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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障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5 10:51:56

卫生保障论文

卫生保障论文篇(1)

【论文摘要】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弥补公共卫生领域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经济职能,同时培育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是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要条件。

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对我国的公共卫生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公共卫生保障体制改革要达到三个目标:其一,要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有限的卫生资源,更有效地为整个社会服务;其二,要引入社会效率高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卫生医疗服务的质量;其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公共卫生防疫系统。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更注重公平性,需要适当的政府干预和充足的财政投入,第二个目标更注重效率,需要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来实现。所以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也体现为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补充。

1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投入

从1998年起,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到2002年的5年间累计已经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积极的财政政策体现了经济增长优先的目标,对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非典疫情的突然出现,不仅使得忽略这些问题的代价在短时间内集中显性化,而且对宏观经济造成了更大损害。这迫使我们重新评估以前的宏观经济增长目标模式,财政政策目标转型也就成为必然。今后的财政职能必须向公共财政转变,更多的关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

2通过政策干预纠正公共卫生保障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公共卫生保障部门是一个不能简单听凭市场调解的领域。这是因为,第一,医疗保健的需求弹性非常低,价格的高低对需求的影响极小。卫生需求的低弹性和服务的随机性,让市场需求来确定医疗的价格将会使卫生保健的费用很快超出社会和普通人的承受能力。第二,很多疾病的危害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病人本身,而可能是整个社会。就拿非典事件来说,它造成的危害不仅是患者的生命危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国家,甚至全球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其危害之大,单凭市场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由国家和国际组织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第三,医疗服务行业含有专业条件的限制性,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性,医生和病人知识的不平衡性及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第四,在以知识经济为特色的21世纪,国家承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这不仅可以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国家竞争力,增强国家的整体实力。由于公共卫生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适当的政策干预来纠正其“市场失灵”,并确保医疗服务利用的社会公平性,以保证社会福利和公平目标的实现。政府介入该领域,实行价格规制,让医疗企业依法经营,可以实现医疗保障普遍供应的社会公平原则,实现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向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加大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应由政府来介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国家对这一领域进行垄断经营,既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配置失效,同时也会造成该部门的低效率。在公共卫生领域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医疗服务领域既可以由国有企业经营,也应该让非国有企业进入。这既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提高了效率。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开始了服务收费,这标志着公共卫生部门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商业化改革,但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却缺少充分的竞争,病人面临的选择非常有限,并且医疗机构对公众提供的基本信息缺少规范而且非常不充分。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允许病人选择医院和选择医生,引入不同付费方法以及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改革付费的方法中,应当加强对医院的成本制约机制。各国医疗保障系统改革的经验表明,成本制约的关键不在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方,而在于供给方。如上所述,我国通行的“按服务付费”的付费办法,会产生“供给诱导需求”。这种付费方法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药品补偿机制相结合,更成为近年来我国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在医疗服务费用中药品费用比重不断升高的主要原因。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开展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在这些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4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不同,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建设具有不同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变动性。OECD1987年的报告曾把各国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模式简要分类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新西兰为代表的NHS(NationalHealthService)模式,即国民医疗制度,其最大特征是医疗机构国有国营,医疗费用基本上由政府支付。二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又称为陴斯麦模式(BismarckModel),其特征是强制保险,雇佣者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既有公有又有私有。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保障模式,又称消费者模式,其特征是个人和企业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完全私有。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实行社会统筹保险与国家财政保障相结合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医疗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卫生防疫系统的建设和疫情的防控主要由政府负担。

5参考文献

1李长明.中国农村卫生发展现状与策略[C].北京:中国卫生发展论谈-中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2000-11

卫生保障论文篇(2)

关于农村医疗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1]崔卓兰,赵静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制度创新——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5).

[2]王峰.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2010(1).

[3]曾国平,曹跃群,王韧.重庆:大城市带动大农村协调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4]黄泓.重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现状与问题.重庆出版社.2006.

[5]何淑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重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开发研究.2008(2).

[6]周辉.试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和对策.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

[7]李铮.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0(4).

关于农村医疗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1]张琪.中国医疗保障理论、制度与运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2]王保真.医疗保障[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3]田勇,冯振翼.医疗保险基本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4]王陇德.用改革解决发展中的问题[J].中国卫生,2005(10).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医改的成败得失[J].中国卫生,2005(8).

[6]沈松泉.推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小康社会的医疗保障体系[J].中国医疗保险,2004(4).

