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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汇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8 15:53:02

金融办汇报材料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1)

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宜府金检通〔〕1号)和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面现场检查的通知》(川府金发〔〕271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公司1月—9月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治理机制。为响应监管部门及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进一步拓宽业务经营范围,我公司按金融办、银监局有关文件要求,健全了公司组织架构及内部治理机制:一是,将原筠连县聚能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宜宾聚能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迁址宜宾,该项工作已完成;二是,完善公司组织架构,内设: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顾问部、财务部、综合部及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三是,增资扩股,引进2位有实力的新股东,将注册资本金由1000万元扩大到3000万元,目前正在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过程中;四是,按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引进有3年以上银行、担保公司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4名、银行从业人员3名、中级会计师1名,以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目前共有担保从业人员12名。

2、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制定了担保业务议事规则、担保决策流程、担保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审查、贷后担保管理及担保追偿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3、财务制度执行。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二级金融办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月报、季报、年报及年终总结分析报告。

二、合规经营情况

1、主体资格及重大变更事项报批情况。我公司注册及更名、迁址均按规定报经省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备案,系独立的企业法人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115270000060.

2、资本金来源、托管及运用情况。原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及增资扩股的万元均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等违规情况;不存在吸收存款和集资等违规组织资金情况;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资本金托管协议内容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因历史原因,以前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全额托管,现托管资金692.03万元、保证金77.82万元,共计769.85万元,注册资本金差额列入应收账款。

3、保证金的收取、托管和运用情况。客户保证金按12.5%的比例收取,并全额入账、全额托管,不存在被挪用等情况。

4、业务经营情况。公司目前只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合作协议,截至9月末,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在保余额497万元,其中今年办理担保客户4户、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我公司严格按照省金融办审批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按期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发生突破担保放大倍数、单一客户限制比例办理业务的情况;未向母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不存在从事不正当竞争、发放贷款、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情况;也不存在除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20%的情况。

三、风险状况

1、担保业务的五级分类情况。公司融资在保客户10户,按五级分类均为正常,与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五级分类一致。

2、累计代偿、累计损失情况。公司托管资金暂担保代偿一笔:,担保代偿本金49万元,我公司已对提讼,法院裁定公司胜诉,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损失尚不确定,因此暂未列入担保损失。

3、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我公司暂未出现“现场检查文件”所例的8种重大风险事件。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2)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 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目前,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3)

一、课题任务及责任分工

1、发展外向型经济对策研究调研目的:外向型经济发展已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正深刻地影响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作为地处内陆的如何加快推动外向型经济,进一步凸显国家赋予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定位,争取在向西开放中有更大的作为和新的突破,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调研重点:深入了解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大机遇和现实条件,研究如何吸引外部资本和先进技术引进来的战略,利用出口贸易带动经济发展走出去,提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点产业、优化方向、现实路径和降低发展外向型经济风险的对策选择,实现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踏步走出去。牵头人:杨志武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住建厅、省政府金融办新区牵头人:孙筱伟新区牵头部门:综合保税区筹委会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经发局、建设局、招商一局、招商二局、金融办

2、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促进六大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增强园区发展的内生动力和产业引导力。充分发挥区位及产业基础优势,大力推进石化等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调研重点:学习借鉴先进地区产业园区管理模式、项目运作模式、基础配套和产业发展重点,提出产业园区建设的思路、对策和措施。牵头人:赵春牵头部门:省发改委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新区牵头人:张爱胜新区牵头部门:经发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教科文局、卫生局、各产业园区指挥部办公室

3、生态安全体系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了解生态安全体系建设与林地管护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摸清新区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构建新区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和对策。调研重点:新区生态安全体系建设、新区生态产业体系建设、新区环境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新区林地资源保护。牵头人:石卫东牵头部门:省林业厅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新区牵头人:郭庭天新区牵头部门:农林水务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经发局、建设局、环保局、教科文局

