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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论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3 15:13: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价值理论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价值理论论文

篇(1)

(一)劳动价值理论本身是一个发展的理论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德文版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这本书中,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作了科学的、系统的论述,他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所表现出的矛盾和对立出发,深入研究了这些矛盾和对立的根源,发现了他所研究对象变化的规律,使得这些规律足以说明为什么一种经济制度可以过渡到另一种经济制度,也就是说明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产生、存在和灭亡的必然性。在之后的《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二版和法文版以及《资本论》第二卷的一些手稿和第三卷的部分手稿(这一卷的大部分手稿是在1867年之前完成的)中,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作了进一步的展开论述。1883年马克思去世之后,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的过程中,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发展的新情况和经济科学发展的新特点,对劳动价值论作出新的发展。20世纪初,列宁根据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对劳动价值论作了新的阐述。列宁没有拘泥于马克思已有的结论,而是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对垄断价格和价值规律的新作用作了创新性的研究,拓展了对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视野。斯大林对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探索,尽管存在着各种失误,但他对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还是作了一些开拓性的研究,特别是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中价值、价值规律作用问题的论述,在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影响。(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需要丰富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就劳动价值论研究而言,我们所处时代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新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新变化、作为劳动价值论研究对象的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和经济全球化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整体格局。结合时代的新变化,在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中,有必要对以下一些问题作出新的探索:1•随着生产力的广泛提高,社会产品中活劳动的含量日益减少。由于科技的发展,生产中的机械化与自动化应用程度大幅度提高,社会产品中凝结的活劳动比重大大降低,表现在同样多的劳动可以创造出更多的社会产品,这种趋势还在加速发展。2•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因素构成增添了新的内容。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素更加细化,除了传统的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外,对于经济发展贡献率很大的知识、信息、技术、经营管理能力等要素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了传统三要素的贡献。以发达国家为例,知识对于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在20世纪初为5%-20%,在20世纪中叶为50%左右,在20世纪80年代上升为60%-80%。3•经济增长除来源于传统的物质生产部门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贡献日益增多,以知识为载体的新兴产业和为生产与生活服务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如科技产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知识经济也正不断将原先不属于产业部门的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推向产业化,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发展推动了物质生产部门的现代化。4•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政策,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有所提高,曾经被认为是剥削的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对经济的贡献率有所增大。

二、怎样深化社会主义社会下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卢卡奇在其所著的《历史与阶级意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8页)中有一段偏激但不失正确的话:“正统并不意味着无批判地接受马克思研究的结果。它不是这个或那个论点的‘信仰’,也不是对某本圣书的注解。恰恰相反,问题中的正统仅仅指方法,它是这样一种科学的信念,即辩证的是正确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按其创始人奠定的方向发展、扩大和深化。”恩格斯是这样评价精神的:“马克思的整个世纪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实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42页)。我们在当代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是在立场、观点、方法和理论基础上的深化和发展,而不是把这种理论否定掉,是要在正确的把握和全面理解马克思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的前提下,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深化对劳动和生产劳动的认识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不以一切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人类生存条件,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即人类生活得以实现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①这就是说,没有人的劳动,自然界中再丰裕的资源也不可能进入人类生活。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解释是层层深入的:首先,对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做了如下定义:“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②、“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③这就说明了使用价值是生产资料通过人的劳动创造的,没有人的劳动,生产资料不会自发的结合出使用价值。其次,马克思根据协作劳动过程的特点,对“生产劳动”的涵义给予了补充:“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或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就够了。”④这就是说,不仅生产资料与人的劳动直接结合的方式是生产劳动,而且间接结合的协作劳动也是生产劳动。在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大幅提高的生产状态下,出现了机器控制机器的生产新局面,虽然人的直接劳动减少了,但是应用于研制机器控制机器的劳动却大大增加了,这种劳动就是间接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因为它也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一种凝结,不过不表现为体力劳动,而是表现为脑力劳动。这种劳动

虽然使凝结在商品中的活劳动的比重降低了,但它并不意味着价值量的减少。因为“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⑤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如果个别生产厂家率先采用先进技术,在相等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更多的产品,按照社会价值出售,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刺激着生产厂家普遍重视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技术以此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只轮子,但不能说,科学技术知识创造价值,因为如果没有人脑力劳动的付出,科学技术知识不会自发的出现、积累、创新,没有人的劳动,科学技术知识不会转变为现实的推动力凝结到商品中去。归根到底,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需要指出的是,在现代科技进步的情况下,并不只意味着相等的劳动时间可生产更多的同质产品,而且还意味着可以生产出数量甚至低于原产品,但产品功能更强大的异质商品。新产品抢占市场,由于缺少竞争,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现代科技进步对生产产生的最现实的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复杂劳动进入生产过程,掌握这些复杂劳动的劳动者(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需要更多的知识积累,作为人类认识和经验总结的知识形态,只是为人们学习和掌握知识,把简单劳动变为复杂劳动,为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量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知识不是价值的源泉。与科学技术一样,知识没有得到应用时,不会对现实的生产活动产生影响,知识的应用过程,就是人们劳动的过程(不论这种劳动的形式是什么),因此,价值的源泉仍然是劳动。(二)深化对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私营业主经营管理活动的认识科技的进步,劳动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劳动专业化分工的深入,使得生产过程越来越庞杂,从生产过程中分离出一部分劳动者利用相关的知识对生产管理中的大规模的各类劳动进行有序合理的组织,进而使生产过程成为一个系统工程以获得最大效率的生产越来越成为生产的必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时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别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⑥经营管理劳动是总体劳动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规模不大,经营管理活动是由资本家个人或资本家家族完成的,其经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榨取剩余价值,虽然其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作为劳动的一种付出形式,应该得到补偿,正如马克思所说:“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⑦但是,资本家仍然是劳动者和剥削者的复合。这容易产生一种假象,即经营管理活动就是剥削活动。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当代,资本家和资本家家族已经不可能独立进行大规模的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活动由一部分劳动者来进行。虽然这部分劳动者的工作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并没有改变经营管理活动仍然是人类复杂劳动支出的本质。马克思指出:“许多劳动者共同生产一个商品,……这些或那些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对象之间直接存在的关系,自然是各种各样的。例如,前面提到过的那些工厂小工,同原料的加工毫无关系,监督直接进行原料加工的工人的那些监工,就更远一步,工程师又有另一种关系,他们主要只是从事脑力劳动,如此等等。……所有这些劳动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生产集体,是生产这种产品的活机器。”⑧在总体劳动中,“有的多用手工作,有的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⑨经营管理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劳动也是受到资本家剥削的。虽然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报酬相对较高,那只是因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复杂,需要更大的补偿罢了,而不能一概而论将经营管理活动视为剥削活动。在理论和实践上,如何认识我国私营业主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生产过程是价值形成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的统一,在生产中,私营业主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作为协作劳动是一种复杂的劳动,他们的生产活动还面临着种种风险,因此,他们的收入中应该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劳动的收入。此外,他们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还能获得一部分收入,这一部分收入中既不排除他们通过各种方法从劳动者身上剥削出的剩余价值,又要看到资本也是他们过去辛勤劳动的积累。因此,对于私营业主的劳动,既要肯定它作为生产劳动的一部分给予鼓励和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又要对劳动中的剥削成分加以引导和限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的生产同样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投入企业家才能这种综合要素合理安排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社会财富量。但是,也不能片面地夸大经营管理的作用忽视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同时,由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劳动成果多为知识产品和服务性产品,其内在品质不易观察,而且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不易监督,在收入分配上,应该既给予他们为创造更多价值量的生产劳动的工作以适度的补偿,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削除他们的不努力行为。三、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的意义

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意义上说,劳动价值论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和发展,是对的发展,只有不断地与实践结合,与时俱进,才可能充满生机和活力。从现实意义上讲,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突破传统理论限制,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企业家才能等要素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创造性的劳动与直接生产劳动的结合,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更好地满足我国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注释:

①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6.

