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刊物 生活杂志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公司审计论文

公司审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39: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公司审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公司审计论文

篇(1)

司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以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都依赖于经营者,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迫于各种压力,只好按领导的意图办事,记账、算账、报账变成了“做账”,当管理层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乃至国家的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很可能被拉拢或与高层管理者合谋进行造假,粉饰财务报表,造成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会计制度落实不到位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不去落实,即使内控制度制定得再严密,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和威慑力都会大打折扣。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会计监督的认识还不确切、不完整,上级对基层单位只重视收入、利润的考核,而缺乏会计监督的有效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主体明晰的会计监督体系。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但在上传下达中,由于各级管理者对制度理解的扭曲和打折扣以及执行者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落实力度不够,导致越到基层,执行越变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会计人员起不到“把守关口”的作用,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

监督作用发挥滞后

会计监督系统最主要的功能应是其前瞻性、预防性,即在事前或事中及时发现、预防并纠正任何与标准的差异,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但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内部会计监督从总体上来看仍以事后补救为主,比较被动。如在日常工作中主要依靠考核结果来进行奖惩,而不是事先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的情况,采取必要的预测和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良结果(如通过预算和复核来有效控制费用等支出等)。尽管通过事后控制能够发现过去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差错、失误与弊端,从中汲取教训,但是由于缺乏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导致会计监督存在滞后性,影响了会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监督手段亟待提高

目前保险公司会计监督的手段还很单一,基本停留在传统的印章、单证、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处理上,未能适时地从会计延伸推广到综合业务管理,同时会计的电算化水平整体还比较低,系统抗风险能力不强,为一些人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提供了条件,也给会计监督带来了新的难题。如有的公司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使用计算机弄虚作假,掩盖违规问题;有的公司对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约束,电脑随便使用,软件随意修改;有的甚至集系统管理员、程序开发员、运行操作密码管理人员多职于一人,给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实施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的会计监督以财务为基础,但绝不同于简单的记账,而是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监控,以保证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得以实现,对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人员的思路始终停留在“账平表对”“印、押、证”三分管等规章制度的表面上,对管理风险、操作风险的防范认识不深,对风险形成的原因研究的不够,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紧迫性不重视。一些基层会计人员忽视自身的学习提高,对财务电算系统形成过度依赖,对账务处理满足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个别会计人员道德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利益的驱使,任意修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不但达不到监督管理的目的,还为违法违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强化会计监督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提高监督主体的独立地位

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关键是分离保险公司的会计控制权。为此可探索对会计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进行创新。一是在总公司尝试设立财务总监及独立会计,以出资者的身份来监督、控制经营者的财务活动和企业全部财务收支;二是对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和轮岗制,并保证会计人员的选任和考核独立进行,不受该级业务部门的影响;三是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反馈和违法违轨行为举报机制,解决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

强化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规范操作流程

要使会计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监督会计的问题。除了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外,稽核检查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保险公司应不断规范操作流程和提高流程环节的受控度,并落实到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稽核工作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会计制度和措施,评估内部会计监督的实施效果,针对所发现的监督盲点、弱点以及由于运营环境、经营战略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原有监督失效的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规范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

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为一体的全程监督体系

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要实现对经营活动的监督,必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因此,既要强化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检查,也要重视事前的财务分析和预测,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之中。通过对全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一是建立以“防”为主的控制体系,对有关人员的业务活动,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除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外,还必须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及时发现漏洞和处理问题;三是建立以“查”为主的治理机制,以现有的核算中心基础,建立内部审计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不定期的后续检查,观其整改效果,防止走过场。

加强系统风险防范能力

在保险公司电算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由于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比手工操作下隐蔽性高、防范困难,加强电算化会计的控制和自控能力十分必要。保险公司应制定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防范电算化会计风险,严格控制核算系统的操作权限,坚持逐级审批签字制度,电脑管理系统的设计人员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分开各行其事,从而消除人为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同时,要按照会计控制的思路设计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程序,大力开发会计控制的功能,扩展数据库,找准控制点,研究监督什么和怎样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篇(2)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将内部审计推向前沿

