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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3 11:16:17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1)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第十六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第十七条条例第九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条条例第十条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其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2)

这次全县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动员大会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县委常委会议精神,部署我县耕地占用税、契税的

征收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预算平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刚才,宣读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县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县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希望大家会后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下面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契税房产税征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全县财政的收支平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税收工作,增加税收收入,对于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大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全会及经济工作会议中,要加大税收工作力度,尤其是明确提出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这样的决策十分及时、十分必要。实事求是地讲,由于我们以前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好,干部群众中有一些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因此,形成共识是前提。

第一,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是维护税法尊严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于20*年10月份开始实施。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同时,河北省针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出台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这些规定都要求对耕地占用税、契税要严格征收。通过了解,我们周边的高碑店、涿州、徐水等县市都对两项税种进行着征缴,并且成效很大。我县由历史等多种原因,此项工作一直没有很好的进行,这样就违背了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县财政收入流失的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权威、尊严也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干部群众认为不交税反到是有理的。因此,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我们必须加大这两项税种的征收力度。

第二,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需要。20*年,我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划为万元,剔除农业税为万元,比上年增长。完成上述目标,我们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国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税率整体降低2个百分点;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如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等都将直接导致税收减收。二是提高“两个确保”和低保水平,将增加支出。三是根据国家的调资政策,20*年新增工资部分以及落实以前年度工资欠帐等由县财政负担将增加刚性支出多万元。四是我县税收占GDP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的后劲不足。五是我县已进入偿债高峰年度,今年按政策规定,省市财政将扣还我县各项借款近千万元。六是今年县乡道路建设我县投入资金万元,路建设我县投入配套资金多万元。上述减收增支因素,都无疑会给我县财税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但在我们财政面临巨大压力的同时,我们的契税、房产税又在大量流失。从近年来应征未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税税源情况看,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在征缴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由于前些年的财政体制不合理,导致一部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源流失。各乡镇为了不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在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后,瞒报、漏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二是在前些年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契税征免界限不清,导致了一部分税源流失。三是税收征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了一部分税源流失。四是个别领导干部带头纳税意识不强,托关系、走后门以达到逃税,导致一部分税源流失。据初步统计,自*年1月至20*年月,仅在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而漏交契税的达万元。更何况还有许多私下交易房产的行为不在此列。因此,我们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切实做好这两项税款的征收工作。不做到应收尽收,我们的财政收入就完不成预算目标,所以必须加大税收征收力度,确保财政平衡,实现保开支保稳定,保发展的任务。

第三,做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是保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一个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更全面的、发展比较均衡的小康社会。所谓更高水平,就是用大体20年的时间,使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比*年翻两番,人均超过3000美元,相当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家统计局测算,未来20年,我国经济将保持7.18的年均增长速度。虽然我县近几年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其他先进的兄弟市县比较我县的经济总量比较小,特别是人均GDP过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很艰巨。今年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都很大。尤其我县保稳定的任务很重,一方面,全县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低保人员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稳定、教育、文明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也很大。全县现有财力除保证工资支出外,还要保证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体制改革等公共性

支出,这些都需要税务切实加大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力度,争取多收、超收,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保持社会稳定提供财力支持。因此,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十分必要。

二、落实措施,努力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

这项工作事关财政收入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必须要细致、扎实的工作,收到良好的工作效果。

第一,加强宣传,形成氛围。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前段时间,各征管部门采取了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政策,并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所掌握的税源情况看,征收进度还比较缓慢。据有关统计表明,仅机关干部未交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就占很大一部分。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在县城主要街道悬挂标语条幅,要组织流动宣传车在主要街道巡回宣传,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领导要在电视台做专题访谈。要开展税收进度电视公示。通过上述措施,形成强大的声势,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要做过细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和纳税户讲清楚了,群众会理解和支持我们的。

第二,把握政策,依法治税。一是要做到应收必收。20*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在法律、制度、机制和手段上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特别是对依法治税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必须时刻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征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既不能多征,也不能少征。要努力建立和完善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和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将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这次征收活动,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税款,并按税收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契税的纳税户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涉税需强制执行案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二要注意把握征收标准,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时间上就追溯到年,年前的不能追缴,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的免减对象,要认真按政策执行,决不能犯扩大化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不稳定。

第三,要强化服务,提高效能。搞好征收会战不是简单的工作,不仅要加强税收征管,而且要做好优质服务。财税部门要适应新形势,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开创工作新局面。要进一步简化办税手续,公开办税制度,在政策咨询、纳税申报、发票供应等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税收是政权运转的前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组织收入是财税干部的天职,是衡量广大财税干部工作成就的最根本的标准。因此,我们要克服畏难情绪,努力完成任务。同时要加强自律,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讲法不讲情,恪尽职守,执法为公,不管是谁,只要触犯税法,偷逃税收,都要依法严加惩治。

三、加强领导,圆满完成契税房产税收缴工作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将工作重点全力转移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工作中来,按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征收任务。