②③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05.

④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56.

⑤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53.

⑥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67.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219-220.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6):443-444.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9):100-101.

参考文献:

〔1〕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振中.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林岗,张宇.与制度分析〔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篇(2)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并且证明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概念来证明资本利润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课题的意义

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引进市场经济后,出现了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引进利用外资,但是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利润来自剥削。尽管如此,很多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人士,仍然顽固地坚持原有观点(1,2)。经过多年的政治宣传和理论教育,“资本家靠剥削发财”已经在中国劳动阶层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工人理论家激烈批判私有化改革理论的基本依据(3)。中国高等院校的经济学教科书仍然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线,仅仅略微增加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内容。虽然有人发出了“改写政治经济学”的呼吁(4,5),但是至今未见行动迹象。对于在大学中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有人提出仅仅“述而不批”或者“批而不透”是不行的,必须“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评析”(6)。中国基本经济理论的滞后状态,可能成为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障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甚至可能成为走回头路的推动力之一。

中国的经济学家现在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既不能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又不能指导制定经济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在中国的独特地位,无法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放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批判其中违背客观实际的部分,利用其科学成分。

由于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中国很多经济学家正试图通过修正劳动价值论,走出这一两难境地。例如,有人提出不仅活劳动(人的劳动),而且物化劳动(机器等)也能够创造价值,试图在不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资本利润的来源找到一种正当解释(7)。虽然他们小心地遵循着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但是仍然受到了激烈的反驳(8,9)。

笔者认为,尽管面对经济现实,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捉襟见肘,但是仍然占据着中国经济理论的主导位置,除了政治因素,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劳动价值论无法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格取决于其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又说,同样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而且商品价格可以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仅有的两个可以实际测量的参数──商品价格和劳动时间──之间,存在两个不确定的环节,即:

劳动时间和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的定量分析根本无法进行,最多只能责问一声:有些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劳动价值的幅度是否太大了?(10)无法使用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围绕劳动价值论多年激烈争论却不能得到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

(二)反对马克思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资本利润的来源。

马克思的理论在解释利润来源时,直观易懂:人类肌肉和大脑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生命的货币、机器和土地不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反对马克思的人只是坚持资本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和劳动一样获得报酬。这种解释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对现象的写照,因此缺少说服力。

(三)反对马克思的人,有一种错觉,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也只是其基础──劳动价值论──存在问题。

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特别喜欢引用一百多年前一个反对者的话:“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1)这段话是这种错觉的起因还是加强了这种错觉,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肯定,正是这种错觉使得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几乎全部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上。

然而,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发现,至少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在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时的一个错误。

一个无法成立的“如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2)。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6/6=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13)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5)这种劳动对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资本家需要工人能够长期进行劳动,而且不断有新的年轻工人接替年老的工人。

然而,上述第二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使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14)。如果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那么,一个人即使耗费了12个小时才能生产出一件这种商品,他的产品的价值仍然只有6个价值单位,而不是12个价值单位。

由于一个工人独立劳动时没有和工厂相同的“其它条件”,所以,他生产同样的产品劳动时间要长得多,但是产品的价值只能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因此他要在家里创造出6个价值单位的产品,劳动时间将不止6小时,而是几倍甚至几十、几百倍于他在工厂里的劳动时间。保守一点,我们假设需要两倍于他在工厂劳动的时间,即12个小时。

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必要劳动时间”等于生产生活资料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对于一个工人来说,他原来为自己劳动时,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需要工作12小时。现在他在工厂里,也是劳动12小时才能获得一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对他来说也就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了。

如果我们假设生产同样的产品,独立劳动需要的时间是在工厂劳动时间的一倍以上,就可能出现负的剩余劳动时间,即工人在工厂劳动比独立劳动更合算(见表1)。

也就是说,马克思仅仅注意到“必要劳动”的必要性,是不以工人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的;但是他没有注意到,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却是随劳动的社会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

表1:对工人劳动时间的分析

在工厂劳动

(生产一件产品需要6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50%,生产一件产品需要12小时)独立劳动

(方式II,生产效率为工厂的25%,生产一件产品需要24小时)

劳动时间

(小时)121212

产量

(件)210.5

产品价值

(例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工厂生产所需的劳动时间,即6小时;每件产品的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1263

工人得到的报酬6

(工人得到新创价值的一半)6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3

(工人得到全部新创价值)

必要劳动时间

(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量为6个单位)6小时12小时24小时

对工人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独立劳动时获得同样报酬所需的劳动时间)12-12=0(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计算)

12-24=-12小时(根据独立劳动方式II计算)

对资本家而言的

剩余劳动时间

(等于工人在工厂里的总劳动时间减去创造工人工资的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12-6=6小时

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工人在工厂劳动,使用先进的机器,和其他工人合作,必要劳动时间比他独自劳动时要短得多。因此马克思遗漏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对于工人和资本家来说,剩余劳动时间可以是完全不同的。

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由于其他条件完全不同,他平均一天要劳动更多的时间,不仅可能超过6小时,而且可能超过12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他在工厂里劳动可能比自己独立劳动更加合算。工人在工厂里劳动,不仅可能不受到剥削,反而因为和现代化的生产方式融为一体,使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尽管他只能得到自己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实际报酬仍然比自己独立劳动时高得多。”

对于工人来说,在工厂劳动无所谓剩余劳动时间。但是对资本家来说,由于他准备了机器、组织工人相互协作,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从他的角度看,工人是存在剩余劳动时间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本利润的确来自这些剩余劳动时间。

但是,能不能因此就说资本家剥削了工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出现,来自劳动效率的提高,而劳动效率的提高,来自使用机器和工人的协作,而这一切均是资本的贡献。

把劳动效率提高产生的成果强行归给工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借助汽车,人们可以缩短从一地到另一地的时间,但是谁也不会把时间的节约归功于乘客的两条腿。因为这样的话,就没有人愿意制造汽车了。

把工人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是不准确的,这段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维持投资者继续投资兴趣的“必要劳动时间”。利用资本,工人可以大大提高自己劳动的效率,获得独立劳动时不可能得到的报酬。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因此,工人为资本工作,为维持投资者投资兴趣而工作,也是在为自己工作。

我们可以看到,和分析商品交换时一样(15,16,17),在分析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也要考虑“劳动时间”以外的因素,例如不同劳动条件下生产效率的差别。工业生产方式中这种差别非常显著,是不能忽略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和地主一样,资本家也只能通过无偿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才能获得利润。在工业生产方式中,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来证明资本的利润完全来自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错误的原因

