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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红税务筹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16 08:22:5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股权分红税务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股权分红税务筹划

篇(1)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篇(2)

关键词: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筹划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与一般行业相比,软件企业毛利率较高,利润空间较大,所得税是软件企业主要的税收支出之一。为减少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利润,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来说尤为重要。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对公司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防范税务风险,减少税金支出。纳税筹划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企业减少税金支出,提高企业利润。

(二)规避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是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进行,结合国家相关部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防范了税务风险。

(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企业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对各项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软件企业所得税税负分析

软件企业的税收主要有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和个税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该纳税期间的所有应税收入总额,减除依法扣除的各项支出后的余额。

(二)个税所得税软件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股息分红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股息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为减少软件企业所得税税负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在税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结合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可以做一些适当的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一)企业所得税1.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5月12日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经认定后的境内新办软件企业,从盈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取得软件企业登记证书的企业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前两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即享受12.5%的所得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17日的《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68号),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前两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即享受12.5%的所得税率,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从2016年开始,软件企业登记证书取消了,符合政策的软件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申报之后再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如果审核不符要求,还需补交税金和滞纳金。因此企业在申报之前应先了解清楚政策和要求,先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税务局做事前沟通,确认符合要求后再予以申报。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0]25号文,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税率的软件企业,需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领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2]27号和财税[2016]4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发改高技[2016]1056号文相关规定,要申请成为重点软件企业,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下列三项中的其中一项:A、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或等于1000万元,研发人员占比大于或等于25%;B、符合重点领域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税大于或等于250万元,研发人员占比大于或等于25%,境内研发费占比大于或等于70%;C、软件出口收入大于或等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占比大于或等于50%,研发人员占比大于或等于25%。企业可以参照文件要求对上述指标以及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进行合理筹划。从2016年以后,重点软件企业同样采取先申报后审核的方式,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企业各项指标是否达成,还需要参加现场答辩,审核通过后方可享受10%的所得税率优惠政策。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5]97号文,对研发人员范围、研发费归集、委托研发、核算要求等做了进一步规范,按照相关要求,自主开发的费用按照150%加计扣除,委托开发费用按照80%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7]34号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予以75%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摊销成本。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登记证书编号。也就是说,企业必须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才能享受75%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和175%的无形资产摊销。科技部的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对如何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有一条关键指标:年度销售额小于或等于2亿元、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2亿元、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500人。如果要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应该在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上做相应的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8]99号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的研发费,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享受75%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175%摊销成本。根据最新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不管企业是否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只要存在研发费开支,并且符合加计扣除范围,即可享受75%的研发费加计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5000元,按照税务规定,可以到税务局备案300-500元通讯费,在税前扣除。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符合相关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这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另外,社保、公积金都是在税前扣除的。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可以适当提高公积金缴纳金额,以此减少个人所得税。此外,按照员工年度目标薪酬合理设计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可以合理避税。2.股息分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7日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分红暂免征个税;持股期限小于或等于1个月的,股息红利全额纳税;持股期限大于1个月,并小于或等于1年的,暂按照50%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息分红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新三板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执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政策。非新三板、IPO的企业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软件企业利润情况良好,分红金额较高,可以考虑上新三板、科创板或创业板,股东持股一年以上分红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篇(3)

股权现金交易中税收筹划的核心问题是减少整个股权交易行为中的应税收入金额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或者转让方在相同应税所得的前提下,提高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降低未来处置该股权的应税所得。影响股权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是企业净资产,因此,我们以下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有效的节税方法:

一、累计未分配利润的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配的现金股利不再区分是否属于投资前,或投资后取得的利润,均视同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按20%的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不含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个人获得的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均按20%计算纳税,税负成本相同;而企业分红收入为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属应税收入;受让方购买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企业收购个人股权时,应当先进行股权交易,后进行红利分配,这样,收购方在支付同样价款的情况下,可以增大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达到未来处置股权时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而企业之间股权转让时,由于无论受让方分得红利,还是转让方分得红利,均属于免税所得,在未分红就进行股权交易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受让方增加的股权计税成本,只能减少未来转让时的应纳所得税,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之间股权转让,先分红后转让更节税。

