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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建设的思考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权利;法治;权力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要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建立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即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此对法治文化进一步思考,了解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有重大意义。
一、法治文化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及历史因素,需遵循其固有规律顺序而积极推进。我国是个缺少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文化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着力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制宣传教育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口号"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形成法治文化和法律观念的现代化。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普法的功能和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而是法治理念的渗透和法治文化的深入,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信仰的建立。推进普法教育,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一是要树立教育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位的理念。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宣传者本位意识过渡到受众者本位意识,全心全意为受教育者服务。二是要树立动静法治(制)结合、以动态法治为主的理念。推进普法教育,不仅要宣传静态的"法制",更要宣传动态的"法治"。着眼于从人的内在精神层面的需要出发,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行为,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法治文化的形成。三是要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以权利为本位的理念。"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一要义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规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普法的内容上不仅要普及现代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灌输现代法律平等、自由和权利保障的精神。只有唤起个人的权利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树立起现代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
(二)推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的法治素质,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尊法,依靠法制宣传教育可以实现。但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而逐步培育形成。"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 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损害得到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以矫正,其威信才能树立,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起到了公平正义法治价值体系形成的巨大潜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法治文明的基础。所以,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文艺创作,着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理论是实践的指导。要把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强法治文化理论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由于中国法治文化的缺乏,目前,对法治文化内涵的研究基本都是以西方的法治文化为坐标的 ,所以,在法治文化的研究培育过程中,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同时使之民族化、"本土化"。加强法治文化培育和移植,一是要注意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批判。通过批判,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成为一种"恶",从而使人们形成自觉抵制这种落后文化的心理和习惯。二是其他文化形态要保持与法治文化立足点、价值趋向等方面的一致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治文化与道德文化的地位关系。如果是以"依法治国"来表达法治的话,就表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道德只能服务于法治文化。要鼓励引导支持法治文艺创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重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贴近法治实践,贴近群众文化生活,积极开展法制题材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让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以丰富生动的法治文化作品吸引人、感染人、说服人,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文化修养,从而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文化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公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
(一)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保障。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和体现,中国“法治”在几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的打磨下日趋完备。但法治似乎仅仅还停留在制度的建设上,离法治理想相去甚远。我们只有把法治理念融入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才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工作,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使之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社会建设重要保障。
(二)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一个团结和睦、宽松自由、协调有序、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一个尊崇法治精神、敬畏法律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的良好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就需要有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来支撑和塑造。任何社会构建都是在一定文化环境中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也离不开它的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基础。主席也曾阐述:“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更是在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三)法治文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保证。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着力构建法治既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和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和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践行法治的基本活动,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因此,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引导、促进和提高,只有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理念,才能保证社会管理创新的正确方向,才能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命力,才能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效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充分体现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和法治价值,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培育法治文化,提升全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管理在“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理念的引领下,实现从“应急治理”到“长安法治”的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我国在法治文化建设的道路上会遇到挫折和坎坷,但我们要坚信这条道路的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我们会朝着这个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朱景文主编 法理学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关键词] 人的发展 法治建设 密切关系
