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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法律常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9 16:43:01

妇女法律常识

妇女法律常识篇(1)

2019年,**妇联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旗妇联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统领,以党的精神为指引,以联系妇女、服务妇女、教育妇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载体,谋求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完成好全年工作开创了良好局面。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舆论宣传,不断提高妇女儿童法律意识。为了提高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年初,镇妇联主动将妇女儿童普法工作融入政府普法总体规划之中,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和“科技周”“妇女维权周”等时机,借助微信公众号、集市日设点宣传咨询、发放宣传资料、送法下乡、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工作人员与居民群众“面对面”“一对一”等耐心细致的答问宣传,普法效果深入民心,在社会上营造知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部门联动,全面开展妇女儿童维权活动。为提高妇女儿童自我维权能力,联合镇综治办、司法所在各嘎查村、社区开展以“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增强女性法律意识,维权我们是认真的”为主题的维权讲座19场。积极协调旗法务中心、蒙南律师事务所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特别是针对家庭暴力,广泛争取旗法院、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充分运用“维权合议庭”“陪审员”“好大姐”婚姻调解中心,促使维权走进百家千户,贴近寻常百姓。今年以来,共接待处理来信来访5起,均为家庭矛盾,处理率和满意度均达到了100%。

(三)强化职能作用,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娘家人”作用,引导广大妇女争做新时代的女性,保持终身学习,适应时代的发展,确保不会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掉队”。通过开展最美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和“闩整人家”等评选活动,大力宣传良好家风家训,树典型新风,强文明意识,不断宣扬自力更生、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弘扬新时代文明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积极联合旗妇联、民政局开展“浓情五月·献爱母亲”困难母亲慰问活动,向6名生活困难母亲每人发放困难救助1000元。认真统计上报妇女“两癌”患者,向马场井村和漫水塘村的2名患者每人发放救助2000元,力所能及的给予她们温暖和关怀。

(四)强化素质提升,持续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组织广大妇女在“妇女之家”开展“70年,我的家与国”女性恳谈会8次,“爱国主义阅读活动”8次,唱响祖国颂歌8次,不断提升妇女组织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她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组织94名妇女(其中贫困妇女37名)参加旗民族职业中学开办的技能培训,不断唤醒她们的内在脱贫动力,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脱贫致富能力。在“三八”妇女节,组织开展了“创先争优见风采·美丽巾帼展新姿”为主题的活动,不仅缓解了广大妇女干部日常紧张的工作压力,增强了集体荣誉感,而且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群众投身文明城市创建暨乡风文明大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不断加强“巾帼建功志愿者服务队”的建设,今年以来,累计新增23名志愿者,志愿者队伍已达到68人,累计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27次,有力促进了社会新风尚的浓郁。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继续强化妇女半边天作用。借助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积极组织广大妇女参加“巾帼建功志愿者服务队”,开展环境整治、敬老孝老等志愿活动,以广大妇女良好的个人作风带家风、以良好的家风育村风,以良好的村分促镇分,持续提高居民群众的综合素质,促使我镇的树常绿、花常开、水常清、路常净、人常美。

妇女法律常识篇(2)

近年来福全镇妇联积极探索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新路子,积极寻求法律宣传途径,通过建立妇女维权网络服务体系,举办法律培训班,实施送法下村,接待来信来访,借助新闻媒体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使广大妇女干部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促进社会和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筑服务网络,拓宽服务渠道

为进一步健全妇儿维权网络服务体系开创妇儿维权工作新局面,福全镇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妇儿维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福全镇妇儿维权工作站来访接待制度》,成立了福全镇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明确了由党群副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人武部长、派出所所长、法院审判站站长、教育总支书记、关工委主任、司法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强化了妇女热线服务,为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畅通妇女维权的信息渠道。同时23个村居相继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成立了有妇代会主任和治保调解主任为负责人的工作班子,全镇现有维权干部115人。同时建立了一支和大姐志愿者队伍,组建了一个妇女儿童维权顾问团,聘请相关站所负责人为顾问团成员,为群众进一步搞好服务,疏导矛盾提供了保障。

