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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1:50

居住证明

居住证明篇(1)

北京居住证明办理条件1、来京人员持有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已满6个月的;

2、以下三个条件至少符合一个:

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③在京连续就读(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注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持相关证件证明和书面委托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不提供书面委托书),到居住地流管站或户籍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北京居住证明办理材料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并提供以下证件、证明:

1、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北京居住证明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居住地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签字,提交《居住证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审核申请人的申领条件及证明材料(审核后退还)。

3、人像采集后,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凭借回执领居住证)

提醒:北京市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居住证明篇(2)

对于条例施行前各地已经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持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此次条例颁布的意义在于为日后具体落实明确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让常住人口享受应有的待遇。

《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解读】

居住证定位如何?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如何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申领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届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将更加方便。

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后多久可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需缴费用吗?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持证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违规办理居住证有何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住证暂行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篡改居住证信息等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持证人可享受哪些服务和便利?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持证人列出了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项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落户有何规定?

居住证明篇(3)

第二条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区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企事业单位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第三条区人事劳动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居住证》实施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籍地、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身份证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人才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办新证。

第六条《人才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区的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表明持有人在*择业就业、投资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审、子女入托入学、出入境管理以及其他商务活动等方面与本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持有人可持证办理上述各项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申领《人才居住证》,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领《人才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的住所证明;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区人事劳动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条申领人凭《办理〈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到区公安分局领取《人才居住证》。

第十一条《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本区户籍管理信息系统。《人才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向原申领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人才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区人事劳动局和区公安分局续办新证。逾期未办新证的,原《人才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人才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申请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因中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离开*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收回其《人才居住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同时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人才居住证》持有人调入本区落户的,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入户手续时收回《人才居住证》。

第十六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或以技术入股、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七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区自主择业就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区以多种形式从事兼职工作。

第十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经本区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提供相应服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方式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区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符合本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第十九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专利补助。

第二十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按本区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参加浙江省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对《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已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有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的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所聘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类标准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因终止合同离开所聘单位时,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离开本区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同时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第二十二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本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本区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区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在本区申请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第二十五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区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

第二十六条持有《人才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七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要求取得本区户籍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法律法规,违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明材料申领《人才居住证》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对已经骗取《人才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缴回《人才居住证》。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具假材料、假证明,为申领人骗取《人才居住证》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执行本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调离、辞退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明篇(4)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西安居住证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持证有望积分落户申领条件

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

办理手续

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记者近日从西安市政府了解到,5月25日起《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西安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根据西安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申领居住证要什么条件

《办法》规定,中国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申领本市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符合条件者申领居住证时,本人或代办人须持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稳定就业,或者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若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须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而申报居住证地址变更,本人或代办人须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近期照片、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日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证签注,申报居住证签注时,本人或代办人须提交居住证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之日起连续计算。

之前发放的居住证仍有效

截至目前,我市共发放居住证160多万个,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根据本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具体办法还在另行制定当中。

西安积分落户实施细则:将放宽户籍准入条件 投资纳税落户买房入户条件降低1月23日,西安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对西安部分户籍准入条件做出重大调整。市政府正式印发和公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户籍准入条件的调整,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放宽设立单位集体户口条件、放宽对用人单位的概念界定;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降低买房入户条件、降低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社保缴费年限,兼顾了西安户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放开落户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20xx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西安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

依法与西安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市区落户:

1、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

3、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4、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降低投资纳税落户条件

居住证明篇(5)

[关键词]居住权登记;对抗登记;自然资源管理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依据、流转禁止性、消灭及注销登记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该法自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国家对于居住权登记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各地在登记实务中的做法不尽相同。本文试就居住权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登记客体和申请材料进行探讨,并对居住权登记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这些问题主要有: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司法裁定过户备注、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相互关系及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一、居住权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与客体

(一)居住权登记的适用情形

1.居住权首次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人称为居住权人,对提供住宅的人(房屋所有权人)称为义务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首次登记主要适用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权机关的嘱托。登记原因主要有当事人依据居住权合同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嘱托设立居住权和因遗嘱设立居住权。此外,当事人通过居住权合同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应有居住权人和义务人签字的居住权合同,应对居住权的期限、住宅范围进行约定。因《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对居住权的流转有禁止性规定,故居住权无转移登记。2.居住权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居住权,若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居住权的住宅范围等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以及居住期限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3.居住权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因居住权人死亡、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放弃权利、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二)居住权登记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

