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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15 15:01:14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1)

撰写人:___________

期:___________

2021企业主管个人工作总结

作为咱们公司生产部门的主管,管理好部门的整体工作就是我最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作上,我不仅对我们生产部严格的要求,对待自己,我也是一直以最高要求约束自己。所为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我们这是不存在的!只有上下兼修,这个部门才能积极的向着进步发展,向着成功前进!

身为部门的管理着,虽然我在工作的时候坚持严格管理,但是在下班生活的时候,我也会和员工们一起谈天说地。我也是从员工干上来的,也知道,对员工负责,为员工和企业共同着想的临到,才能得到成功。为了接下来的工作,我就趁着有空将前面的一些工作做一下总结,看看自己在工作中还有哪些不足,还有那些需要改正的地方。我的__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在环境的管理上

一个生产车间的管理好坏,从刚进去的时候就能够看出个大概。除了员工的工作状态,在工具的摆放上,地面的卫生上,还有许多的细节能看出管理者对管理上的要求。

所以即使是在繁琐,我也不曾对车间的卫生又过丝毫的放松!每天由相应的班长来安排卫生的打扫人员。而且我会在巡视的时候一起检查,如果哪里找到了问题,我也不会做过多的处罚,只是需要重扫一遍。

在生产车间,产品每天都会附带生产出很多水口,这些产品在处理的时候很容易让细小的垃圾堆积,长此已久,会让车间的环境变得,脏、乱、差,所以对卫生的严格要求,一点也不能放松。

二、在产品的管理上

面对客户的要求,我们公司始终坚持以让客户满意而归为目的,所以我们对产品的合格筛选非常的严格。先由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一个一个的筛选,然后再上交给质检部检测。但是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有许多的产品都被检测为不合格而被质检部退了回来!

这是我在今年人员管理上的大失误,在之后我召开了一次会议,对员工也进行了一次培训,主要强调他们在筛选时不能放低要求,一定要做到最好。

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合格率有了大_大的提升,公司的领导也对此表示了赞许。但是一时的提升不能代表什么,我们不能将这做为超常发挥,要将这种提升转变成日常,然后再求进一步提升!

总结一下,在员工的管理上,是对商品质量的关键控制点,但是管理的过严会引起不满,所以在管理员工方面,我还需要强化一下自己,这就是我接下来的主要任务。

__企业主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年终岁末,紧张繁忙的一年即将过去,新的挑战又在眼前。沉思回顾,在__公司这个大家庭里使我得到了更多的锻炼,学习了更多的知识,交了更多的朋友,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当然也通过不少深刻的教训发现了自身的种种不足。这一年是充实的一年,我的成长来自__公司这个大家庭,为__公司明年更好的发展尽自已的全力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将自己__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大厦工作阶段

通过与各商户的调解工作的接触,协调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锻炼。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配合公司的整体规划对__公司进行了一定的布局调整。全身心的投入到了筹建工作中,人员招聘、业务培训、货架___、商品上架到日常经营维护,在___的关心下,公司各方的支持下,__公司得以平稳的发展与过渡,自己对公司最新的业务知识又得了系统的强化。

负责__公司期间,尽力维护了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没有发生意外的___。但__公司的整体潜力没能全部发挥发来产生效益是事实,虽然__公司的发展有各方面的客观环境不成熟的制约,但__公司的潜力没能全部发挥自己有很大的责任。这也显出了自身能力的局限,这是在__公司工作得到的最深刻认识。同时,__公司各种困难压力的经历,使自己的心理素质得到极大的提高,面对再大的困难与压力,我都不会退缩逃避,能够从容冷静的去面对解决,这是我在__公司工作得到的收获。

二、公司工作阶段

为了尽快___负起职责,加强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看书报文章。加强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向食品、接货、收银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经过__员工的共同的努力,我们的销售有了明显的增长。卫生、陈列、库房、接货从每一个细节开始严格的要求,使__的卖场氛围有了改观。与员工有了更多的接触,在严格要求的基础之上,给员工更多的思想沟通与业务培训,使员工的精神面貌有了改观,工作的积极性自主性得到了发挥。在公司各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全组员工齐心努力,__的进步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三、人员管理培训工作

