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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保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3 15:16:42

商业医保论文

商业医保论文篇(1)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都要求以被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填写一般项目。在理赔时这是最基本项目,为避免错误赔付,保险公司要求被保患者病历的一般项目与保单及身份证一致,如出现一项不符合,都会拒绝赔付。所以在病历书写时要求绝对准确。姓名错误多是由于书写时使用别字,常于入院时发生。如姓名由别人,而患者本人由于病痛很少去核对,住院治疗期间如仍未发现,出院后病案归档就无法更改。因此建议在挂号时尽量由患者自己书写姓名,入院后医务人员在得知其商业保险被保人身份后,再次提醒患者核实;年龄错误通常因为虚岁的原故。书写病历时要求详细询问,填写实足年龄;与年龄相比,出生日期更为重要,但很多患者,尤其老年人,有时不能提供准确出生日期,而由医务人员随手填写,造成与身份证不一致。避免上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间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2提醒患者及时报案

保险公司规定被保人在因病住院后的三天内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称为报案。理赔部门在收到报案后核实情况,并告知被保人注意事项。这样在患者出院后才能及时得到赔付。所以医务人员有必要在患者住院时提醒其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以保证将来能够顺利理赔。

3要求患者提供准确病史

商业保险一般规定自投保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被保人在已获知病情后的临时投保,减少保险公司的损失。有个别投保患者为了获得赔付,在医务人员询问病史时,部分隐瞒病史、作虚假陈述,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病时间,这就会误导医生临床思维,导致错误的诊治结果,给医疗工作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医务人员在得知其保险背景后,更要仔细询问病史,并告知患者隐瞒或虚假陈述病史可能会严重影响疾病的诊治,给自己造成不良后果。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医患纠纷或保险纠纷。

4注意合理用药

在临床工作中,对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患者,一般都按照自费处理。其实在治疗用药方面,保险公司也是有规定的。通常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赔付。患者在出院后办理理赔时,都被要求复印医嘱单,保险公司一旦发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类药品,一概不予赔付。

5进口材料使用告知

外科病人在治疗中可能使用一些进口材料,很多保险公司规定,有国产材料的情况下,如患者选用进口材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用进口材料,医生应提醒患者就此征询保险公司意见,减少理赔纠纷。

6住院时间合理

如果被保人投保了住院安心附加险,保险公司会在其住院期间按住院天数每天给予金额不等的补助。因此患者在住院时会要求延长住院时间,医院往往也乐意这样做。但是对于明显违反医疗常规的住院,保险公司往往也不予赔付。因此,医生一定要根据患者治疗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常规控制患者的住院时间,而不能一味迁就病人。

7及时提供病历

现在保险公司已更改以往抽查住院病历的做法,而要求每位被保人在理赔时首先提供自己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出院录。因此患者在出院时医务人员不仅需要为其书写出院录,还应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及病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住院病历的书写,尽早送至病案室,供患者复印。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在老百姓医疗保障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被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及由此产生的医患矛盾也逐日增多。作为临床工作人员,有必要熟悉商业医疗保险有关知识,减少医疗纠纷,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商业医保论文篇(2)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障,其最高“赔付金额”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为2~5万元,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一般高达10万元以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缺口。

商业医疗保险的空间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从目前来看,利用商业医疗保险建立一个没有漏洞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就险种类别来看,目前上公众急需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属于健康险的范畴,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只是作为寿险的附属业务。尽管如此,我国近年来的健康险增长依然迅速,2000年度我国健康险保费达到27.69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2.77%;2001年健康险保费达到60.27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24%。这一成绩较之成熟市场的1/4到1/3有较大距离,但较上年增长117.65%,远远高于同期42.6%的人身险保费增长率。在七月召开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健康保险工作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专家们认为,由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程度相对不高,为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较为谨慎的预测是,到2008年前后,我国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在1326亿元左右,而较为乐观的估计是在2837亿元左右。这一切表明中国健康险市场充满巨大的潜力。

商业保险公司的“苦水”

市场潜力巨大,老百姓又急需,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热烈响应呢?实际上,商业保险公司有其商业上的苦衷,多种因素制约了业务的顺利开展。

赔付率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各保险公司开办的医疗保险都处于收赔相抵,甚至收不足赔的状况,个别地方的赔付率甚至高达300%,这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微乎其微,不少公司对大力发展医疗保险的热情不高。

管理难度较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关系难以建立,加上医疗制度的不完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保户中存在着不少逆选择投保的,而且一些道德风险和索赔欺诈风险大量存在,使保险公司难以拓展市场。

经营管理方法不先进

在美国普遍使用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复杂的费率厘定、承保选择、次优要求、大案管理、非比例再保险保护等,在我国还鲜为人知。

专业化程度低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专业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把健康险作为寿险的附属,极大地影响健康险的经营战略决策。另一方面,人才匮乏。医疗保险对保险人员的医学知识要求较高,在核保、理赔、精算等方面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才,而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乏,影响了医疗保险业务的推广。

适合健康险业务的系统缺乏

品种单调,个性化、多元化程度差。当前,公众急需的是纯粹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而市场上没有老年护理保险,而一些险种又是以附加险形式随主险开展且以统保形式承保的,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国际上成熟的商业健康险市场一般包含四大类产品:医疗费用给付类、失能收入损失补偿类、长期护理保障类和疾病给付类。我国虽已有180多种健康险产品,但主要集中在第一类上,而且都是一年一保的短期产品。

