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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30 11:29:37

机构论文

机构论文篇(1)

一、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功能定位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定位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功能定位与国有经济的定位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紧密相连,要明确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新形势下的功能,必须首先明确国有经济的功能和国有企业的发展取向。

国有经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2)投资私人资本不愿投资或无力投资的领域;(3)实现政(论文库)府的宏观经济目标(诸如就业、税收等);(4)作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手段。

在早期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功能更侧重于保证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投资私人不愿投资或无力投资的领域,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几乎涵盖了上述四个方面。现在,在世界各国普遍建立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的功能则越来越侧重于实现政(论文库)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作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手段。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例,经过20世纪后期的大规模“非国有化进程”,国有经济不仅从制造业中迅速退出,而且逐步从许多基础产业和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产业中退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从工业社会的绝大多数产业中退出,目的是为了更大规模地和更快地进入竞争激烈的科技创新型研发产业,以保持其经济在这些领域中的领先地位。这一趋势的存在,暗示着国有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定位,必须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立足于满足实现国有经济功能的需要。

从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形势来看,尽管有关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由于其存量较大、结构刚性较强等,效果并不明显,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仍然是经济结构调整的主旋律。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产业结构升级的叠加(从工业社会的传统结构向现代结构的升级、从工业社会后期的产业结构向后工业社会的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的更为激烈的国内市场的国际化竞争,基于经济发展战略和对外经济战略调整的需要,国有经济作为保证公共产品供给、支撑就业和税收的作用应大幅度降低,而作为实现区域产业政策有效手段的功能要大大加强。

与这种形势相适应,区域性国有经济应在战略调整中,尽快地和较大幅度地退出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流通领域,在保证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同时,逐步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制造业和金融领域集中,通过国有经济的这种定位,适应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发展战略调整。

(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功能

结合目前国有经济在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我们认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经济转型期应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

1.促进区域内国有资本重组的功能。作为国有资本运作载体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首要的功能是推进区域内国有资本的“运动”——流动和重组,调整和优化区域经济结构。

2.为区域内产业发展实施战略控制的功能。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特色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将打破过去分部门、分行业管理国有资产的框框,对国有资本实行综合性营运,这就要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具备为区域内产业发展实施战略控制的功能。在新形势下,分析某些产业,由于前景不明朗、投资回收期长,或是存在外部效应,可能民间资本不愿进行投资,而这些产业的投资对于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又存在重要的意义,如一些高科技的导向性产业、园区建设等,需要国有经济的进入。特别是对于区域经济而言,一些特色产业、主导产业对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有经济在城市产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3.为提供公共产品进行投融资的功能。在还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国有经济较多地体现在公共产品领域十分重要。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改善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等条件,改善人们的居住、工作环境。目前,我国一些城市如上海、南京等将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在能源、交通、公用设施等领域组建了一批投融资平台,其目的也正在于此。

4.推动企业改制的功能。从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本身来讲,它的构建基本上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制,资本营运机构与持股企业的关系由公司法规范,即资本营运机构依据出资额对持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力,但持股企业不接受政(论文库)府部门的行政权力,政(论文库)府与企业实际上是在这一层次上分开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多数情况下对企业同时有“管资产”与“管人”的权力,可以资本为纽带把国有企业改制成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出资人代表权与企业生产经营权分离,最终达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生产经营权的分离。

5.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推动企业改制和重组,必然涉及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解决这些关系社会稳定的问题,在目前经济转型时期还是应该由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来负责,一则改革时期利益格局调整较大,社会稳定任务较重,需要方方面面来配合;二则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必须由国有经济来支付,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也就责无旁贷。但是,从长远和规范化的角度来看,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任务的逐步完成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该逐渐由政(论文库)府来承担。

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发展模式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发展模式,一方面取决于各级政(论文库)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取决于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采取相应的运作模式。

(一)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新形势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建立三个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一层级,是代行所有者权利的专职机构。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家已经确定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在目前公布的改革方案中,新组建的国资委管辖范围明显缩小,所要监管的主要是国有大型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权威性增强,既要管财,又要管事与管人,将国家经贸委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管人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全部归并到国资委。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制定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向所监控的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免企业负责人,并考核奖惩经营者;通过统计、稽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等。

第二层级,是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将管理国有企业的权利委托给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接受相应国资委的领导,完成与之签订的各项契约。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依据其在各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行使法人财产权利,对拥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运作。

第三层级,是国有资产参与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参与企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产权关系,它接受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自己行使股东权利。

(二)优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发展模式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应打破部门、行业、地区界限,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组建。

2.效率原则。要建立有利于机构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的制度性机制。要立法明确该机构只有类似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或有限的特定权利,只能按法定程序行使;实行政(论文库)府一把手负责并向人大报告的制度;明确该机构与国家其他机构的关系,包括接受审计和相应的监督;实行向国民公开信息的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权责及纪律,合理设计相应的薪酬制度。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必须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即所有或绝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都必须向社会公布基本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公布国家给予的支持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这样做符合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必须向企业真正的“股东”——全国纳税人提供信息的原则,有利于所有权行使机构和企业提高效率、防止腐败,有利于各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是国外国有企业及地方公有企业通行的基本制度。

3.平衡原则。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后,应该考虑把本来与财政关系密切的国有资产统计转变为科学准确的国有资本预算,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国有资本预算还不可能直接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应该把国有资本预算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或者把国有资本预算系统作为公共财政预算系统的子系统。当然,国有资本的分级预算应该随着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而进一步逐步实现。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无论是否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都必须保证国有资本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信息对称。

4.简化与明晰原则。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与生产性企业集团不同,它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质上是政(论文库)府与企业之间又加入了一层委托——关系。在国家所有权主体因过于抽象而不能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层次的增多就意味着成本的提高和资本运营效率的降低,以及国有资产流失危险的增加。因此,要本着简化与明晰各个部门角色与功能的原则来进行改革。这一改革的着眼点就是要使行业资本营运机构真正与政(论文库)府机构脱钩,一定要达到精简政(论文库)府机构的目的,防止再度出现“翻牌公司”现象。

