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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50:07

执法检查论文

执法检查论文篇(1)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而评议则正在探索并逐渐推广。本文试针对执法检查和评议这两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利弊分析,提出规范化、制度化建议;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研究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

一、协助人大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促进公正执法

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多,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大多数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或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系统检查或行业检查。执法检查也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检查主体的专业性缺陷及其克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人大拥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所谓的“外行查内行”现象。如在对我院的执法评议中就有人大代表把取保候审也当作超期羁押的范畴,混淆了侦查期限与羁押期限的法律概念。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有以下作为:一是作专业辅导,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如我院张温龙检察长就曾经在全区人大代表培训班上作关于“如何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的讲座,受到人大代表的欢迎和好评。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如我院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如我院接受人大进行执法评议时就建议邀请政法系统的法制委聘任委员参加,他们的意见、建议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检查内容的针对性缺陷及其克服。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才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一些执法检查在内容选择上贪多求全,结果反而重点不突出,目的不明确,失去了督促检查的意义。

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如我院主动邀请区人大进行执法检查评议时就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列举了不捕、不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三)检查形式的真实性缺陷及其克服。现实中,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长期的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难免有走过场之嫌。在一些执法检查中,作为检查者,以完成工作计划和上级任务的心态,要求或不希望被检查者出现问题;而被检查者也以应付的思想进行迎检部署和材料准备,补缺补漏,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结果是皆大欢喜。这显然有损法律至上的严肃性和人大的权威,造成人大监督“虚化”效应。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也有害无益。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执法检查,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贯性和公开接受监督的经常性。首先要求杜绝为迎接检查而“造假”的不良现象,敢于暴露问题,正视检查结果。其次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日常的执法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常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定期向人大报送专项和综合的执法质量分析、调研报告等,把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的执法检查向平时的各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延伸,从而使检查评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最后,应当主动欢迎人大执法检查采取暗访式、突击检查式、抽查式以及交叉检查式等不确定性形式,使检查结果不含水份。

(四)检查效果的持久性缺陷及其克服。执法检查的阶段性似乎成为思维定势,忙过一阵下次从头再来。一方面,是因为检查后的分析、评价、责任追究与督促整改措施没跟上,检查组一走就完事大吉;另一方面则由于某些量化标准不科学,过于僵化,没有充分考虑合理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结果使先进更先进,落后更落后,非但不利于良性的竞争,反而挫伤了某些条件艰苦的弱势单位。

要体现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还是应当从自身重视和配合上入手。首先,要坚持一检查一整改一反馈制度,认真从检查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尤其针对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检查评议中过问的具体事项,要作为督办事项,由检察长亲自督促,指定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在期限内及时办结并书面正式行文向人大报告反馈。如我院针对人大代表在执法评议中询问的有关个案,逐一进行了书面答复,对法制委委员指出的不足之处,全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由专人负责落实,并定期反馈改进效果。其次,要将执法检查评议中的成绩与问题、表扬与批评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号入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最后,要主动向人大了解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以及其中可以借鉴的得与失,主动与其它单位横向对比,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如此一来,不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检查评议的不正确态度得到纠正,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制约效力,从而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对于人大而言,检察机关对检查评议结果的高度重视和整改落实则有助于强人化大的监督意识,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律尊严。

二、以评议整改为契机,借人大监督促进检察监督

关于对检察机关的评议,包括对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和对检察执法情况进行代表评议两种。评议不仅拓展了人大在例会之外的监督权,对被评议的个人和单位也产生有效的制约,有利于促进责任制的落实。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如评议是一种代表活动,还是一种监督方式,还是对现有监督手段的组合?又如,评议主体是谁?绝大多数地方,参加评议的是部分代表,少数地方(如上海)是全体代表,有的地方则规定代表参加的比例(如安徽规定10%)。还有,采取哪种形式评议比较适宜?是否必须在会议(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者可以采取召集代表或委员开座谈会、办公会或者逐一走访的形式。再如,评议效果如何?不具备法定人数的评议和会议外的评议,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监督法出台前,这些问题有待人大和检察机关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以下,笔者仅结合我院主动邀请人大对检察执法进行评议的具体情况,谈谈检察机关在评议中的能动作用。

执法检查论文篇(2)

【关键词】 私有企业 偷逃税 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一、引言

近年来,私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许多私有企业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并没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额税款流失,也会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就不同税种来说,私营企业通常逃税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私企逃税问题主要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两方利益制衡。本文用执法机关(政府)的利益代替国家的利益,企业和执法机关之间便形成了偷逃税与检查监管的关系,但双方并不能确切知道对方会如何行动,不能完全了解其收益,故双方处在不完全信息状态,而为了简化分析,本文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二、博弈论的发展及其分类

