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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7 15:57:37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1)

【关键词】参与性教学;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

教学方法一直是教育教学工作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自“现代教育”理念提出以来,世界各国的学者不断研究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从20世纪3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视听教育”,到90年代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再到“多样化途径教育”。国内外教育学者不断提出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如自我教育、实践教学、主体教学、发现教学、范例教学等。目前应用较多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讨论法、案例法、情景模拟法、成果展示法以及网络工具实践等。

参与性教学方法是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支撑下,突出受教育者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参与和体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解决知识传递过程中的相关疑问。本文通过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了参与性教学方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通过指导和鼓励学生对课程相关内容的参与,不断提高其对知识点的认知和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1 参与性教学法概述

参与性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愿望,以学生为主体,以自觉性和选择性为特征的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学生当做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的真正乐趣和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其内涵是学习主体民主、平等;其理念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其条件是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参与性教学的核心内涵是民主和平等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作为媒介,学习内容作为目标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主体。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和思维共振,共同创造教学效果的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阶段的参与,实现学习过程从“他控学习”到“自主学习”的根本转变。参与性教学的基本理念是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和掌控者,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组织者。教学目标和内容符合实际,追求创造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参与教学过程的体验,来掌握相关知识的各种方法集合。同时,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中,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具有成人学习曲线效应和功利学习趋向。这就决定了参与性教学过程中,不再只注重认知性目标,不能只进行单向传授,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必须注重体验与思考。参与性教学实施的条件是教学环节明确,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都能够使学生参与进来。必须实现学生和教师同为主体的学习关系,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为自己设定学习目标;学生为自己设定学习进度计划和方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在教学评价中为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思。

2 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的特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讲授旅行社设立、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在旅行社各部门就业和旅行社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具有情景性、实操性和创新性特点。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业务主要涉及旅游服务相关产品。企业经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事项展开。无论是旅游服务资源的采购与组合,还是旅游线路的设计与销售,均处在旅游市场的环境中。因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一直处在相应的情景之中。《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也不断以各类实际情景为假设。旅行社业务繁杂,对从业人员操作能力要求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往往来自于从业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短时间内对游客心理需求的把握。《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知识点也是围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使其对旅游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对线路设计和推广宣传有一定技巧,对组织团队和散客接待等操作流程较为熟悉。

3 参与性教学法在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参与性教学法在在旅行社创办、旅游线路产品设计与采购、旅行社市场营销、旅行社接待服务及旅行社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开始,讲授旅行社企业的创办和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参与性教学方法,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分别组建“某某旅行社模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学生查阅咨询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体验创办旅行社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有关旅游线路产品设计的章节,组织学生开展本地旅游资源的调查和旅游服务相关企业布局状况的调查。通过旅游产品主题凝练,旅游景点踩线,旅游节点安排和支撑服务系统考察,使各模拟旅行社公司推出自己的旅游线路产品。同时要求各公司与旅游线路上各旅游服务企业签订供需协议或协作网络,咨询同行报价,进行预采购。当各组的模拟旅行社公司注册成功并设计出一条以上的旅游线路产品的时候,继续引导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对远程市场、进程市场和本地市场进行调查,提出各自的营销方案。各模拟公司根据主打旅游线路,对市场范围进行界定,对营销媒体进行选择,确定各公司的宣传理念、宣传方式、媒体选择和宣传费用。在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向市场推广旅游线路之后,引导学生对各模拟公司的线路产品进行评分并排序,从而确定各自的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然后引导各组进入接待服务工作。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引导各模拟公司对人员进行评价和分选,确定计调岗、导游岗、接待岗等接待服务相关的岗位,使各组成员明确接待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规范。对不同接待角色进行模拟操作,结合理论知识对各组接待工作给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在各模拟旅行社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方式,让各组成员体验旅行社不同岗位的职业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结合旅行社企业的日常运营状态,对各组经营业务和成员岗位进行训练。

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的应用,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吸引力,通过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参与,既熟悉了旅行社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理论知识,又对旅行社各类业务有了较为直观的感受,通过不同情境的设计和参与,学生在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实践能力切实提高。参与性教学方法讲授《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对主讲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授课教师必须对旅行社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非常熟悉,对旅行社企业各个岗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在模拟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运作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提前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调查工作,课堂成为了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展示与交流的平台。

【参考文献】

[1]贺剑武.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开展“旅游线路设计与模拟营销”比赛的作用于问题对策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2(11).

[2]李中晶,张健,华国梅.“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探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2(11).

[3]李森,李霞.论参与性教学的背景、内涵及实施[J].西南师(下转第202页)(上接第130页)范大学学报,2005(1).

[4]张英华.基于任务驱动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设计[J].当代职业教育,2015(1).