(三)优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发展模式的对策

基于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角色的重新定位,结合我国各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先进经验,我们对优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在区域经济中的发展模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布局进行调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应该由国有经济的目标所决定,而城市国有资产,包括以企业资产为主的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自然资源资产,其所承担的社会目标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对城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从整体上进行战略性考量。

2.减少在竞争性产业领域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结合国有企业“国退民进”的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把非国有资本引入国有企业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在企业改制任务完成、国有资本经营职能弱化后,可以让该产业领域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逐步退出。

3.扩大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直接授权经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具有较强实力,能带动集团内企业发展,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具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的,国有资本所有权行使机构也可以直接持股,绕过国有资产的中间管理层次,行使所有权管理,直接授权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即实行“两层次”体系。

4.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实施大范围的重组整合。直接改革“翻牌”公司,如打破原来的部门或行业的隶属关系,重新按市场化、规模化原则构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资产经营公司,推进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重组。

机构论文篇(2)

动力系统参数匹配首先依据车辆动力学指标进行整车参数匹配,然后通过对常用工况进行数理统计,对双电机功能进行划分,进而确定双电机参数。目标车型参数及动力性指标如表3所示,匹配出的电机MG1和MG2的MAP图如图3和图4所示。

1.1整车参数匹配整车峰值功率应该满足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和百公里加速时间的要求[4],因此峰值功率应该取三者之中的最大值。整车最大传动比需要满足的条件:车轮获得的最大驱动力应该满足最大爬坡度的要求[6]。当车速为20km/h时,车辆传动系总传动比i对应的车轮获得的驱动力、车辆爬坡时受到的阻力和动力电机能提供的最大驱动转矩三个变量的变化趋势如下图6所示。车辆的驱动力应该能够满足最大爬坡度的要求,则车辆的驱动力需要大于车辆受到的爬坡阻力。即图中黑色的车轮获得的最大驱动力的坐标需要大于红色的行驶时爬坡阻力的坐标。这样可以得到整车传动系总传动比的变化范围为。

1.2双电机参数匹配双电机的功能划分主要是结合工作模式和整车电机性能参数,确定电机MG1和电机MG2的性能参数。在整车参数匹配的基础上,两个电机的参数匹配应该满足如下条件:(1)两个电机的联合工作区域应不小于前面匹配的整车电机工作区域;(2)两个电机合理进行功率划分,使双电机单独工作区域与耦合工作区域的合理分布。(3)尽量提高两个电机的高效率区间利用率。两个电机高效率区间的利用率与电机的频繁工作区域密切相关。而频繁工作区与车辆的行驶工况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对常用试验循环工况的电机工作点和车速频次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最终得到电机工作频次较高区域,来对双电机的功能进行划分。如表4所示,本文通过对常用测试工况进行数理统计,得到电机工作的高频车速区间为0~20km/h区间和35~55km/h区间。这样可以对两个电机进行功能划分,MG2为主电机,满足整车稳态功率需求。MG1为辅助电机,满足整车瞬态功率需求。同时两个电机的高效率区尽可能覆盖统计的高频车速区间。

2双电机构型控制策略

本文构型采用的控制策略软件架构如下所示,控制策略主要分为需求转矩计算、模式识别和需求转矩分配三部分。需求转矩计算主要采取如图7所示的计算框图。当车辆在急加速工况时会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故需要施加补偿转矩。补偿转矩主要为了弥补车辆急加速工况下的转矩需求。本文根据加速踏板开度及加速踏板开度变化率,将加速工况分为平缓加速、一般加速和急加速三种工况[8],分别设定不同踏板开度和变化率阈值。当油门踏板给出一个需求转矩时,通过对比电机MG1单独工作时的电功率;电机MG2单独工作时的电功率;电机MG1和MG2按照转矩耦合模式工作时的电功率;电机MG1和电机MG2按照转速耦合模式工作时的电功率,取电功率最小所对应的模式即为当前的工作模式。即实时计算当前状态下本构型的四种工作模式下每种模式的需求功率,最终选取需求功率最小的那种模式作为当前状态下的工作模式。对于HEV而言,基于瞬时优化的控制策略的关键在于如何转化油电转化系数。而对于双电机构型纯电动车而言,并不存在这个问题。基于瞬态优化的模式识别策略的核心,就是找出当前需求转矩下的最优工作点,最优工作点满足消耗电功率最小。找到对应的最优工作模式后,则对于每种工作模式下的转矩分配策略相应获得。

3仿真结果分析

通过在MATLAB/Simulink中建立离线仿真模型,可以对比分析双电机构型与单电机构型的能耗情况。图11、图12和图13分别是NEDC工况下电机工作点分布图。结合前文中的电机MG的MAP图2,电机MG1和电机MG2的MAP图4和图5,由图中可以看出NEDC工况下双电机构型的电机工作点的负荷率明显高于单电机构型,这样双电机构型的平均工作效率将高于单电机构型。同样,结合前文的图2、图4和图5,由图14、图15和图16可以看出UDDS工况下两种构型的电机工作点分布呈现同样的规律。表6为五种常用循环测试工况下,双电机构型相对于单电机构型的百公里能耗仿真数据。结果显示UDDS工况下双电机构型节能潜力最大,达到12.63%,JC08工况下双电机构型节能潜力相对较小,但也达到8.95%,平均来看双电机构型相对于单电机构型的节能潜力达到10%左右,节能潜力非常可观。

4结论

机构论文篇(3)

