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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毕业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9 09:23: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5-0215-02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较为模糊,通常采用“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接班人”、“高素质、高层次”之类的模糊概念描述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术界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往往争论不休,有的主张“素质教育”、有的主张“通识教育”、有的主张“职业教育”、有的主张“精英教育”等等众说纷纭。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断层,切断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必然联系,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一方面法学院校越来越自给自足,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中国法学教育学院化成为主流,法学教材上理论性的探讨越来深入。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职业难以形成专门分工,法律从业人员难以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也难于适用市场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有一大批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的职业法律人,更需要大批在一线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法律人才,诸如法律顾问,法律秘书,从事内部规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账务管理、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法学专业目标定位不适应新时期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应加以改革。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担任实践性法学课程的教师除了要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具备实践能力,有办案的实际经验,而不能只是纸上谈兵。除传授专业知识外,还要讲授执业技巧、职业道德、关注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目前在我国的法学院校中,兼职从事法律职业的教师比例虽然不低,但实践能力强并能将实务操作能力应用于实践教学的教师却很少。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但是教师本人更多注重理论研究,缺乏实践经验,有些甚至缺乏相应的从业资格,难以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通过专业认知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国家立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性质、设置、任务、职责等,明确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等)的特点、种类、任职资格、工作范围、内容等。使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有的放矢、明确目标,为自己未来职业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奠定基础。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课堂案例教学是老师根据教学进度和需要精选案例。也可以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客座教师,定期为学生开设案例课,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生动的案例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篇(2)

关键词:实践教学;必要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75-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实践则如同“盲人摸象”般,不能真正领会法律的内在精神与现实适用性的意义,不能熟练灵活地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决社会的纠纷。正是如此,我们要求法学学生既能把理论烂熟于胸,也能将理论运用自如。因此,理论与实践的能力是必备的。传统法学教育太忽视法学实践,基本完全侧重于法学理论教育。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纠纷随时都可能出现,这势必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提高培养能力,加快教学改革,不能片面的注重法学理论教学,而应该理论与实践双管齐下,这样才是法学教育长久发展之路。

一、重视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大多是经过我国早期的改革,前辈们抛弃了固守自封的思想,大胆的学习西方的先进思想,尤其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之后逐步发展而来。正是由于这些伟大的先辈们,才出现了一些对我国历史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历史事件,如,、中华民国颁布的临时约法等。正是由于这些重要的事件,使得自由与民主的观念一步一步的深入人心,这也使得人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放眼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这使得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发展就备受人民的关注,因此,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管理方略。由于这些依法治国的方略的提出,更加地刺激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也刺激了社会对法律精英的需求。西方发达国家法律职业是被认为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所以他们很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如英美国家,他们设置了将基本职业技能如法律文书的制作都规定在一年级的必修课程中。法律精英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思路来体现自己的理念和主张的。法律精英就是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学家所构成的共同法律人。而这种权利的捍卫使得法律精英往往与社会上的弱者站一起,为的就是解决尖锐的社会纠纷,就像古典绅士一样成为庇护弱者捍卫公正的道德象征。

二、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与弊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精英的培养只靠理论来装满法学学生的大脑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他们大脑中只是装满法学理论知识却不知道如何运用,那么这样的学生怎么算是法律人才。所以法学教育不仅仅让理论装满学生的大脑,更加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中。要想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在社会中运用自如,那就必须让学生在更多的实践掌握。我国的填鸭式教学目前依然基本保持原状,在教学中,老师不停的将书本上的那些概念解释了一遍又一遍,将书本上的内容一板又一板的概括在黑板上,正是由于老师教学只注重理论,学生也只能把那些抽象的东西硬装进自己的大脑中。由于老师注重理论教学,而学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很重,导致法学学生在理论与实践上脱节严重,无法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现实社会中,这样就势必无法培养出法律精英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目前,许多的高校已经意识到法学填鸭式教育的严重弊端,所以部分高校一反常态的接受了法学“诊所式”教育方式,由此他们开展了模拟法庭、课堂上上开展案例分析、建设法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等活动,让学生充分发挥其自主性,深入了解法律职业这一工作和了解当前的社会,以备以后更快或者直接融入这一职业。但由于施加的力度不足,其效果也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老师只是扮演指导者、配合者的角色,在最后学生都已经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后,老师就需要总结,并且帮助学生解答一些困惑。由于上述一些原因,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始终不甚如人意。

