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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1 17:10:16

农业环境论文

农业环境论文篇(1)

1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综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

1.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1]。但时至今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立法技术滞后“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2]。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的难产,与立法技术滞后密切相关。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主要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很少有公众参与,其内容也主要倾向于规定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另一方面,我国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仍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5]。这样的法律离“善法”尚有距离。

1.2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缺乏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更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症结所在,突出表现为,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职能或缺位或重叠,导致执法无效;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现有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缺陷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一方面表现为机构重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林立(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6]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出现各部门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争着管抢着管,甚至越权管理,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不堪的现象[5]。就在农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7]。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定职能没能落实到位,阻碍了农业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8]。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机构缺位。如:《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至2003年该省在省、市、县3级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以至出现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制止[9]。

1.2.2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职权就难以合法运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等[10]。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过分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在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相关条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和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地确立和保护的是以维护政府权威及各部门利益,以保证政府集权和经济统制[4]。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虽有一系列的应然规定(表现为应当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关于政府不作为或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进行查处的重点[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帮凶[12],这自然有违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则。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13],事实再一次昭示古训“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确性。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制度缺失,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方式、途径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数环境程序规范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主要是单方面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4]。事实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都可能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综观已有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诸如: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权、申请回避权、时效权等的行使和保障,鲜有规定。这为行政不作为或提供了“土壤”。实践中,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无任何证件和标志,随意进入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15]。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1.3.3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2.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行政执法体制

2.2.1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现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当然,这里所指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并非是指将现有农业部门以植物保护、种子、化肥、农药等监管为主的狭隘的农业生态环态监管体制,而是指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考虑组建土地、水利、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大气、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乡镇企业环保等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农业生态环境稽查总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

2.2.2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既要加大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了结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工作,并规范相关文书。对每一起案件从提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直到归档,都应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范办案。

2.3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2.3.1切实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惟有让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都能够吃上“皇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职责,才能克服“重利轻管,以罚代法现象的发生。”[23]

2.3.2要依法实施政策、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各级政府应特别重视优惠投入制度的建设。日本政府为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以建立环保型农户为载体,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此外,政府还对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贷款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24]。

2.3.3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补贴机制根据WTO“绿箱”政策规定及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对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等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环保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休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还林条例》已对退耕还林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作了专章规定。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实行“绿箱”扶持政策。德国政府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凡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粗放经营的农户或农场主在经济上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偿。……显然,这些补贴措施都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26]2001年德国对生态农业生产实体的扶持就达6115.4万欧元,平均150欧元·hm[-2][27]。就环境保护而言,对环境有相当影响的德国农业,有近一半的收入取决于政府补贴[28]。我国对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些地区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运用财政补贴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引导企业、居民自觉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29]。

农业环境论文篇(2)

从地理环境的角度来讲,晋南地处黄土高原东南端,土壤类型属于黄土。著名历史学者何炳棣先生在《黄土与中国农业的起源》一书中提到,“我国远古文化的核心区或摇篮区是黄土高原的中南和东南部,即今日的陕西渭河流域,山西汾河流域和河南的西部。”[1]11晋南地区的黄土为中国农业的起源,提供了重要的自然环境依托。此外,晋南地区拥有丰富的水文条件,该区域之内,有被称为山西母亲河的汾河以及涑水河、浍河等多条河流流经,还有五姓湖等为数甚多的古湖泊存在。这些都为晋南地区农业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而且,地质作用和河流侵蚀、堆积作用下形成的黄土台地,地势平坦,也为农业生产的开展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条件。根据对陶寺遗址出土的孢粉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晋南地区当时的植被应属于暖温带落叶阔叶林,而且,并未见到典型的亚热带科属的植物孢粉。[2]而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植硅石进行分析的结果也表明,陶寺遗址所处的时代,当地气候温暖偏湿,植被为暖温带落叶阔叶林,[3]与孢粉分析的结果趋于一致。此外,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木炭进行研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果,陶寺文化时期的晋南地区,气候属于暖温带气候。[4]与现今晋南地区的气候相比,唐虞早夏时期的晋南地区,气候要更为暖湿。然而,黄土土质疏松,并不具有很好的蓄水性能,这一特性,使得其对于旱作农业的发展有着更好的优势。粟作为旱作农作物,生长习性正好可以适应晋南地区唐虞早夏时期的大环境。首先,“粟具有较高的抗旱能力,尤其幼苗期耐旱性更强”[5]72,晋南地区的季风性气候,使得该地区降雨的时间分布并不均匀,粟类作物幼苗期极强的耐旱性便可以使其度过一年中最缺少水分的时间,也可以弥补黄土蓄水性能不佳的缺陷。其次,“粟是喜温作物,要求在较高温度下进行生长发育。”[5]78晋南地区在唐虞早夏时期较为暖湿的气候也为粟作农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第三,“粟是喜光作物,在光照比较强时,形成干物质多,植株生长健壮,产量高。”[5]83而晋南地区正好是一个日照时间长,光热资源丰富的地区,这一点,也为粟作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最适宜(种植粟)的土壤则是壤土、砂质壤土或粘质壤土。”[5]102晋南地区地处黄土高原东南部边缘,区内土壤以黄土为主,是一种砂质壤土,因而,也是粟作农业发展的一项有利条件。由此可见,晋南地区从大的自然环境背景来讲,是粟作农业发展的理想地域,事实也正是如此。参考2002年度对陶寺城址进行的浮选调查,在陶寺浮选样品中出土了数量可观的炭化植物种子,而其中,粟和黍等旱作谷物的数量占绝对优势,而且,从出土的概率上来讲,粟与黍的比例也占到了绝对优势。[6]这说明,在唐虞早夏时期,晋南地区的农业技术主体,是旱作农业。此外,在晋南地区先于陶寺文化的考古发掘中,已经展现出较高的旱作农业水平。例如,下川文化遗址中出土的石磨盘,根据卫斯先生的判断:石磨盘在下川文化中的出现,代表了我国黄河流域粟作文化的先声。[7]西阴文化时期,在农业经济上,晋南地区与陕西半坡文化一致,都处于锄耕农业阶段。[8]9而其主要生产的粮食作物也是粟类作物。综上所述,晋南地区从大环境上来讲,经过上万年的农业起源,数千年的农业发展,到唐虞早夏时期,依然适合旱作农业技术的选择与发展。