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指的是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管理层,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制衡机制的组成。一些学者在论述公司治理结构时,也讲到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制衡格局。如吴敬琏在1994年提出的观点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者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层执行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在这个公司治理结构中,把制衡机制简单地归结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根本没有将审计作为制衡的重要因素。

随着美国安然、世通、施乐等粉饰业绩案件,日本雪印食品公司的舞弊案件及中国上市公司中名目繁多的关联方交易、“掏空”等案件的相继曝光,围绕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企业信用”以及“董事会的战略参与”等问题,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反思。安然事件后,管理层财务造假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著名的信贷评级机构魏斯公司2002年上半年对美国七千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多达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有篡改其盈利报告之嫌。美国《首席财务官》(《CFO》)杂志于2002年8月1日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发现过去5年中,美国大公司中17%的CFO们受到来自上司的压力,被迫出具虚假财务报告,18%的财务经理在编制预计账目时,没有遵循通用会计准则,27%的受调查的CFO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反映出所有的负债。事实表明,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遏制不住财务造假,审计失效弱化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李金华审计长于2003年11月5日在南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目前,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各国在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都会涉及到审计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监督安排由外部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组成(李维安)。内部审计的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1999年通过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强调内部审计要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作用。2002年7月,IIA在提交给美国国会的《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别指出,健全的治理结构建立在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基本主体”的协同之上。IIA研究基金会在2003年先后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萨班斯法案的遵循》两份研究报告。这些研究表明了内部审计被推向最重要的企业发展趋势的前沿——企业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需要恢复投资者在市场上的信心;需要很好地控制企业目标,公司董事会、新闻媒体、投资者、分析师、管制者越来越认同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

关注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源于两个重要趋势:一是研究表明,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质量相关。大量的研究表明,内部审计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内部审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预防财务报告的违规行为和员工的偷窃行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可以改善控制环境、减少报告错误、提升报告质量;内部审计的参与也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改善。二是人们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不断地扩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治理质量方面的职责。此外,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纽约证券交易所新的上市规定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萨班斯法没有直接涉及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但对审计委员会、外部审计人员及管理层治理要求的扩展,意味着内部审计作用也要扩展。200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这些法律的颁布是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价值的认可,也提升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在1999年6月,对内部审计的定义、职业准则以及道德规范等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能够适应当代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定义,将以独立性为基础的保证活动和以决策有用性为基础的咨询活动并列起来,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将内部审计进一步提升至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高度。在新定义的基础上,IIA建立了新的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并特别强调内部审计应通过“参与式”审计活动以体现其“增值”功能。

“安然事件”后,2002年美国国会出台了《萨班斯法案》,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对美国现行证券法、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进行了若干重大修改,加强了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求公司管理当局要对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做出承诺,并由独立审计师做出鉴证;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做出了规范。随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的构成做出了规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2002年IIA在给美国国会的建议中指出: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协同是健全治理结构的基本条件,其中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作用是增强报告关系上的独立性。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04年IIA对2001年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进行了修订,新的标准增加了5条新准则,并在不同程度上对原有的17条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主要涉及有关保证准则。新标准明确了保证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应由内部审计人员决定,而不是由委托方决定,以确保确认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这一改动体现了当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断强化的趋势。

经过以上法律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变化,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强化。《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内容成为在美上市的公司年报的强制披露义务,内部审计职能通过内部控制这一领域再次得以强化,尤其是内部审计人员要在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健全的财务报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内部审计在企业组织的重要性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

2、内部审计成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环境下,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执行管理层、外部审计并列成为有效企业组织治理的四大基石。具体表现为:内部审计应该评价并改进组织的治理过程,为组织的治理做贡献,从而推动组织道德和价值观的良性发展;内部审计在确保实现组织目标和维护组织道德观和价值观的基础上,要树立风险管理与控制观念;要保证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四个因素在企业组织治理过程中的协调。这些建议和要求为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3、内部审计活动涉及到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安然事件”后,内部审计的地位不仅仅表现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提高,而且还表现内部活动开始涉及整个业务与管理流程。

