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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4 15:11:19

人事合同

人事合同篇(1)

人事局合同范文1用人单位(甲方):

职 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3日,乙方达到退休年龄为止。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农村公路养护岗位承担工作。

三、劳动纪律

乙方应做到:

1、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所聘岗位的要求。

3、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2、在履行聘用合同期内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捌佰圆(800元),支付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并给予乙方每年140元,交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2、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甲方) 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甲方)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无故旷工5次及以上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

(1)被招工、招干或考入学校学习的;

(2)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3、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 另一方。

六、违反协议责任

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七、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和区人事部门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局合同范文2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 同 期 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月起至月 ’

2.无固定期限。自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止。双方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

2. 工作地点。

3.甲方应在依据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等条件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生产(工作)任务为 。

5.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种必须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进行劳动条件分级,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招用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5.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工作制。

(1)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将相应规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元,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为 日。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自治区的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4.甲方在乙方完成劳动定额规定或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其工资报酬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应按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或生活费。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

l.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定的津贴、补贴。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七条 职业培训

1.乙方从事普通工种或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从事特种行业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乙方如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对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违约金要分摊计算。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

3.经甲乙双方协商,劳动合同可以续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办理续订手续。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人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甲方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人员。甲方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第7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2)在本单位因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 0.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利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甲方。

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3.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八条第8款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 4.双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甲方依据本合同

第八条第4、6、7款约定解除本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ll款约定解除本合同;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12款第(4)项、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及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12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外籍劳动者所签订的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有矛 盾的,应以中文文本为依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事局合同范文3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一年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 20xx 年 10 月 20日。

本合同 20xx 年 10 月 20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一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担任项目总监项目专员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主案设计师设计师助理设计师总经理助理其他)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一般不超过四十八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晚班、夜班和周末加班。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一条 甲方的工资原则为基本工资加奖金两部分组成。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工作,执行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甲方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享受五险一金待遇。

五、乙方享受的待遇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苏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甲方应按照国家或苏州市有关规定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按国家和苏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六、劳动纪律

第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保守甲方业务秘密,如发现乙方泄密,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按科目付出数支付。并按移交程序进行运作。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一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加班制度、休假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苏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人事合同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事站(以下称甲方)和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委托人事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综合服务。作为被人的人事主管部门。

二、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和人员调入手续;

2.负责被人的档案接收和报到手续;

3.管理被人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负责乙方与被人解除合同后办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回_________省人才中心的手续;

5.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

6.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7.负责乙方与被人聘用合同的鉴证。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被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2.负责支付被人的工资、劳动保护费用;

3.为被人建立社会保险,并支付单位所承担的费用;

4.与被人的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到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有关手续。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办理续签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5.与被人解除合同后,应将解除合同手续交到甲方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人事合同篇(3)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 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乙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

业务负责人: 负责人:

邮编:传真:E-mail: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乙方雇员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人事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

第二条 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方是指沈阳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

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服务:

1、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事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

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3、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推荐、招聘、测评、初步面试等服务;

4、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统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缴交;

5、负责代办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鉴证相关手续;

6、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人事服务。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

第七条 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业务,有权

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合同。

第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力通过甲方对其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十条 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与委托人事服务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按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章 费用及付款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服务费,过程中遇第三方收费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每月8日之前支付服务费,或划款至下列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委托人事服务情况和账目等资料。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单方中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如下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未满一年的,乙方按当月服务费金额交满一年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未满一年半的,乙方按当月服务费金额支付满一年半的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半以上的,乙方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签字: 签字:

人事合同篇(4)

乙方:___________

双方就人事订立如下合同: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______号文的有关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人事。

二、甲方的责任如下

1.甲方在人事关系时,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有身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审、大中专毕业生转正、代管档案、办理退休、出具因公因私出国政审等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等工作。

2.甲方努力做好人事的有关服务工作,并尽可能为乙方提供方便。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除人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乙方的责任如下

