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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1 16:25:59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1)

1、采取多种措施,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强路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主要措施:一是指导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组织全体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并积极参加区局、街道司法所组织的培训。二是按照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政治业务培训活动。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保证学习时间,积极开展学习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培训活动。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严格审查程序,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开展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规范整顿工作。

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区司法局年检方案,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填写有关资料,进行自查;二是配合区局检查组,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三是严格审核年检材料,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工作要求:自强路法律服务所认真按照区局年检工作通知,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填报各项资料,按时上报。保证顺利通过年检。自强路司法所将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规范。

3、发挥管理职能,积极开展依法执业检查,规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工作,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主要措施:自强路司法所每月对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检查一次,并记录。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自强路法律服务所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监督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处理当事人对法律服务及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申诉,防止矛盾激化,依法维护当事人和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司法所坚持对法律服务所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工作,法律服务所要配合检查,对检查中通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改正。

4、发挥指导作用,引导自强路法律服务所积极拓展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律师业;会计核算;收入;费用;成本费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61-02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竞争力差,但也有一部分正在成长为大型事务所。在它们的成长中,会计核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随着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涌入中国,改善我国律师业的会计环境很迫切。良好的会计环境将使律师行业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律师业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方面,这些问题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一、律师业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

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我国律师业没有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制度,多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当时许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基础的核算体系,因此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费用。

1993年我国划分并建立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业虽然属于服务业,但它的收入、费用确认比较困难,因此使用服务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00年,我国实行除个别行业外的统一会计制度,但中介机构会计制度仍未实现统一,因此,律师业的会计核算仍然比较混乱,表现如下:

1.会计制度无法统一,有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商业会计制度,有的按照司法部的讨论稿执行。

2.会计制度执行方面,由于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核算较简单,会计人员多为兼职,有些甚至未经过系统财务会计培训,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达不到会计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能力准确反映收入、费用,导致律师业的收入分配和纳税基础不明确。

3.律师事务所会计账户设置过于简单、随意。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发办(1999)92号)和《司法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司法通〈2000〉100号)的规定,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组织形式改革,脱钩后的律师事务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作事务所。由于会计水平的限制和运作模式不同,多数律师事务所仍沿用旧会计核算方法。

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财政部 2001年11月29日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2002年正式实施,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此核算办法。

虽然(财会[2001]61号)是历年来最有针对性地法律,比如增加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未考虑很多,还是不能彻底解决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些地区出台了地方法规来解决一些问题,1995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1999年青岛出台了《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为此司法部于2006年4月11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要求健全落实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但该行业需要一部针对性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律师业的收入费用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确认和划分中的主要问题

只有合理划分收入及其所在期间,律师业的应税所得才能得到合理确认。律师事务收入包括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移收入和租赁的收入等,来自于法律服务收入是最主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除风险的事中或事后交费、法律援助的无偿等情况外,一般是收费在先,即收取法律服务费后法律服务才正式开始。

1.如何合理确定法律服务的总收入。实际工作中,多数案件要跨月、跨年度结案,这就产生了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与之相比,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主动的确定服务期限。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划分聘用律师各期的收入和事务所与合伙人跨年收入会有一定的难度,这直接影响到当期净收益的确认,影响合伙律师所得税和事务所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额外工作时间,也可能增加总的法律服务收入,如果按照完成进度估算当期收入,将造成会计利润的虚高或虚减。实务中,现金通常在服务开始时收取,然后按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但法律服务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收入总额可能增加的不确定性使收入的确认和划分存在一定难度。律师所如果简单地实施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无法合理划个会计期的营业收入。

2.如何合理划分律师间的合作收入。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着律师间合作办案和共同取得收入的行为。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律师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间、律师事务所间的大量共同业务收入是会计收入确认的另一个难点。