[5]冯林,郑薇薇.“任务驱动”与“项目驱动”相结合的创新教育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0(4).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2)

关键词:行业特性 经营风险 多元化经营 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3)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风险;规范经营;风险规避

一、旅行社经营风险及其引发因素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风险、人员风险、外汇风险等的总和,导致其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使旅行社不堪重负,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由旅游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供给看,旅行社本身只是中间商,提供给旅游者的是一种组合性产品,其供给能力受到其他供应商的制约,旅游产品的不可储存性使供给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呈刚性。从需求看,由于旅游业较强的季节性特征,以及旅游者需求的随机变化,整个旅游市场的需求呈波动状态。加之自然的因素、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外交形势、汇率等外部因素的变化也对旅游需求产生突发性影响,使得旅行社总是处于旅游服务供求不平衡状态,从而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旅行社自身的各种内部因素,如决策与管理、人员操作、财务管理、接待服务等的变化,也会引发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由于管理者对旅游业的发展规律、行业的特性等在认识水平上的局限,或者由于希望进行内部自主性改变,如希望获得竞争优势或希望改变企业文化等,而产生决策错误,带来风险。管理的不当或者由于管理措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人为因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引发风险。

诚然,引发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外部因素是不可控制的,但内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旅行社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来控制和影响的。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分析

旅行社规范化经营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合乎规范,即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管理方法或手段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它包括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业务操作模式、业务流程、接待服务等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进行;经营行为、管理方法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符合旅游行业特性和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

然而,目前旅行社经营管理中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增大了旅行社经营风险,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旅游市场的不规范

(1)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旅游行政管理执法不能落到实处,执法不严,使得旅游市场上“不是旅行社的旅行社”和“不像旅行社的旅行社”众多,比如各种“协会”、“中心”、“办事处”、“俱乐部”、“专线游”等,都在操作旅游业务,非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普遍。据统计,仅在重庆地区各类“办事处”就多达20余家(*数据来源:重庆市旅游同业公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市场产品单一,恶性价格竞争局面严重

由于旅行社主观上缺乏产品和产品创新意识,客观上旅游产品没有专利保护,也不可能进行垄断经营,旅行社在产品的组织、开发、创新上缺乏积极性。众多旅行社之间分工不明晰,业务不明确,没有经营商、商和零售商之分,几乎全部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卖同样的产品,在同一个市场上拼杀,形成恶性价格竞争局面。

2.管理中的不规范

(1)行业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

国家对旅行社行业实行“双注册制”,即旅行社必须同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旅游经营,这在其他行业是没有的,对旅行社行业来说显得不太公平。旅行社的审批是集中进行,而非经常化,且透明度也不高,客观上造成旅行社的申请设立较为困难,进而使得想进入旅行社行业的人不得不走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途径。以现金方式统一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质量保证金,“由于不能用于业务经营,只有当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终止时才能退回,尽管其金额分别只有10万元、60万元和160万元,但对于旅行社来说,还是一种较重的负担。这就迫使一些本来并不想冒风险的旅行社经营者采取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方式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

(2)旅行社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

旅行社行业非常普遍的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现象,其实质是一种旅行社有偿转让业务经营权的租赁行为。由于旅行社对个人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关系,缺乏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短期行为、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往往通过拖欠团款、降低接待服务的标准和质量的方式,将责任转嫁到旅行社头上,从而给旅行社带来极大的风险。

(3)导游人员任用和管理的不规范

由于恶性竞争,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导游提供基本工资和固定的薪酬。一般只给导游一天30~50元不等的补助或出团服务费,有的则干脆对导游实行“卖团”,或要求导游向旅行社缴纳所谓“人头费”。导游人员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通过大量增加购物活动以获取购物点返还的“回扣”或增加自费项目、克扣景点或缩短游览时间等降低接待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拼命地从游客身上“榨取”,进而对旅行社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3.经营与服务行为的不规范

目前旅行社经营范围与市场拓展受到限制,旅游线路尤其是热点线路机票垄断,预定不畅,成为制约旅行社组团业务的瓶颈。加上一些旅行社的投机心理,企图以低投入换取高收益而丢掉诚信基础。外资旅行社的全面放开,小旅行社最后的疯狂等等因素,导致旅行社的经营与服务行为扭曲。主要体现在操作模式与业务流程中的不规范。一是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中,一些旅行社饥不择食,只图眼前利益和操作简便,不认资质、信誉、实力和能力,这是最大的风险。二是组团模式的不规范,“拼团”现象突出,尤其易出问题。三是线路、目的地选择与产品开发设计中的安全观念缺乏,表现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备,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缺少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与活动范围的标明,导游服务中安全告知的缺失等为经营风险的引发埋下炸弹。

4.旅游合同的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合同版本不统一,多种合同版本出现在同一旅行社。合同中表述用语不规范、不统一,合同条文中的字词含混不清、概念模糊,条款规定不明确。比如有的合同中注明“向客人赠送责任险”,混淆了责任险和意外险的关系。责任险的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是不能向客人赠送的。对线路景点的表述,有的写“九寨、黄龙五日游”,有的写“九寨、黄龙、报恩寺五日游”;又比如延时约定,有5%的,有10%的,还有20%的;再比如费用约定中对保险费用的特别约定,有的用“已含”,有的用“已购”、“另含”等等,究竟是所有费用中包含了保险费,还是旅行社代客人购买,还是客人自己购买?极易造成歧义,引发诉讼风险。

总之,旅行社行业诸多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

三、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规避途径

1.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旅行社业是高风险产业,也是一个依赖性很强的产业,其发展受到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旅行社业又是一个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它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给旅行社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而,旅行社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的存在,树立危机观念。