二、陶唐氏入主晋南与稻作农业技术的选择

参考对陶寺城址2002年的浮选结果所进行的分析,其结果显示,陶寺城址中浮选出的稻谷数量很少,只占到0.3%,出土概率也较低,仅占17%,但是,如果结合时代因素加以考虑的话,问题便不那么简单,浮选样品来自下层贵族居住区的全部属于陶寺早期,来自宫殿核心区的样品属于陶寺中期,而普通居住区的样品则属于陶寺文化晚期。[6]由这一结果,也可以得出以下推论:在陶寺文化早、中期,只有贵族才能够食用稻米,而到了晚期,普通社会成员也会食用。此外,同一分析结果还显示,稻米在当时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递增趋势的,而晚期的增幅尤为显著(见图1)。[6]重要的是,通过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植硅石进行分析,结果证明,这些浮选出来的碳化稻米是当地出产的。[3]在晋南地区早于陶寺文化的庙底沟二期文化遗存中,并没有发现稻作农业遗存,说明稻米在晋南地区的出现,应该始于陶寺文化时期。一种全新的农作物在晋南地区突然出现,而且,一出现便首先在贵族阶层获得认同,并在随后的时间里得到极大发展。这并只是一种偶然的历史现象。在原始社会里,技术的传播当以人口的流动为媒介,因而,这一现象应该暗示着当时有一支外来势力,进入了晋南地区。陶寺文化遗址,被认为是上古帝王尧的。陶寺文化的形成,也应当与陶唐氏的迁徙有很大的关联。《左传•哀公六年》孔子引《夏书》曰:“惟彼陶唐,率彼天常,有此冀方。”司马光所著《稽古录》记载:帝尧“初封于陶,后改为唐,故曰陶唐氏。”《逸周书•史记解》又载:“昔者西夏,性任非兵,城郭不修,武士无位,惠而好赏,屈而无以赏。唐氏伐之,城郭不守,武士不用,西夏以亡。”而晋南地区素有“夏墟”之称。《左传•定公四年》载:“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这些史料说明,陶唐氏并非起源于晋南地区,而是由“陶”迁往晋南,并击败了当地的夏族,迫使夏族迁往别处。而“陶”之所在,根据王守春先生的意见,当在今山东省菏泽市的定陶县境内。[9]定陶县位于黄河以南的鲁西地区,根据前文所叙述,在新石器时代,当已出现稻作农业。陶唐氏入主晋南之后,在政治上属于胜利者,因而在政治地位上,陶唐氏部落中的人民,在当地属于贵族阶层,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结合在陶寺文化早期,浮选的稻米样本位于下层贵族的居住区,可以认为,稻米在晋南的出现,很有可能是由陶唐氏部落在向晋南地区迁徙的过程中带去的。从大的环境背景和土壤条件而言,晋南地区并不适合大规模地种植水稻。在整个唐虞早夏时期旱作农业也依然是该地区的主导性生业。利用碳十三技术对陶寺遗址出土的人骨进行分析,结果显示,陶寺人百分之七十的食物来源于碳四植物,即小米,而非属于碳三植物的稻米。[10]然而,晋南地区从地理位置上来讲,依山傍水,除去正西方向为黄河之外,其余方向全是崇山峻岭。有著名的吕梁山、太行山,以及中条山为其各个方向上的边界,还有舜王坪、稷王山、塔儿山等小山位于区内。这些因素使得晋南地区在地形上显得极为复杂,拥有多元地貌。从气候分布的角度来讲,晋南地区既有水平分布带来的区域内部差异,又存在垂直差异。通过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木炭进行分析鉴定,出土有一部分极为少量的典型亚热带及热带树种。[4]这说明,在晋南地区存在一种适宜稻作农业进行的微环境因素。晋南地区有被称为山西母亲河的汾河的下游河段穿过,向西注入黄河,还有涑水河等多条河流以及很多著名的古湖泊存在,水文条件十分优越。加之在陶寺文化遗址中,还发现了密度相当集中,深度高达14米左右的水井,[11]说明水的利用在晋南地区已有相当高的水平,或许出现了灌溉农业。这也为水稻种植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即便在唐虞早夏时期的晋南地区,总体的气候环境与土壤条件并不太适合水稻的大规模种植,也不适合水稻种植技术的自然产生,然而,伴随着史前农业部落的迁徙,以陶唐氏入主晋南为契机,晋南地区的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为晋南地区带去了水稻种植技术,然而,从微观区域上来讲,晋南地区多元的地貌条件,也为当地在小区域内出现稻作农业提供了必要的场所。比如,姚政权等通过对陶寺遗址出土的植硅石进行分析,便得出了陶寺遗址中存在南高旱北低湿的微环境差异的结论,而且,还进一步指示出了陶寺遗址中稻田的可能位置。[3]陶唐氏入主晋南使得晋南社会环境发生改变,为晋南地区带来了水稻种植技术。而晋南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又为水稻种植技术在该地区的生根成长,提供了必要的环境支撑。

