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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19 05:00:43

绿色保险论文

绿色保险论文篇(1)

【关键词】绿色保险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环境污染 绿色保险 风险社会化

绿色保险是将责任保险应用于环境事故领域的创新型险种。在各国因应用的领域不同名称上也有所差别,美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英国被称为环境损害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尽管名称不同,但本质无区别,本文把绿色保险定义为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与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十报告把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发展可再生能源、水、大气、土壤污染治理等一系列事项统一为“生态文明”的概念,“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的提法也首次出现在报告中。从十四大报告“加强环境保护”短短一句话,到十报告专门成为一个独立部分,国家对环保相关领域的重视提升到了空前的高度,加强绿色保险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绿色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绿色保险制度建立的迫切性——环境污染及其后果越来越严重

目前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少则四、五百起,多则上千起,环境污染的后果严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见表1),仅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187.71万元人民币。但由于环境风险防范机制的缺陷,环境行政赔偿案件得到解决的十分有限,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绝大部分由受害者和政府、社会来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数额巨大(见表2),其中绝大部分由政府出资,排污费收入仅占其中很小的比例,间接经济损失巨大,面对高风险的环境状态和环境事故导致的严重后果,发展绿色保险是必然的选择。

(二)我国绿色保险的实践

1.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

2006年国务院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了“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指导各地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我国绿色保险的主要实践

1991年10月,大连开始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至1994年10月,累计投保企业15家,保费累计220万元。四年间,保险公司只有一次赔偿,金额为12. 5万元,赔付率为5. 7%。沈阳市从1993年9月—1995年9月开展该项保险业务,累计共有1家企业投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保险费收入95万元,在三年保险期间,该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赔付率为零。长春市于1992年6月实施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只有1家企业投保,保险费为0.5万元,在保险期内,投保企业未发生保险事故,第二年发生了环境事故,但由于未续保,故没能获得经济补偿。吉林市从1995年10月起,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但到1996年上半年还无企业投保,此后进入停滞期。

2005年美亚保险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是国内第一家推出此类险种的保险公司。2007年华泰保险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成为国内首家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大连和沈阳等一些城市也先后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状况并不乐观。

2008年以来,江苏省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由交通、环保、保监等部门推动,由人保、平安、太平洋和永安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2008—2009年度江苏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市有4家保险公司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在危险品运输、化工园区开展试点。2009年3月,上海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设想将上海化学工业区、黄浦江水域注册船舶和危险品码头、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及放射源相关单位等列入承保范围。

2012年浙江嘉兴制定了扶持绿色保险的政府支持政策,对参保的企业给与一定的保费补助,并由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对参保企业的贷款增加授信额度,对不出险的参保企业续保给与保费优惠。

二、我国绿色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保险推出的时间短,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经营技术不成熟

环境责任风险研究滞后,数据积累缺乏,导致风险识别能力弱,进而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许多隐患,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地控制。绿色保险涉及的行业及其广泛、技术非常复杂,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营销、核保理赔等方面聚集很大的经营风险。此外,在核保理赔方面,由于缺少相应的理赔标准,赔付尺度很难把握,相应的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二)保险人的经营成本较高

由于风险识别和量化的技术难度大,每一个企业的生产地点、生产流程各不相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都不一样;而且环境污染事故对人和自然造成的危害通常具有潜伏性和累积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有专门通晓环保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人员对不同标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估。此外,环境污染致害的因素众多,赔付时进行责任认定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高于其他险种,而这些额外费用支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些问题不仅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而且也造成了经营成本过高,这对绿色保险业务的扩展非常不利。

(三)配套法律缺失

欧美绿色保险发达的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产品责任法》、《资源保护和赔偿法》等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20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虽部分体现了绿色保险的相关规定,但针对绿色保险的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的规定。另外,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不够,如环境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这都不利于国民风险意识的增强,使得绿色保险的需求受到影响。

(四)企业缺少投保积极性

绿色保险是通过众多的企业参保形成的保险基金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问题,但目前我国企业参保少,绿色保险规模还很小,环境风险的分散和损失的分摊都比较困难。污染企业无足够的动力投保绿色保险。环保总局的调研也表明一些国有大中型化工企业对投保国内绿色保险还存在着疑问,对于绿色保险的具体操作过程还不太清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五)政府支持缺乏