人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命题,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面临的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P516),它是“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2](P294)。这就是说,人的发展其实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3](P20)。人的本质从根本上规定着人的发展的内容和方向。人的本质发展具体地表现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活动及能力、人的需要、人的素质和人的个性的发展上。[3](P20-24)历史告诉我们,法治建设与人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不断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归宿
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的基础工程。法治的最基本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4]而一个完备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是需要“法律人”去制订、实现、执行和维护的。人的活动乃是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人的法治,法是由人制定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是需要人去遵守和维护的。因此,人的发展是法治的基础。只有人得到了发展,法治才能更好地发展,同时更好地保障人朝着自由全面的方向去发展。只有这样,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才能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之中。在法治建设中,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都是环环相扣,不可或缺的。首先,在立法上,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时期,法治必须以一套完备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否则便无从谈起。立法者的良好素质是加强立法预测工作的基础;其次,在司法上,司法实际上是通过法律适用这一中介,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单个的行为;再次,在执法上,执法是将法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组织的行为,是法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在守法和护法上,守法和护法是法治的切实保障和重要标志。而所有这些都有与人的素质密不可分。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马克思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个体发展论,长期在革命所需要的集体主义的掩盖下,完全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里。在我国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忽视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过分强调集体的利益。新时期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实现人的现代化。时代的任务和主题也就是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当代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它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主体的积极作用,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归宿。
第三,马克思对人的关怀思想为法治建设指明方向。马克思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根据人从依附―独立―自由的演变过程,把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品、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5](P104)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第四,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归宿。权力异化的人治不是法治建设的必然,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人治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统治。在政治领域中,人治总是以某种全能主义的权力来支配社会;在经济领域中,人治是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权力垄断;在思想文化领域,人治本着一统、高压、封建、保守的原则,对社会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超强度控制。从实际效果来看,人治只不过是践踏人性的特权之治,人只能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和被蹂躏的对象,人连被关怀的主题都谈不上,更不用说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了。我们这里所提到的“人治”是“法治”过程中出现的异化,不是法治的必然。人治中的“法”变成了私人的“法”,变成了仅仅代表部分人利益的法。我们所说的法治中的“法”是指代表所有“人”的利益的法,是“种的人”的法,是“类的人的法”,而不是异化后的“人治”中“个的人”。“人治”是异化了的“法治”,该过程中的人的发展是没有保证的,人治保证的是个别人的发展,不是人类的发展。因此,异化后的“人治”不是法治的必然,也不能保证人的全面发展。
二、法治建设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应然之为,法治建设应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一方面,法治建设应该保障人的安全。安全是人维持生命的第一需要。事实上,法就是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保障社会秩序的强制规则而出现和存在的。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国家的起源时说:“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在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P166)法也如同国家一样是基于阶级冲突,为保障秩序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秩序,秩序法所保障的重要对象就是人类社会个人和群体的安全。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应该保障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自由是人的天性,人总是期望自由、追求自由。但人经常都得不到自由,生活在不自由之中,拿卢梭的话来说,就是“无所不在枷锁之中”。法认可自由,为自由确立范围,为自由提供保障,以自由为目的。马克思曾经说过:“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7](P72)同样的,法治应该体现对自由的关怀。
第二,法治不是对人的至尊和全面发展的否定,而恰恰是为了推动人的全面的发展。法治确实强调法的至上性,但不否定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如果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至尊乃至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对立起来,就会把法治单纯看成是治人,从而导致这样一种结果:人类在关怀法的时候,忘却了关怀自己。事实上,在法治建设中,人不是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所以,将法视为人的方式和手段不仅不可以否定,而且还必须加以张扬,使其内化为人们的内在认识,自觉地运用法律来服务于人。确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绝不能以贬低人的地位为代价,相反,在法治条件下,人的价值更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人的潜能更能得到充分的拓展。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一种信念存在,都是人类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讲是对人类关怀的一种方式,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途径。法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2](P443)这个美好愿望实现。