三、增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力度,是培养出法律精英必由之路

法学教育是关乎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学科,与人们的生活利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既然法学与人们的生活与社会稳定、发展如此的重要,那么我国的法学教育就应该对法学学生要求更加严格,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品质高水平,对当事人负责的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律精英,这样的法律人才才是社会渴求的,这样的法律人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必须增强一下几方面的投入:

1.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师除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外,更加重要的是讲一些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新鲜的案例,亦或是把自己在从事法律这一职业或者从事与法律这一职业有关的经验等讲授给学生听,以开阔他们的视野,并弥补他们的生活阅历少、经验不足的问题。如此,就要求老师必须是在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的律师,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相关法律人士,或者是在律师事务所兼职或挂职的,只有这样的老师才能具备足够的经验为学生解疑释惑,使其明白该职业的具体性质和工作内涵。

2.学校积极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模拟法庭是一个几乎真实的法庭,在这里法学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审理案件的全过程,使学生们了解进行案件审理的步骤,并且能够让他们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扮演案件审理的各个角色,如法官、辩护律师、当事人,以一种更近乎真实的感觉,使得学生提前感受到在从事法律工作时的感受,以激发他们学习的热情,发挥其创造性,如此,可以帮助学生增加工作经验,在毕业后更快的融入所从事的法律职业。

3.贯彻落实学生开展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要求法学学生融入社会,与社会各个层次的人进行交流,这样有利于提高他们的交际能力与人际关系,再者又可以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但是部分高校要求学生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却效果不佳,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主关方面的偷懒,但是学校也有责任,因为他们只是提出了要求,却并未真正监督学生进行的怎么样,所以,学生也必定会偷工减料。因此,学校必须要提高监督力度,让学生彻底贯彻落实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4.提高学生实习的效果。当学生去相关的法律部门实习时,一定要其秉持端正的态度,认真、诚恳地进行实习,同时,高校应与学生实习的相关部门达成协议,以保证学生在实习中能够有所收获。

5.保证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大学四年的一次对于自己所学知识有力的体现,从这样的论文中能够看出学生在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求学生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以确保其毕业论文的质量。

我国的法学教育如果一如既往的坚持只注重理论教学,而漠视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如此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只能是“纸上谈兵”的理论型人才,而绝非我们法学教育所追求培养的理论与实践都造诣颇深的法律精英,这样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初衷,因此,要想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的尴尬境况,必须在法学重理论的基础上,让实践教学也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此双管齐下,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法律精英。

篇(3)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②《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即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同时该《若干意见》也将卓越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每一种培养模式下所确立的培养目标是不一样的,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而此种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是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该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法律人才。③此《若干意见》的出台无疑终结了法学界(法律教育界)长期关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到底是学术型还是应用型之争。④对于那些办学实力雄厚、生源优质和教育资源丰富的法学院系可以采用前两种或全部类型的培养模式来培养法学硕士。⑤考虑到办学时间短、教育资源短缺、生源质量不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绝大部分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地方高校在法学硕士培养模式上应选择西部基层应用型模式,以及在该模式指导下明确自己的培养目标。

二、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标准的变革

考虑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缺乏统一的标准,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和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现实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构建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生的培养标准:

(一)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思想和理论成就。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的信仰者、传播者和实践者。

(二)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学理论知识是进行法律实践的基础和前提。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须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具体包括:掌握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基本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等背景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职业技术能力职业技术能力是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能力。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能够获得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能适应西部基层各类法务实践活动,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和相关的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与管理、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的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终生学习的基本能力;具备较好的谈判、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具备较好的诸如法律诠释、推理、论证等能力;具有规范使用法律语言的能力,能熟练掌握法律谈判和法律辩论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四)具有相应的社会管理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性思维要求人们能够突破常规,跳出既定的思维模式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社会管理模式也急需创新,这种创新离不开在法律框架下的大胆探索和改革。因此,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让学生针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找到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事实和法律;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为人表率,注重修养;具有高度的奉献精神、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精神状态,以适应急剧变化的西部落后地区各类工作环境、人际环境、思想环境;自愿扎根西部,促进西部法治事业的发展。

