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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1 10:12:34

监察管理论文

监察管理论文篇(1)

一、水政监察队伍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

水政监察队伍接触到各行各业,因此水政监察队伍要提高综合知识水平,以适应工作需要。还要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以文明优质的服务、扎实有效的工作,向社会树立良好形象。建立整个水利行业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管理网络,接受对水利行业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督。强化素质就是在完善“八化”(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学习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列化、检查监督经常化)的基础上,加强执法队伍素质训练,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化、办公自动化、执法法制化、办案程序化、收费制度化的现代化管理模式。

二、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队伍制约机制

要积极向上级领导多做宣传,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达到人员经费全额拨付,配备必要地办公、执法设备,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要求建立起综合执法的水政监察队伍。这是建设高素质水政监察队伍的基础。

要在提高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就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要把执法管理目标明确到岗、到人,严格考核,实行工效挂钩,把执法目标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与工资发放结合起来,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评定格和奖励的主要依据。约束机制就是要依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制定工作守则,规范和约束水政监察队伍、人员的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队伍是打不了胜仗的。水政监察队伍要依法履行职责,就必须有强硬的制度管理。要强化制度建设,就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水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还要完善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检查监督制度等。按照“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秉公”的要求,不断加强水政监察人员的训练,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的考核培训上岗制度,在水政执法队伍中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三、加强水政监察队伍思想、组织建设

抓好思想建设,就是强化学习培训,全面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强化业务训练,明确执法规范,严格法律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大局观念,明确组织规范,使执法技能适应执法需要。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树立行业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

抓好组织建设,就是要完善队伍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指挥、指导系统,达到组织设置规范化、合法化、程序化,做到因事设岗、因岗设人、人尽其职。

四、严格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在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上,应重点加强责任制的落实,把对水资源、河道、水工程等水事的检查、监督明确到人,实行个人包片、包线路、包目标任务。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压力,以推动执法工作有效运行。具体地说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宣传教育的目的是增强人们的水法律意识,水行政执法中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当事人了解法律精神,使他们遵守水法律法规变成自觉行动。处罚的目地是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面,要善于利用行政处罚的手段,力求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2、项目审批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许可、河道占用、水土保持开发建设项目等,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一经发现一律作为违反水法规予以立案查处,以促进项目审批规范化,保障水行政执法的有序进行。

3、个人分工与集体办理相结合,针对水政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难以查处的情况,水政监察队伍应及时调集人员,集中力量迅速予以查处,取得重点突破。

4、定期检查与突击性活动相结合,对本辖区内的水事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手续、方案进行定期检查、回访,对已经变更的行为、项目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接到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采取突击性的办法迅速予以立案、查处,坚持查、管并重,重在执法。

五、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个水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可能具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只有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具备了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得到水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和支持,保证公正执法。

监察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管理;工程项目;纪检监察

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意义十分重大,其管理职能也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自身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纪检监察工作的自身建设能不能搞好直接关系到项目本身,与此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行业的总体形象。因此,要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纪检监察工作,做到提前防治,发现早治,标本兼治,只有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纪检监察工作做到位,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不断发展。

1加强思想教育的建设是重中之重

思想教育是加强认识的重要手段,由于近年来社会大环境中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享乐主义日趋严重等现象,这些社会杂音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对工程项目管理中纪检监察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产生不良影响,做出诱导性示范。所以,加强纪检监察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问题势在必行。

1.1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是基础

重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不定期的利用学习小组和支部学习的机会进行政治理论的灌输,在不断的学习与探讨的过程中增加反腐倡廉方面的意识,加强廉洁自律观念的不断深入,通过不断地组织学习进行法律法规观念的增强,最终在每位纪检监察人员内心都形成一道最基本的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另外,思想教育建设不仅要在纪检监察人员中进行开展,同时还要在领导层深入,很多领导缺乏对管理中的纪检监察工作最基本的认识,其中就包括:管理中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具体的操作方法、范围、要求以及最终目的等最基本的认知,因此领导层面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1.2加强警示的教育必不可少

企业应定期组织工程项目中的纪检监督人员对典型的腐败案例进行讨论,要求在讨论中有深刻地认识,人人都要从案例中总结教训。对于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着重的进行专题性质的警示教育,并且对反腐倡廉所取得的讨论成果进行定期的展出,对于重要的讨论成果要予以表彰,在纪检监察人员中起立起正面的指导方向。