当然,如果股权转让方有未弥补亏损,且在未来期间也无足够的应税所得用于弥补,也可以先转让股权,后进行红利分配,这样在转让方不增加所得税成本的情况下,受让方增大了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减少未来处置股权的应纳所得税。

例1:A自然人持有甲公司60%股权,截止2011年12月31日止,甲公司净资产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一致),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A持有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6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A公司拟将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乙公司,转让股权按净资产1:1作价。

本案例中自然人A不论是先分红后进行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均为360万元,A处置该股权得到了2400万元,而乙公司实际支付价款为1320万元(先交易后分红的情况下,乙公司购买股权支付现金2400万元,分配红利获得1080万元),但先分红后转让,乙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320万元,而直接转让受让方计税基础为2400万元,两种方式比较,乙公司支付相同的现金,却获得不同的计税基础,这样就减少了未来处置股权时的应纳所得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若上述自然人股东换成法人,先分配红利后转让股权,转让方分配红利应纳所得税为[(4000-1800)×60%-600] ×25%=180万元,而直接转让应纳所得税为(4000×60%-600)×25%=450万元。虽然两种方式下,乙公司受让股权计税基础有1080万元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在未来才会转化为应纳所得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法人股东间转让股权先分红后交易更节税。

二、盈余公积的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视同股利分配,转增的注册资本视同投资者重新投入的资本,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应调整。因此,我们认为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先用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更节税,而由于自然人股东在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享有新增注册资本的份额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交易更节税。

例2:假设例1中A自然人股东换成A企业,A企业在进行股权交易前,甲企业先将1800万元未分配利润进行股利分配,A企业分得1080万元,同时将盈余公积1200万元中用9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A企业持有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增加为1170万元,然后再以1320万元转让,股权交易应纳所得税为(1320-1170)×25%=37.50万元,本案例中若甲企业在分红后不进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处理,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仍然是1320万元,则A企业应纳所得税为(1320-600)×25%=180万元,多纳税142.50万元,两种方式下,乙企业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为1320万元。

三、资本公积的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本公积包括“注册资本(或股本)溢价”、“股份支付,授予日股份的公允价值”,“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自用房产或存货转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帐面价值的差额”等,除资本(或股本)溢价以及股份支付暂时记入资本公积两种情况之外,其余的资本公积其实质是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在未来实际处置该项资产时,均应当记入处置当期的损益。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新发生的经济业务形成的除股本溢价之外其他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根据国税函[2010]79号 的规定,股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其他资本公积,除股份支付外,其余均为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因此,有效降低资本公积的方法,就是合理利用会计准则尽可能将未实现的利得实现、将损失延后实现,比如:公司将出售公允价值上升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然后,及时又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回,这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成本,在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将前期持有的可供出售资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份,转化为投资收益,形成当期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

四、将股权交易,转化为退股和入股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退股时盈余公积可以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份确认为股息所得,而用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仍有25%法定盈余公积无法转增,因此,对于累计盈余公积余额较大的企业,采用退股的方式,比较节税。

篇(4)

关键词:新三板;会计处理;税务风险防范

现在民营企业挂牌新三板是较为常见的,因为它的上市条件没有那么的严苛,门槛不高且没有实质性的财务指标,也不需要证监会的核准,只需要备案就行,跟其他类型相比新三板挂牌显得尤为简单,但是如果没有处理好会计问题以及税务问题还是会阻碍民营企业挂牌新三板。