这些变化将使以往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由企业整体对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将从以前的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要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向积极地防范和解决问题;从事后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转向事前防范;从单纯强调内部控制转向积极关注、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内部审计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规范的不断健全,中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有了很大的发展,绝大多数的大型企业都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审计活动。但总体来说内部审计工作还是落后于企业管理实践,不能很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审计职能以查错纠弊为主,没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2)审计范围局限于财务会计领域,没有扩展到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3)审计方式主要是事后审计,没有拓宽到事前和事中审计。

目前,我国存在以下三种形式的内部审计模式:

1、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董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监督。将内审设在监事会,使内部审计完全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与管理阶层脱钩,有助于审计机构的独立、公正审计,不受行政干预,其缺点是:不利于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监事会不能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职务,没有经营管理权。因此,这不能直接服务于经营决策,也就难于实现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总经理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使内部审计接近经营管理层,有利于直接为经营决策服务,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这种设置方式既达到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还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和较高层次的地位。使内审机构与财会等部门相对独立,便于内部审计对这些部门进行有效的评价与监督。然而,这种设置不利于内审机构对总经理的责任、业绩等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总经理下属部门的很多活动是在其授意下进行的,内审机构对这些部门的检查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受到阻碍。因此,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难于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

3、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职责是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策略以及任免总经理等。在这种组织模式下,内部审计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较高的地位。同时也使内部审计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既便于其为委托人服务,又便于其与经营管理层联系;既便于其对管理层进行独立的评价与监督,又便于其为管理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务。企业在董事会内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将其做为董事会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人员一般由非行政董事及具有管理、财务、技术、营销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它是董事会与内部、外部审计师沟通的桥梁,分担了行政董事在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方面的部分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为这种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要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委员会报告,使内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外,也有利于保证现代企业制度下内审职能的发挥。

通过对2001年至2004年沪市246家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在2001年上市的55家公司中仅有31%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2年上市的67家公司中有43%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3年上市的66家公司中有44%的公司单独设立了内审部门,2004年上市的58家公司中有60%的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审部门。四年来,设立内审部门的公司比例翻了一倍,从中可以看出内审的作用在近几年中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内部审计在加强公司管理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在单独设立内审部门的110家公司中,有2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董事会,2%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76%公司的内审部门隶属于总经理。这暗示了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作为普通职能部门存在的,更多的进行的是管理工作,尽管有的企业名义上规定内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但由于企业本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实质上内审机构主要接受经理层管理,远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

面对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治理方面作用的显现,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加强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南》,其中就对内部审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并规定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招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到日前为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陆续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二十四项具体准则和两个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对中国内部审计的基本概念、内部审计的目标、宗旨、范围、性质与功能等基本规范作了全面界定,为中国内部审计活动和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一套权威性的准则。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象美国证监会那样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审部门。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内部审计的治理职能还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公司治理本身可能就处于一个初期的发展阶段,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还缺乏法律基础,要让它发挥作用还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内审部门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公司的治理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上市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浮出水面。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保证企业资产增值与合理配置、抑制管理腐败、合理控制决策风险等重大课题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关注。从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些重大问题,我国的企业组织既要将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组织管理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与外部审计、董事会及高管层互为补充,成为企业组织治理的有效工具之一。这就为我国内部审计真正介入企业组织的治理过程,并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提供了足够空间,也使得内部审计将为促进有效的公司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著,《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专业实务框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2004

[2]李维安,《美国的公司治理:马奇诺防线》,2003

篇(3)

一、上市公司审计容易遇到的风险

从总体上来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可分为三个大的方面:(1)财务报告风险。财务报告没有正确编制,不符合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2)财务风险。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3)欺诈风险。公司有严重欺诈、违法行为。本世纪70年代,各国审计实务普遍由传统审计转变为制度基础审计。但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制度基础审计,会计师关注的主要是第一种风险。近年来,由于现代审计都是抽样审计,当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因严重违法导致被查办时,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幸免。这是因为要找注册会计师的过失甚至串通作弊的证据并不难,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案就是例证。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已经意识到了风险的最大根源就在这两方面,而不在财务报告本身。因此,他们开始在审计上有一个非常大的转变,那就是由制度基础审计转变为以防范风险为目的或重点的审计。