4、市场体系建设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进一步加快新区市场体系建设,尽快制定新区中长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并完善商业网点规划,有效促进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使商品流通效率大为提高,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调研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生产生活资料一级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市场,金融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商贸运作方式及体系等。牵头人:杨志武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加部门: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新区牵头人:马骁新区牵头部门:招商一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经发局、金融办、社保局、各产业园区指挥部办公室

5、城镇化建设思路及对策研究调研目的:进一步理清城镇化的现状、工作思路、建设时序、典型特色等问题,对于加快新区城镇化进程,促进新区人口集聚,推动新区产业发展,打造全省城镇化发展先行试验区,为全省城镇化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调研重点:研究如何以城镇化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支撑,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打造全省新型城镇化的试验区;研究如何围绕核心城区和三个乡镇,根据不同的发展时序和规划布局,走具有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研究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社保、就业、上学等问题,提高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牵头人:杨咏中牵头部门:省住建厅参加部门: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新区牵头人:任银光新区牵头部门:建设局新区参加部门:党政办、组织部、经发局、公安局、社保局、金融办、三个乡镇

二、具体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研准备(4月底)结合省委各调研组确定的重点内容,由党政办牵头做好推进建设调研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形成主张(5月15日)在省市调研组到来之前,新区各牵头部门要提前形成自己的、符合新区发展实际的思路主张及具体建议意见,争取纳入省上的调研成果之中。文字材料于5月15日之前报党政办,党政办汇总整理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核,送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把关。

第三阶段:配合服务(5月-8月)1、新区党政办牵头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落实省委调研组来调研具体安排,新区各牵头部门做好各调研组的具体对接服务。2、新区各牵头部门做好材料上报和实地考察配合工作,将推进建设调研工作的具体建议向各调研组进行汇报。3、省委调研工作结束后,新区各牵头部门在全面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和听取省委调研组意见的基础上,做好调研工作的回顾总结。

三、工作要求

1、新区党政办负责与省委办公厅沟通衔接,配合省市有关部门做好调研活动的总体协调、组织领导等工作,党政办副主任张瑞刚同志为总负责人。

2、新区各牵头部门负责与省上各牵头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配合省上做好调研工作;各参加部门要积极配合,抽调熟悉调研方面政策和业务的同志参加。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要选派指定调研联络员一名,名单于5月10日前报新区党政办政研处。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4)

【关键词】改革 外汇

一、改革后直接投资本外币业务操作比较

(一)企业办理柜台业务审核资料比较

改革后,办理外汇直接投资业务所需材料较为一致,大部分所需材料在首次登记时均已记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所需材料银行可以直接打印即可,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仅需直接去银行提供简单的申请材料,且多数情况下无需重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企业办理业务和银行审核业务的手续得到大幅简化。反观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企业在多个环节办理相关业务需重复提交部分材料,且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较多,业务办理效率相对降低。

(二)改革后直接投资本外币业务流程比较

改革后本外币直接投资管理流程大体相同,但影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效率的环节主要体现在:

开户:新设外资企业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银行审核材料多,业务办理流程长,一般需要1-3 个工作日。

资金入账:银行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即可为企业直接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本币资本金入账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填写《人民币跨境业务收款说明》,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此环节一般需要20分钟左右。

验资,使用外币投资的,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完成,而人民币出资企业如需验资仍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操作,效率相对较低。

数据报送,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比,RCPMIS 采集的直接投资信息和资金收付信息相对较多,银行数据报送工作量较大。

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一是有利于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改革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限制大幅放松,直接投资可兑换程度将进一步放大。从长远看,放松乃至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限制,可为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提供更多的币种选择,有利于扩大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二是有利于提高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人民币直投仍纳入外汇监测范畴,弥补了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监管的不足,对于加强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三是有利于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与改革前相比,企业本外币直接投资手续均得到大幅简化,有助于企业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的办理。