三、气候变迁与稻作农业的发展

尽管晋南地区的宏观环境并不适合水稻在该区域内的种植,但是,上文图1中所显示的结果却可以说明,在陶寺文化晚期,即早夏时期,稻米的产量在晋南地区是有所提高的。如果认为在陶寺早期种植水稻的人群是陶唐氏部落中的下层贵族,那么,到陶寺文化中晚期,种植水稻的人群却已不再是陶唐氏部落的人民。根据对陶寺遗址出土的人骨进行种系分析,结果显示,陶寺中晚期与陶寺早期的人群,其来源是有所差异的。[12]说明,从陶寺早期到陶寺晚期,水稻种植在晋南地区经历过一个不同农业族群间进行技术交流的过程。简言之,原先不会种植水稻的人,到了早夏时期却开始尝试着去种植水稻。此外,水稻种植的推广,并不是在陶寺文化发展的巅峰时期———陶寺文化中期,而是在陶寺文化走向相对衰落的晚期,变成了夏文化一个地方类型的时候,才开始得到推广应用。这一点可以证明,晋南地区水稻种植的推广,并不太可能是源于政治上的鼓励,而是源于一种当地人自觉地历史选择。因而,稻作农业在早夏时期的发展,其原因不太可能是源于人事,而应有别的契机。相关研究表明,在距今5000年前以后,气候与环境较前改善,文化遗址的数量猛增;在距今4000年前左右,中国的气候一度恶化,出现史前特大大洪水。[13]确切的来讲,是在距今约4200年前后,一次气候的明显干冷逐渐来临。[14]162而正是这次干冷气候结合地球轨道因素的变化,引起了全新世东亚季风的长期变化,使东亚季风降雨带北撤南移,形成东亚季风区南涝北旱的格局。[15]正是这次异常气候事件的来临,使中国上古时生了大规模的洪水灾害。晋南地区在陶寺文化中期,即尧舜禹时代,并没有遭遇到洪水的袭击,而是充当了治洪大本营的角色。《尚书•尧典》载:帝尧之时,“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又《孟子•滕文公上》载:“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兽蹄鸟迹之道交于中国。尧独忧之,举舜而敷治焉。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然后中国可得而食也。”按照徐旭升先生的意见,洪水发生在兖州、豫州东部以及徐州的小部分,像豫西山地以及晋南地区,地貌条件多元,地势又较高,不太会受到洪水的侵袭。[16]但是,在考古学上发现的河南嵩山王城岗遗址中,却清晰的发现了被大水冲毁城墙的迹象。说明洪水的发生,其范围可能波及到了豫西山地。在尧舜时代,洪水并没有波及到晋南地区,相反,晋南是尧舜指导治水的大本营之所在,实际操作治水工程的鲧和禹,其施政地点也并非晋南。而与未受洪水波及的情况相对应的则是,在陶寺文化中期,碳化稻米的样本只在宫殿核心区内有所发现。说明此时水稻种植的农业产出,还仅仅供给王室贵族享受,其产量也并没有多大的提升,即水稻种植并没有于陶寺文化中期的时候在晋南地区得到实质性的推广。然而,晋南地区最终也并没有逃脱洪水灾害的袭击,只是洪水来临的时间稍晚一些、规模较小一些。考古发掘中,同样发现了陶寺遗址遭受洪水袭击的遗存,在山洪堆积物中含有陶寺文化晚期的陶片以及其上覆盖有陶寺晚期陶片的文化层。[17]说明:陶寺遗址的洪水发生于晚期偏早,即早夏时期,而且此次洪水的规模并不是很大,洪水过后,人们便可以继续在当地生活。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洪水过后,人们很难在废墟之上重建家园,山洪堆积物之上,也就很难再出现陶寺晚期陶片的文化层了。而正是在这个时候,晋南地区的水稻种植却出现了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因而,洪水的出现与水稻种植在晋南地区的发展,应该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地理环境的角度来讲,以晋南地区北部的临汾盆地为例,自中更新世以来,便在经历了三次地质构造抬升运动,形成了五级冲湖积台地或阶地。[18]台地表面平坦,不利于排水,在低洼地带容易形成积水。当洪水来临之际,降雨量有所增加使得原本不适宜稻作农业的山间台地,能够支持水稻生产所需要的水分。而原先的旱作农业,却在这样的条件下无法继续进行。加之水井在当地的出现,可以看出当地先民对水的使用技术已经相当娴熟,足以满足进行水稻种植的水分条件。正是因为史前的异常气候事件,使得晋南地区在进入早夏时期以后,遭受到了洪水的小规模袭击。而洪水的来临,局部性地破坏了旱作农业生产的条件,却阴差阳错地为稻作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天然的条件,促使晋南地区的稻作农业在早夏时期有所发展。

四、结语

农业环境论文篇(3)

1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问题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修订了《农业法》《森林法》《水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地方来看,也有22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条例,但从全国而言,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综合立法缺位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

1.1.1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缺位国家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分别规定在农业、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与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内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特征不相适应。早在1995年,全国农业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就已达成共识:颁布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规势在必行,因为这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全国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是强化农业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城乡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武器[1]。但时至今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依然缺位。

1.1.2立法技术滞后“善法”是法治的必要前提,要制定出好的法律,需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必须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并体现客观规律[2]。全国性农业环境保护法的难产,与立法技术滞后密切相关。一方面,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不够。主要以政府部门起草为主,很少有公众参与,其内容也主要倾向于规定行政权的便捷行使,而很少关注如何增强行政执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程序权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3]。另一方面,我国地方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仍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宣言式的规定无法执行,从而严重影响执法效果[4]。不少地方性法规条文只有行为模式,没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和具体的奖惩措施,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法律的威严[5]。这样的法律离“善法”尚有距离。

1.2缺乏符合行政法治要求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缺乏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更是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症结所在,突出表现为,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缺乏法定性,职能或缺位或重叠,导致执法无效;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等。

1.2.1现有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存在缺陷从行政执法主体来看,一方面表现为机构重叠,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下,农业生态环境的执法主体林立(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农业、国土资源、水利、统计、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各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也不甚分明,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6]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出现各部门机关为了部门利益和地区利益,争着管抢着管,甚至越权管理,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不堪的现象[5]。就在农业部门内部,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各个机构中,形成了多元的执法主体[7]。依据《农业法》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但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法定职能没能落实到位,阻碍了农业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8]。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机构缺位。如:《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至2003年该省在省、市、县3级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农业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及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以至出现污染事件时,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制止[9]。