【关键词】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比较;平衡记分卡

引言

作为金融机构,无论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需要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是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目标,然而金融机构总目标对于金融机构内各个层次、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人员而言,并不都是清晰可见的。金融机构内部需要一套把每个员工的行为都引向金融机构总目标的系统,而绩效评价系统恰恰可以通过衡量的内容在事前引导员工的行为;通过衡量的结果(同时配以奖惩激励制度)在事后促使员工改进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下一轮”工作中表现得更加符合金融机构的目标。因此,绩效评价系统是实现金融机构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作为以货币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企业,是面向广大社会大众的“准公共部门”,其经营的好坏可能影响到整个国家或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使得对金融机构绩效评价的评价内容跟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就拿银行来说,如果有一套好的银行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对策,那么,1997年始发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就不会如此的旷日持久,也不会带来如此大的影响。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的好坏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选择较为典型的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其优劣,并着重分析我国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应该改革的方向,希望能够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战略目标的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体系有所帮助和启迪。

一、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业绩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这已经是经济理论界的一种共识。如新古典综合派代表萨缪尔森认为:“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很像别的企业,它们被组织起来是为了它们的所有者赚钱。一个商业银行就是一个相对简单的企业,它为顾客提供某种劳务而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顾客那里接受报酬费。”新凯恩斯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界定是:“这是一些介于有额外资金的储蓄和需要资金的借款者之间的企业,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集团是银行……”可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企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既然商业银行是法人企业,那么企业的财务效益目标就是绩效评价的核心。

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评价体系各有特色,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另一类是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评价体系。下面笔者就这两种评价体系分别介绍典型的评价方法。

(一)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典型代表,它的评价系统以专项业务为考核对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进一步推动全行各专项经营计划的完成,确保全行经营利润计划的实现,根据全行效益创造的推动因素设立专项业务业绩评价项目,具体体现在:维护存量市场、拓展增量市场、控制资产风险、激发组织活力、做大中间业务。具体的评价设计包括奖励项目设定及奖励费用预算安排两大类。奖励项目分为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信贷资产质量、资金增值运作等)、市场拓展(贷款日均维护与拓展、存款日均维护与拓展等)、中间业务(工资业务、财险业务等)三类,并对每类项目详细确定目标金额和奖励费率。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认为专项业务业绩考评是分行绩效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评价的补充,可以进一步促进各专业部室有效管理本专业业务的发展。因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把绩效评价的重点放在各项专业业务上,为每个具体业务制定详细的评价标准,并以各行部(部门)为评价对象,由各行部(部门)负责将业绩评价奖励落实到直接有关人员。

(二)以经营机构为考核对象的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不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健全经营机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各机构经营管理和创利水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经营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促进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管理体制,真正做到奖优罚劣,首先把绩效考核的对象确定为开业一年以上的所有经营机构,制定了等级机构评定指标体系,机构等级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效益、规模、质量、资产(客户)结构、业务和安全等六个方面;然后对各方面具体指标确定权重、基本分、金额及其评价的计算模式;最后得出机构评定结果并与机构行长年薪挂钩。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其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制度。

美国会计专家罗伯特·卡普兰教授和戴维·诺顿创制了“平衡记分卡”(BalancedScorecard),该卡由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个方面组成。之所以取名为“平衡记分卡”,是因为要平衡兼顾战略与战术、长期和短期目标、财务和非财务衡量方法、滞后和先行指标以及外部和内部的业绩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绩效评估关注外部财务数据,已经快速地失去作用,不能为信息时代企业提供有效的规划工具。平衡记分卡首先在美国的众多企业得到实施,现在已经推广到全球很多国家的企业中。实施过平衡记分卡项目的中国企业的高级经理们谈及战略与绩效管理时,都非常称赞平衡记分卡对其实践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绩效评价管理方法是在平衡记分卡制度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平衡记分卡的财务、顾客、内部经营过程、学习和成长四方面贯穿于十个部门的绩效评价标准中。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对营销服务部、办公室组织、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核保核赔部、客户服务组织部、营销业务部、培训组织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业务部等十个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具体的考核标准,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三、比较与分析

(一)传统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1.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建立在传统会计数据的基础上,以财务衡量为主

这些数据对有形资产的刻画淋漓尽致,但在对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而恰恰是无形资产和智力资产(包括员工技能、员工干劲和灵活性、顾客忠诚度、专利权和商标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等)对当今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获得经营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传统业绩衡量系统注重企业内部,这在卖方市场情况下的确奏效,但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厂商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他们无法再狂傲自大,否则便会失去顾客

因此,在业绩衡量系统中,除了把视野投向内部经营过程外,还必须投向外部利益相关者,关注如何吸引顾客、如何令股东满意、如何获得政府的支持和赢得公众的好口碑。

3.传统的业绩衡量系统偏重于对过去活动结果的财务衡量,并针对这些结果作出某些战术性反馈,控制短期经营活动,以维持短期的财务成果

这导致公司急功近利,在短期业绩方面投资过多,在长期的价值创造方面,特别是在有助于企业成长的无形的知识、智力资产方面投资过少,甚至削减这方面的投资,以至于抑制了企业创造未来价值的能力。而今天的企业面临的是快速多变的经营环境,因此需要主动把握未来,努力提高未来绩效。换言之,企业必须主动制定长远战略,作出“前馈性”反应。因此,企业业绩衡量系统也应衡量未来业绩的驱动因素。(二)商业银行与新华人寿的比较

相比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内容显得有些单薄,他们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

1.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指标计分方法不够科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在定量计分中过于注重对专项业务的考核,而对系统性的、整体上的定量几乎没有考虑到;与之相反,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虽然从整个体系上进行考核,但没有注重到具体的业务。然而,我们知道,业务和整体的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2.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未能有效结合。两家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是一种离散型的结合,未实现有机地融合,而只是不同层面的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松散结合关系。而定性指标处于对定量指标的补充位置,这就不能像新华人寿的平衡记分卡一样实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的有机结合。

(三)我国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系统存在的不足

近几年来,从银行长远发展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对系统内部的经营绩效评价问题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与实践,但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的深化,现行的评价体系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