1.3多种形式的教育相结合

纪检监察廉政建设方面的书籍以及报刊杂志等读物的发放也是增强纪检监察人员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不定期的举行关于纪检监察廉政文化的讲座,让纪检监察人员在文化层面上有效的增强自身廉洁意识。在此期间,要着重注意纪检监督工作中的正面积极引导。要加强媒体方面的引导,要努力增强社会大环境的正能量,从而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气,让廉洁文化充斥在纪检监督人员工作的环境以及生活的大环境中去。让纪检监察廉洁文化在家庭层面、社区层面、项目层面、工程层面、企业层面进行积极的开展和渗透。

2完善纪检监察的制度建设是重要保障

制度是行为规范的重要标尺。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是对纪检监察人员的行为约束,同时也是其他部门进行廉洁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要想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纪检监察制度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要根据国家相应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应的监察制度。要做到纪检监察制度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人人遵守。首先要确保能够定期的举行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讨论会议的召开。要坚持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要明确会议的主题、对之前的工作进行总结、积极的吸取工作中的经验以及教训、明确每次会议的讨论重点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达到能够加强主动监督的目的。要学会用制度去管理人员、用制度去管理工作、用制度管理权利,明确在制度面前人人都平等、人人都遵守。

3强调队伍自身的建设是执行力的根本

纪检监察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管理中纪检监察的成果。所以加强纪检监察的队伍建设问题是不容小觑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对此要保持高度的重视以及不断地观察调整。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入手。首先,加强组织的建设。要把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作为最基本的评判标准,将在这两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拔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在纪检监察书记、纪检监察科长、纪检监察人员等多个层面,健全自上而下的分层分级的组织机构管理,要做到具有明确分工的组织管理体系。其次,加强队伍中的作风问题的建设。此项建设既包括纪检监察干部的平时的工作方面的作风,同时也包含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的生活方面的作风。工作上,我们要求要做到敢做,同时要坚持制度原则;在生活上,要保持劳动人民本色,要勤俭节约,同时要能抵挡社会上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的诱惑。纪检监察的领导尤其要注重以身作则的模范带头作用。要以自身行动抵制各种诱惑,做纪检监察廉洁文化的排头兵。最后,要加强专业方面的建设。就是要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的培养,要让纪检监察人员的专业素质成为行业内的“内行”。不定期的开展行业内专业知识的讨论会议,对行业内专业的重点领域进行着重学习。另外,纪检监察人员需要具备监察能力,要将依照法律法规工作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作为工作切入点和重心;要讲究方式方法,就是对法律法规的条文掌握娴熟,在执行纪律时要做到严格依照规定,同时讲究处理问题的技巧方法;要深入生产的一线进行积极地教育引导,与此同时要做好调查研究,争取提升到理论高度继而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良性互动,在实际的工作中形成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在工作中将纪检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的发挥。

监察管理论文篇(3)

监狱警察文化的内涵及特征

文化性质的政治性。监狱警察文化属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范畴,必须与社会主义文化保持高度一致,诸如“监狱机关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政治建警”等,这些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表述,在实践中也得到充分体现。

文化内涵的人本性。监狱警察文化建设就是以人为核心,注重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激励人、塑造人,满足监狱民警自尊、自爱、自我实现等高层次心理需求。

文化表象的教化性。监狱警察文化不同于公安文化、军营文化,监狱警察还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它必然彰显着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色彩。

文化演进的时代性。监狱警察文化是监狱警察对服刑人员监管改造实践活动状况的一种积淀,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改造实践活动随时代变迁,监狱警察文化亦随时代变迁而变化。

文化机制的吸纳性。监狱警察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不可能孤立地封闭在监狱警察自身领域的框架里完成。相反,它总是要在多种文化交织而成的庞杂文化网络中,通过吸收和接纳其他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加以完善和发展。

监狱警察文化建设的作用

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是引导监狱民警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各种诱惑面前,个别警察价值取向和行为出现扭曲。要解决监狱警察深层次思想问题,必须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软环境,以文化和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民警的行为,形成良好的价值导向。

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是增强监狱民警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虽然监狱警察文化是长期形成的,是无形的,但又无时无处不在,体现在监狱民警的工作、言行中。因此,必须把提高监狱民警的文化修养和自身素质放在首位,只有锻造出一流的监狱民警队伍,才能创造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是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的有力保障。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监狱警察文化的教育、启迪、激励等作用,通过潜移默化,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加强监狱警察文化建设,是科学管理监狱警察队伍的必然选择。当前,监狱机关研究制定了对民警工作科学的、严谨的管理目标要求和规章制度,但往往忽视人文管理,仅仅把民警看作一个被动的执行者,降低了管理效率。而文化的作用可弥补其不足,促进监狱民警队伍管理的现代化。