博弈论始于1944年von Neumann和Morgenstern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后由Nash、Shapley、Selten、Harsanyi等人将博弈论不断地丰富。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博弈论逐渐成为经济学理论的基石。博弈论研究各博弈主体的行为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些决策下的均衡问题。直观地来看,就是当一个博弈主体在进行决策时,会受到博弈中的其他博弈主体决策的影响,同时其决策又反过来影响其他博弈主体的决策和均衡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不看,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

博弈论并不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而是一种研究方法,其应用范围不仅仅包括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比,各主体的效用函数不再只是依赖于他自己的决策,还要考虑其他主体的决策对自己的影响,而各主体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主体决策的函数,即要充分考虑各主体决策行为的相互影响。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私有企业是否偷逃税的决策和执法机关是否进行检查的决策,这两个主体的决策都会受到对方的影响。如果企业偷逃税的倾向较为严重时,执法机关会加大检查力度;而反过来,若执法机关加大检查力度,则企业也会减少偷逃税款的行为。而这些相互之间的决策的影响最终也会影响企业和执法机关的收益。

从博弈论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完全信息到不完全信息,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完全信息即每一个博弈主体的收益函数在所有博弈参与者之间是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而不完全信息是至少有一个博弈主体不能确定另一博弈主体的收益函数。故博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其一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其均衡解为纳什均衡,代表人物为Nash(1950,1951);其二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其均衡解为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代表人物为Selten(1965),包括完全信息下的序贯行动博弈和重复博弈;其三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又称为静态贝叶斯博弈,其均衡解为贝叶斯纳什均衡,代表人物为Harsanyi(1967,1968);其四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其均衡解为精练贝叶斯均衡,代表人物有Selten(1975),Kreps and Willson(1982),Fudenberg and Tirole(1991),包括不完全信息下的序贯行动博弈和重复博弈。

本文中的博弈主体对于不同决策组合下各自的收益有清晰的认识,如企业知道自己如果偷逃税款并被执法机关检查出来后的罚款及自己的收益。但博弈主体并不能确切的知道对方会有多大的概率进行各种决策,就并不能确定自己和对手的收益函数。同时,为简化分析,本文主要分析了双方进行一次性博弈的均衡。所以,本文建立了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私有企业是否偷逃税款和执法机关是否检查决策的均衡解,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

1、博弈假设

(1)模型前提假定。在一个国家中,存在一部分的偷逃税私有企业,同时也存在一部分依法纳税的私有企业。考虑到偷逃税会提升私有企业的利润空间,偷逃税的私有企业对依法纳税的企业具有“具有挤出效应”。

(2)博弈主体。本博弈的主体为某家私有企业和执法机关,并假设参与静态博弈的双方都是理性的,通过给定参与者的策略空间,效用函数,以及支付矩阵,博弈双方在给定对方的博弈策略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最终双方不断调整策略,达到博弈均衡。参与人的策略选择依赖于对手的最优策略,双方之间的最终博弈结果是相互决定,相互制约的。

(3)行动策略假设。私有企业,可供选择的策略有“偷漏税”和“依法纳税”两种。执法机关代表国家利益,执法人员对于私有企业有“检查偷漏税”与“不检查偷漏税”两种策略。

(4)博弈顺序及信息假设。由于私有企业策略的选择是既成事实,而执法人员既不事先得知私有企业是否偷漏税,私有企业也不能确定执法人员是否会“检查偷漏税情况”,因此可认为双方参与人的行动是同时进行的,满足静态博弈条件。每个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的策略空间与效用函数等有所了解,但对行动的概率并不清楚,因此本模型采用的是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2、博弈模型

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组合来讲有以下四种策略:(舞弊,检查偷漏税)、(舞弊,不检查偷漏税)、(不舞弊,检查偷漏税)、(不舞弊,不检查偷漏税),相应的得益矩阵如表1所示。

以上模型中假设:Q1为依法纳税的私有企业的利润;Q2为偷漏税的私有企业的利润;C为执法机关检查一家企业偷漏税所付出的成本;T为执法机关查处偷漏税私有企业所获得的收益;?棕为执法机关检查偷漏税的概率;?啄为私有企业偷漏税的概率。

四、博弈的均衡及其结论

根据以上的得益矩阵,我们可以分别分析执法机关和私有企业的纳什均衡解。

1、执法机关的均衡解

执政机关检查偷漏税是预期收益:E1=×(T-C)-(1-)×C;执政机关不检查偷漏税时预期收益:E2=×0+(1-)×0。当E1=E2时,可得到在监管方博弈均衡时,私有企业偷漏税的概率为:。

2、私有企业的均衡解

私有企业偷漏税使得预期收益:E3=×(Q2-C)+(1-)×Q2;私有企业依法纳税时的预期收益:E4=×Q1+(1-)×Q1。当E3=E4时,可得到私有企业在博弈均衡是,监管方检查偷漏税的概率为:

