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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7 15:55:29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1)

(一)支持区内企业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提高区内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政府投资项目、民间投资项目鼓励优先选择区内企业承建。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农民多高层公寓、人才房,含各专业分包工程)可以面向区内企业招标。大力推行政府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和政府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

(二)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建筑业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区内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2000万、3000万、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企业。对区内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留存给予50%的奖励。新购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结合税收贡献,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在三年内分期到位。支持企业晋升资质。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升为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奖励30万元。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国家级绿化行业工程最高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绿化行业工程最高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参建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为建筑业企业、绿化园林企业提供担保。区内企业承建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开展优秀企业评选。对年产值超20亿的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授牌命名“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对当年上缴税金超1500万元的企业由区政府授牌命名“区建筑业纳税大户”;评选“建筑业十强企业”、“优秀园林绿化企业”和“十大建造师”,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对区政府表彰和命名的优秀企业、优秀个人在政府招投标、资质升级、职称评定上给适当支持。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8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

支持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当年承接区外工程项目,该项目产生的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在我区缴纳的,给予实缴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30%的奖励。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其当年完成的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

鼓励区外优秀企业同竞争、共发展

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资格。在我区从事建筑业施工的区外建筑业企业,需成立与其承接业务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并在我区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此前已进入我区建筑业市场,但尚未在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须在2013年7月1日前在我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登记完成后每家奖励3000元;逾期未办理的企业,将不予受理区建筑市场备案申请。积极引进优秀建筑总部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特级建筑业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区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述企业自入驻我区当年起,三年内逐年按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80%、70%、60%给予奖励。

营造适合建筑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加强企业家、技术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工作;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引进我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提升企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健全市场和现场的联动机制,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强化产业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2)

一、充分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近几年特别是XX年以来,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参与配合下,持续开展了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如隐性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和恶性压价尚未完全杜绝;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尤其是无证建设、无证施工的比例还较大;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和使用伪劣建材的现象在一些工程上还不同程度存在;个别管理部门及少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工程承发包,以及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也时有出现;由于不合理规定、装饰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致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建筑市场秩序较乱,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不言而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地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抓落实。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切实抓出成效来。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场行为是手段,规范市场秩序是目的。我区这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范围,是本区XX年在建及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今年的工作重点是五个方面,一是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二是依法严厉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等问题;三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恶性压价和无证建设、无证施工问题;四是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问题;五是纠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尤其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住宅工程和窍缃岷喜俊⒖?⑶?⒃冻乔??ㄑ?!⒋遄?图?蚺┟褡越ㄈ?阋陨献≌?捌渌?こ探ㄉ杌疃?募喙堋?spanlang=en-us>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今年,我区要通过艰苦努力和扎实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总体工作目标是六项:一是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二是规避招标、干预招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恶性压价和阴阳合同等问题得以有效整治;三是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法建设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使用伪劣建材的状况得以基本扭转;四是以不合理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五是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受到严惩;六是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和执法主体不严格执法得以纠正与规范。要求XX年以来和今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八个必须”: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必须实行招标,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也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必须做到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依法应当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报审,否则一律不准使用;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行监理;依法应当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应当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必须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依法应当实行竣工备案的工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格法定建设程序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2、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如该工程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首先应当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要协助建设单位履行或者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在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并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修改,不进行修改或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两道关。除按照xx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规定范围内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未经验收和实行备案而投入使用的工程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

1、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关键在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违法进行议标。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区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做出严厉处罚。

2、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充分发挥其服务作用,规范其运行。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易活动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依法组织招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如果发生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4、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阴阳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规定无理压价强签合同。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对于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并不予工程验收和备案。对于已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开工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5、认真贯彻国办发(XX)94号,抚府办发[XX]11号和省政府赣发(XX)17号及建设部建市(XX)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狠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区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工程担保金,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杜绝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要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责令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2、加强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每个项目经理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现场组织检查,发现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不仅要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而且要对项目经理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对于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甚至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公开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3、按“二法”、“二条例”的要求,对我区现行投标资格管理办法、评标办法等进行清理,按xx和国家计委规定,对勘察、设计、监理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统一明确。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逐步改革建管模式。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尽早出台我区部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担保办法,培育工程建设同业担保主体。