3.如何合理划分律师收入和客户资产。事务所与客户间存在代收代支款项,税务机关有时并不认同该业务,要求对该笔业务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业务时不得不放弃部分业务,或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律师在执业中也常常会持有委托人资金或者财产,称为信托业务,会计人员也需要划分信托业务和律师业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与办理当事人相关法律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等。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是指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的管理、宣传、水电等支出。

1.律师事务所某些费用数额巨大且难以确认。律师办案费用因服务事项等而不同;可能导致高额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支出。会计人员在确定支出是否确实用于事务所业务开支时比较困难,这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费用确认时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用途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当事人在委托开始时预支款项给律师事务所时,很难确定哪一部分是办案费、哪一部分是律师服务费。其实际的成本开支及律师的服务费用需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而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这也增加了合理划分费用的难度。

3.对中间业务的代收款、代保管资金管理的管理。在律师事务所业务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评估费等中间业务,法律尚未明确相应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费用等容易混淆。

4.在成本、费用具体的扣除标准上,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中专门就办案费用的扣除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办案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其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当然,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一旦选用了其中一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而实际上费用的变化是不确定的,这就不能适应律服务类型的多样性。

三、对策

(一)合理设定律师费用的费用扣除率

使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甚合理,容易造成实际的扣除数额部合理。对于调查过程中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而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尤其是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灵活地确定适当的扣除率。由于其他行业都没有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对律师行业是否也能按实际情况扣除。

(二)尽快建立律师业的会计制度

建立律师业会计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律师服务的特殊性的重视及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支持,从而促进行业内各类型律师事务所的均衡发展,提升我国高端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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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法律出版社,2008.

[3]吴成云.论我国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

[5]齐金勃.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3)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府政策和地方条例进行调整控制,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比较滞后,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快,相关社会经济领域改革的深化,原来的工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的步伐,改变工作方式。经过多的的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管理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使的权力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从某种意义上讲计划经济是一种命令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即,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应该怎么办?在新形势下就要求计划生育必须改变过去只注重控制人口数量,忽视提高人口质量、把优质服务只看作是技术问题、忽视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只追求拓宽服务领域、忽视技术服务质量的倾向。因此,迫切需要立法。经过多年的酝酿,于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法》)正式颁布实施。《法》颁布实施以来,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方针、制度、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保护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民族强盛与否的命运。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止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怎样实现广大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交换?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因此,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具有三个必要性:

(一)具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特别是《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顺应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以宪法为主线,以《法》为依据,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法制体系,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历史。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育工作,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使人口与计生工作直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人类进步,为人口与计生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克服“官贵民贱”的观念,纠正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和片面强调法律对“民”的强制性的旧的、封建的观点;克服“依习惯行政”的做法和观念,认为有些做法过去就是这样的,甚至效果不错,现在也可以照旧这样做。实际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三是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从依法行政角度讲,突出的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七个不准”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生依法管理是维护群众民利,保证政府依法行政,群众依法生育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又是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也有获得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从而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力。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只有坚持依法治理,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才能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基层人口与计生依法行政之现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但是还有一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地方经济较落后,群众的思想没有转变,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致使部分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思想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养儿防老、门头风的思想依然存在。二是一些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不强、素质不高。还习惯于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性干预的办法。造成了基层农民的计划生育没有根本转变,而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思在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与新形势下、新的情况不相适应。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中反映在“三个强化,三个弱化”上。即:有超生欲望的人群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弱化了;民告官的意识强化了,服从政府管理的意识弱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强化了,行政管理机制弱化了。这些矛盾的出现,使计划生育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产生了新的阻力,给长期习惯于依靠行政制约,习惯于集中突击、暴风骤雨式工作方法的计生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带来了新的困扰,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拓宽思路,达到“一个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和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及《法》的出台,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进入“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的重要转折关头。伴随这一转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落实“七不准”,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教育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开始由“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二)找好载体,找准切入点,做到“四个强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要抓好四个重点:

l、强化宣传教育,创造法制环境。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条例》中法律责任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社会舆论扬法,办班培训讲法,宣传制品送法、文艺演出传法”等形式外,还充分利用“进村入户说法”(与民谈心)、“公开审理示法”(召开依法强制执行现场会)形式,为群众上了一堂堂生动的法制课,达到了“执法一人、教育一片,执行一户、教育全村”的社会效果,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2、强化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首先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要在计生系统中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通过考试考核,精简了一批文化低、素质差的人员。其次,抓好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每年要举办2—3期依法管理培训班。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3、强化管理机制,促工作上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程序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合理的执法原则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关键所在。为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要从基础建设抓起,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了原则性,克服了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落实“三责任九合同”的管理办法,逐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九个工作口自上而下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把工作关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有效地促进了依法管理工作的开展。

4、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技术保障。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医院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理论、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同时,加强基层技术服务网络硬件建设,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措施,政策推动,力求“四个结合”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是依法治县和新形势下开展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如何开展依法管理,要做到“四个结合”。

l、力求职能管理与部门联动相结合,形成综合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局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了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2、力求与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相结合,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贯彻省计生委提出的“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具体实践。一部分村委作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逐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以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为载体,努力加强村级计生管理,探索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村委在与村民代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讨论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订《一(二)孩生育证管理服务合同》、《避孕节育管理服务合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全程优质服务合同》、《接受新婚期教育服务合同》等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将《条例》和村规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落实到合同中,既有甲方对乙方婚育行为的监控和优质服务的承诺,又有乙方履行义务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保证。由于合同的内容实行民主决策,群众感到公正、公平。为提高合同信誉,计生部门率先兑现服务承诺,落实各项优质服务。通过实行村民自治、合同化管理,不仅增强了村两委班子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感,也有效地调动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力求与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促后进村转化。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后进村,是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必须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一些工作相对落后的村,要坚持依法集中治理,本着“重在思想教育、贵在政策疏导、慎在强制执行”的原则,在政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由基层计生工作人员配合,驻村攻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难点、热点问题。要始终以思想教育这根红线贯穿于依法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做到以心待人、以诚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4、力求与推行政务公开、便民服务及严格依法监督相结合,提高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管理的水平。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一是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对生育证发放、二胎审批、流动人口管理、计划外生育处罚等办事程序、内容以及办理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基层视察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三是电视台公开计划生育“七不准”及《法》的内容,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监督。

四、对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行政管理与规范行政行为关系的思考

一是在工作思路上着眼大局,跳出“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的小圈子。由过去的“两张皮”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经济转变;由过去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向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转变;由“靠行政强制性管理”向“教育稳定服务多数人”转变;由过去只重人口控制结果,向重控制效果及重党政干群,树立良好为形象转变。真正建立起“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二是积极学习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新措施,新办法。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为出发点,对管理中的难点、弱点、盲点,建立有效的工作责任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力度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村为主”和村民自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要将合同管理办法逐步下移;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制度;大力推进优质服务,努力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以及对计生业务工作的需求。更积极创建型生育文化。通过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开展全民大学习,大宣传、大讨论,促进婚育新风进入千家万户,人口控制由过去的“大海捞针”式的追堵,转向以信息反馈、孕情跟踪、共同配合。流入地为主的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三是创建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采取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对各级政府及计生行政机关,进行是否依法履行义务的监督,并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是否合法监督;对计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社会主义行政管理的各项具体原则以及职业道德等的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合理行为,促使其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为减少或避免计划生育行政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依法行政与加强党群、干群关系的思考

进一步深化认识,在广大党政干部和计生工作者中,深入基层计划法制室宣传教育,树立好群众观、法制观、服务观、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在“深入到户”上下功夫。发挥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倾听群众呼声,找准问题,摸清情况,研究对策,尊重群众,力戒,形式主义,把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深入开展实践“三个代表”加快“两个转变”的学习教育,做到文明执法,正确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参考文献资料

1、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中国人口信息网站2003年3月2日

2、王辉《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豫情时报》2002年11月20日第一版

3、楚玉《浅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意义》《豫情时报》2002年12月4日第四版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4)