[7]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

[8]张晓,刘蓉.社会医疗保险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9]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10]蔡仁华.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11]许正中.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选择与管理模式[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12]乌日图.医疗保障制度国际比较[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关于农村医疗保障论文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祝小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城乡统筹发展理论体系的当代解读[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08(05).

[3]姜作培.统筹城乡发展:主要矛盾和出路分析[J].理论前沿,2003(22).

[4]党双忍.城乡统筹推动九大制度创新[J].经济学家,2004(13).

[5]陈希玉.城乡统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方针[J].山东农业,2005(05).

[6]蔡玉胜.城乡统筹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1).

卫生保障论文篇(3)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经历了从五六十年代建立合作医疗到今天又大力试点推广新型合作医疗这样的变迁历程。然而,从大的区域范围看,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导致地区之间存在医疗保障的形式和水平的差异。本文在分析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基础上,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和建议综合起来,并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设想,进而对政府主导建立此体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新型合作医疗政府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综述

与城市相比,在我国广大农村,疾病和养老无疑是农民面临的最大风险,而由于农民有土地可以依赖,同时还可以靠子女来养老,因此,疾病与养老相比,风险更大;另一方面,疾病与贫困总是联系在一起,因病致贫在广大农村还很频繁。从而,医疗保障才是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需求。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医疗问题研究的较多,特别是近年来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研究特别多,当然也有部分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合作医疗一直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合作医疗自出现雏形再到建立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历了几起几落,最终在大部分地区走向衰弱。对建国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问题.国内学者对其进行过较多论述,其中,笔者认为,陶敏和林丽娟在<建立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中的论述比较具有代表性:他们把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65年,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初步形成时期。在农业合作化和化运动中,农村合作医疗应运而生。初步形成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第二阶段是1965—1979年。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以的集体经济制度为基础,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将城市卫生资源转向农村,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第三阶段是1979—1990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瓦解时期。2O世纪8O年代初,财政体制改革,乡镇卫生院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由于大多数乡镇财政实力差,卫生院缺乏当地政府财政的支持,加之大批专业技术人员从农村返回城市.人才大量流失,卫生院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困难;第四阶段.1990年以来,改革三级保健网时期,上世纪9O年代以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农民看病问题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提出了“恢复与重建”合作医疗制度的任务,但按计划经济体制设计的三级预防保健网已不再适应以市场法为导向的农村经济体制。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有研究综述由于各种医疗保障形式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任何一种形式都不可能单独承担农村医疗保障的全部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目前应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那么,如何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发挥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优越性,从而构建分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便被提到日程上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过一些探讨:朱俊生、齐瑞宗和庹国柱在《论建立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论述的多层次体系包括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胡洪曙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路径选择》中论述了以政府为主导,以三级卫生机构一体化为基础,建立以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和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宗先顺在《非典疫情呼唤我国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中论述了要重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建立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这些探讨都各有侧重点,但我认为都不够全面。因而构建全面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就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保障现状来看,其医疗卫生服务与医疗需求是极不适应的,广大农村还主要是一些乡村卫生所,只能治疗一些小病,而对于一些大病则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仍然主要是自我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得了小病尚可自费诊治,倘若得了大病则要么倾家荡产,要么因治疗费用太高而不去治疗,“小病忍大病扛”在农村还是普遍现象。此外,从2002年1O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到目前的试点和推广时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济水平的不统一决定了医疗形式多种不可能统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有较大差异,因而不可能都统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而应该因地制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三、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直以来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对模式的选择差异很大,不同地区适应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从而应该因地制宜,不同农村地区灵活选择医疗保障模式,并界定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次序和地位,使之合理分工,相互补充,提供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一)基本卫生保健——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

国家将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投到对广大农村居民营养不良、妇幼疾病及传染病等的预防和治疗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域(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制),并向全体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如果坚持“预防为先”,只要花费极小的成本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把传染病控制在萌芽状态,就可大幅降低发病率和治疗费用。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投资于公共卫生,对贫穷患者实施补贴。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因为这类投资尽管只占GDP的很小一部分,但却可以取得很高的社会效益。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重点

根据保险原理,最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就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低,治疗费用却高的疾病进行保险。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农民对于小病还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而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却十分有限。而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广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若患小病,只需缴少量费用就可以得到较为优质、价格低的服务;而对于一些大病则应实行大病统筹,也即政府应以农民自愿为基础,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农民则根据自己实际缴纳个人大病统筹的保险费用,建立个人账户,遇到大病时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由于我国目前所能筹集的资金有限,还不可能建立全面的、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只能使这些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对农民威胁最大的重大疾病防治上,以此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各种形式的保险

