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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2 17:40:26

产品品质论文

产品品质论文篇(1)

「关键词社会本位、产品质量法

对于一个现实中已客观存在的问题争论的持续而激烈,既说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心并有所研究,又说明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因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真理愈辩愈明,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争鸣,当然也预示着经济法的繁荣。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对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大家仍有异议,从调整对象到原则、价值,甚至包括其体系,学者们都能拿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论据。争论的存在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一致的交汇点,单就其体系来说,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块领地,似乎已成为所有经济法学者的共识。这样说的根据是现存几乎所有经济法课本及分论著述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产品质量法收纳进来。而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毫无争议地归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民商法有所纠葛。而近年来商法是否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争论,又使得民法和商法愈来愈“分道扬镳”。区别地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其他有着“纲举目张”之作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现在看来实际上并不复杂,仅从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序存在时,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对这些运行机制中的偏差进行纠正。

通过以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区别的重点归纳,如果还不足以说明产品质量法就归属于经济法,但可以明确的地方就是:产品质量法不会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地。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其主体来讲,除了理论上的平等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与消费者一方外,还有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说监督管理关系的存在,将其排除在民法的领域之外。

商法,上文已经提及,乃市场运行机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则来说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同时商法的独特的调整对象也不可能将产品质量法包容进来。

与其说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关系因亲近而争论颇多,深究起来,不如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值得玩味,难怪有人至今都认为经济法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而已。按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的逻辑联系。行政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虽然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所包含的政策性,但其内容并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其它相关方面。从以上对行政法的分析来看,产品质量法也不能归属于行政法,尽管其中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者、消费者的监督管理成分的存在。

对于经济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则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以及行政法的关系必须区别清楚。因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几个的部门法的关系最为接近甚至发挥着功能互补之作用,对部门法关系的清晰区别,那么对其下子部门的分析则不易有所偏差。当然实践中的一部法律,在理论上部门法的划分来说,有些具体的规定并非完全专属于某单一法律部门,就产品质量法来说,我们之所以把它归入经济法的领域而没有争议,是基于它主要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价值追求以及主要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形式。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价值追求,这种利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之间利益的有机统一。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

要对产品质量法所体现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分析,首先对其作为一个单行法的立法宗旨的理解是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以上法条的具体规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为:1、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法的直接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取得的一般来说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等途径,而产品质量的提高的所需条件如科学技术、管理等这些也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为了牟取利益,难免不惜以牺牲质量的做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的做法丧失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性质,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破坏。产品质量法通过法律制度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显得极为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成,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尚未成为绝大多数市场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竞争法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也是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维护。2、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所涉及,两者对保护对象的所处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促进整个市场的顺利运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者损害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3、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中心内容,因此,围绕着市场竞争秩序制度的优化,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每一项立法都有使命实现这一神圣目标,并把它细化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中。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同时第38条和40条并明确规定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第42条和第44条还分别规定了对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有关产品的,以及在产品质量检验中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中的这些规定都是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有密切联系的。可以说是从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产品品质论文篇(2)

论文摘要:文章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公共产品属性入手,认为国民经济核算作为核算手段和结果都是一种公共产品,并以GDP数据为例分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的产品“缺陷”,即质量问题,最后讨论了把产品质量控制(TQC)理念引入到中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中。

从20世纪50年代到1981年,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采用苏联的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1992年开始,中国实施了以GDP作为核心指标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国际上通行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SNA)作为改革目标。针对中国的GDP统计数据,在国内外的研究机构和学者中,有些认为中国官方统计的GDP数据偏高,有些则认为偏低。

本文主要从国民经济核算的公共产品属性人手,以GDP数据为例分析了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质量问题,最后讨论把产品质量控制(TQC)的理念引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中。

一、国民经济核算的公共产品属性

相对于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是因私人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由政府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包括国防、公务员、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有两个显著的特性: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前者是指一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减少或不影响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若增加一个人消费,该公共产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零。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无法排除其他人从公共产品中获得利益,意味着消费者可能做一个“免费乘车者”,免费享用公共产品。

国民经济核算具有公共产品的两大属性,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而属于公共产品。同时,从使用范围上看,国民经济核算是世界性的或部级的;从形态上看,国民经济核算又是一种非实物性的知识型、信息型的公共产品;从使用者数量上看,国民经济核算对使用者数量没有上限-1J。以上三点构成了国民经济核算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邱东(2004)提出SNA本质上属于全球通用的制度性知识,属于全球公共品。

总之,从核算的制度、方法上讲,国民经济核算是一种手段性的公共产品,它为一国或一个地区经济的核算提供了基本的核算类别、方法、规则等。从核算的结果上讲,国民经济核算向各级政府、社会公众和研究机构提供了一系列的统计信息产品,如GDP及其增长率数据等。