二、广泛宣传发动,力求形式多样

为拓宽法律知识宣传范围和层面,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开辟电视普法专栏,编印宣传资料等手段,灵活多样,不拘形式,广泛进行宣传。一是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邀请反家庭暴力专家黄彩华老师举办反家庭暴力讲座,举办基层维权干部培训班,通过他们直接对农村妇女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二是开办电视普法专栏,利用电视新闻媒体等传媒手段,大力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三是编印《妇女维权温馨提示卡》、《福全镇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手册》,记录好一年的维权工作计划和总结,开展的各项维权活动及发放的各类宣传资料,详细记录每一件来信来访案例的事由及处理结果。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维权化工作管理

健全的制度,是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前提。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一系列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机制,有效地完善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接访、调处、反馈“一条龙”服务制度和妇女儿童维权分析例会制度,妇女维权宣传教育制度,维权干部法律培训制度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搞好服务,疏导矛盾,方便群众。

二是健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网。以镇、村(居)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为依托,对妇女群众权益问题的来访人热情接待。对确因社会矛盾,邻里纠纷,婚姻生活等受侵害的来访妇女,我们一方面带着感情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为她们撑腰打气,不仅宣传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近两年来共接待来信来访63起,办结61起,办结率达96.8%。

三是健全各部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制。对妇女因受虐待,受伤害被拐卖或妇女儿童得不到赡养抚养而发生的重要案件,协调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妥协处理,确因经济困难的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让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强化服务手段,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关爱妇女儿童弱势群体。首先对全镇的156名的贫困儿童建立档案,每年六一期间开展献爱助学、慰问贫困儿童等活动。今年还开展“牵手献爱心,结对助成才”活动,为全镇6名孤儿落实了爱心妈妈,辅导老师,成长顾问,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其次我们还举办流动儿童暑期乐园,积极推进“女性健康促进工程”今年我们结合农民健康体检为全镇育龄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再次今年我们又结合疾病预防要求,举办了一期为期一个月的“手足口病预防及治疗,家庭卫生”知识讲座,邀请绍兴县第二人民医院小儿科主任李玲授课,小学二年级以下580余位家长接受教育,同时各村也进行了大力宣传,全面摸排。有效促进了全社会来关爱弱势女性、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第四,为解决外来民工子

女的就学难问题,特创办了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有效解决了700多名外来儿童的就学问题。

二是以“平安家庭”创建为抓手,有效推进“平安福全”建设。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创建标准,规范考核管理,强化创建活动。以家庭的平安促进社会的平安。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开展了以“远离,共建文明,共享和谐”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承诺书签订,上街咨询,发放“不让进我家”倡议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化了“青少年远离”行动和“不让进我家”活动。在世界艾滋病宣传日期间,举办以“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主题的知识讲座。进一步扩大妇女姐妹的知识面,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三是从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入手,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开展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创业就业渠道。通过村妇代会的牵线搭桥,引进劳动项目,解决低层妇女的劳动收入,保证经济上独立,不依附男性,有自己的生活空间和精神追求,真正体现“以作为求地位,以能力求发展”,为自己奠定良好的家庭地位。

五、坚持常抓不懈,社会效果明显

妇女法律常识篇(3)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心理咨询”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妇联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1年,县妇联切实履行职能,围绕中心、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将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实践和具体业务工作相结合,努力提高妇联干部和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素质,大力营造广大妇女和家庭敬畏、认同、尊崇法律的良好法治氛围。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围绕“平安澄城”建设,大力开展全民普法宣传活动

发挥新媒体作用,长期利用妇联公众号宣传《民法典》、新修改的《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元月份,走进包联村,入户送上《女性网络安全宣传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资料及宣传手提袋的200余份。疫情期间,通过公众号宣传新冠病毒的知识,辟谣许多与疫情相关的传言。

3月份,组织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咨询宣传活动。联合县总工会、陕西古徵律师事务所在长宏广场开展以“建设法制中国·巾帼在行动”为主题的“三八”妇女维权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摆放展板、发放资料、宣传手提袋、设立宣传台开展妇女法律维权咨询等服务,进一步引领广大妇女增强法治观念。10月份组织开展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 网络安全靠人民”的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深入宣传《网络安全法》,发动广大妇女广泛参与网络安全活动,进一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在长宏广场、澄城中学,开展禁毒普法宣传,大力宣传毒品基础知识,对规范普及毒品知识、增强广大群众识读、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二、围绕“提升服务”能力,扎实做好妇联干部职工法制教育