三、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措施的改革

在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西部地方高校法学硕士培养的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的变革生源质量是法学硕士培养的重要前提,因此西部高校在招录法学硕士时应着重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如学生的专业知识、计算机能力、外语、有志于从事西部基层法律职业工作等。为保证学生的质量,学校应严格培养管理制度、学位授予制度,对于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暂缓或延期授予,直至不授予学位。在学位论文方面,应建立起严格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完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制度,论文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进行“双盲审”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必须要有校外专家。

(二)培养学制方面的变革法学硕士可实行3-4年的弹性学制。根据其培养目标,3年制法学硕士按照“1.5+0.5+0.5+0.5”模式实施。第1、2个学期为人文素养课和学科基础课的实施阶段,第3个学期为专业课以及学位论文开题实施阶段,第4个学期为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课程和社会管理创新课程,同时准备毕业论文的选题与开题工作,第5、6个学期为毕业论文设计阶段。

(三)深化“学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应将高校、实务部门教育资源有效系统融合,实现资源优势互补,条件许可的高校可与实务部门进行订单式或定向人才培养。这就要求西部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创新基地,①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和运行模式。在此基础上,深度拓展“学院与司法部门共建”、“学院与企业共建”、“学院与政府部门共建”等的社会合作教学模式。

(四)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培养标准,要培养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笔者认为,西部高校法学硕士的课程体系可从人文素质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等四个方面构建课程模块。人文素质课程模块可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当代中国社会》、《自然科学史》、《人类学概论》等课程。学科基础课模块应以法学方法论、法哲学、法学经典著作研读等课程。专业课程模块应重点突出专业课前沿问题的教学,同时还应考虑到西部地区的特殊性,可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选修课。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可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法律实务》、《非诉讼纠纷解决》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可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公共政策》、《危机管理》等课程。

(五)革新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研究式教学方法,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特别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发现问题、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篇(4)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还是传统的书本灌输式教学模式,重视法学知识、法条讲解,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学思维的培养。培养的学生进入社会后,很难快速融入司法实践中,理论和实践脱节。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有学校教学理念陈旧、教师思维转变慢的原因。另一方面,教师自身实践经验不足,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模式,局限了教师自身的能力拓展。虽然各法学院校也在积极开展实践教学课程,如开展模拟法庭、旁听法院庭审、邀请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进课堂、学生进法院实习等。但一般这些实务环节所占的教学比重并不大。教师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当然,现在法学教学中,教师比过去更重视引用大量案例来教学,但案例往往是为了辅助说明法律理论和法条的。有些案例是将现实问题简单化,以便说明法学理论。案例教学往往是教学中的辅助和配角。而学生在听课过程中,往往也只是被动吸收知识,很难从个别的案例中窥探出法律事务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如何补齐实践教学的短板?我院组建了专门的法学教学改革团队。结合目前实务界的新动向,尝试利用法律的互联网大数据对海量案例进行整理分析,从问题出发激发学生的自学热情,培养学生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和复杂问题的技巧。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但大量的经验往往要求时间的积累,甚至终身的学习和实践。互联网时代的数据为当代法学人提供了捷径。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生效判决截至到2016年8月24日,已经有20302860篇,每天还在以上万的数量增长。大量的裁判文书为法律人提供大量一手实务资料,也为法学的实践教学和研究带来了福音。过去法学教学中依靠最高院的少量典型案例研究可转变为从整体上对各种类型的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理论界可以通过大量案例进行真正整体性的实证分析。教师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去弥补接触实务不足的短板,也可以通过指导学生研究案例,进行大数据分析,探讨各种类型案例在实务中的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研究和增强实践能力。

 

在具体操作方面,我院引导学生在学期毕业论文环节中,撰写法律大数据分析报告。例如有同学撰写《辽阳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大数据分析》实证分析论文。在分析了辽阳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上百篇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裁判文书后,总结出辽阳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主要的争议焦点,大多集中在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问题、利息计算问题、担保人责任问题等。法院认定的重点环节和不同做法。例如有关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的法官只要债权人提供借条就可认定成立,有的法官不仅要求原告提供借条还要银行转账凭证。有的法官除了借条和转账凭证还要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确是借贷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通过实务案例分析,学生能感受到实践中的案例远比课本中的复杂,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是法律规定,更多的可能是法律空白和事实认定,法官审判思维和举证规则的运用往往对案件判决起到了决定作用。同时通过某种类型案例的深入挖掘可以感受到实务判决中的难点和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难操作性,为立法决策提供更切实际的建议。