症结所在

健康险的症结在于风险控制难度大、专业技术要求高。

第一,从管理上说,健康险对案件的管理不是结果管理,而是过程管理。它保障的不是“疾病发生”,而是“就医事件”。“就医事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等步骤,每一个步骤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这决定了医疗保险在精算、风险控制、核保理赔、医疗协调管理等各方面均不同于寿险和意外险。其次从协调管理上说,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社会保障部门、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构成了健康保险的四方关系,在这四方关系中,医疗服务提供者对发生就医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长短、治疗方案、是否发生医疗费用及发生多少医疗费用等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保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方面有较强的合作需求。因此加强协调管理对合理施治和合理用药方面的管理有着突出重要的意义。

第二,从风险控制上说,寿险的基础是建立在大数法则上,依赖于“死亡事件”,而死亡是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较难人为控制的事件,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对健康保险来说,其经营的是就医事件和医疗费用风险,被保险人可能在医疗服务提供方的配合下,“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因此其道德风险要比寿险和意外险严重且不可控。其次,同传统寿险相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更为复杂。传统寿险通常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家族病史作为核保的重点,而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信息也是风险评估的重要部分。

第三,从费率厘定上说,人寿保险主要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和利率,健康险所要考虑的不仅是疾病的发生率、就医率和住院天数,更要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医疗消费水平、区域及城乡差异、投保团体的情况、医疗环境和诊疗技术的变化等因素。由于医疗保险受免责期、等待期和免赔额的影响,其责任发生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上又不同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智能化系统解决之道

健康险这些独有的特性决定了传统的业务系统将很难满足健康险业务的发展,因此,一套能解决业务难点、满足其特殊业务需求的智能化系统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一套好的健康险智能化系统应具备有效的过程管理、强大的数据交换功能、全方位的风险控制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且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智能化系统通过科学地监控疾病发生、就医、治疗、痊愈及出院整个“就医事件”,从而实现有效的过程管理。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频繁性和实时发生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将不能适应医疗保险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需要。传统的业务系统通常只能进行事后型的管理,即就医事件结束后,被保险人持医疗费用帐单进行索赔时,业务系统才开始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就医事件进行审核困难明显加大,常常导致保险欺诈,由于对某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发生未进行事先控制,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通过过程管理,能够有效地消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医疗机构三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可以及时获得被保险人的诊疗信息,并可在就医事件出现不合理的情况下及时介入,防止不合理费用的发生。通过过程管理,结束了医疗费用的高低基本受控于医疗机构的情况,加强了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力,极大地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率。

智能化系统可同医疗服务提供者、社保机构进行同步/异步数据交换,能够及时地获取各种信息,如: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列表及给付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数据交换,为过程管理及风险监控提供了必要的数据,为保险公司协调管理社会保障部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和被保险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增强了业务处理的自动化程度,使工作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智能化系统拥有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由于健康险业务的复杂性,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时必须全方位的评估被保险人的风险,如:被保险人保障水平、保险信用记录、过度利用倾向、收入水平、职业情况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行医记录等。通过科学地风险评估体系能够准确全面地揭示被保险人的风险,为核保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避免了被保险人逆向选择等风险,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

智能化系能够有效协调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并能对就医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被保险人“无病看病、小病大看”,医院过度提供医疗服务等风险。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判断技术,增强了业务处理自动化的能力,可减轻核保、核赔业务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商业医疗保险费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建成后,经过一定时期的运行,将积累大量的业务数据,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可从大量的数据集合中有效发现有价值的商业信息,同时因为有了足够的样本数据,从而为健康险的费率厘定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对业务数据进行数据挖掘,保险公司将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智能化系统积累的经验将成为其他公司唯一无法赶超的“信息壁垒”。

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不能按照同一种模式对各地的健康险业务进行统一的管理,智能化系统能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顺利开展业务,扩大市场,提高了管理效率,节约成本。

在处理健康险业务时,不仅数据量大,而且还需要综合不同类型的数据,例如:在理赔时,除需要知道被保险人的自身信息外,还需要知道就医医院,使用的药品明细等信息。智能化系统能处理健康险大量数据要求,协调各种业务数据,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智能化系统实现了数据大集中,能够处理日益显著的人口流动问题,真正支持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全国联保”,实现“风险控制到人”。由于能更好地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从管理角度而言,数据集中充分体现了公司总部的监管作用,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收集,汇总和查询,同时允许各分支公司在统一管理下的部分个性化。

此外,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良好的扩展性,由于健康险业务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新的需求、保险产品、业务规则不断出现,具备良好扩展性的系统可通过很少的调整,甚至是不作任何的调整就可以处理新的业务,从而极大地节省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案例:

太平洋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保障。但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解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而不能解决劳动者患重大疾病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负风险;加之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是按比例报销,职工个人负担部分较重。因此,为化解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大额医疗风险,减轻其住院费用负担,太保寿险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