2.强化管理,规范经营

旅行社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才能合理规避风险。首先是合作伙伴的选择,必须选择有合法资质、有实力、有足够承受力、有处理能力的合作方。对业务网点的管理必须严格审查并进行授权范围的约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其次,业务操作与接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所有的合同包括合同版本、合同条款、合同文字用语等必须规范统一。此外,线路与产品开发设计中应始终注重安全理念的贯穿。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有效规避风险。

3.以保险合理转移风险

保险是合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旅行社一是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设计新的多元化的旅行险种,供游客选择,并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协助、等服务;二是旅行社直接在团费中包含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旅行社可以通过集体采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达到降低成本、合理有效地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

4.构建危机与风险应对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

重大的危机会彻底打乱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给旅行社带来巨大损失。因而,旅行社必须注重进行风险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的步骤,预见并处理可能导致游客伤亡、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突发事件或危险事件。旅行社要预先规划、制订一整套在紧急情况下遵循的标准程序或方案,印制成应急措施手册,让每一位员工明确自己在危机情况下的职责,以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并提高旅行社抵抗风险的能力。

5.其他途径

危机尤其是重大危机的爆发,会导致旅游市场需求急剧下降,旅游者旅游消费紧缩,可能使旅行社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成本增加,进而陷入困境,遭受重创。因此,从长远考虑,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设立旅行社风险储备基金,在危机爆发时向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旅行社提供资金援助,减轻经营压力,确保旅行社能够正常运转。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小安.产业发展新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4)

关键词:北海市旅行社;经营管理;现存问题;对策建议

一、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旅游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始发港和中国最美海滨城市之一的北海,凭借其丰富的海洋资源和人文资源,吸引了大批国内外游客,使旅游业成为北海的支柱型产业之一。2016年,北海市的旅游总收入占其GDP的28.6%,是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大大带动了北海的经济发展,推进了产业扶贫的进程。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日益繁荣,旅行社日渐增加,旅游市场竞争也逐渐加剧。旅行社业已不能适应发展迅速的旅游业,旅行社在运作中也出现违规现象,而且与国外旅行社相比,我国旅行社发展缓慢,表现出“小、散、弱、差”的特点①。北海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也存在这些问题,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旅行社的相关研究较少,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研究更不常见。在经营管理创新方面,CAMISON-ZORNOZA等认为,管理创新的实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以大型企业更容易提供这些要素,因此创新容易实施②。Duim和Mar-wijk(2006)对荷兰旅游经营商强制执行产品的环境管理系统情况进行统计并分类,它可以帮助旅游经营商认识到其业务操作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筛选出对环境有利的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旅游③。在国内的研究中,《旅游学刊》大致可反映我国旅游研究的前沿动态。在2006—2016年中,《旅游学刊》中有36篇文章是以“旅行社”为题,其中2006年的篇数最多,当年文献总数为7篇,其次是2008年,当年文献有5篇,其余年度为3篇左右(如图1)。学者们对旅行社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旅行社的微、宏观管理与旅行社的发展历史。杜江(2003)认为中国旅行社业的发展进程基本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初步形成、快速发展、结构调整和全面开放,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旅行社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简要剖析⑤。杜江和戴斌(2000)对比了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构建了旅行社的比较研究体系与基本方法⑥。姚延波(2017)提出,通过产业、竞争和监管政策,营造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治理体系,最终促进我国旅行社业的健康持续发展⑦。在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方面,也有许多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杜江和刘永友(1997)指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方向是通过对现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组合及增设等去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和小型旅行社网络化的目标模式⑧。蒋湘妮(2006)指出,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旅行社作为旅游市场的主体,应加强自身管理,不仅在内部管理上,还是在经营业务管理上,都要有严格的规范化体制,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⑨。周宾美(2014)认为目前旅行社管理落后,管理人才匮乏,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大型旅行社规模经济不明显,中小旅行社“小、散、弱、差”⑩。

三、北海市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北海旅行社数量较多,规模较小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北海的旅行社也逐年增加,由2005年的30家增加到2016的53家(如图2),其中有8个国际旅行社,45个国内旅行社。北海的市辖区有66万人口,市辖区面积有1009平方公里,相比较那些与北海市辖区人口和面积相当的城市来说,北海市已注册旅行社的数量稍多。但大部分旅行社规模普遍较小,没有形成网络化经营管理,不能适应现代旅行业的发展需要。规模较大的旅行社以北海环球国际旅行社、北海青年国际旅行社和北海康辉旅行社为主,但它们只占北海市旅行社总量的极小部分,并不能影响旅行社市场的趋向。

(二)产品类型单一,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北海旅行社的业务主要以地接为主,产品类型较单一,同质化现象较严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北海中小旅行社占绝大多数,它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撑起开发新产品的成本,缺乏开发创新能力,因此更关注短期利益,缺乏风险、战略和品牌意识。大型旅行社虽具备开发新产品的成本与能力,但旅行社产品缺乏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律保障,复制性较强,花费高成本去开发特色产品,却极容易被中小旅行社“搭便车”,这极大地削弱了大型旅行社开发创新产品的积极性輥輯訛。

