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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普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6 18:41:54

儿童福利院普法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1)

【关键词】儿童福利 孤残儿童 弱势儿童 困境儿童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概念十分复杂,学界和政府文献均未能达成共识,形成一个权威的概念。这种复杂性最直观地表现为各种刊物和文献中,各类儿童福利概念纷繁复杂,很多概念内涵重叠,界限不明。导致儿童福利概念混乱、不一的原因固然是由于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儿童问题和问题儿童等概念的认识、理解上存在分歧所致。但主要原因则是中国当代儿童福利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及其差异性所导致的。当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理念,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机制的时代性,也是造成儿童福利概念历史变迁的重要原因。纵观当代中国儿童福利的发展历史,儿童福利概念的核心内涵经历了三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孤残儿童

二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复兴和发展,全世界针对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的保障政策和照顾计划迅速发展。但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整体经济规模较小、社会资源相对贫乏,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缓慢。儿童福利事业只是在社会救济的层面上对某一部分特殊儿童进行帮扶。即国家主导收容“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①根据在CNKI上学术趋势的搜索结果显示,那个时期的儿童福利研究也大多集中在这三大儿童群体中。因此,“孤残儿童”成为改革开放以前的儿童福利的核心概念。

所谓“孤残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被父母遗弃的弃儿以及患有各种残疾的缺陷儿童(张吉吉,2003年)。对孤残儿童群体的界定主要依据有三:第一,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父母亡故或丧失实际的抚养机会,失去家庭的支持;第三,身体病残导致了生活陷入极端困难之中。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显示,孤残儿童数量已多达600万之多。②

改革开放以前,孤残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主要是在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下逐步建成和完善。很长一段时间内,孤残儿童福利机构主要由政府创办的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院构成。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孤儿学校和SOS儿童村等。对孤残儿童的照顾,主要也还是依靠儿童福利机构的收容和救济,辅之以亲戚、朋友的家庭寄养。孤残儿童的福利保障经费也主要依赖政府的拨款,并融纳在“五保”制度中,用以支持孤残儿童的衣、食、住、行、就医、上学等,满足他们“养、治、教”方面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弱势儿童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形式的好转,各项民生问题的改革、发展和重建工作方兴未艾,儿童福利问题逐渐从婚姻家庭和妇女问题的“附庸”中凸显出来,逐渐成为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个“热度”在1990年达到了一个新的“沸点”。这一年联合国世界儿童首脑会议在纽约召开,并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等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纲领。随后几年里国外的一些关注儿童福利的组织和学者把目光投向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典型的中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当代儿童福利事业的深入发展。

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左右,伴随着儿童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儿童福利的概念却非常混乱、复杂。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与基础理论研究整体呈现出“混沌、混杂和边界不清”、“缺乏共识的初始状态”。③导致这种混乱的原因固然与当时学界简单照搬模仿西方话语体系相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中国社会在发展转型过程中,儿童问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很多学者认识到以“三无”儿童为核心的“孤残儿童”概念已经无法涵括儿童福利研究的诸多领域。根据《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孤儿由2006年的600多万减少至54.9万人。其中住进福利院的集中供养孤儿仅有9.4万。即便是在以“孤残儿童”为主体的儿童福利院,“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类型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孤残儿童”都进福利院,那些往往不进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反而获得了更多的父母关爱。另一方面,即便是住进儿童福利院的“孤儿”并非全是失去了父母的依靠,很多的是父母在服刑、未婚生产等原因导致无力承担抚养责任。而且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独生子女、单亲家庭儿童、家暴儿童、童工、被拐儿童、艾滋病致残儿童、留守儿童、特殊需求儿童、儿童犯罪等问题日益增多,这也导致了儿童福利概念的再一次发展和深化。

纵观20世纪90年代的儿童福利研究,学界对儿童福利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三个维度展开。第一,从生理、生活的维度,很多学者提出了“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概念。这个概念是基于“狭义的儿童福利”理论基础之上的。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④“有特殊需求”儿童的产生主要源自生理、生活方面无法在家庭中得到正当的满足,或者说超出了家庭的负担能力。“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概念是“孤残儿童”概念的扩大化结果。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一个更明确的概念,即“失依儿童”。所谓“失依儿童”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人正式照顾的16岁以下儿童,他们或是由于父母亡故,或是由于法律原因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抑或是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得到成年人的照顾,只能由社会中的他人或是机构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⑤

第二,从心理、精神的维度,很多学者提出了“问题儿童”概念。这个概念是基于儿童需求的全面健康发展的理论基础之上的。陆士桢就认为儿童福利除了满足儿童的生理、生活需要之外,还应该更多的关注他们生存所面临的更多的需要。这就包括了儿童对母爱、家庭温暖等心理、情绪、精神层面上的发展型需求。因此,陆士桢主张对单亲儿童、被遗弃儿童(尤其是女童)等群体以更多的关注。⑥刘继同从“教养取向发展”角度,也呼吁应当扩大儿童福利的服务对象,加大对不幸儿童、危机儿童、问题儿童、困境儿童和边缘少年等的帮助。⑦“问题儿童”概念逐渐成为儿童福利研究的一个热点议题。国务院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对“问题儿童”群体有一个集中的表述:“包括农村独生子女、女童、残疾儿童、离异家庭的儿童、单亲家庭的儿童、流浪儿童、孤残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和其他儿童。”⑧“问题儿童”概念的提出凸显了儿童福利研究的某种时代、社会共性问题。时人将当时儿童群体出现问题(如青少年犯罪等)、处于不幸(如家暴儿童、受虐待等)、陷入困境(如童工等)、日益边缘化(如流浪儿童等)等问题的原因不仅仅归结于个人、家庭,更多地认识到了社会转型期的时代共性原因。正是从时代、社会这个大的角度,儿童福利概念又有了新的认识和发展。

第三,从时代、社会的大维度,学者们相继提出了一个更加综合、宽泛的概念,即“弱势儿童”概念。其实,在刘继同对不幸儿童、危机儿童、问题儿童、困境儿童等的混合论述中,“弱势群体”概念已经呼之欲出。尚晓援就明确指出中国有特殊需求儿童群体就是“弱势儿童”,这一群体包括了孤儿、残疾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以及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⑨夏学銮对“弱势儿童”群体的分类比较具有代表性,他将弱势儿童划分为五大类:身体弱势儿童(残疾儿童)、心理弱势儿童(智障儿童)、社会弱势儿童(被遗弃儿童)、孤独儿童和暴露在危险处境下的弱势儿童。⑩学界对“弱势儿童”群体的关注,大多集中在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而特殊需求儿童、儿童犯罪等涵盖在了“弱势儿童”这个大概念之中。

困境儿童

2000年以来,儿童问题成为一个全球性焦点话题。其标志就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千年发展目标 关注儿童问题》,其中涉及了如消除儿童的极度贫困和饥饿、普及全球初等教育、促进社会性别平等、降低婴儿死亡率,以及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作斗争,保障儿童健康、教育、平等权等。伴随着这种国际大趋势,中国政府也有意识地将儿童福利问题作为改善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并纳入到了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社会建设和管理蓝图之中。这个意图在2010年以后表现得非常突出。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的制度意见》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纷纷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其共同目标在于满足更大多数儿童的需求。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将这个共同目标表述的更加明确:“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拓展儿童福利范围、提升儿童福利水平”。这样一来,以“建设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为目标当代中国儿童福利,必然突破以往那种基于狭义儿童福利的概念框架束缚。很多人在研究过程中,就意识到以往所采用的“孤残儿童”、“失依儿童”、“弱势儿童”和“问题儿童”等在法理上已经不能完全涵括“普惠型儿童福利”。因此,急需重新建构起一个新的儿童福利的核心概念。