1.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2.根据委托内容,交付甲方相关费用,并在有关人事前付清。

五、合同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

六、合同期满后,乙方如继续委托甲方实施人事,应在一个月内续签,逾期甲方概不负任何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被人员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人事合同篇(5)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及试用期待遇

1、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2、试用期内乙方为每月 元。

二、聘用期限

试用期满后,经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岗位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岗位为 ,预计为 年。

该岗位要求乙方需具备以下条件:(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包括相应证件)

四、薪金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情况,支付与乙方岗位相配的薪金,具体标准为:

五、甲方的责、权、利。

1、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2、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3、为乙方提供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4、为乙方提供提升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机会;

5、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对于乙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及管理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行为决定进行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

六、乙方的责、权、利

1、具有为甲方诚实、敬业工作的义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公司声誉及正当利益;

4、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

5、享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公司的权利和就业保障权利。

6、公司规章制度的认可条款。

7、拥有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承担自身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8、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较大问题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有机会了解、熟悉甲方公司整个管理规章体系。乙方除有异议保留外,将视作无条件认可管理规章体系,双方都有按规章执行和保障的义务。

八、保证书条款。

乙方将在一份保证书签字,承担遵守规章和保守公司专有技术、秘密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合同解除

(一)因乙方有如下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即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触犯公司劳动纪律规章;

2、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因乙方有如下非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公司无法履行。

此时甲方须提前30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需裁员的,须提前30日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如甲方在 个月重新录用人员,乙方有优先权。

(三)因乙方有如下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3、如为女职工时,在孕期、产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乙方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甲方劳动安全、工作条件不合国家规定,损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4、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5、乙方因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6、属正常工作调动的;

7、乙方有正当理由,确定不能继续在甲方工作的。

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作书面通知。

十、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

1、乙方违反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甲方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需裁员的,或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双方协商并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按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本合同,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另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另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发生伤亡事故,甲方按国家和公司相关文件处理。

2、甲方如提供给乙方进修培训费用、住房资助费、户口调动城市增容费等事项,要求乙方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在此服务年限内,乙方离开甲方公司,须按甲方办法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违反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三、合同的变更。

1、在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生效。

人事合同篇(6)

乙方: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其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为明确双方责任,就档案保管事宜商订如下:

一、 甲方:

1、 负责乙方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来函单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档案中有关的证明材料。

2、 负责办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单位后的档案转递手续。

二、 乙方:

1、 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期(每月 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档案保管费共 元(中途终止合同,保管费不再退回)。

2、 应及时把合同期内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交给甲方整理归档。

三、 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原身份、各种福利保险(如:待业、医疗、养老等)以及本合同以为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不续签时,乙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出;逾期从第二个月起按月倍收保管费,逾期壹年甲方不负保管责任。

五、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七、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表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定《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续签期内保管费每月 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定《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续签期内保管费每月 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经协商,双方同意按原签定《档案保管合同书》续签合同,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续签期内保管费每月 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托管人情况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籍 贯 户口所在地

文 化 程 度 所 学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政 治 面 目 婚否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家: 办公: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配 偶 姓 名 配 偶 工 作 单 位

父 姓

母 名

、 及

兄 工

弟 作

、 单

姐 位

人事合同篇(7)

[关键词]无权处分;追认;合同当事人;并存债务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3-0008-05

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而成为有效的合同。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时,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如何,学界有效力待定说、无效说、有效说等诸多学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大多数的学者均默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对此没有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本文力求进一步明确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且提出一种全新的观点和理论。

一、关于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的传统认识

无权处分合同是无处分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权利人财产的合同。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的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无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如何,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始终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即使权利人追认了,权利人也并不因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因在于:第一,依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债的主体变更,主要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受等形式,而追认系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依此而使他人的合同对自己发生效力:第三,权利人追认的意义仅在于补正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瑕疵,从而使无权处分合同确定地对处分人发生效力,而不是对权利人发生效力①。

