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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08 15:29:15

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篇(1)

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受市委委托,就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讲两点意见,主要是回顾总结20**年工作,研究部署20**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20**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0**年,在上级纪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先后下发了《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等文件,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14名党员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在科级以上干部中深入开展了“述廉、评廉、考廉”活动,结合农村“两委”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将活动向农村延伸。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切实加强了对《廉政准则》及“八条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了清理楼堂馆所,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车,治理公费出国(境)旅游、公款消费等专项治理活动。严格执行“三项谈话”、述职述廉、函询等项制度,与乡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15人次,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24人次,诫勉谈话16人次,述职述廉112人次,函询、询问质询8人次。审核干部申报出国(境)参观学习4人,批准2人。审批汽车33辆,纠正超标购车2辆,节约资金32万元。查处非定点接待费用174.5万元,查处“小金库”问题5起,涉及资金147万元。清理个人“小灵通”捆绑单位固定电话234部,查处公款为个人购置小灵通29部,清退话费10万余元。新晨

(二)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市纪委机关专门成立了宣教室,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宣教、信息、调研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在抓好廉政文化“六进”试点单位的基础上,向**市纪委申报了**村、南**村廉政文化基地和工商、国税、地税等精品示范单位,督导相关单位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三)严肃党纪政纪,保持了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坚持以有利于巩固党的政权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维护政治安定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领导包案、办案责任追究等制度。20**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电话156件次,省、*市纪委要情况件5件,转乡镇纪委、纪工委监察分局件73件,通过直办、转办、催办、督办等方式,均做到了按期办结。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66件,审结66件,结案61件,审结待处理5件,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61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80余万元。

严格案件审理,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内部监督职责,对专业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了“专家会审”。对20**年7月份以来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对受党政纪处分的31名党员干部进行了回访教育,实行了“三卡一考”制度。(即:回访教育明白卡、委托回访教育责任卡、回访教育反馈卡,年终目标考核)

(四)发挥行政监察职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是强化执法监察。20**年共完成专项资金综合治理、粮食直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执法监察立项24项,办结24项,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12项,提出合理化建议10条。加强了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案件3件。二是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重点抓好动态公开,对各部门上报的374项重点权力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完成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并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三是深化机关效能建设。继续开展以“治懒增效、治散正气、治庸提能”为主要内容的“三治”活动,查办效能案件和问题57件,效能责任追究42人次。四是认真抓好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对**市确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建设项目和涉及“三农”方面的9类专项资金进行了重点审计和检查,涉及资金2.02亿元,自查自纠清理项目26项。探索实行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出让、交通领域、土地出让等五大市场准入制度,对在我市建筑领域有不良记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0家用人单位进行了通告,取消其招投标资格一年。

(五)高度关注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发放征求意见卡1500份,征求意见和建议113条,对11个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了整改意见书,并就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以民主评议活动为载体,加强行风建设,加大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教育、交通等行业突出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完善了表彰通报、评议结果反馈等11项相关制度,将参评部门的服务承诺、热线电话等在网通公司“乡情号薄”上进行公开。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医院等7家医疗单位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采购金额1295.2万元,让利患者102.73万元。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与各学校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对各类学校督导检查2次,减轻学生负担20余万元。治理公路“三乱”,受理“12346”投诉举报42起,上路巡查、暗访45次,通过交办、转办、直办,全部进行了处理。加强了对上级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加强指导协调,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得到强化。按照市委《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分工方案》要求,明确了任务分工、目标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义务监督员网络,逐步实施了“四廉”(即:“诺廉、述廉、评廉、考廉”制度),完善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完善“农村公章乡镇监管”制度,加强了对村集体公章使用的监督管理,从程序和制度上规范农村公章的使用,杜绝私用、乱用现象。实行农村档案乡镇代管制度,农村档案以年度为单位,整理后统一由乡镇保管留存,并完善了档案管理、查阅等制度。全市2**个村全部完成了农村档案乡镇代管工作,共代管档案资料1.3万余卷(件)。实行乡镇包村干部兼任所包村纪检委员制度,在各村支委设立纪检委员的基础上,由包村干部兼任纪检委员,加强对农村“两委”班子成员廉政情况和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新晨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迎保促”以及“吸取教训、转变作风、重塑形象、科学发展”等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市纪委机关积极开展“开门寻计问策,共谋科学发展”活动,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全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从思想作风、执法监察、查办案件、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认真查找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制定完善制度20多项。坚持开展科室争先创优活动,修订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坚持学习制度化,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条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培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纪委组织的培训,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有了明显加强。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制定了《**市纪工委监察分局行为守则汇编》,建立了日常巡查、会议列席等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财务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共查办案件12件,给予党政纪处分6人,组织处理5人。先后对所辖部门进行巡视和效能监察81次,发现问题24个,诫勉谈话10人。