1.2.2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程序比目的更重要。没有行政程序,行政职权就难以合法运作。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等[10]。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过分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环境行政监督机制。在几乎所有的地方性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相关条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和公民(特别是农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地确立和保护的是以维护政府权威及各部门利益,以保证政府集权和经济统制[4]。涉及政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方面虽有一系列的应然规定(表现为应当如何如何),但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找不到关于政府不作为或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当前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领导干部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已经成为国家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进行查处的重点[12]。某些地方政府成污染帮凶[12],这自然有违公平行政的法治原则。山西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虽然早在1991年11月和1994年12月就已分别颁布了《山西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实际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农业污染与生态破坏不仅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13],事实再一次昭示古训“徙法不足以自行”的正确性。此外,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制度缺失,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方式、途径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也影响了农业生态环境执法的效果。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应有的程序性保障。以往大多数环境程序规范具有十分浓厚的管理色彩,它们主要是单方面规定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应负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14]。事实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程序,都可能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综观已有的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诸如: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解权、申请回避权、时效权等的行使和保障,鲜有规定。这为行政不作为或提供了“土壤”。实践中,有的地方一些执法人员无任何证件和标志,随意进入现场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15]。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的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症结所在。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

1.3.1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有的地方,农业执法机构类型多样,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一些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事业性执法机构乱收费乱罚款,而那些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却不能得到及时纠正[16]。有学者曾尖锐地指出,我国在森林、草原、矿藏、河流、土地、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主要领域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问题在于执法不严,执法无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有效遏制地方和部门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生态环境,致使“一边治理,一边破坏。一方治理,多方破坏”[17]。最终受损的还是社会的环境利益。

1.3.2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猎禁渔,推广应用高效、低毒、无残留生物农药,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修建污染防治设施等必要措施,可能会导致部分人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对此,国家尚没有依法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补偿制度。另外,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保的优惠政策。从法理上讲,优惠政策意在权利与义务的重新配置。在现有的以省级立法为主的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中,大多规定“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但无具体的安排,这样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国家应给予的优惠无法有效落到实处。

1.3.3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从实践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的排污企业,多为地方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的腰包。地方政府纵容恶性污染行为的结果是百姓的性命安危[18]。而且由于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大型企业也宁愿受罚不治理,特别在造纸、酿造、化工、冶金、水泥、制药等行业尤为突出[19]。从全国而言,珠江三角洲成为世界主要制造业基地的代价,就是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h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造成各种农业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20]。

2农业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对策

2.1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基础

2.1.1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制定一部反映农业生态环境客观规律,体现民意,可以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治理农业生态污染的综合性的善法,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是当务之急。瑞典在1980年以后,相继制定了15个单项的环境法规,1999年1月1日又出台了一部完整的《农业环境保护法》,其环保政策和法规有的已被欧盟用作共同准则的样板[28]。瑞典的做法,可资借鉴。

2.1.2贯彻《立法法》精神,改进立法技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多个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单一部门难以胜任农业生态环境综合保护法的起草工作。建议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和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直接主持起草。当然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也需遵循立法民主公开的要求,重视对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正当环境权益和程序权益的保护。立法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外部行政程序规定。如规定严格的告知制度、听证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制度等[21]。其次,应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上的程序保障,赋予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应包括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自卫权、索赔权和诉讼权等[22]。再次,对政府在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应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凡要求政府履行责任的条款,都应有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时要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应条款。

2.2健全农业生态环境法治化的行政执法体制

2.2.1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现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有必要进行改革,逐步向综合执法体制转变。当然,这里所指的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并非是指将现有农业部门以植物保护、种子、化肥、农药等监管为主的狭隘的农业生态环态监管体制,而是指在机构改革中,逐步地建立和健全宏观上的大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将所有涉及农业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职能集中于某一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建议考虑组建土地、水利、林业、煤炭和地质矿产、大气、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乡镇企业环保等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于一身的“农业生态环境稽查总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

2.2.2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一方面要重视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既要加大对那些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执法力度,又要注意克服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中的随意性,尽量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对于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而不能简单地以罚代刑了结案件。另一方面,要重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依法持证上岗,实行严格的告知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采集证据,做好行政检查的笔录工作,并规范相关文书。对每一起案件从提起、立案、调查、裁决、执行直到归档,都应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规范办案。

2.3依法调整农业生态环境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关系

2.3.1切实保障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惟有让农业生态环境执法机构都能够吃上“皇粮”,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职责,才能克服“重利轻管,以罚代法现象的发生。”[23]

2.3.2要依法实施政策、贷款、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各级政府应特别重视优惠投入制度的建设。日本政府为推动生态农业建设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以建立环保型农户为载体,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此外,政府还对为社会整体的生态利益而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人,也依法在政策、贷款和税收上给予适当的优惠[24]。

2.3.3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业环境保护补贴机制根据WTO“绿箱”政策规定及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可对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等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环保措施挂钩的价格补贴,如退耕还林还草、休耕,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25]。令人可喜的是《退耕还林条例》已对退耕还林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作了专章规定。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实行“绿箱”扶持政策。德国政府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凡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粗放经营的农户或农场主在经济上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偿。……显然,这些补贴措施都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26]2001年德国对生态农业生产实体的扶持就达6115.4万欧元,平均150欧元·hm[-2][27]。就环境保护而言,对环境有相当影响的德国农业,有近一半的收入取决于政府补贴[28]。我国对于环境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些地区的环境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运用财政补贴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引导企业、居民自觉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29]。

农业环境论文篇(4)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方法;生态效益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除了工业对环境的影响,农业的水利工程项目同样对环境产生影响,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了子孙的长远利益,重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成为我们这一代人的共识,怎样能准确的衡量这一影响,成为了当前人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农业水利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无节制的开发,忽视水资源的载力问题。一定意义上说环境也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在短期内是无法恢复的,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上千年才能恢复。水资源自身的生态平衡也需要一定的水量,例如渗入地下的水、蒸发的水、排沙除淤的水、排盐碱的水、湖泊洼地的水量等等,一定要保留维持其基本平衡的水量。国外的研究表明,河道内径流为多年平均值的30%,这是保持大多数水生生物有好的栖息条件所推荐的基本径流量。与大自然和谐发展,大自然才会给我们最多的回报,否则大自然的报复常常给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水土流失、沙尘暴已不再是距离我们很远的事,每年春季北京及中国北方的沙尘暴天气已让我们认识到大自然的惩罚。

(2)对地质结构考察不细致,工程选址不当造成大面积库岸崩塌,诱发强烈地震,地下水位上升而引起盐碱化问题。

(3)在水库建设中缺少生态考虑,给一些濒临灭绝的水生生物带来致命打击。规划中还应设计一定的工程构造,以满足大坝流域内水生物的生活习性。

(4)给社会环境如工程带来的移民问题和耕地补偿问题,以及由于其安排不当而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是我们要考虑的。