作为一名主管,对员工的管理是一门难度较高的必修课,首先自身从心理上真正的关心员工、尊重员工,真正的为员工着想,真心的想让员工有所提高。在这个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员工进行思想沟通与业务培训,解决员工思路,树立明确的发展目标,确实激发员工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再通过业务培训让员工知道如何去作,如何作的更好。在工作管理上,始终严字当头,只要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决不纵容。使员工队伍从内在有动力,对外有战斗力能够产生效益。但人是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人员的管理也会随之变化与发展,这需要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学习与提高,更好的发挥出团队的全部潜力。

面对明年机遇与挑战,我本着务实扎实的原则,更好的负起自身的职责,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勇于实践,使自己的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为公司发展奉献自身全部的能量。

总之,在新的一年中我更加努力的投入到为之奋斗的__公司事业中去,用发展用效益来回报公司,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__企业主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时光荏苒,光阴似箭, 我工作已经快__年了,从中经历了很多坎坷,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较好的履行一名收银的职责,圆满完成了__年的工作任务。

作为一名收银员主管,首先是一名收银员,自认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与良好的品德,对工作有较大的责任感。只有自己的业务水平高了,才能赢得同事们的支持,也才能够更好地指导下面的人员。虽然从事收银员工作已快__年,且取得一了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还是不够的,随着公司的发展,对收银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学习,我总能最先掌握电脑操作技术,也清楚的能为下面的同事做指导。

作为一名收银,自认为当之无愧,但作为一名管理者,的确有愧于公司对我的提拔与信任。对于管理者的工作能力,我欠缺的太多,如:___能力、领导能力、表达能力、自信力等。对工作没有自信是我致命的弱点,为此常常提醒自己处理任何事情应小心谨慎,不可有任何疏忽。但往往越是小心谨慎,就越紧张,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有句谚语说的好,“一头狮子带领的一群羊,可以打败一只羊带领的一群狮子”,作为企业管理者都应像狮子一样,这样他的企业才会无往不胜,这才是管理者应该而且必须去完成的使命。我们应该端正自己的思想,改变从前的观念。把工作从被动变为主动,因为早已不是基层员工,应把该工作作为事业来追求,要有一颗永攀高峰的进取之心,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果想在事业上有所发展,就必需做点成绩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丰富自己的经验,来适应这优胜劣汰的社会竞争环境。

人生能有几回博,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要化思想为行动,用自己的勤劳与智慧描绘未来的蓝图。

__企业主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四】

时光如梭,转眼间__年工作已经结束,回首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深。自入职__项目以来,在服务中心领导的指导下和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基本完成了预期工作目标及各项工作计划。项目交付以来,客服部围绕__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加强了部门内部管理工作,强化了物业服务水平,增进与业主的沟通并妥善处理了与业主有关的纠纷,部门各项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和改善,员工工作积极性得到大幅提高。

一、__年工作情况

(一)规范内管管理,增强员工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自加入__客服部后,发现部门内部管理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员工责任心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本人进一步完善了部门责任制,明确了部门员工的责任及工作标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有针对性的___多项培训,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点评,有力的激励了员工的工作责任性。目前,部门员工工作积极性较高,由原来的被动、有条件的工作转变成现在的主动、自愿的工作态度,从而促进了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严抓客服人员服务素质和水平,塑造了良好的服务形象

客服部是服务中心的桥梁和信息中枢,起着联系内外的作用,客服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客服部整体工作。今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着重加强员工服务管理工作,每日上班前部门员工对着装、礼仪进行自检、互检,使客服人员保持良好的服务形象,加强了客服员语言、礼节、沟通及处理问题的技巧培训,提高了客服员的服务素质。部门树立“周到、耐心、热情、细致”的服务思想,并将该思想贯穿到了对业主的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切实的将业主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对待。

(三)圆满完成__一期交房工作,为客服部总体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__年__月中旬,__一期正式交房入住,我部主要负责一期入住的资料发放、签约、处理业主纠纷等工作。

(四)密切配合各部门,做好服务中心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客服部的重要职能是联系服务中心与业主等外部工作,通过反馈信息及时为业主提供服务,本年度累计处理。

二、部门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部门总体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明年工作,现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偏低。

通过部门半年的工作和实践来看,客服员业务水平偏低,服务素质不是很高。主要表现在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方法不够成熟,应对___的经验不足,在服务中的职业素养不是很高。

