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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通知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27 21:07:32

人事任命通知

人事任命通知篇(1)

文 件

总字(2014)第001号

关于部门人事任职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了适应企业发展,做到政令畅通、执行有力,经公司研究决定,作以下人事任命。

一.任命 同志为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目标、方针、计划制定实施,对公司经济效益负责;其他事关公司全局的工作。

二.任命 同志为供应链总监,负责主持供应链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任命 同志为销售部总监兼北区经理,负责主持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任命 同志为销售经理兼南区经理,负责主持销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此任命自之日起生效。

董事长签名:

签 章:

日 期: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

人事任命通知篇(2)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贸易交易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资金划拨系统能在瞬间完成资金的支付或划拨。电子资金划拨完全有别于传统的"纸票据"支付方式,传统的规制"纸票据"的法律规范不适用于电子资金划拨。但电子资金划拨一旦产生问题,却难以有纠正错误的回旋余地,往往造成很大的损失。[1]所以,对于电子资金划拨发生问题造成损失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值得深入细致探讨的法律问题。本文拟就大额电子资金划拨即贷记划拨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作一探讨。

电子资金划拨中主要涉及到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五方当事人,其中发端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统称为发送人,发端人银行、中间银行、受益人银行统称为接收银行。电子资金划拨中是以一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命令开始成立合同的,所以,一方当事人接受支付命令之前和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不同的。对于因当事人原因造成对方利益受损进行的利益平衡也不同于非因当事人原因而是由于第三人欺诈行为导致的侵权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时进行的利益平衡。

一、欺诈造成损失后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银行界针对传统的纸面票据的欺诈是通过对客户向银行签发的指令及银行间的指令进行认证即通过核对签字来预防的。但在电子资金划拨中,信息是通过数据传递的,无法通过传统的核对签字的方式来预防欺诈。为了解决电子资金划拨中支付命令的认证以及未能检测出欺诈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一种认证方法--安全程序(security procedure),是使用算法或其他密码、确认字符或数字、加密、回呼程序或类似的安全工具在客户与接收银行之间建立的一种程序,是为了证实支付命令或修改或取消支付命令的信息是客户发出的或检测支付命令或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或在内容上的错误。[2]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协议建立安全程序,则电子资金划拨中出现欺诈造成损失的分担问题就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制,否则,则由其他的法律规制。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客户本人签发的支付命令或其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又规定,如果接收银行与发送人之间达成协议,以发送人的名义签发给接收银行的支付命令将通过安全程序进行认证并且银行遵循安全程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无论支付命令是否是已经授权,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都有效的作为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哪怕支付命令事实上是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损失由发送人承担。[3]目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设立了安全程序,所以,只要支付命令经过了双方协议建立的安全程序,则发送人受此支付命令的约束,造成损失的风险就由发送人承担,接收银行免除损失的承担。如此关于欺诈造成的损失似乎只有由发送人进行承担,这样对发送人来说不公平。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同时又规定,银行与发送人之间协议建立的安全程序须具备在商业上的合理性,且银行善意的遵守了此安全程序。如果发送人可以举证证明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或银行没有善意的遵守此安全程序,则欺诈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就由银行承担。但怎样判断银行与发送人之间建立的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一项安全程序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推定为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1)银行提供另一项对该客户来说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而该客户拒绝了此另一项程序,此后,该客户选择了该程序;(2)该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示同意受以其名义签发的、无论是否经授权的任何支付命令的约束,只要该银行符合客户选择的安全程序已接受该支付命令。[4]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 编的规定,判断一项安全程序是否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存在很强的主观性,如果银行设计了几种可以互相替换的安全程序,只要其中一种安全程序是高质量具有商业上合理性,银行向客户进行了提供,由于种种原因,客户拒绝了高质量的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安全程序,以书面形式同意使用银行提供的其他的安全程序,则其他的安全程序都将会被法院认为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客户很难举证证明其使用的安全程序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欺诈造成的损失的风险最后很可能仍由客户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采取推定安全程序具有商业上合理性的规定过多的考虑了银行的利益而忽视了银行客户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欺诈情形下,虽然支付命令通过了双方协议建立的具有商业上合理性的安全程序,银行的行为也遵守了此安全程序,但只要此时客户能证明该支付命令不是直接或间接的由其雇员或人实施的,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秘密安全信息的,欺诈造成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5]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的规定,在发生欺诈的情形下,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安全程序认证的支付命令,无论其是否已经经授权,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但如果客户能举证证明欺诈人不是客户的雇员或人,也不是从客户控制的来源得到秘密安全信息的,则损失的风险由银行承担。同样规范贷记划拨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规定名义发送人在一定条件应承担未经授权的支付命令所造成的损失。[6]《示范法》规定对于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认证程序的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就由名义发送人承担,但名义发送人如能举证证明接收银行通过认证程序接收的支付命令不是由名义发送人的雇员行为造成的,也不是其同名义发送人的关系使其得以接近认证程序的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则名义发送人不承担支付命令造成的损失的风险。[7]对于欺诈情形下,造成损失的风险承担问题《示范法》作了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相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在发生欺诈行为的情形下,由于目前一般银行与客户之间都存在认证程序,所以,支付命令造成损失的风险由客户承担,除非客户能举证证明欺诈行为不是自己的雇员实施的,也不是因自己的过错使某些人接近认证程序并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一定的认证程序,银行只要尽到了善意遵守认证程序的义务就可以了,如果还要求银行证实经过认证程序的支付命令是否是客户或其授权的人签发的,对银行来说未免太苛刻了。一般情况下,欺诈人能够通过认证程序向银行签发支付命令是由于客户的过错导致的(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欺诈的典型表现是欺诈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使用该银行客户的账户,向银行签发一项未经客户授权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受益人要么是欺诈人的同伙要么就是欺诈人本人[8]),所以这种情形下应由客户承担损失的风险,但认证程序是银行提供的且认证程序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的判断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任何一个通过认证程序的欺诈行为签发的支付命令都由客户承担损失风险,这过多的考虑了银行的利益,对客户利益的维护存在缺陷,对此应赋予客户在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承担。

二、接收银行接收支付命令之前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发送人与银行之间自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开始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始产生权利义务,在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之前,接收了支付命令之后,虽然合同没有成立,但一方行为不当也可能造成损失,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值