1.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农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富裕地区来说,已具备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这些地区的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同样也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2.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满足多层次的更高的医疗需求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已不能满足富裕农民的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本身具有不平衡性,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下,经济收入差异Et趋加大,医疗需求趋向多层次、多元化。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民自己愿意花钱买商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商业医疗保险应抓住这一潜在市场,推出适合这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的医疗。

(四)建立医疗贫困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大量的贫困人13和五保户家庭,他们的生活尤其是他们之中老年人的生活还相当贫困。为了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应加强对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对于已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在这些人患病时除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经济上仍有困难的应该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在没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政府部门也应参照当地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计划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把卫生扶贫、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五)医疗互助

社会医疗互助与前面所说的社会医疗救助不同。社会医疗互助是建立在“加入自愿、资金自筹、办法自订、管理自主”的基础之上,在农村居民居住范围内建立居民医疗互助,通过基金援助.达到互助互济、救救难目的,主要用于患重大疾病者。从而增强农民共同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六)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

从长远看,随着农村发达地区的Et益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城市——农村卫生服务的二元体系必将被打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将逐渐完善,具有某些合作医疗功能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际上是城市卫生保障体系与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人13都密集,且农村大多在城市近郊区,其将慢慢向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靠拢,并最终纳入城市卫生体系而一体化。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四、政府主导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一)农民的积极参与需政府的宣传教育费改税后特别是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广大农民负担减轻,收入有所增加,因此有实力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然而由于其不了解从而不参与;另一方面,农民自身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目光短浅,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认为自己得大病的概率很小,怕吃亏,因为生病的人毕竟是少数,怕交了钱却赚不回来,因而不参与。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和强大的政治动员力曾经使合作医疗获得了无以伦比的外部支持,现在的新型合作医疗本身就有优越性,就更需要政府的宣传教育。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采取自愿原则、大病统筹、资金管理上透明化、增加民众参与管理及加大宣传力度均是必要的,有利于群众的接受,也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实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卫生保障论文篇(4)

(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卫勤训练基地军事与体育学教研室,中国 重庆 400038;

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医学工程科,中国 重庆 400042)

【摘要】目前,我国处于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叉的新环境,军队卫勤作为后勤保障的重要力量,其面临的形势更复杂、更特殊,这使得对提高卫勤保障能力的需求更加迫切。方法:鉴于当前局势的发展,我军不仅需要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还要继续加强救灾抢险、反恐、国际维和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这就引起军事训练内容与方式产生变化,由此对提高卫勤保障能力产生不同的效果。结论:军事训练内容模式的不断升级可以提高卫勤保障能力, 对卫勤保障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可以丰富军事训练内容, 所以,军事训练与卫勤保障两者之间的有效结合、相互作用,必将促进全军卫勤工作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军事训练;卫勤保障;战争军事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

作者简介:刘旋 (1990—),女,河南周口人,助教,研究方向为军事教育与训练。

0前言

20世纪以来,全世界范围内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如地震、海啸、恐怖主义等频繁发生,对全世界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与损失,这不仅对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还破坏了当前国家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1-2]。军队在国家安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面对目前我国处于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叉的新环境,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威胁,军队职能逐渐朝新的方向转变,这既满足国家安全战略的需要,也能提高军队在和平年代的价值与地位,而军队卫勤作为后勤保障的重要力量,在不同行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军事训练与卫勤保障能力的提高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利用军事训练来提高卫勤保障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军事训练的内容与发展

军事训练作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与战备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战略研究的基础,它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军事训练基本内容是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技能训练。其基本任务是对军事理论知识、战略与军事技术的学习,对相关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研究,对相关国家地区的军队编制、武器装备以及作战特点的了解,对作战地区的地形、人文、气象及其他能对军事行动产生影响的因素的分析,可以实现不同军种、兵种联合作战的组织指挥与协同合作,能培养军人坚强的意志,强壮的体魄,使军人能时刻保持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各个国家都开始着手于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到军事领域中,这促使未来战争中的情报系统、武器装备、指挥系统、通信系统等都将发生巨大的变革,逐步走向信息化作战道路,这对军队的军事素养和军事训练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适应未来战争环境,军事训练发展方向需要进行相应的改变,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

①提高军事训练与未来信息化战争模式的适应性。未来战争模式逐步走向信息化,不同参战单元和作战要素的融合,促使我军需要加强对信息技术与作战实践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发现信息化战争模式下的作战规律,保证军事训练能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模式。

