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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证券投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11 09:21:32

短期证券投资

短期证券投资篇(1)

短期投资,是常见的一种企业经营。随着证券市场一级和二级市场对企业的开放度提高,企业资金富余时随时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一些短期投资操作,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能满足公司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取得比活期或定期银行存款高的收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不能正确地组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轻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及时反映短期投资损益真实情况,重者形成帐外资产,使这部分资产处于公司有效监控之外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公司资产受到侵蚀;或形成虚假利润,掩盖投资亏损真相。

短期投资特点之一是普遍性。大公司,尤其是一些资金比较富余的上市公司,通常有较大数额的资金在进行短期投资运作。大公司一般有专门的金融投资部门负责此项业务操作。特点之二是随机性和短暂住。一些公司虽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短期投资业务,但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现金存款过多,又暂时没有什么急需时,便会进行一些临时决定的操作。

常见的公司短期投资的形式有: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国债回购,委托短期投资等。

有关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会计核算是这样规定的:按短期投资种类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设置明细帐,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实际的操作过程通常是公司先在某一证券公司开设一个以本公司名称为户名的专门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帐户(以下简称“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在进行实际投资前从公司银行存款帐户将资金划入,然后再进行短期投资操作。成交后由证券公司将资金从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出,股票或债券记入公司的股票帐户。当公司将股票和债券卖出时,所得款项自动转入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如公司需要调回资金时,则从公司在证券公司的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回公司在银行的结算存款帐户。

(二)

由于目前一些公司的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和实际业务操作过程、成交的原始凭证传递程序相脱离,使公司内部控制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失效,发生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短期投资业务操作不规范,缺少有效监督机制。

在没有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短期投资操作的公司,通常就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操作,这违背了企业内部职责分离的基本原则,财务部门自行操作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在内部控制程序上留下了隐患。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后,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已经到位,由于工厂建设需要一年半,前期资金比较富裕,于是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在短期投资中选择了风险最小的国债回购,由财务部经理负责进行短期国债回购操作。由于会计制度上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对在证券公司的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经理在运作一段时间后发现无人监督,有机可乘,便将公司投资资金存款户中一部分资金划入自己个人资金帐户,进行各种股票买卖和认购新股,将几十万获利全部纳入了个人腰包,幸亏公司发现早,检察院及时介入,才避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有专门部门进行短期投资操作的公司,配套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却没有跟上。如一家公司设有投资部专门负责短期投资运作,但会计部门将资金从公司银行存款帐户划入投资资金帐户时,做一笔会计分录,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后,对于具体每一笔短期投资业务就没有详细的会计记录。直至季末、年末由投资部门提供一份收益表,将资金和收益从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回公司银行存款帐户时,会计部门再做一笔分录,此时再确定短期投资的损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收益”。所有的原始交易凭证和业务记录,都由投资部门自己独立保管。

2、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原始凭证的取得、传递和保管不规范。

证券公司提供的每笔成交单是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有的公司将成交单不交给会计部门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有的公司不向证券公司要求提供成交单,仅以每月的对帐清单为依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所以证券公司不提供原始成交单,不按规定将原始凭证递交会计机构是不对的。就好像不能以银行对帐单作为银行记帐凭证附件一样的道理。

3、核算不规范,设立帐外帐,掩盖损益真相,随意调节利润。

根据《会计法》规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会计部门没有根据实际业务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只有业务部门内部的业务记录,会计帐簿上短期投资明细帐上余额和实际所拥有的在证券公司股东帐户的有价证券成本+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资金余额形成了差额。如果是收益差额,形成了帐外帐;如果是亏损,则是虚报利润。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短期投资情况已不是真实的信息,违背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一家公司将相当一部分的短期投资收益留在帐外,几年积累下来形成了相当可观的数额,这不但违反了有关会计法和税法的规定,并且这帐外的成百上千万的准现金资产缺乏有效监管,由内部人控制,极易受到侵蚀。

(三)

为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照《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不得随意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第十四条规定:“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对于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可作出如下规定:

1、业务流程上规定由专门部门和人员按公司短期投资管理控制的规定进行操作外,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控制,所有成交的原始凭证(证券公司提交的成交单)都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按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据原始凭证统制记帐凭证,进行短期投资的确认、归集、分类、分析和记录,防止一个部门或少数几个人黑箱操作。

2、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增设两个二级科目,制定短期投资原始凭证传递程序,严格会计核算。

为了加强对企业在证券公司的投资资金存款户存款核算,增设“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科目,专门用于核算在证券公司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的存款。将其作为银行存款帐户一样进行控制,实行订本式日记帐记录,按成交原始凭证的先后编制记帐凭证,帐上余额和成交单上的余额应随时保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末与证券公司核对该户的进出和余额,编制余额调节表。

增设“其他货币资金——新股申购被冻结资金”科目,专门用于核算申购新股被冻结的资金,该科目申购结束资金解冻后余额为零。

(1)资金划入划出核算。资金从公司存款银行帐户划到公司在证券公司资金户时,根据业务批准资料、银行贷记凭证回单和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入帐帐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资金划回则做相反的分录。

(2)申购新股的核算。申购时,根据投资部门交来的由证券公司提供的成交单原始凭证: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新股申购被冻结资金”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科目。申购结束资金解冻时,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做相反的分录。如有中号申购成功,则将未退还资金部分按成本:借记“短期投资——某某股票”、贷记“其他货币资金——新股申购被冻结资金”。并在辅助帐簿记录库存股票数量、买入日期和成本等信息。

(3)二级市场上股票买卖一般核算。买入时,根据业务批准资料和证券公司提供的买入成交单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借记“短期投资一某某股票”,贷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如购入股票中包含已宣布的股利,按规定将股利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贷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收到股利时,则做相反的分录。股票卖出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贷记“短期投资——某某股票”、“短期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

(4)国债回购核算。购入国债时:借记“短期投资——某某天国债回购”,贷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到期回购资金划回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贷记“短期投资——某某天国债回购”、“短期投资收益——国债回购收益”。

(5)委托投资核算。根据委托协议将资金划出日:借记“短期投资——委托某某证券公司投资”,贷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到期收回投资和协议规定的收益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XX证券公司资金户存款”,贷记“短期投资——委托某某证券公司投资”、“短期投资收益——委托投资收益”。

短期证券投资篇(2)

短期投资,是常见的一种企业经营性行为。随着证券市场一级和二级市场对企业的开放度提高,企业资金富余时随时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一些短期投资操作,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能满足公司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取得比活期或定期银行存款高的收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不能正确地组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轻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能及时反映短期投资损益真实情况,重者形成帐外资产,使这部分资产处于公司有效监控之外给不法分子留下可趁之机,公司资产受到侵蚀;或形成虚假利润,掩盖投资亏损真相。

短期投资特点之一是普遍性。大公司,尤其是一些资金比较富余的上市公司,通常有较大数额的资金在进行短期投资运作。大公司一般有专门的金融投资部门负责此项业务操作。特点之二是随机性和短暂住。一些公司虽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短期投资业务,但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现金存款过多,又暂时没有什么急需时,便会进行一些临时决定的操作。

常见的公司短期投资的形式有:一级市场上的新股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新股配售,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和债券的买卖,国债回购,委托短期投资等。

有关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会计核算是这样规定的:按短期投资种类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设置明细帐,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实际的操作过程通常是公司先在某一证券公司开设一个以本公司名称为户名的专门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帐户(以下简称“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在进行实际投资前从公司银行存款帐户将资金划入,然后再进行短期投资操作。成交后由证券公司将资金从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出,股票或债券记入公司的股票帐户。当公司将股票和债券卖出时,所得款项自动转入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如公司需要调回资金时,则从公司在证券公司的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回公司在银行的结算存款帐户。

(二)

由于目前一些公司的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和实际业务操作过程、成交的原始凭证传递程序相脱离,使公司内部控制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失效,发生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短期投资业务操作不规范,缺少有效监督机制。