(三)经营机制落后,管理制度不科学

在北海市旅行社的管理中,最常见的管理模式是经营权利和管理权力的统一,旅行社的投资者也是管理者,没有专业的学习,只凭经验去管理。很多旅行社仍然采用传统管理方法,管理手段过于简单,管理制度不科学,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清晰,工作职能划分不标准,也没有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而且中小型旅行社大多是家族企业,缺乏经营旅行社的专业技能,同时受旅行社规模的限制,在科学管理上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推广,因而造成经营机制较落后,管理制度不够科学规范。

(四)低价恶性竞争,旅行社市场较混乱

旅行社产品复制性较强,削弱了旅行社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北海旅行社的不正常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低价恶性竞争。很多旅行社打着“北海四日游499元/人,两日游199元/人”的宣传旗号,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来吸引旅游者。低价主要从餐饮、住宿和交通等方面去节约成本,或“引导”游客去指定商店购物,从中获取提成利益,而这样的价格会使服务质量很难得到保障,会损害旅游者的正当权益,降低游客对旅行社的信任度,打破市场的平衡运行,不利于旅行社业的长远发展。

(五)员工缺乏积极性,人才流失较严重

旅行社行业门槛较低,极度缺乏高级管理人才,导致旅行社缺乏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理念较落后,不能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缺乏有效的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而且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系统性的专业培训。不仅如此,现代社会对旅行社从业人员仍存在一定的偏见,极大地抑制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导致缺乏积极性和团队精神,极容易发生跳槽或者转业的事件,人才流失较严重。

四、北海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创新措施

(一)实施品牌策略

北海市旅行社要塑造特色品牌,吸引旅游者,必须打造品牌。旅行社差异化竞争的体现是品牌竞争,因此,北海市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者应意识到品牌化的重要性,精准把握市场先机,实施品牌策略,改变只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现状,努力提升旅行社的社会形象与“软实力”,把品牌提升到企业战略层面。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不仅能提高旅游者对旅行社的认知价值,还能带来口碑效应。

(二)突出旅游产品的特色

虽然旅行社产品不具备专利权,但是旅行社的特色服务却存在鲜明的个性,较难模仿。旅行社应清晰自己的企业定位,建立企业文化并不断完善。在开发新产品时,融入独特的服务设计与服务组合理念,使旅行社产品更具吸引力。不断挖掘北海的文化内涵,与旅行社产品相结合,例如可以把北海的客家文化融入旅游服务中,打造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旅行社产品。

(三)完善旅行社内部的管理

北海市旅行社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去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对于管理者,应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抛弃传统的经营管理理念。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学习专业知识与技能,提高工作能力,端正工作态度,提高积极性,为旅游者提供更优质的旅游服务,使企业能在旅行社业中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增强市场营销的实施力度

北海市旅行社的宣传主要集中在报纸、杂志和宣传单等方面,而宣传广告大多集中在推销旅游线路和价格方面,缺乏特色服务的内容。北海市旅行社应增加宣传渠道,在新浪、秒拍等APP上注册企业账号,宣传视频,使旅游者获取更立体化的产品信息,加深旅行社的知名度和旅游者的信任度。价格竞争虽然是市场竞争的一个手段,但在产品宣传中,不能只注重推销线路和价格,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多宣传特色产品,在价格竞争的同时也要保证质量,才能使旅行社实现健康长远的发展。北海的旅行社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规模相对较小,水平分工体系的管理导致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制约了旅行社的创新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信息的不对称形成了柠檬市场,导致旅行社产品同质化程度逐渐加深,员工个人价值实现的认同感较低,缺乏工作热情,导致人才流失较严重。北海市旅行社要塑造特色品牌,加强产品的个性化、差异化和主题化,突出文化内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旅行社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在提高团队工作能力的同时,还要防止企业人才流失。旅行社是旅游行业的营销主体,它的经营管理状况跟当地的旅游业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要想改善北海市旅行社业经营管理的现状,需从自身出发,认清企业现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加以改进,不断加强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从而促进北海市旅行社健康稳定的成长,使北海的旅游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邓方江.我国旅行社分工体系重构研究[D].新疆大学,2009.

②CAMISON-ZORNOZAC,LAPIEDRA-ALCAMIR,SEGAR-RA-CIPRESM,etal.AMeta-AnalysisofInnovationandOr-ganizationalSize[J].OrganizationStudies,2004.25(3):331-361.

③R.vanderDuimR.vanMarwijk.TheImplementationofan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forDutchTourOperators:AnActor-networkPerspective[J].JournalofSustainableTourism,2006.

④汪琳.旅行社虚拟经营[D].四川大学,2005.

⑤杜江.中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回顾与前瞻[J].旅游学刊,2003,18

(6):31-39.⑥杜江,戴斌.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研究[J].旅游学刊,2000,(01):22.

⑦姚延波.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N].中国旅游报,2017,(03).