有效监管面临挑战

太平洋保险寿险总公司希望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的分支公司通过人工方式进行核赔理算,带来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少自动化导致工作效率低,容易出错,客户从报案到得到理赔等待的时间长,客户满意度差。而有些分支公司使用简单的系统进行业务处理,这些系统只针对当地的业务而开发,因此可扩展性差,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而且数据共享的难度大。由于各地健康险业务“各自为营”,导致总公司无法直接取得业务数据,因此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此同时,要开发一套统一的、集中式的健康险业务系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业务存在地区差异。由于各地医疗服务水平、基本医疗保障、疾病发生率等存在一定的差别,太保各分支公司在开展健康险业务时必须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这使得各地协议书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系统必须有足够的灵活度以覆盖绝大部分的健康险业务。其次,各类基础数据没有统一标准。例如,针对同一种药品,各地的命名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没有一套标准来规范诸如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基础数据,导致数据交换无法进行。最后,建立数据接口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同医院建立数据接口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而同社保间的数据接口,由于各地社保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因此系统必须能处理各种不同的数据格式。

集中式解决方案

该系统是一套采用B/S结构的集中式系统,所有的数据都存放在太保寿险总公司,从而很好地解决了数据集中的问题,提高了管理效率。

该系统最大的四个特色是灵活的责任管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强大的数据交互和复杂的业务逻辑。首先在本系统中通过责任管理,可以方便地设置、修改保险责任,并可针对保险责任设置对应理算公式。在新建保单时,可以灵活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算公式。其次,系统建立了标准化的医疗字典,包括:药品、疾病、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医院信息、社保机构。根据太保健康险业务的实际情况,疾病使用ICD9编码。药品以上海市卫生局HIS系统标准代码为基础,编码时将药品分为化学药品及中成药两大类,化学药品以药品用途分类为主,中成药按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所有药品,以一物一码为原则。诊疗项目、服务项目则使用太保提供的编码。通过同各地的数据建立对应关系,实现了数据的交换。第三,系统同社保间建立了数据接口,方便地导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其它的数据接口,实现批量导入客户信息及药品、疾病等基础数据。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监控,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录入量。最后,系统可处理复杂的业务逻辑,在案件内部的逻辑关系中,可实现在一个案件下的多次报案,多次立案,多次理算,多次给付。在协议书同保单的关系中,可实现一份协议书下对应多个保单,而每份保单又可对应一个投保人及多个被保险人。

此外系统记录被保险人从报案、回访、立案、资料处理、调查、理算到赔付的所有信息,实现了对被保险人就医事件的监控。

理算时,系统根据一定的规则自动计算进入保险责任的理算金额,并根据影响理算的各种因素,如:基本医疗部分的理赔情况、免赔额等,自动计算出理算结果。降低了错误的概率,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了能适应各类核赔流程,系统使用强大而灵活的工作流,通过设置核赔规则,实现自动核赔流程。

客户收益

尽管该系统命名为补充医疗保险理赔系统,但由于设计合理根据太保健康险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系统的可扩展性,因此通过简单调整即可适应80%的太保健康险业务。这样一来,一方面实现了太保寿险总公司使用一套健康险业务系统来统一管理全国各分支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另一方面也为今后的扩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是一套集中式的系统,太保寿险总公司可以实时地取得业务数据,从而对健康险业务的监管更高效,更有力。

各地分支公司使用该系统后,工作效率大为提高,节约了人力成本,缩短了理赔时间,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更为重要的是,该系统能帮助太保寿险更好地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使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健康地发展。

个人健康管理系统

■肖桦

个人健康管理在国外的商业化应用已有20多年。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及人们对健康需求意识的改变,保险公司及企业纷纷采用此类服务,通过改善健康预防疾病来降低医疗费用。它不但能有效地调动个人在改善自身健康过程中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更准确地筛选高危人群从而增加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由此,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衡量被保险人的风险,为厘定费率搜集基础数据。被保险人一方面获得了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也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疾病从而降低医疗费用。

KYN是个人健康管理服务项目之一。它是英文knowyournumber的缩写,即知道你的数字。KYN是根据美国及中国有关科研机构多年合作的成果,在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流行病学调研结合中国人群疾病发生的特点而设计的。其目的是通过收集生物学信息(包括身高、体重、年龄到血糖、血脂、胆固醇水平等各项实验室指标,也包括食物摄入量、吸烟量、体力活动等生活方式有关的信息),对慢性病进行危险评价。以控制危险因素为目标,从而达到减少疾病发生机率与控制疾病进展的目的。

KYN项目有三个组成部分:1、个人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即收集和管理个人健康信息,对服务对象目前和将来的健康及疾病的危险性进行评价、跟踪并进行健康行为指导;2、个人健康评价系统,主要包括一系列的疾病危险性评价方法,用以确定个人患慢性疾病的危险程度及发展趋势;3、个人健康改善的行动计划及指南,即通过健康管理的办法对不同危险因素进行控制,实施个人化的健康促进,最终达到预防及控制发病、改善健康、减少医疗费用的目的。

商业医保论文篇(3)

>> 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模式研究 做好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企业改革发展 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加大医疗保险的保障力度 医疗风险健康保险与医疗责任险不同保障机制的研究 我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研究 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研究综述 浅析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探究 商业保险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验借鉴 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探析 借补充医疗保险“跨门槛” 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探析 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对策讨论 高校保障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的发展策略 解读商业医疗保险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问题研究 基于保障机制医疗纠纷的研究 试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14/03/2013.

[2] 贺暾.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8.

[3] 何文炯,杨一心.社会医疗保险:可望更要可及[J].中国医疗保险,2010,(2):14-17.

[4] 胡佩霞.新版重疾险保障范围广[N].深圳商报,2007-07-17(第A06版).