五、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要依法将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全部纳入资质管理轨道。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和资质等级审批,要把是否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列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常

六、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落实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修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振动等对居民区和城区环境的污染及危害。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xx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防范设施的投入,搞好机具设备维修,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还要按照xx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

1、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xx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建设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遵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行好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等行政审批,落实好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充实监管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筑市场的监督执法,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机构的作用,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3)

根据市建委、市监察委《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实施意见》文精神,结合我区建筑市场的特点,现就本区今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秩序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目标

(一)建筑市场方面

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基本消除;改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使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对招投标基本公正评价率达到8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得到整治;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查处;加大对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管力度,有效规范其职业行为;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健全规范;完成本区招投标办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分离工作。

(二)建材市场方面

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完善对建材生产、销售、使用、监理、产品质量检测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制假、用劣建材的查处力度,对本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面分别达到100%和90%,清除质量失信企业进入建材市场;加强现场抽查,突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定期组织全区性动态监督抽查、行为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强与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联手监管,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管合力,促进本市建材市场竞争有序、诚信规范。

(三)家庭装饰市场方面

对全区建材大卖场检查率达到80%,使参与家庭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生产、经销、使用各方的公共道德、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明显提高;工程粗制滥造、材料以次充好、不履行装饰合同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状况得到明显转变;严重侵害老百姓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得到依法严惩,市民认同度明显上升。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方面

积极开展建筑市场治本工作,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

二、整顿重点

(一)建筑市场方面

1、重点检查法定建设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报建、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事实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等;

2、重点检查工程招投标情况,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

3、重点检查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二)建材市场方面

1、重点是结构性建材的质量监管,突出对水泥、沙石料、小砌块和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预制构件等水泥制品的检查;

2、重点对区重大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建材的现场检查;

(三)家庭装饰市场方面

1、重点查处擅自使用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特别是地板假冒树种、以次充好,木器涂料和内墙涂料有害物质限量超标、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等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等三大类家庭装潢材料问题;

2、重点查处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建筑、建材和家庭装饰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

(二)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区管项目建设单位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筑企业管理所负责对属地内注册的本市施工、监理、劳务等整顿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组织力量对我区建材市场和家庭装饰市场进行专项检查。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一)整顿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秩序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复查和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三个阶段。

1、6月初~6月中旬为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各有关单位收到检查表后请认真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送到或邮寄到

2、6月中旬至8月为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所属项目的复查阶段;

3、9月至11月由市整顿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率不低于20%。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动员部署,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思想、人员三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2、各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时报送检查情况表;对在专项检查和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建材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抽查中被查实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依法处理或移送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4)

关键词:工程;施工;转包;分包

1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

2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2.1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这种形式与发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一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分别把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审查承包人发包的是“全部”工程还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人的是转包,如转给他人的只是专业部分的工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转包,而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二是审查承包人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工程”发包。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工程”还是“专业工程”。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一个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进行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非都是“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行专业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工程”的列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的4种情形,其他3种情形不难认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难以区分。其中,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专业工程”成为区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关键。

“主体结构”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定义。学理上解释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学理解释,可以通俗地认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为例: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则不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是指非主体结构、需要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60种。

2.3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

3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5)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的优势产业,是富民安民的民生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品质,建设美丽之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市场开拓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全区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利税、增加值年均递增25%,其中增加值占全区GDP的5%以上,初步确立支柱产业地位,省外产值占总产值40%,力争全区建筑业整体实力跻身全省县(市)8强行列。

二、加大政策激励,形成促进发展机制

(四)强化建筑业发展平台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市场、资质晋升等级、人员队伍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等。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社会贡献,开展评选建筑业发展“十强企业”和“十大建造师”等活动,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杭州市优秀建筑业奖项评比。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符合有关要求的个人,优先推荐为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对建筑业年产值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通报表彰。