我省监狱警察文化建设现状

警察文化建设的保障更加有力。专门制定出台加强警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将警察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抓住布局调整的契机加大投入,警察文化基础建设初具规模。积极研究解决监狱警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难题,努力做强硬件,做实软件,创新机制,完善制度,为警察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警察文化建设的形式更加多样。在全国监狱系统率先推出警察精神和标志,受到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通过举办征文演讲比赛、文艺汇演、书画摄影展览等,丰富民警的精神生活。顺应民警多层次文化需求,成立艺术团,组建书画协会、摄影协会、冬泳协会等,举办警察文化艺术节、才艺表演大赛,引导民警崇尚高雅艺术、追求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警察的理论研究工作更加深入。培养了一大批理论研究人才,有12名民警成为监狱理论研究的学术带头人,184人取得高级职称,3人被确定为全省“333工程”首批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5人获得监狱学专业研究员资格。全系统每年都有多篇有影响力的监狱文化理论研究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省局还出版了《监狱文化论》一书。自办的《江苏警视》杂志、“江苏监狱网”成为广大民警进行理论探讨、文化交流的良好平台。

警察队伍的文化基础更加扎实。以创建学习型民警队伍活动为载体,通过深入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举办业务知识培训、鼓励自学和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等,加速民警知识更新,促进民警素质全面提升。目前,全省监狱系统民警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4%,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3791名,3988人获得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2人被司法部聘任为首批服刑人员心理矫治专家。

监狱警察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加强价值文化建设。坚决抵制腐朽文化和“三俗”文化的侵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民警端正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大力弘扬江苏监狱人民警察精神,强化忠诚意识、法治意识、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在全体民警中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

围绕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学习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团队学习、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使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形成江苏监狱系统特有的学习文化。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建立院校教育、函授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学习培训机制,实现学习方式多元化。

围绕丰富业余生活,加强群众文化建设。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寓教于乐,鼓励文化创作,重视文化活动人才的培养,建立文化活动人才库。

围绕美化工作环境,加强环境文化建设。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为契机,优化、美化、净化工作环境。注重人文景观的内涵建设,营造浓[文秘站:]郁的人文氛围。加强

监察管理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 行政监察 公众参与 群众路线 新公共管理

一、何谓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就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 行政监察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种自我制约和内部监督,是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二、何谓公民参与

公众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民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公民参与源于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模式,到十八、十九世纪表现为洛克与密尔提倡的民主理论、黑格尔的“公民社会观”、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论点,直到 20 世纪中后期,公民参与才被广泛应用于行政领域,甚至改变了行政的运作模式——由行政主导演变为公民参与主导。

随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新公共管理改革在多个国家的稳步推进,西方国家政府再造、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以及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度与速度都在加强。其中,加强公民参与和实现行政民主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全球性的公共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

三、在行政监察中的引入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从促进行政监察制度功能的实现出发,学生认为在其中引入公共参与,有必要性如下:

(一)功能主义视角

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由在功能上满足整体需要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的各部分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 社会学家孔德、斯宾塞等人将社会整体看做一个有机体,按照达尔文“进化论”的理论,其中各社会因素、组成部分都具有其存在的意义,都对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成长、运行、发展具有一定意义,起到一定作用。按照《行政监察法》第一条的表述,行政监察的功能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简言之,即为了促进行政权的有效实施。而行政权的实施,是以社会为客体,以社会成员、社会事务为承载体的,即其实施是为了社会有序运行、发展。公众作为社会的主体,其利益的实现即成为了行政权之功能的指向,也是行政监察功能的体现。故而,之于社会这个有机体整体而言,行政监察功能的实现应以公众为目的。公众参与是充分表达、充分实现公众利益的高效机制,因此,行政监察制度中引入公众参与是其功能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行政环境视角

行政环境是行政管理学(公共管理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影响行政系统生存与发展的要素的总和,包括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行政管理学认为行政系统是与外部环境密切联系的开放性社会系统,它适应外部环境需要而产生;在与后者的相互作用中,发挥自己的特殊功能,保持自己运行的和谐。全面考察行政环境,研究外部环境对行政系统的影响,对正确理解行政系统的建立原则、结构特点、运行方式、功能范围、发展规律与历史命运,掌握优化行政环境的正确途径和科学方法,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等,都有重要意义。