就现状而言,作为公共产品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供给属于“政府生产”,即通过各级统计局来核算并提供国家和地方的核算数据;从公共产品的需求来看,一部分核算数据作为“最终产品”直接提供给社会公众,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于统计信息的需求,另一部分则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种决策需求;从统计信息产品的所有权上看,GDP核算数据是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调查、收集、整理、计算、分析)出来的信息,属于全体公民所有,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政府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从外部性理论上分析,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具有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当核算数据被准确、及时地提供时,它能够向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产生较大的社会收益;否则,会误导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造成全社会的损失。

二、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质量问题——以GDP为例

从MPS到SNA,我国的国民经济核算无论是统计的口径、方法,还是统计的质量都在不断改进之中。而统计体制上的欠缺与方法上的不足是国民经济核算质量问题的两大原因l3_。以经济核心指标GDP为例,其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GDP地区核算汇总数与国家核算数之间的统计误差

1.“生产法”下国家核算GDP与地方核算GDP

汇总数之间的差异

(1)GDP总量上的差异

表1地区GDPr-总数与国家核算数的差异表

表1给出了生产法下1998~2002年地区GDP汇总数与国家核算数【J之间的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在这5年中,GDP的地区汇总数都超过了国家核算数,无论是绝对差异还是相对差异,都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98年的差率是5.66%,超过了一般统计上允许的5%的差异,到了2002年,差率已经扩大到12.63%,是1998年的两倍多。

(2)GDP增长率上的差异

表2国家核算GDP增长率与地方

从表2可以发现,1999年生产法下国家核算的GDP增长率高于地区汇总的GDP增长率;在以后的连续三年中,国家核算的GDP增长率都低于地区汇总的GDP增长率两个百分点左右。

(3)GDP三大产业构成上的差异

从表3中可以发现:第一、二、三产业占GDP比重在地区核算数与国家核算数之间的差异逐年扩大,地区核算的第一、二产业占GDP比重小于国家核算的第一、二产业占GDP的比重,且差异也是逐年扩大,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地区核算数一直都高于国家核算数,且差异也是逐年扩大。

2.“支出法”下国家核算GDP与地方核算GDP汇总数之间的差异

(1)GDP总量上的差异

表4给出了支出法下1998年到2002年地区GDP汇总数与国家核算数之间的绝对差异和相对差异,在这5年中,GDP的地区汇总数都超过了国家核算数,且无论是绝对差异还是相对差异,都有逐年扩大的趋势,1998年的差率是4.64%,到了2002年,绝对差异达到了10376.58亿元,差率已经扩大到9.65%,是1998年的两倍多。。

(2)GDP增长率上的差异

在1999-2002年中,2001年的GDP增长率国家核算数略大于地区汇总数,1999、2000、2002年都是国家核算的GDP增长率低于地区汇总的GDP增长率1~2个百分点(详见表5)。

(3)GDP支出构成上的差异

表6列出了各项支出占GDP的比重在地区核算数和国家核算数之间的差异。可以发现净出口比重的差异并不大,但是最终消费比重的差异和资本形成总额比重的差异比较大,其中在最终消费比重上,地区核算数小于国家核算数,而在资本形成总额比重上,地区核算数大于国家核算数,其差异的程度从1998年以来有逐年减小的趋势。

(二)国家核算GDP“生产法”与“支出法”之间的统计误差

从表7中可以发现,在国家核算GDP的前提下,2000年用生产法核算的GDP高于用支出法核算的GDP,而在其它年份则是用生产法核算的GDP低于用支出法核算的GDP。从两种方法的差异程度上看,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从1998年的相差不到1个百分点扩大到了2002年的2.53个百分点。

(三)地方核算GDP“生产法”与“支出法”之间的统计误差

从表8可以看出:将全国各省的GDP汇总的前提下,GDP数据无论是用生产法核算还是用支出法核算,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大。

(四)对于我国GDP数据真实性的讨论

国内外学者一直都关注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真实性,作为反映一个国家经济整体指标的GDP自然成了关注的焦点L5J。罗斯基认为:中国官方公布的1997~2001年的GDP增长率被普遍高估,每年平均高估2-3个百分点[6I。国内经济学家从自己的切身感受出发,认为中国统计数字有一定的水分。例如,1998年中国遭遇了百年难遇的大洪水,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但令人费解的是除了一个省以外,所有省份的农业产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再者,由于中国官员政绩考核与激励方面的原因,人为统计造假时有发生,也增加了人们对中国官方GDP的数字的怀疑。任若恩(2002)针对罗斯基关于中国官方GDP的置疑进行了分析与评论,认为“罗斯基采用了错误的方法,错误地推算了中国的GDP”。中国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明确指出:“中国经济一枝独秀靠的是经济发展的支撑,而不是虚假数字。”吴敬琏在《人世后的中国经济》演讲时也明确表示:“海外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这些质疑并无太大根据。”另一方面,有学者从电力消耗或投资的一致性计算,认为国家统计局的GDP数据存在低报的可能。且从我国服务业增加值的统计上看,绝对水平的低估是服务业增加值估计中的最大问题。