最早进行尝试的是以张齐安、王素英和陈鲁南等为代表的政府官员。他们在对“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群体细致划分过程中,借鉴了一个对应的西方儿童福利政策术语,即“困境儿童”。并从外延上对“困境儿童”进行了归纳、划分。陈鲁南认为“困境儿童”应该包括:孤儿(含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受暴力侵害儿童、残疾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的儿童等群体。在此基础上,王琪基于有无抚养权和监护权,将“困境儿童”分成了四大类:无父母监护(孤儿、弃婴、重病和流浪儿童、父母死亡等)、父母无力监护(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父母在外服刑、留守儿童等)、父母不愿监护(离异后任何一方不愿收留等)和父母不适合监护(家庭暴力、破碎和离异家庭、家庭缺少关爱等)。然而,虽然“困境儿童”概念作为政策术语率先流行,其外延也基本确定,但无论是在政府文件还是学界论文中,它的本质内涵一直以来都没有权威的界定。

对“困境儿童”的本质内涵进行学术梳理和学理建设的代表要属尚晓援、虞婕等人。根据世界银行对“困境儿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和划分,尚晓援等对“困境儿童”概念在中国的流传、发展阶段进行了细致梳理。在此基础上她们尝试性建构了三级“困境儿童”概念体系:一级概念―困境儿童;二级概念―生理性、社会性、多重性困境儿童;三级概念―残疾儿童、大病儿童、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这个全新的概念体系建构无疑对促进困境儿童研究的深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方便管理和协调对“困境儿童”照顾,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完善和修订了婚姻家庭、收养寄养、义务教育、社区保护和职业教育等法律条规中有关儿童福利的相关条文。2008年,国务院首次增设“儿童福利处”。2009年,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建中国儿童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并先后在云南、新疆、山西、河南和四川5省启动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该项目是目前构建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中规模最大的一个探索性实践服务项目。在5省12个县中挑选了120个村,着重建立村级儿童福利服务的递送体系,为困境儿童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积累诸多宝贵的经验。

纵观当代中国儿童福利概念的发展演变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儿童福利事业曲折发展的清晰脉络。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政府对“孤残儿童”的照顾主要是基于政治宣传的需要,儿童福利还隐伏在“政治―伦理化”阶段。而改革开放以后的近30年,国家对“失依儿童”、“问题儿童”、“弱势儿童”的照料则主要基于社会创新管理的必要,儿童福利已逐渐进入到了“政治―法治化”阶段。但2000年以来,社会各界对“问题儿童”重视则完全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必然,儿童福利开始真正转入“普世化”的全新时期。中国儿童福利理论创新、实物调查研究、政策保障体系、专门福利机构等已逐渐面对更大多数儿童的实际需求。因此,中国儿童福利未来发展的趋势,必然突破狭义的儿童福利理论,进入到广义的儿童领域。但是,我们也不难发展,中国现阶段的儿童福利理论、政策体系、福利保障方式,仍然是基于一部分儿童群体,虽然这些儿童群体的数量、范围、类型等日益膨胀和扩大,但实际情况仍无法实现“普惠型儿童福利”的终极目标。因而,未来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重心必然是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政治学院;本文系2013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XSH034)

【注释】

①成海军:“中国当代的儿童福利”,《社会福利》,2004年第1期。

②仇雨临:“我国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研究”,《社会社会保障研究》,2007年第2期。

③刘继同:“中国特色儿童福利概念框架与儿童福利制度框架建构”,《人文杂志》,2012年第5期。

④杨生勇,冯小平:“中国儿童福利研究综述”,《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期。

⑤王彦斌等:《失依儿童与家庭寄养及其“昆明模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⑥陆士桢:“中国儿童社会福利需求探析“,《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⑦刘继同:“儿童福利的四种典范与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模式的选择“,《青年研究》,2002年第6期。

⑧国务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⑨尚晓援:“儿童福利发展瓶颈及其突破”,《人民论坛》,2011年第10期。

⑩张长伟:“从社会救助到社会保护:我国农村弱势儿童福利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千年发展目标 关注儿童问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03年。

陈鲁南:“‘困境儿童’的概念及‘困境儿童’的保障原则”,《社会福利》,2012年第7期。

王琪:“困境儿童”的救助―以《儿童福利法》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9期。

尚晓援,虞婕:“建构“困境儿童”的概念体系”,《社会福利》,2014年第6期。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2)

【关键词】特殊儿童建筑;单体设计;造型;节能

1.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位于南方某城市社会福利院。拟建的特殊儿童教育建筑楼地块用地面积为2106平方米,容积率2.79,计容面积5885平方米,建筑密度51%,绿地率17.3%,建筑控高26.2米。项目为一个26班小学,预计容纳人数600人。为1栋6层高建筑。规划用地2106平方米,可容积率2.79。在建筑布局上,建筑延用地方向设置,以加大用地的利用率,教学楼建筑主体高度为26.2米。

2.特殊儿童建筑功能构成

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院的建筑功能构成可分为四大部分。

2.1 养育功能

养育功能是儿童福利设施的基础。由于儿童福利院中孤残儿童年龄跨度较大,在生活上的要求不尽相同,所以一般儿童福利院的设计模式是将生活区分为四个区,即:0~6岁生活区、7~17岁生活区、17岁以上生活区和智障儿童生活区。0~6岁孤残儿童和智障儿童,在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所以这部分儿童需要专人看护,并有独立的起居室、活动室、卫生间。7~17岁的孤残儿童,有些生活自理能力较强的,一般安排他们在相对独立的学生公寓生活, 而自理或自制能力较差的儿童仍需人看护,安排他们在集体宿舍入住。17 岁以上的孤残儿童,已算成人,需要相对个人的生活设施,同时要与融入社会相接轨。

2.2 医治和康复功能

医治和康复功能是在养育功能基础上的儿童福利设施的重要功能。大多数儿童福利院不仅仅承担着帮助本院内孤残儿童恢复健康的职责,同时也承担着帮助患有残疾的社会儿童医治和恢复健康的社会职能。所以儿童福利院需设有4个区:接待门诊区、观察区、染病隔离区和训练康复区。接待门诊区、观察区和染病隔离区主要是为孤残儿童提供体检、评估、治疗和保健的功能,训练康复区是帮助孤残儿童恢复生理和心理健康。这些功能与普通恢复室在建筑设计上都有所不同。

2.3 教育功能

儿童福利院的教育功能是以帮助孤残儿童回归主流社会为目的, 对孤残儿童实施社会适应性教育。这种适应性应包括以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特殊性教育和掌握社会工作能力的技能培训两种。这两种教育要求儿童福利院的房间设置不同于普通学校的房间设置,既要有普通的教室,还要考虑具有特殊功能的教室,例如与动手能力相关的手工室和生活自理相关的家政室,在设计上也必须考虑孤残儿童安全问题,因他们比普通儿童更具有多动的特性。

2.4 管理功能

社会上的孤儿和遗弃儿童大部分将被送到当地的儿童福利院,部分通过社会爱心渠道找到收养家庭,而大部分重度孤残儿童, 则留在儿童福利院中进行集中养护。因此,这种收养功能和分流安置功能是儿童福利院的重要的民政职能。除此之外,儿童福利院的管理功能还包括对儿童福利院内部进行管理和指导的功能。

3.特殊儿童建筑设计

3.1建筑总体布局

建筑平面上首层功能为大堂门厅,门厅为两层中空,空间上更大气。考虑到图书阅览室的荷载以及进出书本的便利性,也将其放在首层。另外还布置了家政及劳技教室与心理咨询室,并配有一个办公室及会议室;同时在尽端设置了设备房。

二层平面包含一年纪组的6个普通教学课室以及美工课室;三层为二年级组6个普通教学课室及唱游及语训教室,四层为三年级组6个普通教学课室与计算机课室。并且在每层均配置一个教师办公室。五层为宿舍区,并于电梯厅前设置管理用房。