②加强军事训练的针对性。加强军事训练的针对性的先决条件是需要了解竞争对手的作战指导思想、作战方法、武器装备、体系结构等情况。加强军事训练的针对性必须以实际战场环境为背景,以按纲施训为基础,以联合作战为目标,以不同条件下的攻防科目为核心,实施全过程、全要素的针对性训练。

③突出军事训练的实用性。针对不同军种、兵种的实用性训练,需根据实战要求,重点抓好整体性训练,突出体能、技能和共同科目的特点,加强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在复杂、恶劣的战场环境下心理耐受、战场适应和抗压作战的能力。

2当前卫勤保障的形势与特点

目前我国处于和平时期,主要面对的是来自于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如地震、海啸、恐怖主义等,因此,加强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能力是当前卫勤保障的工作重点。近年来,我军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分析我军当前卫勤保障体制状况,归纳出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卫勤针对突发事件能够迅速地实施有效响应。如人道主义援助、抢险救灾、反恐、维和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一般情况下都是突然发生,难以预测,不仅能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在事件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可能会使国家或地区发生混乱。因此,事件的突发性增加了军卫勤保障组织准备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卫勤加大训练强度和提高预判能力,以至于当收到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后,能在极短时间内实施有效地响应。

②行动的多样性增加了卫勤保障任务的难度。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多样性导致各个国家安全威胁日益复杂化,由此也会产生更多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其领域会更为广泛,这就增加了卫勤保障任务的难度。

③保障对象复杂程度突出了卫勤专业化指挥的重要性。卫勤指挥从属于后勤指挥,而非战争军事行动更具有突发性,保障对象更复杂,卫勤指挥由军事作战部门直接指挥。

④心理应激问题严重需加强卫勤人员的心理干预治疗工作。当参与国际维和、反恐、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时,参与者都面临巨大的生理和心理考验。这就需要加强对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心理干预治疗工作的重视,这对缓解部队官兵的心理不良情绪,维护部队团结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针对以上特点,提出对于加强我军卫勤保障方面的启示:首先,根据我军目前卫勤体制,完善卫勤保障体系;然后,建设适应多元化任务的卫勤力量,在接受应急任务时,能够能够迅速地实施有效响应;最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理论研究和军事训练。

3军事训练在提高卫勤保障能力方面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不同国家存在的安全威胁日益复杂,针对当前严峻安全形势,我军不仅需要提高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还要继续加强救灾抢险、反恐、缉毒、国际维和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这就使得军事训练的内容模式发生改变,从而对提高卫勤保障能力产生不同的效果。军事训练在提高卫勤保障能力方面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①当前卫勤保障具有任务多样化、组织结构多元化、执行空间多维化、作战联合化等特点,这对卫勤保障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

②加强卫勤保障理论教育工作, 把战备教育纳入政治教育计划中, 并结合当前形势和不同的任务要求, 改进教育内容和方法。

③定期进行卫勤分队训练、专业技术岗位练兵以及勤务分队单兵训练等工作, 并完成阶段性考核任务。

4结语

近年来,我军卫勤保障能力总体得到提高,这与军事训练技术方法的不断进步密不可分,军事训练技术方法的进步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军卫勤保障实力在与其他国家竞争中不落下风,并逐渐拉近与其他军事强国之间实力的差距。军事训练与卫勤保障两者之间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军事训练内容模式的不断升级可以提高卫勤保障能力, 对卫勤保障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可以丰富军事训练内容, 所以,军事训练与卫勤保障两者之间的有效结合、相互作用,必将(下转第267页)(上接第223页)促进全军卫勤工作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丽娟.外军非战争军事行动卫勤保障体制及借鉴研究[D].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2010.

卫生保障论文篇(5)

【论文摘要】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弥补公共卫生领域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市场失灵”,必须发挥政府的公共经济职能,同时培育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是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要条件。

2003年的非典危机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防御系统存在诸多缺失,对我国的公共卫生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公共卫生保障体制改革要达到三个目标:其一,要根据需求(反映收入和健康状况的需求)分配有限的卫生资源,更有效地为整个社会服务;其二,要引入社会效率高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卫生医疗服务的质量;其三,建立健全高效运转的公共卫生防疫系统。第一和第三个目标更注重公平性,需要适当的政府干预和充足的财政投入,第二个目标更注重效率,需要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来实现。所以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也体现为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补充。

1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投入

从1998年起,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增长,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到2002年的5年间累计已经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积极的财政政策体现了经济增长优先的目标,对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非典疫情的突然出现,不仅使得忽略这些问题的代价在短时间内集中显性化,而且对宏观经济造成了更大损害。这迫使我们重新评估以前的宏观经济增长目标模式,财政政策目标转型也就成为必然。今后的财政职能必须向公共财政转变,更多的关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如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等。

