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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4 15:56:24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1)

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负担的最小化”。(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由于其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是,“滥用税法以外法律所赋与之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以规避税法”(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是不合法的。这里的税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认为,“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之滥用者,在相当程度上,对依相当法律事实而负担租税,本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可计算性。”(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纳税义务人主张,依其所选择之私法形式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但依其实际经济效果,则应分担之法定税负、始属正当”。(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税法不问私法上之表面形态,税法不问私法上表示为何,只关心私法上当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经济效果(是否具备课税事由)。税法要求者,非偏离法律之经济观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释,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态,依合乎法律诚信之负担事由课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强调对税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去阐释。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权规避公法上的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一)关联企业税避的危害

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

1.避税造成大量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

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 条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滥用者依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笔者建议: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2)对原有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如, 对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减免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改为“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缩短亏损结转年限。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

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此规定显然太长,建议修改为三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

(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 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岗培训,另一方面为提高队伍素质,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

(2)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 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有形财产的购销,需提供关联企业间其交易的商品(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对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需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对于提供劳务,需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对于融通资金,需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3)对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审计。 一般可包括: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内的); 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范的企业;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通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调查、价格信息的查询与调阅、境外调查等手段,核实其应税事项。

(4)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 使其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统一、合理选择先进而又实用的机型,优化工作主机系统的设置方位。(注:姜蓉、陈志萍、方昌飞:《新编纳税指南》,立信会计出版社1994年版。)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处避税行为提供依据。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

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立法也径直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注:施天涛:《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关联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如何界定上述“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私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那么,何为避税,其性质如何?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避税行为及其性质

避税,目前无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避税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漏洞、 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行为”。(注:陈松林:《避税与逃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 纳税义务人以明显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负担的最小化”。(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由于其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是,“滥用税法以外法律所赋与之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以规避税法”(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是不合法的。这里的税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认为,“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之滥用者,在相当程度上,对依相当法律事实而负担租税,本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可计算性。”(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纳税义务人主张,依其所选择之私法形式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但依其实际经济效果,则应分担之法定税负、始属正当”。(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税法不问私法上之表面形态,税法不问私法上表示为何,只关心私法上当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经

济效果(是否具备课税事由)。税法要求者,非偏离法律之经济观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释,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态,依合乎法律诚信之负担事由课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强调对税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去阐释。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权规避公法上的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一)关联企业税避的危害

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

1.避税造成大量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

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 条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滥用者依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笔者建议: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2)对原有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如, 对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减免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改为“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缩短亏损结转年限。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此规定显然太长,建议修改为三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

(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 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岗培训,另一方面为提高队伍素质,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

(2)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 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有形财产的购销,需提供关联企业间其交易的商品(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对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需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对于提供劳务,需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对于融通资金,需提供涉及融资业务

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税务筹划 风险 规避策略

一、企业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风险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使企业遭受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越来越复杂,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分析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政策性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自认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政策要求,但实际上自身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与危害。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府旧政策的不断取消和新政策的不断推出而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政府一些政策往往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众多,首先,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裁量权,这些可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产生一定的风险。其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法制观念不够强,专业业务技术不够熟练,这会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再次,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的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并且对其掌握程度也较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没有经过深入系统的学习,那么其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会较高。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其税务筹划的风险较大。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3)

关键词:税务筹划 风险 规避策略

一、企业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风险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使企业遭受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越来越复杂,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分析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政策性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自认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政策要求,但实际上自身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与危害。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府旧政策的不断取消和新政策的不断推出而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政府一些政策往往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众多,首先,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裁量权,这些可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产生一定的风险。其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法制观念不够强,专业业务技术不够熟练,这会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再次,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的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并且对其掌握程度也较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没有经过深入系统的学习,那么其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会较高。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其税务筹划的风险较大。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要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动,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

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税务机关还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要加强,业务技术还有待提高,以避免税收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三)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自身发展提高,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洪彬.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化解,现代商业,2008年第5期

[2]邹春来.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应对探讨,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5期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4)