1.评价定位模糊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绩效评价存在定位不明确问题,集中表现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业绩评价与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成绩的评价不分;内部评价与内部考核不分,导致评价侧重点与目的被扭曲,评价过程的主观成份增大,影响内部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2.评价指标的设置游离于经营目标

(1)在指标的设置与权重的分布上未能真正实现“三性”的协调统一,往往顾此失彼;(2)过度重视短期财务结果,易助长一些分支机构管理者的急功近利思想和投机行为,最终影响经营效益的持续增长;(3)缺乏对分支机构成长性与贡献度等经营性指标的衡量,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4)评价指标的设置过于僵化和趋同;(5)缺乏对当今竞争环境下非财务因素的反映和关注,更是目前评价体系的缺失。

3.评价的时效性有待改进

评价还基本停留在会计年度上,虽然部分行在办法中也强调了年度内不同期间的评价,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仍属于重结果的“秋后算账”,对评价客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导向性不强,难以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

4.评价结果的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内部评价所需的基础数据基本上来自于财务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由于技术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数据失真现象并不鲜见,加之其他如人为操作的因素,评价结果的失真情况比较普遍。

(四)新华人寿存在的不足

在平衡记分卡的指导下,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会更为有效,也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以使企业达到理想的目标。相比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新华人寿的绩效考核系统较为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1.在定量指标方面缺乏发展性指标

金融机构经营业绩的评价指标应该动静结合,多采用动态指标。财务绩效评价本身的不足之处就是对过去业绩的评价,采用发展性指标可以适当弥补这个缺陷。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趋势,有一定的规律。

2.对现金流量指标不够重视

新华人寿绩效考核系统的定量指标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有关项目中,对现金流量表中有关现金流量的指标关注比较少。而投资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和经理对企业创造未来的现金流动能力具有共同的利益,金融机构用以实现其财务责任的是现金,而非收益。因此,评价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是经营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之一。

结语

机构论文篇(4)

(一)运营模式

一是早教连锁机构或家庭教育品牌机构的相对成熟运营模式。这两类机构的共性特点是有统一的管理模式、相对成熟的品牌推广、一定的专家资源、多样可选的经营项目、后续的师资培训服务等,租用较好路段、较大面积的场所,统一研发的各类可选的课程、项目和服务基本满足大部分前来学习家庭的需求。在资金保障方面,主营家庭教育业务的,前来寻求服务的家长是接受家庭教育业务收费的;兼营家庭教育业务的,自筹资金或就部分业务收费以开展公益家庭教育服务,对主营业务起到了宣传作用。二是本土萌生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多头并进运营模式。这类机构执着于家庭教育理念、知识的宣传推广,他们通过印发宣传资料、组织讲师讲座、开办热线、组织亲子活动和家长沙龙、创办网站、开发微信公共平台等多种方式服务广大家庭。优质机构可以做到网站、微信两三天内即更新,讲座、报纸、沙龙等常年坚持运行,也坚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在资金保障方面,除了自筹资金、以其他业务供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业务外,鹤岗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还通过爱心企业联盟赞助的方式解决资金难题。

(二)共性特点

一是业务形式较为多样。专场讲座为各机构必备的指导服务方式,四分之三的机构能提供个案咨询服务,网校、网站、Q群、微信等现代网络指导方式因其便捷而被越来越多的机构使用,与报刊与热线之和持平,机构采用率均超过五分之二。二是覆盖一定目标人群。各机构主要因其业务范围内的儿童群体而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到其家长,早教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0~6岁儿童家长,幼儿园多是3~6岁儿童家长,其他机构则以中小学生为主。有的民间机构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讲座、家长学堂,每月2~4期,许多家长成为机构的常客。有的机构负责人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年均在各地讲座至少十余场,突破地域限制,服务了更大范围的家长。三是较好满足家长个性需求。因该类机构服务的儿童多处于一个年龄区间段,重点问题相对较为集中,讲座一般具有较强针对性,也较多的使用当面咨询、热线答疑的方式帮助个体解决实际问题,有的微信群采用了根据家长提出问题相关内容文章的做法,家长的需求一般都能够较好地满足,问卷显示,95%的家长对机构的服务评价为好或非常好,近50%的家长认为机构具备课程内容丰富可选、尊重家长和孩子的个性的优势,66%的家长认为需求能得到满足,31%的家长认为有所收获,55%以上的家长表示会继续在机构学习并向其他人推荐该机构。四是公益指导服务占主流。这些机构的创办人对家庭教育事业有深厚的感情,除了家庭教育品牌和部分与家庭教育相关的早教课程,95%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是纯公益的,为了达到宣传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的最佳效果,即使场地、师资产生费用时,也另寻办法而避免由家长来承担。收取费用的机构也只是视情况部分业务收取较低费用,在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上仍会投放大量时间和精力。

二、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发展环境问题

社会关注有待提高。从家庭教育发展大的环境看,家庭教育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专项政策较少,机构配置不尽完善,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重视和扶持力度不够,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理想格局未能很好的实现,多家负责家庭教育业务导致部分功能重复,也导致一些领域无人涉足、功能不足,比如家庭教育作为一种专业学科发展相对落后,从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认证方面仍是空白。政府对民间机构的管理制约存在一定困难,指导扶持力度也是有限的,对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扶持力量更是单薄。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家长更是只重视学校教育,没有真正从家庭教育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上认识其价值。牵头部门有心无力。作为牵头家庭教育工作的主要部门,妇联组织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很有限,能给予的扶持帮助多以宣传、合作为主,机构提出的高层次免费培训、提供办学场所、出台相关政策等建议都难以在短期内很好地解决,久而久之就可能会失去影响力和感召力。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具备贯穿于学生成长全过程的便利条件,本应是家庭教育工作推进的重要领域,但现实情况并不乐观,教育部门的家庭教育工作功能相对弱化,基本没有可能被列为硬性考核指标,基层工作推进随意性较强,家长学校多有名无实,家庭教育指导往往被列为家长会的附属品,一小部分有意愿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还都处于各自为战阶段。