⑧杜江,刘永友.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J].旅游学刊,1997,(04):21-23.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5)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越发复杂多样,旅游业作为高敏感性和高综合性的行业,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本研究针对当前我国的现状,分析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管理对策,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提高旅行社经营效益和管理效率提高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一、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旅行社行业是一个参与面广、综合程度高的工作,根据风险的内容,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财务、市场、安全、合同、金融和其他风险。

(一)财务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财务风险是指旅行社无法按时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旅行社业务主要包括吃、住、行、赏、购、玩等,这些都使得旅行社不得不与酒店、必要供应商、旅游者等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务债权关系,但是这其中的应收账款能否按时收回确实无法保障的,从而形成了财务风险。

(二)市场风险。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能否得到旅游者的认可,吸引更多的旅游者选择自己,实现自己的效益目标,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旅游者自身的情况(旅游者目的、经济水平、旅游偏好、时间安排等)、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外部环境(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家庭、文化环境等),都是导致旅行社市场风险发生的因素,造成旅行社增加额外的支出和损失部分投入。而且,旅行社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明显的法律保护措施,其旅游产品、路线等极易被模仿,增加了其经营管理市场风险。

(三)安全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安全风险是指旅行过程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的人身及财产风险两人类。旅游活动具有时间和空间跨度大、人员复杂、活动场地多为野外等特点,极易受到自然环境设施不到位或突发自然灾害的威胁,还会受到社会治安、交通等因素的威胁,致使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以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自然环境威胁(如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环境威胁(如社会治安状况)等各种问题,导致旅游者人身则产安全可能受到损失。

(四)合同风险。旅行者与旅行社在达成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契约合同关系。旅行社有责任旅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保障自己的服务质量。但是,由于旅行活动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期间可能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可能无法完全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无法实现自己的承诺,因此旅行社面临着巨大的合同风险。

(五)金融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的金融风险是指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旅行社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外汇风险、筹资风险和利率风险。旅游面对的市场不仅仅是一各国家,不同的货币相互兑换和折算时,外汇汇率的变动将造成旅行社损失和收益的变动。同时,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筹资和融资,进而会面临着由负债导致的筹资风险。另外,国家政策对利率的调整,将影响旅行社的融资和还贷活动,引发金融风险。

(六)其他风险。除以上五种风险外,旅行社经营管理中还面临着许多其他风险,如战略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人事风险等。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规避风险的主要对策

为了避免旅行社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对风险进行规避,即通过一定的计划和措施来消除风险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的发生率,从而降低风险损失程度。

(一)树立风险意识,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意识是进行风险规避的前提,只要意识到风险才可能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目前,我国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差、旅行社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旅游管理力度还不够,风险事故时有发生,对旅行社经营管理造成了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旅行社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及时发现业务中的风险,想办法解决。旅行社应定期组织培训,总结以往规避风险的经验,提高旅行社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聘请专业人员,针对解决各项风险。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自己的组织结构,聘请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旅行社的的财务、市场、安全、合同、政策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分散经营风险,避免一失破产。第一,契约化经营,根据供应商的能力、信誉、资产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评选择几个长期合作伙伴,成立战略联盟,降低合同风险。第二,多元化经营,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多管齐下,一方面效益不好,还有另外一个效益好的进行弥补,分散经营风险。第三,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的专业水平,进行横向、纵向一体化联营发展,使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化整为零,并将部分外部风险内部化,便于控制管理。

(四)合理选择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在国外,保险已经成为旅游业的重要手段。旅行社为旅游者购买意外伤害险、行李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可以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单位,以较小的保险金投入避免风险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

(五)培育品牌产品,打响信誉度。信誉度可以提高顾客对旅行社的信任度,赢得回头客甚至客拉客。品牌战略是现行很多企业必不可少的战略方针,品牌可以将产品价值转化为信任价值,并杜绝其他旅行社的模仿,降低让人才流失率,保障旅行社与顾客之间的联系等。

三、结论

(一)分析了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存在的各种风险,得出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着财务、市场、安全、合同、金融等主要风险,及其他的政策、法律等风险。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6)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此外,申请单位还须提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十八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许可证分正、副本,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许可证副本用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和备查。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暑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登记住所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人员建立信誉档案制度。从事旅行社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部门经理都必须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规的经理人员应吊销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吊销后不得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

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旅行社任职的,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改制之前应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第五章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二)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三)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四)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六章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四)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或变相旅游业务;

(七)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迷信、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委托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三)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超范围经营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章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五十一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五十二条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第九章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业务年检。

第五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旅行社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迷信或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业务广告不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共同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施行。

第六十六条《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更换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篇(7)

2002年12月9日,民营企业东星集团下属的武汉东星旅行社出资数百万元人民币,成功收购汉口国际旅行社95.7%的股份,成为该市首家由民营企业控股的国际旅行社。民营资本正在释放活力,突破出境旅游“”,再一次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仅仅依靠或主要依靠国家(国有资本)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来发展旅游业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资本在投资开发中唱主角的时代正在到来。对于旅游界爆发的此次“地震”,业内反响激烈,同时也引发了对民营旅行社发展和我国的旅游产业政策的深思。本文试图以历史和宏观经济视野,就我国民营旅行社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问题和困惑作一番理论探讨和反思,抛砖引玉,以期更多专家学者关注民营旅行社的健康发展。

一、民营旅行社东星国旅借“壳”出境游

据悉,东星国旅是一家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接待的民营国际旅行社,管理经验先进,经济实力雄厚。但该社尚未获得出境游经营权。因此,东星国旅有意收购一家在武汉市场上有出境经营权的旅行社,借壳一步跨进国有旅游企业的专有领地——出境游市场,以便做大做强。汉口国旅拥有近20年的国际社资格,并正式获国家旅游局批准,成为武汉市8家出境游资格组团社之一,还是湖北得到全球认可(CITS、CTS)旅游公司的两家之一,出入境旅游做得相当不错,即使在面临收购的今年也接送1万多游客。而东星国旅去年的客源仅为几百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蛇吞象”的现象呢?