2通过政策干预纠正公共卫生保障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公共卫生保障部门是一个不能简单听凭市场调解的领域。这是因为,第一,医疗保健的需求弹性非常低,价格的高低对需求的影响极小。卫生需求的低弹性和服务的随机性,让市场需求来确定医疗的价格将会使卫生保健的费用很快超出社会和普通人的承受能力。第二,很多疾病的危害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病人本身,而可能是整个社会。就拿非典事件来说,它造成的危害不仅是患者的生命危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国家,甚至全球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其危害之大,单凭市场调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由国家和国际组织做出统一部署和安排。第三,医疗服务行业含有专业条件的限制性,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性,医生和病人知识的不平衡性及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第四,在以知识经济为特色的21世纪,国家承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这不仅可以保护人力资源、改善劳动力整体素质,从而可以进一步提高国家竞争力,增强国家的整体实力。由于公共卫生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适当的政策干预来纠正其“市场失灵”,并确保医疗服务利用的社会公平性,以保证社会福利和公平目标的实现。政府介入该领域,实行价格规制,让医疗企业依法经营,可以实现医疗保障普遍供应的社会公平原则,实现政府保护消费者利益、向弱势人群提供保障,加大社会福利的政策目标。

3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应由政府来介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国家对这一领域进行垄断经营,既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资源配置失效,同时也会造成该部门的低效率。在公共卫生领域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医疗服务领域既可以由国有企业经营,也应该让非国有企业进入。这既可以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又提高了效率。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开始了服务收费,这标志着公共卫生部门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商业化改革,但我国的医疗服务市场却缺少充分的竞争,病人面临的选择非常有限,并且医疗机构对公众提供的基本信息缺少规范而且非常不充分。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允许病人选择医院和选择医生,引入不同付费方法以及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在改革付费的方法中,应当加强对医院的成本制约机制。各国医疗保障系统改革的经验表明,成本制约的关键不在于医疗服务的需求方,而在于供给方。如上所述,我国通行的“按服务付费”的付费办法,会产生“供给诱导需求”。这种付费方法与医疗服务机构的药品补偿机制相结合,更成为近年来我国医疗费用快速上涨,在医疗服务费用中药品费用比重不断升高的主要原因。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开展竞争,能够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在这些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

4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

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和政治体制不同,公共卫生保障系统的建设具有不同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变动性。OECD1987年的报告曾把各国公共卫生保障系统模式简要分类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新西兰为代表的NHS(NationalHealthService)模式,即国民医疗制度,其最大特征是医疗机构国有国营,医疗费用基本上由政府支付。二是以德国、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又称为陴斯麦模式(BismarckModel),其特征是强制保险,雇佣者和个人共同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既有公有又有私有。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人保障模式,又称消费者模式,其特征是个人和企业负担保险金,医疗机构完全私有。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应实行社会统筹保险与国家财政保障相结合的公共卫生保障模式,医疗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卫生防疫系统的建设和疫情的防控主要由政府负担。

5参考文献

1李长明.中国农村卫生发展现状与策略[C].北京:中国卫生发展论谈-中国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2000-11

卫生保障论文篇(6)

[论文关键词]基本医疗权 权利内涵 法律保障 权利边界 权利限制机制

在公民的医疗卫生相关权利中,基本医疗权作为其他权利的基础,对构建医疗卫生权利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合理界定政府与公民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基于基本医疗权在医疗卫生基本立法中的重要性,本文对此权利的内涵及保障展开研究。同时,权利的合理边界对于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在医疗卫生立法之初,即根据社会经济制度及权利的特性合理界定权利边界,适当限制权利,更有利于基本医疗权的保障和实现,因此,医疗权的限制也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研究背景

病人权利的研究是上世纪90年代卫生法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理论界从人权、医学伦理等多方面对病人权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产生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结果。如邱仁宗等的《病人的权利》(1996年),张敏智等的《病人权利概论》(2001年),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于2002年编制了《卫生法的立法研究》一书,收录入病人的权利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病人的权利研究报告》。在理论研究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理论界就病人权利提出相关立法意见,此后,理论研究热点逐渐转移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等具体权利。然而,十余年过去,时至今日,病人权利的立法仍未取得进展,而随着理论热点的转移,病人权利也鲜见关注。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再次提出“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基本医疗权作为公民最基础的医疗卫生权利,应当在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背景下受到重视。同时,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的实践及理论逐步深入,如何构建良性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患者合理流动成为了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与公民的基本医疗权息息相关,公民的基本医疗权有何内涵,如何在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权的基础上进行适度限制,将是本文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基本医疗权的内涵