(5)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的影响。由于工程施工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粗放型的施工造成大量的环境污染。

二、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及具体实施内容

以上重点阐述了水利工程设计和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一系列的生态和社会问题,农业水利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受到重视,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大型的水利工程都要进行环境评估,但是往往由于缺少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导致我们在环境保护这方面做得仍然不够。但是近年来由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这一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也总结出了很多评价方法,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理论。

水利工程对环境的评价方法可以归纳为3种:预断评价、回顾评价和现状评价。评价方法很好理解,这里就不做过多的陈述,重点说一下评价方法的具体实施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①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研究;②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③环境影响的预测;④综合分析评价,在此我相应的展开论述。

2.1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

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是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项工作,它为此后的工作提供依据,所以预先调查的翔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的由此的产生的一系列结论。简单说就是对工程范围内的自然和社会状况进行调查,为现状的分析和今后发展变化的预测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具体执行上又分为自然方面和社会方面,自然方面主要有地形、地质、水文、水质、泥沙、气候、生物等等,社会方面是人口、民族、土地、经济发展、文物、军事设施等等。

2.2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

在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征,列出与工程有关的环境因素并且加以分析、预测,根据每项因素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有主次的进行分析,根据各自的权重综合平衡评价。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个:

(1)清单法:将可能影响的环境因素根据作用的大小以表格形式列成清单,这一方法又分简单清单法、分级加权清单法和提问式清单法3种,分级加权清单法是目前常用的方法。

(2)矩阵法:将影响环境的因素排在纵列上,将环境效应排在横行上,构成阵列。其中,各项效应对环境因素的正负影响均按不同等级示出其影响的程度。通常,还多采取加权的办法,以识别各项因素对整体环境影响的总和。

(3)网络法:属于一种流程图的结构,由箭头与方框做有序的组合,用以说明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逐渐影响。这一方法的特点是可以形象地反映人类活动——效应——环境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4)叠置法:其做法是先区分影响类型并加以分别制成环境质量等级分布图,然后再将各分布图叠置起来,进行识别,筛选。

2.3环境影响的预测

环境影响的预测即预测工程兴建后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影响。预测的结果一般有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对一些能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素,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作定量的预测估算。如预测水库建成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和对水库水质、水温的变化影响等,已能通过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估算;预测水库对库区泥沙淤积和对下游河道冲刷的影响,多兼用数学和物理两种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对一些难以用量度单位表示的环境因素,则可通过类比分析或机理分析作定性的预测。如预测水库形成后对疾病流行的影响,多采取类比分析法,即选择与拟建水利工程具有相似自然、社会环境和水利工程特性的类比工程,进行对照并作出判断;对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的影响,多采用生态机理分析法,即针对各类生物对环境要求和对环境变化的适用性,按工程兴建后的环境状况,预测分析其在数量上或种群、群落上的变化。

2.4综合分析评价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将工程兴建对各个环境因素产生的影响或出现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工程对环境的综合影响,提出减免不利影响的措施和方案。由于水利工程对各个环境因子产生的影响错综复杂,环境效应之间又往往具有相关性,因此综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三、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第一产业历史悠久,勤劳的中国人自古就有行修农业水利工程的传统,都江堰、郑国渠被人们所熟知,尤其是都江堰历经二千多年仍然造福着四川人民,使自古蜀中就有天府之国之称。然而也有一些水利工程,尤其是时期的水利工程,由于人民偏执的相信人定胜天的思想,违背自然规律大兴土木劳民伤财建立的一些水利工程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给当地的人民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危害。新疆的农垦区越来越多的内流河干枯,沙漠化日益严重,北京的十三陵水库也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典型,给人们带来深刻的教训。所以怎样才能与环境和谐发展、怎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都成为我们这一代人要深刻考虑的问题,这是我们必须承担的历史责任。

任何一项水利工程都会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只要我们考虑周密,科学计算,科学管理,按自然规律办事,一定可以把正面影响发挥到最大,把负面影响压缩到最小。以往我们总是先破坏后治理,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效益,这是不可取的,在全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我们越来越有责任保护好环境,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

四、总结

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必然要打破当地原有的生态平衡,人类要生存要发展,自然需要打破那些恶性的生态平衡,使其变成良性。这个过程往往要带来一些问题,从经济学上说就是一些成本,但只要我们作出科学的评估、科学设计和施工完全可以把这个成本压缩到最小,趋利避害。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观念上要更新,认识上要提高,做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合理利用资源,造福人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参考文献

1郭宗楼.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研究[J].农业工程学报,2000(16)

2黄贤全.区域农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体系研究[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7

农业环境论文篇(5)

农业环境技术产业化的可行性

一般性环境技术的产业化为农业环境技术产业化提供了经验。当前,国内外针对工业污染的环境技术基本都已经产业化,并行成庞大环保产业。1990年11月,原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了《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规定》,为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尤其是“十五”以来,环保产业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拉动环保产业快速提升,大规模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投资环境保护,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服务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研发、生产、运营一体化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环保设施运营服务业也呈现加快发展态势,一批有实力的环保公司开始采用市场化模式操作环保项目。目前,我国环境产业已形成门类齐全、领域广泛、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我国环保产业的年收入总值达8800亿~10000亿元左右,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值6600亿元,环保装备产值1200亿元,环境服务产值1000亿元。据预测,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7%~8%,到2020年更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3]。环境技术产业化促进了我国工业污染的有效治理。在环境技术产业化的推动下,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工业污染的有效治理。根据国家环保部、统计局和农业部三部门于2010年2月2日联合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4],在工业三废的最终排放量只占产生量很小的份额,绝大部分三废在产生后都得到了有效的处置。