1.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为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居住权人应为自然人。按照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单方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材料除了常规的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外,还应提供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如依据居住权合同申请的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居住权合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因遗嘱设立居住权应提交生效的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另外,因物权具有排他效力,设立居住权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不动产按单元登记,所有权人之间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由于共有人所拥有的物的具体界限和范围是不确定的,而且还涉及单元内部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共享共用部分,共有不动产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但共有人共同申请或者居住权合同经公证的除外。依嘱托设立居住权的,应提交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委托送达的,还应提交委托送达的送达函;此外,还应提供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若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除了常规的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外,还包括居住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权利人或义务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应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居住权所涉住宅范围、居住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变更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等能够证实居住权发生变化的材料。对于共有的不动产,若居住权所涉住宅范围、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变更居住权的书面材料,共有人共同申请或者居住权变更协议经公证的除外。依嘱托变更居住权的,还应提交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变更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3.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应由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因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期限届满、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以由不动产权利人(即居住权义务人或者不动产共有人)单方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居住权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除了常规的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外,还包括居住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如:居住权人死亡,应提交死亡证明;居住期限界满,可依据居住权合同注销;居住权人放弃权利,应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依嘱托注销居住权的,应提交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注销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居住权登记的客体

居住权登记的客体即加载居住权的房屋,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以及具有居住功能的宿舍、公寓等不动产。房屋应为已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且已按最小登记单元登记发证的住宅,该房屋权利归属应唯一有效,不动产权证书所记载的内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一致。

二、与居住权登记有关的几个问题

居住权登记作为一项新的不动产权利登记类型,如同镜子的两面,不单单要解决居住权登记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居住权登记带来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变化,其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其他登记类型,如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司法裁定过户备注、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相互关系,是影响居住权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关键所在。本节试从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与不动产其他登记的性质、法律效力及对抗性出发,讨论居住权登记与其他登记之间的关系,即已存在其他登记的,是否影响居住权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已存在居住权登记的,是否影响其他登记。

(一)居住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指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参见《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抵押财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一种行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抵押人以可以抵押的财产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从民事行为后果看,先设立抵押权,再设立居住权,抵押权人必定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维护其自身权益,但不影响居住权的登记,即存在抵押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样地,存在居住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权登记。

(二)居住权登记与查封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查封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嘱托,将对特定不动产进行查封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查封登记具有限制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的效力。在办理了查封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处分登记。笔者认为,设立居住权是一种处分行为,如同转移登记一样,将对不动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故存在查封登记的房屋不宜办理居住权登记。基于查封登记效力,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查封登记。

(三)居住权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转移登记是指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权利因权利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权利的客体和内容不变,而其权利人发生变化。存在居住权登记,发生不动产转移(不含因继承不动产而办理转移登记),受让人承继居住权义务人身份的,可由受让人提交承继义务的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已有约定的,无需提交),单方申请居住权义务人变更,居住权义务人变更应与转移登记同时办理。受让人不承继居住权义务人身份的,应由居住权人申请注销居住权登记后,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在因继承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已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同时,应当一并将居住权义务人变更为继承人,登记类型记载为“变更登记”,登记原因记载为“继承不动产导致义务人变更”。居住权义务人变更后,应当告知居住权人,并换领新的居住权登记证明。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的遗嘱中包含居住权内容的,应当核实居住权是否被放弃。当事人放弃居住权的,应当到场签署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交放弃居住权的公证书;当事人未放弃居住权的,可以一并申请居住权登记或者在办理继承权转移登记之后再行申请。另行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应当在继承权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附记栏中记载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内容。

(四)居住权登记与不动产变更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变更登记是指记载于登记簿的不动产权利因不动产权利的变更以及权利人姓名、名称等标识信息的变化而进行的登记。不动产权利变更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不变的情况下,其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如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而导致不动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而作的变更登记。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影响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有性质、不动产坐落名称、用地年限等变更登记。其他影响居住权人利益的变更事项,应当视具体情形注销居住权后再予办理,或者由居住权人、不动产权利人共同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五)居住权登记与预告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债权人为保障实现其所期望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按照与债务人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登记。预告登记是《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特别规定,实务中预告登记有四种情形: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根据对存在抵押登记的房屋是否影响居住权登记的分析,存在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这两种情形的,不影响居住权登记,存在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这两种情形的,不宜再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但是,存在预告登记,不影响居住权变更登记。已经设立的居住权,不影响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办理。已设立居住权的,不宜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但居住权人申请注销居住权或者预告权利人提交承继居住权义务相关材料的除外。

(六)居住权登记与更正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更正登记,是指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错误时,登记机构依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该错误事项加以更正而进行的登记。这一登记旨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利益,避免因登记错误造成真正权利人的损失。已设立居住权,不宜办理更正登记,但居住权人申请注销居住权的除外。