摘 要 目前,英国是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其对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促进作用。本文主要针对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 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政府部门 服务计划

作者简介:马燕,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工业革命之后,英国建立起了资本主义制度,现代法制建设起步较早,是当今世界上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从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总体现状来分析,还有提升的空间和完善之处,因此,需要专业的对口律师,着眼于更多大众的利益,为最有需求帮助的困难人们,争取最有利的结果,以确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最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

在英国,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于19世纪40年代,这也为现代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成功运作奠定了坚实基础。1944年5月,应司法部长要求,英国拉什克利夫委员,针对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为应该扩大广大公民向法庭寻求平等的司法救济,为社会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法律代理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在促进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实现社会司法公正方面,法律援助又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拉什克立夫委员会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政府提供财政支持,资助私人执业律师为广大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要在所有法院均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并建议由法律专业界而非由政府部门或地方当局开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法律援助资源的配置

首先,人力资源的支配使用。目前,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总部以及分部,其人数其计约为1700人,这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队伍保障,保证法律援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尤其是现代化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律援助工作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也大大地得到了提升,促进了法律服务委员会职能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的提高了法律援助管理效率,提升了服务管理能力。所以,为了保证在今后效率的更加提升,政府决定将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专职人员减少一部分,根据相关资料表明,预计将减少到1000名左右。如英国政府从2001年以来,要求法律服务委员会研究中心每年都要举办公平公开公正的调查活动,一是民事调查;二是社会司法调查,在调查活动中,不断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群众以法律援助的形式,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需求,并且在工作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从而为以后法律援助工作的进行指明正确的方向。因此,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好内外部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而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决策。

其次,法律援助经费的配置使用。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配置,一定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通常情况下,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和英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是分开拨付的。司法部长要根据《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中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将适当数额的法律援助经费拨付予法律服务委员会,为其履行相关的职能和责任以及民事法律服务提供重要的支持,与此同时,司法部长还要将相关的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及时拨付于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保证其各项专业职能顺利完成的同时,满足其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展开。因此,司法部门每年的预算要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委员会的经费,并且日常费用也要纳入其中,进而保证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展开。

从世界范围内分析,英国法律援助是世界上经费保障最充足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这里有一组数据可以直接表明:

在1996—1997年间,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开支15亿英镑/年;在2007—2009年间,20亿英镑/年,38英镑/人;在2009—2011年间,为1.135亿英镑。

而且,目前这种局势正处于不断上升状态,据统计,当前正在以每年5.7%的增长率上升。

三、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应用

首先,法律援助服务计划。一般情况下,社区法律服务计划主要为困难群体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一般的法律知识和信息,以及如何取得法律服务等;就具体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告知当事人如何预防和避免法律问题的发生;通过和解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帮助当事人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程序上的帮助;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务。大部分的法律刑事案件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帮助,另外还有一些土地边界纠纷案件、人身伤害案件、物权转移案件等等,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其中,其服务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帮助、法庭帮助、律代理和服务以及调解服务等方式进行,但是一定要加强个案申请评估,针对不同的结果,进而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而对法律援助资格也是一项重要的计划内容。对于法律援助申请人而言,既要通过案情审查,也要通过经济审查,方可获得民事法律援助。一是申请人的案情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胜诉的可能性评估以及经济耗费评估。二是申请人经济状况审查,包括申请人的经济收入,生活支配以及政府补助等等。只有在以上两项内容通过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申请人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服务资格。

另外,还有刑事辩护服务计划,其主要的认定程序同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计划大致相同,其中不同的就是在资格审查时,为了保证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规范性,要引入服务合同制度,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志标准制度,以及完善的审查制度,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进行。

其次,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近年来,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以及法律援助技巧和能力的提高,对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了评估,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加大了投入,致力于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以及质量监管体系的完善,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不同阶层的评估方法和管理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性,扩大了其适应范围。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5)