第三,法治的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的需要。法治的价值就在于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自在状态下,人的兽性可能畸形膨胀。放纵的人性需要,可能最终毁灭人性需要和人类本身。因此,人性需要的满足和发展,需要人性之外的力量的推动和保护。法治的属性决定了法治能够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人性需要塑造,孟子以为,不虑而知,人性天然。这是一种误解,没有认识到学习方式的多样性。人性是人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弗朗西斯・福山从社会学和生物学角度告诉我们:“人类行为形成是天性和后天培养相互作用的结果。”法治的基本章程――法律是最基础的人性读本,法治的基本手段――惩罚是最基础的人性约束,因此法治会教育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定分止争,人性在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中被造就。法治的全部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此外的任何价值,要么是法治价值的延伸,要么是法治价值的异化。
三、不断实现人的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统一
第一,法治建设要以人为目的。首先,立法上应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立法上要实现以人为目的,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观念变革问题。在价值层面,以人为目的要求立法以人为核心,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应关注困难群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建立与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制定的法律,既要能充分体现和保障人权,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又要能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保持在和谐稳定的状态,引导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进步。其次,执法中应体现人性化。人性化执法,是实现以人为目的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的是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行方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和描述的,它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减弱执法力度,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行为人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而是注重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目的是为了杜绝暴力执法、无序执法和随意执法等。再次,司法上应坚持公正和谐。公正司法是权力属于人民和权力服务于人民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司法机关在现代社会负载着缓和与解决社会矛盾、提供是非和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司法权有四个特点,具体表现为,一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和裁断是以原告或公诉机关的为前提的;二是司法以法律特有的技术和手段并在正当程序下为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三是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处于中立地位,司法人员是在一种特殊中立的位置上通过制度的运行,通过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制约,实现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平衡与和谐;四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各种纠纷往往通过司法程序尘埃落定。经过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往往可以避免社会冲突的扩大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因此,公正司法是在司法领域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司法坚持了公正和谐,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利益,保证人民利益不受侵害,从而在法治建设中真正实现以人为目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要不断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中追求人的素质的提高,对于加快法治建设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虽然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人的素质的培养,因为它不仅构成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因”和垒石,而且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也大有促进作用。法治建设对人的素质要求很多,但基本要求应该包括如下两个方面:强烈的公民意识、较强的法治观念。因此,我们要培养人的素质,提高人的素养,从而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是促进法治建设进程要培养强烈的公民意识。公民,是现代民主的产物。但从更深层面讲,把人变成公民,则是由臣民文化、市民文化走向公民文化伟大进程的必然表现,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化进程中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必然结果。因此,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在本质上必须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表现为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三元构成。[8]二是促进法治建设进程要培养较强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要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像经济的发展、文化素质的提高、民主的发展,等等。其中,树立较强的法治观念是重要条件,它至少包括如下内容:(1)人民主体观念。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才是法治的主体;(2)人人平等观念。人人平等作为法治原则,是在反对公开承认等级特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基础上产生的近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3)权利本位观念。现代法的精神的首要因素是“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4)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至上的思想,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团结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体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的。这一口号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精神内涵和基本原则已克服了资产阶级思想家本身的阶级局限性,成为人类法治思想发展的结晶,也是我们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准则。
注 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刘明合:交往与人的发展―基于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
[4]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J].法学研究,1996(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9(6).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3]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中文版第9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一、法治工商建设中主置的思考
工商系统中的每一份子作为法治工商建设的主体,都处在执行和落实的位置上,我们的行为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但作为一个执行者在法治工商建设中,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就要在法律或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完成好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任务,用规范的行为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以一种不超越法律、规则、制度的主人翁态度,在自己的岗位上扎实履行职责,为法治工商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试想,如果工商部门的每一份子在法治工商建设活动中,每人每天进步那么一点点,我们的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就会前进一大步,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法治工商建设问题。
二、对法治工商建设态度的思考
就态度而言,它是人们意识层面的东西,具体到法治工商建设工作,需要每个工商人对“深化执行力和能力建设,推进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工商建设”主题内涵,有一个正确的认知态度和认真的落实态度。
一是正确的认知态度。正确的认知态度来源于对“确责、履责、问责” 核心内容的全面掌握。强化工商队伍落实力和责任心,把干部职工的行为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引导,使我们的履职行为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做到不缺位、不失位、不越位,敢于担当责任,把份内的事做到位,做到极致,不断提升工商职能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