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许多行为还不够规范,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进行一些"非常操作",而这些"非常操作"又往往给注册会计师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技能,对审计风险进行恰当地评估和谨慎地防范。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上市公司在以下状况或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较大风险:

(一)业务经营方面。上市公司的经济业务越复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相对就越大。有时注册会计师虽然能搜集到很多有力的审计证据,但仍难以证明其经济业务的实质。在此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往往需冒很大的审计风险。这方面的业务和状况主要有:(1)关联方交易。没有识别关联方交易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常见例子。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巨额亏损转移到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上市公司则与其关联企业杜撰一些复杂交易,单从会计方法上看,其利润的确认过程完全合法,但它却永远不会实现。已受处罚的琼民源公司,其5.4亿元的非常收益和6.57亿元的新增资本公积金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取得的。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此类交易的合法性、公约性应予以特别关注。(2)非常交易。不少上市公司为了"扭亏为盈"或达到规定的配股条件,常常采用非常交易,如出让土地、设备、股权等,年末发生非常销售业务、收取政府补贴等,从而获取非常收益。对于这些非常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否则,就可能遗留巨大的风险隐患。(3)非货币易。有许多上市公司的交易业务是非货币性的,如转让土地、股权等巨额资产,没有现金流人,只是借记"应收款",同时确认转让利润。还有一些公司通过非法渠道将资金拆借出去,或者将资金投入子公司,这些资金或资本实际上已难以收回,也没有现金流入,却仍在以此确认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的主要收入是非货币性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获利能力就应当受到怀疑。(4)跨地区交易和涉外交易。许多上市公司的业务是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经营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可以以一元钱注册一个公司去进行数亿元的业务而没有法律限制;有的合同本身就是假的;多数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或分销点,致使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如何鉴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何验证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否,就成了严重困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大问题。而且,有的公司没有充分认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性,不愿支付必要的审计费,更不要说去分销点或国外查帐的差旅费了。在审计范围受到如此限制的情况下,审计风险便在所难免。(5)主营业务严重亏损。与上述几种情况相关联的是,一些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突出,甚至是亏损。已亏损上市公司的许多扭亏,也是通过非常交易、非货币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而不是通过主营业务来实现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均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资产重组。近两年来,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越来越多,有剥离、有收购、有两者混合等形式。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有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如股权变更的标志是什么?如何确定重组购买日?重组相关公司的优质资产、不良资产的计价标准是否一致?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和公允?被购并方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负债或损失?重组中是否存在操纵利润、虚盈潜亏的问题?对关联单位、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否准确?对关联交易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难度和风险,应予多加谨慎。

(三)复杂的控股关系。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自己控制自己。致使从表面上看,有些交易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而实际上是关联交易。如有的公司的"儿子"、"孙子"又倒过来成了自己的"爸爸"。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许多注册会计师也很少关心"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关注由于控股关系而引起的关联交易,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

(四)操纵市场股价。在年报或中报前,往往会发生短期内股价的急剧波动,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很有可能是有人操纵市场,以达到某种目的。而且这种操纵行为往往和操纵会计数据结合在一起,而操纵会计数据又往往和注册会计师的协助作假或过失有关,如果是这样,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可妄为。

(五)会计变更和会计师变更。会计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但并不是说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只要有根据,会计变更是允许的。但是有时候上市公司也会利用这一点通过会计变更来操纵利润,如琼民源在四年的时间内就更换了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变更明显不合理,而注册会计师又不表示不同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市公司时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引起接位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上市公司变更注册会计师,如果原因合理,倒还可以,但如果公司屡次变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如山东的公司不找山东的事务所,今年找北京的事务所、明年找上海的事务所),这种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则极可能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在某些重大问题处理方面存在分歧,注册会计师就应当特别当心。

(六)要求尽快出报告和过分依赖管理当局的陈述。有的上市公司往往有意无意地临时委托事务所,而且要求在极短的时间内出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而接受了这样的委托,往往又会由于时间紧迫而过分依赖未经证实的管理当局的陈述或解释,甚至对客户言听计从,从而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就会冒很大的风险。琼民源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公司1997年1月19日公布年度报告,事务所从接受委托到出审计报告仅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这么大一个公司,又在不同地区设有分公司,一周左右能完成所有的审计程序吗?没有风险才怪呢!