在没有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短期投资操作的公司,通常就由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操作,这违背了企业内部职责分离的基本原则,财务部门自行操作自己进行会计核算,在内部控制程序上留下了隐患。有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后,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已经到位,由于工厂建设需要一年半,前期资金比较富裕,于是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讨论,在短期投资中选择了风险最小的国债回购,由财务部经理负责进行短期国债回购操作。由于会计制度上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对在证券公司的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进行会计核算,财务部经理在运作一段时间后发现无人监督,有机可乘,便将公司投资资金存款户中一部分资金划入自己个人资金帐户,进行各种股票买卖和认购新股,将几十万获利全部纳入了个人腰包,幸亏公司发现早,检察院及时介入,才避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有专门部门进行短期投资操作的公司,配套的会计核算和控制制度却没有跟上。如一家公司设有投资部专门负责短期投资运作,但会计部门将资金从公司银行存款帐户划入投资资金帐户时,做一笔会计分录,借记“短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后,对于具体每一笔短期投资业务就没有详细的会计记录。直至季末、年末由投资部门提供一份收益表,将资金和收益从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划回公司银行存款帐户时,会计部门再做一笔分录,此时再确定短期投资的损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收益”。所有的原始交易凭证和业务记录,都由投资部门自己独立保管。

2、记帐凭证所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原始凭证的取得、传递和保管不规范。

证券公司提供的每笔成交单是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有的公司将成交单不交给会计部门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有的公司不向证券公司要求提供成交单,仅以每月的对帐清单为依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所以证券公司不提供原始成交单,不按规定将原始凭证递交会计机构是不对的。就好像不能以银行对帐单作为银行记帐凭证附件一样的道理。

3、核算不规范,设立帐外帐,掩盖损益真相,随意调节利润。

根据《会计法》规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由于会计部门没有根据实际业务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只有业务部门内部的业务记录,会计帐簿上短期投资明细帐上余额和实际所拥有的在证券公司股东帐户的有价证券成本+短期投资资金存款户资金余额形成了差额。如果是收益差额,形成了帐外帐;如果是亏损,则是虚报利润。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短期投资情况已不是真实的信息,违背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有一家公司将相当一部分的短期投资收益留在帐外,几年积累下来形成了相当可观的数额,这不但违反了有关会计法和税法的规定,并且这帐外的成百上千万的准现金资产缺乏有效监管,由内部人控制,极易受到侵蚀。

(三)

为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照《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不得随意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第十四条规定:“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对于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短期投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可作出如下规定:

1、业务流程上规定由专门部门和人员按公司短期投资管理控制的规定进行操作外,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控制,所有成交的原始凭证(证券公司提交的成交单)都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按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据原始凭证统制记帐凭证,进行短期投资的确认、归集、分类、分析和记录,防止一个部门或少数几个人黑箱操作。

短期证券投资篇(3)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短期证券投资篇(4)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行为;证券市场;平衡

所谓机构投资者,即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养老、投资基金以及银行等,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重要的投资类型之一,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投资力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拉开了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帷幕。国际清算银行在1998年的年报中也曾指出,机构投资者行为必将成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需要重点予以考虑。由此可见,分析和研究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尤其是对证券市场平衡的影响,对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分析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模也随之增大,机构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动性偏好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并且机构投资者具有持股比例大,投资规模大等特点。然而机构投资者大多比较重视如股票、基金等的流动性,流通股本及总市值大的股票也极易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偏爱。在买入或卖出股票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若从市面上得知市值大的股票等,便会大量买入,以便增加基金份额,一旦爆发金融危机,或者企业破产等,机构投资者便会大量卖出股票,以便趋利避害。这种大规模的股票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性,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2、羊群效应

羊群行为,即群众心理,社会压力等。最早出现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学习与模仿现象,盲目从众,致使在某段时间内买卖相同的股票,这也是所谓的“羊群效应”,在机构投资者中也是一种常见现象。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若某一机构投资者对某种特定的金融资产采取交易策略,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对信息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竞相效仿,采取同样的交易策略,即形成“羊群效应”。总之“,羊群效应”是由个人理导致的集体的非理的一种非线性机制。

