一概不问,除非工作调整,一经选任,就是终生任职。这种方式过于机械、固化,不利于检委会及时适应新工作、新形势、新情况而吸纳更为优秀的人才。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检委会委员的人事管理考评机制,保障选当其人,人值其事。例如,是否可由政治部门为每一位适合选任条件的检察人员制作考核表,考核表根据具体的考核内容分成若干考核小项,每一小项分值均等,再将这些小项随机分配于表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将考核表交由全体检察人员打分,然后由政治部门对打分的结果进行动态统计分析并对结果由高到低地进行排序,最后将排序的结果公布出来。当检委会委员人数不足时,检察长可根据排序的先后随时决定增补的人选。同时,也要加强对现任检委会委员的考查和评测,经多次评测不合格或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政治部门应向检察长或相关部门提出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资格的建议。

(三)进一步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

检委会专职委员首先是检委会委员,所以一般检委会委员的职责和权力他都享有;其次,检委会专职委员又不同于其他检委会委员,所以他应当有与一般委员不同的职责。对于检委会委员,《条例》第7条已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意见权、表决权、议题提出权、复议权等;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暂行规定》将其划分为七项内容,分别是1.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2.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3.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5.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6.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7.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从其规定看,专职委员的工作范围和职责相当广泛,尤其是“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兜底条款更是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扩展到了所有的检察业务工作。这种规定有其实践优势,便于党组或检察长结合专职委员的个人特点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和调配专职委员,实现工作和人员的整体布局。但是,这种对专职委员职责的规定模式同样也存在一个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就是它模糊了专职委员的“专职”和专业化的性质,容易使专职委员陷于边缘化或事务化的状态。因此,为突出专职检委会委员的专业化、专门化的特征,其职责安排仍应当主要围绕检委会工作以及案件质量管理开展工作。具体可以包括:1.协助检察长管理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2.承担对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实体审查以及事项的审查工作;3.负责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指导或承办;4.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因此,检委会专职委员与其他检委会委员之间更应该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责范围比检委会委员更专注、更专业。检委会专职委员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量的差别,而其与分管检察长以及检委会办公室之间则是一种质的差异,也就是说,检委会专职委员之间的分工只是范围的大小、数量的多少,在工作性质上则是一样的,而其与分管检察长以及检委会办公室的分工则具有本质的不同。这种质应主要体现在工作对象的不同,分管检察长针对部门业务来开展管理工作;专职委员针对个案和议题的办理及总体案件质量开展审查、判断、督促工作;检委会办公室则针对检委会工作的程序保障开展事务性工作。

注释:

[1]《规则》第三条第(六)、(七)、(八)款规定为:(六)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七)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八)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6)

(冀职改字【200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依据省规定的申报评审资格条件,申报人员逐项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量化表》,所填内容要客观、真实。

(三)公开述职

考核小组组织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答辩。

(五)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中有关内容,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六)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考核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八)确定人选

单位领导依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对控制申报数额的系列要公示申报数额情况;

2、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申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公示时间一般为五――十天;

2、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4、公示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

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各单位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要组织申报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组卷顺序

1、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3、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分别贴在评审表内);

4、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5、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6、离退休人员延退手续;

7、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最高学历证书;

9、各种奖励证书;

10、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论著)(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1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及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单位审档人签字、盖章。

4、各单位在报卷时要一同提交《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

(三)申报材料报送

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查后,被确定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人事部门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

1、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初审后,报送省职改办复审,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2、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审查后,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3、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查,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4、驻冀中直单位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上一级人事(组织)部门出据委托评审函,送当地市职改办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省部级人事(组织)部门的委托评审函,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5、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及驻冀中直单位按省职改办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派专人将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一次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则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7)

我校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未经编制部门核编或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二、保障措施

1、成立临夏师范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常生强

副组长:陈贵旭 章 俊 吴胜辉

成 员:王海忠 范广斌 马占才 刘文礼 马永清 马 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贵旭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文礼任办公室副主任,史文斌、卢彩云、杨小翠、刘 娟、鄂佩丽、马春英为工作人员。

2、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临夏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增强学校内部活力,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岗位设置原则:坚持科学合理,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坚持优化组合,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

三、拟设岗位类别和等级设置

我校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分别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后,无特殊情形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岗位总量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临夏师范属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按照文件精神,确定的三类岗位结构比例为:专业技术岗位占85%,计153个,管理岗位占9%,计16个;工勤技能岗位占6%,计11个。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省委办发【2010】]66号和《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一《临夏师范学校管理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二《临夏师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见附件三《临夏师范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五)兼职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见附件四《临夏师范学校兼职岗位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五、岗位聘用办法

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应聘人向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学历证书、职称(技能)资格证、聘任证书、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年度考核证明、行政任职证书及任课情况和担任班主任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