发达国家农业环境技术已实现产业化发展。发达国家对农业面源污染主要采用源头控制的对策。源头治理技术包括两类,一类是能够以产品、仪器、设备设施或咨询服务等形式存在的技术,例如生物农药、有机肥料、微生物饲料添加剂、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有机农业生产配套技术等,这一类技术已经实现产业化的发展。另一类是以方法和知识形态存在的技术,例如农田最佳养分管理技术、高线条带种植技术、农业水土保持技术措施等。这一类技术由于无法进行排他性使用,农业经营者既不需付费,技术提供者也无法收费,所以无法实现产业化。当农业环境问题需要进行末端治理时,环境治理一般就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从而环境治理的受益就具有排他性,这就形成了环境治理的市场需求,并进一步促成治理技术的产业化。末端治理技术包括环境问题的监测、检测,污染物回收、处置以及环境修复等技术,这些技术基本上都能够以产品、仪器、设备设施或咨询服务等形式存在,相关技术在发达国家基本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联合国《综合环境经济核算手册2003》(简称SEEA),是经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由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联合,是综合环境经济核算的最新权威文献。SEEA对环境产业的分类,反映了发达国家环境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列出了SEEA中与农业环境相关的产业。[5]这些产业实际上就是农业环境技术的产业化结果。

我国农业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其原因

目前,我国市场化主体参与农业环境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还非常少,农业环境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对解决农业环境问题缺乏有效支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0)没有农业污染源的治理情况,就反映了这一现状。2007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为200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公报中数据显示工业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源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缺乏农业源污染的治理情况。我国农业环境产业发展的严重滞后导致农业源污染无法有效治理,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对农业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农业环境问题从行为开始到危害结果的显现,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不像工业和城市环境问题来得猛烈,而等到危害结果显现时,其治理的难度又相当大,另外农业环境技术的应用短期效应并不显现,再加上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越来越小,致使农业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其技术的产业化也难以有所进展。

对农业环境技术产业化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农业环境技术就如其他农业技术一样,被认为技术推广的主体是政府,并且由于农业环境问题具有更强的外部性,这一倾向得到了加强。事实上,技术的推广和问题的解决,市场比政府有更强的力量和更高的效率。这一点在一般性环境产业的迅速增长得到验证。部门职责真空导致产业支持不足。对农业环境问题负有监管责任的主要有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由于三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和问题解决方式不同,导致农业环境问题的解决存在真空。基于环境责任,环保部门重点关注必然会影响环境的污染行为和导致重大生态退化的行为和事件。那些只是有可能造成微观环境问题的行为和事件,不在环保部门关注的范围内。农业部门的主要责任在于促进农业生产。农业部门主要从生产技术的改进上去强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投入,其推动的环境技术一般是依附于农业生产技术。基于卫生部门的责任和工作内容,卫生部门只能按照卫生和疾病标准从检测、监控、隔离和治疗的角度去解决这一问题,发展起来的技术也只能是在人群聚居区域和食品环节的检测、监控、隔离技术和疾病治疗技术,对于生产环节基本上无能为力。我们发现,农业节能技术、环保技术和资源循环技术缺乏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

农业环境治理的主要技术及其产业类型

农业环境问题与农业环境技术类型。农业环境问题关注的是如何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如何避免农业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及促进农业对环境的有利影响。因此,农业环境问题可以分为三类问题:外源污染、对内和对外有害,对外有利。相应的农业环境技术主要包括三类:控制外源污染的技术,避免和减少农业对环境(包括对内和对外)有害影响的技术,促进和放大农业对环境有利影响的技术()。技术属于广义的农业环境技术,其中针对生活需求环节的新产品技术,更主要属于产品生产技术,一般不列入农业环境技术研究领域。外源污染的环境技术中针对污染物的形成和排放的技术属于一般性环境技术,也不列入农业环境技术的范畴。因此,从具体内容上讲,农业环境技术主要包括六大类技术:①污染和有害物的监测、预警、检测和评价技术,以及农业对环境有利的检测和评价技术。②清洁农业技术。主要包括改进农业生产方法和使用环境友好投入品。③循环农业和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技术。由于农业副产物大多数都可以循环利用,而无需无害化处置,因此主要是循环农业技术。④农业生产环境以及农业影响的环境的修复技术。⑤农产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技术。由于生物多样性的恢复,要么不是特别紧迫、要么在环境修复后自然恢复,因此主要是农产品安全恢复技术。⑥通过农业生产实现非农业的循环、环境修复和恢复生物多样性的技术。农业环境技术产业的主要类型。农业环境技术总要以知识或实物等形态存在和被利用,而技术形态决定了农业环境技术能否以产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一般来讲,实物形态的技术都可以以产品的形成出现在市场上。知识形态的技术要分两种情况:对于那些简单的、容易学习的、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知识,一般会作为公共知识而不进入市场;对于那些复杂的、不易被学习的,具有排他性的知识可以以服务的形式进入市场。另外,有些实物形态的技术,由于一次性投入大,追加成本低,也会以服务的形式进入市场。列出了每一类农业环境技术的典型技术,并根据相应的技术形态,分析了这些技术形成产业的可能性。凡是能以产品的形式进入市场的,都具有发展成产业的潜力。#p#分页标题#e#

推动农业生态环境技术产业化的基本路径

农业环境技术需求与技术研究投入来源。技术研究投入是支撑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基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技术研究投入来源一般有两种,来自于市场的收益和非市场的投入(政府和非营利性组织)。如果技术存在足够的市场需求,那么市场利益将激励技术研究主体不断地投入,市场需求又分为自发性需求和引致性需求。自发性需求就是技术的应用能够为需求者带来直接的利益;引致性需求就是因外在原因促使需求者应用这些技术。如果技术是公共产品或存在一定的外部性,市场利益就不足以激励技术研究主体不断的投入,如果技术对于社会很重要,这就需要第三方即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的投入。展示了不同的农业环境技术需求决定了不同的技术研究投入来源。发达国家农业环境技术产业的支持政策。基于农业地位的重要性和农业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各发达国家都将农业环境问题作为战略性问题来对待,从而也诱导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产业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通过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政策,形成环境技术需求。美国的《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是针对土地受污染后责任认定的法律。根据该法规,如果在任何“设施”上发现“危险物质”的“排放”或“可能发生的排放”,则“有关责任方”应当对清除污染承担连带严格责任。这就表示如果土地受到了污染,一旦被发现,政府有权要求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治理土壤污染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任何团体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都要对土地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了污染,就可能面对巨额的治理和赔偿费用。[6]