(二)部门管理制度、流程不够健全

由于部门在近半年的工作中,主要精力放在了__交付的准备工作中,因而忽略了制度化建设,目前,员工管理方面、服务规范方面、操作流程方面的制度不是很健全,因此,使部门的工作效率、员工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协调、处理问题不够及时、妥善

在投诉处理、业主意见、建议、业主求助方面的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全面,接到问题后未及时进行跟进和报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

三、__年工作计划要点

(一)继续加强客户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业主满意率达到___%;

(二)加强物业服务费收费水平,确保年底收费率达到___%;

(三)加强部门培训工作,确保客服员业务水平有显著提高。

(四)完善客服制度和流程,部门基本实现制度化管理。

(五)密切配合各部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业主纠纷和意见、建议。

(六)加强保洁外包管理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回顾__年,工作中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却收获了成长与成绩,展望__年,迎接我们的是机遇和挑战。为此,客服部全体员工在明年的工作中将继续团结一致,齐心协力的去实现部门目标,为公司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2)

一、工作目标

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全面加强出口食品添加剂监管,侧重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建立健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成立检验检疫局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负责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局及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部署及指示、会议、文件精神,负责进出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指导和监督工作。

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研究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方案的制订及实施,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相关信息的沟通及工作总结的上报。

三、工作部署

㈠全面排查

1、组织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排查。工作小组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排查。通过查生产环节、查溯源制度、查高风险项目监测、查食品添加剂符合性等“四查”,摸清辖区出口食品中添加物质的实际情况。在6月30日前,将“四查”活动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总,并报送局主管处室。

2、全面核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食品添加剂及辅料使用情况。按照局通知要求,对辖区已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核查验证登记,重点核查新企业新出口产品和新使用添加剂。对企业使用辅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风险高的辅料开展监控检测。在5月30日前,将重新核查验证登记的食品添加剂及新核查完成的辅料按规范表格汇总,并报送局主管处室。

㈡清理整顿

1、严格执法查处。加强对食品非法添加和食品添加剂滥用两类行为的处罚。凡发现生产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以及任何掺杂使假行为的,均应在发现当天上报行动领导小组,从重、从快处理,对食品添加剂或其他添加剂物记录不规范、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期内加强产品抽查检测。加强辖区出口食品退货后续监管。对退货原因涉及食品非法添加和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予以调查,对上述原因造成退货或通报且确属企业责任的,积极配合局主管处室对责任企业进行处理。

2、加强专项督察。结合辖区出口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情况(包括番茄酱罐头、蜂蜜、榨菜等),加强“飞行检查”,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进行检查,突出针对性,可结合企业定期监管同时进行,切实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同时,应力争发现监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监管有效性。

㈢巩固提高

1、提高检验监管人员能力。按照“一转变,五加强”要求,积极参加岗位能力培训及其后续培训、业务专题培训和岗位技能大比武等活动,参加局组织的“检验、检测人员双向交流”活动,及时将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敏感产品或项目通报给检测部门,提高检测针对性,拓宽检验监管人员知识面,熟悉相关流程,增强工作协作,提高一线检验监管人员工作能力。

2、完善重点产品风险监测。一是要认真执行总局及局出口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做好农兽药本底调查与残留物质监控工作。二是要针对辖区风险高的重点产品,结合掌握的风险信息,制定针对性监控方案,及时遏制系统性、和行业性问题的苗头。三是要完善监测信息的分析与通报。对获得的监测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或存在问题苗头的应进行上报局主管处室。

3、严格注册备案企业监督管理。结合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备案)企业后续监管工作,要以“六个严格”的要求对获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管,检查企业能否持续符合卫生注册要求。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新申请备案企业和申请出口产品扩项企业应要求对其产品开展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应资料,注重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两类行为的风险分析,严格准入门槛。在11月中旬前,将注册备案企业后续监管总结上报局认证处。

4、加强原料基地管理。充分发挥辖区4家“区域化”管理基地的行业示范作用,稳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区域化管理模式。同时推进“三个结合”即区域化管理与风险管理结合、基地分级与企业分类管理结合、基地管理质量水平与检验检疫措施结合,在严控基地原料风险的同时,落实区域化基地检验检疫优惠措施。