在中国,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已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日益重要的经济现象;但从法学角度讲,它却是一种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了解的法律现象。事实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现象做出规范。在英美国家,最早出现并最经常使用的是“控司”(holdingcompany)和“子属公司”(subsidiaries)。然而,这样的名称最多也不过表明公司之间的等级关系。而且,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也仅存在于判例之中。目前在美国,像“公司体系”(companysystems)和“关联公司”(affiliatedcompanies)这样的术语已经开始使用了,但这些概念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内容,它仅仅表明了存在于企业之间相对紧密的联系。在欧洲,法国的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公司集团”(groupedesociete),同样缺乏对这种联合形式的界定。所以,这一概念的定义仍然是模糊的。只有在德国,这种商事企业的联合才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有了正式的法律定义。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konzern),即关联企业(verbuwdenevnternehmn)-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立法也径直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注:施天涛:《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关联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如何界定上述“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私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那么,何为避税,其性质如何?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避税行为及其性质

避税,目前无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避税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漏洞、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行为”。(注:陈松林:《避税与逃税》,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纳税义务人以明显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负担的最小化”。(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由于其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注:刘建青:《避税的产生及其法律特征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是,“滥用税法以外法律所赋与之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以规避税法”(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是不合法的。这里的税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认为,“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之滥用者,在相当程度上,对依相当法律事实而负担租税,本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可计算性。”(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纳税义务人主张,依其所选择之私法形式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但依其实际经济效果,则应分担之法定税负、始属正当”。(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税法不问私法上之表面形态,税法不问私法上表示为何,只关心私法上当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经济效果(是否具备课税事由)。税法要求者,非偏离法律之经济观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释,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态,依合乎法律诚信之负担事由课税。”(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强调对税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去阐释。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权规避公法上的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一)关联企业税避的危害

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

1.避税造成大量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

(二)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

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1)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规定: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滥用者依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注: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1—31页。)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笔者建议: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2)对原有立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对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减免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改为“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缩短亏损结转年限。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此规定显然太长,建议修改为三年;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

(1)扩大税务稽查队伍,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岗培训,另一方面为提高队伍素质,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

(2)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有形财产的购销,需提供关联企业间其交易的商品(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对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需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对于提供劳务,需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对于融通资金,需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注:国税发[1998]59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5)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 成因 防范

一、税务筹划风险内涵

税务筹划(tax―planning)又称“纳税筹划”,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理财目标,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拟定纳税方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事前设计、选择和运筹,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或者延缓纳税时间的行为。税务筹划是合法前提下的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但筹划也会带来风险,人们对于税务筹划风险内涵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起初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筹划带来的“危险”,是纳税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获取与预期一致的结果,导致筹划失败而付出的代价。随着风险内涵的丰富,人们对税务筹划的风险有了更为正式的定义: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筹划,但筹划偏离预期带来的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个定义表明,税务筹划风险具有两方面的含义,机会和危险并存,企业要抓住和利用机会,避免筹划带来的损失。

二、税务筹划风险的类型

1、政策性风险。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企业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带来的风险统称为政策性风险。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庞杂,有些内容相互交叉,甚至矛盾和冲突。而且,法律法规和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该风险是由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到位,把握不准确或者是没有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带来的。

2、操作性风险。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边缘上进行操作。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某些涉税交易事项的规定不详细,再加上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限制,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无所适从,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税收筹划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欠妥当,有时为了享受某个优惠政策而失去其他方面的优惠。还有些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整体把握不准,造成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现象。

3、经营性风险。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需要日后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合,有些方案的选用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限制和约束,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比如,企业为了达到某些税收优惠的条件,有些投资项目会偏离原有的风险和收益标准,造成项目的失败,税收筹划得不偿失。另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进而影响着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要承担因税务筹划带来的生产经营上的风险。

4、成本性风险。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衡量成本与效益,税务筹划也要坚持成本与效益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些代价日后可能会面临着筹划失败的风险。企业为了税务筹划需要对筹划人员进行培训,发生研究和学习费用,有时还要支付给中介机构费用等等一系列费用。有时为了达到某些筹划的条件,需要通过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等方式,会产生较多的成本费用,如果税收筹划的失败或者收益不能弥补这些费用,便造成了成本性的风险。

5、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方案由企业自行设计,但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在我国,税务机关对于某些税收的事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执法人员的最终确认。但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税务执法偏差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有时税务筹划被误认为是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但得不到节税的好处,还加重企业的负担,造成名誉损失。