3、结论

执法机关,私有企业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从上述两方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私有企业而言,其选择偷漏税的概率?啄和C正相关,和T负相关。当执法机关检查偷税漏税成本越高时,企业偷漏税的概率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当私有企业了解到执法机关检查偷漏税的成本很高时,执法机关考虑到自身的财政约束成本,势必会减少对私有企业偷税漏税的检查,因此私有企业被发现偷税漏税的概率会相应下降,因此私有企业会增大其偷税漏税的概率。当执法机关查处偷税漏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私有企业的偷漏税概率越低。这是因为当执法机关查处偷漏税企业所获得利润变高时,执法机关获得了利益的激励,因此会增加查处偷税漏税企业的概率来增加所获得的总利润。对于私有企业来说,当执法机关增加了其查处偷漏税概率时,也就意味着企业偷漏税惩罚的概率越高,因此,私有企业会减少其偷漏税的概率。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其选择检查偷漏税概率与Q2正相关,与Q1和T负相关。当私有企业偷漏税后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执法机关选择检查偷漏税概率越高。这是因为当私有企业偷漏税后获得高利润时,这时国家受到的损失也越多,执法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增大其检查偷漏税的力度,相应增加其检查偷漏税的概率。当私有企业依法纳税后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司法机关检查私有企业偷漏税的概率就越低。这是因为依法纳税的私有企业获得高利润时,偷漏税对他们经营企业所提升的利润空间影响不大,私有企业并没有充分的激励进行偷漏税,因此会减少其偷漏税的概率,因此,执法机关也会相应减少检查私有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当执法机关查处偷漏税企业所获得的利润越高时,其相应查处偷漏税企业的概率就越低。这是因为执法机关获得利润越高时,相应私有企业减少的利润就越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利润损失,私有企业必然会减少偷漏税概率,因此,执法机关会减少检查偷漏税的概率。

五、私有企业偷漏税问题的治理

根据以上不完全信息静态模型博弈所得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治理私有企业偷漏税的建议。

1、加大对私有企业偷漏税的监管力度

私有企业逃税问题一直都存在,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私有企业逃税问题变得日益明显,给国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为企业的运营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以及维护国家的既得利益,必须加大对私有企业偷漏税行为的监管力度。

2、完善对偷税漏税问题的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以及惩罚力度,有利于减少私有企业偷漏税的行为,同时也是对执法部门权力的约束,有利于维护政府和执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形象。

3、增大对依法纳税和偷漏税企业的奖惩力度

建立合适的奖惩制度,让依法纳税的企业受到应有的奖励,会有利于让其继续保持依法纳税。同时,对偷漏税的私有企业进行惩罚会让其减少偷漏税的行为,形成道德和利益约束。

【参考文献】

[1] 魏长升、张柳:博弈视角下“小金库”长效治理探讨[J].财会通讯,2011(12).

执法检查论文篇(3)

两级院切实把专项整改活动作为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手段和推动下半年检察工作的主线,本着求真务实、不图形式、不走过场的原则,在真查真改上下功夫,在规范行为、提高水平、推进工作上做文章,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检察院在成立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活动方案及阶段工作计划安排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了“四个抓”:一是抓部署落实。采取召开全市检察机关专项整改活动动员大会、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全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专题会议和全市检察长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对专项整改活动各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强调,把专项整改活动一步一步引向深入。二是抓责任落实。对专项整改活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专项整改办抓督导、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逐级逐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抓检查督导。市检察院于7月下旬组织检查组到各基层院检查专项整改进展情况并通报了检查结果;班子成员既联系分管部门的专项整改活动,又分别挂钩联系一个基层院,先后三次分头深入各基层院了解指导专项整改相关工作;检察长采取与基层院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重点部门干警代表座谈等方式,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专项整改工作,面对面地帮助基层院解决在专项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检察院还通过抽查案件的形式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如对某县检察院办理的被不人刘某某拐卖儿童一案进行督办,经调卷审查,发现该案存在撤回错误、侦查监督不力的问题,经市检察院督促,目前市公安局也已对该案挂牌督办。四是抓典型示范。市检察院确定某区检察院为专项整改活动的联系示范单位,并选择7个基层院内设机构为联系点,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一、专项整改活动取得的初步成效