[5] 黄结平,刘海霞.我国重大疾病险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5):30-32.

[6] 李良军,杨一先,陈滔,万晓梅,梅贤森.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研究[J].保险研究,1999,(8):13-16.

[7] 李文群.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8(2):54―57.

[8] 刘庆华.农民工医疗保险现状与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223.

[9] 刘荃英.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J].金融理论与时间,2004,(4):59-60.

[10] 刘伟.揭开“提前给付重疾险”拒赔真相[N].北京商报,2014-03-05(第E01版).

[11] 刘洋,王小万.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及发展策略[A].卫生经济研究,2004,(7)

[12] 罗雪燕,徐伟.江苏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评价[J].中国卫生经济,2013,(12):30-32.

[13] 沈焕根.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补充作用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保险,2014,(1):51-55.

[14] 粟芳,常海波.重疾险给付条件:合理性和再设定[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7,22(3):78-82.

[15] S孙爱琳.论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契合[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11):48-51.

[16] 王锦萍,张茵仙.商业医疗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的作用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4,6(3):13-16.

[17] X肖爱民.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福利制度的利弊分析[J].湖南社会科学,2005,(4)

[18] Y严明娟,张毅.试论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3,19(5):279-309.

商业医保论文篇(4)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商业医保论文篇(5)

论文关键词:中医药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商业医保论文篇(6)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衔接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141-03

[作者简介]王朔阳(1990-),男,汉族,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学;冯巍(1992-),女,汉族,吉林临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学。

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三横三纵”的基本构架,在总体上分为三个主要层次,即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和补充医疗保障体系,此为“三横”。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补充医疗保障为重要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作为其构成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二者的衔接对于完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内涵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社会成员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保险制度,由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法律法规,向保障范围内的群体提供患病时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筹资,由专门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并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下的损失分担,保证劳动者在健康受到损害时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社会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两种形式,具体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构成,其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限额支付、共同负担。

商业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显著特点在于它体现一种经济契约关系,而契约关系也相应地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投保人缴费越多,其享有的保障也就越完善,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及支付能力确定保险金额,最高可达百万元,而险种也可以面向各种群体,实现多样化。因此,商业医疗保险能灵活地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一方面,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覆盖面有限;二是设有起付线、封顶线与自付比例;三是对药品项目、医疗项目有较大限制。起付线(约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0%)以下、封顶线(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以上以及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都将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再加上医保承担的大多是便于管理的普通医、药费用,因而给予参保者的保障水平就大打折扣。而倘若由商业医疗保险来实现对这部分参保者自担医疗费用的保障,就既能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作用,又能实现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

另一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医疗保险业务的要求。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主要存在规模小、覆盖率低、发展慢、盈利能力差等问题。根据统计,虽然我国健康险保费收入呈现逐年稳步上升的态势,但健康险的地位却并未得到较大改观。健康险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不仅没得到显著提高,还一度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近两年情况才有所好转。这一方面是由于其尚处发展初期,保费收入不稳定;另一方面则是由医疗保险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医疗保险损失发生的频率、数额都十分不稳定,而且统计资料尚不完善,因而保费费率厘定的难度很大,保费的误差可能很大。因而,只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借力发展,才能逐步改善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尴尬处境。

此外,二者的有效衔接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关键。基本医疗保险注重公平,但是难以满足参保人更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反之,商业医疗保险尽管非常注重效率,但是其高额的保费又会将不少社会成员排除在外,引起社会两极分化。因此,要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实现对医疗保险需求的多层次满足,应该是在保留社会医疗机构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来提供费用最为合理低廉的保险项目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也将为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提供可能。

(二)可行性

1.从二者相互关系上看,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尽管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但是二者并不矛盾。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上,起付线、封顶线以及自付比例的存在,使得基本医疗保险在覆盖面上留有空白,为商业医疗保险的介入开拓了空间,商业医疗保险也得以在此空间内充分发挥其补充作用,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2.从政策取向上,国家政策也为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提供了保障。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指明了方向。所以,有了国家政策作保证,商业医疗保险将在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中大有可为。

3.从财力支持上,医疗保险也存在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资料统计,2007年以来,尽管我国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迅速,截至2013年就提高了近3倍,但医疗卫生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却并未得到显著提升。由此可见,国家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医疗卫生事业乃至医疗保险的发展。而与此同时,我国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却较发达国家高,个人负担较重。总之,群众有需求,国家有能力,这就极大地支持了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三、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思路与主要衔接内容

(一)衔接思路

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是为了给予社会成员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衔接的目的首先是把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群覆盖起来,填补基本医疗保险的“空白”,实现社会成员的全覆盖;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障水平,一方面要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责的个人自担费用负责起来,另一方面要把基本医疗保险作为除外责任的检查、治疗、服务、用药及病种等项目选择性地保障起来。让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其切入点正在于此。根据衔接点的不同,衔接方法理论上可分为三类:保障群体的衔接、保障费用的衔接、保障项目的衔接。

图1是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示意图,图中纵轴表示医疗费用,横轴表示保障项目,其中,左边部分表示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项目,右边部分表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项目。第一封顶线即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第二封顶线是指商业医疗保险的责任限额。从图中就可以清晰看出,在衔接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是A、B、C三块。区域A与B共同构成对保障费用的衔接。其中,区域A是指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而又低于商业医疗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这是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的重点;B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下,但须由参保者自担的费用,包括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以及一定比例的自付费用。区域C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负责的医疗项目费用,由于这部分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负责,所以也就不存在第一封顶线,这部分将由保险公司以保障项目衔接的形式来承担。值得一提的是,该图并未反映保障群体的衔接,原因将在下文作出说明。