一、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的条件以及含义

新三板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除了大型企业的股份转让系统,我们把它们称之为新三板,但是新三板也是受到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为非上市企业的股份能够公开的转让、并购和融资的一个全新的业务平台,在2012年的时候新三板正式注册成立,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第三个能够进行股权交易的交易平台。新三板成立后,证监会根据市场要求和宪法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满足了以下六个条件之后才能够在新三板上挂牌,第一:依法设立后存续年限大于两年;第二:民营企业必须能够合法规范的经营并且有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第三:民营企业的业务必须非常的明确并且企业有能够持续经营的能力;第四:由主办券商监督指导并且推荐;第五:民营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必须合法;第六:必须满足全国的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要求。以上这六个条件是民营企业乃至其他类型企业挂牌新三板必须满足的条件,只有遵循和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够在新三板的交易平台中正常的交易。

二、挂牌新三板的会计问题

在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有一些会计问题必须要及时的解决,不然可能会不能租上述的挂牌的六个条件之一,不满足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民营企业想要挂牌是不可能的。在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的时候可能会遭遇这些比较常见的会计问题,无法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的披露,想要挂牌的民营公司没有满足必须成立了两个会计年度的要求,股东在挂牌的时候占用公司的资产没有解决,且分红超额了,或者是民营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民营企业想要挂牌但是企业的业务不明确,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业务等,把企业和股东的财产混为一谈,民营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规范,经营也不规范并且没有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有的股东抽回出资或者是整体出资没有到规定的数额,在整体出资的时候变更了而且出资不实,这些都是影响民营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原因,所以建议民营企业在挂牌之前要解决这些问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就要拿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且做一个解决的期限。

三、挂牌新三板的税务风险防范

(一)改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税务问题

民营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时候应注意在改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的时候,个人股东把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税法当中的规定,必须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把个人所得税缴纳清楚。

(二)税务争议问题

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税法是属于比较简单的,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税收过程中发挥着极大地作用,所以包容性不大,而导致税务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权力相当的大,那么企业就会和税务执法部门起争议,那么企业应当寻求专业的税务律师解决这个问题。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没进行备案问题

有的企业会重组,并且用了特殊的税务处理方法,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到相关的机关单位进行备注,那么这就会影响企业的挂牌,所以当企业重组之后采取了特殊的税务处理应当到相关的单位进行备注。

(四)消除同行竞争没有税务注销问题

某些企业在挂牌之前为了避免出现同行竞争问题,对企业的某些项目注销了,但是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但是主体资格却没有消失,所以在注销的时候应当要注销税务,同时工商注销。

(五)税收迁移问题

某些地区的企业可以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所以有些民营企业也想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但是实际上法人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不一致,企业应当按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解决这些问题。

(六)欠税问题

在民营企业挂牌之前,发现企业存在欠税问题,对于企业来说按照法律缴纳税费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企业确实出现了问题无法按时缴纳税费那么可以申请延期,否则的话能无法正常的在新三板挂牌。

(七)存在补税问题

某些民营企业为了在挂牌之前做出利润更高的账面,就会提高账面的利润增调原本的利润,从而需要补交税费,但是这么做是不行的,在挂牌前补交大量的税费是要出具合理的说明,否则会影响挂牌。(八)股权代持税务问题股权在正常的情况下应该是要实名制的,但是企业如果需要客观股权的话代持股就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也应当正常的依法交税。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新三板已经成为了我们国家除了上海股权交易所、深圳股权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大股权交易所,那么民营企业想要挂牌新三板,就要在挂牌之前把企业的会计事务理清楚,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企业可以将税收安排在公司的治理层面上,这样就从根本上治理这个税收问题,对于想要挂牌的民营企业雇佣会计事务所的特级顾问来避免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安排会计事务所的特级顾问来深入的理解和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税务筹划方案,降低民营企业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徐铁云.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规范问题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5

[2]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暨南大学,2012

[3]申克.吉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新三板”融资的机制与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5

[4]周洲.我国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4

篇(5)

[关键字]上市公司,薪酬激励,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是义务、少纳税是错误,不纳税是违法、多纳税是失误。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庞杂,内容繁多,税收筹划的空间逐渐增加,有必要在现行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薪酬激励进行纳税筹划。实施整体薪酬策划有助于帮助公司规避纳税风险,策划的前提是公司薪酬方案必须使公司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抛弃个别公司惯用的偷税手法;有助于使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加规范、完善;有助于使公司、职工的税负降低,税后收益增加。