得探讨的问题。

(一)发送人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发送人虽然向接收银行签发了支付命令,接收银行也接收了,但如果支付命令存在错误或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是欺诈行为造成的,应该赋予发送人享有修改或取销此支付命令的权利,否则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是如果对发送人可以行使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的期限不加任何限制,只要发送人向接收银行签发修改或取销的命令,接收银行就得办理,会造成接收银行无法进行正常电子资金划拨,其正常的业务程序就无法得到保证,也不利于银行利益的维护。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发送人享有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得权利,但发送人要在一定得期限内行使。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以及《示范法》得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发送人取销或修改支付命令的信息产生取销或修改该支付命令的效力,如果有关该信息的通知的接收时间和方式给接收银行提供合理的机会,在该银行接受该支付命令之前,就该信息采取行动。[9]《示范法》规定,发送人不得撤销支付命令,除非接收银行接收撤销命令的时间和方式足以给该接收银行提供合理的机会,并且要在规定的较迟时刻之前采取行动。[10]发送人要取销或修改支付命令须给接收银行提供采取撤销或修改行为合理的机会,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前。《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是在接收银行接收支付命令以前;《示范法》规定是在除受益人银行以外的接收银行实际执行时间和规定支付命令应在执行之日的开始营业时间之间选择较迟的时刻之前,在受益人银行完成贷记划拨时间和资金应交受益人支配之日的开始间较迟的时刻之前。对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规定发送人签发修改或取销的命令除了满足一定的条件还要在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以前作出,如果规定在两种时间中选择较迟的时刻,易于产生更多的争议。因为两种时间哪种更为较迟,各人存在不同的理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也难以区分。在接收银行接受之前,双方之间还未达成电子资金划拨的合同,发送人可以在接收银行行使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不会造成额外麻烦的前提下要求接收银行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这就如同一般合同情形下,在承诺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接收银行不会因行使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而产生损失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丧失。

(二)接收银行拒绝接受支付命令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接收银行在接受支付命令之前可以行使拒绝接受的权利,如同受要约方可以拒绝承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接收银行可以任何方式使用非特定语言传送给发送人拒绝通知而拒绝支付命令。如果传送是通过在当时情况合理的方式进行,则当发出通知时,拒绝生效;如果拒绝通知是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则当接收通知时,拒绝生效。[11]《统一商法典》第4a编还规定,接收银行在执行日未执行支付命令的,则签发给该银行的所有未接受的支付命令,自该银行停止支付之时视为拒绝支付命令。[12]美国《统一商法典》赋予了接收银行广泛的拒绝接受支付命令的权利,并规定,银行不执行支付命令的行为视为拒绝。而《示范法》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示范法》规定,不接受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须发出拒绝通知,其时间不得迟于执行期终了后的第一银行营业日,[13]接收银行在规定的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间已过而未发出通知的即为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的支付命令。[14]依据《示范法》的规定,接收银行在一定期限内未发出拒绝接受支付命令的通知,则推定接收银行接受了支付命令,而不论发送人与接收银行间事先是否存在任何关系。笔者认为《示范法》关于接收银行默示情形下推定接受支付命令的规定有失偏颇。当事人之间自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时合同才成立,接收银行仅仅接收支付命令合同还未成立。合同未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先期义务仅仅为一些注意义务,而是否接受支付命令则是接收银行实体权利的行使,不应成为其先期义务,就如同受要约人的默示不代表承诺。在合同成立之前就给接收银行设置实体义务,对银行来说是有失公平的。《示范法》规定"推定接受"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发送人的利益,接收银行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支付命令则视为接受,是为了稳定发送人的权利义务。其实这种规定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而且可能反而也会损害发送人的利益,接收银行既不接受也不拒绝很可能在执行支付命令时发生迟延或根本不执行支付命令,但只要发出拒绝通知的时限一过,便构成接收银行对支付命令的接受,发送人就有义务就其支付命令向该接收银行进行支付,而不能自由地通过其他中间银行执行贷记划拨。[15]笔者认为,接收银行可以拒绝接受支付命令,其默示行为应视为拒绝支付命令,合同未成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形成,不应先给一方设置义务,这样才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三、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发送人在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后修改或撤销支付命令时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一般情况下,发送人只能在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之前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但如果一概而论也不利于发送人利益的维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接收银行即使已经接受了支付命令,发送人仍可以行使对支付命令的修改权或取销权。如果接收银行未到执行日或支付日就接受了其接收的支付命令的,在接收银行后到达的撤销仍然有效。[16]由于双方之间约定执行日或支付日对发送人来说,其信赖接收银行在执行日或支付日才会行使电子资金划拨,基于此信赖在执行日或支付日之前发出修改或取销支付命令的信息的,不因接收银行已经接受了支付命令而无效。如果发送人与接收银行之间就更迟的有效撤销的时间达成协议,这时在接收银行接受其接收的支付命令后,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仍可以撤销。[17]发送人与接收银行就更迟的有效撤销时间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进行自由处分的行为,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后发送人仍可撤销支付命令就不构成对发送人利益的偏袒;关于资金划拨系统规则中规定了更迟的有效撤销的时间的,由于系统规则是银行制定的,发送人愿意通过此划拨系统进行资金划拨就表明其愿意接受该系统规则的规定。这也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不存在对当事人利益有失公平之说。虽然,接收银行接受支付命令后,发送人在特定情况下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发送人应对该银行蒙受的,作为撤销的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向银行负责,包括合理的律师费,除非当事人协议或在资金划拨系统规则中另有规定。[18]

在资金划拨中,如果发送人签发正确的支付命令,接收银行准确、及时的执行支付命令的划拨,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也就不存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致使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产生争议。

(二)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存在错误时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在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中,名称、银行账户号码或其他受益人身份确认方法指定的人或账户是不存在的人或账户;或无法确认的人或账户;或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通过名称和号码确认的受益人不一致,则表明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存在错误。对于接收银行根据发送人签发的支付命令无法确认受益人或确认的受益人不存在的情形,受益人银行就不能接受其接收的支付命令,资金划拨没有完成。此种情形下,恢复原状是对当事人利益最好的平衡。接收银行接收的支付命令通过名称和号码确认的受益人不一致时,如果接收银行知道不一致则任何人无权作为受益人;[19]如果接收银行不知道不一致则接收银行以号码确认的人作为受益人进行电子资金划拨的,此划拨有效成立,发送人承担支付义务;但如果发送人不是银行且能举证证明由号码确认的人无权从发送人处接受支付,则发送人免除支付支付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接收银行能证明在接受非银行的发送人的支付命令之前,发送人得到通知,银行会根据号码确认受益人的,则发送人即使不是银行也要承担支付义务。[20]因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是通过电子数据由银行贷记受益人在其的账户行使 对受益人的支付的,所以在接收银行不知道名称和号码确认的受益人不同而以账户号码进行确认是无可非议的,但发送人如果能充分举证证明号码确认的人确实无权从发送人处接收支付命令的,就表明接收银行贷记受益人的账户号码存在差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发送人即可免除支付义务;但如果接收银行通知发送人其将以号码确认受益人,其最终以号码确认了受益人,发送人则不可提出异议,应向银行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由于非欺诈的原因而支付命令的内容存在错误或在支付命令的传送中发生错误的,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发送人需履行签发正确支付命令的义务,所以其签发的支付命令内容存在差错,发送人应该承担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如果发送人通过资金划拨系统或其他第三方当事人通讯系统传送支付命令给接收银行,此系统视为发送人的人,因此由于系统的原因造成支付命令内容出错的,由发送人承担损失。由此,一般情形下,支付命令非因欺诈的原因而内容存在错误的应由发送人承担损失,但是任何情形下,支付命令存在错误都由发送人承担损失,也不利于对发送人利益的维护。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如果发送人可以举证证明接收银行接受的支付命令是根据检测错误的安全程序传送的,发送人或其人已遵守了安全程序,接收银行未遵守安全程序,如接收银行也遵守安全程序则错误本可以检测出来,则发送人免于承担支付命令内容存在错误造成的损失,而由接收银行承担。因为,接收银行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由于其过错导致支付命令内容的错误未能防止,所以接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接收银行不适当执行支付命令时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接收银行在接受支付命令之后应该准确、及时的执行支付命令,如果其迟延执行支付命令或不适当执行支付命令或未执行支付命令的,接收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接收银行上述行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或属于其他免责的范围,否则接收银行就有义务或者向发端人或者向受益人支付由于迟延执行造成的迟延期间的利息。[21]如果发端人或受益人提出前述利息的补偿要求被拒绝,在此后就权利要求提出诉讼的,发端人或受益人可以索回合理的律师费用。[22]对于除利息外的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害赔偿,接收银行是否要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发端人或受益人只能在接收银行明示书面同意规定的范围内才可索取除迟延期间利息之外的损害赔偿,而且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接收银行承担的额外费用和利息损失不得经协议变更。《示范法》也规定,银行迟延执行支付命令的要承担迟延期间的利息。《示范法》同时还规定,客户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因迟延支付所造成的汇兑的损失。[23]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不同的,《示范法》规定迟延执行的利息责任可以经协议变更,但为了防止银行利用优势地位通过协议减轻其利息责任,《示范法》规定一家银行可同意增加其对银行以外的发端人或受益人的责任,但不得减少其对此种发端人或受益人的责任。银行特别不得通过固定利率的协议来减少其责任。[24]