三、产品质量控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

虽然国家统计部门为提高和改进核算质量,已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以GDP为核心的国民经济核算在我国仍存在着明显的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外,产品质量控制(TQC)的理念早已从最初的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等有形产品扩展运用到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服务领域,瑞典、芬兰、挪威等国家统计局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TQM)”项目,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机制和机构,成为加强和改进数据质量的重要组织保障。国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有:

(一)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综合管理体系

在统一的组织框架下,对整个统计机构的数据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如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统计机构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数据质量评价和管理机制。

(二)建立单项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制

对某一具体统计项目如国民核算、消费价格指数等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管理,如,美国的波斯金(BOSKIN)学术委员会,专门对美国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美国商务部分析局定期评估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

(三)建立专门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美国的BOSKIN委员会,专f-IxCN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准确程度进行评价。英国皇家统计学会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组,每年对官方统计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报告。加拿大是由国家审计总长负责统计局的数据质量评审工作。

(四)应用不同的方法开展质量评估和管理

产品品质论文篇(3)

关键词:旅游产品质量;旅游者预期;旅游企业应对措施

一、对旅游产品质量的认识

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产品是旅游者出游一次所获得的经历,在其旅游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所有的事物及所接受到的所有服务都构成了旅游产品。

因此,旅游产品质量的好坏源于整个旅游过程,旅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都同等重要。而正是由于旅游产品的本质是一次经历,对于旅游产品的质量的评定并不完全取决于为旅游者提品及服务的旅游企业,最主要的在于旅游者根据自身感受来对其进行的评定。因此,旅游者的感受和评判标准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旅游企业要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为第一要务。

虽然旅游过程的每个环节在整个旅游经历中所占的比重不同,但根据旅游质量蛛网理论,旅游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对旅游者来讲是同等重要的,也就是说,看似十分微小的细节,例如马桶是否漏水、服务员的微笑是否真诚还是有某种意味等,都会影响旅游者对整个旅游过程的看法。另外,由于是主观判断,旅游者的知识水平、文化背景以及出游动机等也会影响其判断。

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投诉情况总结了消费者对旅游业的十大不满意,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旅行社不遵守承诺,随意减少参观景点或旅游时间,或者是不完全履行合同,旅游时食、住、行的档次低于事先约定的标准,为节省费用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二是有关接待单位强制收费、变相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如不交钱,就在服务方面大打折扣,刁难消费者;三是对景点或参观项目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或者以“免关税”、“拍照免门票”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引诱购物;四是宾馆、饭店和景点的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不到位,一些饭店宾馆向不同阶层的消费者出示不同的价目表。此外,一些景点环境“脏、乱、差”;景区内的旅游车任意改变路线,强行兜售物品;还有一些星级饭店尽管在硬件设施方面档次较高,但是经常出现旅游者财物被盗等安全问题以及服务员在楼道内大声喧哗等不雅行为,损害酒店形象,影响旅游者的游历感受。

二、旅游产品质量的评价标准分析

一般来讲,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评判主要通过直观体验和接受服务后进行横向比较得出,根据差距分析理论,旅游者对服务的评价取决于对所接受服务的感受与事先期望之间的比较,也就是说,旅游者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实际体验的最终感觉与他对服务商的期望之比率,用公式来描述:客户满意度=客户实际感觉/期望值。

当旅游者对服务的感知等于或超过了对服务的预期时,就会感到满足;如果低于预期,就会认为是低质量的。旅游者的感知与其期望的比值越大,他的满意度越高。通常所说的“让顾客100%满意”,意思就是要让顾客的感知和期望完全相吻合;而“120%的满意”则是要让顾客的感知超过顾客的期望。

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感知与其对旅游产品的期望之间的差异就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质量的评价。导致这种差异的因素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旅游者对服务的期望与企业对这些期望的诠释存在差异

旅游管理研究表明,旅游活动包含许多相互管理的行为,旅游营销中最重要的是让旅游者到来之后所感受到的比其预期的要好,这样不但使旅游者对消费感到满意,还会向家人及朋友推荐,从而扩大企业的良好口碑。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企业应该找出人们最看重的那些东西并狠下功夫,使消费者期望得到很好的满足,从而使企业形象得到提升。

(二)企业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其制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与旅游者期望存在差距

一些企业虽然能够准确理解旅游者需求,并制定了相应的详细服务标准,但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企业能力所限或为降低成本,无法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旅游者期望的内容。

(三)企业的对外宣传与实际内容不符

例如,一些新开发景区在宣传促销中经常夸大其词,声称是“绝品”、“极品”等等,但实际仅是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景点,旅游者来后大失所望;还有的景区号称“世外桃源”,但是景点内外环境较差,烟蒂、碎纸、饮料瓶等垃圾遍地,与景致形成极大反差。

三、提高旅游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旅游企业运营的核心任务就是尽可能地缩小实际服务质量与旅游者预期之间的落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旅游产品人性化

旅游产品人性化就是要求旅游企业提供以人为本的服务,在这里旅游产品已不仅仅局限于有形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管理等。这就要求旅游企业在旅游硬件和软件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

