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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27 21:58:56

产品质量论文

产品质量论文篇(1)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

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这一规定上看,产品有缺陷一般是指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质量以适于安全使用为标准,不适于安全使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只要在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就应认定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判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消费者只要证明具有强制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可主张产品具有缺陷。其实,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a)损害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一般赔偿范围相同。而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是比较宽泛的。首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财产的性质未加以限定;其次,对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亦应赔偿。这实际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但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要求赔偿,都必须以损害事实存在为前提。

(b)产品质量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正确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产生损害原因是产品的缺陷,但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因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缺陷是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证明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但由于使用的产品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产品受害人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故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因果关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论”才能实现。故为保护产品受害人权益,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或者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均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必然联系.在因果关系推定中,还必须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举证责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识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产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而由生产者、销售者就证明自己无过错免于承担责任进行举证。其他原因,如使用者行为、第三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由原告证明。证明时可采用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依据该学说,如果某项事实在通常情况,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即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原告有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担保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有造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责任法概述》,中国标准出版社

产品质量论文篇(2)

论文摘要:中国产品质量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分析产品监督过程中责任缺失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产品质量管理中监督者的责任问题。

0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颇具中国特色,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还不尽人意,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与产品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职能不相匹配有关,要解决产品监管问题就必须要研究监管机构承担的一定的产品监管责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产品监督的问题,保证市场上流通产品的质量。

1由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出的产品监管问题

全国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机上流传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没有人把这段子当成笑话来听。打开中国质检总局的网站,这是2007年的进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单,这个名单长得让人震惊,这些化工原料在人们的常识当中,原本是用来制造炸药的。这些质量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主要因为产品监管机构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我国的产品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法律参差不齐;

2)监管人员,监管环节形同虚设;

3)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4)对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惩处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产品质量问题的这种严重形式,与生产者不负责任的生产有关,也与产品监管的机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产品监管者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当,这样导致市场上无监管或者弱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其实就是伪劣产品泛滥的源头,只有从源头上下功夫才可以对伪劣产品标本兼治。

2产品监管问题源于监管责任的落空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彦所述,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他认为制度既可能是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也可能是与法律和法规相悖的,只要是一种影响人们行动的可自我维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监管人员从事监管时选择遵守何种形态的规则,是在博弈过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监管人员的选择对现存规则有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意义,这是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基础。监管人员以标准对待监管,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的: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损害其他经济人的利益。如果抢东西、偷东西不受惩罚,抢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违反承诺不受惩罚,守信就没有吸引力。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从总体上来看,该法着重规定的是产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产销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得详细而严厉;对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粗略且欠严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首先,对监管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前提是产销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还要求监管人有不作为的情节才可以够刑事处罚;其次,行政处分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内部行为,透明度不够,执行力较差。这样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伪劣产品,即使监管人员在产品监督检查中不作为,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法律正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应该尽量给产销者与监管人员提供最优激励,使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内部化他们行为的外部成本。要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就必须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加以严厉处罚。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但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能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因此,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欠严历的。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由监管人员按比例补偿由于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给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监管人员的这种外部行为内部化。

3产品监管相应的责任形式

恰当的责任形式,不仅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对充分的法律救济,促使产品监管机构谨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够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从各国法治实践看,产品监管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类:

3.1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到的制裁和谴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当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长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是责任政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如引咎辞职或被弹幼、被罢免[3]。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主政治下,设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的形式追究监管者本身的责任。

3.2法律责任

1)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现代法律责任是将道义责任、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责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责任的本质在于道义性价值与社会功利性价值的水融式的体现。这种融合并没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独立性,无论是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与变迁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但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这个认识不仅对明晰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场——寻求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是相吻合的。

惩罚性责任是指对违法者施以一定惩戒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包括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的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资产等物质利益受到损失的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以及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等。补救性责任是指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损失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体。包括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使受害人摆脱侵害的行为上的补救责任;采取一定的行为补救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的精神上的补救责任,以及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受害人的物质利益损失的物质上的补救责任等。

从各国立法实际看,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则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

其二,实质责任主体是国家,形式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产品质量论文篇(3)