1.邀请专家为妇联干部职工深入讲解《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妇女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融入单位工作和妇女干部的生活之中,真正收到实效。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强国学习、法律知识考试等,不断增强全体人员的法治理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

2.加强同县司法局的信息交流,认真制定妇联系统普法规划。确定专人负责普法信息联络工作,及时报送普法工作年度计划、总结、有关工作制度、宣传活动方案、信息动态和图片等材料,将妇联系统维权信访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把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日常业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维权信访工作促进普法工作,形成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开展困难妇女儿童帮扶活动。开展孤贫儿童“社会爸爸(妈妈)”结对帮扶活动,实施适龄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女性健康心理知识报告会,为贫困家庭、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受害女童等免费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帮助她们走出阴影。下基层开展关爱“贫困妇女”“贫困女干部”“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帮扶活动,实施“春蕾”高中生助学、贫困“两癌”母亲救助、困境妇女儿童紧急救助等项目,营造良好的平安社会氛围。

三、围绕“源头维权”工作,做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针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问题,制定了《关于开展进一步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通知》(澄妇发[2021]31号),依托县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县古徵律师事务所),设立澄城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完善相关职责和制度,常年有专业律师坐班,为求助妇女群众提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

2.在全县组织开展了“婚姻家庭风险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动员镇村妇女干部、巾帼志愿者、网格员队伍等深入各村(社区)全面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不良情绪、苗头隐患及时疏导化解,努力做到“早报告、早控制、早调处”,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3.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通知,落实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过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4.认真做好妇联维权接访工作。由专人负责受理,登记造册,针对情况复杂的棘手案件,实施妇联主席、副主席信访接待制度,联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妇联组织的调解职能,及时办理,跟踪反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截至目前,已接待来访妇女群众信访案件28件,受理率100%,调解率达90%以上。满意率100%。

妇女法律常识篇(4)

一、主要做法

1.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权益保护渠道。充分发挥区妇联协调服务的职能,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妇女劳动权益的高度重视,确保权益保护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妇女维权有人听、能解决。一是注重源头参与筑基础。发挥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设在妇联的组织优势,协调推动区政府颁布《吴兴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分别在妇女与健康、教育、经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等六大领域明确妇女享有的权益、受到的保护及目标。尤其是,将“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与同工同酬,切实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明确列入规划,将“生育保险按规定覆盖城乡用人单位比例、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妇女就业人员比例”等数据列为重要指标,实行年度统计、动态监测,确保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源头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务网络强合力。加强部门合作,在区法院协调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议庭”,在司法局、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资源,发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各类大专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等组成一支429人的维权志愿者队伍,发动一批有工作热情、懂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的基层妇女干部、调解委员组建一支210人的协理员队伍,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网络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层阵地显作用。在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妇女维权机构,构建了妇联、司法、警务、村(居)委会为一体的维权接访站共240个;在两新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和“妇女之家”,为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目前已建两新妇女组织411个、“妇女之家”183个。在流动人口较多、妇女劳动权益问题凸显的织里镇,建立“新织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吴美丽工作室”,以全国“三八”红旗手——吴美丽为领军人物,由妇联主席担任工作室副主任,开启了妇联直接参与司法调解、维护女工权益的新实践。

2.强化宣传教育,优化权益保护环境。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介和自有宣传平台,积极宣传妇女劳动权益法规,确保妇女劳动权益人人知晓、人人保护。一是抢抓时机集中宣传,增强影响力。将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列入“六五”普法内容,同步考虑安排、同步宣传教育,紧紧抓住春节、“三八维权周”、“12.4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劳动监察周、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机,在广场、小区、企业等人口密集区域,通过悬挂横幅标语、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女职工禁 忌劳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良好风尚。二是创新载体广泛宣传,强化渗透力。依托企业、社区(村)“妇女之家”、“职工之家”、“家长学校”、 远程教育网络站点等阵地,积极开展法律知识“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家庭”的“三进”活动,组织维权示范岗创建、法规知识竞赛、法制教育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并将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穿插纳入“文化走亲”、企业文艺表演中,将集中学习教育和日常潜移默化渗透相结合,不断提高妇女群众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理解及运用水平,增强用工单位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三是结合实际重点宣传,提高针对性。针对平等就业权、劳动合同签订、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经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护等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中的重要内容和薄弱点,联合法院、工会、司法等部门共同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对切身权益的保护意识。联合劳动部门强化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不规范用工行为,督促企业依法用工,为女性平等就业创造条件。