二是认真的落实态度。法治强调的是规则的权威性,但这种规则不排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很__度上是依赖于人的能动性而实现的。所以,工商的法治建设要实现既定的目标,需要调动每个工商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干部职工认真的落实态度。正确对待和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则,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应该做的事必须做并且还要用心做好,促使干部职工自觉地用规则约束个人的一切行为,在履职过程中不碰制度规则这根“高压线”,不挑战规则的权威性,做一个能做事、会做事、不坏事的有用之人。
三是“责、利”对等的态度。就是责任与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对等。让全系统干部职工都明白,履行责任好就有利可言,反之,将会受到严厉的问责和追责。各级领导要把“利”用在激励和调动干部职工的履职积极性上来。不能只给“责”而不给“利”,使那些本已表现出色的干部职工,看不到自己的希望,得不到组织和他人的尊重和肯定从而放弃自己的责任。要充分利用“责、利”手段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这种对“利”的分配使用,是尊重和肯定干部职工劳动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干部职工而言,这种分配会使他们有一种事业的成就感,在履职过程中不断寻找新起点,捕捉新机会增强创新活力。
三、法治工商建设中“特权”现象的思考
我所看到的所谓“特权”现象,就是我们工商队伍里一些不做事尽坏事的人,他们无所事事、避责争利。岗位责任目标明确,但其履职效能低下,岗位工作成绩实在不敢恭维,这些人不是没有能力,而是履职态度不端正,“比差不比好,比劣不比优”,这种“怪象”有一种泛滥的势头。由于履职缺位失位,造成了负面社会影响,问责时就怨制度和规则太严太苛刻。而这些人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不被清除,是现有的社会环境造成的“特权”现象。这种现象对法治工商建设规则的权威性是一种挑战,“特权”现象正在侵蚀工商系统的肌体,制约着法治工商建设前进的速度。
四、消除不利法治工商建设问题的建议
一是加强责任教育。加强责任教育把握一个方向,从独立人格方面着手加强责任教育。引导教育每个工商系统工作人员,对自我价值认可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符合法治工商建设规则的以责任为核心的价值观。随时保持淡泊、宁静的心态,从事自己的岗位工作,不被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所传染,用心地做好平凡的岗位工作,不随波逐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工作意味着责任”的理念,自觉地纠正个人不良的行为,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工商系统内先进分子的精神宣扬和物质奖励力度,使系统内每一份子有可学习的榜样。一味地给以责任和制度规则,而忽视激励的实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利用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分配手段,激励后进向先进学习看齐,营造一种自我约束、自我修正、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关键词:法治文化;构建;依法治校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于高等教育领域而言,不仅要将法治作为自身科学发展的基本方式,也要将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内容,在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中推进依法治校。
一、当代大学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治文化进步的重要实践。自大学诞生以来,大学与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充分彰显着大学的存在价值。因此大学不仅是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这就要求大学承担起服务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责任,要在办学治校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治文化进步。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依法治校已普遍成为大学治理理念和重要方式,特别是在章程制定和落实上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比如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部分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还不科学规范等等。法治文化具有教化和调控的功能,对人产生一定的生成力、凝聚力和影响力,能够把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潜移默化到法治轨道上来,从而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环境,为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文化的力量。
构建大学法治文化是强化人才培养功能、培养合格公民的现实选择。培养尊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合格公民乃至专业法治人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是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工作的当代大学的崇高使命。不同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不同的特征,这正是大学的不同文化熏陶的结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尊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成为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当代大学要将法治文化的构建纳入到校园文化建设的全局中,融入到办学治校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以法治文化熏陶和塑造法治主体,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合格公民和法治人才。
二、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内涵
当代大学法治文化的核心是要让法治精神渗透进大学发展中,体现大学的本质和特征。大学法治文化意味着法治精神在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中得到普遍化地培育和弘扬,在办学理念、办学行为、制度规范、校园环境等方面得到体现。
法律至上是大学法治文化的首要内涵。这里而言的法律不仅指国家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党内规章,也包括高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高校内的任何人员都要尊重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至上要求高校决策者依法决策,职能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教师要依法执教,学生要依法行权和履行义务等。
公平正义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基础价值。“法者,天下之公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学面临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特别是要应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这就要求当代大学必须把公平正义视为一种价值,也要视为一种规则。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构建涵盖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信息公平等方面的公平体系,当代大学才能从根本上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保障学校科学发展和师生福祉改善。
保障师生人权是大学法治文化的重要归宿。人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身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等。以人为本作为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学这一具体生活环境中,人权要具体化到师生这一高校主体上。大学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必然要把人权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思考和实践,形成符合高校自身实际的人性化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从而规范师生的行为,保障师生权利的实现。
权力规范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现代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用法律制约权力。因此,这一思想也要融入大学法治文化中,落实到办学治校具体行为中。完善权力制约体系,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要求当代大学加强校务公开,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健全党委、校长、学术、民主四项权力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行权受监督。
校园和谐是大学法治文化的崇高使命。和谐校园建设成为当代大学的持续努力的重要目标,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大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受到多元的维权意识和行为的影响。这些利益相关方有时在利益维护上难以做到理性表达,依法维权,同时有的高校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相对滞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未能有效形成,由此产生校园纠纷,影响校园和谐稳定。从根本上来,大学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够强化法治意识,彰显法治观念和思想,有利于高校一方预防纠纷,解决纠纷,提升自身维护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当代大学法治文化构建的主要途径