一般认为,公民在疾病状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基本医疗权、医疗自主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基本医疗权是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当无法享有医疗服务时,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也就无从谈起。也有学者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医疗权”,有学者将之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医疗照顾及其相关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分为医疗资源分配权、医疗照顾权利、紧急救治权利、医疗知情同意权利。也有学者将基本医疗权作为医疗卫生相关权利的总称,指公民享有的国家提供的基本的、公正适宜的、紧急的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服务的各项权利。本文所论述的基本医疗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疾病状态时接受及时、有效、适当的医疗服务,以恢复健康状态的权利。基本医疗权着重于建立医患关系的过程,亦有学者称之为“合理医疗权”。

(一)及时性

疾病往往有一定的治疗时机,紧急情况下,几小时甚至几分钟的治疗时间差异就会导致疾病的不同转归,即使是慢性疾病也需要根据病情的变化定期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因此,医疗服务的提供是有时限要求的。需要注意的是,“及时”并非“尽快”,并非所有疾病都有严格的精确到小时或者分钟的救治时限,因此,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角度,应当保证的是疾病在最佳治疗时机能得到治疗,而非越快越好。

(二)有效性

有效即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有针对性,能够缓解疾病发展、转变疾病状态。基本医疗权源于每个公民都享有以健康状态生存的基本人权,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够从疾病状态恢复为健康状态,因此,医疗措施的有效性是其应有之义。要实现医疗措施的有效性,就必须保证有与病情相当的医疗技术能力,有相当水平的医护人员、有治疗必须的药品、设备等,对病情的判断准确,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疾病状态。

(三)公平性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享有不受民族、性别、年龄、地域差异的影响,而享有平等的医疗权。但公平并非均等。病情不同,所接受的医疗措施理应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地区的技术水平并不完全一致。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病情相同的情况下,理应不受地域差异的影响而享受相同的医疗水平。

(四)适当性

适当即所采取的医疗措施与疾病状态相适应。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疾病的轻重缓急相适宜,其二,与当时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平相一致。既不能延误病情,也不能过度治疗。因此,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并非级别越好越好,接诊医师并非职称越高越好,辅助检查并非越全面越好,重要的是所采取的医疗措施与病情及客观情况相一致。

综上所述,基本医疗权的核心在于公民应当享有与疾病状态、客观技术水平相一致的医疗服务。

三、基本医疗权的保障

权利保障是权利赋予之后的应有之义,是权利实现的基础。权利保障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权利实现时的无阻却性保障,二是指权利实现出现障碍时的司法救济性保障。[4]就基本医疗权而言,主要有四种保障机制:法律保障、行政保障、社会经济保障及司法救济。

(一)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措施。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是权利立法制度、实施制度以及实体法律保障和程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与基本医疗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宪法》第45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也都从不同方面和角度规定了公民医疗卫生权利。然而,除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件有关于公民医疗卫生相关权利的正面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基本医疗权的规定散在于众多法律法规中,一是未有系统、明确的阐述,二是法律层级过低。权利的赋予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权利的表述不够清晰系统,这直接导致基本医疗权的尴尬法律地位,权利的名称、内容众说纷纭。在宪法已经明确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权的基础上,在专门的《病人权利法》尚未纳入立法计划的情况下,应当在已纳入立法计划的医疗服务基本法律中专章明确公民所享有的医疗权。

(二)行政保障

行政保障即通过行政命令、规定等行政手段,保障权利实现的机制。在我国,行政手段应用的广泛性,使得行政保障成为权利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基本医疗权的行政保障主要包括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在卫生政策的制定中,通过出台权利保障的具体方法和措施,落实法律赋予的医疗权。同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大对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使之能够胜任与其级别相一致的诊断治疗,以便公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社会经济保障

权利的实现与权利主体(特别是公民)的经济状况、物质条件、社会保障措施息息相关,因而有必要建立保障权利实现的社会经济机制。社会经济保障的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制度及国家所采取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就基本医疗权的社会经济保障而言,主要是构建医疗卫生体制,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从经济上保障了公民能有所医,能够不受经济限制享受法律赋予的医疗权。从医疗服务保障的角度,要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的全覆盖,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降低公民就医成本。