由于绿色保险赔付金额巨大,承保范围又窄,经营管理方式又不是很成熟,导致此类保险的风险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因此政府的扶持对绿色保险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另外,绿色保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理论上讲它的开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一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向保险公司收取很低的营业税,如日本、新加坡等国,每张保单仅仅收取1美元的营业税。但是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等行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大部分是要以赔款形式返还给投保人的,这种按保费收入5%收取营业税的做法,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能力,成为绿色保险发展的障碍。

三、促进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几点设想

针对我国绿色保险实践中的问题,应从制度体系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加强绿色保险的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如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增加绿色保险方面的条款;其次要尽快出台与绿色保险相关的实施细则;再次要抓制定与我国实际相符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名录,指导绿色保险产品的研发。

(二)实施“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目前,实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家通常是以制定名录的方式实现强制管理,这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如美国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制度。但是鉴于我国绿色保险处于开展初期,不宜采取过激的做法,因此,目前宜采用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

我国保监会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名录。在承保目录中,对于那些不可逆的或虽可逆但破坏性影响长远的污染风险,应明确规定其必须参加绿色保险;对于可逆的且破坏性影响短暂但污染损失严重的污染风险,也应规定必须参加;可逆的、破坏性影响短暂、污染损失不大且有污染处理措施保障的污染风险,可采取自愿投保方式。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引导机制

目前我国的绿色信贷以及税收和贸易等政策与绿色保险的相关政策各自独立,还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度体系,难以发挥对污染企业参加绿色保险的引导作用。如把参加绿色保险作为污染企业贷款额度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等的前提条件,将会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四)政府应多方面加大对绿色保险的支持

为促进绿色保险的稳步发展,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绿色保险机构,政府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我国绿色保险的持续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首先,对于积极开展绿色保险服务的保险企业,要在税收优惠、规费、政府服务、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以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提高其开办绿色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其次,对于参保企业,可以在保费方面提供一定的补贴,此外,对其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允许其进行税收抵扣,以此鼓励更多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保。

(五)设立环境污染风险补偿基金

为解决污染损害超过保险赔偿上限且投保人无力赔付的问题,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例如,印度,其不但建立了环境救济基金,而且从法律上对基金用途、基金的介入时间、基金的来源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保险费率高、赔付率低是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在绿色保险发展过程中,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绿色保险巨灾损失补偿基金势在必行,其资金来源应为污染企业出大头,政府从排污费中拿出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

[1]冯庆水.加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11(05).

[2]任辉.循环经济与我国绿色保险体系的构建[J].保险与金融,2010(08).

[3]游春.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海南金融,2009(03).

[4]严湘桃.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探究[J].保险研究, 2009(10).

[5]周云涛.我国绿色保险停滞的经济学研究[J].经济研究,2010(05).

[6]吴晓敬.发展绿色保险实现保险转型[J].理论研究,2011(07).

[7]何燕.绿色保险实施中的障碍与对策[J].环境经济,2010(10).

绿色保险论文篇(3)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 法律 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 经济 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 发展 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 企业 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 规律 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 科学 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 企业 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 经济 发展 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 金融 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 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绿色保险论文篇(4)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stage of green building is the most serious period impacting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lso has the biggest risk.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green build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construction risk of green building. In view of complexity and uncertainty in construction stag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fuzzy mathematics, this paper determine the risk index weight of the construction by the way of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establish a 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odel on the basis of entropy weight so that it can evaluate the ris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building.

