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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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本部门及各科室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二、目的要求
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提高本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职能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监督机制完善化,为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学的、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局决定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四、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法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组织实施。
2、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3、管理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4、指导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参与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制订全市的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工作。
6、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7、负责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
8、负责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
9、管理和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0、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进修。
11、归口管理全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对外联系、交流与合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1、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我市“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市场经营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外来建设者的普法教育。加强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完善各项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市里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思想,推进法治实践。
按照市委提出的“依法治市”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律师管理工作
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分配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严格依法规范律师行为,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做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
3、公证管理工作
继续深化改革,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拓展业务、规范管理、完善机制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修订,搞活激励机制。抓好事业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的建立。加强公证质量的监督、指导,建立自查、互查等一系列制度,严防错、假证的发生。加强公证形象教育,提高公证服务质量。
4、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指导法律服务所工作,监督、检查办案质量。围绕“巩固一类所,强化二类所,撤并三类所”的要求,吸取律师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法律服务所上规模、上等级工作。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
5、法律援助(行政审批)工作
要建立健全我市的各项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援助站和社团法律援助工作部,规范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组织、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和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初审,律师执业初审工作,严把律师、律师所年检、注册关。认真做好公证机构设立初审、公证员申请执业初审工作,并做好公证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做好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执照年检、注册工作。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登记初审工作。
6、镇(街道)司法所的管理工作
加快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完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台帐资料的整理和司法文书的制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和基层社会稳定打好基础。
7、人民调解管理工作
要继续搞好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抓好社区、集贸市场、企业及周边地区调解组织的建设。要整合基层调解资源,深化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统一。继续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制度,逐步实现调解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做好民间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提高纠纷的预防和调控能力。
8、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完善各类工作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三支”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综治协调,司法行政为主,公、检、法各方协调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非监禁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9、司法鉴定工作
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制度,规范鉴定活动,保证机构和人员职业资格及服务质量,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严肃查处为牟取经济利益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
10、队伍建设工作
抓好思想政治教育,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队伍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抓好队伍建设,深化“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认真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办公室
1、根据本局部署,制定和落实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
2、负责行政监察方面的监督和违纪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党员纪律的查处工作。
3、负责本局组织人事、老干部、工青妇工作,具体承办有关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工作。
4、协助局党组做好镇(街道)司法助理员的管理工作。
5、协助本系统的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事宜。
6、掌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动态,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及督办工作,为局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
7、协调各科室、处、所的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处、所执行上级和局领导的决定、指示、决议。
8、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市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9、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
10、负责草拟本局的重要文件。
11、负责本局法治创建、综合治理、档案、保密、保卫和工作。
12、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罚建议和日常检查监督。
(二)法制宣传教育科
1、管理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工作。
2、承办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3、制订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计划,编写宣传教育材料。
4、指导全市各部门、各镇(街道)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承办本局机关的普法工作。
5、抓好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三)基层工作管理科
1、管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
2、管理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3、管理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4、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抓好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助理员及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
5、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好农村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6、负责制订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计划。
