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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29 16:16:35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1)

[关键词]项目主导;社会调查;适用边界;应用型人才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50 ― 02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时代诉求与回应

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对人才培养有着不同的诉求。工业时代有其显著的标准化、专业化、模式化特征,科技知识以高度分化为主要特征。应用研究型人才培养强调了专业的特殊性、规范化。培养方式主要通过灌输和记忆再现知识,尚能够应对需求,一经培训就终身够用。

后工业社会在工业时代特征基础上,出现了交叉综合,结构调整,更新加快的新变化。这种变化紧靠再现知识很难满足工作需求,对应用型人才培养就提出了新的职业和技能诉求。应用型人才需要能够创造,具有有效获取信息、选择信息、识别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掌握专业技能和较高职业素养的人才。

国内高等教育顺应这种人才培养需求的变化,开始反思学科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的教学模式,探寻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来改变授受式的教学方法。项目教学法开始在国内高校快速的吸收和推介。

这种方法本身有较久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杜威的“做中学”理论。它强调根据兴趣由学生自主设计、实施,做中掌握知识、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克伯屈对这种方法进行了总结和提升,明确提出和界定了项目教学法。〔1〕德国的职业教育家提出职业教育要培养具有参与设计工作和技术的能力,将职业和学习结合,开创了职业教育的革命性尝试,获得了巨大成功。〔2〕这种培养方法和理念迅速成为西方国家职业教育的主导。

随着新实用主义在中国高校的兴起,项目教学获得了国内职业教育的认可,成为一种广泛采用的教学模式,并进而扩展到基础教学、高等教育等领域。中国知网以“项目教学”为关键词的文献显示,职业教育占总量的70%,高等教育占到15%左右。

项目教学法和具体学科结合,特定学科的项目教学方式。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社会学学科顺应时代诉求,回应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探索和创新,是项目教学和社会学学科结合的产物。社会调查是社会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点形式,也是该专业综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主要途径。〔3〕如何通过社会调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与素养,是社会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探索尚未解决的核心问题。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将项目教学法与社会调查相融合,在机制上使社会调查运转了起来。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根据学生兴趣、指导教师意见和企事业组织需求,形成有实用价值和研究意义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学生以小组形式完成项目、解决问题的教学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培养社会学学生综合应用专业知识,提升学生学习兴趣,促其成为认识岗位问题、适应职业需求、发展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人才。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的社会学专业进行了一定范围的实验,和控制组相比,取得了良好的实验效果。作为示范,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开始成为相关社会科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推广。

作为一种人才培养的理念,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适用于社会科学某些课程板块的教学。但是,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它的优点和缺点。这种方法在有效回应了学科中心、教师中心、课堂中心所产生的问题时,也有着新的矛盾和无法解决的领域。换句话说,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尤其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旦超出适用范围,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可能得到相反的功效。

二、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一定的学科通用

无论用什么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实施项目教学法基本程序和特征类同。由此产生了不同学科的通用现象。具体到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虽然它是项目教学法和社会学学科结合的产物,但在相关联的其他学科中也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遵循项目教学法的基本程序,因此具有一定的学科共通性。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大体上包括六大步骤:选定主题,制定计划、项目实施、报告撰写、成果交流和活动评价。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将依据学生兴趣、职岗要求等选择典型任务。根据所选项目主题,项目小组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安排进度,形成测量工具,选择恰当方式等准备工作。在此之后,在教师指导下,项目小组自主实施项目,发现、分析、反思面对问题和困境,分工协作完成项目测量等工作。项目小组根据实施所获得的数据和经验,形成描述现象、解释原因、形成对策的调查报告,完成项目任务。所形成的报告,小组之间可进行通过展览、报告会等方式相互交流,分享体会和收获。最后,根据调查报告、个人和小组评价等进行活动总结,完成项目。从程序上看,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通用性,且对自然科学厘清产品研发、市场需求、市场推广、客户维护等具有重要的支撑功能。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的具体特征,也显示了这种方法不仅社会学学科可以使用,对相关的管理学、经济学、行政学、新闻学等社会科学具有一定的学科通用性。社会调查通常也被这些社会科学分支列为重要的专业课程,也有相关的工作任务需要使用社会调查技能。这种课程设置体现的教学型和教学研究型高校不同社会科学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探索。工作任务本身并非单一学科能够应对,往往需要建立在跨学科的基础,需要使用跨学科的内容和方法综合来完成任务。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所具有的跨学科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学科通用。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以任务为依据,根据职业岗位的工作任务选择设计,对应了相关学科的职业趋向。其过程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学习,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而非学习结果。这适应于当前相关学科学生学习状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其实施多采用小组合作方式,群策群力,共同分享行动的经验与感受。这有助于不同专业同学形成良好的协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这恰恰是职业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其最终成果多样,不同项目小组根据各自的经验和兴趣,呈现了问题和任务的复杂性,形成解决任务的不同方案和策略。在科学使用社会研究方法基础上,项目成果展示了可操作性。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理念正日益被不同学科所接受,以学生参与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正在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逐步建立。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建立在学生掌握一定专业基础和方法基础至上,是专业知识学以致用的表现,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际行动。各个学科结合自身学科特性当然会有所具体形态的变化,但这并不否定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学科通用。

三、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适用边界

作为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探索和创新,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学科通用,尤其是在社会科学学科领域具有很强的通用。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领域,根据企事业组织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设计本专业的项目调查课题。这种实践教学方式有其特定的背景条件与适用范围。