图1 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示意图

(二)主要衔接内容

1.保障群体的衔接

保障群体的衔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向那些还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提供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内容的产品,进而由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成员实现全覆盖。正如前文所述,尽管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尚存1亿群体的“空白”,但覆盖率已达到95%,并有望在“十二五”期末实现全覆盖,因而可以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对社会群体在范围上已经实现了比较有效的覆盖,亦或是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已经很好地发挥作用。

2.保障费用的衔接

保障费用的衔接主要是由商业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中参保者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这是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重点。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设计中含有起付线、自付比例以及封顶线,这使得参保者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障费用的衔接,就是要在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商业医疗保险能对投保人的这部分自担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的补偿,从而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对参保人进行保障,减轻其负担,使其以较小的成本获得更加充实的保障。其衔接的费用主要有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费用或门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自付部分或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根据衔接渠道的不同,这种衔接方案又可由两种方式实现:

(1)由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费用型补充医疗保险。衔接后封顶线以上、原本由参保者承担的高额医疗费用将部分地转嫁给商业保险公司。这实际上是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分出给商业保险公司。其优点在于不仅实现了更高层次的保障,而且由社保机构统一办理投保,更加方便快捷,还可以争取到更加低廉的保险费用。此外,由社保机构直接对其参保人群进行投保,也突破了商业医疗保险中非健康体、次健康体不予承保的限制。

(2)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向社会群体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这种衔接方式所提供的险种可以是费用型,即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也可以是津贴型,即一定条件下,由保险人承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由商业保险直接向消费者提品的优点在于以消费者个人为单位,险种的设计比较灵活,能针对不同群体开发出不同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

3.保障项目的衔接

保障项目的衔接,是指基本医疗保险除外的大部分检查、服务、药品等项目由商业医疗保险推出相应险种予以负责。如与癌症相关的许多用药都属于自费用药,无法得到基本医疗保障,而且这类药品价格高昂,若完全由患者自己来解决,无疑将使其背上沉重的负担。倘若患者将承担这些项目费用的风险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使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由商业医疗保险予以弥补,就能实现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满足此类需求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既可以是费用型险种,也可以是津贴型险种。目前,费用型的险种还比较少,如中意人寿的一款“乐温馨”,能够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外的自费药按80%的比例进行报销;当前市场上,能对保障项目提供衔接的保险产品以津贴型居多,如国寿重大疾病保险、平安康乐保险等,前者能针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进行保险金的给付,后者则是一款针对癌症的给付型保险,二者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一些医药服务不予报销的问题。

四、加快商业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步伐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产品创新

当前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重合,不仅无法有效提供保障,而且导致自身产品的需求不足。所以保险公司应尽快理清基本医疗保险的边界,加快开发新险种,致力于解决起付线以下及封顶线内个人自付额部分、超出封顶线部分金额、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项目的保障。

(二)加强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

医疗保险的运作涉及患者、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保险机构三方,利益关系较为复杂,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保险公司不易防范患者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患者与医院勾结,开虚假药方、倒签单等情况屡见不鲜,造成医疗资源浪费。保险公司目前只能通过规定赔付比例、责任限额等方法控制风险,但这又可能降低保障水平,反而使商业医疗保险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对此,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规定医疗服务定点机构等方式与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利用“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提升对客户的吸引力,加强自身竞争力。

(三)加大对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财政支出

尽管我国财政支出逐年上升,但是医疗卫生支出的投入与发达国家尚存差距。由于居民收入水平不高,群众医疗卫生负担较重,应通过加大投入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市场衔接。

[参考文献]

[1]刘月星.对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衔接的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2(9).

[2]胡晓义.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行政管理改革,2010(6).

[3]王留女.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与和谐发展[J].经济论坛,2008(9).

[4]赵丹竹.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对接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6.

商业医保论文篇(7)

关键词:长尾理论;长尾结构;医药商业;创新;集成化供应链

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0)03-0060-05

Structure、 Model and Innovation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Pharmaceutical Commerceby the Long Tail Theory

SHI Wei, SHEN Jun-l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a Medical, Nanjing 210046, China)

Abstract:Making use of the long tail theory,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core problem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is homogeneous business model but not overabundance, decentralization and small scale on structure. The innovation alogia is essential problem. The pap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the long tail structure and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by the long tail theory.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analyse, the paper proposes thethree-steps-development models: homogenization capitalization merger, integrated supply chain, differentiated knowledge merger.