3.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权益保护触角。以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创新服务手段、深化服务举措,在为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中维护妇女权益、实现妇女发展。一是开展扶贫帮困保障基本权益。充分发挥两新妇女组织的作用,调查排摸单位困难女职工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数据库,通过开展贫困母亲帮扶结对、微心愿认领、大病临时救助等形式,关心女职工的生活状况,解决她们的后顾之忧。如,振兴阿祥集团已连续六年开展了贫困母亲捐助活动;久立集团、美欣达集团、红鹰集团等两新组织专门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业、结对村困难妇女的临时救助。二是组织教育培训提高竞争水平。立足农村失地妇女、富余女劳动力的就业致富需求和城镇创业妇女的发展需求,加强同人力社保、科协和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的协调合作,重点办好妇女创业小户素质提升实务培训班、城镇下岗失业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班和农村4050失地妇女充分就业培训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讲堂”、“青年女农民大讲堂”等平台,扎实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进一步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水平。三是助推创业就业提升发展能力。以“春风送岗位·妇女得实惠”为主题,组织女性用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妇女提供就业岗位、畅通就业渠道;联合吴兴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巾帼创业创新贷款”,为有创业意向的妇女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深入推进与浙江大学妇女组织项目合作,以人员互派、项目互接等形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指导,帮助妇女实现创业增收;着力推进“以‘培养优秀女经纪人、培育规模加工点、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与,帮助妇女实现家门口就业。

二、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企业用工制度仍不规范。《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明确规定,当前,虽然大部分企业都与劳动妇女签订合同,合同签约率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规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内容中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保险、企业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甚至还加入延缓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职工权益的条款。

2.部分劳动权益时有侵害。虽然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权益作了大量规定,但在实际施行中,仍然存在保护不周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无视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时常以计件制计算劳动报酬等理由,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或让女职工自愿加班加点;大部分企业没有专门针对女职工“四期”的保护措施。

3.男女平等就业存在挑战。妇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分工对她们的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利益和实际工作考虑,在招聘、培训、提拔、轮岗、加薪等过程中常常优先考虑男性员工,妇女公平享有就业和发展机会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对进一步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1.针对两个群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各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重视,是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源头保障。要以妇女为主体,通过开展多层面、多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女职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她们对各项劳动权益的认识,引导妇女有序提出合理诉求,自觉维护自身权益。要以企业为重点,通过广泛、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来增强经营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了解,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障妇女劳动权益。

妇女法律常识篇(5)

摘要: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思想源自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建构起的妇女权益保障理论与实践经验总结。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论述当前中国共产党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中国共产党保障妇女权益的思想体系。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司法保障;措施

中国共产党妇女权益保障思想立足于中国社会逐渐发展起来的男女平等思想、公民权益保障思想,同时借鉴了西方人权保障思想、女性权益保障思想,结合中国共产党的实践观及我国妇女发展实践历程建构起的思想体系。伴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飞速发展,法制化进程不断深化,妇女地位不断提升,围绕妇女权益地位的保证体系愈益法制化,妇女权益保障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程序上不断完善。现如今,中国共产党在妇女权益的保障上正在从法律平等文本化转化为法律平等实质化。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权益被侵犯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是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并从法律保障、措施保障出发,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妇女解放思想的价值