1.1舆情信息获取

舆情信息获取是舆情监测的第一环节,也是做好舆情监控工作的基础,直接决定了舆情监测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因此,设置科学合理的网络舆情搜索方法至关重要。舆情信息获取可以通过人工搜索和专用软件搜索两种方式实现。

1)人工搜索。应以政府机构网站、权威媒体网络版、公众认知度较高的门户网站和论坛、影响力较大的博客和微博等为主要信息来源,密切关注可能形成网络舆情的热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特别是负面问题,制定热门站点汇总登记,通过浏览网站新闻排行、论坛热帖排行、博客和微博热点话题排行等,确保主流网络舆论热点监测到位。

2)利用专用软件搜索。这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工作效率的智能手段,应确立正确的关键词,对相关舆情信息进行自动采集。

1.2舆情分析研判与分级

获取网络舆情信息后,首先要对舆情进行分析研判。舆情分析研判方法一般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网络舆情分析研判要想做到全面准确,既要对舆情信息进行性质认定和价值判断,又要对其影响范围、传播情况及不同受众的观点倾向性等进行数量上的研究,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舆情的整体轮廓和发展脉络,掌握舆情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从而为舆情应对工作提出科学准确的建议。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截然分开。

1.3舆情报告

为兼顾时效性和利用率,舆情信息应实行分类报送,建立快报、日报、月报和专题报告制度。通过分析研判,达到分级要求的舆情信息应报送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常规舆情原则上应以日报形式汇总后上报,如遇到时效性强的重大舆情,可通过快报形式单独上报。同时,为整体把握舆情变化趋势和舆情监测工作进展,每月底应将该月舆情监测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编写月报并上报。对引发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除在上报中做好跟踪监测以外,还应开展专题研究,总结经验,形成典型案例,编制专题研究报告上报。

1.4响应程序

舆情信息报送到有关管理部门后应尽快进入舆情响应程序,建立“政府与网民对话沟通”机制。首先,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判明与事实相违背的信息,应及时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科学解读,权威信息,化解网民疑虑;需调查核实的,应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调查,查清事实真相,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安抚群众情绪。其次,要落实后续事项处理机制,对处置结果要安排专人跟踪回访,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避免事态扩大化。

2农产品质量安全舆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相关部门对网络舆情工作认识不足

个别部门对网络舆情工作不够重视或认识上不够科学。一提到网络舆情,有的部门认为它所带来的影响都是负面的、对自己不利的;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如能正确处理网络舆情,它所带来的影响应该是正面的。网络舆情除了可以正确对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满足百姓的诉求外,还可以间接提高机构的工作规范,帮助机构发现自身不足,促进机构改善自身情况。

2.2舆情监控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工作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舆情工作人员既要具有监督检测方面专业的知识背景,又必须熟知网络舆情传播特点与规律;不仅要具备从海量信息中快速搜集信息、迅速捕捉舆情热点、甄别挖掘舆情价值、准确预测舆情走势的能力,还要具备较强的信息提炼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及丰富的舆情监测经验。

2.3多数部门资金投入不够

目前,多数单位采用人工搜索、引擎检索的方式监测网络舆情。然而网络的信息量庞大,信息来源渠道极为广泛,仅依靠人工方法应对网上海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其效率和准确度均难以保证。专业的舆情监控软件和人员培训投入巨大,且舆情监测是一项日常性工作,需要持续性的投入。

3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舆监测工作的一些建议

3.1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思想认识

舆情工作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各部门需有专员来负责,定期整理并上报舆情报告,处理好突发的网络事件,正确地引导舆论,倡导正能量,避免不实舆情转化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2加强舆情监控队伍建设

应加强对舆情监管人员有关理论、舆论引导、舆情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增强其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研判能力、对网络舆情传播规律的掌控能力及对网络舆情的预见和防范能力。同时,积极培养一批坚持正确导向、熟悉网络语言、了解网络传播技术和传播技巧的网络评论员。

3.3加强财政支持

舆情监控工作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专业的软件和专业的人员互相配合才可以实现,而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专业软件的开发运行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运作,各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舆情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

4结语

产品质量论文篇(4)

上岗前首先要对检测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通过后才能上岗。上岗后还要组织检测人员与其他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和学习,同时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到单位进行系统的讲解。另外,检测部门还应具有监督人员,确保检测人员能够胜任检测工作并且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应特别明确各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可操作人员,标准溶液的配置人员。