7、指导各镇(街道)抓好归正人员教育管理帮教工作,落实镇(街道)、村(社区)帮教组织。
8、承担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法律服务管理科
1、监督、指导全市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
2、制定和完善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律师、司法鉴定工作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五)社区矫正科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指导镇(街)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和考察。
4、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和考核结果,指导实施奖惩。
(六)公证处
1、监督、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2、制定和完善公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并负责督查、检查、考核、落实。
3、加强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并负责执法检查和落实工作。
4、做好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5、负责公证员办案质量督查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
1、负责制订全市“148”和法律援助工作总体规划。
2、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政策。
3、指导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调处、疏导投诉的突发性、易激化的各类民间纠纷和。
4、受理、指派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六、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加强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是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组织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局长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负总责;分管局长对局长负责,认真抓好分管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各职能科室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上对分管局长负责,下将执法责任分解到人;科室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三)努力学习,提高素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追究过错,责任到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违法或错误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损害;
3、超越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
4、执法中、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恶劣影响;
5、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者,经复议机关复议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局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对于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讨改正;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上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5、责成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本局决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错案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后,属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其所在科室负责执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办公室依法办理;涉及人事任免的,由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行政监察、纪检的,由办公室报请局党组办理;涉及经济赔偿的,由办公室(财务科)办理。
(五)认真考核,强化监督。对本局机关各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其中:
1、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满分30分,每项6分;未达标准的酌情扣分,每项扣完为止:①科室领导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岗位责任制有机结合,有本科室具体的实施意见;②根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执法责任,全面承担本科室的执法责任;③本科室将承担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到具体执法岗位、人员;④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熟知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⑤科室领导重视推行政务公开,有具体实施意见;科室之间积极配合协作,无推诿扯皮现象。
2、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满分50分,每项1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起扣2分,每项扣完为止:①年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情况,或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②本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执法责任,或者发生违法违纪情况;③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要求,政务公开流于形式,向社会公开事项仍然存在暗箱操作情况;④执法活动不规范,程序不合法、量罚不当;⑤发生因执法错案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发生行政赔偿案件。
乡镇半年工作总结
××镇今年上半年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上级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我镇稳定,着力打造“平安泊头”。回顾全年来的工作,特总结如下。
一、基层组织建设方面
1、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共3人,其中大专1人,并专人专职。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制订了《司法所的职责及规章制度》;2、司法调解中心成员15人,其中大专15人。今年上半年以来,调解纠纷4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成功率达98%,减少了矛盾纠纷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3、安置帮教工作。2003年和2004年刑满释放人员9人,我们对他们进行摸底排查,规范档案。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订了《××镇二oo六年普法工作计划》,并以党委文件发至各村、各单位,对全镇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并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印发普法宣传资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学生带回家庭,带给邻居的形式,发至各户,教育面达80%,制作普法宣传版面150余块;利用通俗、顺口的语言向群众宣传各种法律。
2、“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据县民政局、县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棣司发[2006]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泊发[2006]22号文件“关于××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泊发[2006]21号文件“关于成立××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本着九个标准,对全镇52个村一一核查,凡基本符合标准的,向领导汇报后,民政所、司法所联合一一自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觉得符合标准的,写成汇报材料,上报司法局。
三、“148”法律服务建设
1、“6427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在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和提高值班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开展了各项业务工作。一年来,共接到咨询电话52个,当场解答52个。“6427148”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避免和减少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2、基层调委会工作。我镇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并办理了调解员证,并达到“四落实”,坚持纠纷排查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解决。上半年共调处民间纠纷32起,调处率达100%,处结率达98%以上。
3、发挥公正工作在经济建设忠的“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办理公证业务8件。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我们将严格按上级要求干好一切工作,不断树立好自己的形象。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政工科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成员,研究、协调推进网站管理和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下设办公室在局机关办公室,责任到人,专门负责日常事务。各职能股(室)主要职责是:各股(室)、中心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需信息的提供;局办公室负责网站支持。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信息的梳理和日常工作的处理,确保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XX县司法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实施方案》、《XX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XX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可能地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资料及时对外公布。明确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内容、形式和公开、受理、回复的反馈机制。