(三)交易成本视角

学生认为,交易成本理论也可以用来对行政监察制度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行政监察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为完成交易(行政监察目标的完成与实现),至少需要人力、物力、信息、时间等方面的成本,而行政监察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制度,不能避免因“裁判员”与“运动员”之间的紧密关系而带来的在形式上、实质上的不利益。由于行政系统本身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在其结构中,不仅有简单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工作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正式群体,也有因工作原因进而产生其他情感交流,而形成的以其他社会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属于初级群体的一种,初级群体是一个相对较小,有多重目的的群体,群体间的互动式亲密无间的,并存在一种强烈的群体认同感。 其对于其所在社会(子)系统的运行具有正、负两种效应。因此,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行政监察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基于行政工作人员之间基于非正式群体成员身份的情感,将会对行政监察工作带来负效应,如包庇、监察力度弱、通风报信等。换言之,即基于非正式群体效应,行政监察制度的运行效益会降低。为降低行政监察人员与其他被监察人员之间形成非正式群体的概率,为抵消、减轻非正式群体效应对监察效益的损耗,必然要求在监

察成本方面进行“增资”——专门监察队伍的培养、专业监察技术的培养、监察周期的增长以及监察力度的加强。这些“增资”主要表现在人力、物力、时间、信息成本的大量提升上。行政监察制度自身的目标是“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而若其成本巨大,则必然被束之高阁,成为非常态、非常规运行制度。

行政监察制度运行中“交易成本”的降低,不能简单粗暴的从成本的量上入手,而应当从成本的承载者入手。即在不降低行政监察现有质量的前提下,于行政监察机关之外,引入其他主体参与行政监察活动的运行实施,从而使人力、物力、时间、信息等行政监察所需“交易成本”被其他主体承担,以此提高行政监察的效益,达到一定社会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

(四)新公共管理理念、群众路线指引下的行政监察制度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的推进下,“公私合作(公私协力)”模式逐渐成为了各国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手段之一,它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服务质量的优势。而该模式在发展历程以及先进实践中更多的是应用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而在行政监察方面则无直接体现,究其原因,在于行政监察行为相较于公共服务及一般行政管理行为而言,有更强的行政性,难以让第三部门或者市场主体、社会组织承担,否则对社会秩序、行政管理秩序的安定性影响过大,也不利于行政决策、行政行为。

监察管理论文篇(5)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时代背景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近年来,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工作,适时的制发检察建议,在保障民生、化解矛盾,规范执法、促进公正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然而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和定位在理论和实务界尚无定论,客观上也导致了检察系统外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滥用,应当取消;检察系统内部却存在因检察建议无强制执行力,回复率不高,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为更好的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的刚性适用的呼声不断增强。存在这么大的争议的关键原因就是对于检察建议是否有法律授权?什么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特征是什么,它有何法律属性等诸多问题在理论上尚未理清和统一。一、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检察建议经历了曲折、顽强的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它作为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的方式在实践中兴起,随着“一般法律监督职能”事实上被取消而消灭,直至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检察建议才以预防犯罪综合治理为功能而恢复并大量运用。到如今检察建议拓展了法律监督功能,作为法定监督的手段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关于检察建议有无法律授权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无法律的授权,却以公权力大行其道”[1,2,3]。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检察建议,的确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有效规制等问题,但是这并没有动摇检察建议作为法定权力的本质。

目前涉及检察建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四类:一是概括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3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予以奖励,该条规定虽只是列为奖励内容,但已从法律上承认了检察建议这一形式。二是确定性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9条规定“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章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不同情形予以规定。三是系统性的规范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使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判程序等方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职务犯罪预防中如何使用检察建议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亦有关于制发检察建议的规定。四是地方性规定。如上海市2009年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把检察建议定位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不完全统计,上海涉及检察建议的2部;北京涉及检察建议的有4部;江苏涉及检察建议的有8部。[1]

综上,认为检察建议天生缺乏法理基础,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的看法有失偏颇。虽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规范整体规范程度不高,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但检察建议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是检察机关作用于纠正违法、制裁违法、预防违法、宣传法治、维护法制的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和有效载体。它不同于社会上一般单位对单位提出的建议,有相应的启动程序及法律后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二、检察建议的概念

打开网络检索检察建议的概念,至少有十几种说法呈现在你面前,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一是语义说。顾名思义,凡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都可以称之为检察建议。[4]该定义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各项法定职能所提出的建设性主张和意见均包含在内,只要形式上、书面上与建议有关都纳入检察建议的范畴。二是监督说。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发现妨碍法律正确实施但又尚未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以及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因素,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要求其消除妨碍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以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5]三是延伸说。认为检察建议是检察权的派生物,是检察权的延伸和补充,属于一种辅质的职权。[6]四是综合说。治理说以《检察大辞典》“检察建议”词条为代表,“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参与论文联盟社会治理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7]。该定义将检察建议定位为法律监督和综合治理两项功能。