3、短视行为

短视理论认为市场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当前,尽管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一直将长远的利益发展目标作为主要的投资方式,但一旦出现短期的获利行为,部分机构投资者便会强调短期的经营成果而放弃长期的投资行为,并在原有投资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等。更有甚者会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控制某一市场,扰乱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这种行为即短视行为,它能够在短期内使机构投资者获取一定的利益,但这种投资行为具有非理性化,盲目以眼前的利益为目的而忽视长远利益必然会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给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

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平衡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平衡,即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和稳定性,其具体分析如下。

1、波动性趋势分析

波动性是综合反映证券市场的价格行为、衡量市场质量和效率的最有效的指标之一。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升,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也随之增加。如我国资本市场基金,目前我国部分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比例均高于其他市场基金,并且与上证指数基本趋于一致。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与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紧密相关,股票涨跌、股价指数、股价振幅指标或总体收益率等机构投资者行为均有可能反映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总之,证券市场波动性过大不仅会给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稳定性趋势分析

稳定性即股票市场价格趋于理性化的波动状态,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相对于波动性而言的一个重要现象,也可称为正常波动行为。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性相似的是,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同样与机构投资者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股票价格正常波动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基础,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乎证券市场的生死存亡,股票价格正常波动不仅能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利益保障,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得以规范化,还能避免金融市场动荡的发生,更好的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平衡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其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影响

第一,有利于改善证券市场结构,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中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其投资行为受许多方面的监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行为不仅能够改善证券市场结构,保障证券交易安全,还有利于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推动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第二,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证券市场容量。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通过专家理财和规模效应,进一步吸引部分潜在投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市场资金的供给渠道,降低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还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和市场容量的扩大,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第三,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相对较晚,国际化程度也相对较低,极易致使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加大。但伴随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深入发展,我国为顺应客观形势需要,相继推出适应市场并且相对成熟的基金品种,即允许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的QFII和允许本地投资者向海外投资的投资者机制QDII。这一投资行为不仅有利于加速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还能够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2、不利影响

首先,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压力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由于机构投资者本身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无论是在金额方面还是数量方面都远远大于个人投资者,因而证券市场的价格极易受到交易变化的影响。如果近期股票市场形势大好,机构投资者势必会大量购入股票以增加基金份额,若遇到证券市场萧条或金融危机等状况,那么机构投资者便会大量抛售股票。这种大量购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机构投资者的羊群效应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羊群行为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的非理,是投资者在对信息环境不确定、信息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而盲目效仿他人决策的行为。由于羊群行为涉及到的投资主体较广泛,因而极易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当某一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策略被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效仿时,则很可能会造成特定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变动。如市场出现重大利好消息,大多数机构投资追随者便会跟风购入大量股票,而一旦市场不景气,便又会大量抛售股票,这种盲目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证券市场金融工具的价格非正常地骤涨骤跌,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加剧,证券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局面,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最后,机构投资者的短视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均以投资盈利为目的,机构投资者亦然。机构投资者虽然将长期的投资策略作为主要的投资经营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以获利为主要目的,一旦市场上出现短期获利的投资行为,机构投资者便会将以往长期的投资理念抛之脑后,向短期的经营成果迈进,不断改变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这种短期性的投资方式或许会为机构投资者短期的投资带来盈利,但并不能为长期盈利提供保障。严重的操纵市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甚至会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综上所述,机构投资者行为是证券市场的指向标,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取决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会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非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者行为则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阻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充分重视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力引导多元化、高实力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进入证券市场,以便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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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爱轻: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股票市场影响的分析[J].中国市场,2014(8).

短期证券投资篇(5)

一、引言

2005年《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发》出台,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这不仅是我国融资方式的突破,更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它受到了市场和公司的热烈追捧,必将成为潜力巨大的市场。

二、融资性商业票据在国外

1.国外融资性商业票据的兴起

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商业票据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商业票据的发行人再也不是过去的纺织厂、烟草公司和铁路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市场发行商业票据。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下属的金融公司——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General Motors Acceptance Corporation, GMAC)率先发行商业票据获得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市场发行人的机构,从而进一步推进了市场的发展。商业票据这一称谓也逐渐演变成为“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商业本票”的专称。