第一,落靠责任。近年来我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不太规范,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征收难度较大,所以我们把全县广大干部带头纳税作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的切入口。各单位主要领导就是这次契税、房产税征收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干部本人要带头纳税。同时,要配合征管部门,将本单位应缴未缴契税的干部职工的名单拿出来,在做好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督促其主动纳税的同时,对没有按法定程序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干部职工,实施强制执行,采取统扣统交的办法。

第二,要标本兼治。征管部门要以这次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会战为契机,依法治税,标本兼治,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出台了《*县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及《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征管部门实施依法纳税的依据。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就要依照《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两个办法来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今后,我们征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必须做到标本兼治。治标,就是要加大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治本,就是要形成制度,依法纳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实现应收尽收。

第三,要协调配合。征收会战是全县一次大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支持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工作,支持财税部门依法治税。对妨碍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和协作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舆论氛围。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3)

摘 要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原条例中不再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但调整后仍存在计税依据、征收方式不合理;税额标准低;免征减征门槛过低;征收不利等问题。本文首先对改革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耕地占用税的改革措施,以望进一步有效保护耕地、保证粮食安全、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关键词 耕地占用税 耕地保护 社会保障

耕地是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据统计,1997年全国耕地总面积19.51亿亩,2006年全国耕地总面积18.27亿亩,十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1.24亿亩,其中大部分为优质良田。为此,07年初,温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郑重强调“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而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应运而生,新条例对原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耕地迅速减少的势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现行耕地占用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额标准低

虽然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高4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耕地的作用。但1987年和2008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已完全不同,1987年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房地产没有兴起,耕地占用不严重,但2008年是改革开放的第三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房地产业强盛,城区内地价迅速攀升,开发商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大面积占用耕地,可耕地面积锐减。如果继续保持1987年的税负水平,显然已经不能保持原有的保护耕地的作用。

2.计税依据不合理

新条例仍仅以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没有考虑耕地的质量因素。这里所指的质量因素,包括耕地质量的优劣情况,水利灌溉设施情况,交通区位情况,土地平整度情况等。质量好的耕地往往是价值上涨幅度较大的地区,但耕地占用税税额按面积课征并且其单位税额差别绝对额过小,导致越是耕地稀缺的地区,其耕地占用税的相对负担越低,从而形成逆向调节,不利于“占劣保优”政策的实施。

3.减免税门槛过低

新条例细则对免税项目的具体审批条件,申请用地单位应具有的资质等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很容易产生有违规定初衷的事件。例如在一些学校里,有的建筑是教育的基础设施,还有一些是商业店铺,对这样各种性质兼而有之的学校,占了地不好划分,减免政策难以掌握,就出现一些学校单位将原有的地基高价卖出,然后征地又免缴耕地占用税的不合理现象。再如私人医院和诊所,其收益性明显过高,却仍然享受减免税的待遇,显然不合理。

4.征收管理不利

(1)宣传不到位

近几年来,国家对“两税”征收管理工作制订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和措施,由于没有有效深入的进行税收法规宣传,因此有不少纳税人对“两税”政策变化不了解,给征收人员和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

(2)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相差悬殊

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部门配合不力,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相差悬殊。由于征收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没有相互制约机制,没有实现土地、征收机关数据共享,导致征收机关对税源不能及时预测、监控,也使二者在征管费用、计征标准等问题上认识不一致,配合不默契,使应征税额与实征税额相差悬殊。

二、改革趋势及建议

1.将定额税额征收改为比例税率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行定额征收已很难维持税负水平的稳定,每年都调整税额又会失去法律的固定性。如将现行的按差别税额征收改为按照差别地价比例税率,使税收和土地价值保持同向变化,适当提高税负,可以避免土地价值变化而税收不变,调控力度不够的现象发生。

具体的说,耕地占用税税率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在全国进行统一设定,在土地开发者提出征地申请后,由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其所申请征用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耕地的价格应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前述影响耕地质量因素:耕地质量的优劣情况,水利灌溉设施情况,交通区位情况,土地平整度情况等,以及不同的农用地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确定。这样的政策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另一个角度看,实行比例税率,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表明比例税率调节纳税人收入的能力,高收入者增加更多的税。

2.严格控制减免,调整减免范围

相关管理部门应针对现状,制定严格的审批制度,提高减免税标准,并保障其按规定实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将营利性的私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单位纳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以税收约束这些建设用地规模的扩张,促使节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

另外,可适当考虑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占用耕地的使用年限较短,如一些小型加工、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一般在10年左右,如果采取适当的耕地保护措施,可以较好、较快还耕。针对这种现状,建议采取还耕退税的办法,以鼓励耕地开发者、使用者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3.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法宣传和征收管理密不可分,税法宣传的加强必将促进管理工作的加强,同时还可以宣传国家的政策方针。

4.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征收管理

开发耕地占用税实用软件,实现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联网,实现税务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数据共享。

5.有效利用耕地占用税收入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提高后,收入也将大幅度增长,本着“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理念,可将一部分耕地占用税收入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青宇波.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6.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4)