总的来看,全市检察机关专项整改活动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检察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有了新的提高。两级院把专项整改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点内容和深化先进性教育的重要措施,坚持把学习和教育贯穿专项整改活动的始终,不断统一干警思想,增强干警参与专项整改的自觉性和紧迫感。通过深刻剖析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和根源,干警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提高了对规范执法行为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正确执法观,坚定了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大局意识、法治意识、人权意识、公正意识和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增强。二是切实查找出了执法不规范的较突出问题。通过排查,两级院共梳理归纳出五个重点部门存在的87个问题,涵盖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既有不规范的问题,也有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问题,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如在审查逮捕环节查找出个别沟通案件、随意让公安机关撤回报捕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规范等问题,在审查环节查找出诉讼监督力度不够、庭前准备不充分、滥用撤回等问题,在侦查环节查找出违规内部立案、线索管理随意松散、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协作不规范等问题,在民行检察环节查找出不重视保障被申诉人权益、文书说理不透彻、备案不及时等问题,在控申检察环节查找出对内监督制约不到位、线索评估不规范、举报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明确了方向。三是一些影响公正执法的问题已经得到或正在解决。两级院边查边整边改,对查摆出的问题逐条剖析原因,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执法不作为的问题已得到初步纠正,执法不规范或乱作为的问题大部分都已经得到整改或正在整改。经过努力,检察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不严谨、执法程序不严格、执法监督不到位等一些突出问题也得到初步解决。如通过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查活动,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制作的差错率明显降低;通过强化公诉庭前准备、听庭评庭和案件质量评查,出庭公诉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案件质量得到提高,无罪案件明显减少,今年以来全市仅有2人被判无罪,且市检察院已对其中1人提请省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某县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击涉林犯罪不力及不规范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区治安特点”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并被县委、县政府转发,有效带动了相关执法环节的规范。四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得到新的加强。在认真查摆整改的基础上,两级院把制度建设摆到了突出位置,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围绕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逐一列出需要立、改、废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分别轻重缓急,确定时间表,有分工、有计划地集中开展了建章立制工作。两级院共制订新的制度规定23项,修改完善制度规定38项,废止不合时宜的制度规定22项。市检察院针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撤回、制作法律文书工作中存在的较突出问题,分别制定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暂行规定》、《规范刑事公诉案件撤回工作的意见》和《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意见》等,用制度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堵塞漏洞,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五是有力地促进了办案业务工作的开展。两级院把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和检察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办案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上了新台阶。今年1至10月,全市共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534人,提起公诉1861人,纠正漏捕32人、纠正漏诉16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22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7件9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4件25人;在电力、煤炭、林业、交通工程等行业和领域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案件,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主要做法

在专项整改活动中,我市检察机关以“突出一个重点、运用两个载体、抓好三项工作”为总抓手,落实专项整改活动各项任务:

“突出一个重点”:即突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集中整改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根据高检院、省检察院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抓住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五个重点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改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执法不作为以及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两级院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具体案件和执法环节,查摆出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把问题找准、找实,两级院对2003年以来捕后撤案、不诉和判无罪的135件案件进行了逐案复查,形成了专门的复查报告,并共选择了11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逐个环节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对策,以重点查摆推动专项整改工作的深入。市检察院还选择了一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如针对一件刑事申诉案件和一件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组织两个专案组,从一些不正常现象入手,已初步查清了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该追究不予以追究、徇私枉法、受贿等问题,目前专案正在进一步深挖细查中。

“运用两个载体”:一是深入开展“规范执法从我做起”活动。要规范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靠干警严格、自觉地执行法律和规章制度。两级院通过组织规范执法行为大讨论,举办“规范执法从我做起”演讲会,召开典型案件剖析会、规范执法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反思执法不规范的危害、分析产生执法不规范的原因以及对此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引导广大干警把规范执法看成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要求、一份责任和一种约束,坚持从检察机关做起,从各职能部门做起,从每个干警自身做起。连城县检察院要求每位干警将“规范执法行为规则”放置在各自办公桌面上,时刻警醒对照。在8月30日召开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上,某市检察院由检察长带头,副检察长、科长和一般干警代表立足各自岗位职责,作了“规范执法从我做起”的发言,收到了良好效果。二是健全落实“五个一”制度。在总结、归纳、完善基层检察院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市检察院专门下发意见,要求两级院认真落实一案一总结、每月一抽查、每月(季)一评庭、每季一评查、半年一练兵竞赛等“五个一”制度,通过行之有效的载体,切实把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寓于具体执法活动之中,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扎实有效地实施,持之以恒地坚持,并不断创新完善。