汉口国旅是一个大型国有旅游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其门市部采取的是承包经营,这种体制的结果是让其门市部成了游离于母体之外的独立个体,最多时达到了12家。再加上老国企过时的经营规模及单调的分配制度,使得资金匮乏的汉口国旅感到无法应付残酷的市场竞争,企业发展后劲不足。正是汉口国旅分散的股权结构让东星动心,“这样收购就变得简单,不用受制于人”。

东星吞并汉口国旅后,收购传奇还在继续演绎。随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泰国联手将泰国游拉低至1880元,第二步是东星集团将在本月底完成对深圳一家出境游组团社的收购,控股100%,同时上海并购计划正在进行中。在东星集团总裁兰世立看来,旅行社虽然花大力气拉来客源,却要将利润拱手分给交通、住宿和景点,旅行社掌握的主动权太小,必须组建行业合作链,实现规模运作。

对于旅游界爆发的此次“地震”,业内反响激烈,同时也引发了对民营旅行社发展和我国的旅游产业政策的深思。应该说,民营企业的加入,打破了境外旅游由中国有旅行社垄断的局面,出境游的线路可望更丰富,市民的选择余地更大,价格随之走低也是必然,旅游行业和旅游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然而实际情况是,民营旅行社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在其发展和扩张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

武汉市旅游局有关人士的看法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他认为,汉口国旅缺乏资金,发展后劲不足,而东星集团没市场准入证,有钱没地儿投,双方应该是天作之合。但是他也指出,作为母体的东星国旅,其经营范围比汉口国旅小,按规定,母体的经营范围子体都有,但母体却不能照单全收子体的经营范围,因此东星国旅即使收购了汉口国旅,也不能直接进军出境游市场。东星国旅和汉口国旅估计会采取“表面各自为政,实际上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模式。

这里面隐含的意思是,虽然东星国旅借汉口国旅的“壳资源”绕过了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限制,但仍只是以资本渗透的形式进入国有旅游企业,并不能真正获得同国有旅游企业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和自主经营权。

这不得不让我们想这样一些问题: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国有旅行社为什么不能退出或改制?民营旅行社进入为什么必须借助“壳资源”而不能真正作为市场主体进入?我国在世贸中曾承诺对外资旅行社实行“国民待遇”,为什么在民营旅行社却得不到国民待遇?

二、中国民营旅行社发展进程与变迁模式

国家旅游局于1998年的《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旅游行业是我们改革开放的窗口,旅游行业又是新兴的行业,从道理上说,旅行社行业在制度上应该是走在前面的,但现在却是落后的,不光是落后于饭店行业,甚至落后我们相当一部分工业企业。当然这里本身有政策的原因。《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国际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经营国内业务的旅行社至少要是集体所有制,就是说,旅行社这个行业在制度上不允许私营,这是一个因素;第二个因素就是旅行社行业原来带头的时间最早、规模最大的旅行社,实际上都是大锅饭、铁饭碗的传统企业体制,这种体制的长期维持,使企业机关化,思想观念僵化,滞后于旅游生产力的发展,第三个因素是传统的外事接待体制的影响。因此,改革问题,尤其是旅行社企业制度的改革问题在行业里是目前最突出的一个问题。”这段论述清楚地表明旅游主管部门也清醒地意识到,目前落后的旅行社行业制度已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竞争力。本文主要借助于政府管理体制、旅行社运作机制的历史考察来对中国民营旅行社的发展进程加以动态的研究。

我国旅游业在起步之初,由于受当时旅游事业是外事活动的观念影响,将旅游业纳入政府行政管理之下。在当时,仅有国、中、青等少数几家旅行社,全国的宾馆饭店也必须通过这几家旅行社的口子对外,因此在当时的业界和教科书中都将旅行社作为我国旅游业的龙头。1981年国务院提出了旅游行业要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体制。这一体制基本上是一个“偏紧”的操作系统。即使到了1984年在“五个一起上”政策的作用下,全民办旅游蔚然成风,宾馆饭店的投资开始出现多元化和民营化之时,国家仍是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旅行社,民营行社的口子一直都未开,旅行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充分肯定了私有经济,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民营企业已经走出了以前带有歧视性政策的阴影,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进入旅行社行业,这为民营旅行社业市场发育起到了宏观推动作用。特别是1997年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出台后,不再对旅行社投资主体的性质进行限制,民营企业投资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此外,长期困扰旅游业发展的旅游投资不足问题也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认识到,仅仅依靠国家这种单一的投资主体已经无法适应旅游市场的需求,只有民营资本的参与,才能最终解决这一矛盾,并以其独特灵活的经营方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了这样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民营旅行社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限制,仍没有摆脱“小、散、差”的整体局面。尽管有些民营旅行社尝试从“小企业、单项产品”的竞争转向“大集团、综合能力”的竞争,如武汉东星国旅,但是目前的制度环境并没有给这种市场竞争态势提供一个光明的变迁前景和有效的市场模式。