笔者认为要全面定义检察建议要着重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检察建议的规范依据,因为大量规范性文件已经给出了检察建议的大致范围;二是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结合这两点,仅从字面、形式角度定义检察建议的“语义说”,范围过大,没有揭示出检察建议的本质,例如“追捕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的建议”、“量刑建议”虽从形式上、书面上与“建议”有关,但与检察建议规范性文件框定的检察建议范围相距甚远。“监督说”的观点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根本属性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理所应当具有法律监督的功能,将属于服务性职能的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类型的检察建议从检察建议中排除,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检察建议的司法实践,也难以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与检察建议书区分开,所以不可取。“延展说”认为检察建议既不是检察职权,也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而是服务和辅助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目的的非诉讼检察活动方式。从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的论述中可知,检察建议权是法律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一项公权力,本质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监督权。“延展说”与实践不符,不足取。

笔者同意“综合说”,即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形式,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和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手段。检察建议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包括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还包括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它符合了检察建议规范性依据的内容和检察实践。三、检察建议的特征(一)法律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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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察建议的定义,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无可厚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监督和柔性法律监督。强制性法律监督是指被监督单位按照监督权的内容遵照和执行,据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其监督的形式和引发的强制性效力都有法律明文规定;柔性的法律监督由法律概括地赋予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履行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是一种柔性实施方式。检察建议正是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柔性监督的一种法律存在,这种法律监督属性明显区别于批捕权、权、抗诉权等强制性法律监督,它属于相对弱势的公权力行使,在充分尊重对方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提醒”的方式引发对方的自觉行动,对方依据自觉、自愿、自主决定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检察建议服务社会的属性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社会公共组织的形象而存在。不难看出,检察建议工作再度兴起,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社会管理创新,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提供社会服务,柔性法律监督的内容辅助于强制性法律监督发挥更大的效果,它不仅弥补了常规法律监督手段的不足,还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为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内容的综合性

检察建议定位于法律监督和综合治理,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对法律遵循、实施、执行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对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以及建章立制中突出问题都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它涵盖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依据检察建议职能的不同可将检察建议分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建议与履行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其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建议又可以细分为履行侦查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审判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履行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可细分为一般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和职务犯罪预防的检察建议。(三)法律地位的从属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与一般的公共服务部门不同,它履行职能必须与法律监督的目的紧密相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同时,还要适应司法体制变革的形势,依法行使检察权,不越权、不越职,而不能脱离职能搞服务。[2]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的检察建议尤其应遵循这样的准则,主要表现在:其一,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它只适用于与履行法定职权直接关联的事项。比如在案件没有到达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阶段,检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对者提出检察建议。其二,检察建议的制发对象只能是发案单位和对发案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而不能对为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或者当地党委或人大发出检察建议。其三,检察建议的内容来源于具体执法办案活动,只能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和不执行法律事项的情况提出具体的建议,而不能泛泛而谈,尽管在实践中的确存在部分检察建议笼统说事,建议内容缺乏针对性,无的放矢的情况,但这正是未来检察建议自身需要改进完善之处。其四,检察建议只适用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活动方式没有明确的情形,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上,不能用检察建议方式代替其他法定监督方式。比如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采用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抗诉的,应采用制发抗诉书的方式进行监督。然而制度责任设置上的缺陷给检察建议的适用带来了“价值洼地”。[8]司法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很多都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这种“双赢”模式,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是执法中的不规范现象。(四)执行的非强制性

正如前文所论述,检察建议是作为柔性的法律监督形式而存在。所谓“建议”,就是“希望”对方做些什么和怎么去做,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被建议对象来说,并不具有必然的服从或接受的强制性,即使建议不被采纳,检察机关也不可能、也没必要诉诸法院以强制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率并不高。被建议单位是否予以回复主要看检察建议本身是否切中要害、有理有据,是否具有操作性强,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做好了前期沟通工作;反之,被建议单位就可能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者客气地回复一下了事。

当然,检察建议虽然没有“刚性”的效果,但是它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检察建议不同于一般单位的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建立在对社会当中的某些现象(一般是违法现象)进行评价分析的基础上,这种评价本身就是对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检察民主的推进,检察机关在与各类社会主体由于执法办案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更多地需要对话,而不是对抗;需要合作,而不是斗争;需要预防,而不是制裁。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作为非强制性的检察建议也应当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以发挥更大的影响力。[9](五)功能的辅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不但应当致力于实现法律监督多元价值的平衡,而且要努力实现法律监督价值与安全、和谐、效益等社会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10]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其手段不能一味强调制约与制裁,而要通过不同性质的监督权力努力一种内外兼顾、制约与激励相容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柔性法律监督性质的检察建议与强制性法律监督的有机结合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法律监督职责的实现。首先,法律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需要的监督形式,难免会存在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典型的就是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比较苛刻,在原审判决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提起抗诉的条件时,检察建议经常被作为一种法律监督权的拓展方式,从而达到实施法律监督的目的;其次,检察建议的这种柔性的监督方式更容易被对方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强势手段带来的监督盲区,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