三、税务筹划风险的成因

1、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开始了税收法制化进程。但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比较缓慢,税收基本法至今没有出台。当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有些缺少具体的细则和标准,使纳税人无所适从,也使得征管工作随意性较强。税收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完全对等,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税务机关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很多交易和事项的解释权属于税务机关,还有些法律法规朝令夕改,缺少应有的权威性,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2、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税务筹划带来的节税效益,但忽视了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管理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理念不强。有些企业认为税务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产生风险。有些企业在发生税务筹划风险时,只去关注某个风险发生的原因,很少会采用科学的风险度量方法对风险进行全面的量化分析。很多企业也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对筹划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的监控,只是等到风险发生时再研究对策,很容易对企业造成损失。

3、税务筹划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税务筹划需要发挥企业办税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税务筹划能否成功,税额节约的数额、纳税时间的延迟都与办税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由于税务筹划需要对税收、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等知识非常熟悉,对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对本专业的知识更新的速度慢,对税收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准,虽然有税务筹划的愿望,但很难做出实施方案,或者虽然做出的方案,但实施的效果不好,形成税务筹划风险。

4、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环境的变化。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系列假设条件和环境下做出的,其实施也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和环境。税务筹划环境包括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众所周知,环境是时时变化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发生变化影响着企业纳税的数额和时间,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一旦变化,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成本增加。另外,企业外部的环境更是企业难以决定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进行调整,就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5、征纳双方对税务筹划事项认定的差异。固定性是税收的一大特征,但当前税收法律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着灵活性。有些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操作细则;有些新经济活动的出现,原有法律中没有规定;有些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法律没有及时的修正。这些因素都为税收执法留下了余地,纳税人和执法者对同样的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理解,但执法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之,执法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执法者执行中的偏差,纳税人认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但执法者会认为是偷税漏税,企业就会遭到处罚。

四、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1、树立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意识。税务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不仅要重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要对从税务筹划风险保持足够的警惕,特别是企业管理者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积极地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企业要确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筹划。管理者要放眼长远,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方案,不能一味追求短期目标或者某个事项带来的税额的降低而进行错误的选择。企业还要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站在战略高度,整体上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筹划,将风险降至最低。此外,企业还要积极的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税务筹划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的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2、保持税务筹划资料的真实完整。涉税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首要环节,也是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资料主要包括会计资料,经济合同,票据,政策法规等。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一方面,企业在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税收优惠的享受、进行税务筹划时依据这些资料。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不认可税务筹划时,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企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及时、完整、真实的反映经济活动,否则,税务筹划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寻求税务机构的帮助。为了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企业可以积极寻求税务机构的帮助。税务机构具备专业的人员,对相关的涉税处理比较熟悉,能为企业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筹划水平和技巧更高。他们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筹划方案的同时,还能代替内部审计部门部分职责,充当企业外部监控人的角色,更加专业的监督税收筹划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另外,企业寻求税务机构的进行税务筹划,由税务筹划为企业带来的损失,如果是机构的责任,机构必须进行赔偿,企业一定程度上转嫁给了筹划风险,有效减轻了税务筹划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的征管机关,对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是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征管方式的差异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企业的税务筹划往往被认为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十分重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增进沟通和交流,主动去适应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和方式,或者将税务筹划方案与税务机关商讨,避免在实施过程中风险的发生。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还可以对生产经营活动及时的调整,为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不断创造条件。

5、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税务筹划是一项较高水平的理财活动,对筹划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不断的提升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企业要与时俱进,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深度挖掘筹划空间,拓展筹划手段。同时,让税务筹划人员学习纳税相关学科的知识,成为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企业还可以从企业外部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丰富和优化筹划队伍的结构。企业还要加强税务筹划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使其不仅仅能制定出良好的方案,也能在筹划执行过程中正确组织和实施,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五、结束语

税务筹划可以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理财目标。但是,税务筹划在为企业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企业要注重对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风险存在于企业的不同部门和不同生产经营环节,企业要密切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全面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树立风险意识,在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识别和防范风险,将税务筹划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诗悦:企业税务筹划的局限性与前瞻性[J].商场现代化,2011(11).