二、信息公开方式和公开情况
(一)XX县XX县司法局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将办事流程公布,使群众知道办什么事该找什么部门、找谁办理。
(二)公开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和法律服务管理等相关文件,及时公开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工作规划、业务调研、工作承诺。
(三)公开了法律援助事项,公证工作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信息和收费规定。
(四)重点公开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情况,不护短、不隐瞒,及时公开被问责人员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目前我局尚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减免情况。
四、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
2009年度,我局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件。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问题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距离,在有关规定、规划、计划、听取公众意见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还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把握不准。
3、我局主要通过网站、公开栏、简报信息等公开政府信息,适合广大群众查阅的公开形式还需进一步丰富。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要认真贯彻省厅、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保障相城后发崛起大局,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继续抓重点、攻难点、创亮点,不断开创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相城打造苏州新门户、产业新高地、城市新家园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重点要在以下五方面下功夫、求实效:
(一)推进法制宣传工作。1.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围绕争创省级先进,做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各地、各部门“六五”普法考核验收。2.深化“法律六进”。抓好组织实施,增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针对性。加强部门联动协作,落实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实现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率、公务员任职法律知识考试率两个100%。推进“企业法律宣传年”活动,形成企业法律服务需求调研报告,加强企业法治文化阵地建设。3.普治结合,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实践效果。联合协调各行业部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带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争取省级创建达标率达到25%。4.深化法治文化建设。推进“一镇(街)一品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协调各地普遍建有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固定法治文化场所。在机关、中小学、外来务工人员集宿区等各个条线建立10个法治文化示范点,积极配合建设区法治文化公园。设计制作法治微电影、宣传片,增强法治文化影响力。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1.服务民生保障。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法律服务窗口在新成立、合并村(社区)的进驻工作,实现村(社区)法律服务覆盖率100%;推进法律援助示范工作站创建,争取年内市级法律援助示范站建成率80%以上。扩大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协调成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站和监狱法律援助站,试点在1-2个派出所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畅通特殊人群权利救济途径。组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开通区法律援助官方微博,扩大相城法律援助影响力。实现法律援助年办案量同比增长10%;创新公证便民举措,规范公证办理流程,加强卷宗质量检查,提高群众满意率,确保公证工作无纠纷、零投诉。2.服务经济发展。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参与法律服务“四万”工程,实现2013年走访企业900家。会同区经信局建立全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力争规模以上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数达90%以上,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法律顾问团考核管理机制,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企业发展方面的智囊作用。3.服务和谐稳定。加大律师公益活动力度,注重在外来务工人员、特殊人群中开展公益服务。组织律师积极参与“苏州市律师志愿服务团”活动。探索律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矛盾纠纷化解的新方法新途径,发挥律师在涉法涉诉接访中的积极作用,主动引导群众合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全市领军型律师2名,骨干型律师5名,成长型律师10名。加强规模大、品牌好优秀律所的引进工作,争取2013年全区执业律师总数达100人以上。开展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创建,力争创建2-3家省级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规范社矫安帮工作。1.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深化年”活动。加强协调沟通,推进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严格调查评估、审批管理、行政奖惩、收监执行等重点执法行为,深入开展业务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以及争创执法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专项活动,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高危人员的排查、帮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以下。筹划在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内设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2.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对两类人员信息系统的规范使用,确保各项应用指标全市领先。借助全市政法信息平台作用,实现运用信息系统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调查、交付衔接和收监执行等活动。通过手机GPS定位系统,随时掌握社 区服刑人员活动状态。推广运用执法记录仪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执法行为。3.运用社会资源。加大请示汇报力度,争取设立特困刑释解教人员应急救助资金。协调推进区、镇两级安置帮教就业基地建设进程,主张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就业困难“两类人员”提供就业机会。确保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100%,帮教率100%,安置率96%,重点帮教对象接回率100%,一般帮教对象接回率达到20%以上,当年度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1.5%以下,确保不发生和个人极端事件。
一、争创和谐民主高素质的领导班子
司法局领导班子建设上我们注重抓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团结,增强班子凝聚力。我们从讲政治、讲正气、维护党性原则出发,切实搞好一班人的团结。规范、完善、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班长”不搞“一言堂”,成员自觉维护和支持“班长”工作,着眼全局,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思想上合、职能上分,目标上合、工作上分,重大决策上合、落实责任上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分工不分家,确保班子整体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统揽全局,增强班子战斗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司法行政工作全局。1、抓大事。司法行政工作千头万绪,我们注重找准影响大局、有决定意义的关键问题,集中精力去抓好、抓出成效;2、抓重点。工作上注重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围绕稳定指导基层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3、抓协调。班子主要领导以宽广的胸襟、科学的思维、积极的态度、多样的方式去沟通、协调班子成员之间、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关系,处理好各类问题,使分力变成合力、阻力变动力、被动变主动,确保班子内部和外部保持良好运行机制。
(三)率先垂范,增强班子号召力。班子成员以自身的模范作用,给全体干部做出榜样,增强了班子的号召力。
1、带头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研究司法行政工作在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出工作的新思路,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使命感。学习法律、法规,增强了业务工作的指导性;2、带头廉洁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艰苦奋斗,廉洁从政,人人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3、带头工作。班子成员人人把心思放在工作上,精力倾注在工作上,力气花在工作上,局长、副局长人人督战又参战,起到了表率作用;4、带头遵守制度。制度大家研究制定,人人自觉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班子成员变成广大干部的“发动机、火车头”;5、带头树立良好局风。为树立和谐、效率、文明的机关风尚,班子成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谦和为人,体恤下属,发挥了率先垂范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完成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