四、结语

监察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反腐倡廉 纪检监察干部 分区协作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纪检监察新体制呼唤自我监督新机制

如何打好反腐这一新时期的攻坚战,党中央在顶层设计作了周密部署。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2013年以来,纪检监察系统的体制改革,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两次机构调整,中纪委对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进行了调整,新成立了组织部和宣传部,将纪检监察室从8个扩大到12个,把主要精力聚焦以监督和办案上,各省市及企事业单位也随之进行了机构调整。二是实现“两个全覆盖”,即派驻机构全覆盖和巡视工作全覆盖。三是坚持“两个职责”,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组织的体制改革,带来了两大显著的结果:一是纪委监察系统队伍强大了。二是纪检监察系统的权力增大了。纪委的用人权扩大,话语权增强,监督执纪问责范围扩大,反腐倡廉主业聚焦,垂直领导加强。

纪检监察部门具有权力特殊性、权力自我扩张性和权力自我监督意识薄弱性的特点,纪委监察干部腐败问题同样十分严重。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就会产生新的腐败。为了有效解决“灯下黑”问题,纪委监察系统在机构改革中增设了专职于自我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简称干监室)。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监督是一个综合体系,涉及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自我监督等多个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设置是自我监督体系中的一个有效举措,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执纪审查是赋于纪委的神圣职责,是严肃党纪、反腐惩腐的重要手段之一,包括了举报、线索受理与管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申诉复查等系列程序性工作。厘清了“谁来监督纪委”之后,接下来需要重点探讨“如何监督纪委”,即如何有效开展自我监督,以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机制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纪委监察系统需要着力解决的课题。

协作性公共管理与分区协作机制的契合

协作性公共管理是指单个部门无法更有效或独自不能实现某一结果,联合两个或更多部门,实行组织间的信息、资源、活动和能力等方面的联系、整合或共享。协作性公共管理成为了现今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势。2016年6月,中国某省纪委监察厅为适应体制改革,率先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实行分区协作机制,首次将协作性公共管理应用于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

什么是分区协作机制?即在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合理划分执纪审查协作区域,实行集中力量进行执纪审查的工作模式,形成责任明确、协作有力、运转灵活、制度配套和程序优化的工作机制,形成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合力。

协作性公共管理建立在资源依赖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这与分区协作机制兴起的原因在理论上是契合的。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之间存在着资源依赖情况,单个政府组织需要依赖其他组织的资源才能有效运转,这就形成了协作。而参与协作的主要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这种组织之间的资源依赖性,产生了交换关系,成为互动伙伴。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实行分区协作机制,也缘于对纪检监察系统资源依赖的需求。中央、省、市、县新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派驻纪检组,搭建了干部监督的组织机构。但却存在案件查处比例、案件质量需要提高的现状。究其原因,一是执纪审查力量不够,能力不强,人员相对缺乏,没有专职人员负责,具有执纪审查经验的人员也比较少。二是干监室、纪检组监管对象点多面广,显得监督乏力。三是聚焦主责主业不够,不少干监室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有的还同时承担其他工作业务,精力不够集中。四是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弱、渠道少。面对这一现象,就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起适应新体制下的分区协作机制,以追求组织间“自身利益”。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公共组织之间产生协作关系,要追求减少相关的交易成本,使各方都获益。交易成本有三项指标,一是组织间有共同愿景或使命;二是组织间具有合作的经历,能降低交易成本;三是组织间有相同的经验和相关的信息搜索。当组织间协作时,能创造单一组织难以实现的更大价值。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的分区协作机制,是在同一系统内的业务协作,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使命;是为了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提高执纪审查效率,目标一致使得不同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增加了协作的意愿。通过相互协作,取得了明显的执纪审查成效,增加了长期协作的稳定性。不同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了不同的专业人才、举报线索及信息,可以互换资源,以达效益最大化。分区协作降低了“交易成本”。

网络治理理论认为,跨部门协作就是一种“网络”,现代公共治理是一种协作性网络管理,这一理论关注组织间的协作,重视建构跨地区协作模型,解决单一组织难以有效解决的公共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的又一难点,是同体监督的缺陷与中国人情文化的负效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干部的监督是自我监督,同体监督是一种成本很高的监督,干监室本身在纪委监察系统以内,自然也受领导及同事的影响,难以形成铁面无私的监督。中国是一个人情文化很浓的国家,人情文化对内部监督的负效应是不可忽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工作联系频繁,同处一幢大楼,对同事或朋友监督起来,存在顾及情面思想,缺乏主动出击意识,或者隐瞒情况,不作为、不了了之;或者与同事做人情交易,不提供情报。解决之道,可从网络治理理论中找到答案,实行协作机制,交叉执纪审查,既有效利用资源,又避免同体监督缺陷及人情文化的负效应。