[2] 尹淑平:有效控制税务筹划风险[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4).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6)

一、企业税务筹划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原因

企业税务筹划是对企业的各纳税项目进行事前的规划,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但在现实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反而有事会使企业承担莫大的损失,究其原因,是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而这些风险有些事来自企业内部,有些是来自企业外部。

(1)相关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问题

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联系极为紧密,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方案的指定过程中牢牢把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切实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在现实的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筹划人员对当前的税收政策、条件等方面的认识不足,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完善,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这就使得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难免会与政策、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使得企业面临损失的风险。另外,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减少税负的途径,但由于相关筹划人员的素质不够,可能会将税务筹划变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使得合理合法的筹划行为变为不符合法规的行为,不但不会为企业带来收益,反而会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失。再者,在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产生法律纠纷时,或是与征税者在某些方面的认定存在差异时,由于相关筹划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很可能难以为企业争取到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也势必会对企业造成损失。

总之,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务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条件的了解程度息息相关,而对这些政策的了解也睡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今,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对法律、税收、财务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的也不够全面,从而导致税务筹划的预期结果无法达到。

(2)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是不仅要考虑到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还应该时刻关注外部局势的发展变化,所谓的外部局势就是指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由于社会经济告诉发展,企业的运营规模也在不断的拓展,这就使得企业的纳税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加,税负也在不断增长。相应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进行税务筹划,来达到减少税务的目的。但是,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回与我国的现行税法、税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一定的冲突,这就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甚至会带来损失。由于与企业税务筹划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也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这就造成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合规与否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伴随着风险的存在。一般来讲,这些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相关筹划人没有全面透彻的了解和把握现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使得在利用合法途径进行税务筹划时产生的偏差;税务部门对现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的调整,而企业没有针对其调整对筹划方案做出相应的改变或调整;由于法律政策具备多层次的特点,相关条款的模糊性使得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难以把握其真正含义,造成理解出现错误,进而做出不合乎法规的税务筹划方案。

(3)征纳双方在纳税事宜上的认定差异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为了减少税负,其必然会站在企业的角度,从自身涉税和纳税方面来考虑相关税收条款的规定;然而税务机关作为征税方,必然会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为目的,站在国家税收的立场。由于征纳双方的立场不同,必然会对相关的纳税条款的认识和解释存在区别,这也就形成了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讲,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征税机关是否认同,倘若税务筹划方案被征税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的行为,那么企业不仅会面临着金钱上的损失,甚至会面临着刑事处罚。[ LunWenData.Com]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某些经营活动也在发生变化,如企业经营地点、投资对象、组织形式、合作伙伴等,由于这些活动的变化,企业可能会对之前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依托而制定的,当对其进行调整是一定要征得征税机关的认同,否则,就会使得企业丧失享有优惠税收政策的条件,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二、确保税务筹划方案顺利实施并实现预期效果的措施

税务筹划的直接效果是企业税负的减少,支出的减少,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一致的,都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1)企业内部控制方面

首先,提高相关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相关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筹划人员的准入条件,即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任职时选用那些业务素质较高的、具有相当工作经验的人员。其次,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具备在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中准确找到能够增加税收收益的节点,并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运用,对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论证,以确保企业实现最大化的综合效益。再者,企业要不断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战略发展目标形成自身的专业化的税务筹划团队,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在现实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些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交给专业的税务筹划代理机构来进行的。这就要求相应的税务代理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自身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各种制度,形成有效地激励和约束机制。此外,税务代理机构要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与预测,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避免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2)加强外部环境的管理与控制

首先,要时刻关注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这些变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使税务筹划人员可以根据政策的变动对已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其对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次,建立税务筹划风险预警机制,全程监控在税务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判断这些变化是否会对现有的税务筹划方案产生影响,如果会,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方案始终会在合理合法的环境中实施。再者,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企业税务筹划者应该重视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部门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此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依据;当然,企业也应该主动将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向税务部门如实进行反映,确保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案得到相关征税部门的认可,减少征纳双方在征税相关事宜上的认定差异,这样可有效降低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

(3)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评估机制

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和相关是税收法规政策环境而进行相应的适当的调整。不管是税务筹划方案的指定还是调整都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的评估机制,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并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所谓的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是指对若干个税务筹划方案中的预期成本和预期税务筹划收益进行比较,从而选出最佳的筹划方案。在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作为纳税人的企业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来达到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只考虑某个纳税项目的税负高低,而要关注整体税负的高低情况,结合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来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使其在税务筹划的评判机制下,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企业税务法律法规篇(7)

【关键词】煤炭企业 涉税 风险管理

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煤炭企业都无法完全回避和消除涉税风险,因此,煤炭企业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视涉税风险的存在,不能过于淡漠或听之任之。另一方面,风险并不可怕,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煤炭企业不应当只是被动地承受风险,应当积极地应对和防范风险。力求把涉税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从根本上预防涉税风险的发生,这是涉税风险管理最有效也最理想的方式。为此,遵循“预防为主”的涉税风险管理宗旨,应当从基本思路出发去寻找切合煤炭企业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目标