六层为篮球场,篮球场可灵活布置为一个篮球场地或者两个羽毛球场,也可作为会议或者是年会等使用。由于篮球场层高为8.5米,我们在其北侧设置了夹层,分别设置卫生间及沐浴间。

平面设计采用中走廊-两边课室形式,在走廊尽端没有设置功能用房,为以后与碧桂园教育楼作风雨连廊保留可能性而无需作出大量改造。

3.2竖向设计

每层设置2条封闭疏散楼梯,每条宽度1.5米宽。所有楼梯均可在首层直通室外或通过扩大前室通室外。楼梯疏散间距,疏散宽度数量满足防火要求。详细疏散宽度计算及最长疏散距离见消防专篇。

3.3建筑造型

首先建筑外观采用了采用较为现代的手法,采用了虚-实-虚的做法,即门厅及其上部为玻璃幕墙,强调入口的重点感觉,以竖向序列为主;以片墙相隔后到主要教室的区域部分,此处以条形窗为主的横向序列排布。顶层篮球馆区域以蓝色陶板为外墙材质,配以高处的条窗,营造出“实”的一面,让整个建筑立即沉稳下来而同时又不失大气,色彩上以比较接近于原富力慈善楼及碧桂园康复楼的白色与蓝系,新旧建筑和谐自然。

其次造型着重于以现代的手法来体现岭南建筑的特点,设计了骑楼,空中花园等元素,既丰富了建筑的立面造型,也优化了建筑的采光通风效果。立面设计上吸收了徽派建筑的特点,设计了马墙,挑檐,小窗等元素,体现了对传统文化的传承。通过色彩、虚实的对比,以现代的手法来设计出古色古香的中国特色建筑。

最后颜色采用了较为活泼的色彩系列,采用较为流行的“白-灰-红”搭配的颜色序列,以红色片墙把整个横向序列的立面分为左右两个部分,主题采用白色,尽端的楼梯间采用深灰色,较为活泼大方。

3.4安全设计

对于孤残儿童的教育和护理,安全应列为首要位置,在设计中着重考虑保证少儿的安全措施:室内地面大部分采用弹性地面;室内棱角、桌角、墙角均设计为圆角;儿童出入的门均向外开启,不设弹簧门,在门缝处加塑料及橡皮垫,以免夹伤手指脚趾。窗户、阳台、楼梯口均设栏杆,栏杆采用直栏杆,高度不低于1.1m,栏杆间距不大于11cm,中间不设横向栏杆;电器设备装置高度均在1.6m以上,电线采用暗设。

3.5无障碍设计

无障碍设计的成功与否直接体现在福利院内各项功能使用的安全及方便之处。院区内凡是有垂直交通联系的部位均设置坡道及电梯进行联系,重点部位如康复中心和少儿宿舍设置电梯,综合楼设置坡道。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有高差的地方亦设计坡道,坡道坡度不大于1:12。除此之外,凡需进行特殊考虑的部位,如走廊和楼梯扶手、地面铺装、卫生间设施等,均进行细致的无障碍设计。

3.6连廊设计

儿童经常使用的学习、居住、医疗、康复和公共服务设施之间均设有连廊,在冬季和雨雪、大风、沙尘等不良室外气候环境下,使用者可足不出户到达目的地。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3)

南通儿童福利院两名初来例假的智障女孩,子宫被切除,原因是福利院怕麻烦。

4月25日,南通市委宣传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南通市政府已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调查组主要由南通市政法系统、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省对口厅局系统也受邀参加。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

4月28日,调查组首次对外公布了事件的最新调查结果,南通市公安局已经依法立案侦查此事,同时,公安机关对包括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主刀医生王晨毅在内的多名相关涉案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

事件始末

从4月24日至26日下午,《望东方周刊》记者先后4次来到南通儿童福利院,福利院大门紧闭。门口自称是“临时工”的几名中年男子阻拦记者入内。“上级通知我们不能让任何新闻媒体进入福利院,前天下午还有两个记者翻墙而入,但被我们赶走了。说实话,别说一两个记者,哪怕来二三十个记者围着大门,也别想进去。”其中一人说。

从门外向里看,院落中间是一幢三层的小楼。几个小女孩在走廊里玩。很显然,她们并不知道不久前刚刚发生在同伴身上的事。

智障少女子宫被切事件的曝光,缘起一名为“青年医生”的网络帖子。

这则被广泛转载的帖子内容如下:“前天,医院来了两名少女,是南通市儿童福利院送来的,两名智力有障碍的女孩子,大约十三四岁。有人告诉我,她们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的,我当时就奇怪,好好的切什么阑尾?后来,她们看的是妇科。昨天,她们进行了手术,天啊,被切除的竟是子宫……手术是在福利院再三要求下做的,福利院的人说,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以后性成熟之后会更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结婚生育,现在切了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两名女孩,一个叫兰兰(化名),一个叫琳琳(化名),现在还昏睡着,懵懵懂懂住在我院四楼病房里。”

据媒体报道,事件最初由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引起,一开始她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科主治医生苏韵华,告诉苏韵华儿童福利院最近有两名智障少女,因为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让其帮忙给这两名孩子做子宫切除手术。然而,考虑到所在医院是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这种手术的手续很难办理,苏韵华便找到本科室的副主任医师王晨毅,让王联系一下南通其他小医院。没多久,王晨毅联系到了自己熟悉的国家一甲医院――南通城东医院。该医院很快答应,且免掉一切手术费用,但对内称:“两名少女是来做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于4月14日左右在城东医院妇科手术室实施,主刀医生为王晨毅,另外有城东医院妇科的许大夫和冯大夫协助。手术后,两名智障少女在城东医院住了几天后被送回南通儿童福利院。

但是,无论是帖子的内容,还是一些媒体的报道,都没有得到南通市有关部门的正式确认。

南通市民政局局长薛谦对《望东方周刊》要求采访的答复是:“儿童福利院的问题一律问市委宣传部。”民政局分管社会福利的副局长李云生本来约定次日接受采访,但到了第二天,又表示“无可奉告”。

“好院长”和“好医生”

今年58岁的贾桂林是南通儿童福利院的老院长,在儿童福利院工作多年, 2003年退居二线。他在4月27日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这是福利院第一次遇到智障少女经期护理的难题。

老院长不愿发表对此事的看法,但他强调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多年来一直是文明单位。他介绍说,兰兰和琳琳做的是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即部分切除,其卵巢、子宫颈都还保留,是为了避免痛经和不能处理月经。

对于副院长陈晓燕,贾桂林介绍说,她毕业于南开大学社会学专业,具体负责儿童福利院的日常事务,并对她的工作表示肯定,称她有“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月25日、26日,南通城东医院和南通大学附属医院都拒绝接受采访。但当《望东方周刊》记者以病人身份进入城东医院时,一名护士与记者谈起此事,“实际点想想,这些严重智障的孩子来了那东西,把床单呀,被子呀,衣服呀弄得都是血污,她甚至可以吃进嘴里去。手术做掉也是为孩子好。”

黄辉(化名)1992年毕业于南通大学医学院,并在南通医疗行业工作过多年,对医疗系统的事很熟悉。他告诉《望东方周刊》,像这种医院和福利院的合作很多,手术也做过,在医疗费问题上,医院往往都是很优惠的,甚至完全免费,“因为是孤儿嘛,大家都同情。”

对于牵涉此事的主刀医生王晨毅,熟悉他的人都对他表示惋惜。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一位30多岁的医生说,“尽管和王晨毅不是同一专科,但他的医术、他的医德,在我们学院是有名的,出了这种事,我们觉得很意外。可能我们的传统医学教育中,过于注重技术层面的教育,而比较忽视医学伦理的教育。”