1、硬件上,根据旅游者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人性化的旅游设施。旅游硬件设施是人们用肉眼所能观看到的,而且也是人们在最短时间内能对它做出反应的,也就是人们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对于旅游者是重要的,它能决定人们用怎样的心态完成这次旅游经历。舒适、醒目的设施会给旅游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也就预示着潜在的、长远的效益;相反,则会是短期的效益。在这里,旅游者的满意度取决于旅游者对硬件设施的第一美好印象,因此对旅游硬件设施要做长远的规划。

2、软件上,根据旅游者的感受提供符合人性需求的无形的旅游产品(服务)。无形产品往往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易被忽视,但事实上,较之于有形产品,无形产品对旅游者更有深远的影响力,而旅游企业履行道德的行为是这些无形的旅游产品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前提和必由之路。所谓道德的行为,在伦理学意义上,就是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行为。也就是说,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其有利于旅游者和社会的道德行为。道德的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对旅游企业来说只是一念之差,但这一念之差完全可能导致企业不同的发展道路和发展状况。道德的行为可以使企业走向良性的循环,而不道德的行为会使企业走向恶性循环,也就是僵死的边缘。道德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对旅游者要诚实守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曾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同样,对企业而言也是如此,企业的信誉是深入人心的广告,是不属广告的广告。企业信誉的建立和信誉度的不断增强靠的是产品质量,更要靠树立高质量产品的生产全过程的责任心,靠全方位的服务承诺的兑现。服务承诺是企业信誉的直接张扬,在激烈的国际经贸活动的竞争中,服务承诺是增强信誉度的重要举措。这里的产品即旅游产品,也就是旅游服务。因此,旅游企业要对旅游者坚决地履行其服务承诺,具体表现为旅游企业不降格服务,即不降低原来约定的等级标准;不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不延误游览日程和时间;不以次充好欺骗旅游者等等。对社会要有责任心。不要为了局部的利益而损坏社会整体的利益。比如说生态环境问题,旅游企业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需求而破坏自然资源。否则,是不道德的。

(二)建立相应的服务体系

包括服务环境、产品服务的设计、服务手段、服务管理体系、服务补救体系等。

1、加强对旅行社遵守合同承诺的监控力度。对随意更改合同内容的旅行社予以重罚或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在全社会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环境。

2、适时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强化现行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为有效治理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对违规经营、收费混乱、欺客宰客、服务质量低等行为和现象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一些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滞后于旅游市场的发展,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空子,应适时更新旅游法律法规,将一些新情况补充或增加进去,使行政部门在处罚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提供标准化服务,强制实行外部认证体系。对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效果和企业排名进行认证,对不同企业的同一服务项目依据服务的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等特征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实行标准化服务不仅可以降低服务成本,还可以精简服务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这些标准在企业内部具有强制性,在外部则必须依法接受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从而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目前,我国有一些旅游企业已实行ISO9001、ISO1400等国际质量认证标准,但仍属于企业自愿行为,应当逐渐推进,由自愿实行转为强制实行,使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标准化运营体系。

(三)在服务中控制服务质量

在旅行中难免遇到意想不到的事件,这就要求旅游企业有一定的方法控制服务的质量,采取一定的措施。

1、对客户的抱怨做出快速反应。旅游服务人员应具有观察力,能预测可能引起顾客不满的情况,提前采取行动,将顾客的不满降低到最小的程度。诚恳主动地当场解决客户的问题是客户最需要的,可以有效减少客户的遗憾和抱怨,甚至为客户带来美好的体验。

2、授权服务人员快速解决问题。服务人员常离开总部陪同客户旅游,应被培训并授权现场解决客户的问题以提高客户满意度。旅游企业对有效行使了授权的雇员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3、为顾客服务投诉开辟途径。抱怨的顾客往往是忠实的顾客。那些对企业(沉默)的顾客会对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为他们最容易转向公司的竞争对手。旅游企业应当给顾客提供便捷的投诉途径,这样既可能尽早发现服务质量缺陷所在,又可以及时纠正错误,并可监督服务人员的工作。旅游企业应该把对顾客投诉的处理看成一次新的对客服务,鼓励顾客投诉。在旅游企业内部建立尊重每一位顾客的企业文化,并通过各种渠道告知顾客,企业尊重他们的权利。热线电话、投诉箱等都可以是有效的投诉渠道。超级秘书网

(四)培养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1、招聘具有服务精神的职员。乐于帮助他人、细心、喜爱社交等品质是服务精神的表现。招聘具有服务精神的员工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步骤。研究证实每个人的服务精神不同,只有服务技能而缺少服务精神的雇员难以提供优质服务。

2、增强员工培训。对各岗位员工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大力加强员工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思想教育;普及开发与管理、生态保护、地理、历史、民俗、宗教等文化基础知识以及礼貌礼仪、政策法规知识;还应培养基本的口才(语言表达能力)等,使服务人员真正成“游客之师、游客之友”。

参考文献:

1、姜晶花.旅游业服务质量柔性化探微[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产品品质论文篇(4)