 

虽然我国目前公开的法律相关信息不够完备,仅有的生效裁判文书也很难完整直观的反应案件的全貌。但通过现有的信息,我们也可收集到远比课本知识多得多的海量信息。特别是法律空白点和法官可自由裁量的内容,以及当事人证据收集问题,本身是实务中研究重点,但因为带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过去课堂上很难讲解。但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掌握实务中当事人和法官的通行做法。大量的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掌握实务中微妙的细节,预测相关类型案例的裁判走向。

 

利用互联网数据进行法律研究和教学,在法学院校还处于起步阶段,我院也处于初期尝试阶段。但可以预见到,未来这种依托信息技术进行的教学和研究一定会大行其道,对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发生重大影响。

篇(5)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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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36-03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与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是对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危机的积极改革措施,也是对法学教育未来之路的一次探索。我国的航空法特色本科生教育,亟需转换教育模式,以适应当下及未来我国法学研究人才的需求。

一、法学的实践品格与法学教育的旁观者模式

知识的传承往往需要通过教育的路径来实现。大而言之,教育有师道授业一途,更有行万里路之径。法学教育早期是通过人们自觉遵守被内化为自我认同的习惯规则的方式实现的,但后来此种方式由于法律被神秘化而无法继续。人们需要通过读万卷书的方式完成法学教育,以谋求对规则的掌控。读书成为法学教育的最主要,或者说是唯一途径时,法律知识必然是少数阶层的知识,而不再是所有人的知识。与之相应的,是法律被复杂化、程序化,从而形成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学家就此出现。法学教育成为一种专门化的知识传播体系。

从一开始,法学教育就以事件处理为目标,常强调其实践品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又无法脱离行万里路的教育路径。于是,法律教育形成了他人行路学人读书的奇怪模式――旁观者模式:即学生读书本上的法律规则,评价和分析他人的行为法律效果。因此,即便是我们采用所谓案例分析的模式,也无法摆脱隔靴搔痒的无奈,学生始终无法体验行为与法律结合的规则效果。多年来,无论我们如何改革,似乎旁观者模式一直是个让人沮丧而无法摆脱的范式。

旁观者模式具有自身的优点,比如旁观者清的心理优势、无利益纠葛的客观评价、事后综合分析的理性思维、规则与行为的逻辑正确、行为模式的类型归纳等等,无一不昭示着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的理性超越。

然而,正是这种理性超越,使得旁观者模式成为书斋里的游戏,难以成为法律实践人才的养成模式。

第一,旁观者难以体验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因而就难以明白在法律公布的前提下行为人违法的心理诱因。法律是规制人的行为的,而行为是人的心理指示下的行为。因此,对心理的规制也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法律在评价行为时往往追问行为人:你是故意的吗?你有过失吗?你事先知情吗?由于无法体验行为人的心理,法学理论上就出现了客观过错说与主观过错说理论。但无论我们持有何种理论,都不可避免地去揣度行为人的行为,因而可能犯错。如果以这种错误的结论作为判决或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则判决可能失去正当性,法律可能成为生活的绊脚石而不是指南。

第二,旁观者模式的无利益纠葛使得法律研习成为法律技巧训练的纯粹设定,研习者虽以公平价值为标榜,但无一不以通过法律技巧赢得模拟诉讼为目标。这种训练使得研习者失去了真实的法律环境,研习的结果只与成绩有关,与社会正义无关,因而研习者没有追求正义结果的环境压力。这种教育模式要么培养出只卖弄法律技巧而忽略法律价值的讼棍,要么在实践中被维护正义的社会责任压的无法施展法律技巧,最终不能实现法律目的而放逐了正义。该模式下,培养出既有法律技巧又能够关照社会正义的真正法律人的几率少之又少。这正是因为无利益纠葛时,人们追求正义的动力大大降低所致。