任何理论的最终形成都是经过多次的实践检验的,因为社会在飞速发展中,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因此,理论是需要实践中验证的,而不是思想家们空想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在实践中被不断检验因而不断完善,这对中国的妇女解放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妇女解放的思想的正式系统的确立并不是标志着妇女解放思想会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理论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的理论在中国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渐渐趋于完善。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中国化的过程就在于不断地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德国的女权主义盛行、妇女运动高涨的时期,德国的蔡特金和倍倍尔为了揭穿资产阶级的虚伪的假面具,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为指导,在德国开展马克思的妇女解放运动,指出了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制度是男女不平等根本原因。在他们的正确引导下,德国的广大无产阶级妇女找到了正确的方向,为实现自身的解放开展了艰苦卓绝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在我国也取得很大发展,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与思想、邓小平理论相结合的结果。理论总是要体系化与系统化的,只有这样才能用于指导实践。中国妇女地位理论已经形成体系,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理论的进步为我国妇女完全解放提供了准确的指导,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步伐。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是关于如何实现妇女完全解放的理论,它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为妇女解放运动发挥指导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的妇女解放理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找到了男女不平等的根源,那就是封建社会遗存下来的“三纲五常”等伦理封建思想,只有打破这些思想禁锢,我国妇女才能实现解放。妇女地位的改变,有助于发挥她们社会主力军作用,我国妇女在国家建设际建设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现实意义

理论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能具有活力并发挥其指导实践的作用,才能实现它的最大的价值。在马克思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中,不仅在理论上对于指导我国妇女实现解放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有关妇女具体政策制定上上,也具有实现的指导意义。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知道,劳动是妇女实现自身解放的最根本的途径。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妇女的彻底的解放,首先就要保证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劳动权利。要做到这点,就需要政府调整就业结构,保证妇女的平等工作的机会。而在家庭生活中,解决妇女家务劳动负担过重的问题却成为解放妇女的必要手段。因为社会生产有两种方式,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而男性在体力方面优于女性,在占有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这种不平等,是性别差异产生的根源。要调节两种生产方式,实现两种生产方式的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妇女解放。

二、司法保障是《妇女法》实施的关键

增强《妇女法》的可操作性是法律界和妇女界的工作目的,要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制定具体的保障妇女六大法定权益的法律措施。

(一)重视设定规范和权利实施的统一

做好立法工作,提高《妇女法》的可诉性,使法律中的相关法规条文为提供重要依据。在当前的《妇女法》中有三大类规范,即平等规范、特殊保护规范、禁止规范,其中有诸多不可诉的内容,甚至《婚姻法》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内容也有一部分不可诉,这些都是需要改进的。

(二)变权益保障的泛责任主体为相对责任主体

《妇女法》第3条规定中指出,全社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等)应该共同承担起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妇女法》第5条规定应该将妇联、工会、共青团也看作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责任主体。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属于一种泛责任主体,看似体现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极易在实际的责任分配时出现问题,导致责任主体不明,各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出现。因此相关法律应该明确妇女权益保障的各个主体,使得妇女权益的申诉有直接主体负责。

(三)改权益保障的行政主导为司法主导

根据《妇女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相关机构或部门必须做好相应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到积极协调,落到实处。第48条规定可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对受到权益侵害的妇女实施救济,向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依法和向妇女组织投诉。由以上内容可知,法律虽然规定了当妇女受到权益侵害时的投诉主体,但是主体并不明确,对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不清晰,使得执行行政救济的部门权责不明。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两种权力的目标和运行方式存在很大不同,行政权力的保障弹性较大,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明显;司法权力则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具有相应的刚性。由此可知,司法救济是无法被行政方法代替的,司法救济是确保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举措,若被行政方式取代,则可能导致权力实现上的障碍甚至导致权利虚设。

(四)建立平等权利救济专门机制

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法,但是缺乏专门的独立体系的处理机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平等机构委员会来处理妇女权益的相关投诉。在这一机构的带领下,成立了专门的律师或委托律师而建立起来的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一些公安部门建立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暴的机构,获得了良好的成效。基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建立相关的独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机构,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其社会地位,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和制度的优越性。

三、妇女权益综合保障的举措

(一)重视男女平等的宣传

向公众灌输男女平等意识是进一步提升女性社会地位、促进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举措。基于此,全社会应该重视借助电视、网络等社会公众媒体向大众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帮助大众树立男女平等观念,促进尊重女性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女性开展有针对性的维权法制教育,使他们形成对妇女保障权益的认识,提升妇女的自我权益维护意识。引导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实现自我权益的维护。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对妇女权益保障组织,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组织保障体系强调由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妇联、相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等组织与单位联合参与,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在这一组织保障体系中,妇联是不可或缺的,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妇联要发挥主导作用,就要完善其机构功能,比如:设立宣传机构,大力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性;设立法律服务中心,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建立网站、设立咨询电话,尽最大可能为妇女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提供帮助。此外,应加强对相关组织中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增强他们的妇女权益保障的维护意识,切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三)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