Key words:the long tail theory; the long tail structure;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innovation; integrated supply chain

1 引言

伴随着中国医药经济近年的高速成长,医药商业企业在销售规模不断提升的同时,盈利力却依旧徘徊在1%的低水平。那么,多、散、小的行业结构是否是医药商业长期盈利力虚弱的关键性问题,甚至是否是问题?当我们使用长尾理论对中国医药商业结构进行分析后,来自结构面以及结构背后的模式与制度问题,便以一个新的角度呈现出来。

2 长尾特征模型

Anderson[1]根据产品所对应的销售规模(份额),将企业的产品组合按分布结构特征,区分为长尾产品与短尾产品等两类产品。其中短尾产品为单品销量高而数量少的明星产品,长尾则为单品销量低但数量众多的利基产品。Anderson指出,企业经营中常常忽视了长尾产品在总量上与短尾产品存在相同的销售收入贡献潜力,而且其利润贡献潜力要高于短尾产品这一事实。造成这一“忽视”的原因是企业不够重视范围经济以及全球化思想下的渠道规模化。

长尾理论认为,长尾产品的优势在于其针对更加细分的目标市场(利基市场),具有创新之上的差异化竞争优势,有利于企业规避同质化竞争,获得高额回报。而长尾产品的劣势在于目标市场小,但如果企业注意对长尾产品的关联性经营,则可形成范围经济。同时,在全球化思想的指引下,任何所谓利基的目标市场在全球背景下,都可借助于较之传统更为广域的渠道,体现出规模经济性。

长尾理论帮助企业从新经济角度重新理解创新化、差异化、专业化与规模化,并在个性化需求日益强烈的市场环境中,构造出企业的竞争力与盈利力。中国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先生[2]2009年在美国沃顿全球校友论坛发表演讲中,对长尾理论作了重点阐述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张瑞敏指出,信息化时代,企业应注重从规模化制造变革为规模化定制,渠道经济与范围经济是解决这一变革的有效手段,以此为核心的长尾理论应值得企业家关注。

长尾理论不仅对于具体的企业如何构造竞争力和盈利力具备极大的价值,同时对某个具体的行业发展问题也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整个行业如同一类市场,而行业中的企业如同存在于这个市场中的产品,这在逻辑上及与长尾理论基础保持一致性上都是完全成立的。我们所感兴趣的是,在形态上表现为 “多、散、小”特征的中国医药商业是否属于长尾结构?长尾理论对中国医药商业后医改时代的发展模式构建上存在哪些指导价值?

3 中国医药商业的长尾结构分析

长尾结构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目标总体中的个体在销售规模上的分布是否表现为“多、散、小”,这是分布上的特征;其次总体的构成个体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化,这是构成上的特征[3]。分布特征是结果,而构成特征是本质、是灵魂。

3.1 中国医药商业在企业分布上体现为长尾结构

从图2中国医药商业100强销售分布曲线的特征观察,中国医药商业行业的结构属于长尾结构,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统计显示[4],百强企业总销售额为2764亿元,前10强企业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剩余90家医药商业企业销售收入累计占50%。如果将所有医药商业企业销售分布图作出,长尾特性更明显(前10强占30%,其余6700家企业占据70%)。

3.2 中国医药商业在企业构成上属于同质化下的非长尾结构

上述的分析仅仅给出了医药商业企业在销售收入分布特征上与长尾理论的特征模型很相似,但这并不能肯定中国医药商业就是长尾结构模型,还需进一步考察落入长尾区域的企业在个体特征上是否符合长尾特征:针对细分化下的利基市场,长尾对象之间彼此存在目标人群与属性上的差异化。如果研究对象是企业,即企业在产品线结构、价值链及核心能力上是否具备差异性。

根据这一标准,大多落入长尾区域的医药商业企业并不属于长尾企业,他们常常面对着相同的目标市场,经营着相似的产品(服务)线。国家发改委[5]指出,中国医药商业最大的问题是同质化。因此,目前中国医药商业的行业结构仅仅是分布上类似的准长尾结构。

4 中国医药商业行业结构应从同质化的准长尾结构,调整为专业化、创新化的长尾结构

中国医药商业企业在形态分布上类似长尾,但本质上又不属于长尾,那么未来的结构性调整是形成短尾结构,还是发展为长尾结构?

4.1 美国式的高度短尾型结构,并非中国目前的选择

短尾结构,即行业中的企业数量少,行业内集中度高。美国的医药商业是典型的短尾结构,美国前三位医药商业企业市场总份额95%,总共有167家医药企业。但笔者认为,中国医药商业目前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形态上的“多、散、小”,而在于本质上医药商业企业集体创新失语、经营模式上过度同质化。短尾结构是目标,而长尾结构则为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过程模式。如果目前采用同质化并购的方式,直接“硬化”为短尾结构,则是忽视了中国医药商业企业创新力严重不足之普遍性的存在。其结果无非是造就若干大型无竞争力、创新力和盈利性的虚弱巨人。张莉[6],赵华[7]等认为,市场势力理论与企业优势共享理论认为并购对象选择需重点考虑企业优势在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间相互共享,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闫燕[8]认为,管理不经济,是形成企业并购后规模不经济的主要原因。规模经济并不等于大规模,如果没有创新力保证管理效率在规模持续放大下不弱化甚至提升,规模越大则越不经济。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力比规模力更具价值,建立长尾结构,实质是为将来更有效率的并购奠定基础。

4.2 中国目前存在着诸多医药商业形成长尾结构的动因

中国的医药零售业和医疗服务机构数量多、形态多、层级多、分布广。据统计,全国医药零售企业达到了20万家,全国医疗机构共计30万家。2009年医改后,医疗服务机构还将增加,尤其是社区医疗机构、乡村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这三方面的增加数从中国的地区广度就可以获知其数量庞大。不仅数量多,而且形态多,医院之间在药品供给与药事服务等需求上差异性很大。下游产业的长尾结构,对作为医疗服务单位上游产业的医药商业,提出了以细分专业化为特征、以创新为导向的长尾结构需求,也提供了培育长尾型企业的市场环境。市场不怕企业多,不怕企业小,就怕企业同质化与创新缺失。