质量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消费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提高可以给企业带来广阔的经济前景。质量与效益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产品质量高则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差则经济效益差,甚至无效益或发生亏损。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无限度的提高产品质量就能无限度的提高经济。在质量转换为效益的过程中,决不可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质、本、价、量、利是相互联系的,质量的变化会引起成本、产销量、价格的变化,并最终引起利润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质量的提高带来效益的增加,也可能是质量的不合理提高(如增加过剩功能或提高非符合性质量)而导致效益下降:也可能是质量的全理下降(剔除不必要的功能或过剩质量)带来效益的增加。现代质量经济控制是以产品质量的经济作为控制内容,运用科学的控制方法,从研究产品质、本、价、量、利的关系入手,通过控制质量的变化,来影响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量和利润的变化,寻求以最小的成本支出,生产出适宜的产品质量(符合性产品质量),并为企业带来最好的质量效益。

2.电真空器件制造行业质量控制与质量经济现状

近年来,随着装备工程化、实用化、批量化的发展,国家对电真空器件提出了更高的质量与可靠性要求。不仅要求精度高、环境适应性强,而且要求“长寿命、高可靠”。目前,航天、航空等系统整机单位对重点型号的管理都比较规范,制定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电真空器件控制要求。普遍要求装备用电真空器件优先选用国产,进口电真空器件选用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而对于原材料、电真空器件配套生产单位要控制好产品质量,就相对困难得多。电真空器件配套生产单位一方面要研制生产电真空器件,需要采购原材料;另一方面也要研制生产一部分模块、组件,需要的电真空器件除自己生产外,还要外购。首先是单个订单数量少、金额小、要求高,在原材料、电真空器件采购和质量控制上就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我国的基础工业相对比较薄弱,关键、重要类的原材料、电真空器件相当一部分要依赖进口才能解决,在采购数量少、质量要求高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还需供应商的协助才能完成;其次是电真空器件生产单位的复验检验条件不完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比较少,要对采购的原材料、电真空器件质量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评价,存在不小的困难;最后,由于关键、重要类原材料、电真空器件大部分采购都是通过经销商完成,时常有断货和更换渠道的可能,经销商的质量监督又很难落到实处,就很难保证采购产品质量。综上所述,我国电真空器件制造行业质量差,档次低的问题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成为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整个经济运行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近两年,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大型企业93%、中型企业:70%,小型企业仅为:66%。而电真空器件因质量问题的返修率为43%,这即影响了品牌效益,又徒增成本,是质量与效益的典型反比差。

3.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

3.1质量经济的内涵

质量经济是质量经济效益的简称,所谓的质量经济效益就是产品质量改善所发生的费用与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比值。它是通过质量收益与质量成本的对比关系表现出来的。质量收益是指由产品质量方面所带来的收益。即出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带来的总收入。对于企业来说,质量收益减去质量成本等于质量纯收益即质量利润,而质量收益除以质量成本则表现为质量效益。

3.2质量控制的内涵

本文探讨的质量控制实质就是产品最佳质量水平,产品最佳质量水平是指使企业经济效益达到最大时的那个质量成本决定下的质量水平,它的确定要从质量成本、质量指数及企业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

3.3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的关联度

世界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J.MJuran)定义: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其实质反映了产品质量是一个发展的、变化的、动态的、相对的概念.由于各地区人文情况,风俗习惯,价值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影响。一个地区或国家认为质量最好的产品,在另一地区、国家不一定有同样的认为。过去某时期普遍认为好用的产品,如今也不一定认为是好用的产品。产品质量的动态性、相对性决定了企业生产产品,要保证其质量必须注意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因为具有质量意识的员工,才具有创造性几主动性,才能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并能善于总结过去经验,不断适应形势对产品质量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从而保证生产的产品高质量。鉴于此,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就成为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据笔者的调查体会,企业要做好这项工作、完成此任务,除了领导要注意坚持长期努力开展工作外,还需要让员工了解、熟悉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知识。产品质量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指标。企业生产产品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多,如产品产量、产品质量、产品消耗、工资支出、产品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金等。在这些指标中,产品质量是核心指标,居中心地位,决定着其它一切指标。因为只有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满足用户的需要,产品产量才是实在的,产品消耗才是合理的,工资支付才真正体现了按劳付酬,产品销售才通畅,企业利润目标才能实现,上缴税金才有保证。

4.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的关系

4.1质量与效益是互相统一,互相关联的

在市场经济时代,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质量与它所产生的效益是紧密相联的,质量与效益既互相依托,互相影响,又互相制约,互相推动。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占领市场并庶得经济效益,“质量第一”这一口号,对精明的企业经营者来说,已经不再是墙上贴的和嘴上讲的,而是把它当作企业产品生产经营的首要工作,因为它是企业兴衰与存亡的关键。可以这么讲,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质量的认识与管理采取的是“口号式”、“竞赛式”、“检查式”的行政手段的话,那么现在有所成效的企业经营者都相继突破那个年代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框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即实施将质量管理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并始终以产品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效益为目标的全新思路。