2 检测仪器

检测部门应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及时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数量满足工作需要。同时将所有仪器设备统一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对仪器进行管理。检测部门应密切留意仪器设备的运转情况,定期对所有仪器进行维护和保养。当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并请专业人员进行修理,应经确认恢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仪器要每年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使用,为了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在两次计量检定中间我们通常进行一次期间核查。

3 检测用品

检测用品包括检测用的耗材、试剂和药品,检测用品的质量严重影响着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一是要对提供检测用品的供货商进行严格考察和把关,建立诚信商家档案。对购置回来的检测用品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才允许使用。二是定期对试剂和药品进行排查,对于临期的试剂和药品进行标注尽快使用,对于过期的试剂和药品立即丢弃。三是检测部门同时应该对标准物质建立档案,每种标准物质都有相应的标准物质证书以保证可溯源性;购置到货的标准物质应进行验收,并根据其性质妥善存放,在有效使用期内定期进行期间核查。

4 水产品检测方法

检测部门应优先采取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定期跟踪方法的有效性,确保使用的标准现行有效。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在用于检测前应对方法的技术要素进行验证;在验证过程中如果发现标准方法叙述不详(此步骤会影响检测结果),应立即将详细的操作步骤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使用。

5 水产品检测环境

由于检测部门经常要接触一些有毒的药品和试剂,所进行的检测试验也会产生一些危害身体的有毒气体和废弃物,所以检测部门必须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基本防护设施,以确保检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检测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配备处理紧急事故的装置、器材和物品,如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急救箱等。检测室应有足够的面积将检测区与非检测区进行区分,检测区应明确标识并进行有效隔离。仪器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正常工作需要,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实验室应进行温、湿度记录。每一个检测室都应该设立安全卫生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环境条件和卫生情况的监管和记录。

6 水产品检测过程

检测过程包括抽样、样品处置、测试、数据记录、结果报告等。水产品的抽样应严格按照《SC/T3016-2004水产品抽样方法》规定执行,参与抽样的人员应掌握抽样的理论和方案,并在抽样过程中做好记录。收样人应认真检查样品的包装和状态,样品应编号登记,加贴唯一性标识,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处置。样品在接收、制备和测试的各个过程中应始终确保样品的原始特性、未受污染、变质或混淆。检测人员对检测方法中的计算公式应正确理解,计算结果应进行复核,并及时进行检测数据的记录。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要撰写检测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必需的全部信息和客户的委托合同上列明的要求。文件管理员应将检测报告与相关原始记录归档保存,报告中的每一结果都应附有经过校对的原始记录。

7 小结

产品质量论文篇(5)

关键词:通信产品;生命周期;质量检测;作用

1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测方法分析

通信产品的质量会对网络服务质量造成一定影响,而这也体现出对通信产品实施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涉及多个环节,如通信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等,而对于通信产品的质量控制,也应从通信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考虑。网络服务的提供涉及技术研发、服务网络搭建等多个环节,而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对通信产品的使用。因此,为了保证网络服务质量,可根据实施时间,将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其中,通信产品实施的事前质量控制主要是为了预防通信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事中质量控制与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并采取适宜的措施对通信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及时解决,以便更好地保障网络服务质量。从目前通信产品的质量检测来看,通信运营商对于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测主要依靠多种检测方法来实现,如报名检测、飞行检测、到货检测等。其中,报名检测是指在对通信产品进行采购的时候,应要求通信产品供应商根据招标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对通信产品进行送样检测,以便于对通信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为通信产品的选购做铺垫。飞行检测属于跟踪监测的范畴,是指在通信产品供应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到货检测又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到货快速自检与到货第三方检测。前一种方法是依靠通信运营商自有的检测设备及人员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而后一种方法则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两种方法各有优势。