陈志武教授[9]认为,可以从三个维度来理解财富能力的变迁,第一是深度,即专业化;第二是广度,市场地理范围跨地区、跨国界的拓展;第三是长度,即时间。有了创新力和差异化,企业的利基市场就能够全国化、全球化,广域的市场范围将带来极大的规模经济性,无论你所面对的目标市场有多么的利基。因此,中国医药商业当前应致力于推动长尾型结构的建设,虽然该结构不是终极结构(以集成化供应链为特征的短尾结构),但一定是到达终极模式的中间结构。

5 定位是基础,模式是核心,制度是保障

5.1 长尾结构下的区隔定位,形成企业资源优势与价值链的差异化根据长尾理论与定位基本理论,可以构造出中国医药商业企业长尾结构下的定位图。图3竞争力维度中,专业化是指针对细分市场顾客的个性化需求,通过创新服务和所经营的创新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所谓集成化,是指企业将外部各种优势资源按照一定的集成方式和模式进行整合,促使各资源要素优化互补,产生非线性的功能倍增或涌现[10]。过去,医药商业企业是产品的分销商,执行的是交易营销,而未来的医药商业企业,尤其是大型商业企业,应转化为资源的经营商,将众多极富创新力的中小企业的创新资源、创新成果根据顾客需求,动态地集成于自己广域的分销平台之上;并运用知识资源优势,将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提升到标准化的层面。所以,大型商业企业也在进行创新,但这样的创新聚焦于对资源的集成和成果标准化上。

图3的产品(服务)线维度区隔为短尾和长尾两大类。要打造以创新和细分为特征的长尾类产品(服务)线,中国的医药商业企业需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搬运工业态,转化为现代知识密集型的药事服务商业态。简单的搬运工模式,制约了医药商业细分下的专业化发展及创新增值运动空间,而多维度的药事服务商模式,则给企业的进一步专业化分工与创新活动,提供了丰富的想象和实现空间。2009年国家医改方案明确指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以药事管理服务费用取代药品加成,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这一变化,不是简单的费用结构变化,而是在游戏规则上推动医药商业企业的业态变革,为长尾结构创造了构造条件。短尾类产品有两个来源,一是目前已经规模化或标准化的产品与服务。最为典型的是国家基本用药目录产品与药品物流服务。2009年国家卫生体制改革文件已经明确指出,上述产品与服务的承载商是大型医药商业企业。短尾类产品(服务)的第二来源,是指大型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知识资源优势,将中小型企业提供给其的部分长尾类产品(服务)在集成的过程中,固化标准、优化效用函数,提升为短尾类产品(服务),最终实现产业升级。

于此,我们得出两个基本结论:(1)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定位于以集成化为竞争力、以短尾类产品(服务)及长尾类产品(服务)集成为经营特征的“资源经营商”;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定位于以专业化为竞争力、以长尾类产品(服务)为经营特征的“资源制造商”。(2)构造中国医药商业行业的长尾结构,集成和创新是关键。如果没有创新,则集成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没有集成,则长尾类企业就会失去产业链中的价值。下文将从模式与制度方面,对集成与创新的实施路径做出讨论。

5.2 建立以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为“链主”的集成化供应链模式集成化供应链是“链主”企业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资源进行集成与优化,更有效率地满足最终端客户需求的网链结构。陈柳钦[11]指出,按照迈克尔•波特的逻辑,每个企业都处在产业链中的某一环节,一个企业要赢得和维持竞争优势不仅取决于其内部价值链,而且还取决于在一个大的价值系统(即产业价值链)中一个企业的价值链同其供应商、销售商以及顾客价值链之间的互补联接。相应于波特对价值链的定义,产业链企业在竞争中所执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仅从价值的角度来界定这些活动,称之为产业价值链(Industrial Value Chain)。产业价值链的运营平台则是以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为核心节点企业(链主)的集成化供应链。

如果把供应链中的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视为一个产品(服务)集群,那么,“链主”的集成运动就形成了大型医药商业公司极为丰富的产品(服务)线,呈现为长尾结构。这样,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已经成为了类似于Google、Yahoo之类的门户或搜索引擎。而最初的长尾理论正是诞生于对上述两类企业的经营研究。

传统模式下,大型商业企业也与中小型商业企业合作,但这样的合作是建立在单纯的产品交易基础上的产供销模式。不存在创新下的差异化,不存在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双方的合作重心在于“价格搏奕”而非“价值链集成与顾客获得价值放大”。

集成化供应链模式下,作为链主的大型商业企业,根据终端客户的需求,寻找、组织上游优势资源“集成制造”丰富的产品。处于其上游的长尾类中小商业企业的创新服务(资源)得以广泛回报(渠道经济性),其灵活性造就了集成平台上的产品服务线丰富性与反应速度更快,下游客户则可更快地得到更多、更具效用的满足(范围经济性)。因此,中国医药商业的问题不在于流通层次多,而在于流通层次没有价值创造。建立以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为核心的集成化供应链,形成长尾经济下的价值链集成与优化,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健康价值,从真正意义上改善社会公众的健康福利。