黄辉也认识王晨毅,他称这位“妇产科副主任为人很好”。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甚至用“德艺双馨”来形容王晨毅的品艺。

残疾人的生育权

对于事件的当事人兰兰和琳琳,福利院一概拒绝外界探视。老院长贾桂林证实,两个女孩已经回到福利院。他解释说,虽然很多人都想来探视,但她们是智障孩子,交流很困难,同时福利院也不希望让太多的人打扰她们的康复和休息。

福利院一位老师透露说,两个女孩和在校的教职工安排在一起,尚没有回到原来的班级。

在南通市委宣传部,当记者问起为什么选择在城东医院而不是条件更好的医院做这项看上去风险比较大的“公益事业”时,两位处长争着解释说,这个一点也不危险,“就像割阑尾一样简单”。

据了解,少女琳琳今年16岁,身材矮小,一出生就因为是先天智障而被父母抛弃,在南通儿童福利院长大。兰兰是两年前被家人遗弃,一直流浪街头,后被南通市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送到了儿童福利院收养。兰兰也属于先天性的智力残障。由于两名少女智障程度严重,生活几乎完全不能自理,吃饭穿衣、大小便都必须由工作人员来帮助完成。

黄辉说,他刚一开始听到“子宫被切除”这个消息时,自己也吓了一跳,第一反应便是“怎么会有这种事情发生”,但向医院里的相关人士了解情况后,觉得医院的做法也可以理解。他认为被切除子宫的两位少女都属于“重度智障”,她们是无法婚育的,对她们进行手术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毕竟减轻了她们的痛苦”。

类似的说法在“业内人士”当中比较流行。然而,在更多人士看来,这样做是“把孩子不当人,缺乏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律界人士更是纷纷抨击这一举动是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违背了《宪法》。南通市残联理事长程信武认为,发生这样的事,可能主要还是一些旧观念在作怪,就是认为智残人士是无用的人,能收留就是尽最大努力了。

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刘春玲副教授介绍说,通常智商在55-70的属于轻度智残;35-55的属于中度智残,20-35的属于重度智残,20以下的属于极重度。通俗来说,20以下的智力发育水平只有2岁左右儿童的水平。

“虽然智力发育有障碍,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生理的发育。他们生理发育与平常人并无不同。”刘春玲说,对于智残儿童的青春期教育一直是教育界一大难题。轻度的智残者婚育的情况在现实中存在,但是,一般来说,重度以下的患者很少具有婚育的情况,即便是从优生的角度来看,也不提倡他们婚育,因为这无疑会造成更大的不幸。

尽管如此,刘春玲强调,除了国家相关法规的约束之外,“他们毕竟是人,应该拥有作为人的权利,任何人也无法随意剥夺她们的权利。”

不过,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一问题牵涉非常复杂,涉及伦理、法律、医学等,并不是短期内就能争论清楚的。

有着悠久历史的福利院

南通儿童福利院专门负责收养16岁以下的孩子,待孩子17岁后便转入南通社会福利院,目前总共收养了74个孩子,其中一半智障。

据南通市残联理事长程信武介绍,福利院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支持,另外接受一小部分的社会捐助。

孩子的伙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每月210元执行,“可以保证天天有荤菜吃”,贾桂林说。另外,每个孩子每月的其他开销标准为100元。

崇川区民政局一位女性副局长介绍,儿童福利院选址在崇川区内,三四年前在南通市前民政局局长陈德宏任上就立项,因资金困难没有完成。2004年6月1日,这个投资1400万元的项目才完成。

一位在民政系统工作了30年左右的“老民政”透露说:“没等福利院建成,前任局长陈德宏就因腐败案落马了。该案牵扯人数众多,对民政系统的干部打击很大,对福利院的领导班子也难免有影响。”

据了解,陈德宏案发生在2003年。该案涉案人数32人,涉案金额324万余元。 2003年12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德宏作出。一审判决,以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儿童福利院初创时曾在里面做过勤杂工的一位妇女说,里面条件一般,“钱都修门面了”。而且很少看到外面的人去福利院。

“儿童福利院的职工构成也相对复杂。”南通市一位对福利系统很了解的人大代表对《望东方周刊》说,几十名工作人员,全部是前几年为解决福利系统内部职工家属就业问题,而招进来的,素质不高。近两年可能才有所变化。

也有民政系统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案的发生,和中国福利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关,“福利院许多职工的概念,还停留在能养活这些人就够了,至于他们的正当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他们就管不了这么多了。福利机构的行为如何监督,谁来维护这些残疾人、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目前还都是问题。”

南通的社会福利事业有相当久的历史。南通儿童福利院的前身,是中国近代著名实业家张謇先生捐建的中国近代第一家私立育婴堂,创办于20世纪初,1952年改为公办。

“中国第一家私立婴幼福利院,却沦为丑闻的主角,我们是否该反思呢?”这位工作人员说。

不完善的儿童救助

章 原 吴芳兰

上海市虹口区儿童福利院所在地有一个十分好听的名字:幸福村。三座连在一起的小楼,并不算很宽敞的庭院,在闹市区有这样的地方,也算很难得了。

“现在看起来,这里很不错,如果两年前,你来的话,就会觉得这里很破落了。”儿童福利院院长朱国兵介绍说,这几座小楼都是政府拨款,去年刚刚修建而成的。

福利院目前收托了101名智残、听残、脑瘫儿童,绝大多数都是有家庭,除了全托的20多名之外,其余的每天都由家长接送。

对儿童的救助还处在收养阶段

“《千手观音》这样的节目,我们看子并不开心,因为演员都只能用手语来和人交流,我们要做的事是让聋儿也能够与正常人进行语言交流,这样能让他们更快地融入社会。”朱国兵说,他们目前的目标是要尽快达到“十聋九不哑”。

康复室、医疗室、语言训练室、活动室……这里的设备非常齐全,设置也都相当细心,卫生间里,挂满了毛巾,每个毛巾后面的墙上,都贴着小铭牌,上面写着儿童的名字,在房屋的安全设置等方面,也都与普通的幼儿园不一样。

“这也就是在上海,具有这样的实力。”朱国兵说,上海市非常重视儿童福利事业,在经费等方面都大开绿灯。作为儿童福利院的主管部门,虹口区的民政局领导也不时来视察工作,“4月28日又要来了,上次是3月份。”

虽然横向交流不是很多,但是朱国兵从各种渠道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儿童福利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存在着区域差异。由于儿童福利是一项公益事业,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财政拨款,地方上的经济状况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儿童福利制度的实施。而且在经济落后地区,社会与个人的捐助可能也会相对受到限制。

虹口区儿童福利院收托的儿童中,除了上海本地的儿童之外,还有许多来自江西、安徽、山东、河南等省份的儿童,“许多儿童的父母都是在上海租房子,来陪孩子进行治疗,”朱国兵说,“因病致困,许多孩子的家庭都非常穷困,超出一般人的想像,有的父母本身就有残疾,那就更雪上加霜了。”

根据现行政策,儿童福利机构按照性质主要分为收养、康复、教育三类,“目前,对儿童的救助主要还局限于收养孤儿的阶段”,对于残疾儿童的康复、教育还没有完全提上日程。

“没有应届毕业生肯来这里”

下午2点半的时候,记者来到了儿童福利院的食堂,孩子们正在这里吃下午点心,今天的点心是甜山芋汤。

“很甜。”聋儿曹春阳有些害羞地说,穿着牛仔套装的他看上去与普通的孩子并无不同,惟一的差别是耳朵上戴着助听器,说话时要在他耳边很大声。

记者还碰到了两个患有自闭症的儿童,其中一个叫龙龙,他能在钢琴前面弹奏动听的乐曲,然而却不愿意开口说话。老师让龙龙举起手,手背上触目惊心的是一个个老茧,“这都是孩子以前自残的结果,以前每天都是鲜血淋漓,到了福利院之后,好多了,这些都成为老茧了。”