妇女法律常识篇(6)

一、加强理论研究,增强工作指导性

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理论研究。围绕新形势下制约妇女儿童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和妇联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研究,加强对妇联工作新观点、新思路、新举措的研究和探讨,探索和把握妇女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指导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群众能动性,扎实推进妇联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在服务大局、服务妇女儿童事业中建功立业。

二、以创先争优活动为结合点,促进妇女就业、参与社区活动

2011年,社区妇联将要进一步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围绕解决广大妇女的各类实际问题,紧紧抓住维护妇女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待业、失业妇女就业、促进社区下岗失业妇女创业与再就业等重点工作,积极扩大服务领域,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为广大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1)积极帮助失业及待岗妇女,提供各方面就业信息的同时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为其成长发展创造条件。引导她们在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领域中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创建“巾帼文明岗”,鼓励更多的妇女就业、创业,参与到哈南新城的建设之中。

(2)加强和落实社区各阶层的妇联组织建设,扩大组织覆盖,深入到企业和流动人口当中,加企业职工妇女和流动妇女群众与社区妇联的联系,定期召开妇女代表会议,把握不同妇女群体最迫切的发展愿望,把妇女的呼声和建议“送上去”。

三、以创建平安和谐家庭为主导,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

家庭是妇联的传统工作领域,在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新时期,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肩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我社区妇联组织要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线,不断拓展思路,创新方式,使“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常办常新。积极培育家庭文明建设精品。要以“平安和谐家庭”为主题,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诚信家庭等各类特色家庭创建内涵,不断提升家庭文明建设水平,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平安和谐。

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1)2011年,我们将继续认真搞好“三八”节庆祝活动,突出我社区妇女工作的发展进程和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先进人物和集体。大力表彰一批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文明家庭,弘扬正气树新风,努力营造学先进、比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2)深入开展“孝敬长辈、创建和谐家庭”系列活动。以感恩母爱、孝敬长辈为基点,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孝心促大爱,激发人们爱人、爱家、爱岗、到爱社区、爱党、爱国的大爱情怀,为“超越自我,建设新哈南”宏伟目标的实现,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五、开展妇联维权活动,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1)开展庆“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以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形式,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妇女维权服务,建立社区服务站,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要以社区文化活动和宣传栏为依托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社区妇女知法懂法,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办妇女卫生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妇女常见疾病义诊、咨询和普查等工作,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增加健康保障。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法律知识进家门,法律求助在社区的互助机制。

妇女法律常识篇(7)

关键词:95世妇会;性别平等;政策支持;新进展

中图分类号:D44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11)06-0046-04

国家、政府是公共管理的主体,而公共政策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包括推动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主要手段。公共政策指公共权力机关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和实现公共利益,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对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政府首脑的声明和指示、行动计划与策略、办法、措施和条例等等。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持续性,一旦形成,会对一代乃至几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命运产生深刻影响。

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积极筹备并于1995年成功举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这是我国促进性别平等、和谐的历史性里程碑,此后16年来,中国认真贯彻执行’95世妇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点加强了对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支持与推进,取得了多方面的重大进展,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性别公正明确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

理念是政策、制度和行为的先导。要构建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体系,首先必须使性别公平理念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即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的一种价值、信念和行为准则,尤其是成为公职人员的基本价值目标,使他们将性别公正理念作为政策、制度设计的基础,形成实现性别公正的直接推动力。

基于此点,1995年在中国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行动纲领》,确定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简称“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

社会性别意识(或称性别平等意识)是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兴起的与人口意识、环境意识并列的现代意识之一,指在分析处理任何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还必须从性别的视角考虑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必须平等表达两性的经验和需求,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和平等受益。社会性别主流化则是指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府和社会宏观决策的主流,即政府、社会组织或机构在制定、实施和评估任何政策、法律、规划、项目以及处理日常工作时,都要注意对两性利益影响的公平和平等表达两性的需求,并通过改变政策、制度、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消除性别歧视,使两性都能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和受益。