第三,旁观者模式的思维与逻辑训练容易忽略经验与法律的关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但旁观者模式强调的是逻辑而非经验。通过逻辑演练,将他人行为归纳整理入某一法律类别,再覆盖上法律的包装,法律产品就跃然呈现。此种模式正是典型的概念法学传统范式。

旁观者模式重视法律技巧,虽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不可或缺,但该模式忽略法律价值,因而无法培养出契合社会经验、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学家,只能培养出法律技巧家。

二、航空法特色教育的实践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同样没有脱离旁观者教育模式。这种传统的书斋教育使学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在于就业上面临的四面楚歌:航空法实践能力不足,航空法教学课时认为与基础法学教学课时导致航空法教学深度不足,本科生的就业堵截与非法学司考人才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口就业的压力,使得学生面临各种实践困境。

航空法特色教育需要教授的不仅仅是法律或航空法,而且包括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保安等各类基础性航空知识,因此,学生的学习内容非常广泛,用来研究法学、提升法学研究能力的时间就相对有限。这使得他们的航空法学学习时间严重不足。

从实践方面来看,本科生应当参与航空法律实践。然而,此类实践往往要求兼备技术与语言双重能力的法律人才,本科生虽学习一定的航空基础知识,掌握了一定的外语能力,但仍然不敷应用。

从就业来看,航空法学人才需求量相对较低,导致其就业难度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官员观念错误,认为我们培养的本科生只懂航空法,不懂其他法律,因而非航空业者不愿意雇佣本科生。同时,学生在求职时未能向意向单位妥当展现其适销对路的专业素养。所有这一切,都导致本科生就业困难。然而令人尴尬的是,真正高水平航空法人才奇缺,很多航空法律业务为国外律师事务所所抢占。

三、转向自体验教育模式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国需要大量的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航空法高级专门人才,但目前的本科生教育模式存在前述问题,我们所培养的本科生并不符合我国航空业的需求。因此,欲培养符合航空业发展需求的特殊法律人才,就需要改进培养方式,从旁观者模式向其他模式转向。在笔者看来,我国本科生的培养模式要由旁观者教育模式向自体验教育模式转向,方能够符合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与旁观者教育模式相反,在法学理论研习时,将自身经历或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以判断自身当初行为的正当性,从而提高法学素养,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以自身体验与法律再评价模拟为核心,可以称之为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以下简称“自体验模式”)。自体验模式具有其独特之处。

第一,研习者以自身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是执法、司法还是守法行为――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将法律作为研究对象。旁观者教育模式则以法律为研究对象,而不是以行为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教育学生了解人类行为模式,从而理解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并由此理解规则设定的价值目标、规制程度与设置结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是与其欲规范的行为模式及其社会意义密切相关。故而,行为是法学研究的根本对象,法律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表现形式。所有法律规则都是要求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因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的核心是研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其相互关系。旁观者教育模式虽然也观察人类的行为模式,但其核心在于法律如何规定,在这个前提下某种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自体验模式是以 “行为-行为意义-社会关系-法律规则-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是以“法律规则-行为-法律评价”为序进行研究。二者的区别反映了不同的法律认识观,前者是行为(社会关系)是法律的基石,是先行为后法律的认识,而后者则是法律先定假设下的行为调整论,是先法律后行为的研究假设。毋庸置疑,自体验模式遵循了法律产生的正常规律,能够使学生明白法条产生的行为基础。因而是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教育模式。

第二,自体验法学教育模式研究的是研习者本人亲历行为,而旁观者法学教育模式则研究他人的行为。可能会有人质疑,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经历法律评价其行为的过程,因而自体验模式是无源之水。特别是对于本科生而言,自体验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人的行为从法的运行视角来看,涉及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社会每一个主体,都在这三大法律运行系统中承担义务或享有权利。因此,每个人每天的行为都与法律相关,因而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模拟再评价而获得法律知识的养成。比如早起的同学是否有义务保持静默以保证同舍他人的安静休息权?睡懒觉的同学是否有权限制早起的同学开灯读书?诸如此类均可作为自体验模式研习的对象。