分析协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与分区协作机制产生的必要性及原因,不难发现,协作性公共管理与分区协作机制在理论上是契合的。

构建分区协作机制的四维框架

协作性公共管理的重心在四个方面:协作的结构、协作的领导、协作的团队、协作的过程。我们可以此建立起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分区协作机制的四维框架。

第一,建立分区协作的结构。协作关系的成员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这就需要明确管制体制,建立和颁布相关规章或行为规范,明确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形成合力,使协作的行为体在共同执纪审查中获得集体收益。具体操作而言,就要实行“三个统一”。

统一调配力量。协作区形成“三个统筹”,即人员统筹,根据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抽调协作区内的纪检干部组成执纪审查组。手段统筹,整合公安、检察、审计等单位力量,或借助银行查询、通讯查询等手段,推进执纪审查开展。资源统筹,协作执纪审查所需的经费、车辆等后勤保障一般由监督对象所属区域纪委负责解决,跨区域的,可报请上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协调解决。

统一管理线索。由最高一级协作区组织者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收集问题线索,且建立统一的信息库,集中排查,及时处置。以省级协作区为例,省级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收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举报,或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省级党委巡视办和巡视组在工作中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下设各市纪委机关收到的反映本级纪委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县级纪委书记问题线索的;省级纪委派驻机构和省级所属高校、企业纪委收到的反映本部门处级以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都统一移交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统一集中研判。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成立执纪审查小组,在配合完成调查后,相关人员会对其进行详细的核实,再由有关部门遵循规定处理。将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审查,立足于单独完成,对难度较大、无法独立开展、需要回避、级别较高等有关复杂问题线索,可提请协作执纪审查。开展协作执纪审查,实行“三个不变”。一是执纪审查主体不变。协作组经过初核认为需要执纪审查的。二是调查主体不变。由市级及以上纪委监察局执纪审查的,协作组指定专人作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协作调查组调查事宜。由县乡镇纪委执纪审查的,则该县乡镇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作为执纪审查主办人,协作组派专人进行跟踪指导。三是处分主体不变。分区协作执纪审查移送审理后,由原执纪审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落实到位。

第二,确定分区协作的领导。协作性领导的存在,是决定协作集体行动成功的关键,协作性公共管理将此类领导称之为“跨界者”或“连接人”。“跨界者”应具有四种基本能力: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对协作团队实施影响与管理的能力;对复杂问题处置和团队依赖的驾驭能力;在竞争性的权力结构中发挥“连接”的能力。根据执纪审查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指派。如果是省级协作组,一般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对省级纪委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负责统筹协调全组的工作,进行集中审理,交叉执纪审查。协作执纪审查,单位分管领导对执纪审查负重要领导责任,协作组领导对执纪审查负直接领导责任,执纪审查主办人负直接责任。协作组领导要同单位分管领导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电话督办,实地指导等,对协作组执纪审查的重大事项实施督办指导。

第三,组建分区协作的团队。协作关系存在和成功的基础在于协作团队的组建,如何分区?如何选人?如何提升人员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协作效率。合理划分协作区。按照“就近整合,职能相近,优势互补,便于工作”的原则,划分协作区域。可按行政区域与工作系统划分为若干个协作区,每个协作区以3-6个行政区为宜。优选若干成员。各工作组根据情况配备若干成员,以协作区内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干部和系统内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为主,必要时可从纪检监察室抽调。对人员进行培训。一是进行执纪审查业务技能培训。在执纪审查方法上,进行“执纪审查谈话技巧”、“纪检监察干部主业原则与方法”等专题讲解。在执纪审查写作上,进行“执纪审查初核报告”、“执纪审查调查报告”、“执纪审查审理报告”等学习。在执纪审查实训上,进行“执纪审查公文实例演练”,开展“执纪审查模拟演练与案例讨论”,用具体案例进行“如何定性,如何量纪”的判断与探讨。二是实施跟班学习。通过组织执纪审查人才和新进人员的“面对面”的交流学习,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中寻求突破,提高自身对事物的观察力与洞察力。