1.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学科适用边界

项目教学法在涉及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自然科学中,如电子技术、通信技术、信息信技、机械制造、数控金工等使用较多。这也是为什么职业教育中大量使用项目教学法的原因所在。

至少讲,社会科学领域使用的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与自然科学的项目教学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自然科学的项目教学,其项目成果一般以具体的物品等实物形成呈现,解决问题或满足需要的产品;其实施方式通常以动手操作为主;实施环境要求较高,基本贴近真实工作情景和环境。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其成果一般是调查报告形式,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思路;其实施方式以研究探讨方式完成;其实施对硬性环境要求较低,只要满足问卷或访谈等开展实施即可。由此可见,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的使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学科边界。

2.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谨从课程性质边界

高校课程体系基本上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组成,涉及职业能力和素养的主要是后三类课程。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可以在后三类课程中实施,但实施与否、实施程度受课程性质的限制。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前提是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方法基础。专业基础课程涉及理论和方法基础,理论性强,与职业岗位所面临的问题联系不紧密,不适宜或较少使用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的内容与职业岗位所面临的问题联系比较紧密,就适合全部或部分使用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

3.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存在学习阶段边界

如果按照四年学制进行划分,本科学习阶段可以简单区分为低年级、中年级和高年级。不同的学习阶段有不同的学习任务,也就有了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的学习阶段边界。

低年级学习阶段,学生重点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完成新知识习得任务。这一时期的大学生刚刚接触专业课程,掌握学科的基本概念、术语和研究方法,还没有进行系统的训练。中年级学习阶段,学生学习一部分属于新知识,另一部分则进入知识的重建与改组,形成知识巩固和转化的新阶段。此一阶段,学生基本完成专业基础知识积累,掌握了专业基本方法,开始为应用做准备。高年级阶段,学生学习经过练习、实践具备描述现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可以从容的进行知识迁移和应用。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不适宜在尚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低年级阶段实施。教学型高校适宜在中年级阶段开始实施,即在二年级下学期到三年级上学期,教学研究型高校适宜于高年级阶段,即三年级下学期及四年级实施。教学型高校因其毕业生较多毕业进入职场,在高年级阶段有比较多的职业资格及岗位实践活动,故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适宜于中年级阶段实施。教学研究型高校因毕业生毕业去向多元,深造学生占有一定比例,就业选择较多,且在校时间实际上交教学型高校学生要长,可以安排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在高年级阶段实施。

四、小结

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式中的一种,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这种方法与小组合作、案例分析、情景教学等各有所长。教学实践中,项目主导的社会调查具有一定的学科、课程属性和阶段任务的适用限制。因此,针对不同的教学目标、教学任务,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及其组合,才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培养出应用型人才。

〔参 考 文 献〕

〔1〕任魏娟.职业教育项目教学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8-14.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2)

【关键词】社会调查方案科学性

选题科学性的评判

在选题阶段,研究者的主要任务是提出研究课题,确定研究题目。课题和题目一经确定,就构划出了研究的领域和方向,而选题是否恰当则决定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意义。题目选得合适、选得好,可以花费较小的力量取得较大的成功,为社会发展和社会学理论的建设做出较大的贡献,否则会半途而废或劳而无功。选题常常受众多因素的影响,一般说来选题要考虑到进行这一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必要性是指社会迫切需要进行这一课题的研究,这一研究有益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情况下,研究者应选择那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进行研究。如果可供选择的题目较多,则要按照社会需要的急迫程度、研究条件、个人兴趣选定题目。

可能性即进行该研究的可能性,是指客观条件(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社会环境等)是否容许对该课题进行研究。如果客观条件不允许,即没有获得资料的可能性,再好的研究课题也是枉然。因此,较大的研究课题一般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除此之外,评判选题的科学性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题目切忌太泛太大。人们都希望通过调查研究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如果条件许可,这当然是可取的。但是在客观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过于庞大、过于宽泛的研究课题往往造成研究的浮浅,从而达不到预想的结果。其实,研究的成功与否不在于题目的大小,只要选题准确,较小的题目也会取得较大的成功。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青年研究者的注意。

选题时应充分占有资料,做足案头工作,了解该题目的研究状况,寻找好“突破口”进行预测,是否已站在了该课题的前沿或最前沿。否则,辛苦所做的课题尚达不到前人的水平,岂不是巨大的浪费?

计划阶段科学性的评判

周密的计划、充分的准备是调查研究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一项科学与合理的社会调查方案,在计划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是否提出了合理的研究假设。研究假设是建立在对研究对象的局部的、感性认识之上的某种判断。由于这种假设不是对研究对象的整体的、本质的认识,所以只是一种理论假说,它有待于通过调查研究来证明。假设有描述性假设、解释性假设、预测性假设三种形式。如果一个假设能够明确地说明社会变量之间的关系,则它就更有价值,因为这是对社会现象的更深刻认识。研究假设可以用语言、函数关系式和其他形式来表达。在提出某种研究假设时应遵循下述原则:(1)假设不能与已有的资料相矛盾;(2)假设力求简短、明显、准确;(3)假设不应包括未被解释的概念;(4)假设没有逻辑上的矛盾。研究假设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对研究对象初步认识的概括。假设一经提出,以后的工作就变成为检验这一假设而努力了。