四、工作要求

1、注重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及管理能力的提高。开展法律法规进企业、检验人员进企业活动,在5月31日前,在辖区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张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材料,并结合日常监管、年定期监管等深入企业宣传,做到企业应知尽知。树立1家质量档案标杆企业,建立通用管理模板,促进辖区中小企业质量档案管理能力提升。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在辖区出口食品企业中逐步普及风险分析理念,推动企业确立风险管理意识,开展企业出口产品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通过上述活动,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主体意识及管理能力。

2、注重信息收集处理。通过在企业张贴举报公告、在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举报信息。在检验监管工作中注意与行业专家、品质管理人员、检测专家等交流,获取潜规则线索。注重从网络、报纸等媒体中获取线索,做到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增强潜规则的发现能力。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加强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报送等工作,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巩固专项整顿成果,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国有企业 总会计师 履职能力

为适应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加强总会计师队伍和财会队伍建设,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增强总会计师履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如何提高总会计师履职能力建设,谈一点想法和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会计师职责定位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经济运行分析、经营业绩考核、全面预算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和参与重大决策等方面都承担着重要角色,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回顾我国30多年改革开放历程,随着会计事业的发展,中国总会计师事业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队伍建设都有了长足的进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正在向国际通行的CFO角色演变,在公司治理、企业管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总会计师不再仅仅是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最高主管,既肩负着对企业财务运行全过程监控的职责,又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战略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成为企业领导班子的核心成员之一。

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越加明显。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的《总会计师条例》,明确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这一政策对提高总会计师的地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和充实

随着我国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总会计的职责定位不断完善和充实。国资委于2006年4月出台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作了全面的制度安排,为总会计师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促进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找准定位,明确总会计师职责

大型国有企业一般可对总会计师实行委派制,总会计师承担集团公司和所任职企业的双重职责。一方面,总会计师是所任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所任职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产权管理、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总会计师由集团公司委派,对集团公司负责,对所任职企业经营行为、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决策执行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实现集团公司决策意图,对于重大财务事项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二、大型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对总会计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大型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业务跨度和地域跨度也随之扩大,这对财会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同时,对提高总会计师的履职能力、加强集团公司财会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历程中,总会计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一些总会计师在知识水平、能力素质、工作定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部分总会计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有些总会计师不注重学习业务知识,对本企业的行业知识还不够了解,对企业生产的业务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产品成本的构成及市场情况还不够掌握,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面就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好控制风险。

二是个别总会计师自身能力、素质偏低,对专业知识更新不够,对新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不能很好地从财务角度统揽全局和更好地指导财会人员工作。

三是个别总会计师工作定位不准,职责认识不清。有的总会计师对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的工作支持不够,固执己见,财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还有的总会计师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讲团结,做老好人,不讲原则性,遇到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重大财务事项出歪主意;也有个别总会计师把自己当监督者、旁观者,不深入实际,不融入集体,建立不了应有的权威。

三、加强能力素质建设,提高总会计师履职水平

针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如何做一名优秀的总会计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有优化的知识结构

优秀的总会计师需要具有企业发展需要的合理、优化的知识体系。除了必须具备过关的财务专业知识外,还要具有较为完整的企业管理知识、资本运营知识、行业知识以及业务知识结构。既有精深的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知识面,总会计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要在高级会计管理、公允价值计量、涉税事项、合并报表、财务信息化建设、企业合并、风险管理、资本运营等方面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指导企业财务管理上水平。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4)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5)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日前,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的办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邱小平表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但目前仍未得到根治,特别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还有所反弹,少数地区甚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由此可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对于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邱小平指出,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

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是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是当前一些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煤炭等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

四是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邱小平就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的做法介绍,一是探索实行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等制度、办法。

二是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察执法,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排查和监控。同时,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

三是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是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对于《意见》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邱小平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既兼顾其他行业企业,又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从用工管理、工资发放、资金拨付、保障制度、项目管理等环节予以规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推行银行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的办法。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其中,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针对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等导致的欠薪问题,明确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清偿责任。

三是针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广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xx〕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xx〕1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实名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八条 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九条 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材料员、劳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培训教育、劳动合同、作业人员工资帐号、项目岗位等。

第十条 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情况信息。包括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信息、与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信息。

信息项包括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规格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实名制有关的信息,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十五条 月度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报表中备注。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安排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负责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建筑施工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员进场施工前录入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定期上传实名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关于实名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按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规则,对项目所属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违反实名制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工程款引发群体事件,且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6)