“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抓好排查与整改。两级院通过召开查找问题、原因分析会,走访公安、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和部分案件当事人,寄送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方式,结合学习讨论佘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进行深入查摆问题,摆实、摆深、摆全,不搞表面文章,不看表面问题,既查找出了本单位、本部门执法工作不规范的问题,又查找出了执法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了整改措施,制定了整改方案,扎扎实实地抓好整改落实,对能改的立说立行,马上整改;对一时还不具备条件整改的,也分别列出了专题,提出了整改方向和计划。二是抓好制度建设与落实。两级院在对现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针对查摆出来的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从细化办案流程、强化执法责任、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入手,本着“少而精,急需管用”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岗位工作实际,及时拟订了一些能解决问题、可操作性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树立制定制度重要,落实制度更艰巨、更重要的观念,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开展明查或暗访,努力使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干警、每一起案件、每一个执法环节,防止形式主义。三是抓好培训考核。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等活动。今年6月份以来市检察院举办了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专项业务培训班、公诉实务培训班和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培训班等“三个培训班”,举办了提高侦查技能研讨班、提高发现犯罪能力研讨班、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研讨班等“三个研讨班”,并先后选送8名业务骨干到中国刑警学院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参加刑事证据、侦查或讯问等内容的课程进修。一些基层检察院还组织了模拟法庭论辩赛、检察业务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练兵活动,把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寓于日常的办案实践中。10月中旬以来,两级院严格按照高检院印发的《培训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培训考核工作,市检察院围绕各个执法岗位应知应会的基本制度、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分四批组织两级院主要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开展了集中脱产培训,于10月26日组织两级院八个重点部门检察官以外的192名干警参加了开卷考试,10月29日又组织两级院反贪、渎检、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林检等八个重点部门的253名检察官参加了闭卷考试,两级院60名领导班子成员也都提交了撰写的论文,目前已经完成阅卷工作,正在统计考试成绩,并拟于近期对成绩予以通报。

执法检查论文篇(4)

一、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抓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政放权。由县法制办会同监察局适时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该放不放、明放暗不放、变相许可等问题。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栏、广播电视等渠道,及时公布新产生的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工作、生活等需要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相关规定提供。三是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扩大网上办公和网上服务的范围,逐步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工作的阳光操作。

二、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为抓手,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按照县政府《关于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事先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依法组织听证。县政府实行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有关决策方案在提交政府决策前,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三、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为抓手,提高文件的制定质量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前,先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实施,自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县法制办前置合法性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自之日起15日内报县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积极受理、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由县法制办负责,对我县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四、以做好行政复议和投诉举报工作为抓手,促进和谐*建设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行政复议申请的网上受理,方便群众。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调解、和解功能,努力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继续完善和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探索实行听证审理、论证咨询等方式,增强办案透明度,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提高政府公信力。二是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工作,及时办理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是认真做好复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复查工作程序,积极办理各类复查事项,努力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复查程序中。四是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参加应诉及其它活动。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是健全行政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好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加强沟通联系、检查指导和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以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为抓手,规范制约行政权力

一是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行为和执法案卷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各类违规执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适时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培训,全面提高我县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水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全县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督促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四是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年检,未通过年检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及时收回。五是认真做好罚没许可证年检工作。由县法制办会同财政局对各执法单位的罚没主体资格、罚没依据和罚没票据进行认真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对罚没许可证进行年检。未通过或者不参加年检的,核销其罚没许可证,停止核发罚没票据。六是实行报告制度。县政府年终向县人大、市政府提交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主动接受县人大的监督和市政府的指导。

执法检查论文篇(5)

【关键词】基层中央银行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随着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基层中央银行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基层中央银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这就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其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检查监督权部分内容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从而导致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难度增大

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金融监督管理”一章中,虽然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以下三项权力,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和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中国人民银行实际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1.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作出了如下之规定,那就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遭遇到比较严重的支付困难,也就是说,这种支付困难已经有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时,中国人民银行在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前提下,拥有对上述那种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检查与监督的权力。如果只是单纯地从法律形式上考察,这的确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一种全面的检查监督权,但是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这种全面检查监督权的办法,金融法规也没有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这样,在现实中如果真正发生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采取行动之前首先得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同时还得协调各方面的配合措施,所有这一切,无疑会使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权力无论是在救济性上,还是在及时性上,都会大打折扣;至于基层的中央银行,在行使这一权力的过程中,问题就更为突出,严重地阻碍了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职能的履行。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行政执法的界定较为模糊。虽然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人,中国人民银行都拥有对其多达九种的行为行使检查监督的权力,但是在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中,除了对其中的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了详细的法律责任界定外,对其他八种行为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则较为模糊。这种模糊性势必导致基层中央银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实施相应的检查监督,或者有的基层中央银行虽然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是由于法律责任界定得不清晰,致使其在检查以后难以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最终导致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很难收到实际效果。