2、理论解释是否准确。理论解释是指对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和解释。假设是由两个或几个概念构成的命题。概念是对某种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它属于抽象层。理论解释就是要明确概念,讲清楚其内涵和外延,把假设中的抽象概念变为经验层的具体概念。

3、拟定调查提纲。拟定调查提纲是一个把调查内容条理化、具体化的过程。其功能是指出为了说明概念、进而检验假设要收集那些方面的资料。调查提纲有粗有细,较细的调查提纲可为制定调查表打下较好的基础。

4、设计调查表(问卷)是否科学。调查表是用来收集资料的表格。如果表中问题采用问答式,则称为问卷。它是调查提纲所提问题的进一步条理花、具体化。它最后具体确定了该调查研究收集哪些具体资料。调查表和问卷是大规模调查必用的收集资料的工具。从调查提纲到设计成调查表和问卷,中间有一个设计指标的过程。只有设计出科学的调查表和问卷,才能得到真实的资料。

5、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研究组织计划。较大规模的社会学调查研究必须细致、认真地作好实地调查前的组织工作,这些组织工作包括:(1)筹措经费,以备调查研究所必须的各种支出。(2)选训调查员。为了使较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在短时间内完成,往往需要选用一批调查员。为了尽可能减少由于聘用调查员所带来的误差,必须严格选择和培训合格的调查员。入选标准一般考虑性格、工作作风、文化水平、责任心等因素。培训调查员主要包括向调查员讲解调查目的、讲解调查表或问卷内容、讲解调查纪律、进行模拟访问调查等内容。(3)在调查所及的地区和单位宣传该项调查研究的意义,求得有关领导机关和被调查对象的支持,以确保调查研究的顺利进行。(4)合理配备人员、安排好调查研究的进程。

实施阶段科学性的评判

一项社会调查的实施阶段包括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两项内容。它是研究者直接或间接同被研究对象接触,向被研究对象索取资料的过程。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整个研究最关键的阶段。对此阶段科学性的评判,主要看调查方案中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是否有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

1、资料的收集。收集资料是调查研究者按照调查提纲、调查表或问卷向被调查者全面收集相关资料的过程。对这一过程设计科学性的评判主要看设计能否保证收集资料的真实性。

2、资料的整理。通过实地调查收集到的资料是原始资料,必须经过整理才能用来分析研究。原始资料可分为文字资料和数字资料,两种资料的整理应完成下列一些工作。

(1)文字资料的整理。文字资料包括座谈会的记录、开放式问卷的答案。整理文字资料时要做以下工作:第一,审查补充,即看资料是否完整、明确,并辨别资料的可靠程度。第二,摘要,即把其精华之处提取出来。第三,归纳分类,即按调查提纲、或依专题等将资料归类。第四,编整加注,即对各类材料统一编排修整,做出初步总结。总之,文字资料的整理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其基本要求是真实、具体、简明、扼要。

(2)数字资料的整理。现代化调查研究得到的将是大量数字资料。在整理数字资料时要做好校订和编码工作。校订工作包括检查研究对象、所得资料是否有遗漏之处;检查资料有无错填之处;检查度量衡单位是否划一;检查答案之间是否有明显的逻辑错误;判断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编码工作首先对所有调查表(问卷)编码,再对经过分类排列的问题逐一编码,最后对每一问题的全部选择性答案排列编号。编码也可在设计调查或问卷时进行。需要较多编码的要搞编码手册。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3)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 全程运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①

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如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教育、挽救、感化”方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分析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06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经过多年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社会调查制度渐趋程序化、规范化。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我国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社会调查的启动阶段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等情况开展调查,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后进行的。这也将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遇,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第二,目前的调查报告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项内容,范围不够广泛、项目不够全面、内容不够深入,而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第三,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的结论由检察机关或由青少年事务社工一方作出,而目前基本上没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规范,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只是原则地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大致内容,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和方式以及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品格证据规格都没有规定。此种操作模式无法使法庭“兼听则明”地决定对这些背景材料的采信与取舍,也疏于制衡,难以实现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全程运用的可行性考量

由于我国的诉讼模式、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刑事诉讼既未实行审判中心主义,也未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奉行的是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的审判结构,实行的是公检法流水作业的纵向诉讼构造,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主导进行,即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都具有终结诉讼的权力。因此,在这样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之下,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阶段就启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有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直接反映了其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历程、道德品质、个性特点、智力结构、身心状况、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综合分析其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进而判断其主观恶性的大小。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是衡量其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指标。未成年人的自控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调查报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平时一贯表现来考察判断其自控能力。此外,在实践中,是否具有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往往也是司法机关判断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的一个必要条件,社会调查报告中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也是司法机关掌握相关信息的重要来源。

其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提供了重要依据。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寻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最佳方式;二是探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并据此制定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案。由此可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用来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原因的重要参考资料。我国设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初衷就是出于教育、挽救、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定价值诉求,因此,将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就是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以及性格特点、人格特征等引入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及审判工作中,并从中了解其犯罪成因,以期实现个别化处遇。

再次,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贯彻刑事诉讼“全面调查”原则的充分体现。“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应查明案件事实本身之外,还应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生活环境等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精神病学以及心理学方面的鉴定,并根据调查结果选择适用最佳的处理方法。可以说,对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诉讼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活动的一贯原则,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犯罪特点考虑的,目的就是为有效教育、挽救和感化未成年人。