20**年,纪检监察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大力支持、通力协作的结果,也是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和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工作不扎实。二是腐败现象在一些行业部门仍然易发多发,奢侈浪费问题在个别单位还比较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三是不作为、乱作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有的部门和干部中纠而复生,我市发展环境还需要下大力气加以改善。四是有的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自身要求不严;一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还存在执行和监督不力等问题。五是对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创新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仍需加强。对这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二、20**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0**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严峻经济形势影响、推进我市科学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省委确定的“干部作风建设年”,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一年。我们要积极适应这一形势要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科技新区、经济强市、生态**”这一中心任务,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饱满的政治热情和昂扬的工作斗志,强化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局面。

(一)扎实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促进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认真组织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把“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作为进一步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要对活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广泛发动,扎实推进,确保实效。既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规定动作,又要结合实际创出特色。认真查找和反思在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政令畅通以及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着力治懒、治散、治庸、治腐,进一步巩固“吸取教训、转变作风、重塑形象、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成果。建立干部作风评议制度,对在作风评议中不达标、群众满意度低的干部,要做出相应处理。

坚持把优化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作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切入点,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着力点。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重点,认真调查和剖析影响行政效能的症结和问题。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审批办理效能等内容为重点,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规范审批行为。以提高机关日常工作效能为重点,认真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以强化绩效考评、行政问责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以执纪执法部门和关键岗位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效能监察特别是效能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查处“冷横硬”、“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行政效能、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不做事、不尽责,、失职渎职的反面典型,努力实现干部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能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坚持监督与管理相结合,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严格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五项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占用住房等问题。(4)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或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新晨

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认真解决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的问题。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纠正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对全市所有行政单位出租房屋收益情况进行梳理,协助国资局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予以规范。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和问题,要严处,严肃纪律。

(三)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始终把案件查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和重点工作,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1)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权钱交易的案件,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的案件;(2)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环境执法和环保项目审批评审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3)严肃查处在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建设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的案件;(4)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及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非法所得的追缴力度。

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成果,认真做好对突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力度,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案件。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认真落实**市《关于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市场诚信记录、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信用信息供求、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等机制。

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强化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认真执行关于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规定,加强案件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加强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落实,继续深化回访教育工作。完善案件检查工作考核机制,认真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一案双报告、双建议”制度,发挥办案治本功能。加强乡镇纪委自办案件工作,大乡镇纪委至少要查办3起案件,小乡镇纪委和开发区党委查办2起案件,各乡镇党委要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支持,凡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围绕“三年大变样”、全面建设“科技新区、经济强市、生态**”这一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检查。以“抓落实、求突破、促发展、见成效”为工作主基调,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廉政监察,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积极开展效能监察,推动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和查办效能案件力度,重点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问题,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全方位效能监察,及时征求项目单位对发展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有力措施,整改存在问题。

(五)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腐败

进一步深化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提高教育的说服力为重点,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根据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安排,围绕改进作风、增强党性修养,塑造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深刻吸取“三鹿事件”教训等项内容,结合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广泛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并适时召开全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探索廉政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教育的结合点,着力在提高廉政文化覆盖面、影响力和渗透力上下功夫。把**村、南**村两个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基地高标准地建设好、利用好,充分发挥工商局、国地税等廉政文化精品单位的示范作用,推动全市廉政文化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探索谋划在新闻媒体开办反腐倡廉专题栏目,利用好政府门户网站,切实加大网络宣传引导力度,全面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工作,在全市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

大力推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确定1-2个乡镇或市直部门进行试点。重点建立行政权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行政权力运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20**年对全市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调整,对我市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编制实施目录,上报**市审核批准,经我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清理、消减下放和管理,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评议考核等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群众代表旁听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执行效果质询制度。大力推进网上办公、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巩固完善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深化厂务公开、校务公开、村务公开。