“在这里工作光有爱心是不够的,还需要极度的耐心。”朱国兵说,有的老师在这里试用了只有2个小时就辞职走了。

目前福利院里有42个老师和工作人员,学生有101个,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非常之低。“我们非常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朱国兵说,儿童福利院是事业单位,待遇并不高,能拉开收入差距的奖金更是低。虽然现在大学生毕业留上海并不容易,不过,这里仍然没有应届毕业生。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普遍学历不高,大专生在这里都是凤毛麟角的,大部分老师都是高中,甚至初中学历。工作人员都必须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进行职业培训,合格之后才能上岗,除此之外,上海市还定期举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班。

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是中国最早单独建立的特殊教育系,学科实力在全国排在前列。该系刘春玲副教授告诉《望东方周刊》,虽然师资力量比较强,而且发展也逐渐好转,但是招生方面,仍然不是很理想,不少还是要依靠专业调剂进行。

据曾在民政部门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人士介绍,类似于虹口区儿童福利院这样的情况,相对而言还算比较好的,毕竟是正规的事业单位。人才匮乏的情况在民办的福利院、养老院中更加突出和尖锐。

刘春玲呼吁,虽然,目前《残疾人保障法》中提到了一些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条款,但是对于特殊教育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与扶持。另外,确保现有法律能够顺利实施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睁只眼闭只眼的监督

“我们现在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拨款,刚刚能够维持运转。”朱国兵介绍说,社会、企业、个人捐助的情况也在逐渐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虹口区儿童福利院只有英文网站,没有中文网站,因为“注册中文网站要500元钱”,衡量再三,还是没舍得掏这笔钱。

现阶段,中国政府解决孤儿、弃婴收养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有条件的地方,举办社会福利设施,集中收养孤儿、弃婴;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采取分散供养的形式。收养孤儿的社会福利设施主要有: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儿童村等,此外,城市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以及优抚社会福利设施,也收养子部分孤儿。

“政府大力提倡个人兴办福利机构。”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士介绍说,在经济方面政府会有许多扶持措施,目前上海各类民办的福利机构已有很多家,“这当然是好事,但也存在隐忧。”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任副处长介绍说,上海公办的儿童福利机构除了虹口区儿童福利院,还有上海儿童福利院。而民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有5家。民政部门每年都会对这些福利机构有严格的年检,审查方面非常广泛,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有知情人士介绍说,民政部门虽然会定期对福利机构进行检查,但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不合格的地方,也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毕竟,要提倡献爱心,不是太差的地方,也就算了。”

朱国兵介绍说,与福利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福利制度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毕竟时日尚短,还有多方面的差距。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4)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研究,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初级刑事法院”,[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发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研究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一般称为儿童。所谓“少年”,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年龄区间”,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8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少年”更多的是与犯罪和身份罪错相关联。基于本文研究旨趣,除明确标示外,未成年人、儿童为同义语,根据语境变换进行选择,在谈及司法制度发展时仍沿用最初的“少年法院”、“少年司法”等用法,但以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为一般用法。

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诞生。

(一)儿童福利制度的源起。

美国少年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因循英国传统开始,18世纪末19世纪初《济贫法》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渊源,其确立了减轻、缓解危难者(包括儿童)的困难与痛苦的国家责任,将危境儿童置于国家监护(parens patriae)之下。随后,各地执行《济贫法》的官员们继续依靠招收学徒和各种形式的直接援助以及设立专门机构来帮助穷困者、无人照料者以及孤儿,同时他们还批准将儿童置于救济院或将其拍卖给最低条件的竞拍者。[1](p15)由于人们观念中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尽管有了国家监护的雏形,但儿童民事权利的保障程度依然很低。19世纪早期,新的家庭观念将儿童作为一个有着特殊需要的个体,并开始将儿童期作为人生一个独立阶段分离出来,在儿童观上强调儿童天性善良,“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的价值取向使“决策者们力图在一种以个体自治为动力的社会体制中,将儿童作为某种有别于成年人的独特个体来探讨,由此得出了最具启迪作用的法律语词———儿童的最大利益”。[1](p16)与此同时,美国鲜明的个人权利保护倾向和特殊的反国家主义传统又使人们相信,儿童问题首先是私人问题,只有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父母监护失败后,公共机构和社区才能介入对儿童的照管,随之形成了一系列父母亲权神圣、家庭隐私不可侵犯的家庭自治观。而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各种关注于儿童利益的福利政策与私营组织不断涌现,并不断影响着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走向。

(二)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萌芽。

美国少年民事司法肇始于1825年纽约市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矫正院(亦称纽约避难所),将不守法纪与无人照管的儿童集中在一起同成年人分离进行矫治,这凸显了人们不断扩展的对儿童的责任感,以及以严格的纪律、教育和劳动为内容的结构性环境处遇可以重塑儿童人格观念的信守,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实践及机构逐渐合而为一。[1](p24-25)其后,矫正机构的效仿者接踵而至,宗教团体、民族团体以及友爱和慈善协会建立起孤儿院,对父母死亡或丧失能力的孩子进行监护与照管,这成为少年法院出现之前最显着的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举措。[1](p27)这些福利机构承载了当时人们对儿童问题新的希望,但很快,政府无力提供资助导致的基金匮乏制约了矫治机构的发展,为了维系生存,政府赋予私营救济机构以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矫治机构因此开始利用儿童为其谋利。当谋利具有正当性之后,矫正机构建立的初衷悄然改变。

剥削儿童、过于拥挤、管理不善、态度粗暴等现实问题迭出,引起了父母们的强烈抗议,而矫治效果的不明显最终埋没了机构矫治的理想,人们开始寻求新的福利机制。

(三)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建立。

在19世纪末期,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儿童有了新的观念,发展出更精确的儿童与儿童期概念:“儿童”是有着自身需要和兴趣的独特的个体;“儿童期”是儿童所拥有的学习、生长和玩耍的特殊时期。新概念的引入引起了人们对儿童特殊脆弱性和需求的关注。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点也从“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转为“害怕儿童”(fear of chil-dren),人们开始害怕儿童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且主张合适的儿童期应当受到适度的干预,从单方面强调儿童福利保护到有效地管教救治失养罪错儿童,福利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如何更好地照管被忽视的儿童,如何对父母与寄养家庭实现有效的监管,如何使罪错儿童远离成人刑事司法的严酷?在拯救儿童运动的推动下,1899年4月14日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少年法院法》(Act to regulate the treatment andcontrol of dependent,neglected and delinquent children)、《规范无人抚养、被忽视和罪错儿童的处遇与控制法案》。[2](p703-709)随之,以福利为根基、职能广泛的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成为“自1215年英国大以来,英美司法制度之最重大进展。”[3](p101)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第3条规定,人口超过50万的县应从巡回法院中选择和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法官负责审理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案件,并应将一个特别的法庭室(court room)指定作为少年法庭室,审理这些案件。为了方便起见,这个审判室可以称为“少年法院”。[4](p120)虽然最初的少年法院仅是巡回法院的一个法庭,但因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庭的审判理念、案件受理的范围与审理模式,因此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审判组织。