一、“两税”税源现状及收入变迁

1985年__农税机构刚刚开始着手组建,当年全地区征收契税仅18万元,到1994年全地区“两税”收入入库189万元,10年增长了9.5倍,但绝对数很小。20__年全市“两税收入754万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6%,比10年前的1994年增长3倍,比1985年增长40.2倍,但绝对数亦然很小,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十分有限。20__年全市“两税”收入累计入库4320万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5.8%,是20__年的5.8倍、1994年的23倍、1985年的240倍。至此,我市的“两税”征管工作才真正步入了规范化、正规化轨道。特别是近两年,“两税”收入保持了较高增长的势头,其中:20__年比20__年增长60.24%,增收1624万元,首次突破4000万元大关。

__市近10年“两税”收入情况见下表:

__市两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统计表

年度

契税收入

耕地占用税收入

小计

比上年同期增长(%)

占地方财政收入(%)

1999

264

219

483

23.5

1.5

20__

287

246

533

10.4

1.6

20__

301

263

564

5.8

1.4

20__

311

275

586

3.9

1.6

20__

295

459

754

28.7

1.6

20__

648

269

917

21.6

2.1

20__

1727

605

2332

154.3

7

20__

1456

1101

2557

9.6

5.6

20__

1539

1157

2696

5.4

4.6

20__

2028

2292

4320

60.2

5.8

合计

8856

6886

15742

注:统计时间:20__年4月 单位:万元

从以上的统计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两税”收入的增长幅度也在逐步加快,特别是近几年尤为明显,20__年达到60%以上,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0年前的1.5%左右提高到近几年的5.8%以上。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襄渝复线、西康高速、十天高速、水电站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奠定了“两税”税源基础。二是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据统计,20__年我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124万平方米,其中:土地权属转移面积41万平方米、房屋权属转移面积83万平方米,增量房45万平方米、存量房38万平方米,提供契税2028万元。三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两税”收入提供了条件。20__年,我市各类建设和居民建房实际占地226万平方米,提供耕地占用税2292万元。四是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征管行为,强化了征管措施。五是创新征管理念,改进征管方法,实行“两税”直征。六是加强了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做到应收尽收。七是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了执行税收政策的自觉性和征管工作水平。八是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税后证”,堵塞了税收漏洞。九是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了征管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的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我们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税”的征管工作,对调节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调控了房地产市场。通过加强“两税”征管,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激活了房地产市场,提高了土地、房地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土地及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调节并保证了正常的房地产供求关系,统筹了城乡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推动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通过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使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与市场需求得到同步调整和相应调节,使相关产业得到了合理调整与协调发展,引导并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了我市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三是增强了纳税意识。通过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规范征管行为,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由原来的上门催收、

司法追缴到现在的主动申报、自觉纳税,征纳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征管环境进一步优化,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四是规范了征管秩序。近年来,我们通过取消企业(单位、个人)代征、实行“两税”直征,通过加强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通过细化分工、实行管理、征收、稽查分离,通过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实行“先税后证”,进一步理顺了征管关系,规范了征管秩序,开创了我市“两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五是弥补了收支缺口。由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纯属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资金的使用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这部分资金量虽然不大,占地方预算收入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它的作用不可小觑。近年来,由于我们加大了征管力度,强化了征管措施,创新了征管理念,我市的“两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__年比20__年增长60%,净增1624万元,为地方财政聚集了更多的资金,为地方政府增加了更多的可支配财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未来“两税”税源情况预测

契税、耕地占用税均为行为税,这两个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国家的耕地保护、房地产政策依赖性很强,税源丰欠与房地产市场、大型项目建设等密切相关。就我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契税、耕地占用税在近两三年内将会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两税”收入额将与20[:请记住我站域名/]__年基本持平,上下波动不会偏离太大。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已经全面实施,新的税额在原税额的基础上提高了近5倍,这是较大的政策性增收因素;二是十天高速公路贯穿我市四个县区,过境总长250多公里,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税条例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十天高速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精神,从今年起,我市将对十天高速公路在我市的占用耕地全面开征耕地占用税,这是我市“两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三是二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以及新科金地、秦巴铭座、南城国际、金城首府、江南一品等商住楼的相继建设与完工,将为我市近两年提供一定的契税收入来源;四是汉滨区区级机关整体北迁、招商引资项目入住工业园区、__中心城市建设、月河城乡一体化试点以及汉江梯级开发等,将为我市奠定坚实的“两税”税源基础。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契税、耕地占用税均为行为税,其对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依赖性很强,在很大程度上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因此,随着国家大型建设工程和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继完工以及国家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的出台,我市的“两税”收入稳定在近几年最高峰值后将会逐步减少。

四、我市“两税”征管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是“两税”征收机构不规范,机构名称和职责范围不统一。目前,我市市县两级“两税”征收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均不统一,市级为“财政税收征收管理局”,县区有的叫“农村财务管理局”、有的继续沿用“农业税收管理局”,有的为单纯的“两税”征管,有的除“两税”征管外还纳入了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业务。由于机构不规范,名称和职责不统一,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不便。