综上,社会调查制度全程化,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的初查阶段适用,有利于确定对涉嫌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适用,有助于确定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在审查阶段适用,有助于判断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或者不;在审判阶段适用,则可以据此判断该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应当判处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更加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构建设想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有助于犯罪未成年人的挽救改造,有助于司法机关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鉴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现状,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第一,应当明确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前移至案件的侦查阶段。如前所述,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提请批准逮捕或之前,委托专门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慎重决定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有先天优势。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4)

论文摘要:构建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当着力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正确划定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调解制度变化、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调解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权利纠纷和社会冲突,维护不同性质的政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构建我国刑事调解制度,我们应当在继续发挥我国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制度在便捷、及时、有效处理因轻微犯罪引起的刑事纠纷方面积极作用的同时,着力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正确划定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正确划定适用范围,以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为立足点,坚持“两条腿走路”,分阶段设置,突出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目前,在我国学界,将刑事调解的法律后果界定为非刑事化处理和轻缓刑事化处理已成共识,而对诉讼内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意见不一致,有主张适用于未成年犯和成年人犯罪中过失犯、初犯、偶犯,有主张除此以外,对于那些可能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犯罪,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提出不适用死刑要求的,法院也可以据此考虑不适用死刑,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还将适用刑事调解、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范围拓展到老、弱、病、残、孕犯罪人的案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案件,这个问题值得思考。实际上,刑事调解适用范围是刑事调解法律后果得以发生的载体,刑事调解制度正是借助这些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案件,在被害人提出调解并且在司法机关主持下与犯罪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启动、实施刑事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才实现对犯罪的非刑事化处理或轻缓刑事化处理的,因此,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没有被害人的自然人犯罪、没有被害人的职务犯罪、没有被害人的单位犯罪,不适用刑事调解,另外,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军职罪社会危害性的特殊性,这两类犯罪也不宜适用刑事调解。这里,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与适用刑事调解的关系,我们知道,就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来说,对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是可以分别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从而实现对犯罪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而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无论被害人是否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对犯罪人均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即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不是基于刑事调解制度的作用而产生,而是依法处理,但是,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犯罪案件中,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刑事调解制度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不会因为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再对犯罪人作出更轻缓的刑事化处理,但对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犯罪案件,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提出或同意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允许对犯罪人作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的,即,如果被害人提出或同意刑事调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和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是对所有可以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而言的,但用这一标准是否就可以完全涵盖适用刑事调解的所有案件范围呢?对于实践中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且没有“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定情节的轻微犯罪案件,我国学界有人主张可以用刑事调解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实现对犯罪人的轻缓刑事化处理或非刑事化处理,笔者也同意这种意见。至此,我们可以将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范围界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除此以外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所有犯罪案件,但上述不适用刑事调解的犯罪案件除外。

构建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立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的哪些阶段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只适用于法院审理阶段,有主张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有主张贯穿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阶段,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主张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也有主张适用于刑事诉讼每一诉讼阶段,即从立案阶段到执行阶段,笔者主张应适用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但不包括刑罚执行阶段,因为,刑事调解制度是鉴于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实现由犯罪引起的被害恢复和加害恢复,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而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司法中“恢复正义理论”的合理内核,提倡由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共同参与刑罚权的行使,它虽然涉及到犯罪人的实体利益,但它主要的或更多的是对犯罪人基于自身的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作的一种程序性处理,是一种程序制度,它对犯罪人实体问题的处理是程序性的暂时处理,是一种不确定的处理,事后如犯罪人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被害人不能谅解的,从理论上和制度上说,应该恢复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见,刑事调解本质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刑事责任尚未确定情况下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实现,无论是“非刑罚化”还是缓刑处理,都不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即便是“刑罚轻缓化”,也不涉及到被减除的刑种、刑罚的执行,而一旦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犯罪人的实体问题已经确定,这种确定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实体确定,判决具有严肃性和既判力,非有法定事由是不能改变判决的实体内容的,在刑罚执行中由于法定事由需要减刑、假释的,是由于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或者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依法定程序由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实体问题判决所作的一种调整,它虽然也是对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实现,但它是在判决确定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事责任如何实现,在本质上是属于刑罚执行的制度,是一种实体制度,对判决确定后犯罪人实体问题决定内容的调整所体现的国家刑罚权,只能由国家公权机关专门享有,不能让渡给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否则,不仅造成国家判决不严肃、不稳定,而且还会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循环甚至混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损法制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及时恢复,何况在判决确定前如果被害人真要和犯罪人和解,完全可以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任何一个阶段实行,被判处刑罚的或没有被作轻缓刑事化处理的,绝大多数是被害人不同意调解、没有调解基础或者虽存在调解基础,但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总之,在刑事领域,国家刑罚权对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让渡,只能在判决确定前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当以诉讼内这些不同诉讼阶段为立足点。