(二)基层中央银行与社会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面临严峻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这两项新的职责。其中的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十分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中国人民银行是无法有效地实施的。举例说明如下:按照实施的先后顺序,整个洗钱活动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个不同的阶段,即放置阶段离析阶段融合阶段。不仅这三个阶段中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拥有不同于其他两个阶段的特点,而且这三个阶段所发生的领域也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反洗钱工作也随之不仅会涉及到一些与反洗钱本身有关的方面,如反洗钱打击、侦查或者反洗钱控制、预防等等方面,同时还要涉及到一些其他部门,如司法、执法或者财政、金融等等部门。在我国现阶段,真正意义上的、专门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协调的机制在大多数的基层中央银行中尚未建立起来,统一负责对信息进行甄别及收集的机构还极度匮乏,而且无论是银行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海关以及财政等部门,也无论是就其情报交流工作而言,还是就其信息收集工作而言,都还没有全面地开展起来。上述这种局面,不仅对打击及预防反洗钱体系的建立非常不利,而且对反洗钱工作合力的形成也是非常不利的,最终会对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开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基层中央银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法制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进行了新的调整之后,和央行新职能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所提出的要求进行对比,无论是从知识结构方面考察,还是在人员配置等方面,基层央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差距。多数基层中央银行虽然按照上级行的要求设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但是却都只是挂靠在办公室,法制工作也只是由一名同志来兼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由于缺乏专业人员,法制工作仅仅停留在文件的收发和对文件精神的传达上,力量更是亟待加强。显然,在这种状况下,基层央行现阶段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很难得到有效的满足。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体系,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规、合法、有效地开展

1.建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体系。要在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基础之上,在基层中央银行成立法律事务办公室,配置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针对各执法职能部门的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的条法人员,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从而在系统内形成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金融法律工作网络。

2.建立和完善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体系。在执法内容上,基层中央银行要结合监管职责分离的实际,实现以行政审批管理为主向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主的转变,制定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确保监督管理的合法性;在执法程序上,基层中央银行要制定和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规范性的文件审批制度、行政处罚法律部门审核制度和听证制度等一系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完善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其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

监管分离后,基层中央银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到位,关键在于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起来。为此,基层中央银行在加大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始终把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作为提升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环节,相应的检查与监督机制必须建立起来并逐步加以完善。

1.检查及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机制首先要在基层央行得以建立起来。借助于对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跟踪管理和对执法对象的调查、核实,确保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检查的公正、公平、合法。

2.建立对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对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审核和再监督,促使基层中央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有关金融法律理论、规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律及重要司法解释,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准确界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事实,做到定性准确、法律运用适当、处理依据充分,从而提高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树立起基层中央银行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对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促进其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基层中央银行要切实加强对自身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力度,把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作为规范金融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狠抓落实。

1.改进和完善法律文书,以此规范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操作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其行政执法活动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发生的一种行为,它是金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中国人民银行即金融执法的主体作出的,它还是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用来证明应该有的法律效力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是否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都要按照文书法律的约束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及文字解释的单一性要求,实现行政执法操作行为的规范化。

2.加大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规范其行政执法的处罚行为。要严格监督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严格把好以下“三关”,一是要严格把好基层中央银行现场检查程序的审核关,保证检查程序的合法;二是要严格把好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中违法事实的定性确认关,确保违法定性准确、法律运用适当、处理依据充分;三是要严格把好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处罚关,做到处罚适当、合法合理。

3.加强对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档案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管理行为,建立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工作主任审核、分管行长审批的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行为,同时做到执法检查资料齐全、准确,促使基层中央银行执法资料的档案管理科学化。

(四)加强基层中央银行的金融法制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切实改善其金融执法环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执法者的素质高低对于法律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基层中央银行要紧密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特色和履行职能的需要,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宣传和学习培训,培养守法精神和法律至上、依法行政的理念,这是推进基层中央银行依法行政的一重要的基础工作。首先,基层中央银行要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法制讲座、知识竞赛等,重点对其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执法行政水平。其次,基层中央银行还要下大力气宣传金融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基础知识,以促使全社会无论是在金融的法制意识方面,还是在风险意识方面,都有较大程度的增强。最后,基层中央银行要向地方政府积极宣传各种金融法律法规,逐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

(五)基层中央银行要建立起与社会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增强与社会执法部门的联动效应

基层中央银行承担着维护一方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当前基层中央银行急需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事关金融监管及其稳定的问题进行讨论,对各项金融业务的开展或者政策的实施加以协调,还对一些综合性的监管问题,即事关整个金融体系是否稳定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共同预测、分析、判断和防范金融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在履行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新的职责时,要积极协调与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解释工作,建立起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与配合的联动网络,共同打造社会环境,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荆伟.新形势下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08).

[2]刘林艳.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黑龙江金融,2008,(08).

[3]施杏兰,许春尧.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效能存在的问题及思考.武汉金融,2016,(04).

[4]施杏兰.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相关问题研究.武汉金融,2012,(10).

[5]龙衡新.基层中央银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商业文化,2015,(06).

[6]范愉.申诉机制的救济功能与制度改革.中国法学,2014,(04).

[7]冼海钧,谭溥,蓝秀佳.新常态下加快推进基层央行依法行政建设研究.区域金融研究,2016,(05).

[8]魏志强.基层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问题研究――基于法理分析角度的认识与思考.大庆社会科学,2015,(04).

[9]魏长青.基层央行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议.北方金融,2015,(10).