(六)合理调整建筑业企业税收政策。财税部门应考虑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确定税收征收方式。劳务分包企业合法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鼓励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区内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十强企业”的信贷额度。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八)鼓励引进建筑业企业。对在区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改由我区注册的,自工商变更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根据该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率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通过培训、考察等方式,开阔管理者视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提升人才学历层次。参加学历教育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后,予以报销学费。鼓励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参加继续教育,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享受区政府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十)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加计扣除办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引导企业推进制度创新。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二次改革”,以“产权开放”为核心,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鼓励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实行跨行业、跨地区重组,成立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全额用于本区发展),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设立资质升级奖。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等级,对当年主项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设立优质工程奖。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当年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30万元;参建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当年获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参建的,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加强领导,优化服务,营造建筑业健康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省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性建筑业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加强建筑业企业发展保障。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设、财政、人事、工商、劳动保障、经发以及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搞好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行业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对诚信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区内政府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经济纠纷和侵权行为。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兑现的,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要限制其新项目开发建设;对连续二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适当调整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金额。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特别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更新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提高管理现代企业能力。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6)

关键词:园林工程;概念;区别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onstruction and greening landscape engineering projects in understanding.

Keywords: landscape engineering; concept; difference

中图分类号:TU986.3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由于当前园林工程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园林工程市场,不仅使园林作品的“质量”急剧下降,而且使很多技术资质较高的园林企业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特别是一些国有园林企业。园林工程市场发展到目前的状况,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有政府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从主观上讲,由于我们缺乏对园林学科中的各种概念和名词的准确界定,使得园林工程项目所需专业技术和技术工种发生混淆,从而出现了仅绿化资质的企业就可以进行园林工程的施工,进而导致了园林工程市场的混乱。所以,明确和区分园林工程中的一些专业名词是相当重要的。现在,对于园林行业的一些名称,一直以来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很多概念都混淆在一起。例如,“园林绿化工程”几乎代表了所有的园林工程,既包括了纯粹的绿化工程,又涵盖了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园林理水、园林筑山等项目。由于对这些名词没有严格的界定,使得政府政策的适用范围有所偏差,这也是现在园林行业比较混乱的一个原因。

1、园林工程的基本概念

园林,《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一定的地域应用工程技术、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的筑山理水、叠石、种植花草树木、营造建筑、布置园路等途径形成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建筑园林规划》卷)。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园林实质是一个地域范围,因此我们所说的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园林小品等都是指园林中的景观要素。所以,园林工程就是构筑这些景观要素,营造这种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的过程。园林工程按工程项目及专业工种可分为园林土建、绿化工程(种植工程)、园林水电工程、雕塑工程等,其中园林土建工程中包括园林建筑、园林土方、园林理水、园林筑山、园林小品、园路广场工程等,而对于园林建筑所属的类别一直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2、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的特点和区别

园林绿化工程的实施对象都是有生命的活体。是指园林中通过各种植物、花卉、树木、草皮的栽植搭配,营造与美化环境并与其他景观要素相配合,而形成良好的休息、文化娱乐、亲近大自然、满足人们回归自然愿望的环境氛围,它主要包括风景区绿化、公园绿化、小区绿化和庭院绿化等。现代的园林绿化一是源于古典园林,二是源于林业和其他种植业。在学科上,园林绿化应属于林学的一个分支,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园林绿化的基本材料是花草树木等一些有生命的植物,这与其他绿化是一样的,但园林绿化更注重艺术性和与其他景观要素的搭配。

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相比,尽管有其相似的地方,但却有着很大的不同,有些方面甚至是本质上的区别。正是这些区别,构成了园林工程独有的特点。

3、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

多数建筑都讲究视觉美,而园林建筑则更注重艺术性和文化性,它给人更多的是精神美。要想实现这一点,在建筑的某些部位就很难体现在设计图纸上,需要通过施工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去实现设计的最佳理念与境界。所以,在施工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上,园林建筑与一般的工民建筑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不能严格套用工民建筑的各项管理方法和技术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绿化工程相比,更注重各种植物的形状、色彩和季节变化及植物配置和与其他景观要素的搭配。与园林建筑的施工管理和技术要求相比,园林绿化就没有那么严格,它只要求施工管理者有植物学基础和艺术美感,而对施工人员没有特别的要求。