第三,自体验模式以研习者亲历行为为研究对象,因而其法律研究的结果更容易使法律知识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而旁观者模式则犹如论诗评文,评对论错都容易成为过眼云烟,无法对研习者形成心理冲击,因而研习所得法律知识难以内化为研习者的行为。

在自体验模式下,航空法特色教育将以其在生活中涉及的各类与航空运输、空气空间、机场征地拆迁、航空快递等等亲历行为作为研究对象,或者以环境模拟方式提供各类航空活动环境,由参与者对自身行为进行法律模拟评价,从而获得航空法律知识。无论研习者以自身亲历还是环境模拟中的各类行为为对象,都将构成非设定模式下的灵活多变的场景,既有助于法律技巧的训练,也有助于航空法律知识的养成。

四、课程体系的调整

目前,在一级法学学科基础上,本科生的培养模式主要强调三个模块的知识结构:即法学、外语、航空法学及航空知识。比如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教学大纲规定学生应学习一级学科法学及航空法学、航空概论和公共英语、思政等公共课程。这种培养模式显然具有先进性,应当说是一级学科学位点+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实践。但此种模式仍然不能满足航空业对高端法律人才的需要。

第一,航空法学课程单一,未形成航空法系统知识课程体系。目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开设的主要是《航空法原理》、《国际航空运输法》两门课程,以及一门案例训练课程,未从航空法知识体系的角度涉及课程模块。因此,学生学习后尚不能从根本上掌握航空法知识并应对实践问题,不能实现航空法特色教育的目的。事实上,航空法学教育除了通识课《航空法原理》以外,还应当开设《航空运输合同法》、《航空侵权法》、《航空器权利法》、《航空融资法》、《航空行政法》、《通用航空法》、《国际航空公法》和《航空国际私法》等理论课程和相关实践课程,才能够基本涵盖航空法知识、培养具有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学生。

第二,航空业是一个涉外性很强的产业,必然要求其法律服务者能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技能就是外语能力。而目前的本科生无论在招生还是培养方面对外语的要求并不高。在汉语还未成为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工作语言之前,外语能力的缺失将导致法律服务能力的丧失。然而,目前设置的英语课程主要是为应对四六级考试的公共英语,而不是航空法英语或航空英语,将来在航空法岗位上将面临无法与外国航空法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沟通的窘境。最近的例子是韩亚航空在旧金山机场坠机案,该案机组成员外语能力较低,给美国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调查带来不便。尽管这不是法律职业中的案例,但的确具有相似性。因此,将航空法英语能力作为基本的教育模块是合理选择。就课程设置而言,增加航空英语、航空法英语、法律英语,缩减公共英语课课时。本科生英语课程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仅仅是普通英语课程的继续,只是多了一些生僻艰涩的词汇、俚语以及书面表达等。这些知识虽然重要,但对本科生而言,并没有多少适用上的意义,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专业交流上来看,均是如此,而且通过航空专业英语也可以培养其沟通与写作能力。所谓懂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其实质是懂专业外语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只会普通外语,不知其从事的航空法律服务中涉及的专业词汇与专业表达的法律人才。因此,该课程应当被体现航空行业特色的专业外语所替代。

第三,航空知识与法学知识是完全不同的学科门类,即使就航空知识而言,也具有多个不同的学科。因此,仅具有法学知识的本科生面对实际问题时,难以用法学知识处理问题。因为航空事件中的事实问题往往使得本科生无法认识其性质,自然难以将其归入某一法律关系之下,处理问题自无从谈起。故此,航空知识与法学的跨学科知识构成是保证本科生成为应用型航空法人才的关键。航空知识模块应当涉及三大块:一是航空运输业务,二是航空安全业务,三是航空管理业务。这三大模块实际上是航空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因而内容纷繁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但是,本科生需要的是对基础知识的了解,仅要求其对航空活动的基本流程、术语及常见问题有所认识,目的是在研究和实务中能够迅速对接到法律规则上来,而不是要求其深入掌握和研究这些知识。因此,上述航空知识应以概论形式开设相关课程。

因此,航空法特色教育应当以法学一级学科核心课程模块、航空法学模块、航空法英语与公共英语模块和航空基础知识模块四个模块组成。改变目前的漏斗状课程分布形态,实现航空法学教育课程体系化。以实现培养复合型与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