2在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实施质量检测的有效策略

2.1事前质量控制。事前质量控制是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检测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前期的预防措施。对于通信产品的事前质量控制,报名检测方法更加适宜。在通信产品采购阶段,基于报名检测方法的使用,要求供应商对通信产品进行送样检测,排除对质量不达标通信产品的采购,以便确保所采购通信产品的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提升通信运营商的服务水平。基于报名检测方法的实施,通信运营商可从检测数据、生产技术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比通信产品的质量,从而了解不同厂家所生产通信产品的优势所在。通信产品供应商也可在报名检测过程中了解自家产品存在的问题,并对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进行修正,以便为通信产品生产质量的提升奠定基础。例如,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的质量控制。因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的生产,在螺旋筋直径、间距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同厂家在生产该电杆时都会形成各自的技术标准,这也导致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内部的部分元件的尺寸、性能有很大差异。在采购过程中,通过实施报名检测,可帮助通信运营商更快、更准确的选出符合通信运营所需的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有利于保障网络服务质量。2.2事中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是针对通信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检测,而较常使用的质量检测方法包括到货检测与飞行检测,有利于实现对通信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对于到货检测方法的实施,根据对通信产品的实际需求,可分别选用到货快速自检或到货第三方检测。如果通信运营商想要控制运营成本,则可采用到货快速自检,通过利用自有检测体系及相关人员、设备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法更具经济性、便捷性。如果对通信产品质量的要求比较高,则可选用到货第三方检测,选择更具权威性且设备更加齐全、检测人员更加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比如检测某个周期内通信产品的质量波动等。2.3事后质量控制。通信产品的种类比较多,如器件类等,而部分特殊通信产品在事前控制阶段检测出质量问题的几率相对较低,导致采购人员无法及时发现这类通信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然而,当通信产品在使用后,这类产品的性能会出现大幅度降低,导致网络服务质量受到影响。针对这类通信产品,可依靠在网监测等事后检测方法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以便保证网络服务的质量。通信运营商为了更有效的降低检测成本,对于通信产品在网运行检测的实施,往往是依靠自检方式来完成,即通信运营商依靠自有的检测体系及人员、设备对通信产品的质量实施在网运行检测。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障服务网络的运行,提升网络服务质量,通信运营商应加强对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测,对多种质量检测方法进行慎重选择,全面控制通信产品的质量,以便为服务网络的运行提供保障,从而实现对通信运营商所具备在网服务能力的提升。

作者:张文强 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产品质量论文篇(6)

1.1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是食品工业发展的根本性原则。食品生产过程中经历原材料加工、储存、运输、包装等一系列步骤,中间必然要添加各种化学物质,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控制不好受到了污染,或是加工工艺本身存在安全漏洞,都有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危害。

1.2可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对于食品企业来讲,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的根本。企业做好食品的质量管理措施,不仅可以在经济市场中赢得顾客的信赖和口碑,而且在利用先进检测技术降低了产品的不合格率之后,可以起到有效控制原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3可促进食品工业产品的良性竞争

市场经济环境中,良性竞争机制是各行业发展的有效推动力。而提高食品质量检测措施,将好的产品流通到市场之中,必然也会促进同行业的良性竞争,使得其它企业纷纷效仿,努力优化自身食品的生产和质量检测流程,从而在市场中建立起自己的质量优势,最终丰富食品市场的产品种类,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也会使得食品工业在市场经济中领先于其它行业发展。

2我国食品工业产品检测现状及问题

2.1供应渠道问题

我国食品加工原材料供应渠道多且混乱,给食品质量检测带来了难度。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市场上采购一些低价格、劣质的原材料,或者是供应商通过内部关系取得原材料供应权,而没有通过正常的竞争手段,使得食品供应链出现混乱、复杂的现象。

2.2认识程度不够

据食品部门的统计数据,我国食品行业中有90%以上都是中小型企业,其中又以传统食品的中小型企业占多数。例如街边小食摊、小作坊、流动盒饭等传统小型企业,给食品产业的规范增加了难度,这些传统企业与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并存在市场中,客观上降低了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加工程序的标准和要求,从而影响到了人们对于食品质量检测的普遍认识,产生一种忽视的心理,也使得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降低了质量检测要求。

2.3食品质量检测问题

多数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自身质量检测人员少,整体检测设备、检测人员专业技能相对较为落后,有些食品质量检测人员甚至连国家相关标准、食品要求的检测项目都不知道,有的检测人员明明知道食品中肯定添加了违规物质,但因企业检测技术和设备的限制,无法对有害物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导致检测结果不了了之。