(七)法律纠纷。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介入法律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数量不等的负债或损失,致使公司陷入极度财务困境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有的公司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法律纠纷。这时,注册会计师要特别当心,审慎考虑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要注意何时需提醒公司加以披露,何时需要求公司提取必要的准备等。对几乎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更应谨慎考虑该发表何种审计意见。

(八)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上市公司改制上市以前,往往没有好好想一下将筹得的资金投入何种项目,资金筹得后,又面对股民要求报酬的压力,于是,就很容易出现乱存乱投现象,各种非法和非规范的融资行为应运而生。有的将钱存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帮过忙的单位,有的给集团公司长期占用,有的存在境外金融机构炒外汇,有的请证券公司炒股票等等。随着国家加大整顿金融系统的力度,以上非法或非规范融资行为派生的问题将逐步暴露,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密切关注。

二、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的对策

(一)社会环境方面。良好的执业环境是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条件,只有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才能在执业时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使审计质量得以保证。但是,从最近几年发生的审计案例看,不少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及其注册会计师受到被审计单位甚至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不得不违规、违心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迫切需要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可喜的是,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负责人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再加上其他相关的规定,加大了会计打假的力度,必将大大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篇(4)

[关键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措施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3]李学柔内部审计转型浅析[J],财会通讯,2007,(5)

篇(5)

关键词:内部审计;公司治理;作用

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及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单位内部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根据有关的法规制度,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提出报告并做出建议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双方在目标和理论基础方面具有一致性,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在实践中融为一体。内部审计是正确处理利益相关者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保证,在健全公司委托关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良好的内部审计是完善公司治理及其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是解决当前公司治理中以“内部人控制”问题为核心的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反馈作用

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内部审计能够提供公司治理活动实际运作的信息,以便施控者更好地进行控制。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反馈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治理中监督机制的运行。公司治理是一个控制系统,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控制系统下的子系统,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是这个子系统的施控者和受控者。董事会要实现对高级管理层的控制,前提条件是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由于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目标函数不同,董事会要考虑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而高级管理层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高级管理层受短期利益驱动,可能会人为夸大受托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对董事会隐瞒或虚报对自身不利的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董事会很难对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控制。此时,内部审计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者,同时又熟悉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情况,能够为董事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实际运作的信息。

(2)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治理中激励机制的运作。合理的激励措施是促使高级管理层尽心尽力工作的前提。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固然重要,但对激励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而言都更为重要。内部审计人员以其自身的优势,可以将各项激励目标详细分解,定量定性地考核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帮助董事会评价和考核高级管理层的业绩。同时,高级管理层也需要内部审计清楚地鉴定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帮助其向董事会澄清责任,减轻董事会对其可能发生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的忧虑,从而实现自身工作与报酬的对等。因此,内部审计在激励机制中发挥反馈作用,有助于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

(3)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治理中决策机制的运作。就公司治理而言,设计一系列激励与监督机制的目的是要促使经营者努力经营,科学决策,实现委托人预期收益最大化。决策准备阶段,就是公司决策者获取信息并对信息加工处理的过程。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和处理信息是形成公司治理科学决策的必要前提。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是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亏损、资产负债等。这些信息的提供者是高级管理层,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高级管理层在为决策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导致其所提供的信息不全面或存在虚假信息,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其日常的工作之一就是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优势让内部审计有能力为股东会和董事会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从而帮助股东会和董事会做出科学的决策。因此,内部审计在决策机制中发挥反馈作用,有助于决策机制的有效运作。2.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和政策等治理环境、对治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的治理过程展开评价,发现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就这些缺陷和薄弱环节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及有效运行。内部审计对公司治理的评价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优化公司治理环境。治理环境包括企业文化、价值观、治理结构和政策等。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文化、价值观、治理结构和政策的评价实现治理环境的优化。首先,内部审计可以在企业文化和道德建设中起积极的作用。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定期评价企业文化和道德建设以及为了实现期望的企业文化和道德建设而采取的其他过程的有效性,以发现任何与治理环境相关的缺陷,对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环境的优化。其次,内部审计通过评价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促进公司治理环境的优化。任何企业的公司治理过程和程序都不可能是完美而有效的,除非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并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政策应该反映其合法性、可操作性,同时报告组织的结构和其各种各样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方面,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对这些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环境的优化。