现在,“社会性别主流化”已经纳入到联合国的性别发展指标体系和人类发展统计指标,纳入国际社会发展规划,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成为以人为中心的全世界社会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公认为是推进性别平等的有效和成功的战略。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以前,虽然中国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基本上没有主观故意的性别歧视。但是因为性别公正尚未明确成为我国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价值目标,我国公共政策制订者的性别意识比较淡薄,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以及处理政府日常工作时,往往按照传统的政策理念,更多地考虑对政治、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少从性别的视角考虑对两性利益的影响是否公平。这是造成公共政策不能坚持性别平等价值取向的直接原因。尤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后,社会发展模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些决策部门更是过分关注经济效率,忽略了社会公正,往往将性别平等问题视为非紧迫性问题排除在决策议程之外,使有些涉及性别的公共政策违背了性别公正的价值取向,出现了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限制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政策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对妇女发展产生了不公正的负面影响。而公正性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政策规划的首要价值和原则,对此人民群众的呼声很高,他们指出转型期的公共政策不能只追求效率,牺牲社会公正,必须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

我国党和政府对此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增强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促进决策的性别公正。尤其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后,我国积极执行联合国“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决议,时任国家主席的代表中国政府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全世界郑重承诺“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体现性别观点”。中国从此开始全面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使得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对性别平等的关注日益增强。在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时都要进行性别分析,防止和纠正其中的性别歧视和性别盲点,使其更有利于促进两性的平等发展。这就推动了各级决策者的性别公平意识不断增强,提高了公共决策的性别敏感和性别公正度。典型的案例有:主要针对妇女的“阶段就业”政策在设计阶段被阻止、制定并实施向妇女倾斜的扶贫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注重并调整性别利益等。2005年8月29日“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发言强调:“中国将继续大力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进程。”“中国将进一步推动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中国法律、教育、健康等部门政策以及文化和传媒决策中,推动有关部门在执法和依法行政过程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政策的源头上促进男女平等。”中国还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会议”通过的《北京+10宣言》第23条郑重承诺:“实施性别观念主流化策略,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提供充足的资源和强有力的政治支持。”

这些标志着中国政府开始将性别意识纳入公共决策主流,使性别公正明确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基本价值目标,促进了我国政策理念的更新及与国际的接轨,增强了各级决策者的性别意识,为促进新时期决策的性别公正奠定了新的思想基础。

二、将妇女发展作为公共政策问题纳入政府的重要议程,增强了公共决策对性别平等的关注

公共政策问题的形成与确认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起点,要出台更多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首先要使性别平等成为公共政策问题,纳入政府的政策议程。公共政策问题指统治集团或社会大多数人感觉到现实中出现的某种情况与他们的利益、期望、价值和规范有相当严重的矛盾和冲突,进而通过团体或组织活动要求有关公共组织和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并被后者列入政策议程的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思想观念

和性别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变化,加之政府缺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经验,削弱了对妇女的行政保护,使得女性在就业、参政、收入、健康、婚姻家庭等重要方面境况下降,社会地位整体弱化,原有计划经济下不突出的性别矛盾上升,在某些领域甚至激化,严重地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成为新时期急需解决的重大公共问题之一。在人民群众尤其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中国政府非常重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问题,开始将其作为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政府分别于1996年、1999年、2001年、2005年先后召开了四次高级别、高规格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妇女儿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三年左右召开一次高层专题会议的机制。时任和现任国务院总理朱基、,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彭佩云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省(区、市)及国务院各部委负责同志均参与会议,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共商妇女儿童工作大计。全国31个省(区、市)采取不同形式,层层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地方各级党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会议,定期听取妇女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妇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并将管理妇女工作列入政府职能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且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这些就使妇女发展成为公共政策问题纳入到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议程,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对性别平等的关注大大增强,为性别平等政策的出台搭建了有利的程序平台,创造了初始条件。

三、将男女平等确立为基本国策,从基本政策层面保障了性别平等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上,时任国家主席的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还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了宪法。2001年第二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也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了总目标。

