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 0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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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全县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按照教育与处罚并重、裁量权法定、过罚相当、同事同罚和最小损害规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实施范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是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如需单独制定裁量基准,需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县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办公室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吴永平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张树刚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具体承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树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法制科科长高新昌同志担任。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要领导牵头负责此项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待市级各行政机关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的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制度公布后,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不再重新制定。同时,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沟通衔接,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和备案制度。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转发的裁量基准要向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县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因需要而单独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完成后,以制定机关名义公布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制定机关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相应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适用裁量标准的理由、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行政处罚文书中。
(四)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我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工作方案。各工作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和上级工作部门沟通衔接,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各工作部门工作方案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须于年月10日前报县政府办法制科。
第二阶段: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年月20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与上级机关衔接、联系,及时转发适用市级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对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化的处罚条款、完善的处罚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等,要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政府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及时实施,随机抽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布施行以后,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于年月20日前将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总结报县政府办法制科。县政府办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抽查,将工作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向全县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组建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该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扎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其纳入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内容,列入培训大纲,及时抓好培训工作的落实。要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充分掌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和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积极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宣传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7号)、《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内陆开放高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市经济建设正向新一轮高增长期迈进,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提出解决十大民生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市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清理执法依据。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执法依据,并对没有法定依据或法定依据不充分的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废止。
(二)制定裁量基准。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结合自身执法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减轻、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类型的,明确不同处罚类型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明确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对可以选择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类别的,明确不同适用类别的具体情形;对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原则、程序、监督等需要明确的内容进行细化。
(三)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五)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2010年8—12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1—12月)。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政府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点对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2年1—6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成立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刘学普任组长,市监察局局长徐海荣、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唐建华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关键词 自由裁量 规范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源于法律规则的缺乏,但其范围实际上要大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缺位。所有法治政府都是法律统治和人的统治的结合。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将自由裁量权规范化、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已成为各地的通行做法。
二、对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分析研究
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规范已经比较齐全了,显示出了四川省政府巨大的信心和决心。其中有很多积极的方面,笔者在此不赘述,主要论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期待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越来越符合合理性要求,成为一项日趋完善的制度。
(一)要避免规则过度细化导致僵化、琐碎。
例如: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中有一条规定: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分为四个处罚幅度――50公斤以下、50公斤到200公斤、200公斤到500公斤、500公斤以上。种子的数量成为唯一标准,可能会有问题。本来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解决合理性问题,因为规则过度细化、量化后,结果却变成了不合理。应该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因素该考虑的考虑到了,不该考虑的没有考虑才叫合理,否则就是不合理。因此,建议在这条规范下加入其他衡量因素。
基准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变动性,应预留一定的裁量余地,以应对实际情况,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加强各部门规定的针对性。
各个部门要对自己管理的公共事务的细化标准要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要过度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后法优于前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规定比较清楚的下位法不必赘述,要更多地解决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突显出各部门的不同特点。
(三)适当完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越完善,越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如:《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水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这样做出详细的规定就能够更有公信力,更有实际针对性。问责机制完善后,实施效率会有所提高。我们制定的自由裁量规范一方面要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有对公务员的约束力。
(四)与自由裁量权相关的配套机制要继续完善。
行政执法是很难很复杂的问题。除了合法性、合理性以外,还有一些配套的机制。如:责任机制、民主机制、绩效机制以及行政伦理等。道德机制要求善意行政,教育机制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示范机制增加对行政案例和惯例的学习,监督机制要求监督主体多元化。这些配套机制的完善也对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重大意义。
(五)自由裁量标准公开的问题。
若自由裁量规范本身不太完善,甚至在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上有缺陷、有漏洞的情况下,公开的效果可能是负面的,在公开之前一定要非常审慎。专业技术性的执法需要专业人员,但也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审慎。
三、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立法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需要特别审慎、特别细心。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和解释不可操之过急,不能为细化而细化、为量化而量化,更多的是基于各个部门的实际执法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则来解决问题。细化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困难,自由裁量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将合法性问题解决了,现实中真正难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是做合理性的判断以及对合理性的处置。量化、细化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解决合理性的问题。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参考文献:
[1]张代伟.皮筋变钢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0-8.
[2]王雅琴.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2013-3.
[3]黄裕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J].重庆与世界,2012-8.
[4]王周户,徐文星.现代政府与行政裁量权[M].法律出版社,2010-12.