下面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主用的薪酬激励体系的税收问题和筹划思路,逐一进行分析。

一、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股票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典型模式,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如果未能通过业绩考核或出现有损公司的行为、非正常离任等情况,则其未兑现部分的业绩股票将被取消。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在业绩股票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干股,即仅根据所授予的股份参与分红的权利,在干股的授予当期,核心员工不用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公司核心员工得到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如为拥有表决权的,暂时封存的股票,在股票授予的当期,被授予人应按照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股票当前市价,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业绩股票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待到公司分红时,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第三,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二、股票增值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给予激励对象一种权利: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但不拥有这些股票的所有权,自然也不拥有表决权、配股权。按照合同的具体规定,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可以是全额兑现,也可以是部分兑现。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第一,公司员工获取股票增值权时,因其没有收益的实现,不用确认所得的实现。第二,当公司员工获取的股票增值权实现时,根据实现方式,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由于股票增值权的实现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实务中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安排。由于可以设计兑现的比例,进而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收入特性,进行税收筹划的安排;另外,股票增值权的实施可以是用现金实施,也可以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还可以是现金和股票形式的组合。

1.如以现金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即便如此此方案的税负仍然比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

2.如折合成股票来加以实施。则应在实施的当天按股票的市场价格,按 “工资薪金”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员工的税后所得较低;但该员工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弥补一部分税金支出,提高员工的税后所得。

3.如以现金和股票的组合形式实施,则可以大大提高税收筹划的适应性。

三、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股票期权作为公司给予经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是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一种。持有这种权利的人员可以按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受权以后的约定时间内购买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股市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

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收入的实现时间,实现水平取决于“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的设计,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公司可以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进行筹划。

四、虚拟股票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此时的收入即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差价,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由于虚拟股票实质上是一种奖金的延期支付,虚拟股票兑现人应于兑现当天按其实际取得的收益全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业绩单位模式与业绩股票模式完全相同,只是价值支付方式有差异,受让人得到的是现金,而不是股票。在现有施行业绩股票激励模式的上市公司中,有部分企业由于对国内二级市场走势并不看好,将激励模式从业绩股票改为业绩单位的也有一些。相比而言,业绩单位减少了股价的影响。

在业绩单位激励模式下,由于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现金,应在收入现金的当期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业绩单位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小。

六、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经营者持股,即管理层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并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这些股票的来源由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由公司补贴、受益人购买;公司强行要求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激励对象在拥有公司股票后,成为自身经营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国内公司实行经营者持股,通常是公司以低价方式补贴受益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或者直接规定经营层自行出资购买。

在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下,第一,如果采用公司无偿赠送给受益人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个人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律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受赠人应于股票登记日,按股票面值或股票市价孰高原则,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采用先由公司补贴,受益人再行购买的方式,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受益人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认购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在折扣或补贴较多时,可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该方式的税收负担较轻。第三,如果采用受益人自行出资购买方式,只有公司分红时,按“利息,红利、股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经营者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筹划的空间比较大。

七、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延期支付,是指公司将管理层的部分薪酬,特别是年度奖金、股权激励收入等按当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折算成股票数量,存入公司为管理层人员单独设立的延期支付账户。在既定的期限后或在该高级管理人员退休以后,再以公司的股票形式或根据期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

在延期支付模式下,只有在激励对象收到延期支付的薪酬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在一年中只能采用一次,所以在延期支付的当期,最好创造条件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计税办法,否则激励对象的税负会比较高,将大大降低激励对象的税后所得。可见延期支付激励模式的税负一般较高,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