人们可能难以理解,为什么伟大的博学家马克思会犯如此简单的错误,把一个影响波及全人类的重要理论,建立在一个可能性等于零的假设上。笔者认为,问题在于

(一)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本质动机。

马克思说“商品的物质区别是交换的物质动机”(18)。也就是说人们相互交换商品是为了互通有无。但实际上不是这么简单。

亚当·斯密有一个经典的关于商品交换的例子:“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么,海狸一头当然换鹿二头。”(19)也就是说,捕杀海狸的渔夫和捕杀鹿的猎人,为了互通有无,按照“等量劳动相互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能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

我们假设一个渔夫可以用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一个猎人可以用一天的时间捕杀一头鹿,他们两人在市场上交换各自的产品。

斯密没有告诉我们如果猎人去捕杀一头海狸的话需要几天时间。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猎人也能够用两天或不到两天的时间捕杀一头海狸,他就会自己去捕海狸,而不是花两天时间先去捕两头自己不需要的鹿,然后再来和渔夫交换一头海狸。因为这至少将额外增加交换产品的麻烦。就好像我们不会用5元钱买一本我们不需要的书,然后去旁边的柜台费一番口舌换一枝价格为5元的钢笔。我们肯定是直接去买那枝钢笔。

猎人不直接去捕海狸,而是去捕鹿,然后再用两只鹿换一只海狸,充分说明对于他来说,间接地得到海狸比直接捕杀海狸对他更加有利,最可能的原因是: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因此,猎人捕杀一头海狸肯定需要两天以上的劳动时间。我们不妨假设是三天时间(这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但是足以说明问题)。

因此,当海狸和鹿的交换比例时1:2时,猎人用两天的劳动产品:两头鹿,可以换得他本来需要三天时间才能获得的一头海狸,因此他可以节约一天的劳动时间。

猎人需要一头海狸,这是他参加商品交换的出发点(他为什么需要海狸不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这不能成为他进行商品交换的根本动机。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那头海狸。仅仅因为先捕杀鹿,然后去交换海狸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海狸捕杀者──渔夫──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

猎人捕杀海狸之所以需要较多的时间,可能是因为他没有足够的经验、合适的工具、居住地离开海边较远等等因素。

同样道理,渔夫需要鹿,不能成为他参加商品交换的理由。因为他完全可以自己去捕杀所需要的鹿。仅仅因为先捕杀海狸,再去交换鹿可以节约劳动,他才选择了和专业的鹿捕杀者──猎人──交换劳动产品。

渔夫捕杀鹿之所以需要较多的劳动时间,可能同样因为他没有足够的捕鹿经验、合适的工具、需要额外的时间进山等等。

因此,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是节约劳动,而互通有无仅仅是商品交换的表面动机。

由于我们(包括马克思)身处一个商品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的社会,当我们需要某种物品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去商店购买,而极少考虑自己制造的可能性。当孩子要吃巧克力时,我们总是花几块钱去商店买一包,而不是花费整个星期天的时间自己在家里制造,尽管这样可以彻底杜绝孩子吃到伪劣产品的可能性。人类自己制造所需物品的念头,已经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而退化得差不多了。反映在经济学中,就是错误地理解商品交换的本质动机仅仅是互通有无。当代经济学把“偏好”作为商品交换的出发点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由于马克思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只注意到了商品的物质区别,而没有注意到交换双方获得同样的物品需要不同的劳动时间(这种差别正是商品生产者利润的来源(15,16,17))。因此在讨论劳动和资本的交换时,他没有注意到同样的劳动时间对交换双方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也就不可能发现:从工人的角度看,必要劳动时间可能等于或者大于在工厂的总劳动时间(分别对应表1中独立劳动方式一和二)。

工人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用自己的劳动换得货币,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被马克思忽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工人因此得到的货币要多于自己独立劳动、然后出售产品所能获得的货币。劳动和资本结合后所产生的利益增值,是雇佣劳动者和雇主可以长期和平共处、雇佣制度得以稳定存在的基础。

(二)马克思没有把对工业生产方式的理解应用到对劳动和资本交换过程的研究中去,仍然使用农业时代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详细地讨论了分工、协作和使用机器对商品生产的影响,说明他对工业时代已经有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然而他是在建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框架、确定资本利润只能来自工人的剩余劳动之后,才引入这些范畴的。这充分说明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没有考虑工业生产方式不同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因此,在研究工人劳动报酬问题时,他只注意了“劳动时间”一个因素,却忽视了在不同的劳动条件下,同样时间的劳动会创造不同量的价值。

马克思有一个错误的观点,他说:“在价值生产上,多数始终只是许多个数的总和。因此对于价值生产来说,1200个工人无论是单独进行生产,还是在同一资本指挥下联合起来进行生产,都不会引起任何差别。”(20)这是和他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完全自相矛盾的。协作可以缩短生产商品的时间。因此,在同样的时间里,1200个工人相互协作,生产的商品数量肯定多于1200个单独劳动的工人。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同样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因此,1200个工人协作劳动创造的价值肯定多于他们分散劳动的结果。

(三)马克思的论述方式存在问题,很多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展开,没有加以仔细的推敲,因此难以发现自己的错误。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在很多至关重要的地方,往往寥寥数语,几笔带过。对工人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在他的经济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他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却非常简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4)那么,具体如何确定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只给了一个简单例子:“例如,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14)可是,在蒸汽织布机刚刚开始被使用,产量远远低于手工产品时,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等于手工织布的一半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恒等于最短必要劳动时间(这和马克思的定义相冲突)。因此,根据马克思的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应该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和生产它所需的劳动时间长短有关,还和它在各种不同生产方式中的产量有关。只有用蒸汽织布机生产的布大大超过了手工织布的产量,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严格地说是“接近”)用蒸汽织布机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与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有关,还与不同生产者的产量有关。即使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不变,只要企业主调整各自的产量,就可以改变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

与此同时,马克思常常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不惜笔墨,反复论述。例如,他花费了二十多页的篇幅,讨论“20码麻布值1件上衣,1件上衣值10磅茶叶,所以10磅茶叶值20码麻布”之类的问题(21)。尽管如此,这一长篇论述中仍然存在一些严重的错误。

例如在讨论一种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其相对价值也将发生相应变化时,马克思列举的第二种情况是:“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羊毛歉收而增加一倍,现在不是20码麻布=1件上衣,而是20码麻布=1/2件上衣。”(21,第68页)羊毛歉收为什么会引起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根据常识,只要羊毛的质量没有变化,工人生产上衣所需的劳动时间不可能因为羊毛歉收而发生任何变化。马克思这样说,其出发点显然是:羊毛歉收,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上衣厂的资本家必须花费更多的货币去购买羊毛。多支付的货币属于生产成本,而生产成本可以折算成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羊毛歉收后,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把构成商品成本的不同因素全部不加说明地换算成“劳动时间”一个因素,然后再用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劳动时间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

结论

(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二)本文的分析并不需要以否定劳动价值论为前提。相反,在本文的论述中,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来源。所以,即使劳动价值论成立,剩余价值理论也不能成立。因此,《资本论》没有证明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