二是“两税”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政策、办法滞后。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具体的实施办法至今没有出台,给实际征收工作造成了困难,使征收机关有法难依,不同程度增加了征收工作的难度。

三是房地产交易评估制度不够完善。我市尚未制定明确的房地产交易平均价格,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漏税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给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征纳双方极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税款如实申报、如实征收。

四是“两税”减免秩序有待规范。按照税法及《条例》相关规定,税收减免权限在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但某些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引进重点项目,往往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随意开减税免税的口子,造成了征收机关的工作被动。

五是征管力量严重不足。市本级和有关县区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不足。特别是市本级,“两税”征管范围大,涵盖市区140平方公里、7个乡镇,情况比较复杂,征收难度较大。由于有关政策滞后和不甚明确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有关建设项目税款征收工作难以开展,征管难度越来越大。征管力量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两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是征管人员待遇偏低。契税、耕地占用税虽然是小税种,绝对数额不大,但工作量大,征收难度大,征收工作辛苦,而征管人员的待遇较过去有所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完善当前“两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要规范 “两税”征收管理机构。要尽快统一全省“两税”征收机构名称和工作职责,整合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归并科室及下属单位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建议以现有的市、县“两税”征收机构为基础,分别将市、县财政部门内设机构负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税收政策管理、农村综合改革等业务统一归并到市县“两税”征管部门,统一并规范“两税”征管机构的名称和职责,整合机构人员,理顺管理关系,提高办事效率。

二要健全和完善“两税”法规体系。要尽快制定和下发《耕地占用暂行条例》和《细则》的实施办法以及与“两税”相关的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减免秩序,严格减免程序。对政府重点扶持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确需减税免税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或者实行先征后返,或者政府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扶持。

三要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二级市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完善二手房价格评估机制,及时制定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平均价格,堵塞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逃税漏洞,维护市场公平,做到应收尽收。

四要健全“两税”征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两税”征收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不断规范征管行为,创新征管理念,更新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5)

一、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成效分析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目的在于合理保护耕地资源,严格控制农地转做他用,寻求既保护耕地和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安全供应,又保障农用地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达到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以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管理。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之后,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和价格运行机制都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下图中。D0为耕地占用需求曲线,在实行耕地占用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时的土地供给曲线为S0,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政策之后,耕地占用的供给曲线为L2,当社会经济发展对于耕地非农化需求的数量增加而达到D1时,这时耕地占用管制价格P2,而如果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这时耕地资源占用价格为P1,耕地占用需求量为L1,比实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时的耕地占用数量增加了(L1-L2)。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比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更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这一制度实施效果可以从下表对两种制度地比较中得到详细地解释。(见图)

因此,通过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可以达到以下成效:

一是更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保护耕地资源。通过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地实施管理,依法确立了不同的审批主体,能够从宏观上科学确定耕地资源保护的数量,从而提高了耕地保护政策和土地资源持续利用政策的运行效率。

二是提高了国土行政管理体制运行效率。通过实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较好地协调了土地利用规划地管理与实施来实现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避免了过去以项目管理为依据进行用地审批而造成土地利用管理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控制地局面。

三是形成了有效运行的土地收益机制。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改变了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将建设用地审批集中于市、县政府而客观上形成了各地“多卖地,多得益”地土地收益分配机制,而是通过建立将存量建设用地收益归地方所有、增量土地收益即农地非农化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的新型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促进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地有效实施。

四是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有利于依据生态经济学效益原则保护农业用地,另外,对于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也强调保障其生态功能,从而对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具有实践意义。

二、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中的难点与问题

目前,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管理中的难点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是党中央及省级政府确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建设用地占用指标、耕地占用指标和耕地增加指标,而这些指标的确定又是根据以往的情况和各地的上报信息,为了获取更多的耕地占用指标或建设用地指标,地方部门信口开河,将指标报高,对于未能完成的耕地增加指标则少报或不报,而中央及省级政府对此却难以核实。因此,在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管理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还可能造成:“管制时滞”问题。即一方面当需要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时,政府往往不能及时行动,等到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措施被实践证明有过错或过时,管制者往往不能及时纠正或停止,纠正一项错误政策所需的时间往往与当初制定政策的时间一样长。

2、可能导致寻租行为。政府管制的过程就是政治权利因素直接介入的过程,由于土地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这一过程中也为土地使用者利用钱权交换或借助政府权利因素谋求垄断利润,实现其最大利益目标提高了条件。

3、政策措施协调性不强。我国一方面要求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但是对于一些地方实行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切没有相应的激励政策或措施,有一些地方由于过多占用农用地发展经济,提高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就业水平,不但受到百姓的拥戴,而且还可能因此而被提拔。因此,从实践奖励方式来看,对于严格执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政策的地方官员实行的是负激励,而对未能严格执行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政策的地方官员实行的正激励。