增强法治文化的使命自觉。要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中,渗透在教学、科研、学科、党的建设等各项事务中,融入管理和服务的每一个环节。明确法治文化建设活动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指导原则及重点任务,通过完善责任推进落实机制,努力形成各方踊跃参与的局面。要发挥高校法学学科优势,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供优良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法治活动。
强化法治文化的精神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社会合格公民为中心任务,是法治文化在育人上的突出表现;形成科学、严谨的学术风气,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成果,推动科研与育人相结合,是高校学术体现法治文化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是依法管理和服务的应有之义。大学必须把法治精神作为校园法治文化的核心予以体现,渗透进学校精神、校训、育人、学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内化为师生员工的理想信念、价值判断和目标追求。
丰富法治文化的物质载体。物质文化包括校园环境和实物等,具有耳濡目染的育人功能,是文化建设的基础。要通过建设有关标语、法治展览、校报法治宣传、校园网法治栏目、法治宣传栏、校园法治广播,将校园法治宣传与校园环境有机融合,全面建设校园法治物质文化,发挥物质文化的美化、教育和实用的综合功能。
完善法治文化的制度体系。大学内部制度体系包括章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工作守则等,是校园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体现公平、公正等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大学应当立足本校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同时以建立内部制度规范制定机制为基础,制定完善学校党政管理、学术管理、师生管理等系列制度,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实现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同时要在制度建设中,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完善调研论证、广泛深入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建设程序,增强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加强法治文化的行为养成。校园法治主体在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展现的精神状态、行为操守、文化品位,是当代大学法治文化行为体现,包括学校领导作风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职能部门和院系等二级单位的工作作风是否有章可循、依法履职尽责;教师是否体现依法执教,做到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学生是否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自身权益,忠实履行义务。这些行为集中表现为学校校风。构建法治文化要以形成优良校风为直接目标,推进学校党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营造高校的内部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刘斌.中国当代的法治文化研究范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
【关键词】法治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上内容上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经有了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在我们较为透彻的研究了西方法治,将西方优秀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引进本国后,我们发现在西方行之有效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却举步维艰。原因何在?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一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句话精辟的说出了法律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文化问题。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从我们华夏古国中优秀的法律传统中汲取营养,方能更好的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
一、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
(一)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儒家崇尚道德的价值追求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多遵循“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主张治理国家需要道德化。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要反应、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强调立“良法”“善法”以治天下,使法律成为了道德仁义、伦理纲常的载体。这一方面正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体现的公平、正义,拥有合理的道德基础的法律提供了有效的借鉴。
(二)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
首先“仁”讲的就是人与他人的关系,一个人需要仰仗他人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人应当首先爱他人。我们今天法治思想中的“以人为本”正是对于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三)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的儒家的和谐思想和无讼的理念
在古代,官方的价值排序表中,社会秩序以社会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秩序与和谐。和谐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悠久而珍贵的价值追求和思想理念,是儒家思想的最高标准。无讼一词《论语.颜渊》,孔子提出的“无讼”理念,是主张每个人都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互相忍让、体谅,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过自己应该过的生活,就不会发生“争讼”,即使发生了也要相互妥协,和睦相处。我们如今的法治建设通过调解和和解来解决部分的法律纠纷是顺应了我国古代调处这个法律传统,有利于社会法治的发展。
(四)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法家思想中对法律作用的强调
法家思想中反对礼制,注重法律,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他们强调法律的第一作用就是“定纷止争”,明确了物的所有权。法家这一思想被很多学者用来支持《物权法》应确立“公私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的依据。法律的第二个作用,法家认为是“兴功惧暴”,就是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这些思想对于法律的认识和实践在当时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今天的我们也可以借鉴其进步意义,制定鼓励社会进步和创新的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消极因素
(一)王权至上,权尊于法的思想
中国从进入阶级社会起,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君主在国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历史上从来没有“治君之法”。这种权治即法治的思想在几千年的文化中也渗透到了我们民族的内部,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土地补偿等社会热点问题中法律常常遭遇在权力面前的尴尬,法律的明文规定比不上领导的一句话、一个签字或是一张纸条。这点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上必须进行反思。
(二)维护等级特权,实行同罪异罚的制度
从周礼的“尊尊”“亲亲”的原则诞生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等级特权制度,一是家族内部的等级特权秩序,二是社会生活中官僚的等级特权制度,时至今日,官僚等级特权的思想仍然残留至今,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严重的阻碍。
(三)司法行政不分的情况
在专制统治下的我国古代社会,司法和行政从来不分。皇帝对于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亲自审理重大案件,不受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约束,如《汉书.刑法志》记载,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二是皇帝通过“奏裁”的方式,掌握一切死刑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其次,中央行政官员也受皇帝指派有权参与和干预司法。受我国传统司法行政不分的影响,今天的法治建设中我国司法行政化,党政干预司法的情况依然存在,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才能摒弃掉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中负面的影响。