结束语

《资本论》中简短有力、象现代广告的口号一样简洁明了的结论(例如,“工人是半天为自己劳动,半天为资本家劳动”)(22),很容易引起文化程度不高的劳动大众的共鸣,得到他们的认同;而它壮观的厚度和拗口晦涩的论述,给真正想研究它的知识分子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有象研究自然科学一样,结合对实际经济活动的深入观察和理解,坚持独立和客观的立场,逐字逐句地推敲分析,才能在马克思的文字丛林中理出一点头绪来。

1997年8月于上海

参考文献:

1,傅军胜:“全国劳动价值论研讨会综述”,《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第35页

2,钟粟:“经济学家面临选择”,《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26页

3,引自《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1期,第54页,全国总工会工运研究会1996年年会介绍。原载于《改革内参》1996年第19期

4,王则柯:“还得下决心重写政治经济学”,《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9期,第31页

5,黄佶:“赞成:政治经济学的确需重写”,《上海经济研究》1994年第12期,第43页

6,引自《经济研究资料》1997年第5期,第44页,原载于《当代思潮》1996年第6期

7,钱伯海:“论物化劳动的二重性”,《学术月刊》1995年第7期,第24页

8,梁劼:“物化劳动果真创造价值吗?”,《学术月刊》1996年第7期,第75页

9,顾钰民:“再论活劳动是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学术月刊》1996年第11期,第71页

10,王则柯:“‘物以稀为贵’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第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2月版,第353页,注3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63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2页(其它版本《资本论》中的此段中文译文见注)

1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52页

15,黄佶:“剩余价值不是资本利润的唯一来源”,《民主中国月刊》,1993年11月号,第28页

16,黄佶:“利润:消费者给生产者的报酬”,《民主中国月刊》,1994年10月号,第38页

17,黄佶:“商品不是等价交换的”,《中国研究月刊》,1995年7月号,第68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82页

19,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42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358页

2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61至87页

2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245页

注:

马克思:《资本论》(根据第一卷德文版第一版翻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9月版,第190页:

“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注1:“独作为独立的劳动者”:原文如此;2,着重记号是原有的──引者)

篇(3)

在我国新的《反倾销条例》与WTO及欧美各国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是整个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确认正常价值主要有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第三国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结构价格三种基本方法。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结果可以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但是,正常价值的确认及其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是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对各国反倾销法的比较来深刻分析、认识正常价值。

面对我国成为欧美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外国商品不断倾销中国的现实,为了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而正常价值是反倾销的基础和关键,对正常价值的理解和认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本文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含GATT)《反倾销协定》,借鉴欧美反倾销立法的实践,对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正常价值的法律意义、认定方法、具体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正常价值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这表明,要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价格,构成倾销,首先要确定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又称标准价值。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正常价值予以定义,但在第四条规定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3)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地区)的,按照前款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地区)转运、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地区)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价格为正常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正常价值一般上是指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或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

事实上,各国反倾销法律一般都没有给正常价值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1967年制定的《反倾销协议》和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都只给出了确定正常价值的一般方法。欧盟、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也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一般以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出口国在第三国市场销售的最高价格、或出口国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上的推定价格或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

按照国际反倾销惯例,倾销的认定必须经过三个过程:第一,正常价值的认定;第二、出口价格的认定;第三、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这就是说,倾销的认定要以正常价值的认定为前提,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正常价值是整个国际社会反倾销法的基础。因而,正常价值在反倾销立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

二、正常价值认定的基本方法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有三种:一是出口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是第三国价格,即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三是结构价格,即推定价格。这三种方法也是国际反倾销法确定的最基本、最普遍的方法,1948年1月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1967年《反倾销协议》、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及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各国的反倾销法都作了同样的规定。

1、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只有在不存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时,才能考虑其他方法。它规定,“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也就是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在反倾销立法中,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方法各有差异,如GATT《反倾销协议》第二条规定,既可以用出口国的价格也可以用原产地价格;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美国反倾销法也作出了与WTO《反倾销协议》一致的规定。但各国普遍认为,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用于与被控倾销的产品相比较的产品,必须是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这里的类似产品是指其外部特征与被控倾销的产品在各方面都一样或近似;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则取其特征十分相似的产品。(2)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并应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数量上达到一定比例。WTO《反倾销协议》和美国反倾销法都规定,作为正常价值比较的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其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向进口国出口数量的5%。(3)这种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市场价格。(4)国内市场价格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出口国市场一般交易水平[1](p37-39)。

2、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是,对第三国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如何计算等问题没有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反倾销法则对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94年《反倾销守则》规定,选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时应满足四个条件:(1)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国出口的产品相同或者最相类似。(2)必须是向所有第三国出口价格中最高的价格。(3)该第三国市场在组织机构和其他销售渠道上与对进口国的销售做法类似。(4)其销售价格不能低于成本。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作为正常价值的第三国出口价格必须是向美国以外的国家出口量最多并且达到5%比例要求的第三国出口价格。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如以第三国出口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应选其中最高的,也就是最有利于认定倾销成立的价格。

虽然各国反倾销法对如何确定第三国出口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条件上却基本一致,即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时,才以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没有可比价格”,一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销售,当然也就不存在可供比较的价格;二是指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太小以致不具有代表性。

3、出口国结构价格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的“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而得到的正常价值”就是指的结构价格。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结构价格是根据原产地国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生产和销售相同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进行比较确定。并对计算结构价格的数据作了明确规定。这比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要明确多了。美国依据WTO《反倾销条例》,对结构价格的计算作了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要求结构价格应包括以下三项的总和:一是生产成本;二是管理费用及利润;三是其他运输、包装等费用。并且美国反倾销法对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管理费用一般应为生产成本的10%左右,利润则为生产成本加管理费用之和的8%左右[2](p135)。

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结构价格因其构成为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可以避免其他价格方法可能出现的低于成本的亏本价格,而更显合理。但是,它在具体计算时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以上关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情况,在国际反倾销史上和我国反倾销的实践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要复杂得多,在通常情况下还要考虑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特殊因素。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对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都要按具体情况依据国际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灵活适用。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都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然而,他们之间的比较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出口价格;其次就必须清楚两者如何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一般而言,是指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主要包括FOB、CIF、CFR等几种价格形式[3](p134)。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外贸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这一规定与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一致。即出口价格是指(1)出口商支付的价格;(2)若没有(1)或者其不能确定,则按(a)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b)推定价格。并且,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我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里,我国《反倾销条例》要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在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前,需要对这两个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他们尽可能地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努力做到公平合理。同时,倾销价格或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一是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二是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三是在前两种方法比较困难时,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在WTO和欧美的反倾销法中,不仅规定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和方法,而且为了保证比较的公平合理,对具体操作的一些细节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比较需要进行货币兑换时,该兑换应按销售日(指合同、购买订单或发票确定的日期)使用的外汇汇率进行;出口价格可以按照产品差异、进口费税、销售费用进行调整;正常价值也可以按照销售条件、数量或产品差异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使倾销的确定更加公正,也更合乎WTO的宗旨和原则。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比较,有三种结果:一是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这里的出口价格就是倾销价格,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二是不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高于或等于正常价值。三是倾销可以忽略不计。出口价格略低于正常价值且微不足道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计。我国《反倾销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WTO及欧美反倾销法却有明确规定。WTO《反倾销守则》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2%,可以忽略不计[4](p41)。欧盟《反倾销规则》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微不足道”系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小于5%。

【参考文献】

[1]李炼.反倾销:法律与实务[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2]蔡镇顺.中国与WTO及西方国家反倾销实体规则比较[J].现代法学,1999:(4).