(四)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的逐渐分离。

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在广度与深

度上的发展,在其之后,少年法庭运动席卷了整个美国。“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相关理论的影响下,各司法管辖区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渐融合,其各自的名义或形式虽有所分别,但其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实践操作大体一致。……它们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当……它们的基本宗旨也大体一致,即处理并矫治越轨少年、防止少年越轨以及通过适度地干预家庭保护少年健康成长。”[5]少年法院的建立使得政府及社会专门的福利机构与少年法院的职能走向分野,“法庭外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了极大的扩展,服务于无人照管和被忽略儿童的专门机构(包括收养安置家庭)发展迅速且数量充足,法庭与社会机构之间分野的适当界限得以明确,在这一领域已经有了从法庭分离大量案件的更好的实践。当然,有一些案件,如变更监护(包括自然的或其他的),从家庭中带走孩子,将孩子送入福利机构等诉求的听审应当专属法庭”。[6](p98)到20世纪90年代,联邦立法通过了《收养和安全家庭法》(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FSA),建立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不需要法院裁决的案件直接由儿童福利机构处理。[1](p319)随着司法与福利制度功能分区的清晰,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也逐渐完备起来。  二、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

(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方法院处理。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哥伦比亚特区及50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juvenile court or juvenile division)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角度看,其普及全国,大体覆盖到了每一个郡县。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大体相当。[5]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人员组成,并形成与儿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7](p4)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大体可分两类:即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所谓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立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Juvenile and domestic relations),其建制与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行。所谓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方普通法院(general session),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court room)审判少年案件。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5]就审级制度而言,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方面,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大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及新泽西州等均建立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统一家庭法院。美国少年与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具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力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专家担任,一些从事过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是主张:“审理复杂的商业纠纷的法官与审理包括未成年人的未来在内的监护权纠纷的法官应当区分开。……家事法官应当是掌握案件处理与法庭管理技术的家事专家。……必须接受过包括未成年人的需要、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家庭暴力和保护未成年人事项的专业知识和培训”。[8](p73-74)(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从伊州少年法院开始,案件管辖权大都及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身份过错以及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无人照管、被忽视或虐待等。在其后少年法院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案件管辖范围逐渐扩大,以少年法院诞生地库克郡为例,作为伊利诺斯州的一个特例,该郡独自拥有一个巡回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现在的库克郡巡回法院被划分为三个审判职能部门,即郡县部(County Department)、市政部(Municipal Department)和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Juve-nile Justice and Child Protection Department)。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包括两个基本的业务职能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Juvenile Justice Division)和儿童保护分部(Child ProtectionDivision),民事司法体现在儿童保护分部的职责中,其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儿童虐待、儿童疏于照管、儿童需要扶助、个人监护权以及父母亲权的终结等案件。[5]再以纽约市家庭法院为例,具体的案件管辖类型包括:儿童虐待与疏于照管、收养案件、监护与探视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寄养许可与审查案件、监护权案件、少年越轨案件、父权案件、需要监管者案件(Persons in need of supervision)、儿童抚养及配偶扶养案件。[5]

可见,对未成年人以家庭监护为中心的民事权利维护成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控制未成年人罪错的基础,美国少年司法正从倚重国家监护,强调对越轨和身份罪错少年的机构处遇模式向以家庭(可以是包含更多亲属的扩展家庭)监护为中心关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儿童家庭案件一体解决的模式转变。

(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特殊程序保障。

1.当事人适格的扩张与检察官诉讼。

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与监护密切相关,但亦涉及社会公益,在家庭内部发生的对未成年人的虐待或遗弃等,更需要及时有效的救济,因而,必要情况下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成为立法的当然选择。美国社会福利机构(public social serviceagency)在孩子遭受遗弃或虐待的情况下可以提讼,要求将孩子暂时或永久的同家庭隔离。同时,该机构还有权提起认知请求诉讼和抚养请求诉讼。在诉讼层面,为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最大程度救济未成年人利益,检察官可以在亲子关系事件中一方当事人提讼。

2.事实发现的辅助法官机制。

少年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强调对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障,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公益的维护,因此,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甚或探寻纷争背后的症结所在往往成为关键,鉴于此,美国许多州的少年或家事法院设立了“专员”

(Commissioner)以及“仲裁人”“调解员”(Referee)等法律职业人士作为辅助法官帮助法官进行裁判。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专员”负责将诸如监护、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等事实调查清楚并做出法律上的判断,然后再将之向法官做出汇报。而在密苏里州,“专员”则专门负责整理事实问题,并将事实认定的结果向法官做出汇报,法官在认为报告准确无误的基础之上再做出判决。为调整法律问题背后的人际关系,美国许多州在法院内部还设立了“法律顾问” (counselor)等特别辅助机构,帮助法院解决诸如家族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法律之外的诸如经济、社会甚至生物学方面存在的事实问题。[9](p326)3.当事人正当程序权的保障。

少年法院意在通过对所有危及少年

生活的强有力干涉来达到拯救孩子的目的,因此非正式的程序优先于正式的诉讼程序而得到适用。[1](p143)在少年法院创立之初,实现对儿童的安置是法院最关注的内容。如对于无人照管的儿童,不必接受法院的详细审查和评论,即可将其安置于付费看管的寄宿家庭、工读学校、少女感化院甚至少年犯收容所和监狱。但对于安置是否恰当,审理程序是否保障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听审请求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则在所不问。但随着少年司法的发展,以及实践中少年安置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人们开始反思关于父母亲权、国家监护等一系列基本理念。许多州开始规定儿童及其父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加州康特拉科斯塔郡为例,少年保护案件的父母具有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而少年保护案件的涉案儿童还可以享有法院指定律师的权利。[5]另外,为了尊重父母监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以下两个判例确认了父母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其一为桑托斯基诉克雷默案(Santosky v.Kramer),该案确认亲权不能被剥夺,除非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父母有不适当的行为;另一案是斯坦利诉伊利诺斯州案(Stanley v.Illi-nois),该案确认了未婚父亲拥有参与其子女抚育和监护听审的权利,[1](p319)父母抚养权与听审权的保障促使司法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三、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之基本启示。

综观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看到从纯粹的福利机构、市民社会组织对失管失教儿童的救助,到少年司法机构的独立是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的第一阶段。儿童观的变化提升了国家在失养失教儿童身上的责任感,国家监护理念不断加强,美国政体下联邦与州的特殊关系形成了少年法院的特殊出身,即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并被福利制度所“包裹”。在这一阶段少年司法没有刑事与民事案件的明确区分,失养失教儿童都由少年法院以福利性质的方式进行救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始于少年司法机构的独立与司法性的加强,父母家庭监护被关注和尊重,保障家庭监护功能的实现,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成为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新取向。美国少年民事司法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启示。

其一,理性的儿童观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民事司法的根基。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父母的责任又是国家的责任,但养育子女首先是父母于宪法上的权利,父母家庭监护优先于国家监护,而国家监督、指导、支持下的良好的家庭环境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长大成人。

其二,尊重和保障家庭监护功能的发挥,强化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功能分区与个案合作,服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追求。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以解决监护纠纷为核心,对被忽视儿童、被虐待儿童、被剥削儿童(如被逼卖艺儿童)等的保护不仅应担当裁判者的角色,更应担当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与家庭、福利机制协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这也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特殊职能所在。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5)

但是,无论如何,福利院不是真正的家,不能替代真正的家;数量有限、终日繁忙的工作人员也不可能担当起父母的全部职责。照顾好孩子们的日常起居,已经让他们身心俱疲,更多的,尤其是关注孩子们的心理,他们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但是,孤儿院的孩子却比其他孩子更需要呵护,尤其是心灵的呵护!