在明确了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的适用阶段之后,我们该如何设置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呢?对此,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主要有:1.主张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主动启动刑事和解,进行调解2.主张借鉴美、英、法等国的做法,将诉讼内的刑事和解转交社会基层组织或社区组织这些中介机构处理,如果和解达成协议的,则直接予以确认,从而决定案件的处理;3.主张实行冲突双方自行和解、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和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轨机制;4.主张在审判阶段弱化或者取消当事人自行和解,由人民审判员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确认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中立力量主持刑事和解,而公诉机关则通过间接的调控手段确保刑事和解的正当程序,对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分析问题的视角和制度预设背景不同,这些观点虽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都具有片面性。我们认为,建立我国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应合理借鉴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赖以生存的“恢复正义理论”,克服这一理论的不足,充分关照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社会双方利益,保持这两种利益的平衡,既要反对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权力独占,也要反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利行使的无序自由,既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使被害恢复、加害恢复得以实现,又要保证国家通过刑事调解制度及时、有效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社区关系的恢复,这就需要在保持当事人行使和解权利的张力和国家司法机关对调解程序保持必要的控制力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并吸纳实践中我国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将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引入进来而又不致形成中介机构、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的做法,设置在当事人提出刑事调解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主持调解和国家司法机关提出刑事调解并经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实施调解的职能,发挥国家司法机关在这两种情况下组织、指挥、协调、引导和诉讼转处的作用,使得冲突双方自愿和解、自主诉讼的积极性与国家司法机关必要的职能作用有机结合,彰显刑事调解制度民主、有序、高效的本色,在重视当事人作用的同时,坚持和强调国家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据此,关于我国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的设置,我们应当坚持“两条腿走路”,以由冲突双方当事人主动提出、启动调解并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司法机关主持型刑事调解和经当事人同意、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实施刑事调解的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型刑事调解为路径,来廓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内的刑事调解制度;其次,作为存在于判决确定前各诉讼阶段的诉讼内刑事调解制度,其制度内容的架设、程序的建构,不仅应当立足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能,立足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自阶段任务的实现,坚持和贯彻各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实行分阶段设置,而且,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各自诉讼阶段进行的刑事调解,还要突出司法机关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和当事人提请复议、复核功能,通过设立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使前一诉讼阶段自觉地及时地接受后一诉讼阶段的审查监督和确认,建立后一诉讼阶段与前一诉讼阶段在刑事调解中的配合和制约机制,通过设立当事人对司法机关不予确认司法裁定可以提请复议、复核的程序救济制度,发挥当事人对诉讼内刑事调解的必要制约,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刑事调解进行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程序中,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手段,对公安机关不当调解行为、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和不正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进行监督,规定审判机关适用刑事调解的,应当通知同级检察机关派人参加,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或纠正违法通知手段,对审判机关不当调解行为、违反当事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和不正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意见,进行监督,通过发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和法院审判环节刑事调解的专门法律监督作用,实现刑事调解在解决刑事纠纷方面的及时有效、公正效益价值“双赢”。另外,还要通过设立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后一诉讼阶段对前一诉讼阶段的调解结果经审查不予确认情况下恢复诉讼程序或者不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制度,实现刑事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法定处罚该当性制度、起诉、审判自由裁量权制度的对接。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5)

关键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环节;媒体调查

随着高校教学改革的深入,传统的封闭式教学模式已被打破,不少高校目前的培养计划中对实践环节或实训课程的设置改变了以往高等教育中理论至上的状况。传统的封闭式教学往往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的“教”而忽视学生对于理论的现实还原能力的状况。本文以福建工程学院文化传播系新闻专业《媒体调查》实践环节的教学实践为例,说明实践环节的引入对于深化学生理论认识的重要性和实践环节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倾向。

媒体调查这一实践环节是福建工程学院文化传播系新闻专业的本科生为期两周的专业实践。在媒体调查实践环节中,学生必须将所学到的社会调查方法和新闻专业的前沿问题相结合,才能进行具有现实意义的媒体调查。针对学生在媒体调查的实践环节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对该实践环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和创新,以达到提高学生媒体调查能力的目的。

一、扩展社会调查方法的背景知识,摆脱为调查而调查

新闻传播研究方法一般采用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社科研究的具体方法可分为两类: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面对复杂多样的媒介现象,我们认为以往的研究方式,也就是采用“观点+论据”的模式,显得主观性和随意性太强了些,因此,在媒体研究中必须引入社会调查方法,也就是定量研究的方法。

社会调查方法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社会研究方法之一,指的是一种采用自填式问卷或结构式访问的方法,系统地、直接地从一个取自总体的样本那里收集量化资料,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统计分析来认识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社会研究方式 。通过对社会调查方法的学习,学生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判断摆脱了早期形成的纯粹定性研究的思维模式,初步具有科学、客观地对待各种社会现象的意识,使媒体研究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可是,当前大量与社会调查方法相关教科书对这一定量研究方法的介绍,仅仅集中在抽样方法、题目设计、问卷设计的步骤、资料收集、资料处理、撰写调查报告这几个环节的介绍上,注重技术性和操作性,对社会研究思维的总体介绍不深。这一缺陷导致了学生对社会调查的认识仅仅停留在社会调查是一种技术和方法,认为只要按照社会调查的步骤进行媒体研究就可以得出合乎现实规律的结论。因此,学完调查方法后,学生出现了为调查而调查的现象,不懂灵活运用调查方法进行媒体现状研究相结合,不能写出高质量的调查报告。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对社会调查方法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些调整,扩充了社会研究的相关思维,较为深入的讲解社会科学的基础、社会研究中的一些辨证模式,社会科学范式以及社会理论的要素、理论和研究的关联性等等,使学生意识到做好媒体调查,仅仅掌握社会调查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入到新闻专业的前沿,了解学科动态,让社会调查这一方法为更好地为自身了解媒介现状服务。