[5]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崔卓兰,刘福元.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规则化[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在全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落实“314”总体部署、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三峡库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行,关系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形象。当前,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发展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尤其是对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量化,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裁量行为,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实到推动发展、维护民生上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既可以使法律调整具有最大的包容性,给现实的行政管理注入活力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又容易受人为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干扰,导致处罚的随意性,使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形成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有利于弥补行政处罚的制度缺陷,提高行政处罚水平,真正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现实需要。腐败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主要依靠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旦滥用,就会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滋生腐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的自由度,让行政处罚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权力运行更透明,监督制约更有力,有利于防治行政处罚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契机,加大源头治腐力度,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任务
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实体、程序、监督等方面,对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完善处罚程序。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保障证据收集全面客观;健全行政处罚内部审核程序,法制机构或案审机构要对处罚的程序、手续、证据、条款、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核;完善告知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救济渠道,重点说明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理由;使用说理性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理由以及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内容;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执行程序,保证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调查与处罚分离、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回避、行政处罚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上下级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监督、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奖惩、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和淘汰等制度。
(三)加强执法培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严守规章制度,提升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方法步骤
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全面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一)准备阶段
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掌握规范的具体要求;对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清理,该废止的予以废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纪律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
全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严格遵照执行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熟练掌握运用裁量规则。全县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三)验收阶段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总结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采取案例剖析、走访行政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规范效果进行评估。县政府对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开展规范工作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要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源头防治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要清醒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杜绝急功近利、一蹴而就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县政府成立全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汤平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郎启河、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波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执法源头上预防腐败,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
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此项工作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任务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
1.关于违法事实适用的自由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2.关于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自由裁量。符合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可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从重情节,应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节,应在法定幅度以下处罚。
3.关于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作出相对应的规定。
4.关于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关于责令改正或其他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时限的自由裁量。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
6.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内容不一的自由裁量。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同的违法行为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三)划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地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内部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进一步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素。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要素,通过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上认真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职能分离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汇编。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做到一单位一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印发《*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制度汇编》,供行政处罚相对人查阅,并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公布。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动员,明确任务(20*年11月)
1.成立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动员大会。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召开本部门(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贯彻全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4.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组建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事项,制定标准(20*年12月至2009年1月)
1.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编制目录(参见附件一),同时确定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参见附件二),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20*年12月15日前)。
2.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制定出细化的自由裁量标准(参见附件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20*年12月底前)。
3.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对制定的裁量标准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2009年1月15日前)。
4.对涉及面广、应用频繁、与群众关系密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的项目,必须在2009年1月底规范到位。
5.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梳理执法依据、制定裁量标准的同时,有计划地进行分解执法权限、简化裁量程序、制定配套监督制度等工作。
(三)公布实施,深化提高(2009年2月以后)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于2009年2月开始由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细化标准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专题理论研讨,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形成调研文章,以理论指导实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潘川弟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徐在法、市法制办副主任倪杰、市人事局副局长林国平、市监察局副局长曾鸣为成员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倪杰兼任,负责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做好这项工作。
摘 要 我国裁量基准制度开始蓬勃发展,同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理论层面上原因是,行政法学对裁量基准的一些重要问题存在争议。为此,本文对裁量基准的概念、如何正确看待裁量基准的作用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 裁量基准 个案正义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 ]10号)。在这一《实施纲要》的指引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各种裁量基准,我国裁量基准制度开始蓬勃发展。一方面,裁量基准制度体现了政府打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决心,受到诸多的关注和肯定,但另一方面,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同一个事项存在多个裁量基准,而且这些裁量基准之间存在冲突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制度层面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原因之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层面上,行政法学对裁量基准的一些重要问题存在争议,这种理论上的混乱也必然会呈现为实践中的混乱。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拟对裁量基准的以下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裁量基准的概念
在界定裁量基准这一概念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裁量基准”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用语,有的地方行政机关也使用“裁量标准”这一用法,如《无锡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在理论研究中,概念的界定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概念研究是一切研究的起点,可以说,正是因为对裁量基准概念的认识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一些混乱。然而,纵观对裁量基准问题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裁量基准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相对明确的界定如“裁量基准的制度构架在于,行政机关本着裁量权制定出若干具有一般性意义的标准或条件,如果相对人符合这些条件或标准,行政机关将会采取某些决定①”为此,王天华先生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 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效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②。”
通过对比这两个概念界定可以看出,第一个概念界定是非常模糊的,而在第二个概念界定中,设定裁量标准的主体(即行政机关)、设定裁量标准的条件(即行政法律规范对如何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并且授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设定裁量标准的依据是(即立法意图)、设定裁量标准的范围(即行政法律规范范围内)、设定裁量标准的方式(即“要件-效果”方式)尽在其中,非常完整详尽。本文对裁量基准的理解就建立在这一理解之上。
二、如何正确看待裁量基准的作用
在我国裁量基准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肯定和赞扬是主要的声音,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裁量基准制度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一个标志。当然,在这其中也不乏反思的声音。
台湾学者李震山对裁量基准的利弊进行了细致的考查。他认为裁量基准之利在于:“(1) 可以作为法律不可预测以及不易限制裁量权之间的缓冲器。(2)减少程序错误,明确行政责任,保障政策执行的一致性。(3)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有裁量权行使的可能性,并非即授权‘行政人员’,何时由机关,何时由成员行使并非一成不变。(4)是行政拘束的表现。”而裁量基准之弊在于:“(1)如若已经可以制定裁量标准,就表示可以作为经常性行使的依据,那么应当修改法律以适应。(2)裁量基准的制定,排除或限制了裁判空间,违背立法目的,甚至有取代立法的嫌疑。(3)剥夺立法赋予的裁量权,等于裁量不行使,属于裁量滥用的一种。尤其是以行政规定、方针等形式来确立裁量标准,就不能针对个案履行充分行使裁量义务,是属于明显的裁量瑕疵③”可谓一针见血!