(七)居住权登记与不动产注销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不动产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或约定之原因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或因自然的、人为的原因使不动产本身灭失时进行的一种登记。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效力是使不动产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注销登记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调整,是各种不动产登记中对不动产权利影响最大及后果最严重的一种登记类型,不动产一旦注销登记,在该登记单元上就不可能再有其他任务类型的登记。与抵押权相似,居住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在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应确保不动产上无其他负担,故已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在注销居住权后,再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八)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是否可以再办理居住权登记

已存在居住权登记且与登记簿记载的“住宅的范围”等权利内容冲突的,不宜再办理其他居住权人申请的居住权登记,但是现登记的居住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可以登记。

(九)居住权登记与地役权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作出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居住权登记只是让居住权人合法使用他人的住宅,并不会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故存在地役权登记的,不影响居住权登记。同样地,已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也不影响地役权登记。

(十)居住权登记与司法裁定过户备注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司法裁定过户备注不是一种单独的登记类型,但在登记实务中普遍存在,是登记机构配合司法部门的一种行政辅助手段,是所有权公示的一种特殊手段。《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两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司法裁定过户备注就是物权的权利和内容因生效法律文书发生了变化,但当事人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登记机构依生效法律文书将这种变化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反映真实的物权权利状况,应该说,这是登记机关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变通做法。登记机构在收到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后,通常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司法裁决的备注,这个备注是限制交易的行政备注,对当事人非常重要,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提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该不动产权利人已经变更,不能再给原登记权利人办理其他登记手续,在效果上具有类似查封登记的效果,故已裁定过户备注的房屋,不宜再办理居住权登记。但是,有居住权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十一)居住权登记与换证、遗失补发登记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还存在因持证人遗失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而申请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等情形。此种行为并不影响不动产客体及权利内容,只是重新换发证,故与居住权登记互不影响。

三、探讨和结语

居住证明篇(6)

2007年5月,深圳市盐田区将在全区推广居住证制度,已经实行了23年的暂住证制度行将终结。作为改革开放窗口,深圳特区的各种成功试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制度样本,以深圳的一些制度创新来检视本地区制度现实,早已在各地形成一种风气。那么,深圳此番探索居住证制度,推进外来人口管理改革,会不会又形成新一波的“深圳效应”呢?

一字之差

在外来人口管理上,深圳走过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84年实行暂住证制度,2006年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持证人享有的权利,但实际也没有跳出暂住证管理模式。今年试行的居住证制度将开始一个新的阶段。从暂住到居住,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出哪些不同呢?

与暂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体现了几方面进步:一是淡化户籍观念。居住证强化“居民”意识,而暂住证强调“外来”概念。二是承载的信息量大。居住证承载的信息分为两个层面,卡面上有姓名、性别等可视信息,卡内芯片上有机读信息,包括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诚信和违法行为记录等,而暂住证只记录基本信息。三是给予市民待遇。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诸多市民待遇,办理以自源为主;而暂住证没有优惠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格歧视,办证属于强制性。四是管理更加人性化。居住证规定办理时间为进入深圳30天内,改变了过去暂住证制度下凡暂住3日以上均需办理暂住证的“一刀切”管理模式。从上述几个方面的进步看,深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换汤不换药,其旨在跳出暂住证的管理模式。

强制还是自愿

取消暂住证是大势所趋。前一段时间,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反映各地政府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属于越权或违法行为,建议予以取消。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沈阳取消暂住证,推出申报暂住登记证,随后又恢复暂住证,郑州也曾走过弯路,主要原因就是在改革措施细节设计,办证率低是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深圳居住证制度能否避免走“复辟”之路,为其他城市提供一种全新的制度设计思路呢?

一般地说,决定办证率的因素有三:证件赋予的权利多寡,办证的方式以及收费的额度。目前,居住证制度已在上海、成都、昆明等城市实行,办证率并不高。正在草拟中的深圳居住证制度突出自愿办证和强制办证相结合,分为A、B类管理,A类为自愿办证类,以来深务工、创业、生活、有房产等人为主,可在深圳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享受就医、上学、租房等一系列服务。持A类证的人才能租住房屋。B类证是强制办证类,进入深圳30天内必须办理居住证,否则不能在深圳单独租住房屋,有效期为半年时间。至于办证费用,该市公安局有关领导表示,不会超过20元,超出的将从出租屋税费中出。