(一)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概念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是指煤炭企业对本企业涉税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务问题和后果所进行的谋划、分析、评估、处理等组织及协调等管理活动。涉税风险贯穿于煤炭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也存在于煤炭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每时每刻。有风险的地方就需要风险管理,因此,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忽视涉税风险管理,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可能不只是简单的经济损失那么简单,许多时候可能是灾难性打击。

(二)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涉税零风险。煤炭企业的涉税风险不同于企业的经营风险或投资风险等经济性风险,经济性市场风险受许多系统性因素的影响,系统性风险是不可控的,是非法律性的。而煤炭企业的涉税风险是法律性风险,是可控的非系统性风险。煤炭企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涉税风险就不存在。虽然法律修改和政策变更等系统性因素也会给煤炭企业税负等带来影响,但一般不会给煤炭企业本来没有涉税风险的业务带来新的涉税风险。因此,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力求“涉税零风险”。很多人以为煤炭企业的“涉税零风险”就是简单的“照章纳税”,其实这是误解。照章纳税虽然不会给煤炭企业带来税收惩罚等灾难性涉税风险,但并不一定能避免煤炭企业的税务违规行为发生。比如,由于煤炭企业业务人员没能识别假发票,导致收取了假发票且已入账而违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而导致某些涉税的原始凭据缺失等,都会给煤炭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所以,煤炭企业的涉税零风险不是一个简单的主观上是否有依法纳税的意识问题,而是一个涉税管理问题,是一个管理是否到位以及管理的素质和水平是否适应,管理是否规范等煤炭企业内部的系统性问题。

二、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影响因素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影响因素一般有煤炭企业的主观动机和法律意识、对涉税管理的重视及管理规范程度、员工素质及职责明晰度、煤炭企业规模等。

(一)煤炭企业主观动机及法律意识对涉税风险起主导作用

首先,煤炭企业的主观动机对涉税违规行为的发生和性质起决定作用。偷税、骗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因纳税人的主观故意而发生的,没有故意,这些行为就不可能发生,风险也就自然消失。行为科学的研究表明:动机决定行为,自然人的行为规律如此,法人也如此。有了偷逃税款的动机,就潜伏了税务违法或违规的风险。

其次,煤炭企业的法律意识对涉税风险的发生和发展起调节与控制作用。法律意识淡薄的煤炭企业,对法律约束和制裁不屑一顾,涉税行为就可能铤而走险或明知故犯,其可能受到的惩罚就必然加重。法律意识较强的煤炭企业,即使有某种主观意愿,但其限于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可能自觉约束或放弃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二)煤炭企业对涉税管理的重视和管理规范程度对涉税风险起防范控制作用

煤炭企业涉税风险对煤炭企业内部来说,系统性风险要大于非系统性风险。如果煤炭企业领导人一向不重视涉税管理,企业管理混乱,则税务违规受罚是迟早要出现的,或者说其涉税风险是累积的,一旦被揭示出来,其后果必然是严重的。这就是其系统性原因造成的风险累积效应。如果煤炭企业领导人对涉税管理很重视,煤炭企业的经营管理都很规范,则煤炭企业涉税行为的违规现象必然会受到遏制,即使偶尔出现也会得到及时纠正和控制,这样一来,涉税风险就可能有效地得到防范和控制。领导的重视,必然带来有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就有了系统性保障,某些非系统性因素的影响也必然得到缓解和消除。因此,煤炭企业涉税管理的关键在于主要领导者的重视程度。

三、煤炭企业涉税风险的形成机制及可控性分析

(一)煤炭企业主观形成的涉税风险及可控性分析

因煤炭企业主观动机驱使而导致的涉税风险属主动谋划的故意行为,其可控性是显而易见的。税负支出对煤炭企业而言属纯现金流出,属煤炭企业非自愿承担的义务,因此,有些煤炭企业常常会千方百计地设法减轻这一义务,义务的减轻也就必然带来利益的相应增加。为此,利益动机诱使某些煤炭企业企图钻税法监管的空子,进而产生涉税风险。这类风险往往具有涉案金额较大、处罚从严的特点。因绝大多数煤炭企业都不愿意故意违法,所以这类风险主要发生在少部分煤炭企业身上。多数煤炭企业会主动规避这类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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