篇(4)

在这种环境下,许多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和营销部门面临同样的机遇与挑战。高层管理已经将信息技术和公司品牌视为公司的关键资产,二者现已成为最高层战略讨论的核心。但是尽管公司认识到这些核心要素的重要性,他们还是要为如何衡量二者的战略价值和各自的表现而绞尽脑汁。

随着技术管理人员介入高层关于公司品牌的战略讨论,他们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领域。其角色已扩展到设计和运用工具、监控公司品牌战略的效率、以及评估品牌的表现,但是他们当中有许多人仍不清楚品牌的全部含义。

一个普遍的的误解是把品牌当成一个徽记、一个标签或一幅广告,其实这些只是对品牌的有形表述,属于营销部门最基础的工作。领先的全球企业认识到,品牌的内涵远不只这些。品牌是一整套期望和联想,源于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每一个喝可乐或开卡迪拉克车的人都知道这一点。

测量方法的选取

好的品牌测量方法在于能用来做实际业务决策,并可以根据所得到的信息采取行动。下面五项基本原则有助于帮助公司明确是否为它的经营战略和在市场中的定位选择了正确的测量方法。为了便于记忆,可以把这五项原则缩写为"SMART":

简单实用(Simpletouse)有用的测量方法是同搜集、分析和利用信息一样直接,关键要将测量品牌所花的时间减到最小,把使用信息的时间用足。

有意义(Meaningful)如果没有直接与公司的目标或公司与顾客各个接触点联系起来,那么,这个方法也许对提升品牌和公司的表现帮助不大。

能付诸实施(Actionable)一个测量方法的关键是要优化经理所做的决策,如果起不到这个作用,就要用其它有效的方法。

能重复使用(Repeatable)就数据收集而言,测量方法应该是可以重复使用的。如果你偏离上次的XYZ方法时,你也许不得不从头开始。要有可比性,即用苹果比苹果才可以有效地测量品牌。测量方法每年至少要评估一次或两次,将你的精力集中在"尖子中的尖子"上,而不是将投资分散在只能得到最小回报的地方。

要有接触点(Touchpoints)将测量的方法用在一些特定的群体上,虽然没有一个方法能够适合所有群体,但总有一两个方法对每个群体都重要。确定你最感兴趣的接触点,然后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

品牌测量的类别

品牌测量通常蕴藏在两个大类之内:"战略性测量"(Strategicmetrics)和"接触点测量"(Touch-pointmetric)。"战略性测量"帮助团队评估各种品牌创建活动对品牌的总体财务表现的影响。"接触点测量"评估品牌的表现和品牌创建的主动性。当顾客访问网站或考虑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时候,顾客与品牌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接触点测量"偏重于品牌表现的无形方面,每种方法都有特定的目的,并被设计成了解品牌是如何影响购买决策的。通过询问目标受众的一些具体问题可以追踪到有用的信息。

"品牌偏好衡量"(Brandpreferencemetrics)的真正价值体现在对市场反应的跟进。比如采访一个公司采购新电脑选什么牌子时,他们会说喜欢IBM产品,但到实际购买时,公司可能会选别的牌子。

"品牌意识和认知测量"(Brandawarenessandrecognition)常被同时用来显示整个营销组合能否有效地展示品牌的内涵。品牌认知旨在让潜在的顾客了解品牌能提供什么,以及顾客能否将品牌归类到合适的行业、产品类别和竞争优势中来。

高品牌意识和认知说明公司在传统的沟通方式上的投资可以降低一些,把资源腾出来投入到其它接触点上。"战略性测量"展现了品牌建设和管理对业务整体表现的影响,有些方法同盈亏有明显的关系,另一些方法则相对间接一点。这些测量可以用元和分来表示,或者用对盈亏有影响的指数来表示,"战略性测量"包括品牌的价格溢价(Pricepremium)和赢得顾客。

品牌的价格溢价是增加品牌收入的最好方法之一。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比同类低价产品或服务多卖了100美元,这个单笔销售的价格所增加的100美元就是品牌价格溢价。

把公司与竞争对手做比较的时候,这个方法也管用。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测量品牌的价格优势或与竞争对手相比不利的方面,所获得的信息能帮助公司为强化自己的地位而制定清晰的战略性目标。

少而有针对性的测量方法对测量成功非常重要,同时,在"战略性测量"和"接触点测量"之间要保持平衡,保证将顾客从购买前到购买后的全部体验都包含了进来。"战略性测量"应该根植在公司业务测量之中,这样就能易于接受并与高层管理者联系起来。

技术所起的作用

信息技术部门无论在制定和监控新测量方法时,还是在向那些实际应用的人员提供反馈时,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另外,管理层选中的测量方法应该基于公司现有的能力,技术管理人员要决定技术的基础架构能否让合适的人获得合适的信息,这些信息怎样才能得到,为了提高决策程序,如何与现有的业务数据交叉使用,以及为了保证最终的数据顺畅地传递,公司应该怎样更好地鼓励在业务中分享关键数据。

篇(5)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Cartner公司提出了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Management,CRM)的概念,该概念一经提出,立即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高度重视。Gartner公司对这一概念所下的基本定义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数据处理与传输技术,搜集处理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并加以分配与利用,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或战略目标。可以说,CRM理念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过剩或相对过剩已成为全球经济的基本特征,这样,短缺经济时代“供给创造需求”的观点必然被“需求创造供给”的观点所取代;在市场营销领域,“客户中心论”也必然会取代“产品中心论”。

保险业作为一项提供服务的产业,它能够将多个微观主体的不确定性集中起来使其整体具有较好的确定性。显然整体的确定性与投保主体的数量呈正相关关系,即投保主体数量越大整体确定性越好,反之则确定性越差。就某一具体保险公司而言,保户的数量主要取决于其推出的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力、该公司的市场形象及营销能力等,而这些因素都可以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得到提升。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客户关系管理还可以降低保险市场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总之,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可以使保险公司达到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业绩之效果,而这两者都能提升保险公司的价值。

一、CRM:重构保险公司价值链

价值链描述的是一系列连接公司的供应方和需求方的价值增值活动,通过分析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公司管理者能够重新设计他们的内外部程序以求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按照传统理解其价值链可简单描述为:研究并开发保险产品、产品宣传、销售产品、理赔与资本运营等。然而,这种理解无疑是不够全面的,正如美国著名战略管理专家Jeffrey.F.Rayport所指出的那样:当今世界,每个企业都同时在两个领域展开竞争,一个是可见的物质世界,另一个则是由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勿庸置疑,对于竞争十分激烈的保险业,与客户相关的信息理应成为信息领域竞争的重点。

传统的价值链模型将信息看作价值增值过程的辅助成分而非价值本身的源泉。今天信息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战略管理专家提出了利用信息(其中客户信息是最重要的)创造价值的虚拟价值链的概念,这条虚拟价值链由五个环节组成:收集、组织、挑选、合成、分配信息。物质领域的传统价值链与信息领域的虚拟价值链相互融合、相互作用,从而使传统的价值链模型衍变为价值矩阵模型。由于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复杂多样,本文仅分析CRM对保险公司价值创新的重要作用。