4.2质量与效益是互相依托,互相影响的

质量与效益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始终是互相依托、互相影响的,若质量过剩,企业所支出的成本将过高,企业利润将相对减少;相反,若质量过次,导致失去用户,失去市场,造成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畅,不但效益无从谈起,连简单的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因此,不论质量过剩还是过次,影响效益起主导作用的是质量。质量过剩导致的利润下降,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如何从某一个档次的最高质量去满足用户所需,如果把产品在市场定位某一档次并供给某一层次的用户或消费者,那么就应该在这一档次内要求用最好的质量来满足用户需求,而不必用高一档次的产品质量来要求,以避免由于质量过剩造成的利润下降,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质量对于效益的影响,不论是正负效应,质量的作用应该说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制造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好,市场占有率就高,用户和消费者就满意,企业的效益就好。反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差,市场占有率就低,无人光顾,效益自然就差,纵观许多企业的沉浮及企业经营者的成败无不证明这一点。

4.3质量与效益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质量与效益还有相互制约和互相促进的作用,效益在经济运行中对质量也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反过来,它也有很有力的促进作用。企业效益提高了.对质量的重视投人也加大了。质量提高了又反过来提高企业的效益,“创名牌”就是一个效益对质量促进作用的最好例证,当企业的产品在市场刚刚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产品的质量给企业初步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时,精明的企业经营者不会贪图眼前的一时之利,而是进一步加大投人把产品质量提高,把售后服务搞得更完善,有意识地使出以前抓质量为中心的“创名牌”各种招数,随之带来的“名牌效应”使企业乘风破浪驰骋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为企业燕得新的壮大与发展,当然,企业效益也将大幅度增长。因此,如果说企业的生存靠市场,那么市场的竞争靠的就是质量,而名牌是质量优良的最佳标志。

产品品质论文篇(5)