(二)不利影响

一是双重监管加大银行和企业业务办理成本。从实际操作看,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全部以人民币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难免今后不会发生外汇利润汇出等业务。若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不在银行外汇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势必会影响企业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基于这种考虑,企业和银行往往会在本外币系统中均进行登记,造成了多头监管,重复劳动。

二是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全程式监管彰显RCPMIS功能不足。相对而言,RCPMIS仍需改进,系统只采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无法采集直接投资外币业务信息,会影响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的有效监管;二是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仍需人民币银行进行复核,变相拖慢了业务办理流程;三是RCPMIS 数据采集项目多,信息量大,且需要银行人工录入,信息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部分跨境投融资人民币业务受限影响企业资金运作效率。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也可异地开户、异地购付汇,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只能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受限较多,不利于企业自主、灵活地进行人民币资金运作。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发展中面临的几个突出环节,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有效解决。

(1)适当简化业务审核材料,为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明确指引。按照有关规定,再造业务流程,制定详细操作指引,简化业务审核手续。如将外商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复核权限同样下放至银行,通过RCPMIS查询银行录入的合规性信息,利用RCPMIS 系统加强事后监测和管理。简化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NRA 账户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专用账户在资金流转环节仅起到了过渡作用,监管意义不大,建议取消,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资金可直接进入中方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进一步放宽业务限制,提高人民币跨境资金运作效率。现行管理规定对企业账户管理过于严格,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由选择银行办理业务,建议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开户数量,允许其异地开户,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5)

为了做好20*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等11部分组成(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准备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可以财务分析报告代替财务状况说明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担保类报表数据与银行类(含信用社)、证券类和保险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四)地方财政部门需同时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地方财政部门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填列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中央直管金融企业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2份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上报20*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3纸打印)、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的顺序装订成册。

2.企业上报20*年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时,应向我部正式单独行文,并按文件、保值增值情况表(含附表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除决算报表外)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4.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5.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当地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上报资料及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报20*年度金融财务决算资料时,须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编报说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汇总报表(信用社汇总报表须单列)、证券类汇总报表、保险类汇总报表、担保类汇总报表及金融集团控股公司类汇总报表,毋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按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须同时报送。

四、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考核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及时完成20*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录入、上报、汇总、分析等工作。我部将对各单位上报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五、其他事项

《20*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6)

一、“皮包公司”注册案概况

拟成立一家公司,要先去工商局预核准企业名称,接着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由于相关人员在办理这些手续时来回奔波,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注册一条龙”公司便应运而生。禅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底,业务方向就是帮拟申办公司进行融资。代办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让禅信公司变成了沪上557家“皮包公司”的炮制基地。自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间,禅信公司在代为沪西财富公司等557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时,明知申办公司无注册资金,仍将申办公司相关材料及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伪造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交由汇中伟宏所进行验资,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13.8亿元。

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是如何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的呢?他通过马路地摊私刻了中国银行张江支行、六团支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的现金收讫章和业务章,再根据禅信公司提供的申办注册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内容,制作虚假的《未出账银行对账单》,并在私自填写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回单)》、《进账单》、《贷记凭证》等银行单据上加盖伪造的中国银行张江支行或六团支行等银行现金收讫章,最后将伪造的银行金融凭证交给禅信公司方面,获取禅信公司的报酬。

负责为557家“皮包公司”验资的汇中伟宏所,其前身上海汇中会计师事务所(王兴)和上海伟宏会计师事务所(吴爱娟)均成立于1994年8月,1999年改制合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吴爱娟直到2003年9月才和王兴一起工作,磨合期间各自为政。从原伟宏所同来的经办人唐志明具体负责这批业务所有材料的初审整理,具有CPA资格的吴爱娟负责项目并配合审查,由其签名盖章后交由主任CPA、法人代表王兴审核签名盖章。根据项目的业绩,吴爱娟提成5%、唐志明提成3%。

二、虚假验资的过程分析

作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汇中伟宏所宣称所遵守的是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本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执业精神,坚持认真、及时、廉洁、热情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客户提供服务。但在一年的时间内出具了557份验资报告,怎么可能一次都没有觉察到银行现金解款单、进账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注资证明文件纯系伪造呢?