临床经验表明,婴儿出生后半个小时之内就懂得渴求爱,尤其是母亲对其肌肤的深情抚摸,否则就容易烦躁不安;如果长期得不到这种亲密的肌肤接触,就会失去安全感,对外部世界怀有恐惧。孩子还特别喜欢与成年人一起做游戏,这不仅能让他们心情愉快,还能促进其智力与心理的健康发展。而福利院的孩子,绝大多数都不曾得到过亲生父母如此的关爱,反而饱尝被抛弃后极度的恐惧、绝望与无助。有些人以为,很小的孩子还不知道孤独,不懂得害怕。事实恰恰相反,婴幼儿同样有感知、有感情,受到伤害后因为无法诉说、无力排遣,更容易造成长久的心灵创伤。广场恐惧症等很多让普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心理疾病都与早年的经历有关。

大一些的孩子被遗弃,所受的伤害更明显。某市个男孩,因为残疾,被人狠心地扔在福利院门口。那时他已经4岁了,对过去的经历肯定已经有了记忆。他性格孤僻,有时候好几天都不说一句话,遇到陌生人更是无论怎么问都是一言不发。这让很多有意收养他的人灰了心,最终决定放弃。工作人员说,这孩子与同院的小伙伴们能够比较正常地交流,与保育员也能说上几句,但就是不接纳陌生的成年人,可见“孩子肯定是被伤透了心”!

这些小小年龄就遭受过巨大伤害的孩子,被送到福利院后,虽然不再为吃穿担忧,但得不到足够的心理关怀,心灵的伤口仍旧在恶化。因此,孩子略大一些,或轻或重都出现了心理问题。例如,变得自卑、孤僻、执拗、偏激,对社会缺乏信任。这些孩子,有些在福利院里接受教育,有些则被送出去与普通家庭的孩子一起读书。他们看到同学们有爷爷奶奶、爸爸妈妈来接,唯独自己总是孤身一人,难免会产生深深的自卑。他们的学习成绩整体来讲也不如正常家庭的孩子好。

这些孩子还有一个严重的弱点,就是:不擅交往,独立性差,对福利院过于依赖,不愿也难以参与社会竞争。福利院的集体生活,不利于孩子们的个性发展;简单的人际关系,让孩子们面对复杂的社会无所适从;学习成绩整体偏低,在劳动技能与文化知识上缺乏竞争力;加上自卑与孤僻,让这些孩子在融入社会、独立生活上遇到很多问题。与此相反,福利院是他们生活了十几年的家,由于国家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照,这里的物质条件越来越好,现在很多福利院有洗衣房,孩子们连衣服都不用洗。所以,相当比例的孩子有明显的惰性与依赖性。按照政策,福利院的孩子,除了残疾者与智障者终生养育,其余的年满18岁,就应该进入社会、自谋生路。但是,很多已到这个年龄的孩子,不愿意离开福利院这个温室;或者出去一段时间,因为不适应再次返回。某些福利院这样滞留的孩子竟然高达四成左右。

某相关机构通过对福利院儿童与普通家庭儿童的对比调查,得出结论:1福利院儿童的社会性退缩行为在抑郁和不主动参加集体活动方面的发生率显著高于正常儿童。2,对自身同伴关系呈消极认识的福利院儿童,其社会性退缩行为的出现率更高。3福利院儿童说谎、顶撞老师、偷窃和逃学的出现率与正常儿童有显著性差异。4福利院儿童对福利院工作人员态度的认识以及对社会态度的认识影响了其品行表现。

国家相关部门与福利院意识到这一点,已经将心理援助提上工作日程。福利院也尝试着改变现状。例如,招收受过良好教育的新员工,学习心理学知识;建立心理咨询室,进行团体培训与个体辅导,等等。上海一家福利院,早在1998年就与英国一机构合作,在孩子中开展心理干预,让很多原本自闭、忧郁的孩子变得开朗、阳光。但是,心理辅导是一个非常艰巨、非常漫长,效果又不明显的工程,需要专业老师针对每个孩子不同的情况进行长期的、耐心的干预,同时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帮助,需要老师、社工的协调努力。目前操作起来还有相当大的难度。

另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是为这些孩子寻找收养人家,但这同样困难重重。政府降低了收养门槛,还允许已经有子女的家庭参与收养,就是为了让更多的孩子得到父母的关爱,感受家的温暖。同时,在中国,多数不孕不育的夫妻都渴望领养孩子,有些已经有子女的家庭也愿意帮助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那么,福利院的送养工作为什么仍旧如此艰难?按一位资深福利院工作者的话讲,就是“渠道不畅通”,很多人不知如何去做。加上很多地方给收养的孩子上户口“简直是太难了”,让许多家庭望而却步。少数工作人员观念落后,还停留在福利院就是养孤儿的地方,只注重孩子的吃穿,忽视他们的心理发展与未来前途,没有认识到送养的重要意义,自然不会积极行动。个别福利院甚至不太愿意把孩子送出去,因为这些地区孤儿和弃儿越来越少,如果再送出去,能够申请到的经费就更少了。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因素不能忽视,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农民思想的进步,因为独生子女政策而被遗弃的健康女婴逐渐减少,而残疾与重病儿童越来越多,这些孩子自然比较难送出去。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6)

我们重温此纲要,以期教育工作者和广大读者深入学习,更好地为儿童发展工作作出自我应有的贡献。

进入新世纪后,受社会经济、文化、区域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全社会儿童优先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学前教育公共资源不足,普及率偏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人口流动带来的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等等。党和政府意识到以上问题,一直致力于儿童工作。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这10年,儿童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1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我国第三部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今天,我们重温此纲要,以期教育工作者和广大读者深入学习,更好地为儿童发展工作作出自我应有的贡献。

一、《纲要》出台的意义和背景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截至2010年,基本实现主要目标。教育领域实现了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0.1%和82.5%。

2011—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于是,党和国家制定新《纲要》。

二、《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2.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三、《纲要》教育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主要目标

(1) 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5)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办学质量提高。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8)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二)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

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儿童使用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加大民族地区师资培养培训力度。进一步完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工作。

5.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

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6.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

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

7.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

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

10.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1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

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5.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1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

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1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

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四、《纲要》福利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根据中国社科院、国务院妇儿工委前几年的联合统计,生活在低保线的18岁以下儿童有700多万人。北京师范大学曾统计过陕西等5省的18岁以下贫困儿童,如果按农村儿童人口比例推算,全国农村贫困儿童人数在900万上下。相对于旧《纲要》,新《纲要》首提儿童福利,这是一个重大进展,它把国际上的许多指标写进《纲要》,并具体部署。

(一)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重点县(市)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二)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7)

关键词:和谐、社会、家庭、法制、文化、个人

中国有句俗话说的好,叫“家和万事兴”,重视家庭和谐关系是中国民族数千年文化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使“和谐”成为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中国自古就有“家国”之说,家是国的基石,没有千家万户的和谐,何谈社会的和谐?因此,和谐社会从和谐家庭开始,和谐家庭的构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血脉相连。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家庭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家庭作为社会的生命细胞,在现代社会仍然是个人成长并获得动力支持的源泉,我国的家庭正处于转型期,面临着许多困惑与挑战,改革开放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使家庭的收入逐年增加,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是,也有其不和谐的一面,近几年来的离婚率攀升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不稳定家庭对子女成长的伤害加剧,家庭暴力剧增,婚外情泛滥、虐待老人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何在?如何增强婚姻的稳定性、提升家庭的凝聚力?如何构建和谐家庭?这是值得每一个人深思并反省的现实问题。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文明萌芽的发源地。在家庭安宁幸福上,可以说法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时刻刻都有法律的影子。如果不懂法、不了解法,那么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失。我们欣喜的看到:在面临各种家庭问题之时,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妇女)开始有了法律意识,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我认为:提升家庭的法律文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并维系和谐家庭以及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第一、法律文化深植于每一个家庭细胞,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基本前提。

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灿烂文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的家法族规、伦理法治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转型时期,我们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重任,既要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要以史为鉴,创建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文化,并将新的家庭法律文化深植到每一个家庭细胞,倡导文明、现代、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这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基本前提。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文化倾向,近一个时期,我国接连出台了一系列与老百姓日常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显示着中国立法的新动向:以人为本,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例如,修改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强制婚检一系列条款,具有浓郁的人文色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又如《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行为,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中国正在以高度务的实姿态加紧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法律领域(尤其表现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变革的总趋势越来越倾向尊重个人自由,并努力追求个人自由、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统一。这些立法将对家庭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第二、家庭成员法律素质的全面提高,法律规则的自觉遵守与亲身实践,是维系并促进和谐家庭的重要保障。