通过增大社会调查的背景知识讲解,我们发现学生对于媒体调查研究的现实能力得到了提高。突出体现在应用性课题的确定比以往更具操作性,大而空泛的课题申报减少。而选题的水平对于调查过程和调查质量的影响具有关键性作用。

二、制定详细的指导书,控制媒体调查进程

新闻专业媒体调查安排在一年级下学期临近期末的时段。考虑到大一学生学龄尚浅,对媒体调查的宏观把握能力不足,结合学生在专业课上的表现,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进度安排表,要求学生按指导书的指示严格执行。同时,安排多名专业教师实时指导监督,控制学生媒体调查的进程,保证调查质量。

我们把为期两周的媒体调查,划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和撰写调查报告阶段,时间分配上是1:2:1,具体换算成天数是3:6:3。在准备阶段,我们要求学生用三天时间进行准备,自行查阅相关资料,确定各自的调查设计方案、并设计、制作调查问卷,准备阶段的最终成果是调查问卷的制作完成。在调查阶段,我们要求学生的样本容量不少于50人,因此用六天的时间实施,调查阶段的最终成果是调查问卷的回收。在撰写调查报告阶段,我们要求学生在三天之内完成资料处理、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最终成果是调查报告的完成。

由于学生此前没有独立进行社会调查的实践,对调查尚处于概念阶段,他们对严格的时间进度感到拘束。经过讲解说明,学生认识到我们提供的时间进度表,标识的是每一阶段的底线或警戒时间,可以在这一时间线上微调,但不能出入太大,否则,将无法保证调查的质量。

通过控制整体时间安排和专业教师辅导,媒体调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所有的学生都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媒体调查的任务,并在指定时间上交调查报告,避免了调查失败的事件。

三、关注学生心态,及时教育辅导,实施以人为本的教育

媒体调查是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第一次比较大的独立实践活动,由此,我们特别关注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心理状态,成立了媒体调查领导小组,希望能及时解决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情绪上和心理上的障碍。通过部分学生的反馈,我们发现,学生面对媒体调查的实践环节时,首先考虑的是(1)能否较好的完成调查任务;(2)担忧无法处理一些突发事件,不知道该以怎样的方式面对所必须面对的调查对象。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调查之初就开展动员大会,由系领导和教研室主任以及专业教师参与,告知学生除了做好媒体调查之外,还要注意一些平时易于忽略但却容易影响工作的因素。比如,如何和陌生人打交道,如果遇到不能配合调查的人,既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又要对自己的工作保持信心等等。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6)

7月31日,市委已经同意我县由寻找差距阶段转入改进提高阶段。今天,我们召开这一次会议,主要的任务就是传达学习全市“学理论、找差距、求创新”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现场会暨第二阶段转段会精神,总结全县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第二阶段工作,安排部署第三阶段工作。一会,县委曹书记还要做重要讲话,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及时传达贯彻全市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现场会和转段会主要精神

根据市委决定,全市“学理论、找差距、求创新”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现场会暨第二阶段转段会8月5日在*县召开。会议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郝飚同志主持,市委副书记王建军同志参加指导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市委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和联络员,各县区委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和主管活动的宣传部副部长,市直党委活动办主任及*县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主要领导共计150余人参加了会议。8月5日上午,大家现场观摩了*县委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情况。下午召开了大会,总结了全市第二阶段工作,安排部署了第三阶段工作。会上*县、宝塔区、子长县、延长县和市发政委、财政局、规划局、农业局分别作了交流发言,最后市委王建军副书记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党委工作紧扣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延安的主题,围绕市三次党代会目标任务落实,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认真寻找差距,深刻剖析根源,深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责任,为顺利完成第三阶段任务,实现工作实践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存在的不足,他强调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整改。他同时要求全市上下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扎实搞好第三阶段各项工作。一要明确改进提高阶段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围绕加快发展能源深化工产业和绿色产业、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解决民生问题等十个方面工作求突破;二要强化和落实各项措施。集中力量、深刻剖析、依靠群众,切实落实整改方案,建立长效机制;三要坚持理论学习、强化领导带头作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四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这次会议*县高度重视,安排紧凑,组织严谨,凸显了全市推出的领导重视是关键的这一特点,希望全县各级党组织学习*的经验和作法,切实做好第三阶段工作。

二、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客观总结寻找差距阶段工作

“学理论、找差距、求创新”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入第二阶段以来,我们按照活动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剖析了根源,明确了改进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既巩固了第一阶段的成果,又为第三阶段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一)抓早动快,扎实安排第二阶段工作。全县转段动员会议后,各党委、党总支都认真总结了第一阶段工作,根据县上的统一部署,制定了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保证了第二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深刻细致查摆存在问题。第一明确重点找。紧密联系县情、乡情、部门实情和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实际,重点查找在思想观念、发展思路、体制机制、工作措施、工作作风、关注民生六个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理清了发展思路、创新了工作方法、改进了工作作风。第二突出实效找。在查找差距和问题上做到了真心征求各方意见、诚心开展谈心活动、用心查找自身问题、专心写好剖析材料、虚心接受批评教育,进行自我剖析,力求把问题查实查细查准确。第三细化环节找。对征求各方意见工作做了细化,提出了明确征求对象、明确征求方式、明确征求责任、明确汇总时限。据统计,共发放征询意见书10364份,征询意见和建议1085条,整理和归类1054条。第四迅速拓展找。坚持把大讨论活动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结合,认真学习落实省委赵乐际书记在宝鸡重要讲话精神。对解放思想、改善民生、县域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开发等方面工作认真分析,深入开展调研,不断完善思路,迅速调整重点,着力破解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障碍和难题。第五形成专题找。全县以党委、党总支、党工委为单位,在党员中开展了“百名党员思想动态调查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3500份,收回3328份,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160余条,从而确保了征询意见的广泛性和全面性。第六严肃深刻找。纪委、组织部下发了《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县委常委会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由五名常委牵头,通过召开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老干部、部门企业和乡村干部代表五个层次意见征询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到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主要工作、工作措施和县委常委会班子及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共9方面34条,为开好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民主生活会上人人发言,个个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虚心接受意见,积极为黄陵发展建言献策。各乡镇、各部门也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刻进行自我剖析的基础上召开民主生活会,会议气氛和谐、意见中肯、富有成效。