(二)自身发展问题

公信力低。调研表明,公信力程度最高的民政部门注册的组织只有3家,有7家采取了工商注册方式,8家采取了民办教育(研究)注册方式,还有6家因注册条件受限等原因而没有注册,机构的特殊身份令受众疑惑,会影响其公信力。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特别是兼营业务的机构针对家长的教育培训普遍没有专业教材,除几家连锁机构有部分总部统一的课程内容,各机构多借鉴知名专家课程或自行开发研究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有一定的随意性,且缺少相关部门的专业指导和管理,质量无法保证。有的机构与妇联组织、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合作,进入学校或者社区讲座,让家长了解民间家庭教育机构的服务项目,但提升公信力效果并不明显。在同等条件下,受众还是更愿意接受占有较多专家资源的妇联、教育、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公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金困难。调查表明,三分之二的机构家庭教育工作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也有几家机构用其他业务供养,他们开展的讲座、印发报刊、个案咨询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都是公益性的,存在一定资金困难。连锁早期教育机构和家庭教育品牌机构因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员工支出、品牌推广等成本无法快速收回也易造成资金困难,家长在服务效果达不到期望或经济压力大也会对收费标准表示异议。机构举办人一方面能考虑到家庭教育业务对其他收费业务的宣传引带或提升功能,一方面也是因为热爱家庭教育工作,甘愿为之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以家庭教育为主营业务的耀世金德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因其资金依靠当地企业家赞助,业务的发展与企业家的赞助额度和连续性密切相关。师资匮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要面向家庭成员,对工作人员的亲和力、沟通能力、儿童身心发展和保育教育知识都有较高的要求。而民间家庭教育机构并不具备留住很多专业优秀人才的优势。根据调查,只有四个机构人员全部为专职人员,其他机构往往有较大比例的兼职人员和志愿者。即便是主营家庭教育的机构还有3位负责人为兼职,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系统的学习的人员达不到100%。虽然90%以上的机构表示有相当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持证人员,但是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存疑。家长问卷也显示,认为机构存在“师资数量和水平有限”问题的占到三分之一。场地有限。各民间机构在家庭教育业务方面几乎不能提供较好的教学场所。他们经营用的场所往住都是临时租用,拿出较大面积来开展家庭教育业务不太现实。有的民间机构本身租用的地方就很有限,所有业务都是在重复使用可用空间。有的不在一楼门市,或以个人居家为阵地,办学规模不够,没有条件容纳更多的家长。早教机构的场所多适合亲子或孩子使用,成人座椅很少,开辟适合成人讲座的空间存在困难。由于基本没有相当的教学场所,在本阵地只能开展几十人的讲座,开展大型讲座往往由受众组织方提供场地,虽然缓解了临时性的场地难题,但是长久来看,没有固定的阵地会限制其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创设民间机构发展规范的外部政策环境

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将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纳入工作日程,借鉴成型经验,加快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步伐,为民间机构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一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对民间机构登记放开不必要的限制,创造一定的方便条件,避免其因不注册或寻求工商注册等方式而产生身份及其他问题。对已经进行工商注册的民间机构建议实行税收惠免政策。二是为民间机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服务,如开展组织管理、政策引导、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培训、服务,提供与国内外基金组织、企业进行交流合作的机遇和平台,建立起民间机构开拓社会管理服务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承接成熟项目的机制,促其在社会管理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妇联组织也要会同教育部门合力履行好家庭教育工作牵头职责,提高社会和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整合好各类资源,在发放指导材料、培训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为民间机构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三是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必要监管制度,使民间家庭教育服务进入社会有标准、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者有资格,以民间机构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其生命力和成长空间。

(二)民间机构要提高自身发展竞争力

机构论文篇(5)

论文摘要:在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既是对域外宪法与进行考察的启示,亦是对中国宪法与进行多维剖析的结论,其具体设想主要包括:在我国宪法中对宪法的监督保障作专章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它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政党、社会团体的干预;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性质、职权、产生、组成、监督宪法的方式、程序等,都应有专门规定。

宪法监督,是指为实施宪法而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对违宪的审查和处理,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和备案等制度。宪法监督是宪法能够得到确实有效地贯彻实施的主要保障,在民主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而探讨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以保障宪法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域外考察

近代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此之前,1799年法国宪法确定的“护法元老院”拥有撤消违宪的法律、法令的权力,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最早的一个司法审查机构,但由于这个机构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外国影响都不大,所以并不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典型代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责”。从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整个十九世纪审查国会法律的先河。美国的违宪审查,即司法审查对欧美和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1931年,西班牙共和国建立“宪法保障法院”,其主要职权是监督宪法实施。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五十多个国家建立了由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有二十多个国家设立,审理违宪案件。

纵观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及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以违宪审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目的是维护资产阶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制约和平衡。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又主要由掌握权力相对微弱的司法机关即法院来行使,本身就体现了权力制约、平衡原则,因此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般又称为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司法审查制度又可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与审查制度,后者又可称为专门机关审查制度。第二,资本主义国家违宪审查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抽象的原则审查”,或叫“预防性审查”。这种审查由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法律、法令进行预防性的原则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如法国宪法第6l条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这一法条同时还规定:“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者六十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二是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对有关法律、法令进行审查,并在判决书上宣布有关法律法令是否符合宪法。如美国、意大利都是这样。三是宪法控诉,即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侵犯为理由,对某一项法律法令向提起控诉。这种控诉是德国所独有的一种审查方式。控诉的提出不一定基于具体案件的发生,也不一定涉及本人利益,只要认为某一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可以提出。第三,资产阶级的违宪审查制度大多在本国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如法国宪法第七章专设一章规定了“宪法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地位;德国宪法第九章用相当大的比重规定了联邦的组成、权限;意大利宪法中则专列“宪法的保障”作为一章;其他如日本、奥地利、卢森堡、加拿大、希腊、瑞典、西班牙等国家的宪法也有明文规定。由此可见,宪法监督极受重视。