(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作为凝聚整体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的总抓手,进一步加大落实工作力度。认真贯彻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相关制度和办法。紧紧围绕全市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结合各单位实际,继续搞好年初责任分解、年中专项述职、年底责任考核,坚持和完善责任制专项检查、集中考核、定期通报三项制度,认真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措施。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部门,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新晨

(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认真履行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职责,着力解决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社会关注程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五个方面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把制度机制建设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严肃查处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等行为。深入治理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涉农负担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继续清理涉路涉车收费罚款项目。深入开展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加强对中央、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较快增长政府投资的监管,突出抓好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的重点审计和检查。

进一步深化民主评议活动。关于今年民主评议工作,不再进行排位表彰,有的单位和部门可能认为这项工作变的不重要了,不用再考虑名次了。但恰恰相反,这项工作的力度不是变弱了,而是进一步加强了;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进一步提高了。民主评议做为纠风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改进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密切党群关系等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再进行排位表彰,但是对参评单位的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还要进行通报,如果某个单位的群众满意度低,则证明这个单位的行风工作做的不好,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不好,威信低。今年“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在按照**市“八项活动”、“八项制度”进行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专门开展“千名群众、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活动,并建立行风评议延伸制。各参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切实把本单位的行风建设搞好。

(八)大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把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增强农村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不断巩固党的群众基础。继续深化下访工作“办案、督导、协调、巡察”四项职能,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各项制度及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侵害农民利益和民利的突出问题。抓好农村换届新上任“两委”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探索制定我市《农村干部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按照“试点先行、总结完善、稳步推进”的思路,有序推进我市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

继续抓好农村档案乡镇代管工作,**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文起同志对我市的这项工作进行了重要批示,要求在全**市进行推广。下一步,档案局要加强对乡镇、村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研究分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扩大农村档案接收范围。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档案的监督管理。

不断加强工作。接照“有访必接、有接必果,防止制造新的矛盾隐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畅通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总结和借鉴“迎保促”的经验和做法,扎实做好敏感时期的矛盾排查工作,重点解决疑难问题和矛盾隐患。继续完善函询提醒、谈话等制度,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九)坚持提高能力与改进作风并重,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监察建议书篇(2)

一、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监所检察工作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但没有一个明确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概念和区别,这也是导致使用上混乱的主要原因。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来源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而检察建议虽然已经逐渐成为检察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涉及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却很少。散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中。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但由于是内部工作规定,仍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真正法律出处,同时也没有明确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之间的区别,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二者适用范围不明确

在实践中出现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混用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用语。此外还有“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混乱。如在没收违法所得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6条“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和第409条“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的不同规定,导致了适用上的混乱。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手段,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使用上的混乱,既有损检察机关的严肃性,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威信。

3.制发格式不规范

实践中,二者的制发格式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单位以院的名义编号,但最后落款是监所处;有的直接以监所处的文号进行编号,但最后却盖院章;有的自己专门编号,并以本监所处的名义制发等。这种制发格式上的混乱,导致两种文书法律权威性的降低。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发格式,各基层检察院之间制发的两种文书格式也不尽相同,有时被监督单位往往收到不同检察院甚至同一检察院不同部门各种形式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格式的混乱导致两种法律文书法律效果的降低,也是导致两种文书反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二、监所检察工作中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来源是《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6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569条、570条、571条。而检察建议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这一内部工作规定外,只散见在最高检的一些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渊源。

2.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向其发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3.适用范围不同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发检察建议。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适用对象的不同

检察建议书可广泛应用于司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机关。但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之一,适用对象应仅限于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并不应扩大到社会上的其他单位,这是由纠正违法通知书本身的特点和检察机关的职权所决定的,二者在这一点上并不能混用。

三、如何完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用

1.完善立法

鉴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明确,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约束力。

2.明确适用范围

最高检出台的《四个办法》,明确规定了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违法问题时应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出现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时,应使用检察建议。可见二者之间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实践中常出现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做法应该予以杜绝。变通执行法律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执法中的不规范、不依法现象,降低了法律监督活动的效力。

3.规范制发程序

应进一步完善二者格式的制作、内容的审查、的主体、送达与反馈等各个环节。首先,应明确发送主体。二者均应以检察院的名义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制作,报本院办公室取得文号,加盖院章,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并报本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以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实践中很多监所部门以本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发文字号按照本处字号行文,显然不妥。因为检察院内设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其次,应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发送的级别效力。通常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被建议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于涉及综合治理事项的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综治部门。再次,应明确检察建议制作的审批程序。应当由办案人员起草,部门领导讨论定稿,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报请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完善内容