(2)规范公司治理过程。内部审计对通过对这些具体行为的评价实现规范公司治理过程的目的。评价舞弊控制推动公司治理过程的规范在相关法律和规则的推动下,反舞弊行为已经从策略的符合性调查转变为集中在舞弊的预防和早期发现上。在评价舞弊方面,内部审计可以确定组织是否建立了对有效的公司治理有帮助各种反舞弊预防和诊断措施。在执行舞弊控制评价中,内部审计可以确定企业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预警机制和沟通渠道来帮助高级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及时地注意到舞弊行为。通过上述评价,内部审计可以发现舞弊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就缺陷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从而规范公司治理过程。

3.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

内部审计属于三大机制中的监督机制之一,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良好的内部审计监督是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制度安排中担任内部管理监控的角色。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以董事会助手的身份监督管理层的行为,减少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公司治理中委托关系的存在,使公司所有者、管理层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所有者通常以选派董事的方式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层的行为不但包括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承担责任,还要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生产潜力、管理素质、经营决策和经营方向承担责任。董事会要实现对管理层行为的监督,要确定管理层是否在上述方面尽职尽责,是否按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内部审计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可以随时随地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从而减少管理层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协助外部审计监督企业财务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衡量有效公司治理的基本标准之一是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外部审计受时间、成本的限制可能难以发现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隐匿的造假行为。此时,内部审计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补充,在内部实施连续监督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并确定和调查那些可能预示虚假财务报表迹象。内部审计在组织中所拥有的独特位置、熟知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条件的熟悉和内部控制环境等这样一些因素,使其有能力确定和估计标志虚假财务报表可能性的信息。内部审计可以建立适当的方针政策,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在预防、确定和纠正虚假财务报表中的事前活动,来减少虚假财务报表的发生,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从而协助外部审计监督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结束语

实践证明,内部审计能在公司治理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确保内部受托责任有效运行的手段,也是落实受托责任的重要途径。然而,内部审计是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本身内容深、范围广、涉及的知识多,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深层次的挖掘。

参考文献:

[1]胡敏: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当代经济,2006年第6期.

篇(6)

摘要: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信息的知情者——经营者进行审计。当前,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大股东掌握着公司的经营权,是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因此,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一、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是由于财务信息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不对称而产生的。经营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知情者,而所有者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者。所有者为了用最低的成本监督经营者,采取的方法就是由所有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

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的审计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企业经营委托关系的委托方(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和受托方(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基础上。这种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是:投资者的人数有限且相对固定,投资者之间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激励时容易达成一致。作为委托方的投资人和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有明确的委托协议或合同条款,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受限制且容易做到。建立在这些条件基础上才形成了传统的审计制度安排模式,即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投资者是委托人、外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是审计人、经营者是被审计人,三者身份明确,并构建起环环相扣,严密闭合的审计三种人关系。

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经营者之外的,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客观公证的发表审计意见。这种关系体现在公司法中,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将审计委托权作为股东大会的权限之一。

可见,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中,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

二、大股东控制下的传统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通过对中国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笔者发现,大股东控制在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具有普遍性。在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是股东对内部人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内部人控制的仅仅是经营管理权。而大股东控制问题,是中小股东对大股东怎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的问题,大股东不仅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控制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经营权、经理层管理权和监事会监督权等权利。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按照现行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大股东往往亲自或通过其人掌握或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大股东集信息的知情者和聘用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于一体。由此可见,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矛盾,而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了。

从独立审计的产生我们知道,独立审计是为了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并不是为了解决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问题。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如果我们仍然沿用传统的两权分离条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则显然是不合适了。目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仍然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掌握。