商业票据市场的真正繁荣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典型的代表是美国商业票据市场。从市场规模和发展速度来看,自1960年至20世纪末,美国商业票据的发行量每10年增长3~4倍。其中,1991年年底非金融公司商业票据未清偿额未1326亿美元,2000年年底到达创纪录的3434亿美元。 商业票据市场的繁荣还表现在其他国家商业票据市场及欧洲商业票据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上。20世纪60年代前加拿大,70年代中期的澳大利亚,80年代的法国、瑞典、英国、日本、芬兰等和90年代的比利时、荷兰等均先后建立了商业票据市场,欧洲商业票据(Euro-commercial paper)也出现在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

2.国外商业票据快速发展的原因

(1)商业票据有着其他融资方式无法替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成本优势,商业票据的利息比同期银行优惠贷款利率要低2~3个百分点,加上发行费用在内的发行成本也比银行贷款的成本低。第二,灵活性,发行人可以直接面向市场多种机构投资者,并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己对资金的需求设计商业票据的期限、利率等。正常情况下当天就可以筹集到资金。第三,有利于建立市场信誉。只有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进入商业票据市场融资,因此,商业票据的发行本身就是公司实力、信誉的最好证明。为此,有些大的公司在并不十分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发行商业票据,为的是保持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

(2)各国政府的积极支持。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均采取了积极扶持态度,比如美国规定:面值在10万美元以上、期限在270天以下、且用于临时性融资的商业票据,发行前可以不必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日本在其20世纪80年代末起大大放松了对商业票据的金融管制,商业票据的期限被允许延长,不仅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外国发行人也可以在日本发行以日元和外币为面值的商业票据。中央银行还可以开始已回购的协议方式以商业票据为标的物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这些都提高了商业票据市场的效率、降低了成本,有效刺激了商业票据的市场需求,从而推动了商业票据的市场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性商业票据的运用

1.《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出台。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其两个实施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间债券市场范围内的成员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短期资金。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其发行和交易受央行的监管。它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商业本票,实质上就是发达国家货币市场中的融资性商业票据。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央行禁止的其他用途。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审查认可: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1年,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符合证监会的规定,最近1年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制度健全,受托业务和自营业务严格分离管理,有中台对业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风险控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采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方法对股票风险进行估价;央行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

《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即从短期融资券发行招标日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日,不超过3个工作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采取拍卖方式,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办法》还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央行根据证监会提供的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发行人的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发行人的情况,对证券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上限进行调整;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上限进行调整。

2005全年共有58家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76只,发行规模达到1392亿元。截至2007年末,已有316家企业累计发行短期融资券7693亿元,余额为3203亿元。

2.办法出台后部分上市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状况

短期证券投资篇(6)

债券是在金融市场上吸收资本的工具。它主要包括债券的收益结构、债券的流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1992年俄罗斯开始推行全面的休克疗法,其核心内容是私有化和自由化。俄罗斯的经济形势急剧恶化,收支出现巨大缺口。在1995年之前,弥补国家预算赤字主要靠向中央银行借贷来解决,即依靠多发行货币来补充预算的缺口,其后果是进一步加剧了通货膨胀。为了遏制严重的通货膨胀,从1995年开始俄罗斯政府不得不以发行国家债券方式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非通胀手段。

1.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ГКО-ОФЗ)市场的形成

在1991年末,俄罗斯就通过了《国家债务法》,俄罗斯中央银行也进行了第一次国内债务的试验性发行。这次试验性发行成为国家短期债务的原型。它的发行采取无纸方式,以竞买的方式出售,到期价格由市场的供求来决定。

1993年5月18日在莫斯科外汇交易所(ММВσ)进行了第一次短期国债的发行(一级交易),当年5月份开始了定期的二级交易,其中有24个银行和金融公司获得了短期国债市场交易商的资格。新债券以无纸方式发行,可以贴现销售,最小面值为10万卢布,流转期为3个月,免征税。中央银行对这批债券的发行给予担保。在当年国家发行了6500亿卢布的短期国债。进行了第一次债券的一级发行以后,开始每周进行两次二级交易,10月19日允许自然人参加国债市场交易。