首先,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当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其次,应当做到用语严谨规范,分析深入到位,内容具体明确,建议切实可行。再次,应做到内容详实,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监所检察干警应深入一线,全面调查了解详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对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把握热点、焦点、敏感性问题,将偶发事件与长期、普遍性问题区别对待。同时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讲究方式方法,既要讲配合又要加强监督。

5.注重落实和反馈

监察建议书篇(3)

[基本案情]2013年3月2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民事借款纠纷案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本案中,张某以经营某项目为由向吴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因故无力偿还。吴某即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该院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张某偿还吴某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即申请该院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吴某发现法院计算借款利息时少算6000元利息,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检察建议。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为由提出书面检察建议,主要依据《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之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实务中,检察建议常与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相混淆。其中,检察意见是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反映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应予相应行政制裁的主张、看法,带有一定的主动性,表达了对被不起诉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从补漏建制、加强规范制约的角度向有关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参考,是否采纳,被建议机关有一定的主动性,在形式上更显柔性和参与性。纠正违法通知书,则主要是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提出违法意见,其依据有《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比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显刚性,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不难看出,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能的有效形式和非讼手段,相对于提出抗诉、纠正违法通知等刚性监督方式,其通过提出加强整改、建章立制、强化管理等正面性希望和具体改良性措施,促进相关单位优化管理方式、改革内部制度、实现积极发展而体现了柔性监督的特征,更易被接受和采纳。归纳起来,检察建议具有四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不仅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而且在日常执法办案中都可对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且无级别对应限制,基层检察机关可对本为案发单位的高层级企事业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建议内容广泛,对此《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了6种适用情形;三是快捷高效,并不当然地启动诉讼程序,被建议单位也不必通过发回重审、作出裁定决定等作出回应;四是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手段,其实质是法律监督权构成要素之一的“督促纠正”在权力行使方式上的重要体现,[1]其制作签发又有一定程序性和严肃性,它与提出抗诉、提出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构成综合运用、相互衔接的法律监督体系。 

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涵括于检察建议的框架内,既有着检察建议的一般法律属性和共同特征,又有着不同之处。其一,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专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提出的检察建议,非适用于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或其它一般执法监督;其二,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从语意上指就督促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而提出的检察建议,与其它检察建议在内容、条件上不尽相同;其三,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的对象专指人民法院,而非其它机关单位。 

二、检察建议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之范围 

本文案例中,法院实体判决基本正确,只是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出现差错,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提出抗诉情形,也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更难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故在理解上应属于其它审判活动违法情形,以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更为恰宜。但如何界定不适用再审程序的其它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在“两高”司法解释未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在确定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检察建议提出时机和范围问题上,应按照逐次排除法的基本原则。 

监察建议书篇(4)

对于基层检察室开展民行检察工作方面的职责内容,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笔者初步将基层检察室民行检察工作职责确定如下:

经派出院指定,基层检察室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应当包括;1.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及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2.对人民法庭的调解活动实行监督;3.对人民法庭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4.办理民事督促案件。5.协助基层院民行部门受理申诉案件,进行释法说理、调解疏导等工作。6.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7.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及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也有提出抗诉的权力。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抗诉制度的内容规定比较简单、范围规定较窄,对现实操作不利。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抗诉还设置了前置程序,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经检察长批准,基层检察室可以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对人民法庭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对基层检察室提出的检察建议,人民法庭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基层检察室也应对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拥有的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行政权是否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行使,不但关系着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更关系着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以实现。检察权作为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直接来源于立法权,其法定性、强行性和专业性使得其制约行政权的膨胀具有先天优势。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发挥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作用。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制度隐患,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等情形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二、对人民法庭的调解活动实行监督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司法政策导向和纠纷解决的主要策略,近年来得到重视和强化。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民行检察部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诉讼调解予以了监督。但调解监督数量极为有限,且各地发展极不均衡,缺乏刚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权力。

当前,基层检察室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调解活动实行监督。这种方式比较灵活和温和,没有抗诉那么强的对抗性。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前,可与人民法庭沟通协商,取得人民法庭的认可和配合,再向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其自行纠正。这样不但能够使错误的调解案件得以纠正,还能加强检、法两家的沟通和配合,最终达到共同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基层检察室还可通过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上门接访等方式,以检察室、联络站、联络员为基础,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做好释法说理、调解疏导等工作。