接收银行不适当执行支付命令,就有义务承担发端人在资金划拨中的费用以及由于不适当执行产生的,不包括在迟延执行情况下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的范围内的额外费用和利息损失。[25]发端人提出前述额外费用及利息的补偿要求被拒绝的,在此后就权利要求提讼的,发端人可以索取合理的律师费用。[26]除前述额外费用及利息损失外,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害赔偿,只在接收银行的明示书面同意规定的范围内才能被发端人索取。同时也规定接收银行向发端人承担的责任不得经协议变更。《示范法》也规定银行只承担利息责任。’同时规定利息责任可以通过协议变更,但只能增加银行的责任承担不可通过协议减少银行的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还规定,错误执行的支付命令的发送人从接收银行处接收该命令已执行的通知或发送人账户已作有关该命令的借记的通知,发送人有义务行使一般注意义务,即在其得到的信息的基础上确定该支付命令是错误执行的,则发送人从该银行接收通知后不超过90天的合理期间通知该银行,如果发送人未履行此通知义务,则该银行不必向发送人承担应退款金额在该银行得知执行错误之前期间的利息。但银行无权因发送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请求任何赔偿。[28]

接收银行接受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就有义务执行发送人的支付命令,其到期未执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如果接收银行未执行其通过明示同意有义务执行的支付命令,则接收银行就发送人在交易中的费用以及产生于未执行的额外费用和利息损失向发送人承担责任。只在接收银行明示书面同意规定的范围内发送人才能索取损害赔偿包括间接损害赔偿。[29]

由上分析可见,接收银行不当执行支付命令或未执行支付命令,只就有关的费用和利息损失向发送人承担责任。虽然《示范法》还规定接收银行不当执行支付命令情形下,发送人与银行可以通过协议增加银行责任,但增加的仍然只是关于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已。无论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还是《示范法》都规定只有在接收银行明示书面同意的范围内才能索取另外的损害赔偿。银行对其接收发送人资金划拨指令时不能预见的间接损害不负赔偿责任,这是合同法可预见性原则的应用;且权利的救济也应适当,过度的救济会对权利造成损害,其结果可能导致银行担心承担不利结果而不再从事电子资金划拨业务。限制银行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是维持电子资金转移所追求的高速、低成本的商业特性。[30]笔者认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以及《示范法》将接收银行违约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于那些可预见的损失,过多的维护了银行的利益。对此,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对客户造成不公平。如果客户支付一笔"保险费",由银行有担保的进行划拨,如银行未能按担保条件进行划拨的,就应承担有关的间接损害赔偿。[31]但对于发送人从自己知道的信息中获知接收银行错误执行了支付命令的,发送人在合理的期间内应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发送人丧失对有关利息的请求权。

结论:

电子资金划拨当事人之间是独立的合同,但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的特殊性,合同法的许多原则无法直接适用;再则在电子资金划拨中一旦发生差错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非常重要;既要保证电子资金划拨高速、低成本的运行也要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兼顾效率与公正。

参考文献:

[1] 李辉. 金融电子化: 法律的困境与出路[j]. 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 16.

[2] u.c.c. §4a-201. 刘颖、邓瑞平译.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资金划拨. 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15卷). 法律出版社. 20__.

[3] 参见u.c.c. §4a-202(b).

[4] u.c.c. §4a-402(c).

[5] u.c.c. §4a-203(a)(2).

[6] 刘颖. 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__. 353.

[7]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5(4).

[8] 刘颖. 大额电子支付的法律基础[m].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20__. 108.

[9] u.c.c. §4a-211(b).

[10]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12(1)、(2).

[11] u.c.c. §4a-210(a).

[12] see u.c.c. §4a-210(b)、(c).

[13]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7(3)、9(2).

[14]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7(2)(e)、9(1)(h).

[15] 同[8]. 144.

[16] 同[8]. 35.

[17] u.c.c. §4a-211(c).

[18] u.c.c. §4a-211(f).

[19] u.c.c. §4a-207(b)(2).

[20] see u. c.c. §4a-207(c).

[21] u.c.c. §4a-305(a).

[22] u.c.c. §4a-305(e).

[23] 同[6]. 358.

[24] u.c.c. §4a-305(b).

[25] u.c.c. §4a-305(e).

[26]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18.

’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redit transfers, article17(7)

[28] u.c.c. §4a-304.

人事任命通知篇(3)

黄河以西。自庄浪抵肃州南山,其外番人阿吉等二十九族所居也。洪武间,立石画界,约樵牧毋越疆。岁久湮废,诸番往往阑入,而中国无赖人又潜与交通为边患。玺请“复画疆域,召集诸番,谕以界石废,恐官军欺凌诸部,今复立之,听界外驻牧,互市则入关。如此,番人必听命,可潜消他日忧”。帝称善,从之。

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初,哈密为土鲁番所扰,使其将牙兰守之。都督罕慎寄居苦峪口,近赤斤、罕东,数相攻,罕慎势穷无援。朝议敕玺筑城苦峪,别立哈密卫以居之。玺遣谍者间牙兰,牙兰不听,得其所羁掠九十余人以归,具悉虚实。十七年召集赤斤、罕东将士,犒以牛酒,令助罕慎。罕慎合二卫兵,夜袭哈密及刺木等八城,遂复其地,仍令罕慎居之。事闻,奖劳,赉金币。已,罕东入寇,玺御却之,请兴师以讨。帝念其常助罕慎,第遣使责谕。明年,北寇杀哨卒,玺率参将李俊及赤斤兵击之于狼心山、黑河西。多所斩获。