第四,完善分区协作的过程。协作性公共管理把协作过程分为激活、定位、动员、综合四个具体环节。在对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审查的分区协作过程中,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做到“四明”。启动执纪审查工作,做到案件明。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协作区执纪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在获取问题线索后,一案一授权,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初核工作组、调查工作组等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具体案件开展初核或调查工作,为协作“激活”。明确成员各自职责,做到任务明。在初核和调查的基础上,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办或指定协作区工作组、协作区内的纪委承办。对每个参与成员的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进度,统一工作完成预期时间,为协作“定位”。规定成员相关纪律,做到规则明。对于参与执纪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协作工作组的统一指挥,服从工作安排,遵守执纪审查相关纪律。对于违反执纪审查工作纪律,以案谋私、跑风漏气,无理拒绝协作安排,不正确履行责任,作风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处理。以严明的纪律,促成共同的工作愿景,增强投入意识,为协作“动员”。完成执纪审查任务,做到结果明。对执纪审查对象的立案、审理和处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权限规定执行。审查工作结束后,相应的工作组不再保留。不定期举行执纪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促进所有协作区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构建协作信任关系和推进信息交换,为协作“综合”。

(作者为广西民族大学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监察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案件管理;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6-01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案件质量,司法效率之目的,对于动态的案件流程和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流程的监督和全方位的管理。检察机关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能有效的控制案件质量,符合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是对检察权的自体化监督,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提升。为提高案件管理的质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的案管模式构建如下:

1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实现案件管理专门化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的召开,为了更好地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案件管理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高检院案管办的成立、市院两办的成立对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成立案管中心起到了引领和示范的作用。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将案管中心从研究室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案管机构。并获编办批准,成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的一个事业编制的二级单位,为此单位配备了业务能手和法律专业研究生,形成了专业化的案管队伍。

2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

案管中心的成立后,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干警先后到外地先进检察院学习。借鉴他们好的做法,同时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文件、《通辽市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标准》和《通辽市检察机关办案及业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等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案件管理的相关制度,主要制定了《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督察暂行办法》、《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流程(试行)》和《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督查程序》等。

3深入研究案管中心职能,明确案管部门的职责

为规范办案操作流程,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案管工作,科左后旗人民检察党组会及院务会围绕如何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及具体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决定对案件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一是明确案管部门是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二是明确案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个案督察、案件质量考评、网上办案监控、检委会工作等六项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案件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4积极履行案管工作的职责,彰显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案管中心根据业务可分为信息分析、案件管理和质量监控,具体有三个中心即信息中心、管理中心和考评中心。

(1)信息中心,作为三个中心的基础,为案件进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案件从受理开始便进入监控之列,录入办案系统,到案件流转到各科室,办理进展情况均在掌控之中,为办案的公开公正做出贡献,同时也能对案件进行分析,为领导的决策作出科学的依据,信息的准确及时的录入能为案件质量流程提供保障,同时为案件的考评提供理论依据。信息中心的地位非常重要,预防案件质量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是案件管理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

(2)管理中心,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通过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对信息分析处理,对案件进行预警监督及事后案件反馈监督,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案管中心通过开展动态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个案督察等工作,切实履行案管职能,全面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科学发展。一是实行全程动态监督,保障规范办案和公正执法。案管部门通过统一收案、录入信息、出具文书和赃款赃物管理,对案件全部流程实行动态监督。通过统一受理和移送批捕、案件,对案件的管辖权、侦查、审查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使侦查卷宗更加规范化,原来卷宗内存在的一些书证、讯问(询问)笔录、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减少,保障了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专职网络监督员对采取强制措施、制作法律文书、案件定性定罪等实体进行同步监督。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即开始跟踪监督。主要包括对本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及录入案件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即将到期案件,及时提醒办案部门,避免超期办案,通过监督,使网上办案中存在的法律文书录入不规范和录入不全面问题得到了改善。对外的所有法律文书统一由案管中心发出,掌握案件的动向。并且对不批捕、不的案件进行全程督查,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3)考评中心,考评中心的考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案件质量的 考 评 和 检 察 人 员 的 业 务 考 评 。开展案件评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采取定期和集中评查相结合、抽查和必查相结合的方法,从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方面对各业务部门审结案件进行综合质量考评。通过对业务部门各办案人所办案件的督查,使办理的案件更加规范化,原来卷宗内存在的一些法律文书填写不全面或不规范的问题还渐减少,保障了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抽查案件,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做进一步审查,保障了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的业务考评主要是建立好、运用好检察官执法档案。执法档案是案管中心对本院的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和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记载资料,是案管中心对事中检查和事后评查活动的真实反映。执法档案是案管中心对从事侦监、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申等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每季度考评办案质量、作风纪律等相关信息,作为年终对检察官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从而为更好的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用人制度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园,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管理的现实意义和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 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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