当前,在我国,由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地掌控了独立审计的委托权,对注册会计师的取舍有着决定作用。当会计舞弊是出于大股东的某些意图时,大多数注册会计师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大部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舞弊都源自于大股东的授意。因此,笔者认为,由财务信息的知情者大股东掌握对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权是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

既然大股东和会计舞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由大股东来控制独立审计的委托权显然不合适。

另外,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其所有者是一批经常变动的股东,并且股东人数成千上万,虽然法律赋予股东大会选择、委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但很难落到实处。所以,在传统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中,由所有者行使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权力也变得不现实了。

因此,笔者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聘任权必须回归到财务信息的非知情股东——中小股东手中,才有可能保证独立审计的有效。

三、中小股东掌握独立审计委托权的可行性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有效约束公司的幕后操控者———大股东,因此有必要设计一整套相互关联的法律制约机制来约束大股东。如何对大股东权力滥用进行有效制约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公司治理中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力制衡结构。基本思路如下:

经营管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开,这是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由大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中小股东掌握公司的监督权,这种思路源于独立审计的起源。16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合伙制企业,尽管当时的合伙人都是出资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那些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怎样监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就成了一个问题。当时解决问题的办法是:由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参与经营管理的人进行审计,这就是独立审计的起源。沿着这个思路,笔者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董事会的产生仍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经理层也仍然由董事会聘任,这就自然使得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权。但监督权必须要由中小股东掌握,那么它应当怎样产生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对大股东掌握的权力进行分析。虽然大股东掌握着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但股东大会的每一次表决,都是在公开、中小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时大股东的实际利益还没有得到,或者说中小股东的实际损失还没有发生,中小股东完全可以用脚投票来规避这个风险。由于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董事会、经理层与中小股东之间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因此,制度安排中主要是要解决中小股东监督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经理层的问题。笔者设想,监督权仍然由监事会掌握,但监事会的成员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而对中小股东负责。监事会除了具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具有以下职权:

1、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现行制度安排中,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聘任,同时董事会又是被审计人员,这种审计委托人与被审人员合一的状态,破坏了审计关系中三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员和审计人员)有序的平衡关系,使独立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剥夺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由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同时又控制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审计委托人,又是被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

2、独立董事任免权。由于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对决策并无表决权,因此中小股东的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具有较为显著的被动性特点。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这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由于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享有普通董事的所有权力,对董事会的决策享有表决权,并享有一些法定的特别职权。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等等。这些职权确立了独立董事在监控大股东、监控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是否串通损害股东利益,监控控股股东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独立董事实现这些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自身必须具有“独立性”。由于独立董事所监督的是大股东及其所控制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因此这里的“独立性”主要是指与大股东的独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大股东控制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而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我国大股东控制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下,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实质上也是由大股东决定的。这一独立董事产生程序及其薪酬决定模式都严重动摇了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能的时候,很可能只会迎合董事会中的大股东的口味从而丧失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不能保证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的独立,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避免大股东既是独立董事委托人,又是被监督人员,独立董事聘请或解聘的权利必须由中小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掌握。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它确保了大股东对经营管理决策权的控制。这符合股权资本多数决原则,能够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其次,它能确保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中小股东通过其控制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其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进行监督;最后,由于大股东的牵制,可以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出现。

从上面的论述可知,在大股东控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掌握监事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使中小股东从制度上对大股东进行监督。但如何定义中小股东?具体的监督权应如何组织实施呢?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笔者认为,可以将持有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参加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股东界定为中小股东。在监督权的具体组织实施上,笔者建议在中小股东控制的监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中小股东担任独立审计的委托人,而大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仍然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1、人员遴选。在股东大会日,从到会的中、小股东中依据其所持股份比例的多少自动生成中小股东代表5~7人,另随机选定中小股东代表2~4人。

2、工作概要。股东大会结束后,审计委员会举行审计大会,并邀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当天,审计委员会选定2~4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参加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第二天,举行审计竞标会,最终选定审计人,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

3、领导体制及权利保障。审计委员会属于真正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机构,其审计监督权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上述模式操作方便,执行成本低廉,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审计委托人地位——注册会计师可以毫无顾忌、名正言顺地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努力。同时,由于大股东要依赖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控,内部审计必定会在大股东的推动下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篇(7)