笔者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予以遵守,但也应当允许例外的存在,排斥权利人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以下缺点:首先,如果权利人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势必导致权利人和相对人不能直接相互提出请求。必须通过无处分权人,如果发生纠纷,在诉讼结构、举证责任、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上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其次,也极有可能使相对人构成“正当的不当得利”,例如,在相对人知道了权利人的身份后,与权利人另行订立合同,而反过来要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法理上和程序上是正当的,但却损害了无处分权人的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最后,强调权利人只有通过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承受等形式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使原本简单的交易关系被人为地拆分为几个独立过程,使交易变得繁杂,不易操作。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当结合现有制度和理论创新对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重新定位。下文将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来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二、对无权处分合同当事人的再认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看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涉及到了三方主体,笔者暂且将其称之为权利人、无处分权人、相对人(善意第三人)。这三方主体究竟谁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以下将区分无权处分合同的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分别探讨。

(一)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时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我们可以这样考察,首先假设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当无处分权人取得财产时,无权处分即转化为有权处分,且合同自始有效,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自始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

(二)权利人追认时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下面再来考察权利人进行追认的情形。在权利人追认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但此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何人呢?权利人能否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笔者发现,虽然有少数学者认为,权利人经过追认后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但该观点因与合同相对性原理相悖而招致批评。笔者认为,权利人能否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个先决问题是权利人“追认”的相关问题。对于追认,笔者的下列疑问是学界还没有彻底解决的:(1)权利人追认的目的是什么?(2)追认需向何人作出?(3)追认的作用是什么?(4)是否应该规定追认的期限?(5)追认后。各当事人间的关系如何?现笔者就以上问题进行说明。

1 关于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追认的目的。权利人追认最直接的目的是不想遭受经济上的利益损失,而从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的交易中得到至少与财产等值的交换。如是而已。至于其追认对无处分权人产生什么样的效力,权利人应当无暇顾及。因此,权利人的追认应当结合权利人追认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排除权利人有合同承受的意思,如果权利人追认时有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不应当排斥权利人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2 关于追认需向何人作出。通常来讲,追认一般需向相对人作出,如法定人的追认、无权的被人的追认均需要向相对人作出。那么,在无权处分中追认是否有必要向相对人作出、向相对人作出有何作用和效果等问题还需探讨。我们知道,在无权处分中,相对人通常并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如果权利人径行向其追认,会使相对人产生莫名其妙之感,且相对人也不可能对权利人产生信赖。因此,权利人直接向相对人追认,未免显得有些“一厢情愿”,而相对人也会“毫不领情”甚至会排斥权利人。那么,是不是权利人就无需向相对人追认呢?笔者认为,如果相对人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确实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财产属于权利人,那么权利人向相对人的追认至少应当先向无处分权人作出,由无处分权人向相对人披露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向相对人进行追认。如果相对人在合同订立后、开始履行时才知道财产权属于权利人的,相对人可以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此时权利人也可径行向相对人追认。如果权利人向相对人追认,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合同承受的意思,如果相对人同意,权利人自然而然的可以加入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对此无处分权人是没有权利反对的。至于如何判断权利人有合同承受的意思,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明示或默示推定,比如,权利人有意愿主动向相对人表示收取价款意向,或者主动与相对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磋商,均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3 关于追认的作用,学者们的观点其实并不相