按照程序,公司注册需要先到银行注入资金,银行在收到注册资金后盖章,再将回执单传至会计师事务所供其审核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前,应向银行方面调查核实拟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向银行发函求实,或派专人到银行确认。而一份严谨的验资报告,至少需要1天时间才能完成,并需要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才能生效。如果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验资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或不实,或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免于责任的。

但我们注意到,沪上557家公司的注册验资请求,都是由汇中伟宏所的工作人员唐志明一人接下的,收取手续费也是由他一人完成。唐志明是汇中伟宏所联系银行的专人,负责验资报告相关材料的初审工作,包括核对验资材料、银行票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禅信公司有专人到事务所送拟注册公司的材料,由于汇中伟宏所和禅信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唐志明根据以往的惯例收取材料。在未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唐志明将上述虚假验资材料交给注册会计师吴爱娟。继而吴爱娟又在没有亲自审核的情况下,根据唐志明初审后的验资材料制作验资报告并盖章,最后由注册会计师兼事务所主任王兴加盖主任章及单位章。在 557份虚假验资报告陆续出炉的过程中,汇中伟宏所没有要求或派专人去银行进行询证;负责初审工作的唐志明已是80岁高龄,甚至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爱娟和王兴严重不负责任,过于轻信唐的业务能力,以致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出具了多达557份的虚假报告。由此可见,职业道德观念和内部质量控制的沦丧,是酿成汇中伟宏所验资失败的根本原因。

三、虚假验资的责任分析

王兴、吴爱娟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办理企业设立的验资业务过程中,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定,致使出具的557份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虚报注册资本的500余家企业获取了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王兴和吴爱娟的行为后果,符合《刑法》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规定的“严重”程度,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造成恶劣影响”特征。但鉴于两人到案后均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法院从轻作出了判决。2009年1月,静安法院对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王兴、吴爱娟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作出判决,王兴构成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吴爱娟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特定职业,财政部就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发了1035号文,第2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作为单位法人、主任CPA,王兴主观上信任同为具有CPA资格的吴爱娟所上交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通过几十年的工作经验判断,银行出具的现金解款单、对账单、牵涉6家等支行的业务章、收讫章,客观上也具有真实可能性。吴爱娟作为CPA和项目负责人,对验资报告需去银行函证这一职责是明知的,不存在由同为CPA的主任来告知其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的问题。吴爱娟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轻信相处多年的经办人唐志明所做的一切,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犯过失罪的结果。

四、虚假验资的影响与反思

“独立、公正、客观”,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事务所若违背职业操守,陷入商业潜规则,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会直接损害自身形象,甚至毁掉自己。正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操作行为,导致大量虚假验资报告出炉,给许多不具备资质的经济主体以合法的外衣,为这些经济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工商机关的威信受到损害,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因素。汇中伟宏所在近1年时间里,所出具的557份验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虚假验资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3.8亿元,这也导致工商部门对事实情况做出错误判断,使主体资格和条件不符合的公司获领营业执照。上述557家公司成立以后,有12家涉及民事纠纷,其中8家已执行,有1家因为没有执行能力而未执行;牵涉刑事犯罪的有2家,其中1家虚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典当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人民币1200万元,另1家虚报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的公司涉嫌诈骗人民币850万元,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核负责人对验资报告的审核必须一一亲力亲为,但被告作为相应受益的归属方须承担责任,同时员工过错也代表单位意志。汇中伟宏所王兴和吴爱娟最终也选择了向公安机关自首,说明他们事先知道提供的验资材料是假的,而根据虚假材料形成验资报告,无疑构成了造假同谋。上海市静安检察院认定汇中伟宏所作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有严重后果,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兴和直接责任人员吴爱娟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必要的。