农业环境论文篇(6)

人烟稀少甚至人迹罕至的山区成为当时农业开发的重点区域。明清时期,垦殖规模最大的山区是鄂豫陕交界处的荆襄地区。这里明初尚为荒无人烟之地,而后流民不断涌入,到明中叶已接近200万人,大量土地被开垦。明末清初,此地人口曾一度锐减。但康熙以后,四方流民再次向这一地区迁移,到乾隆末年,“广、黔、楚、川、陕之无业者,侨寓其中,以数百万计”(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7)。在河湖纵横的地区,人们与水争利,围垦湖面以及滨江濒湖的洲滩,“荒芜湖渚,先世所弗田者皆尽垦”(万历《荆州府志》卷3)。在鄱阳湖平原,当时湖区各县修筑的圩堤总数不下数百条,有的规模很大。如南昌县的富有圩、大有圩,首尾相联约30里,义修圩南北径20里,围约40里,皆为庄舍(光绪《南昌县志》卷6)。在洞庭湖平原和汉江平原,则到处兴建垸田。如监利县在明代中后期通过筑垸围垦,增加水田近万亩(康熙《监利县志》卷3)。

在东部沿海地区,人们则采用围垦荡地的办法以扩展耕地。为保证盐业生产,政府曾拨给灶户一些荡地以供柴薪。明中叶以后,“草荡多被势豪侵占,开垦为田”(朱廷立《盐政志》卷7)。由于泥沙沉积,入海口附近不断产生新涨荡地,人们充分利用这一条件,“沙滩渐长,内地渐垦,于是同一荡地,有西熟、有稍熟、有长荡、有沙头之异,西熟、稍熟可植五谷,几与下田等,既而长荡亦半堪树艺,惟沙头为芦苇之所”(叶梦珠《阅世编》卷1)。沿海人民还采用沉放石块或修筑拦沙堤等方式,加快泥沙的沉积速度。据估计,在明清两代,珠江三角洲通过围垦滩涂,增加耕地面积达数万顷。

在北方的农牧交汇地带,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农业垦殖。在明代,东自辽东西至甘肃,驻扎着数十万军队,为提供军饷,朝廷大力推行屯田。明中后期,沿北部防线陆续筑起一道边墙(即长城),沿边一带广阔的草原不断得到开垦。如宁夏花马池一带,先前因缺乏屏障,“全无耕牧”,“自筑外大边以后”,“数百里间,荒地尽耕,孽牧遍野,粮价亦平”(张萱《西园闻见录》卷54)。清初,朝廷限制汉人到蒙地耕作,但每年春去秋回前往蒙地租种的汉人仍有不少。清中期以后,限制政策逐步放松,大量汉人遂在蒙地定居下来。到清后期,宣布移民实边、放垦蒙地,内蒙古草原南部的农垦规模更是空前扩大。

明清时期,正是通过大规模的农业垦殖,扩大了耕地总面积,提高了粮食和各种经济作物的总产量。但另一方面,由于在垦殖过程中缺乏规划,往往不顾后果地进行掠夺性开发,也给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森林缩减。西北的许多山岭,在明代还保持着“林木葱茂”的景观,经过不断地垦殖樵采,到清代已是“牛山濯濯”。如祁连山脉的黑松堡,“昔则松柏丸丸,于今牛山濯濯”(乾隆《五凉全志》卷4)。秦巴山区原来森林资源极为丰富,“比年来开垦过多,山渐为童”(同治《房县志》卷4),“群兽远迹,石骨峻峰,向之蔚然森秀者,今已见其濯濯矣”(光绪《紫阳县志》卷1)。

二是水土流失。由于当时对山岭的垦殖多采用刀耕火种的粗放形式,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如在秦巴山区,“老林开垦,山地挖松,每当夏秋之时,山水暴涨,挟沙拥石而行”(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在鄂西山区,“承平日久,生齿渐繁,虽幽崖邃谷亦筑室其下,峻岭高冈亦耕作其上”,“然多狃于目前而忘远虑,当夏月骤雨,大水暴至,有阖庐漂荡者,有耕耘山上不及奔避,急流冲激而去者”(道光《建始县志·户口》)。

农业环境论文篇(7)

关键词:环境库兹涅兹曲线;农业经济;经济增长;环境;湖南省

0 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惊人发展,然而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生态环境也随之恶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湖南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虽然局部地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湖南的环境污染仍然严重,尤其在农业生态方面更为突出。湖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湖南农业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是一个现在和未来都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湖南省的具体情况,实证分析开放条件下湖南农业经济与环境的内在关系,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1 文献综述

Grossman,Krueger(1991)发现,环境污染随人均收入增长呈先上升而后下降的趋势,在中等收入水平处达到最大值,呈倒U形关系,这又被称为环境库兹涅兹曲线(EKC)[1]。宋承珠,宋秉阳,宋秉坛(2010)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和制约;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应该同等对待,统筹兼顾,不能只强调任一方[2]。周亚敏,黄苏萍(2010)认为北京市的环境与经济发展呈现出较好的良性关系,且不完全符合环境库兹涅兹曲线[3]。杜江,刘渝(2009)研究表明,人均农业总产值与农药投入之间存在倒U形曲线关系,与化肥投入之间存在倒N形曲线关系,控制变量的加入不改变两个曲线的形状[4]。

总的来说,有关农业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研究不多,对湖南的研究也很少。本文将在前面所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开放条件下湖南农业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针对研究结论提出协调发展的建议。

2 开放条件下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分析

本文主要以湖南外商投资为开放条件考虑因素,以湖南农业GDP作为经济增长的衡量指标,环境以生态农业环境为主,考虑化肥、农药以及农膜的排放量。

2.1 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

2.1.1 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库兹涅兹曲线

库兹涅兹曲线是通过运用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模拟,说明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先上升,到达顶点后下降,形成了一个倒 U 形曲线。