同。有的学者认为,追认不能使无权处分变为有权处分,只是使相对人具有对抗原权利人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追认使效力未定的合同生效,即补正合同的效力吲;还有的学者认为,追认是对处分权的瑕疵的补正。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不妥之处。首先,“使相对人具有对抗原权利人的效力”的说法等于间接地承认了物权行为,而追认具有补正“处分行为”的效力。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此种观点并不可取。其次,追认能补正合同的效力的观点是建立在承认无权处分的效力为效力待定的基础上进行解释的,对此,大多数学者也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如果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的追认来认定。就赋予了权利人过大的权利,有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也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最后,对于补正处分权瑕疵的观点。笔者也有疑问,此种补正是说无处分权人的处分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转变,那么这种转变是权利人将处分权转移给无处分权人,还是授权无处分权人行使处分权?如果是前者,此种情况与前述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有何区别?如果是后者,那么无处分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是否可以仅以追认为由,成立事后授权的间接关系?笔者认为,在追认前,相对人通常并不知道权利人的存在,因此,对于相对人来说,其与无处分权人之间的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不需要补正,特别是当相对人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时。即使合同订立后、开始履行时相对人知晓了财产的真正权属,权利人的追认对于无权处分的交易也无实质的影响。但对于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来说,权利人的追认导致的效果是,“无处分权人不应当处分他人的财产”转化成“无处分权人可以处分权利人的财产”。因此,追认的效果至少有三种:其一,权利人的追认是权利人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其二,权利人的追认可以视为一种事后授权,其与无处分权人形成间接的关系:其三,权利人不加人合同关系,但追认作为一种公示方法,使权利人可以作为无权处分合同履行的监督人和利益承受人。比较这三种效果不难看出,最后一种效果似乎是法律上的要求,似乎是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在“舞台背后的表演”,对相对人的影响并不大。因此,从有利于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解释出发,对于追认的效果应当从前两种角度进行解释和制度设计。

4 关于追认的期限,一般分为经相对人催告后的追认期限和未经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期限。在无权处分中,相对人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开始时经催告的权利人追认的期限宜做体系解释,即按照法定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被人追认无权人的行为期限进行类推适用。对于未经相对人催告的情形,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规定一个固定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追认权。笔者认为有此必要,纵观我国民法制度中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追认,法律都没有规定期限,没有期间的限制势必会造成交易的不稳定状态,不符合交易迅捷、安全的理念,对交易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规定追认期限不但能弥补以上的不足,也能防止权利的滥用,但追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追认期限应当根据交易习惯、交易类型来具体分析,以尽量限缩追认期限为宜。

5 关于权利人追认后各当事人间的关系。根据笔者的上述分析,做有利于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解释,权利人的追认可能导致两种结果:

其一,权利人有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想介入到合同关系中来。这时。权利人应当向无处分权人明确表示其意图,并通知相对人,此时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无处分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如果相对人明确表示同意无处分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的,合同的当事人为权利人和相对人;如果相对人不同意无处分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的,那么,权利人加入合同关系中,即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另一方为相对人。在无处分权人不退出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权利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相对人同意,但应当通知相对人。这是因为,合同承受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受,从债权转让角度看,根据《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债务承受角度看,因无处分权人并未退出合同关系,因此,权利人加入合同关系对相对人来讲并无额外增加风险的可能,所以,只需通知即可。此时,无处分权人与权利人应当共同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其二,权利人不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追认使得权利人和无处分权人形成了事实上的间接关系,按照《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处理即可。

综上两种情况,权利人追认的效果应以权利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当事人为原则,以权利人与无处分权人形成间接关系为例外比较合宜。这样才能充分的体现追认的价值和制度的完善,否则追认将在无权处分制度中成为摆设。

(三)权利人拒绝追认时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首先应当明确,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不因此导致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如果无权处分合同完全符合关于合同有效的要件,那么,为了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应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只不过此时的合同当事人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权利人拒绝追认可以推定为权利人不想介入合同关系,无处分权人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履行负责。

(四)小结

综上,在无权处分的整个过程中,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为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且合同不因为标的物属于权利人而无效。合同的浮动当事人为权利人,权利人追认时明示或默示加入合同关系的,通知相对人后,权利人可以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三、权利人成为当事人的法理依据――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

(一)无权处分制度对并存债务承担的迎合

并存债务承担又称附加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德国法上也称为债务加入(Schuldbeititt),是指由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负同一债务的制度[6]。无权处分正好能迎合这一制度,也就是说,对于无权处分而言,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权利人(承担人)追认后。与无处分权人共负对相对人的财产给付。