(三)完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一是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各党委、党总支、党工委认真按照统一部署,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周密安排,细化工作方案。各级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了工作职责,能抓住工作关键,积极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推动了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二是边查边改,查改结合。我们把整改贯穿于大讨论活动的始终,自觉做到边查边改,提高了服务质量、改进了工作作风、优化了发展环境。三是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开辟专栏、组织专题,对调研和查摆问题阶段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了抓调研、严查摆、促整改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督查,务求实效。我们继续坚持督查和自查相结合,以督查抓落实,以自查抓实效,创新督促检查的工作方式。确保了各项活动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第二阶段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实际工作中,活动开展还不平衡,乡镇党委工作好于机关党委,党委工作好于企业和农村支部。另外有些单位仍存在工作主动性不强,联系实际不够深入,措施不够严格,工作责任夯得不实等问题,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严肃认真的查漏补缺,确保整改到位,确保工作实效。

三、再接再厉,扎实整改,切实搞好第三阶段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工作是集中体现大讨论活动成效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工作怎样,直接决定着整个大讨论活动的最终成效。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大讨论活动和做好第三阶段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准确定位改进提高阶段工作思路。我们大讨论活动主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理论,主要是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找差距,主要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差距找指导下;求创新主要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工作突破与创新,因此,我们要在黄陵发展思路、发展重点、发展方式、发展动力以及作风保证等方面认真加以研究,重点围绕实现加快发展煤炭产业和苹果产业、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解决民生问题、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积极思考,提出对策,寻求突破。

(二)全面落实改进提高阶段工作任务。

1、召开转段动员会。各党委、党总支要按照程序进行转段,报请县“学理论、找差距、求创新”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办公室审批,并着力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务必于8月10日前召开第二阶段总结暨第三阶段安排部署会。

2、制定实施方案。各党委、党总支要结合实际,制定第三阶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进提高阶段的活动内容、工作措施、时间安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

3、设计活动载体。各党委、党总支要认真组织开展“我为黄陵发展献一策”活动;同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富有实效的活动,推动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

4、做好集中整改。各党委、党总支对寻找差距阶段查摆出的问题和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集中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面向社会公布。落实好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县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询到的意见建议分解落实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到位。

5、实行整改“销号制”。各党委、党总支要将在寻找差距阶段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归纳梳理,汇总后报县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办公室,县大讨论活动办公室要对各党委、党总支集中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销号制”。

6、建立长效机制。各党委、党总支要对调研成果进行认真梳理、科学提炼,使之转化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黄陵又好又快发展的

决策部署。改进提高、建立体制、创新机制要汇集成册,以体制、机制巩固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成果,使之制度化、长效化。要把整改成果纳入全县年终考核,确保活动的实效。

7、认真总结工作。县大讨论办公室要着手制定活动后期的检查验收方案,届时,由领导小组抽调专人同联络员一道组织对各党委、党总支的验收。各党委、党总支要在认真扎实开展第三阶段各项工作的同时,安排部署好总结完善工作,整理好各类档案资料、总结材料,迎接县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精心筹备总结大会,表彰奖励工作突出的党委,通报批评工作差的党委,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全年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大讨论活动善始善终,取得实效。

社会调查的主要阶段篇(7)

(一)审查逮捕阶段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困难性

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被动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具有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批准逮捕前,侦查机关如果不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立案及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很难主动发现其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不规范行为。同时,由于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缺乏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公安机关案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将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非法证据排除后,无法确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后续诉讼阶段的效力,为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造成一定的困难。2.审查逮捕期限的短暂性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期限是7天,审查逮捕阶段是对案件证据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7天的时间可以完成证据初步审查的任务及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发现证据中可能存在非法证据,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还是有一定的困难。

(二)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未有明确规定

2010年出台的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具体规定了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证据有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主体地位,第七十条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具体调查核实非法证据做了具体的规定,但针对审查逮捕阶段具体如何排除非法证据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审查逮捕部门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缺乏相应的操作规定,如果单纯的借鉴公诉部门和法院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会出现这样一个矛盾: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复杂性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短的矛盾。如果这个矛盾处理不好,将会直接影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三)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未有规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并不是构罪即捕,在构罪的前提下还要考虑罪行轻重,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诉讼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是否适用逮捕措施。也就是说逮捕的最低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致使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标准可能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为排除非法证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四)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随案移送有利于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但后续诉讼阶段对审查逮捕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如何认识,法律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问题。当前,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不确定,导致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流到下一个诉讼阶段,又要重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后续阶段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可能会出现与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认定相反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二、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路径