1.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但它与物质商品一样只有符合客户需要才会有市场。广泛收集客户的需求信息,才能够让保险公司有效开发出富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我们知道,就某一类型的保单而言,其销量越大,则保险公司获得稳定收益的可能性就越大,要研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首要的问题是要了解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有效了解客户的现实需求与潜在需求,为其研发的产品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从而保证能在承担的风险变小的情况下取得更高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CRM所取得的这一效应可被称为客户关系管理的规模效应。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保险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可取得的另一优势可被称为“柔性制造效应”,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CRM,深入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为某些客户量体裁衣地开发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一般销量不大,因而保险公司为该产品承担的风险较高,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保险公司索要的保费也相应较高,所以这类产品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源泉。但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开发此类产品,其主要动机并非从利润角度出发,而是为了在客户心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以便为公司的主导产品开拓市场。

2.就保险产品的营销而言,CRM通过计算机与网络等技术在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架起了一座无形的桥梁。通过CRM系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广泛宣传自己的产品,让客户认知、了解并最终接受它们的产品;通过CRM系统与电子商务系统的结合,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它们的产品。不难理解,网络销售在金融等服务业领域有着比物质商品领域更大的优势,因为它们不涉及物流等通过网络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网络本身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较小,所以通过CRM与电子商务系统的融合,保险公司可以实现新的范围经济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

3.在保单的理赔阶段,CRM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做到迅速、准确。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了解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保险责任进行准确的界定,从而使理赔工作能迅速准确地进行。这样客户的满意度会得到提高,保险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因此得以提升。

4.一般而言,CRM系统并不能直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运营,但由于通过CRM,保险公司能够取得较为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能增强保险公司资本运营的计划性,提高资本运营效益;而保险公司资本运营效益的提高,又使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降低保费的空间,有利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在投资型险种逐步成为保险公司主导险种的今天,资本运营效益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保险公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决定着它们在市场上的得失成败。

二、CRM:实现保险公司在混业背景下的战略协同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史上发生了两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一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二是以日本金融大爆炸、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等为标志的金融混业的形成。目前我国仍然坚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的制度,但无论是从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角度,还是从分散风险和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出发,我国金融业必然要走混业经营的道路。其实,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如比较有名的“光大集团模式”,实质上就是一个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模式。

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价值并不等于公司各独立组成部分的简单加总。公司在进行多元化经营决策时应追求“2+2=5”的协同效应。公司实现协同效应的途径总的来说有两条:一是通过物质资源公司可实行前向或后向整合战略,在供销渠道上获得协同效应,也可以利用物质资源在生产中通过规模经济实现协同效应;二是通过无形资源追求协同效应。日本战略管理专家伊丹广之在他的著作《启动隐形资产》中指出,隐形资产是一种无形资源,它可能是技术专长、商标、顾客认同度,也可能是一种增强员工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伊丹广之认为,只有隐形资产才真正是公司独有的用之不竭的竞争优势的源泉,因为从公司某一部分发展起来的隐形资产在被用于其它局部时,并不会被消耗掉,而且还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实现良性循环的局面。

在我国金融业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追求多元化经营的协同效应是每一个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以银行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为例,要实现协同效应,一种方式是通过共用物质资源来实现,如保险业利用银行业布局广泛的营业网点为其提供代收保费业务等,但依靠这种方式实现的协同效应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也不能培育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种实现协同的方式是利用企业的无形资源。

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它们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客户就是它们的最为重要的资源,正如美国客户服务专家安妮。琳达告诫企业经营者们时所说的那样:“对任何企业而言,客户永远是最重要的;他们不依赖于我们,而我们却得依赖他们;他们的光临是我们的荣幸,他们是企业的命根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失去客户,我们只有关门的份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良好的客户关系与优良的客户管理能力是它们利润的源泉,也是它们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从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状态来看,银行业与保险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发展并不均衡。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进入了一个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其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要滞后于银行业。我国的银行业在长期的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关系资源,拥有充足的客户信息。一旦银行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保险业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它们的客户资源,从而在竞争中赢得优势。在混业背景下,银行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对保险业的促进至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在银行客户资料库中寻找潜在客户,分析他们的保险需求,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以扩大自己的利润源泉;(2)借助银行在广大客户心目中的地位,提高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的客户信用度,改善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提高其营销能力;(3)通过客户信息资源共享和联合营销,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等。同时,保险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进步也会对银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如银行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信息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从而降低其信贷风险等。

三、全面推进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

推进客户关系管理、实现价值创新是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理念和技术这两个层面出发。

1.就理念层面而言,我们需要从本质上认识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虽然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由Gartner公司提出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的实践却早已存在,它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买方市场的根本特征是产品或劳务生产的相对过剩,以此为背景,销售必然代替生产成为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而处理好与客户间的关系则是解决企业销售问题的中心环节。Gartner公司在对客户关系管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时,着重强调了技术因素,可以说以这种方式界定的客户关系管理是狭义的,我们应当从更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这一概念。惟有如此,才有利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广泛树立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客户关系管理的实践。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客户关系管理的技术因素,就会使那些暂时还不具备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软件管理客户关系的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停滞不前。那么广义的客户关系管理应当如何界定呢?

客户关系管理的本质内容由客户关系管理所依据的理念、基本手段、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构成。(1)CRM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客户中心论;(2)基本手段:了解、收集、处理和运用与客户相关的各种信息;(3)中间目标:保留老客户、开拓潜在客户、拓展市场、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4)最终目标:实现企业效益(或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根据以上理解,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既可用现代方式(即Gartner公司所定义的方式)来实现,也可利用传统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的传统手段包括:(1)客户分析;(2)客户访问;(3)客户调查;(4)保单跟踪;(5)及时准确理赔;(6)纠纷处理;(7)客户关怀等。由于一般保险公司都有较多的基层营销网点,它们以上述传统方式进行客户关系管理,首先是不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其次也可以说这种方式是以现代方式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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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档案学者莫斯曾经指出在档案的整个系列的工作中,档案鉴定是第一关键性决定。鉴定是档案工作整个系列中第一关键性决定,在其后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都是建立在它的基础上。从这里就已经可以看出在整个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档案价值鉴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整体上来讲,档案是对各种信息的原始记录,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但是具体到每一份文件、每一份案卷时,则不是所有的档案都具有参考价值。有的参考价值大一点,有的参考价值小一点,有的是曾经具有参考价值,现在不具备参考价值。档案价值鉴定的工作就是对每一份档案所具有的价值进行甄别。档案价值的鉴定将会直接决定档案的存亡。当档案价值鉴定判定档案已经没有保村存的价值的时候,档案就会被销毁。所有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的时候需要慎重。通过档案鉴定可以让所保存的档案在整体的价值上面有质的提升,是提高档案质量的重要途径。现在档案不仅有纸质的,还有电子的。对于纸质的档案,档案数量的急剧增加,会导致库房的紧张,设备短缺,经费不足等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对档案价值的鉴定,有利于档案库房、设备人员的合理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实现优质服务。

二、档案价值鉴定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客观上讲,我国的档案鉴定工作受到国家的重视,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政策理论和法规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价值鉴定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混乱