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有宪法监督制度,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采用权力机关或专门机关监督的制度。

二、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必要性

中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反对阶级压迫,争取民主自由的历史。自1908年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成文的钦定宪法性文件诞生以来,中国已有近百年的制宪历史,其间出现了近二十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并不是随宪法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中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的内容。1911年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第十六条虽然规定“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此项规定过于简单。未能真正起到约束作用。辛亥革命胜利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第五十四条对此宪法性文件的效力作了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实施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相等”。然而此规定过于简单,不可能使之得到确实执行。1913年中华民国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虽然未发生效力,但这部宪草在第十一章规定了“宪法修正及解释”,明确规定“国会得为修正宪法之发议”,“宪法有疑义时,由宪法会议解释之”,“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等一系列规定,从而在中国制宪史上第一次将宪法监督中的宪法解释部分写进宪法内容。因而有着重大意义,但因未付诸实施,同样使宪法监督胎死腹中。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对宪法监督有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还规定了宪法修改、解释制度,但仍未对违宪审查作出明文规定。后来,1936年的《五五宪草》与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虽规定了司法院的解释宪法权和违宪审查权,但并未明文规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同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几个宪法性文件也未对此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四部正式宪法,即1954年、1975年、1798年和.1982年宪法。这四部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各不相同: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消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1795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解释宪法,并未规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1798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和“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回顾中国制宪史,在宪法监督方面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宪法监督制度在宪法内容中没有应有的地位。无论是北洋军阀统冶时期和统治时期的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四部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往往只用很少条文一带而过,有的宪法甚至根本未涉及这一内容,所以根本不可能象意大利宪法那样专设“宪法的保障”一章,这样导致宪法实施不可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宪法监督没有专门的机构。在新中国成立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天坛宪草》规定的“由宪法会议解释之”;另一种是统治时期《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由司法院解释之”,所确定的机关不是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新中国成立后,除1975年宪法外,都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这就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的监督宪法实施权。通过对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回顾和对中国制宪史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宪法中规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其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法律效力,如果不对其实施予以必要的监督,必然不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同时宪法还是其它一切法律的立法基础,其它任何法律必须依据宪法而制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抵触的部分或全部无效。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就从广义上赋予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但是,要真正使宪法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保证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发挥宪法的最大作用,就必须有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宪法实施,因为广大人民、一切机关、社团组织,不可能以监督宪法作为专门职责。

第二,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保障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它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政治制度,全面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本质,代表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提出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对此加以具体规定,就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但只有宪法得到确实有效地实施,这种民主政治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得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加强国家橡力的相互制约和监督。资产阶级宪法中违宪审查制度产生的最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体现和保障“分权和制衡”的原则。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查违宪正是这些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我国是实行“议行合一”制度的国家,没有必要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权和制衡,但是对于资产阶级国家权力中的制约、监督机制则可以借鉴,因为我国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必须向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同时宪法的规定也是监督的基本依据。如果通过权力机关设立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无疑更有利于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与监督。

第四,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不受侵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重要任务。.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侵犯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不能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人权是宪法的主要职责之一。法国1789年宪法的序言《人权宣言》指出: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都没有宪法。对于经历了十年内乱之苦的中国人民来说,这一点更为重要。由此可见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必要性。

第五,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是历史上正反经验教训和实践的必然要求。我国建国以来通过的四部正式宪法,除了1975年宪法以外,对宪法的监督实施都作了规定,都规定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来实施这一权力。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这一权力并未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机关,行使一切国家权力,事务繁杂,特别是其常设机关每两个月左右开一次会,组成成员大多都是兼职委员,显然不利于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难以制止不断发生的违宪现象。二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宪法监督包括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对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缺少应有的程序上的规定,因而一旦违宪现象发生,权力机关却不知用何种程序予以监督、审查和处理。三是宪法监督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特别是执政党的某些个别领导没有法律意识和护宪、守宪意识,习惯于以权代法,阻碍了宪法监督的正常进行。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只有真正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关才能使这项权力有效行使。

第六,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关是民主发展的趋势。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目前已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全世界已有南斯拉夫、法国、意大利、德国、埃及、智利、捷克斯洛伐克等三十多个国家设立了专门机关主管监督宪法实施工作,其中既有资本主义国家,又有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都有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我国设立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关,既符合我国民主实践的要求,又符合世界民主发展的趋势。综上所述,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势在必行。

三、我国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可行性

笔者关于建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的设想是:在我国宪法中对宪法的监督保障作专章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宪法委员会,独立行使宪法监督权,它只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不受其它任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政党、社会团体的干预;宪法委员会的地位、性质、职权、产生、组成、监督宪法的方式程序等,都应有专门规定。

第一,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宪法委员会的性质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专门设立的负责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它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也不同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以监督保障宪法实施作为自己的唯一职责。有的学者主张,我国的监督保障宪法实施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理由是有利于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之间权力的制约、监督,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对审判工作的过多干扰和保证监督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可取之处,但不符合我国国情,不能在我国适用,其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与我国“议行合一”的制度相矛盾。我国审判机关必须向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负责,如果让审判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包括违宪审查的权力,必然导致审判机关制约权力机关,从而影响立法权的正确统一行使。二是与我国政治生活实践不相符合。在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如果法院拥有监督宪法实施权,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然而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符合其本身的需要。若采用事前审查,必将导致法院的主要职权由行使审判权转为行使宪法监督权;如果象西方国家那样采用事后审查或附带性审查,又不能适应我国民主实践的需要。三是所有的违宪争议都提到,这意味着我国要建立具有相当规模的体系,这显然不实际。因此由人民法院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不可取,但仍有可借鉴之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一定范围的法律在是否合宪方面有疑问时,可以提交宪法委员会由其裁决。