五、问题导向型的实践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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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必要性

1、专业技能危机的出现

在以科学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行业发展浪潮中,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出现了分化。能够将科学理论转化为职业能力和素养,并能在行业内进行初步革新的、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成为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主流。在传统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精英人才和具有某种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目标。然而科技革命使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挑战。在“史上最难就业季”的形势下,地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艰难程度似乎达到了顶点,但另一方面,企业又很难招聘到合适的人才,就业与招聘的两难凸显了传统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病。传统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除了与实践割裂的专业知识,并不具备与社会需求对接的专业技能。从我国整体人才市场来看,社会总体人才需求与高校提供的人才规模和素质不衔接,人才结构还不适应行业实践与发展的需求,存在实际的高技能人才短缺。[2]地方高校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严重脱节造成了找工作难、找人才难并存的现象。

2、科技革命下的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进入科技革命时代,产业与行业的更新与发展成为产业与行业立足于世界经济潮流和市场经济的重要指标,传统的行业立足于某一既有技术而不进行革新与创新的时代已经过去,固守成规的行业必将遭受淘汰。行业根据时代的潮流进行自我更新与发展成为行业的生存之本。在互联网+时代,更是要求将行业知识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创造出新的行业面貌和生存与发展方式。百度创始人李彦宏说,互联网和很多产业一旦结合,就产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催生了全新的发展理念和模式。[3]利用互联网技术,传统产业获得了进行自我变革和转型升级前所未有的机遇。[4]因此,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将担当起知识经济时代产业和行业的革新使命,成为科学技术革命下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主流。人才需求的变化,使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也需进行综合改革,培养能够推进传统行业进行升级换代的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是地方高校在新的经济浪潮下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劳动者的历史使命。

二、树立高校教育的行业标准理念,实现高校社会服务职能

行业标准成为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听起来似乎过于追求教育的实用性,将高等教育完全功利化,放弃高等教育发展某些专业领域的长效发展,追求短期利益。实则不然,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信息与互联网时代,需要大量专业基础扎实、技术实力雄厚、实践能力突出、真正学以致用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支撑。中国工程院潘云鹤院士认为,应用型人才的本质内涵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是高等教育应用价值的直接载体,是“智慧”转化为“实惠”的关键所在。[5]

1、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产业分工对人才的提出了分类层次,根据人才在科学技能创新与运用中的作用,可将高校培养的人才分为三种类型,发现知识的研究性人才、运用知识的应用型人才和完成具体操作的技能型人才。[6]普通地方高校重点培养的是能够运用知识的应用型人才。这类人才应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其次是能够将专业的一般原理转化为职业能力和素质,最后是能够运用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初步推?有幸档母镄掠敕⒄埂R簿褪撬担?除了对专业原理的掌握和运用,该类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行业创新能力,能够初步推动本行业的革新与发展。

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是指将行业对人才所要求的知识、能力、素质的标准应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构建和培养过程之中,使地方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专业人才具有深厚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将专业原理转化为职业能力和素质,并能综合运用自身知识和能力进行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创造与革新。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可阐述为将行业的人才需求标准纳入地方高等院校部分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制、课程体系设置、教学内容方法改革、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之中,将行业标准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的人才培养的方法与体系的统称。

2、革新高等教育理念,树立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观

要求高等教育为地方经济和区域发展服务,已经成为地方高等院校改革发展的潮流和共识。实现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并非否定先生提出的“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的大学教育理念,否定高等教育文明传承职能,将高等教育仅仅纳入“有用”的功利化渠道。而是从以人为本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角度出发,使大学教育能够使学生学有所长,获得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使大学培养出能够服务社会,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其次,人才是文明传承的最终实践者和实现者,也是高深学问的研究主体,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人,是推动社会发展和“为往圣继绝学”,传承人类文明的根本。行业教育理念,是建立在应用性较强,行业特色明显的专业之上,如法学、会计学、建筑学等。但行业教育理念并非适用与所有专业,像数学、历史等以发现知识为主的人类精神探索领域的学科,应建立与学科发展规律适合的人才培养机制与模式。再次,文明的传承也包含了人类不断提升物质资料生产能力、创造社会文明的能力,因此,行业教育理念不是将大学教育剥离“纯理论”的技术改造,而是以学生的生存技能为本位,培养能够进行业革新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在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以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为任务时,高等教育应以务实的态度,站在服务社会的角度,依托行业要求,以培养出具有持续创新创造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己任。