以往,由于有牟利的冲动,政府得到巨大的经济激励,从而采取强制方式办理暂住证,办证率自然不低。一旦失去了强制性,办证率就会直线下降。而目前这种以自愿为主的办证方式,可视作深圳摒弃暂住证制度下强制办证的传统做法,而是把申领居住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即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租住房屋、劳动就业;不申领居住证,不得在深圳开设固定电话户头、移动电话、市话通户头、银行账户以及燃气账户。这样,就可以使申领居住证在不实施直接强制的条件下变为自愿而自然的行为。这可能是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精彩之处。

深圳模式

综观各地已实施或拟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引进人才,准入门槛高。如上海于2002年,北京、广东于2003年先后实行的居住证制度,实际上是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如北京居住证主要适用于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的高学历人才、海归派、中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艺术人士和在京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的投资者,以及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因见义勇为致伤残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外来务工者、劳动者。上海居住证实施了两年多后又进行重大调整,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该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此后所有在上海具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来沪人员都可以提出申领。浙江从消除城乡差别出发,去年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与北京上海等地实行的居住证制度相比,深圳居住证制度设计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准入门槛低,其对象不分学历高低,彰显出其特有的特区包容性。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外来人员如果没有达到当地准入标准,就只能办理暂住证。二是覆盖全部人口。适用于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在内的所有居住人口,其他城市几乎还是针对外来人口。三是合法性。深圳从立法层面上去推行,用立法手段去管理。其他地方大多属于行政许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现,似与《行政许可法》相悖。四是市民化管理。由于深圳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享受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一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只是名称变化,暂住证的功能实质上又被转移到居住证之中,没能跳出用行政手段控制人口的做法。

余问有三

从北京、上海等地的暂住证改革,到深圳即将实行的居住证制度,不管是用什么名称,不管其功能有多少差异,最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身份证明。由此,有普通常识的人都不禁会问:

我们需要什么证?居住在同一个国度,生活在这样一个越来越开放多元的社会,民主、法治已成社会发展的趋势,我们需要什么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身份证、暂住证还是居住证?实际上,《居民身份证法》,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难道还需要其他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吗?有身份证可以走遍全国,相信谁都不会否认。但有居住证呢?如你在一个城市生活,按要求办理了居住证,那你有一天出差、旅行到另一个城市,你拿出居住证有用吗?答案是否定的。你在一个城市办了居住证,到另一城市工作,还得办理。有了居住证,身份证的功能在哪呢?如果说城市管理者的逻辑出发点还停留在方便自己管理上,登记身份证以及现住址已经足矣,办理居住证就属多此一举。

谁是外来人口?各地暂住证、居住证所指对象都是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一些地方规定,不办证就罚款,甚至规定属于非法滞留。很明显,除本地户籍人口外,都是外来人口。那么,如政府人员从其他城市工作借调、交流来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外来人口,是否需要办理证件?从理论上说都应该,那政府可能会掉入自己设计的“政策陷阱”。

居住证明篇(7)

 

一、指导原则

根据修文县目前学校学位及学生现居住地情况,按照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经相关部门审核的资料统筹安排,学校学位不足时,安排在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二、入学条件

采用分类安置的方式:同时具备以下1和2条件的安排在居住地相对就近且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根据县域内附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际进行统一调配;一个条件都不具备的推荐到受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

1.现居住地公安部门签发的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现居住地居住证。在我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的子女,需单位出具工作证明。

2.以下条件至少具备一条:

(1)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本人于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在现居住地购置有效房产证明(房产证、购房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权证)。

(2)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证明,同时提供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社保(“五险”)的证明。

(3)适龄儿童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经商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营业执照。

三、优先条件

在学校招生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入学优先条件之一的,根据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

1.解放军、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儿童本人(提供残疾证)。

3.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提供市级以上证明)。

4.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子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县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随迁子女(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招商引资企业投资人(股东)子女(提供招商引资协议、营业执照或股份证明材料)。

8.关于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随迁子女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现居住地购置有效房产证明(2021年6月10日前<含6月10日>)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务合同(用工合同)证明或在现居住地经商一年的营业执照,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保障在现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①参战退役军人(提供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提供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提供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招生程序

除小学整班移交到初中的学生外(整班移交中的外县户籍学生也需要居住证才能网上报名),其余小学和初中学生需持现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居住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领取《进城务工人员及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入学信息审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持房产资料或劳动合同(社保)等原件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窗口审核盖章→将审核的有关材料复印件交学生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中小学并签订服从调剂承诺书→按学生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学校通知,持相关材料原件到相应学校审核、报名注册。

五、相关政策解释

1.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法定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户籍地村居或民政部门出具相应证明):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注:本细则中“一年”、“三年”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含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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