2.1.2 农业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

农业经济增长与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即农业环境之间也可能呈倒U型曲线。首先,在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化肥、农药等消耗很大,忽略了环境的保护。到了经济发展中后期,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变强,环境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2.2 开放条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2.2.1 外商直接投资促进经济增长

首先,外商直接投资给湖南的企业带来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其次,外商直接投资促进了湖南的就业,给湖南本地居民带来了很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形势严峻的就业压力。

2.2.2 经济增长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首先,农业经济增长快速,外资也会将把目光更多投向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对农产品的需求,从而促进第一产业更好发展。

2.3 经济开放与环境的关系

2.3.1 经济开放对环境的影响

发达国家将某些对环境污染严重、能源消耗大的产品转嫁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了“污染天堂”。但从积极方面来看,外资公司的农业环境治理和污染处理技术等都可以被国内的农业相关企业借鉴。

2.3.2 环境对经济开放的影响

由于环境的不断恶化,各国会因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设置贸易壁垒,抵制外来商品,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这对开放条件的外商投资将造成不利的影响。

3 开放条件下湖南农业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实证分析

3.1 模型设计

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借鉴学者的研究成果,构建开放条件下湖南农业经济增长与环境关系的模型如下:

Yi=C1+α1X1+α2X12+α3X13+ε1 (1)

Yi'=C2+β1X1+β2X12+β3X13+β4X2+ε2(2)

其中i=1,2,3分别代表湖南人均化肥、农业、农膜的排放量,X1代表湖南人均农业GDP,X2表示湖南外商直接投资。ε1和ε2为随机扰动项。本文首先用Spss19.0软件估计式(1),根据前人研究[4]可知,X1和Y之间的关系有以下7种:(1)若α1=α2=α3=0,没有必然关系;(2)若α1>0且α2=α3=0,呈线性关系,且单调递增;(3)若α10,α20,α20,呈N形曲线关系;(7)若α10且α3

借助式(1),初步判断湖南人均化肥、农业、农膜的排放量与湖南人均农业GDP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估计式(2),加入湖南外商直接投资这个变量进行回归估计,最终找出关系。

3.2 变量及数据来源

本文主要对开放条件下湖南农业经济增长与对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采用的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湖南统计年鉴》等。选择的样本区间是1990年~2011年。以湖南人均农业GDP作为自变量X1,以湖南外商直接投资作为自变量X2,分别以三个环境指标为因变量Y,建立6个回归方程。本文选用的指标有:

3.2.1 环境测度指标

1)湖南人均化肥排放量(吨/人)。本文选取湖南省化肥施用总量比上农业总人口,得到人均化肥施用量。再根据牟新利等学者(2011)研究得到的结论:人均化肥排放量=人均化肥施用量*0.65[5],得到湖南人均化肥排放量。数据由《湖南统计年鉴》和《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整理所得。

2)湖南人均农药排放量(吨/人)。本文选取湖南省农药使用总量比上农业总人口,得到人均农药使用量,再根据人均农药排放量=人均农药使用量*0.9,得到湖南人均农药排放量。数据由《湖南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3)湖南人均农膜排放量(吨/人)。本文选取湖南省农膜使用总量比上农业总人口,得到湖南人均农膜使用量,再根据人均农膜排放量=人均农膜使用量*0.7,得到湖南人均农膜排放量。数据由《湖南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3.2.2 农业经济增长指标

湖南人均农业GDP(元/人)。本文选用湖南农业GDP和农业总人口的比例——湖南人均农业GDP来衡量湖南农业经济增长,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

3.2.3 开放条件指标

湖南外商直接投资(亿美元)。本文选用湖南外商直接投资表示开放条件。数据根据《湖南统计年鉴》相应年份计算整理所得。

3.3 数据展示

根据相关的统计年鉴,湖南1990年~2011年标准化后所得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1990-2011开放条件,环境与农业经济增长

变量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湖南统计年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和《新中国55年统计汇编:1949-2004》。

3.4 模型的回归分析

1)湖南人均化肥排放量的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如表2。

表2 修正后模型系数和统计值

因而,我们得到了人均化肥排放量与人均农业GDP的最佳拟合方程:

Y1=0.01296+5.589E-6X1-6.754E-10X12+3.005E

-14X13

R2=0.989

2)湖南人均农药排放量的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如表3。

表3 修正后模型系数和统计值

因而,我们得到了人均农药排放量与人均农业GDP的最佳拟合方程:

Y2=0.00102+1.715E-7X1+2.081E-11X12-3.360E

-15X13

R2=0.932

3)湖南人均农膜排放量的回归分析。模型回归如表4。

表4 修正后模型系数和统计值

因而,我们得到了人均化肥排放量与人均农业GDP的最佳拟合方程:

Y3=2.537E-8X1+3.649E-11X12-3.720E-15X13

R2=0.900

3.5 研究结论

结果表明湖南人均化肥排放量与湖南人均农业GDP呈N形,湖南人均农药、农膜排放量与湖南人均GDP呈类似于EKC的倒U形曲线关系,湖南FDI的引入模型并不显著,没有改变曲线形状。

4 开放条件下湖南农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策略和建议

4.1 增强农民环保意识

对于农民来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要有对环境污染负责的心态,减少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品的使用,转而使用污染较小的化学投入品,对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并接受相应处罚。树立起预防环境灾害的意识,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4.2 完善农业政策及法规

政府应当重视环境的改善,制定和完善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对环境意识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环境意识薄弱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加强农业环境执法机构的权威性, 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4.3 加大投入,完善技术

与国外相比,湖南农业技术的差距还相当大。化学投入品对环境污染严重,所以应该加大投入,完善农业生产及灾害处理技术,研发出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化学投入品。

5 结束语

本论文较详细的分析了开放条件下湖南省农业经济增长与环境的关系。研究表明,湖南人均化肥排放量与湖南人均农业GDP呈N形曲线,湖南人均农药,农膜排放量与湖南人均农业GDP呈倒U形曲线。

参考文献:

[1] Grossman G. M.,Krueger A. B.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R].NBER, Cambridge MA.1991.

[2] 宋承珠,宋秉阳,宋秉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J].视点,2010(1):67.

[3] 周亚敏,黄苏萍.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0(1):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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