(一)操作风险

证券公司员工因在经纪业务中工作失当,出现差错的可能性称为操作风险。证券公司员工在日常业务系统中的操作,风险出现的主要环节有:开户环节、委托资金存取、买卖证券环节和清算交割环节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产生相关的审计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以客户名义开户,透支购买股票,占用股民保证金,实际未投入任何资金,客户在提取保证金时,并未发生无法支付情况,占用的金额不多未被发现,证券公司的财务账与保证金账户余额保持一致,这一现象则很难被发现。

(2)有些证券公司非法自营,是将融资资金转移到往来账户(应收或应付款项)而进行自营,产生盈利时,资金将会进行账外循环,隐藏了资金的真实面目。

(3)挪用总体股民保证金,利用客户保证金账户虚假款项进行自营操作,擅自篡改电脑记录,导致财务账户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电脑统计的保证金余额。恶意透支,为证券公司埋下风险隐患。

(4)有些证券公司利用客户闲置保证金开立多个账户,申购新股以获取利益,占用资金时间短,利用这种手段稳赚不赔,吸引证券公司不顾风险而铤而走险。

(5)其他企业将一定资金存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利用保证金为企业配资,并以协议方式规定分红获利,进行非法自营。

(二)法律风险

目前证券行业监管的现状是多管理现象十分严重。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相关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恰当,将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管理层有关违法违规成本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着他们是否存在操作风险。在某些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挪用保证金,全权接受客户委托,非法融资融券代客理财,提供信用交易,委托违背客户意愿的买卖或其他交易、编造并传播有关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导致出现严重后果,以及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违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都可以归为法律风险。

(三)道德风险

证券公司员工因未遵守职业道德而违规的行为,证券公司员工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公司遭受的风险损失的可能性,都可归为道德风险的范畴。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也都可能由于证券公司员工的主观故意的行为而引发风险损失的可能性都可成为道德风险。

二、经纪类证券公司审计风险防控主要策略

(一)注册会计师应着重了解证券公司以下方面的内控制度

1.检查证券公司是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检查流动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安全,高效,审核并监控公司、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留存账户的最高限额,防止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检查是否证券公司实行统一结算制度,证券公司是否实行清算资金集中管理和及时监控。

2.审查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各项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3.检查专职稽核情况,证券公司是否建立独立内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检查证券公司是否授权后再进行经纪业务与证券交易,其他业务是否进行风险防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严格的职责权限划分。

4.是否建立通过证监会审验的信息系统方面风险防控方案,并检查是否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而通过的风险防控方案。

(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进行证券经纪业务审计程序

由于经纪业务在证券公司具有频繁性,注册会计师在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审计中必须严格分别执行常规及特殊审计程序。

1.审计经纪业务中应执行的常规审计程序包括

根据内部控制测试的结果确定审计重点,对审计重点进行抽查。核对电脑记录与账簿记录,审查保证金发生的情况,以及审查手续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例如,

(1)密切关注证券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动态,严格对比银行存款记录,公司通过银行结算挪用股民保证金,审阅各个月份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向证券公司开户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余额。

(2)核实是否账账相符,即使有时会有一些时间差,但代买卖证券款财务款余额与电脑账簿通过调节后金额应一致,如果出现差异过大,或挂账时间长达几天等情况,则其中必有特殊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查核。

(3)由于证券经纪业务处理单一,大额往来款项很少发生。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应高度注意异常大额往来项目,对大额并是整数的应收、应付款项需发函证求认。

2.审计经纪业务中应执行的特殊审计程序

主要是对证券公司的备付金,代买卖证券款进行重点审计,例如,

(1)检查代买卖证券款账户,反映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日常买卖证券或结算清算的账户,将“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日常流动账户余额与“代买卖证券款”账户余额进行相比较,余额应小于货币资金与清算备付金之和,相反则意味证券公司其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完全依赖于股民保证金。

(2)检查“代买卖证券款”余额表,应进一步查询是否存在红字账户,及其明细和原因;可随机抽取余额较大,或买卖证券频率大的客户,并对其全年交易记录进行审计,以延伸到客户存取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