三、民营旅行社发展受阻的原因

旅行社是旅游产业链条中重要一环,其发展的障碍不仅来自旅游产业内,也来自旅游产业外。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探讨阻碍旅游产业的产业内因素,并将其归纳为立法因素、观念因素及管理因素。

(一)立法因素

1.旅行社性质规定的缺位。《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盈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管理条例》并未规定旅游服务类的企业必须是国有企业,对旅行社的性质规定还处于缺位状态。投资主体的行业进入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背景,在一定意义上,政府官员的行政偏好取代了企业家的市场偏好。

2.“出境游”特许方可经营。《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国际业务的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经营国内业务的旅行社至少要是集体所有制,就是说,旅行社这个行业在制度上不允许私营,“出境游”属特许经营范畴。并实行“量入为出,入出挂钩”政策和“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游,暂不办理零星散客旅游”政策。以上这些都突出体现了特许经营的色彩,为国有旅行社垄断出境旅游市场留下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也成为以后民营旅行社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埋下了隐患。

中国康辉旅行社副总经理郭东杰明确指出,正是政策上的一些限制,造成了目前全国组团社与社之间的鱼龙混杂,有时为了扩大自己的营销网络,一些不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社也会成为一些大社的社,为他们提供一些散客来赚取一些中介费或费。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将出境游的旅行社扩大到67家时,就明确表示取消代办点,但时至出境游社增加到528家的今日,从“广之旅”开始,社又名正言顺地出来了,而且不久前40余家具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组团社初步达成协议,允诺相互对方的旅游产品,由此形成了以国旅总社、中旅总社、中国康辉、广东广之旅旅行社等几家大型组团社为主干,多家中小型组团社为支脉,辐射全国各地的分销网络,这似乎又开始了依靠组团与社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共同垄断国内出境游市场的局面。这无疑又一次将民营旅行社排除在出境游市场之外,后果就是难以在客观上形成大的民营旅行社团。民营旅行社的市场仍是一种平面的,不具有深层次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研究所王兴斌教授认为,这只是市场不规范下的一个过渡的办法,从发展过程来看,在具有出境游资格的社里选择社来扩大营销网络只是暂时的,也是不需要的。最终的作法是,在《旅游法》的规范下,放开对零售社的资格限制,让市场来调节批发社与零售社的发展规模和程度。

(二)观念因素

产业观决定产业发展模式。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长期流行着一些偏见,如将小旅行社看做是搞乱市场的祸根;有背景和后台的旅行社被视为有实力的大旅行社;而民营旅行社等同于不正规经营的代表……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偏见导致了在制定一系列旅游政策时,对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苛刻和歧视的态度,广大的中小旅行社和民营旅行社成为这个行业的弱势群体和“沉默的大多数”,而国企大公司在管理层的政策扶持下(例如“放权让利”、授予特许经营权、设置外资进入的障碍等),从市场开发、产品设计、联合促销到人员培训,政府的直接操纵之手处处可见,市场的竞争压力和自身的改革动力都不大。可以说正是这些偏见和歧视延缓了旅行社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一位体制内参与过制定政策的有识之士曾撰文论及管理层对以上这些问题的认识,“对旅行社业实施严格的所有制限制,作为审批的一条主要标准,延续了相当长的时期,这也是今天旅行社业保持比较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态的重要原因”。

如果从资产量、营业收入、税收、对旅游业和旅游者的影响度等方面比较,旅行社业只有涉外饭店业的较小份额(以1999年的数据为例,两者的营业额相差2.6倍,固定资产规模相差30倍),所以政策的出发点不在经济层面;旅行社业的业务也不涉及到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因此也不在政治层面。能够支持这种政策的论点大概是:一是旅行社业是旅游业的龙头,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保持对旅行社业的行政管理权,必须保持旅行社业的比较单一的国有经济成分;二是旅行社业是创汇行业,在旅游业起步阶段,创汇是重要的战略任务,为了避免外汇流入个人手中,必须避免非国有经济成分介入此项业务;三是顾虑非国有经济成分经营形式过于灵活,从维持行业的秩序、保持国有经济的利益或旅游部门管理的企业的利益的角度,对非国有经济采取限制的政策。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过去对国内旅游不重视,对三类社(国内旅行社)的行业管理相对松弛,才使得较早起步的一些民营旅行社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如上海春秋旅行社的创业和发展便是民营旅行社成功的范例。这也反证了政府行政干预对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负作用。

(三)管理因素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指出,民营企业尽管已经在体制活力等方面显示出诸多优势,但是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的民营企业制度还算不上是现代企业制度。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够完善,人力资本尚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尊重。二是企业文化亟待创新。三是管理制度比较陈旧。四是融资方式有待突破。民营旅行社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些民营旅行社尽管经商有道,但对开发旅游产品如何把握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和生态规律却非常陌生,开发路线的随意性很大,产品雷同、淡而无味。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副所长梁传运说,一些民营旅游企业的管理、服务不规范现象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民营旅游企业尚缺乏创立品牌的意识和能力。日中友好协会全国参与系统株式会社董事长西美和彦认为,中国旅游业亟待建立新的旅游理念,他介绍说,日本的旅游形态已经进入了世界标准的“电子旅游时代”和以环境、绿色为主题的生态环境观光时代。