李震山先生对裁量基准弊端的思考主要在于对它取代立法的担忧,而另一项弊端则是,若把握不好度,它的僵化会导致对个案正义的违背。
以杭州市颁布的一项规则为例。2007年12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西湖景区大队制定并实施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该规则将裁量基准以裁量公式的方式表现了出来。根据《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风景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违反者处以20~1000元罚款。而依据《规则》中新制定的裁量公式,罚款数额= 最低额+ 自由裁量度×(家禽数量/ 10只),即执法人员口中所说的“养一只鸡罚118元,多养一只鸡多罚98元,养10只鸡罚999元。”
罚款公式的出台极大的限制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因此对于防止自由裁量的滥用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可以看到这项规则也存在诸多弊端:数量成为了裁量的几乎是唯一的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同样是养20只鸡,无论是初犯还是屡教不改,罚款的数额都是一样的,这显然让行政相对人难以接受。在行政处罚中应该要考虑到多个因素,也就是说在公式中加入多个变量(即裁量因素),才能更好的维护个案正义。这种为了保证可操作性和简明性,将考量因素限定的如此单一的裁量基准,产生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和正义,实质上反而是不正义的。
可见,如何裁量基准的制定和适用中,在规范裁量权和个案正义之间求得微妙的平衡,如何兼顾两者,是裁量基准的制定者应该慎重思考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高知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中国处方药.2008(4).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145-02
自由裁量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是国家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由国家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与国外相比相对比较混乱,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处理程序缺失或跳过、认定事实存在遗漏、适用法律选择错误等原因,更甚者是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避法律,或者是行政处罚的结果明显有失公正[1]。授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不科学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和更新速度慢导致行政执法体制上的缺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种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身属性和现阶段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创造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行政合理性原则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又基于对该权力的控制建立。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只发生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中。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显然已经超过合法性的难度,这主要是行政合理性的模糊性决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主体使用自由裁量权除了应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原则外,还应该注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2]。行政处罚中的合理性是指行政处罚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违背法理。 “情理”和“法理”不同,法理是法律本身的意志,这就要求执法过程中要不偏不倚,公正不阿,不能掺杂个人情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是否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显失公正。要求一视同仁。对于弹性法律用语是否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的解释应当依据科学的解释方法[3]。
我国已经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通过立法的方式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其演变的独特历史要求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必须趋向缩小。国家立法机关务必在认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尽力减少授予范围,避免绝对自由裁量权死灰复燃,使“收权”前功尽弃。再者,中国社会的整体法律水平发展状况决定了自由裁量权的授予范围要尽量缩小,其扩大必须与其社会发展完善的程度相适应。
由于实际情况的多变性和不定性造成法律难以从实体内容上规范自由裁量权,只是从原则上做出要求。造成注重实体操作,轻视程序的案件屡屡出现,本是公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却被当事人认为违反程序而诉诸法律,要求司法救助。此方面发达国家已有共识,程序的公正是规范是自由裁量权实体明确规范的基础,基础打好了才能保证实体之墙的稳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防止行政处罚主体走程序的随意性,义程序的公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平。
行政管理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告知、行政听证、行政监察与稽查等制度。行政复议是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满,认定其侵犯自身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复查的申请行为。听证目的是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合理。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令行政决定建立于合法适当的群众基础上。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行政告知制度是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务必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内容,包括处罚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事实和法律依据[4]。行政监察与纠察是国家授予有监察稽查权限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纠察的法制监督手段。
结合实际某区环保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积极实践,该区环保局认为:
(1)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违法行为的情形千变万化,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①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制不足。立法时,无法预见将来社会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规则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包罗其中;法律规则的普遍适用和个别公平不完全吻合,面对复杂多变的因素,难免出现不能预料的问题;法律具有稳定性, 不可以朝令夕改。这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稳定性”的要求。