(四)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对权利进行补救。基本医疗权的司法救济目前面临两个问题: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基本医疗权的赋予及保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权利的界限不清,侵权行为界定不清。二是对基本医疗权的可诉性尚存在争议。基本医疗权性质的不明确,致使其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医疗权的司法救济存在诸多困难,权利保障不力。

基本医疗权的司法救济包括行政司法救济与民事司法救济两种。行政司法救济适用于政府不履行其对公民基本医疗权的保障义务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基本医疗权。这是公民实现基本医疗权最有力的保障,然而由于目前立法的缺位,行政司法救济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民事司法救济则主要应用于医患关系中,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治患者等。目前基本医疗权的主要司法救济方式即是民事司法救济。

四、基本医疗权的限制

(一)基本医疗权限制的原因

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权利限制出于划定权利边界以避免权利冲突的需要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基本医疗权而言,医疗资源有一定的稀缺性,因此,社会各利益相关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然发生矛盾、竞争和冲突。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基本医疗权的限制是必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使个人利益、公共利益能够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患者医疗权正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扩张状态。患者的无限制自由流动导致三甲医院人满为患,大量的优质医疗资源被应用于普通病症,而急需高水平医疗服务的患者往往不能及时接受有效的医疗服务。也即是个体之间的基本医疗权发生冲突。而大量患者涌入大城市大医院与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形成了恶性循环,加剧了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基层医疗机构无人问津,人力、设备配备不足,医疗技术水平难以提高,从当时看,滋生社会不公,从长远看,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利于公民健康水平的保障,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这些弊端即是来源于权利的毫无限制,患者随意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因此,限制基本医疗权的本质在于限制患者的不合理流动,引导患者有序就医,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患者自由流动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异地结算等措施并非互相矛盾。异地结算的初衷是解决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就医问题,其中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病情复杂,当地医疗机构难以处理时,能够寻求更高级别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的帮助。这也是公民基本医疗权的应有之义,所谓限制,仅仅是规范患者流动的方式,非由患者自由选择就诊医疗机构,而是通过转诊等途径实现。

(二)国外对基本医疗权的限制

在国外,基本医疗权基本上都处于受限制的状态。患者就医必须遵从一定的秩序,否则将难以就医或增加就医成本。具体而言,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除急诊外,必须经由基层医疗机构或全科医生的转诊,方能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上级医疗机构不接受非经转诊而就医的患者;典型代表是巴西。巴西实行“分区分级”的就诊原则。看病必须先到所在社区的公立医院,如有必要,由社区医院向上一级医院转,直至设备更好、医生医术更高明的州和联邦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没有下级医院的转院证明,上级医院概不接诊。

第二种模式是,患者直接到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就诊,收费标准提高或医疗保障比例降低,提高患者就医成本。典型代表是新加坡。除急诊外,病人原则上先进社区医院或私人诊所;进入这个层次后,一般病人就地治疗,难以治疗的,才转入大医院。在医疗费用方面对于那些经社区首诊转入大医院者给予10%~20%的优惠,而对于直接到大医院首诊者则额外加价。

此外,还有国家同时采用两种模式,比如英国和澳大利亚。英国法律规定居民就近选择全科医生注册登记,并接受连续性治疗。非急诊病人就医必须先找自己注册的全科医生,经全科医生转诊才能进医院接受治疗,居民要享受免费服务,必须遵从这种制度。

(三)基本医疗权的限制途径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实践现状,汲取国外经验,我国可从如下两方面对基本医疗权进行适度限制:

1.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是在立法赋予公民基本医疗权的同时,界定权利的边界。现行法律仅宪法就公民医疗卫生权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公民基本医疗权,其他法律文件则未有针对基本医疗权的进一步规定。这事实上造成了权利的无限制状态,仅赋予权利,却未明确权利的内容和界限,造成了公民行为的无限制自由。基本医疗权的法律限制并不需通过法律条文的限制性论述实现,仅需明确基本医疗权的内涵即可,比如“公民享有在疾病状态时接受及时、有效、适当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的描述,即将基本医疗权进行了“及时、有效、适当”的限制,公民不能以此要求超出病情所需的其他医疗措施。而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不能通过法律条文明确基本医疗权的具体限制措施,而只能通过社会经济制度予以明确。

2.社会经济限制

社会经济的限制主要以医疗保障制度和价格制度等形式存在。社会经济限制的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限制措施,而不能违反基本医疗权的法律内涵。具体来说,可从三方面进行限制:一是限制患者的自由流动。强化基层医师首诊负责制度和转诊制度,适度限制患者到部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由。二是医疗保障制度实行阶梯化的报销比例,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部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报销比例随是否经过转诊而差异化区分。三是酌情提高部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标准,主要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即可开展的普通医疗服务项目。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公民权利的进一步法制化,当社会经济政策及制度运行成熟,也可在时机适合时上升为法律规定。