[10]辛羽.基层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表现及对策.西部金融,2013,(05).

[11]李贵斌.基层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问题研究――基于法理分析角度的认识与思考.黑龙江金融,2015,(05).

[12]刘彦霞,刘佳,陈智卓.对增强基层央行依法行政能力的现实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2).

执法检查论文篇(6)

一、主要工作

(一)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继续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明确内部责任。实行局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法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确保了法制工作有专职人员实施的工作机制。促进各个业务科室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了严谨的工作秩序,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二是继续加强部门执法责任制,严格内部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制度之一,是开展依法治局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试行),严格执行业务科室执法责任制,按照《方案》和签订的执法责任书所确定的业务科室执法任务和职责进行内部执法考核。

三是全力开展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完成工作任务。第三届省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是我市今年的中心工作之一,法制工作部门认真负责,牵头做好了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资料申报、测评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市委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完善执法体制,切实履行法制工作部门的参谋、顾问和监督作用。

一是落实法制工作部门与业务科室工作联系制度。开展业务科室与法制工作人员定期工作交流,业务科室与法制工作人员的联系得到加强,为法制机构履行参谋、顾问和监督职能提供平台。

二是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制度。对于本行政机关的重要行政行为,实行业务工作会和涉及重大决策等事项要有相关业务科室、处所人员参加,全年法制工作部门共参与聘用工作人员合同审查、签订52件次,其他合同3件次。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

一是严格执行《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保证了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统一。法制工作部门参与制定审查了《市社区矫正人员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市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见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是全面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一步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12年市司法局清理行政权力事项》,安排部署各业务科室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行政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对我局2012年清理行政权力事项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31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行政权力40项共计73项行政权力,再次逐项核对清理并上网公示。

(四)加强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重新审查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制度》、《依法行政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公证申诉和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等十项制度,加强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全年没有发生行政处罚、复议应诉案件。

二是认真做好行政投诉监督工作,加强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沟通,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责任考核与督查,配合业务科室参与处理涉及律师服务的投诉2件,经过积极工作,当事人自动息访,有效避免投诉、申诉、举报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的发生。

(五)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清理执法人员,落实执法资格。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司法行政职能发生变化,司法行政队伍也发展壮大。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对各科室、司法所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进行了清理审核,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39名,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申领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是履行律师管理职责,促进律师规范执业。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完善律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宣传,抓好省司法厅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落实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保障,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我市深入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社区矫正工作交接、衔接、评估管理等规定,以规范管理,落实各项保障为重点;2014年财政预算社区矫正经费60万元,健全了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以下,实现“零”脱管、漏管的工作目标。从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10月20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3名,解除社区矫正217名,在矫正人员551名。

四是案件评查工作进入常态化。一方面开展政法部门类型案件执法检查活动,根据市委政法委《关于在政法部门开展类型案件执法检查的通知》安排部署,6月4日,我局完成了对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度特检科办理的未成年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的执法检查工作,共抽调检查案件5件,均为合格案件。另一方面按照市委政法委《关于对2014年度已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的通知》(简委政法[2014]115号)文件安排部署,我局正在开展2件人民调解案件和3件公证案件的评查工作。

五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再上台阶。在3月下旬,召开了基层法律服务集中年度检查执法检查会议,通报了201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目标考核情况;开展了2014年度集中年检注册执法检查,抽查案卷210个,通过监督检查,对发现25件已结案件不及时装订归档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进一步促进了规范执业行为,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

(六)继续做好行政许可(审批)初审工作,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一是认真开展律师机构和人员的年检注册及年度考核工作。今年受理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2件,律师执业申请初审7件,及时按要求、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呈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是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执业人员年检备案制度。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完成了21个度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64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注册,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承诺书。每个年检执业人员严格办理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人身意外险。

(七)积极开展执法理论调研,论文获奖又见成效。

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省法学会第二届“执法公信力论坛”征文活动,在上报的4篇调研文章中,我局司法助理员尧英撰写的《检察机关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构建之探索》喜获二等奖,推进了我局执法理论研工作,执法理论调研工作有见成效。

执法检查论文篇(7)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为目标。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查找和清理当前检察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有效预防和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平安、和谐延边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方法步骤

教育活动从5月初开始,年底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15日前结束)。

1、动员部署。召开全州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传达高检、省检和省州政法委有关精神,认真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2、制定方案。州院制定并下发《全州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各县、市院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依据上级院和当地政法委有关精神,制定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5至7月)。

(一)学习文件:各级院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理论引导和现实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分层次,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教育。

1、认真学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刻领会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教育活动的自觉性、主动性。

2、学习“两会”精神和罗干同志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报告”,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查找问题,深挖根源,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3、通读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领会“五个专题”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检察工作。