关键词: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熵权;模糊综合评价

Key words: green building;construction risk;entropy weight;fuzz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9-0037-03

0 引言

面对日益加剧的气候恶化和日趋紧张的资源环境约束,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感受到自然环境的威胁,这种危机感使得各国逐步树立起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而建筑业作为高耗能的行业领域之一,与工业、交通一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的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被引入我国,并迅速生根发芽。我国政府不仅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列入了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务院还于2013年1月1日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2013)1号),进一步推动了绿色建筑的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和回收周期比较长,本身所处的外部环境复杂,绿色施工技术相对较为陌生;而且一般绿色建筑项目的投资者比较多,参与建设的建设单位也较多,涉及的投资额较大、建设周期长,由此带来的不可预见的因素也随之增多。此外,与传统建筑相比,绿色建筑具有追求全寿命期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拥有良好室内外环境、应用大量先进技术等特点,具有传统建筑所不具备的特点和要求。这些都导致绿色建筑的风险问题较一般建筑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研究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为绿色建筑的风险控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确保绿色建筑功能的实现。

1 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建立

绿色建筑的施工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风险等级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没有绝对统一的定量指标,因此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价绿色建筑施工过程的风险等级可充分考虑评价因子和评价等级的不确定性。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法,基于熵权的指标权重赋值方法是一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将人的主观判断用数量形式表达和处理的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它能尽量减少个人主观臆断带来的弊端,使评价结果更可信。

1.1 确定评价因素和模糊评价集

通过阅读大量与绿色建筑项目风险有关的文献,并结合专家咨询的结果,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技术风险、成本风险、管理风险确定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划分如图1。评价因素集C={C1,C2,…,C13}。本文将风险等级划分为5级,即风险评价集V={低V1,较低V2,中等V3,高V4,很高V5}。

1.2 利用熵权法确定评价因素的权重

说明,绿色建筑的关键因素为,即“绿色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过高”和“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

2 实例研究――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为例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中心工程位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东南角,为二类公共建筑。主楼共8层,裙房2层,建筑总高度31.3米,总建筑面积为13380.7m2,建筑占地面积4013m2。该工程在项目经理的带领下,建立健全绿色施工管理制度,针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关键因素,制定绿色施工方案。行动态管理施工全过程,同时注重各环节的成本控制。另外,还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人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并做好技术、管理资料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2.1 节材措施

根据施工进度确定材料采购数量及供应方案,尽量在保证正常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不积压库存。选择合适的运料方式,避免材料在运输途中遭到破坏。材料进场后就近卸料,尽量避免二次搬运。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应拆卸方便、周转灵活,同时便于维护,以免耽误工程进度。

2.2 节水措施

按照工程要求的型号、规格选择合适的管路,严防管网和用水器具漏损。工地应安装雨水收集系统和水循环处理装置,将工地废水用于冲洗施工机具、设备和车辆,也可以用于路面防尘降尘、浇灌植物和花草以绿化施工现场。

2.3 节能措施

健全机具设备管理体制,明确机具维修与保养具体要求,确保机械设备完好无损,避免因设备状态不稳定而耽误施工进度。同时,在施工中应优先考虑能耗低的施工工艺。通过以上措施,成功节约了人工费、材料费、设施费,为购买过高的绿色建筑材料给予了资金上的支持,降低风险。并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经验做了较完整的记录,为同类型的绿色施工提供了借鉴。

3 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管理的建议

①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按照绿色施工的各项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落实到技术管理、资金管理、现场管理等多项工作中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节能降耗和绿色施工的教育培训。认真、仔细编写绿色建筑施工现场手册,建立可在全国范围内搜索应用的数据库,形成经验技术等资源的共享,积累绿色建筑施工经验,使施工人员有章可循。②在绿色建筑材料价格过高的大环境下,业主方、施工方的管理人员要做好成本预测、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加强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管理,通过对绿色施工技术良好的应用,降低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费用,使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成本风险降低。

4 结语

开发绿色建筑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保障。但绿色建筑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绿色建筑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参建主体对绿色建筑风险的认识和理解,为项目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绿色建筑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采用熵权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进行研究,归纳出13种风险因素,找出了“绿色建材的价格过高”与“缺乏有绿色建筑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两个最严重的因素,评价了绿色建筑施工阶段的风险等级属于高风险,通过实例研究归纳总结了应对绿色建筑施工风险的几点经验。

参考文献:

[1]郭波,龚时雨,谭云涛.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李鸿吉.模糊数学基础及算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绿色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低碳经济 绿色保险 可持续发展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责任保险,起源于欧美工业化国家,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绿色保险制度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我们应该在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一、绿色保险投保模式的选择