树立行业教育理念,要求地方高校理清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关系,在互联网+的背景下解放思想,将高等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规律和行业标准相结合,将行业对人才在知识、能力、素养方面的要求纳入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体系,以适用行业要求的素质作为检验人才培养质量是否达标的标准。行业教育理念是?Υ?统大学学理教育理念的重大革新。需要提出的是基于行业并非狭窄的面向企业,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与运用、知识向专业实践能力的转化、培养符合行业存在和发展要求的能力与素质是行业教育理念关注的核心。

三、建立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系

1、建构开放式的行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

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的地方高校应解放思想,不再把行业特征明显的专业教育局限于传统的课堂,而应建立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所谓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即将于行业紧密结合的国内国际专业认证和专业理论相结合,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例如以法学专业为例,学生毕业后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拥有国家认证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个资格证书不仅是从业的门槛,更是对法律人才的衡量与评价标准,这个标准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实践的深入,会在人才考察、选用上出现变化,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将法律职业资格标准纳入人才培养标准,以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规格,不是对法学学科本身的降低,而是将培养学生基于法学专业知识的法理的运用、法律实务、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变革集于一体,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律卓越人才。

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应用于专业教育,即以行业标准为人才培养的规格,将职业素养、职业操守等纳入高等教育体系,综合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职业素养培养于一体,将行业的社会培养和实践纳入教学体系,使学生在毕业时,能够尽量达到行业的入职能力,缩短专业与行业的距离。

2、建立基于能力导向的课程设置体系

以法学专业为例,开设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要的课程是专业模块课程。自从2002年国家将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三种职业资格统一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说明国家对法律从业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做出了统一标准的界定。因此,基于法律行业的法学教育应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五大内容所涉及的课程,均应作为法学专业的理论课程或实践课程进行设置。当然,这些课程的教授和实现方式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渠道进行,如理论教学、实务锻炼、课内外模拟实践等方式,但所设计的标准性内容则不应偏废。这不仅能够提升学生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能力,同时也是构成学生法律基础理论,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律素养的基本要求。

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科目以外,为了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还应开设和法律实务相关的,能够影响学生职业价值取向和职业素养发展的相关课程,如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现代管理学等。当然作为高等教育培养学生的一般素养和基本素质的大学通识课和公共基础课自不言说。对会计、医学等行业特征明显的专业,如何开发、挖掘、建立职业素养类课程建设机制,是该行业需要进行长期探索和研究的,高校可建立相应的教学研究团队,进行课程机制的研究与开发。

3、突出知识转化和能力培养的课程开发

学生对互联网+行业的能力的自主开发与培养,需要相应的课程建设作为知识来源,从而需要多方的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作为支撑,如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的建设需要计算机软件专业、网络工程专业、法学专业的学生相互合作等。学校应打破传统专业、学科的分类教学与课程设置机制,建立专业、学科间深度交叉与融合,自主开发校内交叉专业课程,促进学生在信息与互联网时代具备自主开拓职业平台、创新个人职业发展的能力。

对此类课程进行研究开发,可在现有的院系专业划分之下,抽调有兴趣,对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有相关计划的教师,建立相应的课程建设团队,并从校内教师管理与课程建设制度中予以支持,形成行业知识与互联网知识向行业发展能力转化的课程研发机制。当然,此类课程的教学也可通过课堂实践、学生科技活动等灵活方式予以实现。

4、加强基于行业标准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

基于行业标准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对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进行改造。在以学科划分为基础的专业学习中,传统的知识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使学生掌握了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然而这种单一的课堂教学方式越来越显示出不足,例如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足,不利于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不利于学生创新创造思维的培养,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我国学生缺乏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已经在“中国制造”而不是“中国创造”方面引起了极大的关注,“钱学森之问”更是振聋发聩。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成为课堂教学改革刻不容缓的任务。随着地方高校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上达成的共识,各高校纷纷采取了课堂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例如增加实践教学和开展学生科技创新类活动、师范类学生的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应用等,但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