产品的极大丰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就,但是,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产品责任案例逐年增多,经济的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涉外的产品责任案例屡见不鲜,因此,研究、完善和更好的适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那么,产品的范围如何界定?缺陷产品如何认定?产品责任由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何适用?本文主要就这几个问题深入探讨和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启迪。1 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外的《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分析产品责任法是20世纪以来主要发达国家新兴的法律部门。随着生产力和科技的发展,产品种类日益增多,其内在性能和操作的复杂性加强,法律所奉行的“买者注意”无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卖者注意”原则被提上日程。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 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就立法体例而言,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没有系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由于长期处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受限,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况极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直到80年代中期,产品致人损害的现象日益突出,现代意义上产品责任问题的出现,促使参考了美国和欧共体的严格责任制度的《民法通则》122条规定的出现,规定对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课以严格责任。1986年4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标志着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其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是“现今对产品质量问题并用三种法律责任的滥觞”。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构筑起当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2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几个重要范畴2.1 产品产品是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的基点,但不同的国家对产品的认定又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适用产品责任法首当其冲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产品的认定。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筑工程不适合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2 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全面理解的产品质量具有以下特征:(1)适用性;(2)性能;(3)耐用性;(4)可靠性;(5)安全性;(6)竞争性;(7)维护性;(8)美学性;(9)经济性;(10)时空性。产品质量在国际上是采用一种系列管理标准,即ISO9000系列标准,它于1987年3月由国际化组织(简称ISO)正式颁布实施。ISO9000是在总结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下面5项内容: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ISO9001“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的安装和质量保证模式”、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1998年我国开始等效采用ISO90 00系列标准,1992年又决定等同采用,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3 产品缺陷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此规定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缺陷的双重标准,即“不合理危险”和 “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前一标准借鉴了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的规定,避免了以列举方式定义导致的法律疏漏。后一标准的立法思想是生产者负有遵循关于产品安全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法定义务,不符合该标准就应认定为有缺陷。3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制度3.1 产品质量责任由于我国的产品责任主要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故采用该法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那么,产品质量责任与国外立法普遍采用的产品责任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致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或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而言,民事责任中的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与外国法中的产品责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基本相同的。3.2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主体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即产品责任的标准或依据,它是产品责任法的灵魂,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理论依据。3.2.1 历史沿革西方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时期、疏忽责任时期及严格责任时期。 第一,合同责任时期(19世纪到20世纪20年代)。强调“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第二,疏忽责任时期。疏忽责任要求制造者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制造者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举证责任上,由原告即消费者负担证明制造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时期。1963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一案中首次提出了严格责任,法官在判决中确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3.2.2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和西方国家一样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合同责任、疏忽责任和严格责任。第一,合同责任在产品的民事责任中产生的最早。这种责任通常由买卖合同或买卖法、合同法加以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有关产品的责任或约定责任担保。第二,疏忽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使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所承担的一种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产生于合同责任之后,是单方行为所引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责任加强了对生产者的约束,使其必须注意产品设计的合理安全性,对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预先通知,必须对产品进行适当的安全检测,必须使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第三,严格责任是指产品有缺陷使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受到损害而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严格责任比疏忽责任更容易确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因为消费者不需证明生产者、销售者的疏忽,而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就足够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种类。我国的产品责任主体较广泛,包括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销售者。就生产者对其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41条与《民法通则》的122条有相同的规定,在这一点上,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一致。但是,对于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的责任,应采用系统研究的方法,在法律体系中寻找立法者的根本目的。3.3 损害赔偿产品的损害赔偿就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受害人要求高额的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屡见不鲜,但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此类问题应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损害赔偿范围及限额的确定问题。3.3.1 范围的确定产品责任既然被界定为无过错责任,我们必须在保护消费者和刺激生产进步这个天平上求得一定程度的平衡,所以对赔偿责任的范围和限额的规定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平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所承担风险的有效措施。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支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费。第二款规定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其中“其他重大损害”相当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第113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至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被排除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外,应适用合同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3.3.2 限额的确定对于因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应依循什么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此未作规定,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且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规定灵活性较低,受商品标的额的限制,赔偿额要么过高,导致经营者不堪重负;要么过低,对产品责任受害人无法起到充分保护的作用,对责任主体也起不到惩戒作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产品责任赔偿额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对受害者起不到相应的补偿作用,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此外,我国加入WTO后,国际性的贸易往来大幅增加,与欧美国家的高额赔偿金制度相比,我国应力图实现产品赔偿责任的对等。因此,应完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对于受害者请求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情况应结合国情,结合区域经济水平,本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制定一个灵活的赔偿标准。 3.4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司法救济途径中,诉讼时效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较大。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了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相同。但是此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相矛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产品质量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其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所以在《产品质量法》正式生效之后,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应该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在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对此10年的规定,有学者认为属于除斥期间。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其次在效力上,诉讼时效的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非实体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届满消失的是实体权利本身。而就该款的规定来看,这一10年的期间却是针对赔偿请求权而规定的,所以我们不能把其归为除斥期间。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20年的权利保护期间的立法宗旨是相同的,其目的在于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4 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的若干建议我国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 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体现了经济法特色。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我们的产品质量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一)进一步明确产品责任法的基本范畴(1)关于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作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采掘、提炼、提取等均应属于“加工、制作”的范畴,由此可将煤气、沼气、天然气等易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之新型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对于“用于销售”一词,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通过销售而交付的物品才算产品。只要产品是为了进入流通领域而加工、制作,都应认为属于产品。“销售”通常理解为为了经济目的而将产品以出卖方式交付他人,由此便将出租、无偿赠送产品导致之侵权责任排除在外,这对消费者保护不利,因此可借鉴国外立法,将“销售”改为“流通”。这样表述更为准确,也与《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用词“投入流通” 保持一致。(2)关于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可考虑:(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2)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3)由于人类的认识和技术水平所限,无法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下将其制作得更安全,不应认为这些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4)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仍具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致人损害的,可将其规定为抗辩事由。这不致影响和削弱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但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用户、消费者不能依诉讼程序要求标准制定者(指国家有关部门)赔偿,因其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或立法行为。如何设计有效可行的法律救济程序,有继续深入研究的必要。(3)关于产品责任主体 确立产品责任人范围的基本思路在于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有必要以定义形式,结合列举方式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作出界定。生产者应包括产品总装制造人、零部件制造人、原材料生产者和将其名称等标于产品上的人。销售者应包括进口商、中间商、出租人等。(二)进一步完备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制度(1)关于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尚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实践中,有的法官仍按习惯思维以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此,建议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可否直接使用“严格责任”一词,使其包含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2)关于损害赔偿 首先,《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人不赞成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金钱万能的表现。我们认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先例。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三)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认真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法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产品责任立法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由于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在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有别。我 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反映了国情,也合乎世界潮流。然而,所存在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通过比较分析,可弄清各国立法的优劣长短,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素材。如何建立既能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能照顾到生产者、销售者的利益,使它们不致因过度承担责任而影响经济发展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的重要课题。在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时,这一点需要强调。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当前我国产品质量状况的严重性,通过修订、完善现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抽查、曝光、责令整改的力度,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认真解决某些企业的、地区的产品质量违法犯罪问题。当前,我国对伪劣产品的打击已经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伪劣产品仍然层出不穷,广大用户、消费者深受其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与此有一定关系。《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一章中,有七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追究产品质量犯罪,有助于增强《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威力,有利于打击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之一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调控市场、监管质量,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国家(政府)负有重大的责任。产品质量振兴,全民有份,要逐步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5 结语 产品质量法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研究,以期我国能建立既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平衡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利益的产品责任法律体系。

产品品质论文篇(6)

1.1企业风险意识薄弱在很多的药品生产企业中,质量风险管理还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还处于起步阶段。药品生产企业在风险意识方面比较薄弱,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判断还一直停留在经验推定和感官方面,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起到任何效果,不能对工作进行指导。企业在生产方面没有建立风险管理部门,导致风险意识方面也比较低,使得质量风险管理对药品生产的重要性没有体现。