3食品质量检测中的要点

(一)、宏观方面

1.加强管理,提高检测质量

食品质量检测的前提宏观条件是加强食品的安全管理,只有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才能从整体上改善食品卫生情况,进一步杜绝细菌的感染,若想加强管理,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的制度措施是社会发展的软实力,所以只有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才能进一步完善食品管理机构的职能。

2.从食品生产企业入手

食品企业使食品生产的摇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想加强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前提是明确企业目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建立食品质量阶段性的目标,这样才能对员工有一个行动上的支持,使职工从自身角度上认识到食品质量检测问题,无形中形成了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效应,同时建立食品质量目标还会刺激员工的工作热情,员工只有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才能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因此对企业而言,建立一个好的企业质量管理目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微观方面

1.样品的采集与制备

(1)食品检测首先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检测样本,采样过程中应遵循随机抽取原则,特别注意记录好样本的批号、生产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采集样本数量满足质量检测要求,以便于检测、复检以及备案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

(2)通常不同形态的食品其取样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取样工具必须满足卫生要求,对于固体样本应在不同部分取样,然后将其粉碎混合均匀,做脱水处理之后按照四分法取样,之后再次进行混合取样,从而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2.检测设备和试剂

(1)检测设备是食品质量检测的基础,包括设备仪器的先进性、工作效率以及使用过程中操作的规范性与否等内容,都直接影响着质量检测的结果。检测仪器和设备除了定期检修之外,日常使用中也应当做好维护和保养,如自校验设备(天平)应注意在校验期限内使用,并定期对其进行自校。而对于自制蒸馏装置等气密性要求严格的设备,应注意在使用前进行气密性检测,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检测过程中化学试剂的选择和用量,对于检测结果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应注意定期检查化学试剂的存放条件和环境,观察试剂在存放过程中相关性能是否发生变化。

(3)选择正确、合理的检测方法。食品企业质检人员应在送检前充分分析样本,并且针对不同的样本成分选择不同的检测方法。检验方法中的第一法为仲裁法,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也可以选用仲裁法。实验室条件有限不能运用仪器进行检验的,可以采取化学分析的方法来进行检验。

4.检测人员的自身素质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企业若想在食品质量问题上获得突破,加强检测人员的自身素质显得尤为重要;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会影响到食品质量检测的全部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因此,检测人员除了应应熟练掌握试验设备、方法、指标、流程等各项基本能力之外,还必须具备对检测结果的分析能力,以此保证检测的顺利进行。

5.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查

有些食品中的检测项目具有相关性,通过对其相关项目的检查也可以发现检测结果是否准确,如通过对蜜饯产品的色泽进行检验,可判断出其二氧化硫含量的高低,白酒中的总酯和已酸乙酯,如果已酸乙酯含量高,总酯的含量也会高。

5.结语

产品质量论文篇(7)

1.1违禁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鲜剂、储藏剂通常价格相对较高,与之相比,一些违禁化学剂的成本则较低。例如,一车10t的蔬菜,用冰瓶的储藏成本为35元,用风筒的储藏成本为80元,但如果用甲醛来保存,成本约为3.5元[1]。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不良商贩在运输途中大量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制剂充当保鲜剂、防腐剂,不仅破坏了农产品原有的品质,甚至会导致农产品产生一些对环境、人体有害的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1.2保鲜剂、储藏剂的超标使用

在流通领域内使用的保鲜剂、储藏剂,其用量和残留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过量使用往往有害无利,以荔枝、龙眼这类水果为例,适量的二氧化硫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鲜作用,并不会引起质量安全问题,但过量使用则会导致食用者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严重者其肝肾的代谢功能会受到损伤。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对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我国农业从业者文化水平大多较低,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对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往往存在许多不科学的地方。过量使用保鲜剂、储藏剂会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影响,从而为害到消费者健康。

1.3生物毒素的为害

生物毒素是食用农产品的三大为害之一,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高脂肪、高蛋白或高淀粉类的农产品特别容易受生物毒素的污染。生物毒素还会通过作为饲料的农产品进入动物体内,从而影响动物健康,而人类也因为食用了这类农产品而受到生物毒素的威胁。生物毒素主要产生于食用农产品的流通和储存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对温度、湿度、储藏方式等都有相对较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运输条件相对落后,在流通过程中并不能对生物毒素的产生进行有效控制。