4、学习高检院编辑印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汇编资料》。进一步了解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基本内容和主要特色,深化对检察性质、地位和职能的认识,提高理论素养,增强职业荣誉感,强化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5、学习高检院、省院和省州政法委有关文件及指示精神,收听收看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电视台电视专题讲座和光盘,听取中央宣讲团巡回宣讲报告。学习期间,州院根据省院的部署,将组织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理论研讨会,开展论文征集评选活动。各院要踊跃参加,积极准备。

(二)重点培训。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分类集中轮训、专门培训。各院要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州院负责对基层院班子和本院干警的培训,基层院负责对本院干警的培训。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州院将成立培训领导小组分专题进行授课,并适当组织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法治理念讲座,网上或到基层院巡回辅导。各院班子成员都要带头讲课,确保通过学习培训,使干警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全面了解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基本内容和主要特色,深刻领会检察法律监督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作用。

第三阶段:对照检查(8至9月)。

此阶段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要紧紧围绕五个专题教育内容,查摆、清理在思想认识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要从去年专项整改期间排查出的问题中、从涉法涉诉反映的问题中、从查处的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中,进一步清理思想,深挖根源。

重点查看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否树立,检察执法是否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是否牢固,是否缺少群众观念,滥用执法权力,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是否增强,是否坚持秉公执法,在执法办案中是否存在监督不到位、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甚至、违法办案、贪脏枉法等问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是否牢固,在执法活动中是否搞利益驱动或者搞挂牌保护、特殊保护等;党性意识、党的领导观念是否坚定,是否认真贯彻党委的决定和要求,重大事项是否报告。

在排查清理思想的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干警的思想和执法实际,注重发挥正反面典型的教育作用。各院要积极开展树立典型和案例评析活动,从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作风上总结经验教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执法实践,既提高思想觉悟又解决现实问题。

第四阶段:整改提高(8至9月)。

要始终坚持边学习、边查摆、边整改,对查摆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原因,清理整改。整改的重点是健全完善执法规范化工作制度体系,要在去年专项整改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2006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把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作为重点,按照扎实管用、简便易行和规范性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

1、建立执法责任体系。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要制定完善执法岗位标准、执法工作规范,明确执法各环节工作流程,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执法者个人的执法责任和责任查究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涉法涉诉案件,平时群众反映较多的执法问题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出现问题,责任能够追究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切实改变责任不明确,查究不到位的状况。版权所有

2、建立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省院将制定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质量和效率的评查标准、范围、质量界定、评查结果运用等问题。各院业务部门要建立干警执法档案,重点研究对办案人的考评办法,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个人执法状况。健全案件质量和效率保障机制。州院督导组将定期对全州执法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把执法质量和效率作为衡量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主要指标。

3、建立执法监督体系。要按照合法、高效、经济原则,修订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重点是落实检务公开制度,扩大执法透明度。推行执法告知、公开听证等监督措施;建立对群众投诉、举报、涉诉的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同时,完善我们内部执法通报制度。

4、建立执法工作信息化体系,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今年,州院要积极争取安装并试运行案件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管理软件,积极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各级院要以坚定的决心和积极的态度,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从全局出发,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5、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要积极落实《2004——200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计划》,探索制定岗位基本素质和干警素质提升的动态、综合考察办法,使教育培训经常化、规范化。

制度建设是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的关键,各院要十分重视抓好制度的落实,把落实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来抓,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保证执法行为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制度规范的有效约束之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阶段:考核验收(四季度)。

1、组织考试。根据中央政法委、高检院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组织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的考试,成立考试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周密部署。

2、检查考核。结合年终总结,州院对教育活动进行验收。看执法理念是否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是否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是否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是否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是否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是否进一步提高。

3、反馈情况。各院要于11月10日前上报教育活动总结报告。州院将要在12月中旬前各院反馈验收结果,对州院验收和省院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补课安排。

三、基本要求

各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能力,理顺执法关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思想基础,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首要环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院党组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纳入检察工作全局通盘考虑,建全领导机构,建立长效机制和责任机制。检察长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州院成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附后)。实行联络点和定期巡查制度。各院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并将情况报省院。

2、突出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抓好本单位的教育活动,还要以身作则,积极参加教育活动,带头学习培训,带头清理整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检察长,要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在法治理念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总结教训,认真整改,为广大检察人员作出表率。

3、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六个结合”。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先进性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学习相结合,统筹安排,互相促进;与开展“忠诚”教育结合起来,始终抓住忠诚政治本色教育,把全州检察队伍建设成一支忠诚可靠,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检察事业,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能够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牢记责任,不辱使命,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能征善战的钢铁队伍。与推动检察工作结合,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开展教育,在学习教育中,广泛开展执法实践活动,解决检察工作中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检察工作,检验教育效果;与推进检察改革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创新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要与州直机关开展的争做“六个模范”活动相结合,培养干警的奋发向上的精神和争创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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