三、对人民法庭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之一。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这个领域进行了许多有效的尝试和探索。2009年起,我区部分盟市的检察机关开始进行民事执行监督试点,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庭的民事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予以法律监督。

从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上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最常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对于裁定、执行决定及具体执行实施行为中确有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检察机关可及时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指出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及时纠正。此外,执行检察监督还可辅之以暂缓执行通知书、促成和解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四、办理民事督促案件

民事督促是指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案件性质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督促案件,督促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

监察建议书篇(5)

一、规范现场监察执法程序

规范监察执法程序,细分为外部现场监察执法程序和内部法律程序的规范两个环节。在现场监察执法程序上,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监察执法。

1 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监察执法人员到达矿井后,首先出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执法者身份、姓名和本次监察任务、目标、要求、监察方式,并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调阅矿井有关图纸、资料,听取矿方有关汇报。

2 全面进行现场检查

监察执法人员根据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要求的监察内容,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认真细致地全面排查矿井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如实记录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描述准确详尽,并要求煤矿企业全面认真落实整改。

例如,在制作现场复查笔录时,监察人员对某矿井下使用无煤安标志设备的型号、使用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都如实进行记录。

3 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工作是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去伪存真的过程,是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一环。是实现重点治乱的关键手段。不仅关系到执法对象的切身利益。而且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树立执法权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监察执法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发现应予以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立案建议,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开始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详细地查明违法违规事实,收集违法违规证据。如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拍照或录像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违法违规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有力,体现作为证据的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之前可能出现的听证提供翔实的基本资料。

调查取证的重点是在原有《现场调查笔录》基础上,深入现场科学取证,印证核实违法违规事实。例如,为说明某煤矿安装的无煤安标志设备处于正在使用状态,使证据确凿有力,监察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再次下井拍照取证,拍下非矿用设备正常使用的画面和证据。通过调查收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收集企业规范性操作文件(如企业制度、作业规程、图纸资料等)等系列证据,形成证据链,使得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证言证词确切,证据逻辑严密。具有说服力、公信力。

二、规范行政处罚法律程序

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有关程序,结合福建煤矿实际,规范行政处罚法律程序。

1 制订“四不立案”、“处罚两不过”原则

为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时,未经现场调查取证不予立案、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意见不统一不予立案;处罚建议书法律适用不当不予通过、处罚有疑问不予通过。

2 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

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全部经处务会议讨论通过(重大行政处罚提交给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拟实施的行政处罚,指派专人向煤矿企业送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可进行现场陈述、申辩或自收到告知书三日内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若行政处罚相对人对下达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无异议,三天后再送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制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并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近两年来,我局坚持“尊重事实、依法调查、科学取证、事实清楚”工作原则,做到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有力,适用法律准确,既依法严格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又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被监察、处罚对象心服口服,收到了较好的执法效果。树立了“执法严肃、监察严密、文书严谨、处罚严正”的良好形象。

三、规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制作

结合福建实际,我局对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提出严格、细致的要求。对《现场检查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撤出人员命令书》、《复查意见书》、《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停产整顿指令书》、《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建议书》等各类执法文书的制作。坚持做到每个细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 规范制作现场执法文书

按照国家规范的执法文书规定要求,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调查取证笔录、撤出人员命令书、复查意见书等现场执法文书。对现场检查笔录、复查意见书,如实记录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描述严谨准确;对现场处理决定书,载明单位全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决定方式等内容;对调查取证笔录,详细体现时间、地点、相对人基本情况、事件、事实过程、印证内容、结果等。

2 规范制作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在国家规范的执法文书基础上,我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内部法律文书制作程序,增加了《福建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建议书》、《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书》三份内部文书。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作《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书》,载明矿井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并由参加讨论决定人员签署姓名。

如在查处某煤矿违法违规案件时,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决定书》、《撤出人员命令书》记载的违法违规事实。监察人员规范制作《福建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建议书》,载明该矿违法违规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立案建议。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分管领导同意立案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载明案由、案情摘要、承办人意见和审批意见。承办人经现场调查取证。查明违法违规事实后,制作《福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载明矿井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经处务会讨论通过,报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矿井违法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等)、《停产整顿指令书》等执法文书。

3 定期讲评执法文书

监察建议书篇(6)