由于全国大部分的企业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故建议建立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模式。在法律的硬性规范和政府强力保障下以及任意保险产品市场化经营的竞争下,让保险人积极开发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产品,以适应环境和企业的现实需求,让从事高危行业的被保险人都能投保以分担自己的环境风险。具体地,对环境污染风险大的行业,如石油、石化、造纸、采矿、建筑、废弃物处理等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污染风险不大的行业,可以推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促使企业自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绿色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针对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绿色保险制度在处理环境侵权中发挥的作用,有利于减轻政府在治理环境的压力,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制度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绿色保险在环境保护和解决环境纠纷中的重要价值。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社会对绿色保险的认识程度,使人们真正体会到绿色保险的功能,这样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发展。加强政府在绿色保险领域公权力的运用,结合自愿性投保和强制性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某些污染不是很严重的企业,政府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针对那些污染严重且危险系数高的企业,政府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让这些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政府还应该加强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确保保险公司依法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

三、健全绿色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议制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同时在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明确绿色保险制度,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绿色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

四、绿色保险再保险制度的建立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公司的负担能力不够高,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而再保险将会给绿色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强有力支持。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单个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从而保障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五、结语

绿色保险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一途径在我国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问题或障碍。我们要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保险模式,以此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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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彩霞,吴慧. 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J]. 法制与社会,2012,(1):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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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黄小敏. 论环境责任保险经营中的技术障碍和技术选择[J].浙江金融,2010,(10):43-45.

[8] 皮立波. 绿色保险:现状、问题与建议[J]. 中国保险,2010,(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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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游春.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 海南金融,2009,(3):66-70.

绿色保险论文篇(6)

关键词:绿色风险 建设项目施工 风险管理 绿色施工

一、背景和意义

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殃及全球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为患、生态环境退化等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了空前的威胁。人类面临着三大难题,即环境的持续恶化,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濒临耗竭,以及全球性的能源危机。这些风险因与绿色相关,又称为绿色风险。绿色风险问题日益受到全球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也认识到企业要能长足发展,必须正视、重视绿色风险,以赢得未来发展的机遇。因此,正确认识绿色风险,掌握绿色风险的防范、应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建设项目施工由于范围广、规模大、周期长,消耗的资源非常大,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非常显著,所以,全面认识和恰当评价建设施工项目给环境、资源所造成的绿色风险,既是防治环境污染、减缓资源能耗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二、绿色风险特点

1.普遍性。我们知道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既有如地震、海啸、火山爆发之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有如战争、罢工、政策变化等社会因素带来的不确定。建设项目施工对人类社会发展功不可没,但其对可持续发展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却也是不容忽视的。绿色风险即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无论是自然因素还是人类活动都有可能导致绿色风险的发生。因此,绿色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2.必然性。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建设项目活动,而建设项目施工对人类可持续发展造成的损失也无法完全避免。因此,绿色风险具有必然性。

3.可变性。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风险源、风险受体、风险载体的变化,风险也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自然环境、资源、能源等进行着交互性影响。而这些要素均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因此,绿色风险也是变化的。

三、绿色风险的防范

1.正确识别绿色风险

识别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的步骤主要有以下三步:

(1)风险源的认识。风险源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事物。建设项目施工绿色风险主要有建筑材料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消耗的能源和资源;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消耗辅助资源和能源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的数量级路径;资源、环境和能源临界承载力的变化等。

(2)绿色风险承险体的识别。绿色风险承险体是指遭受绿色风险损失的事物。如人、资源、能源及自然环境。

(3)风险载体的识别。风险载体是指将风险源的能量或作用传递到风险受体使其蒙受损失的事物,如有毒的气体通过空气传播到人体。

2.科学进行绿色风险预测

为了减轻绿色风险,需要对施工项目未来时期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险性进行预测,主要应针对对环境、资源、能源可能造成损害的强度、损失指数进行预测。

3.绿色施工应对绿色风险

坚持绿色施工是化解绿色风险最关键的方法。目前全国各地基本开始着手建设和实施《绿色施工管理规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扬尘污染控制。如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料具堆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施工现场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等等。