1994年俄罗斯证券市场进一步向非居民开放,非居民获得了购买短期国债不超过发行总额10%的权利。同时,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计算机远程终端和各地区的交易平台接入到莫斯科的交易所,市场的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并且新的金融工具(期货等)也不断得到应用。1995年短期国债市场在俄罗斯经济中的作用开始增大。发展国家有价证券市场成为政府金融政策的优先目标。由于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具有高收益率,因而各商业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开始大规模参与短期国债市场。

俄罗斯在1995年发行了新的债券品种——联邦可变利息债券;6月15日在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内又举行了联邦可变利息债券第一次竞拍。它是带有可变利息的、可贴现的国家有价证券,其利率水平以现行的短期国债市场的利率为基础来确定。

国家有价证券市场开始快速发展,到1995年末,国家有价证券市场规模达到了76.5万亿卢布。1995年8月俄罗斯发生了第一次金融危机,其原因是各银行争相抛售短期国债和财政部的外汇债券。在危机的2天之内,俄罗斯中央银行被迫购买1.6万亿卢布的短期国债。在银行间信贷市场危机一个月以后,金融市场上短期国债的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久前还是金融市场中最发达部门的银行间信贷市场(МσК)降到第二的位置,主要表现为银行间信贷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急剧降低。许多银行又面临一个问题:“意外闲置的资金投向哪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别无选择,只有转向短期国债。

为了给国家预算吸收居民资金,在1995年11月,俄罗斯政府决定发行国家储蓄债券(ОГСЗ)。这种债券的结构与联邦债券十分相像,它不仅面向居民,而且也面向那些以债券市场为主要业务活动的银行发行。对于法人而言,国家储蓄债券不仅可以使交易成本减少,而且债券可以用于抵押,进行投机活动等。银行承保人与财政部签署发行国家储蓄债券,然后在自己的客户中推销该债券。它的每个季度利息可以在任何储蓄银行的分支机构上获得。

1996年,俄罗斯国债市场不仅开始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基本来源,而且也成为叶利钦竞选班子的主要资金来源。

2.外汇债券(ОВВЗ)的发行和外汇债券市场的产生

为完善金融市场,俄罗斯政府形成了“关于在俄罗斯国内发行外汇债券的决议”。该决议确定国内外汇债券的发行总量为50亿美元。这使外汇债券的市场规模可以与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市场规模相比。

外汇债券的交易平台是2000交易系统中的路透社网,每笔的标准交易量最低为100万,但交易经常仅有几十笔。从事外汇债券交易的客户有大约10个,其中有1/3是外国客户。交易市场是出清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交易时点上都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买和卖的数量是平衡的。在外汇债券市场上规定了严格的市场制度,并对交易制定了详细的规则。

根据外汇债券的市场交易规则,买卖价差不能超过0.3%,而最大的交易商可以维持在0.25%的水平上,商用这种办法来保持这些债券的流动性。

二、俄罗斯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全球化涉及所有的经济活动,也包括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主要表现为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和资本流动的自由程度等。其中,资本市场中非居民的比重是反映资本市场开放的主要指标。在美国国债市场上,非居民的比重为22%,德国为77%。受金融自由化思想的指导以及IMF的压力,俄罗斯的资本市场开放程度很高,如1997年在俄罗斯国家有价证券市场上非居民的比重为30%,在外汇债务市场上为40%。

俄罗斯的银行是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到2001年初,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50%掌握在银行手中,第二大投资者是非居民。根据中央银行的资料,在2001年初,非居民手中的国债为450亿卢布,约占市场的24.6%。其余20-25%的份额为俄罗斯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占有。截止到2001年4月,中央银行持有总额为2560亿卢布的联邦债券。

俄罗斯卢布证券市场的特点是债券集中度很高。市场是一个批发市场,大型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是市场的主体,它们可以操纵市场价格。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保护。高风险是俄罗斯金融市场的特点之一。1996-1997年投资于短期国债和股票的巨大收益到1998年变成了巨大的损失。

俄罗斯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证券委员会和中央银行来完成。由于分工的混乱和利益的争夺,这3家监管机构经常发生激烈冲突。