2011年12月19日文化部出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专门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首次确认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模式,解决了执法合规性问题。同时各地也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执法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但在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如何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如何发挥和延伸检察职能,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确保文化市场和谐发展还值得深入研究。

一、文化市场综合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涉及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当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构成犯罪时又会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因此,在文化市场领域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解决文化市场领域的各种问题,在文化市场领域实行统一综合执法,创新监管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势在必行。虽然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但是毕竟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重审批、轻监管现象还很多见,监管执法工作还缺乏系统性,仍未摆脱文化市场推着监管执法走的状况,文化市场监管乱象丛生表现如下。

1.以罚代管、交叉执法,将罚款作为创收的手段

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也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而发放适当的办案津贴、奖金之类,通常给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下达一定“创收”指标。这种错误的执法理念与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行为。但是,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执法权成为了部门创收的手段。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收入,其本质是将公权沦为为部门和个人谋利益的工具。

2.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突出

对于目前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化、工商、公安部门都可以根据不同内容罚款,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各部门的执法人员频频出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经营,往往造成市场还未繁荣,经营者的积极性已经丧失的局面。而且,监管执法一旦与经济利益挂钩,有了一定的创收指标,就会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以罚代管,只要收了罚款就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更易导致公共执法权力的异化,影响文化市场正常的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影响了投资者对文化市场的信心,更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3.行业自律机制不规范

目前文化市场毕竟处于体制转型时期,一些行业协会成立时间较短,组织机构尚未完善,其在业内自律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较为有限,当经济秩序混乱、存在恶性竞争时还必须通过政府的制约措施来规范。而文化市场千变万化,行政机关也不可能完全了解文化市场的运作情况,这就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给文化市场带来风险和隐患。行业协会的成员均是独立的个体经营者,各自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而行业协会只能以行规、舆论、仲裁等作为调节手段,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

二、文化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1.树立文化市场监管服务理念

监管执法从本质上讲属于服务性质,即监管执法不是阻碍发展,而是为市场更快地发展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对于尚处于摸索阶段的文化市场来说,监管的方式主要应以正向激励为主,应以“辅导和理顺”为主,而非单纯的“罚款、停业整顿与吊销证照”。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注重执法实效,除直接惩戒相关责任者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找出问题原因,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与规范。彻底摒弃“先发展,后规范”的错误理念,彻底破除文化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局面。

2.构建文化市场准入过滤网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文化市场领域的各项审批工作,从源头入手,从经营者的素质、经营的内容和场所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做好文化市场准入前期指导,把好入门关。将审批工作与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做到两者不偏不废,确保不具有准入资格的主体不能进入文化市场;对已经进入文化市场的主体定期进行审查,发现进行非法经营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3.合理设置监管执法机构

将执法重点下移,赋予乡镇对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一定的权限,做到上下联动,加强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坚持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守土有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文化市场管理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专兼职文化市场协管员队伍。明确界定文化市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做到部门互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进一步明确文化市场管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职权范围,避免执法中的职责重叠,杜绝“有好处都管,无好处都不管”现象。

4.督促行业诚信自律

监管执法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经营者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接受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在实际经营中把依法经营与有德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规范经营,自律经营。文化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各种行业协会,并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行业规范,强化行业自律,并且要不断加强文化执法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联动工作。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到行业协会中去,积极组织开展活动,做协会的有力后盾,克服协会固有的局限性,把协会引导到一种既规范又活跃的道路上来。要对行业协会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协会运行的正常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和谐发展。

三、检察机关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议

完善文化市场出路还需要延伸检察监督职能,完善检察监督权。检察机关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无论是在法律地位,还是在人员配置上都具有对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绝对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地位,既可以制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又可以理顺文化市场的规制体系。因此,只有进一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将检察机关列入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的主体之一,才能破解文化市场治理的种种难题。

1.走访调研掌握文化执法一线信息

当前,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为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定期走访群众、开展调研,搜集信息,及时掌握文化市场的执法动态。在走访群众过程中,检察人员要做到深入、全面了解受访者的真实情况,尊重受访者,同时对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在开展调研时,检察机关应当注重调研方法:内部与外部调研并举,综合处理信息与筛选调研课题相结合,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并重。在调研完成之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制订政策制度和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对发现的执法机关及其他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预警、监督或者处置,从而有效其在文化市场领域内的法律监督作用。