第二,关于宪法委员会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既然宪法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特设机构,那么其地位必高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时也不受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约,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对除全国人大以外的一切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予以监督,因此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的行为都要受其监督。有的学者曾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可以借鉴之处,但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病。其一,不利于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两个月开一次,一年中只开六、七次会。每一届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次数有限,但是每一次全体会议要讨论、审议、决定的议案、决议、法律又很多,事务繁杂,即使有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也不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其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往往会染上常委会自身的弊端,即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限于听几次报告,通过几项决议,并不能真正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同时,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多数委员并非专职化,其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对宪法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权威,对宪法的解释有时会违背立法原意,影响宪法的有效实施。其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不利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但是也不可避免有时会出现违宪行为,而把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从属的专门委员会,必然不利于对常设机关的行为予以监督.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年只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上议程又极多,对常设机关的监督只是听听工作报告而已,这种形式不利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而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则可解决这一矛盾。

第三,关于宪法委员会的权限问题。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为唯一的职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解释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宪法解释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一向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有时会导致一方面宪法解释的工作开展太少,另一方面有时宪法解释与立法原意不尽相符。而把解释宪法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宪法委员会则是恰当的,这样会使解释宪法权得到充分有效的行使,同时又有较高的权威性。所以,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政党团体,可以就宪法某一条文的含义及适用时的疑义提请宪法委员会作出专门的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每次应向下届人大会议报请备案。二是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主席的命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其是否合宪予以裁决。一般来说,宪法委员会并非对每一部法律、法规以及每个国家机关的所有行为是否合宪都予以裁决,而是有宪法明确规定的限定范围。三是接受有关宪法实施中的控诉,并对此进行裁决。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时,往往会与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发生一定的关于法律理解的冲突和纠纷。当这种冲突、纠纷直接涉及对宪法及其实施的具体理解时,当事者双方应可以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控诉,宪法委员会认为依法可以受理时,应受理并作出裁决。四是其它的与宪法实施紧密相联、应由宪法委员会实施的权力。如监督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审查各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等。

第四,关于宪法委员会的组织问题。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特设机关,其产生和组织应由全国人大专门通过法律予以规定。按笔者的设想,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注意:一是宪法委员会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担任宪法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必要的条件,如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必须从高等政法院系毕业,有丰富的阅历、经验,长期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庭审判或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而且必须德高望重、公正无私等,只有这样,宪法委员会行使职权才能具有权威性。二是关于任期。以六到十二年为宜,不宜与全国人大每届改选相重合。三是关于宪法委员会人数。以二十到三十人为宜,另外还可以有四至五个在全国各地的巡视小组,监督地方区域内的宪法实施情况,保证宪法确实得到贯彻实施。

机构论文篇(6)

将电影置身于传播系统中来研究,有着相当重大的意义。上海戏剧学院丁罗男教授提出:“电影的本性就整体而言,应该涉及三个方面:艺术、商品和传媒”,“电影也是一种传媒”[3]。随着电影在传播学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电影的传播特质已毋庸置疑,它以影像符号为载体,直观、可视、逼真的特点使它所包含的信息量远超其他艺术传播形式,属于高效快捷的传播媒介。有保存和传播价值的电影会被各类档案机构留存,成为电影档案。电影档案是跨文化传播中最有效的文化载体之一。每部电影都可被视为国家和社会在某一时期的文化缩影,它作为承载文化的媒介担任着跨文化传播的重要角色。它可以透过电影中的人物形象、语言动作、行为方式、情感抒发等人类共通的交流信息和情感表达手段,在较大程度上跨越因不同国家、不同地域和民族造成的语言和文字上的沟通阻碍,建立彼此易于理解和接受的交流方式。换言之,电影语言是富有国际性的艺术语言,更易于被观众所理解和接纳。即使是持有不同文化背景的观众,也能通过电影赋予的审美体验,观察和感知一个国家特有的文化氛围和文化信息。因此,电影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置身于全球化语境下,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存在物。“电影是一种艺术形式,电影是一种影像语言,电影是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电影是一种文化产业”[4]。鉴于电影影像所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传递和跨文化传播功能,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电影档案的跨文化传播价值,并由此充分挖掘电影档案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电影档案机构面临的重大课题。

2电影档案机构在跨文化传播中的积极行动

目前,各国都意识到了电影在传播本国文化、塑造国家形象上的积极作用,也为电影投身于跨文化传播做出了诸多努力。在实践中,电影档案机构已逐渐显现出其在跨文化传播领域中承担的重要角色,不再局限于单纯保存电影影像资料,而是与时俱进地在跨文化交流和传播中努力作为。各国电影档案机构也不断加强合作,建立国际间的联盟组织,以交流彼此在跨文化传播中的经验和做法。

2.1组织电影展映和观摩20世纪50年代初期,电影保护事业的先驱、法国电影资料馆的创始人朗格卢瓦和瑞典评论家林德格伦引发了电影档案馆的首要职责是保存电影还是促进电影文化的争论。随着跨文化传播的空前频繁,各国电影档案机构纷纷将电影作为文化媒介来推动文化传播进程。电影档案馆通过展映电影发出了强有力的声音,展示出主动参与的积极作为。通过电影展示世界各地人民的生活方式与文化习俗,从而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这成为了电影档案机构的一项主要活动。展映途径多为创办各种专题的电影节和展映文化活动,还利用丰富的馆藏资源,为受众创造机会去接触和体验视频点播或商业院线根本无法获得的影片。