二十年移镇大同。玺有复哈密功,官不进,陈于朝,乃实授都督同知。

玺习韬略,谙文事,勇而有谋。廷臣多称之。在边二十余年,为番人所惮。弘治元年卒。赐祭葬,赠恤有加。

(选自《明史》列传第六十二)

4.对下列句子中加横线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A.阿鲁出寇延绥 寇:侵犯

B.听界外驻牧 听:任凭

C.帝称善,从之 从:听从

D.玺御却之 却:后退

5.对文中画波浪线部分的断句,正确的一项是( )

A.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B.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C.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D.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6.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

A.王玺是明朝军事将领,他熟悉韬略,作战勇敢,屡建战功,被不断推荐、提拔,先后镇守山西、宁夏、甘肃等地区二十多年,番人十分畏惧他。

B.为消除可能产生的边患,王玺向朝廷建议在疆界重新立界石,然后召集诸番,告诉他们驻留放牧必须在界石外,互通贸易时则可入关。

C.成化十七年,王玺升为都督同知。当时,他以都督佥事的身份任总兵官,而另一将领鲁鉴以都督同知的身份为参将,他担心难以调度管束,便请求解除鲁鉴的兵权。

D.王玺召集、犒劳赤斤、罕东的将士,他们协助罕慎收复了哈密,捷报传到朝廷,朝廷给予王玺褒奖、赏赐,却没有提升他的官职,后经过他的申诉,朝廷任命他为都督同知。

7.把文言文阅读材料中加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岁久湮废,诸番往往阑入,而中国无赖人又潜与交通为边患。

(2)玺遣谍者间牙兰。牙兰不听,得其所羁掠九十余人以归,具悉虚实。

参考答案

4.D

5.B

6.C

7.(1)(界石)因年岁久了被埋没废弃,诸番常常擅自进入中原,而中原的无赖之徒又暗中与之来往,成为边患。(2)王玺派遣间谍去离间牙兰。牙兰没有听信间谍的话,间谍带着自己抓捕的九十余人回来,将所探虚实全部上报。

【解析】

4.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实词的意思和用法。应结合语境分析词语的意思和用法。D项,“玺御却之”中的“却”如解释为“后退”,就变成王玺抵御后退,这在语意上讲不通,“却”动作发出的对象是“之”,故应为使动用法,翻译成“使……后退,击退”。

【考点定位】理解与现代汉语不同的句式和用法。能力层级为理解B。

【名师点睛】本题往往考查多义实词,古今异义词,通假字,偏义词及词类活用等知识点。实词理解题不完全在于考你是否记得实词意思,更主要是考你是否会利用上下文进行推测。掌握常见的理解和推断实词在文中含义的方法:第一种:从语法搭配的角度辨析词性;第二种:从语义搭配的角度推测词意;第三种:从语境暗示的角度推断词义;第四种:从字形构成的角度推测词义;第五种:从词类活用(古今异义)等用法的角度判断词义;第六种:从句子结构对称的角度推断词义;第七种:从字音字形通假的角度推断词义。比如本题的D项是考查动词的使动用法,应重点关注动作的发出者是主语还是宾语。

5.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断句。“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成化十七年,王玺任都督同知。当时王玺以都督佥事的身份任总兵官,而鲁鉴以都督同知的身份担任参将,王玺唯恐难以调度管束,请求解除兵权,因此才有以上的任命”。然后抓专有名词“都督同知”“玺”“都督佥事”“总兵官”“鲁鉴”“都督同知”“参将”。通过对句子的主谓关系,官名等做判断,正确的断句是“十七年进署都督同知。时玺以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鲁鉴以署都督同知为参将,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

【考点定位】理解与现代汉语不同的句式和用法。能力层级为理解B。

【名师点睛】对于文言断句类型的题目,不要急于答题,应当先诵读这个篇段,通过诵读,力求对全文的内容有个大体的了解,凭语感将能断开的先断开,逐步缩小范围,然后再集中精力分析难断处,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找虚词、察对话 、依总分 、据修辞 、对称 、反复、辨句式。抓虚词看位置:①“夫、惟、盖、凡、窃、请、敬”等发语词和表敬副词,经常放在句首;句首的语气词“其、盖、唯、盍、夫、且夫、若夫”等前面可断句,常用于句首的相对独立的叹词,如嗟夫、嗟乎、呜呼等,前后都可断句;有些常用在句首的关联词,如“苟”“纵”“是故”“于是”“向使”“然而”“无论”“至若”“是以”“继而”“纵使”“然则”等前面大多可以断句;常在句首的时间词,如“顷之”“向之”“未几”“已而”“斯须”“既而”“俄而”等,也可以帮助断句。②“乎、哉、也、矣、欤、焉”等语气词经常放在句尾;句末语气词“也、矣、耶、哉、乎、焉、兮、耳、而已”等后面可断句。③“以、于、为、而、则”等连词经常放在句中。(2)对话、引文标志: 文言文的对话、引文常常用“曰”、“云”为标志,两人对话,一般第一次对话出现人名,以后就用“曰”而省略主语。关于利用虚词断句,这里有一个口诀,或许对同学们断句会有些帮助:“曰”后冒(:),“哉”后叹(!),“夫”“盖”大都在句前。 “于”“而”一般在句中,“矣”“耳”后面画圆圈(。)“耶”“乎”经常表疑问(?),“也”“者”作用要停顿。或句(。)或逗(,)表情形,各人位置要记牢。

6.试题分析:本题考查学生对文本内容的理解。C项,“请求解除鲁鉴的兵权”错,文章第三段说“玺恐难于节制/乞解兵柄/故有是命”,可见应该是王玺请求解除自己的兵权。

【考点定位】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能力层级为分析综合C。

【名师点睛】这道题目是概括归纳文章内容。解答此类题的方法是:①抓住题干,读全读准。在阅读题目时,须读全、读准题干,切忌走马观花。所谓读全,就是对题干中的所有要求要一个不漏、原原本本地分析;所谓读准,就是要准确地把握题干所提的要求,看清是选对的还是选错的,是概括内容还是分析观点。只有对题干作全面、准确的分析理解,才能准确地答题。②放回原文,查对正误。特别是在时间、地点、官职,人物的行为、实效方面,应仔细查对原文的词句,全面理解,综合分析,两者间的差别正是把握全文的关键所在。对似是而非处,要有借题解文的意识。比如本题,只要到文中找到原句,然后进行比较即可发现问题所在。

7.试题分析:本题考查文言文翻译的能力。应将句子放回文中,结合前后语境理解其大意,再抓住句中的关键词进行对译。第一句中,“湮废”,被埋没废弃,动词本身表被动;“阑入”,擅自进入;“交通”,古今异义词,暗中勾结。第二句中,“间”,离间;“羁掠”,抓捕;“具悉”,全部上报。

【考点定位】翻译文中的句子。能力层级为理解B。

【技巧点拨】本题首先要找出专有名词,即人名、地名、官职等;然后再看有否特殊句式,最后再确定关键字进行翻译,一般为直译。文言文的翻译,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替换、组词、保留、省略。对古今异义的词语要“替换”;对古今词义大体一致的词语则“组词”;对特殊的地名、人名等要“保留”;对古汉语中的同义反复的词语可以“省略”其中一个,有些虚词不必要或难于恰当翻译出来的也可以“省略”。