八、员工持股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分析

员工持股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通过信托基金组织,用计划实施免税的那部分利润回购现有股东手中的股票,然后再把信托基金组织买回的股票重新分配给员工;二是一次性购买原股东的股票,企业建立工人信托基金组织并回购原股东手中的股票。回购后原购票作废,企业逐渐按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向员工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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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购买少数股权;企业合并;控制;会计处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深刻变化、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很多大型企业往往选择以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通过重组可以整合生产要素,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实现企业合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股权收购,在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方式,即收购少数股东股权,这些交易或事项有时表面符合企业合并的特征,但实质却不属于企业合并的规范范围。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与企业合并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着重从其与企业合并的差异出发,对购买中的主要会计处理及税收筹划进行阐述。

一、购买少数股权的意义

购买少数股权,是指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了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从其他少数股东处购买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少数股权,在资本交易活跃的市场环境下,非常普遍,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可以增加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份额,增加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改善母公司的权益状况。

2.防止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故,增强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3.有利于企业集团的经营和财务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经营、财务等协同效应。

4.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使集团公司与所属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

二、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都是会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增加购买方所持的股份数额,形式相近,意义却不相同。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

1.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若之前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通过购买股权后,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其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即发生了控制权转移,应视为企业合并;

若购买少数股权前,双方已经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哪怕是非绝对控股,但通过间接的方法,可以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从而形成了实际控制,此时发生的股权购买行为,并没有涉及控制权的转移,应视为购买少数股权。

2.报告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虽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甚至所占份额相对较大,但由于不能控制或控制权受到实质性地限制,未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股权增持,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形成了母子公司,这时被投资单位需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报告主体的变化,那么就形成了企业合并。

若购买前,被投资企业已经列入了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购买少数股权,只是增加了持股比例,购买前后合并范围内的报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这时就应该认定为是购买少数股权。

三、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认定方法

对于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在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中,有明确的界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在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明确提及。需要注意的是其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会计认定,主要涉及: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两个问题。

1.母公司投资成本的确定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作为应收处理,不购成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编制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什么购买少数股权并没有象企业合并一样,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企业合并前,如果受同一控制,双方交易的基础和细节更易受到操纵,可以轻易通过调整交易定价,变更合并范围来粉饰合并方的经营状况,故在准则中要求非常严格,对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合并前后的实际情况,还原企业的直接面貌。而购买少数股权,因合并前后报告主体及控制权均未发生变化,仅仅是持股比例的变化,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对合并方的经营产生不了实质影响,此时区分是否同一控制,意义不大,故以上规定是非常符合实务要求的,可操作性强。

四、购买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购买少数股权是为了增加持股比例,通常交易金额较大,在国家税收法规范围内,加强税收的筹划工作,会减少重复纳税的可能性,对交易的税收成本会有明显的节约作用。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现介绍两种企业之间股权交易最易操作且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子公司先分红,之后再进行股权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先将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将会合理降低,需要纳税的股权转让收益也将会大大减少,从而达到降低少数股东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操作简便、交易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

不足之处是:降低了子公司的净资产,提高了其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变弱。收购后可通过增资的方式,补充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弥补不足。

第二种方案:由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母公司直接增资给子公司,从而增加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以上可以看出,当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时,相当于子公司留存收益的部分都可以作为股息所得,同样可以认定为免税收入,无需重复纳税,仅需就股权增值的部分纳税,大大地降低了税负。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税收成本更低、没有重复征税。

不足之处是:涉及减资增资,时间要求长,操作较为复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王祥.最新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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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收现状 中小企业如何税收筹划

当前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它们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确保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由于历史的缘故,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生产技术水平低下,产品缺乏竞争力,财务管理能力不强,负担过重等现象。为扶持中小企业,国家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但这种扶持范围比较窄,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应得的优惠。

1.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还很短,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的一些企业开始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这一技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关注和应用,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税收筹划仍然是个新事物。由于中小企业相关决策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够,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还停留在很初级的层面上。