基本国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公共政策按纵向可分为总政策(元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部门政策)三个层次。基本政策处于其中的第二层次,是在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政策。它规定和指导各项具体政策,适用范围广,稳定性强,能够长时间地起指导作用。此前中国只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定为基本国策,此次将男女平等提升到基本国策高度,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与全民的行动准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对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重视,从基本政策层面保障和推进了性别平等。

国家还加大了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委的主要领导专门就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国家和地方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阐述性别平等对社会发展的意义,肯定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作用和贡献。《人民日报》、《中国妇女报》等媒体上发表了31个省、市、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有关男女平等国策的署名文章或访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实践并纳入行动议程。

200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开幕式上发表讲话,再次重申:“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颁布实施了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国家总体发展计划有效促进了性别平等

行动计划是公共政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妇女发展一直缺乏一个总体规划,也未明确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工作在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中基本处于比较边缘的状态。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推动下,我国于1995年7月和2001年5月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两个妇女发展纲要,即《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分别确立了“九五”、“十五”期间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保障目标实现的策略与手段。尤其是2001年《纲要》的内容更全面、更深入、更注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它针对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从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大领域设置了34项主要目标和100项策略措施,广泛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政府工作的各个领域。它更加注重挑战传统的性别不平等观念和刻板的性别分工,较好地体现了“性别平等和赋权妇女”等国际社会妇女发展的核心理念。此外,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地制定了本地区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国家和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还相应地制定了本部门的纲要实施方案,形成了部级妇女发展纲要、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与有关部门妇女纲要实施方案相配套、全国性目标与地方性目标相补充、整体行动计划与部门、跨部门行动计划相结合、终期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的目标体系。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第一批实施北京《行动纲领》、全面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是国家首次为妇女发展制定的专项规划,使我国妇女发展从此有了一个总体规划。

为了确保《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顺利实施,中国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还不断推动将其纳入国家发展计划。2000年制定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及了妇女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在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颁布实施前夕,中国政府领导人在2005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四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多次强调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总理提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把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如期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保障妇女儿童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吴仪副总理提出:“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时,要有重点、分类别地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民主法制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统筹安排,促使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特别是保障实现重点难点指标的经费投入,确保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第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最终,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纳入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并专辟一节规划妇女的发展和权益保护。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总体发展计划,是重大的公共政策,将妇女发展纳入其中并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这

就使得妇女发展目标与国家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以国家总体发展计划有效保障了性别平等。

五、建立了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以立法决策有力保障了性别平等

立法是现代社会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活动,属于公共政策中的立法决策,性别平等立法就是以立法决策促性别平等的有效手段。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从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原则性地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缺乏具体规定及可操作性;而且这些原则性规定也是分别散落在各种基本法如宪法、婚姻法、选举法等中间,没有专门制定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和专门法,也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够系统和完善。

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条件下,妇女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急需建立和完善一套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不断加大性别平等立法力度,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筹备和承办1995年世妇会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如《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妇女/性别法律最多最完善的时期。其中1992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妇女法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地位。该法将妇女权益细化为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修正案特别突出了反对性别歧视的立法理念,除了在总则中明确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外,还在各个专门章节中明令禁止教育、就业、财产权益享有上的性别歧视,并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表明中国的性别平等立法正在从保护妇女权益发展到反对和惩处性别歧视,开始了性别平等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修正案还新增了五大内容: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明确妇女权益保障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突出了政府的主导地位;规范了妇联团体的职能作用;充实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内容,针对当前反映突出的妇女参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益、家庭暴力等问题均做出新的规定,在妇女六大权益领域都有重点突破;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强化了保障措施和责任。

这一时期不仅性别平等立法的数量大大增长,而且顺应国际性别平等立法的先进趋势,在反家庭暴力、反拐卖、反性骚扰等方面的立法进行了重大突破。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修订后的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明文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尤其是2001年修订后的《中国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和相应救济措施条款;2005年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还专条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规范,重申国家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立法和司法都强调,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者应根据暴力侵害的程度,追究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积极给予受害人以司法救助。截至2007年底,已有26个省市区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97个地(市)、142个县、乡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在反拐卖方面,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时专门修改和增设了关于拐卖、收买妇女等罪名,提高了有关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使相关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在反性骚扰方面,2005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使之最终成为法律概念,并专门规定了受害妇女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法律救济途径。这就使妇女的人身权利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标志着我国政府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