三、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规模和收益结构

在1993年,俄罗斯的国家有价证券市场开始形成,但是直到1995年之前,由于国家预算赤字的缺口主要是靠中央银行多发货币来弥补,所以国内债券市场规模不大。当国家宣布发行国债作为补偿国家预算赤字的主要手段后,国家有价证券市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果在1994年只有3%的预算赤字是靠发行国债来补偿的,到1995年已经达到60%,1998年依靠短期国债补偿的预算赤字已经达到80%,国债市场规模开始急剧增长。可以说,1999年以前的俄罗斯有价证券市场的核心主体是短期国债。

1992-1998年俄罗斯预算赤字总量达到1.3万亿卢布(1998年价)。从1995年开始,预算赤字开始由发行有价证券来弥补,这导致了国家有价证券市场规模的急剧增大,到1998年达到了最高点。

在危机之前,俄罗斯金融市场上占优势的是12个月偿付期的国家短期无息债券。短期国债的平均收益率成为俄罗斯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指标。俄罗斯主要金融机构的大部分金融资源都投入到了国家有价证券市场上,主要原因是短期国债的收益率较高,而且投资短期国债的流动性也较好。

金融危机使国家有价证券支付期结构更加不合理,如到2000年末,短期债券的比重不超过1%(在危机之前为31%)。2000年2月16日,在金融危机以后第一次发行2期,总额为50亿卢布,偿付期为196天和98天的短期国债,以后又多次发行。2000年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交易量缩减到60亿美元,只有1997年的1/25。截止到2000年12月1日,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债务总量为2297亿卢布,到2001年6月短期国侦和联邦债券的市场规模为1950亿卢布。

金融危机过后,俄罗斯将金融危机以前发行的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中的部分债券的支付期延长。1998年12月12日,俄罗斯政府颁布“关于国家有价证券创新的决定”,并授权俄罗斯财政部将在1999年12月12日到期的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转换成3-5年的国家长期债券(ОФЗ—ФД和ОФЗ—ПД)。

金融危机使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持有者受到了很大损失。由于1998年8月的国债重组,投资者损失总额达到450亿美元,其中75%的损失落在俄罗斯投资者身上。在1999年,人们对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兴趣下降,1999年1月28日,在莫斯科银行间外汇交易所进行了重组后的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新发行。到1999年4月30日,国内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重组工作结束,总的重组规模达到1733亿卢布。

四、俄罗斯发行国家有价证券的作用

国家的有价证券市场政策与国家预算情况密切相关。1996-1998年俄罗斯的预算赤字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发行短期国债来弥补的。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的发行不仅为国家预算筹集了大量的资金,而且也减缓了通货膨胀的压力。可以说,短期国债和联邦债券对经济转轨时期的俄罗斯经济有特殊意义。从1999年开始,俄罗斯的经济开始恢复性增长,国家预算收入开始好转,相应的国家有价证券市场的情况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金融市场吸收资金变得不是十分迫切。俄罗斯政府提出了用吸收的资金加快偿付内债,以减少内债规模。

国家有价证券的发行市场普遍成为国家预算补偿的主要工具。为了补偿支付缺口,国家需要短期卢布有价证券。在预算的1年框架内,预算的进项与支出在时间上很难一致,由此在预算的收入与支出上存在短期的缺口。与长期债券一样,在西方也发行短期国债,如美国和英国的短期国库券的发行期(偿付期)为91天,日本为60天。短期国债也用来保证商业银行资产的清偿。银行投资于短期国债,这些资产不仅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稳定的收益。

短期证券投资篇(7)

关键词:证券;保险;对冲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对证券保险的定义

证券投资保险是指:在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中,投资者可以自愿按每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缴纳保险费。当投资者购买的股票出现亏损并到达投保约定的比例时,保险公司有义务补偿投资者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这一金融活动。

二、发展证券投资保险的意义

(一)可以抵御投资者所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

在股价发生剧烈不利波动时减少投资者的损失。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中,投资者结构存在缺陷,个人投资者占了半壁江山,开户数量和资金额远远大于机构投资者。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适当性原则,但是由于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管理,使大批缺乏风险管理认识的个人投资者进入股市。如果股市发生较大波动,很有可能使个人投资者和一些比较激进的机构投资者承受较大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而证券投资保险正好可以减缓风险对投资者的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可以作为一种提调节市场的金融工具