5.3 健全创新制度,改善创新环境

萨克斯[12]认为,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是制度与技术的创新。制度创新是前提,是对技术创新的鼓励与价值保障。印度制药业的发展就是实证。印度医药产业发展,得益于创新化、专业化和国际化,100家企业通过了美国FDA认证。两国医药产业的发展速度相近,但中国部分是依托于政府卫生保障制度改革的拉动,于明德[13]指出,国家力推的“两个保险”是拉动医药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而印度则是通过创新构造出国际竞争力,国际化的因素在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印度医药产业创新化的背后,是制度。印度小型医药企业可以获得很好的上市融资的机会,上市企业将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与技术创新上而不是宣传炒作上,为什么能这样做,是因为有相关的制度保证管理与技术上的创新价值不受到单纯炒作的影响,这涉及到一系列的市场制度[14]。

过去,中国医药产业在对规模化的认识上是存在错误的,亢奋于“制造”创新力虚弱的国内寡头国际侏儒,积极于“推动”大而全式的虚假规模化,忽视于“鼓励与保障”创新型企业的培养和发展,漠视于国际市场的规模化力量。目前,中国正在积极加强制度上的创新,2009年的医疗卫生改革,在五个方面实施了重大的改革,其中创新产品特别定价制度就是对创新鼓励与创新价值保障的具体体现。当然,在这方面到底是采用杨小凯教授之后发劣势理论[15],还是采用林毅夫教授的后发优势理论[16],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6 基于长尾理论的中国医药商业发展模式H-I-D

(1)第一阶段:同质化并购(Homogenization Merger),差异化创新

中国医药商业企业通过区域同质化收购,形成全国性的大型商业企业;通过企业创新,转型出一批差异化、专业化的长尾医药商业企业。

形成全国大型商业企业的战略价值是建立现代化、规模化的第三方医药物流,降低医药商业的物流成本。该第三方医药物流一定是由目前的短尾商业企业为主导完成构造。其次,全国大型商业机构的出现,为长尾企业利基市场通过广域化渠道形成规模经济性提供了平台,如同于Google对于无数小型网站的价值。7000家医药商业企业,一部分创新力弱的企业,贡献出自己的区域价值,被大型企业并购;部分企业通过创新运动,形成长尾企业,服务于特定的上、下游客户,构造差异化的创新增值服务,以此形成企业的竞争力与产业中的价值;剩余的企业,区域价值不明显、创新力不足,退出市场。

(2)第二阶段:形成以短尾企业为核心节点,长尾企业为成员的全国型集成化供应链(Integrated Supply Chain)

以全国性的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为核心组建集成化供应链,吸纳专业化、差异化的长尾企业入链,形成差异化价值链的合作,进一步挤压掉创新力弱、规模小、同质化的区域型中小型医药商业企业,从市场运作上逼其退市。

集成化供应链+长尾结构是中国医药商业结构优化与升级的过渡阶段。该阶段的重要性是:通过供应链平台的价值链合作,短尾企业与长尾企业在企业文化、价值观、管理流程上趋同化,有利于第三阶段资本收购后,企业能迅速产生规模效益;其二,在这个过程中,有利于短尾企业识别所需要整合的外部价值链。被收购对象的差异化与核心能力的判断需要过程。其三,价值链的集成管理过程,有利于大型商业企业提升资源与价值管理能力,令其未来对收购的长尾中小型企业形成迅速的管理消化能力。

(3)第三阶段:核心链主企业对具有差异化价值链(Differentiated Value Chain)的长尾企业实施收购

医药商业企业的收购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同质化收购,实现全国架构,为集成化供应链与未来短尾企业的合作建立基础;第二阶段的收购是差异化收购,目标是在价值链上与本企业存在差异性和互补性的长尾企业,这一收购的本质是对创新力和价值链的收购,实现企业价值链和创新力的升级。

于此,中国医药产业将形成以全国性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为链主的若干集成化供应链,构建成为市场的主体,承担了80%以上的医药商品和服务流通。在商业结构上,接近于美国模式,部分同质化区域性的中小型医药企业在第一阶段退市或被收购,部分差异化的长尾企业在第三阶段被集成化供应链链主收购,独立于市场上的中小型企业减少。通过上述三阶段发展,中国医药商业企业才有可能出现国际化的超大型医药商业企业,也只有这时,中国医药商业的春天才真正来临。

参 考 文 献:

[1]Anderson C. The long tail[EB/OL]. 省略/10.LongTail, 2004-12-14.

[2]张瑞敏.中国式管理的三个终极难题[J].商周刊,2009,(13):28-30.

[3]Anderson C.长尾理论[M].乔江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36-235.

[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医药商业企业百强榜[R].2008.1-2.

[5]国家发改委.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R].2006.5-18.

[6]张莉. 刍议企业并购中并购对象的选择[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16(4):58-59.

[7]赵华.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研究综述[J].商场现代化,2008,(3):90.

[8]闫燕.规模不经济的原因―管理不经济[J].时代经贸, 2008,(12):64-66.

[9]陈志武.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8.3-30.

[10]吴秋明.集成管理理论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4.76-80.

[11]陈柳钦.论产业价值链[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23(4):12-14.

[12]Sachs J. Economic reforms and constitutional transition[J].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02, 1(2): 435-491.

[13]王蔚佳.医药工业触底向好的理性解读[N].中国医药报,2007-11-15(2).

[14]中国驻印度大使馆.中国印度制药工业之对比分析[EB/OL].省略.in/chn/kj/zykjwj/t200838.htm, 200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