4、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对于不安规定用途使用,非法占用耕地并改作他用等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目前的有关法规显得笼统且含糊不清,如“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的……”,究竟多少数量才构成“较大”,破坏耕地数量多少才构成“大量”,都没有进一步的细则规定。这样,在执法过程中,“人情”、“权利”就会发挥作用,造成“执法难”、“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使土地用途管制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5、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实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对现有土地用途的明确界定,即科学界定不同用途土地的位置、界线、面积,并反映到现状图上;其次,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实施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用途变更的位置和界线必须图上和实地一致。而目前土地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产权界定不清、比例尺较小、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难、土地利用现状图更新较慢等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

妨碍了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有效实施。

三、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分区实施管理改革研究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有直接管制、税费制度以及产权安排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适应的政策环境及实施效果,必须根据政策目标而做出相应的方式选择。例如,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为了控制耕地占用面积,可以实施直接管制方式,而为了提高政策运行效率,则可以采用税费制度的管制方式。但是,如果将不同的管制方式有效的结合起来运用,将起到较好的效果。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产权安排、许可证制度以及税费制度将在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此,就我国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改革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直接管制的科学性

1、制定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等级差异。为了既能从宏观上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对于土地资源的最基本需求,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分区类型实施具有一定等级差异的管制。

2、构建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区域土地使用类型本身的管制;二是对区域土地用途转换的管制,其不仅在于实现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的地区目标,还在于确保不同用途之间的协调性。

3、建立区域土地用途转换的预评价制度。如何科学地实施土地用途转换是当前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实施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难点在于当前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实践中的土地用途转换主要是根据局部区域土地利用经济效益指标以及反映领导政绩的标志性工程的用地需求。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规范的区域土地用途转换预评价制度,从而为土地用途转换提供决策依据。

4、加强“占一补一”制度实施的科学管理。在土地使用类型分区的基础上,还要在类型区内进行土地等级分等评价工作,这不仅对于规定重点保护区具有实践意义,而且对于解决当前“占一补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占优补劣”问题十分有效。

5、建立区域农业用地休耕制度。当前,一方面不允许农户自行休耕;另一方面有对盲目指导农户实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后造成的收益损失不予补偿,使得农户进退两难。通过实行区域农业用地休耕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由于盲目进行区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造成的收益损失,而且还有利于保持地力,并缓解农产品市场的压力,促进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提升。

(二)重塑推进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实施的产权制度

1、根据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目的和规则,分别确定不同区域土地用途类型区土地的权能结构。

2、实行农用地产权、尤其是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从促进农地发展权的实施和管理来看,应当依靠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有效保护耕地资源。从建立农地流转和优化配置制度的角度来看,也必须赋予土地以物权。

3、实施土地产权时效条款。通过实施土地产权时效条款,从而促进区域土地资源尤其是废弃地、占而未用的开发区等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并科学实施农地发展权制度。

4、设立可转移的发展权和许可证制度。

(三)构建区域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经济约束机制

1、土地占用的外部性成本纳入地价体系。这样有利于提高土地占用成本,抑制土地占用行为。

2、科学实施土地税收制度,促进区域土地利用。税制结构要简化和易行,对于各种税费种类要根据其内在的联系和计征方便与否,加大归类和合并。

3、建立健全区域农业用地市场流转机制。为了规范农地流转工作,在完善农地流转方式及其制度约束的基础上,加强农地流转市场中介机制的建设,以有效解决当前农地流转市场运行中的“双边垄断”问题。

4、建立土地交易监视制度。随着我国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我国也应该建立这一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方面是在于平抑地价,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另一方面实现用地结构合理化,防止由于地价过高而造成绿地面积及公共用地的减少。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6)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税费;对策研究

我国是能源大国,其中煤炭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煤炭能源供给也成为我国重要的来源方式,消费占比达到60%以上,可见煤炭能源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社会的重要推动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煤炭企业对于环境的破坏与污染,这是同社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相违背的。2012年前的十年,作为煤炭企业发展的黄金十年,煤炭价格一路攀升,刺激着各地煤炭企业提高产能、扩大规模、盲目扩张。同时,各地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鼓励发展煤炭产业,并且想法设法巧立涉煤收费项目,当时由于煤炭属于暴利行业,对于这些较多的税费项目和高额的税收负担基本能够承受。但是,从2013年开始,由于煤炭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一路下滑,煤炭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高额的涉煤税费负担已成为煤炭企业的沉重包袱,所以,煤炭企业税收政策制度变革已迫在眉睫,只有通过税收制度变革才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收负担才能够保证煤炭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才能够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关于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项目

当前我国的煤炭企业税收费用主要是伴随着煤炭企业的兴起而随之逐步产生的,自从1994年我国开展税费制度改革之后,针对于煤炭行业的各项费用显著提高,征收的项目也是繁杂多样。同其他行业相比,煤炭企业的税费可以说是居高不下,煤炭企业发展过程中步履维艰,其中高税收就是原因之一。目前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映强烈。据统计,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0~35%,个别地区甚至更高。就煤炭企业涉及的税费项目而言,多达30多种,主要包含了如下几方面:

(一)税金方面

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

(二)基金收费方面

主要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费、转产发展基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河道管理费、铁路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森林植被补偿费以及土地恢复费用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税费负担重的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税率较高

煤炭企业是典型的能源型企业,主要依赖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2009年之前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3%,但是其进项税的抵扣明显少且存在着税基不科学的现象,这样就直接导致煤炭企业的每年税率明显增高,税务负担明显加重。2009年之后,我国实行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但是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其增值税的税率却由原来的13%提高到了17%,增长了4个百分点,增加的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远远弥补不了因税率提高而增加的销项税,所以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不降反升,负担加重。据统计,大部分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达到13%以上,同其他行业特别是制造业相比,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进项税可抵扣的项目少

目前,煤炭企业成本费用项目中,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主要有材料费、电费、设备维修费等,能抵扣进项税的成本项目占完全成本不足30%,进项税不到收入的4%。对于煤炭企业特殊的且占成本比重较大的人工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地搬迁补偿费、弃置费、复垦费及财务费用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造成煤炭企业进项税抵扣率远低于一般制造行业。

(三)资源税税率高

自2014年12月1日起,国家将煤炭资源税由按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尽管取消了涉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但将资源税税率制定权下放给各省级财税部门,这样给个别省区为增加财政收入,制定了较高的税率提供了便利。目前,煤炭资源税税率较高的省区有内蒙古(9%)、山西省(8%)、宁夏自治区(6.5%)和陕西省(6%),对于这些省区的煤炭企业,改革后缴纳的资源税税负高于之前缴纳的从量计征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之和,与国家当初资源税改革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初衷相背离。

(四)重复性税费项目征收

对于煤炭资源方面的税费征收是其中之一,主要包括了资源税、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种类繁多并且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收特征。此外,水土资源方面,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其性质用途基本相同,存在着重复性征收的特点。同时,因煤炭采掘业的特殊性,在开采过程中,会导致地表地面的土地塌陷,所以要在采前对地面的住户进行搬迁,对其房屋、耕地及林草地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价值和标准进行相应补偿,此外还要对于复垦形式进行费用补偿,重复性征收显而易见。上述重复性税费使得企业不堪重负。

(五)地方税费征收项目繁杂

除了重复性的税费征收,地方政府针对于煤炭企业也制定出了种类繁杂的收费项目,存在着高标准和多种类的特点,进一步增大了煤炭企业的压力。地方性费用征收项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 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②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③水土保持补偿费:其费用的征收标准为吨煤2~5元;④水利建设基金,其费用的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0.6-1‰;⑤地方教育费附加;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⑦排污费;⑧环境检测费;⑨水资源费;⑩绿化费等。此外还有卫生评价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种类繁多的检验、检测费用等等。

三、关于煤炭企业税收费用政策的对策分析

(一)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

就当前而言,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要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并且我国的煤炭企业税率同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相比也是出于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的。通过横向纵向对比,我国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都要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或国外主要产煤国家煤炭增值税税负,这样不仅违背了适度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关于煤炭企业的合理税收的文件,保证税收项目与税率的科学合理,为煤炭企业减负减压,保证其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就当下的经济发展总形势而言,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下滑趋势,煤炭等重工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发展受到国内外整体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市场呈现出低迷趋势,具体表现在持续低落的煤炭价格上,企业经营正面临着寒冬,正因为如此,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将煤炭增值税税率由目前的17%降到2009年前的13%,确保煤炭企业安然度过当前经济寒冬。

(二)扩大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

由于政策规定“矿井”、“巷道”属于固定资产中的构筑物不动产类,在实际执行中,各地税务机关与企业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矿井”、“巷道”的支出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企业认为煤矿采区中的辅运、回顺及通风等巷道属于生产性巷道,一般在2~6个月内因采煤塌陷而不复存在,其所发生的费用会计上一般做费用化处理,不形成固定资产,所以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

此外,因煤炭企业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征地搬迁补偿费、弃置费、复垦费及财务费用等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而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将此部分费用比照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但允许计算抵扣。

(三)整合现存税收种类

就煤炭企业的税收而言存在着税费征收标准偏高的显著特征,此外税收种类项目繁杂也是十分普遍的,繁杂的税收项目加上偏高的税率使得煤炭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高赋税必然不利于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促进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首先要对于重复繁杂的税收项目进行整顿,实现税收的规范化与科学化。一方面对于煤炭行业税收进行全面分析,从而进行分门别类调整,同时对于那些重复的税收项目予以剔除,对于类似的税收项目进行合并处理。例如,将涉及资源类的资源税、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及采矿权使用费统一合并为资源税,将涉及水土资源方面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维护管理费等合并,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水资源税。

(四)扩大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或降低征收标准

据了解,目前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省份有山东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等省区,内蒙古同时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省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现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2008年颁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一是采空区、塌陷区,损坏区面积如何确定;二是耕地林地的鉴定标准不明确,采区内的地形地貌较复杂,耕地、林地、草地、沟壑地和沙地都存在,无法详细统计测量,目前,部分省区将采区范围土地全部按耕地和林草地征税,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三是没有恢复治理的验收标准;四是条例规定的2年恢复治理期限无法鉴定,以及期限太短不切合实际。