4、园林工程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所用材料的巨大差别,使得它们在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都有很大的差异。目前园林建筑工程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基本上是参照工民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而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也是急需完善的部分。因园林建筑与工民建筑有所不同,所以园林建筑工程不能完全按工民建筑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园林建筑工程有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要正确掌握质量标准,根据质量管理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及生产管理,确保质量稳定。在满足基本的质量规范要求的同时,要更多地注重艺术和美学上的要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基本上是参照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文件。但它与一般的绿化种植工程又有不同,它更注重植物的布局、配置、内涵及与其他要素的相互融合。因此,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比一般的绿化种植工程要更为细致,要更多考虑艺术和美学要素。

市政工程与建筑工程的区别篇(7)

20__年建管处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在认真贯彻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民生改善年”年目标,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强化责任、依法行政,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全面完成了全年的工作目标。截止到11月中旬累计开工建筑面积436.8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53.28%,其中工业面积376.5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1.53%,建筑业产值52.87亿元,同比增长11.08%。特别是徐工集团101万平方米工业项目、孤山小区以及城东中学等民生工程相继开工,这对于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建筑业实现了快速、稳定、协调发展。今年以来,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标本兼治、综合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按照年初制订的要求,下大力气净化市场环境。一是按照省、市和开发区确定的建筑市场监管有关会议要求,与开发区的工作中心保持一致,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推动力量的思路,研究制定了《开发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方案》,将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间进行调整,集中力量,对重点工程、重点企业、重点部位进行执法检查。全年共进行拉网式检查4次,对安置楼、卡特彼勒、徐工科技等102个在建项目的七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了检查。下达停工、整改、行政处罚建议书22份,提出整改建议167条,下达安全整改指令书13份,对一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施工许可、规避招投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二是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针对外省施工企业打着高资质牌子,非骨干力量投入,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高的问题,强化了外进队伍的准入管理。对南通光华等3家家施工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停止招投标资格。三是依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办法》对全区123家建筑业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实行了资质动态差异化管理,优秀企业自律监管,合格企业实行简易监督,对不合格企业重点监管,建立了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的规范了开发区建筑市场秩序。

二、注重扶持引导,构建发展平台,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快速发展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提高建筑业竞争能力。今年8月底,组织召开了全区建筑业座谈会,邀请全区建筑企业20家以及有关单位参加会议,并就有关政策,提出扶持措施进行了集思广益。二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邀请省住建厅有关专家、省建工集团、徐州中煤轻钢集团公司分别介绍开拓国外、以及内蒙和新疆建筑市场的经验,进行专题讲座,分析了建筑市场发展空间、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的方法和途径,会议使建筑企业受到鼓舞,坚定了信心。三是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的按照级别分别予以不同奖励,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四是鼓励建筑业企业纳税上台阶,建筑业企业在本区年实缴税收达到一定额度的分别给予企业相应的奖励。

三、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平稳运行。

今年以来,我处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施工现场管理力度,积极抓好日常监管工作,全面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了春节后复工大检查、深基坑支护、高支模和脚手架、清剿火灾共计四项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施工单位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做好应急援救演练工作,特别是实行了过程监督管理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全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全年共取得省级文明工地7个,市级文明工地15个,实现了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目标,安全生产工作稳步推进。

四、做好农民工维权、综治、应急、平安建设等工作

今年我区的建筑工程多,体量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量也将随之增大。今年拖欠农民工事件较往年呈下降趋势,目前共受理调解民工投诉35起,涉及资金813.5万元左右。建管处成立清欠工作组,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切实有效的工作。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今年进入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多,成分复杂,给区内的建设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而,我处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漏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依据,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加强对业主和施工企业的管理,使其遵守开发区建筑市场秩序,服从大局,做到管理有序,文明施工。

20__年“十二五”期间是我区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实现富民强区目标的关键时期。在建筑业发展迅猛、形势严峻的时期,作为管理建筑市场的职能部门,要科学谋划好明年的工作目标:

一、抓好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向来都是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的焦点、领导的看点,为此我处将继续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重点采取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全面治理工程质量通病、重点整治伪劣建筑材料、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工程质量创优奖惩等措施,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

二、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档案》,利用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推行文明工地创建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扎实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三、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制定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培训细则,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行为评价,重点抓好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从根本上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落实《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提高服务水平,开展好创优争先“五好”活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努力营造建管处团结协作、奋力争先的良好氛围,把各项工作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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