1.2企业缺乏配备所需要的资源,没有实施风险管理培训企业在进行药品生产时,应该配备充足的设备、设施以及人员,同时在厂房面积方面也要满足要求。企业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基本资源投入方面也没有给予重视,导致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没有资质或者是没有经过严格培训的质量风险管理人员,对药品的生产将会没有任何的意义。在质量检测方面,操作人员要按照规程正确操作,对员工的理念也要进行培训,没有严格的培训,员工对风险管理的分析工具就不能理解,导致企业管理中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

1.3企业没有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药品的质量风险管理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体现,在研发、生产、流通、供应以及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好药品质量风险管理,需要企业在每个程序中都要做到非常合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判断一直都是依赖某个管理人员的个人经验,导致无法对风险进行正确的预判,使企业承担巨大的风险。

2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方向

2.1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对所需的资源要不断的完善。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境方面要做到非常的整洁,对厂区的地面、路面以及运输工具等也要做到非常的干净,避免对药品生产进行污染。对厂房还要进行适当的维护,必须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来进行,对厂房也要进行清洁和消毒。质量控制实验室要和生产区分开,避免出现混淆和交叉污染的现象。对生物样品和放射性特殊物品进行实验的时候要做到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对设备使用的敏感度也要进行控制,避免受到静电、震动、潮湿或者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最后,对设备要进行定期的清洁,避免设备成为影响药品质量的污染源。

2.2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评估质量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对风险的判断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同时,对质量风险产生的经验教训要进行归纳、分析,对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质量风险意识也要进行提高,为企业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危害的识别、对危害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信息进行识别时,对产生风险的根源也要进行查找,做好质量风险前瞻管理。

2.3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企业可以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对质量控制以及质量保证的职能进行履行,质量管理部门对质量相关活动要进行参与,对相关的文件也要进行审核。对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岗位的职责也要进行规定,按照相关的程序分配到具体的某个人。企业对相关的管理人员的职责也要进行明确,同时,避免出现管理人员不负责任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对质量授权的独立职责进行履行,避免受到其他人员的影响。药品生产的质量要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并且对日常管理工作也要进行重视。为了能够将企业质量管理的目标进行实现,企业负责人要提供必要的资源,同时,制定合理的计划,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生产管理负责人在专业素质方面要达到要求,同时,要受过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企业在对人员的职责明确之后,也要进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时不能出现盲目培训的情况,要和岗位的要求相适应。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药品的质量,对相关的法规也要进行了解,保证培训的效果能够实现。

3结束语

产品品质论文篇(7)

动物诊疗记录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对发病情况、用药、疗效都有清晰记录,但是未记录病畜禽所处的生产阶段,无法判断在用药后是否执行了休药期。防疫消毒记录齐全。春秋两季的畜禽强制性免疫和其他免疫记录均有记载,都进行了逐日消毒和定期交替使用不同消毒剂的记录。监测记录。在养殖场开展的“瘦肉精”检测结果、检测通知单和防疫监测情况均被记入养殖档案。检查记录。养殖场有由兽医站监管人员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包括检查的内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都有记录,并经兽医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养殖场业主共同签名,一式两份,兽医站和养殖场业主各保存一份。1兽医站档案资料。兽医站对每个养殖场检查结果通知单的份数与养殖场检查的记录完全相符。兽药饲料门市据兽医站的检查和监管记录反映,对兽药饲料门市的监管做到了逢集必检,每次赶集都有对兽药饲料门市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具备兽药饲料经营业主的签名。农贸市场畜牧部门对农贸市场鲜活畜禽及其产品负有监督责任,罗汉镇兽医站确定了专人负责每日农贸市场的防疫检疫督查工作。据兽医站的工作记录资料反映,市场监管人员做到了每日上市督查,指导场地消毒,每日情况登记并由市场管理员签字确认。

量化监管效果

群众对量化监管的效果反应良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进行现场监督指导,能帮助被监管对象和消费者更加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监管工作其实也是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量化监管有效地促进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和监管办法配套。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量化监管的思考

量化监管可以有效促进系列监管制度的落实在量化监管中监管责任的落实得到了充分体现,而量化监管的同时也促使了监管工作重要证据保留,使责任考核有了确切的依据。量化监管需要通过证据体现量化监管建立在有依据可循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为监管部门对每位具体监管人员的工作考核提供可靠的依据。监管“网格化”为量化监管奠定了基础明确任务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监管任务和监管对象分解落实到人头(含村级防疫员),使监管工作呈“网格化”形态,根据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监管的需要,确定日常监管基本次数,使监管工作得到比较科学的量化。量化监管引入社会监督因素罗汉镇的量化监管从四个方面引入了社会监督因素:一是向社会公示被监管对象、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二是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和监管举报电话。三是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处理情况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这是对监管者服务态度进行评价的办法。四是被监管者的自我管理和对监管者的监督。通过引入社会监督因素,接受社会的监督,让“大众参与监督”,使监管工作更加有效。量化监管和其他管理制度结合逐步形成一种日常化的监管形式,使监管工作“常态化”,为各级监管部门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常态化”督查提供了监管雏型。量化监管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量化监管要取得好的效果还必须以严格的责任考核制作为保障。任何好的管理方式和制度,都取决于执行者的责任心和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