在我国几乎是没有对档案价值鉴定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义。在一些教科书中虽然对档案价值鉴定进行了描述,但是描述的内容只是与归档文件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内容的重要程度等因素进行价值鉴定的方法和原则,而没有涉及到对档案价值鉴定的明确定义。这就使得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研究时出现判断性的失误,最终使得档案价值鉴定的理论研究出现混乱。比较明显的表现就是有的将“文件”与“档案”两个概念相混淆;有的弄不清档案价值鉴定的起始点和终止点;也有的将档案价值与档案价值鉴定混为一谈。

(二)档案价值鉴定队伍建设急需改善

我国的档案工作队伍存在着不稳定,缺少档案价值鉴定人才的现象。档案价值鉴定人才的缺少导致了档案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判定,从而对档案管理的后期工作形成了障碍。此外对于现有的档案价值鉴定人员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主要的表现有以下几点:(1)档案价值鉴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着很强的“困惑性”和“疑难性”,有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存在着畏难情绪、怕担责任的心理,使得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2)档案价值鉴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为档案价值鉴定队伍的建设带来了许多困难;(3)档案鉴定人员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对档案鉴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缺乏认识。

(三)档案价值鉴定质量不能够令人满意

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变化,档案的价值也会进行改变。在着一些列的变化中,档案价值鉴定的重点也会进行变化。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准确的对档案价值鉴定的重点进行准确的把握。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缺乏重点,其很明显的后果就是工作的质量也不能够让人满意。在现在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有些已经失去保存价值档案仍被继续保存,原有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不清的现象。形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不到位。

三、加强档案价值鉴定的措施

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问题却不知道进行改正。对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也是如此。为此,针对上述问题,个人提出以下几个改善当前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理论研究

做任何事想要成功都必须要考理论来进行支持。对于档案鉴定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对于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应该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工作,并组织专人进行攻关。既然我们国内的档案价值鉴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那么我们可以先借鉴、吸收国外在档案鉴定方面的先进思想与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鉴定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档案鉴定实践。此外我们还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利用现有理论,积极开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创造经验,为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研究提供丰富的实际材料;另一个方面是理论研究人员要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收集和掌握档案价值鉴定的丰富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的工作实践中来,从实践中完善理论体系。

(二)完善档案价值鉴定队伍

首先我们应该培养出专门的档案价值鉴定人才,然后是各级档案局、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专门的档案价值鉴定机构。档案价值鉴定机构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内容:提出职能范围内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总的规划和“永久”档案进入档案馆的比例,协助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监督检查和指导所辖各类档案的价值鉴定,并负责鉴定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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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血证论》唐容川学术价值

《血证论》为清末唐容川所著。唐容海(1862~1918年),字容川,四川彭县人,在他年少时期,因父骤患吐血,而遍请名医,均治无效,他又遍查医书,均无精详之述,其父终故。由此激发他立志学医并钻研血证,研习经典,触类旁通,并结合自己临证所得而著成《血证论》一书。其书自序言:“精微奥义,一一发明,或伸古人所欲言,或补前人所未备,务求理足方效,不为影响之谈”。唐氏治学严谨,从实效验证出发,并师古而不泥古,在书中对血证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并多有创见,许多观点充实和发展了中医理论,兹就其主要学术观点作一概述。

水、气、血、火关系

前人对气血关系及气火关系、血水关系均多有论及,如“气为血帅,血为气母”、“气行血行,气滞血瘀”、“气有余便是火”、“壮火食气,少火生气”、“津血同源”、“伤津则耗血”、“血少则津枯”等等,但对水与气之间,血与火之间则少有所及。唐容川在这方面填补了不足,重点阐述了“水即化气”、“火即化血”的观点。他认为:“盖人身之气,生于脐下丹田气海之中。脐下者,肾与膀胱,水所归宿之地也。此水不自化为气,又赖鼻间吸入天阳,从肺管引心火下入脐之下蒸其水,使化为气。”“五脏六腑息以相吹,止此一气而已。”天阳蒸化肾水而化为气,气之所生则为鼓动五脏六腑的生理机能之动力,并且各脏腑之间的联系也都依靠气来维系。气随太阳经脉布护于外,是为卫气,气上交于肺而司呼吸,故气与水本属一家。然气生于水又能蒸化水,水随气而化,则外达肌表气化为汗,下走膀胱气化为溲,上输于肺气化生津,如雾露之溉而濡泽周身。气之与水生理相依则必病理相及,若水病停滞则影响到气化,津液不生,无以输布,五脏失荣;若气病不能外达肌表则无作汗;气病不能升降,则水停聚饮为癃、为肿、为泻,不一而足。故临床“治气即为治水,治水即是治气”。以人参补气立能生津,小柴胡汤和胃气亦能通津液,清燥救肺汤生津液以补肺气,猪苓汤利水而助气化,都气丸补水以益肾气等实例来示以后人气水同治的大法,“此治水之邪,即以治气,与滋水之阴,即以补气者,并行而不悖也。”

关于火和血的关系,唐容川认为,火和血都是赤色,中焦运化,脾经化汁,上奉心火,变化而赤是为血。心主火而生血,故血为火所化,火性上炎而血性下注,火得血而不炎,血得火而不凝,并能“内藏于肝,寄居血海,由冲、任、带三脉行达周身,以温肢体”。如血虚则肝失所藏,心失所养,血不涵木,则木旺而动火,心火旺而伤血。此是血病即是火病之实也。以大补其血则制其火,此也“壮水之主,以制阳光”思想具体体现。唐氏同时也指出:血虽由火生,但“补血而不清火,则火终亢而不能生血,故滋血必用清火诸药。”他例举四物用白芍,归脾汤用枣仁,天王补心汤中用二冬均含有清火之意,以白芍阴柔以制芎、归之辛,枣仁甘润生津以防参、术、当归之温燥,二冬更增肾水以济心阴故也。而六黄汤、四生丸更是以泻火热而达补血之效,借以说明火化太过不能生血,补血要清火。同时唐氏也例举炙甘草汤用桂枝宣心阳,人参养荣汤用肉桂补心火,说明补血剂中,不但要注意清热,也要适当加以甘温补火之品,以火化不及、阴血不生之故也。

唐氏虽然着重阐述了水与气,火与血的关系。但并不否定气血水火之间的整体关系及相互生发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他指出:“夫水、火、气、血固是对子,然亦互相维系,故水病则累血,血病则累气……气为阳,气盛即为火盛,血为阴,血虚即是水虚。一而二、二而一者也,人必深明此理,而后治血理气,调阴和阳,可以左右逢源。”