三、通过古代法律传统的分析看对我国现代法治的思考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思考
依法治国是国家繁荣富强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当今中国发展最重要的课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村庄规划的法治化建设也应该紧跟时展的潮流,把握住时展的脉搏。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农村法治建设来看,其发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法治化建设仍然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如何推进农村地区的法治化建设成为村庄规划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村庄规划的发展及其法治建设进程
(一)村庄产生及发展
大约在6000年前的新石器时期,随着农业与畜牧业的逐渐分离,出现了最初的固定居民点,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村庄[1]。此类村庄具有一定的特性:在选址方面,大多数村庄都选择土壤肥沃或水源充足的地区;村庄的布局大都以氏族成员为聚集中心;同时,出于安全考虑,村庄周围大都设置土墙或护城河加以保护。
(二)城市产生及发展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手工业逐渐从农业当中分离出来,商品随之产生,市集开始出现,以致原始村庄的范围逐渐扩大,最终形成了原始城市。
(三)村庄和城市共同发展
在我国建国初期,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内几乎所有经济活动都掌握在政府手中,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因此,为了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城市规划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农村地区虽落后于城市地区,但其规划建设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村庄建设已经开始逐渐摆脱中国传统的宗法制维系惯性,而开始了“公社化”建设。村庄和城市次年改成了二元化立法格局。
(四)城乡一体化发展
2003年,中央首次提出了“五个统筹”要求[2],把农村规划建设问题划入到了国家的发展战略当中。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期间,又进一步明确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问题。随之国家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此结束了城市和农村分别立法的体制,同时也标志着城乡一体化时代的到来。
二、我国村庄规划中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在观念上,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存在误区
1、片面夸大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主要表现为对村庄规划的权威性过于自信,或者对于村庄规划过于紧张,稍有闪失便怀疑一切。
2、片面否定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主要表现为认识不到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或者即使是有所认识但不认真执行。
(二)在实践中,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缺乏谋划
1、村庄规划执法着力不均。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城市的规模和数量急剧扩张,这就使人们的目光普遍集中到城市建设上来,同时,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也为城市带来了许多“城市病”[3],而农民的离开导致农村大量房屋废弃,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农业稳定和粮食安全。当人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城市建设上时,村庄规划问题就必然被忽视,久而久之,城乡建设就会出现严重失衡。
2、规划缺乏统一机制,致使村庄规划盲目发展。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提出,村庄规划建设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其科学性、合理性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一些村庄规划缺乏上级统一的宏观调控,导致村庄发展方向不够明确;一些村庄缺乏长远目光,致使村庄管理不够科学。
三、加强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正确认识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颁布赋予了我国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但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村庄规划仍然具有宽泛性和模糊性[4]。例如,在内容、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村庄规划缺乏足够的强制性;在有效时间方面,村庄规划也没有限期规定;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村庄规划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这些宽泛性和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为了加强村庄规划的法律执行力,相关部门应该认真了解《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以此加强法律执行力,同时在规划过程中应听取村民的意见,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科学规划,这样才能既顺从民意,又能够保证有效实施。
(二)正确处理村庄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镇、乡、村各方面也得到了统筹发展,并且初步形成了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5]。在这样的新格局中,村庄规划一定要做好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与产业发展规划、城乡发展用地、土地使用权制度等之间的关系。
(三)严格遵守村庄规划的法定程序
由于村庄规划具有特殊性,因此其规划发展一定不能照搬照抄城市模式,而是应该走出一条适合村庄发展的道路。但是这种道路并不意味着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修改不受法律约束。《城乡规划法》已经明确规定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一定要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且在报送前要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这也就说明了,村庄规划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与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村庄规划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断探索和完善村庄规划编制方法。科学的编制方法是规划的基础,因此,村庄规划过程应该遵循科学的编制方法进行,切忌照搬照抄城市模式。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探索并完善村庄规划的编制方法,同时在经费、技术、人员方面提供大力支持,以此来提高村庄规划的水平。
2、认真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村庄规划要符合村民的意愿,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6]。因此村民委员会应该积极向村民进行村庄规划宣传,动员村民参与到规划中来,激发村民参与的热情。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为了使村庄规划过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相关部门还应建立法律监督体系,例如在县级人大内部设置监督小组,并且在县、乡两级政府设置监督机构,同时完善媒体部门的监督职能,通过这些方式来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实现村庄规划的合法化和科学化。
结束语: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提出以及《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村庄规划的法治化建设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由于农村地区的规划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特性,加之村庄规划还处于起步阶段,致使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村庄规划的法治化建设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城乡建设的保证,同时也是人民生活的保证。
参考文献:
[1]曹春华.关于我国村庄规划法治化建设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13,35(2):108-115.
[2]陈峰.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庄规划法治化路径初探[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2):115-119.
[3]唐绍洪,刘屹.建构西部村庄治理中的“法治”机制[J].理论视野,2011(11):36-39.
[4]吴群风.法理学视角下的中国乡村法治化探索[D].西南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