1.1税收筹划是就是“少缴税”。很多单位都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想法设法少缴税,将税收筹划和逃税、避税联系起来,或者划等号。这样的想法使得税收筹划的风险被放大,税收筹划的直观效益是少缴税,但是缴税最少的方案不见得就是最优方案,企业需要在税收效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之间权衡。税收筹划的目标应该与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1.2税收筹划是会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很多中小企业单位领导认为,税收筹划是会计核算的任务,税收只是在会计核算出来的利润的基础上计算纳税义务。税务员和会计核算员掌握着税收方面最全面、最及时的资料,然而仅仅依靠他们也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需要。税务筹划应发展到事中筹划、事前筹划,由企业高层领导结合企业的业务特性组织实施,这样才能达到最优的效果。

2.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内部环境)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数量逾4千万余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现根据中小企业的内部环境特点从四个方面谈税收筹划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

2.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鼓励,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限制条件,中小企业应多关注以下几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2.1.1税率优惠

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优惠。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2011年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实际企业所得税率为10%。此外,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业务的特点,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结合优惠税率的条件,合理合法地创造更多的收益。

2.1.2减免税优惠

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几乎在所有的税制中都规定有减免税政策,尤其是主要税种,减免税政策更多,这就给了税收筹划很多的空间。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的企业的相关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等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及时了解到相关税收的减免税优惠,合理筹划,取得效益。

2.1.3区域性税收优惠

出于各地方政府繁荣地方经济的需要,各个地方政府会对在区内落户的企业给予不同的财政、税收优惠。特别是一些不太发达的县或乡镇的经济开发区,给出的财政、税收优惠还是值得考虑的。中小企业可以预先了解注册当地招商部门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吃透”税收优惠条款,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掘纳税筹划的政策资源,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税收筹划。

2.2延缓纳税期限,筹划时间价值

现今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所以流动资金的余缺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有重要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对政策的熟悉和掌握,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尽可能的延缓所得的入账时间,使纳税期限延缓,最大可能地占据税金的时间价值,享受无息贷款的利息。如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财税(2011)年70号文,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来说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处理还是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影响效果都是一样的。但在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以后几个年度的支出后或购置资产在以后年度摊销时,不征税收入实际给企业提供的是一个延期纳税的税收优惠,优惠体现在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条文。

2.3从企业组织形式入手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优惠。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伙制和公司制,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选择组织形式时,上述两种税制形成的税收待遇是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取得股息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2.4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允许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选择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拿材料的计价来说,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不同。

3. 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外部环境)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有方面。由于现阶段中国的税制还不够完善,中小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的片面性和肤浅性,税收筹划在中国的中小企业中广泛应用尚待时日。随着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日益迫切,以及现行税制的日益完善,税收执法的日益规范,税收筹划也会随之得到发展。征对现阶段的外部环境,我们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3.1掌握具体的税收征管规定

在我国,税收的执法部门有较大自由的裁判权利,这就要求税收筹划的策划者应该密切关注当地企业税务机关具体的管理政策和方法,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有关税收筹划,使企业执行的税收政策不仅符合税法的要求,而且适应机构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实际的税收征管办法,使企业制定的筹划方案能够真正起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若不能符合以上两个方面,那么税收筹划就会有失败的危险。

3.2精通税收法律法规或聘请专业顾问

税收筹划可以说是比较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这就要求了筹划人员,必须要精通税务、会计 、金融 、贸易 、投资等有关专业的知识 ,其中主要是纳税筹划人员都要具备专业性、综合性较强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在中小型企业里如果没有这样高素质的筹划人员, 那么最为简单和直接的方法就是聘请纳税筹划专家进行咨询, 凭借他们较强专业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办税经验,对企业纳税筹划提出合理的建议,提高中小型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意识。

结语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不断下降,企业的获利空间也越来越小,税收筹划愈加关键。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不断成熟、理性的标志,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助推剂。在市场经济中我们应当积累税收筹划的经验,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新方法,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的开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真正做到“节税增收”。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赢取最大限度地经济利益,将成为中小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

参考文献:

[1] 戴继森.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J].江苏财会,2003(12).

[2] 刘力.财务管理学[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0.

[3] 张智勇.税务筹划在企业理财中的运用[J].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