2.2开展电影文化研究电影档案馆除了电影展映,还开展多种形式的电影文化研究活动。一方面,针对展映电影组织各种专题论坛,邀请国内外电影制作人及相关专家进行讲座和研讨,引导受众更加透彻地认识和了解电影中的各种文化信息,帮助受众增强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增加对于不同文化的包容和尊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挪威电影协会针对本国学龄前儿童和青少年开展了一系列电影文化活动,包括电影工作坊、讲座和展映进课堂等,甚至设立了儿童电影馆和电影俱乐部,播映经典电影、短片以及纪录片。这种从小抓起的电影文化教育,对于培养年轻人的文化接受能力,提高全民艺术文化素质,储备跨文化传播人才,都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许多电影档案机构用自己的出版物和网站宣传资讯并发表研究成果,还开展相关的电影学术活动,鼓励科研项目进行电影的跨文化传播策略和功效等的研究。可见,如今的电影档案机构,不仅是电影文化研究活动的组织者,也是电影文化项目与课题研究的承担者,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电影文化的教育者。

2.3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电影档案机构不仅在自己的国家和地区积极投身电影文化交流,也广泛参与世界范围的跨文化传播活动和电影档案机构的联盟会议,不断增进互助合作。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一直以来延续他们的贷款项目来资助国内外国际电影档案联合会的成员机构开展公开电影展映活动及保存项目。越来越多的电影档案机构走出国门,主动参与国际电影节或电影展,宣传本土电影文化的同时,体验和学习他国电影文化。2013年,中国电影资料馆组织参加了7次在其他国家地区举办的中国电影展;挪威电影协会除了参展国外的电影节和电影文化周之外,还将大量的附有法语字幕的挪威故事片在法国巡回展映一年;英国西北电影档案馆则是在法兰克福、奥地利林茨以及中国广东艺术博物馆参展影片;韩国电影档案馆在哈佛电影档案馆、新加坡国家博物馆以及柏林国际电影节进行韩国影片展映。共享电影档案资源。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电影档案机构的联系日益紧密,机构之间通过相互借用影片实现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例如,东京国家电影中心在一年里借出128部馆藏影片用于38场国际电影节等的展演活动;中国台北电影档案馆借出18部馆藏影片给11个国际组织机构用于展映。“电影保存的实质并非保存电影胶片甚至活动影像本身,而是保存所记录的历史、文化以及其背后的社会记忆”,“藏和用是高度统一的”[5]。基于此,如今的电影档案馆已经跳脱单纯保存电影档案的功能局限,正充分发挥电影的文化媒介功能,通过国际档案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利用丰富的电影馆藏资源,积极参与跨文化交流和传播,将电影作为人民生活方式和文化的证据在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之间进行交流,以促进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融合。

3电影档案机构在跨文化传播中面临的挑战

在参与推进跨文化传播的过程中,由于电影本身以及档案管理方式的发展变革,各国电影档案机构面临着一些难题和挑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如何不断更新技术,以跟上数字时代的步伐。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数字化存储工作十分艰巨。在跨文化传播中,电影档案机构的展映活动需要依托于良好的馆藏和存储。数字时代的到来迫使电影档案组织在保存上全面革新。事实上,数字化浪潮一经出现,就开始冲击电影制作领域,电影被迅速数字化,放映机构也转为数字投影,大部分35毫米电影拷贝逐步被弃用,电影档案机构在守护传统胶片的同时不得不直面新物质媒介,电影存储系统的全面升级也迫在眉睫。如何运用层出不穷的新技术保存影片,需要电影档案机构在技术研究和试验中投入大量精力。面对如此庞大的改革工程,即使是在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电影档案机构也会觉得棘手。在国际电影档案联合会(FIAF)的年度报告中,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NARA)认为,“NARA目前最大的关注点就是升级基础设备和存储能力,不仅要将大量的历史记录数字化,还要创建比以前更大的文件夹(2K、4K、HD、SD)。虽然影片保存实验室能够实现馆藏的电影数字存储,但是由于缺乏足够强大的网络和存储环境,我们也只能保存HD格式的拷贝。”

可见,更新现有的存储功能以适应瞬息万变的数字化时代,从而保障跨文化传播中展映活动的顺利开展,是电影档案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其次,人力缺乏。电影档案机构在跨文化传播活动中急需的人才十分缺乏。一方面,电影文化研究的人才储备较为欠缺。电影档案机构开展的各种推介电影跨文化传播的展映、论坛和讲座需要大量从事电影文化研究的专门人才。电影档案机构虽然已经开始意识到相关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在这上面的投入还远远不够。另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人员也严重缺乏。数字技术的特点在于它处于不断变化和更新的动态过程中。为顺应数字时代,电影档案机构必须配备相关技术人才,更新机构内部的数字及网络技术。电影档案机构急需大量技术人才帮助创建健全的网络环境以顺利与国际接轨,接受和传输最新的跨文化传播信息,从而实现国际电影档案组织间紧密的跨文化交流与合作。再次,预算经费和资金不足。资金不足也是电影档案机构需要克服的困难。除了胶片保存本身需要较高昂的费用之外,数字设备购入、维护与更新也是需大量资金。另外,人才培养、电影展映、专家聘请、网络建设、刊物出版以及交流活动均需资金支撑。从年度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电影档案机构的经费来源大多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拨款,在数目上不尽相同。当前,电影档案机构大都遭遇资金预算紧张的困境。资金不足使电影档案机构在应对挑战时力不从心,相关的文化传播交流工作也受到较大制约。

4结语

机构论文篇(7)

那么如何更好的筛选专业、优秀、合格以及负责人的机构呢?

1、看文笔。在发表之前,可以查看该机构的整体文笔如何,以此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甚至可以提出发表部分内容等,切不可一次性或者随意找一家机构。

2、看服务。的时间周期长,后期往往需要经常性的修改,所以说,必须要有服务的保障,通过和客服的沟通,以此来了解服务的记录等等,也可以在协议中签订关于后期服务的一些条款,以此来更好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