参考译文:

王玺是太原左卫指挥同知。成化初年。他被提升为都指挥佥事,守卫黄河七墅。巡抚李侃向朝廷推荐他。阿鲁出侵犯延绥,王玺奉命充任游击将军赶去支援。与敌寇战于孤山堡,击败了敌寇。敌寇再次入侵,王玺与之战于漫天岭、刘宗坞及漫塔、水磨川,都有功劳。他被任命为都指挥同知。充任副总兵,镇守宁夏。成化九年,王玺凭借将帅之才与周玉一同被举荐。成化十二年,他被提升为都督佥事,充任总兵官,镇守甘肃。

黄河以西,从庄浪到肃州南山,是外番人阿吉等二十九族的居住地。洪武年间,立石划界。相约砍樵放牧不能越过疆界。界石因年岁久了被埋没废弃,诸番常常擅自进入中原,而中原的无赖之徒又暗中与之来往,成为边患。王玺(向朝廷)请求道:“重新划定疆界,然后召集诸番,告诉他们因为界石已废弃,担心官军欺凌诸部,现在重新立石,任凭他们在界外驻留放牧,互通贸易时则可入关。这样,番人必然听从命令,便可悄悄消除他日之忧患。”皇上觉得有理。便听从了他的意见。

成化十七年,王玺任都督同知。当时王玺以都督佥事的身份任总兵官,而鲁鉴以都督同知的身份担任参将,王玺唯恐难以调度管束,请求解除兵权,因此才有以上的任命。

当初,哈密被吐鲁番侵扰,吐鲁番命其将牙兰驻守。都督罕慎寄居苦峪口,挨近赤斤、罕东,双方多次互相攻击,罕慎势穷力尽,孤立无援。朝廷商议后命令王玺在苦峪筑城,另设哈密卫来驻守。王玺派遣间谍去离间牙兰。牙兰没有听信间谍的话,间谍带着自己抓捕的九十余人回来,将所探虚实全部上报。成化十七年,王玺召集赤斤、罕东的将士,用牛肉、酒食犒劳他们,命他们协助罕慎。罕慎聚集两边的守兵,夜袭哈密及刺木等八城,于是收复其地,仍命罕慎驻守。朝廷听到捷报,给予(王玺)褒奖慰劳,并赏赐金币。不久,罕东人入侵,王玺抵御并击退了他们,向朝廷请求兴师征讨他们。皇上顾念罕东人时常协助罕慎,只派遣使臣对他们予以责备。第二年,北寇杀死哨兵,王玺率领参将李俊及赤斤兵在狼心山、黑河以西攻击他们,多有斩获。

人事任命通知篇(4)

一、标题。任免通知在标题的写作中一般采用公文写作常用的三要素标题形式。但在标题的写作中,标题要与通知的内容表述做到统一一致,应该区别对待在干部职务任免中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况:一是该通知内容涉及的干部职务全部是任职的;二是该通知的内容全部是干部免职的;三是通知的内容既有对干部职务进行任命的又有对干部职务进行免除的。干部职务任免的这三种情况,反映在标题上就是任职的通知、免职的通知以及任免的通知,这样才能体现通知内容上的差异性。采用任职、免职、任免的通知这种标题方式,实际上也对该通知中的内容起到了区别的作用,便于人们迅速了解该通知的内容。采用这样的标题表述方式,也体现出标题与内容的协调一致性。有时在一个任免通知中,任免的干部人数可能多达十几位或者几十位,而任免的干部职位又有高有低,如果将被任免的人员的姓名一一放在标题上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对任免通知标题上出现的任免人员的姓名作细致周到的考虑,并作出合理的安排。

二、任免依据。任免通知的写作内容中,任免依据是其内容之一。一般来说,任免依据主要包含组织决定、会议讨论通过、领导提名会议研究等。一些文秘人员在这部分内容写作中,极易出现对任免依据作较为详细的说明,这样可能为当前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今后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组织决定、会议讨论通过、领导提名等任免依据的表述是极其精当的表述方式,它是写作任免通知中对任免依据的经典概括。

但一些文秘人员却不理解这样表述任免依据的好处,认为任免依据应详细具体一些为好。因此在写作任职的通知中,对所任命的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方面往往作出综合评述,并对所任命的干部的任职条件、担任该职的原因作一一说明,似乎这样就能突出所提拔任命的干部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任命的人员较少时,似乎可以这样处理任职依据,对于在一个任职通知中涉及到多位干部任职的,就不宜采用这种方式去表述任职依据。在免职通知的免职依据中,也不宜对被免职人员在廉政建设、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褒贬意见。在任免依据这部分的写作中,可以简单表述为:经研究决定或者经XX市市长提名XX会议讨论通过。这样任免依据的内容既简洁明了,还可以避免在任免依据中内容表述过多造成的不利后果。

三、干部职务任免。干部职务任免是任免通知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写作任免通知将要达到的目的。这部分内容在明确表达被任免人员的职务的同时,关键在于干部职务任免顺序的排列处理上。

一般来说,对干部职务的任免,不宜采用以姓氏笔画为序的排列方式。而是要从职务高低、职位的重要性这些角度来考量。处理的方式通常按照职务高的排列在前,职位相对重要的排列在前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一点又与标题上对任免人员姓名的处理方式相契合。如果任命、免去的都是局长职位,则应该按照人们惯常的理解,将职位的重要性作为排列顺序的标志。任免通知中,一些领导干部可能现正担任某种职务,现又将被任命一项新的职务,也就是说领导干部存在身兼数职的情况,可以在他所任职务之后采用(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命中,可以特别注明他享受的级别待遇。如果同一部门、同一职位的领导人事变动出现在同一个通知中,一般可以按照“先免后任”的方式处理。

人事任命通知篇(5)

记者:我们注意到,《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1年版)》)中增加了有关生命教育的内容。请问,为什么要增加这部分内容?请具体谈一谈这部分内容。

朱小蔓:合理增加有关生命教育的内容,这是因为生命教育的重要性在当代被凸现出来。在我看来,宽泛意义上的生命教育伴随着素质教育的呼唤,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中小学教育中已经出现。本世纪以来,随着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明确提出,特别是汶川大地震以后,关注和尊重自然生命存在与质量,讨论和思考生命意义与价值,教育引导青少年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发挥生命潜能与价值等那些更多涉及生命现象,关注生命关键期的变化,指导生命健康成长,包含更多生命元素的教育理念、纲要及其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在一些地区、学校尝试进行。

另一方面,社会深度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矛盾、价值失范、不良风尚也严重混淆了人们的生命价值观念,这对青少年有很强的冲击力。

据统计,1995-1999年,自杀是我国15-34岁人群首位死亡原因,自杀率每年26.04/10万人。此外,青少年吸毒、暴力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在学校教育中,应该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生命教育既是一切教育的前提。同时也应该是教育的最高追求。思想品德课程作为一门关注学生生活,引领学生成长的学科,更是责无旁贷。很高兴看到,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生命教育已经明确作为重要教育专题提出来。

《标准(2011年版)》把“珍爱生命、感悟人生”作为思想品德课程的任务之一,将“感受生命的可贵,养成自尊自信、乐观向上、意志坚强的人生态度”作为课程目标,同时规定了以下课程内容:“认识生命形态的多样性,理解人类生命离不开大自然的哺育”、“认识自己生命的独特性,珍爱生命,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救自护”、“体会生命的价值,认识到实现人生意义应该从日常生活的点滴做起”等等。

除了上述集中体现的生命教育目标及内容外,也有分散、融合在其他教育内容里的,可以把生命教育的角度考虑在教学活动中。

记者:具体来说,教师应该如何把握这些内容呢?