2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从流通主体角度分析

①从业者文化水平低,责任意识淡薄农业从业者是食用农产品的流通主体,但我国农业从业者的科技文化水平较低,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较为薄弱。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农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下问题更为突出。受科技文化水平和责任意识的限制,生产者对农产品的追求仍简单地停留在数量层面,质量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从业者文化水平低、专业知识技能不足、责任意识淡薄,加大了食用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②从业者盲目追求利润在我国农产品的物流成本一直较高,流通环节的自身特点、设施落后、损耗严重等都是导致农产品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在农产品最终价格中占较高比重,生猪、肉鸡的流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达到13%和23%,而蔬菜的流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更是高达54%,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2]。为降低成本,追求利润,从业者们通常会违规使用保鲜剂、储藏剂等保证农产品的新鲜度,以此来提高价格,获得更高的利润。

2.2从政府角度分析

①农产品政策、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标准体系很不完善,在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农产品相关标准所占比例不到10%。以蔬菜为例,目前我国常用的蔬菜有12类89种,但其中拥有质量标准的却不到20种[3]。此外,我国在批发市场、冷链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政策扶持也不到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影响了流通先导功能的发挥,还加大了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成本负担。②政府监管方面存在漏洞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我国开始了由卫计委、农业部门、食药监总局共同负责的综合监管模式。农业、卫生质量监督等部门均在自己的领域内设立了具备一定检测检验条件的机构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4]。但在某些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力不够、经费不足、设备老化等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仍然不能真正有效实施。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监管部门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存在缺陷,往往会影响到政府监管的力度。③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虽然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形成了一套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其中仍有不少逻辑缺陷,比如《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存在衔接协调问题。我国法律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重点主要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和质量标准的建设,对于法规、标准的可执行性考虑不够,国家将更多的精力投向监管体系的建立,但忽视了市场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体系背后的管理信息不及时和效率低下等问题[5]。

2.3从流通形式角度分析

流通形式的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物毒素产生的概率与数量,而生物毒素对农产品的污染是非常严重且不可逆转的。为了降低农产品的损耗,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人们往往会选择在农产品上喷洒保鲜剂和储藏剂,从而影响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解决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对策

3.1提高参与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文化水平

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普通农业从业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农业从业者的责任意识和文化水平。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送法下乡、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撒网式的广泛宣传。对于特定的农业从业者则开展一些比较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比如对于农业流通领域内的管理者要加强生产管理系统技术的培训,提高管理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对于农民、农业企业、合作社等要正确引导,努力解决目前制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重点问题。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职业教育,加强农业有关的学科专业的建立与发展,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农业工作,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业向知识型、信息化方面转变。

3.2加大设备设施的投入,改善流通形式

流通形式的改善,可以更大程度地保证食用农产品的新鲜程度等,降低流通过程中保鲜剂、储藏剂的使用。我国应加大财政支出力度,强化食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各项技术,比如加强对冷链物流的发展,改变我国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内以常温物流和自然物流为主的局面;完善物流技术标准,保证农产品流通监测有章可循;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各个领域内推广认证工作,如种植养殖领域内的GAP认证,加工领域内的HACCP认证,产地和产品领域内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

3.3加强政府与社会监管,逐步形成社会共治

首先,完善政府监管需要提高监管的效率,加大行动的执行力。我国在食品质量监管方面的“大部制”改革已经开始,今后要真正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协调、权力制衡,逐步建立起明确的约束机制与激励制度。其次,需要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还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树立正确的判断标准,有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结合政府、媒体、行业协会和消费者4个方面来共同监管食品质量安全[6]。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早已不再局限于政府一家,而是社会各团体、群众的共同职责。一方面,媒体等机构需要发挥“人民喉舌”的作用,对监管过程中的行为积极进行披露、报导,承担起政府与群众之间消息传递的桥梁;各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协会、组织也需要积极做好质量监管的社会监督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需要提高自身的质量安全意识,对发现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勇于举报,逐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

3.4完善流通环节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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