四、民营旅游企业路在何方

旅游本身属于一般性竞争领域,也正是民营经济擅长的领域,近几年旅游业良好的成长和高回报率吸引了大量完成原始积累的民营企业家纷纷介入。总的来讲,民营旅行社还是在成长过程中,但是民营资本有强烈进入旅游领域的愿望。一旦外部环境完善,民营旅行社将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的主力军。

(一)入世给民营旅行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依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过去那种按照所有制制定政策、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不同待遇的做法将彻底成为过去,民营企业将在广阔的经济领域,同国有、外资企业站在同一平台上,以完全平等的身份,在公平竞争的法治舞台上进行表演。同时,长期垄断的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将逐步开放,昔日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市场准入难题将迎刃而解。WTO的透明性原则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确立服务意识;法律法规会更加透明,用“内部规定”管理经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民营企业会少吃“不知法”的亏。入世后国内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将为民营企业的兼并收购、发展壮大提供机遇,有利于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民营企业制度。当然,外国旅行社业特别是跨国旅游公司进入也给民营旅行社带来巨大的挑战。民营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信息获取,技术与技术转让,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客观上存在很多困难,主观上又对入世准备不足,外企的竞争优势(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国际供销渠道)将使中国许多同类企业被淘汰出局。

(二)具体应对对策

完善和健全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行业的大发展必须依赖制度创新。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原有旅游法规的不适应性,使出台新的旅游法规显得更加紧迫。刘德谦教授分析说,许多现有的旅游法规需要进行修改,应逐步放开对经营业务的限制,做出全面开放市场的制度安排,多让市场来引导发展。旅行社行业对国内资本开放,也对海外资本开放;旅游产业投资和经营活动对各种经济成分开放;逐步由许可证管理转向行业宏观指导,企业数量不加限制;允许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由流动,取消异地设立旅游企业分支机构的各种形式的限制,包括条文上、习惯上、程序上的障碍,实行公平、透明和竞争性的授权程序,减少排他性的特许权审批;普遍实行经营活动与管理活动的分离;取消对异地经营的限制;减少对市场活动的行政性干预,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垄断、区域割据等阻碍市场自由、完全竞争的措施。全面开放市场是一项促进和推动旅游业生产力大解放的战略措施,也是旅行社行业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

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从真正意义上充分发挥其引导和服务的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创造有利于民营旅行社发展的环境。第一,对民营旅行社各项权益的保障要有更具体的政策措施;第二,对民营旅行社信贷上的支持要调整为公平的政策;第三,对民营资本进入旅行社,尤其是国际旅行社从事出境游业务,以及各种创汇业务,要予以支持;第四,提高办事效率,在第一时间解决好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第五,政府应对民营旅行社的旅游产品给予推介,旅游局应多到民营旅行社了解情况并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旅游业的发展有其规律性,旅游产品有其特殊性,民营投资者在市场竞争、日常经营以及项目开发方面会存在一定的误区。因此,政府除了要给予宽松的经营环境外,还要给予适当的和必要的引导。对有悖于旅游业发展规律的企业行为要坚决的予以制止。建议有关部门对民营旅行社实行分类指导,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民营旅游企业,引导组建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优势互补”之路,实施低成本、高效益扩张,打造行业“航母”,逐步培育和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推动这些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帮助他们进入国际旅游市场;选择一批素质高、前景好、潜力大的民营旅行社,通过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扶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素质,引导和扶持优势民营旅行社做大做强。

推动民营资本扩张,规模经营,以互助的形式开拓共赢局面。民营旅行社以中小型为主,实力弱,产品品种单一,容易受到市场风险的冲击,要发展,必须加强一个“合”字。形成以大企业相关产业链连接众多中小型企业的产业群,发展集团公司,实现优势互补。在这种协作网络中,大企业处于中心位置,通过自身的辐射效应,使中小企业参与分工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适应能力。据报道,2002年6月25日烟台市9家民营旅行社自发整合,成立了该市首家旅行社联合体。这家名为“烟之旅”的旅行社联合体共由9家中小规模的民营旅行社组成。联合体章程中规定,今后在旅游景点、酒店、交通、导游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优势互补、利益共享,联合抵制黑社、黑店、黑司机,以集体力量提升竞争力。同时南京“原野”民营旅行社也收购了南京市一家航空服务公司和大连一家旅行社,建成了自己的“产品供应链”,以包机的方式迅速开辟国际旅游航线,两年内建成全省第一个民营旅游企业集团。

民营旅游企业的飞速发展使人振奋,使人惊喜,也使人看到了我国旅游业发展新的希望和新的动力。我们希望更多的民营企业能够关注旅游,投资旅游,也希望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给予更多的引导和支持,帮助更多的民营企业投身旅游业,发展旅游业。在这样一个崭新的世纪,我国的旅游业必将蓬勃发展,中国也必将成为世界旅游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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