朱小蔓: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前提是,教师要对生命这个议题有所认识和思考。孩子如何获取生命的经验,是通过父母、老师及周围人如何对待他而形成的。如果教师能够温和地对待孩子、尊重他、爱他,那么他也会这样去对待自己,对待别人。所以,教师是帮助孩子正确面对生命,热爱生命的重要的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需要过多讲述有关知识,而是需要更多引领学生去体验、去感悟,包括以自己的平等、坦诚,以自己的生命经历及经验与学生分享。

例如,引导学生“认识自己生命的独特性,珍爱生命,能够进行基本的自救自护”,“体会生命的价值”,我认为,教师的教学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进行:

1.感受生命的奇迹:你有这样的感受吗?什么会让你相信生命是一个奇迹?可以展示一个生命的诞生,了解生命的起源,了解生命的神奇。

2.感受生命的脆弱:在各种灾难面前,人的脆弱。

3.生命值得敬畏:展示在灾难面前,生命的坚强。

4.生命中有爱:寻找爱的图片与故事(亲人、同伴、社会成员彼此间)。

5.生命中有美:发现和感受生命的美。

6.生命的意义:探讨“人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什么让你觉得你的生命值得一过?”

7.寻找到生命的方向之后,你要怎么做?

教学过程中,生命话题被一步步引向深入,学习和探讨这个话题的主人则是学生。

进行生命教育,对于教师而言。是对自己生命的一种触动。是生命活动的“在场”。教师要以敬畏生命为首要原则,关注课堂中学生生命生存状态,精心地呵护每一个学生的生命,避免不尊重学生的人格、伤害学生的情感、体罚学生,甚至无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生命伤害……总之,我们反对脱离学生生命个体空谈“生命尊严与意义”。

生命教育中很重要的影响作用在于教师用自己对生命的感悟和力量去和学生的生命相遇、碰撞。公共精神、公民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

记者:《标准(2011年版)》中还加强了对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的关注。为什么?

朱小蔓:是的,的确有所加强。为什么加强呢?首先,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教育的现代诉求。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等的实现,需要现代公民的支撑,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公民教育列入国家政治发展目标中,第一次将公民教育的重要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至此,公民意识教育成为中国教育的现代诉求。其次,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目标是学校思想品德课程的价值追求。学校要为未来社会培养新人,这样的人是有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的人。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既包括承认价值观,也包括获取知识和学习如何参与公共生活,如何把行使以公共自由为基础的个人权利同履行对他人及所属社区的义务和责任协调起来等。这些内容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了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

受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国民的公共理性精神普遍缺乏。早在20世纪上半叶,梁启超、鲁迅等思想大师就曾对民族精神中整体的“公共精神”维度之稀缺、国民公德心之缺乏、公共人格之萎缩等问题作过犀利的批判和解剖。在现阶段,人们的公民意识还很淡薄。愿意享受权利但逃避承担义务的情况还屡见不鲜。公共精神的缺失是一个困扰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因此加强公共精神的培育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学校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课程是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

记者:能不能解释一下,何为公共精神?何为公民意识?

朱小蔓: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是《标准(2011年版)》中的重要概念,需要认真把握。

公共精神,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它事关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文明面貌如何,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成熟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由这个国家国民的公共精神表现出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共生活也愈发丰富多彩,人们生活的公共性质也愈发明显,公共目标和公共价值的意义日益彰显,公共精神成为现代公民必须秉承和塑造的精神品质。对中学生进行公共精神教育的

内容应该包括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教育、公共责任意识教育和公共参与精神的教育。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等基本意识。

公民主体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并具有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翁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公民监督意识,是指用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它是人民原则的核心。公民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观念。法律{规则)意识,即依据法律和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的意识。

记者:与《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标准(实验稿)》)相比,《标准(2011年版)》在公民教育方面的调整和加强是什么?

朱小蔓:从对课程目标的规定来看,《标准(2011年版)》明确提出了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培养。

《标准(实验稿)》只在“总目标”部分提到“为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奠定基础”这一目标内容,在“分类目标”中没有明确提及对学生进行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培养的内容。

《标准(2011年版)》将“总目标”中的“好公民”修改为“合格公民”,降低了培养要求,更符合教育实际。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目标内容。在“能力”目标中,明确提出了“逐步掌握交往与沟通的技能,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法”的目标内容。

从对课程内容的规定来看,《标准(201 1年版)》对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的内容规定得更明确具体。

在《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的“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这一部分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知道责任的社会基础,体会承担责任的意义,懂得承担责任可能需要付出代价,知道不承担责任的后果,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理解遵守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理解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益活动,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有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等等。同时,《标准(2011年版)》围绕公民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活动建议,比如,“尝试分析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不同责任,就‘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进行一次主题讨论”、“考察社区内残障人群在生活上的主要困难,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的建议。组织一次志愿者活动,在社区内开展有意义的公益服务”等。

记者:关于公民意识教育、公共精神的培育,您对教师的教学有哪些建议?

朱小蔓:《标准(2011年版)》特别强调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参与,通过实践,在增长社会经验,尤其是公共生活经验中逐步形成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包括在参与中改变周围的生活,一定程度上创造比较好的公共生活。学校生活中就有公共生活的因子,师生应当创造、共建学校的公共生活。陶行知认为,有什么样的生活,过什么样的生活,便受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品德课教师应带头敏于学校公共生活的构建,如师生关系、生生关系中的平等与尊重,再如学校管理制度的民主、公平与正义等。公民教育要通过体验公民生活来完成。在班级和校园生活中,要努力创造让学生过一种能够体现公民意识的生活的机会。比如,如果学校决定给一个学生处分,那么这个学生有权申辩,有权知道学校的决定是怎样做出的。还比如,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和学校领导要当面回答学生代表的提问。学生通过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真正的主人,而不是被监督的对象――这就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实践。

教学活动应体现民主化,教师本人不搞“一言堂”,尊重每一个学生,以此熏陶和培养学生的民主、平等意识。

教师还要善于设置教学情境,给学生营造“公民生活”的氛围,引导学生在情境中体验公民生活。如,组织开展模拟村委会、县人大代表选举等,让学生去体验和感悟公民的责任。

除此之外,教师更要充分运用社会实践这一开展公民教育必需的活动载体。要与社区建立联系,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开展活动,在实践中渗透公民意识。组织学生参加关爱弱势群体的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接触和了解社会,为社会奉献爱心。

课程内容更具时代性

记者:据了解,《标准(2011年版)》中关于法律的课程内容变动较大,请问,主要变化在哪里?教师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什么?