2.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

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主动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有利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行政部门联合执法协调会,进行执法监督。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往往牵涉文化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行政主体,多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办案,有利于全面打击扰乱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加行政部门召开的联合执法协调会议,及时告知各个相关职能部门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所要求达到的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以及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移送案件和相关证据的程序等事项,并就相关疑难争议案件展开讨论,以期共同寻求解决方案,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3.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活动

在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中,检察机关还可以介入行政部门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检察机关派员参与一些疑难案件执法方案的讨论,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利于把握案件的总体方向。必要时,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参加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专项执法活动,掌握行政执法现场的最新信息和动态,对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现场监督,一旦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依法移送相应的司法机关。当然,检察机关的介入权有限度要求,行政执法权与检察监督权之间毕竟有着一定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更多的是对行政执法的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嫌犯罪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点,因此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干涉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4.制发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两种重要非诉讼法律文书。合理有效地发挥这两种文书的作用,不仅能够保证文化行政执法的规范化,而且能够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作用,建议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检察建议。在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时,必须结合文化市场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促进文化市场管理职能部门推进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使管理人员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另外,还必须做好检察建议书落实跟踪回访工作。

二是制发建议追究责任的检察意见书。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不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检察意见书除送达接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送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抄送接受意见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意见书的质量及严肃性。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5.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

目前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效果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主体缺乏必要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同样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罚权,并且缺乏对行政执法机关必要的调查取证权。监督的实质是权力制约权力,如果监督对象拥有的权力大于或者等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必然导致监督不力的结果。我们认为为强化监督效果,应赋予检察机关建议处分权,对文化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接受监督或者怠于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履行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若其在限期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给予解释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主管领导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建议书篇(7)

关键词:适用范围 审查程序 效力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权,一方面,增加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真正形成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二元化”的监督格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减少诉累。但是,实践中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及效力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理论上需要进一步加以探索并予以澄清。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尽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二者的适用范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3条、第84条、第85条明确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一)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

相对于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剔除了在实体上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两种情形,在程序上剔除了“判决、裁定系同级法院再审后作出”以及“案件经过同级法院审委会讨论作出”的两种情形。

(二)明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适应范围的意义

对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规定,贯彻了曹建明检察长在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所提出的抗诉一般应适用于案件比较重大或者是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发生了重大错误的情形;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实体裁判错误并不是非常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情形的指导精神,将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者职能相结合,有效实现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二、实践中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遇到的几个问题

在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对于上级法院已经再审审查且已经出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驳回再审通知书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能否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如果能,同级人民法院需要再审的,是否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

(一)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通知书不是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出抗诉。按照该规定,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或者驳回再审通知书作为一个程序性的裁定或通知,并不是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对象,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存在错误,仍然可以针对其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下级法院进入再审程序,无需撤销之前的驳回裁定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可以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级法院发现原审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不经上级法院同意,也不需要撤销上级法院的驳回再审裁定,直接对案件进行再审。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

(一)实践中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两种做法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将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权交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审查,也有的交由审监庭审查。将再审检察建议交由立案庭审查,实务中难免导致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性质上类同于当事人的申诉,检察机关通过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到了法院以后,立案庭的合议庭就可能轻易否决了,案件也就无法进入再审程序,这样必然导致削弱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也违背了司法审级同级对等原则。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的地方法院明确对于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一般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再审检察建议需要裁定再审或者不予再审,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笔者较赞同第二种做法,因为第二种做法,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符合检法两家在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沟通配合的总体要求和诉讼规律,体现司法审级的同级对等原则。同时,第二种做法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做法相一致。

(二)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优势

审监庭负责抗诉案件的审理,与检察院存在持续的沟通。因此,由审监庭来办理有着沟通和协调方面的优势,也便于对口管理和加强上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与联系[1]。因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法院审查阶段由立案庭受理,审监庭审查,审委会讨论决定应该是法院审查的一个合理程序设置。综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检法两家比较理想的审查程序可以用示意图表示如下:检察机关控申、案管部门立案―民行部门承办人审查―民行部门集体讨论―民行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检委会讨论决定―法院立案庭受理―审监庭审查―审委会讨论决定。

四、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相对于民事抗诉的刚性而言,再审检察建议则体现为相对较软的特征,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后,并不像如收到抗诉以后须立即启动再审程序。因而,这一结果也让很多人担心,再审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逐渐虚化。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部分地方法院对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不够重视的现象。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有“软”的弱点

(二)在制度设计上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进行补强

(三)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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