②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环境违法行为。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罚款金额问题上,不宜搞一刀切。不同的被处罚人之间存在的差异很大,同是环境违法行为,存在行业类别、投资额、危害程度和结果、是否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明知故犯、是否累犯等差异,比如同样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投资几千元建设一个餐饮项目,与投资上亿元建设一个电镀项目相比,其污染程度和后果、社会影响完全不同,对他们做出同样的罚款金额,将带来执法不公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这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多变性”的需要。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案件的情况千变万化,在适用法律时,罚款金额的计算较难把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为执法创造了较大权力的寻租空间,必须加以规范,防止被滥用,确保自由裁量权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被运用。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罚款标准,某区环保局结合规范化建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金额范围内,制定了《XX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试行),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量化管理,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金额的计算标准》(如表1所示)、《当事人收到后积极整改的减轻情节计算标准》(如表2所示)。对具体案件的罚款数额计算形式如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暂定基准罚款金额为3万元,并结合行业类别、投资额、污染程度、污染扰民程度、污染防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情况、达标排放情况、重复违法情况等调整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与基准罚款金额相乘即得该案的罚款金额。
为促进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措施整改的,如采取立即停止排污、主动补办手续等补救措施可以减少处罚金额,减轻的金额与整改和补救措施的程度挂钩[5]。某区环保局在采取了相应措施后取得显著成效:
①过罚相当,处罚公正合理。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遵循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及改正采用措施及其治理效果、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是初犯还是再犯、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
②罚教结合,提高执法效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处罚本身并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该区环保局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如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受到某区环保局的立案查处,在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该公司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足,产生抵触情绪,认为环保局每次到该公司检查的人都不同,是在有意刁难企业,影响其经营。执法人员都耐心地向该公司负责人解释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区环保局实施的“查、处分开”规范化管理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会上,该公司的经理、书记到会并在陈述中承认其违法事实,对送达告知时的态度粗暴表示歉意,表示已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了整改,如停止烧烤、投资2万元进行油烟治理、委托环评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还自我分析了违法原因。该公司负责人还认为,这件事对他们的影响很大,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到广州公司调研时,公司专门汇报了本案情况,该领导指示,今后,凡是新办餐饮项目,都必须事先办理环保手续,还要求各地所属公司都要照此执行。某区环保局文明执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行政相对人的态度从抵触到认识到其错误,进而积极整改,执法效果明显。
②量罚一致,统一裁量尺度。《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形成了统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款参照标准,使同一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平与公正,在当事人询问罚款是如何确定时,执法人员根据罚款实施细则向当事人逐项说明,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当事人口服心服。
④轻重分明,做到处罚恰当。《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罚款实施细则》对执法人员把握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度”上有非常好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后,企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少罚款金额,因此促进了企业加快改正违法行为,如某仓储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为争取减轻处罚,立即行动,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场地恢复原状,突出显示了罚款不是目的,防治污染才是目的的宗旨。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私设暗管”偷排,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群众反映强烈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屡罚屡犯、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从重处罚。
在经过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的探讨,我得出以下结论:
国家公务人员在行使环境保护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定时效内以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当事人为目的,公开、公正的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在处罚中不得有个人感情,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依法办事,坚决做到四个不:不能违背法律精神原则与立法目的。不能出于不正当的动机。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不能有失公正。要求对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依法对待,不得歧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在对弹性的法律用语不得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法律、法规的解释应依据专业的法学解释方法。
最后对规范行使环境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提出以下对策:(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定监督方式,对民主监督,媒体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立法规范,保证监督的成效性。另外以赏善罚恶的态度嘉奖和保护表现突出的监督人员,严惩的行政人员。(2)在立法的根本上尽量避免“弹性执法”,对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缩小自由裁量权行使范围。明确规定涉及公民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时应该尽量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3)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做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6]。(4)提升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从行政法律进修课程和心理素质教育课程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个人素质,达到提高整体队伍的文化素质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考虑加入心理品格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筛选,优胜劣汰,务求执法队伍更加廉洁和更有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英津.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防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3).
[2] 甘应龙,淡相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规范分类集成[S].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
[3] 梁惠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