(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关键词 ]建筑;纳税管理;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大多数的施工活动都是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工程总造价0.5%~1%的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建筑企业根本没法将这被征收的税额具体到每个人员身上,也就没法正确的从工资中扣除掉相关的额度。况且,税务机关按照这种方式来征税,最终的额度是比较大的,这分摊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是很大的一笔税额,企业没法承担,个人也没法承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要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以全员实名的形式申报纳税,外地施工项目所属的人员也还要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重复纳税。以上就构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的原因了。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跟商品流通企业的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上存在有一定的差异,管理起来具有一定难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建筑施工企业驻外地的分公司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主体,但还是需要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再在公司总部进行汇总调整,但问题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供材结算、分包结算等时间比较久,这就会使得分公司预缴过多的企业所得税,而总部汇总调整时却很难让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多退少补;其次,在一些地处偏僻的山区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结算时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比如证明本工程收入成本已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缴证明,如果驻外施工企业提供不了的话,则会被要求按结算金额的2%~3%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工程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得到总部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构成企业的重复纳税;最后,驻外施工单位在当地购买的材料、租赁场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都难以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就没法税前列支。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针对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最好能够在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缴纳,这样比较统一,也好管理,不容易出现重复征收情况。即使没办法争取统一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不应该按照总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要按照施工人员个人的薪金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要想成功争取到这个结果,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完善和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并尽量提交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其次,驻外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而是要在建筑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发放。最后,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单位沟通、交流与协调工作。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由上文可知,工程结算营业税及其附加的难点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让利及提取的税金金额和甲方代扣缴存在差异性所造成的。一方面,需要解决工程让利是否应该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范围的问题,其实根据营业税实施税则的规定,让利部分是不应该被当作工程结算的,不应该被认定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的,所以,施工企业在办理结算的时候,要避免在结算报告中使用“让利”这两个字眼。另一方面,关于施工企业与建设方代扣代缴形成的营业税额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问题,实际上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要远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工程完成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时尽量将时间保持跟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一致,尽可能按建设方审批的工程结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营业税。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首先,将驻外分公司的施工工程严格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之内,遵守收入成本配比的原则,确认进度时要严格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全部入账,杜绝成本费用入账不及时行为,并按时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如果是持《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施工的,则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应税务机关要求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程结算时要了解相关需要提交的资料,对于提供资料有困难的,比如在偏远山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让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出具所得税管辖征收证明文件。一般这样操作后,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大多不会扣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不一样,必须要做好前期的工作,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3结论

建筑施工单位在纳税管理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点,所以更加要加强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提高各管理环节相关人员的税法知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具有纳税意识,负责财务管理人员更要精通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从而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力争降低税务成本,采取正确措施解决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

参考文献: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企业主管工作总结篇(7)

摘要:EPC项目管理;影响;措施

1、EPC项目管理存在的影响因素

EPC项目管理的组织模式和对成员的素质要求有别于传统的施工企业组织班子。EPC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矩阵式的组织结构。根据EPC项目合同内容,从公司的各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组,以工作组(Work Team)负责工作包(Work Package)的模式运行,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作组的活动,而工作包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组员的活动和安排。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的法定权利对工作组的工作行使领导、监督、指导和控制功能,确保工作组的活动符合公司、业主和社会的利益。在EPC合同执行完毕后,工作组也随之解散。

尽管工程建设企业过去在国内外EPC项目管理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总体上在国外比国内要发展得顺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另外一方面是企业内部问题。

(1)、企业外部大环境的影响

1.企业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有误区。人们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不清,误解较多。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行各业各系统都有自己的基建队伍,在行业垄断、部门分隔的情况下,实施总承包阻力较大。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模糊不清,误解较多,认为总承包管理就是施工费再加管理费,是加大了管理费的“扒皮”承包方式,是皮包公司行为。“小业主、大监理、总承包”的管理理念未得到根本理解和贯彻。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引入FIDIC条款及欧洲采用的建筑师负责制,使我国企业对国际承包管理的通用做法有了一些了解,并在国内一些重点工程上收到了较好效果。但对CM模式、NC模式、BOT/PFI模式了解还不多,研究不深不透,这对于我国总承包企业面对加入WTO后的机遇与挑战,面对国外承包商的竞争非常不利。