朱小蔓:《标准(实验稿)》突出了法律意识的要求,但淡化了法律知识的要求。《标准(2叭1年版)》则增加、落实了法律知识的要求,同时,每条法律内容都从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去做行文要求,这为法律意识的树立与形成提出必要的法理知识的支撑。但是,教师在处理这部分教学时,一定不能上成法律知识课,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另外,《标准(2011年版)》选择的法律知识内容多与初中生的生活主题相关,与初中生适应社会、提高公民意识相关。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体现新课程的理念要求,突出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达成。避免单纯的知识性讲解。在相关法律意识教育过程中教师要尽量使用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中思考、探究与体验。

记者:这些变化的确使我们的课程内容更加切合时代要求了。请问,类似这样重要的变化还有哪些?

朱小蔓:《标准(2011年版)》中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变化,如:在保护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教育方面,在重视现代社会生活中媒介素养教育方面,在认同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与树立全球观念、尊重文化多样性方面,我们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本着调整完善既有认识以及处理好与小学品德课程更好、更合理衔接与递进的原则,在目标设置、内容安排、教学要求上都做了反复审视与仔细推敲。

例如:让初中生“体会生态精神与人的依存关系”,它是从整个生命体的高度来认识各种生命存在的价值,认识人类在整个生命体的价值和意义,而且是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关系上去理解生命,理解保护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它体现了中小学的衔接,体现对初中生在认识上、在

道德要求上的递进。

例如:“孝敬父母,与长辈平等沟通”,“与家人共创共享家庭美德”。孝敬父母、与父母平等沟通不仅是中华传统美德,而且也是现实社会少年儿童中存在的有针对性的问题。但我们并不是要求对父母一味盲从,沟通也不仅限于交往技能。其实它是代际交流的过程。美国品德课中就讲没有奶奶的孩子,教育也是不完善的,代际交流在学生品德成长中的作用不可低估。还有,提倡家庭美德要共创,还要共享,这体现民主社会对个人、对家庭成员在伦理道德上的要求,这对初中生道德意识和能力都比过去递进一个层次了。

例如:“体会青春期的美好”。《标准(实验稿)》中仅强调青春期的烦恼是不够的,因为青春期也是美好的,青春生命是极其宝贵的生命阶段。组织开展体会青春期美好的活动可以激发学生对生活和生命的热爱,难忘的美好记忆是一种积极的情感体验。

例如:在《标准(2011年版)》中增加了“富有正义感”这一内容,“知道每个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做到平等待人,不凌弱欺生,不以家境、身体、智能、性别等方面的差异而自傲或自卑,不歧视他人,富有正义感”。正义既是政治的概念,也是个人品德的概念。一个孩子能够从小就知道不能欺负弱小,敢于主持公道,那么他就有正义感。个人美德上的正义感是和社会正义感相通的。

例如:“合理利用互联网等媒介,初步养成积极的媒介批评能力,学会理性利用现代媒介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标准(2011年版)》中这一增补完善,高度正视了时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积极关注了青少年成长中的重要环境变化――各种新媒介的普及。要求在网络时代能够合理利用网络工具,而不是被网络所奴役。要求引导学生学会甄别媒介信息和价值导向,有初步的媒介批评能力,而且能够学会理性利用媒介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我认为,这些要求不仅更高了,也更具体了。 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解释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记者:最后一个问题,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定位为综合性课程,请问,怎样理解这门课程的“综合性”?

朱小蔓:思想品德课程的综合性质,即将四个知识领域综合为学生生命成长服务,因此,课程要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解释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而不是一味教知识、记考知识。它的生活化特征在于善于围绕学生生活与成长主题组织教学不回避生活中的矛盾。思想品德课教学,对教师在知识面、综合素质、教学设计与应变能力、在个人美德与性格操守方面都有比较高的要求。教师必须能够亲身示范良好的品德以及如何发展品德。他们不必是美德的典范,但他们必须用行动证明他们一直在努力提升自己的品德。教师必须清晰地表明自己的道德立场,但又不是简单地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学生,而是积极引发讨论和思考,创设条件帮助学生积累正向的情感体验、丰富生活经验。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责任意识教育”是新课程的亮点之一,《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2.4“体验行为和后果的联系,懂得每个行为都会产生一定后果,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进一步提到了责任的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学生做事不计后果,做不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这个内容,教师可以从公民意识教育,从个人美德教育,也可以从生命教育等多个角度,调动起认知与知识学习、模拟试验、行动体验、思维训练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教学设计:

开展一次安全、守法的“行为后果体验”活动,从中感受“为自己行为负责”这一意识的重要性。

活动过程:

(1)从家庭、学校、社会等领域,选择一个具体的“安全、守法的行为”问题案例,并引导学生对这种行为后果做出明确的判断。(如在社会生活中遵守某个具体的交通规则、在学校生活中课间操时排队依次上下楼梯等。)

(2)在体验过程中,引导学生关注行为的后果,并对行为后果出现的原因进行多角度的分析。

(3)在学生自我体验的基础上,先组织学生分组交流,然后再在全班进行交流。在交流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对活动进行总结。

通过活动总结:行为前,判断;行为中,学会自律和自控;行为后,要学会反思。自我负责的过程,是一个自我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调节、自我引导的过程。

不承担责任的确会付出代价的:

(1)负担。履行责任通常需要时间、精力或金钱。

(2)怨恨。人们可能对做不想做的事情感到怨恨或生气。

(3)担心失败。人们可能担心他们不能履行责任或担心由于未能履行责任而受到惩罚。

(4)放弃其他的利益或牺牲其他的兴趣。当人们接受一定责任时,他们可能不得不把其他感兴趣的事情或需要放在一边。

(5)不公正。如果一个人在一件事上承担主要责任,合作者可能会不认真负责。

社会越开放,就越需要负责的公民。责任感和负责的态度是行事能否成功的基础性条件,它能催生出智慧和能力,能促使人去做好事情,并因工作成功而感受到一种尽责和胜任的欢愉和满足。也正是在这种负责行事的过程中,人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得以提升。

承担责任对于其他人的好处:(1)可预测性。当人们履行其责任时,其他人知道期待他们什么。(2)安全性。当人们知道其他人在履行责任时,他们感到更安全。(3)有效性。当有关的每个人都履行其责任时,就能更有效地,或更快、更容易地工作。(4)合作性。当人们一起完成某项任务,明确每一个人应该履行的责任后,大家会增加合作。(5)公正性。如果每个人都尽了他的那份责任,另外一些人就不需要做超出他的责任的工作。(6)社区精神。如果一个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能认真履行其责任,就可能形成一种社区精神或群体荣誉感。

承担责任对于自己的好处:(1)独立性。履行责任具有良好纪录的人可能享受到更多的自由和极少的监督。(2)自尊。履行责任的人可以赢得自尊和自信。(3)被接受和认可。履行责任的人更容易被其他人接受和认可,尤其是依赖于他们的人。(4)获得知识、技能和经验。履行责任的人可以获得知识、技能和宝贵的经验。(5)得到承认、地位或收入提高。履行责任的人可以赢得荣誉、奖励、新职务的机会或薪俸收入提高。