一、流动人口现状及特点

2011年,国家统计局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上主要数据显示,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在过去10年里大幅增加。根据2011年10月9日国家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达2.21亿,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迁移,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大学生所占比例超过5%;农业流动人口的46.6%愿落户城市,是为了子女教育。到2020年我国城镇人口将超过8亿;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3大都市圈将吸纳新增城镇人口4000多万,城镇总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5%。

二、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三大突出问题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受时间和当时具体情况所限,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流动人员婚育信息难掌握,两地共管机制难形成

流动人口人员构成的复杂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等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同时,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差,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不高,难以及时获得避孕节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出地和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也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其婚育动态。一些违法生育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恶意规避处罚;对不按时参加孕检、不及时终止意外妊娠、不按时寄回有关证件者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法律支持,基层在日常工作中有时限于两难的境地。

两地共管机制难形成。一是各省地方人口的计划生育立法规定生育以女方户籍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与现行的生育管理存有冲突,致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服务证办理两地推诿、互相扯皮。二是现居住地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或不想管到位的情况。三是户籍地片面强调“现居住地为主”,忽视共同负责协助管理的职责。

(三)流动人口特别是其中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外出育龄妇女除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需要与户籍地村(社区)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外出联系制度。但据调查,真正建立联系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仅为27.3%。

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改革和思考

(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

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 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立法者应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

(二)明确责任,抓好流动人口计生考评制度

抓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是明确街道、社区党政主要领导为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二是明确街道所辖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等各部门齐抓共管职责。

抓好流动人口计生考评制度。一是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促进以现居住地为主、两地共同管理职责的落实。二是加大平时抽查、薄弱环节专项调查和通过网络交换流动人口信息准确度的考核力度。三是实行常年有奖举报制度。四是加大对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考核力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优质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6)

一、全局上下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年初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后,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工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我们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份内事,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真正做到了领导有研究,年初部署,工作有措施,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总结。

3月27日,我局与下属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使基层单位对计划生育工作有较清楚的认识,使之真正负起责任,层层把关、层层落实。加强对一方下岗、失业、待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的管理,做好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育龄夫妇逐个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知肚明。建立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制度,我们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干部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优惠政策,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中,我们明确规定:育龄夫妻除了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外,生育期所需经费由局财政保证列支,对一方下岗、失业、待业人员的困难户给予经济补助。我们鼓励青年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可以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突出的家庭,我们给予必要的奖励。

二、为计生遵纪守法户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从讲政治高度出发,着力做好法律援助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部分这一工作,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扶贫济弱的“惠民工程”、“阳光工程”,不断把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和拓展,为促进社会改革和发展、和谐与稳定努力,确定为计划生育遵纪守法户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1、大力宣传,提高计生遵纪守法户法律援助的知晓率

县将《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普法内容。本中心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宣传法律援助,同时经常性开展送法下乡、上街法律咨询。印发法律援助宣传问答分发,印制法律援助年画(印有日历)送到计生遵纪守法户手中,把法律援助作为重要内容印入《县农村常用法律问题》。本中心共利用报刊、电视等宣传5次,开展送法下乡、上街咨询1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和年画2万余份。

2、加大便民力度,完善网络建设,方便计生遵纪守法户维权

县司法局在资金紧张情况下,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投入10余万元在县闹市区的工人路西段边上建设法律援助临街“落地式”窗口,已于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重视完善与调整与残联、妇联、共青团等单位援助站等维权组织,为之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乡镇设立援助站,村(居)设立援助联络点,方便计生遵纪守法户申请法律援助。在外来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企业职工法律援助站,维护外来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圈”。计生遵纪守法户在各援助站均可申请,申请之后视同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申请后,非特殊原因均能当场作出是否提供的决定,努力做到让申请人“零等待”。