目前,由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特点及法律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欠缺具体规定,使得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点来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确定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要绝对排除,而对非法实物证据则要选择性的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用威胁引诱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等,在我国口供主义为中心的证据体系下,此类证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定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应该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做到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不放纵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吴某辨称2012年8月7日第三次在永川区看守所第一讯问室所做的有罪供述材料,是在派出所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针对此问题,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查询了驻所检察室2012年8月7日永川区看守所第一讯问室监控录像,发现笔录中所记载的讯问时间以内,并未有提讯情况,而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吴某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因此,检察机关对该份言辞证据不予采信。笔者认为,审查逮捕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级阶段,对案件证据也只是进行了初步的搜集,因此,审查逮捕阶段对非法实物证据不宜要求过于严格,在审查逮捕阶段还难以判断非法实物证据是否已经足以影响司法公正,此阶段对非法实物证据亦应保持容忍的态度,只有确定非法实物证据确实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才将其排除。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同样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如果过度的放大保障人权而忽视的惩罚犯罪,那么会有更多的人权遭受侵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完善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依法控告其合法权利遭受了侦查机关的侵害,其所做有罪供述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控告屡见不鲜,而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都未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根据实践探索了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一般程序,供以参考。1.程序启动(1)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若发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材料有非法的嫌疑,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依申请启动。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但此条规定是针对法庭审判的。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时起有权利为自己聘请律师。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朋友不适于此阶段作为举证责任主体参与诉讼,因为,此阶段侦查活动并未结束,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还没有搜集完毕,若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朋友介入,容易对案件后续的侦查取证造成不利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亦即提供现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非法的线索或有力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依据相关的控告申诉材料及线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例如,在徐某与吴某盗窃案中,吴某对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主张提供了两份亲笔自述材料,其律师也提供了吴某受伤的照片,存在吴某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检察机关据此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调查取证审查逮捕阶段由于期限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排除非法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复杂繁琐,为快速有效的认定并排除非法证据,探索出一条省时高效的调查取证路径实有必要。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调查取证:(1)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询问其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交的书面材料;(2)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是否得到了保障;(3)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看守所的入所检查记录、医院体检表;(4)询问侦查机关审讯人员,并形成询问笔录,让其对证明有刑讯逼供可能的书证、物证做出合理说明;(5)询问在场证人,形成询问笔录;(6)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时间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7)与本院监所检察部门配合提取侦查机关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视频资料;(8)发挥本院派驻基层检察室的作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配合侦监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当然,以上几项调查措施不一定在每一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中均要全部用到,也许用其中的几项便可认定并排除非法证据。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控告申诉材料与侦查机关的合理性说明互相矛盾,难以确信、取舍,一般采信侦查机关的合理说明,一是因为基于国家强制主义贯彻司法;二是因为审查逮捕阶段后还有公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机关通过不断完善证据,在公诉或者审判阶段继续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控告申诉材料,更能够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的。3.排除非法证据通过综合分析调取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的材料来确定现有证据材料中哪些言辞证据是非法获取的,一经确定,应当绝对排除。若证明某些言辞证据非法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犯罪嫌疑人又提出了控告,那么要求侦查机关做出合理解释,若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则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有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此类证据应当存疑排除。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言辞证据被排除后,公安机关再次取得的言辞证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注意审查此类证据的取证人员是否更换,取证时间、地点是否合法,有无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通过综合分析来确定对该份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在吴某与许某涉嫌盗窃案中,检察机关受理吴某的控告后,调取了其入所检查记录,发现其右眼部有伤痕,公安机关出具说明说是其由于被抓获时反抗所致,检察机关通过调取事发小区大门口的监控查看吴某被抓获过程发现吴某右眼部在被抓获后带到派出所前未有伤痕,吴某控告其遭受刑讯的事实的确存在,公安机关关于其伤情是由于被抓获时反抗所致的说明不予采信。针对许某控告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有罪供述是由于对公安人员前期的刑讯逼供的威慑才做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有罪供述是在看守所形成,并且所获取时间间隔第一次讯问长达15个多小时,吴某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同时公安机关更换了讯问人,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做第二次讯问笔录时并未对其形成任何威慑力,该份有罪供述是合法的,予以采信。4.向侦查机关进行通报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被排除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通报案件处理情况,建议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纠正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还可针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等问题向同级侦查机关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

(三)针对审查逮捕阶段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定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

1.定期查阅公安机关的台账了解其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情况,变被动为主动,适时介入侦查,一经发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不会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其侦查活动就失去了监督。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依职权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发挥侦查监督的主动性。针对审查逮捕阶段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要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说明案件中的哪些证据已经被排除及理由,一式三份,一份发给公安机关附侦查卷,一份交案件管理中心备案,一份附审查逮捕意见书存档。2.建立与本院公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完成后,将案件基本情况及非法证据排除情况及时与本院公诉部门做好信息交流,待此案提请审查时公诉部门审查案件中已经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是否附入卷中,是否已经重新调查取证予以补正,对在审查逮捕阶段被非法排除的证据形成认识后将信息反馈给侦监部门,必要时两个部门之间可以针对此问题进行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3.完善立法立法应明确规定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及效力,针对审查逮捕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若侦查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对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进一步提出异议,公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应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保证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