建议国家尽快修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对煤炭企业采空区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或降低征收标准,全国统一标准,不要给地方政府肆意提高征收标准留有借口。

(五)拓宽个人所得税的抵扣范围

煤炭的开采不同于其他矿藏,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属于典型的高危行业,煤炭工人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安全风险系数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但是工资及福利待遇却不高,这就存在着一定的不对等性。过多频繁的税收更使得工人各项福利待遇难以提升,针对于此可以将煤炭工人特别是那些从事具有高风险系数的井下旷工的福利津贴等在税前进行扣除,充分保障工薪阶层的基本权益。

(六)优化并规范地方性税务征收

由于当前地方政府对于煤炭企业的税收费用征收呈现出种类繁多、征收额度较大的现状,对于煤炭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针对于此可以将煤炭企业中所涉及到的税收项目种类以及金额进行整顿规范,对于其中存在的不合理税务征收项目进行整顿剔除,对于数额征收庞大或其他不科学的税收项目进行规范,主要可以通过减免或是直接取消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于那些重复性的税务征收更要严加整顿,建议可以通过税费合并的方式开展,实现同类型税费的一次性征收,最终实现煤炭企业税务征收政策的进一步优化,使其一方面不仅有助于煤炭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同时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允许煤炭企业职工宿舍、公寓等相关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

鉴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矿都处于偏远山区,周边离城镇较远,配套的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生活设施缺乏。矿井生产实行倒班制连续作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需要给等待轮班的员工提供相应的休息场所,建议将煤矿职工宿舍楼等相关费用不作为福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取消煤炭企业铁路建设基金

铁路建设基金是20世纪90年代初,为保证铁路建设所需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铁路建设基金设立的初衷,主要是用于解决“八五”期间国家计划内重大铁路工程资金短缺问题。但当前,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和主体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对煤炭企业来说,既要缴纳铁路建设基金又要给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运费,极为不公平不合理,让现在原本就困难重重的煤炭企业雪上加霜。尽管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多位代表先后多次提议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但至今为止仍然在征收。在2016年的政府报告中明确指出,今年要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采取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等措施。建议相关部门以此为契机,尽快取消铁路建设基金,为煤炭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煤炭企业的发展之路任重道远,特别是在当前煤炭钢铁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之下,煤炭企业的发展路程又将何去何从直接关系到社会民生。煤炭企业作为国家重工业发展的典范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基础性的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与之相关联的煤炭企业发展必将伴随着资源的短缺而出现瓶颈,并且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其他资源破坏以及明显的环境问题。针对于此,国家政府通过高税收的宏观调控方式对其进行制约,但是就当前的税收状况而言也是问题重重,使得煤炭企业的负担加重,反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因此煤炭企业税收政策改革也是大势所趋,在加大清费立税的基础之上优化整顿税收项目,实现煤炭税收项目的整合规范,从而促进其整体性能的提升,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之路。

参考文献:

[1]唐卫平.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32).

[2]张瑞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23).

[3]梁燕.浅析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现状[J].会计之友,2011(13).

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篇(7)

一、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区局**年安排的税政工作

(一)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完成了货运业**票中介机构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州直3户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给予自开票资格。1户自开票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要求,给与取消。2户**票中介机构经州局年审合格上报区局,继续给予**票资格。

按照区局《关于清理整顿货运业自开票及**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5月又对州直3户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2户**票中介机构进行了检查,按时将《关于清理整顿**州直货运业自开票及**票工作总结》上报区局。

(二)为进一步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州局和州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文,成立由我局和州保险行业协会人员参与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双方单位对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和具体操作方法,协调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不断提高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质量,安排县市局每年3-4月份,开展一次车船税代收代缴专项检查工作,通过州局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各县市局都按州局要求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查出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罚。

(三)为进一步加强车辆定额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道路货物运输业核定营业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180号)和《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业税收代征工作的补充意见》(伊州地税函〔**〕74号)文件精神,州直各县市局积极加强与运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对货运业定额税征收工作已全面展开。奎屯市地方税务局**年1-11月征收车辆定额税209万元。新源县地方税务局在县政府的大力帮助和协调下,制定并由县政府以正式公文下发了《新源县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自7月份执行以来,共代征车辆定额税105.16万元。填补了多年来货运车辆税收定额管理的空白,有效地增加了税收收入。

(四)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要求加强了土地增值税的预缴和清算工作;对达到清算标准的企业,及时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促进了房产企业规范化管理。

(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和地方各税政策业务调研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组织各县(市)地税局对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对税收征收管理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区局及时反映。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有部分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持购房合同长期不办理房产证,房产转让时才办理房产证,造成目前追缴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难度大的问题和土地整理项目修建田间道路征收营业税政策不明确的问题,专题向区局请示后,得到解决。