2.业主行为制约了我国EPC项目的发展。在我国目前体制下,业主类型较多,由于业主的建设目的不同,对建筑法、招投标法的运用理解有所不同。有些业主为避开有关法规的限制,把大工程解肢,进行分块,分段招标,这种情况很不利于开展工程总承包管理。

3.二级分包市场有待形成。国际大承包商一般不具有自己的施工队伍,总承包之后可能将大部分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包给专业分包商。而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总承包能力的企业在取得总承包任务之后,至少结构工程要独立完成,不能分包。这种规定是对我国建设企业开展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制约。国内建设企业分包项目往往仅限于各单位的二级公司(分公司),内部进行行政干预、保护,也是制约总承包市场的一个不利因素。

4.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加入WTO以来,我国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逐步加快,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发展已成大势所趋,工程总承包项目也会逐渐增多。然而,我国目前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工程总承包已推行多年,但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多年来没有制定工程总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规定,而对于工程总承包这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招投标管理上,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但缺乏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办法。由于对工程总承包没有相应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和标准合同文本等,导致了地方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知道如何对工程总承包规范管理,这些都制约了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5.总承包组织结构不合理。因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形成了企业、部门和地区三重割据局面,短期内很难形成专业协作下的经济规模。建筑行业全方位综合改革的政策还不明朗,如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还未把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主导方向等。

6.政府扶持政策力度有待加强,缺少配套政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认识不统一,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支持不力,有的建设行政主管自己认识不清,只承认施工总承包,不承认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配套政策。

(2)、企业内部软环境的影响。

1.没有建立适应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目前,除少数已改造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建设企业外,我国大多数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没有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开展EPC总承包时,依然沿用过去的施工总承包的组织模式。项目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职能交叉,缺乏资源支持,程序指导文件、管理手册以及先进实用和系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软件,加上项目管理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落后,很难体现工程总承包对项目全生命周期集成化的、符合环境和历史的目标要求。

2.复合型管理人才缺乏。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工程总承包企业也不例外。我们缺乏的不仅是大量高素质的大型工程项目投标工作、合理确定报价、合理承包并商签合同的商业人才,还缺乏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各种合同文本和各种项目管理软件,能够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信息控制的复合型高级项目管理人才。

3.技术创新不足。大量的工程企业技术和项目管理的学习流于一种行业标准学习模式,企业缺乏内部竞争和创新机制,在设计、咨询与管理方面尚处于“技能”层面,创新严重不足,缺乏独特的技术,造成市场竞争力提升缓慢。

4.重视项目分包施工,忽视高层次总承包管理。首先:我国对项目分包施工的实践,在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实践证明我国企业在进行大型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时与下属分包的项目经理部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其次:我们对于施工总承包研究较多,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没有系统地总结国内外EPC管理模式的方式、方法,开展EPC管理还停留在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经验积累阶段。再次:项目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项目管理水平和能力较低。

2、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针对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内外两个方面修炼内功,提高总承包管理水平。

(一)争取较好的外部环境。

1、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项目管理极不规范,“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

2、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这是当前急需要做的一件事情。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市场;参照FIDIC条件,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总承包合同条件范本。

3、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工程总承包推行难度较大,关键是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够到位。要加大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

4、规范业主行为。我国已颁布《建筑法》及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法规,但目前管理力度不够,建筑行业应加快制定业主行业规范的制度研究,防止业主将工程切块、分块或分段投标。另外,逐步根治目前业主压价承包、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拖欠工程款4种难于克服的病症,创造更多的机会实施工程总承包管理。

(二)、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组织召开高层次的专题研讨会,对EPC总承包的组织模式、运作机制、目标控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总结,形成比较成熟、有我国特色的EPC管理体系和模式。

2、调整组织结构,建立适合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参考国外大型建筑业集团在内部成立总承包部专门从事EPC总承包工作。在项目部的组建上,可以参考CPECC的做法,它们分别是大项目部的管理模式、以我为主进行项目管理,施工进行分包的管理模式、联合体模式、纯项目管理模式。

3、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专题出国考察与交流,促进行业高层人员同世界最新管理趋势接轨。

4、继续组织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应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计划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的人才。

5、建立6大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要建立完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合同、信息6大控制目标的管理程序,形成标准化管理。

6、创新企业融资渠道,增加EPC实力。EPC项目管理需要总承包商具有很强的融资、筹资能力。很多大型企业集团拥有较宽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长期借款,信贷等方式获得大量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