注重脾胃而发乎脾阴

唐氏无论在对气血水火的论述中,还是在对血证的治疗中,都强调了脾胃的重要作用。虽然唐氏认为“血生于心火而下藏于肝,气生于肾水而上注于肺”,但他也明确指出:“人之初始,以先天生后天,人之既育,以后天生先天,故水火两脏全赖于脾。”脾胃是生化气血等物质基础之来源,是运化精微、维系气血水火的后天之本,也是中焦运化上下,具有斡旋作用的重要之脏。“期间运上下者脾也”,“食气入胃,脾经化汁,上奉心火,心火得之,变化而赤,是之谓血。故治血者,必治脾为主。”“气虽生于肾中,然食气入胃,脾经化水,下输于肾,肾之阳气,乃从水中蒸腾而上……故治气者必治脾为主。”唐氏列举炙甘草汤补血,参芪运血统血,皆有调理脾胃而发挥其功用;而大黄下血,地黄滋补阴血,也是通过泻地道,润脾土来调理脾胃达到治血之效。余如六君子汤、真武汤、十枣汤等在治气治水同时都以调理脾胃为基础。而针对血从上逆而出的血证,唐氏认为是与冲脉之气逆上而血随之上逆有关,故治血上逆,必以平其冲脉冲逆之气为其要,而冲脉隶属阳明,治阳明即治冲也,所以治吐血应“急调其胃,使气顺吐止,则血不致奔脱矣”。“胃气下泄,则心火有所消导,而胃中之热气亦不上壅,斯气顺而血不逆矣。”在注重脾胃的基础上,同时唐氏还补东垣之未备,提出滋养脾阴,“脾阳不足,水谷固不化,脾阴不足,水谷仍不化也。譬如釜中煮饭,釜底无火固不熟,釜中无水亦不熟也。”唐氏在实践中体会,脾不制水,宜燥湿健脾,而脾不升津则宜滋脾升津,脾阴充足则可转输津液,运化水谷,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所以特别指出:“脾阳虚不能统血,脾阴虚又不能滋生血脉。”“补脾阳法,前人已备言之,独于补脾阴,古少发明者,予特标出,俾知一阴一阳,未可偏废。”

首创治血“四法”

唐容川以治吐血为例,创造性地总结出治血的四大法则:止血、消瘀、宁血、补虚“四者乃通治血证之大纲”,为后世医家治疗出血性疾病提供了指导性的理论依据。

1.止血为第一要法唐氏认为人之一身不外阴阳,而阴阳二字即是水火,水火二字即是气血。气由水化,血由火化,血以养火,血濡周身,留得一分血,便保得一分命,故失血时应以止血为第一要法。而止血“非徒止其溢入胃中之血,使不吐出而已也。独动于经脉之中而尚未溢出者,若令溢出则不可复返矣。惟急止之,使犹可复还经脉,仍循故道复返而为冲和之血。”对于止血,以审证辨之,止法各异,顺降逆气,而血随气降而止;釜底抽薪,泻火祛实,血无以被扰而止;水虚火盛动血,则补肾水而清虚火,血自守而止;亦有阳不摄阴者,阴血返溢,以温阳益气以固血而止者。种种数法,均为止血之要。惟正在出血之证,不可轻用活血化瘀之法,唐氏指出:“不知血初吐时,尚未停蓄,何处有瘀?若先逐瘀,必将经脉中已动之血尽被消逐,则血愈枯而病愈甚,安能免于虚损乎。惟第用止血,庶血复其道,不至奔脱尔,故以止血为第一法。”

2.消瘀为第二法唐氏已经认识到,离经之血为瘀血,瘀血踞位于经隧则可导致再次出血,所以他继止血之后又指出:“经隧之中既有瘀血踞位,则新血不能安行无恙,终必妄走而吐溢矣。……旧血不去,则新血断然不生,而新血不生,则旧血亦不能自去。”而且唐氏对瘀血日久不消,继发其他病理变化,也明确告之:“或壅而成热,或变而为痨,或结瘕,或刺痛,日变变证,未可预料,必亟为消除,以免后来诸患,故以消瘀为第二法”。

3.宁血为第三法止血消瘀之后,尚有再动血之忧,须针对引发出血的病因而予以调治,而血动不安的根源,唐氏认为关键在于气,气之冲逆,血随而上逆外溢,故宁血必以调气、顺气、宁气、清气,总使冲气安和,血海安宁,血能安生而不妄行脉外,故宁血首要宁气。

4.补虚为治血收功之法血既离经,不为人体所用,耗损于外,阴血无有不虚者,若不能及时补其所失,阴血不足,阳无所依附,日久则阳也随之消弱,故视虚而补之。唐氏认为,肺为华盖之脏,外主皮毛而内主制节,肺虚则津枯失润,制节失司则气失肃降,常易引动阴血亦上行逆乱,故血止尤要先补肺、润肺,使其气得肃降,下利膀胱,导传大肠,肺得宣发,则如雾露之溉而诸窍润降,五脏受益。另有脾之统血,肝司藏血,肾以摄精,诸脏若虚,则血无所统,无所藏,失常道而多外溢出血。所以宁血之后,视其虚而补之,实为治血收功之法。然唐氏也告之,血证虽为虚证之属,宜滋补,但要考虑留瘀邪实之患,干血瘀滞犹须峻药去之,恐瘀之不去,新血不生,骤用补法,正反不受,故虚之未成,不可早补,留邪为患,而虚证成或有夹实者,攻补兼施,并而行之,以补虚不留邪为要。

唐氏体会:“血证中当补脾者十之三四,当补肾者,十之五六。补阳者十之二三,补阴者十之八九。”另外,若见气脱者,则补气以摄血;若下元虚损,水冷火泛动血者,则宜温下清上,引火归元,以甘寒滋阴制阳而护其血。

血证治法宜忌

《血证论》中,唐氏在对血证的治疗,除开创性地提出“四法”外,还进一步提出血证的治法宜忌。他认为:“汗、吐、攻、和为治杂病四大法,而失血之证,则有宜与不宜。”

1.禁汗津血同源,仲景对衄家严禁发汗,告之“衄家不可发汗,汗出必额上陷脉紧急,直视不能,不得眠”,过汗伤津,衄家血虚阴伤,发汗复劫其阴津,津伤血更虚,阴液竭则坏证迭起,故唐氏认为出血既伤阴血又伤水津,故忌发汗更伤其阴,更况“发汗则气发泄,吐血之人气最难敛,发泄不已,血随气溢,而不可遏抑”,故虽有表证,上宜和散,不得径用麻、桂、羌、独,果系因外感失血者,乃可从外散,然亦须敛散两施,毋令过汗亡阴。

2.禁吐唐氏认为出血之证之所以出血,是因气机逆乱,血随气乱,上逆为吐血、咳血、衄血。下迫则为便血、尿血。所以唐氏明言:“至于吐法,尤为严禁,失血之人,气既上逆,若见痰涎而复吐之,是助其逆势,必气上不止矣。……知血证忌吐,则知降气止吐,便是治血法。”气下则血下,降肺气,顺胃气,纳肾气,以使气不上奔,而血不上溢。血家最忌是动气,不但病时要禁吐法,即出血已愈后,另有杂证,也不可轻用吐法,往往因吐而引发血证。故吐法为血证之大忌。

3.适下血之外溢,为气所乱而随气腾溢。而下法,有折其之冲势,平气之乱势之功,故若血证属气盛火旺,血随气乱而外溢者,则宜用下法而止血于平降之中。唐氏认为,仲景有因阳明热实竭阴之虞而用急下来存阴救阴;而血证火气冲逆亢盛之时,也有动血耗阴之急,故“下之正是救阴,攻之不啻补之矣”。血证下法要用于正当之时,若无实热气盛冲逆之势,或脾虚正气不足,则不可攻下,“只可缓缓调停,纯用清润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