人事任命通知篇(6)

一、“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

“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但从实际使用情况看,规定更适合作为“自主的”和“补充的”规范性公文。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二、“决定”与“命令”的区别

“决定”与“命令”的不同点主要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非常严格,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机关可以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的事务方面,“命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公文本身也反复适用,即具有规范性公文的一些特点;在表达方面,“命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发一定的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物的标准等。

三、“指示”与“命令”的区别

“指示”与“命令”的不同主要在:“指示”的使用权限规定没有“命令”严格,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均可下达“指示”;在效用方面,“命令”对受文者来说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指示”有时则在必须无条件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受文者根据实际情况相对灵活地处置具体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指示”则既表达作者意志,又注意阐发道理,指出具体任务、具体规则,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还注意说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等。

四、“指示”与“决定”的区别

与“决定”相比,“指示”涉及的事物和问题更加具体和特定;其作用的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如“决定”那样更具普遍性,有效期限也比“决定”相对短一些;“指示”的内容比“决定”精细具体,更强调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决定”对受文者来说是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的,“指示”则在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具体问题,甚至变通执行某些具体要求。

五、“通知”与“命令”“决定”“指示”的区别

与“命令”“决定”“指示”相比,“通知”的用途更加广泛,但权威性明显要弱一些,自身一般不创设新的规则,只是依法或根据上级要求向受文者转达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并予以具体化(这也正是代替“指示”用于布置工作,交代政策的通知所以必须不厌其烦地指明“根据------的指示精神------”的原因),告知应知或应办的事项,使一部分公文完成升格(批转)、生效()扩展有效范围(转发)的程序。

六、“批复”与“指示”(或指示性通知)的区别

“批复”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的“指示”在基本性?上与“指示”没有什么不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只在于:“批复”内容的针对性更强,事物和问题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更加特定,更加具体,问题也比较专指单一;“批复”只用于回复请示的机关,一般不像“指示”那样具备普发性。

七、“通报”与“通知”的区别

“通报”与“通知”的不同点主要在:“通报”不是像“通知”那样以具体的任务、详细的规范化要求和有关规则来指导和推动工作,而是用典型事例、有关情况来传达意图,启发教育有关人员,指导有关方面的工作行为;有关执行方面的要求也比“通知”要原则,甚至不涉及直接具体的执行要求;发送范围广泛,一般情况下,均直接下达给广泛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八、“通报”与“处分决定”的区别

“通报”与“处分决定”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制发公文的目的不同,“通报”是为了教育当事人更是为了教育更多的人,指导和推动有关工作;“处分决定”则主要是为了正式确认有关的错误事实和合法有效的处分意见。其次,对象不同,“通报”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典型性的人或事,“处分决定”则是针对所有需给予处分的人及事。再次,内容性质不同,“通报”介绍说明错误事实时概括而原则,以能引出结论为度,“处分决定”中的这部分内容则具体而微;“通报”中常需有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记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的基本要求,“处分决定”则无此类内容,“处分决定”中必须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意见,“通报”则不一定有。最后,发送范围不同,“通报”发送范围广泛 ,“处分决定”则一般只与当事人及有关方面见面,很少普发。

九、“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通告”与“公告”的不同点主要在:“通告”仅对国内公布,其告知和约束的对象是作者统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及有关的外籍人士,“公告”则对国内国外公布,其告知的对象极广泛;“公告”的事项更加重大,应具备使世人知晓的意义,“通告”则不限于此类性质的内容;“公告”的作者地位大都较高,“通告”则没有此限;“公告”主要是重要消息,除特例外不涉及强制性的执行要求,“通告”中则常涉及有关人员的应遵事项,有具体细致的行为规范和对公文具体如何遵守的要求。

十、“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区别

“通告”与“命令”“指示”“通知”的差别主要在于:“通告”不涉及任何秘密;直接公开,即制成之后直接公之于众,而不像一部分“命令”“指示”“通知”那样,尽管最终也公开,但首先需按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逐层下达;“通告”的内容比“命令”细致具体,在文种使用上不像“命令”那样需受严格的权限限制;“通告”提出的规范是公民的行为规范,一般不像“指示”和“通知”那样涉及贯彻执行公文的要求,而主要提出公民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通告”可依法自创有关规则,“通知”则主要是转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并使之具体化。

十一、“通告”与规范性公文的区别

“通告”的一部分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规定性,但它却与规范性公文有很大不同:“通告”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规范性公文则不限于此;“通知”中的规则更带有政策性而非规范性,因而稳定性不如规范性公文;“通告”的内容详尽具体,有一部分用于解释说明、阐发道理、叙述有关事实过程,指明有关事物间的界限、例举有关情况的成分,而这些成分在规范性公文中一般没有;“通告”效力的存在依赖于作者自身的法定管辖权,对在辖区内的公民有强制约束力;“通告”的生效程序比规范性公文简单,机关的法定责任者签发即生效,不必依靠制发“命令”“通知”等完成其公布过程;“通告”的传递形式也比较简便和多样,张贴、广播、刊载等形式均可保证其有效。

十二、“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请示”与“报告”的不同主要在:“请示”用于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的情况下,可向其请求下达指示,请求其允许“自己”去做某一件事情,“报告”则用于汇报、反映情况、问题或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不能带有“呈请”事项;“请示”能强制对方复文,“报告”则不能,上级对“报告”可以复文,也可以不复文;“请示”必须是形成于事情发生之前,“报告”则可根据情况,既可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或事情进行当中形成。

十三、“请示”与“议案”的区别

“请示”与“议案”在基本性?上是相近或相同的,但也有一些区别:“议案”的作者是被严格限定的,受文者也是非常专指的,作为行政公文的“议案”的作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受文者只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请示”则可用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任何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所呈请;“议案”所关涉的事项是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重大事项,“请示”所涉及的事项则不仅仅是重大事项;在效用上,“请示”可以强制对方回复意见表明态度,但内容并不能强制执行,“议案”则在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机关或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十四、“会议纪要”与“决定”的区别

“会议纪要”与“会议决定”(决议)之间有如下不同:“会议纪要”一般不能独立对外发出,往往需要以“通知”等指明有效执行的范围与要求等,“决定”则可独立发出;“会议纪要”所记载的是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不一定必须如决定那样只针对重要重大事项;“会议纪要”不仅仅只反映议定的事项,“决定”则必须是完全确定的决策而不必反映其他意见;“会议纪要”中的议定事项是有关与会各方确立的意见,只要有一方反对即不成立,“决定”的内容则可根据有关会议规则由与会者中的多数人确认并通过即为有效,产生法定效力;在表达方面,“会议纪要”需综合反映会议的全面情况,对有关意见和观点进行阐述,“决定”则一般无这些内容。

人事任命通知篇(7)

合同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

赋予它们的涵义:

(a) (1) “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机构,如果已经指定,

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栏中指明采购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

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

__ 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

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

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

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

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

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

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

(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

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也不应加以考虑。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 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处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抄报业主;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