(2)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如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处理施工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设备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施工中所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等。

(3)水土污染控制。如施工现场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可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等。

(4)噪声污染控制。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5)光污染控制。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必要时的夜间施工,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

(6)施工固体废弃物控制。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工程结束后,对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分类存放,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

(7)环境影响控制。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场地所在地区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制定科学的保护或恢复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造成土壤侵蚀、退化,减少施工活动对土壤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报文物管理部门等等。

参考文献:

[1]肖海林.中国企业开展绿色营销的微观动力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5).

绿色保险论文篇(7)

关键词:生态文明;绿色信贷;河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世界瞩目的成绩,但也面临着经济快速增长和资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里环境污染显得尤为严重,生态环境不堪重负。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进行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党的十报告中也强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对于掌握着巨大经济资源的金融业来说,其在推动环境保护、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银行作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很好地适应了我国的绿色发展政策,因此如何使绿色信贷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便成为了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绿色信贷概述

“绿色信贷”的概念,最初来源于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大部门于2007年7月30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生产或项目的环境信息;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境评估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绿色信贷”的提出,目的是针对我国日益突出的环保问题,拟通过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协同合作,从宏观政策方面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及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同时防范和控制由环保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

二、河南实施绿色信贷的必要性

河南作为一个以能源、原材料为主的工业大省,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雾霾等大气污染、环境污染成为发展的心头之患和民生痛点,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产业结构通过几个阶段的调整,目前呈现出“二三一”的结构特点。第一产业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比重稳步上升。河南省的工业发展模式为粗放型,过度依赖能源原料,工业产业层次较低,而这些发展较为迅速的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产能过剩,并且缺乏环保意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所排放出的废气、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面对严峻形势,河南省必须从根源出发,大力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加强环保监管,维护生态安全。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且贷款在企业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因此运用绿色信贷杠杆,抑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是行之有效的。绿色信贷通过从产业资本的形成、产业资本商业性的竞争机制以及产业资本的政策性倡导机制来改变资金流量供给配置结构和水平的,推动产业向健康化,高级化发展,从而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

三、河南省发展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实施细则和标准不明确

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或间接指导性的,河南省对绿色信贷中涉及到的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环经济、低碳等标准,尚没有统一明确的实施细则,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这就使得实施绿色信贷政策时银行出现不知所措的局面,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激励机制不完善

绿色信贷的要求是控制“三高”企业的贷款,而这些行业往往利润丰厚,商业银行实施绿色信贷,可能会降低其经济效益。如果仅是一味强调银行担负社会责任,缺少推进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势必使金融机构执行绿色信贷的长期动力不足。同时对于环境保护做得实的企业,缺少更多的鼓励性经济扶持政策,也不能有效吸引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影响了企业对银行绿色信贷的需求。

四、相关建议

(一)完善实施细则,建立评价体系

由于实施细则和标准的不明确,各家银行在控制“三高”企业贷款时,只能按照各自理解去识别界定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于是,各家银行为适应“气候”,也都推出绿色信贷,但“绿”的程度却各有不同。所以当务之急就是依据绿色信贷政策的总体方针,银行信贷人员与环保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如具体的行业目录、行业规则、管理指南、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等。而环境风险评价体系作为项目授信的重要依据显得尤为重要。应当从自然环境指标和社会环境指标两方面入手,细化且定量评价,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的真正落实。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河南省目前的状况来看,对于商业银行,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级别给予授信银行贷款利息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并且商业银行与企业签订绿色信贷合同时,也可以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风险担保、利差补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对于“三高”企业,用绿色信贷款项进行加强环保技术或是该企业进行转型达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的,政府可以对其减免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同时与银行签订绿色信贷合同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一定印花税减免,另外还可采取费用返还、所得税抵扣等方式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予以支持,从而提高绿色信贷政策借贷双方的积极性。(作者单位: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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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晓晶.商业银行开展绿色信贷的运行机制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1(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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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卢霞,黄旭.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发展的同业比较[J].金融论坛,2011(2):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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