我国现在运用较为普遍的货币工具有:存款准备金率、利息、公开市场业务等。但是,这些货币工具会对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而证券投资保险则可以对市场进行微调,通过调节保险的费率和比例调动或者抑制市场的热情。

(三)可以弥补我国股市制度上单边市的缺陷

我国股票市场中投资者都只能通过价格的上涨获利,而缺少在价格下跌中获利的机制。证券投资保险利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缴纳的保险费在股指期货、股票期货和期权市场上实行风险对冲,实际上相当于投资者参与风险的对冲,这不仅可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也活跃了做空市场。

三、证券投资保险的运作原理

证券投资保险是由独立法人设立的股份制公司,其中需要由证监会入股,保监会监督其日常行为。由于证券投资保险可以作为一种调节市场的金融工具,所以要政府入股增强对企业的制约能力。而保监会的监督也可以约束其日常行为,使他充分发挥稳定市场和加强投资者对抗风险的作用。参与保险的投资者在其交易股票时选定投资亏损后要求补偿的比例(有上下限),触发补偿行为应有的亏损比例,和投保的期限,并按此缴纳保险费(若保险期内没有交易的以保险期最后一天的股价作为期末股价,若保险期内进行卖出交易的,以卖出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期末股价)。公司收到投资者的保险费后,按照该次交易可能需要承担的最大补偿金额,买入相应的看跌期货,对冲风险。以所有保险费作为保证金,当期货发生不利方向的运动需要添加保证金时,对期货进行平仓,以免风险放大。当期货向有利方向运动时,以期货的收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试行证券投资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入市的可行性较大

保险基金,养老金入市这一话题最近一直被提及,但是具体的行动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究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基金,养老金入市是一种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股价大跌时,会加剧股市的波动。而我们这所说的证券投资保险与其有很大差别,证券投资保险进入期货市场是为了对冲风险。证券投资保险的入市是其实现其职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必须实行的程序。只有完全对冲投资者的风险,才能减小证券投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所以相比于保险基金和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的入市可能性更大。

(二)证券投资保险的入市不会对股市产生利空的影响

证券投资保险的保险费不同于印花税和手续费。因为,首先,保险费的缴纳是按照自愿原则实行的,是一种商业行为而非行政规定;其次,缴纳的保险费具有补偿性,当投资者的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获得补偿。所以,证券投资保险的推出不会对股市的资金面产生较大冲击;不仅如此,由于证券投资保险可以平抑投资者的收益率,对股市的发展有保持平稳性的作用。综上,证券投资保险的实行对投资者不斥为一个长期利好。

五、证券投资保险实行的障碍和存在的问题

(一)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丰富的金融衍生产品,有利于证券投资保险充分对冲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尤其是股票期货与股票期权的发展,能够使证券投资保险对单一品种的股票实行完全的风险对冲。

(二)保险期限的限制

由于证券投资保险是以所有保险费作为保证金购买看跌期货来对冲风险的,若期货指数初期持续上涨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制平仓,此时已经失去了对风险的对冲。之后又价格下跌,期末股价跌破触发补偿行为的股价,对证券投资保险公司造成损失。而且,股价的走势都存在波动性,保险期限越长的保险,对股价波动的抵抗能力更弱,很有可能被强制平仓导致风险敞口变大。

(三)β值短期的异常波动

β值是股价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系数。证券投资保险通过β值买入相应的期货,而β值大小是一个历史经验数值,它能较好反应长期内股价与沪深300指数的相关性,却无法反应短期内股价与指数的相关性,所以短期保险也存在对冲是否完全的风险。

对保险期限长短问题的设想: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无论长期还是短期都存在风险对冲不完全或者失去风险对冲的可能。经过我们的讨论研究,我们认为形成对短期和长期β值的套利市场有利于释放β值短期异常波动的风险。但是该市场的形成需要十分发达的金融基础、衍生品市场,而以我国现在的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股价长期波动中失去风险对冲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曹宇,汪福安.警惕:股市的狂跌——中外股市风潮实证分析[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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