(六)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立法有关调研工作的通知》(新财法税(**)1号)文件精神,我局与州财政局、州国土局相互配合,按时向区局上报了《**州耕地占用税立法有关调研报告》(伊州财法税(**)28号)。

(七)及时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全区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及时宣传政策,开展调查摸底,经依法确认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州直减少个体经营户11734户,减少税收2347万元。

(八)对区局安排的《关于开展金矿资源情况调研的通知》,我局立即就州直辖区新疆阿希金矿岩金矿资源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区局安排的《关于在全区开展公共交通车征免税情况的调研》立即安排及时上报。

(九)根据《关于开展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及时安排部署,根据文件要求,各县市局学习《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职能设置、职责分工,实行专人专管制,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十)我处按时向区局上报营业税、城建税、“七税一费”的总结、报表及州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决算报表”和季度报表。

二、在税政管理和税收征管相结合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

(一)今年州局领导非常重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年初工作计划中就将此项作为工作重点,不论是在年初工作会议还是在每个季度的税收分析会上,都强调要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继续做好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税源调查核实工作,掌握准确基础数据;各县市局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国土部门配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税收政策,抓好此项税收征管工作。州局为掌握州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建立了《州直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登记表》。今年奎屯市局实现耕地占用税征收零的突破。天北新区征收的首笔耕地占用税税款100万元征缴入库。截至11月底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533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348万元。

(二)针对占用**州直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难度大的问题,我们向州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征收占用**州直生产建设兵团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返还兵团比例的请示》,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伊州政办函[**]29号进行批复,我们及时制定了《**州直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积极与农四师领导沟通,目的是与农四师国土部门协商联合发文。(困难很大)

(三)针对耕地占用税征收难的问题,州局与州国土资源管理局联合向州政府上报了“关于上报批转《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意见》的请示”,目的是地税部门建立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土地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使用土地信息,夯实“先税后证”的工作基础。州政府非常重视提交常务会,在会上州政府领导认为若批转此文,将不利于引进外地企业,暂不予批转,现行如何征收还如何征收。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6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实行了“一窗式”征收,在对转让或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国土资源管理局和房管局办证人员必须查验房地产交易中转让人和承受人缴纳的完税凭证原件,无税票或税种缴纳不全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仅方便了纳税人,也有效地防止了房地产税收的流失。

(五)加强**管理,严格实行“以票控税”。通过**监控管理办法的落实,强化了对用票人及受票人**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房地产公司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建筑业均实行到税务部门开具**。

(六)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的管理。一是加强对大型投资、重点工程税收征管,对大型投资、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监控,不断建立、健全建筑业管理台帐和重点工程信息资料档案,并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工程进度申报纳税,详细掌握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并在工程完工后做好税款清算工作;不断规范建筑业**管理,为纳税人****时,必须以建筑工程的合同为依据,否则一律不得****。

(七)针对房地产交易价格真实性是一个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规范因素,州直伊宁市局、新源局、口岸局向当地政府汇报后制订了《二手房交易价格标准》,有效地规范了管理。

(八)强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今年,在继续抓好行政、事业单位、私人出租房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管理基础上,各县市局在申报期内,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对照新标准进行逐户审核,严格把关,保证企业正确申报缴纳税款。

三、强化税收分析,进一步促进税源管理

每季度召开一次州直税收分析会,通过税收分析工作,一方面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准确地查找日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有效地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另一方面,使税收政策部门能及时了解到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征管措施。

四、在税收调研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和经验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有部分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持购房合同长期不办理房产证,房产转让时才办理房产证,造成目前追缴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难度大的问题和土地整理项目修建田间道路征收营业税政策不明确的问题,我局经过反复实地调研,专题向区局请示后,得到解决,受到基层局的好评。由此我们认为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要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州局要实地调研,认真研究现行税收政策,向区局反应时,将存在的问题、现状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向区局书面请示,以便于区局决策。

五、在税政业务学习和交流、税法宣传与辅导所作的具体工作

税政部门在干部税收政策培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的要求,强化教育培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每年的大比武出题都是税政部门,基层局坚持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方法开展业务知识学习,使干部掌握税收政策,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得到了提高。

在对外宣传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活动,收到了显著成效。首先,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开展了税法宣传活动;印制税收宣传单、印制税法宣传册;开展税法宣传进企业;召开税企座谈会,了解企业困难,征求企业意见,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宣传税收政策;开展“税官下企业”活动;将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税收政策提供给州局办公室,按期在《**晚报》上登载,通过以上各种形式,增强了税收宣传的效果。

参加每年两期《新广行风》、《伊广行分》热线,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解答纳税人网上咨询、电话咨询、上门咨询税收政策问题。

在解答纳税人问题是,实际上是对我们税务部门执行政策的一个考验,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平到位,纳税人不会有意见,但若要不公平,纳税人就会有意见。因此税收政策执行部门,一定要严格贯彻现行税收政策,做到政策执行不走样。

六、明年的工作安排

(一)做好政策的上传下达,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二)对各税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调研,掌握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制定州直客运车辆税收征收标准;

(四)做好下半年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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