3.市场机制限制

市场机制的核心是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低价高质将引导患者的流动。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外部限制不同,市场机制则会引导患者的主动有序流动,从而实现基本医疗权的限制。具体来说,可通过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建立阶梯化的医疗服务消费项目,医疗服务的收费随医疗机构的等级而阶梯化分布;另一方面,着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通过改变市场机制的外部环境,在价格机制的作用下,患者必然选择同质低价、同价高质的医疗机构就医,公民的基本医疗权因此产生了自发限制。

卫生保障论文篇(7)

关键词:医事法;卫生法;概念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671-3141.2016.4.229

1相关理论概述

1.1医事法概念。医事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制定法律规范,以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1]。医事法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医事法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医事法律;广义的医事法主要是指对社会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卫生服务部门关于医疗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医事法涉及医疗行为、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责任等。

1.2卫生法概念。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卫生法,只有关于卫生法的医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卫生条例规定。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卫生法规定主要涉及公民、法人、医师任职资格、卫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其他卫生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与处罚,是我国卫生监督部门的主要法律依据。例如食品安全法、空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2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比较

2.1词义比较。通过对医事学与卫生法的概念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出,医事学与我国的民事法、刑事法等专业的法律学科同属一类。医事学是指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事务的具体规定,是对医疗行为、医疗责任实施的法律规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状况,从而推动医疗安全,避免医疗事故,不属于保障人类健康生存环境范畴。而卫生法的概念主要是对公民、法人、医师任职资格、卫生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其他卫生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与处罚,是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的法律规定,卫生法是医事法的重要体现。对于“卫生”一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当时人们对“卫生”的理解是防卫生命安全。现如今,“卫生”一词的解释是“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理需求,确保身体健康”。从卫生的词义上我们可以总结成为通过对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社会环境对人类的健康防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确保人类生存环境,实现公民健康权益不受损害。从词义层面上来讲,显然“卫生”的范畴大于医学的范畴,医学事物成为组成卫生事物的一部分。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确保公民的身体健康,但是卫生法是对医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卫生条例规定,属于医事法的一部分。针对医事法与卫生法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2.2医事法与卫生法内容比较。卫生法的概念,决定了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对疾病的预防、健康环境的维护、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等。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卫生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发展。根据医事法的概念,可以得出,卫生法是组成医事法的重要部分,医事法包括卫生法,医事法的内容范围更加广泛。目前社会各界学者对于医事法和卫生法的概念仍然没有达到完全的统一,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很多学者认为卫生法比医事法的内容涵盖广泛,医疗事务只是局限于医疗活动和医患关系之间的法律,对于卫生法而言,卫生不仅涵盖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其内容还包括医疗、药品、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防治、卫生安全规定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2]。但是无论是医事法还是卫生法来讲,其主要目的和任务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3医事法与卫生法发展探析

3.1健康利益趋势。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身体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身体健康是没有疾病,身体健康是生活的更高标准,身体健康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3]。首先,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科学的医疗水平和医疗设备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对患有疾病的病者运用先进的医疗设备进行健康诊治,诊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行为活动,也就是医疗事务。健康不仅是指身体的健康,也是精神健康。所谓精神健康主要是指社会环境、生活质量对健康的影响。社会环境主要是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生活质量主要是指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卫生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竞争中很多不成熟的因素,这就要求卫生法对社会中存在的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因素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卫生法的规定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适应健康利益发展要求。卫生法涵盖的法律规范比医事法广泛,凡是关于影响公民身体健康的社会因素都属于卫生法范围。

3.2法律实务发展分析。从法律实务方面来说,我国的食品、药品问题导致广大人民群众造成健康危害,通过医事法解决显然不可能,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这些都是社会问题,无论医疗设施和医疗水平多么高超,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就要求卫生法做出强制要求,规范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健康安全隐患,规定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三废排放标准,督促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从法律实务发展的趋势分析,卫生法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中作用重大。

4结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医疗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主体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医事法和卫生法的研究越来越重要。本文针对医事法与卫生法的概念,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探析。只有加强卫生法的法律监督,正确理解医事法的法律规定,才能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莫洪宪,刘维新.医事刑法研究论纲[J].现代法学,2011,06:107-115.

[2]张彩霞.全球卫生法:全球卫生治理的新趋势[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1,10:6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