(一)“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上新台阶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全年有组织的开展法律宣传活动60场次,出动宣传车10台次,文艺演出30场次,发放宣传品3万余份,制作宣传(栏)板120块,宣传横幅50条,受教育面达10万人以上。做好“法律进社区”工作。举办培训班,为街道社区的专职人员讲授了“法律进社区”的有关知识;召开法律进社区研讨会,总结推广了“法律进社区”先进经验。搞好青少年普法教育。结合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为同学们送上了生动的法制教育课。05年我局4名机关干部共为中小学校讲法制课60余课时,受教育学生达6000余人次。
(二)维护稳定,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
做好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有组织的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56次,专项治理2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34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2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预防重新犯罪。05年全区共接收两劳释解人员46名,过渡安置率100;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列帮率达到100。做好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担当法律顾问52家;诉讼54件;非诉讼12件;法律文书62件;协办公证44件;开展见证126件;解答法律咨询823人次。
(三)卓有成效,搞好法律援助和“148”法律咨询服务
认真办理援助案件。区法律援助中心降低门槛,拓宽工作领域,以优质服务为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件。“148”法律服务中心共受理来电咨询5326人次,接待来访600余人次。坚持律师接访值班制度。参加
区长接待日,律师定期到办值班,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处理涉法案件100余件。积极争创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司法局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自五月份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开展送法入校活动21场次,解答青少年法律咨询200余人次,办理未成年人援助案件15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四)提高质量,做好律师和公证服务
加强律师监管,提高律师办案质量。05年光华、盛达律师所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律师所共刑事案件130件,民事案件110件,行政案件25件,经济案件46件,非诉讼30件,担任法律顾问26家,解答法律咨询1500人,法律文书420件。公证处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区公证处从___年4月8日至9月30日全面开展了此项活动,制定了《兴隆台区公证处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方案》。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017件,其中经济公证1454件;民事公证563件。共接待各类当事人万余人;解答法律咨询5000多次;和修改法律文书20__余份。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领导班子自身理论学习抓的不紧,学习制度没有充分落实;班子成员及机关全体法律专业知识需进一步提高。
(二)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不够突出。
一、普法依法治理和创建工作
1、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三年,也是普法工作的关键之年,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的主要任务仍是依法治社区、依法治村,在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达到依法治理的目的。
一是根据我镇的实际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在年初就制定了普法依法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并与各村党支部签订了“目标责任状”,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一年来,各村(社区)委会、及有关部门都能依据“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完成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各村根据不同实际、不同情况,及时宣传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上半年由于土地征用引发的各种上访、纠纷较多,我们就充分利用下乡宣传《土管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在农村开展反警示教育活动中,利用墙报、版报、过街横幅标语,书写标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宪法、刑法等进行宣传。据统计、各村及办事处机关在此次活动中,书写标语240多条,办板报8块、墙报8块,悬挂过街标语10条。
三是利用“科技之冬”和各种集会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办事处根据民族团结月活动,各阶段的严打整治、集中整治活动、游园活动、6.26禁毒日等各具体情况,进行咨询和宣传活动。发放《宪法》、《婚姻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知识问答等学习材料2000多份,接待咨询人数200多人。在“科技之冬”三下乡活动中,讲授《合同法》、《土地承包法》8场次,受教育人数达400多人次。对机关干部、村干部举办集中培训2期,专门法律讲座2期,较好地发挥了司法所在普法宣传工作中的作用。
2、创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工作:
创建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工作是今年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重点是依法治街道、依法治村,以期达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今年,我们在创建活动中所做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为付组长,各村支部书记和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了上有人管、下有人抓,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
二是积极动员、明确目标、认真规划。今年一开始,全镇各村、社区上下动员,先后两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确立一个目标即力争在今年辖区各村、社区创建率达75%以上。要求各村、各有关单位上报年度工作规划,依“双目标责任状”具体细化并落实到实处。
三是强化教育、抓好普及、提高素质。我们从机关干部到村两委成员、从人大代表到村民、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群众,有针对性的举办培训班2期,各村委会出墙报、板报10块,张贴宣传挂图160多幅,充分利用民族团结月、严打整治阶段等进行宣传,使广大的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从今年各村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就可看出,村民的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大大提高。
四是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各村、社区都依各自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约束人,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提高办事透明度。
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工作
1、人民调解工作:
全镇共有调解委员会11个,共有调解人员1*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基石,调委会今年主要工作有:
(1)坚持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今年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来自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和因土地被征用而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纠纷。
(2)巩固一个基础、抓好培训教育。一个基础即人民调解工作的“五有四落实”;由于客观原因,各调委会除印章和标示牌外,均已达到上级的要求。同时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业务集中培训结合起来,统一组织调解员集中学习3次,业务培训2次,使各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和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3)建立各项制度,完善信息网络。由司法所统一打印并发给调委会,包括纠纷排查、纠纷登记、请示汇报、统计、档案管理、回访和工作制度等,有效的规范了调委会的工作,强调落实的是纠纷排查制度,这样就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网络,使各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
一年来,全镇各调委会共调解纠纷57件,非诉讼案件30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4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3件。共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8.9万余元,为推进我镇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安置帮教工作:
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排查,对全镇20*年被解教12名人员进行了建档立卡进行安置帮教,帮教率100%。
3、法律服务工作:
此项工作的开展,主要为前来咨询的村民提供服务,解答生产、生活和其他方面的疑惑和有关法律问题。今年解答咨询人数50多人次、代书5份、非诉讼案件2件。
三、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