3、以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宗旨,为计生遵纪守法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政府责任,让计生遵纪守法户享受法律帮助是他的权利,并非法律援助机构“恩赐”,承办人应树立与收费案件并重思想,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进行服务,不得偷工减料,不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成为走过场的游戏。县法律援助中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使法律援助案件从申请开始到案件办理完毕均有章可循。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制,对违反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给予赔偿。

对计生遵纪守法户进一步加大应援尽援力度,在审查经济困难标准上进一步放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把获得法律援助条件降至最低门槛,做到宁可多做,不可不做。将农民、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将建设领域及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措施差、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企业作为重点援助领域;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老人赡养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特别对农民、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有疑问的案件,一律给予法律援助,做到绝不出现该援不援的现象,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众。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自加压力,在法律规定七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情况下,承诺除特殊案件外当场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在承办援助案件时,以全心全意服务人民为宗旨,竭尽所能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绝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涉及计生遵纪守法户法律援助案件较去年大幅增加,年175件,年已办理215件。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事先、事中、事后相结合制度,确保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均按规定对援助对象进行法律帮助。根据办理结果、审理机关与受援对象意见把案件质量分上、中、下之等,评为中、下等的案把意见反馈给承办人,听取其理由后作再一次评定。对一年内有两件以上(包括两件)评为下等给予通报批评。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的补助根据案件类别,是否跨地域与案件办理质量实行300—1000元差额标准,以提高办案人员责任心与案件办理质量。同时对批准援助的受援对象又是计生遵纪守法户的确定有权利选择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让其选择自己认为责任心强,能为其尽心尽职维护合法权益的人员办理;聘请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评比活动,对卷宗评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优秀卷宗承办人员进行奖励,进一步提高承办人员尽心尽力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计生遵纪守法户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我们以“”普法规划为依据,注重普法与计划生育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计划生育进程。

法律服务所工作计划篇(7)

调查认为,××同志任市计划生育局局长以来,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积极推行综合改革,强化基层基础,深化优质服务,加强行政执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履行现任职责成绩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抓学习强素质,为开展计生工作奠定了基础。计划生育工作面广量大,业务性强。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和新的岗位要求,该同志上任后,注重加强自身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其他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深入部门、乡镇和农村,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调查了解基层计生工作现状,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指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他主持制定了《××市激励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先后被潍坊市委、市政府转发推广;撰写的《浅谈计划生育后进转化》、《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探索与思考》等十多篇论文被省《人口导报》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发表,为领导决策和开展计生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抓执法求实效,开创了计生工作新局面。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该同志任现职以来,坚持以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契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遵守计生法规的自觉性,促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10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社会抚养费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法生育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基本国策的严肃性。科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狠抓计划生育协议管理,依法约束婚育行为,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以强化村级计生管理服务为突破口,大胆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后进村的转化力度,巩固了村民自治成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热点难点问题,推动了计生工作的开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抓服务求创新,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该同志以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市”为目标,坚持优质服务无止境,高标准定位,高水平要求,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优质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了市、乡、村“三级联创”活动。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建起了电子政务和数字化服务“两个平台”,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初步实现了六级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基层设施建设,先后投资500多万元,进行服务站室改造和设备更新,增强服务能力;狠抓优生优育咨询、优生监测和生殖保健系列化服务,全面推行知情选择,广泛开展了“问计于民”活动;初步建起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完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制度、免费为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开展扶贫救困活动等,促进了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

(四)抓班子强队伍,机关整体战斗力不断增强。一是健全制度。该同志认真分析机关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学习、管理、出勤、财务等多项管理制度,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从“勤、廉、严、实”入手,加强对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二是讲求民主。工作中,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他的带领下,班子成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三是廉洁自律。作为部门主要负责

人,该 同志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以律己,清正廉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严格以党纪国法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服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带头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凡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时时处处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做出表率。

总的看,××同志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实,在现任工作岗位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洁,恪尽职守,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做出了贡献。当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建议该同志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努力: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作为计生局长,要适应形势发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计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同志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各种麻痹松懈思想,自觉以国家法律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到实处;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群众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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