无权处分对并存债务承担的迎合具体表现在权利人追认的法律后果符合并存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以下详述之:

一般认为,并存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有五个:(1)并存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标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并存的债务承担,不成立新的债务,只是对原债务的连带承担的扩张:(4)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应有承担人明确的意思表示;(5)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以要式为必要条件,只要成立契约或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债务承担即生效。

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追认也能满足这些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当然有效。这也符合并存债务承担成立条

件中的“并存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要件。(2)在无权处分中,处分的是权利人(承担人)的财产,因此,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债务是可以转让的,且权利人有充分的理由进行债务承担。(3)根据笔者前文的分析,权利人追认可以认定为权利人并存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4)权利人追认愿意承担的债务还是原来的债务,不成立新的债务。只是存在根据善意第三人的意愿,能否成为当事人的问题。(5)对于并存债务的承担方式,学者们均认为应当从宽。即可以通过承担人的单方行为成立,也可以是承担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而成立,还可以是承担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达成协议成立并存债务承担。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是一种单方行为,可以成为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需说明的是。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并未发生改变,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其仍享有原合同权利,负担对债权人完全、适当履行债务的义务。承担人虽负有特定义务的履行责任,却并非原合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传统的并存债务承担理论,无权处分中的权利人即使并存加入到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的债务中,也不能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二)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的构建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权利人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浮动当事人,权利人追认时明示或默示加入合同关系的,通知相对人后,可以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但需要对并存债务承担制度进行必要的重构,即构建一种迎合无权处分追认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现笔者对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进行阐释。

前文已述,权利人通过追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符合并存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至于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与一般的并存债权理论最大的、本质的区别是,权利人追认后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因是,无权处分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般的并存债务承担中,即使承担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不能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但无权处分中经权利人追认而成立的并存债务承担中,权利人却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理由有二:(1)无权处分的财产属于权利人,在所处分财产的物权变动之前,权利人对其享有支配的对物关系和排他的对人关系,因此,权利人履行合同更具有正当性。(2)权利人追认后,权利人是履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的终局主体,无处分权人虽为当事人,但其只是合同权利的过渡者和义务履行的辅助者,因此,当权利人通过追认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时,权利人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实质当事人,而无处分权人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形式当事人。

综上所述,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认为,权利人追认后,可以加入无权处分合同并成为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

此处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当无处分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怎样认定?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在法定人追认前由于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无效”状态,即此时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在法定人追认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变为有效合同,类推笔者关于无权处分追认的解释,此时按照“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应当允许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赋予法定人以自动介入权,法定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无权处分合同的一切责任。法定人如果拒绝追认,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到此终结。那么相对人是否可以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法定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对于此问题我们首先应当考察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能力。就缔约过失情形,对自然人的责任能力问题应区别对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自然具备责任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如在具体情形下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即具备责任能力。笔者认为,仅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还不足以推定其具备认识其责任所必要的理解力,也不能用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严格要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相对人不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但由于法定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导致在诉讼上法定人有义务代为履行诉讼程序和责任,因此如果相对人确实因缔结合同遭受损失,可以向法定人要求承担合理的损失赔偿。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并存债务理论在无处分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更具有一些制度无法超越的优越性。

四、结论

无权处分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浮动当事人为权利人,利用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解释,既不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同时也能解决和平衡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此外,虽然我国现在并没有完整的并存债务理论体系,但笔者认为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对于立法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参见沈爱玲,无权处分经追认权利人成为合同主体[J],中国信息科技,2004(24):p69

[2]蒋桂芝,对无权处分的一点思考[A],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296

[3]姜战军,无权处分效力研究[A],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224

[4]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A],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p145

[5】王曦,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J]_法制与经济,2009(12):p34

[6][8]杨明刚,合同转让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p277,p278-280

[7]参见张文青,并存债务承担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S1):p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