我们也注意到,在上述557家公司中,仍有413家拥有营业执照,目前仍在正常经营。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是可以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但《公司法》同时也允许公司2年内注册到位资本,据此工商部门认为可以采取补救后期措施,并不必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的,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的界定方面,原则上也是由被验资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出资人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验资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实际所需承担的违规成本并不高。

令人担忧的是,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受到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的上海勤业会计师事务所原主任会计师范富尧,在2006年3月2日~8日仅7天时间内,竟出具了166份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的虚假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行为,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诚信制度建设,对经济的健康运行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为净化市场环境,需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进而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自己的行为。

金融办汇报材料篇(7)

关键词:外债管理 风险防控 政策建议

一、我国外债管理模式现状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实行“投注差”管理,较为宽松

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按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二)中资机构借用外债需进行资格审核,较为严格

根据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

二、现行外债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外债规模较快增长加大了外汇局统计监测工作量

近年来受人民币升值、国内货币信贷政策趋紧及本外币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涉外融资快速增长,外债流入呈现明显增长态势,以日照市为例,截至2011年末,辖内直接外债余额81739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4%,2011年直接外债签约登记金额36108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6%;提款金额达24747万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3%;外债结汇85笔、金额4870万美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3%和下降7%;外债还本付息付费等82笔、金额4863万美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61%和14%。由于外汇局按照 “五个转变”的管理思路重点转向非现场监测和事后管理,当前逐笔登记核准的外债统计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外债规模的较快增长。

(二)“投注差”管理和来去自由的宽松模式不利于外汇均衡管理

现行政策规定,在“投注差”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借用外债;另外对已签约登记外债,借债企业实际上仅凭一纸借款合同或追加补充协议即可办理外债变更登记,对借款偿还的期限及利率等均可灵活调整,现行借还外债的宽松管理难以应对异常形势下企业通过借债快进快出、收放自如以合规渠道规避监管的行为。

(三)中外资企业的举债资格用途差距不利于缓解中资企业资金周转难

当前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审核条件较中资企业明显宽松,中资企业外债资格审批较为严格,规模管理偏紧;且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在国内信贷政策趋紧外资企业纷纷借入外债的背景下,中资企业咨询借外债的情形增加,但限制约束条件较大,大多难以通过资质审核,中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2011年日照市5家中资企业因境内贷款成本高且融资难,咨询外债登记寻求境外融资,均因无短贷余额指标及中长期外债举借计划未通过发改委部门审批,无法及时取得境外融资支持。

(四)外债结汇逐笔审批监管成本加大且无法有效监测资金流向

现行政策下,企业外债结汇需要外汇局逐笔核准,企业需向外汇局提交申请、合同、书面支付命令等纸质材料,外汇局审核资料真实性后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再凭核准件及相关资料为企业办理外债结汇业务,双层审核模式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且企业间的资金业务往来较频繁,提供表面审查资料较为容易,目前外汇局也只是对企业提供资料的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对结汇支付实际用途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和跟踪监测,无法达到有效遏制不明跨境资金借外债渠道流入境内的目的,且面临管理成本增加、效率不高及效果不明显的窘况,因此简化现行外债结汇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当前,外汇局外债管理上实行借、用、还全程登记核准管理模式,近年来客观上随着涉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企业发展需要,借债主体的借债需求保持较快增长,目前几乎全过程登记核准的外债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建议从简化外汇使用事前管理环节入手,改进现行外债管理模式,由银行直接办理结汇审核,外汇局加强外债使用事后核查和非现场监测管理。

三、改进外债管理方式的设想

改革外债统计监测方式,建议在外债借入环节执行适度均衡的规范登记管理,要在资本金按合同规定到位的前提下,企业凭借款合同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和借款条件核准及开户等手续。改革主要针对外债管理的使用和归还,按照外汇局登记核准的条件,依托系统整合后改进的统计监测功能,直接交由开户银行办理外债使用归还环节,外汇局和银行通过系统数据共享,加强事后核查,掌握借债主体外债余额的动态变化情况,不会对外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影响。

(一)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简化外债结汇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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