现代社会秩序是靠法律规则维系的。法律制度是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稳定的社会而规定的。在法治文明社会里,自由是相对的,个人行为都要受一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如因个人随心所欲干扰他人自由,损害他人权利时,法律就会出来干预。对于家庭细胞中的每一个成员,并不因为血缘、婚姻关系而显示地位尊卑,在法律上,人人都是平等的。

对于国家而言,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制度下,还需要建立“教育人机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每一位家庭成员依法维权的自主意识,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教育的对象要全面普及,无论大人、小孩、男人、女人、普通百姓、还是官员、专家,都需要进行教育。其次,教育的方式要区别对待,对成年人可从遵守家庭关系的法律角度开展教育;对于未成年人可从情理上进行教育,同时教给处理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常识;对于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除了正常的教育外,还应当偏重于在如何维护他们的自身合法权益上。最后,教育的方式要生动,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典型案例加上精辟思想体系点评效果比空洞的说教效果要好。

而对于每一位家庭成员而言,则要求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自觉遵守并亲身实践法律规范,做和谐家庭的建设者,成为家庭的和谐因子而非破坏因素,以和谐个人促进“和谐家庭”,从而实现全面的“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胜利油田高培党校)

福利院儿童交际能力心理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调查报告

石盼盼 洪晓敏 施高琼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石盼盼,浙江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111班

第二作者:洪晓敏,浙江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中非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111班

第三作者:施高琼,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工作101班

摘 要:近年来福利院儿童越来越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生活条件日益完善。他们在交际能力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心理及言语上的障碍。我们定期去看望孩子,记录他们每次的言行举止,探究外界环境给他们带来的影响,分析他们的交际能力心理变化。

关键词:福利院儿童;心理变化;交际障碍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中国,有这样一群特殊群体,他们是被福利院收养的儿童。绝大部分的收养儿童是因残遭弃成为孤儿,因此被称为孤残儿童。他们的智力、感官、情绪、身体、行为或沟通能力上与正常的儿童存在细微或显著地差异。随着国家投入不断加大,孤残儿童的抚养以及温饱已不再成为问题。但由于先天生理缺陷和家庭亲情缺失的特质,孤残儿童的心理与一般儿童相比,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孤残儿童心理健康作为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

一.孤残儿童交际问题表现及个案分析

孤残儿童生活于特定的生活环境中,即使不考虑他们自身本来与平常孩子的区别,环境也给予了他们不同的影响,他们的心理状态与普通的儿童有了一定的区别。

案例一:

基本资料:小勇,男孩,现今17岁,据福利院负责人介绍,自幼孤闭,从不开口与人交流。因涉及隐私。其他消息概没有透露,通过本人对小勇两个月以来的观察,我发现表现为沉闷,孤闭,自我情绪较为严重。以下是我们总结出来他们在与人交流过程中交际缺陷的的几个表现特征以及产生原因。

1.玩耍与活动的特征

出现重复或有固定特殊的玩法,无法玩有规则的游戏。另外也会出现咬,舔,撕,丢,闻东西,或是触摸某些物品,斜眼看物,凝视反光,霓红灯或旋转物。除玩法固定外,也会有固定化、仪式化的现象。经常重复一些固定刻板的动作,甚至有自残行为。

2.兴趣狭窄,行为刻板

对环境要求严格,不容许有丝毫改变,患儿通常会较长时间地专注于某种或某几种游戏,自闭症,又称孤独症,是广泛性发育障碍的代表性疾病。

3.社会交流障碍

这是自闭症患儿面临的最大问题,无法跟他人建立人际关系。他们对周围的事物漠不关心,难以体会别人的情绪和感受,也无法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感受。他们喜欢跟自己玩、发呆、对人没反应也不喜欢人抱。眼晴不看人,甚至躲避视线的接触,不理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怕生人,没有明显分离焦虑,即使遇到挫折也不会主动寻求慰藉,外出时,自己走自己的,甚至不会回头找老师或护工,也不和别人一起玩,顶多只是跑跑跳跳而己。

4.语言障碍突出

大多数患儿言语很少,甚至严重者终身不语。即便有的患儿会说话,也宁愿用手势来代替语言,或者只会机械地模仿别人的语言,并且常常分不清你我。自闭症相对于其它能力有较佳的记忆性,但理解、抽象、推理能力有缺陷。例如重复问话者的部分或全部问话内容;背诵出曾听过的广告词、话、歌曲等;「你、「我、「他分不清楚。

二.影响因素:

2.1 幼时缺乏良好的引导

而对于福利院的儿童,他们年幼时缺少父母在身边对他们耐心、持续不断的交流,他们渐渐地习惯了活在自己的小世界里,发呆或自娱自乐不习惯或不愿意或害怕跟外人交流。

2.2 遗传原因

有些孩子是先天性的自闭症患者,缺乏学习与模仿的能力,跟别人进行简单地交流很困难。“模仿”是孩子学习的最重要工具,孩子就是通过模仿学习说话,学习运用无声的身体语言、手势和表情进行沟通的。而若没有这种能力

2.3 对环境的不适应或不满意

有些孩子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不够,无法快速接受新出现的人或新发生的事,无法很好地融入新的生活,这会让他们变得不安或焦虑,以至于让他们干脆就不想要去融入外界的生活,也不想向外界敞开自己的心扉。还有些是长期对自己所生活的环境的不满意,不满情绪加上知道自己只能生活在这个环境的无奈的堆积让他们越来越寡言、任性、不好相处,越来越自闭。

三.对策与建议

1.突破交际瓶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福利院儿童的成长和教育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问题的重点和特点,特殊的成长背景对孩子的行为习惯、心理健康、智力与人格健全有着直接和间接因素的影响,长期缺失父母关爱及有效的引导管理的孤残儿童,其心理健康问题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社会关怀倍增,仍需加深心理层次交流

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者、各界爱心人士数量逐年增多,对福利院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社会慈善机构等在这方面投入也逐年加大。通过对福利院的调查了解,我们看到了在信息化的今天,对孤残儿童的教育和关爱无论在基础设施上还是人文情怀上,都远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周到和全面。只是在这样看上比较全面的环境下,我们所强调的跟福利院孩子们更深层次的心理交流仍旧有所缺陷。很多的社会关怀具有临时性、目的性,并没有深入跟孤残儿童的交流,了解他们。即使有些志愿者能很快就和福利院的儿童交流得很好,也没有形成一个持久性的、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交流体制。

3.呈现影响儿童因素,呼吁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本次调研深入了解外界因素对福利院儿童心理的影响,希望全社会致力于为福利院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运用真实客观的调查结果向社会真实展现当前福利院儿童的真实所需,对于福利院儿童的教育抚养方式具有启发的作用,对福利院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具有维护、改善及发展的作用,对社会、教育部门及福利院加强对孤残儿童的交际能力和心理健康教育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呼吁社会人士如何给予这个特殊群体更合理、更科学的关爱具有导向作用。同时对于非福利院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亦具有参考价值,对以后的相关活动调研方式及社会关注弱势群体具备一定的参考性。集整个社会的关爱给这些孩子们更多的正面力量,使他们在需要步入社会时能尽可能地接近正常人,过上正常的灵魂下该有的精彩灿烂的人生。(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黄慈爱.自闭症儿童训练指南[M].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

[2] 黄慈爱.自闭症儿童社会情绪技能训练[M].2003

[3] 吕静.儿童行为矫正手册[M].浙江出版社[M].1992

[4] Kenneth W.Merrell 《School Social Behavior Scale-Test Manual》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